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情是這樣的:
我表弟國中一年級,在學校跟同學甲傳紙條,然後同學乙要看,我表弟不給他看,同學乙便用搶的導致我表弟跟她不愉快。
在拉扯中,同學乙跌倒撞到頭還有被表弟抓傷臉頰,我表弟被踢到腳受傷
因為表弟單親沒跟媽媽住在一起,爸爸又出外地工作,所以老師說要到學校談的時候是我媽媽(表弟的姑姑)去談的。我媽承諾對方賠償,包括醫藥費跟美容。事後對方說先前說的那些都不算(雖然我們沒有白紙紀錄,但是老師跟主任都在場),他們堅持提告。
現在筆錄都做完了,警察說會送到檢察官那裡,
我想請問:
1.之後應是送到調解委員會吧?這種事不會上法庭吧?
2.因為之後不管怎麼樣要出面的時候也是我媽媽帶表弟去,請問這樣需要表弟的爸爸的委託書嗎?(如果不用委託書,付的法律責任是否由我媽負責?)
3.我們可以堅持不調解嗎?(因為之前在學校談好了,對方事後說不算數,我們也不想浪費時間再調解,就想直接給法官判)
4.如果法官判會判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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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實我們也很無奈= =因為這就只是小孩子嬉鬧而已,也不是有什麼仇恨打架,對方卻堅持上法院。明明之前就已經談好了,事後還叫我們家人帶他小孩去看醫生,我們當然沒有帶!他 們要上班我們也要上班啊!!隔天對方家長帶小孩看醫生甚至還住院(超扯),說撞到頭部(可是那天我們看的時候問那個弟弟說頭會不會暈他說不會),而且如果 需要住院早就該去住院了(到學校談的時候已經是事發第三天),那個弟弟出院後對方就說之前談的不算要再到學校去談否則就報警。我媽就說那就報警吧,之前談 的不算那哪次才算?之前已經說要賠錢了,他不要。那我們就走法庭。可是表弟家經濟狀況不好爸媽名下沒財產,如果判下來沒錢賠怎麼辦?
對了,對方有驗傷單,說是輕微腦震盪說我表弟打的,可是那是她自己跌倒撞到的= =。表弟腳也受傷可是差不多好了,沒驗傷。
有點長,謝謝回答者耐心看完。



上班交接時,由於我還是新手,難免會有些疏漏交接不清楚的地方,於是另外一個與我交接的A人員很大聲的說:[你是白癡唷!你們班都沒人?你唷!這樣我很難作業耶!] [你是智障唷!連這個也會弄錯!].....我想請問由於是交接班的時間,雖然周圍有很多同事,但大家幾乎也都忙著交接.上下班,並不會有人注意,那麼請問我以錄音的方式為証,是否可以可以告A人員公然侮辱呢?
還有她幾乎每次交接班,都會有此笨蛋.白癡.智障.沒有腦...之言論出現,造成每次交接班我精神壓力都很大,那麼請問還有什麼可以告A人員嗎?
因為是電子公司所以有明文規定上班禁止攜帶可錄影錄音之產品,那我會不會有可能反被公司處分辭職?
請問這會不會有紀錄?以後要應徵找工作會不會有此告人的紀錄?
另外我還想請問,這是不是要一同出庭之類的,會不會很麻煩?需要很多錢嗎?


(1) A在多數同事可以共見共聞的辦公室空間罵白癡、智障等語,進行與事實無關的辱罵,原則上會成立公然侮辱罪。錄音可以做為提告的證據,公然侮辱罪屬於告訴乃論,您必須在知道犯人後6個月內提告,否則法院會不受理案件。
(2) 如果對方幾乎每次交接班都有公然侮辱行為,原則上每一次的辱罵都會個別成立犯罪。對方對您公然侮辱,由於侵害到名譽權,您可以請求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並要求對方道歉。
(3) 公司有明文規定上班禁止攜帶可錄影錄音之產品,您使用錄音器材可能違反契約規定。但您可以主張自己是為了防範非法犯罪而攜帶,並未用來錄製公司相關資訊。公司如果真的進行開除,您也可主張不當解雇,要求回復作。置於攜帶可錄影錄音之產品,對公司而言只是違規,並非刑事犯罪,所以原則上只有公司內部會有違規紀錄,外面公家機關是不會受理的(除非有涉及竊取公司祕密而涉及犯罪部分)。
(4) 在刑事程序部分,法院可能會請您出庭依據事實作證,這時可能就會在法庭上見到被告。在民事程序部分,建議您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則上不用繳裁判費。至於是否要請律師,您可以再自行斟酌。
(參照刑法第309條;刑事訴訟法第237、487條;民法第18條第2項、184、19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從小未盡扶養責任的父親現在要求我們盡扶養義務。從小父親就酗酒、賭博,工作的薪資從未供應家庭生活所需,家用支出都由母親做家庭代工養活我們,且我們長期遭受到暴力的對待。民國75年,父親因酒駕受傷後就未積極工作,整日閒賦在家酗酒,酒後即對妻小拳腳相向。當年並無驗傷證明或警局的報案證明。民國76年,母親帶我們回到外婆家居住以保生命安全。民國78年協議離婚,監護權歸女方。從此之後從未聯繫。今年一月,號稱姑姑的人找上門來,說我父親因中風需入住養護中心,要求我們辦理放棄親子關係以利他申請低收入戶補助。但經諮詢之後,已跟對方說明並無法放棄親子關係。因此對方至法院申請訴訟,要求我們必需支付我父親在養護中心的費用。理由是:未離婚前,他曾撫養過我們數年。 想請問律師:
1、我們需要準備什麼資料?我們要證舉他並未撫養我們嗎?
