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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房屋仲介業者及賣方在銷售房屋的時候,故意不告知消費者有關房屋會漏水等訊息,就算是隱瞞重要資訊了。依民法第567條第1項前段就規定,居間人(房屋仲介業者)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也規定,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的相對人解說。經紀人員違反的話,依照同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會被申誡。此外,依民法第354條第1項本文規定,物的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的瑕疵,也沒有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的瑕疵。因此房屋仲介業者及賣方隱瞞重要資訊造成損害,買方可以依同法第359條規定,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為保障您的權益,因此為保障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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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應先確認當初之贈與契約如何約定,您是否附有相關扶養義務,若贈與您所附之條件即為撫養奶奶,您若未履行該條件,即有可能遭撤銷贈與之;惟姑姑及叔叔依法律規定,亦有扶養奶奶之義務,若其拒絕扶養,可請求對方支付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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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履保帳戶內的款項並非屬於仲介費用,是屬於簽約金,所以不需要給仲介,你是否給仲介費用是另個問題,買方如果違約,建議你先發函催告,如果履行的話,就跟他解約並沒收訂金外,還可以跟他要一倍的違約金。
歡迎來電0960300927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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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有一家建設公司跟我們談都更改建的事情, 我們在簽都更同意書之前, 有在一家代書那簽一份協議書(內容大該為之後拿到的坪數跟公設比), 建商同意代書的費用他會支付, 但後來建商都沒有支付, 我們後來去代書那要把那張協議書拿回來, 並支付費用, 但代書說他不收錢, 就當作沒這回事, 可是我們同意書已簽給建商, 但沒有那張協議書, 我們以後要怎麼維護我們的權益阿?
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跟代書把那協議書拿回來?
另外我們要怎麼跟建商維護我們的權益呢??
==> 都更同意書 建商已交到都更處了, 我們有寫信去都更處請求撤銷同意書, 都更處說要開審議會討論
另外關於協議書部份, 之前關於有保密原則, 所以雙方都同意雙方的協議書都放在代書那, 現在代書說不收此費用也當作沒此件事, 我們拿不到協議書, 我們有什麼辦法可以請代書把協議書交出來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們應先確認該同意書現在到底在何人手上,才能決定後續向何人來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還是先確定契約書在誰身上 再向對方請求返還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1.是動機問題 還是真的被脅迫 這你們可能要自己舉證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我在10月中委託永慶房屋賣ㄌ五股的房子,當初合約寫明現況交屋。可是在11/30交屋前夕買方說紗窗不堪使用和停車格鐵架有彎曲要求我修復才要進行交屋,因急需用錢所以修復後在12月7號交屋。到4月10日才又由仲介告知因聽樓下告知多年前曾有一次漏水。所以要求我協商。仲介打ㄌ兩份協議書一份直接支付做防水的工程費14000以後漏水無需負責,另一份答應將前陽台水管塞住進行測試放水兩天。如果有漏水我就要付修復並保固五年的責任。但我想想不對他沒證明我賣的2樓漏水確要我簽測試協議書。因買方客廳和廚房都已經瓷磚更新。測試後水回流的損失我要負責。這樣對嗎?買方的弟弟是永慶總公司的代書。是不是有處事不公的嫌疑。而且當初交屋時有說明。如果買方動工我就不需付漏水保固責任。他們現在指責我有漏水確沒告知。但真的我也不知道啊!那我要如何保障我的權益呢~你們有回覆說如果是事實就需修繕..這個沒問題..但對方並沒有證明是真得陽台漏水..卻一直寄存證信函給我...請問我要如何自保呢?
第二份存證信函的意思是叫我快點和他完成切結...就是付錢...請問我該如何回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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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的!
我從不知道有個舅舅,也從未見過面,在媽媽過世後(2014/1/2x)突然出現,
然後跟我說要請代書幫我辦拋棄繼承,叫我給他印鑑證明以及戶籍謄本,還跟我說我其它沒見過面也不知道有存在的兄弟姊妹證明都給他了,只差我這一份!
