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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彥 105-05-08 13:55

5/2日晚間本人騎乘機車衝撞一台停路邊的汽車汽車駕駛從旁邊店內走出來與我發生口頭上的爭執但並未動手,當下我已經告知汽車駕駛車是我撞的我願意賠償請他報警,對方仍與我繼續口頭爭執,過沒多久汽車駕駛的弟弟及友人前來將我圍住,嗆幾句後將我從機車上推倒並且毆打,三人毆打我一人持續拳打腳踢並用我的安全帽持續攻擊我頭部,直到我倒地不起,後續第一位警方到場才停手,後續我送醫也驗傷開診斷證明,並且有幾天無法工作造成損失,後續又到醫院在檢查頭部腦震盪情況及後遺症,在醫院警察問我是否提告傷害罪~我堅持提告對方也告我傷害罪,幾天後對方找警察轉述告知我想和解,但我仍想告上法院再來談和解

1.請問告上法院後談和解和在警局撤告有差嗎?

2.受傷後我的(醫療費.無法工作的天數.精神損失)金額賠償要怎麼要求才合理,有上限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8 14: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進入訴訟之後仍然可以和解

2、主要要看您受什麼傷、有多少損失,包含醫療費用工作損失、必要的交通及其他費用,還有精神慰撫金。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08 16:27

您好,

 

1、在法院或警局都能和解,若在法院撤告,就不得再針對此事件提告

 

2、可請求有單據之醫療費用工作損失與精神慰撫金,還是需視您的傷勢及痛苦程度來判斷。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5-08 16:34

警局或法院都可和解,考慮清楚條件可接受再和解和解後就很難反悔了。請求賠償金額是以實際損害為限,並沒有固定上限,但您需提出證據證明損害額及因果關係。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08 16:5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對方的行為涉及的刑事責任其實不單僅是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還有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對方持續攻擊您的頭部,依情形甚至可能被論以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前述罪名只有普通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只有此罪名才得以和解撤回告訴,其他罪名頂多成立和解,不會有撤回告訴的可能。

2. 至於您所述「醫療費.無法工作的天數.精神損失」原則上是必須依照您的具體損失去請求,至於精神損失(也就是慰撫金)部分,這就看您個人認為多少金額足以彌補,在和解的過程裡,這個部分的數額是完全由您個人判斷,對方若願意依您提出的金額達成和解,則當然沒有問題;若雙方不能達成共識,也只能繼續討價還價或一切交由法院裁判。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8 21: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醫療單據及薪資證明,證明損受損害及損害金額,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08 21: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醫療單據及薪資證明,證明損受損害及損害金額,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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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瓜寶寶 105-05-08 13:14

上個月我朋友A說他在網路上認識一個很賺的工作 我就問朋友A 介紹給我 朋友A就介紹給我了那個詐騙 然後詐騙就說他們是球版需要人頭戶 因此我朋友B 因為他說很缺錢我就介紹給他 抽些介紹費 但後來才知道是詐騙 請問我涉嫌什麼罪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8 14: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已經涉嫌刑事詐欺罪的幫助犯,倘若您有獲得利益,可能遭認定是正犯。

會有民刑事責任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08 16:31

您好,

 

您的行為已涉及詐欺罪之幫助犯,且有抽取費用賺得利益,甚至可能被認為是共犯,建議應委請律師擔任辯護處理後續訴訟事宜。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08 16:59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這類詐欺案常是涉及到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第339條之4第1項:「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2. 基於您個案狀況,法院可能論以共同正犯、或是僅具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被論以幫助犯,或是在特殊情況下為無罪判決。

3. 涉及刑事責任,請務必謹慎以對,思考訴訟策略。

4.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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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瓜寶寶 105-05-08 17:0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已經涉嫌刑事詐欺罪的幫助犯,倘若您有獲得利益,可 ... (恕刪)

我沒有拿到任何錢 這樣成立機會高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雖然最後沒有拿到錢,但仍可能會構成詐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您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惟您的行為使詐欺者得以隱匿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有助長犯罪之虞

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三、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四、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西瓜寶寶 105-05-08 13:04

上個月我朋友A說他在網路上認識一個很賺的工作

我就問朋友A 介紹給我  

朋友A就介紹給我了那個詐騙  

然後詐騙就說他們是球版需要人頭

因此我朋友B 因為他說很缺錢我就介紹給他

抽些介紹費

但後來才知道是詐騙

請問我涉嫌什麼罪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雖然最後沒有拿到錢,但仍可能會構成詐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8 21: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遭通知前往警局或地檢署製作筆錄,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避免說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08 21: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遭通知前往警局或地檢署製作筆錄,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避免說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阿皓 105-05-07 10:44

事情是這樣的
我騎機車跟對方車子擦撞,對方車子是奧迪的車 ,一開始對方叫我賠他五千塊私下和解,當時身上沒這麼多錢,後來叫警察來處理,在警察還沒來之前,我問他說車子這樣修理要花多少錢,對方說他有認識的朋友修理差不多五千塊,
後來又一直改口,一下說五千,一下又說一萬,後來又說一萬五 
之後修車廠打給我報價,說修理總共要花七萬多塊,我當時聽到傻眼了,修車廠的說車子後照鏡整個斷掉,全部換新的要三萬多塊,可是當時在車禍現場時候
對方車子也只有車門一點點刮傷,後照鏡完全沒斷掉也沒壞掉啊!警察也都有在現場拍照,現在對方獅子大開口要硬凹我賠這麼多錢...
我想問說:我現在收到法院執行命令

如果我找到工作,自己去投保加入勞健保,但是公司薪水是領現金的,而不是薪資轉帳,這樣我薪水還會被扣嗎?
我真的不想賠這麼多錢 這根本就是詐欺啊!:-(
對方有可能會一直告下去嗎?如果對方不再繼續告我,那我是不是就不用還這筆錢了?
拜託各位律師大人  好心幫幫我怎麼解決吧 謝謝 感激不盡

你好:

釐清你收到法院的公文是支付命令還是執行命令,如果是支付命令要在20日內異議,會轉成訴訟程序,到時再就修復之必要費用爭執。 若是執行命令,要看對方執行名義為何,若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爭執債權金額。 若無法查明薪資債權存在,就沒辦法強制執行你的薪水
阿皓 105-05-07 10:36

事情是這樣的
我騎機車跟對方車子擦撞,對方車子是奧迪的車 ,一開始對方叫我賠他五千塊私下和解,當時身上沒這麼多錢,後來叫警察來處理,在警察還沒來之前,我問他說車子這樣修理要花多少錢,對方說他有認識的朋友修理差不多五千塊,
後來又一直改口,一下說五千,一下又說一萬,後來又說一萬五 
之後修車廠打給我報價,說修理總共要花七萬多塊,我當時聽到傻眼了,修車廠的說車子後照鏡整個斷掉,全部換新的要三萬多塊,可是當時在車禍現場時候
對方車子也只有車門一點點刮傷,後照鏡完全沒斷掉也沒壞掉啊!警察也都有在現場拍照,現在對方獅子大開口要硬凹我賠這麼多錢...
我想問說:我現在收到法院執行命令
如果我找到工作,自己去投保加入勞健保,公司薪水是領現金的,而不是薪資轉帳,這樣我薪水還會被對方查到嗎?會被扣薪水嗎?
我真的不想賠這麼多錢 這根本就是詐欺啊!:-(
對方有可能會一直告下去嗎?如果對方不再繼續告我,那我是不是就不用還這筆錢了?
拜託各位律師大人  好心幫幫我怎麼解決吧 謝謝 感激不盡

蘆筍 105-05-06 23:38
請教各位法律律師???? 本人從事藝人助理,但因工作關係需簽訂保密條款 其中合約內容有一條是任職未滿3個月,需支付委約金100萬元 可是到今天我提離職時才告知我還需支付違約金10萬,可是我沒有違反任何保密條款 況且至今也已經過了七個月?(1015年10月16簽約) 從頭到尾我簽完合約後兩份合約他都已經拿走了,說要回公司蓋章,任職這七個月他都以時間繁忙為理由拒絕拿合約給我! 請問 1這樣契約算成立嗎? 2合約上沒寫滿3個月後提離職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這樣我需要理會他嗎?(保密合約是一年一年簽) 3假設他如果在空白處追加新的東西,契約是否成立? 4我後續需要做哪些法律途徑或動作? 感謝各位律師幫我解惑?!

你好:

只要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就會成立。 契約沒有記載該違約金之約定,就毋庸理會。 不會,且嗣後變更,恐有行使變造私文書罪之問題。 可以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告知對方,或直接向勞工局申訴。
沈恆 (沈律師) 105-05-06 23:55

合約雙方簽名就成立,不會因為沒有拿到副本就無效。是否違約要看合約內容,合約沒規定的部分不會構成違約合約若被竄改會構成變造文書,有刑事責任,但關鍵還是如何證明的問題。

周小貓 105-05-06 22:32

大廳被打事件:

10/11號上午六點,在和同事交接時,
因同事不滿意主任要求我在日誌上面寫他的事情
我當下和他解釋說,是主任要求我把事情寫在日誌上,
對方知道我有心臟病和糖尿病,
且告知對方當下我身體不適的情況下,
但葉先生依然不滿,趁我在喝水時,徒手偷襲重擊我胸口一拳,
導致我胸口嚴重挫傷,並不斷的叫囂,揚言不會放過我,
下午會來找我算帳,讓我心生畏懼,不敢上班。

打我的同事,還要告我妨礙名譽
因為日誌上面有寫著他沒有認真值勤的事情
請問假設:對方只有影本,
而沒有正本的情況下,能成立嗎?
是主管叫我寫在日誌上,上面有主管簽名,
工作日誌,只有主管和保全能看到?
能構成妨礙名譽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06 22:53

您好,依據您描述之情況,應不至於構成妨害名譽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6 23: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僅是單純撰寫施工日誌應不至於成立妨害名譽