2、通常這樣的官司需要多久的時間才能有結果?
感謝您們的回答~

因「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變賣」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1年1月13日之異議處理結果,爰於法定期限申訴如左:
請求
退還本公司履約保證金肆拾萬元整及禁止本公司投標權一年結果撤銷。
本案已先發文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委員會申訴
但申訴結果不受理 "原因非屬政府採購案件" (因為政府財物變賣 非屬採購法權限 也非屬採購案件)
〔已退件回來〕
PS.政府財物變賣 常引用採購法 但一遇到問題 每每都搬出財物變賣非屬採購法來踢皮球
但回文敘明可向高等行政法院 訴訟處理四十萬元的履約保證金返還問題
因為訴訟案件曠日費時且不知道能打贏政府官司大約機率多少?
如有50%以上機率可贏 才可能向高等行政法院送件訴訟
以下為陳述書內文
主旨:關於「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變賣,履約保證金返還問題」
說明:
一、 依招標文件「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變賣」公告,公告事項第七條、投標廠商於開標前如欲至提貨地點瞭解作業情形及標的物品質.....。本公司於100年12月26日投標截止前,有先至本標物地區(第五區中和區)現場實地瞭解;但本案為100年12月26日結標,100年12月27日開標,因100年度分類模式與101年度分類模式有相當大的不同;100年度為中和區單一區招標且塑膠不分類(寶特瓶、塑膠容器、農藥容器及特殊環境用藥容器、其他雜塑膠類、塑膠袋...等);而101年度則改將中和區分為兩區(第四區、第五區),第四區為(寶特瓶、塑膠容器、農藥容器及特殊環境用藥容器),第五區為(其他雜塑膠類及塑膠袋類),且本案投標截止前,100年度廢塑膠類資源回收變賣契約尚未到期(到期日為100年12月31日),故中和區隊依舊以100年度廢塑膠類不分類模式作業,並未先施行101年度廢塑膠類中和區分為兩區(第四區、第五區)分類模式,故於投標截止前無法依招標文件「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變賣」公告,公告事項第七條,真正實際瞭解作業情形及標的物品質。
二、 因101年度廢塑膠類第五區標的物,為塑膠類首例分類模式,且因100年度廢塑膠類中和區,廠商合約尚未到期(到期日為100年12月31日),而分類法依舊為不分類變賣,且未啟動輸送帶運作分類(如圖1、圖2),本公司於101年元月2日星期二尚能瞭解101年度廢塑膠類第五區實際分類模式及實際作業情形及標的物品質;因101年度廢塑膠類第五區清潔隊作業方式為輸送帶人工挑選,且為101年元月2日才開始啟動輸送帶分類,並僅挑出101年度廢塑膠類第四區標的物(寶特瓶、塑膠容器、農藥容器及特殊環境用藥容器),而其餘未經挑選可回收之資源回收物由輸送帶尾端直接漏下,並未額外撿拾垃圾及非本資源回收類項目,造成一般垃圾與本案標的物夾雜情形嚴重。
三、 招標單位應於廠商投標前實際呈現新變更之工作分類模式,或於招標文件內安排指定日期,運作乙次新變更之工作分類模式,避免廠商於投標前無法實際瞭解作業情形,及實際標的物品質,且依招標文件「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變賣」公告,公告事項第七條所言,更應先行運作101年度廢塑膠類實際工作狀態及標的物品質,以利廠商評估,避免造成估價錯誤,而衍生後續問題。
四、 本公司自元月二日第五區(中和區)輸送帶分類模式啟動後,瞭解運作方式及標的物品質時,於元月三日口頭告知區清潔隊標的物品質問題,並於元月四日口頭告知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無法辦理簽約,於元月六日正式委請法律顧問發函 (文號100德律函字第010601號)告知拋棄得標事宜。
五、 據「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第一次變賣」投標須知,第十一條第四款(未經本機關同意而逾期不辦理簽約時,視為拋棄得標,將不退還投標保證金),故依此條款之規定,未完成簽約,投標保證金理應沒收,但扣除投標保證金壹拾萬元後,應返還本公司逾繳之肆拾萬元整。
六、 貴府環境保護局於101年元月13日回函(文號北環衛第1011047322號),第三項說明,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時,契約即為成立」,另依民法345條第2項:「當事人就標的物與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但本公司就標的物與雙方互相意思並無達成一致,以致無法辦理簽約,更於得標後開始提運時立即反應無法繼續提運且要拋棄得標,貴府環境保護局不應利用本公司善意配合,於重新招標完成前,本公司發函內文敘明可持續配合提貨,因此反證此舉已有提貨事實存在。
七、 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
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而政府
