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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sy 102-04-30 12:58

我騎機車他開車 我從後方輕微擦撞對方
車禍當時僅有輕微擦撞 (大約就是車子會掉漆,無人員傷亡)
當時對方未下車察看 然後就開走了 我有停車檢查 雙方當時未報案

想請問後續我需要做些什麼?需要去備案嗎?如果對方告我肇事逃逸會成立嗎?

建議:不用做任何事情。

俗稱肇事逃逸罪,必須要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依您所述,無人死傷,就不會有構成犯罪的問題。至於車子擦撞損害部分,屬於民事糾紛,但你們二位認為擦撞輕微,各自負擔了!所以,不需要做任何事情,也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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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 102-04-30 05:51

我的車子跟平常一樣停在家外面停放的地點(無違規停車),對方是開小貨車,正在執行他的職務中,開車經過無緣故的太靠近導致貼著我的車,使得我車子左半部被他毀損,前車門,後車門通通要換掉,前保桿也有損傷。

警察來了之後做了筆錄也拍了照片,確定是對方100%肇責。

因為我的車是2010年領牌,至今開了3.5萬公里,之前沒發生過事故,發生當日,對方公司老闆派了他的保險公司人員來向我說明,最後決定讓保險人員把車子拖至他的車廠修理,他的車敞開了估價單給我,當然簽到他們的車廠,金額完全是他們負責。

經過12天修理完成,要交車給我,以及要談和解

我想請問我要向對方求償車體價值減損,是向司機個人還是連帶公司一起求償

我知道車子有折舊問題,但是我經過計算,我車子價值減損遠高過那些零件費用,所以如果對方不肯賠償車體價值減損,我該如何說明讓對方接受?

wthhhh 102-04-29 23:47

在台南市安平區安億路軍艦博物館旁邊
有個左轉彎道

彎道旁邊有槽化線(這算是彎道緩衝區嗎)

當時我騎機車左轉後發現前方槽化線上有停車

閃避不及向左滑倒

機車撞到槽化線上臨停車子的保險

目前是想和車主談和解的問題

我想槽化線上應該也是不能停車的吧

如果在賠償方面我能怎麼樣有比較少的損失?

本人是學生所以經濟不算好

謝謝! 

老大人 102-04-23 01:36

社區地下停車場用途為其他(停車場及防空避難所),但社區住戶占用為倉庫用(存放塑膠、電纜等易然物品),經住戶檢舉委員會卻向該住戶收取租金,挹注社區社區基金,如此這般行為該住戶與委員會是否有違法?又犯何罪?

小李 102-04-21 12:13
本人於先前吃完中餐(鐵板燒)外送至公司同事一起用餐後,外出拜訪客戶,騎摩托車下雨天不小心,因閃避車輛而不小心撞上停在路邊停車格之轎車,肇成自己受傷救護車送醫,因當時臉部嘴唇受傷需縫合,故無採吹器酒測,以抽血方式測試,等到5天後傷是繳好後,警方通知作筆錄,我才赫然發現自己抽血測酒測,數值盡然高達0.41,我自己當場傻眼,我ㄧ滴酒也沒喝,為何會如此報告,且又是什麼公共危險罪!!以及罰款!!真是冤望,不甘願!!!可否給些意見!還是有什麼案例不罰!可否提供給小弟!!!收集資料等開庭時附上給檢察官!萬分感謝!
王耀星 (Eric) 102-04-21 13:44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應該是證據是否充分足證您當天未曾飲酒的事實認定問題,建議您攜帶本案全部訴訟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39151259或來信yawshineric@yahoo.com.tw指教。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4-21 22:52
回覆 小李 的發言內容:
本人於先前吃完中餐(鐵板燒)外送 ... (恕刪)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您所詢問的內容,細節必須跟律師當面談,才能正確分析案情。

如需進一步討論,請先到本所官網首 頁按"讚"或"g+1",再來電07-3338080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

小李 102-04-21 12:03
本人於先前吃完中餐(鐵板燒)外送至公司同事一起用餐後,外出拜訪客戶,騎摩托車下雨天不小心,因閃避車輛而不小心撞上停在路邊停車格之轎車,肇成自己受傷救護車送醫,因當時臉部嘴唇受傷需縫合,故無採吹器酒測,以抽血方式測試,等到5天後傷是繳好後,警方通知作筆錄,我才赫然發現自己抽血測酒測,數值盡然高達0.41,我自己當場傻眼,我ㄧ滴酒也沒喝,為何會如此報告,且又是什麼公共危險罪!!以及罰款!!真是冤望,不甘願!!!可否給些意見!還是有什麼案例不罰!可否提供給小弟!!!收集資料等開庭時附上給檢察官!萬分感謝!

 你的問題可能是因為抽血前醫院用酒精消毒,當酒精尚未完全乾時,醫院就進行抽血,造成誤判。你只好在未來的程序中主張該抽血的程序有瑕疵,然後再舉證你當天中午吃了什麼,找你的同事當證人,還有趕快請警方調閱及保存當天發生車禍前的錄影帶及醫院的錄影帶。

alex 102-04-18 20:22

您好,本人今日收到起訴書,深覺無辜,

或許我的行為在法律上有過失

但推對方是?維護我太太安全,

事情過簡述是對方先推車撞到我方,

我太太與對方爭論時對方伸手打我太太一巴掌,

之後雙方拉扯中我前去將對方推開,

無奈整個過程行車紀錄器只錄到聲音,

但事後我有拿相機錄到一小段對方身影,

當時對方並無明顯外傷,

第一位檢察官只開一次庭即做出不起訴處分,

主因是對方友人明明在現場,

卻在偵查庭時表示他甚麼都沒看見,

但第二位檢察官卻起訴我傷害罪,

起訴書中完全沒提到對方打我太太之事,

起訴書主要是敘述我承認有推對方,

我岳母及小姨子有陳訴我將對方推開,

以此事證起訴我:

"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故意,上前用手將XXX推開,......導致XXX受傷"

完全沒提到是因對方打我太太我才將對方推開,

 

現在是否只能等傳票(開庭通知),

再寄"陳明狀"給法官嗎?

 

草擬陳明狀如下,不知是否合宜?謝謝!

 

 

 

本人XXX於民國一百零一年X月X日,見原告X女士與我太太爭論手推車撞到我岳母之事因,X女士突然用右手打我太太一耳光(附件影音節2.車後節錄巴掌聲"檔案),之後兩人互相拉扯,並見X女士抬腳欲踢我太太,於是快步前去將X女士推開。X女士被我推開後後退並蹲下,立刻馬上站起來斥責我打她,我告知X女士我是將你推開不是打你,而且是因為妳打人在先又要踢人,但X女士堅持說我打他並說要報警,並說是我太太先打她踢他。

 

起訴書指稱,本人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故意,上前去用手將XXX推開,導致XXX因而倒地,而受有左臉部挫傷、左髖部挫傷、下唇部挫傷、左頸部擦傷傷害

本人絕無故意傷害XXX身體之意圖與舉動,事實是我看到XXX打我太太巴掌後,XXX與我太太又互相拉扯,才過去將XXX推開,在推開過程中,本人絕對無用拳頭揮打X女士,而是要推開X女士時,我左手有推到X女士的右手臂,但因對方身體有扭動拉扯,我右手沒推到X女士的左手臂,而是右手手掌下緣前臂處去碰撞到方左邊肩膀處,且整個過程與X女士接觸到也只有這一次,從離開車子過去推開X女士到回來車子收物品時間只有13秒(附件光碟檔案1.車後錄影事發經過),且事發後我方有用相機錄到一段X女士正面身影(附件光碟"4.對方事後身影"),經X女士指認此影像為事發之後無誤,清楚顯示X女士大聲斥責我方且面容並無異樣之處,絕非X女士在偵查庭時所言我毆打她導致她臉部受傷”整個臉都爛掉了”。

