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問各律師:
我在今年七月的時候在虛擬寶物交易平台買了帳號,可是過一陣子我又轉手賣人,當時我只是跟買家說我已經沒玩那遊戲,所以我不會再登入帳號,若有可能也是第一賣家做的,有被強行登入帳號可以找我討論,我有第一個賣家資料能提供給你,我也在賣帳號時跟他說過這是二手帳號交易後有可能發生的事情也跟他提過,原本有個切結書我也在還沒交易之前跟她說過因為不是我原本的帳號,所以我無法提供,但這些我全在交易前就跟他說清楚了,他也認同才開始交易,那遊戲本身註冊的資料不能更改密碼可以,但是只要有資料都能找回,當時交易我有把所有資料都給他,他也先改過一次密碼現在我的買家被我的賣家強制登入帳號 可是我的買家知道帳號不是我盜的卻執意要告我詐欺跟妨礙網路使用的那個罪只因為我是他的賣家 這樣能被成立嗎 我只有17歲 真的很害怕 也不知道該怎麼做,那個遊戲因為是私人做得所以不會幫忙查詢IP位置,這樣我會不會只因為我是賣家就被定罪.......
Ps 這隻帳號總共有3人玩過 分別是 我 我的買家跟我的賣家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代書很有可能構成刑事詐欺背信偽造文書等相關犯罪,建議您委請律師撰寫告訴狀向其提起告訴。民事部分亦可起訴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又為避免代書將房地移轉於善意第三人,故建議可於起訴後向承辦股聲請核發起訴證明,以向地政機關為訴訟繫屬登記,並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板上的律師群,您們好:
我是總公司的HR,業務之一為辦理離職作業,只有總公司設有HR部門,公司在其他各地約 6-7 個據點,如要離職,需先至線上系統填寫離職單後、再至總公司辦理手續-各部門簽核流程、欠款、交接事項確認完畢後,才算完成離職手續。
事情是這樣的 ...
8/13 下午有一名同仁前來辦離職手續,因為我沒印象也沒聽說此人要申請離職,所以根本也不知道他要離職的原因或經過,以下對話:
我:有上系統填寫離職單了嗎?
同仁:沒有
我:(看了下他帶過來的資料離職日期是寫 8/8) 因為你還沒辦完離職手續,所以依規定是算 8/13 離職、不是 8/8 哦!
同仁:你有沒有問題啊,主管叫我做到 8 號,你現在跟我說什麼算到 8/13,我要去勞工局告你哦!
我:不好意思,因為你手續還沒辦完,而且也沒有填寫離職單,我們這邊完全不知道你要離職 (接著,我電話跟他主管確認,也告知因為手續沒辦完,所以是認列 13 號離職,他主管也同意)
同仁:主管叫我做到 8 號,你有沒有問題啊
我:那為什麼 8 號不回來辦,直到13 號才回來辦?而且沒有填離職單,是什麼狀況,為什麼要這麼趕,就叫你做到 8 號就好?
同仁:主管就說我配合度不佳啊
我:(因為他態度不佳,一直說我有沒有問題啊) 可以請你講話客氣一點嗎?
同仁:怎樣,你錄音啊、來啊、來啊
我:算了,你不用填單了,我會處理
同仁:(作勢要離開)
我:東西繳一繳,你才可以離開
同仁:(繳交打卡卡片、名片後,作勢要離開)
我:還有制服,也要繳 (因他才到職1個多月,公司在新人報到時,有發放兩件制服(免費),但如到職未滿一年即離職,需繳回全部的制服→ 這在報到時、員工手冊、新人訓練、離職辦法中皆有闡明)同仁:(只繳還一件全新未拆封的制服)
我:咦,是兩件才對哦
同仁:你腦袋有沒有問題啊、有沒有智慧啊,我上班不用穿?怎麼還兩件全新的制服?要把穿過的、舊的繳回哦,我還是第一次聽到,你是第一次做人事啊,連這都不知道 (PS. 我已做人事 5 年多,來這公司 1 年多,就被升遷,能力可受公評... 他這麼說,已嚴重侮辱我的專業)
我:從頭到尾我都沒說"全新",我只有說兩件!而且你穿過的繳回,我們都會再送洗
然後他就離開了,過程中一直說我有沒有問題啊,而且口氣非常兇且大聲,一副要打人的樣子,辦公室為開放式場所(共有 6 個部門),在場的還有兩個部內同仁,他對部內另一男同仁說話十分客氣,但一轉頭對我說話就是兇狠。
離開後,還打電話回來給部內另一男同仁,叫男同仁轉告我,如果他的薪水有少,他一定會去勞工局告我!
