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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ebe 105-04-30 02:27

請問各位律師:父親生前(約20年前)買房子時,直接登記在弟的名下,後來得知此事,父親回答是為了避贈與稅,所以房地所有權狀由父親保管,當時弟剛退伍沒多久,工作不穩定,所以買屋費用由父親負擔;後來姐弟三人各組家庭,父親則與弟同住一起,家中的水電費、電話費皆由父親戶頭內自動扣除,而房屋稅、地價稅、瓦斯費等則是現金繳納,弟完全無負擔家中任一筆費用,事後又過了10年,父親發現弟不知何時私自將房子拿去做二胎房貸借款,每月還款由弟負擔,就在4年前,父親與弟發生口角,父親說要將房子改為姐弟三人共有,我和姐則以希望父親在世時,弟能盡到照顧之責任,若無法做到,則改為姐弟共有,但是發突然,於今年3月底,父親突然往生,生後留筆約60萬現金,因在分配上及弟未盡照顧之責任發生爭執,所以想請問,在分配遺產中,可將房子納入遺產分配中嗎?若走法律途徑,勝算有多少?

王律師 (王律師) 105-04-30 07:52

Phoebe妳好,依據妳的描述:

ㄧ、父親係將房地借名登記於弟名下,實務上類推適用委任關係。委任關係因委任死亡而消滅,因此,父親死亡後,理論上弟應將房地登記為全體繼承共有

二、建議先和弟協調看看,若不成,再向法院提起遺產訴訟

                                                            王律師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30 09:1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按您所述情形,當初是基於特別原因而暫將所有權名義登記予您弟弟名下,此在民法上成立所謂的「借名登記法律關係,此雖然並未明定於民法,但長期以來均被法院實務判決所承認,且準用有關於民法委任的規定。 在處理上,應先終止借名登記關係,再請求將所有權移轉登記於所有繼承人名下。 可以詳述事實上理由及法律上理由,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同時請求「終止借名登記關係」及「將所有權移轉登記於所有繼承人名下」,而在正式進入訴訟程序之前,法院亦會徵詢雙方意願安排調解程序,若調解未成,即會進入後續審判程序。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就借名登記的部分予以解決,否則卡在那裡遺產也無法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30 12:15

您好,

 

1、委任死亡委任關係當然終止,是您父親借名登記予弟弟名下房屋委任關係終止後房屋應返還予父親。

 

2、您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弟弟將房屋返還予全體繼承人。

 

建議應與律師會面諮詢,經由審閱所有證據資料後才能給予完整之評估,並提供進一步之協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

可提分割遺產訴訟,並於訴訟中主張該屋為借名登記,實際所有權人應為您父親,則可列入遺產之計算中。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30 22: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若欲主張借名登記,應蒐集證據資料,提起訴訟請求返還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30 22: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若欲主張借名登記,應蒐集證據資料,提起訴訟請求返還之。

孟庭 105-04-29 16:37


 友人在去年購買屋齡約40年4樓加5樓加蓋       

在朋友介紹下,聘請一間號稱室內裝潢設計公司作為改建       

金額一直從168萬上修至190萬       

期間還有些有的沒有的項目亂加友人也都給錢了

期間,有別的裝潢的人(約兩家)來幫忙看過現場        提點友人裝潢公司A錢A很大

四月中點交時,友人覺得裝潢的工太差不值得190萬(中間太忙都沒去監工)   然後目前狀況屬扣住尾款       

裝潢公司也沒打算將友人提出的項目改進

現在裝潢公司說要告我們違建       

雖然外觀沒有改變        但是四樓增建一間廁所

頂樓改成四間套房        應該是沒有申請建照

其實當初連合約書都沒有簽        只是友人說考慮的時候       

建設公司第二天就搬東西開始動工了        搞成友人好像被趕鴨子上架

問題:


現在有朋友告訴我,假設尾款沒有付清       

裝潢公司可以一直檢舉友人的房子       

又假設裝潢公司可以舉證屋內不只一間廁所       

房子是有可能被拆

然後裝潢公司是沒事的        請問是這樣的嗎?

假設裝潢公司夫妻二人都不是建築師也沒有建築執照甚至於公司行號

建築法第十一十條之二地向項規定其中

第五條 室內裝修從業者業務範圍如下:
一、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二、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
三、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業務

這份裝潢工作是否合法!?

 

另外,友人真的不知道不能把頂樓改建成套房出租

裝潢公司也沒有提醒的狀況下,裝潢公司是否有涉及違法?

另外假設想把鑰匙全部收回但不想繳尾款

請問我還有甚麼談判條件??

Natalie 105-04-29 16:13

您好:

本月27日在團購網GOMAJI購買一美容美甲服務。
當下便立即收到簡訊,內容為請撥打該電話預約使用,所購買的美甲服務。

於28日早上去電跟店家預約當晚六點進行美甲設計。

當天,約莫6點進入該工作室進行美甲施作,入內已有另一名客人在等候。
過程中雙方兩造鮮少對話。(幾乎零互動。) 施作完畢時間為18:48分,美甲師於施作完畢後告知需收費$1500。 我便說明我是購買團購券使用該方案。美甲師說我應該在一開始就說是團購券客人,她本人就不會為我服務,而是由其他人服務,所使用的材料也會不一樣。所以,她說團購券沒辦法使用。

因為身上僅攜帶$1000元,我便告知商家,需要提款才能付費。
後來離開後,我便告知店家我沒辦法接受這樣的收費方式。她從頭到尾都沒有告知我收費標準,店內也無張貼收費資訊。以往購買團購券都是刷卡後,直接到店家使用服務。這樣赫然被告知要索取高價,難以接受。美甲師立即傳簡訊告知匯款資訊,並說如不立即匯款,要到警局備案。
我也立刻表示,向團購店家申訴後,我一定會付費。但基本上,我是已經刷卡付費才過去接受美甲服務。

29日,申訴GOMAJI後,GOMAJI表示店家認定我是自來客非團購客人,
堅持我需要付款。但,我也多次強調,一開始美甲師在施作時完全沒有和顧客確認消費金額,如果她告知法式光療指甲是$1500up,我連讓她開始都不會開始。單方面要我負疏失責任,實在令人難以置信。(任何美髮、SPA療程,不都會一開始詢問客人的預算,或告知收費方式,在雙方皆能接受價格的共識下才開始服務嗎?)

圖片是我施作的內容,可以看到其實非常簡單。況且,該美甲師僅服務不到50分鐘,竟要收費$1500。如果我在一開始就知道消費方式,絕對不會接受這樣的服務內容。



我是使用者,我也絕對會付費(其實我已經付過了。),
但對於店家的瞞天開價是否有法規可以抵制,
或是其他可以維護我權益的行動?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9 17: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未明確告知收費標準,已經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建議可以直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2、倘若對方恣意提起詐欺告訴,我方可以考慮反告誣告罪。

瑄瑄 105-04-29 13:25

律師 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我是在做輪班工作,當天值班是我跟一位同事,中午吃飯時間約12點40分左右,我們沒有看到群組,而組管說要發文,但是 是吃飯時間,所以沒有看到,結果組管就打 三字經然後說是死人嗎?但是沒有指名道姓,請問這樣可以提告嗎?

要綜合前後文、發言,可據以認定所罵的對象的話,有成立公然侮辱空間,民事部分也可求償,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陳明彥 (Daniel) 105-04-29 13:36

您好:

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如果就群組聊天的內容來看,可以確定侮辱行為的對象時,雖然沒有指名道姓,還是有機會成立公然侮辱罪的。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9 13: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公然侮辱,必須是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且必須是可以知悉所指摘的對象,就您所述的狀況,恐不會構成。

2、程序上,可以尋公司內部申訴機制,或是結圖搜證之後報警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9 23: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截圖後,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9 23: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截圖後,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孟孟 105-04-29 10:35

日前在網路看到有人po文,是一種網路工作
類似外包!翻譯打字那種
但加入要先交一筆會費,並且只繳一次,無二次收費,
當天完成多少篇文章翻譯,就當天領多少薪資
比如,累積翻譯100篇文章,就能拿回全額會費1500
這些相關規定都是"事前"有約定的!
翻譯公司那邊是有列條例給我看,但沒有簽合約
我也付了大約1500的會費,確實有收到工作
但我沒時間翻譯文章,而且發現自己也不適合這份工作
所以我加入10天,一篇都沒做,所以要求退費,
但公司方面表示,唯有完成100篇翻譯,才能退費
我便找了當初推薦我進入的人(他推薦我加入,是有拿到500元獎金的)
他說如果公司不願意退我,他願意自己花錢退款給我
當天也很晚了,她告訴我明天幫我處理,
我隔天早上傳訊息給他,他沒有回覆我,
我以為她騙我,所以到警局報了詐欺

