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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nny 103-10-01 15:03

您好:問題是這樣的!我先生上個月開大貨車,開到十字路口紅燈,等綠燈亮時要往前開的時候,突然有一台左轉機車左轉!我先生他當下反應是"閃"!前天警察打電話來說"你肇事逃逸,要到警局了解當時的情況"對方提出"肇事逃逸"!!我先生整個傻掉了!後來有民眾提供行車紀錄器,當時我先生是綠燈要行進直走!而機車是停紅燈然後可以左轉!綠燈亮時要行進直走,突然機車也跟著左轉!兩個青少年,都未戴安全帽,有跟車子有小擦撞!我先生有要閃掉!行車紀錄器是拍到兩個少年去摩擦到大貨車而跌落機車外!機車損毀!兩個青少年一個擦傷、一個要觀察跟開刀!昨天有到警察局去做筆錄,警察本來想說可以和解和解!今天打電話說不可以,說紅單要開並且可能會走到法律程序!請問這樣的事故意外該如何處理才妥當呢?因為頭一次遇到這樣的問題!真的很著急!!謝謝~再麻煩了!!

您好,如依您所述,您先生是有可能構成業務過失傷害罪及肇事逃逸罪的。建議還是與對方和解,之後的刑事訴訟程序會對你們比較有利。如果收到傳票的話,建議委任律師討論辯護策略,如抗辯您先生並無認識已有致人死傷之事實等,才能維護您的權益。

阿智 103-10-01 13:15

我想 請教一下喔!

前天發生車禍,我開車綠燈左轉 當時對方騎機車在對向道直行過來

撞上我的車,之後人飛到對向道,我趕緊下車 看人有無受傷

之後人沒事 手受傷 當時對方說不用叫警察和救護車 所以當時我們有移動現場

事後才知道對方未滿18歲無照駕駛

我才趕緊報警 事後也有做筆錄

 

那我想請教的事,如果說 我轉彎車沒讓直行車 在道路的責任上 是我得責任比較重

那如果說 真的對方 不賠我得車子修車錢的話,我上法院 法院是依照無照駕駛就是錯誤的開始麻 還是是依照 肇事責任的輕重 來判別 誰賠誰呢?

 

還是說 無照駕駛 跟肇事責任 誰賠誰 無關呢?

 

<謝謝專業人士> 幫忙解答! 感謝妳!!!

您好,依您所述,您與對方均應負肇事責任,至於肇事責任之比例,會影響賠償金額的多寡,您可於事發七日後向警察局申請初步分析報告,亦可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以釐清肇事責任比例。

就雙方責任方面,您的車損部分,對方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對方車損與受傷部分,您同時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刑事過失傷害罪則,因您的部分涉及刑事責任,建議您盡快與對方達成和解,與對方簽訂和解書,以避免受刑事追訴。

阿智 103-10-01 13:48
回覆 林京鴻律師 的發言內容:

那想請教一下喔  依我們 情況 她機車有壞 我汽車有撞到  我願意陪對方 但對方 堅持要各赴各的!  那我開車的 一定花比較多錢!!  那我想問一下 如果我真的 上法院部分的話  對方未滿18歲 有跟 肇事的責任有關西嗎? 還是未滿18歲 是兩回事?  

還是法院是依照 妳們的肇事責責任來分辨 誰賠誰的比例呢? (跟未滿18歲騎機車撞我無關?)

 

 

阿智 103-10-01 12:54

我想 請教一下喔!

前天發生車禍,我開車綠燈左轉 當時對方騎機車在對向道直行過來

撞上我的車,之後人飛到對向道,我趕緊下車 看人有無受傷

之後人沒事 手受傷 當時對方說不用叫警察和救護車 所以當時我們有移動現場

事後才知道對方未滿18歲無照駕駛

我才趕緊報警 事後也有做筆錄

 

那我想請教的事,如果說 我轉彎車沒讓直行車 在道路的責任上 是我得責任比較重

那如果說 真的對方 不賠我得車子修車錢的話,我上法院 法院是依照無照駕駛就是錯誤的開始麻 還是是依照 肇事責任的輕重 來判別 誰賠誰呢?

 

還是說 無照駕駛 跟肇事責任 誰賠誰 無關呢?

 

<謝謝專業人士> 幫忙解答! 感謝妳!!!

您好,民事責任上由於你們雙方都有過失,法院鑑定之後會按照雙方過失的比例去計算賠償金額。

阿智 103-10-01 13:45
回覆 余柏儒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民事責任上由於你們雙方都有過失,法院鑑定之後會按照雙方過失的比例去計算賠償金額。

 

可以請教一下! 律師所謂的 雙方都有 過失 是指?

我沒讓直行車? 她的部份為 未滿18嗎?

 

那如果說 對方不願意 賠償 車損的部份 我是否 可以到法院提出告訴會比較有力呢?

您好,因為對方有受傷,您只有受車損,如果貿然提出刑事告訴反而是對您比較不利。建議還是先申請調解,喬定雙方賠償金額為當,不行的話再提出民事訴訟,不過因為您也與有過失,判決上也不見得對您比較有利。

yuki 103-10-01 12:03

您好:有一問題想請求各位專家協助!!

婆家有一老宅無建物登記土地所有權係婆婆所有,此老宅之前借予鄰居使用已數10年之久,但日前土地有使用之需要,故請鄰居搬離,但鄰居不願搬離,只好向法院請求和解.

103.1.8法院拆屋還地和解筆錄簡略如下:

一、被告願於103.7.9前搬離(婆婆給予半年之搬遷期),將上開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原告,並將上開建物所占用土地返還予原告。

二、原告願於103.1.31日前給付被告新台幣壹拾萬元之搬遷補償費(補償費己於103.1.21支付並由第三人見證下填寫收據乙紙)。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但7.9日債務人並無搬離,故婆婆再次向法院請求,法院於7/21之執行命令表示,債務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15日履行上開和解內容,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即依法強制執行,並負擔執行費用

截止8/5號債務人仍未搬離,婆婆再次向法院請求,法院於8/7號之執行命令表示本院定於103.9.24日履勘,債務人屆期若未到場,債權人應先連絡管區警員及鎖匠到現場協助執行。

9/24履勘當天,法院人員及員警、債務人、債權人皆到現場,但債務人仍表明不會搬離,法院人員故請債權人入屋拍照,並告知債務人不得破壞房屋現況,但當天並未請警員驅離債務人,反而是要求債權人再給予債務人二個月搬遷期,若屆時未搬離則房屋內之所有物歸債權人處置,為和平落幕當天只好答應法院人員之提議。截至今日仍未收到9/24履勘之公文。

以上公文往返及寬限搬離已接近1年仍未有明確結果,法院只是一再用公文拖延搬遷時間,年初開和解庭時還表示若能給予搬遷補償金會使本案較為順利,故婆婆才答應給付補償金,但債務人收了補償金卻一再表明不願搬離,倘9/24寬限二個月(11月底)一到,債務人仍不搬離,我們應該怎麼做? 而且從和解庭到現在,所有土地鑑界費及員警出差費皆由婆婆支付,債務人並無支付任何費用,請問這樣合理嗎?特請各位專家給予協助,由衷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1 21: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顯然遇到司法怠惰,可能需要透過外部的管道處理,如向司改會提出檢舉或是請求民代協助。

2、可以考慮寫狀紙向法院表示意見,並且以上開方式處理。

瑄瑄 103-10-01 10:50

發生時間: 2014-09-30 下午16:21
地點:新北市淡水區中山北路、新市二路口

 

當時我行經中山北路三段,
我是綠燈直行者,時速約60-70,
忽然旁邊衝出一台機車
我看到對方時,已經在我面前了,
減速往左閃對方還是朝我右後方撞上,(只有輕輕的TOUCH到)
對方機車倒下,而我滑行約20-30公尺停下。
我完全沒事機車也沒倒下,停好機車
我走向前關心對方,
對方:我很痛站不起來,不要移動現場我要報警。
我:你不知道要兩段式左轉
對方:這裡哪來待轉區
我:(指)
對方:(站起來看,又坐在地上裝死) 

(警察來了,救護車也來了)
醫護人員查看完全沒事,對方堅持要送醫 

※我的車,不知是油管還是油箱破裂
騎到家發現濃濃汽油味,且一滴油都不剩


已做完筆錄
我也無奈遇到無賴
想了解勝算大約有多少!