他兇狠模樣,我一直歷歷在目,搞的整個下午心神不寧,無法專心工作、還嚇哭了,心生畏懼,害怕他會不會來堵我 ... 但我只是做我該做的事...
(1)腦袋有沒有問題、第一次做人事啊 → 告 公然侮辱,是否成立?
(2)針對他對部內另一名男同仁說話客氣,卻對我大小聲,是否有法條可告?我覺得他根本是看我女生好欺負啊!
(3)提告後,他是不是也能得知我的個人資料(姓名、地址、電話等等)?還是會保密?我怕他報復
(4)在場有兩位證人,如果我告他後,有需要傳喚證人時,但他們不願作證(有些人就覺得麻煩、少惹事),我是否就會告輸?(因為無法證實我說的是真是假)



您好
以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出賣時
才有所謂優先承買權
至於他如果只是要賣他自己的持份
恐怕並無此問題
何況只是出賣持份
會買的人不多
但畢竟房屋問題比較大
還是去問律師把狀況說清楚比較妥當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結合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士等專業人士一起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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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對方的人數及持份總和, 他們可以不經你同意即把整塊地賣給別人(即使是只出賣自己持份, 也要通知你是否優先承買). 若金額過大無力買下, 對方是可以出賣後把你們應得的款項提存的

您好,上個月才遇到一家公司每天要求我工作近12小時(原訂時間為8小時),假日還要求我去加班(騙說可報加班),而且上班四週期間為公司代墊了近5萬元,已過1個多月仍有1萬9000元左右未還給我,在職時的工作日報、打卡紀錄、代墊發票的照片及刷卡紀錄我都有留。我已經向勞工局申請調解,且同樣受害員工共有約10位要一起在本週開調解會,請問: 1.公司未歸還我代墊款,是用來買電腦/螢幕/UPS用在客戶端的。拿了我的錢去作為公司賺錢的事又不還,這是否有違反民法、刑法等其它法律(例如詐騙,侵佔財產等)? 若公司堅持不還,因東西我都知道在那些客戶的那個位置,可否申請扣押或拿回實物不給他們使用等作法呢? 2.公司欠許多員工薪資,若公司堅持沒錢可還,或是要再拖個二、三個月(有人已經拖了二個月以上了)該如何逼公司還錢?一定要轉向法院提告嗎?若公司要開本票或支票等是否可接受(我是只想電匯至我戶頭)? 3.公司已付不出薪資,還一直在104等網站徵人,可否強制他在還完全部積欠薪資前不准再以公司或相關子公司名義徵人呢?這樣只會讓受害者愈來愈多。 4.公司自訂了一些內規,像考積不佳可扣10%薪之類的。若公司蓄意將我們這些向公司討錢的員工的考績全部打最差,全部扣10%,該如何阻止他作這事? 5.因有打卡紀錄,每日超時及假日的加假費也要討回,但若申請資方一口咬定那是責任制,員工自已自願加班的,與他無關,是否有方法可以破解? 6.若調解會資方未到或是調解失敗,下一步需告上法院,該要怎麼作?另外因為大部份受害者已經在下一家公司上班,如果上法院要常請假,搞不好又會丟掉現在這份工作,是否有更好的方法?總不會因為這樣又縱容這家公司亂搞,產生更多的下一批受害者吧!! 請各位大大協助小弟這些問題,謝謝。




您好
如同上開黃律師所述
判決確定前夫妻與子女的狀態都是維持一樣
但是我想你會特別問到監護權問題
大概是因為你與小孩同住卻與男方分居
或者你有意帶小孩離開
但對方有監護權你不知道該怎麼用理由拒絕他將小孩帶走
我建議你可以這樣表示
因為已經進入訴訟程序中
而你目前為主要照顧者
非主要照顧者之監護權人必需要與主要照顧者協商探視方式與時間
否則是不能隨時探視
但建議你可以限定他在你家探視
可是絕不能拒絕讓他探視
如有搶奪小孩狀況就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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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經過:
我曾是房客由於房東當初簽約上電價寫1度5.5元,租約第三個月被房東說服 因台電夏季起開始調漲電費,所以房東必須租任房客每戶電費都必須一律調漲為1度6元,引起我與房東為了電費而糾紛,房東態度及反應非常惡劣,我詢問了一些朋友居家電費是1度2.多元至3.多元,當下的我直奔向房東理論,為何簽約書面上電度1度是5.5元房東擅自修改並沒李行合約內容走,加上房東很反感房客去申報怎麼政府補助等等.... 另我多想、於是在尋求資訊下及的確政府有租屋補助等等.....不過房客申請會影響到房東未來的稅問題,也許這點讓房東很反感 我與房東洽談三次都破裂於是被房東惡意逼迫遷離,我一氣之下去國稅局檢局 懷疑房東逃漏稅以及交易糾紛 (我有附上房東整棟建築實際拍攝照片等等 建築內所有建設照片及整棟內構 有幾間房間及套房) 在舉發說明內容有寫到1~4樓 共有三十幾間套房制出租 舉法房東逃漏稅有承辦也有稽查人員去查證,當下房東馬上找上我跟我理論為何要檢舉他,於是局面完全破裂,房東回應非常惡劣、嗆聲有錢就可以搓圓 前幾天收到國稅局公文 內容:涉嫌逃漏稅辦理情形乙案,本局稽徵所業經查核完竣,的確有漏報租X所得,符合稅務違章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免予處罰,請 查照。 看到公文內容 我整個傻眼,的確有漏報 為何還罰不到房東?免予處罰?? 我立即打去國稅局詢問案件 回應我說當初舉法 說明內只寫我承租的一間房間作為逃漏稅 所以的確漏稅(20幾萬)這是國稅局的人說的 國稅局的人被我問到說不出話來,說話吞吞吐吐不敢給我承辦人姓名讓我很難追查案件下文,一直跟我說案件已在進行處理 檢舉日期:去年年底拖到這月中旬才收到最後一個公文書 如果一間房間漏稅二十幾萬 約40間房間不就高達一千萬?? 為何房東可免予處罰??? 請求助 律師們 解說 這個案件如果找議員 立委 陳情及蘋果曝光 是否有效??

主題分類填選 問題標籤填選可能有誤請見諒,第一次詢問求助
事情經過:
我曾是房客由於房東當初簽約上電價寫1度5.5元,租約第三個月被房東說服 因台電夏季起開始調漲電費,所以房東必須租任房客每戶電費都必須一律調漲為1度6元,引起我與房東為了電費而糾紛,房東態度及反應非常惡劣,我詢問了一些朋友居家電費是1度2.多元至3.多元,當下的我直奔向房東理論,為何簽約書面上電度1度是5.5元房東擅自修改並沒李行合約內容走,加上房東很反感房客去申報怎麼政府補助等等.... 另我多想、於是在尋求資訊下及的確政府有租屋補助等等.....不過房客申請會影響到房東未來的稅問題,也許這點讓房東很反感 我與房東洽談三次都破裂於是被房東惡意逼迫遷離,我一氣之下去國稅局檢局 懷疑房東逃漏稅以及交易糾紛 (我有附上房東整棟建築實際拍攝照片等等 建築內所有建設照片及整棟內構 有幾間房間及套房) 在舉發說明內容有寫到1~4樓 共有三十幾間套房制出租 舉法房東逃漏稅有承辦也有稽查人員去查證,當下房東馬上找上我跟我理論為何要檢舉他,於是局面完全破裂,房東回應非常惡劣、嗆聲有錢就可以搓圓 前幾天收到國稅局公文 內容:涉嫌逃漏稅辦理情形乙案,本局稽徵所業經查核完竣,的確有漏報租X所得,符合稅務違章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免予處罰,請 查照。 看到公文內容 我整個傻眼,的確有漏報 為何還罰不到房東?免予處罰?? 我立即打去國稅局詢問案件 回應我說當初舉法 說明內只寫我承租的一間房間作為逃漏稅 所以的確漏稅(20幾萬)這是國稅局的人說的 國稅局的人被我問到說不出話來,說話吞吞吐吐不敢給我承辦人姓名讓我很難追查案件下文,一直跟我說案件已在進行處理 檢舉日期:去年年底拖到這月中旬才收到最後一個公文書 如果一間房間漏稅二十幾萬 約40間房間不就高達一千萬?? 為何房東可免予處罰??? 請求助 律師們 解說 這個案件如果找議員 立委 陳情及蘋果曝光 是否有效??
各位律師您好:
我的問題如以下
我住的地方屬集中型住宅,我們社區有分公寓大廈跟別墅區,我住在別墅區.本社區的地下室車庫僅有一個出入口,進了地下室車庫後,別墅區各戶有獨立車庫,公寓大廈區的停車位分為B1和B2則在車道進入後另一區.