然後一開始我不太相信他,雖然其它親戚都跟我說他真的是我的舅舅,但我一直拖到4月1x號才給他!
但是一直到現在,應該有兩個禮拜了,辦個拋棄繼承有需要這麼久嗎?
既然資料都到期了,又是請代書辦,應該會比較快吧?
我打電話問舅舅,他卻怪我說東西給太慢,還說辦這個沒這麼快!
問他流程辦到哪裡了,也一直死都不肯說!只說沒這麼快....
我打電話去免費法律諮詢問,卻很不耐煩又想掛我電話,我實在是不知道要怎麼問!
我給他的這兩樣東西,他會不會拿去辦非拋棄繼承的事物?
我該怎麼知道舅舅到底有沒有真的在辦?
舅舅還跟我說,東西安心給他沒關係!跟我說最後還需要我本人上去親自簽名蓋章才是最後程序..真的嗎?
家中有五位長者,分別為大伯 二伯 三伯 父親 叔叔
因二伯患有輕度精神障礙,其他四位長者正討論扶養我二伯之問題
二伯無任何配偶 子女,且一筆不小的財產(目前叔叔幫二伯申請禁治產)
目前叔叔有目的的想扶養二伯,要其他三位長者簽署放棄扶養同意書....
我想問幾個問題.....
1.請問二伯因沒有配偶子女,所以其他四位長者皆是兄弟,那四位長者都有扶養二伯的義務嗎?即是四位長者都有扶養權的意思嗎?
2.如果扶養二伯,是否就等於扶養者可以管理他的財產甚至二伯如果去世,扶養者也可以繼承二伯的財產嗎?
3.因在之前,叔叔有問過其他三位長者有無要扶養二伯,如果無意願扶養,他願意扶養,當時三位長者在無任何代書或是律師的見證下,"口頭"答應叔叔,但這是叔叔並沒有講清楚細節,其他三位長者才"口頭"答應,無簽署任何切結書,請問當時口頭答應算數嗎?
4.現在叔叔要其他三位簽署放棄扶養二伯的切結書,如果簽了,在法律上會算數嗎?
5.目前聽到叔叔打算至法院申請當二伯的監護人還是什麼的,據說如果申請了,其他三位長者就沒權利爭取扶養,請問真的是這樣嗎?
如果是,那申請監護人,不用其他三位長者同意嗎?這樣不就是先申請先贏?
6. 本人為晚輩,希望家和萬事興,不希望這四位長者為了二伯的財產在爭取扶養,能夠提出協議共同扶養,如果二伯不幸去世也希望共同平均分配繼承,請問對於叔叔 這樣有目的的想獨自爭取扶養行為,我該如何告訴其他三位長者如何阻止和如何防範叔叔爭取扶養的手段?例如他有可能會透過什麼法律途徑(像是5那樣的手段) 來爭取扶養?該如何防範?
7.聽別人說如果叔叔把兒子過繼給二伯,這樣就他兒子就有繼承二伯的權利了
不過過繼也要二伯本人同意,但二伯患有精神障礙,這樣過繼的成嗎?如果過繼承成了,這種有目的的過繼,在法律上會承認嗎?這樣他兒子不就等於可以繼承叔叔跟二伯權利了?
