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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尾 104-07-16 17:35

某些機關同事集資合夥購買當地動產,約定每人出資1/10,其餘向銀行貸款數百萬,並共推由居住當地之同仁為 [ 行政事務總負責人 ],而房屋所有權人亦為該住居於當地之同仁,結果,經過數十年,該同仁利用他合夥人之信賴,任意變更投資動產內格局,且於3年後出租時,其租金收益至今均未分配其他 合夥人,且由於其餘合夥人每每詢問債務是否清償,可否開始分配利益時,該同仁均推稱 [ 快了,快了 ],致使其他夥人不耐這幾十年來長期受蒙蔽至無法分配租金收益,最後只得以低價將自身股份讓與該同仁 ( 多數合夥人當時均已離職 ),不然就是更換電話,使其他合夥人無法與之聯繫,然見該份合夥契約,其中一條明確提及 [ 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同意,不得將股權轉讓與他人 ]、[ 每季須開會一次 ]、[ 每年特定期日需結算盈虧 ]、[ 合夥人會議應有半數出席,過半數同意為決議 ]、[ 合約未定事項,依民法及有關法律之規定 ] 之明文約定,該同仁以低價開價,稱謂獲利哭窮云云採各個擊破,蠶食鯨吞之手法逐一吃下每位合夥股權,且未通知他合夥人,亦未經由會議表決。

請問,

1.該同仁多年來未於每年結算應分配租金利得,有無侵占竊盜疑義 ?

2.該同仁自始未提出相關定期開會討論各人出資額、貸款餘額及租金收益、租賃收益匯款 )、每期股東大會會議紀錄、房屋各樓層租賃契約、車位出租契約購屋期初貸款額、本利攤還金額、貸款年限等資料,亦未分配投資利益,對於他合夥人而言,有無侵害其債權之虞 ? 如有,究係屬侵權行為,亦或債務不履行 ?

望大律師撥冗答覆,謝謝。

您好:

依據最高法院28年滬上字第31號刑事判例:「隱名合夥人之出資,依民法第七百零二條規定,其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該項合夥財產,自係屬於出名營業人,並非與隱名合夥人所共有,關於營業上收取之款項,仍由出名營業人取得所有權隱名合夥人除依法律契約之規定,就其應受返還之出資及應得之利益,對於出名營業人得行使請求權外,要非直接就營業上收取之款項當然取得所有權。縱令出名營業人將該款據為己有,並未分給隱名合夥人,究與侵占他人所有物之條件不符,自無成立業務侵占罪之可言。」 另依,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475號刑事判決認隱名合夥之出名營業人仍有可能構成背信之情形。 依您所述,出名營業人嗣後有依民法第701條準用同法第683條但書規定,向隱名合夥人購買股份,要認定詐欺罪上可能有困難。 您可依合夥契約民法第70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分配利益,但應注意請求權是否罹於消滅時效。 若有背信之情形當然構成侵權行為。 請準備完整資料尋求正式協助較妥。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證明有合夥關係存在,若有合夥關係存在,則應主張債務不履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尾尾 104-07-17 09:25

 

律師你好

請教你的是你雖提出最高法院28年滬上字第31號刑事判例,但依64 年台上字第 1923 號判例卻持 [ 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其為金錢出資,勞務出資,抑以他物出資,均無不同 (包括動產動產) 。又於合夥關係存續中,執行合夥事業之合夥人為他合夥之代表,其為合夥取得之物及權利,亦屬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 ] 之法律見解,依本件合夥契約洽屬 [ 執行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這見解不是已經推翻前開判例了嗎 ?

 
此外,另有最高法院64 年台上字第 1122 號判例指明 [ 合夥關係之存在與否,應就當事人有無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之客觀事實予以認定,至有無辦理廠商登記,在所不問。同理,至系爭動產所有人之外觀為何合夥人,在所不問。亦不應其外觀為該特定合夥人,而即認定其有該動產之全部所有權。] 這不亦是隱名合夥契約即便名義上是該 [出名營業人 ],而該合夥財產仍屬影名合夥人之意 ?
 
感謝撥冗答覆。
回覆 尾尾 的發言內容:

 

律師你好

請教你的是你雖提出最高法院28年滬上 ... (恕刪)

您好:

以下會有點長 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1923判例係指民法第667條以下的合夥契約,非民法第700以下之隱名合夥。 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1122號判例還是指民法第667條以下的合夥契約,非民法第700以下之隱名合夥。 請參考民法第702條規定,隱名合夥財產移轉到出名營業人名下,屬於出名營業人的財產,只是他跟其他合夥人有契約關係存在。 是以並無相互牴觸之情形。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64 年台上字第 1923 號 民事判例 案由摘要: 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 民國 64 年 08 月 29 日 相關資料: 法條(6)‧司法判解(0)‧行政函釋(0)‧法學論著(1)‧相關圖表(0) 要  旨:
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其為金錢出資,勞務出資,抑以他物
出資,均無不同 (包括動產動產) 。又於合夥關係存續中,執行合夥
事業之合夥人為他合夥之代表,其為合夥取得之物及權利,亦屬合夥人全
體公同共有
上訴人    周蘇月雲
    被上訴人  洪政德
              梁基清
              關  仕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六月四日台灣高
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六十四年上字第五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伊於六十二年五月十一日向被上訴人洪政德購買系爭座落台北市
城中區○○段七七之四號、七七之五號建地二筆持分八分之一,及地上建物即忠孝東
路二段四四號、四六號鋼筋混凝土造樓房第四層全部,價金新台幣(下同)九十一萬
二千一百元,業已付清(內以洪政德所欠電梯價金五十四萬元抵充),被上訴人關仕
、梁基清均為洪政德之合夥人,關仕並委託洪政德出售系爭房屋,梁基清為系爭七七
之五號建地所有人,亦委託洪政德出售該號建地,除系爭七七之四號建地已由洪政德
辦畢產權過戶手續外,其餘房、地均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情,求為命洪政德、梁
基清連帶協辦系爭七七之五號建地持分八分之一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上訴人,洪政德、
關仕連帶協辦系爭房屋所有權保存登記移轉所有權登記與上訴人之判決。
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尚未付清價金,電梯係訴外人鼎廈企業公司出售與洪政德者,其
價金不能抵充本件房、地價款,被上訴人亦未允為抵充,關仕、梁基清二人與上訴人
更無就系爭房、地為買賣,尤非其買賣之連帶債務人,上訴人為本件之請求,自有未
當云云,資為抗辯。原審將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判予維持,係以上訴人就
其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買賣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築執照、關仕委託書及合
(夥契)約書為證,惟查系爭房、地買賣契約所列當事人,祇洪政德一人為出賣人,
有買賣契約書存卷可稽,關仕、梁基清又均否認其為出賣人,應不受該買賣契約之約
束,而洪政德復非系爭房、地之所有人,自無從辦理房屋保存登記,及將房、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與上訴人。至上訴人主張洪政德、關仕、梁基清另有合夥關係一節,查關
仕、梁基清尚未依合夥關係履行義務,分別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洪政德,
上訴人應無從對洪政德為請求。再上訴人基於代位請求權,請求關仕、梁基清向自己
逕為給付,尤有未合。又委任關係之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
及負擔之義務,固均應移轉委任人,然此為受任人與委任人間之法律關係,上訴人
要亦不得本於洪政德與關仕、梁基清間之委任關係,直接對關仕、梁基清為請求,為
其判斷之基礎。
第按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初不問其為金錢出
資、勞務出資,抑以他物出資(包括動產動產),又於合夥關係存續中,合夥業
務執行人合夥代理人,其為合夥取得之物及權利,亦屬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本
件上訴人所稱洪政德與梁基清、關仕各有合夥關係存在,倘屬真正,而梁基清復係以
系爭土地為出資(見一審卷三八頁、三九頁合約書),該土地自應為合夥財產,系爭
房屋則為洪政德雇工建造,自亦為洪政德與關仕二人公同共有,關仕、梁基清又各陳
明曾委任洪政德出售系爭房、地(見一審卷二六頁),則洪政德之出售該房、地,顯
已得其他合夥人(即公同共有人)之同意,洪政德、梁基清合約書更為訂明「甲方(
梁基清)應將該筆土地(系爭土地過戶於乙方(洪政德)所指定之客戶,不得異議
」,如謂上訴人不得本於伊與洪政德之買賣契約,而為本件之請求,即不無研求之餘
地。再若洪政德與關仕、梁基清間原各僅有委任關係,而其委任關係已終了,洪政德
已將其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及負擔之義務移轉委任人,則上訴人亦非不得逕對委任
人為請求,究竟洪政德與關仕、梁基清間係有合夥關係,抑係有委任關係,事實既欠
明瞭,而上訴人有無將應行先付及同時履行給付之房、地價款依約為給付,原審亦未
調查明確,本院自無從為法律上之判決。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
無理由。
七十八條第一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第四百
項,判決如主文。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307、308、312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64年~65年)第 220-22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334、335、33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326、327、33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287、288、291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民事部分(55~67年)第 452-
454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667、668、679 條(19.12.26版) 民法 第 667、668、679 條(18.11.22版)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64 年台上字第 1122 號 民事判例 案由摘要: 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 民國 64 年 05 月 23 日 相關資料: 法條(4)‧司法判解(0)‧行政函釋(0)‧法學論著(1)‧相關圖表(0) 要  旨:
 (一) 民法第四百三十八條所謂違反約定使用方法,係指不依約定方法使
      用,並積極的為約定以外方法之使用者而言,如僅消極的不為使用
      ,應不在違反約定使用方法之列。原審以上訴人不再經營瓦窯,已
      棄置不用 (按租約所定使用方法為經營磚瓦窯之用) ,為違反約定
      使用方法,所持法律上之見解,不無違誤。
 (二) 合夥關係之存在與否,應就當事人有無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之客
      觀事實予以認定,至有無辦理廠商登記,在所不問。

