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問題請教, 請不吝解答, 感激不盡, 叩謝.
問題1: 二樓原屋主加蓋頂樓及後方廚房, 數年後往生, 房地產由兒子一人繼承, 一樓土地共有人應以誰為被告向法院請求拆除頂樓違建及後方實質違建? (我是以謄本登記上之所有人為被告(即兒子), 法官暗示我一定告得成, 只是告錯對相, 是否應寄陳情狀, 更正被告為遺產之繼承人, 管理人, 使用人, 占用人?)
問題2: 二樓加建至三, 沒有室內梯相通, 沒有出租, 有稅藉資料, 無合法權狀, 無門牌, 只有室外梯通往三樓. 如果有室內梯是屬二樓所有, 二樓與三樓沒有室內梯, 三樓算是獨立戶, 法官又暗示我. 想請問室內梯 與 室外梯 在違建法律層面有何不同?
一樓是法拍屋為第四任屋主. 二樓沒有買賣過, 是兒子繼承而來. 其母親在世時曾與第二任屋主在85年間簽立頂樓分管合約. 本人主張大法官349解釋令, 對善意之第三人, 分管契約不發生效力.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對方占用共有部分,您可委任律師具狀請求對方返還共有物於全體共有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繼承人均不願償還,遭拍賣時您可參與投標,但無優先購買權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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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離婚協議書:立協議書人父親×××(甲方),母親×××(乙方)茲因雙方意見不合,協議離婚,其條款約定如下:一,雙方互不為任何財產上之請求。二,登記為(乙方)名義之坐落桃園縣×××地號土地及其上房屋,即門牌號碼桃園縣×號×樓之所有權,(乙方)於離婚後不得為買賣.設定抵押登處分行為。三,(乙方)應於87年12月31日前將上開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雙方所生長子×××次子×××每人權利各二分之一。四,雙方離婚後(乙方)回復本籍本姓。五,雙方應協同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始生效力。六,本協議書乙式五份,由當事人雙方及證人各執乙份,具中一份由戶政機關存查。以下簽名蓋章-
ps:一,二,三條,乙方全沒做到.要錢又偷買賣,設定等。那位律師可說明我可用那項訴訟提告,我將馬上提出告訴。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如果今天甲有塊土地,其兒子在土地上一部分興建房屋,當初是經過甲同意興建,之後兒子去設籍,有稅籍資料但並無房屋所有權證,雙方無簽約,更沒有租金支付,這應該是屬於無償關係吧??
那今天甲要賣土地,其兒子房屋已興建40幾年,是否可請求兒子拆屋還地或恢復原狀??其拆屋及當初興建房屋的費用,甲應該不需要負擔吧??
若今日甲跟乙已成立買賣土地契約,那乙是否可以請求甲的兒子拆屋恢復原狀??是否不需要支付任何拆屋費或購其房屋的費用??
因為代書說,這種建物因為兒子有所有權,所以跟甲買土地,還需要跟其兒子買建物才能重新整地,不然是無法動其房屋的,請問這是對的嗎??
還是有甚麼方法可以解決這種問題??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甲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終止與兒子間之借貸關係,並請求返還土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若甲已將土地賣給乙,乙為土地所有權人,亦可對甲之兒子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土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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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我居住的大樓區分所有權人之一,地下2至4樓為停車空間於85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將部分機械車位拆除變更為平面車位,此舉未向市府申請變更使用且減少了原核准的法定車位數量,現在市府發函給大樓車位各所有權人要求依行政程序法第39條規定陳述意見或提出改善說明,並於文到次日起30日內回覆都市發展局,逾期或不陳情將依建築法相關規定查處,我於92年間始購入部分建物及土地(含地下2樓之1個機械車位)並搬入居住,根據建物所有權狀記載我有地下2樓停車空間權利範圍60分之1,我的車位根據建設公司與第一手買主簽訂的協議書及車位位置圖仍為原來的機械車位並無變更為平面停車格之情形,因市府於來函說明列出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請問市府是罰那些有將機械拆除改平面車位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還是連我這共有人之一也要罰?
因我之前都透過網路的市長信箱陳情大樓擅自變更車位之事,市長信箱也轉給都市發展局以電子郵件回覆處理情形,我若要向市府陳述意見,可以透過網路的市長信箱陳述嗎?