8.如果第一個問題成立,那爭取期間,四位長者其中一位因意外或是生病去世,那他的配偶或子女還可以爭取撫養和繼承二伯的權利嗎?(因其中一位長者住院並不樂觀)
以上問題,希望能夠指點迷津,謝謝
律師大大你好。
我在10月中委託永慶房屋賣ㄌ五股的房子,當初合約寫明現況交屋。可是在11/30交屋前夕買方說紗窗不堪使用和停車格鐵架有彎曲要求我修復才要進行交屋,因急需用錢所以修復後在12月7號交屋。到4月10日才又由仲介告知因聽樓下告知多年前曾有一次漏水。所以要求我協商。仲介打ㄌ兩份協議書一份直接支付做防水的工程費14000以後漏水無需負責,另一份答應將前陽台水管塞住進行測試放水兩天。如果有漏水我就要付修復並保固五年的責任。但我想想不對他沒證明我賣的2樓漏水確要我簽測試協議書。因買方客廳和廚房都已經瓷磚更新。測試後水回流的損失我要負責。這樣對嗎?買方的弟弟是永慶總公司的代書。是不是有處事不公的嫌疑。而且當初交屋時有說明。如果買方動工我就不需付漏水保固責任。他們現在指責我有漏水確沒告知。但真的我也不知道啊!那我要如何保障我的權益呢~拜託幫幫我
律師大大你好。
我在10月中委託永慶房屋賣ㄌ五股的房子,當初合約寫明現況交屋。可是在11/30交屋前夕買方說紗窗不堪使用和停車格鐵架有彎曲要求我修復才要進行交屋,因急需用錢所以修復後在12月7號交屋。到4月10日才又由仲介告知因聽樓下告知多年前曾有一次漏水。所以要求我協商。仲介打ㄌ兩份協議書一份直接支付做防水的工程費14000以後漏水無需負責,另一份答應將前陽台水管塞住進行測試放水兩天。如果有漏水我就要付修復並保固五年的責任。但我想想不對他沒證明我賣的2樓漏水確要我簽測試協議書。因買方客廳和廚房都已經瓷磚更新。測試後水回流的損失我要負責。這樣對嗎?買方的弟弟是永慶總公司的代書。是不是有處事不公的嫌疑。而且當初交屋時有說明。如果買方動工我就不需付漏水保固責任。他們現在指責我有漏水確沒告知。但真的我也不知道啊!那我要如何保障我的權益呢~拜託幫幫我
事實部分:
ABC是三個兄姊妹,於父親死亡後,因父親與別人有農地租賃的關係,所以根據三七五減租,ABC可以繼承其父的租賃農地。
但在繼承農地的資格上,由於三七五減租要求繼承租賃農地者,必須要是現耕農的身份,而ABC三人中,只有A是現耕農,所以其父的租賃農地就由A君一人繼承,其他二人因不是現耕農的身份,所以不得繼承。
但私底下ABC另有請代書協議,以後耕地地主若有變賣耕地所得金錢,BC兩姊妹可以分所得金錢1/3~~
問題來了~~~~
就是A君幾年後也死亡了,但繼承租賃農地者改為他的長子與次子,若日後地主真的變賣土地,所得的金錢,是否真的要分給他們的兩個姑姑呢?
然而,A君的長子與次子並未像他的父親一樣,與他的兩個姑姑私下簽定協議要分錢,且A君也死亡多年,兩個姑姑從沒有與A軍的兩個孩聯繫過。
到時候,A君的長子與次子真的需要主動連繫這兩個姑姑履行這個協議嗎?
我找了很多資料跟判例都找不到,希望來幫幫我啊!!!
各位朋友好:
小弟於去年向一位投資客購買了一間預售屋!該預售屋建商表明是不可換約!所以交屋時建商會先把物件過戶給投資客,再由投資客過戶給小弟!
當初同意購買時與賣方一同至賣方所選的代書處進行簽約,但由於小弟是第一次以這種方式購買預售屋,並沒仔細觀看合約內容,後經朋友指點發現該私契內容明顯偏袒賣方,買方幾乎無任何保障(無論是之後買方交付工程款,賣方需提供予買方的任何本票或其他書面保障),契約上雖有違約罰則,可是並無紀載賣方於建商過戶完成後須於多久日期內完成房屋過戶與小弟(違約起算日期)!
請問小弟目前這種狀況,該如何處理,才能保障購買的權益,朋友建議向消保官申訴!請問此方法可行嗎?此問題已經困擾小弟數月之久,還請各位幫忙
萬分感謝!
