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所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刑事訴訟程序繫屬中(尚在進行而還未結束的階段)提起始可。
綜上可知,若告訴人要提起「附帶民事起訴」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就必須在第一審法官判決以前提起。不然,就要在上訴第二審後,辯論終結前提出。但事實上在簡易(一審)判決後,若該被告未行提出上訴者,則該案已不再進行刑事訴訟程序,依法自已無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此一來則只可逕向法院民事庭提出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不過民事訴訟必須繳交裁判費。
故而本件建議您趕緊具狀向法院刑事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妥,否則一旦判決而對方卻未提出上訴,則恐怕就只能另提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繳交裁判費)。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以下為事情原由
A同仁於103/8月份,育嬰留停完後復職,因整體工作腳步跟不上團隊,導致管教不服之事發生,憤而離職。並於 A同事離職最後一天,A同事以Email向我現任主管投訴工作上之問題,其中有9項為指控公事上的問題,對於指控也非事實。
其中最後一項,A向我現任主管投訴:『我親口向A同事說:主管與公司B同事有曖昧之嫌』。此話對我個人造成極大之影響,導致被現任主管進行約談;但我該申明,我從未說過A指控之事,故想與A提出告訴。
疑慮:
1.A同事與B同事本身即為朋友,且經理有致電予B同事求證,是否知悉此事,B同事僅表示他與A同事已有多年共事,表示相信A同事之話。
2.因主管與B同事有金錢上之來往,我本身也為主管,曾經與A說過『我覺得該筆費用這樣使用很不妥,我覺得很不爽』,當下 有一位C同事 就說 他們就有一腿啊!!你能怎麼辦!?;我當下立即回應 你很大膽竟然講這種話,這話是你講的,不要發生事端又說我講的。
以下有幾點 想請教律師
1.我該以毀謗對A提出告訴嗎?!或是其他呢!?
2.我該收集哪些證據,可以穩固我的立場呢!?,人證(主管),物證(Email不過主管不一定會給我),還有嗎!?
3.以上述的情況該如何自保?A同事如果與C同事串共好 說我有說過,那是否會有反被提及誣告之疑慮?(我打算以錄音的方式與C同事談話中確認此事)
5.訴訟的勝算大嗎!?
我打算先寄發存證信函給A同事,如未提出回應再去警局逕行提告,如下是否恰當
敬啟者xxx
台端於民國一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以Email與電話方式向本人目前服務公司主管提及工作上之問題,並與主管說:『我親口向您提到主管與公司之女同事有曖昧之嫌』,並以不實之言論毀謗本人.造成本人名譽無端受損,此不實言論,令本人每日痛苦萬分與精神折磨,台端之行為實屬惡意毀謗.本人特書此函告知台端,台端見此函七日內請與本人洽談道歉方式與賠償事宜.否則本人將依法於本人戶籍所管轄內之地方法院.對台端提出法律訴訟,循求法律途徑處理,望君自重,希勿自誤。
拜上



前天申辦手機時發現有欠款,請門市小姐幫我查詢號碼,但那三支號碼我沒有印象而且有兩支還是連號。門市小姐說請我到警察局申請“備案”,然後拿三聯單在回去門市處理。
我照門市小姐的指示到警局備案,警員說要“報案”才有三聯單,就照警員說的進行報案。但事情實在太久了,我無法詳細精準的說出人事物,旁邊的警員就用嚴厲的口氣說:你這樣會犯了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以及誣告罪。被他這麼一兇,讓我更加緊張,好像我是犯人。旁邊警員語帶調侃說:這個慘了,你也會怕喔。不斷發出嘆氣聲。
後來筆錄做的也有點奇怪,像其中一點:
警員:你有收過催繳嗎?
我說:印象中沒有。警員就在筆錄上打“沒收過”催繳,我心想我都在外地工作,如果家人有收到沒告訴我,那這不就變我說謊?而且上面帳單地址是在通訊行旁邊。
筆錄過程中我有不斷強調事情太久我無法記很清楚,況且我也沒說要向任何人提告。過程中我女友也不斷向電信客服詢問,也有讓客服主管跟警員通話,但雙方說的有點出入。
經過一番折騰,我不想報案了,因為警員要催繳明細,客服人員說查不到,客服警員雙方辯來辯去沒有答案晾在那。筆錄還沒做完,警員說已經開案了,一定要報案。
就這樣,警員開了一個偽造文書的三聯單。現在三聯單在我手上,但這麼一弄,我也不敢請電信業者處理了。
我想請問:
我有不斷和警員強調事情太久,我無法說的精準,這樣我會犯了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或偽證罪嗎?
不是承辦的員警卻在旁影響,我能申訴他嗎?