周小貓 105-05-07 23:28

謝謝顏律師的解答

周小貓 105-05-07 23:29

謝謝房律師的解答

偉豪 105-05-06 15:20

本人約4年前101年底搬出戶籍地(戶籍地房子是姑姑的 與叔叔 嬸嬸同住)因為在新北戶籍地找不到工作而且又要每月繳納八千元給姑姑付不了,只好上台北找媽媽同住租屋處可省房租並在媽媽上班地那邊工作也在媽媽那邊辦了新手機 號碼也給了姑姑知道 後來一年也有回戶籍地順便告知叔叔我的電話(我的電話從102年到現在都還沒換過)除了去年姑姑已經把保險單住址請保險公司轉寄到我現住地址,每年姑姑都會用簡訊告知我要繳納機車保險費(機車是姑姑的但是我在騎所以我去繳)因為103年後改從事保全夜班白天常常都是睡死狀態,不過有傳簡訊我一定會回,當時因為沒有叔叔電話所以叔叔在去年四月有教召單的掛號要連絡我連絡不上(因為本人不接未知號碼來電)但也沒傳簡訊告知我教召單的事情也沒跟姑姑講這件事情所以姑姑也不知道要連絡我(後來查後備指揮部說這是一天的教召而已上午去下午回...),結果警察就把教召單退回給後備指揮部,我就被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起訴了起訴原因是我未居住在戶籍地未遷移且無故不申報導致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罪及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罪,原本爬爬文看大多數都是我這種情形檢察官甚至不起訴或者是起訴後一審就簡易庭無罪就沒太擔心,結果4月28號寄來簡易判決兩個月易科六萬塊嚇到我了,而法扶那邊因為媽媽以前欠太多債款現在薪水都掛在我身分下結果也超過法扶申請標準,目前已經於十天內上訴但仍擔心訴狀不是文言文而且很白話文擔心法官看了會不讓我上訴,這個月真的快被法院搞到精神耗弱一天睡不到三小時每天也只能吃一點東西沒什食慾整天在翻同樣類型案子查,請教我現在該怎麼辦我的人生不想就此留下前科而且這罰款也太重了。

(最近查91年6月修法後關於我的罪應該要意圖避免之主觀要件存在 但是檢察官也不問我為什麼離開戶籍地就直接告我是意圖避免教召...很冤)

沈恆 (沈律師) 105-05-06 16:28

您好!

上訴期間10日屆滿後,還有20日可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果自己沒辦法充分表達想法或理由,可盡快找律師協助撰寫上訴理由書或充任二審辯護人。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上訴,否則案件即會確定,要提再審並不容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IA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mily 105-05-05 22:31

您們好,如果立工作守則可以預防雇主與勞工的糾紛嗎?如果真的發生事情了,工作守則可以保障雇主權益嗎?下面是我立的工作守則:
(1)不得在嚴禁菸火區吸菸或引火(2)為維護公共安全之必要性,工作時間絕      對嚴禁喝酒,經發現予以解雇(3)不得自為或煽惑他人為非法之罷工或怠工(4)不得吸食毒品或其他違法之行為以上規定已閱覽並了解後,請在以下簽名處簽名蓋章。謝謝合作!


簽名(蓋章)處:

明烈工業專用

吳耀庭 (吳律師) 105-05-05 23:59

你好,

1、依照勞基法規定,為促進資方、勞方間僱傭關係之順暢運作,資方於一定限制內,是可以訂立合理的工作規則,以達管理及工作效率極大化之目的,倘勞方違反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且資方除解雇以外手段,再無任何懲戒方式以維護兩造間僱傭關係之繼續運作,則資方可以此為由,作為解雇勞方之合法理由。

2、依你所敘述之工作規則字面意思,應屬合理、未逾越勞基法保障勞工權益之目的,故,應為可行。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06 09:3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該工作守內容不至於會因為違反其他強制或禁止規定而無效,則若經員工閱覽後簽名者(注意須確實由本人閱覽並由本人簽名),即具有拘束勞資雙方的法律上效力,倘若員工事後有違反的話,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直接予以解雇,並且無須給予資譴費。

2. 另外也請注意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0條第7款規定,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若未向主管機關核備,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將會遭受裁罰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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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汪 105-05-05 17:06
我18歲 目前在一家出租小朋友玩具的地方工作 最近我們老闆請我去淘寶網購買我們店內的出租器材,價格約5000-10000並給予我500元的酬勞,但我跟家人說家人擔心老闆是為了節稅才叫我購買,並且物品不是寄到店內而是寄到我家,家人覺得老闆是看我18歲所以被抓到問題比較少. ,因?在淘寶或阿里巴巴上購買我需要去辦指定帳戶,家人認為我被當人頭戶 可是我是覺得老闆沒這種意思,如果依上述狀況來說我是可以幫老闆忙的嗎? 因?酬勞不錯老闆又在創業初期我是有意願想幫忙,我們店是有開發票的店 想請問如果老闆真的想省錢而節稅 那我幫他購買會有什麼法律上的問題? 如果可以幫忙是不是有什麼該注意的地方?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7 19: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能涉及逃漏稅、屆時會有行政罰鍰及刑事責任,在刑法上滿18歲就是成年人。

2、另外,倘若該商品另外涉及違反商標法,您也是共犯。

Fion 105-05-05 16:55

我跟前夫於去年協議離婚小孩為共同撫養,但是跟她住。因為協議書當初沒有寫得很清楚,所以每次問能不能看小孩都會被為難。

我最近想把小孩接回來自己帶,不曉得要怎麼樣才能打贏官司。

我前夫有帕金森氏症病史,他名下和長輩也沒有任何財產,我名下有車,父母有房產+地產。雙方都有穩定工作,如果我請父母把房產移到我的名下,這樣會有勝算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5 17: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程序上可以聲請改定監護權,及爭取探視權扶養費。

2、但是必須有相關事證證明對方照顧子女對於子女是不利的。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05 20:4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1. 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故您雖與前夫有對於未成年子女協議如何行使監護權,但嗣後若有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女之權利、義務,則得向法院聲請改定由您單獨行使監護權

2. 法院在下裁定前,會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規定,審酌: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等因素而裁定,在程序上應依上開要件進行法律上及事實上之陳述。

3. 而即便沒有取得監護權,仍得有會面交往權,兩者並不互相衝突,此部分依民法法第1055條第5項之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因此,原則上是由雙方約定會面交往權的內容,但若協議不成,可以向法院請求酌定。

5.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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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經濟狀況僅為監護權酌定之因素之一,建議可提起改定監護權訴訟,避免日後紛擾,但可能要提出更多由前夫監護不利於未成年人之證據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5 23: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爭取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05 23: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高。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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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政 (Sam) 105-05-06 03:48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之處),我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便由我來進行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按照您所提供已知之資料(由於您的描述比較簡略,可能還必須瞭解更多案件事實內容),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規定:「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而於判定監護權時,另依民法第1055-1條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實務上,法官會委託縣市政府社會局或社工進行訪視調查,對夫妻雙方的基本狀況(上述法條內容為主),提出訪視紀錄。
要言之,改定監護權人事件,法官會考量雙方提出的理由、證據,認定是否有改定子女監護權的必要,同時也會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紀錄及子女之意願(尤其在已滿7以上之未成年人的情形),斟酌一切情形做出判斷。這類書狀,需要您和您孩子實際狀況、以及真正的法律專業介入,才能做出對您最有利的表達。

時間上,可能需要半年到一年;而且,必須經過調解程序。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柔柔 105-05-05 14:52

不好意思請問一下如果犯了三個毒品案子都是吸食未到案開庭已被通緝中,被抓日期都不一樣三個案子確定都被判執行勒戒觀察,如果想自動到案處理三個案子會合併執行嗎?還是就先關兩個月呢?

另外如果老婆懷孕工作能力家庭經濟狀況不好需要靠他來維持經濟請問能請求到不用被關每隔一段時間驗尿觀察嗎?

 

希望能回的詳細點 謝謝

請閣下儘速遞送聲請書狀,請求檢察官給予替代療法或是戒癮治療的機會,檢察官就會對你做緩起訴處分,不然,等到傳你開庭時,可能機會就錯失了。若檢察官給你機會做替代療法或是戒癮治療之後,閣下就要到各縣市衛生局(毒品危害防制中心)配合的醫療院所做替代療法或是戒癮治療,並不定期的接受地檢署觀護人的採尿檢查。  閣下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我的密碼:(q6789336)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本所當以歷年來辦理此類毒品案件之實務經驗與您分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5 23: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考慮躲三年,讓裁定勒戒失效。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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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05 23: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只會執行一次觀察勒戒,或可考慮躲三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軒軒 105-05-05 14:37

您好,公司2月底叫員工簽一份勞僱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實施期間105/2/26~105/5/25)一個月要休2天無薪休,契約第二條,實施期間乙方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此時, 甲方仍依比照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給付遣散費,但公司之後公告暫緩,實際上公司卻變項作業,變成公告停班實施,說是鼓勵員工休假,實際上卻強制員工休無薪休或特休,並沒有經過員工同意就實施,不知道公司要實施多久,之後會不會再延長,因為生活過不去,有詢問人資是否可申請.資遣,另去找工作,人資竟回答,現在沒有資遣,簽的那張契約是無效的,欺騙員工,我要如何才能離職拿遣散費呢?

你好:

雇主徵求勞工同意後可以放無薪假,但每月給付之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雇主未徵得勞工同意擅自無薪休假,係雇主逕自免除勞工出勤義務,勞工無補服勞務之義務,雇主仍然要給付薪水,可向勞工局申訴,會限期命雇主給付工資,並依法處罰鍰。 雇主若違反勞動契約,不給付工資,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 雇主要有勞基法第11條、地12條規定之事由才可以終止勞動契約,並無任意終止權存在,該約定無效。 建議先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請勞工局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選任律師進行訴訟
沈恆 (沈律師) 105-05-05 17:00

如果公司未經過勞工同意而減少工作時間,則公司仍應給足原有工資,若有少付情形勞工有權要求補足,勞工也可因此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若公司仍不給足工資及資遣費,可向勞工局申訴。

Jane 105-05-05 12:22

目前與男友討論是否要結婚登記,有幾個問題想請問:

1. 過去曾幫前夫簽連帶保證人,若前夫一直不處理債務,如果登記結婚的話,銀行會找先生催討嗎?