最近有朋友想開服飾店,地點選在新竹市中正台夜市內,有聯絡到要出租店面的房東,因之前一直對那邊土地所有權抱有疑問,便上網查了土地相關資料,也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新竹辦事處確認後,土地為新竹市 民富段(0050) 地號27800000 所有權人:中華民國,管理者: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國有財產署回覆此地不算該單位負責的範圍。
1. 我是想直接向房東詢問土地地權證明的相關事項,但又怕這樣引起房東不滿(不知是否我想太多),壞了朋友承租店面的選擇,總覺得事情沒有那麼單純,所以想找目前的土地管理人(新竹監獄)洽談承租事宜,但又不知該如何著手,該問新竹監獄的哪個單位呢? 找秘書室嗎?
假如真的是新竹監獄將該地承租給該房東
2. 以現在國有土地承租給民眾的方式,民眾可以再另外承租給他人進行商業行為(買賣服飾)嗎?
不知表達的是否清楚,還請各位法律專家幫忙解惑與提供建議,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與房東之租賃契約中約定,若房東有使您無法使用租賃物或造成您有所損害時(如若國家請求您返還土地或請求損害賠償),房東須為一定金額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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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甲可委任律師向兒子發存證信函終止使用借貸關係,並請求限期返還土地,若屆期,兒子置之不理,可提起訴訟請求拆屋還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又關於遺產部分,因兒子有無撫養您之事實,可主張民法第1145條規定,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主張您兒子對您有虐待之情形,剝奪其繼承權,亦可於繼承開始前,處理財產,無遺產,您兒子亦無法繼承;再關於您兒子不願撫養您之部分,可委任律師對其提起訴訟請求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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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 我的爺爺當初在三七五減租下有分到一塊土地 但現在這塊地的所有人有
地主 我爺爺 和我爺爺的弟弟 由於我爺爺的去世 我爺爺的部分是由我爸爸和叔叔繼承
我想請問 由於地主有說過這一塊地由我爸爸 叔叔 叔公三人決定好之後再來賣給我們他的部分
我的叔叔打算將他的部份給我們 ,已抵欠我爸爸的部分, 如此需要簽哪部份契約,以及由於我的叔公也想買下這整塊地 那當我父親拿到我叔叔的部分之後要處理的就是和我叔公的問題而已嗎?還是事後我叔叔還有機會聲明契約無效, 另外當初三七五減租的土地需要有哪些特定的身分才能延續土地所有權利? 或者地主有權決定整塊地給誰嗎?(地主所雍有土地百分比最大),希望可以解決以上問題 將來和我叔公打官司比較方便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拆除違建,若屆期對方拒絕,可提起訴訟請求對方違約之相關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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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單親,有一個哥哥,自小與媽媽同住(監護權在媽媽),但因父母關係未明斷,從小就一直與爸爸有似有若無的關係(沒事不會聯絡,但爸家有大事有人去世會叫我們回去,說我們是?家子孫,爸爸要面子怕人說話,不然就問近況不會有啥交集)
十 年前本來我們一家人住一起(離婚狀態),後來房子被大伯貸款法拍,當時爸爸跟一位丫姨在交往,爸爸就搬去跟丫姨住,給了十幾萬媽媽貸了間小公寓,媽媽、 我、哥哥輪著繳房貸,這一兩年爸爸與一位丫姨(本身有2男1女)登記戶口了但不知有無報收養,爸爸平均月入10萬起,爸爸蓋了間新房、買了新車給丫姨,對 我們不聞不問,只說我們成年了就是要自立自足,但他對外都說養我們,買車買房給我們,養到大花了數百萬之類。小時有有零用錢,我到大學也是爸爸的錢,一個月八千零用,大學畢業後就自給自足了,哥哥國中後就自已賺錢沒跟爸拿錢了。
爸爸較疼我,所以有時跟爸爸要東西會買給我,機車、手機價位較高,其他家用生活費我們都自己賺,但不疼哥哥,因哥哥個性硬會頂嘴,看不過去他這樣對我們。
爸爸說他要準備養老了,不想我們回去打擾他們的生活,感覺上是不太想我們回去,但他一樣想有連繫,總是一陣子就要問近況,所以我們不太想說,覺得只想知道對我們並沒幫助,他說老了不期望我們養他,他望丫姨子女或孫子或朋友孩子就好,有錢就能望。
雖然我成年,但媽媽哥哥都生病但不到無法謀力,目前只有我在工作,月入不高,壓力很大,想申請補助又過不了,跟爸難開口,除了被唸成年外也不會主動固定資助,只能這樣走一步算一步。
那丫姨婚前常走法院,與前夫有債務問題,登記後又有兒子債務問題及自己卡債,常跟爸說法律的事,子女成年不用養,說她的子女成年都自己賺錢過日子、可以辦拋棄之類的話。爸爸有財產土地,丫姨一直讓她子女回來討好爸爸。
近 期哥哥因一些事把爸惹毛(但我知道哥哥改了很多只是不如爸預期的全改),爸叫他永遠不要回那個地方,說要請代書辦拋棄繼承,要斷父子關係,哥哥出去了,他 說感覺爸終於說了真心話了,爸早就不要他了只是裝的,且早就想好要拋棄了,只是沒機會。爸說哥回去他出去很沒面子(身體調養期沒工作),所以哥不在他眼不 見為淨,看不到不知道什麼事都沒有。
我很困擾,以爸爸的環境他是不是該對我們有合理的資助呢?以後日子還長我應該負擔不了哥哥跟媽媽,但 我沒辦法像爸爸一樣不聞不問就丟著,如果爸爸真的不認子女,那他的財產會是丫姨子女的嗎?真的可以對哥哥進行任何拋棄申請嗎?如果哥哥或媽媽生病或生活困 難我可以合理的向爸爸要資助嗎?