去年八月我與甲方發生擦撞,爭執過後甲方並毆打我,過程中我並無還手,隔日我便對甲方提告傷害罪,甲方也於幾日後對我提告傷害罪,檢方約於今年三月對我方以不起訴處分,甲方則起訴,接下四月到八月便是開庭,過程中甲方說法與我完全顛倒,直到有證人出面表示我並無出手,甲方單方面毆打我,最後八月三十日判決甲方有罪,但甲方於最後一次開庭因證人出面,在判決前有認罪。
但甲方又於今年八月中又二次對我提起傷害告訴,在判決前兩星期收到傳票,但檢方已無新證據直接結案。
八月事件發生順序是,預定八月八號判決>甲方判決前申請重新審理>八月十日收到甲方二次告我傳票>八月十三日重新審理甲方認罪>八月二十二日檢方將甲方二次告我傷害直接結案>八月三十日判決甲方有罪

事情是這樣的
兩個月在網路上向賣方買了一個車燈
在下標後 對方只留一個信箱 連匯款帳號等等都沒有
於是我向他詢問帳號 這是他唯一一次回應我訊息
我通知他匯款之後 隔了幾天他都沒有回應我 我也沒收到東西
因為當時真的很急著要這個車燈 於是我先向該拍賣平台反應說可能是詐欺
又等了幾天 不太信任網站辦事的效率 於是我決定提告...
而讓我提告最關鍵的促成點是 中間他不回應我訊息 還把我封鎖了 無法在向他發出任何訊息
提告之後 警察效率很快 立刻就連絡上的對方 而對方竟然拿著寄出收據給警察看..
而且奇妙的是寄出日期竟然是警察連絡上他的那天...
不過詐欺非告訴乃論 我也不能撤告 當初是真的急過頭才萌生提告的念頭又加上他封鎖我
目前的情況是 東西我收到了...不過我下個禮拜就要去開庭
請問我這樣要賠償他什麼嗎 還是會被反告誣告...
現在我真的挺緊張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目前除等候開庭通知外,也可以先擬答辯狀,以利開庭答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們開了大樓管委會委員會議(我是財委,但扛下滿多事的,應該說有某人愛鬧事後沒人敢管社區的事,所以沒人願意當委員)
當天社區警察為了要交年度作業(說是局裡規定要親民,所以問可不可以一起參與會議)
所以互相在對方的記錄簽名(互簽),表示警察有關心我們
紀錄張貼後,某住戶十分不滿
所以自己撕掉了我的公告
他認為警察簽名是警察幫忙背書會議紀錄的內容(他不滿我們決議的內容),並且打電話去警局鬧,害警察哥哥趕緊打來拜託我們把他的名字拿掉
無奈中我重做了一份,把警察名拿掉的發給每位住戶
但備註
因某住戶擅自撕掉會議紀錄,為不影響大家知的權益,本次會議紀錄將改為發放給每位住戶,特此告知~”
本來只有張貼就好,但莫名被撕,所以只好發給大家
所以他跑去告我
事後在警察局錄了一小時筆錄,去法院法官只問了一個問題便結束,問題竟是:我不是寫要發給每一位住戶?為何告我的人沒有?我回答:因側面了解是他撕走的,我認為他知道公告內容所以沒發給他(這問題與偽造文書及損毀名譽),我問檢察官說我哪裡毀損他的名譽了?結果檢察官回我,那是他認為呀!你不認為就好。告我的人沒事喜歡找我麻煩,寫恐嚇函給我,存證信函,這次嚴重到告警局,我實在有點受不了,這樣的人怎能浪費納稅人的血汗錢,及警察叔叔, 法官杯杯的寶貴時間?如果我不反擊回去,我一定無安寧之日,請問
1.去法院問話後多久會知道被不被起訴?(我相信不會啦~但想確認我可否告他誣告)
2.如何寫狀紙?
3.流程會很繁瑣嗎?
4.這次他隨意告我不成立的話,法官會對他處分嗎