 

事發當時,X女士有一友人XXX小姐也在場,但XXX小姐在我太太XXX不起訴處分書結證稱,她在照顧小孩,距離我們有6、7個停車隔的後面,所以看不到也聽不到事發經過,

 

事實是當時XXX小姐是和潘女士一同推購物車,小孩坐在車上,在X女士打我太太耳光,我走向X女士將她推開後,雙方大聲質問時小孩才嚇哭,在光碟1.車後錄影事發經過影片時間為20:41:05清楚可聽見此時小孩才開始放聲大哭,此時X小姐才將小孩抱離推車,因事情就在推車旁邊發生,也就是事情就在X小姐眼前發生,X小姐全程目擊事發經過,且X小姐在事發後告訴我門『您們先走,不要理她』,我們告知X小姐因為X女士說要報警提告,我們只能在現場等,我向X小姐詢問請他說明是否是因為X女士先打我太太在先,我才去推X女士,X小姐在現場先是向我說”雙方都有錯啦”,馬上改口說她都沒看到。在警察人員來到現場後,我主動告知警員有此人證能證明事情經過,我前去要求X小姐前來說明過程,但X小姐一直迴避不願說明,且我方也主動要求賣場人員調監視器來還原事情經過,但賣場人員告知該處無監視器

 

若是誠如X女士所言,是我太太先打他又踢她,然後我又毆打她,在警務人員到場後XXX小姐應該是向警務人員說明過程才是,為何要推託說辭指稱自己甚麼都沒看見,實屬違背常理。

 

而X女士在偵查庭時對我提出的光碟檔案中,X女士在尚未知道我和我太太關係時,還對者我岳母向我斥責”就算我打她(指我太太),關他甚麼事(指我本人)“(如3.車後節錄就算我打他)

X女士指稱他這段話意思是說"就算她有打我太太,也不關我的事,她並沒有打我太太",但事實上X女士是說"就算我打她,關他甚麼事",用詞為非常明確有打人之語意,並非假設性的"就算我有打她"用詞。

 

整個事件本人確實有去推碰到XXX之行為,但本人此舉動是因為XXX打我太太巴掌之後雙方拉扯間,為避免我太太再度受到XXX的攻擊之正當防衛行為,

整個過程也只有推XXX一次後並未再有肢體上之碰觸,且整理XXX女士在事發後出現在車前的影像(5.車前錄影對方事後身影整理)及用相機所錄(4.對方事後身影及節錄相片),XXX之舉止行為並未有任何身體不適、擦拭或撫摸其驗傷單載明受傷部位之行為,懇請法官詳查真相。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4-18 20:57
回覆 alex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本人今日收到起訴書,深覺無辜,

或許我的行為在法律上有過失

... (恕刪)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您所詢問的內容,基本上是有無正當防衛的問題,但細節必須跟律師當面談,才能正確分析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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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偉 (政通人和) 102-04-19 07:07
回覆 alex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本人今日收到起訴書,深覺無辜,

或許我的行為在法律上有過失

... (恕刪)

警員既有到場,只需聲請傳喚該警員到庭作證,案發後經警員到場處理時,告訴人身體並無明顯外傷即可

阿咨 102-04-18 02:40

今天騎車 對方超車不慎差點擦撞到我(對方也是機車)

之後又回頭瞪我

而我就回他看X小

接著他拿出法院的證件

說他是法院的 開始逼我停車

我並不想和他發生衝突就持續往前騎

但他逼得很緊 也靠得很近 我擔心後方朋友也會受傷

就停了下來 罵了他國罵!!

他逼車前前後後快十分鐘

他就堅持說他法院的要來告我 要我走著瞧

想問我這樣算妨礙名譽嗎??

因為還是學生 這樣會有前科嗎??(我才22歲 很怕有前科)

我是否也可以控告他妨礙自由??

您好,

      基本上你在大馬路上用看X小以及國罵問候對方就已經構成公然侮辱了,當然對方逼車的行為也有可能成立妨害自由強制罪,但與您公然侮辱罪是兩回事,不會因為對方逼車就合理化您的行為。

      至於對方若要提告,等收到地檢署或警察局通知書再說,也可以先回去事發現場看附近是否有監視錄影器,先取得對方逼車的畫面。

小T 102-04-17 14:50

1. 本人在101年11月底去看位於桃園縣中壢市的房子,當初是打給AA房屋的J小姐,到現場時她和C先生一起出現,當初的屋況基於對對方的信任,我並沒有移動賣方的家具,對方也未告知沙發後方有嚴重的壁癌,並且在動產買賣契約書上賣方也在滲漏水部分及是否在一年內修復滲漏水都勾選了否,但是在102年1月10日交屋後我卻在沙發的後方發現了大面積的壁癌,後來詢問主委得知,實際上對方在101年10才重新將房屋做過修繕整理

 

2. 在第一次看房子房仲C先生以未帶停車場的鑰匙,所以在第二次看屋時本人才看到了地下室的車位,並由C先生使用停車的機械設備將位於下層的車位上升,並強調沒有使用方面的問題,而且周遭都有停車所以我們也不疑有它,沒想到在102年1月10日交屋後本人想要將車子停入車位中,幸好樓上的主委到停車場詢問我們是誰,在我們告知是新的住戶後,他告訴我們停車位因為年久失修,下層的車位還有淹水的問題,所以已經不能使用,有安全性的問題!當下我並沒有完全相信他的說法,我就請了停車場設備公司去檢查設備,發現下層車位的確有大片的鏽蝕,而且屋主所謂的修繕部分也只是將平衡鋼索換過而且跟原來的尺寸不同並且還有很多的問題(油壓、變電箱)

 

3. 在出現上面的問題後我上網搜尋賣方的資料後發現,賣方原來也是AA房屋仲介和C先生是同一間仲介公司的同事,而且C先生在交屋前都住在我要買的物件裡,甚至在交屋後還想要租我的房子,只是我想要儘快入住所以就拒絕他了。我很不能理解為何屋主自己是仲介人員卻推拖不知道房屋的種種問題,還有C先生自己住在房屋裡一段時間卻也沒發現這些問題!這樣難道都沒有法律上的責任嗎?

 

4.當初雖然在AA房屋的案子上看到了這個物件,卻因為房仲C先生說因為仲介費過低AA房屋不想接這個案子,所以轉介到BB房屋簽約,如果最後賣方和仲介都不出面我應該向誰求償?因為目前為止有開過一次調解委員會,只是對方一直都未主動與我聯絡,都是我打電話詢問仲介C先生才說再和對方聯絡然後就石沉大海

 

感謝各位看完我的問題,因為一直找不到之前的PO文所以再PO了一次,如果觸犯規定,請管理者刪除謝謝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您所買受的房屋存在壁癌、漏水停車位故障等瑕疵,得據以向賣方請求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得請求減少價金,建議您攜帶買賣合約、屋況照片等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阿正 102-04-16 17:11

您好:自民國100年10月起我承租大樓外的一個畸零地車位每季交一次停車租金,鄰近馬路邊,租金都有正常繳交,直到101年7月大樓管委會交接,換了物業公司來當管理單位,當時要繳租金時,管理員說收據沒有該車位的收據,所以沒有收我租金,連續幾個禮拜,都是相同的回答,有告知請管理員向大樓總幹事反應,屆時需要繳費時,再跟我收,但是至今日前都沒有催討,跟現在租屋處的房東有說明該車位的狀況,但是因為不是他出租的,他也跟我說有催討時再說。

今天102年4月16日收到大樓總幹事來電詢問車位繳費事宜,我表明上述狀況,跟總幹事反應說屢次要繳費都沒有繳成,現在要催討,我可以讓他們沒收押金,而且位置讓出來,請問一下我可以說因為他們的拒收,所以不付之前未繳交的車位租金嗎??謝謝!!

