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天PO過,何以貴板沒顯示?
請問大律師們:
敝人妻提離婚訴訟,為奪家產,無恥血口噴人,誣賴敝人8年前和她人有姦情,竟說我要花一萬元與一名五十多歲白髮老婦通姦(未提有性行為喔),令人噴飯!這算什麼理?找無理由,天馬行空,這也能成理嗎?這算姦情嗎?敝人提出有利證據絕無此事,但妻仍一口咬定,更說我13年前有婚外情,是什麼婚外情也沒說,就說"婚外情"三字.喪心病狂之至,好像現在女方只要抹黑男方有姦情就能被人採信,其提不出任何證據,院方女法官似乎也無要求證明,令人遺憾!
請問大律師們,這樣算誣告?毀謗?還是損害名譽?或什麼罪?還是不管女方說什麼都告不成?這還有王法嗎?法庭上可以信口雌黃不必負責嗎?請問有何對策,謝謝指教!

感謝兩位律師的指教!自去年七月至今,為此案深受打擊,體重暴瘦13公斤,百病纏身,若非念及父母,早已自盡!娶此貪婪絕情蛇蠍之女,吾悔恨終生!其攜兒女不告而別6年有餘,為挽回,向父母及小弟周轉,兩次以其名購屋相贈,盼新屋交屋可闔家團圓,不料女兒事後告知,妻為避交屋後同住,故提離婚.房屋已在其名下,未及交屋,先提離婚,斷我同住之機,要我付房款走人,余哀痛欲絕,電話裏和她吵架,她有備而來錄音余洩忿之語,提出假扣押吾老屋一棟及銀行存款.如我有貳心,棄我而去之六年,我有充分時間脫產,但為挽回家庭,無悔付出,如今所有努力都化為泡影,法院竟信氣話,不察實情,凍結吾產,令我生活仰賴父母借助.母親亦為此冤,憂憤致疾,半夜血壓飆高,送醫急診,險危及生命.父親癌病在身,日夜憂傷,余深怕影響父親癌病復發.全家身心受創至深,妻身居外商大中華區業務經理,年薪至少160多萬,早已脫產,還稱負債,早有計劃.其為奪家產,誣陷抹黑,絕情絕義,更令人髮指!

被告為造文書,而且是自家人.當初與媽媽轉貸的情況一切合法而我是保證人. 轉貸時媽媽有多貸50萬借我.我也每月按時繳我個人的部分.媽媽有把這些事情告訴弟妹直到媽媽房子被賣掉我還不知情的情況下繼續匯錢後來就是從妹妹口中得知弟弟把房子賣掉才停止匯錢.沒多久妹妹就來我家索討未還完的餘額她統計說還有28萬多要我分期,因為當時我不想與他有任何的接觸跟關係所以向信用卡借了14萬問他要不要如果要以後我跟媽媽和妹妹都沒有任何金錢上的糾紛,可是現在妹妹卻到法院提告,告我為造文書如果他贏了還要提民事賠償要五十萬.請問這樣我如果提誣告可以嗎?不起訴書能當證據那人證只要有人證可以證明他是知情的會不會更有力ㄋ還有當初他拿走的14萬是不是也就能證明他是知情的ㄋ.ps當初14萬我直接匯進媽媽的帳戶然後我妹妹就到醫院接我媽媽出來提領因為印章不見了所以要重辦.請把妳知道的告訴
是不是我誣告的成功率也不高嗎?