綠燈直行約60-70
對方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撞上我 
路口監視器死角看不到
也沒有行車紀錄器 

您好,依您所述,對方因未兩段式左轉而應負肇事責任,您的部分要看該路段的限速情形,一般道路限速是時速50公里,但還是要以該路段所定限速為準,若您有超速的情形,也應同負肇事責任

雙方就肇事責任比例去分擔賠償金額,肇事責任判定可向警局申請初步分析報告,亦可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以釐清肇事責任比例,若您的肇事責任比例較低或無責任,再請求賠償會對您較有利。

yoz2399638 103-10-01 10:16

之前乘坐機車被轎車酒駕撞!

筆錄時我男友說他要提告~我說我要保留告訴!

後來偵查庭"不能安全駕駛"~我也有傳票我明明保留告訴阿!

我跟男友和對方都有去開庭

後來有一張過失傷害的的傳票我也有收到~

但他備註"先試行調解"~他(開庭日期)是在(調解日)之前~

男友打去問:傳票上面寫先試行調解但是我們還沒調解過失傷害庭那天要去麻?  

結果書記官說那先不要去~

我和男朋友開過失傷害庭那天就沒去了(因為書記官說不用)~

後來調解~我們調解不成就請調解委員把案子送回去法院~

到現在過兩個月了(調解送回去那天開始算兩個月)法院也都沒傳票來...

"過失傷害"這個小女我還要另外去提告麻?因為我當初筆錄時就說要"保留告訴跑法院感覺就很麻煩"!

但後來開庭傳票都有傳到我~這樣我算也有提告麻?

我現在擔心過失傷害6個月沒提告就會失效了...

 

 您好:

因對方涉及酒駕過失傷害

因您是被害人所以會傳您出庭

但是就過失傷害罪部分您還是要在車禍後6個月內提告

否則檢察官不會就您的部分向對方起訴

您如果有提出刑事告訴,待檢察官起訴後還可以向對方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yoz2399638 103-10-01 21:14

那我男朋友在筆錄的時候說要提告~這樣算有提告對方傷害了嘛??

還是他也要提告?

我收到傳票下個禮拜要去開過失傷害的庭~在庭上跟法官講有用麻?

還是我自己要請人寫狀子?

阿偉 103-09-30 17:07

想請教一下,若當初買車時沒跟車行簽訂買賣契約書,但有證人可以出面提供相關車行約定的證詞,及過戶資料確實是屬於該車行,這樣是否沒簽訂買賣契約書,較有保握?筆錄已做第二次,想對車行及介紹人提告,這樣是否可行?

因現在還在等候刑警通知,目前不能驚動車行及介紹人,所以想向各大律師請教。

 

 

麻煩各大律師回答 謝謝

 

 您好:

1如果您有證人得證明車行老闆之說詞

  確實可以補充無書面買賣契約書之不足,

  但仍不如直接向車行老闆錄音之效力

2.如有充分證據當就可以向車行老闆及介紹人提出詐欺罪告訴

  不過應再加強其等明知出售的車輛是贓車證據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建議可向曾擔任多年檢察官之邵勇維大律師請教)

補充回覆:

證人證詞亦可作為口頭契約證據

如果能證明對方賣贓車給您,

則您要求賠償就較不困難

(感謝邵大律師之精闢及用心補充)

 

 

 

阿偉 103-09-30 18:03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如果您有證人得證明車行老闆之說詞

&nb ... (恕刪)

 謝謝,那如果有證人提供證詞,要求賠償金是否會很困難?

隱居 (勇公) 103-09-30 18:03

林大律師點名了,小弟回答一下。

以前遇到這類的案件,都會往上追源頭,

若能夠證明係贓車(例如警方用電解的方式查出原本的引擎號碼,發現是AB車)

,確實可以向老闆提告。這個部分老闆就要去說明合法的來源為何?若無法說明,

很容易被認定係故買贓物罪。

以前偵辦時,若車行老闆無法提出來源證明,通常就會起訴收受或故買贓物罪。

(合理的來源例如說可以提出可供查證的上手資料)

你可以提出告訴,待檢察官起訴後提出附帶民事賠償

又就算車行老闆可以找出合法來源,為不起訴處分,

這個部分相信也有物之瑕疵及權利瑕疵的問題,可以向車行老闆提民事求償

證人一併作證補強證據。這樣你的證詞證人證詞補強相結合而為可信的程度。

阿偉 103-09-30 18:14
回覆 勇公 的發言內容:

林大律師點名了,小弟回答一下。

以前遇到這類的案件,都會往上追源頭,

... (恕刪)

 謝謝勇哥,因刑警目前已追到前車主(重大事故車)及失竊的車主,目前確定我的車為AB車,因為引擎號麻及其他零件都查證為偽造,及當初購買時2006年的車,經查驗為2005年的。

所以我是想問站在被害人的身分,因為沒簽訂契約書,但有證人可提供車行及介紹人當初約定的證詞(口頭契約是否成立?),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阿偉 103-10-01 19:21

謝謝林大律師及邵大律師細心回答!!!

給兩大律師數不清的讚。

謝謝兩位 

謝軍彥 103-09-30 12:00

我與年滿16歲但未滿18歲少女發生性行為(雙方為男女朋友,並兩情相悅)

對方家長提出"妨礙性自主之告訴",昨日晚間已做完筆錄,請問我目前該怎麼辦?

菲菲 103-09-30 10:05

因先生對我家暴,目前擁有暫時保護令

10/14要開庭(通常保護令)

而先生在前幾天和我起了衝突

拉扯中我受了傷,警察趕到,我便隨警察到派出所做筆錄以及拍傷照

做完筆錄後我就逃回娘家了

目前很思念小孩(兩歲半),那天混亂之中我沒有帶小孩

詢問社工可否幫我變更保護令內容增加暫時監護權

她說因先生沒有對小孩家暴行為所以目前我也沒有權力可以要求我要帶走小孩

上述變更保護令內容,叫我在10/14開庭時(通常保護令)跟法官當面要求

保護令核發下來後我再訴求離婚還是那天可以一起要求呢

到開庭前我將近半個月都不能看小孩,我也不敢回夫家

我當初是不是應該就先帶走小孩才不會遇到目前這種狀況?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30 10: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暫時監護權需提起離婚訴訟並請求酌定監護權時一起請求。

2、您的配偶有經常性暴力,建議儘速起訴。真的情況緊急可以報警協助帶回子女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子女有遭遇急迫之危險,則可以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但需有充足之事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Tofu 103-09-30 09:17

昨天,我騎機車等待紅綠燈的時候抽菸,我看到綠燈要行駛的時候,把左手拿著菸放在嘴吧再去扶著左手把,剛起步沒多久(時速大約快10KM),就被左後方機車超車(被對方的右手把不知道撞到還是勾到)而導致擦撞(對方的時速可能將近快3~40KM從我左邊超車),我人和機車倒地,左手左腳都擦傷。 在做筆錄的時候,對方一直說我騎車抽菸。

所以我想問律師們:我騎車抽菸被擦撞而造成車禍,會讓我權益受損嗎?

