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公生前有一土地,上有4層。3樓在30年前已過?我媽,故我媽已有3樓和1/4的土地持分。現
一阿公過世,土地和1,2,4樓為繼承人我媽和舅舅各半,公同共有。(無分割因協議分割不成)。請問是否要先主張判決分割,還是可以按我媽的土地和房屋持分較多(媽有3樓故持分為5/8, 舅舅只有3/8), 可自行向仲介放售,有買主有興趣買時,以存證信函通知舅舅優先購買我們5/8持分(按買主價錢),十天如無回覆,便可賣給買主,之後按持分分錢給舅舅?(不須經判決分割?)
另外如大家產權各佔一半,便不能私自主張買賣,只能經法院申請判決分割,然後選共有物分割或變價分割,如共有物分割後,便能賣到自己的土地和獨立分割後有100%持分的房子?謝謝解答


如土地A上有一房屋,3層相連,土地B有4層,可獨立租出。(都為阿公之物,繼承人為我媽和舅舅)
阿
公未過世時土地A為阿公和舅舅兒子住,土地B的2樓為舅舅住,土地B的1,3,4樓租出,阿公收租金,而土地A和土地b的2樓因為自己人住,阿公都無收舅舅和舅舅兒子租金。現在阿公過世,阿公的土地A和土地b都變成舅舅和我媽公同共有,但土地B的1,3,4樓租金都他們拿了,土地A(舅舅兒子住)和土地b的2樓(舅舅住)他們都?交一半租金給我媽,我媽是不是可以民事訴訟,向舅舅和舅舅兒子提出遷屋之訴?同時向他們租給別人的房子提租金得利不當?因為不想不清不楚,打算向法院申請判決分割,分割共有物,把產權弄清楚好就不會有一半的問題,我們可以請仲介管理好分割清楚好的土地和房子,所有以上的都可同時進行對不?

今年約6月多 陳女到家中拿著國稅局有關遺產繼承的單子 說著她與其他4人為此房子的繼承人 說要拿回房子
但房子在民國80年2月1日由一李姓男子(土地原承租人)經由買賣讓渡給我母親 (ps:陳女之父在母承租之前幾年 李男有將房子賣給陳父 李男原有意將土地承租人過給陳父 陳父說不用 陳父只把原有的茅草屋改建 有在鄉公所登記"此處不清楚登記什麼"之後陳姓一家人在此房子住過幾年後搬離 因搬離後無人住 陳父的母親與其姊妹跑來與母親接洽說要賣房子 )房子以8萬成交)
民國90年暑假期間 改建的房子被風災用到半倒 因為房子有裂縫 衛浴設備也無 所以有向台糖申請重建 A
從80年的買賣到現在已過了23年 陳父逝 陳女就以繼承人的身份來說房子是她的 來了家中4次 在第3次說 她們有意和解 要將房子過戶給我們 要我們包紅包給她們 母問說要多少 她們也沒回應 之後在7月23 日 星期三說她家5人的印章 一人10萬 要50萬元 7月25日下午來說我們沒有給她回應沒聯絡她 說在星期日7月27日如果沒有給她回應 星期一7月26日 就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所以這整件事對我們家來說 利弊為??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所述改建屋是陳父所有,但您卻向陳父之母親及姊妹購買,恐屬無權處分,若事後陳父未承認該改建 ... (恕刪)
在於購買部份個人也是覺得有很多疑慮 但是買賣後的錢也是有給陳父一家人 在陳女與陳母幾次造訪家中時 陳母也承認有收錢 (只可惜沒錄下音...)但她們一直說是用租的錢 可是當年母親是用來買屋子的 陳父在當年也有來家中詢問說房子如何(當然逝者已逝 這種話對我們也不算有利吧...)所以我覺得這裡面有點難以判別 之後陳女在7月25日又說 要討16年的租金 不過當時我們之間沒有租約的書面 也未曾簽下任何契約 只有土地和房子的讓渡書(陳父當年與李姓男子口頭上委託讓渡) 那16年租金可否成立??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三樓為B單獨所有,則三樓之土地持分亦為B單獨所有;就一二四樓及加蓋五樓與一二四樓之土地持份,為A與B公同共有,若無法協議分割一二四樓及加蓋五樓,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一二四樓及加蓋五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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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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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首先,請您先釐清法院來函「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是分割前之地號,亦或是分割後之地號?
依您所述︰法院已判定如何分割,以下假設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是分割後之地號︰
A是。(但在收到此函之前,您應該有收過法院寄來的查封函。)
Q這樣我們這邊需要有什麼動作嗎?
