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
媽媽很老實很容易被騙,常常有房仲業要他買東買西
因為錢都在我這,我跟媽說我們才剛出來工作,不要再給我們增加經濟壓力去買房子
這一次東X房屋的業務跟我媽遊說買一棟480幾萬的房子
媽媽怕我們反對,所以沒跟我們討論,要弟弟先簽授權書給他
先支付訂金40萬給對方 且簽約 但簽約時媽媽有要加註但書說若貸款若貸不不下來就解約
但仲介公司的代書回答媽媽說:沒人這樣寫的,且另加但書說若貸款貸不下來就以現金繳清
媽媽也傻傻的簽了,媽媽本來是想做包租婆的,被仲介的花言巧語欺騙
現在發現樓下是瓦斯行,而且弟弟也被裁員,貸款銀行只能先貸款100萬,其他的以信用貸款解決
媽媽想解約,房仲業者到這時還說我們解約他拿不到任何一毛錢,想請教各位大大
這種狀況該如何解決??退訂會賠多少錢呢?真的是我們這邊完全理虧嗎?會不會被敲詐?付訂金後弟弟才被裁員的,另外媽媽還簽了一張四十萬本票,以及一百六十五萬本票,這樣的話,請問該如何解決呢?謝謝您
在今日之前我得知的消息都是房貸尚未繳清,
但今日房屋所有權人-->我爺爺;去找代書才知道我們家房屋已經被人轉移所有權人,
而一問之下才知道,地契ˋ印章都被轉成住在嘉義的姑姑名下了,
爺爺因為長年念在與奶奶是夫妻的關係下,故把印章以及所有重要文件都交給奶奶保管。
之前,爺爺也有請求奶奶把印章以及所有文件歸還...但奶奶總是一昧推託。
近幾個月也遲遲未收到稅金單以及房貸繳款單....等各項收據,打電話詢問才知道我們家帳單地址竟都被默默轉移至嘉義....
爺爺打電話去嘉義姑姑家詢問說:當初不是只叫我幫你們家用貸款嗎?為何我的房屋卻全變成你們家名下的了?你怎能騙我呢?
姑姑家卻回說:要那些權狀ˋ地契ˋ印章...等等,就拿250萬來換!時限是一個星期,不然我就要去接收你們房子。
PS:以上是大概實情
由於我們現在才知道,加上實在是太過急迫不知道我們現在到底該如何處理,
所以就上來詢問各位律師,懇請幫幫我們家....
狀況說明:
本來因為滲漏已經沒有一般市價價值的中古屋,做簡易裝潢後在第一份契約
上註明沒滲漏(3月22),並要求買方簽租賃契約(閃奢侈稅)與付訂金100萬,並於11月中換約,直到被發現有滲漏後就付小錢治標不治本(由賣方請仲介出人,她出錢),而且效率很差浪費買方很多時間,且拒絕換人也拒絕賠償請假費,於奢侈稅到期後的第二份契約才註明"有滲漏"與"於交屋前修繕完畢",且仲介再三保證修到完全沒漏水,買方始以同樣價格簽契約,但是簽完後一樣請原本那位亂修的人繼續來,當然也就沒有解決滲漏根源,而且因為再來也收不到錢,服務態度也變成乾脆就種種藉口都跑出來了,漸漸的交屋期限快到了,實際上根本沒有解決滲漏(有照片為證),直接約買方交屋,代書還對買方說"我們4月份就點交完了,10月多已經超過半年,屋主還願意幫你修,我站在公正角度,認為這樣已經是很好的解決方式了",直到買方扣留30萬尾款堅持不轉帳,才願意把原本那位工人換掉,由她找別人跟買方連絡,而且修好才要交屋,而後因為買方有去找人對於抓漏修繕的估價,竟然嚴重到有兩面牆壁必須打掉重用的地步了,基於希望修復滲漏根源,買方提供報價給賣方,但並無出言希望賣方用買方請的人,只是給買方自行決定,而後賣方說要用買方請的人,由賣方出錢(12/28),但是契約寫明最後交屋期限是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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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買方,因為我覺得我花450萬元卻變成上述情況,非常不甘心,因為我為了買下這間,投注所有存款,還辦信貸,希望能自住而且未來明顯漲價的話還可考慮賣人。很想要扳回一成,於是我開始積極的問同事、問1950專線、去地院做法律諮詢,問來問去,得到結果是賣方有瑕疵而未告知,我可以要求降低價金,而且他超過12/30沒修好他得付違約金,而配合修繕的費用,跟屋主請錢也是合理,甚至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我跟不同人再三確認的答案都差不多,我斟酌著,都問那麼多次了,應該沒問題了吧,應該不會指控她,卻反被告吧!!於是我帶著滿滿的信心寄給賣方存證信函,並約時間交屋,但是卻變成下述情況,因為是今天才發生的,賣方透過仲介居間傳話與協調,我在下面盡量詳細敘明:
Δ約定交屋日當天,我向前屋主請求為修繕而請假之費用。
她說:我付錢請工人包到好,修繕時間是你跟工人自己約定的,怎麼會跟我有關?根本就不合理。
我說:要請誰、要花多少錢 是你決定的,那你請人來,他根本就不想解決滲漏根源,怎麼可能解決?你就憑著”有在處理”理由,害我得浪費時間重覆的請假陪同他修繕,怎麼會說聲不關妳事?
她說:好那請假費5500我出,但是雖然租賃契約期限只到11/30,但是12月 份你也不能白住,因為你沒有“切結交屋”,那租金1萬元拿來,要不然你就2選1,沒有別的選擇。
仲介說:她要再出一次錢就是”很願意處理”了,在乎5500這種小錢幹麻?談不攏要上法院你還要花更多請假錢耶!