當初我的會費是匯款給他的,由他幫我繳交給公司 (她確實有幫我繳交)
所以我報警時,提供的資料,就是他的銀行帳戶
結果他下午就回覆我,說他剛睡醒床,要退款給我
結果我因為上班的關係,晚上才看到他的訊息
我也告知她我已經報警告她詐欺
他也跟我解釋,他不是不幫我處理,而是在睡覺.....
但我已經報警了,公訴罪也沒辦法撤回.....
他當天晚上就跟我說他的銀行帳戶已經被封了
隔天他也很有誠信的去了郵局,用無摺匯款1500給我
這樣是我誤會他詐欺了,該怎麼辦?
他說他銀行帳戶被封,對他造成很大的影響
我們能約到警局寫和解書嗎?或是相關流程該如何處理?
我能去警局補充筆錄嗎?
他人也很好,沒有要告我誣告的樣子
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9 11:30

您好,

 

1、本案既已提告就無法撤回,您僅能在開庭時向檢察官表示為誤會一場,請檢察官盡速為不起訴處分,您朋友才能解除警示帳戶。

 

2、況且,本案僅屬民事糾紛,不會成立詐欺罪,您繳交之會費本就無權請求返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萬 105-04-29 09:46

您好:

想請問,離職員工,當天是否可以用EMAIL單獨寄信給上層主管,

告知小主管私下運用私人情緒,過於干涉組員私生活,

並對於該員工的工作上,不於任何關切與詢問。

並且私LINE對該員工做了不實指控。希望上層主管可以了解此為人。

(因此人運用私人情緒已非首例,但因沒敢回報,導致其越來越猖獗)

此做法是否會造成犯法行為?

你好:

若只是單純反應主管之缺失,而以私信寄給單一之上層主管,沒有散布之意圖,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誹謗罪。 若有散布之意圖,你指摘之事項要有證據能夠證明或至少經過查證(是你指摘之方式不同,查證程度要求不同),否則若是主觀推測未經查證,可能會構成公然侮辱罪、加重誹謗罪。 若有證據或經過查證,你的用語上要注意不要有情緒性謾罵之用字,且儘量就事論事,以免將來無法主張阻卻違法
Yiyi 105-04-28 20:03

我哥的婚姻狀況有點複雜,他現在沒工作,還在領單親低收入補助,前陣子剛把房子賣掉還清一些債務跟房貸,目前扶養2個小孩是跟第二任大嫂所生,第一任大嫂提出給付扶養費,但小孩扶養權跟監護權歸第一任大嫂,離婚協議書上寫的是贍養費每個月給付多少,並沒有寫明扶養費每個月給付多少,且大嫂也再婚了,協議書上註明小孩扶養權跟監護權都歸大嫂,還是得負擔扶養費嗎?可以減免或免除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8 21:17

您好,對方可能會像您哥哥主張過去之扶養費用及未來之扶養費用,不太可能可以免除該費用,但若有特殊事由,或可於對方請求時,向法院主張酌減您應負擔之比例。

你好:

父母均有扶養未成年子女之義務,不因離婚或是否擔任監護人而有不同。 先確認當初之協議書上就贍養費如何約定,是否有約定給付至再婚,或該贍養費就是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釐清後才有辦法判斷是否已有約定。
Yiyi 105-04-28 21:50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父母均有扶養未成年子女之義務,不因離婚或是否擔任監護人而 ... (恕刪)

您好:

離婚協議書上是寫明贍養費每月固定給付費用,且給付至再婚,這樣算是給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8 22:21

您好,若依據您所描述之情況,因非屬扶養費用。

黃國政 (Sam) 105-04-29 12:32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進一步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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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姐 105-04-28 18:01

律師,您好!

想請問,因我之前有辦門號換現金....辦了3支...一開始費用都有繳,但因為工作不穩定,還要負擔家人的費用...真的繳不出來。

原本想不開又跟高貸借款,想說還掉手機錢,結果家裡輪流住院甚至開刀....把這筆錢用掉了。也沒解約手機

目前有工作,一個月大概3萬左右,有計劃先還清高利貸的錢,再把手機還清。

但電信業者說,無法這樣讓我分期還,並要求我繳清,然後說我的案子已經上訴訟了。

 

我想請問,關於她說案子上訴訟,再過多久要上法庭呢? 我盡量每個月都繳1-2千,總欠款6萬,高貸也是6萬,想先2-3個月還清高貸再還手機。但電信業者說已經送公文了.....

請我該怎麼辦?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到法院後,仍可以先聲請法官移付調解,再看電信公司能否讓您以分期方式攤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YaLan 105-04-28 14:51

因主管未經員工同意擅自調班,讓女性員工不滿,於當職夜班時段曠職。
主管隨後擬張離職申請書(以前員工離職根本不用寫)。
申請書內容為:
1.職員離須於15天前提出政治離職單給店長。
2.提出離職申請,15日內當班未到,放棄先訴抗辯權。
3.未請假而沒來上班者視為曠職,(曠職一天扣8H$1600)。

原任中班時段職員工透漏今年2月就已告知離職,主管以尚未找到工作為由,強迫員工留下。便安排此員工做3班貼班行為,導致生理時鐘混亂,上班時精神渙散無心工作。主管沒體諒只給500元貼班補貼打發員工,女性員工認為權益受損,夜班假日人潮多2人工作變成1人全負責,營業額也是平日早班金額。
主管如此隨便的回應及臨時公告強制員工遵守,最後此員工受不了,於4/26號當值夜班曠職為拒絕。身怕公司照扣薪水,或是扣留薪水,強迫員工簽申請書

何明諺 (何律師) 105-04-28 14:54

您好:

1.雇主未經勞工同意,擅自變更工作內容,已違反勞基法。

2.又要求員工代班如未給付加班費,亦違反勞基法。

本件建議速向勞工申請勞資調解,以保自身權益。

以上 謝謝

sharon 105-04-28 14:01

[案件摘要] 我在A公司服務期間因資方事業體調整,因此被動從A公司轉入至另一新成立的B公司(工作內容及職務都不變,僅勞健保轉保)。轉換前資方曾告知本人原年資(2年多)可累計延續至B公司,因此A公司轉出前並未進行原年資結清。 但我及多名舊同仁在B公司服務10個月後,卻被B公司惡性集體資遣,且資遣費計算時完全否認先前所許諾的原年資累計,僅承認轉入到B公司之後的這10個月年資,造成資遣費大幅縮水。

[問題]1. 基於職涯倫理與信任公司的想法,當初並未強硬要求資方立下契約書來保障自身權利,請問現在我該如何追討損失?

2. 我在A公司的累積未休年假10天(3年年資),被B公司所承認且准假(有假單為證),是否能以此點佐證當初資方所提年資延續的承諾?是否夠力?

3. 若有其他舊同仁充當人證(證明公司曾允諾過年資續任)的話,是否有助於案情?

4. 如果我敗訴的話,會有什麼樣的風險? (eg, 被反告、必須賠償律師費...等)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8 14: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程序上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倘若申訴未果,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向公司求償

2、進入訴訟程序之後,法院會綜合相關事證,判斷B公司是否有承接A公司之年資之意思。

3、律師費,除了第三審級之外,均屬於個人權益保障之費用,無法像他方請求,至於被反告的部份,要看您在任職期間有無違法違約之情事不能一概而論。(因為我方提起的是民事爭訟,所以不會有刑事誣告問題)

ashman 105-04-28 03:46

小弟約在15年前   因吸食安非他命  勒戒完就不曾碰觸毒品

直到4年前   母親過世才又碰觸安非他命   也勒戒

去年中秋父親跌倒   住院開刀  大腿有15根鋼釘  因此不便於行

小弟是獨子   白天需要上班   晚上有要照顧父親   因此心存僥倖又碰安非他命    在今年3月中遭警方攔檢  查獲身上有安非他命且坦承有吸食

現在正等法院通知開庭    小弟怕父親知道此事   遲遲不敢告知   家父快80歲     小弟有穩定工作   剩3年即可辦理退休    深怕此事會影響到.....若是進去勒戒    通常約1個月    我擔心父親會沒人照顧   而且工作可能會喪失    請問大大    我該怎麼申請對自己有利的方法呢?   目前我不知道檢察官是誰?   該如何跟檢察官說明?  小弟有父親的開刀證明    如果可以   不知道能否跟檢察官求情   希望能把傷害降到最低   希望大大們能幫忙    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8 09: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的狀況,可以嘗試聲請院外戒癮治療。

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聲請狀,增加檢察官准許的機會。

黃國政 (Sam) 105-05-01 11:36

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進一步調閱資料或撰寫書狀以及其他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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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胖胖 105-04-27 15:01

你好:我是業務侵占被判6個月易科罰金,這樣我還要爭取緩刑嗎?如果不爭取對我日後找工作或生活上有任何問題嗎?

