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設定抵押權必須有債務為前提
針對自己的特留份固然可以設定
不需經過其他人同意
但是如果是虛設債務而設定
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
確認抵押權無效
這樣就可以塗銷了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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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你先跟他好好說
是共有的就不可以只有你用
要協議分割
如果不聽你就發存證信函給他
不然就提告要他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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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姑姑不道德的手段取得土地(以下稱為甲土地)與建物的所有權,但其方前的土地(以下稱為乙土地)為其他4人擁有所有權(我父親(A),母親(B),大叔叔(C),堂叔(D))。
2.住在那個區域的人,皆須仰整此乙土地進出,包含我家(住路底)。
3.姑姑於98年11月,不知道用什麼方式,取得乙道路的使用權同意書,內容為"立同意書人A、B、C、D等四人持分各1/4共有座落於乙土地,目前現況已供為即成道路之用,已鋪設柏油路面由公所養護在案,合先敘明。茲同意該地為無償供甲地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及其關係人永久通行、不為設障阻礙、不作他用,及政府單位在該道用地用施設改善交通或排水、用水、用電等措施時,不收使用費。
前記同意事項效力及於供役地、需役地土地所有權人之受讓人、繼承人、法定代理人;緣為恐口無憑,特立此土地提供道路使用同意書為憑"
4.姑姑現在要在甲土地蓋房子,但因為其趕自己的親弟弟(我小叔叔)睡豬舍,並且出言恐嚇我家人說:"你們住路底,小心我斷你們進出的路!!”土地前的乙道路所有權人,看不下去,想要收回道路的使用權,請問,有辦法收回使用權嗎?
5.若無法收回使用權,是否可不同意姑姑在乙地上挖地設置其房子的排水等工程以及乙地上任何的建物設施??
6.可否限制姑姑不可以將其車輛停在乙地?
7.乙地的所有權人,可否使用乙地?
8.可否將乙地賣給第三人,此同意書即會喪失效力?
我們家族的人原本感情很好,但自從姑姑不當手段取得甲土地後,就很少跟大家來往,原本家族的人念在手足之情才立了道路使用的同意書,簽立同意書時,本想說親兄弟姐應該不會相互殘害,才信任由姑姑打的同意書內容,結果姑姑枉故手足之情,實在讓人看不下去,才決定採取反擊,還請各位律師們幫幫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該同意書仍具有效力,若雙方無法遵循該同意書之約定,則只能透過法律途徑來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您好,我曾經跟親戚間共有五位合夥開立公司,現今公司因虧損連連要結束營業,五位股東內我和老板佔大股,其他三位是小股,但我因為有卡債問題,所以在公司變更股東後,把我的名字除名(但後來聽說在股東名冊內有我的名字,我上經濟部商業司查是沒有,這點我也想要請教律師是否有隱藏股東這個東西.....),開立公司十幾年以來只有頭幾年有開股東會,後來都沒有開,算一算應該開不到五次股東會,現在他寫了一張從開立公司以來所借的錢(他借錢時都沒讓任何人知道他跑去銀行借貸,近期三年都跟銀行借貸100萬,且沒人知道他薪資是多少錢,帳都是老板做的,也沒人知道公司到底賺錢還是賠錢),然後來跟股東要錢賠錢,因為股東都是親戚所以其他人都是已經賠錢了事,所以現在叫我賠錢,我一定要給嗎?不給是否會有法律上的問題產生.....另外如果上法院我會輸嗎?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沈律師您好:
當初開立公司型態為股份有限公司,可是目前就是所有股東都拿錢出來賠錢了事,所以他現在還一口咬死我硬要我拿錢出來(因為我跟他都是股份一樣多,但是在公司上他是老板,我在裡面就是領薪水當職員,沒有我說話的餘地),可是我銀行都欠債了,目前進入債務協商,怎麼會有多餘的錢拿來給他,而且有在親戚間聽到風聲他要上法院提告,真的不知道這樣會不會因此讓他勝訴然後要拿更多的錢出來賠他,他叫我們再拿錢出來是因為說公司近年來都陸續跟銀行有借貸,每年借貸100萬元左右....他當時只有將所有向銀行借貸的錢用便條紙寫出來(我有影印下來),並沒有任何證明哪間銀行還剩多少債務,甚至連將公司機器賣掉的錢還有下半年的尚未到期的應收應付票據都尚未寫上來,然後就要所有股東拿錢出來賠他....

