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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非公司能證明因為沒交接導致公司之損害為何 否則你應該是沒有責任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您好,只要是你的財產都會被扣押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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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問
買家於網拍上購物,賣家賣場表示請勿惡意直接下標,他會另開賣場供買家購買,因買家不太熟悉拍賣操不小心直接下標購買而金額是賣家設定的10000元,買家馬上有電話向賣家詢問了解並道歉,因買家結標了所以賣家必須另開賣場且要求買家支付廣告費用250元,買家當下有留言2次給賣家表示很抱歉,並有表示2天候會去賣家的店面取貨,但買家想想要支付廣告費250元所以不願購買,於是網拍上留言給賣家表示抱歉、無法完成交易,於是賣家表示要買家支付250元廣告費及拍賣手續費10000元X3%的300元費用,若不支付將進行法律途徑,並保留訂單紀錄要求賠償。
請問賣家真的可循求法律途徑提出告訴嗎?
買家真的需要賠償嗎?
謝謝~

1.如果已經下標 是可能會有契約已經成立生效的問題 買家自然就有付款義務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您好,關您的問題,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您僅需支付買賣價金,廣告費部分不用,您可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表示您願支付買賣價金,但不願支付廣告費,若對方堅持您需支付廣告費,否則不願出貨,對方即有延遲交貨之疑義,有違反買賣契約之情形,您得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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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問題想要麻煩律師們了
情形簡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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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筆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是游XX(名字忘了),早年因故將土地設定地上權給陳振X(簡易庭通知上,原告理由內表明為該地上權設定時點為民國38年),嗣後游某過世,土地繼承人為其4子(其中游啟X欠兆豐商銀債務),而陳振X亦已過世,經其女至其孫皆未辦理繼承登記(現況為如圖列之被告之陳振X其女之子女共9人為陳振春之再轉繼承人,亦即該9人皆再轉繼承其地上權)。
現因政府徵收可得之徵收補償費因地上權人與所有權人間無法達成合意(地上權人未全數簽字同意所有權人4人領取該補償費)以致無法領取該補償費(現補償費已入國庫專戶保管)。
其中游啟X因積欠兆豐商銀債務而,而銀行代位向陳家9人提起「請求確認土地增收補償費請求權不存在」之訴,並同時於訴之聲明表示訴訟費用將由被告負擔。
想請問
1、被告該如何對訴之聲明中之訴訟費用表達不願負擔?
2、因債務人游啟X(土地所有權人之一)外之其餘四分之三土地應非銀行所得強執之範圍,且該比土地之部分仍有被告之一之建物座落於上並居住,被告仍欲領取該剩餘四分之三之土地之部分徵收補償費(簡單說就是剩下部分被告並不打算放棄其地上權),又該如何救濟?
3、面對這案件是否應該與兆豐銀行私下聯絡想辦法和解?


您好
我在3/31時 跟主管提出離職,清楚表明做到4/30,請公司在這一個月內找人來交接。
隔天4/1號 午休過後 總經理無預警地請行政告知我,把私人東西收一收現在馬上離開公司(連同我的助理一起被通知),同一時間 因須繳回隨身的筆電,在短時間內無法將私人資料檔案一一取出,於是便格式化筆電,並重新還原到原廠設定後繳回。
4/2號 我有打電話詢問我的主管是否需要進公司上班 或者是辦理任何離職
我的主管請我待在家就好,離職的程序他們會幫我處理好,於是我便沒再進公司,同時間開始尋找新的工作
4/5號 公司扣除我 三月份的 業績獎金,理由是因為有客戶退貨 所以退貨要扣回獎金,但在離職前的一年以來,公司遇到客戶退貨,便無扣獎金的規則,在我離開後 才說 本來就應該要追究獎金。
5/5 今日查詢四月份的薪資 ,公司告知只算到4/2號(我的助理薪資則計算到15號) 詢問主管,主管表示因為我刪除公司的電腦資料,所以總經理決定扣我的薪水以示懲罰,如果不接受就法院見。
請位在整件事情的過程中 我有甚麼地方是可以增取的? 如果我願負刪除電腦資料的刑責,代價又會是為何? 我是否應該要因為刪除資料而默默的接受公司做法? 如果我應該增取 是否有甚麼機關可以反映 及協助?
恭候回復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公司扣薪之行為,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公司之行為,若公司不願與您協調處理,可提出民事訴訟請求之;另關於刪除資料之部分,您有可能涉及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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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所述情況而論,其損害債權罪之刑罰權已因超逾追訴權時效五年期間而歸於消滅,故存證信函可以試著寄看看,但對方若去找律師應該很快就可以看出這沒有什麼威脅性,從而對方未必即會出面理會。
94年修正前的刑法第80條(於95.7.1新法施行前有效)
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
二、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
三、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
四、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年。
五、拘役或罰金者,一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刑法第356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問題1:我在某處租了一棟房子,合約上寫明包水跟網路,但是入住之後網路時常出現問題,斷線或者失連;前幾次反應他們也只是立即重新設定而已;但是最近這種狀況越來越多,也一直反應但是都沒有得到改善,這樣算是詐騙嗎?
而且同一層中還有其他許多住戶,但是好像只有我們這間有此問題,請問這樣可以要求她們解約或者其他解決方法嗎?
問題2:就是消耗品<燈炮之類的>,雖然合約上寫明要租屋者自己消耗,但是針對這點在租賃前已經有詢問過,房東說基本上都是找她們替換。我們也叫房東在合約上消除要租屋者自己消耗這條,但是房東說基本上都是她們在更換也就不了了之, 但是之後要更換時 他們卻要求我們自己付錢更換 這樣他們有法律問題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就網路部分,您可請求房東維修好,提供符合契約使用目的之網路,再關於燈泡部分,因契約寫明為房客更換,依契約規定,必須由您付費之。即使之前房東有口頭說沒關係,但因契約仍為如此規定,除非您有房東之相關錄音證據等,可茲證明。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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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十月底 外婆去世 因為外婆一直由大舅照顧
存摺等也都被大舅保管著 我覺得不會留下財產 因此也沒去辦理拋棄繼承 前天 大舅才通知我(我媽已過世 我是獨生女)
說外婆還有一塊已經賣掉 但是還沒有過戶的土地要繼承
(那塊地是農地 買方已經先付了錢 用我外婆的名義在上面蓋農舍
但是農舍蓋了很久都沒蓋好 所以買賣契約拖到現在已經三年了仍未過戶) 現在的問題在於 我大舅二舅 是知道土地還沒過戶
我跟我三舅 完全不知道土地還沒過戶這件事 另外一個嚴重的問題是三舅現在是失聯的狀態
大舅二舅在喪禮時就已經用各種方法去找人了 但是仍找不到三舅
Q1.我前天才知道有這塊棘手的土地我還可以拋棄繼承嗎???