Δ我向她請求因超過契約最後期限12/30而滲漏尚未解決,因她於期限屆至前才說要換我自行請工人維修而由她付錢(換約前有他可不可以換人修,被她拒絕),這樣會產生請問修繕時間她無法控制的不公平現象,那不然違約金就計算到存證信函上寫的期限1月15號好了,我請的人沒修好的話當然就跟她無關係。
她說:我有同意由你認識的人來修理而且也願意再付一次錢了,我根本就沒有違約,為何要付違約金,要拿違約金是不可能的,不同意的話就上法院,而且今天也不用交屋了。
仲介說:不依她的話她又不怕拖時間上法院,上法院你也告不贏她阿,幹麻一直堅持要要那些有的沒有的?順利請人修好不是才最重要嗎?她本來也不想跟你收這個月租金阿,還不是你在那邊堅持要什麼請假費!讓她很不高興,房子修好住的舒服不是就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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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人家只要會推託或講的好像她根本沒違約就什麼都不用賠償,而眾人也一直說上法院要跟她拖一兩年實在非常麻煩,乾脆就簽了最好。只得到她原本就不想討的1萬元租金,其它全部都失敗,屋照交,點交書照簽,明明契約上她勾選”交屋前修繕完畢”,就因為她在期限屆至前說要用我找的工人,她的責任一乾二淨,而我又得自己損失請假費,反而她一點也不怕,簡直是大獲全”敗”,挫折到了極點。難道”合理”這兩個字是為了有錢人而設的嗎?為何我努力詢問卻敵不過她只是不爽我就得照單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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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因為我去做法律諮詢後隔天有去調解委員會申訴她了(關於契約寫沒滲漏實際卻是個滲漏屋的事情),今天交屋卻是我以為已經很完善的合理要求全部被打槍,請問申訴她是不是也是根本沒效,只要她再堅決的拒絕降低價金,不然就法院見,我又得吃鱉?降低價金這件事情扯到法院去,我真的得付很多金錢在這上面嗎?
我真的非常想要討回公道但是我根本沒接觸過什麼叫做訴訟程序,如果是我的思想錯誤那我就不再胡思亂想,希望在這邊能有相關回應讓我知道我應該怎麼處理。
前面提到:
基於希望修復滲漏根源,買方提供報價給賣方,但並無出言希望賣方用買方請的人,只是給買方自行決定,....
這邊要更正,我問到12月26號左右我們這邊有熱心同事幫我打電話給賣方,說你的人修不好不然換我找人。所以要更正為~我在交屋期限屆至又再請求賣方換修繕工人,而她於的回應是ok
我會說他付小錢治標不治本,因為原本我們是發現2處漏水、3處壁癌,原本那位工人有處理漏水部位(雖然她壁磚貼的很爛),對於壁癌他是估局部”表面”處理的價錢,並且”保固”修到好,根本不是處理根源的價錢,其中兩處壁癌太嚴重了他處理完就很快復發,所以後來變成他再來也只是再一次”表面”處理,而且藉口一堆最後一次甚至我請假在家裡等他來,等不到人我打電話問他,他竟然說他忘了,後來人馬上到了又說他忘記帶工具了,今天無法處理,等我假日有空再打給他。我當天有打電話給仲介而它們根本沒啥反應,所以我後來的訴求都只是那兩面嚴重壁癌的根源。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你只要考慮一件事:要不要成交買這個房子?
如果還是要,那就只有降低價金的問題, ... (恕刪)
所以我之前在申訴書上面是寫希望減低價金,但礙於申訴書能容納字數有限,我的狀況比較複雜,我只寫有瑕疵未告知希望由公正第三方重新估價,因為交屋時怎麼會合理的要求都被打槍,跟降低價金來說這算小錢,但是我開始怕他們厲害到我連去申訴他,她都有辦法檔而使我根本就白做工,或者花一堆錢與時間結果要回來的錢不多,根本不值得,畢竟我希望的就是討回這間房子現在陸續發現而應當降低之價金,
只是我步驟怎麼做才會讓他無法抵抗。我同事說那會很拖時間,至於怎麼處理這種事情我沒接觸過我覺得如果”確實”會贏,會拿回我應得的錢,我願意!
在請問一下....以下提到的 被繼承人=我外公 繼承人=我媽媽(所以和我是沒關係的吧..並且這是針對債權人....請問是這樣嗎.....)
謝謝..
民法第1148條之1(財產贈與視同所得遺產之計算期限)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參酌新增民法第1148條之1其立法意旨:本次修正之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已明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為避免被繼承人於生前將遺產贈與繼承人,以減少繼承開始時之繼承人所得遺產,致影響被繼承人債權人之權益,故宜明定該等財產視同所得遺產。以防止被繼承人變項脫產,規避債務,損害債權人之債權。
惟若被繼承人生前所有贈與繼承人之財產均為所得遺產,恐亦與民眾情感相違,且對繼承人亦有失公允。故為兼顧繼承人與債權人之權益,爰參考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規定,明定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始視為其所得遺產,爰增訂民法第1148條之1第一項規定。
爰依上述立法本意,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若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而繼承人拋棄繼承時,先前自被繼承人受贈財產之部份,仍認定為其遺產繼承之一部分,因此繼承人雖已辦理拋棄繼承,但其受贈於被繼承人之財產,仍須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負債務清償之責任。
依上述立法之原意與規定,其目的只在於規範,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所受贈之財產,應視為其遺產之所得,在其受贈之額度範圍內,需對被繼承人生前之債務負清償之責任,以防止被繼承人變項脫產,來規避債務,以確保債權人之權益。但不得認定是被繼承人遺產之一部分,若作此認定,豈不剝奪了被繼承人生前自由處分財產之權利了嗎?
