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
因為之前房屋滲漏水,因為前屋主不出面處理,故我寄出存證信函依民法要求減少價金及支付修繕費用,現再前屋主肯出面了,卻只肯支付部分修繕費用,因為也不想為了這件事一直費神,目前我是想要接受前屋主的支付修繕費用,但試想要有書面雙方簽收註明若房屋還是有滲漏水事宜(因為仲介所找的抓漏師父說,應該可以先以窗戶包框方式去改善這有滲漏水的情況),前屋主還是要出面處理。
但是有朋友提醒我,如果我們私下和解,但是如果之後還是有爭議,會不會前屋主說,此次的修繕費就是我同意減少價金?!我以後要自負責任?!我們自己私下雙方一式兩份的合約也不具法律效律?!
另外,如果我在七月發現有漏水事情,九月我同意和解這次修繕方式,即使和解書註明如果日後還是有滲漏水,是否過了半年(民法不是規定半年內不主張即滅失)對方就可以說不關他的事了?!因為民法我看是自己看的,畢竟不是主修法律~我自己的解讀也不知道會不會有誤,因為我有主張權益了,應該不受半年限制吧?
不好意思,在煩請解答,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依契約約定合約到期時雙方權利義務行使之方式,如寄發存證信函限期請求履行契約點交並返還押租金,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出民刑事訴訟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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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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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錄音,可能將構成刑事公然侮辱之犯罪,若對方無錄音,可否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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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日前被一輛左轉汽車撞倒(我騎機車,是直行車輛,手腳有瘀青及擦傷),對方下車幫忙牽起機車後隨即開車離開現場,我打電話報警說明對方肇事逃逸,並至公立醫院開了證明,後來警方有找到肇事者,在警局~對方同意支付我車輛維修費用(未註明金額)及醫療慰問金,於是我同意和解,當下簽了和解書,醫療慰問金對方已於當下支付,但後續機車修繕費用七千多元對方卻有意見,修車廠是對方指定的,我也只是要求修復他們造成的損傷部份而已,現在對方似乎不想付這筆款項,請問若對方不照合解書走,我該怎麼做??又和解書上備註欄有註明"甲乙雙方同意放棄民事、刑事法律追訴權",若對方不依約賠償,我也不能就肇事逃逸這部份再向法院提起訴頌了嗎??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因為我於104/01月交屋,20年屋,交屋前有詢問房屋是否有漏水情事,屋主表示沒有(買賣合約內容亦有說明無漏水情事)。因為我生小孩及裝修(僅裝修客廳跟廚房)緣故,於104年7月25日才搬進去,於7/31晚上就遇到颱風發現有漏水(客房)情事,因為位於高樓(8樓)所以我們打算要換窗戶(因為颱風讓我覺得主臥窗戶要換隔音的,但因客房窗戶有滲漏水也一並更換),亦請仲介去跟前屋主反映漏水知情事,但是,前屋主一開始說他之前沒漏水情事,但是我們說,這明明有修補過的痕跡,屋主說不知情不合理吧,然後仲介就請抓漏師傅來評估,評估出來跟我們之前找做窗戶的來看是一樣的說法:因為房子比較老舊20年了,所以以前的技術導致窗戶跟水泥之間所造成的漏水,但是這以前有修補過的痕跡,也修補的不好~所以目前都評估只能使用做窗戶包框來改善漏水情況而已。但是已經跟前屋主說了這樣的情況,前屋主只說"窗戶部分也覺得,已經使用一段時間、也不願意出面處理",我想法只是,如果沒搬進去沒遇到下雨,我們怎麼知道會有漏水情事?而且我們搬進去是7月的事情,其他住戶也都會知道!這真的跟使用一段時間有關係嗎?另外,如果走調解會她一直不願意出面呢><"
因為我們不可能等到他願意處理才處理窗戶事宜,所以已經有請窗戶的人員來更換了,並報價針對修繕滲漏水須包框處理的費用以及更換窗戶的費用,因為不可能僅包框而窗戶不做更換。並請窗戶的廠商在報價單上註明修繕滲漏水窗戶。
颱風過後我們僅拍照有漏水部分,但是可能沒有很清楚,我不可能在等到下次下大雨再拍照存證.....那如果前屋主說已經沒有漏水事情了怎麼辦
還有,因為當初交屋時,代書沒注意到有天然氣所以沒過戶,之前我們去申請時,欣彰天然氣說,因為之前屋主有欠費,所以被拆表,要我們繳清欠費跟安裝費(因為是被強制拆表,所以要覆錶安裝要跟我們收350的安裝費,不收拆裝費)這個部分應該也是前屋主要負責吧??((前屋主認為沒結清應該是無法轉移給我們,所以,不願意支付。))但是,如果當初在交屋時,代書有針對天然氣做過戶,前屋主就必須先繳清這些費用不是嗎?!
