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拋棄繼承的意義:
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之後,向法院表示拋棄其繼承權,亦即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包含權利及義務)。
管轄的法院: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 一二七條之一)。
拋棄人須為繼承人,即有繼承權的人,才有拋棄繼承可言,如已經出養的子女,或後順位繼承人在先順位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前,都沒有拋棄繼承可言。
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而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內外孫子、女)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拋棄繼承,須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以內為之。如已逾 三個月期間,就不生拋棄的效力。所謂知悉得繼承之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如係後順位之繼承人因先順位之繼承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人者,指知悉先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之事實之時。
拋棄的方式,須由拋棄人以書狀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如後附之拋棄繼承通知)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寄件人:(拋棄繼承人)○○○ ○○○ ○○○
函文:
收件人:(繼承人) ○○○
(被繼承人○○○於中華民國○○年○○月○○日死亡,繼承人○○○、○○○、○○○依民法第一一七四條第一項規定拋棄繼承權,依同法條第二項規定,已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 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通知應為繼承之人。)
前項書狀應附具被繼承人除戶之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之證明書)、全體繼承人之現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如後附樣式)、拋棄繼承通知書、遺產繼承拋棄書(本院例稿備索)、拋棄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書(以上均一份)等一併向法院提出。
繼承系統表:
繼 承 順 位 :
第一順位
(子女)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 (祖父母)
被繼承人○○○
配 偶 ○○○
○○○ 孫○○○
○○○ 孫○○○
○○○
○○○
○○○
○○○
○○○
○○○
在國外住居之拋棄人,如無法在國內戶籍機關取得印鑑證明,也無法到法院陳明拋棄確為其本人真意時,即應將其拋棄之意思表示作成書面,經其所在地之法院或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再經中華民國派駐外國館處驗證;或逕將拋棄繼承權書及授權書送中華民國駐該外國館處或相當機構公證或認證後,隨拋棄繼承權聲請狀附交或另補呈法院。
三、 法院的調查:
拋棄繼承是非訟事件,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以明管轄權之有無,拋棄人有無繼承權,拋棄是否一部拋棄或附有條件,是否為拋棄人之真意等?並將調查結果函知拋棄人,不另制作裁定。
四、 拋棄繼承的效果:
拋棄繼承經法院函准備查者,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亦即被繼承人死亡時,拋棄人即喪失繼承權。
拋棄繼承人之子女,並不因而有代位繼承權。但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因此子女輩全部拋棄繼承時,孫輩始有繼承權。先順位均拋棄繼承時,由次順位繼承人繼承。無後順位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時,其應繼分歸屬於其同為繼承之人。
五、 費用:
聲明拋棄繼承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律師好,很抱歉在周末假期打擾
本人於民國一零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晚上八點在豐原市豐源戲院前遭愛妮雅店員要求問卷調查入店填寫,進而推銷新台幣五萬元整的護膚保養做臉課程,全額使用元大銀行信用卡刷卡消費,回家後查詢評價發現即差,於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晚上六點進行首次退貨協商,本人同意以新台幣八千元做為產品開封賠償費,因店家以總公司已經下班為由將於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星期一晚間六點簽訂退貨協議書
本人想詢問:
1.協議簽訂過程注意事項,該如何確保簽訂後案件終結
因擔心事後信用卡無刷退仍被扣款,詢問過信用卡服務中心客服表是刷退後需三至五天才可查詢,屆時已超過七日退貨期限
2.暫時達成協議是否需要寄出存證信函
感謝各位閱讀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委任律師依契約撰擬存證信函,定期限催告建商依約履行,若屆期建商置之不理,再發存證信函請求解除契約、返還買賣價金及損害賠償,可能後續亦必須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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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勞方)與資方在今年7月約下旬時因勞退未提撥等問題進行調解,調解結果為勞方願意給付2萬5000元以及七月份月薪共4萬1千多元於七月底轉帳給我,到這邊都沒有問題。
結果今天(21日)收到對方20日寄出的存證信函,完整內容如下:
緣李○於民國102年10月至104年7月至本店擔任煎台手一職,竟私下食用炸物、蔥油餅等食物,由於員工守則及店內公告均有告知食用漢堡、吐司、蛋餅以外之食物需告知老闆,據此函求償四萬元整:請台端於函到三日返還現金或見面和解,若仍持不返還,依照刑法§335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1000元以下罰金。」追究台端刑責,希勿自誤為禱!本人特依法告訴,以維權益。
請問該如何應對比較好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回覆反駁其所稱之事實,而本件要據此成立侵占罪,應有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去年五月和朋友一起加入world gym 世界健身中心
因為我跟我朋友都沒有去運動了,因我們只去過一次,我們根本不知道有欠月費,因為根本也沒有打來催,但上個月有接到她們的法務部說要寄存證信函給我們,因為我們沒繳費,那時才知道沒繳,後來跟當初推銷我們辦的業務聯繫,她都推說她說的話沒人聽沒人會理她,叫我自己打去門市找主管,我打了也留了電話,但事隔一個月了,也沒人打來,但這中間我有打到客服,似乎打了也沒用,今天再次問了業務,她一樣給我客服電話,其實我很有誠意要處理,但她們似乎沒誠意,好像又要托我時間在繼續算會費,因為和朋友只有使用過一次而已,她們電腦都有記錄,想說能不能把欠的會費加上違約金的錢,負擔一半,因為我們也有經濟壓力 欠的會費一人約12000 違約金一人6000 我實在不想付那麼多 必敬只去過一次 請幫助我該怎麼處理 如收到存證信函怎麼辦