家父弟弟於十多年前搬出該屋
祖父於幾個月前已過世
目前屋主為家父
田地為兩兄弟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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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問題:
Q1.請問家父弟弟有權要我們搬離這間房屋嗎?
Q2.請問家父弟弟若要強行進入屋內驅離,我們是否有提告權?
Q3.請問家父弟弟協商以某價格賣出該屋,若家父不願意,家父弟弟可以自行變賣嗎?價格方面是家父弟弟所提供,是否不可考?
Q4.若家父要把該屋買下來,價格方面是由雙方達成共識而定,或者是由第三方公證的價格決定?
Q5.若無法達成共識下,該屋居住權是屬於屋主還是兩兄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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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地問題:
Q1.若家父想在某塊田地上建設,需要經過家父弟弟同意嗎?
Q2.若家父弟弟想變賣某塊田地,家父不同意,是否就不能變賣?
Q3.若雙方都不同意任何一方對該田地有任何作為,是否田地只能閒置不能有所作為?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父親及叔叔共同繼承遺產(房屋及農地),則目前房屋及農地為您父親及叔叔公同共有,您可請求法院分割遺產為分別共有,或至各縣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聲請調處成分別共有或分割遺產,待為分別共有後,再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案由背景:
土地狀態: 土地共有 (當初超過 3 人以上, 目前已約10位共有人) 我方占有比例: 約為1/2 地上物建築: 目前靠路邊的土地由我方合法取得申請房屋建築執照並完成建造 (但建築物占地面積稍大於土地持有面積)問題:
問題一: 共有人之一王父於民國八十年與家中長輩協議要放棄其所屬土地所有權, 但書為由我方提供對價金錢買回 (但合約中王父只提到要放棄其所屬之土地所有權, 並未詳列我方購買之金額, 該紙合約當初也有透過代書來簽立). 當初雖有簽下這一紙契約, 然家中長輩因對法律知識缺乏, 未立刻透過法律程序對該契約進行保全動作, 致使該王父之土地所有權在法律上仍屬於王家. 如今二十幾年過去了, 王父也已過世, 但王父之繼承人仍想主張原有之土地, 請問: 我們當初的確花費一筆金錢取得對方的土地所有權, 而對方也立下放棄土地所有權給我方之契約文件. 但因為當初家中長輩並沒有依該有的法律途徑將對方之所有權進行移轉, 請問當初雙方簽屬的這份契約是否仍屬有效? 或者, 有何方式可以進行救濟? (其中, 目前這塊土地的土地共有人除了王父, 尚有其他人, 而且當初王父在與我方簽立放棄土地所有權給我方之時也並未通知其他共有人) 問題二: 如同案由背景所陳述, 地上物之房屋所佔有之土地面積大於我方原有持有比例, 請問將來如果要進行分割時, 我方是否會被要求拆屋或割讓?謝謝您的回覆!



警方想申請監聽 至少要有何證據和相關文書
例如3個月前ㄉ(單憑一份筆錄一名毒蟲所提供筆錄指證向A女(無販賣與勒界前科)買500元K他命和兩包毒咖啡.B男(有販賣前科.假釋5月才剛過)的女朋友因為沒A女真實姓名且是透過B男才認識他女友A女..而偵辦的其中一警員聽到B男名字原來就是當年偵辦B男販賣毒品成立案件ㄉ警員...通知B男到案說明?**(請問何未說明?是否就該做筆錄ㄌ?)ㄝ因此聽B男說此案還是此筆錄共有6名嫌疑人?!其中包含另外兩兄弟的姓名.和B男姓名還有他女友B女在通訊軟體的外號!!另外兩名姓吳跟陳吧?!B男訴說不少與警方聊天內容.."(至於其內容較無關標題省略")...說B男向警言證實7月投資餐飲店屬實!早就沒"亂搞"了且和女友ㄝ只是吃K而已..等一派輕鬆樣!說警察保證女友A女沒事....ㄝ聽他們討論檢察官不相信B男無涉嫌販賣等類似言語..而傻傻的A女ㄝ只是乖乖得聽信男友B男ㄉ話..沒ㄑ想太多....月初B男與A女分手了...卻在快月底ㄌ街道B男(前男友)電話見面談此事.而此事在"通話內容"重點就有談到!!見面時從B男口中得知"確定"A女電話被監聽???"可能"要去做筆錄ㄌ...A女當下ㄝ不以為意..因前男友B男一樣口訴說不會有事等...只是A女隔天問朋友討論..才察覺自己好像已可被購成販賣!! *PS.A女是在戒癮治療中(緩刑兩年)ㄉ名單..都有正常地檢報到採尿ㄝ快完成需到醫院上滿13次課程....* 請問警察..要如何連絡A女到案?.可拘提到案嗎?...A女是否直接被撤銷戒癮治療案件因為以上實在很多疑點....且前後矛盾....笨笨ㄉA女無法律常識與和警方機關熟悉...傻傻ㄉA女請教略懂法律朋友分析..要A女友心理準備!並不單純!被監聽 和監聽譯文 怎會是A女名下一支才新買用半年ㄉ號碼? 要監聽無需先有犯罪證據ㄇ?急急急.....