因為仲介說,天然氣這部分是售後服務,屋主沒要求是不會去注意要過戶天然氣,這樣合理嗎?
因為前屋主一直採不想負責態度,看了其他人諮詢部分,針對上述滲漏水事宜僅能做瑕疵擔保而已?無法減少買賣價金嗎?
努力這麼久才終於買了房子,貸款壓力還在...竟然遇到這麼多問題><
不好意思問題有點多,在煩請律師們細心解答,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撰擬存證信函通知賣方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惟建議您,盡量與賣方協調解決,不要輕易提起訴訟,以降低損失為目標,若提起訴訟,法院將要求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漏水瑕疵歸責事由,您除須支出高額之鑑定費用外,尚有律師委任費用及給付法院裁判費,不一定真的核算,可能較自己修繕完成費用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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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最近因為家中裝潢,因為工人施工不慎造成樓下漏水,我們在發現的第一時間就有跟樓下太太說這個我們會修繕到好
不過因為漏水的點沒想到有兩個,而且都須要等水泥層的水分乾掉才能進行修繕,再加上樓下的住戶只允許我們每周四進入幫忙修繕,所以修好兩個漏水點+換新天花板+油漆與所有修繕等工程花了78天,現在已經修繕完畢,
在修繕的過程中我們確定樓下的住戶除了天花板以外沒有其他的損失,牆壁地板以及家具衣物等等,都因為發現的早,沒有造成損害
不過樓下太太最近卻來要求我們要賠償她的損失,說我們都沒有慰問她(但事她常常不在我家樓下,找不到人)也沒有道歉(漏水的時候有道歉,還幫他把整個衣櫃的東西來回搬了幾次,公用電等雜費的收取輪值也跟他交換了)
樓下太太列出的東西有:
包含當初幫她處理漏水時她自己提供的毛巾與臉盆都要換新的,以及要賠償她住宿費用(但她沒有因為漏水去住飯店,她有另外的房子),他原來請的終點女傭的費用也要我們支付,以及精神賠償等等總計約快要十萬元
請問這樣的要求,我如果置之不理的話,將來她走法律途徑的時候,對我來講會不會有甚麼不良的影響?
或者我應該採取什麼樣的行動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糾紛若欲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法院可能要求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造成損害之原因,法院委託之鑑定費用相當高昂,再加上律師委任費用及法院裁判費用,對方不見得真的會提告,若覺得對方要求不合理,可不予理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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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生發生車禍,目前療養中,第一次遇上完全不知道該如何處理這一類的事宜,目前我們比較著急的部分是機車修理,因為肇責人是車頭正撞我先生的機車右邊,把機車的排煙管整個撞到往內凹,跟輪胎貼在一塊了,騎車都一直摩擦生熱,今天看都已經磨到看到內胎(銀色)了,好像有種不修不行的感覺,現在我的問題來了,一開始我們有請對方牽去修理,但他們牽去車行又牽了回來,把責任推給保險公司,問題是他們只保強制險,保險公司已經表示不在理賠範圍內,那我們現在要牽去修理,又不知道標準在哪,今天去問,排氣管要換,有一千多的價錢跟三千多的價錢,我不知道該換哪一種,但事後我想一想 ,是不是可以換一模一樣的呢?如果我們上面的是原廠,就請修車老闆幫我換原廠的,事後我再拿估價單跟對方索賠,還有一些車身鈑金的摩擦,這些又是要如何定義,我也擔心我修好,對方不買單,這樣我也很麻煩,我家是真的沒錢
我現在有個重點,不知道是不是先申請初步分析表,再去申請調解委員會嗎?
調解委員會之前我需要準備甚麼樣的資料呢?