你好:
依教育部公布之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四條業者通知義務規定:「消費者未繳費用時,業者應依契約約定方式通知消費者定日(不得少於十日)完成繳納。前項催告期限屆滿翌日起計二十(含)日,業者得停止消費者使用其設備,待繳清費用後,恢復其權利。逾二十日仍未繳清者,契約自動終止,並依第七點規定退費。業者未終止契約,致契約仍為存續狀態者,後續衍生之費用,業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業者未能證明前項催繳通知,致消費者會員權利受損者,業者應無條件賠償,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你與健身中心之契約違反上開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是無效的,上開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會成為契約之內容。若健身中心未催繳亦未終止契約,不得向消費者收取任何費用。

您好
狀況1.漏水地點是我家廚房天花板,目前還在漏水
狀況2樓上鄰居己經不是第一次用這種手法,多年前也曾如此且也證明是故意,但因為是請樓上的其他家人出面處理當下也沒有再發生所以就算了,鄰居是個問題人物曾偷接別人的水電,在水塔倒不明東西...等,本來就是個問題人物.
狀況3剛才請警察來過可證明漏水事實時間地點,上樓敲門故意不開
ps.對方不是個講道理的人,我要走法律途徑為自己爭取應有的金錢賠償
問題1.我需要準備哪些證據?需注意什麼?
問題2.我可以請求賠償的有什麼?需準備什麼證據?我現在第一步需要先拆天花板確認漏水點,是不是也可請求賠償?
問題3因為不確認樓上住誰,我可以針對設籍在四樓的人提告嗎?
問題4剛才警察有提到就算我提告也不能證明對方是故意,至目前為止水己經漏了二個小時,若時間越長是否可以主張對方是故意呢?
問題5是不是一定要先發存證信函然後申請調解然後才能提起訴訟呢?
ps.急....有可以希望可以趕緊進入法律程序