拋棄繼承的"知悉時" 是指外婆死亡開始算 還是前天開始算?
要如何證明?(請我大舅寄一份通知我繼承的存證信函之類的有用嗎???) Q2.在我沒有辦法拋棄繼承的狀態下
(大舅+二舅+三舅+我)同時有著要將土地過戶給買家的義務
但是三舅找不到人的狀態下 得不到他的同意和印鑑證明
該如何過戶給買家??? 土地法34-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以使用這條法條 不經過三舅同意就把土地過戶給買家 來完成買賣契約嗎?還是有更好的解決方法 也請告訴我 謝謝~~


您好,從知悉死亡時三個月內都可以拋棄繼承。如果無法過戶,可以用土地法三四條之一,或者請對方用訴訟的方式取得。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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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是在兩個月前跟我前男友分手
分得很尷尬 因為我有東西在他那並沒有拿回來
有一次相約沒辦法到所以當天才拒絕他 第二次則是LINE上溝通有障礙沒有約到
接下來他就百般刁難 不願意將東西還給我 他只願意我在星期天晚上到他家附近拿 東西是我的他應當要還給我才對 我有告訴他她也還有衣服在我這他應該要來找我 他不願意 還設定我電話黑名單 找不到人 我現在只好找他家人 請他們幫我處理
他的條件是要我把我跟他的照片給他 但我沒必要傳給他啊 相機是我照的檔案是我的 他要那些東西我憑什麼給他 ....
我有幾樣東西在他那 比較貴重的是NIKE的新包包 2000左右 跟在日本代購網買的ˊ拍立得相機 還有一些小生活用品 這些東西都沒有證據可以算證明是我的 包包發票也沒了 相機我只有拍他的相片.... 購買的網站好像也沒什麼ˊ證明 因為世代購網路拍賣賣掉之後就撤掉了....要應該是要得到拉
我想請問我該如何是好 我是要去報案嗎 還是要寫存證信函 我有跟他要的東西他都依直拖一定要我給他照片....
請幫幫我謝謝 我快發瘋了

想請問律師:
我公公在生前把祖厝登記為大伯的名字,而在公公過世之後,婆婆不希望兄弟從此分家,所以與大伯協議,希望能簽屬一份”房屋永久無償使用切結書”,以保障各位手足之間的基本權益.. 這份契約在民國93年簽署的,但是沒有做公證程序,現在婆婆也過世了,大伯卻反悔了說要變賣祖厝,還要把沒結婚的小姑趕出家門.. 半年多來,大伯趁小姑不在家時,未經同意就擅自開門亂搬東西,整間房子除了釘牢的床鋪拆不走之外,其餘能搬的都搬光了,而且還闖入小姑房間把婆婆留給他的家具也搬走,衣櫥內有小姑的金錢和婆婆的遺物黃金飾品.. 甚至最後斷水斷電,就是要硬逼小姑離開..後來有報警,但警察說房子是大伯的名字,所以無法制止,但是大伯早在20年前,就因老婆與媽媽間的婆媳不和搬出去了..而大伯認為房子是自己的名字,搬走東西並不會怎樣,還嗆鄰居少管閒事,這已經是公開的事實,人證物證皆有..
後來,已先申請到暫時保護令,設定範圍為100公尺.但因大伯仍想賣房子,這些天找了房仲在未經小姑同意下,在設定範圍內約了房仲交付鑰匙,而房仲則擅自進入小姑住所進行拍攝等相關動作,已騷擾到了小姑正常生活,請問這樣可以提告"違反保護令嗎? " 對於房仲可以提告私闖民宅嗎? 我先生已有錄影檔,證據是充足的..
唉.. 我看我小姑已經被鬧到精神崩潰了.. 怎麼辦?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進入小姑房間,可提告侵入住居;針對搬走衣櫃、金飾等,可提告竊盜;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告之,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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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臉書版面(有設定權限)發了一篇文章 "請尊重別人的受教權"
後來有學弟跑來留言 內如大約是 我沒去上課 憑什麼談受教權
接著有學弟在他們自己的臉書板上(並且設定公開) 打了兩篇文章使我感到不舒服
第一篇內容是說我不上課 憑甚麼跟 人談論受教權 說我不惜蹂躪自己的受教權 然後說我男朋友是小偷 偷他們班手機和錢 ((此文章有135人以上觀看 2人分享 且設定公開 沒有權限限制 下方留言有30位以上 並且都表示知道她說的人是誰 而且有人貼圖與留言 圖片和內容為 破盤子 而且分享的人 直接說只我媽媽是腦包))
第二篇內容則是圖為一張破盤子 然後標語打說 我大五學姐的自拍好看嗎 (此文章也設為公開 且下面有人留言 打獸交權 破盤子)
請問我可以遵循什麼法律途徑嗎



的臉書版面(有設定權限)發了一篇文章 "請尊重別人的受教權"
後來有學弟跑來留言 內如大約是 我沒去上課 憑什麼談受教權
接著有學弟在他們自己的臉書板上(並且設定公開) 打了兩篇文章使我感到不舒服
第一篇內容是說我不上課 憑甚麼跟 人談論受教權 說我不惜蹂躪自己的受教權 然後說我男朋友是小偷 偷他們班手機和錢 ((此文章有135人以上觀看 2人分享 且設定公開 沒有權限限制 下方留言有30位以上 並且都表示知道她說的人是誰 而且有人貼圖與留言 圖片和內容為 破盤子))
第二篇內容則是圖為一張破盤子 然後標語打說 我大五學姐的自拍好看嗎 (此文章也設為公開 且下面有人留言 打獸交權 破盤子)
請問我可以遵循什麼法律途徑嗎


您好:
我們買了一筆土地,過了一年左右突然收到地政的通知說當時(當初前地主辦理塗銷時地政人員勿將另一人一併刪除)的塗銷內容錯誤予以更正,問題來了,當時購買土地前都已調過相關資料,確定土地無人設定才決定購買,而此時卻收到因地政的錯誤而使我們土地無故多被一人設定(因以貸款購買,故已有讓農會設定,被更正後農會由第一變成第二),實感憤怒,故提起國家賠償,但法官表示找無相同前例故希望以無實質損害做結案,這時真的很慌完全不知該如何處理,在網路上找到有位蔡律師所寫的"地政機關土地登記錯誤,人民如何自救?"一文,內容提及若登記錯誤或遺漏、登記虛偽的處置方式【
塗銷登記: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第三人取得該土地權利之新登記前,登記機關得於報經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塗銷之:
一、登記證明文件經該主管機關認定係屬偽造。
二、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之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144條)】
故我們(現在的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可提出後來更正的設定無效???因為地政是在我們登記後的一年左右發現錯誤(那個設定人發現被塗銷後請人到地政處理)自行更正完後才通知我們,雖然收到地政通知時原要以此方式來做,但對方威脅要是這麼做將對我們提出假扣押,對方兒子又是律師...真的很無奈!但現在已經不知道該怎麼做了,才想問此方式是否可行?煩請回覆,萬分感謝!