不太甘心,我們過著苦日子省吃簡用,他們在享福,在外人還以為我們過的很好,都是爸爸在養,但因為爸爸對我不算很壞(若需要錢開口可以拿到,但不多且會被唸一堆,餓不死穿不暖的日子)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標的為婚後財產,婚前財產及婚後特種財產不列為婚後財產,故若您怕成為剩餘財產分配之標的,您應盡早於發生剩餘財產分配前,規劃降低您之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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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對方不肯歸還文件部分,可先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限期歸還,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可提出刑事侵占告訴;又關於在所有土地上建築房屋,似亦可能涉犯刑事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且亦可提出民事請求拆除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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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大人們你好:
想請問一下隔壁的鄰居一直說我們家的水管很臭,但是我們是連一排的房子每個家中的水都會從那裏排出來。每次都要為了這個事情有紛爭。還有,因為是20~30年的房子了。當時要增建房子時隔壁的問我們家說要不要一起叫水電的。(我們家就說好),但是因為當時水電工不想多挖一條水管出來,導致我們的水管建設在隔壁那邊。但是我們家中有養一些鴿子,隔壁的是做美髮業的每每都說我們的都很臭。已經吵了很多次,我們每次都要被他們煩。實在是已經受不了。但是那塊所增建的房子裡有些土地是別人的,我們家的隔壁都說那塊是他們的。所以想請問一下律師大人們,有沒有什麼可以解決的方法。還有另外想請問一下,如果開店但是沒有營業證的話是否會犯法。麻煩你們,也辛苦你們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土地目前若為分別共有,對方於無分管契約之下,擅自佔用農地搭建農舍,可請求拆除農舍,返還給全體共有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另關於買賣共有物之部分,超過2/3可出賣,但另一部同意出賣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應先發存證信函通知其行使優先承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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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們也可以主張分割後再進行買賣,以減少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契約已有特別加以約定,即使仲介對您母親提起訴訟,亦不一定會勝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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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屏東地區本所亦有提供服務,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我的弟弟在父親過世後自己就在處理遺產的事宜,遺產中有塊土地是十幾坪大,但是弟弟原本說只有兩三坪並說想要給大妹,問我是不是可以把這塊土地給他,還說其他繼承人皆已同意且印章也都給他了,所以直接叫我把印章給他,但是後來大妹過世,他就照自己意思辦給二妹,請問手續上沒有瑕疵嗎?因為後來弟弟亂說話,說他有問過我要不要土地然後我說不要,但是他的問句是我們大家都已經分配了母親的遺產,那妹妹是父親與二房生的,好歹也是家中一份子,所以我們是不是把這土地給妹妹,還說別人都同意了我同不同意。但是沒有親屬會議是可以這樣隨心所欲的辦嗎?因為本來土地就是大家的不是嗎?而且我有受騙的感覺,原本土地兩三坪後來才坦承十幾坪

日前和鄰居在地下室車道發生了擦撞
我是由大樓的地下室騎機車上去,對方是開車由外開往地下室。
車道是自地下室往外,由雙車道逐漸縮為一車道,我先開車道門且確認沒車時往上騎
騎到轉彎處,突然出現一輛轎車,我閃避不及撞上且摔到,雖無大礙,但機車有被撞傷裂開。
對方則是車門撞痕明顯,一直說他下來時,他的車道顯示綠燈,他自己的行車紀錄為證,要求我賠償對方叫警察來,因是私人土地,警方就拍照備案~~