上訴人              邱振乾
                        邱陳罔市
                        陳月微
                        邱茗慧
                        邱奕修
                        邱芬媛
                        邱芳媛
                        邱幸媛
                        邱奕弘
    兼右六人法定代理人  邱顯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溫錦堂律師
    被上訴人            林  進
                        林琴記
                        林欽益
                        游宗慰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一月二十日台灣高等法
院第二審判決(六十三年度上字第一七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及命其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坐落台北縣中和鄉○○段二八小段一二號土地,原屬陳九金
與林金容所有,各享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前經陳九金、林金容於民國三十七年九月二
日將系爭土地出租與上訴人邱振乾,約定作為磚瓦及瓦土製造工廠用地及原土採掘之
使用,每半年應付租谷九百七十台斤,以每年七月及十一月中和鄉行情換算現款繳納
。陳九金死亡後,由訴外人陳振興繼承後,將該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出賣與被上訴人游
宗慰,並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一共有人林金容死亡後,由被上訴人林進、林欽
益、林琴記共同繼承,各繼承應有部分六分之一(即共繼承林金容之應有部分二分之
一),詎上訴人邱振乾在被上訴人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後,自民國五十八年九月二
日起,不付租谷,且早已不再製造磚瓦,違反原約定使用方法,將系爭土地轉租與訴
外人王明義,再由王明義轉租與邱顯祥,被上訴人曾於六十二年七月九日委請汪峻律
師函催邱振乾於十五日內付清欠租,並交還房屋,已於同月二十五日終止租約對於邱
振乾及邱顯祥以外之上訴人,係本於所有權排除無權占有情形,求為命上訴人將地上
建物及瓦窯拆除交還系爭基地,並命邱振乾自民國五十八年九月二日起,每半年給付
租谷四百八十五台斤之判決。
上訴人則以:本件出租人原為陳九金、林金容及陳金錄三人,未由陳金錄共同起訴,
已有未合。且林金容之繼承人,除被上訴人林進、林欽益、林琴記外,尚有妻林游味
、五女林梅及養媳林清月,其餘繼承人未在法定期間內拋棄繼承。又本件承租人為振
豐號,邱振乾僅為振豐號之合夥代表,被上訴人僅列邱振乾一人起訴,當事人適格亦
有欠缺。因承租人振豐號改為邱裕豐瓦磚廠,五十年間王明義參加股份二分之一,拆
夥後王明義徵得被上訴人同意,分得土地四分之一使用,並由被上訴人逕向王明義按
年收取地租二百四十二台斤半,上訴人邱陳罔市係邱振乾之兄嫂,與邱振乾合夥經營
振豐號,其餘上訴人均為與邱陳罔市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指為轉租等語,資為抗辯
。
原審將第一審所命上訴人拆除建物還地及命邱振乾自民國六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給
付稻谷之判決予以維持,無非以:本件系爭土地之地號,為台北縣中和鄉○○段二八
張小段一二號,不包括同段一一號在內,該十一號土地之所有人為陳金錄,出租人陳
金錄雖未一同起訴,不生當事人適格欠缺之問題。原出租人陳九金死亡後,由陳振興
繼承其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以之出賣與被上訴人游宗慰。林金容死亡後,由被上訴人
林進、林欽益、林琴記共同繼承其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即各繼承六分之一,並已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繼承登記完畢,究竟有無其他繼承人拋棄繼承,自無審究之必要。
依卷附土地賃借權設定契約書(以下簡稱租約)所載,承租人乙方雖書為振豐號代表
者邱振乾(見一審卷一三頁),但振豐號並未成立,已為上訴人於六十三年九月十六
日準備書狀所是認,上訴人謂其後振豐號更改為邱裕豐瓦磚廠,亦未辦理廠商登記(
見原審卷附台北縣建設局 63.11.04 北建工字二一七五號函影本),是契約當事人仍
為邱振乾,而被上訴人林進、林欽益、林琴記係繼承林金容遺產而取得系爭土地之共
有權,為公同共有性質,一切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上訴
人主張被上訴人林進收取王明義之租金,及林琴記參加欣昌化工公司為股東使用系爭
土地,縱令屬實,既未得全體共有人同意,自屬無效行為,況王明義為個人,欣昌化
工公司為法人,兩者不能混為一談。至上訴人謂其僅使用系爭土地四分之一,並未立
證,以實其說。次查上訴人邱振乾租用系爭土地,不再經營瓦窯,早已棄置不用,業
經王明義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台北地院)六十三年度民執玄字第四二六一
號拆屋還地執行案內所承認,核與原定租約約定用途不同,復自五十八年九月二日起
未繳租金,為邱振乾所自認,約定租谷每年九百七十台斤,至六十三年起訴時,已逾
二期以上,以及違法轉租,被上訴人據以終止租約,自屬有據。惟租約明載押租八百
七十台斤,自應扣抵欠租,即五十八年九月二日至五十九年九月一日一年,祇欠租一
百台斤,被上訴人於六十二年七月九日委託汪峻律師函上訴人邱振乾催繳欠租,函內
敘明欠租,不製造磚瓦,違反原約定使用方法,又轉租與王明義、邱顯祥、張亦昌居
住,請求清付欠租,並返還土地,已有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其終止租約之日,應自
上訴人不爭之六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起算,並有掛號郵件收執為憑,函內所謂自收受本
函之日十五日欠租付清,不過為催繳欠租之限期,與終止租約之日無涉。被上訴人陳
明終止租約日為六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即以此起算,租約終止後,雙方之租賃關係
消滅,其損害金已據被上訴人在第一審陳明自六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起算,第一審就此
並未判決,而其主文諭知命上訴人邱振乾自五十八年九月二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
,每半年給付租谷四百八十五台斤,即有未合。第一審判決所命給付租谷關於自五十
八年九月二日起,至五十九年九月一日止之八百七十台斤及自五十九年九月二日起,
至六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止部分應予廢棄改判,為其判斷之基礎。
按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土地及給付租谷,係以上訴人邱振乾(承租人)積欠
地租、違反約定使用方法及違法轉租,經被上訴人合法終止租約,為其起訴之原因事
實。被上訴人既主張伊等係繼受陳九金及林金容出租人之地位,與邱振乾繼續原來之
租賃關係,其終止租約,依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準用第二百五十八條之規定,自應由
被上訴人全體對邱振乾以意思表示為之,始為合法。惟查被上訴人於民國六十二年七
月九日委託汪峻律師,以函件通知邱振乾終止租約,僅以被上訴人林進、林琴記、林
欽益三人名義行之,被上訴人游宗慰並未參與其事(見一審卷一六頁)。此項僅由部
分出租人所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依法不生租約終止之效力。原審未見及此,竟據
以為租約業已合法終止之認定,已有未合。且承租積欠地租經出租人定期催告支付
後,承租人不為支付者,並非當然發生終止租約之效力。原審既認被上訴人所定十五
日僅為催繳欠租之期限,與終止租約之日無涉,又認終止租約日為六十二年七月二十
五日,顯無依據。又所謂違反約定使用方法,係指不依約定方法使用,並積極的為約
定以外方法之使用者而言,如僅消極的不為使用,應不在違反約定使用方法之列。原
審以邱振乾不再經營瓦窯,已棄置不用(按租約所定使用方法為經營磚瓦窯之用),
為違反約定使用方法,所持法律上之見解,尤屬違誤。次查被上訴人主張邱振乾違法
轉租,既為上訴人所否認,依法應由被上訴人就此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原審並未說
明其證據之所憑,率認邱振乾有違法轉租之事實,亦欠依據。再查邱振乾始終主張伊
代表振豐號向原出租人陳九金、林金容承租系爭土地,並謂該振豐號係由伊與兄嫂邱
陳罔市合夥經營,即在其於民國六十三年九月十六日向原審提出之準備書狀,亦為相
同之陳述(見原審卷五七頁),原審竟援用上開準備書狀,謂邱振乾承認振豐號尚未
成立,自屬誤會。至合夥事業之存在與否,應就有無互約出資共同經營事業之客觀事
實予以認定,至有無辦理廠商登記,在所不問,原審以邱振乾所主張振豐號改組之邱
裕豐瓦磚廠未辦廠商登記,遽認租約承租人仍為邱振乾,而非代表承租,未免速斷
,復查原審認定邱振乾以外之上訴人,均有拆除地上建物返還系爭土地之義務,既未
說明其法律上之依據,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又依被上訴人主張本件訴訟標的,
對於上訴人邱振乾為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對於邱陳罔市、陳月微則非租賃物返還請求
權並非必須合一確定,原審竟認邱陳罔市、陳月微雖未上訴,應為邱振乾、邱顯祥上
訴之效力所及,而對之為實體上之裁判,固非合法,至邱顯祥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提
起上訴部分,該邱顯祥是否確為上訴人邱茗慧、邱奕修、邱芬媛、邱芳媛、邱幸媛及
邱奕弘之法定代理人,其一人提出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上訴人邱茗慧等六人之全體
,均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案經發回,自應由原審一併查明審認。上訴論旨,
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
八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245、307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64年~65年)第 180-188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261、33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255、32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223、287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民事部分(55~67年)第 386-
390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438、667 條(19.12.26版) 民法 第 438、667 條(18.11.22版)
Vivian Hung 104-07-15 10:22

請教大律師

有關於民法第244條第一項: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
撤銷之。之相關問題
[範例]
某甲為債務人共積欠40餘萬之欠款,其名下有四筆持分土地(鑑價金額328萬),債權人聲
強制執行程序之鑑價階段,某甲即因病過世,嗣因某甲之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嗣
由甲妻擔任遺產管理人始得執行程序得續為執行。
前揭持分土地因執行經四拍後因不點交而流標(四拍底價168萬),債權人再次引用前次三
拍底價聲請核定本次一拍底價再行發動執行,於申調時第一類謄本時發現,甲妻即甲之遺
產管理人於某甲過世後14日,將某甲應繼承持分土地(註:繼承自某甲之母)以「夫妻贈
與」之名義登記為其所有。
【問題一】上案例屬無償行為,債權人以民法244條之1項提出撤銷訴訟是否合宜? 
【問題二】甲妻即某甲之遺產管理人主張,因某甲原既有財產(鑑價金額328萬)足以清償
債權人之債權(惟拍賣條件不佳最終流標),並未損害及債權,而提出債權人不得行使撤銷
權。請教大律師「有害及債權」是否為撤銷權之無償行為中之必要條件? 又該有害及債權
僅依前揭持分土地之鑑價金額(參考值;不代表市價)而論及足以清償債權人是否合宜?
【問題三】針對甲妻於某甲過世後之「夫妻贈與」行為,債權人有何其他保全之權利得以
行使?