事情發生如下:
兩年前我男友(以下稱甲男)在照顧父親時,因父親需要做化療,但在場並無其他兄弟姊妹,所以自行決定簽了化療同意書,但父親還是過世了,也欠下了一筆為數不小的醫藥費。
後來眾兄弟姊妹及母親,皆指責甲男就是因為簽下了這份同意書,才會負債,所以眾人都說要甲男自行負責。
後來,母親找到了乙女說可借款給甲男,但條件是須跟甲男結婚。甲男相當不願,但因為醫院不斷持續追債的情形下,不得已只好簽下借據,而借據上也載明需將借據上的金額還清才能解除婚姻。
後來前往登記的時候,因為甲男實在過於不甘,故不願前往登記,而由母親及乙女前往登記結婚。
之後,甲男想把債務解除,所以想把家產賣掉一部分以還清債務,才發現原來已故父親已將土地登記為分別共有,兄弟姊妹們都有,就他沒有,但乙女有。
我的問題如下:
前往登記結婚的是乙女及母親,因為跟戶政事務所的人有認識,所以可以登記成功,但若調出資料比對字跡即可發現,那字跡並非甲男的。請問是否可向法院提出無效婚姻之訴?(民法第982條) 如果可以提出無效婚姻的話,那母親是否會惹上偽造文書罪?能不能不追究?畢竟年事已高,身體微恙。 當時同意讓他們登記的戶政人員,是不是也有過失責任問題?我們不想追究這些,只想讓婚姻無效而已,這樣可以嗎? 乙女的借據有載明需將債務還清才能解除婚姻,請問這借據有效力嗎?能不遵從嗎? 父親生前已辦理財產贈與給子女,甲男在父親過世時,過度傷心,無心管理債務之下簽了讓渡財產同意書給乙女,請問可反悔嗎? 既然是父親的醫藥費,為何眾兄弟姊妹(五名)及母親可以不用幫償還?他們都已經接受了父親之財產,那醫藥費可以不用還?只有甲男一人還?這何其有理? 乙女已接受甲男的財產,那甲男還需要還借據的錢嗎? 甲男可以拿到財產特留分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述如下:
前往登記結婚的是乙女及母親,因為跟戶政事務所的人有認識,所以可以登記成功,但若調出資料比對字跡即可發現,那字跡並非甲男的。請問是否可向法院提出無效婚姻之訴?(民法第982條) 可委任律師具狀提起訴訟說明甲無結婚之意願。 如果可以提出無效婚姻的話,那母親是否會惹上偽造文書罪?能不能不追究?畢竟年事已高,身體微恙。 偽造文書為非告訴乃論,可說明不願追究相關刑事責任,若法院職權告發相關犯罪,甲男仍可與母親和解,母親若八十歲以上亦可減輕其刑。 當時同意讓他們登記的戶政人員,是不是也有過失責任問題?我們不想追究這些,只想讓婚姻無效而已,這樣可以嗎? 可說明僅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而不願追究其他刑事犯罪。 乙女的借據有載明需將債務還清才能解除婚姻,請問這借據有效力嗎?能不遵從嗎? 該關於婚姻之載明無效,惟借據仍為有效。 父親生前已辦理財產贈與給子女,甲男在父親過世時,過度傷心,無心管理債務之下簽了讓渡財產同意書給乙女,請問可反悔嗎? 若無證據說明為被脅迫,似難主張為無效。 既然是父親的醫藥費,為何眾兄弟姊妹(五名)及母親可以不用幫償還?他們都已經接受了父親之財產,那醫藥費可以不用還?只有甲男一人還?這何其有理? 醫藥費用甲男可向父親之繼承人及母親與其他兄弟姊妹請求平均分擔之。 乙女已接受甲男的財產,那甲男還需要還借據的錢嗎? 似可主張以甲男分配到之遺產數額清償對乙女之借款。 甲男可以拿到財產特留分嗎? 甲男仍有分配到遺產,僅登記為乙女,可向其請求返還甲男之遺產,惟乙女有甲男之借據,可能主張抵銷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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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意見:
答:可。
2.如果可以提出無效婚姻的話,那母親是否會惹上偽造文書罪?能不能不追究?畢竟年事已高,身體微恙。
答:提出確認結婚無效之訴。偽造文書等罪?有可能,但如果無人提出告發的話,司法機關是不告不理的。
答:同上,因為結婚登記已成為結婚之生效要件,而非單純之戶籍登記,戶政人員可能有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問題。
4.乙女的借據有載明需將債務還清才能解除婚姻,請問這借據有效力嗎?能不遵從嗎?