如果機車要超車的話,是否要保持適當的距離才能超車?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30 11:31

您好:

初步聽你敘述,在刑事方面可主張過失傷害應無疑問;在民事方面要請求賠償的話,應你本身亦有不當駕駛之行為,屆時會按雙方過失比例決定可請求之數額。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阿昌 103-09-30 02:13
未成年跟一個成年的朋友凌晨在外面,我成年的那位朋友被警察從外套裡面的暗袋裡搜到吸食器,吸食器是別人的,作筆錄時我與我朋友那時沒有施用毒品,但警察不相信吸食器是別人的,有逼迫我朋友要他說吸食器是自己的,警方的口氣與態度相當的差甚至出口成髒,筆錄做完以後,隔天送到另外一間分局下午就要準備送到法院開庭,到了另外一間分局時,又再做一次筆錄,這一間分局的警察態度更是差,我們都是實話實說我們沒有吸食毒品,警察硬要我們承認說有吸食,我與我朋友一起進入這間分局時,我是第一個做筆錄,最主要的重點就是,這間分局的警察要我第一個做筆錄時,我已發現筆錄上早已做好一份了上面幾乎都是我朋友的名字,我們做第二次筆錄時,警察卻還是一直逼問甚至口氣越來越大聲,我也是老老實實的說我沒有吸食毒品,我另一個朋友則是跟以上相同,最後第二次被傳回去開庭,驗尿結果是沒有陰性反應,也證明了我們都是沒有吸食毒品的。 我想問的是,警察這樣子做筆錄,是正確 還是 錯誤 ?  無論我們怎麼說,並不是不承認,我們說的都是事實 卻遭警方輕打、大罵,造成心裡很不舒服。
隱居 (勇公) 103-09-30 08:01
有請律師陪訊,警方態度會比較客氣。 起碼我的情形都是這樣。(泡茶組的)
凱西 103-09-29 17:58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

今年6月份有一名不知名網友在我的露天拍賣留言

對方是大陸人 無台灣身份證

告知要借用我的露天帳號販售手機

告知賣的都是原廠 且有公司名稱要我放心

且金流都流自於本人的郵局帳戶

今年9月份我收到法院通知

告知有買家提告侵佔罪』

與大陸人詢問交易來龍去脈 才發現該位買家下標購買的手機

與收到的不符 且大陸人不願意退款 因此造成交易糾紛

當下我真的很害怕 對方安撫我 簽一張『免責申明』給我

但我透過網路查詢,根本沒有內文提到的通訊行

所幸提告的買家,雙方已於昨日以2萬元達成和解

因感於日後害怕再面對相同的事情發生

(本人有恐慌症)

於日前將密碼、郵局網路銀行密碼完全變更

讓大陸人無法登入

我將戶頭內的錢用來一一聯繫有交易糾紛的買家

進行退款,沒有用做私人用途

我想請問律師

(1)告我侵占,以2萬元和解的案子,屬告訴乃論罪無法撤告

請問接下來我該怎麼辦呢?

(2)我利用本人郵局帳簿(他們貨品金流來源),在沒有告知他的情況之下

用來處理買家交易糾紛退款,這點算是侵佔罪嗎?

(因為一告知他一定會全部提領走,露天帳號在我名下,日後發生交易糾紛,他一定不會處理)

再有勞律師回覆了,因本週四要去做筆錄

謝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30 08: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公訴罪經和解還是可以請求檢察官釐清相關交易是存在該大陸人士與賣家之間。

2、這樣的行為並不妥,建議還是要告知該大陸人士,避免侵占嫌疑。

3、建議可以寫答辯狀,以保障權益。

凱西 103-10-01 01:51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公訴罪經和解還是可以請求檢察官釐 ... (恕刪)

 非常感謝曹律師的回覆^^

金魚 103-09-29 15:18

我妹今凌晨在飯店外被臨檢

被警方查獲2包2及毒品mdma咖啡包 和兩包k他命共3kg

他是自願交給警方的 他說是自行要吸食的

而後被帶回做筆錄 被留著警方說中午會開庭 

請問他多久會被釋回 今晚會嗎

有保釋金嗎 ? 若沒繳保釋金會怎樣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30 16: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是指3公斤嗎?那絕對不會被認定是自己吸食用的。

2、恐遭認定為販賣或是意圖販賣而持有,此類案件交保或是釋回的機會不高。

3、本文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答辯及辦理律師接見。

4、無法繳交保釋金就予以羈押

 

金魚 103-09-29 15:07

我妹今天凌晨在飯店外被警臨檢

被查到他持有mdma咖啡包兩包

及2包k他命共克

是他自願拿出來的 而直接被帶往警局作筆錄 及今天移送地檢署

他向警方自白是自己要吸食的

請問一下昨日警察說中午開庭 那多久會釋回 今天會嗎

需要保釋金嗎 如沒保釋金會怎樣嗎 

廖淑華 (廖律師) 103-09-29 15:40

須由檢察官就案情認定,釋回或羈押

保釋金多寡通常由法官依犯罪的刑度、與被保釋人有否逃亡之虞,來訂保釋金的高低。

bjerg 103-09-29 14:00

在滿15未滿16時與同年齡女方發生關係 當時並沒有威脅 脅迫對方 但事格一年多對方提告要我去做筆錄 請問過了1. 半年追溯期做完筆錄檢查官就不會上訴了嗎?2.既然不上訴是不是就不用上法院 ?3.學校也不會知道此事?4.那還會需要民事賠償責任嗎?5.那做筆錄時可以否認嗎?因為追溯期已過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得獨立告訴,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本條所謂「知悉」是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也就是說,以得為告訴之人之「主觀認知」為標準,而且認知應該達到「確知」之程度,因此本件若其父母係因近日知悉相關事實據而進行提告者,基本上則尚未超逾法定告訴期間,又本件因被告未滿十八歲,則是否以少年刑事事件處理,應依其涉犯法條而定,若是刑法第227條之與幼性交罪,則少年法庭具有先議權。另民事損害賠償之請求權為二年。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民法第197條
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

賴大律師已把相關法律說明得非常詳盡

且由於您其他詢問的事項實在不方便於網路上回覆

故建議您應尋求專業律師當面協助分析對策為宜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bjerg 103-09-29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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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居 (勇公) 103-09-29 21:43

我在想林律師的含意是否是互相都是未成年人,都是被害人的意思。

若有疑問可再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Anchorman 103-09-29 09:16

有件不齒的事情想請教....

我今年2014年初在7-11偷拿悠遊卡
被店家告
筆錄也做了
後來和解
法官說我是初犯 所以沒有刑責

但今天
又犯了.... 

也是一樣一張100元的悠遊卡
請問這次
我會被關嗎....

我該怎麼做才好....

請教一下 如果店家不願意和解
那麼法官是否會判得更重....?

我有案底
我以後小孩如果要考公家單位 警察 是不是都不可能了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9 17: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竊盜罪是公訴罪,不會因為沒有初犯或是和解就沒有刑事責任,至多是不作處罰。

2、現在再犯,可能會因為前案而有撤銷緩刑或是累犯的問題,必須看您第一次觸法的時候的處遇是什麼作判斷。

3、您的前科等不會影響到子女,無須過於擔心,不過本文建議您還是應該備妥兩案的資料,尋求正式諮詢為佳。

 

Anchorman 103-09-30 08:3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非常非常感激您的解說
第一次被判"不起訴"處分
這次.... 唉
一時貪小便宜 100元的悠遊卡 ....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30 16: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不起訴處分的話,對於後案的影響很小,不會有累犯或是加重的問題,不過建議還是應該取得和解,免的遭檢察官認定您有竊盜慣行。

Anchorman 103-10-01 10:52

感激您的回覆!