我想請問
因為我(台灣公司)與對方 (越南人)有借貸 (越南人要跟台灣公司借款25萬台幣)
1--請問我們(台灣)要怎麼簽約擬合約才會真的有效用呢?
2--因為我們公司在越南沒有公司登記所以聽借方(越南人)說他們的政府不提供非在地公司的公證 (類似我們的代書)?! ...真的嗎?
3--我們公司詢問了越南仲介,他們說沒有第三方公證這樣的合約是不具效用的,如果未來真的有紛爭那麼我們台灣公司是無法爭取權益的!? ...真的嗎?
4--請問像這樣的合約要怎麼訂對雙方都有保障呢?! (對方有提供一份土地權狀要作抵押,但名子不是她本人的.....且是一份農地(據當地越南人說是非常不值錢的,且這樣的土地權狀是可以以不見為由重複跟政府申請,若真的爭議我方還會變成侵佔? ...真的嗎?
5--台灣的律師公司有提供這樣的服務嗎(代書與翻譯)?! ...(網路找不到相關的文章)
麻煩您們了~~ 謝謝
家母與家父在民國94年間因年事已高,將房產以買賣名義過給了我 ,誰知道後來父親在後來變成了卡奴,這禮拜收到了一張民事聲請調解狀,內容大概是說因為父親沒還錢,所以要聲明將當時產權移轉的事實無效,由於家父在民國97年中風至今,每月療養費用驚人,除了
基本生活費之外,已經無力再負擔其他負債,而且父親好像也還有其他銀行的卡!!
我將調解狀的內容詳述如下,除了姓名用代號取代外,其他都一模一樣 ,再請各位能夠提供一些法律上的意見,看是否能讓小弟全身而退感激不盡
A:我父親
B:我
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
調解聲明
1.相對人A與相對人B就下列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93年12月間以買賣原因所為債權行為,及於94年4月間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2.相對人B將前項不動產於94年4月間,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A名下所有。
3.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爭議情形
一.相對人A於94年間向訴外人台新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3年3月間,共積欠消費款15萬元未清償。本債權已於95年9月間公告讓與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詎以,聲請人屢次催收無果,後竟發現相對人A竟因唯恐自身之債務問題致其財產遭各債權銀行強制執行,將系爭不動產移轉予相對人B,相對人A於負債期間曾經求助於家人,又相對人B為相對人A之兒子,是以,其對相對人A之財務狀況應知悉,且相對人A仍設籍於該系爭房產中,足見實際所有權人及使用人為相對人A,其等卻仍完成系爭不動產
之移轉登記,顯有害於聲請人之債權。
三.又聲請人迭經電催相對人A出面協商債務,然其等均置之不理,為此聲請調解。
94年移轉給我的時候房屋貸款80萬一併移轉給我,這是否也可以成為證據? (當時一開始房子名下是父母共有,非父親單獨持有!!) 如果父親欠款的時間發生點是在我過戶之後,是否需要理會這案子呢? 請問我現在該做的動作是什麼?我想的到如下,還有其他的嗎? 1.先去地政調出當初買賣過戶的事實資料 2.去銀行調出當初父親的欠款時間點以及明細因為是簡易庭,也不想跟銀行和解,主要是我父親應該不只有一張卡的 卡債問題!!一直幫忙還錢會還到天荒地老,所以我需要在這個時候提出 答辯狀嗎?還是等到民事訴訟再處理,這情形需要聘僱律師嗎? 答辯狀自己寫就好還是交給專業的來?一般代書是否有能力處理? 謝謝各位專業人士了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當初
謝謝回答,可以再請教一下嗎?
對方所提出的資料裡就已經明確的附上了當初是"買賣"的名義轉移給我,現在對方是以我父親惡意脫產的說詞想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現在我的問題有以下兩個:
1.對方的資料裡無法提出父親的欠款是在過戶前產生,沒有意外的話欠債應該是隔年的事情了
2.房屋以買賣名義轉交給我的時候一併轉移了80萬的銀行貸款給我(對方的資料裡也列出來了!!),
為了15萬(還是利息多年加成後)的負債而脫產似乎不符合比例原則!!