答:以結婚之身分行為,作為借款之條件,若被認為是違反公序良俗,則婚姻部分無效,借款部分有效。
5.甲男在父親過世時,過度傷心,無心管理債務之下簽了讓渡財產同意書給乙女,請問可反悔嗎?
答:不行。
6.既然是父親的醫藥費,為何眾兄弟姊妹(五名)及母親可以不用幫償還?他們都已經接受了父親之財產,那醫藥費可以不用還?只有甲男一人還?這何其有理?
甲男本無清償「全部」醫藥費之義務,縱使簽具化療同意書,亦然。
答:已故父親已將土地登記為分別共有,兄弟姊妹們都有,就甲男沒有,但乙女有。問題:已故父親在生前為何會將財產登記在尚未與甲結婚的乙女分別共有名下?這算是乙女已接受甲男的財產嗎?
若甲男是問題中之父親之子,當然可以主張特留分之歸扣。

各位律師平安
我是社工.想幫我的族人問一下問題,離婚協議書內容如下:
一、子女之監護:
(一)女兒監護權為女方所有,與女方同住,男方有足夠探視權,但有喝酒 行為後不得見面,以不影響女兒生活作息為主。
(二)禁止至對方工作場所談論任何事務。
二、財產之歸屬:
(一)婚後所購買汽車及共同擁有之存款無條件讓給女方。
(二)房屋成交後先付房貸之款項及男方父母先前代墊拾萬元房貸,剩餘款項屬共有款均分給男方及女方。
三、贍養費及慰藉金之給付:
(一)房屋成交後,執行每個月給付給女方之女兒教育基金玖仟元整至法定年齡。若有一個月未給付,可由法院執行薪扣款給女兒帳戶。
(二)房屋買賣成交後,餘款存入女兒:王妍琳之帳戶為教育基金。
上述:
◎男方薪資不高,月薪28,000元,每月支付房貸18,000元,水電費管理費 3000元,若再支付女兒教育費9,000元,男方根本無法生活。
問:教育費可以下修嗎?
◎離婚已一年多,男方至今未履行教育付的部份,目前已收到女方寄來『家事法庭通知書』。
問(一):男方可以以離婚協議書第二項第(一)點作辯駁嗎?(因為房子還沒賣出去,另離婚協議書上也沒註明賣屋期限)。
◎第二項(二)上是說房子賣了要均分,但第三項(二)的條件裡,卻又讓男方完全沒有錢可以拿。
問:可以調整嗎?例如:房屋分三等份,一份:女方、一份:女兒教育基金、一份:男方。
◎可以增加,帶女兒回家與男方或男方家人一起生活的條件嗎?