你好:
你要先確定是樓上住戶故意或過失使你的天花板產生漏水之情形,你才有辦法依照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請先將天花板漏水之情形錄影或拍照。你要拆天花板的過程最好全程錄下來以免發生爭執。 可以請求對方回復原狀或賠償修繕費用,若裝潢、傢俱有受損害也可以請求。對方若是故亦以此種方法打擾你的居住安寧,你還可以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慰撫金)。 若不知對方之姓名,可以填寫門牌號碼或其他可以辨識該住戶之資料,請法院幫忙查明,法院會通知你補正(例如陳報建物登記謄本、戶籍謄本等)。 對方是故意或過失目前狀況不明,但不影響民事上之請求,刑事毀損罪只罰故意,提告時對方一定會否認有故意,到時候會是爭執重點。 存證信函或調解只是方便你們在進入訴訟前可以私下解決紛爭,不是強制要作,就算直接提起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還是要先進行調解。 建議你先向各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律師您好,
我孩子的前女友本(104)年5月在日本逾期居留,伊除向其友人借生活費外也無返台機票費用。伊向日本警方自首前,透過簡訊通聯(資料握有保存)信誓旦旦一定還錢,請我借錢給伊解決燃眉之急。我同情伊已經逾期居留不及早自首不行,在伊家人不理她,未還清友人借錢之前,無法離開友人家自首情況之下,我於本年6月間匯款2次共新台幣15萬元到她彰化銀行戶頭(我有保存匯款單),伊也都領出並順利自首及買票回台了。
然而她回台後開始工作賺錢卻避不和我聯絡,她家人知道她的素行也對她無可奈何。對此,我除了在8月10日寄送存證信函給她之外,接下來可以利用簡易法庭提告嗎?金額也不大,我想不聘請律師,只自行寫提訴書並提告,這樣可行嗎。對背棄信義的人,我如果沒有動作的話,我自己就是鄉愿了。此外,我可以要求簡易法院扣押她彰化銀行的戶頭嗎?她當時曾告訴我她有定存如能回台將解約還錢給我。
她家在信義路5段,我看網路資料,要到她居住地的簡易法院提告,如果您認為可行的話,我就馬上寫訴狀。還請不吝提供法律意見為感。


各位律師您們好
想請問有關於我們家承租的房子因在承租之初東西都很老舊(租很久了至少有6年),房東一直以來不願做維護及整修,先前基本上也沒有什麼大問題修繕我們幾乎都是自己處理
但星期天及星期二房間及客廳的冷氣都接連壞掉
昨天再次聯繫 房東表明不願意修 並強調當初僅承租我們房屋 並不含屋內設備
(但租賃契約內容未載明此部分 也沒有提到屋內設備的修繕是要房客負責)
目前的契約為不定期租賃契約(定期契約已於103年11月到期,未再簽立新約)
想請問是否能夠依據民法429條請房東出面處理?(寄存證信函)
另想請問,因我們並不知道房東的居住地,房東的戶籍是放在我們目前承租的地址內
這樣會不會不能影響到存證信函的部份?
以下為存證信函內容
按本人前於民國□年□月□日向 台端承租門牌號碼台北市信義區□□路□□號□樓房屋,詎於本人遷入以來,冷氣、屋內門把及門均已十分老舊。靠近廚房的房間及客廳冷氣分別於8月9日及8 月11日故障,房屋門把部分則因過於老舊無法完全鎖起,造成門鎖及屋內各處房門、門檻皆在蘇迪勒颱風侵襲期間有損壞情形。本人分別於8月9日、8月11日 及8月12日曾以電話與 台端聯絡,惟不見 台端採取修復措施,特再以本函催請 台端於三日內履行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之修繕義務,逾期則本人將自行僱請水電工修復。至於修復費用,本人將逕自本月份租金中扣除,特此通知,希待見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 當事人 B為被告人 C為相關公司
B拿C所開立的支票給A 但這些支票全部跳票 且B還錢時還要A去苦苦哀求才心不甘情不願的還部分金額
目前累計約300多萬
感覺C跟B在拖延時間 因為對方知道A沒錢可以再次請律師打官司
本來請的律師由剛開始的絕對勝訴變成現在的不看好
1.理論上在寄出存證信函時 是否可以調查對方的資金來源及進出 (A用匯款方式的) 是否只要證實A確實有匯款給B 這些錢就可以討回?
2. 因為當時B是以合資投資名義 跟他所以同事都有收錢 後續還錢時卻推託C倒閉 由原先說找不到C 現在被告才說要找C出面 現在C出面了 是否可以用支票要求對方如實償還? 畢竟是C負責公司 支票抬頭也有公司寶號