所以我是否針對這兩點提出抗辯即可?還有這簡易庭當場調解不成的話,後續還可以一直提嗎?
我人在外地,一直來的話會被玩死!!
您好:
因為我婆婆現在是處於植物人的狀態。無法言語跟行動,我先生跟他的兄姐妹請代書辦理"禁治產"處理我婆婆的不動產跟銀行帳戶問題。由我大伯擔任監護人,小姑擔任代理人。
請問
代書e-mail傳一個"同意書"檔案,請我先生簽名蓋章後,附上戶籍謄本跟身分證影本證明郵寄給代書。以下內容是正確無誤的嗎?
------------------------------------------------------------
立同意書人賴xx(我先生)同意由賴xx(我大伯)擔任受監護宣告人(我婆婆)之監護人,並同意由賴xx(我小姑)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口說無憑,特立此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請問
一、紅色字體「監護宣告人」跟「監護人」是什麼意思呢? 有什麼差別?是指我大伯可以全權處理我婆婆的財產嗎?
二、我小姑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是代表每次討論財產相關事宜,我小姑都必須在現場才算數,是這個意思嗎?是防止大伯?意更變財產嗎?
我與仲介簽立斡旋金契約書,但在仲介尚未與屋主接洽時考慮後放棄,契約書上也有明文若斡旋不成即全額歸還,如今契約期限已過,斡旋金一直不歸還。
後來也發現她介紹的物件並非是他們公司的物件,我們在5x1網站就看的到老闆自行頂讓及出租,且註明仲介物擾。
於是我有自行去問頂讓的老闆,老闆說並沒有委託仲介,且頂讓金額及店面租金房仲都開的比原老闆的金額還高,於是我們就考慮自行與老闆議價頂讓及承租,但這都是在斡旋契約已到期後自行去找老闆議價,那個仲介還說若之後是我們頂讓的就要收仲介費,可是已經不在斡旋期限內了。
另外也查到他們公司已廢止,但那個房仲還打著他們公司(代書)的招牌。
請問:
1.我該如何要回我的斡旋金?
2.向那個仲介要斡旋金時,她在電話中還放話說他們公司不是好惹的,我可以告她嗎?
3.斡旋契約已過期限,且也不是他們公司的物件,我之後自行去與老闆頂讓,還須給仲介佣金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施用詐術之嫌疑,可提起刑事詐欺告訴,且目前不歸還您斡旋金,亦有侵占之疑義,您得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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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施用詐術之嫌疑,可提起刑事詐欺告訴,且目前不歸還您斡旋金,亦有侵占之疑義,若有使您心生恐懼之言論,又涉有恐嚇危安之疑義;您得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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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遺產近億,哥哥向母親施壓要求女兒不要強求財產.自家公司股份爸爸名下的(1900多萬)及土地一筆公告價1686萬也全歸哥哥一人,祖傳農地數筆及房屋2棟給媽媽(但權狀在嫂嫂手上管帳,媽媽根本拿不到),5個女兒分配到存款1100多萬及股票190多萬,願意湊數為每人350萬(前已付現50萬).
哥向媽(沒有做主能力)說公司多筆鉅貸.不快點變更負責人公司會倒閉! 媽媽邊哭訴邊指責我們,迫於無奈簽字蓋章..沒想到信賴的哥哥竟為錢是如此手段!
代書拿走謄本及印鑑證明5份(說有多備用),後有電告代書有異議請暫緩該事,請問:
1能撤回該協議書嗎?該如何才具有反悔之表示
3我們想自己照顧媽媽的生活品質.有何能爭取維護自身的權益的途徑嗎?