誣告罪乃是以提告人虛構事實提告為要件,故一般來講誣告案件檢察官往往會等到前案已經判決無罪或不起訴確定,也就是前案經相當調查之結果有可能構成虛構事實提告的情況下,才會展開誣告案的偵查,所以在法律上,提起誣告之告訴並沒有時間之限制,但是建議最好還是等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再行提起會比較妥當,否則提告後因為無法開始進行調查、檢察察官又有辦案時限的問題,自然會偏向無罪推定多一點,這樣對誣告告訴人相對即會產生不利結果。
一般而言,誣告罪之成立並不容易,只要原先的告訴係有確實是根據一定事實所為,即使被告是因罪證不足而獲不起訴處分,也仍然不會有構成誣告的問題。故就您後續擬以誣告罪進行反制及求償部分,建議提供相關資料給律師看過,由律師來針對事實經過及可得提出的人證、物證等事項加以分析,為您規劃可行之處理方式及告訴主張,應較有利於您的權益保障。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律師您好:
因在網路上公開被毀謗及侮辱(部份有指出我的英文名字)而去警察局報案 指出及未指出我英文名字涉案者有8個人 這8個人極可能是同一個人 作筆錄時我要客觀的作 例如寫成 ”ABCDEFGH(ps這些都是暱稱 我用代號表示)極可能是李羽安(ps這是真實名字)” 但警察強勢 硬要主觀的寫成 ”ABCDEFGH是李羽安” 請問如果到時IP查出有極少數不是李羽安 或根本查不出是何人 這樣會有誣告問題嗎
涉案日期是去年9/28-11/3(筆錄上的發生日期) 但有一筆侮辱的資料(有指名)是去年8/5發生的(我發現時是10/12) 作筆錄時我忘了講這筆資料發生在8/5 但此筆也有做筆錄及附上書面資料 請問這會不會影響我的權益 如會該如何補救
有一筆影射我是壞人(未指名)的訊息也在涉案日期發生 可以呼應前面的訊息來強化他真的影射我是壞人 也是同一個人所為 但我沒提供給警察 請問我該如何處理較好
聽說指名是要指出 "真實姓名" 但該網站上大家幾乎都用匿名或英文名字 我的主頁只秀出英文名字(不含姓) 但涉案者和我私底下認識 真的一定要被指出真實姓名才能告的成嗎
辛苦了 非常感謝您的回答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您是否有辦法證實:其他第三人見到該暱稱便知道是您?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因涉及個案的具體認定,建議攜帶本案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最近因為要被對方提告(告訴乃論),但是發現對方的證詞和筆錄內容,均有誇大捏造,與事實大不相符,同時,對方一直在我工作場所附近放話渲染不實的傳聞,已經對我工作的專業與形象,跟個人的精神壓力造成很大的影響,想請問熟識法律的朋友,不知道對方如此的行為,我是否可以提出誣告、毀謗、破壞個人名譽,並且要求精神賠償呢?如果可以,勝訴的機率會有多大呢?
本來是想與對方和平解決,也有誠意來面對應付的責任,絕不會想逃避,可是,對方刻意渲染誇大的言論跟控訴,以及經常散佈不時的事實與傳言,已經造成我很大的困擾與壓力,因此希望能在法律上獲得公平的判決之外,也能夠維護自己的生存空間和權益,因此希望各位朋友能幫忙解答,並不吝提供建議,謝謝各位的幫忙。

回覆 小周 的發言內容: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
如果您在高雄,倘需進一步討論,可來電07-3338080或來信 lutong.attorney@gmail.com預約面談諮詢,謝謝。