A 當事人 B為被告人 C為相關公司
B拿C所開立的支票給A 但這些支票全部跳票 且B還錢時還要A去苦苦哀求才心不甘情不願的還部分金額
目前累計約300多萬
感覺C跟B在拖延時間 因為對方知道A沒錢可以再次請律師打官司
本來請的律師由剛開始的絕對勝訴變成現在的不看好
1.理論上在寄出存證信函時 是否可以調查對方的資金來源及進出 (A用匯款方式的) 是否只要證實A確實有匯款給B 這些錢就可以討回?
2. 因為當時B是以合資投資名義 跟他所以同事都有收錢 後續還錢時卻推託C倒閉 由原先說找不到C 現在被告才說要找C出面 現在C出面了 是否可以用支票要求對方如實償還? 畢竟是C負責公司 支票抬頭也有公司寶號






您好:
我於98與名女子同居,於99年生下一名女兒。沒有結婚但我有報孩子撫養。期間四年多所有生活開銷全我支付,於去年10月協議分手。有私下簽名一張協議書,內容有每月支付2萬孩子撫養費,孩子跟母親同住。且貸款30萬給女方店做生意,汽車機車也過給女方好讓她有能力撫養小孩。她說我每月還貸款要6千從2萬的費用裡扣掉,所以每月匯款1萬3千元給她,期間有延遲,但都遲幾天就匯款了。今年七月有告知女方換工作職務薪水變少了沒辦法付那麼多,但女方不同意。而七月及八月仍每月有先匯款1萬元給她。但女方威脅我要用之前簽的協議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且要寄存證信函給我。但我真的沒辦法支付那麼多。想請問那份協議書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嗎?如果法院要判撫養費會如何計算?我該等她提告還是有什方法可以積極處理?
麻煩律師解答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所有物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惟可考慮先至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能否於訴訟前解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據「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33條規定: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一、學生於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 十五。但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超過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應退還。
二、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第八日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
三、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七日至第一日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
四、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
五、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補習班招收學生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收費超過ㄧ學期者,該學期部分適用前項規定退費,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
第一項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
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課程開始後始報名插班者,應以報名後最近一次上課日作為第一項所稱開課日,並以該課程剩餘期間作為總課程時數。
學生課程權益(時數、堂數或期間等)之認定,依雙方約定為準;未約定者,依實際開課情形認定。
學生僅繳納訂金,於開課前即離班者,補習班不得要求其補足補習班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得扣除之學費不足額部分。
2. 建議寄發存證信函給航空補習班,說明解約之意,並限期返還款項;另可向消費者保護會申訴【救濟途徑圖示:http://www.cpc.ey.gov.tw/cp.aspx?n=DE59FA49A0C5C82E、線上申訴系統:http://appeal.cpc.ey.gov.tw/WWW/Default.aspx】,該單位受理案件後,會轉請教育局辦理,並由該局函請該補習班依規定處理。
3. 銀行貸款部分,如果只是貸款未能如期清償,屬民事糾紛,不會構成刑事詐欺罪責,但建議向銀行承辦人聯繫說明困難,爭取寬限時間。
4.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回覆 曾宿明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你好!! 8/10剛剛直接打電話到補習班問解約 她說我4月份簽合約就是開課日 還說我五月份有排課表 根本沒有這回事 補習班自己排課 說電腦都有排課紀錄 是我自己不上的 也說已經超過一個月 沒法辦退只能辦停 有問題找他們法律顧問 還說我走消保吃虧的一定不是他們補習班 一定是我們 就算退也退不到一半 我有強調 有在五月份打電話給承辦人員說要解約 是他們沒消息 一直拖時間 直接回不滿意 回給他們法律顧問處理 我也只是個小小上班族 沒時間這樣跟他們耗下去 只希望有個公平合理的答案 真的像補習班說得無法解約退款嗎?我一次課都沒有參加 白白繳這個錢我寧願捐款 走消保大概會有什麼解果? 銀行那我有請她寬限時間給我了 存證信函請您寫費用怎麼算呢 謝謝您