明天我會去店家尋求和解

但是警員說這個店家很硬 和解不易....

如果真的不行

那就聽天由命了

 

為了100元

真的是不值得 活該....

Anchorman 103-10-10 16:59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不起訴處分的話,對於後案的影響很小,不會有

 

 

您好曹律師

剛剛去跟店家談和解

店家說兩萬元

請教一下

這個假若和解成功後

到時候法官會大概怎麼判呢....

會不會還要另外罰錢(幾萬元之類的)呢....?

Anchorman 103-10-27 16:04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不起訴處分的話,對於後案的影響很小,不會有

 

 

您好 日前我自白書也寫過去了 對方依舊不願意和解....我這次是第二次犯 7-11竊取100元的悠悠卡一張 請問 我會被關多久呢....

bjerg 103-09-28 17:49

在昨天我媽在家偵查隊突然到我家按門鈴說要找我 說是有人告我,我媽說沒聽到她說甚麼罪,可是他手上好像拿著筆錄的東西,然後請我到警察局做筆錄 我在當時15歲未滿16歲時確實有跟1名跟我同年齡的女同學發生關係,我當時沒有逼迫她,但現在事隔了快兩年他才提告 1.請問這樣會成立嗎? 2.還有請問他們程序是怎麼進行的?

3.在警局做筆錄時 我又該說甚麼? 4.會需要上法院嗎? 5.我會被關嗎?

 您好:

1.您如果當時知道女生未滿十六歲,可能會涉犯刑法第227條之罪。

2.警方作完筆錄後,就會移送給檢察官偵辦,檢察官起訴後由法院裁判。

3.在警局做筆錄時會問您相關案情,這部分建議應與專業律師研究。

4.被檢察官起訴就會要上法院。

5.對方父母(有獨立告訴權)如果堅持要告且被法院判有罪而沒有宣告緩刑或判超過六個月就有可能被關。

建議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參考法條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9條之1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你當時未滿18歲犯227條,是告訴乃論罪,如果對方在知道這件事後超過了半年才提告,那就不合法,這種案子,時間間隔了這麼久,證據應該都不足,要做無罪辯護是有機會的,見益委任律師處理,從一開始在警局作筆錄時就由律師陪同處理,爭取不起訴、無罪,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8 18: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當時若有與未滿16歲之女子發生性行為,依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惟由於您當時亦為未滿16歲之人,您其實亦可對對方提出刑法第227條之告訴,以利取得雙方協調和解談判之空間;再依刑法第227條之1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您亦可主張減輕或免除其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bjerg 103-09-29 08:18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那請問她這樣過了半年才提告 筆錄到了檢查官那害會在上訴到法院嗎?
所以我是不需要上法院  做完筆錄就好了嗎?
那做筆錄時有什麼注意事項嗎?

您好:有關妨害性自主之罪多為重罪應謹慎處理,煩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詳述案情細節,本所將遵循實務專業解答您的疑惑、提供您最好的法律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小吳 103-09-28 02:00

上個月我很好的朋友跟我借錢,事後因為還不出錢,又再跟我周轉,他說他販賣速度快,很快能還我錢,於是我又借給他一筆錢,沒想到他說客戶不如預期,所以囤貨在家,我基於想收回我的錢的立場,我幫他介紹了幾個朋友,最後雖然沒有存貨,也順利的還給我一些錢,但是因為壓力過大,所以與我商量是否能讓他打工慢慢償還。昨天警方上午十點拘提我,一直讓我等到晚上九、十點才問我筆錄,我一整天沒有進食,雖然他們有買飯給我吃,但我真的吃不下,他們用通聯譯文問我,但是我真的都不記得自己是否有說過或者接過這樣的電話,但是他們問我在某年某月某一天的幾點幾分有將電話借給別人嗎?我不清楚,但他們說有還是沒有,我說因該沒有吧,那就不會是別人說的!我說:恩,應該是!就這樣我被牽引著回答,晚上十二點多我被移轉到偵查庭,中間我都吞吞吐吐,大人突然發怒說,妳跟別人講的都不一樣,在不說我就把你羈押起來,隨後叫我上前拿一章通聯譯文,並再次尋問我,是否知道鑰匙工人是何物,看著通聯譯文上有淡淡的鉛筆標示K他命及搖頭丸,我就又照著念了!結束問話庭上判我三萬交保並問我有何補充,我補充我真的沒有販賣只是一個中間人介紹朋友跟朋友認識!如果起訴我販賣二級和三級毒品怎麼辦? 有贏的基會嗎? 證人兩位 一位說他打電話是找我購買但不認識我只知道我朋友! 一位說從不知道我知道我朋友,她打的是我的電話號碼,可是她說她完全不曉得我。 證物為通聯譯文 

隱居 (勇公) 103-09-28 06:55

您好,

本人擔任緝毒檢察官多年,指揮偵辦過許多緝毒案件,對於檢察官證據的取捨及偵辦的方向有一定的瞭解,若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8 13: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7條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次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毒品交易之種類數量價格為必要之點,您可視本案之監聽譯文,及證人之相關指述,鑰匙是否確為K他命之代稱、工人是否確為搖頭丸之代稱,及數量為何,價錢又為若干,是否證述均為一至,而毫無矛盾之處;又毒品犯罪若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有減輕之機會,這點您亦須加以考慮,是否於偵查中認罪自白,再若又供出毒品來源上手,協助破獲,可再減輕一次,以及您涉嫌販賣之次數,一次論一罪,是否要很衝的拚無罪,還是先認罪,因偵查不公開,待起訴閱卷後,知道所有證據資料後,再翻供;或是僅任幾次比較明顯的,不明顯的不認罪,也是可以考慮的方向,但都須視證據齊全之程度,若譯文及證人均咬得很死,是否要很衝,就要加以考量風險是否過高。

建議您可於下次偵查庭開庭前委任律師,並事前與律師討論訴訟策略與答辯方向,由律師陪同紀錄資料,以利判斷是否認罪還是認轉讓,惟認轉讓亦有可能無法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規定,而是用藥事法第83條規定,即若認轉讓,是否仍有第17條規定自白減輕之適用,易容有爭議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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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周 103-09-28 01:53

您好 我想請問我最近剛收到地檢署傳票上面直接列我為被告,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但是我從未在警局作過筆錄或者到地檢開庭過,請問這符合正常程序嗎?還有我可以不要去開庭那會有什麼後續動作 以上問題麻煩請為我解答疑惑 謝謝!

隱居 (勇公) 103-09-28 07:03

以前擔任緝毒檢察官多年,

沒有請警察調查,直接開傳票的情況亦屬常見,並無違法

如果不去,最後可能會被通緝

若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8 13: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相關規定,有第4條規定販賣運輸製造之犯罪、第5條規定意圖販賣而持有之犯罪、第7條規定幫助施用之犯罪、第8條規定轉讓之犯罪、第10條規定施用一二級毒品之犯罪及第11條持有及加重持有之犯罪,須視您犯罪之情況及毒品之種類,而略有差異,如一級毒品:海洛因、鴉片、古柯鹼;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搖頭丸;三級毒品:K他命,各自刑度均有所差異,且須視有無監聽譯文或證人指述,而有不同之辯護方向與策略。

建議您可與律師研討之後,再去開庭,避免講出對您不利之陳述,又偵查不公開,可能無法閱卷,若有律師陪同現場做紀錄,可作為下次偵查庭之準備方向,可加以考慮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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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如同邵大律師所述

且通常涉及毒品案件刑度都不輕

建議應謹慎處理而非以輕忽之態度應對

否則恐怕會被羈押

並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辦理

tony 103-09-27 23:40

您好!家母於前日騎車路過誤撿取他人放於屋前路邊椅子上曬的包包(濕且內無其他物品)昨警察依監視器找上門並帶回做筆錄,警告知對方堅持提告竊盜公訴罪無法撤回,家母在公幼當臨聘教師助理與志工,請問警方會通知校方嗎?