我想了幾次,我方的要求
1.肇事者須將因這起事故損壞的機身右邊部分修好,負擔修繕費用。
2.精神慰問金,鎖骨斷掉疼痛難耐,住院五日都在忍受骨頭交叉刺入的痛感,頭部暈眩耳鳴不適感,疼痛到難以入眠,住院幾天傷者是看著我睡,他自己疼痛到無法入睡,出院後每天也都在承受這些。將心比心一下,今天是您的家屬發生這等事,您不心疼嗎?
還有肇事方事發一開始的幾度揣測我們被撞得傷者罪刑,毫無悔意,沒有道歉,沒有認錯,只有指責我先生酒駕、車速快,當時救護車要來,還遲遲問要不要錢,讓家屬受傷,更讓當事人傷者難過。本身低收入戶,家中三個幼子須扶養,我要照顧先生又要照顧三個孩子,生活支柱倒了,我們一家人的生活陷入困頓,五個人口需要生活,沒有人去賺錢,未來不明實在擔憂。
依照醫師診斷證明書,宜休養多久為例(包含復健期間)
就是到鎖骨好,可以上班為止,不然我們家中的三個孩子要如何生活?
4.我(太太)因為照顧先生期間,無法去幫忙打掃打零工的工作損失,一併向肇事者求償。
5.日後我(當事人傷者)受傷部分,若有後遺症,雙方再商議。
(頭顱骨骨折部分問題可大可小,幾個月後是否有任何狀況沒人敢保證)
目前我知道我可以列出的是這些,但我不知道金額該怎麼輸入
薪資證明的部分
我先生是臨時工,他們沒有在報稅,也沒有公司行號,薪水袋有拿到,除了我先生的名字跟金額外,其他甚麼都沒寫了,這樣的薪資袋,就足夠證明我先生的薪資所得嗎?
還是可以請之前的老闆,(半年內有上工的工廠)幫忙列出薪資證明?
薪資證明是一個甚麼樣的表格? 怎麼樣具有說服力?
因為我也不清楚鎖骨斷掉移位,需要多長時間來復原,
精神賠償,又該填入多少金額?
肇責方會殺價嗎? 我們應該要拉高價錢?

一、低收入戶的話可以考慮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幫忙派個律師幫幫你們。
三、一般來說車禍的假扣押的擔保金是十分之一,但是你說的情況你應該是供不起擔保金。如果法扶願意幫你們的話可以法扶的保證書來代替擔保金。
四、假扣押之後,是否做刑事提告請考慮,如果車禍是你先生的錯,對方也是可以告你先生。如果有要提告刑事的話,告訴期間是六個月。
五、民事如果可以和解或調解是不錯,但如果是和解調解宜拿實質金額。尤其是有人和解之後還告別人刑事的,所以如果對方也有受傷而有要協議的話建議以調解的方式處理,在調解的時候要記得載明不告刑事,調解成立後記得追蹤是否已送法院核定。另外一個方法是調解時請對方寫一個告訴狀及撤回告訴狀,由你幫你遞告訴狀再遞撤回告訴狀;同時你也寫一個告訴狀及撤回告訴狀給他讓他去遞狀。
六、民事時效是二年,如果你已經做了假扣押還有刑事告訴的話可以調解或和解的方式或訴訟的方式處理。
七、目前生活若有困難的話要善用社會資源,不要羞於向社會局求助,這個很重要。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該屋除非有占有權源,否則新地主可以主張拆屋還地,且也無法主張補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瑕疵難以解除契約,解除契約之標準大部分為影響結構安全,至多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惟仍不建議您提起訴訟解決,提起訴訟除須繳納法院裁判費、委任律師費用及法院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之鑑定費用,以上費用加總,均可能甚至超過您所請求之損害賠償,建議與對方協調處理,若對方願意維修降低您的損失,其實實為上策,可加以考量訴訟之費用時間勞力等成本,不見得真的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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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發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維修,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在考慮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須考量提起訴訟所需花費之律師委任費用、法院裁判費用、法院請求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之鑑定費用及因訴訟之時間勞力成本,若損失金額不大,實在不建議貿然提起訴訟,亦可考慮聲請至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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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 您好,