公務機關單位之招標變賣行為更須嚴謹,「招標採購、合約簽訂、廠商施作之原則」;故本案更應將採購日期提前,以避免合約製作完成且尚未簽訂完備,卻須請廠商先協助提貨,衍生後續問題。而本契約投標須知貳、一般條款第11條第四款既規定,未經本機關同意而逾期不辦理簽約時,視為拋棄得標,將不退還投標保證金等語,顯見訂立書面契約之方式,為契約成立之要件,枉書面契約簽訂前,本件契約尚未成立生效,得標者逾期不辦理簽約之前提下,依該須知即視為拋棄得標。如果一經決標,雙方契約即生效力,則第11條第四款之規定,豈不自相矛盾而形同具文?因此投標須知貳、第11條第一款之規定,應該解釋為,若得標者辦理簽約,則以決標日為契約生效日,始為合理,顯見貴府環境保護局上開函文實有曲解法律及投標須知之真義,強行解釋雙方契約業已成立,其論據實有錯誤。
八、 本公司於101年元月20日發文(文號101012005)再次聲明拋棄得標,若機關需要並通知可協助配合提貨乙週;本公司又於元月31日接獲機關通知希望協助配合提貨;且於二月七日「101年度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變賣(第五區)」會議紀錄共識(文號北環衛字第1011191491號),貴府環境保護局請本公司協助持續執行至貴府環境保護局重新辦理招標案之決標日止。
九、 真正的停損乃在於當下直接拒絕繼續提運,本公司基於商誼及協助服務的態度於年節期間及一般日皆配合第五區(中和區)提貨,避免造成第五區(中和區)場地堆積,進而產生清潔隊之困擾,而持續協助提貨乃造成本公司持續之損失。
十、 關於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第五區(中和區)變賣案,本公司標價為每公斤肆元?角陸分,已綜觀國際情勢、物價、市場行情等風險性因素,且本公司曾於99年度以伍元捌角貳分得標並承做第五區(中和區)之廢塑膠資源回收物,故以肆元?角陸分標下第五區(中和區)之廢塑膠資源回收物為合情合理,並無過高追價;孰不知投標前因招標機關於招標前並未先行呈現更改後之輸送帶分類運作模式,及分類後之品質,造成本公司估價錯誤,更沒收本公司投標保證金以外之金額及停權投標權利一年。
十一、 且依「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變賣」及「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第二次變賣」,其招標文件中,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第一次變賣」投標須知,第十一條第四款(未經本機關同意而逾期不辦理簽約時,視為拋棄得標,將不退還投標保證金),而「101年廢塑膠類資源回收物第二次變賣」投標須知卻於第十二條第五款更改為(未經本機關同意而逾期不辦理簽約時,視為拋棄得標,將不退還履約保證金),故第一次招標文件顯然有誤,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招標文件相關規定應以第一次文件為準。
十二、 在此申訴案中,本公司實乃主要受害人,且已亦遭投標機關判定停權一年處分,已蒙受重大損失,且就行政裁罰與個案情節輕重之間應符合比例原則,如於個案中造成處罰過苛之情形,該裁罰即屬對於人民權利過度之侵害,此原則業經司法院大法官一再闡明:例如,釋字第641號闡明:「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處以罰鍰,其違規情節有區分輕重程度之可能與必要者,應根據違反義務情節之輕重程度為之,使責罰相當。立法者針對特別應予非難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為求執法明確,以固定之方式區分違規情節之輕重並據以計算罰鍰金額,而未預留罰鍰之裁量範圍者,或非憲法所不許,惟仍應設適當之調整機制,以避免個案顯然過苛之處罰,始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應遵守比例原則之意旨。」。釋字第685號亦闡明:「……惟如此劃一之處罰方式,於特殊個案情形,難免無法兼顧其實質正義,尤其罰鍰金額有無限擴大之虞,可能造成個案顯然過苛之處罰,致有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之不當後果。……」。大法官並要求法院等應於個案中依案情予以斟酌:「系爭規定修正前,依該規定裁罰及審判而有造成個案顯然過苛處罰之虞者,應依菸酒稅法第21條規定之立法目的與個案實質正義之要求,斟酌出售價格、販賣數量、實際獲利情形、影響交易秩序之程度,及個案其他相關情狀等,依本解釋意旨另為符合比例原則之適當處置,併予指明。」。於本案中,相關單位應就招標內容疏失之處負一部份之責任,不應將所有問題歸咎於本公司。
十三、 另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0條第1項第4款規定:「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故本案本公司雖無法辦理簽約手續,但善意配合機關提運元月份本案標的物,並依規定繳納貨款。採購機關應依本契約所佔比率計算,將本公司於投標保證金壹拾萬元以外之金額,共肆拾萬元整,返還本公司,並負擔本公司申訴費用。
麻煩幫忙評估能勝訴的機率約有多少?