林智群 (klaw) 103-09-27 23:53

竊盜罪是公訴罪,無法撤回,

建議盡速與對方達成和解,換取緩起訴

這樣對你母親比較好,不會影響到他的工作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28 00:43

您好:

如同林大律師所述,僅補充如下:

因您母親並非公務員,且非偷竊校方財產,故本件警方應無須通知校方。

以上 謝謝

小傑 103-09-27 13:29

今天發生車禍,我直行(開車),對方從我右側衝出來(機車),當下報了警,也到警察局做完筆錄,對方有小擦傷,警察說我有過失傷害,。

想請問一下,不管是我對或我錯我都有過失傷害嗎?如果對方要告我那我,警察也沒說肇事的對或錯是誰,那我該怎麼辦?那做完筆錄後就沒事了嗎?我沒有要對方賠償所以我就沒事了嗎?等對方主動聯繫我嗎?

麻煩一下,謝謝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對方有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則接下來會由檢察官開偵查庭,但若雙方能夠達成和解,則可以一併解決民事刑事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白 103-09-27 05:30

我跟我太太去年1月份登記結婚,,當時我有找朋友當證人,,但是我太太沒找證人,,而是偷刻她媽媽同居人名字蓋章並偷簽名,,現在她因為外遇離婚,,而我不想,,因為我為她們家花了好多錢,,她就到法院訴請婚姻無效,,並承認是偷刻印章,,偷簽名,,但筆錄是說我載她去偷刻印章,,偷簽名我也在旁邊,,但實情是我全不知道她的證人是誰,,我想這因該是她的律師教她說的,,ps她之前也有一段婚姻,,但5個月就離婚了,,離婚原因不我沒問,,現在想請問各位大大,,我可以告她,,詐術婚姻  為造文書  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  3條罪嗎,,還是只能告1條而已

沈恆 (沈律師) 103-09-27 06:22

您好!對方行為可能構成詐術結婚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偽造印章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可同時提告。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原則上如沈大律師所述

補充說明您可一次向對方提出刑事告訴三條罪名

不過法院應該會以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處斷

檢察官將對方起訴後您亦可對其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如您有委任律師辦理案件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謝謝 103-09-27 00:27

有放到簡易判決書處形書

去警察局筆錄,有給他看身心障礙中度智障偷腳踏車會判多少年?

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3-09-28 17:15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一般而言是不開庭的,依您的意思,除非您要主張竊盜時因為智能障礙而有不能辨識違法或不能依便是而行為的情形,聲請開庭審理。否則最多就是具狀請求看能不能依據刑法19條第2項減刑,如無前科,併同請求法院為緩刑宣告。以上二者均請一併附上智能障礙相關證明供參考。

謝謝 103-09-27 00:22

請教律師一下 前天放到收到簡易判決書處刑書,他說我哥哥偷腳踏車.上面寫說,阿褔在旁助把風,跟我去警察局筆錄寫的不一樣在警察局看攝影機是阿褔,腳踏車停放哪裡,不久我哥哥就去騎這台腳踏車.我哥哥說是阿褔給他的,腳踏車怎麼來,我就不知道了停放腳踏車,是停阿褔家沒有多遠...這我可以寫書狀嗎?我哥哥本身有身心障礙中度智障,他有寫我哥哥跟阿褔共犯如果我去申請法律扶助律師,我拍會沒有過

謝謝律師

隱居 (勇公) 103-09-27 06:10

就先申請,沒過再說,

通常如果是強制辯護案件都會准的,

案件有可能涉及到刑事訴訟法第31條時,法院就會指定辯護人,

否則有可能訴訟程序違法

你請法官依通常程序開庭,並送精神鑑定看有無減刑的事由,

這些法官及法扶律師都知道。

法律扶助基金會。

謝謝 103-09-27 10:48
回覆 勇公 的發言內容:

就先申請,沒過再說,

通常如果是強制辯護案件都會准的,

案件有 ... (恕刪)

請教律師一下

要申請,是要去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還是去地方法院申請

謝謝

若要申請法扶律師,建議您去電當地法律扶助基金會,詢問申請扶助所須相關文件,再和法扶約定時間即可。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03-09-26 22:49

簡單大要說過程 重點我就是被詐騙集團當人頭..

一開始只是想上網找個簡單輕鬆的工作 負責上架商品 負責回應買家問題 

之後他要求去購買遊戲點數說他們公司有幫人代買點數理由是人在國外沒辦法買會請朋友匯款給我叫我去買抽成1000 叫我把我帳戶給他  一開始也以為是詐騙但是就因為他說先匯款給我我才相信..

過沒幾天人神隱消失..拍賣頁面也有2位買家陸續反應..商品未寄出..說再不回應就要報警 後來真的發現是我被利用了 被當人頭 

沒想到他叫我去買點數的金額竟然是買家要買商品匯款過來的金額 知道後很緊張嚇到立馬去警局報警了  那些受害者的錢我都先退給他們了 我也有跟他們說清楚我被詐騙了 ..今天第二次筆錄也做完了..(由於第一次不完整 資料不完整 所以做第二次) 員警說之後會請那三位受害者做筆錄  然後目前證據都已經有蒐集到 

雖然是無辜的 但做筆錄時也是以詐欺案涉嫌人..真得覺得好衰..自己太沒警覺性..  不知道這件事情需要花多少時間解決 員警也無法確定要多久時間解決

而且還要送上去  想請問這樣一定要上法院嗎?   

 

 

待警局做完筆錄(包括證人或受害人筆錄)後,案子會送到檢察官手上,檢察官會依您的卷證資料,決定是否應予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本案應會至少會至地方法院檢察署,若有起訴,則會被送到法院。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03-09-27 11:47
回覆 陳怡均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待警局做完筆錄(包括證人或受害人筆錄)後,案子會送到檢察官手上,檢察官會依您的卷證資料,決定是 ... (恕刪)

謝謝你,了解了

阿麻尼 103-09-26 22:36

 警方想申請監聽  至少要有何證據和相關文書

例如3個月前ㄉ(單憑一份筆錄一名毒蟲所提供筆錄指證向A女(無販賣與勒界前科)買500元K他命和兩包毒咖啡.B男(有販賣前科.假釋5月才剛過)的女朋友因為沒A女真實姓名且是透過B男才認識他女友A女..而偵辦的其中一警員聽到B男名字原來就是當年偵辦B男販賣毒品成立案件ㄉ警員...通知B男到案說明?**(請問何未說明?是否就該做筆錄ㄌ?)ㄝ因此聽B男說此案還是此筆錄共有6名嫌疑人?!其中包含另外兩兄弟的姓名.和B男姓名還有他女友B女在通訊軟體的外號!!另外兩名姓吳跟陳吧?!B男訴說不少與警方聊天內容.."(至於其內容較無關標題省略")...說B男向警言證實7月投資餐飲店屬實!早就沒"亂搞"了且和女友ㄝ只是吃K而已..等一派輕鬆樣!說警察保證女友A女沒事....ㄝ聽他們討論檢察官不相信B男無涉嫌販賣等類似言語..而傻傻的A女ㄝ只是乖乖得聽信男友B男ㄉ話..沒ㄑ想太多....月初B男與A女分手了...卻在快月底ㄌ街道B男(前男友)電話見面談此事.而此事在"通話內容"重點就有談到!!見面時從B男口中得知"確定"A女電話被監聽???"可能"要去做筆錄ㄌ...A女當下ㄝ不以為意..因前男友B男一樣口訴說不會有事等...只是A女隔天問朋友討論..才察覺自己好像已可被購成販賣!!   *PS.A女是在戒癮治療中(緩刑兩年)ㄉ名單..都有正常地檢報到採尿ㄝ快完成需到醫院上滿13次課程....*                      請問警察..要如何連絡A女到案?.可拘提到案嗎?...A女是否直接被撤銷戒癮治療案件因為以上實在很多疑點....且前後矛盾....笨笨ㄉA女無法律常識與和警方機關熟悉...傻傻ㄉA女請教略懂法律朋友分析..要A女友心理準備!並不單純!被監聽 和監聽譯文  怎會是A女名下一支才新買用半年ㄉ號碼? 要監聽無需先有犯罪證據ㄇ?急急急.....