您好
我的父親打拚工作了好久,存了一點錢,想從以前雜亂的居住環近換到三峽北大社區而買一間房子,想說未來可以安養天年了,沒想到遇上不好的房屋仲介商,他叫住商不動產三峽加盟店(和畯不動產有限公司),一開始仲介小姐帶我們看北大臻善美本屋時,根本完全就是空屋,仲介員秀秀小姐表示很多人看了喜歡,要的話我們必須要表示"誠意",先給定金約115萬,還說對方屋主是律師很忙,事後一問才知是屏東空軍知名政戰上校向X生。
日後決定購買時,才發現對方屋況表根本亂寫,前陽台外推也不知道,逃生門淹水許久造成生鏽卡死,飲用水管為鑄鐵非不鏽鋼,游泳池兩年未點交因為安全設施未安裝等等....致電不動產公司,對方居然說,如果這麼多問題不要買啊!!!非常沒有服務精神,而且重點是,居然故意不說買方解約要給予6%違約金,企圖藉此不當牟利,直到投訴消保後,才改口6%可以不用收,但是屋主居然告我們霸占他們房子,而我們要求仲介商居中協調,居然表示這是買賣雙方的事情。然而其中卻有詭異之處....
先前簽訂預定行不動產購買契約時,已經約好某時要在簽定主約,然而在我們表明該屋問題重重時,簽約當日屋主又未到,反而不動產公司卻反咬是我們未到,然後表示屋主是委託他們仲介商,這是哪一招???還好我們有兩小時錄影存證,證明對方都沒有來簽約。
日後雙方互相有存證信函往來,對方的存證信函,更是小孩子都看了覺得非常不合理,政戰上校要求我們歸還房屋鎖匙,且日後再歸還我們115萬訂金,並且不放棄提告。這是什麼???而且還打電話到我父親上班的地方恐嚇,有多名同事可以做證,更在我們依然居住本屋時,派員企圖斷水斷電。我們也心存害怕,想快點解決本案,找尋和畯不動產,卻只要求我們歸還房屋鎖匙,完全不打算還我們錢,更找代書事務所,企圖誘騙和解,而且要和解的文件,與上消保會調解,政戰上校都委託住商不動產,而在新北市法制局李消保官面前,什麼都要打電話問屋主,和畯不動產陳店長才說出一句誇張的話"對方有委託沒有授權"這是哪招????
現在在打官司,法官問我們要不要買這房子,我們表示本烏有瑕疵 ,應當降價金,我們則可購買,否則應歸還訂金與法定利息,對方堅持不降價,但也不退錢給我們,直到法官公文,才"考慮"要退錢給我們,然後我們要點交房屋給屋主,不能不當占有他房,但法官居然說11/22日(也就是一周)沒有歸還房屋一日應罰一萬元,我們就很想問,那他沒有把百萬訂金還給我們,是不是也該罰????然而法官沒說....
本案疑點重重,我們資料也收集很多,歡迎前來詳談,無良軍官竟然如此欺負百姓,且企圖逃避奢侈稅,與仲介業者私擬一份不合政府規範的"預定型不動產購買契約書",明顯挑戰政府公權力,而且法官居然表示,屋況說明書填寫不詳,前陽台外推等等算是"小問題"不構成重大瑕疵,因此試問????此例一出,以後所有仲介商都可以亂寫屋況說明書???因為不是重大缺失,胡亂勾選也不會怎樣????因此,本案說明購屋弊端太多,政府根本毫無能力保護小老百姓(公文一堆,但是和畯不動產依然在營業),所以我們訴諸媒體,讓大家看看空軍軍官,無良仲介商還有政府是怎樣鴕鳥心態面對此事!!!!!!!
前案,法院判決11/22日,必需雙方歸還交易之物,我們必須讓對方點交房屋,而對方必須返還115萬訂金,但是沒看過這麼惡劣的人。
雙方互相歸還東西還故意沒帶,一開始進來點交房屋還雙手插口袋,下巴?的比額頭還高,帶著一個人,一樣四處看看以後,然後錢還沒帶。
問了30分鐘才要我們明天去跟住商拿,什麼東西啊...如此沒誠意又囂張的人,還是空軍政戰上校....我們直接向柑園派出所備案。
不然法院文書上寫我們一天沒交房屋,賠一萬,一年不就讓他們不當得利365萬,但是不還錢居然沒寫該怎麼賠我們。
11/23日,對方與我們連繫,返還115萬,但開了一張支票給我們,我們以支票非常不保險,堅持要現金。
在柑園派出所員警面前,點交現金後,住商不動產三峽北大店(登記名:和畯不動產)陳店長,居然在兩人以上員警面前,公然惡人先告狀,企圖汙衊我父母。
但我父母老觀念,想息事寧人,因此連反訴都不打了。
我十分氣憤以下兩點
一.政府無能,已經有實際證據證明房仲業者房屋現況表亂填,以後所有仲介商都可以亂寫屋況說明書?因為政府不會罰,胡亂勾選也不會怎樣?因此,本案說明購屋弊端太多,政府根本毫無能力保護小老百姓,但新北市法制局消保官與地政局依然無法可罰房仲業者?