在我的地下室車庫鐵門外有車道以及一塊空地(查證過原始設計圖,該地應屬我們的迴轉道,該地沒有任何約定專用,管委會也拿不出任何產權證明),該塊空地及車道和我住宅建物的土地是連在一起,也就是說,整筆土地屬長方形狀.
在土地權狀的部份,此筆土地經過鑑界沒有任何分割,也就是說此筆土地從我建物最後方的擋土牆一直到對面鄰居的牆面為止都在我的土地範圍內,權力範圍全部屬一分之一.也就是說,若以實地查證,我的土地除了建物所屬的部分,還有車道部分以及此塊爭議的空地.
我在99年買下該處,100中旬開始,管委會不斷宣稱地下室為公共空間,因此要將我土地權狀以內的該塊空地畫成停車格租給其他住戶,在我不同意之下,管委會依舊故我將我該塊土地畫成機車停車格.
請問諸位律師
根據查證,管委會沒有任何產權文件或權狀來證明該塊土地屬管委會所有,他們僅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法來宣稱地下室就是為共有,完全不將土地權狀放在眼裡,那麼該塊空地真如管委會所言是公共空間嗎?如果是公共空間,那麼管委會就有權不經過地主同意而擅自決定該塊土地的用處嗎?如此情況我該採取怎麼樣的方式才能自保我的權益呢?
在此先感謝各位律師的回覆

您好
早期因為地下室沒有獨立產權
所以屬於公共空間
但如果您有土地權狀
這當然就不是屬於公共空間
建議你可以採取相關作法
第一
發函給管委會
第二
你在該處貼上地籍圖及所有權狀
表示如果有人把此處私人土地當作自己的亂停
你們會依法處理
第三
先去找地政機關確認土地範圍
如果管委會依然故我
你就去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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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發律師存證信函至管委會,請求限期返還土地,若屆期對方仍置之不理,可對管委會提出刑事侵占告訴及民事返還土地、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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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父親於103年2月1日過世,留有部份土地,母親還在,含我總共有7個兄弟姊姊,其中我二哥已於7年前過世了,留有1子,自我二哥過世後我二嫂就小孩子回娘家,也從未連繫(刻意不接電話),我?父親過世至今我們有親自到二嫂家,但是對方刻意不出面,並且也接電話(第一次打有通有接電話,後續都不接),後續也有請民意代去她家,但是對方只回(我不協商也不分割,就是要你們什麼都辦不了),所以我們土地已經去辦理公同共有了,我的問題:1.我母親不是可以繼承百分之五十嗎?為何地政所不讓她登記?2.我們其他7人同意分割協議,可以自行辦理分割嗎?3.我二嫂先自我二哥過世後,就沒有跟我們有往來,連我父母親都是我在照顧的,可以取消她(二哥的小孩)的繼承權?好多的無奈~父親走了,還讓我母親如此心煩~請各位律師們幫幫忙!非常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因包含您有七位兄弟姐妹,加上母親的部分共八人皆為父親之第一順位繼承人,且雖二哥已過世,但二哥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仍可代位二哥享有代位權。惟您母親亦可於繼承分配前,主張對您父親有夫妻間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當然須符合剩餘財產分配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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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有幾個問題想請教一下:
小弟有一筆土地與鄉公所共有我與公所持分都是1/2,在土地上一部分是我自己的房子,另一部分是第三者A的房子現在也正居住,我不是很清楚當公所將土地給他們使用的名義是甚麼,可是我知道第三者A每年都有繳交補償金給公所,現在想要跟法院申請強制分割,有幾個問題
1.所謂強制分割,是只要所有權人有提出請求都可以執行嗎?還是需要有甚麼條件
2.土地強制分割,我跟公所都有畫一張分割示意圖但雙方都是以自己為考量所以分割方式不盡相同,到時候法官會依甚麼樣的原則來裁判呢?
3.因為第三著A的房子是臨路,而我的房子目前非臨路在裡面,有提議分割時要開闢一條道路
,方便進出,我是希望開闢一條6米道路,公所是希望4米道路,這個部分在法庭上我要怎麼爭取才會比較有利呢?
4.8月初就要開庭,因為第一次上法院也沒有請律師,有甚麼地方還需要注意的呢?
