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項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原本我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契約是做2休2,後來公司要省人力成本未經員工同意擅自更改成做4休2,只聽說有開過勞資會議黑箱作業,我也不知道勞方代表有誰,薪資方面也等於是變相減薪,當初做2休2加上加班的工時和現在做4休2工時相同的話,現在領的也比較少,之前有打電話給勞動部和地方勞工局問,都一直在跟我跳針說總工時沒有違反法令沒有問題。
之前有一位同仁因為健康因素一個月請了超過3天病假就被惡整調常日班,一些津貼就拿不到,等於是減薪就對了,這點明確違反法令,後來小蝦米對抗大鯨魚也不意外成功拿到了非自願離職,他也說其實勞動契約這方面就有問題,打電話去勞工局通常懶的理你要親自跑比較有用。
所以因為公司未經我同意擅自更改成做4休2算是違反勞動契約嗎?我可以根據這點要求非自願離職?我知道這條有但書要30天內才有效,但是我是詢問過勞動部和勞工局結果都說沒問題這樣還算知悉其情形?

你好: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若事業單位將勞工之工作時間由原來之日班更改為晝夜輪班,為勞動契約內容之變更,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或經工會會員大會代表大會之決議。如勞工不同意輪班而要求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者,雇主應依同條第4項規定發給資遣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12.11台勞動字第9639號)。 要先釐清是否有簽署團體協約或工會員大會代表大會已經作成決議,若無,雇主未與你協商擅自變動勞動契約,可能會違反勞動契約,而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我們公司沒有工會,所以不會有簽署團體協約和工會員大會代表大會作成決議的問題,我的認知應該沒錯吧?
會有問題的可能是知悉其情形30天內要提出,但是當時我有打電話給勞動部和勞工局,給我的回覆就是工時沒超過法定工時所以沒問題,那我可以主張因為勞動部和勞工局的回覆誤導我,所以當時不算知悉其情形?
我們現在的工時是單周40或50小時,連續2周40小時,然後連續4周50小時,請問這樣有違反勞基法第30條規定嗎?如果有,也可以針對這點要求非自願離職嗎?
因為工作本身就很耗費體力需搬重物,然後公司未經我同意擅自變更延長工時,導致我身體無法負荷,有坐骨神經痛症狀以及兩手手肘肌腱發炎,這樣對我要求非自願離職有幫助嗎?




律師您好
我於上個月初被公司無預警資遣,由於離職時間匆促,我因為擔任企劃一職,所以帶走了我上班時的企劃檔案,想要當作作品,但之後被公司知道,請我帶回公司,由主管將帶走的資料刪除,刪除後,主管請我簽切結書,表示我未經同意所帶走的資料已由公司刪除,若日後有資料由我這邊流出造成公司損害,可對我求償。
這個月中,理應發放上個月薪資,但公司扣住,並發了一封律師函(今天更收到存證信函),內容大概是,他們懷疑我有違背該切結書之事實,限我三日內回公司說明,並領取薪水,否則要提告我侵占、偷竊等等。
我任職期間所寫的企劃案,多是關於公司一些營運狀況介紹,或是公司每個月例行的活動案推廣,然後全部都是我自己撰寫出來的,也從未有加密或是特別囑咐機密文件,然所有資料也已全數被公司所刪除,我並無留下,也無從有洩漏資料的情況,想請問,我是否有可能涉及任何法律問題,例如竊盜、侵占、營業秘密罪等?我是否該於三天內回公司報告?或者我又該如何自保?謝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只要單純的不要再付扶養費,等對方來告您,再請求依行政院主計處的標準計算即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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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向勞工局進行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想請問一下,有關診所工作合約違約金的問題。面試當天被要求馬上簽約,如果不簽約就沒辦法得到工作,或領不到薪資。簽完合約後也只有診所有,並未給我一份,詢問是否可以影印一份影本給我也被拒絕,所以我趁隙用手機拍了下來。