大家好,因標題無求助,所以改用問題。
這是事實而不是污衊與誣告,所以想先請問法律板上的大大依刑責該如何究責?
我過去吞下太多的事情......可我今天要說的是:我哥曾想要動手殺我。他拿刀架
再我脖子面前已經行犯意想要動手殺我!我不是沒有跟父母說,但他們卻要我放下要我
又把事情吞著下去。
1.照法律層面看這已經是歸屬於刑法案件?
2.我能向警局或法院申請測謊進行對質?(因最有利之證據 凶器:刀 已經不存在,無法指紋採樣。而我當時並沒進行驗傷)
請問我該如何直接求助於法律?是直接到警查局報案還是寫好訴狀紙到法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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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心情:
說實在我已經無法忍受這樣的家,我哥做過多少事本來是該進警持局該坐牢的......
可我今天講的事實已經不是民法或說情或講一堆叭啦叭啦的道理能解決的。我想保護自己
,可是父母長輩又要我當做事情沒有要我吞下去。
再怎麼說我也是法定公民,如果這次連警局都會吃案......
我想這人生跟這家 住著是已經沒有意義的

律師大大 您好:
對方去偽造黑青,然後去醫院出診斷證明,去警察局報案說是我打的,因傷害是刑事,己經有收到
偵查庭的傳票及對方去申請通常保護令,幸好我有錄影存證對方其實沒有黑青(在爭執時),也有去調了監視器,她外出驗傷時,是沒有黑青的,只是監視器部份警察沒提供給我,警察說怕我拿去報周刊,真奇怪,那是我提的證據不懂為什麼不能拿.
1.現在偵查庭要開,我拿出證據檢查官確定是對方偽造傷害,對方是否會有什麼刑則,傷害罪不成立,就不須要和解?還是對方必須要向我提和解?這樣我可以提出對方民事賠償(侵權)?
2.通常保護令是民事,若是不成立,是否也可以向對方要求賠償?
3.傷害罪偽造的部份我可以提出誣告,是否要在偵查時就向地院申請,因為考慮我年假不多,是否可以先不提告,在追朔期內再提告就可以?





去年11月在網路上互相攻擊,後來對方拍照存證
然後把自己打的刪除,但我還是有留一些證據
提告後對方聲稱今年五月才知道此事
但是昨天去調解的時候對方一開口就要八萬
我們當然是不接受,後來他開始哭還拿出憂鬱症診斷證明
可是他在事件以前就已經罹患,還說因為這件事他無法工作
可是我手上有他事發以後持續在工作的證明
後來金額訂在兩萬以後就要求各自簽名然後給我他的帳號
因為第一次接觸這類事件,就這樣結束了
可是因為本身低收家中還有兩位病人要龐大醫療費
而我本身也因為這件事持續有在看心理醫生,有有醫生證明
除了根本沒有錢給他以外明明證據很多卻派不上用場讓人不能接受
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取消同意和解嗎?
如果我要告他誣告的話是有辦法的嗎?
因為他在提告前後一直都有持續地在攻擊我
還是說先賠錢但事後可以反擊?