感謝各位先進幫忙 ~~ 感激不盡


阿公生前有一土地,上有4層。3樓在30年前已過?我媽,故我媽已有3樓和1/4的土地持分。現
一阿公過世,土地和1,2,4樓為繼承人我媽和舅舅各半,公同共有。(無分割因協議分割不成)。請問是否要先主張判決分割,還是可以按我媽的土地和房屋持分較多(媽有3樓故持分為5/8, 舅舅只有3/8), 可自行向仲介放售,有買主有興趣買時,以存證信函通知舅舅優先購買我們5/8持分(按買主價錢),十天如無回覆,便可賣給買主,之後按持分分錢給舅舅?(不須經判決分割?)
另外如大家產權各佔一半,便不能私自主張買賣,只能經法院申請判決分割,然後選共有物分割或變價分割,如共有物分割後,便能賣到自己的土地和獨立分割後有100%持分的房子?謝謝解答


如土地A上有一房屋,3層相連,土地B有4層,可獨立租出。(都為阿公之物,繼承人為我媽和舅舅)
阿
公未過世時土地A為阿公和舅舅兒子住,土地B的2樓為舅舅住,土地B的1,3,4樓租出,阿公收租金,而土地A和土地b的2樓因為自己人住,阿公都無收舅舅和舅舅兒子租金。現在阿公過世,阿公的土地A和土地b都變成舅舅和我媽公同共有,但土地B的1,3,4樓租金都他們拿了,土地A(舅舅兒子住)和土地b的2樓(舅舅住)他們都?交一半租金給我媽,我媽是不是可以民事訴訟,向舅舅和舅舅兒子提出遷屋之訴?同時向他們租給別人的房子提租金得利不當?因為不想不清不楚,打算向法院申請判決分割,分割共有物,把產權弄清楚好就不會有一半的問題,我們可以請仲介管理好分割清楚好的土地和房子,所有以上的都可同時進行對不?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三樓為B單獨所有,則三樓之土地持分亦為B單獨所有;就一二四樓及加蓋五樓與一二四樓之土地持份,為A與B公同共有,若無法協議分割一二四樓及加蓋五樓,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一二四樓及加蓋五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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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想請問一下
我有個朋友犯了七件盜竊案
他總共有三份判決書
第一份在103/03/28發出主文為:
共伍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第二份在103/04/29發出主文為: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第三份在103/06/30發出主文為: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照字面上看來第一份判一年,第二分判九個月,第三份判40天想請問一下第一份是五個按件一起判,但第二個按件明明在第一個判決書中就有出現,為什麼又要再一個判決書呢?第三個按件是別的,他到底總共被判多久呢?其實在7/6有私底下問過監獄人員,監獄人員是說再三個月就差不多可以出來了!可是最近收到他寄給妹妹的信,上面都是寫需要再三年,因為是朋友不是三等親內無法見面想請律師幫忙分析,到底這樣是被判多久?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均可易科罰金,原則上只要繳交罰金即無庸再執行徒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以及你的分割計畫書
你的書狀要說明為何要用拍賣的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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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名稱:
企業住所住址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第一條合夥宗旨
第二條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第三條合夥期限:
1.合夥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
2.如拆夥需甲方及乙方達成共識,不可無正當理由則叫另一方退夥或拆夥。
第四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甲方合夥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新台幣____________元。
2.乙方合夥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新台幣____________元。
3.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或以金錢結算。
第五條盈餘分配與須知:
1. 《嘉義縣私立福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總資產為 ,甲方佔 ,乙方佔 。盈餘分配,甲方 %,乙方 %。以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如需轉住民去其他機構照護,需依照顧天數分配收費金額。轉出之住民,移轉新成立機構,乙方得可分配10%之利潤。
1.入股:?需承認本合同;
?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股:?需有正當理由才可退股;
?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股;如因此原因退股,則須歸還賺取之盈餘。
?退股需提前_____個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退股後以退股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
結算;
?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股,給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1.____________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是:?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2.其他合夥人的權利:?參予合夥事業的管理;?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3.在基本合理範圍內,仍舊聽從(甲方)合夥人的指揮調度。
4.合夥人在合夥正常經營範圍內的一切行為,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如超越權限的行為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則由該合夥人個人承擔。
5.在執行合夥業務過程中,因合夥人的過錯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全體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6.在民國103年8月1日之前之債務,一概由甲方負責承擔。民國103年8月1日之後之所有相關費用,則由甲、乙方依合約總資產%比例分攤。
第八條禁止行為:
1.未經各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3.禁止(甲方)合夥人在大量增資。
4.如各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甲方)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合夥事業不能完成;?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代書)參與清算;?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第十條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訂立並之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其他
第十四條: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夥人(甲方及乙方)各執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第十五條:經營期限
2.如合夥需變更字號、經營場所、範圍、修改合夥協議,延長經營期限,入
夥和退夥等均應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依現有法規處理之)。
.第十六條:附則
1.本合夥協議由全體合夥人一致制訂,生效後對全體合夥人具有約束力。
2.經全部合夥協商一致,就未盡事宜和以上條款修訂、補充合夥協議。
3.本章程經全體合夥人簽字後生效。
(甲方)合夥人:____________
(乙方)合夥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



第一塊(A),有4層房子,外面還有5平方米的公共設施用地。
第一塊的3樓,在我媽結婚時祖父已給了我媽為嫁妝(有房契和土地權狀), 所以現在土地A和土地B,和上建物都是我媽和我舅舅各持50%, 房子和土地都?分割(除了我媽有土地A的3樓房契和土地權狀).