2. 本身無工作,過去還有小額卡債,結果登記結婚銀行是否會找先生催討?會連累先生信用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5-05 12:30

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本人追討債務,即使是夫妻,債權人也沒有權利向配偶追討。但結婚之後如果有共有財產債權人就可以針對該共有財產執行,此時債務人仍然是太太本人,不會影響先生信用。

Miki 105-05-05 12:20

我與先生為女大男小,交往時受到男方父母極力反對,但因男方當時心意堅定,堅決交往甚至決定結婚,我們中間波折不斷後來想利用懷孕讓父母接受,所以也登記結婚,做人工生殖(因為這樣比較快,我們為相隔兩地,結婚後暫沒住一起),但第一次沒成功後他就開始心生去意,與我漸漸疏遠,沒多久又要求復合,要做第二次人工生殖,後來漸漸他受不了父母壓力決定要求離婚,還說只有登記又沒住在一起,顯然不承認這段婚姻,我們就這樣僵持斷續,直至10月他要求是否重新生活,我也上去台中找房子,他卻以房子要我簽約為由,說他父母是為了保護他,要這麼做,我覺得他對於夫妻間不尊重,這建事又不了了之,其實他從一開始就說要不就離婚,要不就維持現狀,看來想推拖拖延,這中間我有跟他溝通,他還是那句要不就離婚,要不就維持現狀,職至最近他說如果我願意離婚他願意賠償我5萬元,如果不離婚我就找房子搬出來住,我想他上次因為我還沒在台中找工作,他說怕我騙他,所以我告訴他我先找工作再找房子,他說那就我到台中工作再說,結果當天晚上他就傳訊說要我不用找工作了,他是誤會長輩意思,他沒想要跟我住在一起,還說如果我願意離婚賠償我人工生殖的一半費用,說人工生殖是我自己要做的,要我想清楚,如果答應離婚,這賠償就有,否則就沒了,還說如果我還是不離婚他要申請離婚,我想問,這樣他有條件申請離婚嗎?如果可以,他的勝算大嗎/?我是否就會被判離婚?因為他至今不跟我住一起,他是否可以未同居的理由訴請離婚,我們會不會有符合構成婚姻破綻,而被判離婚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05 12:41

您好,

 

1、分居係男方所造成之結果,對方無權據此請求離婚

 

2、依您所述之情形,尚難認有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就該事由負有較大過失責任之一方,不得訴請離婚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要訴請離婚,其理由應較不充足,但仍應注意其後續之動作,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05 14:34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要訴請裁判離婚,必須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及第2項所定事由:「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其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2. 依您所述事實,離婚理由僅可能是「有其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但所謂「重大事由」不單純是個人的意願而已,法院判決實務認為是要依客觀的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您的狀況應還不至於達到此種程度,至於您顧慮「未同居」,也不可以歸責於您,所以要以此理由裁判離婚,仍有困難。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5 23: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05 23: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離婚採有責主義,若對方有過失而您無過失,對方即使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您亦可拒絕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艾菲 105-05-05 11:37

律師您好,我是一位美編接案者,沒有正式向政府註冊為公司或工作
我在接案前,多數人說跟廠商簽合約比較有保障
之後我有擬一份合約,已給律師看過,安全無虞,保障廠商與我兩方權益
因此我會跟每一廠商在合作前簽合約,我會印兩份,用印完後寄過去給廠商

廠商只須用印完寄回一份給我即可,廠商都蠻願意合作的

但最近遇到一個想要長期合作的廠商他不想簽合約,他的理由說很麻煩,他的老闆也覺得很麻煩,我跟他說明不會麻煩,只須回寄一份給我
因為如果對方給我的素材有問題,那我也不想承擔那個責任,因為我只負責做

後來他又說希望雙方是站在平等關係簽合約,他說希望是公司對公司
如果是公司對個人,他覺得不妥

所以想請問律師~
1.合約簽下去應該就有效力,應該不分公司對個人吧?

2.請問對方在意的真正問題是?
3.如果我不簽,以後可能會遇到什麼損害?除了拿不到費用外,此外,我在合約上也載明一把圖交付廠商,那圖就屬於他的,我只有公開展示的權利~

感恩您的回答 :)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05 11:52

您好,

 

1、2、合約是對簽署之人產生效力,以個人名義簽就是個人要負責,以公司名義簽則是公司法人要承擔責任,對方不簽的原因可能性太多,無從知悉,若從地位的角度觀之,因為個人之履約地位較公司低,未來契約若有爭議,法院可能傾向做對個人較有利之契約解釋。

 

2、不簽就是發生爭議時沒有解決的基礎,只能依照民法規定處理,且要證明雙方締約之內容和細節也有困難。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艾菲 105-05-05 11:59

對了
案子是網路圖片美編~

艾菲 105-05-05 12:07

我有想到~

因為很多廠商來自外縣市,只用line或電話溝通

如果不簽合約,我聯絡到他們的可能性很小~

如果我把line的對話內容存檔下來,作為依據,會有用嗎?
如果有用,我無法跟他們取得聯繫,也沒有用
對方只要把line帳號給刪除即可
是嗎?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05 14:52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合約的主體不論是公司或是法人均會產生法律上的效力。

2. 對方不願意簽訂合約的理由可能要先了解合約的內容才能判斷,公司有可能會認為簽訂長期合約將失去業務內容彈性。

3. 如line的對話內容有明確提到契約內容,是可以作為未來涉訟時的證明;但唯一的風險是,對方的身分是沒有任何代理公司的權利的話,契約主體有可能不會被認定是公司,故宜確認對方確實有代理公司與您洽談合作內容的權限。

4.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艾菲 105-05-05 15:16

感恩您們的回答 : )
十分受用

阿皓 105-05-04 21:21

事情是這樣的

我騎機車跟對方車子擦撞,對方車子是奧迪的車 ,一開始對方叫我賠他五千塊私下和解,當時身上沒這麼多錢,後來叫警察來處理,在警察還沒來之前,我問他說車子這樣修理要花多少錢,對方說他有認識的朋友修理差不多五千塊,

後來又一直改口,一下說五千,一下又說一萬,後來又說一萬五 

之後修車廠打給我報價,說修理總共要花七萬多塊,我當時聽到傻眼了,修車廠的說車子後照鏡整個斷掉,全部換新的要三萬多塊,可是當時在車禍現場時候

對方車子也只有車門一點點刮傷,後照鏡完全沒斷掉也沒壞掉啊!警察也都有在現場拍照,現在對方獅子大開口要硬凹我賠這麼多錢...

我想問說:我現在收到法院執行命令

單子上有我之前離職的公司名字 還有什麼法定代理人的,可以置之不理嗎?

如果我找到工作需要加勞保,但是公司薪水是領現金的,而不是薪資轉帳,這樣我薪水還會被扣押嗎?

我真的不想賠這麼多錢 這根本就是詐欺啊!:-(

如果我一直不還錢的話 這筆債會跟著我一輩子嗎?

對方有可能會一直告下去嗎?如果對方不再繼續告我,那我是不是就不用還這筆錢了?

拜託各位律師大人  好心幫幫我怎麼解決吧 謝謝 感激不盡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04 21:54

您好,對方對您有執行名義,因此可聲請強制執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向法院聲請命對方限期起訴,以早日確認債權債務關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04 22:44

您好,

 

1、本件既已強制執行,表示對方所受損害係經法院確認之數額或經您和解同意。

 

2、若不給付,對方可隨時查察您的財產強制執行,名下永遠不能有財產薪水轉帳、勞保等紀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mily 105-05-04 15:54

您們好,想請問律師們要如何立切結書。我們家是負責建築工程的工作會請幾個工人做事。但困擾的是這些工人總是喜歡在工作時喝酒,而且我們已經多次勸告他們上班時不能喝酒會增加危險性。但還是會趁我們不在時自行買來偷喝。家人認為如果直接解雇或扣薪會引起一些問題,所以想立切結書。但不知道要如何寫才不會有糾紛。或是有更好的建議提供我們?!  

謝謝您們!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4 16: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將切結書之違反條件及違反結果寫清楚即可,但對方亦有可能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對您解僱或扣薪之行為申訴,若對方屢勸不聽,建議可請其他員工做事,避免不必要之麻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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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一般建議在上工前或聘僱前

就讓他們簽立切結書

切結書上把公司所要求的工作規則寫清楚即可

縱使不願意簽名

只要每次上工前安全宣導時陳述也有效力

何況不能喝酒這是很基本的要求

直接開除不會有問題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

1.合約內容是否合法必須依內容的合理性及必要性,若您在切結書上面載名工作時間喝酒將扣薪資,係為維護工作安全尚屬合理,但若成為直接解雇員工的理由尚有爭議。

2. 此外,在簽屬切結書時,盡量全程錄音錄影以證明員工係自願性簽屬,而非公司以恐嚇或其他手段強迫簽屬。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04 21:29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您所從事的行業具有一定的潛在風險,這陋習應盡速處理,以免未來工人在工作過程中對於第三人造成損害而影響到您,建議將之以工作規則的方式,訂明規則及效果(例如於上班期間嚴禁喝酒經發現將予解雇),於研擬後交由所有人閱覽後簽名(須確實由所有人閱覽在簽名,此部分可以),這在法律上來說會是有拘束效力的工作規則,日後若仍有此情事,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可直接終止僱傭契約,不須有預告期間,也不必給付資遣費。

2.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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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gie 105-05-04 11:22

律師您好!

問題一:本人目前在一家藥品公司上班,年資9年多,於去年向之前的負責人買了5%的股份,之後公司更換了新的負責人,那新的負責人於5/15要將公司由彰化縣埤頭鄉搬至嘉義縣朴子市,負責人有口頭上問過員工意見,是否要到嘉義上班,基於家庭及路程考量,沒有員工有意願跟進,那負責人也沒表示我們的資遣問題,想請教律師,我們有何權利可言嗎?只因他一句遷移,結果我們全部的人將面臨失業問題?