我之前是一名網拍賣家,之前被詐騙犯當做跳板而造成我被控詐欺並被凍結銀行戶頭.然後現在還要被告侵佔!想了解下我該怎麼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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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 A:騙子, B:被騙者 , C:我 .
A在某網拍站上拍賣廉價機票,B跟他訂購, 然後A要求B將款項支付到我(C)的帳戶, 這時A在我的加入的網拍站上告知我款項已經支付及他訂購的物品,我確認金額跟他提供的轉出帳戶後五碼無誤後便將我所拍賣的物品寄給A. 交易完成.
但這時B並沒有收到他跟A訂購的物品,然後也聯絡不到A, 而因為B有我的銀行帳戶,因此B去報案. 想當然我的帳戶被凍結列為警示帳戶並被告詐欺, 經過我的舉證跟長時間的等待, 而我在此期間也因帳戶問題無法繼續進行網拍工作.最後法院寄來不起訴處分書,我也到警局申請帳戶解凍,本想說事情至此已經結束, 精神與經濟損失等等就當做是學次教訓不再計較.
過了很長一段時間, B連續寄來數次存證信函要求我返還他被詐騙的金額,否則提告, 當然我不予理會. 心想我都沒因為你的貪心而對我造成的損失做任何賠償要求了. 但事實是, 竟然管區來敲門並交付一張 ; 侵占罪 的通知書, 並讓我在指定日期前往分局報到. 照理說我也是受害者, B被騙是幾千元,而我不計算交易物品,光是銀行被凍結以及期間無法進行網拍工作的損失等都已經超過十萬. 更何況我的名譽與精神損害.
想請教諸位大律師, 依照不起訴書的內容跟我提供的證據已經很明顯表達我並非實施詐騙者而且並無犯意, 如果認定我需歸還,應該也扣除我銀行被扣的金額去償還了,但是並沒有. 因此他對我提出的 侵占罪 能成立嗎? 另外因為法律的規定,我反告他誣告是否成立似乎有難度, 但是現在主要是想對他提出損失賠償. 因為貪圖便宜而對我造成的損害.


(甲)方開汽車行經直線方向快車道(並未禁行機車)
,被後(乙)方騎機車撞擊右後方保險桿。
當時路燈為綠燈前方車輛有狀況停住造成(甲)方急煞車,
而後方車輛(乙)方為注意車前狀況而造成車禍。
當時(甲)方有下車處理,但告知(乙)方說責任歸屬因屬於(乙)方造成,
如果報警需要負責全部的賠償責任,而(乙)方還年輕又領有中度精神障礙,
不知道該如何處理車禍狀況,(甲)方說如果沒有疑義他就要離開了,
(乙)方則答應說好。
當(甲)方離開後,(乙)方則打電請求家人到現場處理,
處理狀況流程:
(1)車禍發生時間:16:35
(2)家人到現場報警請求警方到場協助,(甲)方肇事者沒有在現場車已開走, 16:54
對方也沒有留下聯絡方式。在現場有監視器請警方處理調影帶。
(3)大約17:15~17:25肇事者自己開車回到肇事現場找警方作筆路。
(4)到警局看監視器,有錄到當時發生情形。
雖然後車撞前車責任較大,但(甲)並未通知警方到場處理,希望可以爭取到較好的
和解結果。
問題點(一)如果向警方舉發肇事逃逸是否會成立?
(二)會有誣告的狀況發生嗎?因為當時肇事者說要離開(乙)方有答應
(甲)方肇事者車禍後第一時間並未報警,與確認(乙)'方受傷狀況叫救護車,而離開現場。
(乙)方手部鈍傷_輕傷 有就醫診斷證明