二.軍紀渙散,在我當兵時,長官千叮嚀萬叮嚀,不可業外投資,避免軍紀安全,但是屏東空軍政戰指揮官向剛生,依然聯合不良仲介商業外投資欺負應該努力保護的中華民國百姓。
11/23日白天,空軍政戰官向剛生(賣方)和我父親,已經依約互相返還物品。
但過程火爆甚至電請樹林區柑園派出所員警戒護,因為對方在住商不動產三峽加盟店(和畯不動產有限公司)陳店長指導下,處處刁難有關法院返還之文件。還公開的在三人以上,顛倒是非向警方訴說我父刁難可憐仲介商,好吧,這我小老百姓當然管不到。
而我們,依照法院和解判決上,對方一個月兩萬的租金,我們賠了價值19萬的冷氣組合給他們,這樣恐龍判決,自然會出現在我的部落格上。司法已經無可相信了!!!!!!
已經有實際證據證明房仲業者房屋現況表亂填,以後所有仲介商都可以亂寫屋況說明書?因為政府不會罰,胡亂勾選也不會怎樣?因此,本案說明購屋弊端太多,政府根本毫無能力保護小老百姓,請問為何投書總統府,但新北市地政局依然無法可罰房仲業者?
新聞曾經有案例,因為食品標示錯誤,導致過敏國民死亡。
還有案例因為路標標示錯誤,導致用路人誤闖無路處而重傷。
我很怕我父母心力交瘁累死,我抬棺上總統府,上了新聞,這樣蠶食鯨吞的事件才能獲得重視嗎???破窗理論不要一而再再而三的在台灣上演
所以我爸媽縮手,和畯不動產有限公司全身而退!!!!
他們可以繼續營業,陳店長可以繼續說他房屋多美好的故事。
我們雖然拿回115萬,但賠了粉刷費,賠了19萬的冷氣給對方,好讓他們更增值買房子????
所以他們下次,依然可以繼續屋況現況表亂寫????如果對方又一樣的事情出現,會不會又反而賠什麼家具給這些惡人????
拜託你們,莫因惡小而為之,還是我在這次教訓上學到,我要當奸商去騙錢,因為中華民國政府與法律拿我沒轍!!!!
陳店長甚至不怕我們去檢舉,難道他跟地政局很熟???
陳店長說話一次比一次惡劣,我甚至都有錄影,難道他不怕台灣法律???
如果一個服務 讓我上消基會協調兩次
事後交易不成立 我們還賠上六位數冷氣組給對方白白拿走
對方還跟我要服務費????
這樣的服務我給了服務費 請問全天下好的服務 我該怎麼給服務費????
請正義律師拜託你們 幫幫我的忙
0983726671張爸爸
0939514728張小弟 敬上
12/8 補充:
居然12/6要求2%服務費 共22.5萬
寄送存證信函來
實在過分
請問1.我們縫反告他們 請求精神賠償嗎
10月份剛簽約買了一間2樓25年左右的中古公寓, 簽約前仲介員,房屋現況說明書都註明沒漏水, 去看了幾次屋並沒有發現房子有壁癌, 因為房子是重新粉刷過的.
目前剛過戶,在交屋前一天, 再去看現場時, 一不小心長的物體觸碰屋頂, 才發現其中一間靠浴室的房間屋頂及浴室旁區域屋頂有加做屋頂格板, 因為粉刷過, 跟牆壁及其他房間一樣, 根本看不出來. 屋主, 仲介也未告知這部份.
通知仲介後, 經原屋主同意後,由仲介橇開後, 發現靠浴室部份區域已經長出壁癌, 水泥漆也開始蓬脹, 爆破. 後來要求屋主出面說明, 屋主承認幾個月賣屋前, 請工人粉刷, 但工人發現無法完全遮蓋, 所以加做格板. 但屋主不承認那是漏水.
目前簽約已過戶但未交屋!
請問下列問題.
(1) 仲介, 屋主已經來看過, 還需發存證信函?
(2) 屋主明知瑕疵,隱藏瑕疵而不告知, 是否構成詐欺? 我有權主張解除合約, 同時要求屋主賠償, 代書費, 仲介費退還等? 目前仲介是說他們也不知情, 屋主並未告知他們.
(3) 漏水是如何區別? 滲水也算漏水? 還是一定要摸到水才算? 依經驗, 漏水問題若不處理會越來越嚴重, 久了也可能越漏越大.
我與母親兩人相依為命住在祖母遺留下來的房子,最近大伯來要把我們趕走,說房子是他的,要我們這幾天搬走。
後來我去查了地政資料,發現祖母在93年過世,94年大伯就用我母親等兄弟姊妹的章及偽造簽名,同意其分割繼承,房子屬大伯,剩餘幾千塊遺產屬其他人。
我問母親知否這件事,她完全不知情,只說幾年前大伯拿她的印章走,以為是要辦祖母後事死亡證明用,祖母並沒有立遺囑。
我想問的是:
1.94年大伯叫代書辦理分割繼承,其它人並不知情其同意,是否構成偽造文書?
2.我現在應該怎麼做?是要提刑事偽造文書還是民事?
3.大伯來趕人,因為產權擁有人已變成他的,我們能不能不搬走續住?
4.該怎麼做才能替我母親爭取到該有的權利呢?
很急,請專家及律師指點迷津,謝謝。
家族成員(1~4為兄弟)
1.大伯(歿) 2.父親(存) 3.大叔(剛過世,父母已歿,沒有結婚沒有妻兒有留遺產) 4.小叔(歿) 5.姑姑(養女,存)
已知如下:
1.大叔最近剛剛往生,留有遺產
2.姑姑確定為養女(以前有入戶籍),姑姑的兒子也是用領養的
姑姑以嫁出去,原姓黃,嫁掉後改為方,為了遺產又改回黃
3.父親已納遺產稅了
4.戶長是我父親,大叔戶口在我父親下,其他人都牽出去了
問題
(a).繼承人有誰?已知道的是兄弟姐妹(剩父親和養女姑姑)
(b).大伯.小叔都已經不再世上,那大伯和小叔的兒女有可以繼承嗎?