因為我媽不在台灣,現在土地A的1,4樓和外面的5平方米都租了給人,土地B就我舅舅自住,但他們租金都?給我媽,我們不在台灣住,請問有辦法拿回一半租金(土地A的1,4樓和外面5平方米,土地B舅舅住就不收)?我們是不是可以委託仲介管理我們的一半,確保能收回應有租金?
另土地A我們其實打算賣,但舅舅不給賣,我們知道可以賣3樓,但剩下的土地A上的1,2,4樓和外面的5平方米,跟土地b上的3層樓就無法賣(因房子和土地都無分割大家公同共有50%),如我們和舅舅談不成分割,是不是可以我們自己向法院申請判決分割?那分割後是不是我們就可以賣我們所持的部份了?
如要估價,是不是要仲介去估?我聽?仲介一定估低價,那有什麼辦法?
最後聽?公共設施用地是很重要,我舅舅之前談分割一定要這塊,是很值錢嗎?謝謝各位代書解答
謝謝各位代書的幫忙!






您好
租金請求與否必須看當初居住原因為何
如果是繼承之前就已經居住或者有分管協議
就無法請求租金
如果超過一半的人要賣
可以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把它賣掉
歡迎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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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超過二分之一公同共人同意及超過二分之一公同共有部分,即可出賣該公同共有不動產,但公同共有人享有優先承購權,應發存證信函通知其行使優先承購權。再就請求租金部分,若公同共有人間無約定如何使用,可對占用之人請求返還與全體公同共有人,並請求相關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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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離過婚育有一女(有多重障礙的女兒).今年6月中認識.老公就火速求婚
並要我簽下婚前協議書.內容包括婚後女方生下小孩.男方願給1百萬元及婚後的一些承諾
現在新婚不到10天發現老公婚前婚後判諾二人.無法與他生活下去.現在二人協議離婚.他只願意給八萬元贍養費.他是個法律系助教和律師.男方婚前要女方生小孩.但婚後發現男方性功能也有些障礙.生育可能有問題.
當初婚前協議有說婚後財產共有.男方有房有車但均有貸款.女方可請求男方財產分配嘛?該不該只拿八萬元贍養費就走人?還是可要求更高的費用?二人年紀相差10多歲.女方從未有婚姻.第一次結婚就碰到這種人.女方該如何保障自己權利呢?認識很快就結婚.婚紗聘金都沒拿.說要補拍和蜜月也還未實現承諾.只有拿婚戒而已.女方很後悔結這次婚.也感覺男方不是真心愛女方的.女方可向法院請求婚姻無效之訴求嗎?是否會成功呢?