有個女孩 不知幾歲 剛從網路認識不久 說心情不好 來我家玩一天(她台中我彰化)
卻第2天要帶她坐車回家時 突然說 家人不讓她回去 卻賴在我家
要她好好跟她家人說說 怎樣也不肯 就說她家人對她不好 很討厭回去
我怎勸也勸不走 也沒罵她趕她 我真無能為力 也沒她家人電話
每當要勸她回家 卻以自殺和殺人 等威脅我 和老罵髒話 連鄰居和家人都能聽到了
(而我爸當時有中風過 又車禍手腳斷在休養沒法管 我媽之後有幾天當24h看護回家休息也累到沒法 只能勸說 別吵了 好好說就好)
然後能勸她回去後 她卻一直拖時間 在那邊電腦聊色 不肯走
每次都拖到班車都沒了 就直接去睡
而我也是每天都在勸她
真是遇到精神不正常的人....
在我家老花我的錢 佔我的電腦 還會偷用電話 不在時還會偷拿我或我弟的錢去買東西
還會威脅我國小4弟把他的電腦也給他用 並叫我弟把功課拿出來要教 結果 卻把我弟功課全撕了
害我弟在那哭 且暫用另一個房間我弟的電腦 電話 也是在我弟面前耶
她還有病到 以為我弟看不懂字 聽不懂那些 當我要勸她別去另個房間 和勸她回家
卻只會把另個房間 門鎖上 在那顧聊色 那在另個房間的我爸是有辦法?我國小弟弟是有能力管?
還會要求我買手機給她
電話費都被她偷用了幾千塊 光讓她吃喝 就花了 一萬多 真的很罪受
跟她認識的人 有很多都跟她做過 交往關係很亂 她在她家時 還會常出門喝酒 打架
然後有幾次她居然想我陪她做愛 而我不想 拒絕她多次 卻還是威脅我
而我下體也被她碰到 嘴也有碰到一下子 但我並沒把陰莖放入她陰道內
因為我很討厭她 很不想被她碰 為了不讓她煩 我自行打手槍把精液打出來
而她卻把精液拿去吃 況且她在我家那時 月經已經來了
其中這種事只有3次 只有一次是有用嘴碰過我陰莖
但我根本沒碰她 拒絕她後 她還是過來用我
然後終於過快2個禮拜 終於她說 她家人肯讓她回去(我也有聽到她家人說可以)
我要載她去坐車時 也是一直故聊色 不肯走
說我讓她走 就威脅會告我 或怎樣的還要我之後弄手機給她
終於我把她勸去坐車 趕上最後一班車後
她終於回到台中時 打電話給我 說她等一下就回家了
她說暫時沒公車 等會請家人來載 我就跟她說好好快回家休息 別再胡鬧了
再來過了2天 她卻被警察抓了 說她在街上遊蕩2天沒回家
到警局後卻誣告我性侵 胡說我跟她性交4次 陰莖有放入 有去做驗傷報告
但報告又沒顯示有我體液的資料 這就奇怪拉 而且醫生應該會驗出她那時還有月經阿
就算驗出來有擦傷 也是她平時就每天就經常自慰 關我什麼事!?
也很奇蹟的 知道我的地址
事發生在我家 我房間 我房間只有一個大雙人床 電腦和電視也都在床上
她平常就在我床上暫著電腦聊色 兩人雖都睡在同一張床 但我也都沒碰過她
我平常在家都是穿一條內褲 睡覺(男的這樣正常吧)
而做筆錄時我也都是照實說 說我根本沒碰她阿 是她威脅我 雖有被她碰到一下子
但我為了不讓她碰 也是自己打手槍出來的
警察卻說 不管是不是她威脅自己碰我 我沒碰她 嘴有碰到 就叫口交 就成性交
但被侵犯的是我耶! 有沒搞錯!!! 只是因為她是女的 法律就不管對錯都是男的錯?
結果警察又說她未成年 才15歲 而我22 況且我也說明 我那時根本都不知她幾歲
又是她自行碰我 我要何處理? 警察說那時要逃離現場 或報警才對
我人就傻傻的 我怎麼知道 要報警? 說到逃離現場?這是我房間我的床耶!
而且我有高血壓 腳有痛風 尿痠 以前腳底也開過刀 下班一到家 放鬆後 我雙腿就無力了
連走去上廁所有時可能累到要用爬的 一到家 我就只想休息了 我是能跑去哪?
結果之後我被起訴就更奇怪了 驗傷沒我體液資料 也沒其他證據 這樣就能告我?
檢察官卻說因為我是男的 體型比她大 所以不該會受到她威脅 不採信我的解釋
既然她都沒證據 為何還能起訴我? 只因為我是男的 體型比她大 就輕信她的謊言?
我165 /89 她約158 /50左右
而我筆錄時也有說 是她碰我 我沒碰她阿 她威脅我的事 家人都有聽見 也看見我每天都在勸她
她威脅罵人的聲音都連鄰居都能聽見ㄟ 然而她那時 月經有來耶 我怎碰她?
醫生驗傷時驗假的嗎? 她那時月經來 是沒有寫上去?
就這樣過快2個月 現在要上庭
阿沒證據就能告我? 我說實話卻都不採信
而且她 平時就老愛拖時間 和說謊 怎勸也勸不來
我就這樣一直受她的罪? 況且是她家人不肯讓她回去 我能怎辦?
而且都過那麼久了 我是該再拿什麼證據?
我之前提的證據 只有她在我家期間 跟人聊色的資料 還有她和她朋友做愛
並且她用即時通跟她朋友說沒跟我發生關係 和我寫這些事情經過 (卻說不太採信? 我都有附上時間呢)
而過那麼久了 就算警察再來調查鄰居有沒聽到她威脅我罵髒話等等 應該也忘了吧
而她就只有那莫虛有的亂說我跟她發生關係 和驗傷 且驗傷也沒體液資料阿
就因為她女的 年齡小(我並不知)且體型比我小 (很多大體型人都被體型小的人殺害呢)
這樣卻還被起訴 我該如何是好? 我人就很單純就傻傻的 不知該怎辦
她根本就是因為 我一直勸她回家 懷恨在心 之後卻沒回家 被警察抓後 誣告我
現在起訴書來 說不採信我 再去警局說明後 卻說我遇到這種人很衰也沒辦法
都已經上法律程序了 只能法院上 想辦法 這我真無能為力
何況家裡還是低收入戶 怎有錢好請律師