小弟於去年十月本來看好一間房子,當時未透過仲介去尋找到房屋設定人(他們是合夥買房子,一人登記屋主,一人設定),卻因價格談不隴所以便做罷.
在過年完後.經由一個朋友(傳統的牽狗仔,非仲介)介紹又帶我去看那間房子,此次是由名義屋主委託仲介(名義屋主與仲介簽有一個星期專任約),這次在我貸款確定後,卻因設定人不肯交出塗銷文件而作罷.
設定人主張因為我早已跟他簽過約,所以他是我的客人,屋主與仲介簽的專任約無效(仲介也同意無效,並銷毀該專任約).但設定人同意以我跟屋主簽訂合約價履行.
由於我早已付仲介費十萬給仲介,所以我就打給仲介請他退還,仲介表示他沒收,錢在我朋友那,我朋友我是開票他去領的.現在我朋友死賴著不還,請問我可以如何告他?要求他返還那十萬元
ps:我朋友當初有簽發一收據表示收到我二十萬斡旋金,之後十萬直接轉仲介費,我都沒有跟仲介還有我朋友簽任何文件.

租房子之前,房東便口頭承諾說"隔音很好",也詢問了網路的問題,他說70M很快。入住之後卻發現隔音很差,連隔壁洗澡水聲音都聽得到,也被鄰居以敲打牆壁、之後來敲門抗議過說我很吵。
以下是第一次的簡訊內容→
我傳給他:網路壞了,常有人抓東西你沒限速,而且當初你說隔音很好
(因為有人抓東西流量過大,使我連不上網路)
他回傳:網路有70M我會提醒大家克制,夜深人靜時容易感受有聲音的
之後網路一再出問題,我便傳簡訊問他我自己去牽一條來用可以嗎
他回傳說其他人都沒有這個問題,開工後他再請人查看。
到了快繳房租的時候開始起爭執,3/4他傳來訊息說房租共多少錢要自轉或是收現,我回:收現。請問不是10號收嗎,另外網路問題一直沒改善,我要自己牽了。
他回:好十號下午四點收,我詢問過有線沒問題,其他房也還好
我回:如果轉帳請問戶頭是?沒關係其他房沒有問題只有我有問題所以我自己花錢裝,不為難您
但他卻到3/10繳房租當天才回訊息給我說繳費的帳號,
3/11傳訊息說如果我沒空轉下午他來收,並詢問為何都不接電話
3/12再傳訊息來說鬧鐘聲音吵到隔壁了
我回傳:真的嗎?不好意思唷因為簽約前您說隔音很好
他回:隔音好並不代表毫無聲音,房租轉了?
請問今天幾點回?我晚上九點去收房租或是下午,請回答
我回:我可以錄音和錄影存證,如果你需要的話,我可以錄給你看網路和我房間音樂以及鬧鐘的聲音,讓您感受看看是隔音差還是我太吵。另外,我一錠沒有超過住家噪音的標準。我房租早就都準備好了,只是您都不處理我不知道我為什麼要繳。難道只有房租記得要收嗎。我絕對不是難搞的人,我之前租在學校附近兩三年從來沒有被抗議過,也沒有網路的問題。而且鬧鐘我也不是設定半夜,已經是早上八點之後了。
之後他打電話來我不接。其實因為我有憂鬱症或躁鬱症(還在試藥中),不太能以電話溝通,我沒有跟房東說過這點,但是重要簡訊我都會馬上回。
電話未接之後我又傳簡訊:或者您要跟我同住一天感受看看,連隔壁洗澡水聲我都聽得道,所以我也要抗議嗎?昨天十一點之後不知道左邊還右邊有明顯的聊天聲,常常有這種事情我也沒抗議過,您覺得我的要求很過分嗎?