「人太好」的表妹做生意失敗,需錢周轉,因而向「人太好」借錢周轉, 「人太好」雖手頭也很緊迫,但為了不辱父母為他取的名字所代表的意涵,含著眼淚、帶著微笑、咬著牙齒的仍湊了100萬無息借給表妹,約定一年後償還。不料,一年過後表妹仍無償還100萬的意思,幾經催討後,「人太好」含著眼淚、咬著牙齒,笑不出來的委託律師向法院起訴請求表妹清償借款訴訟前及過程中,「人太好」不知是真的人太好還是太笨,都未接受律師要先做假扣押的建議,直到法院判決「人太好」勝訴確定後,想委託律師強制執行表妹的房子時,發現表妹計畫脫產,這時才擔心的想要做假扣押

 

通常在起訴前或是訴訟中,債權人為防止債務脫產,得對債務人的財產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若法院裁准假扣押債權人就可拿此執行名義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假扣押債務人的財產,凍結債務人對自己財產的處分權,以確保到時官司勝訴後,債權人仍有債務財產可對之強制執行,才不會贏了官司卻拿不到錢。

 

但有疑問的是,若是起訴前及訴訟中都沒作假扣押聲請,等到確定判決後才要聲請假扣押,法院會不會認為既然已經終局確定判決,債權人即可拿此判決逕行終局強制執行債務財產,而無假扣押必要將聲請駁回?

 

對此,執行實務認為若經確定終局判決,因得拿該確定判決逕行終局強制執行,則無假扣押的必要,若債權人於確定判決後聲請假扣押,應不予准許。但倘若該確定判決主文就債務人之清償,附有條件或是期限,則因為債權人須等待條件完成或期限屆至後,才能聲請終局強制執行,為防止債務人在此期間脫產,仍是有假扣押之必要及實益,為保障債權人權益,仍應准許假扣押聲請

 

所以,若是法院判決主文中載明「人太好」的表妹應在3個月內清償100萬借款,這時候雖然「人太好」的假扣押在確定判決後才聲請,但由於「人太好」若想拿此確定判決聲請終局強制執行,須在判決確定3個月後,故此時法院仍應審酌該聲請的必要性,若有防止脫產的必要,法院仍應裁准假扣押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11

電話02-23888302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3888307

ppp 104-07-14 03:15

     小弟之前有關於房屋設定塗銷的問題,層經發文向各大律師求助,也得到律師專業的建議與指點。由於問題內容稍長,故使用連結於下列:
房屋設定的問題,想請教各位律師解惑,感激不盡。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833887
日前,小弟依律師的指示,前往地方法院公證處 ; 和B代書事務所,查詢父親公證遺囑抵押權設定之事 。
地院公證處查詢結果:查無父親公證遺囑之相關登記(證實了舍弟之前所說的,全是子虛烏有、一派胡言。)。
而B代書方面:(大意如下)土地登記謄本;他項權利部:抵押權設定登記日期:92年12月;登記權利人:舍弟;債權金額:350萬;存續期間:不定期限;清償日期:依契約約定。

在此想請教請問各位律師幾個問題:

(1)目前小弟手上有:1.父親過世時的除戶戶籍謄本(部分&全部)2.,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地號全部),3.今年舍弟在家裡胡說八道時的錄音檔,4.舍弟與我的LINE通訊文字檔。
以上述資料來說,小弟還需準備或查詢何種資料呢?以備將來提塗銷抵押權設定訴訟所需。

(2)就目前來看,提訴訟的話,勝訴的機率高嗎?

(3)提出塗銷設定訴訟律師費用,以及所需開銷金額,大概多少?可否要求舍弟分攤呢?

(4)此類的問題,在發問時選項:第1項(主題分類)和第2項(問題標籤)小弟不知道是否選對了否?如錯誤的話,應該要選哪種呢?

小弟在此先向各位律師致謝,並再次請各位律師賜教、幫忙,萬分感激..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您所述,尚難塗銷抵押權設定,且本件於92年設定,在撤銷上也可能會有問題,但仍需依全部證據來判斷,本所位於台中,若您有需要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只要實際上並無債權

那麼抵押權塗銷登記應該是沒問題

所以本案機會蠻大

建議還是要當面談過了解通盤狀況才能知悉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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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4-07-14 12:51

您好!

普通抵押權是從屬於債權,如果能確認債權不存在,就能塗銷普通抵押權登記訴訟費用原則上由敗訴方分擔,律師費用則只有第三審才能納入訴訟費用分擔。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阿和 104-07-13 22:22

各位律師您好,小弟目前碰到關債務糾紛問題,起因是母親將房屋地址讓朋友申請了獨立戶,

之後幫朋友代收信件(那個人並無住在家裡),但那位朋友因欠債問題一直在躲債權人,今那位債權人來到家裡說要提告,說因那個人的地址寫在這,要請法院查封房子

請問會因這樣房子就會被查封嗎?如果此時去地政事務所將那個人的獨立戶遷出,那還會有問題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4 21: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單除的戶籍設立,不代表是房屋所有權人,倘若產權登記名義人不是對方,則無法強制執行。

2、倘若債權人真的提告,屆時再提出答辯即可。

阿和 104-07-14 21:5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單除的戶籍設立,不代表是房屋所有權人,倘若產 ... (恕刪)

律師您好

因事情就發生在13號晚上,來的債權人自稱自已是律師的口氣十分不好,半恐嚇的威脅說不幫他找出欠債的人反正地址就在這,就要拿後我家開刀,要到法院告我們,當時突發狀況所以沒有錄音錄影,那為了自保我需要到警局備案嗎?

(就在今天上午已到戶政事務所把欠債人除戶)

SKY 104-07-13 21:44

因小弟之前急需用到金錢.向地下錢莊周轉.當時候因對方有要求要在本票上寫上母親名字.當時沒想太多!就寫上了母親名字.後來因利息部分關係.導致對方向法院提起共同詐欺之罪名.後因我母親向法院聲請債權不存在.我也向法院承認哪是我寫的.最後被檢察官提起公訴.這罪名是三年以上的罪.讓我真的傻眼了!!!!.但一審判決下來 還是三年以上.因為對方出庭時 .說得跟事實都不一樣.我在法定上訴期間已遞狀紙上訴.但是要在20日之內遞上上訴理由狀.可是我不會寫.請大大可以指點我嗎!? 再請問一下.對方要求我寫上母親名字.有算犯罪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3 22: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於法定上訴期間聲明上訴,並撰擬上訴理由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    就閣下所述偽造有價證卷的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

刑法第29條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刑法第201條第1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若地下錢莊教唆您偽造您親友之簽名,教唆之人會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之教唆犯。 建議您準備完整卷宗資料尋求正式協助較妥。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既然第一審法院判決結果處罰頗重,您務必要在第二審盡全力爭取,建議您應儘快攜帶第一審判決書及其他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上訴理由,並委請律師閱卷,以便了解法院全部卷證內容,進一步擬定本案的辯護策略,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這是法定刑3年以上之有期徒刑,如未主張減刑事由,當然一定會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倘若沒有前科,加上一些足以憫述之事由,並非沒有緩刑之可能,惟處理不當,恐需入監服刑。

Vivian Hung 104-07-13 16:42

請教大律師

有關於民法第244條第一項: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
撤銷之。之相關問題
[範例]
某甲為債務人共積欠40餘萬之欠款,其名下有四筆持分土地(鑑價金額328萬),債權人聲
強制執行程序之鑑價階段,某甲即因病過世,嗣因某甲之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嗣
由甲妻擔任遺產管理人始得執行程序得續為執行。
前揭持分土地因執行經四拍後因不點交而流標(四拍底價168萬),債權人再次引用前次三
拍底價聲請核定本次一拍底價再行發動執行,於申調時第一類謄本時發現,甲妻即甲之遺
產管理人於某甲過世後14日,將某甲應繼承持分土地(註:繼承自某甲之母)以「夫妻贈
與」之名義登記為其所有。
【問題一】上案例屬無償行為,債權人以民法244條之1項提出撤銷訴訟是否合宜? 
【問題二】甲妻即某甲之遺產管理人主張,因某甲原既有財產(鑑價金額328萬)足以清償
債權人之債權(惟拍賣條件不佳最終流標),並未損害及債權,而提出債權人不得行使撤銷
權。請教大律師「有害及債權」是否為撤銷權之無償行為中之必要條件? 又該有害及債權
僅依前揭持分土地之鑑價金額(參考值;不代表市價)而論及足以清償債權人是否合宜?
【問題三】針對甲妻於某甲過世後之「夫妻贈與」行為,債權人有何其他保全之權利得以
行使?
ASC123 104-07-13 00:43

若自己的親弟弟

在不知道的情況下 偷偷拿我的身分證取影印

去跟地下錢莊借錢

所以現在成了欠債人

由於金額不小

想問一下 可否債權轉移?!

或是 有什麼解決的方法?!