妳好 我想詢問一下 關於證人誣告罪的事情 事情是這樣的 上一份工作的公司 因為薪資跟債務問題即將關門 所以 上班的最後一天 我跟當事人 還有另一位同事 回公司 當天 我想起 房東 友打電話來催繳房租 可能公司會被關 所以我提議大家回公司 把各自私人物品帶走 免得 誰進不來拿 進公司後 因為我東西很少 我就再公司晃來晃去 等當事人 跟另一個同事 期間 我有看到當事人再整理他的辦公室 但沒再意 因為只有她有個人半公室 我跟另一個同事都沒 我們甚至 電腦 手機 網線 資料夾都是自備的 走之後 有看到 他拿走 滿多東西 但不了解 有那些 回家之後 過了幾小時 接到公司電話 說位於當事人辦公室的電腦不見了 說有透過大樓錄像看到我們三人離開 問我知不知道是誰偷的 我回答 我幫妳詢問 後來 我打去問當事人 他承認是他拿的 不過他說他是公司單位主官 他有保護他辦公室財產的職責 很多理由 我聽不太懂 我還是勸他還回去 息事寧人 因為我也在場 我不想上法庭 他就叫我不要管 不關我的事 之後公司 又打來幾次 也把我叫去問話 可能想讓我勸他歸還 我也都盡力了 之後我就沒在理了 後來她們官司打好了 當事人贏了 侵占罪不成立 過了幾個月 我又接到 傳票 說當事人告當初的告訴人 誣告罪 要我出庭作證 情況大概是這樣 有幾點 我想詢問一下 我該如何應對的問題 我這輩子 還沒上過法庭 連警局都沒有 實在不太有底 第一: 其實他收東西時 我有喵到他再收電腦 但我不予理會 理由是 不關我的事 我沒動就好 公司還欠我薪水 而且 我也無法判定 那東西的歸屬權是誰的 我 大部分的辦公用品都自己代的 公司很窮 但是她們之前問我時 我都說我不知道他搬電腦 我需不需要改說我當場知道他搬電腦? 第二: 公司在他拿走的幾天內 一直連諾我 希望我說服他還電腦 我也很盡力說服 等他門進入法律程序 我才作罷 現在當事人打贏了 那說明他的理由是成立的 我在對答上 需要注意啥@@ 聽說 法庭檢察官很兇狠 說錯一句話 都可能變被告 我有點害怕 希望您能給我一點建議