傳完後他又打電話來,我以簡訊回覆"上班中",原因如上面所說,我不太能講電話。
他便簡訊回覆我:下班請接電話約見面說,本地若不合妳意請另尋他處不勉強謝謝
我回:謝謝~我懂妳意思了~那我再請問您,當初不是有說隔音很好嗎?回答我這個就好了,您說是的話那就真的是我的問題沒錯了~
他回:謝謝指教,真的沒法做到一百分滿意對不起囉。
我回:所以雙方都同意解約是嗎?(3/12 18:10)
因為當中我們都用簡訊不間斷聯絡,我那句話的意思是詢問他想要跟我解約是嗎,但他突然不回覆,我就當作他不是這個意思了。
3/13,22:27他突然傳簡訊→你好,本周六下午四點到租屋處檢測網路商談謝謝
這裡是我沒看清楚他有寫"商談",便沒回覆他,我以為只是請工人來檢查網路,後來才知道是要進到租屋處檢查(中間有通過一次電話)。於是3/14晚上九點43分我傳訊息給他:我以為你想同意解約,網路問題在於你沒限速,你在某個時段量出來的結果不代表全部的時段的結果。另外鄰居抗議我的問題,其實他應該刻意你才對,八點九點已經不是半夜了,況且手機能多大聲。老實說我也常常聽到鄰居的聲音,那已經影響我的精神狀態,我因而看了多次醫生甚至住院,讓我無法工作,這都因為當初您說隔音很好,但我卻常常連隔壁的洗澡水聲都聽的到。如果您真的要如此,我可能要走民事訴訟了。
十點35分他回傳:請於明天下午四點半解約點交屋況。
我回:當初我於10號前便又詢問繳款帳號,是您於繳費當天才回覆我並且指控,所以這個月房租才會到現在都還沒繳因為我們起了糾紛。我一再詢問您是否解約,您也迴避我不給我任何回覆。如今才突然單方面說星期六解約,這樣變成是您趕我走,您違約了。我也不是故意找您麻煩,您可以讓我住到下個月10號讓我找房子並且退我一個月押金(當初押金收兩個月),如果您不同意,堅持如此,那我只好告您違約和精神賠償,您要給我兩個月押金並且給我一段時間住直到我找到房子。
他回:小姐我給了你方便,你一再當隨便,請看合約第三條第一款,挑三揀四就想解約,我只不過順你之意。
合約第三條第一款是說房租應於10號前繳納,不管任何原因。
我便回傳崔媽媽基金會"定期租賃契約,房東可否提前終止租約?"的網址給他看。(00:20)
他回:是你一再要求我談解約又拒付本期房租,又拒接電話面談(00:40)
我沒回他,他又自己傳簡訊來:我想你的所有反應是擔心提前解約押金被扣是嗎?不會的,只要沒有毀損我們會還你的。夜深了,早點休息晚安
(01:16)
早上我起床看到簡訊便回→提醒您:六日不在家,後續事情晚點談。(06:58)
因為當天早就約好北上兩天找男友,怕他白跑一趟就傳了這樣的訊息,
想不到他回→早安:現在回覆這是你想拖延的目的,何時?
我回:想請問您意有所指的,我想拖延甚麼?為什麼?
他不回。
我又傳˙:不好意思請問您,到底是我一再不接電話不溝通,還是您每次關鍵時刻簡訊都不回?從以前到現在我有甚麼樣的問題都是與您用簡訊溝通並且已成雙方習慣,為何要對我做不實的指控?
他也不回。
其實因為他很多猜測的不好聽的言語已經弄得我很不舒服,雖然是我自己本身就有精神疾病,本來與男友的兩天計畫因為他的簡訊變成我去一天就回來,因為心情實在糟到受不了。我覺得很生氣,我為什麼要白白因為他這種沒辦法提告的用語可是實實在在傷害到我,還有鄰居來敲門抗議,雖然無關房東的事,但是那次也讓我非常害怕而發病,這當中我兩次大量吞藥並且嘗試自殺,以前都沒有過。不能完全怪在房東身上,可是我想要他負他應負的責任,本來不想提告,簡訊中我也有提出解決方法,但是他又先言語攻擊(對我來說是),後來才改口。
房租我有請朋友與房東會面拿給他,因為我已經沒辦法見他。好幾天我都自己在家裡一直昏睡,是朋友每天打電話給我叫我下樓開門他拿食物給我。
我不是想拿很多精神賠償錢,就是生氣。請問這樣的問題可以提告嗎?網路的部分我已經有證據和數據紀錄了。


您好
本人於101年使用台哥大門號,並在其特約門市購買空機,機故該門市以信用卡障為由,轉向遠轉門市做代刷動作。
使用台哥大門號期間申請台哥大APP軟體"手機保鑣",用以保護手機遺失時
不為他人使用,在103年3/1號至台哥大門市辦理停用門號,在過程中門市
人員不斷說明續約的優惠,並未說明在停用門號後,該手機會被"手機保鑣"
鎖住,停用門號後無法上台哥大官網解除設定,二次至門市強烈抗議,並送修維修中心二次均以非在台哥大購買拒絕維修,本人表明可以付費確依然被拒絕。
本人強烈抗議台哥大,在門號終止後,其APP軟體服務沒有中止
造成本人個人財產無法使用,多次聯絡客服被拒修退回
請問一下我可以寄存證信函給台哥大嗎?
並拒繳最後一期費用表達抗議
來捍衛個人權益



沈律師您好:我已在這發問過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534026&tid=2&ccode=PostDate%20desc>
但我現在想知道:
1.請問會全扣的話有先後順序嗎?
2.原來就有設定保費的話~錢放進去會先扣保費還是會先扣給強制扣款的?
3.薪水進去就全扣~完全不留生活費?為什麼我在網路上查詢大家都說1/3?
4.寄來的書信上是這樣:
【裁判字號】103,司票,735
【裁判日期】1030219
5.上面有寫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是從收到的10日內算起嗎,超過後就會開始強制扣款?
以上,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確認對方挪用之時間點是在您母親生前或死後,若是生前,則要進一步確認您母親是否同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最近我老公收到民事訴訟,他99年時在外面借了75萬共3張本票(保人是我),後來還了1年多剩421134,但因為沒有工作100年年底開始停繳,停繳之後我101年開始都幫他繳利息8000直至102年12月,換我沒工作他有工作,但也負擔不起每個月應繳的金額所以就沒繳,然後他在2/24號收到民事訴訟裁定書,我看裡面的總金額是75萬共3張本票,我想問的是:
1.強制執行的話是扣到75萬還完還是421134還完?
2.只扣名下戶頭裡薪資部分還是自己另外存進去的也會扣?
3.有固定時間扣款嗎?還是只要有錢放進去就會被扣?
4.我先生帳戶不打算放錢,那我帳戶裡的錢會被扣嗎?
5.如果是扣我的帳戶裡的話,是扣1/3還是全扣?
6.有無限制帳戶裡要有多少錢以上才可強制執行?
7.我的帳戶有設定小孩保費自動扣款1320及網路工作每月自動扣款4000,這2個都知道扣款時間,如果再扣款錢1日把錢放進去會被強制執行扣掉嗎?
8.要多久沒有繳才會被強制執行?