小弟在2014年初於外縣市購買一透天房屋,屋況說明書載明無漏水,但於交屋時發現部分牆壁出現嚴重壁癌,另一房間壁紙浮起,因此當下請代書暫撥部分買屋款 ,待賣方提出解釋。賣方請第三方估價,並提出賠償修繕金。在過去的判例漏水不屬於重大瑕疵,只能接受賠償,並由仲介撰寫一同意書。同意書內容完全站在賣方立場,寫到賣方已針對漏水修繕補償金額,爾後不在負任何瑕疵擔保。
因本身在外地工作,一直未整理修繕,然問題在數月前發生,我常住兩天下,發現廁所排水管有嚴重漏水,向仲介反應完全不理會。我想前屋主必然是抱僥倖的心理,今天如果我翻新廁所了,那問題前屋主就可推得乾淨,而我因不知問題點,如翻新後依然會漏水,就變成是我請來的施工所造成的問題。
想請問的問題如下:
瑕疵擔保的期限是多久 是依第356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嗎?2.簽立的同意書是否有機會依※民法第366條: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3.因賣方故意用壁紙隱藏瑕疵,是否可依此情形,提起詐欺罪。或依廁所一般排水管嚴重漏水,是否構成詐欺罪。
4.仲介方在撰寫同意書時並未針對買賣契約中的瑕疵擔保是依法律條文所明定的內容撰寫,而是一味告知賠償是一次性賠償,問題是有些瑕疵是不易立即發現,是否可追究仲介沒有按買賣契約內容撰寫,是否構成背信罪
煩請各位律師能給予指點
謝謝
小陳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瑕疵若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必須提出證據證明前屋主明知漏水瑕疵,且故意隱瞞漏水瑕疵,方有構成施用詐術之可能,證明難度頗高,不容易構成;若欲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亦必須證明瑕疵於契約成立前即存在,通常法院會要求土木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作鑑定及估價,若未估價,還會要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估價,以上鑑定費用,可能均遠遠超過律師費用,亦須加以考量之,若損害金額不大,建議以協調方式處理,降低損失較為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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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很遺憾您碰到這個問題,希望以下回覆能替您解惑:
根據您的初步描述,房屋目前發現的瑕疵有『壁癌』與『廁所排水管漏水』等。
當初簽同意書時,似乎只針對壁癌,賣方已經提出修繕金額,但當時我方並未發現
廁所排水管瑕疵,既然我方不知情,若賣方有意不告知或者以裝修方式加以掩蓋,
仍有給付瑕疵物之可能,該同意書可否免除該部分瑕疵責任,容有爭執空間,此部分
就得看實際屋況判斷該廁所排水管瑕疵是否屬於不能立刻發現的瑕疵以及同意書內容
而定。
依據法律規定,仲介對於房屋有向買方調查與說明義務,該屋況說明書填寫未漏水,卻
發生壁癌與廁所排水管漏水情況,若能證明房仲有疏失,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買方可以主張房仲連帶負責。
至於刑事部分例如詐欺或背信罪,無法一概而論,真的得看個案證據判斷是否能成立。
若需要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臉書網址: www.facebook.com/kowinlawyer
事務所網址:www.kowinlaw.com
電子郵件:kowinlaw888@gmail.com
電話:02-27068809/0920-917-9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請求限期修復,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仍建議您若能藉由協調解決,應盡量避免訴訟,避免花費過高之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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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們好
想請問有關於我們家承租的房子因在承租之初東西都很老舊(租很久了至少有6年),房東一直以來不願做維護及整修,先前基本上也沒有什麼大問題修繕我們幾乎都是自己處理
但星期天及星期二房間及客廳的冷氣都接連壞掉
昨天再次聯繫 房東表明不願意修 並強調當初僅承租我們房屋 並不含屋內設備
(但租賃契約內容未載明此部分 也沒有提到屋內設備的修繕是要房客負責)
目前的契約為不定期租賃契約(定期契約已於103年11月到期,未再簽立新約)
想請問是否能夠依據民法429條請房東出面處理?(寄存證信函)
另想請問,因我們並不知道房東的居住地,房東的戶籍是放在我們目前承租的地址內
這樣會不會不能影響到存證信函的部份?