謝謝!


怎麼辦?我的帳戶被騙去當人頭戶了><"現在變成警示戶...簡單說明我在今年2月中在網路上碰到一個人~他說在人力銀行看到我再找工作~要提供工作給我~結果我還相信他以為會是一個兼職的工作加減賺一點~誰知道帳戶還是被騙去盜用了><其實我本身有個工作再做~每個月都有薪水轉入郵局戶頭(雖然是時薪的賺的不多~但因住家裡所以個人開銷勉強過得去)我是在3/5公司發薪水時公司跟我說我帳戶匯款匯不進去~我就覺得很奇怪~後來想想不對才想到之前網路上那個人~我就趕快打去銀行報掛失帳簿(但來不及了~已列為警示戶)我有去警局報案做筆錄了(並提供列印出在網路上急時通跟對方的對話訊息給警方)~但好像還是被列為詐騙集團嫌疑犯~我超擔心的~做完筆錄到現在也快一個月了~可以告訴我接下來會怎樣嗎><?我真的會被關嗎?我不要啦...還是有其他懲處方式呢...我沒前科~根本沒必要為了那一點錢犯罪阿~而且我現在的公司說不能一直讓我領現金(這案子再不處理好~我可能工作就不保了~是要被逼到絕境嗎?被騙已經夠衰了~還要被當嫌疑犯~這樣不就有犯罪紀錄留下汙點了.....以後找工作不就更難了~那還活的了嗎><)而且若要打官司的話我真的沒錢可請律師阿><請告訴我該怎麼辦阿可以圓滿處理掉這件事情....急





您之前的緩起訴處分,其實是「有附帶條件的不起訴處分」,條件是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而如果沒有按時完成的話,檢察官可以撤銷緩起訴處分,繼續偵查案件,甚至起訴犯罪。由於檢察官緩起訴的條件是義務勞務,而非繳錢,所以即始繳了錢還是不符合義務勞務的條件。如果您對於撤銷緩起訴有意見的話,可以在收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7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交給檢察官聲請再議。如果已經移送法院,代表已已經起訴或聲請簡易處刑判決,這時候都要法院來處理;至於法院通知開庭時,您還是有到場之義務。
(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253條之3、256條之1)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我之前在一間牙醫診所工作,從面試(約一個禮拜後通知)接著試上2天班到後面他通知錄取我直接進入試用期,不管是試上的2天還是試用期的這段時間我都用很認真的態度且沒做出任何傷害醫院或破壞醫療器材相關的事情,且也完全沒偷懶,但是這段期間我發現她一直再做其他面試的動作就覺得很奇怪每診都有2個跟診助理為什麼還要繼續應徵人員不過我也沒多想,
直到有天來了一個新的助理開始試上我也很認真地教那助理我所知道的東西,只是沒想到2天後他錄取了我也被解雇了,老闆娘只說他知道我很認真學習,企圖心很強,也很快的進入狀況但是抱歉你身高不夠沒辦法使用我們的X光所以你明天不用來了(這問題明明就有很多解決方法)
這根本就是拿我先擋它需要人員的位置直到他有應徵到滿意的人員再把人踢除不適嗎?