 

本件停車費用之請求權,其消滅時效並未完成,尚不能因為對方先前未為請求之事實,即主張拒絕給付。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小胖成 102-04-14 23:06

律師們您好:

社區目前在討論違規停車處理辦法,有幾點想請教:
1. 目前知道不能鎖車,鎖車有觸犯強制罪疑慮。但若社區區權會通過規劃違規專區,授權管委會違規占用他人車位或不符合規停停車的車輛,移至違規區統一擺放。

    a. 對社區住戶這樣做是否違法? (竊盜?)

    b. 對社區外住戶是否違法

 

2. 目前知道可對住戶罰款,但對不知所有人的違規車輛,似乎沒有辦法處罰?
    另想請問,若是報警處理,警察是否對社區內違規車輛有開單權利? 是否合法?
    謝謝。

維維 102-04-14 10:00

昨天晚上回家的路上,當時是綠燈,摩托車不小心滑倒
來不及緊急煞車,撞到旁邊違規停車的摩托車共2台
違規停車的摩托車撞倒後一台測數線斷掉另一台刮傷
撞車的人腳剛好被卡到扭傷,當場有請警察做現場紀錄

原本是單一方要求全機換殼,幫繳機車貸款,跟換車零件
但警察說那2台是違規停車所以雙方有錯,說先讓撞車的人去驗傷再做打算

想請問一下後續該如何處理
我必須要全額理賠要幫繳車貸嗎?
驗傷單開好後是直接交給對方還是警察?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4-14 10:38
回覆 維維 的發言內容:

昨天晚上回家的路上,當時是綠燈,摩托車不小心滑倒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您所詢問的內容,基本上是民事問題,對方會向您求償,您需要先拍照證明對方違規停車。至於細節必須跟律師當面談,才能正確分析案情。

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7-3338080聯繫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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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 102-04-12 23:39
律師你好 內人於三個月前發生車禍 我方左轉欲入停車場時 遭機車後方衝入對向車道撞擊左後門 事後內人無傷 對方機車騎士與乘客擦傷 經交警初判報告顯示 我方並無肇事責任 但 對方對內人提起過失傷害告訴 今天到警察局做筆錄的時候 警察的意思好像 就算我們沒責任也要賠償對方損失 若交通委員會鑑定我方依舊沒有責任 那我們該怎麼辦呢? 有沒有無肇事責任 確需付賠償 或強迫和解的案例呢? 另:保險公司告訴我們 這樣的CASE幾乎不會輸的 但聽完員警說的話很擔心 不知道該怎麼辦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確實無肇責即無賠償過失傷害之問題,警方的說法有可能是要迫和解,以便少一件案件吧.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jerry 102-04-12 23:39
律師你好 內人於三個月前發生車禍 我方左轉欲入停車場時 遭機車後方衝入對向車道撞擊左後門 事後內人無傷 對方機車騎士與乘客擦傷 經交警初判報告顯示 我方並無肇事責任 但 對方對內人提起過失傷害告訴 今天到警察局做筆錄的時候 警察的意思好像 就算我們沒責任也要賠償對方損失 若交通委員會鑑定我方依舊沒有責任 那我們該怎麼辦呢? 有沒有無肇事責任 確需付賠償 或強迫和解的案例呢? 另:保險公司告訴我們 這樣的CASE幾乎不會輸的 但聽完員警說的話很擔心 不知道該怎麼辦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確實無肇責即無賠償過失傷害之問題,警方的說法有可能是要迫和解,以便少一件案件吧.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jerry 102-04-12 17:52
律師你好 內人於三個月前發生車禍 我方左轉欲入停車場時 遭機車衝入對向車道撞擊左後門 事後內人無傷 對方機車騎士與乘客輕微擦傷 經交警初判報告顯示 我方並無肇事責任 但 對方對內人提起過失傷害告訴 請問我們接下來該怎麼辦呢? 謝謝你的幫忙
jerry您好 感謝您來參觀本事務所的網站,並且提問,我已回覆意見至您信箱供您參考 ! 事務所網站:http://www.jclaw.com.tw/ 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jclaw.com.tw/
林智群 (klaw) 102-04-13 17:17

這應該不會成立過失傷害罪,開庭時據實以告即可,也不需要跟對方和解

leo 102-04-12 14:49

大樓地下停車空間未經申請私自變更減少車位,市府請管委會提供違規人之資料,管委會

一直未提供,我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詢問「我如拍攝違規車位停放之車輛照片提供給市府,

市府可否向監理單位查詢車主,再向車主開罰?」,其回覆「公路監理機關所保有之個人

資料,係受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所規範,爰市府能否向監理機關查詢車主個

人資料,仍需視其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而定。」,請問是否即指市府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15及16條「公務機關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及建築法第91條「有左列情形之一

者,處建築物…使用人(即車主)…」之規定查詢車主資料以向車主開罰?

林智群 (klaw) 102-04-12 17:08

 建議直接請市府向監理機關調閱後開罰,不過市府既然要求管委會提供,代表他不是很想處理

ed 102-04-12 05:25

1.大約兩個月前的某日,老婆靠路邊停車貼在一輛車的尾巴,當時對方無人在車內。然後進餐廳吃完飯出來時,對方報警處理。警察當場拍照,然後車子後退後再視察及拍照,當時對方,我們及警察都表示汽車毫髮無傷。對方執意必須報案,因此雙方都到派出所做筆錄

2.大約經過三週,對方的汽車保險公司來電表示汽車受損,因此我們就到我方的汽車保險公司報出險。我方保險公司隔天到派出所了解後同意賠對方四千多元。(事實上當時毫無擦痕,因為是很輕的貼上去而已)

3.又經過約三週,對方保險公司找我方保險公司,表示對方已修完車,並且求償「除了修車費外,還需要代步費及將來賣車時的折價費用」。

4.我方保險公司認為對方蓄意藉機獅子大開口,因此知會我之後決定讓對方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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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種情形我該如何處理?對方是否濫告?如果對方申請調解,我方是否能不出席?如果對方告我,我能告他什麼嗎?

1.本件如果沒有人員受傷的話,基本上不致產生刑事責任問題。
2.後續民事訴訟程序建議你們可詢問保險公司是否願意派員擔任你們的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基本上保險公司與你們利益是相一致的,而且對理賠實務有一定專業,若可交給他們進行訴訟的,應可安心。
3.本件應是民事簡易訴訟程序進行,若被告一方不到庭,法院可能會依原告主張逕為有利於對方之認定而一造辯論判決,故不建議你在訴訟程序中缺席。
4.提起民事訴訟不構成誣告罪,另外人民有訴訟權,若沒有嚴重離譜情事,一般也很難被認為是不法侵權行為而得予求償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對方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相對人不出席,其結果就是調解不成立。
不過應注意的是,

1.如果是法院所安排的調解程序,當事人無故不到的話,是可以處以罰鍰的,故而如若無意調解者,應先具狀向法院陳報無法調解之情形,並聯繫確認屆時可以不出庭始可。
2.另外,法院在小額訴訟程序(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之案件適用)開始審理前所安排的調解程序,相對人不到的話,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也就是說調解期日其實即是言詞辯論期日,可以一次庭期審結。

民事訴訟法第409 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420條
當事人兩造或一造於期日不到場者,法官酌量情形,得視為調解不成立或另定調解期日。

民事訴訟法第 436-12 條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調解期日通知書,並應記載前項不到場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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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 102-04-12 12:44

 謝謝您熱心的回答!非常感恩!

請問:「代步費」及「將來賣車時的折價費用」的條件及計算為何呢?

       通常什麼情形主張這兩種費用才有可能成立呢?

ed 102-04-15 07:07

 請問:1.因為汽車保險桿有弧度,如果對方的後保險桿邊緣擦傷,卻聲稱是因被我碰撞導致的,

(其實是對方捏造事實的,從正後方貼上不可能貼到該處),該怎麼辦?