請問律師
我爺爺於民國6x年賣一棟透天給一位顏先生,事後沒多久再別的地方居住,後來就於高雄定居,爺爺於民國100年往生,爺爺的子女是2女3男,也就是我父親上面兩位姐姐和下面兩位弟弟,後來父親與兄弟姐妹討論後由父親和三叔繼承爺爺的不動產,最近因家篷喜事,弟弟要結婚了,於是父親因手中資金不多,所以與我討論到爺爺之不動產處理方式,在與姑姑和叔叔商討,我清查爺爺當初所遺留之不動產發現有一筆道路用地,也就是上述爺爺賣給顏先生那棟透天的出入口之道路用地,後來我有去調閱土地謄本,發現上述顏先生於74年作共有物分割,把一棟透天分成兩戶,其中一間自己居住,另外一間賣給兩位蔡姓兄弟,那位顏先生於這塊道路用地也有持分,現在這塊道路用地就變成顏先生、我父親、我三叔持分共有。
請問律師以下問題該如何處理:
1.現在我們家中有意要賣這塊道路用地是應該用公告現值去出售還是???
2.那應該用存證信函請顏先生出面購買???還是蔡姓兩兄弟出面購買???
3.又或者顏、蔡兩方都不買,在沒辦法的情況下是否以我們從6x年持有到現在的關係,基於使用者付費,以地租沒付給我們情況下而用存證信函請顏、蔡先生出面處理???
4.有關於用地租問題而請顏、蔡先生出面處理之存證信函請問應該如何撰寫???
謝謝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似無法請求租金,但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以便價分割為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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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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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已近兩個多月沒付房租,因為只跟他簽一次約爾後未再簽約就變成不定期契約,我知道必須要等4個月的房租未給(包含扣除掉2個月的押金)才能請求其搬離,問題是如果我9月底一過寫存證信函催告他時可否直接就告知他契約終止,然後限期搬遷呢? 因為我怕如果事先先催告他繳租金的話萬一他繳了部分租金不就契約又存在,我就一直無法趕他走呢?
另外之前我因一時答應友人將友人的戶口暫時遷到此租屋處而沒事先跟房客告知,因此房客常常收到友人的催款等信件,為此房客有曾告知請我處理,後來我就直接把友人的戶口遷到區公所,但房客還是要求要我退還102年11月以後的所有房租(因為他目前人已不住在租屋處近兩年但東西都還再也未與我解除契約,但之前也都沒跟我說他已不住此處,讓我誤以為他還繼續住直到我收到瓦斯費,水電費,近兩年都沒繳的催款明細),我很納悶如果他東西一直遲遲不搬走霸佔著房子,那我不就要還他到他搬走的那天所有房租嗎?而且也因為戶口之事他要提告我除了退還房租給他之外還要我賠償他精神損失.

請問,我目前遇到一個很像詐騙集團的租客,對方的物品都已經放在我的房屋內了,已經付了第一個月的租金,但押金都還沒付(所以租約未生效,合約裡有註明)…目前她說她臨時有事到日本而避不見面,line裡面說她冷氣沒有關,叫我們進房間去關! 我目前怕她想騙我們進去再告我們入侵民宅之類的,也想將她留在我屋內的東西拿出去(對方也使用line叫我們把東西都丟掉),但我也怕對方告我們侵佔之類的…
我自己寫了一封存證信函,想打擾5分鐘,看這封存證信函,ok嗎?也想請問我可以直接進入我的房屋將對方的東西移出嗎?謝謝
台端於民國一0四年七月十日向本人承租新北市新店區○○路○段○巷○號○樓之房屋 ,租期自民國一0四年八月一日至一0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並約定台端應於一0四八月一日交於本人押租保證金新台幣壹萬柒千元整,租約才生效,先為敘明。 目前逾期未完成,故租約不成立!特此聲明!
另, 台端於民國一0四年七月保管本人所有之上述房屋之鑰匙,立有通訊應用程式為憑,台端已答應將請同事寄還,特函請於民國一0四年八月十四日前寄還本人房屋鑰匙,若未依約定歸還,只好推定台端不願歸還本人鑰匙。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侵占罪規定,法定本刑五年以下,此為公訴罪,請台端自行參採!