您好:

您應蒐集相關證據並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免責債務承擔需要經債權人同意,併存債務承擔則無助於您的情形。

可以民事起訴確認債權債務不存在,刑事部分也可提告偽造文書,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你可以提出確認債權不存之訴

而且單純只有身分證無法借款

應該是他還有涉及冒用你身分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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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超群 (呂律師) 104-07-13 11:28

您好:

您弟弟冒用您的名義去借錢,涉有無權代理的問題,您可拒絕承認該代理行為,並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債務不存在之訴。且您弟弟的行為亦已觸犯偽造文書罪,有刑事責任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mike 104-07-10 02:11

各位律師您好:
       小弟目前遇到一個刑事訴訟案件,告訴人為欠我錢之母親(債務已有債權憑證).因為債務人傳簡訊,恐嚇本人及家人,要危害其生命安全,並到本人住處潑漆(有恐嚇簡訊留底和潑漆照片),因為害怕家人安全受到傷害,所以隔天晚上夥同朋友前去他家抗議,人數約有五十多人.到他家只有他媽在家,我們就叫他兒子出來面對,不要躲在後面.我們只有在門口叫囂,沒有破壞也沒有進到屋裡.後來他們就報警,警察就請我們跟對方的父親去協調.
        目前已經開庭兩次,對方一直想用恐嚇和暴力取財來定罪我.但事實上我是因為債務人用簡訊恐嚇危害我及家人的安全,才到對方家想找他問他到底想幹麻?
        想請問各位律師,我這樣的行為用恐嚇和暴力取財會成立嗎?需要請律師辯護嗎?本人無案底,而且我也控告對方恐嚇!
        煩請有緣的律師可以幫忙解答小第的困擾,感激不盡!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0 08: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帶50多個人去找對方,很容易被認定有恐嚇犯意。

2、倘若雙方無法達成和解,對方執意提起告訴,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答辯。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7-10 09:00

您好

 依您所述   你是有風險成罪的

 建議您至少找律師為您撰寫答辯狀

提供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刑法第305條所規定之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必以「不法」之惡害通知他人,方足當之,若以正當合法之事通知他人,雖他
 人心生畏懼,亦不能成立本罪;又行為人所通知之惡害須為行為人所能左右控制,且在客觀上,一般人均認為足以對人構成危害者,方相當本罪之恐嚇行為,故行為人所為之有害通知,是否構成刑法第305條之罪,應審酌個案主、客觀全盤情形為斷,不得僅憑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怖,即據以認定其是否構成該罪。
 

                                                           陳律師09723679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不是人數多就一定會成立恐嚇罪,應看您們在門口叫囂的內容是否有涉及欲加害對方生

      命、身體及財產等言詞來判斷。

2、對方本是債務人,您們跟對方催討債務,主觀上並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應不成立

     恐嚇取財罪,只是如果手段過於激烈,須注意過程中容易觸犯其他刑事犯罪,例如恐嚇

     罪或強制罪。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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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惟是否會成立恐嚇,仍應視當時實際情況而定,本件可能會傳喚相關證人出庭,當然辯護人可以就您有利之部分去答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ike 104-07-10 11:18
回覆 林裕智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謝謝林律師的回覆,感恩您撥空回覆!

?夥同五十去找債務人抗議,不是因為債務緣故而去,

?而是他傳了恐嚇簡訊給我及我妹

?簡訊裡表明要開槍和對我家人不利

?因為我父母親沒跟我們同住

?有到住所派出所報案,但警察說只能備案不能報案

?因為怕傷害到我的父母親

?所以才去找他抗議

?但對方因為欠我們錢

?所以一直想用暴力討債和恐嚇來定罪於我

?但對方無錄影錄音證據,完全以捏造的非事實呈述

?因為我有債務人的恐嚇簡訊(但不是用他自己的手機傳),所以我也有去控告他恐嚇毀損

?以上是我的補充,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簡訊內容既然有恐嚇之言詞,則對方應較能成立恐嚇罪,若警方不願意受理,則建議直接提出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告,而您方的部分,應述明前因後果,以便讓檢察官可以了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是否成罪要看證據

二、再來是在無物證或錄音錄影的情況下會特別重視人證及雙方供述,所以沒有做的不要亂承認。

三、如果五十幾個人中有一個亂承認就會比較麻煩。

四、證人部分不能教他說謊

五、如果收到開庭傳票的話建議找律師協助。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0 15: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無為恐嚇之言論,可加以爭執之;若對方有為恐嚇之言論,可提出加以證明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10 16:47

您可反告對方恐嚇,藉此爭取與對方和解時之談判籌碼。

落星 104-07-10 01:17

當初朋友以小孩沒錢喝牛奶名義借錢~~但一而在在而三的~~心想不要苦了孩子而借出~~但卻得到你播的電話以關機~~就去告他了~~三次開庭他都沒到~~而且勝訴~~卻也拿不到半毛還付了一堆訴訟費用~~拿著確定債權書到國稅局去查他有無動產之類也全沒有~~請問律師們~~我還能用什麼方試拿回我的錢~~還是只能看著判決証明書?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0 22: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一般而言,起訴時會一併聲請假扣押,以保全權益。

2、倘若對方名下已經沒有財產,就只能等待日後對方有財產或是薪資收入時再行執行。

落星 104-07-11 00:23

 謝謝曹律師~~可否在請問一下~此証明有時效嗎?對方有薪提報時是要申請嗎?

GINA 104-07-09 14:45

各位先進律師你們好

我想詢問有關繼承債務的問題

 

前言

姐姐國中就離家出走,少與家裡聯絡並在台北結婚生子。

102年去世,她丈夫與兒子皆辦理拋棄繼承

當時問了幾位法律咨詢,因為下列條款,所以我家裡人都未辦理拋棄繼承

民法第 1148 條  (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以下簡略….),惟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以避免繼承人因概括承受被繼承人之生前債務而桎梏終生 。

 (因我們皆未繼承我姐的任何財產,所以我們家裡人就都沒辦了)

 後來接到”法院的支付命令”,因我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上面寫著”我媽應在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清償我姐的債務”。

 

在我們向法院提出異議後,另接到地方法院的簡易庭通知書,通知開庭時間等等,種類為辯論。並在注意事項寫著:

當事人到場應帶證物(原本與影本)及階同所舉證人到場,如提出書狀應按業造人提出繕本。

 

請問,我們須事先準備好什麼資料,以利當天簡易庭使用?例如是否該舉證我媽沒有繼承到姐姐的任何財產?但是須要申請哪些文件呢?

 

麻煩各位協助回答,非常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法院原則上不會駁回原告之訴,仍會下您母親在繼承姊姊之遺產範圍內,應負清償任之判決,只是日後強制執行時,您母親可抗辯因未繼承任何遺產,故不得對於您母親個人財產為執行。

至於您母親主張未繼承任何遺產,法院會認為是強制執行的問題,並不妨礙原告為訴訟上之請求。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sarry 104-07-07 21:56

本人有積欠銀行一些卡債,幾月前繼承一塊土地,以市價賣給姐姐,所得金額處理了卡債,仍能有幾家銀行無法處理,如果讓還沒還清的銀行知道繼承土地,會不會有侵害債權的問題,而要求土地歸還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07 22:1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確實是以市價出售,則沒有侵害債權

sarry 104-07-09 13:44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確實是以市價出售,則沒有侵害

 

請問:代書建議以公定地價出售給姊姊,這樣會構成侵害債權的行為嗎?

 

文賢 104-07-04 20:25

以對我假扣押了 我要先找法扶詢問如何更生 因為我沒能力償還

還是先找債權人談談

我要如何做才是對我才是最好的方法 謝謝

接下來我等收強制執行嗎 支付命令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04 22:31

您好,若僅為假扣押而未有收受任何之民事起訴,建議可向法院聲請限期起訴。

104-07-02 10:39

1, 我為本票的發票人,因當時簽立本票時並不清楚如何填寫,故未押發票日期,也未授權他人代填,並應債權人要求,於本票背面留下家人資料當聯絡人用。

2, 債權人之後去向家人要求代位求償,因債權人認定家人為保證人,後經三方(我,債權人,家人)當面確認並請債權人書面切結,當時資料僅為聯絡人,而非保證人

3, 債權人持本票向法院對我提告偽造文書刑責(冒簽家人資料為保證人),後經簡易判決審判,判決四個月有期徒刑確定,且已繳交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但今才發現當時所簽立的本票,並無押發票日期,按理本票應當屬無效,那偽造文書的罪責是否就不成立?

若為不成立,現在我能提當時判決所依據的本票是無效的,可請求案件再審嗎?

民事和解還款的和解筆錄也可推翻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未簽發票日期之本票縱使無效,然本票本身即為私文書之一種,您在本票上冒用他人名義為聯絡人,仍會成立偽造文書罪,此與本票是否無效無關,另從您被判處四個月有期徒刑來看,罪名應該是偽造文書而非偽造有價證券罪,縱使可證明本票無效,恐亦不符合再審要件。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02 19:23

依據您的描述,在實體上要提再審恐有難度。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02 19: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再審難度高,通過機率低,不建議嘗試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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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 104-07-02 08:19

債權人至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法院會通知債務人嗎?實務上會不會債務人還沒聲請停止執行時,就已經被法院強制執行完成(例如銀行活存被扣掉)?因為我尚有“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正在進行中。或是有什麼主動的方法可查詢債權人已經去聲請強制執行了?

一、拿著你的身分證去法院訴訟輔導科問有沒有人對你採取民事法律行動,有沒有被強制執行,這個地方在訴訟輔導科就可以查到。

二、你的住所地法院及財產所在地管轄法院都要問,這樣才不會漏掉。

三、聲請停止執行所需擔保金要先算好然後快點籌,狀紙可以先寫好,等到對方一強制執行馬上遞狀聲請停止執行裁定,快速的處理可以減少風險。

四、兵貴神速。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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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 104-07-01 12:39

我是債務人, 先前因為簽了本票。 對方(債權人)已取得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應該會去做強制執行,但我們目前有“確認本票債券不存在”的官司,仍在一審尚未判決階段。那當對方去強制執行時,直接執行對我財產進行查扣。那我是否來得及提強制執行異義之訴?以及對方在進行強制執行時,法院是否會通知我?或是該怎麼做至少能讓強制執行等到債權不存在的官司結果出來再執行。很擔心錢先被對方拿去後就算本票債權不存在官司打的贏,對方也跑掉了。先謝謝各位律師解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01 19: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應該提起聲請停止執行。

REX 104-07-01 23:38

再請教一下,法院在強制執行前也會通知我嗎?如果會通知我,我一定會馬上去聲請停止執行。實務上會不會我還沒聲請停止執行時,就已經強制執行完成?或是有查詢的方法,看看債權人是否已經去聲請強制執行。

黃先生 104-07-01 11:07

律師你好:

  我是債權人想請問的是:法院損害賠償強制執行命令己送?債務人公司,法院公文內說從104年5月起,依法扣債務薪水三分之一給我,但該公司店長卻屢次推諉說,他們公文收到,到我連繫他們己過了每月22日的發薪日,要等下個月22日發薪日再扣給我,但時間到了,卻又說債務人有跟他們公司借款,要先扣掉借款部份,剩餘的薪水再扣三分之一給我,然後又跟我說債務人這二天蹺班,要等債務人來上班後,扣掉債務人蹺班的薪水再說...等等之拖延,至今毫無消息!  請問像該公司店長對法院之強制執行命令視若無睹,我可以對該公司店長提告嗎?要告他什麼罪名?或對債務人再次提告?來保障我的權益,請幫我解答,謝謝!