問題二:就在去年,我向股東買了5%股份,那新的負責人他將要遷移至嘉義,我就有表示要退股,因為我無法跟進,那他也是口頭上答應說要開支票給我,買下股份,但是至今也事隔一個月了,公司都已搬了一部份的貨品至嘉義了,他還尚未出面買股份的事,也沒開股東會議說要搬移公司的事情,都只是私下告知,想請問我有何權益,或是該如何保證我的權益呢?因為我真的很擔心,一旦搬去嘉義了,我什麼都沒有了,工作沒了,股份也沒了,想請問律師,我該如何是好,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公司搬遷的部分,員工應提出資遣費之申請,而股票的部分,若當時確實有如此約定,則可以請求對方方履行契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aggie 105-05-04 11:49

 謝律師您好!

感謝您的回覆,可再請教您,我們該如何提出員工資遣費之申請?及該如何請對方履行契約,因為只有口頭上說要買回5%股份?朋友有建議我寫存證信函,但是我不了解這方面資訊,謝謝您!!!

沈恆 (沈律師) 105-05-04 12:11

如果公司遷移過遠,而對員工前往新廠上班沒有提供必要的協助,則可請求公司給予資遣,可正式發函催告公司處理,無效果再向勞工局提出申訴。股權轉讓口頭約定最好再多蒐證,以防對方反悔。

小漂漂 105-05-04 01:23

目前男友是個軍人…我想幫他瞭解孩子監護權歸屬!我男友在三年前與當時女友未婚生子目前女兒快三歲了。當時兩人都未成年生子後來同居在女方家.孩子的支出費用都是由男方(軍人自願役)。後來分手了.女兒在男方家裡住了快一年.女方因還在讀高中也沒有工作(今年6月畢業)女方也吵要把女兒送回去她家.男方還是把女兒送去女方家目前已經8個月多。把小孩送回去女方也不讓男方去看.只去過一次其他遭女方多次拒絕!但是我男友一直很想把女兒拿回來…雙方都談不攏。想走法律但是不知如何辦理或好方法.想請律師分享意見。

你好:

你男友可依民法第1069條之1準用民法第1055條規定,撰寫聲請狀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方式,保障你男友之探視權。 若你男友擔任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人對未成年子女較有利,或生母有不利於未成年子女之情形,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之人,並爭取由你男友擔任監護人。 另可向生母請求給付代墊之扶養費及未成年子女至20歲成年前之扶養費,生母應負擔二分之一。
小漂漂 105-05-05 11:30

律師你好!請問我男友該去哪裡申請監護權?需要帶什麼證明或資料?

這些是需要提告法院才能有監護人的身份嗎?謝謝律師

如果生母有對孩子不利的情形.該怎麼證明或資料?

阿D 105-05-03 22:38

於今年三月透過債權憑證查詢債務財產,對方名下無財產,也沒有固定工作收入,無法強制執行扣款,但去年12月法院公示送達公告有債務房子銀行查封的消息,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拿那查封房子來當作債務人還款的財產

沈恆 (沈律師) 105-05-03 23:12

如果銀行查封的房產還屬於債務人所有,可將房產資料寫清楚,直接列為強制執行標的,請執行法院執行拍賣該房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3 23:28

您好,若確實是債務人名下之房屋,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03 23:43

您好,若確實是債務人名下之房屋,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小陶 105-05-03 19:55

前些日子,因為轉彎不慎,所以擦撞到在斑馬線上的路人。事後有報警送醫。當天在醫院檢查照片子什麼的,對方都無礙,所以也沒有拿什麼醫療證明,對方就離開了,說交由保險公司談賠償事宜。今天談和解,對方開出:

眼鏡毀損7600、手機殼3000、坐墊250*3=750(聲稱因為尾椎不舒服,無法久站或久坐)、護腰1200、計程車6000、一年無法去健身房費用12660、夜市無法擺攤75000(夜市生意為對方妻子的工作,並非當事人)、每天2小時復健 283元*2小時*180天=101880(283為對方時薪)以及疼痛精神賠償283元*365天=103295 總共要索賠305985

但是對方無法提出任何單據證明,當下詢問對方是否有單據,對方只是暴怒大聲喝斥為什麼一定要有單子!!!!!包括手機、眼鏡、薪資損失都沒有,所以今天和解破局。想請問律師,我現在該怎麼做???申請調解委員會是否對我方比較有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建議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對雙方均較有保障,於調解當日也應請保險公司人員到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03 23:48

您好,若雙方對和解之條件差距過大,建議直接讓對方提告,並要求對方舉證。

無名 105-05-03 13:23

我們是低收入戶 因為我媽被車子撞而無法工作

對方拒絕和解

我們也告了 簡易庭也過了

刑事一審也判決下來了 是對方要拘役40天或是1天1000罰金

民事訴訟也一起辦了 但我們的生活已經快過不下去

我也快被我媽唸到煩 說這樣怎麼活下去 一直被催賠償和官司什麼時候好

 

所以想問

1.最快什麼時候民事賠償才會確定下來 我們很急用錢

2.怎樣才能讓民事賠償快點下來 因為我們錢只能用到月底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民事一審己判,則看判決有無宣告假執行,若有,則可以先去做強制執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03 13:53

您好,

 

民事小額案件可上訴一次,是本件若對方選擇上訴,法院仍會受理審理,還需要數月的時間案件才能確定;若對方放棄上訴,判決後20天案件就告確定。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陳明彥 (Daniel) 105-05-03 17:33
回覆 無名 的發言內容:

我們是低收入戶 因為我媽被車子撞而無法工作

對方拒絕和解

我們 ... (恕刪)

您好:

請問是否已先申請對方強制理賠

如無請先向的對方強制險的業者申請

阿牛 105-05-03 03:43

 

事情是這樣.本人在5月1號下班時.突然被餐廳老闆.告知明天起不用來了. 本人在這餐廳工作8.9年以上了.突然被告知不用來上班.覺得不符合勞基法. 寄存證箱涵.但又不知道內容這樣寫.能不能成立.想請律師看看.哪些地方需要修改.如需修改.能不能修改之後範本回復

 貴公司予民國一零五年五月一日無故向本人預告終止僱傭契約,本人並非自願離職,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雇主終止僱傭契約應發給資遣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八條應發給預告工資;貴公司依前揭法規,自應給付本人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為此特函告貴公司於文到七日內迅為給付,若仍逾期不為回函,否則除依法報請主管機關外,並依法訴究,絕不寬貸。敬啟者 以下內容是存證信函的內容寄存證箱涵.但又不知道內容這樣寫.能不能成立.想請律師看看.哪些地方需要修改.如需修改.能不能修改之後範本回復本人在這餐廳工作8.9年以上了.突然被告知不用來上班.覺得不符合勞基法.

 

寄發存證信函並無任何效用,應向勞工局聲請調處,或是向法院起訴請求給付資遣費和非自願離職書,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黃國政 (Sam) 105-05-05 03:51

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之處),我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便由我來進行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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茹茹 105-05-03 00:11

律師你好:我有一個朋友他把一個17歲少女給弄大肚子,結果雙方父母同意他們結婚小孩,結果孩子生了女生一天到晚一直跟男生吵架,雙方父母又再次協商說讓這對夫妻帶著孩子回到夫家住,但是前提就是要女生也要去工作孩子給公婆帶,可是女生回到夫家也不去上班也不讓別人幫她帶小孩,可是我們大家都發現她(孩子的媽媽)說是餵母奶好但,是孩子長的很小隻那也沒關係,可是每當我們抱小孩時孩子總是一直在吸我們的手臂,我們大人就跟媽媽說不然妳搭配奶粉吃,我們怕說她才17歲沒有耐心慢慢餵母奶也怕孩子太餓,我們發現我們越說這樣她就越故意不要餵奶粉,然後扭曲說我們說母奶沒有養分,後來婆婆生氣了把孩子強過來要顧半天,但女生生氣了叫娘家媽媽來所以孩子也還她,第二天女生帶孩子去阿姨家做客玩了一天,但半夜孩子一直哭所有人都吵起來了!大姑,婆婆,老公,公公好不容易騙睡了,女生又從房間跑出來說她要喝母奶要叫醒小孩,所以大家就吵起來了!第二天女生的娘家媽媽來帶女生去看精神科檢查結果女生有憂鬱症和躁鬱症,她說要餵母奶不吃藥,所以她婆婆不敢把孩子給他帶雙方父母鬧的不高興,當晚她回娘家了第二天她帶著媽媽來抱走小孩外加罵婆婆垃圾,夫家這邊本來也打算小孩給她畢竟她是媽媽,但是女生那邊不願意這樣離婚說要請律師,男生說如果這樣的話,男方也不要放棄孩子,
第一男生22歲成年了!沒有財產,有工作但是薪資是匯到女生戶頭,那現在男方該怎麼做,男生家經濟還過的去小康爸媽工作是市場,大家也不知道如何解決,但也不想拖太久
女方家媽媽是再婚,而且經濟狀況也沒有很好,女生媽媽本生就長期看精神科吃藥


 民法第1052條規定,當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建議閣下可就不堪同居之精神虐待及婚姻有重大破綻無法回復等事由,具狀訴請離婚同時一併請求子女監護權及定扶養費金額數。 以上回覆如仍有疑惑,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加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有即可免費與我聯繫。 本所當以歷年辦理家事事件婚姻問題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沈恆 (沈律師) 105-05-03 02:36

如果無法修補關係,可以婚姻有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起訴請求離婚,並同時酌定小孩監護權,探視方式及扶養費。另外,自己的薪資最好盡快改為匯進自己帳戶。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03 09:3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首先關於離婚而言,必須先由雙方自行協議離婚,協議不成,就必須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能被判決離婚的事由僅有:「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等原因,您所述情況可能構成「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

2. 而離婚之後,會涉及到民法第1030條之1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分別計算夫妻雙方在婚姻階段所各自累積的財產扣除債務後,「較多一方的財產數額」扣除「較少一方的財產數額」,扣除後的數字的一半,要由「較多一方」給付「較少一方」;但依該條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此部分需依個案狀況判斷由法院來減低或免除(例如財產較少的一方從未扶持家務、對於另一方有侮辱虐待的情事等)。

3. 最後,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問題,原則上也是由雙方進行協議,協議不成時,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由法院酌定,法院會依照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之規定,審酌以下事項:「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來決定監護權的歸屬及會面交往權的內容。

4. 另外,假設僅有一方取得監護權的話,另一方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仍具有扶養義務,在小孩成年之前,仍應每月給付一定金額的扶養費。

5.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jesse 105-05-02 19:45

代理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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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性)爸爸有外遇,所以我有一個同父異母的姊姊跟親生弟弟

我媽在很小的時候就跑了,剩我爸照顧我跟弟弟的幼年生活

因為為貧戶所以從小到大都有受到政府及一些機構的幫助

但是在學業生活上不斷受到父親的干擾(在學校大鬧、干涉學務到學校抗議)

、及言語汙辱我本人,讓我得過憂鬱症並輕生過。

之後,我便離家出走自己工作生活,但害怕被找到,所以不敢就學

因為還是親人,所以認為他們只要向公家機關查詢都可以查到我的位置

我不想被找到,所以只能持著大二休學的學歷生活,但很想完成學業

更想把自己從戶口遷出來,不知道有沒有辦法?......