胡仔 105-04-26 23:59
各位律師好 我之前因為持有安非它命被抓到 然後驗尿是陽性 然後獲判緩起訴 戒癮治療的判決 然後就在緩起訴期間剩最後的兩次法院報到時 被抓到持有玻璃球一顆(安非他命) 裡面的量很少 無法測量 然後地檢那邊的法官叫我等傳票 驗尿一定是陽性 我想問的是 我是單親家庭 我母親有憂鬱症還有躁鬱症病史 又加上我犯後態度良好 有穩定的工作 在以上的條件下 我可以被易科罰金嗎?(第二次被抓) 謝謝各位大律師抽空看完我的問題
法律研究者 105-04-27 00:26

大大您好 依你所述的情況 若有用對方式

             是還有爭取易科罰金不被勒戒的空間存在

             但一定要在時限內立即處理才行

             你可以來信zxieff123@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27 11:5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安非他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二級毒品,第10條第2項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條第2項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第11條第4項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2. 由於您屬5年內再犯,會經檢察官起訴、法院論罪科刑,而依上1.所引法條,法定刑是有可能判以6個月或以下的刑度,因此是有判以易科罰金的空間。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7 21:36

您好,依據您題示之情況,若被驗出陽性反應,您之緩起訴會被撤銷並與新案一起起訴,有機會可以爭取易科罰金之刑度。

鬍子 105-04-26 23:28

小弟本身從事網路工作室一些遊戲行銷,某天我收到警察局通知單去製作筆錄,罪名:詐欺罪,於是我去製作筆錄才知道有位小姐,告我詐欺原由是他跟"網路上某位不知道是誰 用LINE聯繫"購買遊戲虛擬貨幣價值1萬人民幣,對方只給他5000人民幣價值的虛擬貨幣就消失了。於是這位受害者就莫名其妙的告我詐欺 因為他曾經銀行匯款給我的紀錄 跟我購買過東西"但我完全不知有這位買主 依我推斷是歹徒跟我買東西 再拿去賣給他 而是給對方我的銀行帳戶" 但肯定有交易完成 才會使被害者於半個月後再次購買 但歹徒突然改變了交易方式 要被害者匯款至大陸平台 就遭到詐騙,我製作筆錄至第一次偵查庭檢察官詢問我至始至終都保持著 如果對方能夠提出證據證明是我旗下的員工或是我"本人" 害他造成損失 那我願意負責賠償被害者的損失 但被害者提不出證據 說會再蒐集證據並補充給檢察官,我也跟檢察官說 在沒有明確的證據前 我不想和解跟協商畢竟我根本也算是受害者,小弟想問大律師們 我這樣是否構成詐欺 在對方沒有提出新證據前不協商和解是否會對我之後開庭有影響? 如果第二次開庭檢座聽信了這微薄的證據將我起訴 我該怎麼做

你好:

只要是依照正常交易功能、途徑、方式進行交易,你也正常交付商品,就不會構成詐欺。 通常會構成詐欺之情形是與詐騙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或提供助力(例如提供帳號、帳戶等)才會構成,依照正常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會被認定為幫助犯。 建議蒐集證據提出答辯,說明你也是間接的被害人。
鬍子 105-04-27 00:00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只要是依照正常交易功能、途徑、方式進行交易,你也正常交付 ... (恕刪)

徐大律師您好,目前的情況是歹徒曾經在LINE聯繫並給被害者我的銀行帳戶進行交易"此交易是成功"於半個月後被害者欲再跟歹徒購買 歹徒則給被害者大陸不知名帳戶交易 被害者匯款後遭詐騙於是根據之前交易過的銀行帳戶戶主"我"進行提告(但這部分被害者並無提供有匯款給我過的證據說第二次開庭會提供給檢察官)

請問大律師如果第二次開庭 被害者有提供給檢方匯款紀錄 或歹徒曾經匯款並給過我銀行帳戶的對話紀錄等證據我是否會面臨被起訴或要求賠償的情況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27 11:5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犯罪事實的存否,舉證責任不在您個人,提告者自己必須提供資料給檢察官說明詐欺行為,若證據不足而無法證明詐欺行為,或者是有其他的誤會而無法證明主觀上有不法所有的意圖,則難以成罪。然既涉及刑事責任,也請務必謹慎以對。

2. 從您敘述的事實來看,您的假設是可能成立的,畢竟如果您就是行使詐術的行為人,大可按往例要求對方匯入您的帳戶就好了,突然改變匯款方式,不甚尋常。

3. 至於line的對話,也必須要能證明出是您所使用,否則要直接論究您是詐欺行為人也過於牽強。

4.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鬍子 105-04-27 12:25
回覆 呂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犯罪事實的存否, ... (恕刪)

呂大律師您好:我跟被害者完全沒有聯繫過,亦沒有手機的任何通聯(完全不認識),對方也是僅頻曾經匯款過我的帳戶來進行戶主的提告(在我的認為被害者是遇到了第三方詐騙)因為近年來我的客戶非常多而且從沒有跟任何消費者發生詐欺訴訟,突然被告詐欺我也是非常的無奈,但我不知道該如何舉證證明我也是受害者,請問呂大律師我該如何自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9 15: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對方匯款給您的這個部份,還是要能夠解釋,倘若如您所說,對方利用第三方詐欺的話,建議您還是要協助檢察官釐清當初的購買人是誰,否則檢察官還是有可能起訴您。

2、因為倘若您提不出來,則在客觀上,您莫名奇妙收到5000元卻無法解釋,這樣還是可能與該詐欺行為作為連結。

3、倘若您不熟忍相關法律規定,建議您還是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辯護,至少由律師?您撰擬答辯狀,以保障權益。

Yiyi 105-04-26 21:44
您好,我哥跟我大嫂已經離婚6~7年了,因為我哥工作不太穩定又要扶養2個小孩,所以給大嫂的扶養費斷斷續續,後來就沒付了,但最近大嫂跟法院提出給付扶養費,經過家事法庭調解協調不成,我哥目前的狀況沒有多餘的錢可以給,他又聽朋友跟他說可以提失效,請問有用嗎?現在可以提出嗎?

您好:

1.只要小孩未成年,父親都要負擔撫養義務並支付撫養費,而配偶先行支付的撫養費用,可直接轉換為債權,有15年的追討時效。因此即使已經離婚7年,前妻仍可以小孩的名義,向對前夫要求子女撫養費。

2.若是要給配偶的贍養費,請求權只有5年的追討時效。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一、要先確認你說的扶養費是什麼意思。

二、法律上如果已經離婚了就不是配偶了就沒有扶養義務。

三、但是離婚之後仍然是要養共同的小孩,這個部分還是有扶養義務。

四、如果你說的扶養是這個意思,法律上有一個叫情事變更,就扶養的部分且有明文規定可以情事變更為由請求法院酌減扶養費用。這個有勝訴前例在。

五、扶養費請求權也是有時效的問題。

六、如果你說的是雙方離婚協議講好的要給對方的錢,這個就是不同的問題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6 23:39

您好,若是由哥哥擔任親權之主要行使者,對方並不能向哥哥主張扶養費用。

另外,若是協議書中有約定須對前妻給付贍養費用,則需以情勢變更向法院主張酌減或免除。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27 11:32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女方的意思若是請求男方應給付每月贍養費用供女方生活用,若離婚當下沒有約定,則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適用前提至少必須是「判決離婚」且「女方陷於生活困難」,按照您敘述的事實,是否符合民法第1057條規定,顯有疑問。

2. 再來,縱使有給付贍養費的義務,依民法第1120條之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若男方的經濟狀況確實不好,在法律上來說也只需要給付少許、甚至不須給付。

3. 至於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由於是在男方這裡扶養,女方沒有理由向男方要求,而且由於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不因結婚撤銷離婚而受影響,所以即便監護權在男方這裡,在小孩未成年之前,女方對於該小孩仍有扶養義務,因此男方也得起訴要求女方對於小孩成長至成年為止,每月給付一定之扶養費用;至於男方之前獨力負擔小孩扶養費用,在法律上來說,相當於為女方代墊扶養費用,此部分亦可以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規定,一併向女方請求返還。