吳政航 (林宗儀) 103-09-30 22:52

通保法第11條,第6條。

以上。

阿昌 103-09-26 21:28

你好  我是在7月20號早上5點55分發生的車禍  由於初步判定分析是寫  跡證不足 不予分析 事後我收到一張9月26號的第2次調解單!但是25號上午我接到警察辦理人打電話來說對方已經告 沒有說是民事刑事也沒說有沒有送訴狀書,還問我說要不要提告!   這個有效益嗎?    他還說要我到警局做第2次筆錄  但是我已經做過第1次筆錄為何還要第2次筆錄   第2次筆錄需要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嗎  那一般過失傷害告訴需要準備哪些? 走哪些流程?

 您好:

1.警方受理的是刑事告訴,不是民事

2.您如果也有提告,對方也是被告身分,將來談判時有互相撤告之籌碼可以談。

3.第1次筆錄應只是交通事故案件之筆錄,第2次筆錄才是正式提刑事告訴之筆錄

4.可以不需要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到場。

5.過失傷害告訴需要準備驗傷單、照片、現場圖等證據

6.警方作完筆錄後會函送地檢署,再由檢察官開偵查庭後決定是否起訴,

  起訴後再由法院判決是否有罪。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阿宏 103-09-26 16:49

請問我收到了簡易判決書處形書,想請教律師一下

我看到案經跟我上次去警察局筆錄,不一樣地方

筆錄光華派出所,可是為什麼(案經)會是新北市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辨

謝謝


阿宏 103-09-26 15:47

請問我收到了簡易判決書處形書.想請教律師一下.判決書上面跟當初警察局筆錄不太一樣,我哥哥本身有身心障礙中度智障請問律師,我可以上訴嗎? 如果可以上訴怎麼寫?還是請律師幫我寫
謝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6 15:56

您好,簡易判決處刑書並非終局之判決,您可委任律師閱卷後提出答辯狀,並指出哥哥為中度智障,故無責任能力。 

march 103-09-26 15:02

您好

我有向法院申請探視未成年子女強制執行

請問依此執行令,我能請警察陪同嗎?

警察會受理還是拒絕?

受理的話會需要填類似報案單之類的嗎?

拒絕的話是正當的嗎?還是我可以投訴?

==========================

以下為執行令內容

說明:

一 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xxxxx號債權人x小姐與債務人x先生間探視子女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依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xxx號和解筆錄內容聲請執行,請債務人務必依如下之和解成立內容履行:「1.定期探視:每月兩次,於每月第二週.第四週之週五晚上八時起至週日晚上八時止,由原告(即債權人x小姐)或其委託之人前往未成年子女"大女兒.小女兒"所在之處所,接未成年子女"大女兒.小女兒"外出,由原告(即債權人x小姐)照顧至期間終了時,並於期間終了時送回被告(即債務人x先生)住處。」

二 依強制執行法第124條第1項規定辦理。

債權人應於期間屆滿時,具狀陳報債務人履行情形。

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即依法強制執行,並負擔執行費用

========================================

請各位大律師幫忙解惑

感恩

該執行命令內容上似應為強制執行法第128條限期自動履行之命令(您的問題中所載法條依據為第124條第1項似乎不太對),若債務人屆期仍不履行者,債權人得依法陳報法院請求處以怠金或者進一步以強制力加以實現。
又執行命令若未一併副知警察機關並於說明各點載明其應派員協助之事項者,則警察機關依法不負協助義務,債權人要以該執行命令要求警察機關協助,警察機關也會予以婉拒的...

強制執行法第128條
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前項規定,於夫妻同居之判決不適用之。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子女或被誘人者,除適用第一項規定外,得用直接強制方式,將該子女或被誘人取交債權人。

強制執行法第3條之1
行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遇有抗拒者,得用強制力實施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實施強制執行時,為防止抗拒或遇有其他必要之情形者,得請警察或有關機關協助。
前項情形,警察或有關機關有協助之義務。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強制執行法第124條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動產而不交出者,執行法院得解除債務人之占有,使歸債權人占有。如債務人於解除占有後,復即占有該動產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再為執行。
前項再為執行,應徵執行費。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船舶、航空器或在建造中之船舶而不交出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小淇 103-09-25 15:59

你好,想請問日前在拍賣網上購買香XX的手機殼,但卻被警察抓到說是仿冒品,因此被抓去做筆錄。但我不是有意要販賣的,而且之後我就把商品全部下架,日後也不會再行販賣的行為。

今日收到地方法院的傳票,說要去開庭。但備註欄有寫說:請被告與告訴人於開庭前試行和解。可是我又不知道告訴人是誰,該如何和解?請問如果私下和解的話,告訴人會提出哪些要求?

如果無法和解,那將會面臨到什麼樣的處罰?

沈恆 (沈律師) 103-09-25 17:32

您好!網拍販賣仿冒品的行為可能已違反商標法;若要和解,可詢問書記官告訴人的聯絡方式,和解不外就是認錯賠錢;若已和解,有機會爭取緩起訴;若無法和解,除了可能被起訴判刑外,民事賠償責任可能還是免不了。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5 22:29

您好,您可於開庭前先致電書記官表達有和解之誠意惟不知如何聯繫告訴人,請書記官提供。

小柯 103-09-25 13:49

直接口語的敘述了,希望各位大大包容,口語讓各位不舒服真的很抱歉

 

兩年前我在回家的路上因為超車所以被撞了,

(對沒錯就是超車被撞,我已經超過他了他還來A我,What the...)

但對方堅持是我去A他我也認了,那時候我要收假,做完筆錄我就走了。

當然了筆錄我有強調我是超過他之後被他的右前輪A的。

 

很好兩年後的今天他的產險公司又找了一家債務公司跟我申請理賠

 

幾個爭議之處如下:

肇事責任

修繕範圍

修繕金額

 

首先:肇事責任最後我被判定超車沒保持安全間距,

請問這個還有可能翻案嗎?

 

第二:我明明就是被他右前輪處A到,修繕範圍一路從前保險桿、

前輪(還換整個輪圈,fxxk我才不信)、輪圈蓋(這個我認了)、

右側車門(好這個我也認了)、還有他媽的後保桿。

到底?!我到底要怎麼做才能前後保桿同時撞到?!

我真的不懂!!

請問這個我要怎麼去爭取?!

 

我真的不懂我要怎麼同時撞到前後保桿啊!我只是一台摩托車耶!

 

第三:修繕金額也是誇張扯,他全部都用換新品,可是事實上我沒有看到任何相片或者影

片,只要一張肇事責任說我超車距離不當,但這樣我根本無法確知我的肇事範圍啊...

 

求專業大大法律支援了...