 

離家出走後有幾次電話聯絡,得知父親將我的就學補助款(20多萬)

全用光,叫我不回來就自己想辦法還,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

 

如果說日子再久一點,我會不會被告棄養

我可不可以遷移戶口?還有讀大學的話會被家人知道在哪裏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5-02 20:01

如果已滿二十歲成年,徵得所住屋主同意,就可以辦理戶籍遷移。家人若有心想找,不會因為不上大學就找不到,不值得因此就放棄學業。既然有血緣關係存在的事實,將來受扶養請求仍是可能的。

你好:

未成年,父親顯然未給予適當之養育或照顧,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規定,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並請求父親給付扶養費。 若已成年,父親濫用補助款顯然有不當之情形,可以向主管機關承辦人員反應,而你要不能維持生活且無工作能力,才可以請求父親扶養。 父親要不能維持生活才可以請求你扶養,若目前有中低收入補助,足以維持生活,就無法請求你扶養,可以研究將來父親請求扶養時,可否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請求減免扶養義務,但要蒐集相關之證據證人。 父親可以直接到戶政事務所請領全戶(包含你)之戶籍謄本,至於大學部分可以跟校方聯絡看看。
黃國政 (Sam) 105-05-03 01:36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或者仍有待我個人私下向您詢問之處,建議您尋求我這位專業律師協助,以便由我來進行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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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座咖啡 105-05-02 13:46

我無意間得知一位以前認識但沒聯絡的朋友在法院的分案室工作,請問他們的工作會看到提告人的資料跟提告內容嗎?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2 19: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看對方的職務是什麼?不能一概而論。

2、不過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方也不能任意洩漏,否則會有相關民刑事、行政責任,所以無需過於擔心。

小雨 105-05-02 12:27

律師您好

我是一位上班族,利用晚上及假日的時間到學校繼續進修

04月中旬學校期中考,白天工作排定休假,到學校的圖書館看書準備考試

當天大約11:20進入圖書館

圖書館的座位是兩人一張桌子,面前有大約50公分的木頭隔板

座位面前隔板的上方有像書架般的平台

我坐靠走道的座位,左手邊座位是一位女性,背後座位應該是兩位男性

大約12:45 ~ 13:00我下樓用餐(用餐時間大約20分鐘)

大約13:10 ~ 13:20我回到圖書館座位

左手邊的女性及背後的兩位男性皆離開(桌面及椅子上皆沒有物品)

我在左邊窗台上看見一個黑色皮夾

當下看了週邊的人都離去,不清楚是誰遺留或是放置在窗台

因為曾遺失過皮夾,知道掉東西的難過,證件補辦的麻煩等

有同理心且熱心的怕失主找不到皮夾

我拿起皮夾(短夾)打開第一面查看有沒有失主的証件

(這個動作的用意是如果待會失主來認領,可以與他確認身份)

因為皮夾(短夾)第一面沒有證件,所以我立即將皮夾合上(沒有翻閱)

放置在座位面前隔板的上方有像書架般的平台等侯失主來認領

拾獲大約10 ~ 15分鐘,心想不對:這個皮夾被放置在窗台上

(1) 是有人不小心遺留下來?

(2) 或是有人撿到別人皮夾,放置在這個窗台上?

如果是(2) 皮夾放在我桌子上方,失主會找不到

所以我立即原封不動的拿到圖書館一樓交給服務台人員

服務台人員問我在哪裡撿到,我回答在哪個樓層的哪個方向

服務台人員沒有請我留下資料或填寫什麼單據

大約13:30 ~ 13:40 我回到座位繼續看書

大約15:00多有三位年青的男性到我座位詢問我是否撿到皮夾

(心裡想應該是失主要來道謝的)

我回答有撿到皮夾且交給一樓服務台人員

年青的男性並沒有道謝,反而說皮夾裡的新台幣現金2,000多元不見了

我向其表示

(1) 我在窗台上撿到一個皮夾

(2) 我不清楚是誰放在窗台上的

(3) 我有打開皮夾第一面查看有沒有失主的証件

(4) 我沒有看皮夾裡是否有現金

(5) 我原封不動的交給一樓的服務台

年青的男性說

(1) 他去調閱監視器,從他離開後只有我一個人在附近

(2) 監視器有拍到我坐電梯去一樓服務台的畫面

(3) 他堅持皮夾裡有新台幣現金2,000多元

大約16:00多有兩位教官請我到一樓與年青的男性當面說一次事情的經過

上樓後,我坐在原來的座位看書到大約17:10 才離開讀書館

上週五教官通知我說年青的男性去警察局報案要告我拿走現金,需要去警局做筆錄

學校教官提供我們學校的顧問律師,我有去電說明事情的經過諮詢他

顧問律師說這是小事,不用擔心,律師說:

(1) 要求對方提出皮夾裡有現金的證據

(2) 要求對方提出我拿走他現金的證據

不好意思,之前熱心撿到物品,失主都是感激的表示謝謝

沒有遇過,撿到皮夾歸還,對方表示現金不見......

教官與老師說世代在改變,熱心好心或許會增加自己的困擾

但我仍相信『人性本善』

請問我應該怎麼做呢?後續會有哪些法律流程呢?

不好意思麻煩律師協助!非常非常感謝幫忙!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02 12:39

您好,

 

1、誠如您諮詢律師所說,對方要提告侵占遺失物(現金),須提出證據證明皮夾中有錢且是被您所侵占,原則上對方是無法證明上開事項的。

 

2、若對方堅持提告,案件可能仍會送交地檢署檢察官進行偵查,最後會以證據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但過程中仍會傳喚您到案說明。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依照學校的法律顧問答覆方式處理即可,堅持你只有將皮夾交給圖書館服務人員,並未拿取皮夾內之現金,並交由告訴人提出皮夾內有2千元現金及你有拿現金之證據,且若你之拿取現金之人,不可能在犯罪後還將皮夾交給服務人員並滯留在現場,主張你並無任何拿區現金之行為即可。 警方會通知你去製作筆錄,並會將案件移送檢察官,無犯罪證據通常都會不起訴處分,毋庸擔心。
jeremy 105-05-02 11:20

事情是這樣,小弟在公司服務兩年未滿三年,一進去便開始協助一個開發案,開發至今也兩年左右,與組員各司其職,從開發到現在,從無到有,也已經進入大量測試階段,但本部門長官近日卻以工作不積極、上班散漫、不配合為由,打算將本人資遣,但我認為,資遣的理由遷強,但他身為部門主管,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本人主要希望能將一個開發案有始有終的結束, 想請問目前我有什麼方法可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你好:

雇主若無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之事由,無權終止勞動契約。 依你所述,雇主可能要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之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或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你若無上開情形,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不合法,可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給付薪資。 建議先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請勞工局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幫忙委請律師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02 11:40

您好,

 

1、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但程序上進行緩不濟急,若公司仍予以資遣

可先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2、可向勞工局申訴,並先經調解程序,透過協商方式以期有效快速解決問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02 16:3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資方要資遣勞方的法定理由為:「歇業或轉讓時」、「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2. 依您所述情形,應無前述理由可將您資遣,因此可主張僱傭關係仍然存在,並要求公司仍應每月給付原定薪資,在處理上應先經由勞工局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再進一步透過法院訴訟程序解決。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sen 105-05-02 08:56

您好,我想請問關於解約違約金問題

本人於2015/12/15日加入True Yoga 會員

當時購買月繳型會籍24個月,每個月繳納1799$的月費,現在已使用5個月

但由於本人工作近期都於外地工作時間偏短但頻率長

一個月有2至3個禮拜不再台中,所以想解除會籍

合約上有寫出提前終止會籍的計算方式,由於提前終止會員顧不符合優惠條件,所以月費回復為單月5000$計算,違約金計算方式為每個月月費5000$*實際經過月數加上入會費5000$手續費1500$結算總額。

我的違約金為5000$*5+1500$+5000$-(1799$*5)=22505$

我去問過櫃台服務人員他也說只有這種計算方式,想解約就是得付22505$

想請問違約金是否只有此種計算方式?