A等您收到鑑價報告,即可具狀陳述關於鑑價之意見(例如︰價格太高、太低,或願意自費另求鑑價等。)。
Q另外我們這是因為土地分割後衍生的問題,法院已判定如何分割,那他這樣申請查封是合理的嗎?
A法院的查封,通常是合理合法的。請您先確認債權人是誰?是否於分割後,您所取得的土地有法定抵押權(即您因分割而須對其他共有人金錢找補而未給付)?不過,不管債權人是誰,債權人一定有「執行名義」得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您好
以及你的分割計畫書
你的書狀要說明為何要用拍賣的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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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以及你的分割計畫書
你的書狀要說明為何要怎分割
不是那麼簡單按照比例去分
因為要看現場狀況及土地大小
適合怎麼樣的分割方式
沒有那麼簡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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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沒有拋棄繼承的話
你仍有權利繼承
分割協議書必須經過所有人同意才可以
所以如果分割協議書侵害你的權利
你可以拒絕簽立
至於要如何分割
建議你這個要所有繼承人一起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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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否則租約到期他就必須要搬走
你可以請求拆屋還地
拆屋的費用也是由對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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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塊(A),有4層房子,外面還有5平方米的公共設施用地。
第一塊的3樓,在我媽結婚時祖父已給了我媽為嫁妝(有房契和土地權狀), 所以現在土地A和土地B,和上建物都是我媽和我舅舅各持50%, 房子和土地都?分割(除了我媽有土地A的3樓房契和土地權狀).
因為我媽不在台灣,現在土地A的1,4樓和外面的5平方米都租了給人,土地B就我舅舅自住,但他們租金都?給我媽,我們不在台灣住,請問有辦法拿回一半租金(土地A的1,4樓和外面5平方米,土地B舅舅住就不收)?我們是不是可以委託仲介管理我們的一半,確保能收回應有租金?
另土地A我們其實打算賣,但舅舅不給賣,我們知道可以賣3樓,但剩下的土地A上的1,2,4樓和外面的5平方米,跟土地b上的3層樓就無法賣(因房子和土地都無分割大家公同共有50%),如我們和舅舅談不成分割,是不是可以我們自己向法院申請判決分割?那分割後是不是我們就可以賣我們所持的部份了?
如要估價,是不是要仲介去估?我聽?仲介一定估低價,那有什麼辦法?
最後聽?公共設施用地是很重要,我舅舅之前談分割一定要這塊,是很值錢嗎?謝謝各位代書解答
謝謝各位代書的幫忙!




我外公(建在)有地號A、B兩塊(連在一起)的375減租地
主要問題: 想問如何收回自耕,以及最少需要的費用?
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 元/平方公尺
年月
段名小段名
地號
公告現值
公告地價
面積
102年01月
略
A
5,000
710
1,883.00
102年01月
略
B
5,000
710
1,884.00
能夠直接回答我上述主要的疑問自然是感激不盡,如果問題很複雜,也可以從以下我自己研究過後不明瞭的地方給予解答:
問題1. 約期怎麼查? 能夠在約期期間收回土地嗎?
資料上寫約期以6年一期,而即使我們每次都不出席簽約,公所也會自動幫我們續約,那我該如何查詢約期到了沒? 因為看法條(第17條--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即如果佃農那邊沒有出現問題,似乎一定得要約期到了才可以再看是否能收回自耕的資格?
------------------------------------------------------------------------
依據第19條
耕地租約期滿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不得收回自耕:
一、出租人不能自任耕作者。
二、出租人所有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者。
出租人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得收回與其自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之
耕地自耕,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收回耕地時,準用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補償承租人。
再配合上內政部79 年8 月31日台內地字第828311 號函:
l 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申請收回與其自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之耕地自耕者,其自耕地之認定,應以出租人所有者為限
l 而所稱「鄰近地段」,係指出租人要求收回之出租耕地與其自耕地之距離未超過 15 公里
-------------------------------------------------------------------------
問題2.所以出租人(我外公)一定要在15公里內買下其他自耕地嗎?用承租的方式可不可以? 此自耕地的土地使用一定要是農地嗎(自宅庭園可以嗎)? 有沒有面積規定(我買塊小菜園來種也可以算嗎)?
問題3.請問是否一定需要賠償1/3?有不用賠償的土地取回方式嗎?
網路上有些新聞說以「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方式收回之土地不需要賠償佃農1/3(公告現值-土地增值稅),新聞網址: http://www.3gstar.com.tw/%E4%B8%8D%E5%8B%95%E7%94%A2%E6%B3%95%E4%BB%A4%E8%A8%8A%E6%81%AF/%E9%A0%AD206.htm
可是19條又說「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方式收回之土地准以17條第二項賠償,其中包含1/3(公告現值-土地增值稅)
問題4. 如何證明不符合「出租人所有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者」詳細條件為何?我們家的條件能適用嗎?