 

1. 該公司不能主張要先扣除債務積欠公司的債務後再算三分之一。

2. 該公司如不依法院執行命令執行扣薪,可向法院聲請對該公司強制執行。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黃先生 104-07-01 17:30
回覆 黃志樑律師/所長 的發言內容:

1. 該公司不能主張要先扣除債務積欠公司的債務後再算三分之一。

2. 該公司 ... (恕刪)

你好:想再請問申請對該公司強制執行,是對該公司應從5月起,該對債務人扣3分之1薪水給我,而未扣繳的薪水部份,強制執行公司5.6月該扣給我的部份執行?如果債務人7月離職了,我還能對該公司申請強制執行5.6月該扣債務人的薪水3分之1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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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月 104-06-26 20:29

1. 甲與乙結婚後生丙、丁。民國(下同)99年1月1日丙與戊結婚,生雙胞胎A、B, 均未成年。丙戊結婚時,甲曾贈與丙90萬現金。丙婚後遊手好閒,不事生產, 妻子生活居倚靠年老的父母甲和乙資助,100年12月5日乙出門工作前,見丙沉 迷線上遊戲,忍不住念了兩句,孰料丙惱羞成怒,至廚房拿菜刀將乙砍殺致死。 丙隨後被警察逮捕,104年1月3日受刑之宣告。甲因家門不幸,深受打擊,在 乙死後兩天即100年12月7日自殺身亡。問:
(一)乙、甲之繼承人各為何?各繼承人之法定應繼分比例若干?
(二)甲乙婚後並未約定財產制。乙遺產為180萬元(均為婚後財產),無債務。甲遺 產為土地一筆價值90萬元,此外對C、D各有債務120萬元(以上均為婚後財產)。 乙之180萬元財產應如何處理?請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再說明遺產繼承之結果。
(三)甲之遺產價值若干?甲之繼承人應對債權人C、D各清償若干債務
(四)甲之繼承人應如何分割遺產?請討論丙因結婚所受之90萬元贈與是否應歸扣? 並計算遺產分配之結果。

求助各位這要怎麼算阿??

JOEY 104-06-26 13:40

各位律師們你好,

本人欠款→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74萬元(已欠快10年)。

本人於104年4月28日收到法院支付命令(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我已於20日內提出異議(無寫任何理由),今日(104年6月25日)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打電話來說請我撤銷[異議],不然的話上法庭他們一定會主張他們公司的權益(聽他們意思是不給協商機會),而且訴訟費必須要我支付,債權公司說在法庭上不能協商(是真的這樣嗎?),我確實有欠這些錢,但工作不穩定,我也想還錢,但找不到協商方式。[債權公司]說我必須先撤銷異議後才能協商。

問題1:我是應該聽[債權公司]說的撤銷異議後,才跟他們協商嗎? 
          還是可以先與債權公司協商OK後,再撤銷[異議]? 
問題2:我應該撤銷異議嗎? 對我或債權公司有什麼影響? 
問題3:還是上法庭也可以協商?

感謝律師們的答覆,謝謝^_^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26 15:35

撤銷異議,支付命令就確定並有執行力,建議不要撤。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備齊資料至本所討論案情,亦可撥打法律諮詢熱線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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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 104-06-26 07:36

本人有房屋設定的問題,想請教各位律師解惑,感激不盡。
情形如下:

家中有2間透天厝,分別登記在父母名下。84年母親過世,父親將母親名下的房子由我繼承,並委託A代書辦理。當時父親曾要我帶A代書去阿姨和舅舅家,請他們蓋章。(好像是說做我的財產監管人,假如我要解除定存或賣房子,需經他們同意才行的樣子。因年代久遠也不清楚了!後來我就去當兵了。)

92年父親也因病去世,由弟弟繼承父親房子,由B代書辦理。當時弟弟說父親曾說怕我把房子揮霍掉,要我房子給他質設。(記得當時B代書解釋,就是好像我跟弟弟借了350萬,假如有天我房子要被拍賣,他能先拿350萬後,再還錢給我的避險或保險方式。)

去年清明節掃墓時,曾和弟弟討論過取消質設之事,弟弟也認為時機成熟了,可以各自管理了,同意將取消質設(弟弟已結婚,育1女1子,我未婚。)。
同年5月,我約他一同去請B代書辦理時,他卻反說從沒答應要取消質設一事,還說質設是當初是父親請A代書辦的,父親的遺願他不敢違背啦...等,一些誇張離譜的話。當下我立刻和他發生爭執,並邀他與AB代書對質(因為當時他還在讀書,幾乎都是父親叫我與A代書辦的,所以我很清楚。),他但是他卻不願意配合,說要查我自己去查,還趕我離開他家。

今年清明節掃墓時再遇見他,掃墓完我又提起取消質設的事,沒想到他這次更誇張的說,質設是父親立在遺囑上的,有在法院公證過的。我當場質疑父親有立遺囑,為什麼他知道而我不知到呢?見證人是誰?遺囑的真實性?我要看遺囑內容!他依然說著遺囑在法院,要查自己去查,質設是母親過世後,父親就設定了,他是繼承父親的債權,我無權過問,一堆超級誇張的話。

回家後,我冷靜的思考了一下,突然覺得當初不該全權由他處理父親的後事!太相信他了,如今他這般出爾反爾,還說了那樣過份的話企圖激怒我,要我失控後做了衝動的事,他就更有理由不取消質設了。

因此,我想先由法律路線解決這件事,在此想先請教各位律師幾個問題。

1.我該如何查詢父親的遺囑呢?

2.質設如果是繼承於父親?我也是父親之子,為何無權繼承、過問呢?可以告他嗎?如果有遺囑的話,我該如何去法院調查呢?

4.我根本沒拿到他半毛錢?因為他大學畢業沒多久,就去當兵,退伍沒3個月,父親就過世了。此時,他在國泰人壽還做不到3個月!他哪來350萬借我?這樣我能申請債權無效,再取消質設質嗎?

5.如果要對簿公堂才能解決問題的話,我該如何蒐證呢?

請求各位大大幫忙,本人感激不盡。

沈恆 (沈律師) 104-06-26 08:49

您好!

對方所述應該都是推託之詞,無需隨著對方的藉口瞎忙,對方若不配合,您可向法院提起塗銷擔保設定訴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大筆金額者,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

網路上片面諮詢即可自行辦理,法律專業事務建議委請專業律師辦理

張源傑 (張律師) 104-06-26 11:37

您好:

關於查詢公證遺囑一事,按公證法第98條規定:「公證遺囑,除請求人外,不得請求閱覽或交付正本、繕本、影本或節本。但請求人聲明願意公開或於公證遺囑死亡者,不在此限。」(法條中所謂請求人就是請求製作公證遺囑之人,即立遺囑人)。因此,依上述法律規定,人死亡公證遺囑就可以請求閱覽。 

那麼,要如何閱覽呢?您可以先向往生者戶籍所在地的法院詢問有沒有某某人所做成的公證遺囑。由於您請求閱覽之依據是公證法第98條請求人已死亡,所以您必須準備一份往生者全戶的戶籍謄本以證明死亡之事實,順利的話您就可查詢出公證遺囑文號、日期與承辦公證人姓名。接者您就可憑身分證到公證人那邊申請閱覽公證遺囑。 

您提到許多「質設」,但是法律對於動產是沒有任何質設的制度。設定質權是針對動產(例如汽車)及有價證卷(例如股票);法律上針對動產是用抵押權。倘若您要問的是抵押權抵押權必須經過登記,未經登記不生效力。您若要查詢抵押權之有無,可赴各地地政事務所查詢全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謄本中他項權利部部分就會看到有無抵押權或是其他權利於該動產上。倘若他項權利部沒有登記張三之姓名及債權金額,張三就沒有權利於該動產上。 

您的法律問題複雜,而且有許多不合法律邏輯之處,實有必要來本所詳談以保障權益。本案如需詳談或是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張源傑律師敬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Zoomlaw Attorneys-At-Law

台北所:(110)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171號5樓之4(近101大樓)

電話:(02) 2759-5585轉8803

e-mail:James.chang@zoomlaw.net

Website: http://www.zoomlaw.net/

Blog: http://zoomlaw.pixnet.net/blog

 

 

 

 

ppp 104-06-29 20:06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對方所述應該都是推託之詞,無需隨著對方的藉口瞎忙,對方若不配合,您可向 ... (恕刪)

感謝沈律師您的答覆,小弟也是認為對方所說全是子虛烏有的謊言,不過認為還是先查詢遺囑一事,再做是否塗銷之決定。只是小弟位處台中,不再沈律師的服務範圍,望沈律師見諒。在此再次向沈律師致謝,並恭祝沈律師心想事成.事事如意,謝謝。

JOEY 104-06-25 17:19

各位律師們你好,

本人欠款→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74萬元(已欠快10年)。

本人於104年4月28日收到法院支付命令(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已於20日內提出異議(無寫任何理由),今日(104年6月25日)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打電話來說請我撤銷[異議],不然的話上法庭他們一定會主張他們公司的權益(聽他們意思是不給協商機會),而且訴訟費必須要我支付,債權公司說在法庭上不能協商(是真的這樣嗎?),我確實有欠這些錢,但工作不穩定,我也想還錢,但找不到協商方式。[債權公司]說我必須先撤銷異議後才能協商。

問題1:我撤不撤銷異議,對我或債權公司有什麼影響?