以上是我想問的問題,謝謝






1.主要還是在認定你先生對擔保債權額是否有意見 2.另外如果你有其他意見表示也可一併陳述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322067
但這次仍然是為不起訴處分,內容如下:
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發回行偵查終結,認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意旨略以:被告XXX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係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並無特別之窒礙,且可預見將自己使用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予他人,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詐欺而用以處理詐騙之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一時追查無門,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01年6月17日某時,在基隆市仁愛區仁一路279號附近之統一超商前,將其在臺北富邦銀行所申請之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該成員取得上開之物後,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一)101年6月18日19時許,分別冒充拍賣網業者及郵局客服專員致電告訴人,向其謊稱其網購時操作錯誤以致每月將重複付款,需至提款機操作及購買「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以取消設定,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集團成員之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因為匯款新臺幣29123元至被告提供之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告訴人並另依該集團成員之指示,購買價值48000之「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將序號及使用密碼告知該集團成員,而由該集團成員取得遊戲點數。 (二)另一告訴人101年6月18日18時許,匯款14,694元至被告提供之前揭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幫助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幫助人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例如出賣、出租或借用帳戶等情形,或能推論其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反之,如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而交付,如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提供帳戶之人若不能預測交付之帳戶資料將被他人作為騙錢工具,亦非認識收取帳戶者將犯詐欺罪,則其失去帳戶資料時既無幫助意思,即不能成立幫助詐欺罪,合先敘明。
三、訊據被告XXX故坦承前揭帳戶為其所有,然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因想要再找一個兼職工作,於101年5月底在1111人力銀行開放覆歷,於101年6以17日伊接到電話,對方稱有司機職缺詢問伊是否要面試,另而和伊約在基隆市仁一路台北富邦銀行旁的統一超商前見面,伊依約前往後,對方要伊填基本資料,並要伊提供存摺、身分證及駕照影本,並要伊當場去提款機把帳戶的錢領出來,說這樣以後匯薪水進來為較方便對帳等等,伊依對方指示把對全部領出來及影印前揭資料後,因對方一直催,就在超商外的椅子寫資料,提款卡放在椅子旁,寫完後伊收拾東西,發現好像沒收到提款卡,就問對方,對方說有看到伊把提款卡放進包包中,伊趕著上班就沒再確認,和對方說有消息請盡快通知伊就走了,隔兩天伊想看看上班薪水有無匯入要原提款機查時,才發現提款卡不見,當時馬上打去台北富邦銀行掛失並去忠二路派出所報警,才知道已被列為警示帳戶,無法掛失及報案,原偵查中伊擔心會被檢察官說伊賣人頭戶,才會自己又編了一套提款卡被拿走的說調,真實情況是如上述及警詢中所述,至提款卡遺失當日未領的3千多元是因伊提款卡是visa金融卡具刷卡功能,當時已有刷卡消費3千多元,已刷卡消費的部分會被圈存無法提領等語。經查:
(一)兩位告訴人於前揭時、地分將上開款項匯入被告之前揭該帳戶內等事實,此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分行存摺客戶內容查詢表、對帳單細項各1份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紙附卷可參,堪信為真實。
(二)稚被告確曾於101年3月間將其在1111人力銀行網站之兼職覆歷開啟,直至同年9月13日方關閉,此有經營該網站之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月23日全(總)字10214029002號含在卷可稽,被告辯稱系於開放網站尋找兼職工作方拉到電話誤以為有兼職可做,方與對方見面等情,並非無稽。
(三)又被告之前揭帳戶於被詐欺集團使用前,係作為被告另外兼職工作「華清環境清潔公司」之每月薪資匯入帳戶,被告本身亦於登機環境清潔公司任職,每月領有固定薪資,此亦分別有前揭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及勞工保險局102年9月6日保承資字xx號含在卷可參,而被告前揭帳戶之金融卡確具有visa晶片金融卡功能,可直接刷卡使用,惟會將所刷金額直接圈存使之無法提領,待商家請款時才於帳戶內直接扣款等情,亦有卷附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9月9日北富銀基隆字第xxx號可查,且與被告所辯相符,衡情而論,該帳戶既為被告薪資之匯入使用帳戶,且提卡尚具刷卡功能,本身又有正當工作而無資力窘迫之情形,其當無將仍正常使用之銀行帳戶visa提款卡出售或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之必要及可能性。
(四)末以詐騙集團成員持有他人帳戶之原因甚多,被告帳戶雖遭詐騙集團用作詐騙款項之帳戶,惟詐騙邁團取得他人帳戶方式不一,或購自贓物,或購自本人,若僅以被告帳戶遭人利用即遽認被告有出售或出借帳戶供詐騙集團詐財使用之犯行,恐嫌率斷。本件被告楊龍昌雖未善盡保管其提款卡及密碼之責而遭不法之徒竊取利用,然尚不得據此之疏忽,即謂被告對告訴人有幫助詐欺取財之行為。因之,本件之證據資料在證據法則上即可對被告為有利之存疑,而無法依客觀方法完全排除此項合理可疑,故本件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並可確信被告犯罪之真實程度,依罪疑惟輕之刑事訴訟法原則,自難徒以報告意旨及告訴人之指訴即遽認被告等涉有詐欺罪嫌,尚無以該等罪責相繩之餘地。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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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被告的說法反覆,但我除了後來藉由公文才知被告是誰情況之外,其他情形一無所知,對法條也一知半解,也沒能力自己調查證據,只能附上三聯單及atm轉帳單,且檢察官偵察期間也從未傳喚過我,等到這個結果只好再依法聲請再議,可是我不知道該從哪些點切入,被告說法反覆,他連提款卡密碼也交出去,虛擬故事也未可知,總覺得哪奇怪,但這種結果好像他這麼說我就得接受這個說法...