我外公好像有津貼可領,但是我母親屬於離婚單親、沒有收入,那如果我外公將土地贈與(過戶?)給我母親(是否有高額稅金問題?) ,那以我母親沒有收入,(投資收入亦不多)僅有一間公寓的情況,能否視為不足以維持一家生活?
因為他是說出租人的所有收益, 並沒有算出租人其子女的收益吧?
如果這樣的話,是否以這條名義收回自耕會比以「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收回來的省事呢?
問題5.以買賣土地的方式收回會較划算嗎?是否會多被課稅?
問題6.我可以找誰幫我? 可推薦或自薦收費合理的律師?
土地位於中部沙鹿、梧棲一帶。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三七五租約耕地地主可否主張終止租約收回耕地,分析如下: 一、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六條: 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定租約無效,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 二、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 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 (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 (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 (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依前項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左列補償: 1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2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 3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 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
耕地租約期滿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不得收回自耕: (一)出租人不能自任耕作者。 (二)出租人所有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者。 (三)出租人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 出租人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得收回與其自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之耕地耕,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出租人不能維持其一家生活而有第一項第三款情事時,得申請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予以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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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一個有關房屋土地共同持有問題,我媽在台北有一個我祖父母留下來的土地,上面蓋了5層房子(5樓是加蓋的所以?有土地權), 祖父母仙遊前?有訂下遺囑,所以現在是我媽和她弟共同持有(土地和房子都?分割),但我媽是有3樓的權狀和土地權(是祖父給的嫁妝)...
那現在就是問題了,1樓是地店,2樓,4樓和5樓(加蓋所以不算土地)現在是房子和土地都是共同持有,我媽和她弟各50%持有權,3樓就是我媽的。按土地來?,我媽就是有25%(3樓的1/4) +37.5%(1樓,2樓和4樓的50%), 應為62.5%, 那我舅舅應只有37.5%(1,2,4樓的50%), 可是因為?有分割土地,大家共同持有,請問這情況在法律上不能?我媽佔大比例,所以可以有權可以把所有土地和房子賣出去,然後錢到時候按回62.5% 和37.5%分回給她弟?如果不行,能不能去法院栽判分割或是法拍?
第二,想請問我媽只賣3樓應可以吧?因為土地權狀和房契都是她名字的。有土地權狀可是土地?分割有問題嗎?
最後想請問如果不賣1,2,4樓,只放租,有什麼方法可以保證我媽能收到50%的租金?因為現在是我媽的弟在放租,可有?有人租和租多少錢我們都不知道,因為我們不在台灣,他也不告訴我們,是不是可以授權仲介幫忙?
好多問題,請懂法律的朋友幫忙解答一下,感激!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屬您母親獨立所有之嫁妝部分,自可直接出售。惟其他共同持有之部分,因母親部份不足三分之二之公同共有部分,故僅得透過請求裁判分割之方式分割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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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父親無表示使其喪失繼承權,您弟弟與您及您姊姊將共同繼承,您弟弟之債權人可拍賣您弟弟公同共有部分1/3,但您或您姊姊為公同共有人可主張優先承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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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一個有關房屋土地共同持有問題,我媽在台北有一個我祖父母留下來的土地,上面蓋了5層房子(5樓是加蓋的所以?有土地權), 祖父母仙遊前?有訂下遺囑,所以現在是我媽和她弟共同持有(土地和房子都?分割),但我媽是有3樓的權狀和土地權(是祖父給的嫁妝)...
那現在就是問題了,1樓是地店,2樓,4樓和5樓(加蓋所以不算土地)現在是房子和土地都是共同持有,我媽和她弟各50%持有權,3樓就是我媽的。按土地來?,我媽就是有25%(3樓的1/4) +37.5%(1樓,2樓和4樓的50%), 應為62.5%, 那我舅舅應只有37.5%(1,2,4樓的50%), 可是因為?有分割土地,大家共同持有,請問這情況在法律上能不能?我媽佔大比例,所以可以有權可以把所有土地和房子賣出去,然後錢到時候按回62.5% 和37.5%分回給她弟?
如不行,想請問我媽只賣3樓應可以吧?因為土地權狀和房契都是她名字的。
最後想請問如果不賣1,2,4樓,只放租,有什麼方法可以保證我媽能收到50%的租金?因為現在是我媽的弟在放租,可有?有人租和租多少錢我們都不知道,因為我們不在台灣,他也不告訴我們,是不是可以授權仲介幫忙?