律師您好:
表哥和女友去年因細故在車上發生口角爭執,在車子行進中其女友情緒激動鬆開安全帶欲跳車,表哥當時因擔心女友發生危險乃拉住女友,當日兩人情緒都不好,下車後各自散心走了一下,後來又一起回到同居處所,之後也都相安無事,大概二個月後兩人因個性不合就分手了。
之後收到地檢署的通知表哥才知其前女友對他提出傷害告訴,前女友向檢察官陳述表哥當時用右拳搥打她的肚子,而表哥並沒有對前女友動手,只是當時擔心女友安全才拉住她,女友身上也無任何傷痕。
近日檢察官已對該案件採不起訴,但看到不起訴處分書後,表哥才知道女友在事發的隔天立即到醫院就醫,但診斷證明書記載「左膝及右手背挫傷」,因受傷部位與女友描述被打部位明顯無法比對,且當時在車子行進中,基於二人安全,表哥必須拉住女友維護二人安全。
因此事件表哥受傷甚深,家人都為他抱屈,請問律師表哥可對前女友提出「誣告」嗎?成立的可能性有多高?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而前女友身上沒傷卻可以到醫院拿到受傷的診斷證明書,我們該如何救濟呢?
謝謝律師!


不起訴處分下來之後,告訴人在法定期間七日內是可以聲請再議的,所以建議還是在確認告訴人沒有聲請再議或者再議被駁回再行提告會比較好,不然依照實務上的做法,不起訴處分沒有確定,誣告案提告後也是不會開始偵辦的。(有聲請再議的情況下,地檢署會發函通知因告訴人聲請再議,依法將卷證送交高等法院檢察署,之後高檢署則會就其再議聲請作出駁回或發回續查之處分,駁回則不起訴處分)
本件提出誣告當然有成立之可能,但實務上就誣告罪之認定有其標準,大致上就是要虛構事實來提告才會成立,這個部分主要可以看原檢察官對該案告訴人指訴的批駁內容來進行具體判斷。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幾天前在網拍購買一支二手手機,賣家在拍賣檔案描述該手機「九成新,保存良好無損壞」,還附上照片http://ppt.cc/6d87 ,乍看之下真的沒有異樣,所以我不疑有他就下標購買了,兩天後收到手機,竟然跟拍賣說明、照片不一樣!!!
首先是正面部分,實拍 http://ppt.cc/J6Nl ,可以看得出來螢幕很舊跟原本的不同,我當初收到以為是螢幕有裂痕,但是再仔細一看,那是一張泛黃的保護貼,但是保護貼已經無法完全撕下,若硬撕,可能會有殘膠黏在螢幕上,而且可能會讓螢幕連同保護貼一起被撕起,我猜測螢幕左上角可能是賣家嘗試撕下保護貼,但發現不易撕起遂作罷,所留下的痕跡吧。
再來是傳輸線的蓋子,實拍 http://ppt.cc/55rH ,已經斷裂,無法附在機身上,搞不好走在路上蓋子掉了都渾然不知。
以上兩點,賣家在拍賣都沒有提到,我覺得我被騙了!我有在拍賣留言給他,但他都沒有上線也沒有回覆我,拍賣他也沒有留電話,感覺就是在逃避我。
後來我google他給的e-mail,姑且一試還真的被我找到電話(似乎是他在其他論壇聊遊戲留下的),我撥給他,真的是賣家本人,我說我是某某買家,請他上線去看一下。
回到家就看到他回我之前給他的訊息,他說:「他是個人販賣不是企業販賣,並不屬於7天鑑賞期的範圍,商品也與說明的一樣,配件也都對,出貨前商品也檢查過都沒問題,所以貨物既出,恕不退貨。」
他真的很敢講耶,到底商品哪裡與說明一樣?本來我打算請他退錢,我就不再追究,但是從他的留言看來,他似乎沒打算退錢了。
問題:
1.我下一步該怎麼做才能讓賣家退錢給我?
謝謝專業人士的解答