(c).大叔因為剛過世,父親和養女姑姑都算是旁系,如果可以分遺產有時間
上的限制嗎??(辦理繼承時間)
(d).因為我父親自己已經繳完遺產稅了,如果在辦理的過程中(長時間)
如果養女姑姑突然不再了,繼承人會從養女姑姑變成姑姑的養子嗎?
p.s因為這養女姑姑的兒子(養子),對姑姑很不孝,知道有遺產可分
不僅將姑姑的證件全數拿起來,且硬要2/1(目前法令必須平分)
姑姑長年身體不好,怕養子對她不利或棄養
(e).同(d).我父親已繳完遺產稅,因為姑姑的養子這方沒有血緣關係
且完全都沒有對大叔父負責吃喝,聽到不少金額的遺產卻想分1/2,
取消先前的共識(先前有討論給多少)?假設原本在辦理中,因為金額
所以姑姑的養子反悔取消蓋章,或雙方都不蓋章.不辦理繼承(等待)
試問如果姑姑可能因病或其他原因不在了,繼承人是不是就只剩我
父親,而養子就不能繼承(因為繼承順位為兄弟姐妹)
(f).我父親已繳完遺產稅,如果雙方都沒有共識,都不蓋章,政府會強制
處理或分配嗎??
(g).我想問的是,在第一次協商的時候,因為無血緣的那方沒有照顧過我大叔,但因為
是養女姑姑,所以有在代書那白紙黑字協商要給****元,當下那個養子也已經蓋
了章,但事後反悔(協議書正本已經蓋章,且協議書在我方這裡),又口頭說不願意
因為還差銀行那邊要蓋章,錢才能拿,試問?
對方當初已經在代書蓋章了,就有具法律效益嗎??還是可以拿到法院公證
然後將協議書拿至銀行辦理(還需要雙方到場才能作業)
(1) 如果父親的遺產只有一筆土地,而且父親沒有立遺囑的話,原則上應由全體繼承人均分土地;將全部土地登記於一位繼承人的話,會侵害其他繼承人的遺產繼承權。您可自知悉繼承權被侵害之時起2年內向哥哥請求回復土地登記。
(2)即使父親有立遺囑,將土地全部留給其中一人繼承,仍會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您可以向哥哥請求扣減。
(3) 若父親的遺產不僅只有一筆土地的話,只要能把所有遺產平均分配即屬合法,並不一定要把每一項財產都作均分。
(4) 如果房屋登記程序有偽造簽名的情形,有可能成立偽造文書罪。若哥哥故意占土地為己有,因為侵害了其他繼承人的繼承財產權,可能構成侵占罪。建議您可以申請調解,請哥哥出來處理,如果不願處理,就僅得以民刑事訴訟來處理了。
(參照民法第1144、1146、1223、1225條;刑法第210、216、33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和先生買了一個板橋透天,已經簽約. 我們已經付了仲介服務費2%.
因為屋主在簽約時有說過如果土地增值稅沒有用自用住宅稅率辦好,她就不賣了.仲介在簽約時為了促成交易,也有說了一定會辦好之類的話語. 但是屋主的土地增值稅卻因為之前有出租狀況,
所以得用一般稅率繳納.
因為我們也滿體諒屋主的難處,所以和她協議退了仲介費就解約.仲介仍然不死心地要我們延後一年交屋.但是我和先生最後不同意. 所以我們三方透過代書簽了解約協議書.
協議書上面大概寫了我們協議解約.
2. 屋主和我們也要同意撤件契稅和土增稅
3. 屋主必須退還我們的訂金.
4. 三方不得對其他兩方有權利要求.
但是無奈的是到了第三天,房仲卻沒有退費.問了代書,他說可以寄存證信函.但是我的問題是,我該如何討回我的仲介費呢?簽了協議書,是否就無法對屋主請求賠償?畢竟是她要求解約.