穩提2:我是應該聽[債權公司]說的撤銷異議後,才跟他們協商嗎?他們這樣說對嗎?對我有什麼影響?

問題3:還是上法庭也可以協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撤回異議,資產公司就可持支付命令執行您的財產

2、不用撤回異議,訴訟程序中仍可以談和解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fufriday 104-06-25 11:45

請問:

1.我方已勝訴判決,對方仍聲請銀行帳戶湊足求償金額為由,欲解除動產假扣押以作處理,是否依法無效?可有法條可作為表述回函的依據?且我方其他訴訟程序費用院方仍未有裁定下來,遂總金額未定。

2.若我方依裁定之確認證明進行強制執行,屆時如有其他債權人出現,除動產銀行第一債權外,其他是否也有分配剩餘扣押財產之權利?

3.執行處公文來函要求5日內提出表述意見,於接收公文日後算起,5日剛好涵蓋週末假日,是否順延至週一送達即可?

 

                                                     感謝

此部分仍請您持勝訴判決書找律師諮詢。

 

 

另如可,還請提供字號以供將來參考。

ting 104-06-24 16:42

您好: 我現是卡債族,負債約320萬,之前有跟最大債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二階段方案),因第一階段已照合約清償,現在談第二階段,銀行給我180期0利率,最大債權銀行說這已是最好的優惠方案,但平均下來每月約要支付$18,000左右,而我現平均月薪約27,000左右,若扣除生活費真的有點吃力,請問我的情況可再向法院調解或其他處理方法?

一、需要不可歸責於你的事由致履行困難你才能聲請更生

二、要聲請更生的話宜多查一些裁定來參考,查一些過的裁定;及查一些不過的裁定

三、如果你不履行,後續被強制扣薪的話只會扣薪水的三分之一。

四、如果你做的是未稅收入的話,對方要扣薪就有點難。

五、加油!加油!加油!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Benson 104-06-24 15:50

請問:

今天剛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的執行命令!但我不太清楚裡面內容?

內容:

禁止義務人葉xx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含活期存款,活儲存款,定期存款,綜合存款,支票存款,外幣存款,郵政劃撥,經兌付之託收票據等),在新台幣1萬698元(含解繳手續費等執行必要費用)範圍內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義務人清償,應另候本分署依法處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本分署104年度年費執字第00011170號義務人葉xx(統一編號或身份證統一編號:F1xxxxxxxx)之就業服務法(費用)執行事件,對義務人在貴行(社,會,局)之存款債權,於主旨所示金額範圍,認有扣押必要。

二.茲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禁止義務人向第三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向義務人清償,並應於接受本命令後10日內,向本分署陳報執行扣押之結果

三.本命令之效力以送達時已存在之存款為限,不及於將來之存款.該債權倘有設定質權之情事,仍應依本命令辦理扣押,並查報質權人姓名(名稱)等相關資料過署

四.第三人如不承認義務人之債權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義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本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本分署聲明異議

五.義務人對本執行命令,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規定,向本分署聲明異議.義務人如認被扣押之存款債權係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者,亦同

六.義務人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扣除解繳手續費後之餘額未滿200元者,免於扣押

請問:

1.整個義思大概是什麼?我該如何處理?何謂是第三人?

2.這是指我被扣押,所以若銀行帳戶有存款也不能領嗎?會被扣款嗎?

3.我目前是從事臨時粗工,收入不太穩定,且自己仍有債務信用不良,真是雪上加霜,積欠費用可以分期嗎?

4.我住新北市,為何是桃園分署發文,可以移轉到台北分署嗎?

沈恆 (沈律師) 104-06-24 16:36

您好!

因您欠錢,所以被扣押銀行帳戶1萬698元,如果確實應該付錢,付錢就可解決,第三人就是銀行。 已被扣押,銀行會扣留1萬698元不能讓您領。 分期應找債權人商量。 移轉管轄沒太大意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rowland 104-06-24 10:30

我因一條很久以前的欠費被追討強制執行,就去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以時效消滅做為抗辯,結果被告撤銷強制執行,讓我的債務人異議之訴變成無理由,雖然我在開庭時有述明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的時間是在對方提撤銷強制執行之前,法官還是判決因對方已撤銷強制執行,故無阻止強制執行之實益,自無訴之利益,請求撤銷兩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我查文的結果債務人異議之訴獲得勝訴,有消滅原強制執行執行名義的效果,即有終止強制執行程序的作用,亦有使債權人不得再依同一執行名義進行強制執行。

想請問難道是因為我在訴之聲明只寫    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程序應予撤銷的關係才會被駁回?  如二審上訴該怎解決  謝謝~~~

豪誠 104-06-23 18:23

律師,您好!

我的媽媽最近收了地方法院的執行命令,必須償還我外公的債務92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因為當時法律知識不足所以沒有辦繼承,並且債權人沒有通知我媽媽本人從92年至今我媽媽本人都沒有接到通知但今天打電話向我舅舅詢問時他表示有接到討錢的電話但他不以為意。

現在收到通知要還28萬我媽媽有點焦慮所以想麻煩律師幫幫我的媽媽。

您好:

 

依您提供的資訊看來,您母親是在92年間繼承您外公的權利義務,而您母親當時已年滿20歲,且並未辦理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以下先以上述情況為前提,提供法律意見,如果上述情況與實際不符,煩請再予告知。

 

首先要確定的,是您母親所繼承之外公債務,是否屬於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白話來說,就是這筆債務28萬的債務是不是您外公生前為他人作保而背下的債務

 

如果屬於上面說的保證債務,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2、第1條之3第2項規定,原則上您母親得以繼承所得之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須以自己的財產清償,除非債權人證明有顯失公平的情況時,才例外負無限責任。因此如果您母親當年並未自您外公處繼承任何財產,或是繼承所得之財產不足以清償這筆28萬元之債務,您母親可對法院的執行命令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全部或一部的執行程序。

 

如果是非屬於保證債務的一般債務,則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4項規定:「繼承民法繼承編於98年5 月22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如果您母親當時是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或因未與您外公同住且財產各自獨立,於您外公過世時無法知悉這筆債務之存在,導致未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那麼原則上您母親也得以繼承所得之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進而對法院的執行命令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除非債權人證明有顯失公平的情況時,才例外負無限責任

 

至於上述法條所謂履行繼承債務是否顯失公平之判斷,則要以個案判斷。您可詢問您母親當時的情形後,致電:0980432605或來所進一步討論(事務所地址: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162號,如您居於臺南、屏東地區,另有據點可就近諮詢)。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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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小安 104-06-22 20:25

想請教各位:
因為我之前有積欠卡債,已經有五~六年以上沒有還款了…
目前想要債務協商,但去查了一下欠款狀況
發現五間銀行中,已經有一間委外賣出給民間債權公司
雖然有先跟其它間銀行先談過還款的方式, 但不是我經濟能力負擔的起的還款方式...
後來有上網查了一下,發現那一間民間債公司的網評都很不好,做風很強硬
利息都算到足,硬要人家活生生還到他們所講的金額…
如果對方踩的很硬,那這樣子我想要還可能也沒能力可以還
請問 想要將五間銀行債務狀況做「前置協商」(連同已委外賣出給民間債權公司的那間)
我真的很想還錢…

我真的不曉得怎麼跟銀行談怎麼還款....?

還有委外的那一間,讓我更害怕...

良民 104-06-22 18:34

律師好:

日前內人駕車 發生三車追撞事件 經法院判決 為肇事者(最後車) 未保持距離造成 除車輛受損外 無人員傷亡

肇事者在賠償前車車輛維修費用後 除賠償內人車輛維修費用4000元後 即不聞不問 (車輛維修費用 2萬7千餘元)  再三追討 肇事者 除惡言相向外 無誠意賠償車損費用

請問 後續要如何追討剩餘費用

1. 是否要申請債權憑證? 有無期效問題?

2. 支付命令 如何強制取的剩下的維修款項?

未盡的其他項目 請指導告知  謝謝

廖淑華 (廖律師) 104-06-23 13:47
回覆 良民 的發言內容:

 

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阿學 104-06-22 15:37

你好.我是債權人陳仕學.債務人陳思舉.因債務糾紛.以下借據如下.