我想問
1.他這樣做有任何違法嗎
2.他沒幫我保勞健保
3.沒資遣費
4.沒有非自願離職書
2~4項他說因為他在一個禮拜內就解雇我了所以當初就沒幫我保勞健保


各位大大好:小弟在前天透過論壇得知一個外送茶莊(媒介).加入了即時通跟媒介聊過得知他們有在外送小姐做S(性交易)及價錢.看過小姐得照片也問了小姐年齡18或19
小弟在前天約完一個後感覺不錯昨天又跟此媒介約了一個(伊莉論壇有照片資料證明(都進房妹妹就先收錢)4K2H2S但我做一次後送妹妹回去了
<p>照片上小姐18歲)就在完事後被刑事大隊抓了 原因是小姐未滿14歲..當時聽到我整個傻住</p>
<p>而我第一次約的那個小姐才16歲多&; 重點我都事先不知情; 我也有跟檢察官說明並附上伊莉論壇上資料照片及媒介做證我得知是有成年我才約 但妹妹現在一個16一個13</p>
<p>妹妹還跟檢察官說我事前就知道她們未滿18但不知實際年齡 但性交易後聊天有跟我說到她其實才13 而我沒跟檢察官承認說她事後有說 ; 因為我當時很害怕不知該怎辦 我現在很後悔 我打算開偵查庭時跟檢查官認錯坦白 但我性交易前真的不知道(現在的女生化妝後真的看不出) 也不是想要約未滿的 只是單純想要嫖妓</p>
<p>是已經結束交易妹妹跟我說我才知道 我非常害怕但是已經發生了我後悔也來不及了要是事先早知道妹妹年齡打死我我都不敢碰 所以第一次做筆錄時才會說我完全不知情</p>
<p>我第一次上法庭我已經嚇傻了 我非常後悔也很難過 以後在也不敢了 我只要一想到我</p>
<p>要是進去關我爸爸媽媽老婆怎麼辦 (我是家裡唯一經濟來源) 我願意捐錢給社福團體</p>
<p>也願意每個星期都去當志工或是勞動好幾年來懲處 請問律師大人能否給小弟建議或是</p>
<p>有什麼要補充的 兩位妹妹在房裡都說有滿 但跟檢察官說我事前就知道她們未成年因為</p>
<p>我有問她們 我真的是事後才知道的 拜託律師大人可以給小弟一點實際建議 關於型法227條我已經知道請給我可能會被判多久以及最好的建議在下實在感激不盡 謝謝

(1) 和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是觸犯成立刑法「與幼童性交罪」。而和14歲以上而未滿16歲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是成立刑法「與未成年人性交罪」。而如果是與16至18歲之未成年人性交易,則是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之「與未成年人性交易罪」。但是這些罪的前提,都是要有主觀上之故意才會成立。而據您所述因為您在交易時認為對方已經成年,建議您可以主張自己在性交易時,因為照片、化妝後的外貌成熟及對方表示已成年等原因,而不知道對方未成年。而且要成立以上罪名,需要在性行為時就知道對方未成年,如果事後才知道可能不會成立犯罪。但要注意,即使上述幾罪不成立,仍可能因為「違法性交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鍰。
(2) 刑法「與未滿14歲幼童性交罪」最輕是3年有期徒刑,原則上無法緩刑、易科罰金、易服勞動或緩起訴。至於和14歲以上而未滿16歲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之「與未成年人性交罪」。,則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則上如果判2年以下,是可以緩刑,但無法易科罰金、易服勞動,只有判6個月以下才可以,或者僅能爭取緩起訴。所以建議您可主張不知道對方們尚未成年且無前科、有悔意,不然前面「與未滿14歲幼童性交罪」這個罪成立的話,坐牢的可能性是很大的。至於兒少法「與未成年人性交易罪」則有緩刑、易科罰金、易服勞動或緩起訴之可能。但如果刑法「與未成年人性交罪」,兒少法「與未成年人性交易罪」這兩罪都不成立的話,雖然可免去刑罰,但仍可能被處三萬元以下罰鍰。
(參照刑法第41、42、74、227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第2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1.「與未滿14歲幼童性交罪」因為刑度較高(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縱使認罪,除非能減到二年以下,否則是無法進行協商程序或是爭取緩刑。而「與14至16歲幼童性交罪」則還有可能進行協商程序或是爭取緩刑,所以,基本上,您當然不可能承認您知道對方是13歲少女的罪。
2.如果對方身高165, 體重約50,又有抽煙,刺青,又曾吸毒 又生過小孩,又有化妝,等情形,且在論壇上她的基本資料價錢及年齡都有刊登,而且仲介有以如此告知,您可以堅決主張因為對方外表成熟,且舉止不似未滿16歲的少女,再加上網路論壇上看到的年齡資料,所以事前和性交時根本不知對方未滿16歲。至於案件是由法官判決的,而非檢察官,能讓「法官」認為您是事後才知道對方未滿16歲比較重要。因為「與未滿14歲幼童性交罪」,除非檢察官提出協商刑度為二年以下,而且給予緩刑,否則縱使認罪了,因為最輕仍是三年有期徒刑,入監服刑的機率還是很高。而且,就該條罪,還有強制治療的問題(其實至所謂治療,實務上的作法因為大多情形也是在監獄裡,所以跟關是沒兩樣的),所以就您的案件,建議妥善處置(如果有必要,建議請法律專業人員協助,會比較好)。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如題,我阿呆借錢給網友,沒有簽借據,只有ATM匯款記錄、手機及事後錄音,對方還了一部分錢後,剩下的都逾期找理由沒還錢,發來發現一些疑點,請專業律師們幫我看能不能符合[詐欺]成立要件
(1)第一次借錢:對方說要繳1萬元罰單
--->我目前事後無法舉證對方說法
(2)第二次借錢:對方說撞壞朋友車子,要賠一萬元,在網路對談間告知他在某醫院某科病房工作 --->我打電話到醫院詢問,並無該名員工
(3)第三次借錢:對方說姐姐急繳房貸1萬元,並告知姐姐手機號碼及還款日期
--->日期已到並無還款,事後致電姐姐手機確認,一直都無人接聽
基於(2)和(3)的理由,我能去警局報案[詐欺]嗎?