想請問我的土地賣給了一家建商,但是建商只給了我一張上面印有8月**日的商業本票的定金收據影本,可是我並沒有拿到任何的現金,結果建商當初是說8月31日要簽署合約並付訂金,但是當日確沒有出現只委託仲介說日期改為9月簽約,就給了我一張跟之前給我的訂金收據一樣內容的資料並自行將上面的簽約期限改成9月還在上面寫下一些當初不再定金收據上的內容,修改處亦只有買方的印章並無賣方的印章,而我始終都是拿到影本,故我方以此理由寄出存證信函要求解約。現對方委託律師對我發出9月簽約未到場?同違約需賠償買方雙倍的金額,想請問我現在該如何處理?難道買方8月31未到場就不算違約嗎?雖然他說有請中間人事先通知,但是我從來都沒有接到通知,是直到現場發現另外3個賣家已到現場而仲介只給了我資料就叫我趕快離開?試問我連與會的內容都不知道,這樣也叫買賣雙方達成協議嗎?都沒有
因為訂金收據上共有4個人簽章,只有我一個人主張解約,且買方直到簽了訂金收據才告知要用我們的土地去貸款,要我再簽約當天將印章,權狀,身份證都交給他,試問這種合約要怎麼簽,且我一毛錢都沒有拿到,買方一開始就不老實為何我不能解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當然會朝自己有利的說法去主張,但是否如同他們所述的情形,仍應依實際情形及條文約定來看,本件應有其複雜程度,且對方又是經驗老道的建商,建議您也應循求專業人士協助您解決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且就一兄弟子孫有辦理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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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上寫著其中條例:
X、本院審酌兩造分割意願、土地現況、對外通行條件、整體土地之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認系土地依附圖及附表二所示分法分割後,A等X人應給付原告補償金XX元,B等X人應給付原告補償金XX元。
X、末按因共有物分割事件訴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係因分割共有物而涉訟,兩造之行為均可認按定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禦權力之必要,又分割共有物之訴,乃形式上形成之訴,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分割方法之拘束,故實質上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本院審酌兩造各自因本件分割訴訟所得之利益等情,認定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以其如附表1所示之應有不分比例分擔,始為公平,附此敘明。
X、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X、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一項前段、第80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
不好意思文長混亂如有錯字見諒,
想請問,
3.如果我們不想要賠償這分割補償金,因為誰也沒有土地所有權、也沒人要繼承,但是當初也沒有拋棄繼承,現在如果不賠償是否可以請求土地變現的方式?
謝謝各位辛苦的看這篇文章,感謝大家的幫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已判決,則若判決確定即會受拘束,當然若您們對於判決內容不服,應於期限內上訴,並在上訴審中提出您們所要主張的方割方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已判決,則若判決確定即會受拘束,當然若您們 ... (恕刪)
且按照分割比例補償給原告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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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請問拘束指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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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他要負擔三分之一的訴訟費用嗎?
2.如果我們這些繼承人不想去辦理土地繼承(不要繼承土地),會有甚麼措施來執行嗎?
3.如果在這階段可以主張要拋棄繼承嗎?((爺爺已過世兩、三年)是否來得及?)
再次感謝各位辛苦地看完文章且費心思的解答


現因老父仙逝本人繼承該房屋,3樓見本人年輕可欺,本人日前收到法院調解通知,原來係3樓鄰居以3樓前後陽台漏水,引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指因其前陽台漏水,要求本人容忍其進入、使用本人4樓房屋,而本人不得拒絕(聲請狀指其家漏水「僅能」從本人房屋進入)又指其後陽台漏水,指本人5樓建物係違建,應屬「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部分」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第7條規定,不得拒絕其進入、使用。
然本人房舍及5樓建物均已30年以上之老舊公寓(建物)是否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又5樓建物鄰居皆知本戶占有使用已逾30年以上,本人房屋並未漏水,又如何能證明「僅能由」本人房舍及頂樓建物進入才能達到檢修之目的一途?本件協調聲請3樓住戶係「醉翁之意不在酒」想藉合法的法院協調結果,達到合法行使5樓堆放雜物及大型廢棄物之目的,協調勝了有法院判決勝訴效果,輸了對他也亳無影響,顯然有高人指點,本人年輕學識淺薄,想請教律師在協調會上應如何攻擊防禦,及注意有何陷井,才不會讓其奸計得逞,維謢自身權益,謝謝您的回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情形仍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雖然您違建可能列為緩拆,但仍不影響提他共有人使用之權限,若對方提出所有物返還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似對您不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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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如果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所定之比例,就可以賣,不用後母同意,但應提存價金給後母。
2.如果確實過於低價,則後母可主張優先購買權,
除非後母可以證明因此而有損害,才可以請求賠償。
參考法條:
土地法
第 34-1 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 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 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 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 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 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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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車庫若未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則可以主張排除侵害,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各位律師、網上的大大您好,家中的外婆前幾日收到強制分割的訴訟單,要分割一塊共有土地,但現在我面臨到一些問題,麻煩請到強制分割的訴訟單能幫我解答。
問題一:什麼是強制分割?