補充:父親於102.12.27過世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第93條規定: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除非您有受詐欺脅迫之事由,否則已生效之協議書若無撤銷事由,無法任意主張該協議為無效。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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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遺產近億,哥哥向母親施壓要求女兒不要強求財產.自家公司股份爸爸名下的(1900多萬)及土地一筆公告價1686萬也全歸哥哥一人,祖傳農地數筆及房屋2棟給媽媽(但權狀在嫂嫂手上管帳,媽媽根本拿不到),5個女兒分配到存款1100多萬及股票190多萬,願意湊數為每人350萬(前已付現50萬).
哥向媽(沒有做主能力)說公司多筆鉅貸.不快點變更負責人公司會倒閉! 媽媽邊哭訴邊指責我們,迫於無奈簽字蓋章..沒想到信賴的哥哥竟為錢是如此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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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撤回該協議書嗎?該如何才具有反悔之表示
3我們想自己照顧媽媽的生活品質.有何能爭取維護自身的權益的途徑嗎?
補充:父親於102.12.27過世,
您好:
我母親最近收到一間銀行的委外公司通知,要她處理卡債,在10多年前因為辦卡容易導致母親以卡養卡,多家銀行本金加利息越滾越多,但是也處理了多間銀行款項,約6年前母親曾委託朋友幫忙處理,拿過一筆錢約100萬請幫忙處理,結果那人並未全部清償完畢,侵占母親約25餘萬,也找不到此人,只剩下當初他簽給我母親的本票!現在就剩這間銀行從以前本金約10來萬利息加本金到現在約34餘萬,母親目前無力償還,她名下現有我們所住的房子,想說先過戶給我,我現在還在讀大學,父親只是領微薄薪水的工人,要先處理這34萬真的有困難,也要等我畢業找到工作後才能盡力幫母親還款協商!不知如果母親請代書辦理過戶時,如果銀行債權人尚未申請假扣押母親名下房子前,就以順利辦妥過戶,這樣債權人會把已過戶給我的房子進行假扣押嗎?那如果正在辦過戶時,債權人能查的到我們正在辦理過戶而中止我們過戶程序嗎?
您好,
本月初我透過仲介買了一間屋齡約22年的房子,已經簽約、付過兩次金額到履保帳戶,因為目前房子有前屋主的房客,所以我們日前先去與房客通知換房東跟換租約的事,現場房客跟我們說,房子有漏水過(已修繕)跟地震造成的裂痕(兩處),當初在仲介的"標的物現況說明書",「房屋是否有漏水修繕過」跟「房屋是否有龜裂傾斜之情形」、以及「是否曾發生火災或其他天然災害,造成建築物損害及其修繕情形」,屋主都勾選否,屋主等於是欺騙我們,造成我們高估房子的價值的金額購買,我本來想解除合約,但是問過仲介說不可能,因為房子在安全上是無虞的,龜裂情形不至於影響人身安全,
可是我覺得這根本是欺騙來促成買賣,若是無法解除合約,是否應該降低價金??但是我們現在已經寄出存證信函通知賣方與仲介,卻得不到回應,而今天收到代書發來要求我們3日內要匯入第三期款跟仲介費,
這樣我不匯的話,是不是算違約??
我現在應該做甚麼樣的申請或動作可以暫停這個買賣進行??
應該要等跟賣方協商完才繼續吧??
請協助回答,謝謝
各位律師好,目前我爸跟我媽在談離婚,事情是2011年我發現爸爸外遇,我跟弟弟決定先給他機會讓他處理,但近一年未處理,因此2012年告知給媽媽,後來媽媽又給他近一年的機會處理,但依然一拖再拖,由於先前龐大的房貸,因此2013年3-4月賣了台北房子簽了代書,給了爸爸200萬+100萬的保險金,換到新北市的房子在我跟弟弟名下且爸爸不能再跟我們要錢,但2014年2月爸爸300萬沒了回來要錢...媽媽的說法是因為爸爸一直都有在賭博,玩股票、麻將什麼都有玩,因為這幾天媽媽在跟我和弟弟談離婚跟房子後續處理的事情,媽媽希望我們能守住房子,不讓爸爸繼續貸款也不希望她離開之後爸爸帶小三進來(我也不希望),之後會約一天4個人一起談,我想問的是:
2. 若談定的事情,用白紙黑字寫下之後四個人簽名,是否有法律效力?