以下為存證信函內容
按本人前於民國□年□月□日向 台端承租門牌號碼台北市信義區□□路□□號□樓房屋,詎於本人遷入以來,冷氣、屋內門把及門均已十分老舊。靠近廚房的房間及客廳冷氣分別於8月9日及8 月11日故障,房屋門把部分則因過於老舊無法完全鎖起,造成門鎖及屋內各處房門、門檻皆在蘇迪勒颱風侵襲期間有損壞情形。本人分別於8月9日、8月11日 及8月12日曾以電話與 台端聯絡,惟不見 台端採取修復措施,特再以本函催請 台端於三日內履行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之修繕義務,逾期則本人將自行僱請水電工修復。至於修復費用,本人將逕自本月份租金中扣除,特此通知,希待見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本社區管委會基於社區安全考量 針對中庭花圃(公共區域)中遮擋到攝影機拍攝的樹木進行移除。住戶A提出此樹木為他私人種植 私人所有,對協助管委會進行移除的住戶B提告毀損。
問題:
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0條: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委員會為之,及第36條 管委會職務。請問管委會是否有權利處理公共區域花圃? 管委會進行任何動作之前都需要張貼公告通知住戶嗎?
2. 住戶A.B之前就有糾紛,因此事件發生後 住戶A只針對個人(住戶B)提告。但事實上住戶B只因熱心服務社區,總是自願幫忙整理中庭花圃,此次更是受管委會之託處理此事。 請問針對此提告(個人而非管委會),管委會能做些什麼以向法院表達管委會立場 ?
以上提問 謝謝答覆!




各位律師大大好:
小弟家住台北市的公寓,公寓有5層樓,寓齡大概36~37年,沒有管委會,該公寓也無約定的管理人存在,我家位於此棟公寓的5樓,樓上就是頂樓天台。
今年度8月8日晚間,樓下4樓的住戶跟我們反應他家前陽台及後陽台的天花板漏水,要求我們找水電修繕,小弟告知該住戶如有漏水問題應他們自行先找水電抓漏,若漏水問題與我家有關,我們家會處理,但該住戶表示應是我們家要找水電,不是他們家要找水電,因恰巧適逢颱風天,所以小弟有問該住戶是否平常就會漏水,該住戶言平常不會漏,是下雨偶爾會漏及此次颱風有漏,故小弟還是告知該住戶,請他先找水電抓漏,但該住戶不理,揚言要找里長處理,故小弟想請問,是否真如該住戶所言,是我們家自己要找水電處理?再者、若漏水問題非管線破損,而是房屋外牆或頂樓天台的地板滲水導致該住戶家中漏水,我們家是否需要協助處理?

我家位在五樓公寓,約一個月前售出,三個星期前,客廳一角突然開始漏水,至頂樓查看正好是四樓種南瓜的位置,二十多年來都是四樓在頂樓種植、儲水、曬衣物,整個屋頂堆滿他們的東西,尤其因為他們種植作物,每日澆水造成地板長期浸濕的情況下,造成我們屋內已經有多處漏水。
目前的問題是其他漏水的地方在跟買方簽約時已有告知,但客廳的新漏水處變成未告知,需賠償買方修繕費,一直以來我們對於四樓霸佔頂樓的行為都是爭一眼閉一眼,其他漏水問題都是我們自己承受,但現在這個新漏水處導致我們必須賠償買方,我們嘗試與四樓溝通修繕費,四樓表明他不可能花錢處理,因為認為公寓老舊漏水是正常的,而且不能證明是他的種植造成我家漏水,現在四樓只把盆栽移走就不管了,我們嘗試再去與他溝通,她甚至對我們大呼小叫...
頂樓的空間都是四樓在使用,難道我們真的無法向四樓求償嗎? 有沒有什麼辦法能夠解決?
四樓到處向附近鄰居抱怨說我們向他要修繕費一事,請問他這樣的行為是否有構成違法?
以上問題已困擾一段時間,麻煩律師們解答,感恩!








