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入股甲方的補習班(獨資),因某些原因於入股後2個月離職,離職手續辦完後想要退股拿回入股金,甲方說股權證明上面有寫:開放股權認購,係屬本機構重大留才福利政策,各級員工應善盡職責。認購期間若有違反工作義務及規範,情節重大者,或惡意離職違反競業條款,本機構得主張收回股權,並以本機構現職員工(含教師)拍賣出價購回股權,扣除已領取之現金股息後,退還剩餘金額。入股當時沒有簽契約,也未提及拍賣價之事(距離職員工所述,他們簽之前會說明,且有一張說明股利如何計算等等的文件),只口頭說要賣時,由內部老師優先認購,要拿錢回來時,才說股權證上面有寫,當初你都有看到,但甲方當時沒有說明,何謂拍賣出價收回,只拿到一次紅利,離職當月紅利未拿到,甲方說有老師願意以6折多價格買回,但我不願意,一直到現在有股份沒紅利。
想請問:
1.以拍賣價收回是否合理?(甲方在LINE承諾會原價買回後來又變卦)
2.要以何種理由提告?拿回全額的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