這筆錢對我來說不是小數目,家人也無法釋懷,從101年6月18到現在103年2月,足足快兩年了,當初是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我只想盡力做我能做的看能不能把錢要回來,但若他刑事無罪我怕我民事要不到錢~”~
遊戲點數部分,智冠有鎖住了,剩多少不知,但回覆我說得等調查結束後才能處理。
這樣若我要提民事部分是針對被告就可以嗎?3w元提民事需支付多少費用?得出庭嗎?那遊戲點數部分怎麼辦呢~"~
感謝幫看,一點小建議對我來說都彌足珍貴,很感激QQ~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322067
但這次仍是不起訴,內容如下:
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發回行偵查終結,認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意旨略以:被告XXX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係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並無特別之窒礙,且可預見將自己使用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予他人,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詐欺而用以處理詐騙之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一時追查無門,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01年6月17日某時,在基隆市仁愛區仁一路279號附近之統一超商前,將其在臺北富邦銀行所申請之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該成員取得上開之物後,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一)101年6月18日19時許,分別冒充拍賣網業者及郵局客服專員致電告訴人,向其謊稱其網購時操作錯誤以致每月將重複付款,需至提款機操作及購買「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以取消設定,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集團成員之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因為匯款新臺幣29123元至被告提供之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告訴人並另依該集團成員之指示,購買價值48000之「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將序號及使用密碼告知該集團成員,而由該集團成員取得遊戲點數。 (二)另一告訴人101年6月18日18時許,匯款14,694元至被告提供之前揭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幫助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幫助人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例如出賣、出租或借用帳戶等情形,或能推論其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反之,如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而交付,如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提供帳戶之人若不能預測交付之帳戶資料將被他人作為騙錢工具,亦非認識收取帳戶者將犯詐欺罪,則其失去帳戶資料時既無幫助意思,即不能成立幫助詐欺罪,合先敘明。
三、訊據被告XXX故坦承前揭帳戶為其所有,然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因想要再找一個兼職工作,於101年5月底在1111人力銀行開放覆歷,於101年6以17日伊接到電話,對方稱有司機職缺詢問伊是否要面試,另而和伊約在基隆市仁一路台北富邦銀行旁的統一超商前見面,伊依約前往後,對方要伊填基本資料,並要伊提供存摺、身分證及駕照影本,並要伊當場去提款機把帳戶的錢領出來,說這樣以後匯薪水進來為較方便對帳等等,伊依對方指示把對全部領出來及影印前揭資料後,因對方一直催,就在超商外的椅子寫資料,提款卡放在椅子旁,寫完後伊收拾東西,發現好像沒收到提款卡,就問對方,對方說有看到伊把提款卡放進包包中,伊趕著上班就沒再確認,和對方說有消息請盡快通知伊就走了,隔兩天伊想看看上班薪水有無匯入要原提款機查時,才發現提款卡不見,當時馬上打去台北富邦銀行掛失並去忠二路派出所報警,才知道已被列為警示帳戶,無法掛失及報案,原偵查中伊擔心會被檢察官說伊賣人頭戶,才會自己又編了一套提款卡被拿走的說調,真實情況是如上述及警詢中所述,至提款卡遺失當日未領的3千多元是因伊提款卡是visa金融卡具刷卡功能,當時已有刷卡消費3千多元,已刷卡消費的部分會被圈存無法提領等語。經查:
(一)兩位告訴人於前揭時、地分將上開款項匯入被告之前揭該帳戶內等事實,此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分行存摺客戶內容查詢表、對帳單細項各1份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紙附卷可參,堪信為真實。
(二)稚被告確曾於101年3月間將其在1111人力銀行網站之兼職覆歷開啟,直至同年9月13日方關閉,此有經營該網站之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月23日全(總)字10214029002號含在卷可稽,被告辯稱系於開放網站尋找兼職工作方拉到電話誤以為有兼職可做,方與對方見面等情,並非無稽。
(三)又被告之前揭帳戶於被詐欺集團使用前,係作為被告另外兼職工作「華清環境清潔公司」之每月薪資匯入帳戶,被告本身亦於登機環境清潔公司任職,每月領有固定薪資,此亦分別有前揭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及勞工保險局102年9月6日保承資字xx號含在卷可參,而被告前揭帳戶之金融卡確具有visa晶片金融卡功能,可直接刷卡使用,惟會將所刷金額直接圈存使之無法提領,待商家請款時才於帳戶內直接扣款等情,亦有卷附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9月9日北富銀基隆字第xxx號可查,且與被告所辯相符,衡情而論,該帳戶既為被告薪資之匯入使用帳戶,且提卡尚具刷卡功能,本身又有正當工作而無資力窘迫之情形,其當無將仍正常使用之銀行帳戶visa提款卡出售或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之必要及可能性。
(四)末以詐騙集團成員持有他人帳戶之原因甚多,被告帳戶雖遭詐騙集團用作詐騙款項之帳戶,惟詐騙邁團取得他人帳戶方式不一,或購自贓物,或購自本人,若僅以被告帳戶遭人利用即遽認被告有出售或出借帳戶供詐騙集團詐財使用之犯行,恐嫌率斷。本件被告楊龍昌雖未善盡保管其提款卡及密碼之責而遭不法之徒竊取利用,然尚不得據此之疏忽,即謂被告對告訴人有幫助詐欺取財之行為。因之,本件之證據資料在證據法則上即可對被告為有利之存疑,而無法依客觀方法完全排除此項合理可疑,故本件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並可確信被告犯罪之真實程度,依罪疑惟輕之刑事訴訟法原則,自難徒以報告意旨及告訴人之指訴即遽認被告等涉有詐欺罪嫌,尚無以該等罪責相繩之餘地。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
-----------------------------------------------------------
我覺得被告的說法反覆,但我除了後來藉由公文才知被告是誰情況之外,其他情形一無所知,對法條也一知半解,也沒能力自己調查證據,只能附上三聯單及atm轉帳單,且檢察官偵察期間也從未傳喚過我,等到這個結果只好再依法聲請再議,可是我不知道該從哪些點切入,被告說法反覆,他連提款卡密碼也交出去,虛擬故事也未可知,總覺得哪奇怪,但這種結果好像他這麼說我就得接受這個說法...