Dear Sir
目前案件:
2008年發生已私下和解之消費糾紛.於2013/8/20卻遭原告於警局提出毀謗
事由:
我於2008年底左右因為機車拋錨無法啟動
而透過機車行的道路救援請求維修
當時上午跟車行老闆告知
1.請先牽車
2.請先告知哪邊損壞+大致維修金額--->才開始維修
結果
下午尚未接到老闆告知損壞點
委請與友人一同前往機車行
機車已於車架上被拆解
老闆告知拆解原因為--->要了解損壞點
在次告知老闆確認損壞點後.
請來電告知損壞點+報價
至隔天上午中間
老闆並無任何來電告知故障問題點
隔天上午在次主動前往車行
老闆已主動將--> 原主供電迴路線組拆除+替換上備品+裁剪原迴路原件(因備品無此端口.故借用)
當場有點錯愕.在老闆當場告知.已可啟動後.
1.當場由老闆試發卻無法啟動
2.老闆改用WD40系列接點清潔劑噴入鑰匙孔內--->試發2次啟動
3.老闆告知.替換原主供電迴路原因是迴路有老化短路跡象
4.因測試啟動並非一次順利.老闆告知可能尚有額外故障零件.仍須檢測
當場繼續留車.請老闆繼續檢查修理
當晚老闆告知可以取車
前往現場取車.老闆告知以下零件損壞須替換
1.主供電迴路
2.CDI
3.火星塞
4.整流器
5.繼電器
因技術不佳而將車殼卡損破壞.改以蝴蝶扣將車殼固定
付款後將老闆判定之原有故障零件取回
因心生懷疑而自己前往其他車行測試+自己使用三用電表測試
1.主供電迴路-->老闆稱線路老化短路-->三用電表測試該線路無任何短路斷路點(目前該線路仍可正常使用)
2.火星塞+整流器+CDI-->於其他車輛上完全正常
3.繼電器-->於其他車輛上.有異常狀況
故隔天前往該店與車行老闆理論.理論時告知有錄音.老闆無法完整解釋故障狀況與檢測狀況.
但仍堅持上述零件都有損壞.於是告知老闆會將
維修紀錄+理論過程+理論錄音
全數上網給大眾公評.老闆也同意.並告知沒有人會理會此事件.<--此行為是今日事件的起因
當天整理好資料後.分別委請友人上網於論壇與電子佈告欄上發布此訊息.並同步聯絡蘋果日報
當蘋果日報收件並協助理後.老闆來電告知願意和解私下處理
約定處理時間後.由友人陪同下前往車行
老闆 替換回原來零件 + 退款 + 雙方簽下一式兩份和解書
(原主供電迴路因老闆之前有裁剪使用部分原件.在接回時.老闆直接纏繞回後.直接用膠布避免短路後接回.膠布上有老闆指紋)
替換回後.機車恢復到無法發動狀況.在友人陪同下前往另一間車行維修
另一間車行檢測後發現
1.確認是繼電器故障造成
2.火星塞有被敲擊擊扁痕跡.導致間距不夠無法放電啟動
但因已離開上一間糾紛車行.故沒有在回去理論
事件本已結束
但於2013/8/21晚11時.車行附近所屬派出所來電告知.車行老闆透過友人查得當時間文章.
車行老闆根據記憶.以及手邊留存電話.推測是我發文.要求員警協助調查.以告我毀謗
1.目前 當時和解書可能已經 忘記放在何處
3.根據記憶.當時和解書並未提到要刪除網路文章.僅就消費爭議部分和解.並請蘋果勿報導
4.員警要求我前往派出所說明.奇特的是.可能車行老闆為避免誣告.故並未告知員警我的姓名?
員警在電話中要求我告知姓名
以上為事件以及事件發生經過
還請提供建議
謝謝


請問各位精通法律前輩
我在這個月初到上海玩,途中有去按摩~
按摩完付完現金要離開時,突然被店家找人不讓我出去~
硬要我把信用卡讓店家刷~ 後來卡也被店家留下~
我回飯店後跟銀行聯絡得知已被刷了RMB20000~
我就照銀行指示去當地派出所找公安報案,公安也受理~
但我跟銀行說能否不扣款,銀行一直說不行~ 但這明顯是犯罪了~
銀行明明有權力列為爭議款項不給店家,卻還硬是扣款給店家~
現在我有與銀行主張這是犯罪行為~ 銀行有打給我說會請國際組織去調查~
但最壞的打算還是要我付錢~
我有兩個問題:
1.銀行明知我已報案,為何還要硬把錢給犯罪者呢?
2.對方(犯罪者)有機會說我誣告嗎? 因為現在也無法還原現場~