律師先生/小姐你好
小弟在104年6月3日跟新房東簽訂租300坪廠房合約並訂雙方協議事項也以付押金9萬,要簽定合約前有在三強調屋主點交時間(因為要跟原本承租舊屋主說提起退租)並隔天也跟原本舊屋主告知,新房東也同意約定在104年7月20交屋給承租人,在104年7月21做第一次點交當日現場還很淩亂無法點交給我,新屋主有口頭告知一定能在104年7月30完成點交,本人在104年8月4在做二次點交舊房東還是法點交給(我每次點交日都有錄影存證)房東一直拖交屋時間也未履約協議內容包況隔間電表水表等等事項都尚未完成,一邊舊房東以退另一邊有無法點交廠房給我(蠟燭兩頭燒),當下就跟他說你以嚴重違反交屋時間及未完成當初協議合約內容違約在先,本人提出解除合約並要求退還押金9萬,告知屋主後有口頭說押金可退.但是整理廠房費用需要負擔,(當初簽訂合約有注記整理費用由屋主承擔)。請問律師我真須負擔他所說整廠費用?要如何寫存證信函內容告知屋租退換租金解除合約? 勞你了 謝謝


律師先生/小姐你好
104年6月3日跟新房東簽訂租300坪廠房合約並訂雙方協議事項也以付押金9萬,要簽定合約前有在三強調屋主點交時間(因為要跟原本承租舊屋主說提起退租)並隔天也跟原本舊屋主告知,新房東也同意約定在104年7月20交屋給承租人,在104年7月21做第一次點交當日現場還很淩亂無法點交給我,新屋主有口頭告知一定能在104年7月30完成點交,本人在104年8月4在做二次點交舊房東還是法點交給(我每次點交日都有錄影存證)房東一直拖交屋時間也未履約協議內容包況隔間電表水表等等事項都尚未完成,一邊舊房東以退另一邊有無法點交廠房給我(蠟燭兩頭燒),當下就跟他說你以嚴重違反交屋時間及未完成當初協議合約內容違約在先,本人提出解除合約並要求退還押金9萬,告知屋主後有口頭說押金可退.但是整理廠房費用需要負擔,(當初簽訂合約有注記整理費用由屋主承擔)。請問律師我真須負擔他所說整廠費用?要如何寫存證信函內容告知屋租退換租金解除合約? 勞你了 謝謝

您好:
我在今年5月4日承租了一個店面創業開店,6月才開始營業,7/28卻看有人來丈量劃地,好奇之下問了那位大哥是在做什麼,大哥告訴我你們這裡是重劃區,9月會公告搬遷
我隨後到地政局詢問,那裡的確己經在103年5月召開過說明會
{仲介部份}
仲介於我看屋時乃至簽約後都沒有告知我以下事項
2.未告知這地段為重劃區
{房東部份}
1.因需辦理營業登記,需向房東拿房屋稅單,(要了快一個月才給)拿到以後才發現房至所有權人另有其人,也才知道原來我是跟二房東簽約,我的會計師說,出租人與房屋所有權人不同人不能辦理營登,除非有房屋所有權人簽署給資產公司的同意書才可以辦理,6月8 日我請會計師直接跟房東說明要同意書的用途,房東也說會給,至今,已經二個月,多次向房東要,都一直推託,造成我無法辦理營登,免用統一發票及商業火險等事務.
2.房東同樣沒有告知店面為重劃區的情形下,是否已為詐欺之行為?
3.至今都沒有看到房屋所有權人簽署給資產公司的同意書,此租賃合約是否可以主張無效?
我想請問,我知道房東可以主張至政府公告的公文最後期限日才可以視為契約終止日,但拆遷已經是事實,我覺得已經沒有在此地經營的必要,至多半年我一定得走,我拿了自己的房子貸款認認真真的開了這間店,該花的都花了,不該花的也花了,已經可以看到的損失已經快讓我崩潰,我沒有想求償,我只想求去,因此,
1.在房東(資產公司)沒有告知且至今拿不出所有權人的同意書的情形下,我可不可以主張契約無效或解約?
3.因為合約上都是不利我的條款(真的遇到了才看懂在寫什麼)為保障自己的權益及為以後可能發生的訴訟留下相關證明,是否可以以上述事由寄存證信函給此事件的關係人(仲介,資產公司,房屋所有權人三人)?