請問這樣對方是否屬詐欺?

2.對方當時聲稱有保全險,這種情況通常是對方保險公司出面,還是當事人得出面?(調解訴訟)

3.對方可否直接送維修廠維修完畢再求償?那麼對方如果修了無關的地方是否造成問題?

如果對方小題大作,噴漆可以修護卻整個換新,這樣是否合理?

 

 

老大人 102-04-10 19:29

本人於社區內購有1車位(建物為民國79年前之使用執照),並於車位旁多停1輛車並依規定繳交200元清潔費(此為停車場車位持有人與歷屆委員會共識亦行之有年)不料此屆委員會卻假藉本人於車位旁多停1輛車之區域為畸零地應另外繳交500元租金(此為前者停車人開始時有繳交後來不知何故當時委員會同意免繳交,據說全停車場並無此例,前停車人據理力爭而獲當時委員會同意免繳交。換我停車時委員會即依慣例開單收費,本人亦依時繳費已有數年之久),本人不從,該委員會卻教唆(曾報案110員警到場總幹事有說是管委會允許,本人有錄音但時間、日期錯植)社區內住戶(未購買停車位)以有持份名義以機車擋住本人多停1輛車之出路(該機車停放位置並無畫設任何停車格),請問委員會與擋住本人輛車之出路之住戶有犯何罪,本人又該如何主張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對方之行為,可能會涉及強制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04-13 19:14

你前手跟管委會達成的協議,現在的管委會應受拘束,

至於管委會要求住戶停到你前面,應可構成強制

蔡++ 102-04-10 01:18

甲在下午3點多時要去麵店吃麵 車停放於路邊 要停車時看到一台機車在路邊 人背對馬路 甲停車時有看右邊的後照鏡並沒有差撞到乙 然後甲一下車走像要去吃麵時 乙就站在車子後面 乙3字經辱罵甲 然後甲就說我有撞到你嗎 然後乙就說你是要撞死我嗎 乙又在那碎碎念 甲忍不住抓了乙的衣服 乙就抓傷了甲的手 甲就把乙推倒在地上 然後乙又抓了甲的脖子 甲就打了乙 2至3下 然後旁邊麵店的老闆娘出來制止 分開後 乙又去機車上拿出柴刀要砍甲 然後還是被旁邊的人制止 最後麵店的老闆就叫甲先離開 事後甲認為乙年紀大 就到乙家道歉 但事後 以堅決提告 請問這樣的案例 法官會判刑ㄇ?? 在這樣案例是屬於甚麼罪呢??
乙有驗傷單但甲沒有驗傷單但有衣服被撕破
甲有到地方申請調解 但對方開出條件太理譜

俊兒~* 102-04-03 11:42

1.我叔叔99年6月跟我爸借身分證印章去買車

2.他牌照稅、燃料稅、停車費、欠款有的沒的都幾乎沒繳

3.我爸的帳戶被凍結、一直收到法務部函文etc.

4.叫他把車子的行照牌照拿來,也避不見面

5.請問我可以寄存證信函嗎?

6.承上,萬一不行,我該怎麼處理!? 告他!? 如果要告又要告他什麼
我能怎麼做!?請不要只跟我說法條,想要知道"能如何去處理這件事情"
不想一直被他困擾,求好心的各位大大幫忙
請幫幫我 幫幫我 拜託...謝謝!

ps.
車子登記在我爸名下是事前得到我爸同意,所以不會有偽造文書的問題我知道。
但我爸現在"不同意讓他繼續用我爸的名義開這台車",也不想幫他承擔費用,畢竟車子我爸根本就沒有在使用!

我爸名義上雖是車主,難道所生的稅賦或罰鍰就一定要由我爸負擔嗎?事實明明就是我叔叔在開的車子啊!  如果哪天走強制執行,就算請求行政執行處執行那輛車,也償還不夠那些罰鍰吧。
我叔叔根本聽不進去,也都避不見面。根本就耍賴皮,我們家被他拖累真的很可憐..

林智群 (klaw) 102-04-04 18:13

直接將該車輛申請報廢車牌

威爾 102-04-02 01:48

律師你好:

我於3/29至汐止的那米哥婚宴廣場作活動攝影,

那米哥附設的免費地下停車場門口註明一米八以下車輛可進入

(我開公司配給的一般小型貨車,高度小於一米八)。

準備在電梯附近的停車停車,該區未開天花板燈,但亮度可看見裡面停有車輛,

駛入後還未停至車位就被一根突出的鋼梁柱卡住車頂,導致車頂有凹陷刮傷(因為我的角度看不見鋼梁)。

由於該區並未管制不可進入停車,又無任何高度警告標示,而我是行駛在車道上的。

(現場工作人員撞到後來告訴我,此區平日只開放小車進入,今日早上無人駐守,

三角錐又被人移開進入停車,所以此區無管制)

我有拍下擦撞現場照片,請問這樣那米哥廣場有責任嗎?我可以要求那米哥賠償嗎??

可以援用下列案例嗎??

http://tcc9507.tcc.gov.tw/onweb.jsp?webno=3333333260&webitem_no=866

威爾 102-04-04 19:43
回覆 威爾 的發言內容:
拜託!律師們連回都不想回喔??

好姊妹 102-04-01 18:47


那邊屬於菜市場,道路劃白線,店面有時會租給流動攤販,每到下午就一定有轎車等大型車停在店面門口,尋求警察幫助拖吊車子離開家門口或查出電話告知其將車開走,但警察卻說他是合法無法拖吊,且車主未留電話,無法聯絡。我並未住那,無法及時勸阻,且菜市場不適合畫紅黃線吧,也不能拿花盆擋在家門口(會形成路霸吧?),請問有什麼好方法可合法阻止別人亂停車擋住家門口呢?

煞祿 102-07-29 22:08

 根據無線電經驗

我有聽到人家反映這種事情

警察到場查緝可以用無線電通報

要求分局調閱機籍資料(監理站登記有留電話)

通知車主移車 所以你可以嘗試報警

要求警方調閱車籍資料 請求分局打電話通知車主移車

或者豎立警告標誌 車庫門口(店家門口)請勿停車 警示標語

違者拖吊或許可以有點警惕 不讓人停車 再不行 就是拍照舉證 以妨礙出入 報警

野獸 102-03-31 20:25

敝公司委託A營造廠統包興建大賣場,其中停車場地坪及防水工程A營造廠委託下包B廠商執行,A營造廠及B廠商均有開立工程保固切結書。因第4年發現停車場地坪發生問題,連絡A營造廠需負責修理,結果A營造廠表示工程保固切結書內容為「屋頂耐磨地坪防水保固五年」,其中地坪之防水層無問題所以毋須負責,要敝公司直接找B廠商負責。B廠商之保固切結書內容為「屋頂耐磨地坪及防水工程」保固五年,但是B廠商表示其為A營造廠之下包,敝公司簽約對象為A營造廠而非B廠商,所以一直推託不負責----請問1.應找A營造廠或B廠商負起保固責任呢?2.請問存證信函應寄給A營造廠或B廠商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需回歸到您們當初的合約如何約定,但基本上應該是A營造廠要負保固責任,所以存證信函應向A營造廠,至於B營造廠可以副本方式寄出,但需先確認本件是否屬保固範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4-01 10:49
回覆 野獸 的發言內容:

敝公司委託A營造廠統包興建大賣場,其中停車場地坪及防水工程A營造廠委託下包B廠商執行,A營造廠 ... (恕刪)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您所詢問的細節必須當面詳談。

如果您在南部,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7-3338080聯繫或來信 lutong.attorney@gmail.com

tomato 102-03-29 23:38
我買了一棟透天

結果政府單位發文說是違章建築

至今還沒與建商交屋

當初建商都未告知有二次施工的部分 但合約有一條說它們的法定停車位有增建 但後來我去調建物成果圖 發現一樓原本市規劃停車場現在變客廳 三樓原本設計的陽台現在都增建出去 都發局發文來說我們社區大門屬違建 防火巷也事違建 我很怕5年後房子拆了

建商跑了或換殼了

到時找誰去陪阿

請問我這樣可以告建商詐欺嗎??