如果爺爺的爸爸是被招贅,但僅爺爺一人是冠母性,其餘兄弟皆從父姓,如此爺爺是否有成為(父系)派下員的資格?因為有代書幫我們去詢問戶政事務所,給我們的解釋是"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另依台灣舊有民事習慣如男子被招贅,該男子無從妻性或其後代子孫仍從父姓者,似不喪失對本生家之派下權,故男子招贅結婚,對本生家是否有派下權,因祭祀公業並無明文規定,如規約另有規定,應從其規定,如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奇派下權上部因而喪失。" 所以認為我爺爺無派下權的資格,真的是這樣嗎? 因為這樣的解釋很模糊,所以我們總覺得有點怪怪的。
本物件本人於看屋前既詢問仲介為何此屋無道路共同持份以後會有問題嗎?仲介告知不會有問題,於簽約前為求慎重在代書詢問還有問題時,本人提出道路通行權是否有問題,經賣方告知她們已行走40幾年了都沒有問題不會有問題的,代書及仲介也附和說不會有問題,本人基於人員都到齊了只剩簽字〝亦認定她們所說得沒問題是永遠沒問題〞想不到是夢饜的開始,經過致電市政府地籍科承辦人,請問袋地通行法規,經承辦人告知40年房屋雖為私人道路,道路持有人亦不得封路阻礙通行,但是如果遇到惡鄰時有可能需付道路通行償金(機率不大但有可能),我一聽大驚那我不是要每天提心吊膽的看哪一天有誰來敲門跟我要過路費,經翻閱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規定,若當事人取得袋地通行權後,使通行地因而受損害者,當事人須付出「償金」,而取得袋地通行權,也必須在必要範圍內以損害最小的方式進行,如依法規說明那我是真的要付錢了,於法有據阿因此我再致電給房仲要求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係屬一種法定責任,不以出賣人對於瑕疵之發生,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因此要求賣方需附帶永久袋地通行權及免通行償金,並未像賣方等說的走40幾年沒問題,只保證現況不保證未來,對消費者來說簡直是欺瞞,隔日再致電房仲店長要求重視通行權問題,當日賣來電告知已經走40幾年這麼久了不會有問題並說不願切結保證後掛電話,後再告知仲介賣方的事並跟仲介說我要寄存證信函,於寄出存證信函七日後賣方回寄存證信函來,告知未允諾切結保證並要本人需負法律責任並要告我,我受害人反變被害人這口氣真的吞不下請各位大大幫我想一想如何應對(曾要求仲介及代書去跟賣方談,以1.向鄰房購買道路共同持分2.出具土地通行同意書,或切結保證3.減少價金4.最壞打算就是解約,但是賣方皆未接受。)
此為本人寫的存證信函
敬啟者:本人於ooo日透過房屋仲介公司向台端購買門牌號碼,ooo房屋含基地,總價新台幣ooo,有雙方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書可稽。本人於簽訂合約前,已表明上開房屋含基地之袋地通行權含通行償金問題須為清楚並請賣方予以確認,台端也很明確告知地號ooo號袋地通行權確實沒有問題,且無通行上需支付償金所延伸之費用並由見證人:地政事務所代書、房仲等人、含甲乙買賣雙方共同與會作證,本人因信賴台端所為之上開保證,乃依約給付訂金予代書,並辦妥相關買賣合約登記,現賣方不予理會袋地通行權及通行免償金之切結保證,違反誠信使口說無憑,影響本人交易意願或減少房屋之通常效用及經濟上之價值。依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十條第七項及第七條第一項說明,本人要求依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六條第七項停止相關作業,賣方本應負擔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及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瑕疵擔保及不完全給付之責任,並依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袋地通行權及償金予以本人保證永久通行順暢及免償金,請台端於函到五日內給予回應以免訟累。本人亦要求依不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要求應以確定判決或調處和解之結果作為履行保證之依據,期間凍結所有 付款,如因此造成本人無法向營行借款對保將要求賣方賠償一切損失,並依法究責。
此為賣方回函寫的存證信函
敬啟者:台端於ooo日在房屋仲介公司於與本人簽定房屋買賣契約書乙式二份,購買座落於ooo房屋乙戶。在雙方詳閱契約內容無異議後,由代書、房仲見證下簽訂。本人於民國ooo日收到由台端發出存證信函乙份,內容提及簽約當日在代書、房仲見證下本人允諾將簽署永久通行權及通行免償金之切結保證書於台端及簽約後本人不予理會違反誠信等,並造成台端無法向銀行借款及進行對寶等情事,將要求本人賠償一切損失,並依法究責。經求證仲介及代書已得證實:本人從未允諾台端簽署永久通行權及通行免償金之切結保證書等相關文件,茄且已告知台端有關所有權狀之時際地坪數及使用權之確定,而且台端於簽約當日從未提及要求本人簽署切結保證書等相關事宜,並再見證人與買賣雙方確認同意契約內容後所簽訂之買賣契約,證實本人並無違反契約精神與內容及誠信。另關於台端向銀行借款對保部份:台端確實已於民國ooo日完成銀行對保等相關程序。證明台端於存證信函中所呈訴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因此本人要求台端按照簽約當日所簽訂之契約內容履行辦理,應於民國ooo日前完成辦理所有相關手續,不得藉故拖延,如違反上述期限視同台端毀約。本人在此嚴正聲明應依照目前雙方所簽訂之契約內容執行辦理所有相關手續,本人不接受目前已訂定之契約內容以外增訂條文之文件或修改目前已簽訂之契約內容簽署。令對於台端因不實呈訴所造成本人困勞及傷害部分,本人暫時保留追訴權。台端應於收到本涵五日內回應,否則本人將視同台端毀約:而依照契約內容程序等相關罰則辦理,並依法究責及求償。
(站長您好!昨天已發表過一篇相同之文章,並設為隱藏,但因迫切需要回覆要改為公開,不知從何設定,故重新又發一篇設為公開之文章,請刪除同標題之舊文章,或告知如何刪除,謝謝!!)
家中有一筆山坡地和一間兩層樓的房子,父親多年前過世後,改登記在繼母的名下,今繼母已過世對於財產的繼承有幾個問題請教:
問題:所有的孩子都是跟父親的姓,但在法律上我們(大房)並非繼母的子女,請問二房的小孩,辦理繼承時,可以將他媽媽名下的財產都只過繼到他們二房這邊嗎? (註:大房跟二房有段時間是共同存在的,二房原為同居人,大房過世後二房才順理成章的扶正成配偶) 父親過世時我們並沒有辦理拋棄繼承,但如今我們是否還能有財產繼承權?
如果可以繼承 以下問題再麻煩解答
1.土地方面是否能申請分割再繼承?或是需先過戶才能辦理?需到哪裏申請?由誰申請?