3.另外也想問,怎樣的約定條件方式較能約束爸爸,避免上述情況發生?(EX:若發現帶小三進來,則日後賣掉房子的錢只分三份、不得對新北市的房子再提出增加貸款的要求否則...)
麻煩各位律師解惑,或是有更好的建議也請提供,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父親外遇,構成法定離婚事由,您母親得對您父親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起訴請求裁判離婚,您母親為無責配偶,亦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又您父親與外遇對象若有通姦行為,您母親亦可依刑法第239條規定,對您父親及外遇對象提起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母親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是此,您母親實在不用與您父親協議甚麼,可直接起訴提告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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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我在今年年初的時候再屏東購入了一間31年的五樓公寓,這間房子在買賣時對方非常著急〈據賣家跟我說是因為資金周轉上的問題,所以需要急售〉,因此沒有多家看房子就簽立買賣契約,對方在交易過程中說明,房子並非凶宅,電路全面更新,至於漏水問題是我詢問他後,在交屋前他才在頂樓局部進行防水漆的工程,因為一切為了配合他的貨款可以安全過關,交易過程相當緊急,大約3個星期就完成交易。
近日,搬進去後電路常常莫名跳電,請了水電檢查後才知道電表那邊的線路和保險絲並未更換,另外,在交易前他並未告知屬於法拍屋是等代書調資料送貸款後才發現他是法拍購入〈原先他是說是他以前的房子〉,這些也就算了,今天聽鄰居說才知道這間房子以前發生幾次的火災,全屋門窗全毀、屋子燻黑,這些賣方都並未在事前告知,另外買賣時他一在宣稱房子沒問題他全部都整理好,但家具放進去後地板磁磚明顯高低不平,想請問一下各位我現在應該可以怎麼處理!?
本人經營線上遊戲點數網拍工作 102年遇到類似詐欺的情形 但報案時 警方說明情形較符合為背信 經過大概一年時間 抓到未成年嫌犯 對方家長致電和解 (當時被騙8000多元 看在對方家長道歉分上 和解金一萬元整) 這件事已落幕
今年一月份 這個未成年又來交易了(2~3次後我才發現是她)
心想對方應該有所警惕了 且交易過程都很正常沒異狀 所以沒有拒絕交易
二月份 這未成年又與我聯繫 (交易過程皆有照相)
2/19 她在即時通敲我 有請朋友匯款4000元到我郵局
請我查收 我核對正確之後 給他點數卡了
2/20 她再FB告知 她有匯款1000元 請我查收 我核對正確之後 給他點數卡了
(當時扣掉點數卡金額 還有剩100多台幣 他說要遊戲物品
於是我登入遊戲和她交易 我當時問她ID 她故意只用遊戲回答
因我對這人有防備 於是要求 她在FB提供ID 所以她在FB有留下ID紀錄)
2/21 她再FB告知 她匯款3500元 名字XXX (非他本人)
我當時問她 怎麼不是妳本人? 她說她不能出門 是她哥哥匯的
並且圖檔給我收據 我核對正確之後 給她點數卡了
以上3筆交易有部分是點數卡 部分是遊戲物品 交易的遊戲ID都是同一人
在2/21(星期五)下午4點多 有其他客人告知我郵局帳戶出現異常
我當下以為系統故障 (類似情形之前發生過)
所以不以為意 想說周一在去郵局問問看
但是晚上越想越可疑 我密那個未成年的fb :你哥哥呢
她回我 :我沒有哥哥阿 我帳號前天賣了!
聽到這回答我心都涼了 我馬上打165反詐騙電話
去查詢我郵局帳號是否有人報案 結果是真的被人提告詐欺了
事情過程大概這樣 標準的 第3方詐騙
A=匯款人
B=騙子
B叫A 匯錢給我
然後B給我後5碼 跟我拿點數
現在 B落跑了 A對我帳號提出告訴
我跟A都是受害人 ..