如果可以建商會被判幾年

我到底該怎麼做

畢竟一生的積蓄都在那邊了

拜託律師
顏寧 (顏律師) 102-03-29 23:51

 您好,

根據您所描述,可能涉及以下:

民事部分:物之瑕疵擔保,債務不履行,詐欺

刑事部分:詐欺

如有疑問,歡迎來電來信。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3-30 00:08
回覆 tomato 的發言內容:
我買了一棟透天

違章建築是哪部分?主建物是嗎?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

如果您在南部,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7-3338080聯繫或來信 lutong.attorney@gmail.com

佳州 102-03-28 00:32

您好:

我在台中有買了一棟集合式住宅(透天)的房子,目前與管委會地下室使用空間上的爭
議,先解釋房子的大概狀況:

房子所在的社區有一半是屬於前院停車,另一半是屬於地下室停車,我買的部份是屬
於地下停車房子(人車分道的那種),說是地下停車,但該建案的使用執照,其原本
停車位是位於一樓的位置(增設停車位),地下室則為水塔間及機電設備空間,顯然
是建商在取得使用執照後再透過二次施工的方式,將一樓的空間改為室內,地下室
停車空間,但因是第一次買房,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了二次施工同意書,跟管委
會的爭議即為地下室正下方的停車空間,自行隔間的問題

土地權狀及建物權狀的部份,土地應該是有經過分割成幾個部份:1.每棟房子座落
所在的土地2.地下停車車道3.地下停車及前院停車共用的車道;建物的部份,地下
室每戶的停車空間在權狀上是屬於主建物的一部份,非附屬建物,佔有比例為(1分之
1),車道的部份是共有(100000分之xxx)

房子是去年四月份跟建商買的,但三月份有開過第一次區權會通過社區規約,其中第六條
有提及社區外觀及地下室不能施作隔柵及任何變更,但因當時不曉得有規約,在房子
地下室停車空間的後方,隔了一小塊空間,充當玄關及小儲藏室用,此為跟管委會
爭議所在。

除了外觀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允許規約約束外,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
條,專有部分應該可以自由使用,且因該建物為六樓以下非公用建築,應該是不用申
請裝修許可,但有些從事法律相關行業的住戶主張,既然當時跟建商簽約時有同意建
商將地下室二次變更為車道停車空間的文件,即為同意將該專有部分約定共用的意
思(民法第98條參照),但文件內無任何的隻字片語有寫到要將專有部分約定共用,且
該文件是屬於個人和建商之間的文件,並非是與管委會或區權會關係,不知為何此文
件可以適用在規約訂定上;另一部份,我在台中市都發局調閱到的使用執照,裡頭有
社區規約草約,其中第三條第四點中有寫明:「會議之目的如為專有部分之約定共用
事項,應先經該專有部份之區分所有權人書面同意,使得成為議案。」就公寓大廈
理條例第五十六條內容:「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
規約前,視為規約。」但我發現現行的社區規約完全沒有寫到哪些區域為約定共用部
分,且第一次區權會也沒有任何議案是要將專有部分變更為約定共用部分。最後,本
人跟建商簽訂的同意書,其日期是在第一次區權會後,與規約制定應無直接關係。

當初裝璜時,有繳交保証金三萬元,但事後管委會以違反社區規約為由,拒絕返還當
初繳交的保証金。

請問:
1. 該停車空間是否還是屬於專有部分?
2. 社區規約是否可以禁止住戶在專有部分的使用?(若為專有部分的話)
3. 規約中有寫到停車空間為約定專用,但明明只產權是屬於住戶獨有,且為主建
物,規約這樣寫是否有問題?(應為專有部分?)
4. 若規約草約已寫明要書面文件,且要有議案才能表決專有部分約定共用事項,那規
約中禁止地下室變更的條約是否合法?若該規約是指車道部分(實際上只寫地下室,並
無指特定哪個部分),那管委會是否有權禁止住戶在自家停車空間作隔間?
5. 就我所知,管委會只能管不能罰,拒絕返還保証金是否合法?
6. 若要訴訟(等管委會提告,免得二次施工造成的問題讓自己成為其它鄰居的箭靶),是否有勝算?請律師花費會很多嗎?有無推薦的律師?若勝訴,是否可以請求賠償?該準備哪些文件?

非常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您所述,您對方相關法規也有一定之了解,本件集合式住宅仍有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

一.該停車空間初步判斷,應仍屬專有部分.

二.專有部分的使用,原則上社區規約並無法限制.

三.您們的規約是否有經由法定程序制定,仍先釐清.因為本件起因均由規約而起,因此規約如何解釋適用,當然會變成住戶間之爭議.至於管委會拒?返還保證金部分,仍應先看您們規約如何約定.

四.本件現在論斷算勝可能言之過早,但律師要找可以盡心盡力為您打訴訟.建議您可以先帶相關資料與律師先討論.

本所位於台中,若您有需要也可以與我聯繫,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已收到您的感謝,您若有其他問題,請您以mail來信,我的mail是civili1201@gmail.com

狐狸 102-03-25 12:19
我想問.如果2個人在倉庫做完愛.是2情相悅的.事後走出房間.都沒有異常.還一起搭同一部電梯.事後女方報警說她被性侵害.請問怎樣檢察官如何去蒐證.地方是在百貨公司B3倉庫 2013-03-25 01:11:54 補充 我的疑問.1當時在房間裡再做撫摸的同時.女方有講電話.跟對方說我先忙一下....如果不是願意的為何不在當時求救.2事後門是男方開的.女方關門.為何他不趁南方走了可以自己.反鎖在倉庫裡面.打電話求救.3部是自願的.為何要跟男方一起等電梯.還搭同一部電梯呢.4坐電梯時有在說電話為何不在哪時求救呢.5電梯的旁邊是逃生門是隔開的.為何女方不趁機逃跑.6從倉庫出來時B3是停車場哪麼空曠為何不馬上逃離呢 2013-03-25 02:16:37 補充 警方說受理報案完時.已經去調閱監視器了.並沒有當天抓我.還是我本人打去說要到案說明一切.我要問的是.1警方有去調監視器.但為什麼我沒有當天被抓去警局呢.2如果對方只有驗傷單(有男方的精液).可以舉證被強制的嗎3男方也做完口供了.警方也說就事實陳訴就可以了.只是不明白.如果是有證據我是對女方違反意願.強制性交這是重罪.為何錄口供完.就放人了呢 筆錄上我也承認雙方是2情相悅的.有發生關西.哪女方要怎麼舉證他不是願意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現在女方是告訴人,而告訴人之告訴是否可信,不同的檢察官會有不同的看法,所以您仍要積極保留證據,若有您當時之通話,則要聲請調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由於警方做完筆錄後會將卷證送回地檢署,嗣後地檢署會寄發通知單傳喚您到庭說明,建議您事先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狐狸 102-03-25 12:13
我想問.如果2個人在倉庫做完愛.是2情相悅的.事後走出房間.都沒有異常.還一起搭同一部電梯.事後女方報警說她被性侵害.請問怎樣檢察官如何去蒐證.地方是在百貨公司B3倉庫 2013-03-25 01:11:54 補充 我的疑問.1當時在房間裡再做撫摸的同時.女方有講電話.跟對方說我先忙一下....如果不是願意的為何不在當時求救.2事後門是男方開的.女方關門.為何他不趁南方走了可以自己.反鎖在倉庫裡面.打電話求救.3部是自願的.為何要跟男方一起等電梯.還搭同一部電梯呢.4坐電梯時有在說電話為何不在哪時求救呢.5電梯的旁邊是逃生門是隔開的.為何女方不趁機逃跑.6從倉庫出來時B3是停車場哪麼空曠為何不馬上逃離呢 2013-03-25 02:16:37 補充 警方說受理報案完時.已經去調閱監視器了.並沒有當天抓我.還是我本人打去說要到案說明一切.我要問的是.1警方有去調監視器.但為什麼我沒有當天被抓去警局呢.2如果對方只有驗傷單(有男方的精液).可以舉證被強制的嗎3男方也做完口供了.警方也說就事實陳訴就可以了.只是不明白.如果是有證據我是對女方違反意願.強制性交這是重罪.為何錄口供完.就放人了呢
1.妨礙性自主犯罪 通常多沒有其他人親見 所以調查證據主要從其他客觀事實去認定 2.尤其告訴人證詞是否合理 至於其是否有求救機會及可能 當然也是考慮因素之一
林智群 (klaw) 102-03-27 23:23