請各位大大幫忙.謝謝


回覆 S 的發言內容:
老公離過婚育有一女(有多重障礙的女兒).今年6月中認識.老公就火速求婚
並要我 ... (恕刪)
因為新婚不到10日,因而仍請確認是否已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若尚未登記,您與「老公」似尚無法律上之婚姻關係,協議離婚恐有效力問題。另,因離婚所生之請求權,亦恐失其依據。
若確有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婚姻有效,經協議離婚,宜注意仍應再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另,贍養費之請求似未明確,所稱「只願意給八萬元贍養費」究係離婚後僅一次給付贍養費8萬元,抑或離婚後按月給付贍養費8萬元?似有疑義。若屬前者,實屬過低,若屬後者,似較有利,惟恐與對方之真意未符。需再協調。
在有效婚姻之前提下,夫妻離婚,夫妻雙方均得向對方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係以扣除法定事項後之金額,雙方財產有剩餘,其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是僅有剩餘財產少之一方向多者請求。但汽車有車貸者,實務上有附條件買賣之約定,則汽車之所有權恐尚非對方所有。
以上意見,僅供參酌。


縣政府未重新劃分前,我家有兩塊相連的土地,後來劃分後土地便成三塊有三張副本 現在問題為其中一塊共有地8人持有(我家佔這號地9/16) 其中一人(佔4/16)上法院申請強制劃分但是我家及其他六人都沒到法院開庭(爺爺以為土地一直是相連的所以沒有理會) 現在法院判下來已強制劃分(因未出庭所以土地隨便他劃) 且對方請地政所來劃線且都圍起來了 請問一下這樣還有方發可以申請重新在議嗎? 我家的土地持有人在國外 對方有到國外登報三個月 但土地持有人沒收到通知。 收到法院第一張單到現在已經一年了…
另外一塊地我家也佔9/16 提告的人也佔4/16 但是地面上有建築物 想請問一下要如何走法律途徑要回屬於我家的部分?可以請對方拆屋還地嗎?需要在付給他錢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您們何時收到判決書,有無逾上訴期限,若已逾上訴期限,則只能提起再審或看有無其他方式來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杰您好,
一、請先確定判決是否仍在上訴期間之內?若是,得於二十天內上訴。若否,僅能透過再審之訴解決。
二、提起再審,可能的依據為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6. 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 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判決確定,僅能提起再審,但再審機率不高,應加以考慮之。至於另外一塊共有地,可提起訴訟請求對方返還土地予全體共有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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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伯父可出賣其應有部分,除非其應有部分超過三分之二,方可出賣全部土地,且不論其欲出賣應有部分或全部土地,您父親均可主張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故您父親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告知其若遇出賣土地應有部分,應先通知行使優先承購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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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共6兄弟 有3塊魚塭 1跟4伯 2跟5 3跟我父親 當初是這樣分的 三伯父沒跟我們告知就要賣且他自己本身並沒有份了(其地契抵押在金主手上) 這樣的話他是否還能買賣?
因為對方是要購買來休閒(釣魚,吵雜等) 因為我們在魚塭有放養魚且我們住在魚塭旁 這樣我們的權益會受損(因為同一塊魚塭怎麼分別誰跟誰的哪一份) 該怎麼辦?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各位律師您好 1‧當初因為我們是做生意的,租店面也住在店面,後來結婚後太太覺的生活品質不好,問我們為什麼不買房子,我們說手頭上頭期款不夠,後來我老婆說可以借我們200萬,幫我們買房子,將來在還他錢,後來房子也是老婆找的,結果買下去之後,媽媽覺的都結婚了應該對老婆一些保障,所以才會買夫妻共有,後來老婆對媽媽的生活習慣,教育子女的習慣無法接受,就常常吵吵鬧鬧,現在老婆要討回200萬,我們也準備好200萬要還她,但媽媽希望產權能還給我們,老婆現在是200萬要拿回去,卻說房子是媽媽說要給她保障的,不願意還我們,還說要把產權拿去變賣,但貸款都是媽媽在繳的,當初的好意給她保障,卻變成對我們的威脅。要如何保障媽媽的權益呢? 請您幫幫我們,因為媽媽也是離過婚,離婚後負債壘壘,離婚後媽媽背著1千多萬的負債,把我們小孩養大,我真的不希望因為我的婚姻,在造成媽媽的負擔。 