2.至於房子目前是二房的小孩居住,本來是三合院他們全拆掉後二房那邊出資蓋的,只蓋靠近大馬路旁的一棟,旁邊尚有一些建地,請問房子該如何繼承較為恰當呢?
3.如已過世的兄弟姐妹是否就沒繼承權?
4.倘若繼承都需繳遺產稅嗎?
5.是要找代書還是律師辦理比較合適?
感謝您的幫忙!
您好,首先要先確認的是,所有的孩子應該都沒有辦理讓繼母收養的程序吧。
如果沒有的話,你們所有的孩子跟繼母之間只是"姻親"的關係,並沒有親子的關係,所以日後繼母去世,繼母的遺產也是由繼母的孩子繼承,與你們無關,你們也沒有繼承權。
就父親的遺產登記在繼母名下的問題,當時是否有任何協議,協議先登記在繼母名下?如果沒有的話,依據民法第1146條可以向繼母的繼承人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但本條有時效的限制,必須在知道以後兩年內主張,但如您父親去世已經超過10年則無法再行主張。
如果民法第1146條已經因為時效問題無法主張,則要另行主張土地和房屋都是借名登記在繼母名下,實際上應該是父親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但是借名登記的要件依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號判決,必須是1.你們與繼母有借名登記的合意;2.土地和房子實際上還是全體繼承人在使用。
小結如下:
1.土地跟房子:如果是登記在父親名下,父親死後登記到繼母名下,可請求回復繼承權(注意時效),或是主張借名登記。
2.繼母的其他遺產,如果你們與繼母未辦理收養,則繼母的遺產你們沒有繼承權。
1.如果你們是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則必須先由全體繼承人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再同意分割。這部分要到地政機關申請,可由繼承人之一申請,但要其他全體繼承人同意。
2.房子部分,就算是二房出資蓋,只要登記在您父親名下,就算是您父親的遺產,除非他們訴訟主張那間房子實際上是他們的。
3.已過世的兄弟姊妹,如果他們還有子女的話,會變成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由兄弟姊妹的子女繼承兄弟姊妹的應繼承部分。
4.當初您父親過世的時候,房地應該都已經繳納完遺產稅(若未在父親去事後半年內申報會遭行政裁罰)。
5.這要看您要辦理的部分是哪部分。如果單純只有土地跟房屋登記的話,律師和代書都可以辦理。
如果是其他有關稅捐等相關法律問題的話,建議找律師,會比較全面。
原則上只要契約當事人互相表示相同的意思,所簽訂的契約就會有法律效力。這是因為私法自治原則,人人有自由決定如何經營自己生活的權利,所以雙方合意訂立契約後,就要受契約的規定所拘束。除非是有發生契約無效或是解除契約、撤銷契約、終止契約等情況,契約原則上是有效的。但如果買方的車輛通行權及管溝埋設權是有定期限的,經過契約約定的期限後,買方的車輛通行權及管溝埋設權可能就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而且,契約還有一個相對性的特點,也就是契約效力僅是存在於契約雙方(含繼承人,承受人),但是如果土地賣給第三人,就不一定會受拘束,除非有做地役權的登記,才可對抗後手買家的,不然買家是可以不承認前面的契約的效力的。
(參照民法第153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既然三兄弟已經繼承父親留下來的房屋,就已經是遺產,不會因為事後房屋所有權的更動而改變繼承父親遺產的事實。至於過戶房屋卻未付款的行為,一般會認為是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委任契約的一種),或者是信託關係。也就是依當事人間之信任關係,一方只將其所有的不動產移轉於他方名下,但委任人才是真正所有權人,仍然保留管理、使用以及處分權,而受托人也要依委任人之指示為管理。而這時的效果是,就對內關係上,如果名義上登記人擅自處分房屋的話,原則上必須對房屋真正所有權人負民事賠償責任;但是換句話說,他們就登記在您名下,也要負擔因為您的債務而被債權人查封扣押的風險。所以建議你們用書面把關係寫清楚,並且約定返還的條件及期限,不然到時如果有發生你們第二代子女要繼承的時候,如果不明白你們之間的關係的話,就會有爭議了。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我哥哥之前在網路上的”OK忠訓”留資料要免費試算,然後就接到一個叫”陳代書”的打電話給他,對方說先請玉山銀行打電話給我哥,對方真的是用玉山銀行的電話顯示的,但是網路電話似乎是可以設定顯示號碼的,於是我哥就相信了這個陳代書。
我哥他當時急著想要貸款,對方跟他說,可以幫他做假帳,就是指在存簿上做出漂亮成績給銀行看,所以跟我哥要了存摺、提款卡、還有密碼
知識家有很多類似案件,所以我也查了很多,最重要的是,那重要的三聯單我們拿不到,因為警方說,有人報案所以帳戶才會被凍結,現在已經出現受害者,他只能等涵送了。
至 於中間跟對方的通話號碼,我們有換號碼在打過去,都是空號,警方說那是網路電話,至於要追蹤網路,恐怕對方也是用翹板,但是!我有用我的手機打給對方,對 方有回電話,但是因為當時我是先給我哥聽,接著換我跟他吵,錯過了一次非常好的機會,我當時也沒錄到音,真的錯失了非常好的機會,至少對方有說到要跟我哥 對保這件事。
接著我有打去內政部防詐欺那裡問過,他說我們要自己想辦法找證據,證明我哥不是賣帳戶
然後我開始幫他查更多資料,我們目前的證據很微薄
1、兩支網路電話,打過去都是空號,只能等對方回電
2、當初寄存摺過去的紀錄
3、通聯記錄,只有接通跟撥通的記錄,沒有錄音
4、OK忠訊的網址(好像不能當證據.....)