我與A、B合租一棟三樓透天,A為二房東,A、B為好友關係,我與A、B為點頭之交,一樓是A的餐飲店面,二樓為我承租範圍,三樓有兩房,由A、B分住。一日因A、B隨意帶陌生人回家過夜之故,導致我皮夾遭竊,之後再有苛扣我房租押金之事而交惡,於是找甲、乙兩人想與A、B理論,某日與甲、乙找上A、B住處,路上乙提出為防萬一發生衝突,是否要事先攜帶武器防身,我與甲沒有贊同,但乙還是逕自攜帶扳手,進屋後,我發現僅有A在家,即向A理論為何扣押房租押金之事,但A相應不理,且態度惡劣,我心生不滿,一時情緒失控,隨即與A發生扭打,過程中我本赤手空拳,但A積極反擊,且A人高馬大,甲、乙未出手前,我只能與A扭打,為了打贏,我看見屋內散置之握力棒,隨手拿起繼續與A博鬥,之後甲、乙加入混戰,甲隨手拿起屋內之安全帽,乙
則持扳手,不久A即被我們制伏。
當下打完已洩心中一股惡氣,本想離去,但我突然想起,我與A訂有一份租賃契約,內有我老家地址,我擔心A之後會依址尋仇,便要求A交付予我,但A並不甘心,一直顯露想反擊的意圖,當時我們已經沒有人想跟他纏鬥,但又不能疏忽他,擔心他會伺機傷害我們,恰好A房內有小家電數具與水果刀一把,於是臨時起意用水果刀割斷小家電電線,將A暫時簡單的綑綁,其意圖只是想牽制A的活動能力,避免衝突再發生,且限制A之後,我們亦沒有再傷害A之行為。
但由於A遲遲不願交付租契,接連虛報,拖延時間,當下我們已開始擔心滯留過久,會引來鄰居及管理員注意,久尋未果之下,於是我一時氣憤惡言相向,當A面前向甲、乙說出『A很愛掰,這裡有找出什麼,喜歡你們就拿去』,其原意只是想讓A覺得擔心有所損失,而不敢再虛報租契位置,甲聞聲並不以為意,乙則前往隔壁B房間,由於B房間上鎖,乙便踹開房門進入,此時A說出租契放置於一樓,希望我們鬆開他,方便他前去取出,但我知道一樓是餐飲店面,存有刀械之類物品,擔心A在自由身份之下,會伺機持刀報復我們,於是沒有鬆綁,並於A口中放入襪子避免A於一樓店面呼叫引來注意,後來由甲在前攙扶引導A,我在後監護之方式,由三樓緩步下樓至一樓店面處,由A指出位置並確實取得租契,回程亦是採前後引導方式,將A引領回三樓A房間,上下樓梯過程中,我與甲皆盡善保護之責任,避免A摔落樓梯受傷,期間也並無傷害A之行為,回A房後,我與甲將A安置於床邊,鬆開A部分電線,並取下A口中襪子,讓A得以休息。
此時乙從B房回至A房,告知隔壁B房找不到租契,我與甲即回應已於一樓取得,於是我們三人便準備離開,此時甲發言向我指出,此行目的只為討回公道,我前許時候說出『這裡有喜歡什麼,你們就拿去當報酬』之話,讓他覺得不妥,認為不應取人錢財,有辱個人清白名譽,我向甲解釋這僅是氣話,個人亦無取財之意,由於甲、乙並不熟識,甲擔心乙有所逾矩,交代我需特別提醒乙,乙亦向我保證,無取分文,進入B房僅有尋找租契及破壞之行為,乃為我出氣而已。
臨去前,我們擔心從房間乃至走出管理室離開社區,至少需要數分鐘,若放任A,A可能會在我們離開室內後,反鎖並開始大聲呼叫,引來週遭注意,若如此,我們可能遭管理員攔截無法離開,因此,我們離開前便將原先鬆開部分綁回,並於A口中放入襪子,使其暫時無法出聲引人注意,但我們亦擔心A於無人看管下發生危險,故電線之鬆緊度只達牽制程度,並無令A呈動彈不得之狀,亦無於A周遭擺設任何使A不敢動彈之危險物品,且再三確認A呼吸有無不適,方才離開A房,離開A房後,我與甲順勢進入B房稍稍環視,當下B房已凌亂不堪,我適巧發現B些許證件撒落一地,當下想起B害我皮夾遭竊之憤,為讓B亦感受證件遺失之苦,便將B撒落一地的證件帶走,意圖毀壞,只為使B再無找回之可能,並於隔日將全部帶走之物,一併投入彰濱慶安水道,流入大海。另一提,在我們尚未自二樓後門離開前,A已掙脫部分電線,並行至A房門口,經甲發現,喝斥A回房,A方才退回房內,我們亦就此離去。離去不久,我即接獲南昌派出所員警通知A已報案,請我到案說明。
我們到案說明供詞與A所描述之內容大致相符,惟A、B兩人另稱有數千元金額損失,故向我們提出『加重強盜』及『加重竊盜』之告訴。請問是否會成立?又如何證明我們的清白?且金額損失一事與事實不符,若經澄清,是否僅這部分得以控訴對方誣告?