違約金已經超過我總額的一半了費用有點高,想請問是否只能乖乖繳完。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2 09: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確實可以收違約金、必要費用手續費,不過是否合理,還是要檢視您的契約,不能因為金額高就認定不合理。

2、建議您可以備妥契約書之後向消保官申請消費調處。

一、違約的話的確是有違約金的問題。

二、如果你認為違約金過高的話可以請求法院酌減,但是第一個是法院未必會認為過高,第二個是你還要跑法院還要寫狀紙,你花的時間成本會超過這個案件打贏所能獲得的利益,這個部分要想清楚。

三、運動的話,以前當兵的時候我們的教練是全國武術冠軍,他教我們隨時隨地都可以運動的方法,他說平常可以爬樓梯大家都知道,拿個小椅子爬上爬下就是運動了,走路的時候手抓著放手再抓著放手也是運動。就算是被罰站手不能動腳不能動,肚子出力放鬆出力放鬆配合呼吸也是運動。你會上健身房的人就是有運動的需要,就算是工作忙沒有辦法去也是要想辦法運動,這個供你參考,希望對你有幫助。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02 16:5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民國101 年6 月6 日修正之「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第7 條第1 項規定,消費者於契約期限屆滿前,得隨時終止契約,又契約之終止,乃當事人本於終止權,使繼續的契約關係向將來消滅之一方的意思表示,故您在契約期限屆滿前,仍得隨時時終止契約。 而再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7 條第2 項第2款規定,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若True Yoga的合約與前述規定相違的話,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應屬無效約定,則公司要求您再給付違約金22505元應可予以爭執。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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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saya 105-05-02 06:04
事情是這樣的 我是在經營網路實況 就像是在做節目那樣 目前是經營遊戲實況 我4/30下午1點多時 有人在遊戲內使用世界廣播跟所有伺服器的玩家說我使用外掛 並且付上一張我在實況時露出桌面的一個外掛壓縮檔 但是這個檔案是當初朋友說下載時會被瀏覽器擋掉 請我幫他下載在使用RC語音這個通訊軟體傳送給他的 而且我並不知道這是所謂的外掛程式 而當天晚上大約七點左右開台時我有跟觀眾澄清過這是幫人下載的 我並不知情 也未使用外掛程式 因為這嚴重影響到我的觀看人數跟收入 所以我5/1下午有去警局報案 是報他散佈不實謠言跟圖片 使用圖片來見風捉影胡亂推測我使用外掛(誹謗)報案完成後我有跟對方通知 希望能制止他繼續散步 而5/1凌晨到5/1晚間11點多那邊 他們還是有持續的在散佈 抹黑我 而且對方毫無悔意...不只在遊戲內 在巴哈姆特論壇 twitch聊天室散佈 以下是對方說詞 我只是針對對我看到的事實去評論而已 這是我的言論自由就像公眾人物本來就會受到許多人評論一樣 我不覺得我有什麼錯 請問一下言論自由真的是這樣嗎? 他可以隨意這樣評論我 讓我失去工作機會 減少我的收入嗎?可以這樣把未經證實的內容四處散播嗎? 還是他是對的呢? 請各位律師大大來為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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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sasaya 105-05-02 06:03
事情是這樣的 我是在經營網路實況 就像是在做節目那樣 目前是經營遊戲實況 我4/30下午1點多時 有人在遊戲內使用世界廣播跟所有伺服器的玩家說我使用外掛 並且付上一張我在實況時露出桌面的一個外掛壓縮檔 但是這個檔案是當初朋友說下載時會被瀏覽器擋掉 請我幫他下載在使用RC語音這個通訊軟體傳送給他的 而且我並不知道這是所謂的外掛程式 而當天晚上大約七點左右開台時我有跟觀眾澄清過這是幫人下載的 我並不知情 也未使用外掛程式 因為這嚴重影響到我的觀看人數跟收入 所以我5/1下午有去警局報案 是報他散佈不實謠言跟圖片 使用圖片來見風捉影胡亂推測我使用外掛(誹謗)報案完成後我有跟對方通知 希望能制止他繼續散步 而5/1凌晨到5/1晚間11點多那邊 他們還是有持續的在散佈 抹黑我 而且對方毫無悔意...不只在遊戲內 在巴哈姆特論壇 twitch聊天室散佈 以下是對方說詞 我只是針對對我看到的事實去評論而已 這是我的言論自由就像公眾人物本來就會受到許多人評論一樣 我不覺得我有什麼錯 請問一下言論自由真的是這樣嗎? 他可以隨意這樣評論我 讓我失去工作機會 減少我的收入嗎?可以這樣把未經證實的內容四處散播嗎? 還是他是對的呢? 請各位律師大大來為我解惑...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2 07: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的狀況,對方的言論,應該是以侵害您的名譽為目的。

不過倘若您不熟稔相關法律規定,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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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 105-05-02 02:29

家父45歲從事勞力工作,於1日凌晨4點左右在上班地點偷喝半杯蒸餾白酒,上午8點30分由上班處所停車場出發,到工作地點距離5公里,因當時下大雨,路面積水,導致輪胎爆破失控自撞圍牆,因為工作地方為港區碼頭區,聽說不是一般道路,有區別嗎?

隨後送醫院抽血,血液中酒精成分為290mg/dl,聽警察說,換算為酒測值為1.45mg/l,醫院醫師說,超過300就不省人事,父親送醫時還很清醒。因為有上班地點監視器,看到父親行走正常,沒有不省人事,有可能嗎?而且到醫院媽媽和我還問爸爸哪裡不舒服。

我知道酒駕不應該,而且是知法犯法,但我懷疑父親是否酒精中毒或是肝功能異常,因為平時他會獨自喝酒,少與他人喝,每每喝到微醺後就去睡覺。我所知道父親沒有酒精中毒或是肝功能異常就醫紀錄,目前還在醫院,如果可以我想請醫院再次抽血檢查,請醫生評估父親是否有酒精中毒或是肝功能異常,能夠減輕罪責嗎?畢竟家中經濟還要靠他辛苦工作,阿公又有癌症,可想父親壓力很大。懇請法律專家幫忙,謝謝各位大德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2 06: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刑法已經修法很久了,只要酒測值超標,就會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就您所述的飲酒量、自我體質問題,均無法構成免罰事由。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認罪求情。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當面與律師連絡,並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k8883

2013年6月13日起酒駕正式入法,酒測值吐氣達0.15就開罰,(0.15~0.24)以酒駕行政罰裁罰。酒測值吐氣達0.25(含)就以公共危險罪章移送地檢署偵辦。
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遭移送法辦者,依法可處 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俟收到傳票後即可遞狀請求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有判例可循)或聲請簡易處刑,若判刑6個月以下,即可易科罰金或是服社會勞動。
以上回覆如有未盡事宜,或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歡迎閣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與魏律師事務所聯繫。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105-05-01 23:56

律師你(妳)好:

我跟前妻已經離婚且有2個小孩,離婚前有簽訂離婚協議書,目前遇到狀況如下:

1) 已經簽訂離婚協議書,還有機會改判嗎?

2) 個人每月支付小孩所有教育費及生活費過於龐大,是否可重新改判?(雙方都有工作情況下)

3) 全數歸她照顧或全數歸我照顧是否可行?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2 07: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監護權扶養費及探視權,倘若不利子女,可以要求重新約定,倘若對方拒絕,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

2、倘若對於相關法律不熟稔,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撰擬協議書或是提告以保障權益。

1.  就閣下所述離婚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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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政 (Sam) 105-05-02 10:02

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進一步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02 17:1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基於民事法上的私法自治原則,原先訂立的協議若認有重新修訂之必要的話,當然可以再由雙方當事人重新協調、擬定。 但若對方不願再行新協調的話,是可以考慮透過法院改定:

     (1)關於監護權的部分,依民法第1106條之1第1項之,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         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得聲請法院改定監護人。

     (2)關於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的部分,依民法第1115條第3 項、第1121條等規定,負扶養義       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         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故在協議後您的經濟能力、身分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情事遽變,         導致按原協議內容履行義務有困難的話,則得向法院請求改定。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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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02 17:48

您好,若認為現行協議書之內容有不全之處,可以向法院以情勢變更等為由聲請改定(親權探視方法或扶養費),當然也有可能不被接受。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2 17: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針對原約定不足之處,提起訴訟請求改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NSB 105-05-01 21:26

你好,

想請問通過公務人員考試,但是在公務訓練中受傷(多人在同個活動受傷),
因此失業至少一年,因為訓練是每年舉辦一次,

但是體能要求比較高標準的特殊公務員訓練,一年後身體是否能適應如此強度仍然存疑
期間的工作財產權損失,應該如何請求比較好?
因為我受傷當天剛好得到另外一個更高薪的工作(這個更高薪工作的可能性之前有讓原單位知道)
也因為受傷少了至少一年薪水
如此,我該如何請求賠償較為合理呢?
 
我自己是查到公務人員請假法,勞基法,民法侵權行為,憲法國家賠償,公務人員保障法等規定,應該是可以要求工資賠償

但機關說我不是正式公務員不受保障,主管並恐嚇我爭取權利了話會被開除,同事警告即使我到另外一個單位報到(非原本職災發生單位),也要小心被報復
這..我只是爭取應有權利,怎麼這麼複雜?

http://www.csptc.gov.tw/explanations/detail.aspx?Node=652&Page=9870&Index=-1
保訓會網頁明明就說公務人員考試訓練人員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21條也規定安全防護有瑕疵可以請國賠
公務人員訓練辦法也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辦法,按理應當可以請求

另外,我查到的國賠民法侵權似乎也可以?且不用經過保訓會

還請指教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是要爭取國家賠償,則應先向管理機關以書面申請,被拒後即可以提起訴訟來請求,至於求償金額,則仍需視實際情況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OFA 105-05-01 22:12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是要爭取國家賠償,則應先向管理機關 ... (恕刪)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是要爭取國家賠償,則應先向管理機關 ... (恕刪)

這段國賠流程我有讀到,二月就提出書面陳情書,

另外,那個恐嚇我的主管來電求我依訓練規定申請停止訓練,

(在此之前我託友人請公傷假,雖然主管說我無法請公傷假,但我是有收到薪資的),

並承諾我申請完後會來談賠償的事情,所以我就去申請停止訓練,結果就沒薪水了。

後來收到公文,稱正在查詢相關法條,直到現在都沒下文了,當然也沒賠償

其實這期間我有把查到的法條呈上

============================================

來電時對家屬也是.....,

大家(主協辦單位工作人員及學員)都知道當天有多人受傷、送醫,

此位主管一開始對家屬堅稱只有我一個人受傷,

後來家屬講出第二個第三個的細節,主管才一一承認有這些人。

 

當天明明下過雨,他們在我受傷開始頭兩天的時候來慰問我,

當時他們自己說天色太暗場地濕滑,所以我才受傷的(雖然我認為這只是部分原因)

後來卻改口當天沒下雨,場地是乾的,晚上天是亮的,是我自己要跑要跳才受傷

所以都是我的責任@@   可是這活動就是跑跳拉扯,他們放的示範影片也是這樣啊

 