 

再小小抱怨一下。

到底我要怎麼樣才能同時又撞你前保桿又撞你後保桿你跟我說啊!

真當我不懂車耶我很難得這麼生氣!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小柯 103-09-25 13:47

直接口語的敘述了,希望各位大大包容,口語讓各位不舒服真的很抱歉

 

兩年前我在回家的路上因為超車所以被撞了,

(對沒錯就是超車被撞,我已經超過他了他還來A我,What the...)

但對方堅持是我去A他我也認了,那時候我要收假,做完筆錄我就走了。

當然了筆錄我有強調我是超過他之後被他的右前輪A的。

 

很好兩年後的今天他的產險公司又找了一家債務公司跟我申請理賠

 

幾個爭議之處如下:

肇事責任

修繕範圍

修繕金額

 

首先:肇事責任最後我被判定超車沒保持安全間距,

請問這個還有可能翻案嗎?

 

第二:我明明就是被他右前輪處A到,修繕範圍一路從前保險桿、

前輪(還換整個輪圈,fxxk我才不信)、輪圈蓋(這個我認了)、

右側車門(好這個我也認了)、還有他媽的後保桿。

到底?!我到底要怎麼做才能前後保桿同時撞到?!

我真的不懂!!

請問這個我要怎麼去爭取?!

 

我真的不懂我要怎麼同時撞到前後保桿啊!我只是一台摩托車耶!

 

第三:修繕金額也是誇張扯,他全部都用換新品,可是事實上我沒有看到任何相片或者影

片,只要一張肇事責任說我超車距離不當,但這樣我根本無法確知我的肇事範圍啊...

 

求專業大大法律支援了...

 

再小小抱怨一下。

到底我要怎麼樣才能同時又撞你前保桿又撞你後保桿你跟我說啊!

真當我不懂車耶我很難得這麼生氣!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鄭瑞崙 (鄭律師) 103-09-25 14:21

您好

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兩年的消滅時效

你說產險公司兩年後又委請債務公司來追償

可能有逾越時效的問題

如果自請求權可以主張起算已逾兩年

你可以拒絕之

如未逾越時效面對債務公司的求償

你可以向車禍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一般實務上法院對於此類案件的賠償

多半以車輛的年限去折舊賠償金額

所以即便對方換新品

你的賠償責任也不會付到全額

因為現在雙方各持己見

如果無法用和解的方式談

建議讓法院來處理 

小柯 103-09-25 14:32
回覆 鄭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兩年的消滅時效

你說產險公司兩 ... (恕刪)

 謝謝您鄭律師,剛剛我去看了單據是要再幾個月之後才到兩年,
但我決定照著您的建議做,感激感激。

candy 103-09-25 10:32

因在臉書社團販賣愛迪達衣物,7月份至警察局做筆錄,目前收到法院傳票開庭,想請問開庭時應如何回答?需要準備什麼文件嗎?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柯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證照師身分,柯律師對法案、會計、稅務、商標,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沈恆 (沈律師) 103-09-25 17:42

您好!所販賣的若是仿冒品,可能已違反商標法;出庭時就看您要認罪或不認罪,而有不同策略;若能認罪並與告訴人和解,有機會爭取緩起訴;若無法和解或不認罪,除了證據不足獲判無罪就沒事外,可能被起訴判刑,民事賠償責任可能還是免不了。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林智群 (klaw) 103-09-25 18:48

先確認你賣的商品是真品還是仿冒,

如果是真品,就不構成犯罪,

如果是仿冒,建議與對方和解換取緩起訴,

不過對方如果獅子大開口,也不建議一定要屈從對方的要求 

cheer 103-09-24 23:58

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在六月中旬時發生車禍.因為我感這要去別的地方當下我下車查看.也問了對方是否有受傷.對方回答我是只有車壞了他人沒事情.我便跟她說那我也沒是不然.我把車留在這你等警方來做筆錄.我車子有保險可以陪你我便先離開了.過大約兩小時我警方打電話給我(我車上有我的名片)我回現場再由警察載回警局做筆錄.做完就走了留下雙方資料聯絡.隔天他打電話給我說他老婆零晨三四點決低不舒服所以他老婆今天要去看醫生(因該是撞到那一下胸口頓一下)我也是回答說好啊如果不舒服就要去看沒關西.結果過兩禮拜之後我收到調解委員會的函叫我去調解(奇怪我明明跟她說車子修好了再通知我和保險公司阿~為啥會調解)還是去調解了內容大概是車修好賠多少另外賠她營業損失(他是計程車)跟他老婆受傷了看病的收據四五千塊加上兩天沒上班全部他老婆陪一萬.過兩天收到初判表她上面寫車禍後離開(保險公司認定肇逃不賠)所以我就自己賠了也和解完成了.(連修車賠她營業損失跟他老婆近30萬)

才收到法院的傳票肇逃的準備庭對方有去開庭.對方有講和解了對方也有跟書記官說明我是不知道他老婆有受傷的.在車禍當時包括回去做筆錄時我也不知道.因為他老婆受傷的筆錄車禍隔天看完醫生才回去做的(前一晚做的並沒有受傷).也有告知書記官我是隔天才知道他老婆有受傷

只差在書記官問她我下車是不是有先問他有沒有受傷.他回答我沒有我才走得.他居然回答他忘記了(他的行車紀錄器有拍到我下車但沒錄到聲音沒辦法證明我有沒有說)於是我被以肇逃起訴了要開庭了.我想請問我這因該要怎做~肇逃好像判很重~易科罰金的機會?不好意思打有點長~請見諒

 您好:

1.依您所述情況似乎仍有留下相關聯絡資料可供核對您的身分,

  所以是否有肇事逃逸之故意仍有爭執之空間。

  此部分就應閱卷了解對方之說法或聲請傳訊對方為證人對其交互詰問釐清真相。

2.肇事逃逸罪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不過您既然有與對方達成和解

  就算被認定有罪而無法易科罰金(要判6個月亦下才可),亦有被宣告緩刑之機會。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隱居 (勇公) 103-09-25 00:36

同林大律師見解,

宜參考卷證資料為你尋得有利之蛛絲馬跡,並請求法院調查。

若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103-09-24 20:47

我因為急需用錢   繳罰單

銀行貸款銀行說我無法貸款

我心急了   就上網找如何借錢

找到了他說要我的郵局和兩家銀行的存摺和提款卡

於是我就寄出去了結果之後打給他就沒接過了

當下我很緊張是不是被騙了

打了兩天的電話  都沒接

之後我就跑銀行遺失   

結果警察就來說我變警示帳戶

就帶我回警局做筆錄

當下很害怕不敢說我上網找如何借錢的

筆錄中我說是遺失的      警察說要我等開庭

回到家也不敢跟家人說     可是想了想我不該跟警察說慌

真的不知道現在怎麼辦       我該怎麼做  我真的好怕

可能會被認定為詐欺幫助犯,建議把之前跟對方對談的記錄整理好,來做無罪辯護,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4 22: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該將您為何會將提款卡帳簿等資料交付給詐騙集團之資料蒐集(比方說,網路截圖畫面) ,於警尋或檢詢時在表達因需金孔急而誤以為可小額借貸,故將相關資料交付,並爭執無詐欺之故意與犯行亦無幫助詐欺之故意及犯行。

alex 103-09-24 14:14

昨晚有位酒駕把我停在路邊的車從左後方撞爛

有報警,結果酒測值0.83

那位酒駕者今早做完筆錄後送法院,說要等待交保,才能談後續賠償

我車是剛成交的中古車(才開5天)18萬買的,

車拉回原廠估價維修約要20~30萬....

請問我該如何請求賠償對我較有利?

如果到時對方擺爛不賠,我又該先有如何的行動?.