4.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Yiyi 105-04-28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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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樂 105-04-26 10:06

各位前輩你們好!我於今年4月中徇酒駕酒測0.44,簡易庭檢查官判決,我選擇以指付緩起訴判決$65000緩刑一年,由於是初次犯行,我想請教一下,我無酒駕肇事,但聽說需要吊扣駕照嗎?我是駕駛員,吊了駕照,那成了無法工作養家,請問有何方式能取代?如果吊扣是多久時間,然而紅單在法院公文未來之前,我是否要先繳紅單的錢,或是要如何向監理單位辦理,吊扣是從法院的公文收到開始嗎?請各位大大幫忙解惑一下!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8 16: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必須吊銷酒駕種類的車種駕照

2、之後您會收到交通裁決所的通知,屆時再依據通知執行。

小林 105-04-25 22:06

 

(文略長) 今年一月敝人與某廠商交易兩台機器 於一月中交付訂金(預計交期為15天含非工作天) 因本人要求於農曆年後立即交機,故無於15天內完成交機 但後續交機時效廠商一拖再拖,在敝人持續追逼狀況下 機器於今年三月中交機(此時已對廠商失去部分信心) 而交機並非機器安裝測試無誤而完成交易動作 僅僅將機器運送至協議地址(廠商回覆機器到時會立即過來處理) 結果經過一個禮拜廠商仍無意過來將機器安裝並測試 敝人我又瘋狂追逼下(中間一度廠商閃避不回覆、不處理、不接電話),終於廠商願意過來一趟(期間有說過無數推託之詞,甚至有要求我自行想辦法安裝測試,重點是我無軟體可以驅動機器) 至廠商過來之日(四月初)原以為可以順利將機器問題解決, 結果又發生狀況 1.廠商對於自家機器完全不瞭解 2.安裝軟體過程廠商似乎自己完全不懂 3.詢問之問題雞同鴨講 4.需要其帶過來之耗材未帶(有答應要帶過來,因無耗材無法測試) 5.原先答應先行處理的簡易教學影片仍無下文(因為他說他沒空處理的時候我可以自行先看教學,節省雙方時間。) 6.其中一台機器此時已確認並非他所說使用方法十分簡單。(需要有一些基本基礎,非完全入門者可上手,與當初所說已完全不同。) 7.其中一台機器與當初所訂購之機器性能完全不同,而另一台則是尺寸規格不符。 也因此此趟廠商過來協助安裝測試等於作廢,完全無效果。 我的兩台機器等同廢鐵一般,我接著要求先將較易上手之機器耗材先送過來,我自己安裝耗材。 結果一等又是兩個禮拜,中間還是我持續追問,才逼出耗材交期。 後耗材於日前送至,敝人自行安裝耗材,又發生耗材出乎意料地造成機器設備毀損。 詢問後得到回覆是【這個發生的機會很小】 但就我認知內該耗材是無法造成任何機器原先設備的任何毀損。 目前與廠商協調後續處理中。 以上是我目前遇到的狀況 我目前想請教 1.假設廠商無法將機器設備測試無誤後交付給我,我該如何處理? 2.假設機器交付給我後,我該如何自保?畢竟其中一台耗材在尚未使用時就已產生造成設備毀損的情況,我會擔心會不會又突然發生這種狀況。 3.另一台較困難之機器,待我自行測試可能需要較長時間後,因為可能需要自行學習一些知識,才有辦法使用,我又該如何確保廠商不會推託時間過久有問題不處理?畢竟當初說機器很簡單可以隨時上手的是廠商! 4.假設最後廠商無法協助完成滿意的交易,我可以尋何管道協助取回我的機器費用?畢竟我需要買的是可用的機器,而不是買回來兩台廢鐵。 (目前我仍希望將交易順利完成,雖然已心灰意冷,但交易的機器不是一般家用,而是屬於較偏可商用的機器,所以也怕此類交易的問題會比較複雜難處理,所以先來這邊提出問題尋求後續可行的處理方式。另因不想傷到廠商商譽故不將廠商及機器名稱說出。) 以上 再麻煩協助給予一些建議!謝謝!

 

補充說明,當初交易沒有訂立特別細節的合約,只有簡單合約。僅載明交易機器品項!

你好:

若係交付錯誤之機器,可以拒絕廠商之給付,並請求廠商依原本之契約給付約定之機種。

要先看契約是否有約定完成試車之期限,若有,就依照民法第255條規定解除契約;若無,就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定相當期間催告履行,否則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請求返還價金,若有損害可以請求賠償。 在廠商未完成試車時不要擅自使用機器,以免廠商推卸責任。 請求交付當初約定之機種或如1所述。 如1所述。
kent 105-04-25 20:04

您好

教師法第15條:「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此部分「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的單位為「學校」或是「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然兩造之間的權責似未明確,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否據此將「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之責歸於學校?

感謝。

ken 105-04-25 19:44

我在飯店的健身房工作 常常接到一位會員的客訴 說我對她不禮貌,對他不敬,刻意跟他保持距離,又說我刻意接近他   我想對他提出毀損名譽的告訴 請問這些構成毀損名譽的條件嗎?   如果要提出告訴需要準備什麼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5 19: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能涉嫌誹謗罪。

2、可以蒐證之後報警處理,或是直接向地檢署提告,並請求賠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5 20:59

您好,還是要看具體之內容才有辦法判斷是否構成妨害名譽相關犯罪。

chliao 105-04-25 18:21

請問雇主是否可以在我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尚未復職時),未經我的同意而調動我的工作單位?

你好:

不管有沒有育嬰留職停薪,只要符合調動五原則,雇主都可以合法調動。 是否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要依個案具體情形判斷。
Shiuan 105-04-25 17:27

面臨公司的資遣,我查到資方得以資遣勞方需符合以下原因之一,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基法第11條) 

想問律師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四 勞工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以上三點可否具體說明是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得以符合這些原則,得以認定是這些理由?

比方虧損或業務緊縮時雇主是否需準備大量公司營運資料及業績報表或一次資遣大量員工?若部門只有我一人這又該如何認定?

另外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是否需提出實質書面證據(比方e-mail往來內容確實有寫到交辦勞方工作事項、約談紀錄、懲處紀錄等,以茲證明雇主對勞工認定不能勝任工作且確實有進行輔導,若只是雇主口頭上對勞工說呢?這樣的輔導是否就不能成立?)

麻煩各位律師幫忙了,感謝!!

 

 

你好: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按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2  款規定,雇主有虧損時,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揆其立法意旨,係慮及雇主於虧損時,有裁員之必要,以進行企業組織調整,謀求企業之存續,俾免因持續虧損而倒閉,造成更多員工失業而致社會更大不安。故為保障雇主營業權,勞動契約之存續保障即應作適當之讓步。是以,雇主因虧損而進行組織調整時,仍有符合原有員工專長之人力需求,甚至仍需新聘勞工,即不得任依該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以兼顧勞工權益之保障。非謂雇主遇有虧損情事時,即得任意解僱勞工。準此,原審既認雇主遇有虧損而解僱勞工時,仍應斟酌解僱之必要性及最後手段性,且原有員工之專長符合新聘人員之需求,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是否合法,如未予詳查審認,並記明其認定事實及取捨證據之理由於判決,自有違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94號民事判決:「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4  款所謂業務性質變更,概指雇主所經營之營業項目、產品種類、生產技術、組織結構等項,出於經營決策與生存所需,考量工商發展與勞動市場之條件與變化,在必要與合理程度內所為之變更者而言,此須綜合一切客觀情狀加以觀察。必以雇主確有營業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必要之事實,而無從繼續僱用勞工之情形,始足當之,雇主倘關於同性質之他部門,依然正常運作,甚或業務增加,仍需用勞工時,或原來受僱之勞工均能勝任新工作,或經過再訓練亦能勝任,則應無解僱勞工之必要。」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9號民事判決:「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5  款所稱『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舉凡勞工客觀上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均應涵攝在內,且雇主於其使用勞動基準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以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雇主要有上開情形才可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否則終止勞動契約不合法,可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給付薪資
zelda 105-04-25 15:43

最近在網路社團裡看見有一個叫淘寶兼職人員的工作

已經有入會了,但是現在想要退費。

想請問:

1.大陸的刷單假評價這個在台灣算是犯法的嗎?

2.如果一開始對方有告知入會後要退出不退會費,但刷滿一定的單數就能退費,可是進去後發現工作跟我想像的不一樣,想退費不能退,這樣有構成詐欺嗎?(入會費金額約新台幣900~3200不等),是否能對推薦我的人提告詐欺拿回會費?