律師大人您好!!
本案相關人員:
本人(討論區匿稱:粉無言)
我想提告的人(討論區匿稱:Wind)
本案發生地點:
鼎文補習班線上討論區(非註冊會員亦可瀏覽所有文章,應該屬公開場合)
本案原委(概述)過程如下:
一開始Wind因對某基本電學題目釋疑結果感到不滿,
於是揚言要通知各大媒體...等等大動作的抗議行為,
本人卻認為題目釋疑結果合理可接受,並認為Wind所堅持的答案並非正解,
於是在擔心他最後可能大出洋相的情形下,善意提醒Wind要不要再驗算看看,
或許他所認為的答案並非正解,結果他卻口出惡言...(如下所示)
[去你媽的! 幹 老子是電子系畢業的 敢質疑老子 我基電95 你媽的勒!
去查查98 學年度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 基本電學 第7題 幹你他媽 機械科的喔!]
[如果使用"腦殘"法 電阻一個個去代入 求解最大功率 你看看結果是什麼!]
以上就是他所有攻擊性的言論...很難聽吧!
(我心理實在覺得很受傷也很恐懼,最近還常失眠><)
若要詳細的經過,請前往以下網址:
http://www.ting-wen.com/DiscussCom/detail.aspx?key=17194
本案補充:
1.該討論區中的暱稱,可於每次發文或回應文章時進行任意更改!
(但是發文時有IP位置記錄,該記錄所有人皆能看到)
2.他並沒有指名道姓的罵人,但是他罵了所有質疑他的人,這樣我應該能提告吧!?
請問律師大人:
對於本案是否能以公然侮辱罪、恐嚇(針對"敢質疑老子"這句話)、
誹謗(針對"腦殘"一詞)...等罪起訴呢?
是否能請求民事賠償?
假若敗訴,會不會有可能反而被控誣告呢?該如何避免?
假若他住台北而我住台中,屆時開庭的法院是在哪裡呢(台北?台中?)?
還有什麼應該要注意的地方嗎?
ps.我並非因小事就亂提告的人,我知道這樣可能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於是在原文當中我也給了他2次的公開道歉機會,
但之後我一直沒得到他善意的回應,
因此逼不得已只好尋求法律途徑為自己與家人以及該文中所有被罵的人討回公道!
最後謝謝律師大人的耐心觀看~感謝您!



你好
事情是這樣,5/13我在夜市擺攤,我同學的男朋友(a)了一罐不明物體潑我,當時沒有報警,剛好我朋友(b)打電話給我我在哭,我就又把事情跟他說,5/17(b)約我去唱歌跟他ㄉ一些朋友,去的途中剛好經過我同學跟他男朋友一起開的鹽酥雞攤,(b)就問我要不要下去問他為什麼拿東西潑我,我就說好,於是加我約4個人我們就下車問我同學,店裡剛好有客人,他們就走向我們,因為我站比較外面, 沒聽到他們獎什麼,接著就打起來了,之後我們也沒唱歌就走了,她們現在告我及(b)傷害毀損,可以成立 嗎??我朋友也有去驗傷但是他只是一些擦傷,對方比較嚴重,而我沒有動手但被告叫梭傷害,已經到檢察署開過一次庭了,現在是送到節委員會調節,因為我覺得對方一定會趁機要求不合理的賠償,所以現在應該怎麼做對我比較有利呢??
而且我根本沒有教唆,我可以反告誣告嗎??
還有我現在還可以告那個拿東西潑我ㄉ人嗎??
謝謝回答喔