事情我簡單的描述一下
發生在去年的12月初的時候
有一個女同學在她的家人陪同之下到警察局報案
報案內容為我上學的途中在她家樓下等她(我沒有 而且我連她家在哪我都不知道)
在公車和捷運站以及捷運上跟蹤她上學(因為上學大致同路線 但我沒有跟蹤她的意思)
在捷運上用身體把她貼的很近然後在她耳邊吹氣且口出惡言(我跟她有保持一點距離 沒有吹氣 口出惡言是她先罵我看什麼看、看屁阿、看殺小、白目、臭俗仔等我才會進行反擊說那妳看什麼看)
其實還有很多 只是其他都是一些芝麼綠豆的小事
想請問一下 像這種非接觸性的性騷擾最後有可能會到法庭嗎? 判決多久會下來?
最重會怎麼樣?(雙方皆未成年)
我想做一些反擊的動作 像是誹謗或是誣告等 請問這些的追溯期會有多久?
(是否有律師可願意提供免費的面談諮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否有勝訴的機會,要視對方提出告訴是否具有合理懷疑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本人於100年2月8日受雇於私人公司(補習班),於101年11月查明該公司所提撥勞退6%以多報少,故寄發存證信函表明即日起終止勞動契約,在寄之前也和公司表明過立場,公司也答應了。
101年12月19日卻收到公司寄的存證信函,指認本人無故曠職超過三天所以解雇,11月份第二次薪水要與公司委任律師連繫才將薪水發還。信函還說要在收到存證信函的三天內聯絡。
本人於12月19號,去了勞工局申請調解。調解須等一星期,在調解開始前,是否該公司表明的收到三日內與該律師聯絡?這樣去了該律師事務所會有什麼風險呢?
另,本人於12月20號得知,公司發了公告表明本人無故曠職已解雇,請其他同人不能與本人有任何其他公務上的接觸。還誣告我同事對小孩施暴、對上級不禮貌等。
不知本人該如何處理?請各位律師大大們給點建議,感激不盡。



事實經過:
有個人在我們賣場裡性騷擾別的女生,於是我們店長就把他拍下來,
後來,店長就警告他別再來,沒想到他還對我們店長怒吼,
事情過了一陣子,有位PTT女鄉民也遇到同一個人同樣的騷擾方式,
於是我就把那個人的影片傳到YOUTUBE私下貼給女鄉民看,希望她注意安全,
結果女鄉民把影片貼在地方版上,
那個人就先告女鄉民,後來告我們公司跟我,
(告防害名譽、妨害秘密、防礙電腦使用、個資法)
第一次檢察官已經不起訴,
沒想到他又換一個檢察官自己遞狀又告一次,
今天又收到第三個檢察官的到署說明通知。
問題:
請問司法是可以這樣同樣的事一直告一直告嗎??
如果這次又不起訴他還是會繼續告,
那我是否有甚麼可以反制的動作?
因為他說影片是我散佈的,
這點有錯誤,我是否可以告他誣告罪?
感謝回應!!





我10/20剛滿15歲,我男友33歲。我和他在我"未滿14"時發生關西結果懷孕,原本我和男方都想把孩子生下來,但是我爸說:如果你拿掉我就幫他講好話,如果你不拿我就不講好話也不說壞話。誰知道拿掉之後他還是繼續告他..之後我因為很生氣所以又跟男方跑了,跑了2個多月,結果不小心被抓回去,還又被多告一條妨害性自主(已滿14),但他們沒有證據,而且我男友剛好腳斷掉,要怎麼做阿...我是不小心被警察騙的..警察跟我說:你們真的沒有嗎?假如你說謊我們就請檢察官羈押他。我還是堅持說:沒有。但他又說:你男友已經承認,你確定你還不說有嗎?我在想怎麼可能?我跟他又沒發生關西我男友幹麻說有?假如我一直堅持說沒有我會不會就此看不到他的人..我一時慌亂,作筆錄時我都隨便慌亂承認..我是真的很怕阿..而且我男友又被多告一條略誘..三條= =請問略誘是公訴嗎?如果不是只要我爸撤告就沒事了對吧?我14號跟28號要開庭,我男友現在被羈押,可以見面跟通信當時檢察官說要5萬元交保..但現在去交保也來不及..請問他可以申請具保嗎?現在都還是偵查中..要等判決下來才可交保嗎?第一條妨害好像已經到法官那邊了,但還沒判決,假如現在請我爸寫和解書他是否有機會緩刑?我之前再開第二條妨害性自主時有寫一封信給檢察官..內容都是我跟他那兩個月的經過,還有我沒跟他發生關西,跟我對不起我爸也對不起男友..不知道這是否對我男友有利或有害?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第二條我跟他在檢察官面前都堅持說沒有,當初是被騙去的,而且檢察官很兇..他還說要告我誣告..請問我到底該怎麼做才能救我男友..我很對不起他..是我讓他一錯在錯..我也對不起我爸..讓他一再傷心難過..我男有不算初犯也不算累犯,他不抽煙不喝酒不嚼檳榔也不吸毒,我跟他認識有一年多了,我很了解他..而且都是我在欺負他..我以前只要心情不好或者身體不舒服我還會拿美工刀砍他,不然就踹他受傷的腳..曾經還拿手機把他的頭砸到流血..對不起..我是真的很想救我男友,我現在很慌亂,星期一也才剛辦完復學..第二條妨害假如我跟他一直堅稱沒有是否算無罪?畢竟他們也沒給我驗傷..沒有證據..檢察官說要告我誣告,我該如何回答..?求求你們為我解答