合約內容要求工作2年,提前離職需賠償30000。合約裡寫明在合約期間,每月給予簽約金2000。可是我們第一個月卻只能領20008,且還得被扣員工福利金100,勞健保695,還有被強制要求一定得在診所打的百日咳針劑的900。實際領的只有18313。並未有簽約金。且加班超時也沒有給予合約內載明的休假或任何補償。只被告知第一個月不管怎樣,就算超時也只能領20008不會有任何金錢或休假補償。我當初應徵的是櫃檯行政人員,卻95%的時間都在診間跟診,我並非護理人員,但卻被要求要幫醫師登打看診的內容在病歷上,請問這樣合法嗎?我如果要離職,是否可以不支付違約金?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若夫妻一方不願意離婚,則另一方只能訴請法院裁判離婚,但必須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及第2項所定事由:「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其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依您的狀況,對方請求離婚理由僅可能是「有其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但所謂「重大事由」不單純是個人的意願而已,法院判決實務認為是要依客觀的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您的狀況應還不至於達到此種程度,所以要以此理由裁判離婚,仍有困難。 至於雙方離婚後,還會涉及到民法第1030條之1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分別計算夫妻雙方在婚姻階段所各自累積的財產扣除債務後,「較多一方的財產數額」扣除「較少一方的財產數額」,扣除後的數字的一半,要由「較多一方」給付「較少一方」;但依該條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此部分需依個案狀況判斷由法院來減低或免除(例如財產較少的一方從未扶持家務、對於另一方有侮辱虐待的情事等),這部分需再仔細判斷雙方的婚後財產才能決定。 至於過去將薪資會到妻子帳戶的部分,必須判斷該動作只是將薪水單純做存放的動作還是有實際給予的意思,這部分會涉及財產的歸屬以及請求交付的依據。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認識十幾年的朋友帳戶去年被為設警示帳戶
所以我不宜有他的借了
在5/14我有打x泰的客服專線.申辦帳戶遺失
結果5/15半夜去atm沒辦法領錢
本以為是卡片問題
今天中午跑去郵局申辦新卡,郵局行員才確實告訴我帳戶被凍結
是因為x泰的關係! 同時給了我 新裝中港派出所.要我主動聯繫
連繫只得到一個字...等--
後來我打給我朋友 他打死也不認帳說是他用成這樣的.甚至推托說 帳戶在他弟弟那...想請問這到警局有解嗎..如果雙方各說各話..也很尷尬吧?
1想請問筆錄內容有第三人看的到嗎? 因為我去.也是只能講實話.帳戶是借給我朋友
2本身有在工作.剛問了x泰客服轉帳明細方面相關問題.都是在我上班日
只是時間客服沒有給我 想請問這能為我加點分嗎?
3我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變這樣的.如果我帳戶真變人頭戶.而我完全沒分到半毛錢也完全不知情.是否有辦法完全沒事退場?
4到現在還沒收到半點警局的傳單要我做筆錄.能主動去新裝中港派出所備案嗎?
懇請大大幫幫忙.雖然講了挺多廢話.真的急到了.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偵查中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沒辦法閱卷,若員警或檢察官不提 ... (恕刪)
謝謝您細心的回答.在這麼晚的時刻裡.社會還是有暖的地方.
我朋友是在說謊我非常肯定.((我的戶頭沒有卡.沒辦法領錢.因為我當初沒有印鑑.是用直接簽名))
他一直說金融卡在1月多還給我.可是2月中3月初還有錢轉進我的戶頭.是他家人!! 4月則是他同事
而且他心理有鬼似的.回答的都很模糊.當然我也都是用套話的
從x泰得知誰匯款進來 (姓名.日期) 在問他哪時還我金融卡?
對了!我跟我朋友的通訊方式.都是用line或者電話.
在請問一下.
1 我到現在連帳戶為什麼變警示帳戶都不知道.如果是因為被告詐騙
去派出所能問員警是誰嗎??
2到派出所.能麻煩警察調查一下.轉錢那幾個人是不是他家人?同事之類的嗎?