我的查證應該不會有事後反遭對方誣告的問題存在吧?


依法律規定,你哥哥必須在收到判決書後十日內上訴,否則就會確定判刑一年五個月,但是因為他在監所,要以送達監所時為準,而且只要他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就算上訴。至於你們收到判決書後,如果他已經上訴,您父母是可以幫他選任辯護人的。而就案件實體而論,幫忙開車.看車,幫他搬運東西,仍可能屬於竊盜罪的共犯。如果他確實不知道自己是在做幫助竊盜的行為,可以「主張對方是要他進行相當平常的搬運工作,並不知道對方是假工作之名行偷竊之實,所以自己沒有竊盜故意或竊盜幫助故意」。如果法院採信,仍有可能輕判甚至不構成竊盜罪。至於法院判刑一年五個月,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哥哥之前沒有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判決,仍有可能藉由上訴爭取緩刑或輕判的機會。另外吸毒案與竊盜案這兩個是分開來的,縱使不成立竊盜罪,並不代表吸毒案的勒戒就沒事。
(參照刑事訴訟法351條,刑法第13、30、74、320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事情是這樣的˙我的父親因之前經營生意失敗˙導致傾家蕩產一無所有˙居無定所˙戶口寄居在嬸婆家˙而我也沒有固定的住所˙房子賣掉之後˙戶籍一直沒有遷出˙也不知要遷到哪就一直沒有去辦理˙我跟父親戶口寄放在不同的地方˙而跟父親也居無定所˙四處打工過日子˙直到前天父親因開工程車去買工具˙因無攜帶安全帶被警察攔了下來˙警方要求我爸出示基本資料讓她們查詢˙父親一直無法提出偷跑走了˙後來警方因我父親逃跑扣留了我們的工程車˙說要我父親出面說明才可以把工程車牽回去˙本想說父親是因無照駕駛害怕被開罰高額罰金所以逃跑˙後來回到家我跟父親說明工程車被扣壓˙父親才坦承跟我說因之前做生意的時候有被告偽造文書˙法院一直傳喚因遲遲都無去導致被通緝˙當天我就馬上帶父親去台南地方法院報到˙法院那邊也判了我父親(限居)˙到了隔天我們也主動到交通隊說明一切˙警察資料一查查緝到我父親還是通緝犯˙後來我問警方我們昨天已有到法院跟法官說明一切了˙法官也判決了(限居)˙為什麼我父親還是通緝犯呢˙警方電腦一查說妳們到法院說明的是偽造文書的部份˙不過你父親還有2起竊盜案件˙1起詐欺罪都被通緝中˙其中有一條竊盜已經被判決55天拘役˙那時我們整個都看傻了˙怎麼會多出這3起案件˙後來才知道身分被盜用了˙跟警方說明這一切˙警方也說目前電腦顯示是你父親的身分˙如果有什麼冤屈或什麼要說的話要去跟法官說˙就這樣我跟我父親配合警方做了筆錄˙再來被送到偵查隊˙偵查隊那邊說要先執行這55天的拘役˙再從偵查隊送到台南地檢署˙開了臨時法庭˙在開臨時法庭父親也跟法官表明了說這一切˙身分被盜用了˙法官也在庭上核對字跡˙法官自己看了也一直笑˙跟我父親說你可以上訴(翻案)˙不過現在這其中有一條竊盜案件已經是確定的˙已經判決了˙所以必須由你去執行這55天拘役˙後來法官判決55天拘役(易科罰金5萬5)另一起竊盜案(5萬元交保候傳)˙這兩起竊盜案結束後父親馬上被送往嘉義地檢署開另一起詐欺案件˙那是因為父親的哥哥說要買車子˙用了我父親的身分去買的˙父親的哥哥說會去繳不要擔心˙後來都沒有去繳被告上法院˙這一切所有的事情就通通落在我父親的頭上˙這就是我們台灣的司法嗎?˙台灣的司法以及法律˙在偵辦的過程沒先確認身分就可以開始偵辦˙也沒釐清案情就移送法院判決嗎?我父親本人從未到過警察機關做過筆錄˙也從未到過法院˙為什麼警察機關就認定我父親犯竊盜案件˙還可以移送法院審判讓真正犯罪的人逍遙法外˙讓我們這些奉公守法的人來承受這一切呢˙為什麼警方不去調查真正犯罪的人˙沒有確認身分˙法院就這樣判決呢?