對方告我妨礙名譽及妨礙電腦使用。他在檢方偵訊時多次說謊。並且這些內容都有寫在筆錄中,他有簽名具結。
如:
1.檢方問她被我轉貼引用來證明我沒說謊的那篇他在某社團論壇的文章是否為非公開文章,一般
人均無法取得?他說謊回答說是。該文章明明是公開的。因為該文章是我用google關鍵字搜尋
到的。不是該社團會員也都看得到。
2.檢方又接著問她那我如何取得他的那篇文章?他又回答說只要註冊為會員就可取得。又說他不
知道我為何會知道他在該社團的帳號。那文章明明是公開,不是會員都可觀看。他又騙檢方說
要成為會員才能取得。
3.接著,檢方又問她說有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那篇文章是非公開的?他又回答算是半公開,只要註
冊為會員就可以看到。同一庭的偵訊,對同一篇文章是否為公開,連續3個問題。他可以說謊一
下子說非公開,一下子又說半公開,要註冊為會員才能看。明明該文章就是公開的,任何人皆
可看。
4.檢方問他是否要對我取得他稱的非公開文章提告。他說他覺得他的隱私受到侵犯。明明是公開
的文章,哪來的侵犯隱私權?
5.他又拿我臉書的文章斷章取義告我妨礙名譽〈那些文章我沒有一篇有指名道姓的〉,他指稱我
那些文章都是針對他的發文加以惡意評論謾罵。所以檢方問她說我為何能知道他在臉書寫的文
章,且加以評論?他說謊回答說她的文章只開放給她的好友,且他的臉書狀態是非公開。這也是
在說謊,他的臉書狀態明明是公開,任何臉書用戶用他的暱稱都可查詢到他。且,他的文章都是
公開。臉書文章旁都有圖案標示文章狀態。出現地球圖案就是公開,任何人都可觀看。這兩項都
很好證明。
6.檢方認為我們會起爭執是因為去互看對方的文章。兒而起因是她的一篇公開網誌被轉貼到我一
位網友的版面,所以我才看到回覆我的觀點他就留言公開指名道姓罵我有病。檢方問他這個問
題時,他竟然謊稱他的網誌是不公開的,他不知道我為何到他的網誌罵他。第一、她的網誌是
公開的,否則別人無轉貼,我沒跟他加好友也沒辦法在下方回覆。這很好確認與證明。第二、
我並沒有在該網誌的回覆中罵他。我只寫我覺得他只是在為某是找藉口,這哪是謾罵?以上是他筆錄明確說謊的部分。請問他這樣在具結簽名的筆錄說謊,是否有刑責?是偽證還是誣告?網誌部分他沒提告,但關於這部分的問題他卻說謊,這樣是否有刑責?

有位先生告我妨害名譽,說我在網路說他的產品含有甲醛...結果第一次"他字案"詢問庭時, 他卻被檢察事務官問倒... 自己承認他的產品確實含有甲醛...
經過一翻折騰, 第二次"他字案"詢問庭時, 他改說 雖然他產品有甲醛,但都是在合格範圍內! 他並提示一份他產品的SGS檢驗報告,甲醛含量是0.12ppm, 他說美國的舊標準只有0.13ppm...所以他堅持要告我到底....而且要鉅額賠償!
可是我明明記得"台灣"有自己的標準啊... 是0.08ppm... (去年才公布實施, 而且我已有調到該法條了!)
他真把我操掛了...這個大烏龍...可以提誣告嗎?
何時提呢? (等轉成偵字案的不起訴嗎? 還是現在"他字案"就可以?)
有勝算嗎?
謝謝!


您好,想請問幾個法律問題:
1.我及住戶被人檢舉於梯廳放置鞋櫃等物品,且已經數次,但我並無放置鞋櫃等物品,管委會對此也很頭痛,想請問一下,針對此亂檢舉之人是否有方法可以查明(如報警),且對其提出告訴(如《刑法》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
2.我家後陽台鐵窗亦被人檢舉(應同一人,且多次了),工務局要管委說明是否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我家鐵窗是於97年經由管委會會議決議准許設置(有會議記錄及鐵窗設置型式圖並經管委會蓋章),而當時社區規約第三條有提到「非經規約或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不得設置鐵窗、鋁窗、廣告物...」。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提到「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我家鐵窗經由管委會會議決議且當時社區規約第三條有提到「非經規約或管理委員會會議決定,不得設置鐵窗、鋁窗、廣告物...」,如此是否符和第八條第一款?若符合,那之後規約將「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刪除,是否會影響日後之效力?
另我家有5歲小朋友,是否符合第八條第二款之規定?