我是單親媽媽育有2個孩子 哥哥升國一妹妹升小一 孩子們跟生父姓(有認領) 我與孩子生父同居13年一直有實無名 直到去年一月辦了婚宴 禮金也全由男方收去 孩子生父遲遲不願和我公證 到了去年底11月中發現孩子生父外遇 並被孩子生父足出家門 南下找我姊暫時投靠 誰知道 3天後孩子生父傳line要求我把孩子帶走不然告我棄養(監護人是我) 當下我不是怕被告棄養 而是想念起我懷胎10月一手帶大的他們 我立馬北上接走他們 去年12月我與孩子生父一直電話聯絡 爭取撫養費 孩子的爸答應並承諾一個孩子一萬 (有錄音存檔和line簡訊為證) 在今年一月2月有按時給付孩子撫養費用 3月開始搞失蹤 換電話讓我找不到 並且四處毀謗我 說他有每月按時給付撫養費 是我瘋了! 我在上星期寄了存證信函給孩子生父 要求他給付著6個月他未付的撫養費 誰知道他也寄來存證信函 反咬我 說我攜子離家並要求我賠償他13年的付出 250萬 還有交出孩子的撫養權! 請各位律師幫幫我 我求助無門啊!我現在該怎麼做 能保住孩子 又爭取得到孩子們的撫養費??!!


請幫幫我!你們好~我是單親媽媽育有2個孩子 哥哥升國一妹妹升小一 孩子們跟生父姓(有認領) 我與孩子生父同居13年一直有實無名 直到去年一月辦了婚宴 禮金也全由男方收去 孩子生父遲遲不願和我公證 到了去年底11月中發現孩子生父外遇 並被孩子生父足出家門 南下找我姊暫時投靠 誰知道 3天後孩子生父傳line要求我把孩子帶走不然告我棄養(監護人是我) 當下我不是怕被告棄養 而是想念起我懷胎10月一手帶大的他們 我立馬北上接走他們 去年12月我與孩子生父一直電話聯絡 爭取撫養費 孩子的爸答應並承諾一個孩子一萬 (有錄音存檔和line簡訊為證) 在今年一月2月有按時給付孩子撫養費用 3月開始搞失蹤 換電話讓我找不到 並且四處毀謗我 說他有每月按時給付撫養費 是我瘋了! 我在上星期寄了存證信函給孩子生父 要求他給付著6個月他未付的撫養費 誰知道他也寄來存證信函 反咬我 說我攜子離家並要求我賠償他13年的付出 250萬 還有交出孩子的撫養權! 請各位律師幫幫我 我求助無門啊!我現在該怎麼做 能保住孩子 又爭取得到孩子們的撫養費??!! 麻煩你們幫幫我 拜託~