為造文書(現在被判限居等候開庭)
竊盜案件(法官說一件竊盜案件已判決55天~易科罰金或被關)=>以易科罰金
另一起竊盜案件(5萬交保~等候開庭)
我現在到底該怎辦呢~~天天為了父親的事情在擔心~在煩惱~都快要無心工作了~請求幫幫忙

某天晚上7:15左右,某位駕駛轎車的先生,因失眠精神欠佳,沒有看左轉燈號,竟撞及騎乘腳踏車的我。我當場身體多處骨折,並有皮肉之傷。警察和救護人員趕到處理後,將我送醫院開刀,並回家療養共三個月。期間開刀費2萬元(扣除保險之外)、藥費2萬元(扣除保險之外)、醫院伙食費6千元(扣除保險之外)、輪椅租賃及營養品3萬元、家中小孩請幫傭代為照顧6萬元、原可支領薪資12萬元、我認為精神賠償至少3萬元(自己2萬、小孩1萬)、腳踏車難以修理(新購7千元)。根據警察初步判斷,肇事者應負全部責任。
可是我對法律一竅不通。麻煩請教導我搞懂為何這案子屬於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的規範是什麼呢? 麻煩從侵權法律規範的各個賠償項目應對肇事者須對我負起的損失,列出表格也好。與相關條文的對應關係。 對方是個不友善者,我必須設法逼他出面以及賠償。例如要警告對方、我應該如何提出訴狀?例如車子的維修估價單、醫療證明、工作薪資證明等。
律師您好:我在一家電子公司上班,今年2月剛換到一個新的單位,因為工作領域不同,不懂的東西很多還在學習當中,也許是我的上司(男)求好心切想讓我快點進入狀況,對我的要求很嚴格,甚至常常口出惡言,例如妳到底都在衝啥小?!(台語),妳是白癡是不是?公司養妳這個米蟲要幹嘛?或是整個廠都被你們這些垃圾給佔據了乾脆收起來算了!但他都是利用我向他電話回報時在電話中罵我,所以我一直沒有證據可以向上提出。我曾經向他提出不適任想回生產線,但他跟我說叫我直接離職不然就要叫公司開除我,我不知道主管有沒有資格可以把我開除,但我很需要這份工作,所以我只好忍住硬著頭皮繼續做。但是長期下來他的言語暴力已經影響到我的心理跟生理,在家裡情緒很不穩定嚴重影響到我的家庭關係我的生理期曾經兩個月沒報到,甚至我還長期失眠。但為了餬口飯吃我還是一直在忍受,其實我有很多同事也都遭受過他的言語暴力,但是大家為了生活只能忍耐,受不了的只好自己離職。但就在昨天我無法如期交出要給他的報告時,他竟然直接在辦公室大罵我是廢物是垃圾,在場有很多同仁,讓我感到備受侮辱與不尊重,我再也無法忍受了,我想替自己討個公道!我想請問他這些行為有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嗎?如果我要追尋法律途徑需要哪些資料?流程應該要怎麼走呢?我還能留在那家公司嗎?

後來他們雙方有傷害告訴的官司.因為已離開也不清楚了.
過了快一年.忽然接到法院傳票要去出庭.等到出庭時居然是被告.罪名是教唆誣告
1.在偵查庭時檢察官問我是否有教唆之事.我告訴檢察官前訴之事.以我再職時.他
們都是本校學生.希望不要提告.互相和解較好.
2.學生在筆錄時我在旁邊.但警察根本不准我們在旁邊說話
我很氣...這個學生以自己身障.告了好幾個同學等...好像以打官司好玩.
問題:
1.我是否可以以誣告提出訴訟.