而且受傷第二天,要搭車去醫院的時候,

眾輔導員也講,早就說這些活動可能有危險性,最好別辦,但是培訓組堅持

 

而且這些活動其實根本跟工作內容不相關,只是美其名"可以增進共識"

 

當天早上我們搭巴士時有人頭髮都濕了,到活動現場時她們還發雨衣給大家,

當日手機截圖的氣象報告學員都有互相流傳,就是陰雨天沒錯,

只是當天下午還有第二天白天沒下大雨才能去戶外活動

雨衣,截圖都留著

該地區當日每個時段雨量紀錄也有

105-05-01 12:23

案件描述 民國95年我先生是受顧僱於我哥哥和另一位合夥人成立的宅配企業社,共工作內容是和運送家電安裝為主的,月薪為3萬5千元,隔年我哥哥主動向我先生提起工作以區域來做為分別,要他和另一位同事來合作吃下這個部份,所以他們各買一輛大貨車18萬,小貨車12萬,權利金2萬5千元,加上自己下去工作所得的金額扣除我哥哥要扣回10%的稅金及固定的支出,剩下的金額兩人平分後,再和我哥哥平均分擔一個員工來補貼他們休假的時候,每個月會領到3萬至7萬不等,98年6月和我先生合作的覺得這樣只是更累,決定退出,所以我先生買回他的車輛以及還他一半的權利金,所以本來平均分擔的員工,就算是我先生請的,他的工作內容是兩邊都要跑,所以大部份的工作是我先生吃下來了,100年4月時,我哥哥說希望他可以把他這邊區域拿出來一起分,因為另一合夥人因故被取消該合作廠商的合約,所以希望他以後可以和他們共同均分,他就不用自己記帳,請的人也變是大家一起請的,所有的支出和收入就是變成三個人平均分攤,到103年,感覺工作量沒一樣多,錢卻沒那麼多,之後就常對彼此有意見,104年9月時,有一次,被對方廠商誣陷弄丟貨物,要求賠償2萬4千元,不賠就扣貨款,我於是插手出面和對方說如果被我查出此事非是事實,我會對他們的行為提出告訴,也和我哥哥理論,但我哥哥表示一個物流人員弄丟東西就視為是偷竊,影響他的商譽,說叫我先生休息一陣子,不然就離開,叫我別害他們都沒了工作,別人是大公司,憑什麼和別人鬥,我先生堅持要繼續工作,後來就在他們要扣我們貨款的前兩天,我真的查出沒有不見的貨品,因為跟本沒這貨品,我先生沒弄丟東西,我用無記名的方式po文到他們公司的FB,該公司的主管拜託我撤文,也放下身段向我道歉,我寫文回覆該主管,要觀察他們的行為並保留追訴權,這件事便告一段落,104年10月,我和我先生到我哥哥家要求要要看每個月的賬款明細,因為有一段時間都沒給了,當時要釐清不清楚的部份及不明的支出時,幾乎是要吵起來了,後來表面上平靜後,說從11月起,我先生送多少就算多少,像論件記酬,扣除成本後才算是我先生的,我們問起9月時,其中之一的合夥人因家裡有事,休息一個月且有支付薪水,當時有一個前員工來貼補缺,又分走營業收入,現在也還在,等於多一個人來,要求告知其代表的身份,我哥說那不干我的事,我說我們是合夥關係,有人要來分我的東西我有權利過問,結果他說你們沒有什麼合夥關係,就是這樣,我生氣的說你是不是認為如果這樣,就直接離開什麼都不要算最好,他回答是,我先生說這工作他很熱愛,無論如何他都不願放手,後來有另一合夥人隨口說5萬就算了...,到了104年12月,說他因為未達到物品送達基本安裝的原則,客戶在自行安裝時發現瑕疵後客訴,總公司來函要物流賠償,金額2萬1千元,要我先生賠償,雖然有客戶在貨單上的簽名以示送達完成,說這不算數之云云,結果,我說為了工作得以繼續,我認賠以分期5000元為一期,把壞的拿回來,卻說修理完全已送交客戶,我連張收據都沒見到,結果,我哥說該廠商反映我先生工作瑕疵,所以該廠商就換那位身份不明的前員工送,我……,105年1月又有一台9個多月前安裝的貨品,在使用上有問題,維修人員說是安裝的問題,該廠商主管 又說要叫我先生賠,再認賠1萬6千元,2月初,叫我先生載新全新貨品去替換回來,3月中後我先生說他可以撐到完成工作,剛開始好像還好,但我希望他該休息一下,他不願意,直到3月底,他在體力不支倒下,才到醫院說醫生說一看就是A型流感,回家服用特效藥,5天自主隔離,我向合夥人及他負責的廠商告假,第六天他上班時,原來負責的廠商說已經被別人簽走了,我問原因是他們有權利選擇要找誰合作,後來,我要去替他完成一件未完成基本安裝的工作時,該客戶說當時看他真的很不舒服,所以打電話到廠商那裡關心他是否安好且該廠商隨即將物品送達完成,我的心裡很痛心,訴所以以line告知我我哥的會計也是我大嫂,就從4月開始我們要退出了,向她將權利金退給我們,她說沒這回事,之後我請她如期發放貨款,又有未經同意的莫名扣款及收入差異,她的回答是,她是會計,負責人怎麼說她怎麼做……;我收支明細證明合夥關係及當除初給我記算的方式,權利金的數目在和我先生合作的人退出時有寫出,但未註明是權利金,受到誣陷指控有證明文書可上呈,第三認賠也有該廠商人員證明未換取新機一事,所以我為此想討一個隱名合夥拆夥民事訴訟,對該廠商提出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訴訟救濟

你好:

依你所述,本件應該是一般的合夥契約,並非隱名合夥,除非合夥契約另有約定,否則依民法第686條規定辦理,並進行結算,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返還股分。 可能會違反你們與廠商之契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另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目前資訊不足無法判斷。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01 12:53

您好,

 

1、本件可能不涉及公平交易法的問題。

 

2、關於拆夥問題,建議可委請律師提出訴訟,請求返還應得之款項,以維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105-05-01 14:59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廠商惡意欺瞞的行為是否已有觸法,似乎擁有足以證明清白的物證仍是沒有用的一般,與廠商訂立的契約一面利於他方,屆時牽連造成退夥後行不利合夥之事,我們根本無處申冤,倘若我尋求訴訟救濟可行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廠商惡意欺瞞,仍要看是否有構成詐欺的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Bewegt 105-04-30 21:34

各位您好


有兩件事情需要大家的幫忙協助

甲乙雙方皆為台灣國籍

事件發生當下在德國

甲方是在台北由經濟部於結合民間團體設立之公益性財團法人之市調員工

乙方是一名在德國拿學生簽的長期留學生

甲方請乙方做為翻譯的臨時人員

甲方有先將工作內容詳細條列給乙方(保有郵件證明)

乙方也已告知不是本科系可是自己會做一個月的基礎認識此產業

彼此確認後過了一個月

本案為甲方為出版雜誌寫專欄而做的市場調查

錄音是為了確保受訪者日後的訴訟糾紛      

拍照是為了做發表會以及雜誌或許需要

 

1.

到了展覽會期間 第一天甲方要乙方用德文採訪企業家

甲方在一旁筆紙紀錄(乙方同時也有記錄) 結束後閒談時談及此企業與下一家需拜訪的企業 乙方詢問有關問題甲方卻訓斥怎麼連SEMs等等專業術語都不知道

接下來幾場的研討會 用德文演說

甲方要求乙方全聽打成郵件式的報告跟心得給他 (後因乙方沒有相關器材就用手書寫)

請問截止這裡是合理的嗎?

因為最初工作條文明列是「德文翻譯」

也並無註明我要採訪企業家

以乙方的立場他是翻譯而不是甲公司的市調人員

 

2.

工作條文內有註明乙方會協助錄音以及拍照 (皆會事先詢問受訪者意願)

展會第二天乙方詢問甲方確認

用這台相機有拍到乙方的相片(和廠商合照)可否複製給乙方留底(乙方有說只是自己看)

甲方口頭同意 直至最後一日 甲方反悔

言說這是公司財產 乙方你是我請的人

不願將任何乙方的照片相給

期間多次斥責乙方拍照技術不夠厲害

規定一定要雙手拿相機

並且多次看著甲方和廠商的合照不滿說到  乙方不可以切到後方展館樑柱等

工作時間五天每天09-18

有兩天接近15時甲方坐在外面椅子上亂晃使用手機 (因為當天都已採訪完)

乙方靜候在旁看照片/查專業術語等等

到了18時下班時間 甲方才慢慢往攤位走 要求乙方留下來加班與之討論隔天行程

第一次乙方答允

第二次乙方因為事後另有要事婉拒說晚上可否用郵件等軟體溝通

甲方震怒

 

遂在展期最後一天17時左右    準備下班

乙方向甲方尋求備份有乙方的照片時反悔

也在最後才拿出簽到單要我一次全部簽完(按理應是每天簽到)

因為已經超過下班時間許久

同仁們在旁等著乙方

甲方嫌棄乙方寫字醜陋療草(簽名欄簽名簽的醜陋)

百般刁難


試問:

以上甲方或者乙方有犯什麼可言明的法律過失嗎?

乙方非甲方公司之員工(為臨時人員為期五天)

乙方是否保有肖像權的使用或者隱私權?

甲乙雙方先前都不認識 乙方只能讓有許多自己面目清晰的照片供他人使用嗎?

憲法22條保障人格權是否適用呢


 

謝謝大家耐心看完

希望專家們能幫忙解答了

謝謝

你好:

最直接的方式是跟德國當地之勞工主管機關尋求協助。 先把你們簽署之契約拿出來審閱,看看是否有約定到你拍攝照片使用權部分,以及你是否同意對方可以使用包含有你在內之照片、你的肖像權。若未同意對方使用你的肖像,可以要求刪除,有損害可以請求賠償。 國際參展在展覽場之活動,屬於公開之活動,在展覽場的人不會有隱私權合理之期待,且餐參展之人都可預見會有人拍攝照片,通常不會侵害隱私權。 個人資料部分若只是單純之照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規定,不適用個資法。 勞動法部分有強烈之屬地性,直接尋求德國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協助即可。
阿灝 105-04-30 19:52

各位親愛的熱心律師們您好:

如果已對債務聲請支付命令本票裁定,但債務人依然置之不理,也查明他名下無任何財產證明,???有更妥善的處理方式能夠使他還清債務嗎?