3.刷單這樣子的行為是否會涉及廣告不實?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6 21: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請詳述所謂刷單是什麼意思,以利分析,該行為的適法性。

2、倘若雙方就入會、費用等都已經事先約定,對方並不會涉嫌違法

zelda 105-04-27 11:40
律師您好
所謂的刷單行為係指幫淘寶賣家做出假下標、假評價的動作,
這部分台灣有法可罰嗎?
另外請問,如當時入會費皆已告知做滿250單按照會員等級歸還、且雙方約定好會費,請問這樣是否就不算詐欺呢?
若依然要提告,是否能提告詐欺罪?謝謝
zelda 105-04-27 17:48

律師您好
所謂的刷單行為係指幫淘寶賣家做出假下標、假評價的動作,
這部分台灣有法可罰嗎?
另外請問,如當時入會費皆已告知做滿250單按照會員等級歸還、且雙方約定好會費,請問這樣是否就不算詐欺呢?
若依然要提告,是否能提告詐欺罪?謝謝

105-04-25 15:04

各位律師你好,由於自己從事護理行業,有自己去布坊購買卡通布料做成識別證伸縮拉環在工作時自己使用,因在網路上看到許多賣家有販賣用一樣布料做成商品販售,因為布料還有很多所以自己也在網路上販售,想說布坊的員工也有將日本授權布做成包包販售,結果今天接到警察局來電告知他們接獲三麗鷗說我侵犯商標權,要我到警局說明,我一直認為將布料重新剪裁做為識別證沒有侵犯商標法,可是似乎觸法了,我想請問1.我是不是侵犯商標權了?2.到警局筆錄時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嗎?3.筆錄時我是不是實話實說就可以了?非常感謝及麻煩律師替我解惑…非常擔心…謝謝

你使用三麗鷗的布做成商品,相同的情形以前也發生過,很不幸的雖然使用者買到的布上的圖案是有著作權授權的,但是當他把布做成商品後,由於三麗鷗將這類圖案也進行了商標註冊,因此法院認為將三麗鷗的布做成的該商品上的圖案會構成使用他人商標

本案件中,你可以說明自己是買有經過授權的布,以這樣的布做成的商品上雖然還有三麗鷗的圖案,但是你並沒有要使用該圖案當作商標的意思(可惜的是,法院對此說法並不認同)。

這類的案件,如果你能夠與三麗鷗和解,或許可以爭取到緩起訴的機會。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雨軒 105-04-25 12:25

本人已滿20

工作大約四天而已大夜

只是個人因素和上班時間有所衝突

因為我很淺眠只是我回家之後 

早上睡覺很容易因為人的講話聲就醒來在也睡不著了...

幾天來睡不到六小時吧

跟副店長口頭約定盡量提前一個月講離職

只是我怕我撐不到一個月就撐不住了

這時候告知離職原因 就不去了 會有什麼責任嗎?

小彭 105-04-24 21:43

 為造有價證券案子 還沒判決 現在上訴到了高院 都沒有開庭 問了說是書面審理 因本人算是公司外派國外開發人員 需要一直往返兩地 今天出國辦機票突然被攔下來說 限制出境 我前天才剛回國 都可正常進出  現在該怎麼辦 能否具狀解除限制出境 因傳喚都有到庭 沒有沒到庭 本人還有家庭有小孩要養 很深怕這份待遇不錯的工作解約 現在沒有頭緒不知道該怎麼辦 又不能跟上頭說明原因

只盼望能有解決辦法 能盡快出國處理公務

您好:

您可具狀附具理由向檢察官提出解除限制出境之處分,當然最好是要針對檢察官限制出境之理由加以釋明。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陳敬人 (陳律師) 105-05-04 22:56

 您好

刑事訴訟強制處分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確保證據之存在及真實、確保刑罰之執行,而被告有無施以強制處分之必要,法院並得就具體個案情節及訴訟進行情形,予以斟酌決定。

因此例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558號刑事裁定即以:     

查本案聲請人即被告OOO因涉嫌違反貪污 治罪條例案件,於96年2月8日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發函內政 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迄今已4年有餘,而本案4年 多來經調查、審理,被告均能按時出庭,並無延誤情事。且 歷經多年審理,其間各證人均已詰問完畢,而所涉諸多證據 文書亦均扣案。況被告OOO所涉犯之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 件,業經原審及本院判處無罪,爰認並無再限制被告出境之 必要,上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nel 105-04-24 17:21

您好,我居住與工作都在北部,約莫一年1半前,我與妻子因為待純意見不合發生爭吵,後來聽從岳父母建議分開冷靜一陣子,3個小孩(現今3,4,5歲)也一同被妻子帶南部娘家,這段期間我每個月都有固定給她要求的生活費,我平均2個月會去探視小孩3次左右,今年9月,大兒子要念大班,我提出將小孩接回北部念書與照顧,但是他堅決不讓我將孩子帶走,我也請問她說我要怎麼做她才願意,但是她也不回答我,不然就是提出非常不合理或是我做不到的要求,就跟我說無法再跟我生活在一起,請問這樣的狀況下我應該怎麼辦?

另外因為家裡之前有合法申請外勞幫傭,老婆因而在家中裝置監視設備,有一天我無意中在監視硬碟中發現了一段老婆用藤條打大兒子的畫面,時間長度約2分鐘,但是也是約一年半前發生的,請問假如以後雙方真的打離婚訴訟或是爭監護權,是可以當佐證的嗎?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4 18:19

您好,

 

1、可提起離婚訴訟,一併請求婚姻財產分配與爭取小孩監護權

 

2、該監視器畫面可作為未來爭取小孩監護權之有力證據之一。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除非你們要兩願離婚,否則離婚要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之事實才有辦法訴請裁判離婚。你們是協議分居一段時間,可研究是否有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以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為由訴請離婚,同時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並聲請暫時處分。 在尚未訴請離婚時,若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可以準用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規定,聲請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法院會安排社福機構訪視,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審酌由何人行使負擔。可以提出監視器畫面主張對方行使負擔對子女不利,並聲請法院暫時處分,讓你可以先探視子女,以免時間經過產生不利之影響。 未行使負擔之一方可以請求法院酌定會面交往方式。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4 23:25

您好,因您與太太已分居長達六個月,故可向法院聲請暫時之監護權,另外亦可法院院聲請酌定探視方案。

haochen 105-04-24 10:43
我在去年有投資外匯,操作還不錯。 過程中認識了一個朋友A,他幫我介紹B朋友出資,並由我代操作。 我有跟A和B說明,投資是有風險在,不能保證,當然獲利時我會有酬庸,虧損就沒有。 投資者真的是很不理性的,第一個月賺錢,都沒有什麼狀況。 第二個月有虧損了,就開始一直吵鬧,問題很多,最後要求不要代操作了,並且賠償。 真的是心力憔悴,這件事現在還要被告背信」。 目前已收到法院檢察官的偵查庭通知。 我願意配合檢察官的偵訊和時間,但是現在工作一天都12小時左右,還要煩這樣的事。 請問我該注意什麼呢?謝謝。

你好:

若你確實有投入代操外匯期貨,不會構成詐欺罪,而你若無背信故意或不法所有意圖及損害意圖,不會構成背信,只是民事糾紛。 但你若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者,會違反期貨交易法第112條規定,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您好:

1.若要成立背信罪,對方必須要有實質委任您的事實,如委託書,並且對方必須證實您有背信之故意及違背任務的行為,只要您代操的事項並無積極違法誠信雸則的行為,或是應停損時消極不作為,即難以成立,頂多依照委任契約,認為有違反契約所約定的事項,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

2.另外您私下代操外匯的行為,因您並非具有投資信託投資顧問公司資格,恐涉及觸犯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4 15:02

您好,

 

1、只需準時到庭據實向檢察官陳述即可。

 

2、您可先準備操作投資之相關證據,屆時陳報予檢察官,證明您確實將對方之資金用於何種和類型之投資計畫內,您並無違背對方交付之任務且基於善管理人之責任處理。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黃國政 (Sam) 105-04-24 22:54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進一步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4 23:17

您好,建議就相關事實向律師為初步諮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是投資,則就應沒有百分百獲利之問題,您可以提出相關資料,以證明有依約進行投資,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4 23:30

您好,建議就相關事實向律師為初步諮詢,以確認就本案之答辯方向。

no1allen 105-04-24 08:47

律師們您好:

想請教關於請旅行社代買國外遊樂園票券及國外網路卡的消費糾紛

事情經過是這樣:

我跟老婆兩人的日本自助行,經由某旅行社的代購服務買了環球影城的快速通關券以及六天無限上網的網路

結果他寄送來的兩項物品:

1.網路卡跟我們預期要求的規格不同(不過出國前兩天我們自己整理行李時發現到之後,對方已經以急件方式送來更換品了)本來此事已不計較,但後續在遊樂園使用另一項代購服務的票券時又有問題,我才覺得必須訴諸法律來給對方一點警惕

2.環球影城快速通關票券,我們到了日本當天要使用的當下才被遊樂園工作人員擋下拒絕使用,我們查詢日文翻譯才發現竟然跟我們請旅行社代購的票券不同

所以想請教關於這類型的服務性質的代購交易,能訴請如何的賠償嗎?