如題
今年簽了六個月的契約2/1-7/31,我一個人住在三樓的透天厝,因緣際會的一直頻繁遇到奶貓,而這房客也是因為向我領養貓咪而結識,聽到他們在找房子,我也沒有想太多,因為明白養寵物真的不好找租屋,就問了他們有沒有興趣,來的是三個嚨啞的男生,我並不對他們持有什麼偏見,因為天生的殘障對我來說並不把他們當智障,我相信他們是懂道理的,由於溝通上需要使用到較多筆談或打字,所以我們一向使用Line溝通,決定入住後,我也說要清楚,所以我們也有簽定租屋契約,三個男生各為承租和保證人,另外他們也有三隻貓一同遷入,但是主要和我溝通的總是固定一個人,在Line群內,其它人不大回應或聊天。
一開始我們相處和平,但是過一段時間後,常有電爐沒有關、大門沒有鎖的問題,或是貓咪任意放到他們房間以外的公共空間沒有看著,加上家事人員前來打掃時也跟我提過屋內情況不佳,所以我也找機會在群組內提出要求改善,然而,協調上仍舊不盡如人意,所以後來我只好提出契約到7/31時不再續約,請他們儘快找新的住處;結果過沒幾天,其中兩人在房間內起了爭執,把衣櫃上的大鏡子撞破,還受傷叫救護車送醫(電話當然是我打的),我為了不想逼人太急,也沒有馬上請他們離開,而是告訴他們契約照常到7/31,請他們在離開前把所有破壞的地方都修復。
他們在契約到期前遷出,大鏡子和被貓抓壞的房門他們有請人來修復,但是我們一直無法約時間當面清點房間情況,他們本來有說31日前會回來清掃,但是因為工作忙也沒有空,所以就只是找了個晚上來把鑰匙還給我,過了31日後,前幾天我進到房間內看情況,覺得真的很糟,所以拍照用Line傳到群組去,他反問我不是有請家事人員打掃嗎?那麼那應該是家事人員的責任而不是他們的,而且不管是床墊、床組、衣櫃,斗櫃,都有貓咪抓和衣架刮痕,甚至連浴缸的底部都出現了裂痕,我跟他們說,這情況我無法退押金,要等這些破損修復完,扣餘款項才有辦法退,而他們現在一直催我退押金,而我告回覆他們要照契約走,他卻反問我為什麼要照契約,叫我快點還錢。
由於我自己還住在這裡,友人很擔心我的安危;再者,我希望把事情處理清楚,也一直想要好聚好散,但是我不希望因為當初的一念之仁讓自己接下來要負擔沉重的修繕費用,所以想在此向各位詢問,我應該怎麼做,還有要注意哪些事項?




一、徐律師解得不錯。
二、關於外牆磁磚之修繕,未必會被認為簡易修繕,也有可能會被認為是改良行為。不過就算是改良行為,也還是有多數決的適用。多數決就是數人頭了。相關判決可參考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97號。
三、如果是要用多數決處理,建議還是要尊重少數,一般的做法是開個會表決一下,有時候只是一個尊重,也許對方就對答應了。有的人的作法是聲請調解,這個也可以考慮。
四、但還是要看一下這個外牆磁磚的狀況,如果對行人有立即性的危險,我想就不要拖時間了吧…同意的住戶快點簽個書面,超過多數決門檻的話就快點找師傅修…
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徐大律師所言,建議應以書面同意方式為之,以避免日後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hi 請問各位律師
我媽與人合夥做生意,她是出資者,實際上班是我與我弟弟,目前因理念不同要談退股,我們40%,另一方60%。有關於合夥期間的修繕費(電梯,地毯,壁紙,消防設備,共約110萬)退回的認知不同,60%的股東認為這些費用不退還,相對的如果他退股,他也不要求我們不計算這些金額,但我們認為那是你自己不跟我們算,為何我們也要比照辦理? 合夥本來就是照比例的權利與義務。
現況如下,請問我們該怎麼辦?
1) 目前我們沒有合約,之前有提供合約要雙方簽名,但他藉故不簽,已經合夥11個月,因為是媽媽的好朋友,所以我媽相信他。
2) 因為沒有合約所以最後一次談判時有錄影,把所有的情況敘述一遍,他也沒有否認。
3) 支出費用,帳冊,分紅紀錄皆有正本留下。
4) 0937-553345若有律師可以提供協助,請來電告知所有相關費用與細節。