2015/06/01開始合約雇傭關係,甲方為台灣企業.乙方(我)為台灣外派駐大陸分公司經理,有年約合同在身至今年2016/5/31日 問題: 1.項目於2016年六月開始啟動.於九月份甲方無故終止項目進度,原因,甲方有更好的合作項目,因此停止乙方主管項目案件 2.原定2016/3/1起薪資調整為人民幣12000RMB.視開發進度有上下調整10%的空間,期項目停止為甲方無故停止,因公司利益而終止,無故員工福利與後續安排.因此簽訂合約薪資不同整,反降,甲方並言語挑明,若是不想做.回台灣打勞資仲裁.因此此事情產生兩個狀況 A:無故辭退,並無後續安排 B:簽訂合約協議應該薪資調升.無調升 綜觀兩項產生問題,想詢問,台灣法令在無故辭退上,給予勞工如何保障?其二為,合約明確簽訂2016/03/01起調整薪資.因項目早在,2015/9月停止,因此無後續安排員工事項與調整薪資,在這方面,台灣法令又如何界定?

你好:
雇主基於營運需求,可以調動勞工之職務,但要符合勞基法第10條之1揭櫫之調動五原則,否則調動不合法,勞工可以拒絕或終止勞動契約,請求給付資遣費。 雇主必須有勞動基準第11條、第12條規定之事由才可以終止勞動契約,若非懲戒解雇,就要遵守預告期間(可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代之)並給付資遣費,違反勞基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可以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給付薪資,或直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 調薪約定為何目前看不出來,若原本之勞動契約有約定,雇主不得片面變更勞動契約之條件,否則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 勞動法有強烈之屬地性,可直接尋求當地之主管機關協助,依當地之法令處理。
您好,關您的問題,可向公司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請求爭議調解,若調解無結果,在委任律師具狀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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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我想請教一下,102年10月設立一家資產管理公司,並在同年12月聘任三名無給薪顧問,這三名無給薪顧問於103年五月離開,103年七月公司結束,公司結束後我將另一家公司從台中牽入現址,現在其中一名無給職顧問於105年5月10日發存證信函給我,說他在我資產公司服務現改名為**公司,說我積欠他103年5月到105年5月,二年薪資,我有回覆他,該員並未於本公司簽立勞雇合約,請求款項於法無據回覆,然後他現在轉往法院要寫訴訟告我,我想請問一下,他確實非本公司員工,也沒有加入本公司勞健保,當時公司竭業時也有通報勞工局,並未積欠任何人薪水,他現在唯一就只有顧問名片,他能拿著顧問名片,或是找二三個人證,這樣法院會受理嗎?或是我能有什么反制措施?



各為大家好,今天是想請教大家一件事情...
事情事發在去年八月,我去面試了一間網路媒體平台的公司
該公司當時說,業務進去就是單純用手機發文章,
我們想想不疑有他,就說好,然後也錄取,之後....
他說確定要做就要先簽合約
簽完合約他就說要辦門號,然後就帶我們去辦了門號,但當然門號試辦我們的名字...可是合約上有寫說:10個月公司會負擔手機費用
但我根本還不到10個月,公司就開始擺爛不繳費用
從今年一月到五月都沒繳費,中途回公司兩次,公司也答應說會繳費
但始終都沒下文,目前我這邊受害者大約10人
想詢問一下若這要提告可以提告甚麼?