這筆錢對我來說不是小數目,家人也無法釋懷,從101年6月18到現在103年2月,足足快兩年了,當初是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我只想盡力做我能做的看能不能把錢要回來,但若他刑事無罪我怕我民事要不到錢~”~
遊戲點數部分,智冠有鎖住了,剩多少不知,但回覆我說得等調查結束後才能處理。
這樣若我要提民事部分是針對被告就可以嗎?3w元提民事需支付多少費用?得出庭嗎?那遊戲點數部分怎麼辦呢~"~
感謝幫看,一點小建議對我來說都彌足珍貴,很感激QQ~

案由:確認債務存在
種類:調解
備註:本件適用於調解程序。起訴狀繕本一件。請於文到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到院,並以繕本逕送聲請人。如無法親自到場得填寫委任狀委任代理人到場。
民事起訴狀
訴之聲明:
確認原告對被告的七筆共同設定最高限額五十萬,於五十萬及民國88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遲延利息之債權存在。
事實及理由:
1.程序部分: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此得提起之。又所謂及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系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司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得以對於被告知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上開要件,及得謂有及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本件原告以對於被告有五ˊ萬元抵押債權為由,聲請拍賣系爭土地,惟原告因借據遺失,無法提出擔保債權存在債權證明文件正本,以證明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
2.實體部分:
1.緣被告七人均為被繼承人xxx之繼承人,原告則為xxx之胞妹,民國86年間Xxx向原告借貸五十萬,為保障原告之權益,xxx並以七筆土地為共同擔保,余86年12月27日設定五十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原告,約定抵押權存續期限及清償日為88年12月21日,雙方並共同至區公所辦理抵押權登記。
2.系爭借款於88年12月21日到期後,原告屢次向xxx催討,xxx皆藉詞推託不予償還分毫,嗣xxx於94年11月22日死亡,由被告等繼承系爭抵押權,原告向被告表明欲拍賣系爭土地取償,並委託律師發函請被告出面協談,惟被告等雖默認有此債務存在卻消極不予處理,致原告之權益嚴重受損,原告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債權存在。
3.原告起訴確認債權存在顯有所據。
阿我想請問一下討債時間這樣算過了嗎?
阿你覺得這對我們被告有利還無利?
而且有抵押權設定契約卻沒借據這樣算是怎樣?(因為我們都不知xxx到底是否有借所以沒借據這樣算我們有利嘛?)
阿前面備註娜說五日內提說答辯狀到院那是要寫怎樣好?怎麼寫?
拜託幫看一下~謝謝


所以我是有牽扯到犯罪囉?!
那我該怎麼辦??
由於上頭寫的一大篇又看不懂,懇請有專業律師幫我做解答拜託~~
那事後要怎麼處理??
起訴書上頭寫說:
被告某某某幾歲、住哪,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
蔡某某,經常利用他人之存款帳戶轉帳或匯款以確保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掩人耳目,因此客觀可以預見一班取得他人金融存款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關聯。詎仍基於放縱有人持其所有之帳戶作為詐騙之犯罪之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2年6月5日,在新竹市工業一路某便利商店內,將其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東分行號xxxx-xxxxxxxxx38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中華郵局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學府郵局第xxxxxxx-xxxxxxx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郵寄給某自稱「程某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表示容任該不詳人士使用,以行不法之事。該「程某某」取得上開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為以下之行為:(1)於102年6月7日17:30許,自稱鄒xx,佯稱係「露天拍賣伊林服飾」之員工,撥打電話給鄒xx,佯稱購物時付款方式遭錯誤設定付款,需至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鄒xx陷於錯誤,於台灣大學大一女舍郵局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存入(下同)2萬9123至合庫帳戶。(2)102年6月7日19:29分許,自稱係「露天拍賣」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鍾xx,佯稱其購物時付款方式遭錯誤設定成分期物款,需至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至鍾xx錯誤,於同日某時許,至新竹東門郵局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存入9,009至合庫帳戶。還有(3)、(4)、(5)是我本人,於102年6月7日21:30,自稱係「露天拍賣」之客服人員,其購物時付款,撥打給我,佯稱其購物時付款方式遭錯誤設定成每月付款,需至自動櫃員機依指使操作,存入2萬5989至郵局帳戶。(6)前面跟我狀況類似,被害人楊XX,存入2萬多塊至郵局帳戶,又依指示購買12張「智冠MY CARD」遊戲卡(價值六萬元),並將帳號、密碼提供給「程某某」。嗣因(1)鄒XX、(2)鍾XX、(3)、(4)、(5)、(6)發覺有異,始知受騙。
二、案經鄒XX、我、楊XX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然後下面又有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很多詳細被告與被害人證據東西和需待證事實,上頭寫很多也看不懂的說。
二、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一般人至銀行申請開立帳戶,其目的不外乎利用金融機構帳戶作存、提款、轉帳等財產之金錢支配處分,故對於帳戶印章及金融機構非給金枝存摺、金融卡,提款密碼等物品、資料,無不妥為保存,以防遺失或被盜用,損及個人財產權益,並遭濫用為財產犯罪之工具。且個人存摺與金融卡、印章、密碼結合,專有性甚高,更非一般自由流通使用之物,縱需交他人使用,亦必基於信賴關係或特殊事由,自不可能隨意交予部熟識之人任意使用。
還有
三、訊據被告蔡xx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在102年6月1日因缺錢而撥打門號097-1xx-9xx號詢問貸辦款事宜,對方表示貸款需有薪轉證明,且可代為製作假薪轉證明,伊才提供身分證、健保卡影本及提款卡正本給對方云云。查閱0978-1xx-9xx號之通聯紀錄,發現該門號與被告持有之門號0983-2xx-3xx號間,在102年5月28日、29日、同年6月5日、6日、7日間,有異常平凡之通話紀錄,此情已顯示與一般申辦貸款有違,被告所辯是否可採,實有可疑;苟認被告提供提款卡及密碼核發紀錄,應立即報警掛失,為何在102年6月11日之後,既無與對方電話聯繫,亦未就合庫、郵局辦理掛失手續,更有與常情有違,被告所辯洵無足採。中間還有詳解....後 本件案事證明確,被告被告犯嫌以勘認定.....