 你這不是重罪,不需要羈押,

至於雙方是否為兩情相悅,必須提出一些證據如對方沒有即時呼救以為證明

阿元 102-03-24 01:24
律師:你好 請問一棟老舊公寓只有住三戶人家,其中一家在樓梯停車間私自安裝監視器(未經過住戶同意),停車間是在大門關起來裡面,這樣算合法嗎?是否有構成妨礙秘密罪嫌?如果有涉及妨礙秘密罪是否可以直接提告還是要先請管區員警請雙方協調?謝謝
1.樓梯停車場間是否有隱私期待的可能 2.如果認為對方有犯罪行為 可以直接提出告訴 不需要經過協調
小韓 102-03-22 12:54
鄰居與我家交界處放置2個花盆及停放機車與它平行至道路白線.有日我要停車於家門前.因前有隔壁鄰居另停一部車.使我每日必須小心翼翼慢慢倒車停入我家門前停車位.有次不慎倒車時碰倒他的機車.他便至派出所告我毀損.第一次出庭檢座問他機車哪裡毀損.他說不出所以然.他是我作完筆錄後又至派出所找警員來照他的機車所說有毀損的地方.看來並沒有而且是發生事後多日後才照的.當時發生我馬上扶他的機車起來也沒發現他的機車毀損.當時他又馬上騎車外出.看來並無毀損不堪使用.而且我是每日小心翼翼停車速度很慢砰到他的機車.而且我不是故意的加速倒車撞到他的機車.請問這樣我有罪嗎?
毀損只處罰故意犯罪 如果真的不小心擦撞 也不會構成犯罪 最多就是民事賠償問題
bossblue 102-03-21 22:37

事故發生地點在於地下停車場十字路口,本人駕駛汽車經過十字路口,車身已過半,遭對方機車直接撞上副駕駛座後車門,有報警因私人土地非屬既有道路,警方無法事故現場圖,屬毀損請私下和解.調閱監視器時對方承認車速有40,監視器上顯示速度因該超過40,對方且單手駕駛機車,堅持責任全都在我方,要求我要全額賠償.對方有輕微擦傷,想請教幾個問題

1.因事故發生私人土地,無事故現場圖可靠監視器申請鑑定嗎?

2.監視器只拍到部分,撞擊部分因監視器(採180度旋轉方式拍攝)尚未拍攝到(只拍到撞擊後)可當事故發生的佐證嗎?

3.因私人道路無法依道路安全管理條例第102條規範,路權如何認定?

您好,

      1.由於現場並沒有完整拍下撞擊畫面,要以撞擊後畫面申請鑑定似有困難。但在過失責任歸屬上,仍然可以提出對方車速過快且單手騎車證據,會對我方較為有利。

      2.基本上因為是對方撞擊您的右後車門,一般在實務上撞擊的人會較吃虧,建議針對您車損的部分也一起向對方請求。

      3.針對私人道路無法規範路權,就只能以監視器裡拍下對方超速且單手騎車之行為作為佐證。

Dora 102-03-20 17:05

您好:
我日前在菜市場與人發生了停車糾紛,對方口出惡言(都被我拍下來了),形成公然侮辱已經偵訊過了,明天要開庭,我想要順帶提出民事賠償,不知道我該怎麼提出,除了辱罵之外,當時我只有一個女生,對方是一個大男人,一直拍車窗叫囂,要我下車理論,因為我擔心我的身命安全,不敢下車,只能將車門鎖起來,一直在車裡發抖的報警與等待警察到來,這段時間,對方一直在我車外徘徊且持續的辱罵,請律師大大儘快幫助我,告訴我該怎麼提出民事賠償,提出的話,多少金額是比較合理的?
謝謝辛苦了^^ 

您好,

      1.其實本案情形同時也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2.民事訴訟可以另外提起,但是要繳納裁判費給法院。最好的方式是等地檢署起訴,然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樣可以不用繳納裁判費給法院。

      3.附帶民事訴訟主要是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也就是精神賠償。金額上一般法院會衡量雙方資力為判斷。但是因為不用繳納裁判費(請求金額的百分之一左右),所以金額可以自己衡量。

Dora 102-03-20 18:03

那請問我要怎麼提出,需要準備什麼文件嗎?
可以明天在庭上直接跟檢察官提出? 

謝謝辛苦了^^ 

Dora 102-03-20 18:40

另外您提到的刑法第304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也是可以在明天庭上提出加控嗎?

謝謝辛苦了^^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3-20 21:55
回覆 Dora 的發言內容:

另外您提到的刑法第304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也是可以在明天庭 ... (恕刪)

提起附帶民事求償要在起訴後寫狀紙向法院請求。

可以請您再寫詳細些,在什麼縣市、發生什麼事的經過,以利律師判斷。如果需要進一步協助 ,尚請不吝來電07-3338080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聯繫。

DENNIS 102-03-16 04:18

*地下室二樓為防空避難以及停車使用 (目前無法停車~因為機械升降通往地下二樓故障中~) 占地有60坪~ 目前只收一個月3千~ (西門徒步區裡面~ 60坪的倉庫~ 才租3千~明顯有收回扣~但沒證據)
*地下室二樓一共四個停車位(我家佔兩個)
想要問的問題是~
1. 前主委~ 未經住戶開會同意~ 擅自將地下二樓出租出去給一樓店家當倉庫使用~ 然後將整個地下二樓上鎖~ (我有兩個停車位~雖然不能停車~ 卻也沒有鑰匙可以進出)~ 可以告侵占還是限制自由了呢? 我想要去看卻不能看我的停車位在哪?
仲介公司問我要怎麼跟租或買的客戶介紹~ 我只能說~  暫時不知道~
2. 前主委簽的合約~ 嚴重有問題~ 因為當時他已不具有主委的身分了~ 卻直接跟店家簽下三年合約~  會說不具有主委的身分是因為~ 他從95年一月上任後~ 兩年一任得連任一次~頂多到99年一月~ 但是卻在99年11月底簽了不合理的合約~ 想請問的是~ 應該訴求合約無效嗎? 那我們損失的部分~應該要如何主張賠償呢? 將近60坪空間~ 單獨給一樓店家使用~ 雖然他們是說他們只有用一小部分~ 但是整層地下二樓被上鎖~ 他們要怎麼用~ 我們根本不知道
3. 因為已經開過多次的法庭~ 我們請的律師也很不積極地幫忙打官司~ 我提供的錄音檔都可以證明都沒過會~ 律師都不提供給法官~ 然後前主委~ 也推託有開會紀錄~ 也有決議出租出去~ 但是卻都拿不出來證據~ 我每次打電話問會計或問主委什麼時候開會~ 他都說沒事要開什麼會~ 我也問過說有沒有開會也都說沒有~ 但是他卻在法庭上說~ 有開會~ 3/11號還有請現任主委到庭說明~ 但是明顯有串供的問題~ 因為之我問現任主委~他都說他不知道有開會~ 也不知道地下二樓有出租~ 不過不是重點了~ 我想要問~ 下一次開庭~ 我可以主動坐在律師旁邊然後有問題就直接提出來嗎? 因為我想要他講的都沒講~ 他都有他的理由~ 但是我覺得~ 很多重點~ 他都沒有說~ 都沒有幫我主張我的權利~ 