大約打一下當初合約書的內容:
本人___與甲方簽訂公務機使用內容,乙方擔任公司業務或介紹人期間,承辦所有使用公務機月初1399,門號_____
甲方已先預繳10個月預繳金
乙方使用期間內容為1399____超過月初要自己負擔
由乙方開始使用
大家都是選每月從乙方薪資扣除月租1399_10個月
該方案在乙方任職未滿10個月,若提前離職(包括開除)
乙方需留下門號 sim卡 手機 至10個月期滿 等公司通知退還已方~
業務離職時須將公務機繳回,若14天連絡不到人 未繳回公務機 公司將無須支付1399~
乙方若解約_____公司將協助辦理解約或過戶
並支付未到期合約之一半違約金~另一半由乙方知副
---------以上
懇求大家幫忙~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若離職,公司對您有所請求,您可不予理會,待公司對您提告,您再針對公司之起訴狀,撰擬答辯狀回應之,且公司亦不一定會對您提告,不用過度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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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您這一段期間獨力負擔小孩的扶養費用,在法律上來說,相當於為男方代墊養費用,此部分亦可以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規定,一併向男方請求返還;這部分建議追加於訴訟中。 一審判決若判由您這方勝訴,可以考慮聲請假執行(但在一審訴之聲明必須補上這一段、另也注意假執行要提出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為擔保金),如此則可確保在一審判決後能取得一部分的請求金額;另外若法院准為假執行後,對方有處分或隱匿其財產的話,會涉及刑法第356條毀損債權罪,到時候也可以據以提出刑事告訴,作為求償的籌碼。。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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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生去年九月離家,離家期間跟一位女同事搞曖昧,其他同事也知情,但無直接證據可以證明兩人有通姦,而今年一月搬回自家住所,但回來後一直跟我吵離婚,還叫我搬回娘家。除夕當天我搬回娘家也把小孩帶回娘家住,每個月我也有讓對方帶小孩回去過夜一天,一開始原本對方要付五千撫養費,小孩歸我,可是我們一直對撫養費用無法達成共識,因此一直遲遲未離婚。小孩帶回家期間,除了健保是由他薪資扣款,還有保險2千以外,他並沒有付任何的撫養費。而最近他反悔了,說要直接去跟法院訴請離婚。當初我會帶走小孩是因為他都沒有在家照顧小孩都是婆婆或是我照顧的,所以我才想把小孩帶在身邊至少還有媽媽陪伴,而且現在他也沒有住在自己的家。現在他除了要訴請離婚外,還堅決要打贏小孩的扶養權。還說還沒離婚前小孩子是兩個人的,我帶走了三個月他也要帶走三個月,如果我不讓他帶走可以嗎?但他可以來家裡看小孩。如果他去跟法院訴請小孩撫養權,我必須提出什麼有利於我的證據嗎?小孩會不會就判給爸爸呢?
附註:小孩目前快2歲。

你好:
若無法兩願離婚,就要訴請法院裁判離婚,但要具備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及第2項之事由,法院才會准予離婚,依你所述,看不出來你們之間有何離婚之事由。 關於未成年人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若無法協議,會依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規定,由家事法庭法官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去判斷,法院會請社福機構進行訪視,依訪視報告去認定,若真的提起離婚訴訟,並聲請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就要提出書狀說明為何由你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或是對方有不利於子女之情形。雖然子幼隨母,但法院仍然會依個案情況去判斷。 父母均負有扶養未成年子女之義務,通常是依主計處公布之各縣市每人每月消費標準去認定扶養費之多寡,台北市約為2.7萬、新北市約為1.9萬元,你們要平均分擔子女之扶養費。 為避免離婚訴訟進行期間造成親子關係疏離,建議你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定這期間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如何行使、負擔,會面交往方式以及扶養費如何給付等等,以免雙方權益受損。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若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若您為無責配偶,可拒絕離婚,並請求對方給付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可以考慮拒絕離婚,已離婚為條件,請求對方答應對您有利之相關條件,千萬不要輕易同意離婚,若不知如何談判對您有利之條件,建議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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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我騎機車跟對方車子擦撞,對方車子是奧迪的車 ,一開始對方叫我賠他五千塊私下和解,當時身上沒這麼多錢,後來叫警察來處理,在警察還沒來之前,我問他說車子這樣修理要花多少錢,對方說他有認識的朋友修理差不多五千塊,
後來又一直改口,一下說五千,一下又說一萬,後來又說一萬五
之後修車廠打給我報價,說修理總共要花七萬多塊,我當時聽到傻眼了,修車廠的說車子後照鏡整個斷掉,全部換新的要三萬多塊,可是當時在車禍現場時候
對方車子也只有車門一點點刮傷,後照鏡完全沒斷掉也沒壞掉啊!警察也都有在現場拍照,現在對方獅子大開口要硬凹我賠這麼多錢...