五樓在99年10月因家中漏水叫防水工程修繕頂樓漏水(頂樓地面全部施工).事隔近二年,在今年7月收到法院起訴書說五樓曾向1-4要求分攤99年漏水施工費用145000元,但迄今1-4樓共有人並沒有回應,所以到法院提告要求返還不當得利.但事實是,五樓漏水所有共有人並不知情也不知怹有叫防水工程公司來施工,原告也沒有提過要求分攤修繕費......想請問:1-4樓被告要分攤費用嗎?原告誣告1-4樓共有人說有向我們要求分攤費用不成,我也以告他誣告嗎?謝謝
註: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12條、內政部100年7月22日台內營字第1000805799號令修正,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之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19條係分別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重大修繕,指其工程金額符合下列情形1.施工費用超過10萬以上就算重大施工,重大施工本就要知會共有人並表決是否同意施工......謝謝


請問:在辯論庭原告律師向法官要求漏水鑑定,這筆鑑定費誰要出?
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19條內文有提到10萬以上屬重大修繕,必須開會經半數以上同意才可施工...........對方施工費用145000萬元,己符合重大修繕的條件,原告沒有通知共有人,私下修繕.原告還能向共有人要求分攤嗎?我曾在網路上有看到以下這則文章請律師參考,謝謝!
【新公寓大廈法律問題】頂樓平台漏水,住戶有權要求管委會修繕,而不是要經過住戶大會決議通過才可修繕?文 / 劉孟錦.胡綺萱.楊春吉 【台灣法律網】
【案例事實】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請問第10條內(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如何解釋???
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四項:
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三項: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以上三項條文是否代表,只要是頂樓平台漏水,住戶有權要求管委會修繕,而不是要經過住戶大會決議通過才可修繕,這樣解釋是否正確?
【解析】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分別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是除「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外,其餘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除「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而所謂重大修繕,現行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12條、內政部100年7月22日台內營字第1000805799號令修正,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之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19條係分別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重大修繕,指其工程金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請就下列三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1.新臺幣十萬元以上。□2.逾公共基金之百分之五。□3.逾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一個月管理維護費用。」「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重大修繕,指其工程金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請就下列四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1.新臺幣十萬元以上。□2.逾公共基金之百分之五。□3.逾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一個月管理維護費用。□4.其他標準: 。」,可見重大修繕之定義,視各別公寓大廈規約而異或同;從而,本案題意所指頂樓漏水修繕,是否為重大修繕,自有依本案公寓大廈規約先予釐清之必要。
換言之,若屬重大修繕,則須先適法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則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條之規定,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第4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之規定處理;反之,非屬重大修繕,則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逕行修繕之,因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係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2款,尚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款、第5款至第12款所定之職務,是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縱使無正當理由未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2款所定之職務,也尚難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第4款之規定處理;至於其費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規定甚明,自應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