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

茲因債務人(陳思舉乙方)在伊吉特商行雙方合股關悉及借款,向債權人(陳仕學甲方)借款,經雙方同意訂立下列各項條款,以資遵守:


一、甲方 伊吉特商行合股股份10%及週轉借款於給乙方共:新台幣參拾玖萬肆元整,當場以現金全數交乙方親自收訖無誤。

甲方陳仕學雖是股東身分.但是有在上班領薪水.也在乙方同意每月給於薪資.因伊吉特商行週轉不靈付不出薪資.而乙方陳思舉尚欠甲方陳仕學100年度薪資十二月份至101年度五月份.共新台幣 壹拾貳萬壹千元整  員工薪資

 

債務人乙方 陳思舉(共)欠甲方陳仕學 新台幣:伍拾壹萬五仟元整

 

乙方開立本票給甲方伊吉特商行合股股份10%及週轉借款面額新台幣 參拾玖萬肆千 元整,日期於102年十月一日之1票1張

期限屆滿之日,應全數清償債權人出示塗銷資料為據。

 

甲方陳仕學於101年十月十五日.至乙方倉庫拿一批貨價值新台幣:參萬塊元整.扣除乙方欠甲方陳仕學100年度薪資十二月份至101年度五月份.共新台幣 壹拾貳萬壹千元整  員工薪資

債務人乙方陳思舉還積欠債權人甲方陳仕學.新台幣:玖萬壹仟元整.重至開立本票於 102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乙方陳思舉如有誠意每月三萬還至債權人甲方陳仕學.應先把尚欠甲方陳仕學薪資.新台幣:玖萬壹仟 元整.全數還清

 

乙方開立本票給甲方伊吉特商行合股股份10%及週轉借款面額新台幣 參拾玖萬肆千 元整,日期於102年十月一日之1票1張

期限屆滿之日,應全數清償債權人出示塗銷資料為據。

借據有簽名蓋章手印.有簽本票蓋手印簽章

這樣子的乙方到目前為止都沒有還我一毛錢.每次約她出來都找藉口.沒心要還!還有說要匯款給我還晃點我~想請問本票時間期限多久?是否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呢?謝謝你

本票對發票日的請求時效是到期日起3年,你的本票還在時效內,盡快去法院聲請本票強制執行的裁定,拿到裁定後盡快去查詢對方名下有何財產(包含對方的薪資),再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2 16: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的,似沒有清償期,因此您應該核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清償,倘若對方拒絕或置之不理,可以聲請本票裁定或是聲請支付命令

 

阿學 104-06-23 13:56
回覆 黃志樑律師/所長 的發言內容:你好.請問假設債務人名下沒有任何財產薪資.該如何處理?支付命令強制執行差別在哪呢?謝謝你

 

evo0937 104-06-17 23:19

一個很久的同事,也很久沒連絡,四月初打電話來借錢,說五月中跟五月底各還款一萬元整,我是用atm匯款的,當晚她也有拿借據給我,到了五月中,LINE傳來說,沒想到時間過那麼快,目前沒錢還,說他會還,保持連絡之類的,但我打給他不接,最後去他家找他父母商量,想說金額不大,父母願意幫忙能處理掉就算了,最後父母通知女兒後,債務人用LINE傳來說:每個月還款一千,還要我每個月簽收,我想我是債權人都沒發言權,都她說怎樣就怎樣,我說我無法接受,他最後說,那算你倒楣...不還了...態度惡劣到一個不行,

目前想法是:匯款證明,借據,LINE的對話記錄都有留,可直接去簡易法院告他嗎,或者我可以把債權賣給民間的財務公司嗎,賣出債權前,我需要去法院申請支付命令嗎,或賣出債權後,如果債務人被債權公司騷擾,或言語上的一些不客氣,就未來債權公司的行為跟我是否有關呢,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您有借據及轉帳資料等相關證據,可提訴訟請求對方返還借款

 2、債權轉讓要通知債務人才能對抗債務人,原則上債權轉讓後,受讓債權公司行為與您並 

   無相關。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evo0937 104-06-18 21:50
回覆 林裕智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林律師的詳細回答,最後還有一個問題,是否我要先去法院走支付命令後,才能賣債權,賣債權時是否要寄存證信函債務人,這樣就可以了呢,謝謝 祝林裕智大律師 端午節快樂,謝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轉讓債權之前,並不須要先聲請支付命令

2、雖然轉讓債權不須經債務人同意就可生效,但轉讓後要通知債務人才可對抗債務人,所以可用

     存證信函通知債務轉讓情事。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fufriday 104-06-17 15:30

請問:

我方反是還代墊扶養費案件已經由法院判定勝訴

法官給予10天抗告

Q1.10天期限是以我方接到判決書算起,還是他方? 

      如他方遲遲拒絕領取,會影響我方強制執行程序嗎?

Q2.聲請確認其他訴訟費用額狀,是否是於這10日內送請裁定

Q3.10天過後,我方以判決書至法院何處申請債權確認證明?

     過程中是否還需提交任何書狀?

Q4.已有確認證明後進入民事執行處,扣押財產債權移轉分配

     是由我方決定後直接執行?

     還是仍需要經過什麼相關程序,才可以進入執行?

 

                                             感謝!!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6-17 16:40

您好:

1、抗告是由當事人收到裁定後起算,而本件觀之,您方獲得全部勝訴,自僅他方有抗告必要,故係以他方收到裁定書之日期起算。但只要法院有合法送達,對方即使拒絕收受亦不會影響起算日期,請您放心。

2、3、聲請訴訟費用額和確定證明都等到十天的抗告期間經過後,如果確定對方無提起抗告,本件即可確定,再向法院的同案號股別聲請上述兩種文件即可,十天期日過後可打電話向該股書記官詢問是否有提抗告

4、在取得判決和確定證明書後,就可拿該判決去查對造之財產,再以書狀的方式向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以上簡單說明,如有程序上需要或實體問題,歡迎來電本所詢問或委由本所代為處理! 

一、對方遲不領取的話看有無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

二、判決確定後才能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若裁定主文有假執行之裁定則不用等裁定確定即可先聲請強制執行。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狄倫 104-06-17 10:08

各位大大好,事情是這樣的....
我父親在大陸有投資,但負債比遺產還多,去年他不幸去世,我有去辦理限定繼承,而且他在台灣並沒有資產,但最近 有一個公司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當時我有申請異議,也說明了有辦理限定繼承,後來雙方就去開調解庭,對方說我父親在大陸還有一部車子,是當初跟他們借錢去 買的,現在車子在我父親的朋友那,希望可以用那部車子當償還,我也同意了,不過重點來了!對方向法官要求甲方(也就是我們)可否保證車輛之完整性,因為車 子被對方使用的破損很嚴重,法官說法律上並沒有可以保證車輛完整的法條,且車子在大陸甲方也沒辦法確定,頂多是債務人(就是我)委託債權人(對方)向使用 者(我父親朋友)要求修繕,後來雙方也同意並簽名了,調解筆錄也寄到家裡,可是對方傳了的委託書及證明裡第二點還是要求甲方(我)向乙方(對方)保證車輛 之完整,可是當初調解就說明無法加上這條了,現在對方還是硬加,我向對方解釋這點可能無法辦到,對方又說甚麼我是繼承人,有權力讓車輛保持完好在交付之類 的話,請問各位大大我該怎麼辦?關於大陸方面的負債該如何處理,還是在台灣辦理完限定繼承即可呢?

沈恆 (沈律師) 104-06-17 12:03

依法院成立的調解筆錄進行就好,不要答應額外的條件。

林智群 (klaw) 104-06-16 14:40

最近立法院修法,把支付命令變成一個沒有既判力的東西,

也許有的人會額手稱慶,

不過,k看了是無言以對!

 

不懂法律的人也許不知道支付命令是什麼,

或是不知道它在訴訟體系上的功能~

 

簡單講,

對民眾而言,

支付命令是一個簡便的程序,

在雙方都沒有意見的情況下,

確認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

不用進法院打官司~

 

對法院而言,支付命令是一個安全閥

講得更白話一點,就是法院這顆心臟的瓣膜,

經過支付命令這個制度的篩選,

把雙方沒有爭議(通常數額比較小)的案件,

在進法院之前,把它篩選掉,

只有對方聲明異議(表示雙方有爭執)的案件

才會轉成訴訟進法院審理,

那樣法院的工作負荷就不會那麼大,

給個數字,

台灣最近五年的支付命令核發是每年40萬件,

台灣法院最近五年處理的民事案件約每年11萬至12萬件,

如果每個支付命令(絕大多數是積欠銀行卡債

或電信公司帳單,毫無爭議的案子)都沒有既判力,

大家都要進法院爭個輸贏,

法院一年處理的民事案件量,會爆增好幾倍!

當然k當律師多出一堆案子可以接是很好,

不過勒,法院這顆心臟,可能就要過勞休克了!

 

回到個案,

我們看到報紙刊登的這些個案,

覺得非常恐怖也覺得非常可憐,

但是,這是普遍現象嗎?

一年40萬件的支付命令裡,有幾件是這樣的?

如果只有幾百件,那要處理的,

是增加事後救濟的管道,或是放寬救濟要件,

沒有必要因為少數個案,把整個制度閹割掉!

 

另外,苦主真有那麼可憐嗎?

收到法院的正式公文,還可以視若無睹,

然後被查封了,再來哇哇叫!要求國家給個公道?

這樣可以的話,

那我接到兵單也可以說這是詐騙集團騙我的,不理他,

接到超速罰單,也可以說這是詐騙集團騙我的,不理他

接到國稅局稅單時,也可以說這是詐騙集團騙我的,不理他

 

國家法治何在?

 

胃痛,

應該是考慮如何減緩症狀,而不是把胃割掉,

是阿,割掉了,就不痛了嘛!

但是你也沒有胃可以消化食物了!

 

現在台灣這個地方之所以讓人看不見希望,

就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連立法院修法(那麼多學界法界菁英參與的程序)

都可以這樣一刀切,

完全不考慮司法體系是否會因此過勞甚至崩潰,

只能說天佑台灣了!

 

林智群律師

 

部落格:klaw的房間http://klaw1207.pixnet.net/blog

 

學歷:台大法律系(1993~1997)

 

經歷: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制室

             遠東聯合法律事務所 / 遠拓法律事務所 / 康德國際法律事務所

現任:明泓聯合律師事務所合署律師(獨立執業)

           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伸展顧問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雲書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基隆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法律諮詢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北分會  板橋分會  基隆分會  審查委員

           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北分會  板橋分會  士林分會  基隆分會  扶助律師           

            地址:台北市松江路139號11樓

                       (松江路與長春路口)(捷運蘆洲線松江南京站7號出口直走250公尺)

            電話:2509-5569

            傳真:2509-5539

             email:klaw1207@yahoo.com.tw

 

龔小姐 104-06-15 12:00

請教律師今日三讀通過 支付命令無確定判決效力

請問若我目前官司正在進行中,且剛好是因為未在20日內提出異議

被有心人裡用法律漏洞對我強制執行

且此債權人是用自行偽造的借據向我提出支付命令[我持有緩起訴判決書]

請教我是否可用 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以求救濟?

謝謝!

可以,也可執行後提債務人異議之訴,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龔小姐 104-06-15 12:23
回覆 黃志樑律師/所長 的發言內容:

可以,也可執行後提債務人異議之訴,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感謝律師回答

那再請教一個問題

因為我的支付命令是在102年10月被確定

但今日才修法通過

若我提出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會不會因為是在修法前被確定而被駁回?