感謝各位

你好:

可解除契約,請求返還購買門票之價金並請求損害賠償賠償你們因為旅行社交付錯誤門票浪費時間之損害。 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第7條、第51條規定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建議先蒐集證據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由消保官處理,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no1allen 105-04-24 16:5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可解除契約,請求返還購買門票之價金並請求損害賠償賠償你 ... (恕刪)

感謝您的回覆,我會朝這方向去試試看

不過有個疑問是說,由於這是快速通關7的票券,我還是有其他部分設施有使用到(只是主要我想要玩到的設施因為錯誤的票券造成需要另外排隊3個小時以上才能玩到而不能快速通關)

而其他的設施我還是有使用到快速通關,這樣的話我還是能請求賠償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4-24 17:41

賠償的基本原則是有損害才有賠償,如果所有設施都有玩到,那要證明損害可能有困難,但若原想購買的票與實際買到的票價格有差異且多付差價,則差價部分可請求賠償

no1allen 105-04-24 18:29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賠償的基本原則是有損害才有賠償,如果所有設施都有玩到,那要證明損害可能有困難,但若原想購買的票 ... (恕刪)

好的,感謝

我其實也是想請他補償我價差的部分就好,的確我大部分其他設施都有玩到

但我主要買的項目(飛天翼龍設施)確實沒玩到,因為想說仗著有快速通關插隊的權利就都先去玩別的,等到要去玩翼龍時才被工作人員擋在門口,而那時候要再去排隊的話,該設施預估排隊時間的跑馬燈已經顯示到200分鐘了,也就是要排3個多小時以上

那我就請他賠償我價差的部分即可,感謝

105-04-24 02:01

你好:我跟我先生結婚19年了,一直吵吵鬧鬧到小孩已經19歲,他的工作是自己開小貨車賣早餐一直入不敷出,我是一個站櫃人員薪水一直很穩定,長期都是我在扛家計,最近一年多我剛買下一間房而我先生一直連搬家還在飲酒沒幫忙,他是一直酗酒又有癲癇症的人經常屢勸不聽,一直到近幾年都陽萎又加上酒駕三次被罰,我實在是受不了了,我能訴請離婚嗎?我房子會跟他有關係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4-24 05:26

依您所述情形,可先協議離婚,若協議不成則可主張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為由訴請離婚。新買的動產是婚後財產,如果您的婚後剩餘財產較對方多,對方有權要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協議離婚時應一併約定解決。

您好:

1.若雙方無法協議離婚,僅能依裁判離婚,如果您能證明對方在酗酒後,有語言或肢體暴力,讓您遭受他方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2.因為房子是婚後購買,若你們沒有正式辦理分離財產制,該房子屬於夫妻共有資產,各得其房子半數資產。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黃國政 (Sam) 105-04-24 22:55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進一步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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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4 22:57

您好,若對方不願意兩願離婚,您需要蒐集相關證據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由,向對方訴請裁判離婚

至於房產部分,因屬婚後財產,恐將列入剩餘產分配之範圍,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規劃。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4 23:27

您好,若對方不願意兩願離婚,您需要蒐集相關證據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由,向對方訴請裁判離婚

至於房產部分,因屬婚後財產,恐將列入剩餘產分配之範圍,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規劃。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5-04-26 10:49

您好:

依您目前所述,或許可先試試看協議離婚,並將財產分配表明清楚,再辦離婚手續,以保自身權益,如有需要亦可洽詢律師為您草擬離婚協議書較有保障。
如對方真的不願意跟您談離婚,就只能起訴訴請裁判離婚,只是關於您所說的情形包含入不敷出、癲癇症、不能人道、多次酒駕等事實,恐尚須具體證據以證明您所陳述之事實,如有上開相關事證,訴請離婚之機會就高。
但關於房子的部分,如您結婚前未約定分別財產制,依現行法定財產制,則該房屋仍會被視為婚後財產,依法您丈夫可對您行使夫妻財產剩餘分配請求權(即您婚後增加之財產-您丈夫婚後增加之財產/2)之數額,倘您要避免他針對房子向您請求,恐需主張民法第1030-1條第2項,認為依其分配顯失公平,請求法院減免之。
而如已確定要走裁判離婚程序,建議委任律師代您處理為宜。 

小棄 105-04-23 17:41

你好,
大致如下
              因急需資金而透過介紹房仲賣屋可先付代墊金 。第一次接洽因交付權狀和印鑑。卻沒有像介紹人所說先支付代墊款。而因趕去上班就權狀印鑑留放在那。工作中感覺不對於是去電房仲說我要拿回動產文件。終止委託 。原因告訴房仲因跟介紹人所說不同。沒有先支付代墊款所以我要終止。此時房仲叫我下班過去拿墊款。文件已交代書處理了 。就是下班過去一趟。下班半夜1點多到房仲業者那。我,甲方店長,還有一位以為是員工後才知乙方(通路)名間借貸放款。大部分乙方和我洽談。我授權代為處理住裡面有人談搬遷或合法驅離 。簽了授權書。委託尋找買家。開價200。賣出扣除費用。塗消設定。剩下金額我收取。如賣高出200以上扣除所需費用如185我只拿15其他我歸業者。此時乙方開口。扣除增值稅和行政代書約1~20萬以上。塗銷借款100萬,裡住的人搬遷費。在整修裝潢一下。還有等等墊款15萬。所獲利不多。聽同意只拿墊金後賣出金額歸業者 。但住裡的人要處理好。並簽名委託動產的地址。乙方解釋證實我有收入墊款。甚麼一般。專任。動產說明書。連買賣合約。都沒看過。而後又偷偷過戶。有人告知去阻止。業者得知。說要告我背信,和我到處借錢的惡行公諸於世。要我下班跟他說清處。被業者說服。同意過戶。要業者撰寫一份保障書給我。他也同意。如今已過戶。對方業者代書給我只有稅單。塗銷本票。買賣契約。沒了。也沒和買方簽約。賣買合約。看也沒看過。簽名兩份文件都是乙方叫我在那簽名。其他也沒有解說。我是授權由業者全權處理住裡的人。另一份是我確實收下墊金由業者託賣找買家。至今業者也沒來電。而買賣契約價160幾萬。公告現值就快150幾萬了。我能主張甚麼嗎,,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3 23: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備妥契約委任律師提出民刑事告訴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3 23: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備妥契約委任律師提出民刑事告訴請求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仍然先看合約如何約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5-04-23 07:17

您好:我的先生本來在在我哥哥的宅配公司上班,後來哥哥找他加入、口頭約定保證金,抽成及區域歸屬後,因另一合夥業務有異動。叫他部份區域讓出來,我們心想’為了長遠少賺一點沒關係,於是答應,但是在一次被對方公司与誣賴遺失物品要賠償24000元,被哥哥要求說:因為他常犯錯又和對方人員有糾紛這樣會影響他的公司,所一以要求他休息或是離職,剩下來的工作他會繼續承擔下來,我得知後才了解類似情況不是第一次了,於是我介入處理這件事,將事件呈上對方總公司,主管為了擔心被更高層的知道,頻頻道歉收場,後來發現跟本沒有貨品遺失,接著又有物品損毀,客人抱怨等等,這3個多月來賠錢4萬元.為了工作要繼續,只能忍耐、結果4月1日我先生嚴重A型‘流感。’’突然急告假,我把他後續工作交給另一合夥人。我先生到了第6天去上班。仍體力不支折返,又3天後去上班.發現有另一組人在我先生的區域送貨'我哥哥說現在你們要怎麼做要說一說'被別人拿去送的確定是別人的了。於是我先生覺決定退出'但我哥哥不不承認合夥人關係'說他從外人得知是我們先背信他,只願意結算論件計酬的貨款'連我對有疑問的貨款部份.一律否認.但是我有書面資料可以說明其中,我想好好解決這個問題拿回該給我的錢。希望給我方向該怎麼做。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3 08: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要看有多少事證證明雙方的約定。