真正被詐騙事實原因:
去年6月份時,那時剛好有在上個月五月底在露天拍賣有買過手機殼,是7-11取貨付款的,那時候去報警,警察有問過先前是否有買過很多西,警方事後問我也不清楚是哪些、哪時候都有線上購物....,那時候在剛剛下課回到家,大約九點半,忽然接到一通電話來電號碼為 " +18660800 "
在開始到被詐騙後電話都是同一支,電話裡頭的女生告知我說 他說我在收件時,超商人員拿錯單子給我簽名,變成我簽到是要訂手機殼12個,之後變成從銀行帳戶扣款,要求將我之前有在拍賣留的金融卡帳號後面的客服電話給他,然後會請郵局或銀行客服人員打電話給我,客服人員事先會跟我確定是要取消什麼,把原因告訴她,然後去附近ATM用金融卡查詢其他餘額,並且告知列印單子下方,訊息上頭是否有出現取消代碼4118,如果沒有,他就再跟妳說,再重複動做好幾遍,查詢下方是否有出數字代碼4118,接著問說可能不是這家帳戶銀行的,你是否有其他家的銀行,然後我又回去翻其他家帳戶銀行,之後又接著一樣前面動作去查詢表單列表訊息下方是否出現代碼4118,之後他就教你把金融卡一樣插進去,進入轉帳,先輸入他們給的人頭帳號對方的郵局及郵局代碼,接著按轉帳金額12元,然後按確定動作,然後列印表單再印出來,下方仍然無出現取消代碼,反倒是出現一批奇奇怪怪的數字,後來他就問你把帳號5位數字給他,他要查詢系統,卻認是否取消動作了沒,之後他教我跟著她說的步驟操作,然後一步一步來,那時候心急又頭腦亂了頭緒,聽他的指示講還依然照做,我又太快動作,錢就轉帳出去了,一去不回,我本人後來發覺到有點不點不對勁,然後向她說,我沒按步驟走,已經把錢轉出去了ㄟ,他說沒關係,不然你請妳的家人有沒有金融卡帳戶,去向他們借,並且再去ATM插入進去,之後我就去向母親借,跟她借金融卡,母親那時候剛好忘了金融卡帳號密碼,就沒能依照他指示繼續做下一步驟(不然我猜他們可能還要更多金錢,比想中更多更多轉過去給她們)。其實在後面我把錢轉出去了,她說沒關係,我會透過系統把錢退還給妳,那我說不能再直接退還給我嗎?她就說要帳戶裡頭有5個數字,才能退還回來給我,不然就是你還有其他金融卡帳戶,才能錢轉回來給我,我說沒有了,就只有一個帳戶,才接著說你去向父母親借金融卡這回事,才有更後面的後續動作持續,幸虧是剛好卡在我母親,忘了自己金融卡密碼是多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已經被起訴,接下來即為法院審理程序,若法院仍認為有罪,即會判刑,所以若您認為無辜,應於將來開庭時據理力爭,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已經被起訴,接下來即為法院審理 ... (恕刪)
律師你好:
不好意思,今日事後晚些有他人經詢問,專業人士指說,是我本人的誤解,所以我本人是沒事的,而且裏頭有詳細提到我是「告訴人」,並不是詐欺幫助犯,因此可能要等法院那是否判定罪給那被告人有罪,以及需傳喚受害人或告訴人過去證實,那由於地方法院所寄來的起訴書是針對被告人是那位蔡某某他被抓到了被起訴了,裡投並沒有寫說我是被告人,然而當初我是受害者之其一,在起訴書裡頭有詳細提到 ,在上頭描訴中有提到「二、案經鄒XX、我、楊XX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三、訊據被告被告蔡某某矢口否認那段.....由於他提出證據不足以採內,因此檢察官可能認為是應該被處分為詐欺幫助罪,請依刑法第30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後續我沒繼續打,或描訴不清,導致自己也看得錯亂,一時認為自己有牽扯到,所以才到此網請求詢問。
只是在於我是當初報警被受騙之人,又有提出如抓到嫌犯要提出告訴,裏頭起訴書有寫到我是「告訴人」,經專業人士詢問後說你受騙金額不多,如要取回那筆金額,就看要不要提出民事訴訟看看再說,只是受騙金額不多,多打那官司是無聊的。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1.應該是起訴幫助詐欺犯行 主要看你是否有幫助詐欺故意 如有故意或是未 ... (恕刪)
律師你好:
不好意思,今日事後晚些有他人經詢問,專業人士指說,是我本人的誤解,所以我本人是沒事的,而且裏頭有詳細提到我是「告訴人」,並不是詐欺幫助犯,因此可能要等法院那是否判定罪給那被告人有罪,以及需傳喚受害人或告訴人過去證實,那由於地方法院所寄來的起訴書是針對被告人是那位蔡某某他被抓到了被起訴了,裡投並沒有寫說我是被告人,然而當初我是受害者之其一,在起訴書裡頭有詳細提到 ,在上頭描訴中有提到「二、案經鄒XX、我、楊XX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三、訊據被告被告蔡某某矢口否認那段.....由於他提出證據不足以採內,因此檢察官可能認為是應該被處分為詐欺幫助罪,請依刑法第30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後續我沒繼續打,或描訴不清,導致自己也看得錯亂,一時認為自己有牽扯到,所以才到此網請求詢問。
只是在於我是當初報警被受騙之人,又有提出如抓到嫌犯要提出告訴,裏頭起訴書有寫到我是「告訴人」,經專業人士詢問後說你受騙金額不多,如要取回那筆金額,就看要不要提出民事訴訟看看再說,只是受騙金額不多,多打那官司是無聊的。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案您已被起訴進入審判程序,您應考慮是承認犯行或否認犯罪,採無罪答辯,並應 ... (恕刪)
律師你好:
不好意思,今日事後晚些有他人經詢問,專業人士指說,是我本人的誤解,所以我本人是沒事的,而且裏頭有詳細提到我是「告訴人」,並不是詐欺幫助犯,因此可能要等法院那是否判定罪給那被告人有罪,以及需傳喚受害人或告訴人過去證實,那由於地方法院所寄來的起訴書是針對被告人是那位蔡某某他被抓到了被起訴了,裡投並沒有寫說我是被告人,然而當初我是受害者之其一,在起訴書裡頭有詳細提到 ,在上頭描訴中有提到「二、案經鄒XX、我、楊XX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三、訊據被告被告蔡某某矢口否認那段.....由於他提出證據不足以採內,因此檢察官可能認為是應該被處分為詐欺幫助罪,請依刑法第30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後續我沒繼續打,或描訴不清,導致自己也看得錯亂,一時認為自己有牽扯到,所以才到此網請求詢問。
只是在於我是當初報警被受騙之人,又有提出如抓到嫌犯要提出告訴,裏頭起訴書有寫到我是「告訴人」,經專業人士詢問後說你受騙金額不多,如要取回那筆金額,就看要不要提出民事訴訟看看再說,只是受騙金額不多,多打那官司是無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