對方又一直來索賠,並揚言法庭見!。(不過,卻始終沒給我看過他車上行車紀錄拍到了什麼,叫他拿出來則顧左右而言他)
我現有證據有:
1.已翻拍管委會的錄影顯示:對方在還沒進入車道前,警示燈就已亮起(約有2秒的時間),代表我正從下方騎上來,對方仍無視警示燈並急速闖入
2.警方拍照顯示:對方明顯靠左,而我則是靠右
3.住戶提供行車紀錄器顯示:我是在我這側的門完全開啟,下來車道的門是關閉且對向無車的情況下開始往上騎,管委會在我這方的車道燈也是綠燈,騎至轉彎處突然出現一輛車,我我閃避不及撞上且摔到
請問我這樣的情況下,告他並要求車子損毀及精神賠償贏面如何?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怕代書會有濫用您印章之虞,您母親亦可考慮親自前往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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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委託授權代刻印章是屬合法,若擔心濫用,則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明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將對方妨害您通行之相關證據加以蒐集(如阻擋通行之照片),再考慮是否委任律師對其提出刑事強制告訴,若有與鄰居協調之空間,亦應盡量加以協調之,避免花費相關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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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
A跟B於50年前租了土地 (當年土地上已有房子但未登記房子導致房屋稅籍目前在B身上)
A過世後C繼承土地
C於102年時與B簽訂土地租賃合約
合約內容為有條訂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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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方若因需要欲出售土地時,B方擁有第一承購權。B方若未承購而由第三方承購時,B方需於第
三方承購後六個月內歸還土地。B方之拆遷補償金額不得高於實際售價淨利潤之15%(扣除仲介、稅負等所有必要之開支)。
-----------------------------------------------------------------------------------
如今有D方出現欲以500承購
B方不願意購買,卻反反不願領取500x15% 的補償金額 而開價600萬才肯離開
請問這種狀況下 是可以寫支付命令要求收取補償金並放棄所有地上物嗎??
或是需要經過法律訴訟.另外若是採用訴訟是使用非訴訟事件還是訴訟事件?
因為是C方要給B方錢 B方簽放棄地上所有物轉交稅籍
麻煩各位了

您好。
想請教一個關於繼承的問題,因為我的外公在20多年前過世了,而外公總共有七個兒女,家母排行第六。外公在過世時留下了一塊土地,那塊土地現在為止都是給沒有娶妻的二舅耕作,但是因為二舅身體狀況每況愈下,越來越無法長時間的工作,所以二舅近期決定要將土地賣了,可問題是,在20多年前外公在過世時這塊土地並沒有過戶給阿姨舅舅他們幾個兄弟姊妹,阿姨舅舅他們後來去尋問的結果表示說要出示七個兄弟姊妹的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還有印章,才有辦法過戶,可是家母在2年前已經去世了,而我們家總共有我爸爸及包含我共4個姊妹就成了媽媽的直接的繼承人,但因小妹仍未成年,所以如下有幾個問題想請各位律師幫忙。
2.呈上,假設這樣就無法過戶,那我們家四個姊妹包含爸爸也都需要提供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還有印章嗎?還是說爸爸提供就好或者我們四個姊妹提供就好?
3.再請教各位律師,阿姨其實有先跟我們幾個姊妹說,因為我們的小妹還未未成年所以得要在另外找一個代理人,前提不可以是我爸爸。阿姨表示因為爸爸也同為媽媽的繼承人所以並不可以當小妹的代理人,但是我有疑問的一點是爸爸明明是小妹的監護人為什麼卻又不可以當小妹的代理人?請問阿姨這個說法正確嗎?
4.呈上,如果爸爸真的不能當小妹的代理人,那小妹的代理人只能找長輩嗎?不能是同輩的成年人嗎?還有代理人這個名稱最主要是為了什麼?
5.再者,假設我們家選擇拋棄繼承,其他繼承者的權益會有什麼受損?
如上,這是目前所遇到的問題,如果真的是我們該有的權益,我們想要極力去爭取,希望各位律師能幫忙讓我們能夠不要只是被動的一方,而應該是主動的一方。
以上 謝謝!