2、程序上建議可以發存證信函要求退夥,倘若對方拒絕不理,可以提起訴訟救濟

105-04-23 15:20

我存有每個月我大嫂給我的帳目,因為她是會計,以及自己登記的記事本.但是她的帳目我是實在看不懂,居然還有不夠成本支出要倒貼的。他們說最好是就這樣離開就好。真的可以這樣嗎?那關於差點要賠24000元的事'我有可以證明我先生清白的物證'那那些參與指控我先生的人,可以要求他們提出正式的道歉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4-23 17:45

先備妥出資比例,約定分紅方式,實際可分配金額的計算方式等資料及證據,再向對方請求給付,若對方不給付,則需透過法院解決。

105-04-23 03:43

工作上與老闆處的不愉快,於是她把我po私密社團,有把我截圖但又把名字馬賽克但有別人(她朋友)又把我公佈,但講的非完全事實,是我朋友在社團裡面 把畫面截圖給我我才知道因為我無法加入也無法為自己平反,但是她說的非事實已造成我工作上困擾可能導致其他店家不雇用我,我找她要求對質 事實真相對方都避著不理,不管電話簡訊FB.line都是,但我上fb留言要求對質對方完全無回應,是她朋友回復,而且半威脅要公佈監視器畫面,基本上我還想要求看監視器想證明我清白,但不曉得監視器畫面檔案可保留多久時間,對方是舊式的監視器,以上述情形我是否可以提告毀謗,因為同行都曉得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3 08: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所張貼的內容涉及侵害您的名譽,且非事實,可以提告誹謗罪。

2、建議可以蒐證之後,發函要求對方道歉賠償,倘若對方拒絕,可以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賠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5-04-23 02:03

各位律師好: 這個月的4/4日我開車要停紅燈靜態中 後面一台車從我車後撞上 我下車查看後面我車有裂痕了 對方也下車看結果對方說是我撞的嗎這個裂痕因該早就有的吧 我跟對方說妳撞到的而且我有行車記錄器 我也叫了警察 我們都有做筆錄 對方的車都無保險 我的車是有保 可是我的保險公司的人說對方的車都沒保車險甚麼都沒要我自己私下去說保險公司不能幫我處理 車禍後打給對方他都不接我有打給當時車禍幫我們處理的警員也跟警員說她都不接 警員也跟我說他也沒辦法他只能幫我做的就是調解委員去處理 可是遲遲也沒結果阿 我都打打到對方接從車禍到今天也都我在配合他們 撞到我的是一個女生她跟我說她的工作是出國所以有事情跟她哥哥聯絡 所以我也有跟她哥哥聯絡 我的車去原廠估價也跟她哥哥說了 結果她哥哥回我說她妹妹不接受估價的價錢說要等到她妹回國處理 對方從車禍到現在 現在還要等他妹妹回國 這樣不是在給我拖延時間嗎? 我已經很讓步了! 請問各位律師們我該如何做呢?車禍處理還是理賠是不是有期限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3 09: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對方均拒絕,可以檢附相關事證,包含行車紀錄器、初步判定表、修繕單據等,依法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倘若我方有受傷,可以一併提起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5-04-26 10:44

您好:

如對方均拒絕和您談和解賠償事宜,您可檢附相關事證,包含行車紀錄器、警方開具之事故初步判定表、及汽車維修單據等,向法院直接提起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損害賠償訴訟
此外,如您車內有人員受傷,則可考慮先提出刑事過失傷害之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如起訴,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之損害賠償,如此將可省下訴訟費用之支出。 

打拋豬肉 105-04-22 20:20

我的父親與母親在兩年前離婚了,由於父親外遇的緣故,我和妹妹是跟著母親住(我與妹妹都還在念大學);當初協議書上是說好父親負擔妹妹的保險費、我與妹妹的扶養費直到年滿二十五歲、母親的贍養費以及家中房貸(名字是我母親的,也就是現在我們住的地方),我父親有簽署本票。現在我們遇到的問題是父親以沒錢為由,不願意再支付保險費、母親的贍養費及房貸,扶養費的部分則是少一半(該行為約於一年半前發生)。這段期間也有與父親告知,但其堅持沒有錢支付所以狀況並無改善。 母親並不是很願意走法律途徑,因為她害怕父親跑到她的工作場所以及家中鬧。

所以我想請教各位我們這樣的狀況

一:如果走法律途徑是否可以申請到強制執行? (父親職業軍人退休後有再找了一份工作,所以我們認為他是不願意付錢)

二:如果父親前來鬧事我們能請警方或是什麼樣的單位提供幫助?

 

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2 20:30

您好,可以起訴請求履行協議書已取得執行名義,才有辦法聲請強制執行。

你好:

可以持協議書請求履行協議或給付扶養費,確定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執行父親的薪水或其他財產。 可以報警處理,若有暴力或騷擾情形,可以聲請保護令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2 20: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履行協議書,若父親來鬧,可錄音錄影提告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沈恆 (沈律師) 105-04-22 20:38

如果簽署的本票合法有效,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核准後就可直接強制執行,否則以協議書提告需費時較久。其餘問題可參考樓上各大律師的意見。

打拋豬肉 105-04-22 20:44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簽署的本票合法有效,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核准後就可直接強制執行,否則以協議書提告需費時較 ... (恕刪)

律師您好:由於當時本票的簽署為分期付款的方式,並非保險費一張或是撫養費一張之類的,因此若是申請本票裁定是否到期日未到的本票無法申請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未到期之本票,尚無法聲請本票裁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打拋豬肉 105-04-24 14:13

律師您好:

若是我們不對父親提起訴訟,他也沒有按照協議書履行,仍是不付錢(或者少給),那未來我與妹妹是否可以以此為由不撫養他?

謝謝

105-04-22 16:31
您好: 家中因為火災,所以請油漆工來重新粉刷,但油漆的過程滴的地板跟家中的器具都是漆,反應後隔天才帶紙來舖,但仍舊滴的都是。 粉刷工作結束後,要求他們要將地板滴落的油漆清除乾淨,但對方表示,他們的工作只是油漆,不包含清潔,更強調哪有油漆不滴漆的。 我向對方表示,若我去問其他油漆工,若外面油漆工的做法都是如此~油漆漆的滿地都是,也都沒有清潔,那我費用沒有第二句話,一定付清。若別人不是這樣,那這筆錢就不要請了 當天是星期天下午,隔壁鄰居都在外面,對方在騎樓大聲的對我罵了「幹恁娘」,然後又說:「你沒有出過社會,誰擦油漆不滴漆的,講話都從鼻孔出來?」 後來對方傳訊息要請款,有告知清除乾淨才能請款,否則我們請清潔公司清潔,費用工程款扣除,對方表示若要清除,就要追加工程款項6000元?。後續對方派人來清除油漆,我們也先付一半的費用。我們主張對方需先公開道歉才會付另一半款項,是否合理? 這個情形下我可以提告對方公然侮辱毀謗嗎?我應該如何做呢?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2 17: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確實涉犯公然侮辱罪,倘若有事證證明就可以提起刑事告訴。

2、有關於費用的部份,倘若對方如實完成油漆、清潔工作,我方不得以公然侮辱罪行拒絕付款。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2 22:11

您好,針對對方辱罵三字經之部分,可以對其提告妨害名譽相關犯罪。

小峰 105-04-22 14:24

我是跟前妻協議離婚的,兩人育有二子 

離婚協議書僅註明監護權歸男方,女方有探視權扶養費均未提

我和父母同住,孩子就是父母幫忙照顧,生活費小孩所有花費都是由我和父親工地做工才過的去,房子也是租的一直撐到現在。

 

離婚後完全聯絡不上前妻,娘家也找不到人,生母對於小孩費用一毛未出

也從未打電話關心小孩的近況、更沒提過要探視小孩,只有一次外祖母要求帶回遭到我們婉拒。

 

離婚後本人非常痛苦,一直檢討是不是自已做的不好

本以為前妻有不得已的苦衷才沒回來看小孩

直到最近在臉書上突然看到,才驚覺,她的消失後是這樣

憤而想提告給付扶養費之訴未扶養小孩的義務。

臉書上很明確的看到20126離婚後的狀況:

 

離婚後不到1個月馬上公開男友,(此男在未離婚期間也曾來家中載過前妻,皆以朋友註稱),半年內馬上再婚,合理的懷疑有預謀離婚外遇和惡意遺棄小孩因本人在2012年期間尚在服兵役完全一無所知為何前妻一直不滿現狀要求離婚,只知道家人告知前妻離婚前不需工作早出晚歸,小孩不顧,甚至以帶小孩回娘家走走為藉口,半夜和友人外出。

 

請問各位專業的律師我可以

1. 本人擔心工作有風險,可要求重判監護權為共同擁有嗎?