我想問說:我現在收到法院執行命令
如果我找到工作,自己去投保加入勞健保,但是公司薪水是領現金的,而不是薪資轉帳,這樣我薪水還會被扣嗎?
我真的不想賠這麼多錢 這根本就是詐欺啊!:-(
對方有可能會一直告下去嗎?如果對方不再繼續告我,那我是不是就不用還這筆錢了?
拜託各位律師大人 好心幫幫我怎麼解決吧 謝謝 感激不盡

事情是這樣的
我騎機車跟對方車子擦撞,對方車子是奧迪的車 ,一開始對方叫我賠他五千塊私下和解,當時身上沒這麼多錢,後來叫警察來處理,在警察還沒來之前,我問他說車子這樣修理要花多少錢,對方說他有認識的朋友修理差不多五千塊,
後來又一直改口,一下說五千,一下又說一萬,後來又說一萬五
之後修車廠打給我報價,說修理總共要花七萬多塊,我當時聽到傻眼了,修車廠的說車子後照鏡整個斷掉,全部換新的要三萬多塊,可是當時在車禍現場時候
對方車子也只有車門一點點刮傷,後照鏡完全沒斷掉也沒壞掉啊!警察也都有在現場拍照,現在對方獅子大開口要硬凹我賠這麼多錢...
我想問說:我現在收到法院執行命令
如果我找到工作,自己去投保加入勞健保,公司薪水是領現金的,而不是薪資轉帳,這樣我薪水還會被對方查到嗎?會被扣薪水嗎?
我真的不想賠這麼多錢 這根本就是詐欺啊!:-(
對方有可能會一直告下去嗎?如果對方不再繼續告我,那我是不是就不用還這筆錢了?
拜託各位律師大人 好心幫幫我怎麼解決吧 謝謝 感激不盡



事情是這樣的
我騎機車跟對方車子擦撞,對方車子是奧迪的車 ,一開始對方叫我賠他五千塊私下和解,當時身上沒這麼多錢,後來叫警察來處理,在警察還沒來之前,我問他說車子這樣修理要花多少錢,對方說他有認識的朋友修理差不多五千塊,
後來又一直改口,一下說五千,一下又說一萬,後來又說一萬五
之後修車廠打給我報價,說修理總共要花七萬多塊,我當時聽到傻眼了,修車廠的說車子後照鏡整個斷掉,全部換新的要三萬多塊,可是當時在車禍現場時候
對方車子也只有車門一點點刮傷,後照鏡完全沒斷掉也沒壞掉啊!警察也都有在現場拍照,現在對方獅子大開口要硬凹我賠這麼多錢...
我想問說:我現在收到法院執行命令
單子上有我之前離職的公司名字 還有什麼法定代理人的,可以置之不理嗎?
如果我找到工作需要加勞保,但是公司薪水是領現金的,而不是薪資轉帳,這樣我薪水還會被扣押嗎?
我真的不想賠這麼多錢 這根本就是詐欺啊!:-(
如果我一直不還錢的話 這筆債會跟著我一輩子嗎?
對方有可能會一直告下去嗎?如果對方不再繼續告我,那我是不是就不用還這筆錢了?
拜託各位律師大人 好心幫幫我怎麼解決吧 謝謝 感激不盡


104.10月發生機車互撞車禍,依交通事故初判表,我方:“疑似〞超速行駛(路限速50公里,我筆錄自訴當時車速50~60公里);對方:闖紅燈及在劃有分向限制路段駛入來車道;經調委會2次調解,由於調解不成便走向法院互控過失傷害! 5/13日第一次開偵查庭我該如何是好?
1.雙方受傷狀況
1.1我方:手右腕舟狀骨完全骨折(住院開刀→打骨?),術後併發右腕關節攣縮及右上肢50肩! 我老婆右大腿有八公分大小二級傷燙傷!