好多問題,請懂法律的朋友幫忙解答一下,感激!

大家好 有個法律問題想請教
小弟我的岳父幾年前替他的朋友作保,他的朋友跟農會借9X萬
後來也沒聯絡,去年收到通知,對方不繳款,農會要拍賣我岳父的土地
後來被法拍 土地被賣了52萬,因為是祖先留下來的,岳母拿錢請人又買回來
手續費+代書的費用 花了55萬5
這些是發生過後 我才知道的事
那我想問說 岳父的朋友 還活得好好的 也知道他住哪 只是沒聯絡了
那他不還農會錢 害我岳父土地被拍賣 我岳母還請親戚去買回來
在法律上 我們可以要他支付這筆錢嗎? 聽說他之前還在當里長(現在不確定)
很氣...
還是我們有甚麼方式可以讓他還錢? 為什麼農會不繼續找他要款?
害我岳父失能給付(殘障)的津貼 也不能申請,因為入帳戶是該農會
還是要去農會調資料?







您好:
1.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之基本原則。同一案件,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無法在同一法院重複起訴,為避免一案兩判,對於後來的起訴會以形式裁判終結。若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亦為免訴之判決。因此若是相同犯罪事實,對方係無法重複提告。
2.您可以對他提起誣告,但誣告罪是否成立決定於對方是否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即使對方提出的犯罪事實雖然經過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判決,但若對方無明知虛偽事實而為誣告之故意,僅因出於誤認或懷疑,或因證據不足而不能證明犯罪事實,係無法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
3.若您不願意繼續與對方耗下去,建議委任律師為您蒐集相關證據,並對對方提起誣告之告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縣政府未重新劃分前,我家有兩塊相連的土地,後來劃分後土地便成三塊有三張副本 現在問題為其中一塊共有地8人持有(我家佔這號地9/16) 其中一人(佔4/16)上法院申請強制劃分但是我家及其他六人都沒到法院開庭(爺爺以為土地一直是相連的所以沒有理會) 現在法院判下來已強制劃分(因未出庭所以土地隨便他劃) 且對方請地政所來劃線且都圍起來了 請問一下這樣還有方發可以申請重新在議嗎? 我家的土地持有人在國外 對方有到國外登報三個月 但土地持有人沒收到通知。 收到法院第一張單到現在已經一年了…
另外一塊地我家也佔9/16 提告的人也佔4/16 但是地面上有建築物 想請問一下要如何走法律途徑要回屬於我家的部分?可以請對方拆屋還地嗎?需要在付給他錢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您們何時收到判決書,有無逾上訴期限,若已逾上訴期限,則只能提起再審或看有無其他方式來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杰您好,
一、請先確定判決是否仍在上訴期間之內?若是,得於二十天內上訴。若否,僅能透過再審之訴解決。
二、提起再審,可能的依據為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6. 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 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判決確定,僅能提起再審,但再審機率不高,應加以考慮之。至於另外一塊共有地,可提起訴訟請求對方返還土地予全體共有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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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土地所有權人,其上設定有地上權。日前業經法院判決終止地上權並塗銷登記(§833之1+§767)、且判決確定,判決主文如下:
如附表一所示被告應就被繼承人甲於坐落○○縣○○鎮○○段○○○○地號土地上如附表二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
原告所有坐落○○縣○○鎮○○段○○○○地號土地,其上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地上權,應予終止。
被告乙、丙、甲1、甲2、甲3、甲4應將前項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按附表四所示比例負擔。
(甲、乙、丙為所登記之地上權人,惟甲已過世,甲1至甲4為其繼承人)
想請教:甲1至甲4至今遲遲不辦繼承登記,則我若欲代位辦理繼承登記,應如何辦理?是否須先幫他們代繳遺產稅?
(我目前手上有的資料:判決正本、判決確定證明、甲之繼承系統表)
感謝撥冗回答!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所有權人,對方無相關使用權,可將將對方停放車輛之行為加以拍照存證,寄發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其勿再占用私人土地,並於該土地委任律師撰擬律師函張貼,告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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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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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所有權人,對方無合法之使用權,構成無權占有,可請求所有物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您可蒐集對方占用之照片證據,發律師函通知對方及張貼於土地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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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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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未附負擔條件,所以要撤銷恐有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民法第408條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民法第412條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
民法第416條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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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於辦理完繼承登記後,發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返還土地,若屆期對方仍置之不理,可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土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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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若權利分開,則您公公是可以自由處分其所有之部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你可能沒有搞清楚法律關係
稅籍沒有什麼分割問題
土地如果是你們的
那當然沒有分割問題
如果鐵皮屋是沒辦法所謂分割的
只有事實上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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