5、我哥的薪轉證明,他之前是做工廠,每個月薪水都是薪轉
6、跟銀行報掛失的記錄
7、我會打去OK忠訊告知有這件事情,當然是希望他們也能去報案對我們比較有利,雖然他們不一定會報啦.....
8、雖然沒有三聯單,但是還是有備案,警方有記錄下來,這樣有用嗎?
想請問這樣子夠嗎?他是不是一定會被判刑?我們還可以做甚麼來證明??
我也是聽信"代書"的話將自己的存摺,提款卡,密碼寄給別人做金流紀錄.現在我"所有"的銀行帳戶都變成了警示帳戶與衍生帳戶.雖然第一時間有去警局說明但依然是被檢察官起訴了!!雖然我有一些證據但檢察官依然是認定我是幫助犯!!已經進入調解與開庭的地步.遇到這種是真的只能自求多福了!!如果令兄是在寄出存摺後馬上掛失亦或是在被害人匯款後掛失(詐騙金額沒被領走前)或許還有無罪的可能!!但如果金額已經被領走那你就準備上法院了!!
常常聽到法律名詞"無罪認定"但這很像是學術而已.實質上檢察官與法官都有先入為主的觀念認為你是"共犯",你要無罪需要自己去找證據!!很遺憾的是偏偏有些東西根本是你不懂得也不知道要如何去做(如你的卡片在哪被人領走的監視畫面啊,那段時間的通聯記錄啊等等)!!遇到這種是真的很無奈!!不處理的話很麻煩ㄟ!!祝好運啦!!
你好想請你幫個忙~
就是阿~
我們家的土地是共有的土地,最近將要被強制分割。
而且全村的人都很同意,大家都希望自己的土地在路邊。
而我們家位於路邊,本來代書是說會幫我們留我們家那一塊地,但是我們只能擁有十五坪的土地,但是我們家的佔地面積卻多出1.5坪的地,雖然有一直跟自己的大伯說好心的分我們2坪的地,但是他卻一直不肯,所以代書就把代代還未繼承土地的子孫的地放在我家後面,如果他們無法繼承的話我們家是可以跟政府買土地的!
P.S.尚未繼承的共有三十幾個人。
但是最近的審判有人提出異議,那就是尚未繼承的那些人...,他們說”為什麼大家的地都是在路旁,為什麼我們家的地是在我家後面卻不是在路旁呢?”
然後最近我聽我媽說,當初在建造這房子的時候原本是要申請登記的,但是不知道為什麼卻被取消申請,所以我們家算是違法建築....。
而且阿~我們家有幾坪的地不是要被分割的土地,怎麼說呢,假如說是甲地要分割,乙地沒有要分割,而我們家剛好有佔甲地跟乙地...就是這樣。
這樣子的話我可以用什麼方法來保全我家呢??
拜託你救救我們家阿....
不然我跟我爸媽都得喝西北風了! QQ~
您好~
祖先有留一筆土地,經查為祭祀公業所管理~
但曾曾祖父有留一份契約是明治34年(1901年),說明該筆土地分三兄弟,我們這邊是其中一份,但所申請的土地謄本顯示明治36年分戶,照上面前後日期推算,我們
家增祖父這邊還保有契約上約定的效力嗎?因為很顯然這份契約訂定後,增曾祖父才成立祭祀公業.只是過了許久之前設定的管理者都過往不在,也沒留下繼承的規約,
目前知道有一組人在申報,若他們成新申報,我們這邊可以依契約所約定主張持有三分之一的權利嗎
若重新申報,還能依照契約訂定的比例分割給契約上的三位繼承人嗎?
還是要重新申請祭祀公業結束掉共同關係,依照曾增祖父之契約持三分比例分割土地?
若重設祭祀公業此契約還有效力嗎?
另外有專門處理祭祀公業的代書或單位可以辦理嗎?謝謝您,撥閱閱讀與回信~
再次感謝!
各位先進您好,小弟想請問關於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問題
我的母親在95年跟我父親離婚(因為感情因素),然後我母親跟父親達成協議說,我母親用200萬元去跟我父親購買這間房子,當初要跟農會貸款140萬元,當時市價殘值剩餘190萬,所以農會那邊貸不下來,只好以60萬現金跟房子剩餘貸款115萬元購買,不過當初講好200萬元整,所以60現金,其他陸陸續續用現金來補上剩餘貸款總金額140萬(預計貸款140萬元,可是銀行目前房貸剩餘115萬,用現金來補上當初說好貸款數目,所以陸陸續續補上25萬元現金,這樣就剛好是當初所要貸款的數目),可是每個月貸款繳錢都是由我拿給我爸去銀行繳
可是銀行貸款人在我父親身上,他們在97年1月份辦理過戶,有請代書辦理買賣契約書,可是我父親在98年收到銀行支付命令(因為他有欠信用卡),現再銀行要告我母親蓄意脫產!!
我想請問一下,銀行會告的贏嗎??
在離婚之後我母親也不知道我父親有負債問題,畢竟都離婚了!!
現在已經第四庭開完了,法院寄來一張通知書,主文是寫,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那是不是還要再開第5庭??
第四庭已經有請代書出面說明當證人了
目前手上有一份我母親當初提領現金60萬元給我父親,無轉帳紀錄,有現金提領紀錄,時間是96年12月底,過戶時間是97.1月初,那我想請問一下,這樣我母親告的贏嗎??
現在目前有一份當初買賣合約契約書,還有提款紀錄,提款紀錄提領金額有超過當初要給我父親的金額,不過金額很相近
煩請各位先進不吝解答
感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