我今天去美妝店買用品,因為美妝店門口停滿了機車,所以我把機車暫停在隔壁金飾店的門口,
房子類型屬透天厝,當然他們門口並沒有停任何車子,也沒有什麼車庫前請勿停車之類的,地上當然是沒有任何的劃線。
等我買完東西出來時,發現我機車的位置變了,旁邊也停了一台車子,我機車的車燈裂了,和前導流板間有個很大的洞,機車左側的導流板也到處是刮痕,安全帽上也是刮痕和泥土,最清楚的是車頭上的泥土及刮痕,地上也都有刮痕。
我就進去金飾店裡詢問裡頭的老闆娘(當然在進去前我是有開錄音的)以下是對話:
我:請問一下,剛才有人移動門外那台機車嗎?(門外只有我一台機車)
老闆娘:我不知道耶!
我:那請問門外那台車子是誰的?
老闆娘:現在是怎樣?
我:請問我的機車有倒嗎?
老闆娘:倒?什麼倒?
我:不是妳移的?
老闆娘:不是我。
我:那我可以請移車的人下來嗎?
老闆娘:沒有啦!沒有倒啦!
我:不是妳移的妳怎麼知道?
老闆娘:沒有倒啦!我親眼看到他移機車的時候沒有倒啦!
我:我的機車停在你們門外,它被移動過,而且上面有刮傷,我不可以請他下來嗎?
老闆娘:沒有倒啦!是妳機車擋到路了,他車子不好停進來,他才把妳機車移旁邊一點,我親眼看到他移機車的時候沒有倒啦!
我:我知道我機車擋到你們的路是我先不對,但是我的機車停在你們門外,它被移動過,而且上面有刮傷,妳確定不請他下來嗎?
老闆娘:是妳機車擋到路了,以後不要停在人家門外啦!
我:好好好......
我出去馬上報警請警察來,老闆娘看見我在門口打電話,趕緊把她兒子從樓上叫下來,兩個在裡面一直講話,直到警察來了。
警察詢問他們時,也是他媽媽不斷的在跟警察說,是我機車擋到路了,他車子不好停進來,他才把我機車移旁邊一點,沒有倒啦!也可能是別人弄倒的阿!
而他只是在他媽媽旁邊”喔!喔!是阿!對啦!”,這算什麼筆錄啊?
我跟警察去附近調閱監視器,只有一支照著馬路的監視器,裡面沒有拍到他怎麼移動我的機車的,只知道他移了很久,才上車開車停車。
後來我去機車行修理,不含安全帽,一共修理費要2000多元。
疑問一:
他媽媽一開始裝不曉得,後來又說她什麼都有看到,我懷疑她做偽證,
後來她叫她兒子下來有商有量時,我懷疑她是教唆偽證,如果真的是做偽證,我可以有什麼做為?
疑問二:
我可以使用引導式的問法,隱瞞攝影機其實沒有拍到他移動機車時的情形嗎?
疑問三:
我有權力可以請他們母子倆分別做一次現場模擬嗎?(在無警察陪同的情況下)
如果他媽媽是作偽證,很容易就可以戳破謊言了。
還是律師建議要在警察陪同的狀況下才可呢?
疑問四:
警察說我在無證據輔助的狀況下,有可能提告不成,反而被對方提訴誣告,要我做好心理準備,
可是這構成誣告的構成要件嗎?
他承認他有移動我的機車,不是我憑空捏造的,我只是根據我在短時間之內機車被移動並損壞的事實,提告他”毀損”,況且地上除了旁邊有我用中柱停車的痕跡,只有一條用側支架停車的痕跡,而且側支架是停在痕跡的尾端,表示機車只被移動過一次,而且在他移動過後,沒有再倒下被移動的情形,我合理的懷疑是他弄倒了我的機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