2.小孩未滿18歲有養育扶養及關心教養和陪伴。

3.每月也需付小孩扶養費和教育費

4.賠償離婚後期間未付的扶養費和教育費

5.每星期必需回來陪小孩

打贏官司的成功率高嗎?

小孩真的很可憐,我一定要上告法院,拜託大家提供意見。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2 15: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目前監護權的狀態,要改定監護權不太容易。

2、不過我方可以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倘若對方拒絕,可以提起給付扶養訴訟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以保障權益。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22 15:4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1. 依民法第1106條-1規定:「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在法律上的確是有改定監護權的規定,但若前妻無意願、且小孩也不願依靠久未聞問之母親,要依您的要求改定監護權機會甚低。

2. 對您及小孩來說,比較重要的是前妻對於小孩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不因結婚撤銷離婚而受影響,所以即便監護權在您這裡,在小孩未成年之前,前妻對於該小孩仍有扶養義務。

3. 基於上1.所述,得起訴要求前妻對於小孩成長至成年為止,每月給付一定之扶養費用;至於您這一段期間獨力負擔小孩扶養費用,在法律上來說,相當於為前妻代墊扶養費用,此部分亦可以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規定,一併向前妻請求返還。

4.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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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2 20: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及過去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可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一名子女一個月請求一萬元左右,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2 22: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及過去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可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一名子女一個月請求一萬元左右,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

佳佳 105-04-21 21:21

你好  想請問一個問題

我有個朋友 名為A先生  備註(A先生有個哥哥)

A先生爸媽離婚 A先生和哥哥監護權跟媽媽,媽媽後來改嫁新老公,跟新老公生了一個弟弟(此時A先生和哥哥寄養在外公家),但是學費生活費媽媽都有負責,A先生到了18歲自己搬出來在外面住,都還是有跟媽媽聯絡,每個月都有拿錢給媽媽(不是用匯款的),就這樣持續了5~6年,但是這之間媽媽常常有一些無理的要求,只要A先生不照做,媽媽就說要告他棄養,A先生也只好答應也忍受了很久,

如果有一天,他們母子又再發生爭執,而A先生決定不照做,那媽媽說要告他棄養,這樣媽媽告的成嗎?

PS媽媽和新老公目前名下有2棟房子一塊土地現金有1.2百萬(新老公目前也有在工作)

A先生完全沒有向媽媽拿錢拿房拿土地都沒有拿  每個月都是?媽媽1萬和有跟媽媽保持聯絡,只是偶爾吵架冷戰而已

 

想請問一下,

問題1:以上敘述媽媽是否告的贏A先生棄養?

問題2:如果真的走到了要告上法律這一步,那A先生該怎麼做才能不被告成功?

要蒐集什麼證據呢??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21 22:02

如果媽媽有財產可以維持生活,子女就沒有扶養義務,不用因此而理會不合理的要求。

一、每個人的想法不同,在溝通上有意見不同很正常。

二、媽媽的話尤其是如此,小時候教呀教的,教習慣了之後就會認為什麼都可以教。小孩很小的時候抵抗她比較沒有感覺,小弟弟的抵抗怎麼會激烈呢。

三、一旦小孩大了,媽媽可能還是改不了這個習慣,多少就會囉哆一點。因為小孩已經大了,多少有自己的想法,就會覺得媽媽很煩…

四、人的經濟狀況不會一輩子都一樣,在自己的能力範圍內建議要養成養媽媽的習慣,就是有固定一筆錢給媽媽,這樣如果媽媽一時缺錢也不會因為沒有錢又愛面子不想跟兒子要而餓死。

五、有空的時候多打電話關心媽媽,媽媽到了一定的年紀有可能要錢只是藉口,其實就是希望可以跟兒子多聊聊天找不到理由而已。

六、如果媽媽很貪心還是可以原諒,畢竟怎麼說也是自己的媽媽呀。當初出生的時候餵奶換尿布也沒有先檢查有沒有含金湯匙…都還是會餵呀換的…

七、每個月都有匯錢給媽媽,然後常常電話關心媽媽近況,如果人不能常去看媽媽,就請里長特別幫你去看一下媽媽,這樣的話應該就不算是棄養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1 22:23

您好,依據您的描述,男方並不會構成刑事法中之遺棄相關犯罪。

佳佳 105-04-21 22:25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媽媽有財產可以維持生活,子女就沒有扶養義務,不用因此而理會不合理的要求。

謝謝沈律師的回答

那假設媽媽故意過戶房子土地金錢給別人(讓自己無房無錢)   再來告棄養的話

那請問該怎麼辦呢?

是不是應該還是要先蒐集媽媽有錢有房的證據 來以防過了5~10年真的面臨被告的時候

如果房子土地金錢是在新爸爸的名下也一樣算媽媽的資產嗎? (我記得結婚後好像是夫妻共有制)

謝謝

你好:

可以蒐集媽媽故意脫產證據,主張媽媽並非真的不能維持生活。 若媽媽真的無法維持生活,只要按時支付扶養費(依主計處公布之各縣市每人每約生活消費為標準),並給予所需要之適當扶助,民事上媽媽就不能再請求給付扶養費,刑事上也不會構成遺棄罪,至於媽媽無禮之要求,可以勸就勸,否則要嚴正拒絕。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22 09:19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關於遺棄,您的狀況比較爭議的是刑法第294條第1項後段消遺棄行為的遺棄罪:「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然此罪之成立必須要您母親是屬於「無自救力之人」且「其生存有危險」等情況,如果說您母親另有老公相互扶助,則您自然無成立本罪的空間(參照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395號判例),即便其將財產脫產,亦同。

2. 另要關於扶養義務的問題,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您母要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才可以向您請求扶養,而您母親倘若確實無任何收入及財產,只要在其尚有配偶有扶助事實的情況下,不至於有所謂「不能維持生活」情形。

3. 至於您若要瞭解您母親財產狀,可以先向地政機關調取動產第二類登記謄本先行了解,至於其他財產(例如股票、存款、薪資等),雖然每年都會有稅務資料的紀錄,但您目前仍難以主動知悉,僅能於未來涉及訴訟後再由法院調取歷年資料去進一步了解。

4.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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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y 105-04-21 13:34

我與前夫育有二女,離婚時協議一個人帶一個,在戶政事務所也已註記,但是離婚之前都是我一個人帶二個孩子,前夫只有假日才會來看孩子,小女兒只有3歲被前夫帶回去了,我想爭取回來,該如何爭取?沒離婚前我是全職媽媽,離婚到現在大約一個月,我真的很想念我的小女兒,也希望她可以回到我身邊,我現在還沒有工作,請問我爭取回來的機率高嗎?如果我在探視時帶她回來就不再歸還會有什麼後果?

阿奇 105-04-20 18:54

不好意思

我有跟朋友轉讓課程,他因為工作關西無法繼續上課

我跟他轉讓課程 他已經分期繳費6期了

當初我問補習班是否有我的課程時間回答有

但要我先以DVD補課!!補課的同時我發現課程內容時間

時間是完全不符合我的 後來詢問 沒有我的時間

我想要退費 卻說 因為我簽了轉讓同意書說開課課程無法退費...

可是才上兩堂課..已經繳了1萬多總共有六萬多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0 20: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我方有事證證明我方已經問過課程時間,並經補習班回覆肯認,之後補習班無法提供時間,則我方可以終止契約,並且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喬安 105-04-20 15:24

我離開前公司的行政櫃檯的工作,只是口頭告知離職,但沒有完成離職手續 前公司說我:已經違反前公司的相關規定,要我收到存證信函後,5天內回去辦理交接離職程序,否則對我保留"相關法律責任" 我該怎麼辦???我不想再回去看到那些欺負我的人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0 15: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沒有妥適辦理離職手續,造成公司受有損害,確實可能遭求償

2、所謂的欺負是什麼?建議應該分開處理,回去辦理離職手續,追究所謂的欺負的責任

喬安 105-04-20 15:56

我因為生病不能繼續工作,提了離職但是前公司卻說:生病是你的個人問題,不關公司的事,公司就是要你繼續工作一週後,才能離職!

我想了解前公司所謂的"對我保留相關法律責任",是指我有什麼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