謝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民法第191條之2分別訂有明文。又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依民法第196條規定,應向被害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滅少之價額,而所謂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循此,毀損罪係應以對方故意為毀損行為做為其要件,僅處罰故意,不處罰過失。故而若本件加害人不願出面善後處理者,尚不構成刑事責任,您僅可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法院判令其賠償損害。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1條之2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6條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alex 103-09-24 23:22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 ... (恕刪)

律師您好: 

另外請問,是不是目前我可以先向鄉鎮市公所提出調解呢?

如果對方不出面再行提告,在提告訴訟的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是否也可一併請求對方賠償呢?

如上班代?車費,律師費,精神損害賠償等...

感謝回覆。

阿偉 103-09-24 09:36

想請問各位律師、就是09/19日早上刑警突然敲門告知,我的車是贓車,需要我配合,而我也配合的將車打開給他們檢查,刑警們檢查過之後與我說約7~8成是贓車,要將車扣走。且下午也做完筆錄了,並告知過幾天會在做一次詳細的筆錄

我想問各位律師:

1.因為已在筆錄上想對車行老闆提告,之後的流程是?

2.如果當初買車時,沒簽定買賣契約書,車行老闆會不會不認帳?

3.如果願意賠償,那後續貸款的部分怎麼辦?最近一期的10/03號的要繳?

麻煩各位律師幫幫我解答,人生的第一台車就因為粗心,就這樣看著車被扣走。   拜託 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4 23: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賣方賣您贓車之行為,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其提起詐欺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張良先 103-09-23 22:33

在上個禮拜我傳了fb訊息給一位女性

他要告我性騷擾

於是來這個版想請問律師們一些問題

前情提要

女A?我學長的前曖昧對象

後來學長跟她因為感情上的事情交惡

我們生活圈重疊

知道彼此是誰但不相識


進入正題


上個禮拜

系上認親完

我跟學長在結束後

來我租屋處喝了點小酌聊天

喝一喝就有點醉了

男生在一起就會問些有的沒的

我就問他說是不是處男

他說不是

我就問是誰

學長不說

後來想到有可能是女a

因為他們好像有過一段

可是實際情形我也不是很清楚

學長說不是

我就不信一直追問

後來問到最後因為喝醉一時衝動

就打了一段話給女A

"欸問你喔xx(學長)大嗎"

並威脅學長說

你再不承認我就傳囉

學長說"我沒有就是沒有 才不怕"

然後"學長"就按出傳送了

事情大概是這個樣子

 

學長傳出的瞬間我馬上封鎖

想說應該封鎖就看不到訊息了

可是沒用而且好像讓女a更不爽

後來我傳了訊息道歉

也透過朋友希望能當面表達歉意

甚至做出賠償

但女A一概不理堅持提告

前幾天我也去警局做了筆錄

我真的後悔自己一時的白目玩笑話

可是我真的不知道還能怎麼辦了

 

想請問熟知法律的各位

1.就憑這句話有可能被起訴並判有罪嗎?我去查了性騷擾防治法法條 好像找不到符合我的行為的條例

2.學長的責任比較大還是我的責任大?(我打的他傳的 是我的帳號)

3.如果他堅持告到底事情會變怎樣 我該如何處理

4.在做完筆錄後警察會如何處理?交給檢察官還是學校(我們都還是學生)

5.這整件事大概需要處理多久 我需要請律師

6.成功和解的話 和解金大概會是多少

7.最後獲判不起訴或無罪的話會留案底嗎

以上 麻煩各位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3 23: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只是傳學長大嗎?並不代表是指生殖器官,故可爭執是說年齡大或其他東西大,可否認之。

KT 103-09-23 13:25

各位律師好!

個人日前行經一路段,與一部自路旁大樓停車場駛出車輛發生事故。該車輛自停車場出入口駛出後即跨越中線左轉,我是自其右方往左直行的車輛。

由於是上班交通尖峰時間,且該路段狹小僅雙向兩線道,且路邊紅線亦有車輛臨停,與我逆行方向車多壅塞。對方車輛駛出停車場後,先穿越左方往右直行車輛前即越過中線左轉截入我直行車道。因該車右方尚有直行車輛慢行,因此該車自我左前方直接橫越逆行車道過中線截入我前方即煞停不及撞擊車身右側,並推撞我車擦撞右側紅線臨停車輛。

因我車遭左方車輛衝撞與右車夾擊,無法立即下車檢視車輛狀況。左方駕駛於撞擊後即駛離至前方右側路旁停車,我亦隨即將車輛移行至右側停車前,並隨即下車撥打110請警方到場備案。唯當時自左方衝擊我車駕駛,已上班不及為由,不顧我要求待警方到場即留下其手機號碼及姓氏自行駛離現場。隨後警方到場,因為保留事故現場,且其一肇事車輛已駛離,警方即要求我與路旁臨停車駕駛直赴鄰近警局製作筆錄。然路旁臨停車輛駕駛,自行向警方表示其急赴職場開店營業,該事故致其車體僅些微受損,且與其無直接關係,不赴警局筆錄,當時警方無表示意見。(個人認為該車駕駛自知紅線臨停違法先行脫身)

後續僅我一人赴警局完成筆錄,警方依我留記該肇事車輛的車號查詢監理資料,發現與我所述車種車型不符。(當下即感覺對方急著駛離現場似乎有鬼)隨後警方以該駕駛所留手機號碼撥打,其向警方表示願與我私下和解。唯我接聽電話後,對方即指肇因於我,其所謂和解係要求我賠償。我立即表示雙方認知有差異,無法接受其所謂”和解”,請其赴警局協調。該駕駛竟稱肇因為何非警方所能評斷(意思是他說了算!?),不願赴警局和解(還是有案在身!?),即掛斷電話。隨後又來電表示會自行安排時間到案說明。警方亦表示會再與該駕駛聯繫,並調閱檢示鄰近路口監視器,要我離開等7日後警方初判。

至此。我的問題是,該駕駛於肇事後雖有留下聯繫電話,但未待警方到場即自行駛離事故現場。倘若後續警方仍未能聯繫該駕駛到案說明,或僅以電話自稱會與我私下和解,我能否改向警方控告其肇事逃逸?此外,因我製作筆錄當時,警方僅於我筆錄中註記我所提供該肇事車輛車號,並未註記我所表述車種車型車色。倘若其有自行到案,我能否向警方要求檢視其筆錄車損照片?(強烈懷疑該車輛肇事時為懸掛他車車牌)並要求警方聯繫其與我當面協商對質。(也有可能無照駕駛由他人頂替到案)

以上,煩請解惑並提供建議。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3 14: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肇事同意需有致人死傷為前提,為若您未受傷,則無肇事逃逸之問題。 

KT 103-09-23 15:10

律師,您好。

首先感謝您的回覆!關於您表示,肇事同意需有致人死傷為前提,否則無肇事逃逸問題。

但是我至”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查閱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其中第62條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死亡
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於此看來似乎無論是否有致人死傷,皆有肇事逃逸問題,僅為罰則輕重之差異。不知是否為我認知有誤? 

隱居 (勇公) 103-09-23 17:00

您好,

律師說的是刑法第一八五條之四肇事逃逸的問題,

你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行政罰的問題,無法科以刑事責任

至多讓警察開單處罰而已。

KT 103-09-23 17:28

律師,您好。

瞭解!感謝兩位律師的回覆。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之成立,應以駕駛人肇事致人死傷、肇事後逃逸為要件。

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因為沒有人員傷亡之情形而不符合觸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之要件,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駕駛人肇事而致其他車輛損壞而依規定處置逕行離去者,仍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之規定掣單處以行政罰。

刑法第185條之4
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死亡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