請幫幫我!你們好~我是單親媽媽育有2個孩子 哥哥升國一妹妹升小一 孩子們跟生父姓(有認領) 我與孩子生父同居13年一直有實無名 直到去年一月辦了婚宴 禮金也全由男方收去 孩子生父遲遲不願和我公證 到了去年底11月中發現孩子生父外遇 並被孩子生父足出家門 南下找我姊暫時投靠 誰知道 3天後孩子生父傳line要求我把孩子帶走不然告我棄養(監護人是我) 當下我不是怕被告棄養 而是想念起我懷胎10月一手帶大的他們 我立馬北上接走他們 去年12月我與孩子生父一直電話聯絡 爭取撫養費 孩子的爸答應並承諾一個孩子一萬 (有錄音存檔和line簡訊為證) 在今年一月2月有按時給付孩子撫養費用 3月開始搞失蹤 換電話讓我找不到 並且四處毀謗我 說他有每月按時給付撫養費 是我瘋了! 我在上星期寄了存證信函給孩子生父 要求他給付著6個月他未付的撫養費 誰知道他也寄來存證信函 反咬我 說我攜子離家並要求我賠償他13年的付出 250萬 還有交出孩子的撫養權! 請各位律師幫幫我 我求助無門啊!我現在該怎麼做 能保住孩子 又爭取得到孩子們的撫養費??!! 麻煩你們幫幫我 拜託~


已兩個月未繳房租,當初房客留的資料,電話已變成空號,戶籍地是他之前租屋的地址,有去拜訪過,管理員說早就搬走了,那邊有收到一堆法院寄來的文書,警察也來找過他,都找不到蹤影.留的公司名稱地址都是假的,有依照地址去做拜訪,根本沒這家公司.留的另一個聯絡人[他說是他女友]手機一直轉語音信箱.前幾個禮拜租屋處也收到地檢署的公文,是他的名字,不知為何會寄到這邊,當初他有提到要遷入戶籍,不過當下已被拒絕.所以那封公文已退回.
之前有詢問過派出所,他說警察不介入這類民事案件,若要開門請全程錄影.但詢問里長,她說合約必須公證,不然就要走訴訟.不然會造成侵入.
補充一下,因為有獨立電表在公共區域,有觀察過都無大幅度變動.之前有去敲門也無人回應.所以研判無人在家,但又怕在屋內出事,所以想趕快處理[若只是無人那還好,房間空著是沒關係,怕的是不知道裡面發生什麼事情]
目前要怎麼處理會比較完善?


各位律師您好:我想請問,我阿公有五個兒子,阿公約2年前中風,先由我父親(排行老三)及大伯及四五叔叔,輪流照顧,約1年多前四叔不知如何跟二伯協調,由二伯照顧,今年6/26二伯未經我同意,並自行將阿公從台中帶至花蓮療養中心,並告知療養中心是經由我介紹而入住,療養中心當下只電話告知我,並通知我說,我二伯表示由我保管我阿公的證件及往後有重大決策,如需送醫送至慈濟醫院,由我負責,我當下告知社工並表示我並不知情阿公轉至花蓮及要入住,並詢問社工我二伯人呢?社工表示已搭飛機回台中,我告知社工我並不知此事,且我不保管阿公證件及不做阿公生命重大決策,社工電話表示盡到告知責任,我先到花蓮社會局詢問,社會局人員表示可依特殊案例先行通報,但社會局人員打電話給療養院時,療養院人員表示因我二伯已付第一個月費用,並無棄養及置之不理,故無法可行,因社工通知,我有前去探視阿公,後續皆有探視阿公,7/2我寫存證信函寄給我二伯及療養院表明我不保管阿公證件及不做阿公生命重大決策,及後續療養費用我不負責,請療養院找尋我阿公的五個兒子負責,7/31療養院表示我阿公發燒已4日,且燒至40度,問我是否送醫我說同意就醫,並也送至慈濟醫院,現我因存證信函我不知是否該探視我阿公,我也不知道如何處理後續,我希望可依法申請向我的叔伯及父親,一起出面處理及費用負擔,(我阿公入住療養院及住院我有通知四五叔,他們皆表示並不是不處理,是希望依法大家平均分攤)現今8/4阿公要出院,我現不知道如何處理及有哪些管道?(大伯:無子女,二伯:5個子女,皆未成年,父親:我和妹妹都已婚有各自家庭,四叔:1個兒子已成年,五叔:無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