2.是否連帶提出民事賠償.我從台南到新竹開車...現在還在學校內上班...以教唆誣告對我可能造成工作失去...我準備提出5萬元名譽賠償是否合理
3.找什麼範例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527號刑事判決意旨
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虛構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要件,是誣告罪之成立,首須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次須向該管公務員誣告。所稱誣告,即虛構事實進而申告他人犯罪而言,所謂虛構事實,係指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者而言,如若出於誤信、誤解、誤認或懷疑有此事實,或對於其事實誇大其詞,或資為其訟爭上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其目的在求判明是非曲直者,固均不得謂屬於誣告,即其所申告之事實,並非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或尚非全然無因,只以所訴事實,不能積極證明為虛偽或因證據不充分,致被誣人不受追訴處罰者,仍不得謂成立誣告罪。
因此本件對方是否涉及誣告
應視對方是否為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者
若對方確實有誣告行為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我結婚17年有一個國3女兒一個國1兒子現在女兒跟我太太住在娘家.我跟我太太分居一段時間.當初也沒協議分居.本來是一起住在老婆娘家.但是我偶爾會回自己家住.時間九了我卻攬的去老婆娘家住.結果卻演變成2人分開住.因為他住在娘家而我也沒在管他.但是雙方每天都有往來.這樣可以提起履行同居義務嗎.前2個月我太太突然說要離婚我才發覺2人感情有問題.雖然說沒發現則麼但是我卻發現他經常半夜2.3甚至4.5點才回家.有一次半夜3點我剛到他家的時候他剛好回家於是我就打電話給他想問他為什麼這麼晚回家結果他就不接電話.我就翻閱他家圍牆爬到他的窗戶敲他窗戶.結果他竟然報警說我給他精神家暴 通報社工來處理.目前我還沒接到社工通知事情到現在已經2.3個星期了.後來我就在他的機車裝設了衛星定位結果也是被他發現.假如他以此來提出離婚訴訟的話那他的成功機率有很高嗎.我問過不少人有人說很高也有人說沒那麼容易就判離婚因為我從來沒打過他罵過他.上個星期他寄了存證信函來說要離婚內容是說我有暴力傾像跟賭博還強迫她墮胎10幾次.結果我從沒對她暴力相向而賭博也只有過年時期小賭一下.墮胎我知道的不超過3個.所以我也回了存證信函給他內容是以感性訴求請他回來.我有上網查過可以已履行同居義務來增加自己在這種離婚官司上的勝訴.可是卻都沒發現案例.請問我要怎樣寫這種訴求.還是有比較好的方法可以讓我在這種離婚官司的勝訴上提高勝訴的方法.因為我太太說他已經請好律師要打離婚官司了. 昨天凌晨我應為工作關係晚上跑計程車經過一監茶藝館時發現我太太再裡面當時已經接近半夜4點.於是我就把車開到他朋友家附近停車結果他朋友發現就跟我太太說我跟蹤他.我就回他請警察調監視器看清楚我有沒有跟蹤他.而我太太馬上跑去派出所告我家暴.我想應該又是告精神家暴請問我該如何是好. 應為我真的很愛我老婆我不想離婚 .還是我現在應該要怎麼做才能提高官司勝訴的機率.還是我只能坐以待斃等他提起離婚訴訟.什麼都沒辦法做

案件原由:
A與B同來我經營的店內偷竊(有錄影錄下行竊過程),兩天後才發現,去警局報案,隔約一個月A與B又至店門口徘徊,此次未進門行竊,但我衝出店外攔阻兩人離開,被B駕駛的汽車拖行後,腳受傷住院手術,因此B被起訴傷害罪,A與B都被起訴竊盜罪。
開庭狀況:
3月底開庭時,檢察長於庭上訊問兩人都坦承偷竊,並當庭對我道歉,對於和解金額我共要求賠償30萬元(包含傷害及竊盜),兩人當庭答應,但又說沒有那麼多現金,希望可以分期支付(但庭上A說他應該只要負擔5萬元,因為他沒有傷害的部分),因當時無法協調好民事賠償如何支付,故我當庭並未和解,改為下次開庭前先和解,再開庭。
開庭後有互留聯絡方式,B表示希望我能撤回傷害告訴,並問我傷害的和解金額是多少,我說7萬傷害23萬竊盜,B說那下次開庭前他會帶7萬元來先請我撤回傷害告訴,竊盜另議。
因為不想為了後續和解金支付問題要一直與對方連繫,所以四天後跟對方說兩種賠償方式,1.維持原本共30萬的和解金額,7萬元開庭支付後,23萬分一年內還清,須自行向銀行申請抵押,開立銀行的本票,每月約支付兩萬元(1人約1萬)
2.總和解金額降為25萬,開庭前直接付款。
問題1.
後來B有打電話給我,告知他想和解,錢不太夠他會努力去想辦法,但是A不打算和解,A打算被關,因此會變成1人和解1人不和解的狀態,這樣是否可行呢?
問題2.
如A不和解,那麼我能夠跟法官要求任何A的賠償嗎?例如他去坐牢時的監獄中工作所得?
另外假設被判不到半年(可易科罰金),這樣我能夠由A處得到任何賠償嗎?(A和B都應該有車或房子,但不知道是否在此兩人名下)
民事和解如不成立,被害人應該如何向法院申請民事訴訟呢?還是能夠申請支付命令嗎?法院會判決被告該賠償XX金額給被害人嗎?
問題3.
又如果B當日並未帶足夠的錢來和解,但又表達他誠懇想要和解的意思,我該怎樣才能保護自己不會被騙和解,但最後卻拿不到甚麼錢的狀態(我能接受最糟的狀態是不和解,但我不希望被騙和解後又甚麼都拿不到à糟糕透頂的狀況)
謝謝您的協助與閱讀 下周三要開庭 希望能夠有熱心的律師協助幫我看一下該如何是好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