但是我的官司目前才在進行中

謝謝

有看到您的另一篇
您現在應該進行兩件事
1.你應該申請支付命令再審
2. 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龔小姐 104-06-15 12:47
回覆 昍業法律事務所 的發言內容:

有看到您的另一篇
... (恕刪)

 謝謝律師回答

再請教關於支付命令提再審之訴的聲請也是使用

三讀修法已通過 支付命令無判決之效力為由提再審嗎?

因為我之前有提過再審但是開庭後判決依舊被駁回

原因是[我尚未在20日內提出異議 使支付命令已確定]

謝謝

 

 

 

新修法是債務人提起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之訴時,得聲請法院得許其供確實擔保停止強制執行之救濟途徑。

但是您的案件還是如同我說的
1.支付命令再審之訴
2.債權不存在之訴

您被駁回應該看您提出再審點為何, 回到前一篇還是看您的判決內容

龔小姐 104-06-15 13:04
回覆 昍業法律事務所 的發言內容:

新修法是債務人提起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之訴時,得聲請法院得許其供確實擔保停止 ... (恕刪)

 謝謝律師回答

?我提再審的理由為 基礎證物為變造會偽造

?法院駁回理由是 [因我尚未在20日提出異議,使得支付命令已確定,應予駁回]

?謝謝!

您的狀況建議還是看判決書比較準確, 你一直提片段結果, 我們需要的是完整的判決資料

原則上對於支付命令還是要提再審之訴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才能給您最佳的建議

一、要看施行法部分對於修法部分有沒有規定溯及既往。

二、再來判斷接下來怎麼處理,通常修法後如果沒有溯及既往的話法院會比較保守。

龔小姐 104-06-15 16:43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要看施行法部分對於修法部分有沒有規定溯及既往。

二、再來判斷接下來怎麼處理 ... (恕刪)

 謝謝呂師回應

那請教三讀通過後何時才會執行呢?

我要從何得知是否 ?溯及既往 呢?

謝謝

龔小姐 104-06-15 17:15
回覆 黃志樑律師/所長 的發言內容:

可以,也可執行後提債務人異議之訴,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但是我的支付命令已在102年9月確定

我現在還可以提異議之訴嗎?聲明確認債權不存在?

 

 

龔小姐 104-06-13 16:35

您好

債權人使用自行偽造之借據向我提出支付命令,但因搬家我尚未在20日內提出異議所以已被確定...但後來因基礎證物為債權人所偽造[目前緩起訴期間]

我有向法院提再審也開庭了,當庭法官也請債權人去撤銷對我的支付命令

債權人也當庭自承此借據為偽造的,也答應我的請求廢除對我的支付命令

,法官當庭也說會判我贏...但後來下來的判決書卻是被駁回,原因是我尚未在20日內提出異議而確定應予駁回,但是判決書上又載明債權人答應我的請求!

那我是否可以用此判決書去廢除掉我的支付命令,或是我該再提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呢?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6-13 19:10

您好!

1.  依現行法院對再審的嚴格見解,應不會認為您的再審有理由。而且,依現行法律規定,支付命令有既判力及執行力,所謂既判力就是確定支付命令債權存在,不能再爭辯,因此您現在提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應無勝算,除非債權人事後明確答應免除支付命令確定的債務

2.  對您有利的是,現在立法院對支付命令已在進行修法,修法以後支付命令只有執行力而無既判力,可提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救濟。而對於與您類似於修法前已確定的支付命令,如有偽造證物情形,則同時修法放寬再審條件,您可於修法後2年內以證物偽造為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救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由於您講的狀況有點不詳細, 支付命令跟偽造借據是兩件事
緩起訴無關, 重點再於您所提再審的事由為?判決內容?債權人答應我的請求但是是否有要求?

由於網路上的提問多半資料不夠完整,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因為如果支付命令執行會繳一筆錢, 可能請您盡快處理

龔小姐 104-06-15 11:57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  依現行法院對再審的嚴格見解,應不會認為您的再審有理由 ... (恕刪)

 沈律師 您好

今日蘋果日報以刊登出三讀通過 支付命令無確定判決效力

請教我是否可以提出 債權不存在之訴 以求救濟?

謝謝

yy 104-06-09 02:09

岳母在外向錢莊(或黑道)簽下許多本票

直到最近債權人找上門大家才知道,據說台面上己爆有一千多萬,

我自己猜測二三千萬也蠻有可能的,

岳父為切割已與岳母離婚,岳母也人間蒸發了,

就岳父說法是他叫岳母去躲起來不要與子女聯絡以免受牽連,

這就讓我擔心了,請問這債務會擴及我家嗎?

我有不錯的收入,但不想替他們還債,我不求從他們那得到什麼,

只希望我的一切能留給小孩,並讓他快樂成長,

另外,請問我是否該離婚以及自保??謝謝

法律上您是沒有償還義務除非您丈夫繼承遺產

但是就實際面上 無法確認錢莊或黑道會如何作

討債公司多半會騷擾其親友以達到逼欠債人還款的問題
你現在應該要注意的是你全家人的人身安全 

 

法律上你岳母的債務與你無關,不過如果不是用法律方式處理,當然就未必無關

小野 104-06-08 17:15

因跟朋友有筆債務糾紛

原本借錢之前就有跟對方 約定短期間內沒辦法償還 但他自己突然臨時要用錢卻反悔 變成馬上就要我還錢 可是我也有說我盡量在短時間內會還他但他一直對我用半威脅的語氣說 反正幾號沒看到錢 他就要找他做刑警的表哥還有他媽要去我公司跟住家討錢 但他媽跟他表哥並非是我的債權人(重點我們的債務也沒有簽下任何本票借據) 我也不認識她媽跟他所謂的表哥 雖然他說他表哥是刑警 他表哥是否為警察我根本不知是真是假 而且一次還找那麼多人要來我住家跟公司 而且我知道對方之前就有公共危險的前科 之前就曾經因為心生不滿到人家住家放火 所以當他這樣講我會怕 當下心理真的覺得恐懼也有被人威脅的感覺 雖然他沒講出來 但真的很怕他對我家怎樣 隔天就去借到錢要還他 也用通訊軟體打字回覆他說 錢跟人我都準備好了 你如果真的敢來亂我家跟公司的話 我就拿命跟你拚(當下也只是想嚇阻他不許到我家或公司) 因為對方有說過 要找他媽跟他哥 但我根本不認識怎麼知道他找的是好人還壞人 如果他是說他一個人要來或是說會同地方管區警察來我家拿錢 我當然不會說出那句話 也有轉述給朋友聽 結果朋友也是基於保護我的立場 也跟他打字說你當我們都吃素的嗎?後來我有說對方如果肯道歉的話 我們就當沒這些事情發生 因為也想說也只是朋友間吵架 畢竟認識也三年了 結果他卻去警局報警 告我跟我朋友恐嚇 當時跟對方借的金錢已全數還給對方了 該案件已被移送地院 想請問我能不能也反告對方恐嚇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08 22: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證據可證明對方亦有對您為恐嚇之行為,亦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告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08 22: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證據可證明對方亦有對您為恐嚇之行為,亦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告之。

小新 104-06-07 14:36
我爸爸是債務人,最近房子被扣押,但爸爸並沒有坐脫產的行為或徵兆,也沒有逃匿的情況,因為債權人有放一筆錢在法院而申請假扣押成功,請問我們可以申請撤銷假扣押嗎?還是得放一筆更大的錢在法院才可申請撤銷假扣押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07 14: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聲請抗告

2、抗告不成,也可以供擔保聲請撤銷

可以對方債權沒有日後難以執行的情況提出抗告,但要注意抗告期限,也可提供全額反擔保金後解除假扣押,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對方有提供擔保,所以要抗告成功會較困難,比較快的方式就是依假扣押提供反擔保,並可以向法院請求命對方限期起訴,以盡快解決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  就閣下所述問題,攸關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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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mikefen 104-06-07 12:51

Dear all 律師

我有一筆動產在我小時候不知情沒同意的情況下被外婆冒名拿去設定債權,現在房子土地被法院拍賣掉,因為我沒有繳交我的印鑑證明給法院,所以我外婆也沒辦法去領這筆款項,外婆現在覺得他是債權人,認為他一定拿的到這筆錢,所以也沒有想處理,請問有什麼辦法取消這筆設定(最好是能在不提告我外婆情況下),還是我一定要提告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然已經被拍賣,而若動產登記人是您的話,那您可以去申請印鑑後,再去執行處請求返還剩餘財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ikefen 104-06-07 20:08

律師 你好

目前我沒有辦法領取這筆金額,因為我外婆在我小時候把我的土地權狀拿去設定債權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07 20: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還是對您外婆提出刑事偽造文書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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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07 22: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未經同意設定抵押權,可能會涉及偽造文書相關犯罪。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可以不告刑事

要快點提債務人異議之訴或者抵押權不存在之訴

抵押權消滅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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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NO 104-06-05 12:10

某申請支付命令事件因被繼承死亡,而繼承人各兄弟姊妹又均未拋棄繼承,遂債權轉向繼承人為執行,只是各兄弟姊妹分住各縣市,如單一請求是否不妥 ? 應向所有繼承人成為連帶請求之 ? 因如果僅想單一債務人請求,而該債務人又住遠處,屆時如對方提出異議,債權人是否必須親赴遠處出庭 ? 又如向所有債務人為請求,其中有離債權人住所近者,屆時如所有債權人均提出異議,是應前往哪個管轄法院應訊 ?

沈恆 (沈律師) 104-06-05 12:51

您好!

債權人可選擇向單一、數個或全部繼承人請求,支付命令依被請求人的住所地決定管轄法院,若有數人的住所地不同,債權人可選擇其中任一住所地的法院管轄。異議時會在聲請的同一法院進行訴訟,因此債權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應慎選方便又有管轄權的法院來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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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承如沈大律師所言,而本件既然涉及繼承,則應注意是否有法定限定繼承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