問題二:強制分割若一人不同意,可以分割嗎?
問題三:我聽說若被告不同意原告分割案,被告要提出另一個分割案,而被告要提出另一個分割案,就必須請律師提另一個分割案,這是對的嗎?不能自己提嗎?
問題四:一個人只能提一個分割案嗎?提多個分割案的話,請律師的錢會多收嗎?
問題五:原告說他的律師費要大家一起出,訴訟單好像有寫到,可這樣是對嗎?那原告律師費可以大家出,被告不行嗎?
問題六:如果說強制分割不用大家都同意就可分割,那強制合併不也是這樣嗎?






您好
分割案件都會牽扯比較久
因為人多意見多
而且必須提出分割方案
有時需要補償方案
分割方案寫得好
容易被法官採用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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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繼承了一塊農地,農地上有一間違章建築
但是我把違章建築出租了(當時我還不知道是違章建築)
對方知道是違章建築反而更囂張還故意違約
我去告他違約要求"遷讓房屋"
不過都因為是違章建築無所有權狀不符合民法第 767 條所有物返還
法官是說違章建築是我爸爸蓋的
爸爸去世之後我只能繼承建物的"事實上處分權"而非"建物所有權"
所以我只能將建物出租卻無法要求返還
因為是違章建築所以我又告對方"拆屋還地"
但法官說建物是我爸蓋的,不是對方蓋的
雖然是違章建築未辦保存登記,但仍屬爸爸的遺產
我和姊姊未將建物列入遺產分割協議之範圍
所以我和姊姊都擁有違章建築的"事實上處分權"
對方沒有,所以我告對方"拆屋還地"並不合理
又說拆屋係屬於處分行為之一種,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
應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即我和姊姊二人均同意,始得為之。
後來此建物也被檢舉,縣政府有開出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判決應予拆除
我有將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影印並加上存證信函寄給對方
要求對方配合我拆除違章建築
但對方卻不理會,還態度囂張說要縣政府來拆才能拆 還自稱自己是屋主
而我也已經祭出拆除行動,當時戶政人員也有到場
但是對方卻百般阻饒,我拆完的部分對方又私自蓋回去
所以我去告他"竊占"
但檢察官說有租賃契約在所以不構成竊佔
並說違章建築主管機關為地方政府
違章建築的問題要由縣政府來解決
但縣政府那邊又推說你那有租約要司法解決
之前對方還超出租用範圍,硬是占用我的土地
我告他"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
法官也確認租用範圍僅違章建築主體並不包含土地
所以判我勝訴
現在問題來了
違章建築已被檢舉並開出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判決應予拆除
但對方又不讓我拆該怎麼辦?
目前縣政府也知道我的處境所以暫時不會對我開出罰單
但租約到期對方不搬故意拖時間 到時縣政府開罰單又該如何?
如果我以"土地所有權"告對方以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所有權妨礙除去請求權
再加上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我和姊姊都擁有違章建築的"事實上處分權"
姊姊也同意我拆除違章建築,如果這樣告勝算大嗎?
還是我強行自行拆除違章建築,讓對方去告我違約損害賠償(就算對方穩贏也無所謂),反正租金很少,如果強行這樣做行嗎?
我不想為了對方和那少少的租金去冒險繳罰金
而且我也不想讓我的土地上還存在違章建築
我要剷除我土地上的違章建築
除了我上述想的方法還有其他能馬上解決違章建築的方法嗎?