4. 一樓的騎樓用地~ 店家可以使用? 還是可以占用? 謝謝

本件依您所述案件事實有相當之複雜程度,建議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釐清您的疑問。
另當事人固然可於開庭時自行陳述事實或主張,就此並不因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有所不同,但本件既然您所委任律師有其專業考量而就證據之提出有所取捨,建議您還是要先弄清楚律師的考量究竟為何、各項證據提出是否能得有利之結果等項確實了解,再行提出,否則當事人與其訴訟代理人間出現自相矛盾的陳述或證據主張,其實是很不利於法院對於當事人在訴訟上請求之認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kuma 102-03-13 11:46

本社區管委會實在不像話,每月會議都會猛烈抨擊部份住戶,並做人身攻擊,區權人為維護合法權益,研擬一份刑事告訴,請大大指導可有加強之處,很急,謝謝!
(部份刪除)

為訴請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提出告訴事:
壹、訴之聲明
一、原告對「XX大?」管理委員會一0二年二月份臨時會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之行為,爰依刑法第三0九條之一「公然侮辱罪」及三一0條之二「加重誹謗罪」提出告訴。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貳、事實及理由
?被告均為「XX大?」A區甲棟管理委員會成員,該會於一0二年二月二十二日召開二月份臨時會,會中針對原告依「公寓大?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及「XX大?住戶規約」第四條、第十七條,借閱影印管委會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會議紀?具文抨擊原告無權將住戶繳費單據拍照,並將原告姓名故意「放大字體」,公布張貼於社區各棟及電梯間等六處公布欄,故意不實散佈於眾,侵害原告人格法益,爰依刑法第三0九條之一「公然侮辱罪」及三一0條之二「加重誹謗罪」,請求貴院判決如訴之聲明:
一、「XX大?」依「公寓大?管理條例」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訂定「XX大?住戶規約」,第一條述明規約效力及於該大?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無權占有人及住戶均有遵守之義務(住戶規約如附件一)。
二、被告接任「XX大?」A區甲棟管理委員會,故意違反前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及附件七「XX大?防空避難所兼停車場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藉勢藉端擅將公有停車使用權私租讓非區分所有權人計XXX等五人,全年收取新台幣二萬五仟元至三萬元高額「公位清潔費」,要求管理員另開收據,確有措施失當之明顯證據,涉有主觀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之犯意。原告於一0二年三月一日向新北地方法院提出民事告訴,訴請返還公有停車使用權防止私租讓非區分所有權人(收狀收據如附件二)。
三、被告藉故阻卻原告不得依「公寓大?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及「XX大?住戶規約」第四條、第十七條,依法要求閱覽或影印管理委員會財務報表及收支明細,經向新北市政府市長陳情,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具文函請「XX大?」管理委員會依上開規定辦理,足證原告所述於法有據應屬至當(公函如附件三)。
四、被告於二月份臨時會會議紀?具文抨擊原告無權將住戶繳費單據拍照,並將原告姓名故意字體放大,不法侵害原告人格法益,大肆張貼於「XX大?」A區甲棟一號住戶信箱旁、一號住戶左右兩側電梯內、三號住戶信箱旁、三號住戶左右兩側電梯內等六處公布欄公告周知(會議紀?如附件四),故意散佈不實訊息於眾,爰依刑法第三0九條之一「公然侮辱罪」及三一0條之二「加重誹謗罪」提出告訴。

蔡律師 (蔡) 102-03-13 13:15
回覆 kuma 的發言內容:

本社區管委會實在不像話,每月會議都會猛烈抨擊部份住戶,並做人身攻擊,區權人為維護合 ... (恕刪)

您這是在告哪樁?

建議您還是找當地律師幫您寫狀紙比較妥當。

您好,

      1.訴之聲明是民事訴訟使用的,不是刑事訴訟使用的。

      2.刑事告訴沒有訴訟費用。

      3.沒有309條之1、310條之2,是309條第一項、310條第2項。

      4.建議與律師討論後請律師代為撰狀,謝謝。

刑事訴訟中,提出告訴請求追訴犯罪之人稱為告訴人,在刑訴訟中也沒有原告這個稱謂,

其次提出刑事告訴是不用繳費的,自然也沒有所謂訴訟費用負擔的問題,

另外告訴意旨就犯罪事實部分陳述內容太過跳躍,這部分應當要詳細去說明所述事實那一個部分如何去涉及到刑法的犯罪。

建議您尋求律師協助,在提出資料與律師詳細討論後再行提告,應該會比較妥當。

 

leo 102-03-06 12:56

請問大樓地下2樓停車空間通往受電室及排風室之通道設置違規車位者稱為79年設置至今,但大樓使用執照卻註明竣工日期為81年10月1日,違規車位是在哪種情況下會在竣工前就能設置?

 

 

確實如您所說使用執照的日期是81年11月25日,但市府人員竟說「經101年3月15日現場會勘,該違規車位係於79年設置至今。」,現場只有車位標線,不知市府人員收了多少好處?

 

林智群 (klaw) 102-03-06 18:37

這只有一個可能,就是對方說的內容不實,

使照都沒過,合法停車位位置都不確定,何來設置非法停車位?

大頭 102-03-03 12:21
律師你好,請教你,因為我是居住於連棟式大樓社區,因為社區內部所供應的付費停車位空間並不足提供所有住戶使用,所以社區委員會就讓所有住戶,若有需求者,每戶可登記一個付費車位(須附上車牌號碼,證明自己有需求),然後再依全部登記人輪流去分配有限的車位,以三個月為一期,因此在車位不足的狀態之下,車位往往供不應求,因為家裡有小孩,若車子停的遠對接送小孩就很不方便,因此我便和自己要好鄰居商量,請他將自己登記付費的車位借給我使用,好鄰居一聽到這情形,馬上很熱心的將自己社區內的車位借給我使用,可是卻有其中一位住戶不滿我們去借停車位使用!!!說這樣叫冒名頂替登記,有違公平原則,還在社區公告欄內將我的姓名和停車的位置書寫上去,說我冒名頂替登記車位,請問張律師!這樣我可以向對方提出任何法律行動嗎?我目前手上有她書寫的公告和社區監視器錄下她書寫公告的過程,這些東西足夠將來在法庭上使用嗎?謝謝!!
如果遊戲規則是你說的那樣 那你確實也是冒名登記 你是認為對方有侵害你的名譽吧 如果這樣你就提出相關刑事告訴即可
無涯 102-02-28 21:25