1.2對方:小擦傷破皮!
3.醫生開診斷書狀況為是我方骨折宜休養3個月,宜復健3個月!
4.損失部分: 共76萬
4.1薪資損失:40萬(休養共6個月+20天病假+6個月失業給付40%差額)
4.2醫療費用約6萬
4.3精神賠償30萬
5.問題來了~~
5.1對方保險公司堅持肇責比3(我方):7(對方)
5.2對方堅持我“疑似”超速為肇事次因,緊咬這一點3成責任
5.3我方主張路權屬於直行車,逆向車應優先禮讓直行車通過,我方:“疑似〞超速行駛,“疑似〞為形容詞,請對方舉證我方當時是否明顯超速(提出測速數據照片)
5.4基於以上我方堅持對方100%肇責,經二次調解不成立後互告過失傷害!
5.5關於我方:“疑似超速行駛”申請車禍鑑定乙事,由於我在當初車禍筆錄說我當初行車速度為50~60公里(路限50公里),怕會碰到恐龍車禍鑑定委員判成:“疑似超速行駛(自承行車速度為50~60公里),看過太多車禍鑑定報告都這樣寫,那我還要申請車禍鑑定嗎? (由於我當車禍筆錄說我當初行車速度為50~60 公里,僅為臆測之詞!誰會在車禍當時低頭看機車儀表! )
5.6我有問過承辦員警,員警說交通事故初判表沒有法律效力! 法官會依行車紀錄器影片、警方在事故當場所繪製之事故現場圖及車禍照片來判誰對誰錯!這樣是真的嗎?
5.7如果申請車禍鑑定來釐清我是否超速行駛? 可以要求以煞車距離來鑑定我機車行駛速度嗎?(警方在繪製交通事故現場圖沒繪製煞車距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事務的部分雙方應再協商並以契約約定,否則易生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該隱名合夥契約縱未公證,仍然有效,目前乙作為連帶保證人,對乙不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請問發生車禍,我方無肇責,有受傷,沒到骨折那類的傷勢,但是騎車都會很害怕,一有一點點車衝出來,或是有喇叭聲就會嚇到緊張的急煞車,感覺這樣很危險,但又不得不騎車去上學~已經提告刑事起訴對方過失傷害,對方一直不願賠償,加上每次上法院都要請假,已經3度調解對方態度極差,我們每次去連一句話都還沒講,調解委員都先給被害者的我們下馬威,委員還嗆我說:對,這社會就是這樣,小蝦米永遠對抗不了大鯨魚!而且還說反正車禍已經是過去式,你現在不是好好的?這樣的處理方式已經造成我與家人很大困擾,難道委員的責任是維護加害者嗎??而且醫療費部分健保都有給付,說實話他們根本賠償沒幾塊錢,我本身因為這場車禍壓力大到快喘不過氣來,好像大家都認為這只是小傷小車禍,像我們這種學生沒薪資證明只能自認倒楣嗎?已經拖了一年的案件我真的很憂鬱,如果提起民事賠償也不知道該怎麼寫賠償單,除了幾百塊醫療費跟修車費用以外有收據證明,其他沒有交通費用的收據,因為家中經濟狀況不好都是請家人載,也根本不知道原來可以坐計程車.....還有所謂的精神賠償,也不知道到底寫多少合理,我認為他造成我很多不必要的麻煩,浪費一堆時間,一開始還一直電話騷擾要求和解,對傷勢不聞不問,還有因為車禍失眠壓力過大等等狀況.....。
假設我寫10萬會很過分嗎?除了我自己身心無法調適以外,就是看不過他在法官面前演戲,在我們面前耍流氓。
可是這該怎麼證明精神受到損害?因為這些事都是我自己在承擔,我說了別人未必會相信。加上又不能錄音錄影,好像所有事情都是我活該一樣。


前些日子,因為轉彎不慎,所以擦撞到在斑馬線上的路人。事後有報警送醫。當天在醫院檢查照片子什麼的,對方都無礙,所以也沒有拿什麼醫療證明,對方就離開了,說交由保險公司談賠償事宜。今天談和解,對方開出:
眼鏡毀損7600、手機殼3000、坐墊250*3=750(聲稱因為尾椎不舒服,無法久站或久坐)、護腰1200、計程車6000、一年無法去健身房費用12660、夜市無法擺攤75000(夜市生意為對方妻子的工作,並非當事人)、每天2小時復健 283元*2小時*180天=101880(283為對方時薪)以及疼痛精神賠償283元*365天=103295 總共要索賠305985
但是對方無法提出任何單據證明,當下詢問對方是否有單據,對方只是暴怒大聲喝斥為什麼一定要有單子!!!!!包括手機、眼鏡、薪資損失都沒有,所以今天和解破局。想請問律師,我現在該怎麼做???申請調解委員會是否對我方比較有利。