當晚我去警局說明這情形 它們說確實是有人提告
但因為個資法 無法告知我詳情
目前我是被告 只能被動式等待傳喚
我照之前和解書上電話 打給她爸爸 說明這過程
第一天 她父親在電話道歉 並允諾會賠償損失
我問他 為何如此疏於管教 他爸說 因為是獨生女
目前這名未成年也沒有住在家中 因為管不動他
只好在淡水租房子讓她自行生活
但我們要求他爸 必須盡速找到這名未成年 看要怎麼處理
過了三天 她爸打電話來 說有帶女兒去自首了
她父母為基督教徒 爸爸在從事代書工作
電話中他們是很誠懇 說會盡力配合
希望讓我所有被凍結的銀行帳戶恢復正常使用
目前已知有2人報案 (因我有在FB貼文協尋 這3筆匯款人)
找到3500和4000這2筆的受害人 它們都已報案
所以我也沒法馬上退還他們的款項 只能等開庭時退還
這工作大約經營4年多 本人沒有前科或案底
對外收款帳戶 郵局存摺都有留存 剛去翻了一下 102年就刷了 16本
平均每個月收款25萬~45萬 現階段 給客人備用帳號(家人的)
但有幾個買家常交易 所以都直接匯款
提及去郵局匯款時 有警員到場跟她說這是凍結帳號
大部分客人在聽我說明時 都還蠻相信我的
但是 這件事 讓我很困擾 必須一一去解釋 目前連被通知去做筆錄都還沒
但有查詢過 需等待我被告的部分 獲判不起訴才能告這未成年
1.我能告對方什麼罪狀?
2.合理的求償範圍大概多少?
3.已知該名未成年 有多次被提告的不良紀錄 能使其所受最重的刑責為何?
律師好: 有問題想請教..
我公公在生前把祖厝登記為大伯的名字,而在公公過世之後,婆婆不希望兄弟從此分家,所以與大伯協議,希望能簽屬一份”房屋永久無償使用切結書”,以保障各位手足之間的基本權益.. 這份契約在民國93年簽署的,但是沒有做公證程序,現在婆婆也過世了,大伯卻反悔了說要變賣祖厝,還要把沒結婚的小姑趕出家門.. 半年多來,大伯趁小姑不在家時,未經同意就擅自開門亂搬東西,整間房子除了釘牢的床鋪拆不走之外,其餘能搬的都搬光了,而且還闖入小姑房間把婆婆留給他的家具也搬走,衣櫥內有小姑的金錢和婆婆的遺物黃金飾品.. 甚至最後斷水斷電,就是要硬逼小姑離開..後來有報警,但警察說房子是大伯的名字,所以無法制止,但是大伯早在20年前,就因老婆與媽媽間的婆媳不和搬出去了..而大伯認為房子是自己的名字,搬走東西並不會怎樣,還嗆鄰居少管閒事,這已經是公開的事實,人證物證皆有..
想請問:
1.房屋無償使用契約未經公證程序,算是無效嗎? 契約只要簽名蓋章後不就生效了嗎? 這份契約還是代書幫忙寫的,會有瑕疵嗎?
2.對方有權力隨意侵入住宅嗎? 這些年就婆婆和小姑相依為命,也沒見大伯他們回來幾趟,房屋使用權也交給婆婆與小姑了,他還有權力未經使用人同意而隨意進出嗎?
3.大伯有涉及刑法嗎? 我們要如何維護小姑基本權益?
5.要重新登記地上權? 還是重新申請裁判分割共有物? 但對方打死不想補公證怎辦?
謝謝回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大伯之行為可能違反刑事侵入住居、竊盜及強制等罪,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大伯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又該使用契約可主張使用借貸關係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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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採全面繼承有限責任,目前您可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主張限定繼承,僅就繼承遺產數額內,返還債務,超過部分,不以自己之財產清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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