首先我在今年5/30日有在人力銀行找到一份工作,去的時候因為老版有事臨時改成會計面試,後來我錄取了,這份工作本身有底薪月薪2萬 朝九晚五 每天要上班簽到 四點要回公司交問卷表,問卷上 有一個簡單表格要 填 姓名 訪談地點 電話 然後下面有空格(與客戶對話反應內容)要填寫還有三張簡單的DM,一開始在6/10號前 公司有分一份薪水加上5/30~6/10號的訪談費 約領到1萬元左右。後來我們有簽一份顧用書 簽名只給一天時間交回 內容比較特別的有 此約期限15年、乙方依甲方申請之訪談報表申請訪談費,倘若發現有虛報不實之情形,甲方所呈報均為不實,乙方得勿庸逐一查證,僅依事証要求甲方負違反契約之責需付違約金50萬元整。當時因為這幾條我有問題,詢問老版但老版不在會計就跟我們說那只是一份照之前的基本雇用書,在查證這部份是他們在做的不關我們的事簽就對了 所以當下我們有簽名。而上面只有我甲方的我自行填寫當下乙方資料完全沒有。然後後來因為問卷不多,會計口訴跟我們說老版說量太少,要我們從朋友家人做起,我們當時有人跟他反應說上班時間朋友有的在上班有的在外地那無法寫呀,會計當時有口頭上跟我們說時間你可以斟酌改成上班時間你可以下班做起來放寫明天因為不可能寫下班時間去問問卷,那地點如果在外地的你可以填寫在友人或家人當時住家的附近不要寫在外地租屋處,所以我們就照這樣去做直到他7月出時有拿一份表給我們在填說要保人,我們覺得很奇怪不填後過沒幾天老版就剛好下來南部公司要我們回去開會 後來老版就丟一份叫做員工忠誠手則給我們 上面有我當時前後幾天跟我一起應徵上的友人 一起停車互載跟去早餐店買早餐吃東西跟我回家的照片,他就指證我們造假 為期三天 當下我有告知老板跟會計我跟他們說 我確實有做問卷只是回家拿資料不是造假不實只是我有的先做好跟回家拿東西而已 但公司老版後來就立即解雇我們說有人查證打去是空號而且有照片跟監我們三天 然後要告我們詐欺偽造文書背信、跟賠50萬,後來口頭上有暗示語言說我們不知好歹,他們有在做地下的,後來我們擔心先行請家人朋友連絡我們讓我們快點逃離開公司,第一星期公司還有請會計來罵我們 說不然25萬好了 然後3個月後 他報警處理而我收到警方通知書 案由是詐欺案 那我想請問律師們我該怎麼自保 因為我們確時有做問卷而且後面薪水他完全沒有給付,5/30~6/10號的薪水跟訪談費也是他查證後發下的,那這樣我們會構成詐欺嗎?! 有什麼可以自保安全的 如果去警方那筆錄我該怎麼告知警方避免文字描述錯誤,因為已經好幾個月前的事了,在詳細細節我也無法完全確實可以描述出來。那被告詐欺會成立嗎?!怎麼自保

後續有收到到案說明通知,現在收到傳票要開偵查庭,那我該怎麼自保,需要請律師或怎麼申請免費或較低費用律師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先至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若符合資料,就會指派律師協助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本案涉及有否以虛偽資料詐領訪談費而涉及詐欺罪、委任關係終止是否生效及違約金的民事責任法律問題,相關問題恐怕都需看過資料才能有較明確之解答,故此建議您將相關資料準備齊全,並與律師進一步討論和釐清(會不會構成詐欺罪、有否民事違約金的賠償問題等),以決定本案可行之處理方向(要不要委任律師、刑案如何答辯),這樣應該會對於維護您的權益較有保障。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如您有經濟考量的問題,亦可委請律師以撰寫書狀的方式處理,如有其他問題,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有次我在麥當勞吃漢堡的時候
看到旁邊有兩個人正在填問卷....(以下略,有經驗的就看得懂了)

你這個案子,還是好好的跟老闆討論一下

看看要怎麼樣賠償解決

是不是把薪水都還給他,請他撤回告訴就好

如果他不願意接受,不願意撤回

那麼上法庭,你最好就要請律師幫忙了

還有問題,歡迎來問

綠幽靈 102-02-24 02:25
我的認知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為強行法。
2. 民法第 71 條 (違反強行法之效力)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3. 民法第 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問題情境如下
1. A住戶私人店面於道路轉角1樓,門口畫有紅線。
2. B住戶為停車方便,與A住戶約定門口供停放
3. B住戶按月支付停車費1000元予A住戶。
4. 雙方維持租賃關係己逾2年,僅第1年時定立租賃契約,後已未續定訂約。
5. 租賃期間B住戶倒車時有刮傷A住戶外牆約1個手掌大範圍牆壁。
6. 鄰居C 進行檢舉,警方進行拖吊作業。
7. B住戶終止租約,請求住戶A返還押金及當月租金
8. A住戶逕扣押金租金粉刷外牆拒絕返還。

問題如下
1. 雙方所訂契約是否無效? 我認為應該自始無效,這是我的疑惑。
因道路供公眾通行,任何人皆無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擅定作為停車場。

契約有效無效,關係著日後法律發展。請各位大大協助解答,感謝。
leo 102-02-21 15:46

請問我居住的大樓地下2樓原有60個車位(58個機械+2個平面),所有權狀上每個車位的區分所有權人對停車空間各有60分之1之權利範圍,管理費收費方式是機械400元、平面300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之決議「機械車位2個變更為1個平面車位,加收清潔費100元,自99年1月份起實施。」,因決議內容並未限定過去、現在或未來變更的才加收100元,若依該決議收費,原來應收800元的2個機械車位變更為1個平面車位只需收400元,不依應有的比例分攤,我以收費方式不公平依民法第799-1條第三項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撤銷該決議。

一二審時被告及法官於訴狀或言詞辯論中均未提及「該決議是否為規約」,二審法官卻於判決書寫『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可知「規約」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兩者並不相同。又所謂「規約」,係指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參同條例第3條第12款)。核該決議之內容,係屬「決議」,並非「規約」,即非屬得依民法第799條之1規定訴請法院撤銷之客體。上訴人據民法第799條之1第3項規定請求法院撤銷該決議之內容,其請求撤銷之客體既係會議之「決議」,並非「規約」,揆諸上揭說明,本件上訴人之請求,洵屬無據,不應准許。』

我在訴狀理由欄有說明該決議形成之規約內容顯失公平,故依民法第799-1條第三項規定請求撤銷該決議,除了條例第3條規約的定義,我查本大樓規約第1條內容亦規定「凡本社區住戶,均應遵守本公約所規定與本社區各項管理辦法,以及住戶大會,管理委員決議事項。」,該決議已符合規約定義,二審法官竟如此判決,因訴訟利益金額不能再上訴且判決已確定,還有何救濟方式?

阿隆 102-02-05 02:22

你好~~

 請問我酒駕被一個婦人擦撞到右後視鏡~~我往後視鏡看到他有跌倒後因當時是早上七點都的上班時間後方有來車~所以我沒有馬上停車~~而是經由旁邊的小巷子要繞回來看她~~快到時要不小心撞到一個路人~我停車下來看她並請路人照顧她並叫救護車~我走路過去看第一個婦人~

去時路人已經報警也叫救護車~我在那等警局和救護車來送婦人上救護車~在和警察回第二個婦人那酒測~~當天在警局做筆錄到晚上~~後來檢察官起訴我過失傷害~造事逃逸~公共危險三條罪~公共危險我認了~~過失傷害和解了~~但我一直否認造事逃逸~~判決下來公共危險4個月可易科罰金~造事逃逸6個月可易科罰金~~我上訴了但理由書還沒補~~不知道該怎麼寫~~

他判決文說我駛離現場以有犯意和犯行~~但我是沒有馬上停下來但我也沒加速逃逸而是要繞回去看他~而且我在警察和救護車來前就都在那裡了~~為什麼還要判我造事逃逸~

請問我理由書該怎麼寫呢??有機會改判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否會構成肇逃,應該還有爭執的空間,但一審已經判了,則二審應該要去聲請對您有利的證據,才比較能推翻一審的見解,此可以請律師協助幫忙,律師也可以先聲請閱卷,以審查一審判決的依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02-05 19:56

肇事逃逸要改判有難度,建議你請律師處理,不然二審判決後要翻盤的機會幾乎是沒有

leo 102-01-29 17:07
請問內政部86.07.31台(86)內營字第8673356號函及內政部 88.10.18台內營字第8809121號函「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停車空間,在原核准之停車空間範圍內,劃設增加之停車位數,如不涉其他使用空間之變更,應無須辦理變更使用。」依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在此2函釋前所增設之車位可以適用而無須辦理變更使用嗎?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1-29 19:52

這或許您可以詢問建設單位,會比較能得到正確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