還有三個疑問:

1. 例如:一開始如果債務人簽定的本票借據為6萬元整好了,本票兩張,各三萬。借據一張金額六萬。但是他實際借款金額為三萬,因為想保障如果之後收款不順利及我耗費跑法院時間人力這是可以的嗎?

2. 所謂的重利罪構成要件網路上有看到,但實際想知道的是,年利率跟月利率多少 (確切的數字) 才不構成重利罪?

3. 如果像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本票裁定,這兩樣的聲請,法院的工作天為多久?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30 20:14

您好,

 

1、只能定期換取債權憑證查詢債務人名下有無財產工作

 

2、您與債務人如何約定本票之簽訂與契約之內容,均屬私法事務,原則上並無不可。

 

3、實務上認為衡諸一般社會經濟活動、客觀判斷下顯然過高之利息就屬於重利罪,例如月息10%即等於年息120%就屬重利,一般台灣銀行業之利息至多僅為10多%。

 

4、法院工作天數從數周至一~二月均有可能,一般本票裁定速度較快。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30 22: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就可以不用浪費時間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30 22: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就可以不用浪費時間了。

105-04-30 17:06

您好,我104年11月初發生了車禍,目前車禍鑑定結果已經出爐,為對方付全責,我方無任何肇責。 撞斷了上排一顆門牙。

原本9-10月份是沒有工作的,但是10/31號接到了老闆娘的通知要11/02早上報到,但在11/01的晚上發生了車禍故延遲了上班的時間。因工作為餐飲業,當時臉上都是傷口(人中內外各縫合7公分,眉毛上方挫傷6公分接有縫合,眼角膜也有些微的微血管破裂)造成不便上班。到了12月30號才開始回去上班。由於牙齒有撞到顎骨,醫生也建議做了齒顎矯正,變成現在我要戴牙套,矯正一年之後才可以做上排牙齒的假牙。現在也已經付出了17萬多,但是對方一直堅持五萬和解..

目前跟對方要求賠償車損、就醫費用,但是對方不願理賠。所以目前已經進入了司法程序。可是遇到了一個困難,現在的我也從那間公司離職了,但是我詢問老闆娘看是否能幫我開立11月原本有要請我去上班的證明,但是老闆娘卻說我確實是沒有去上班,他沒有辦法開立這種證明還告訴我這是做偽證,那請問我薪資這部分是不是就沒有辦法聲請了......

 

還有精神賠償的部分我該如何申請呢? 因為車禍之後我都沒有辦法好的休息有去看精神科... 

因為第一次車禍不懂得法律... 還請大家幫忙了...

你好:

請老闆開具原本已經錄取之通知,並且提出診斷證明書,上面要記載宜在家休養,就可以請求薪資損害,數額已你原本可以獲得之薪資及診斷證明書上記載休養時間為準。 若係醫療必要費用就可以向對方請求。 車損一樣要提出估價單或維修單據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要就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學經歷狀況、以及你受傷之嚴重程度去判斷請求之數額。 若無法和解調解,在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後,並經檢察官起訴,就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屆時一併到刑事庭繼續談。 強制險部分可以先請領。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30 18:55

您好,

 

1、所謂勞動力減損之薪資求償,須是您車禍當時就已任職該份工作,若您要證明因車禍造成喪失工作機會,可能較為困難,除非闆娘願意作證表示因為您受傷而不願意雇用您。

 

2、一般過失傷害案件法官會依據傷害程度來判定精神慰撫金之數額,除非您有特別因此就診於精神科,否則依照社會通念,遭受您這樣的傷害必定會有精神上之痛苦,法官會酌定一定金額之精神慰撫金。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30 22: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盡速委任律師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快要逾期無法提出刑事告訴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30 22: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盡速委任律師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快要逾期無法提出刑事告訴了。

105-05-01 00:25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請老闆開具原本已經錄取之通知,並且提出診斷證明書,上面要 ... (恕刪)

好的真的非常的謝謝您!!!

105-05-01 00:26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所謂勞動力減損之薪資求償,須是您車禍 ... (恕刪)

謝謝您,那我現在這樣是不是就沒有辦法請求工作給付了呢?

因為目前已經進入程序了,和解沒有成功 5/10 將開庭

105-05-01 00:28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盡速委任律師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快要逾期無法提出刑事告訴了。

 

目前已經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只是對方不想要和解,5/10將開立起訴庭,但是有認識的律師說要再5/5之前到法院交付訴狀/畢業證書? 

晨馨 105-04-30 15:38

我跟老公於96年結婚育有2名子女(老大男生6Y.老二女生1Y10M)我們居住在新北市新莊區,剛開始結婚前幾年我跟老公生活很辛苦娘家爸媽會不時的資助我3000~5000元,後來老公說要考乙級電匠我爸還包了6000元鼓勵他,希望他考取後能讓我們家的生活越來越好,但事實是他考取證照後開始嫌棄我在家照顧二名子女不去工作賺錢,進步的腳步跟不上他,以前老公就長期每天給我100~200的生活費,後來小孩出生了還是一樣沒有增加(包含小孩的奶粉.尿布.我機車加油.日常生活用品....等等費用),錢不夠用生活過得很苦,完全都要靠娘家爸媽的資助我跟小孩才得以生活,後來他更變本加厲常故意忘記給錢讓我在寒流來襲風吹雨淋下載著二名幼兒遠到他的林口公司要錢吃飯,有時候他會給有時候他不會給完全都要看他的心情來做決定,我這樣一忍就是8年多,直到今年的2/29號因為我幫小孩洗完澡我全身溼透叫小孩出去找爸爸穿衣服吹頭髮,隨後我又刷洗廁所他突然衝到浴室把我的門撞開,一拳重重的落在我的臉頰和耳朵上,又用腳大力的往我的大腿踢了一下,手順勢的掐住我的脖子,我受到驚嚇問他我到底做錯什麼事你要這樣對我?他說我叫妳幫二個小孩洗澡!我回說我洗了啊!他說妳要出來幫他們穿衣服.吹好頭髮啊!!我才恍然大悟原來是我只做了半套,後來我忍無可忍報警申請報護令(去年9月分我也曾經打113通報過社工也有來訪視,原因是我們住頂樓加蓋鐵皮屋9月份室內溫度都還在32~33度他把冷氣的電線拔除斷電,老二身上異位性皮膚炎很癢也越來越嚴重,我請他復電不成我才打113通報家暴)後來保護令於4/14開庭,老大是證人他目擊爸爸掐住媽媽脖子一幕,他心生不滿開庭結束後對老大不理不睬,也對我說妳準備找工作吧!我不再給妳一毛錢養妳了,還說8月份要帶小孩搬回台中婆婆家,我很難過他不需要我了就想把我一腳踢開,還說就算我偷偷的把小孩帶回娘家他也不會再付我一毛錢,現在我想要帶著二個小孩跟他離婚,並且要他付小孩的教育和生活費,可是我不知道要怎麼申請離婚訴訟?怎麼請求這幾年來我為家付出的精神賠償贍養費?還有最重要我要二名子女監護權,我本身生第二胎之前是有加入社區保母系統的有照保母,小孩從出生都是我照顧的,他上2個班月收入5萬元,很少參與小孩的照料和陪伴,我娘家經濟狀況比公婆家都好(公婆已離異),離婚後我會搬回娘家住我爸願意幫我再出發他也想要2名孫子,能否請律師大德幫幫我,萬分感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30 15:48

您好,

 

1、可以對方家暴、精神虐待、屬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等理由訴請離婚

 

2、於離婚訴訟中可請求婚姻財產分配、爭取小孩監護權、並請求對方支付小孩扶養費。

 

建議應與律師會面諮詢,並委請律師處理後續訴訟事宜,以求周全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4-30 19:20

依您所述情形,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同時請求損害賠償贍養費分配夫妻剩餘財產裁定監護權小孩扶養費,相關程序較複雜且費時,最好委任律師處理,若經濟確有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請求指派免費律師協助。

你好:

直接撥打法扶專線4128518預約時間申請扶助。http://www.laf.org.tw/ 可尋求社會局協助安置。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向法扶基本會申請看能否指派律師協助您打離婚訴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30 21: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驗傷單、錄音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並可先具狀至法院聲請假扣押,確保未來請求損害賠償剩餘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實現。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黃國政 (Sam) 105-04-30 22:00

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進一步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30 22: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驗傷單、錄音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並可先具狀至法院聲請假扣押,確保未來請求損害賠償剩餘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實現。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01 11:14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關於離婚事宜,若無法由雙方進行協議,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裁判離婚,而依您述之情形,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或同條第2項「有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作為理由,訴請法院裁判離婚保護令的存在是一個很有力的證據,且法院判決離婚並酌定監護權的時候(裁判離婚和酌定監護權可同時進行),會讓對方很難取得監護權。 而婚姻關係消滅時,可以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分別計算夫妻雙方在婚姻階段所各自累積的財產扣除債務後,「較多一方的財產數額」扣除「較少一方的財產數額」,扣除後的數字的一半,要由「較多一方」給付「較少一方」,因此您有權利向對方請求給付。 又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不因結婚撤銷離婚而受影響,所以即便監護權在男方,在小孩未成年之前,女方對於該小孩仍有扶養義務,因此,取得監護權的一方可以一併要求對方對於小孩成長至成年為止,每月給付一定之扶養費用。 對於對方施暴的部分,可以在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內提起傷害罪的刑事告訴,並且一併請求損害賠償(包含慰撫金)。 最後,關於對方給付贍養費給您的部分,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由於您長期在家擔任家庭主婦操持家計,因此在法律上來說因離婚在一定期間內會有生活困難之情形,因此是可以請求對方在一定的期間內每月給付一定費用贍養費。 最後,若對方再有任何的失序行為,務必尋求法律途徑解決,以免再危及個人安全。

7.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