您好
這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當面談會較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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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當中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我住家為連棟式透天,共有2排,我為前排,靠馬路。對面後方則為擋土牆。兩排共用一中庭且同一個管委會。
現對面修繕,為求方便計畫使用吊車吊掛建材經由我家屋頂吊掛到修繕點。(用搬的需人工且距離較遠)。請問針對以上條文,我是否不得拒絕?若對面鄰居欲使用預拌混擬土,而混擬土輸送管欲經由我家,我是否也不得拒絕呢?另外條文內的"必須"定義為何?是否若有其它方式替代或解決就可拒絕?是否修繕戶或管理委員認定為"必須"則住戶就要依條文處理。
以上感謝撥冗解答。謝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應區分兩點來看:
1、由於您的社區屬於獨棟透天厝所結合之社區,因此屋頂也算您自身的專有部分,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必須進入或使用您的屋頂時,若在修繕工法上不經過您的屋頂無法修繕,或者修繕上將遭遇重大困難者,經他住戶釋明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您不得拒絕,然而根據同條第2項規定,他住戶進入或使用時,應選擇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您因此所遭受之損害,換言之,您給他住戶方便,對方也要特別注意不得損害或盡量不擾民的方法為之。當然,如果您不認同他有這個「必須性」(也就是您認為他有其他方法可以解決者),亦可拒絕他住戶進入或使用,待對方請求主管機關或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建議:若同意對方進入時,應該即時蒐證(拍照或錄影),避免自身受有損害時,無證據可茲請求)
2、並非修繕戶或管理委員會認定有「必須」時,您就必須配合,必須從客觀上來看,若有其他方法或途徑者,您可拒絕他進入,又關於他住戶專有部分之修繕,依法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無置喙之餘地,必須是共有部分或設置管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才有說話的空間。
3、建議若與對方無法協調者,得撰擬一份存證信函給對方,告知對方應行之義務及責任,若欲進一步了解,請來信或來電洽詢,亦可備妥資料至本所諮詢,謝謝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龐波國際法律事務所
陳彥彰 律師
J.lawkeeper@gamil.com
TEL:(02)2331-8009
FAX:(02)2331-8829




您好
繼承人每個人的法定應繼份都一樣
無法多取得
除非其他人願意給他比較多
分割是之後的事情
不會因去辦理登記而有差別
遺囑可以減少或增多應繼份
但前提在於不侵害特留份的狀況之下
有需要可以聯絡
為您規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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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建商之主張並不一定會成立,您應繼續與建商斡旋,以爭取更有利之地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繼承了一塊農地,農地上有一間違章建築
但是我把違章建築出租了(當時我還不知道是違章建築)
對方知道是違章建築反而更囂張還故意違約
我去告他違約要求"遷讓房屋"
不過都因為是違章建築無所有權狀不符合民法第 767 條所有物返還
法官是說違章建築是我爸爸蓋的
爸爸去世之後我只能繼承建物的"事實上處分權"而非"建物所有權"
所以我只能將建物出租卻無法要求返還
因為是違章建築所以我又告對方"拆屋還地"
但法官說建物是我爸蓋的,不是對方蓋的
雖然是違章建築未辦保存登記,但仍屬爸爸的遺產
我和姊姊未將建物列入遺產分割協議之範圍
所以我和姊姊都擁有違章建築的"事實上處分權"
對方沒有,所以我告對方"拆屋還地"並不合理
又說拆屋係屬於處分行為之一種,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
應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即我和姊姊二人均同意,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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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的問題要由縣政府來解決
但縣政府那邊又推說你那有租約要司法解決
之前對方還超出租用範圍,硬是占用我的土地
我告他"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
法官也確認租用範圍僅違章建築主體並不包含土地
所以判我勝訴
現在問題來了
違章建築已被檢舉並開出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判決應予拆除
但對方又不讓我拆該怎麼辦?
目前縣政府也知道我的處境所以暫時不會對我開出罰單
但租約到期對方不搬故意拖時間 到時縣政府開罰單又該如何?
如果我以"土地所有權"告對方以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所有權妨礙除去請求權
再加上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我和姊姊都擁有違章建築的"事實上處分權"
姊姊也同意我拆除違章建築,如果這樣告勝算大嗎?
還是我強行自行拆除違章建築,讓對方去告我違約損害賠償(就算對方穩贏也無所謂),反正租金很少,如果強行這樣做行嗎?
我不想為了對方和那少少的租金去冒險繳罰金
而且我也不想讓我的土地上還存在違章建築
我要剷除我土地上的違章建築
除了我上述想的方法還有其他能馬上解決違章建築的方法嗎?