律師你好:我有一個朋友他把一個17歲少女給弄大肚子,結果雙方父母同意他們結婚生小孩,結果孩子生了女生一天到晚一直跟男生吵架,雙方父母又再次協商說讓這對夫妻帶著孩子回到夫家住,但是前提就是要女生也要去工作孩子給公婆帶,可是女生回到夫家也不去上班也不讓別人幫她帶小孩,可是我們大家都發現她(孩子的媽媽)說是餵母奶好但,是孩子長的很小隻那也沒關係,可是每當我們抱小孩時孩子總是一直在吸我們的手臂,我們大人就跟媽媽說不然妳搭配奶粉吃,我們怕說她才17歲沒有耐心慢慢餵母奶也怕孩子太餓,我們發現我們越說這樣她就越故意不要餵奶粉,然後扭曲說我們說母奶沒有養分,後來婆婆生氣了把孩子強過來要顧半天,但女生生氣了叫娘家媽媽來所以孩子也還她,第二天女生帶孩子去阿姨家做客玩了一天,但半夜孩子一直哭所有人都吵起來了!大姑,婆婆,老公,公公好不容易騙睡了,女生又從房間跑出來說她要喝母奶要叫醒小孩,所以大家就吵起來了!第二天女生的娘家媽媽來帶女生去看精神科檢查結果女生有憂鬱症和躁鬱症,她說要餵母奶不吃藥,所以她婆婆不敢把孩子給他帶雙方父母鬧的不高興,當晚她回娘家了第二天她帶著媽媽來抱走小孩外加罵婆婆垃圾,夫家這邊本來也打算小孩給她畢竟她是媽媽,但是女生那邊不願意這樣離婚說要請律師,男生說如果這樣的話,男方也不要放棄孩子,
第一男生22歲成年了!沒有財產,有工作但是薪資是匯到女生戶頭,那現在男方該怎麼做,男生家經濟還過的去小康爸媽工作是市場,大家也不知道如何解決,但也不想拖太久
女方家媽媽是再婚,而且經濟狀況也沒有很好,女生媽媽本生就長期看精神科吃藥

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建議閣下可就不堪同居之精神虐待及婚姻有重大破綻無法回復等事由,具狀訴請離婚同時一併請求子女監護權及定扶養費金額數。 以上回覆如仍有疑惑,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加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有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 本所當以歷年辦理家事事件婚姻問題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首先關於離婚而言,必須先由雙方自行協議離婚,協議不成,就必須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能被判決離婚的事由僅有:「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等原因,您所述情況可能構成「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
2. 而離婚之後,會涉及到民法第1030條之1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分別計算夫妻雙方在婚姻階段所各自累積的財產扣除債務後,「較多一方的財產數額」扣除「較少一方的財產數額」,扣除後的數字的一半,要由「較多一方」給付「較少一方」;但依該條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此部分需依個案狀況判斷由法院來減低或免除(例如財產較少的一方從未扶持家務、對於另一方有侮辱虐待的情事等)。
3. 最後,關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問題,原則上也是由雙方進行協議,協議不成時,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由法院酌定,法院會依照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之規定,審酌以下事項:「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來決定監護權的歸屬及會面交往權的內容。
4. 另外,假設僅有一方取得監護權的話,另一方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仍具有扶養義務,在小孩成年之前,仍應每月給付一定金額的扶養費。
5.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我104年11月初發生了車禍,目前車禍鑑定結果已經出爐,為對方付全責,我方無任何肇責。 撞斷了上排一顆門牙。
原本9-10月份是沒有工作的,但是10/31號接到了老闆娘的通知要11/02早上報到,但在11/01的晚上發生了車禍故延遲了上班的時間。因工作為餐飲業,當時臉上都是傷口(人中內外各縫合7公分,眉毛上方挫傷6公分接有縫合,眼角膜也有些微的微血管破裂)造成不便上班。到了12月30號才開始回去上班。由於牙齒有撞到顎骨,醫生也建議做了齒顎矯正,變成現在我要戴牙套,矯正一年之後才可以做上排牙齒的假牙。現在也已經付出了17萬多,但是對方一直堅持五萬和解..