2.現在小孩都被妻子帶走,我覺的2個人以經無法往婚姻好的方向走,現在只希望能處理房子的問題,與小孩子的問題,有律師能給一些建議或方向嗎? 小弟住在中壢。是否有可以幫我們的律師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可先發律師存證信函限期請求配偶履行同居義務,若配偶屆期置之不理,構成惡意遺棄,可提起裁判離婚訴訟,若您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及未成年子女監護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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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最近我跟丈夫兩人正在離婚協議中,我們的情況是我先提起離婚的我會提起離婚是因為我先生在我們結婚後立刻就上高雄工作了一開始因為他說工作忙碌每個禮拜只回家一次,後來一段期間後,開始變成兩三個禮拜回家一次,甚至常常一個月才一次,甚至在我第一胎孩子坐月子期間,他都沒回來看我跟寶貝,打給他,他說他很忙碌,也因此那段期間,我有了產後憂鬱症,嫁給他後,我也發現他有一些債務問題,後來,在孩子七個月大時,有天有個女生到我婆家開的店面找我,說我先生與他妹妹有不尋常的曖昧關係,甚至對方跟我先生的簡訊以寶貝稱呼,當下我真的很痛心,當天對方姐姐載著我上高雄找我先生,我也確實在他手機發現種種關愛簡訊,而對方女生也承認對我先生的感情,後來因為孩子還小,我給他改過機會,也短暫搬上高雄居住,但期間相處變了,我們常因為一些小事吵架,先生也因為這樣常要我乾脆離婚,在高雄三個月期間,先生也幾乎沒給我生活費,房租與修繕費也都是我支付,然後我們有了第二胎,懷孕不適還要照顧年幼老大,先生因為工作也無法照顧我,於是我就回了婆家,但回家後他竟要我拿掉孩子,甚至用離婚脅迫我,要我在肚裡孩子與他之間做決定,我當下實在無法承受,也無法理解,我也問了他為什麼,他卻說我不是個好媽媽,我沒有什麼惡習,我也很盡力照顧孩子,我在婆家也打掃洗衣煮飯,也幫婆家顧店,我雖然不敢說我很完美,但我也是一直在學習努力做好一個媽媽一個太太一個媳婦,反觀他,在我嫁他兩年多,跟他聚少離多,也很少拿生活費給我,都是婆婆因我幫忙顧店,每月給我七八千不等做生活費,而他的債務也擱置沒處理,從那刻起,我已經心灰意冷,憂鬱的情形更嚴重,一度差點輕生,所幸被朋友看到救了我,婆家後來出來說要我原諒他,保證要他每個禮拜一定回來一次,但這保證也只持續了三個月,之後一如往常的三個禮拜一個月回家一次,傷害已經造成,答應的回家也做不到,第二胎產檢也幾乎都我一個人去,連我懷孕期間因為幫婆家顧店需搬重物,出血三次安胎三次,期間他也都沒回來看我跟孩子,就這樣的生活又過了三年,感情早就淡了,以前的傷害形成我們間的隔閡,最基礎的和孩子生活費,他後期一年多每月也只給我八千,但他自己卻買電腦新手機,甚至我半年前婆店面收起來了,我到外頭工作後,他連一塊錢都沒給過我,包含孩子健保跟我自己的勞保與保險都是我一個人負責,他也從不問夠不夠用,實在忍受不了了,我提出了離婚,但他卻因為我提起離婚,開始跟我爭奪孩子的照料,跟限制我的探視權,這六年來都是我在照料孩子生活,提離婚後他也突然有時間照料孩子,把孩子直接帶上高雄不讓我見他們,協議內容都還沒完成他卻這樣做,百般阻礙孩子見我,協議的內容也處處刁難我,我該怎麼做…………他沒詢問過孩子的意見就強行帶走,如果協商不成,走法律途徑,我的立場站的住嗎?我該順他還是走法律途徑對我跟孩子比較好?協議的內容能幫我分析嗎?我公公曾經幾次打我孩子到瘀血,這也能影響法律判決嗎?我該如何證明?
以下是他要求的協商內容
我爸媽意思是監護權歸我,我想應該跟你們下午到家裡的言行有關係,有影響的吧!!!
更多的詆毀對雙方都不好,會有反效果!!
除非在你探視期間,小孩發生重大事故,我才會要求之後監護權歸我
1.一週2天(除周日不行,其它任選,
但你都要提前2天講,因為小孩不一定會回東港,
因為日後小孩有些教育行程上不能改!)
2.時間:早上09:00-21:00/(晚上21點前回到家,不得因上午晚接小孩而延後送回時間,且限本人來接!)不能過夜,不管是否寒暑假,皆是如此!直到妳有新男友或再嫁(小孩陰影會造成),或是違反時間,即停止探視權!
3.探視期間,小孩的違反協議要求,不得當作違反理由,建議你柔性勸哄,否則違反視同放棄探視權
4.小孩可以叫你媽媽,但是不可對小孩灌輸抵制我們的言教身教,並且不得去不良場所!一旦發現即失去探視權(你家族或朋友任何人都在內)
我方也是如是遵守!
5.學校活動會告知(日後不論是否在高雄就讀)會在知道的時後告知,如有要參與要提前告知,且不得利用活動時間帶離校園(校園活動,這部分不會計算協議的探視天數)
6.未規定探視時間,除了重大危安事件發生外,不得私下與小孩會面,否則視同放棄探視權,另外,小孩自行前往碰面,也應要第一時間告知我們,並勸哄,若多次屢勸不聽,也視同放棄探視權
7.小孩的探視權直到小孩滿18歲成年後,依情形雙方再另外協議探視方式
不過在探視期間,每次給零用錢的年齡時,需斟酌與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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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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