您好:
第三點:因民法自1086條第2項規定利益相反且依法不得代理時,應選任特別代理人;而父親與小妹同為遺產繼承人,已屬利益衝突,如父親代理小妹與自己進行遺產分割協議,即構成民法第106條之自己代理、如同時代理多個未成年子女則亦構成雙方代理,皆屬依法為不得代理之情形(最高法院65台上840號判例要旨謂法定代理亦有適用),若非經另選任特別代理人,則該分割遺產將可能衍生無效之爭議。實務上因分割遺產選任特別代理人之情形亦屬常見。阿姨的說法,應屬正確。
第四點:此代理人法律上正式名稱為「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第2項);法律上沒有明文限制資格,但通常是由聲請人提供三等親以內就遺產無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之長輩(例如叔伯姑舅姨等親戚),如無長輩,則與遺產無關、智識社會經驗有水準以上之二十歲以上近親(例如表堂兄姊)也符合資格,但法院也可能會選任社福機關為特別代理人。(請參考台北地院102年度家聲字第82號裁定書)。
在您的案例中,同為繼承人的阿姨舅舅,或是您家已成年之兄弟姊妹,均無法擔任小妹之特別代理人,或可考慮自父親方面選任長輩,或已成年、具智識及社會經驗之堂表兄姊擔任特別代理人,如仍無適當人選,亦可請法院另行選任。
第五點:您母親既已逝世兩年,早已逾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自無拋棄繼承之問題。
結論:依法律規定之應繼分繼承土地並共同協議如何出賣(價錢),如遇其他繼承人依多數決跳過您家直接處分土地,而有賣價過低或未分配價款等問題,再做商議即可。除非有特別詭異情形,例如忽然有外公債權人出面請求清償債務(可能是假債權),否則應無大問題。
如仍有問題,歡迎來電或來信詢問。

幾年前父親與友人投資土地一筆 父親支出紀錄 土地則登記在A君和B君名下
我方占百分之20 A君百分之20 B君百分之60 (用錢的多寡計算)
數年後 大家協議開立企業社 建屋出售 企業社登記 我.A君.A君的子女 甲乙丙丁 一共6人 B君的子女甲則是負責人
在這種情況下 我的股份還在佔百分之20嗎?
公司任何決定需要 每個人都同意 還是只要負責人 或者是大多數人同意即可?
因為當初建物起造人登記B君子女 甲 乙 丙 名下 現在B君用贈與方式將土地過入子女甲 乙 丙 名下 所以現在建物和土地都是B君子女的(他門沒經過我的同意可以這樣做嗎?)
此情況下可判定需扣除B君池有率?
我個人登記建物部份以用公司名議售出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視您與對方之合約如何訂立,若無法協調,可提起訴訟請求返還應有部份百分之20並請求裁判分割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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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陪同,並於做筆錄前,與律師討論回答方向與後續辯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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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偽造文書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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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大姑姑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給其妹妹,請求返還簽名文件,並拒絕授權給其妹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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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討論前提乃本案撤銷贈與並非民法第408條第2項「經公證之贈與」、「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者,若為此兩種情形之一,則無法撤銷贈與,更不用提其他法律行動。
二、提供函釋一則供參考:財政部78年5月29日台財稅第780139722號函規定;相關網路資料: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43069&ctNode=84&mp=66。
您可嘗試申請撤回申報或退還已繳納之贈與稅(須注意,若此筆稅額係由對方所墊付,應返還予對方)來阻斷地政辦理程序。
三、建議您亦可以向專業地政士諮詢,尋求訴訟以外之管道;但若所有權移轉登記辦理完畢,僅能以撤銷贈與為理由提起塗銷登記及返還房屋之訴。

您好,我丈母娘在多年前已經離婚,後來跟一位老先生同居,後來那位先生將房屋用贈予的方式過戶給我丈母娘,我丈母娘在去年11月時發現罹患大腸癌第四期,所以他們兩位討論後就堅持將房子過戶到我太太的名下,在102年11月27號贈予完成,後來發現此人很惡劣,所以我丈母娘跟我太太還有其他家人都不想在跟他有瓜葛,所以在103年11月中將房子一樣以贈予的方式過戶給他。在前些日子我們想取消贈予,但對方已經送件到地政事務所了,但因為稅金的問題所以房子尚未完成移轉,我們有告知對方及寄存證信函表示我們要取消贈與,並表明對方要在三天內返還土地權狀及當初填寫的同意書及印鑑證明與身分證影本的部份,但對方不予理會,目前對方已去完稅,請問這樣我們還有辦法把房子拿回來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盡速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給對方撤銷贈與並副本至地政事務所,避免移轉登記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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