目前跟對方要求賠償車損、就醫費用,但是對方不願理賠。所以目前已經進入了司法程序。可是遇到了一個困難,現在的我也從那間公司離職了,但是我詢問老闆娘看是否能幫我開立11月原本有要請我去上班的證明,但是老闆娘卻說我確實是沒有去上班,他沒有辦法開立這種證明還告訴我這是做偽證,那請問我薪資這部分是不是就沒有辦法聲請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盡速委任律師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快要逾期無法提出刑事告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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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964576&tid=5&ccode=PostDate%20desc
以上為車禍事故相關描述,由於事故後當事人與我電話聯絡協調和解條件,
之後說想請其主管向我說明後,便改為其主管與我聯絡並與我談論和解條件,
然而其主管表示:當事人請假一周在家休息即為事實,儘管診斷證明書上並無記載需在家休養之字眼,當事人理應向我索賠薪資賠償部分,不論保險公司是否理賠,若不願支付當事人薪資賠償部分,便不願和解。
請問對方並非當事人,對我提出這樣子的請求不曉得是否合理?對方似乎很不願意向我的理賠服務員談和解金額,因為對方主張民事和解條件是當事人雙方談妥即可。

日前在網路看到有人po文,是一種網路工作
類似外包!翻譯打字那種
但加入要先交一筆會費,並且只繳一次,無二次收費,
當天完成多少篇文章翻譯,就當天領多少薪資
比如,累積翻譯100篇文章,就能拿回全額會費1500
這些相關規定都是"事前"有約定的!
翻譯公司那邊是有列條例給我看,但沒有簽合約
我也付了大約1500的會費,確實有收到工作
但我沒時間翻譯文章,而且發現自己也不適合這份工作
所以我加入10天,一篇都沒做,所以要求退費,
但公司方面表示,唯有完成100篇翻譯,才能退費
我便找了當初推薦我進入的人(他推薦我加入,是有拿到500元獎金的)
他說如果公司不願意退我,他願意自己花錢退款給我
當天也很晚了,她告訴我明天幫我處理,
我隔天早上傳訊息給他,他沒有回覆我,
我以為她騙我,所以到警局報了詐欺,
當初我的會費是匯款給他的,由他幫我繳交給公司 (她確實有幫我繳交)
所以我報警時,提供的資料,就是他的銀行帳戶
結果他下午就回覆我,說他剛睡醒床,要退款給我
結果我因為上班的關係,晚上才看到他的訊息
我也告知她我已經報警告她詐欺,
他也跟我解釋,他不是不幫我處理,而是在睡覺.....
但我已經報警了,公訴罪也沒辦法撤回.....
他當天晚上就跟我說他的銀行帳戶已經被封了
隔天他也很有誠信的去了郵局,用無摺匯款1500給我
這樣是我誤會他詐欺了,該怎麼辦?
他說他銀行帳戶被封,對他造成很大的影響
我們能約到警局寫和解書嗎?或是相關流程該如何處理?
我能去警局補充筆錄嗎?
他人也很好,沒有要告我誣告的樣子
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