您好:
1. 雖然依民法規定,子女對於父母負有法令上扶養義務。但是否構成遺棄罪依不同情況而定,若您父親身體硬朗,可以自己照料自己,又或是有其他人照顧,則可認定父母根本非無自救力之人,並不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之直系血親尊親屬遺棄罪。因為刑法遺棄罪規定,必須是對於無自救能力之人,不盡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導致有不能生存之虞,如果還有他人幫忙,不致危及生命,您父親即使提告遺棄罪,也難以成立。
2. 另依民法規定,若父母對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由子女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者,子女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如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子女扶養義務。因此您可依上述理由以及經濟狀況不佳等,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3. 因此這段時間您必須蒐集相關證據,證明您父親未盡扶養義務,包括匯款記錄、其他親戚為人證等。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
本案可能只能減免撫養義務
難以完全免除
當然如果以訴訟實務來說
可以先主張免除的
關鍵在於對方有無法證明他曾經撫養你
如果無法證明
你是可以主張完全免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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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Kiki 的發言內容:
承上述,經與家人(媽媽和二位哥哥)討論,對於長久以來對子女不聞不問的父親,皆無意願扶養,目前已回覆台北士林地方法院,不參加調解,直接訴諸法院。
關於舉証父親無正當理由無扶養子女,一、父親無法提供任何匯款給母親記錄。
父親年輕時是高薪族,當初與母親的離婚協議書上記載,父親需每月提供五萬元膳養費,但父親只曾給過一萬元現金,之後就無提供任何匯款扶養我們,當然我們亦無法提供任何匯款記錄;與他第三任妻子離婚,亦是因為家暴(不確定他前妻有無醫院驗傷單),最後他第三任妻子不堪父親毆打,最後訴請離婚。
二、因得不到必須扶養之生活經費,導致子女必須被迫提早出社會工作。
大哥為減輕家中經濟負擔,國中畢業即唸軍校,我從小到大亦是靠領清寒優秀獎學金和打工完成大學及碩士學位,可作為証明他無給予必要之生活經費,導致子女必須提早出社會工作的証明嗎?
此外,父親的生身子女共有六位,如無法免除不扶養之義務,是否能要求法院判定應該均分以示公平呢?
再者,第一任妻子生的兩名女兒,因改嫁而改姓了,當初父親有打官司爭取扶養權,後因官司拖太久而放棄其監護權,但有贈送兩棟房子給她們當作扶養補助;我母親的離婚協議書,父親卻未依約按月給予五萬元膳養費,若無法免除扶養父親之義務,可否要求追討過去二十年之膳養費呢?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還是可以嘗試主張完全免除,但 ... (恕刪)
所有義務人泛指有血緣關係的子女就算嗎?父親第一任妻子再婚,讓兩名姐姐改姓,亦讓改嫁的對象以領養方式領養姐姐,是否她們就能免除在義務人的行列呢?而第三任妻子,育有一名18歲女兒,他應該也是不聞不問,多年來也沒照顧她,由於她目前尚在求學中,無謀生能力,法院是否免除直至她出社會工作後才要分擔扶養父親呢?
此外,父親家族有高血壓病史,現在應為68歲,如果他現在身重病或無法行為自理,法院可能會如何判定?因我目前亦有小孩要養,現在也在負擔房貸,薪資扣除後可支配餘額不多,先生是否會因為我的緣故必須扶養我的父親(因夫妻財產合併申報),明年打算請育嬰假在家照顧小孩,無收入僅有每個月領政府育嬰補助,這種狀況還要負擔扶養費用嗎?


回覆 Kiki 的發言內容: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另外提問,當初父親與第一任妻子離婚時,父親同意將名下唯一一棟房子過戶給第一任妻子,是否可以作為有負擔扶養第一任妻子二名女兒的扶養費証據,反之,我母親與父親離婚,父親未依離婚協議書上所載明每月膳養費五萬元,相形之下比起來,若法院論其婚生子女皆需均分其扶養父親之義務,我和哥哥是否能減輕較多呢?
另外詢問,父親和母親婚姻中,騙母親沒錢負擔第一任妻子膳養費,要求母親名下的一間房子,以房屋買賣名義過戶給他第一任妻子,事實上並未收到他第一任妻子之匯款金額,母親自覺受騙上當,但事發已近三十年了,有無辦法向他前妻索討騙得之房屋,另外父親欺騙母親過戶的行為,有無辦法替母親討回公道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