各位好,有個關於頂樓加蓋的問題想請教各位。 內文有點長,請見諒… 我一家住在20多年老公寓的頂樓加蓋,樓下則是住著親戚一家。 因為奶奶希望兄弟彼此能就近照顧,所以我父母剛結婚時就在大伯家樓上頂樓加蓋一間小房子做為新房。 樓下親戚家是親戚自己付頭期款&貸款買下的。 頂樓我家則是以親戚名義貸款一百多萬建造的(因親戚是公務員,利息比剛出社會的爸爸優惠太多),但每個月支付貸款(支付給貸款銀行而不是親戚帳戶)的是我父母,親戚沒有出過一毛錢。 前幾年房價起飛後,親戚就開始陸續有些動作,表示他的雜物太多家裡不夠放,要求我們 把房子「還」給他,期間甚至還沒告知我們就擅自帶工人進入我家陽台施工(刻意挑我們沒人在家時開我家的門,事後還打算隱瞞,直到某天姑姑說漏嘴事情才爆發出來)。 爸爸不滿,和親戚吵了好幾次,親戚卻堅持我家是用他的錢貸款買的,所以是他的房子,而我們一家只是「租房子的房客」,每個月繳的房貸則是「房租」。 但問題是我家都是我父母出錢一磚一瓦蓋起來的,20多年來家裡換過浴室設備和熱水器、 加裝採光罩,親戚知情卻是不聞不問,而因為在我們認知裡也認為房子是我們自己的,所 以也沒有要求親戚出錢。 一直到今天,親戚想吃下這個房子,才突然站出來大喊自己是房東,若這房子真的是他「租」給我們的,為何建造房屋的錢和所有的修繕費用都是由「房客」出錢,而「房東」卻 能坐享其成!? 由於我們家一開始就認為房子是自己的,所以也沒有簽下任何租屋契約,現在突然被親戚告知要求「還回房子」,爸爸的其他兄姐們也紛紛要我們搬出去還親戚一個公道。 (由於以上來龍去脈是我從這些長輩們爭執的過程中整理出來的,所以我知道他們其實都 很清楚事情的真相為何,但為什麼他們仍一口咬定我們一家人只是房客,這點令我百思不 解) 我稍微爬了一下文,大概知道頂加產權問題本來就比較複雜,不是屬於全棟公寓就是屬於 頂樓下一樓的住戶(這點似乎要依當初契約而定?),但我住的公寓鄰居們都是老住戶,對 於頂加產權屬於誰大家心照不宣,彼此客客氣氣,20多年來倒也相安無事。 雖然目前爭執還沒有結果,但因為爸媽已經上了年紀,每天爬樓梯上下沒有電梯的頂樓加 蓋實在太折騰,所以前陣子已買了間30多年的低樓層老房子,最近正打算搬家… 我想請教的是: 1、我頂加的屋子真的是歸親戚所有嗎? 若我拿得出當年父母繳貸款的證據(存摺影本),即使是以親戚的名義貸款,也能主張房子屬於我們的嗎? 2、若不幸法律真的判定親戚是將屋子租給我們,我們是否有任何方法要求他償還當初建造房子和更換屋內設備的所有費用? 3、因為我們頂加並沒有蓋滿頂樓空間(房屋約佔3分之2,但不影響逃生動線),搬家後是否可以打開樓梯通往陽台的鐵門並鎖起房屋不讓大伯進入?(進得了對外陽台但進不了房子內) 住了20幾年的房子突然間沒了,爸媽當初辛苦還完的一百多萬像是丟到水裡,換來的是另 外20年的沉重房貸,但最令我傷心的是親戚的背叛…請各位幫忙…
因為對法律的了解不深,文章用語可能不夠精確,邏輯也有點混亂,還請各位不吝指教。
謝謝各位。

您好:
頂樓加蓋如果具備構造上、使用上獨立性,實際出資興建房屋的原始起造人會原始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只是您未依建築法等規定申請建照、使照,屬違章建築(形式違建或實質違建要看情況),依民法第759,在完成保存登記前不得處分所有權(讓與事實上處分權則是另一個法律問題先不論)。您父親若是原始出資興建之人,在房屋成為不動產的那一刻就會原使取得所有權。 雖然貸款是用親戚名義辦理,若能證明有借名登記關係、原使出資興建之人等事實,不影響所有權的歸屬。 若判定是租賃關係,您可依民法第431條規定,在租賃關係終止時,請求償還有益費用。 頂樓屬於共用部分,您使用頂樓要符合法律、規約規定,您當然可以阻止旁人進入您的屋內,但是您無法阻止管委會、區權人依法行使權利,請求拆屋還地或回復原狀。



您好,
本人於三年多前購置預售屋,如今已到交屋程序,為目前屋況仍有瑕疵(地磚空心、屋梁裂痕),本人希望建商修繕,但建商不允,還惡言相向,叫本人退屋,走法律解決。本人並不想退屋,因此目前已決定循法律途徑,然本人已將出國常住,無法親臨處理,預備將所有房屋事務委託父親全權處理(包含交屋、官司)。請問撰寫委託書後,是否需要再經過公證?而委託書內容又需留意哪些細結呢?
另外,在預售屋興建過程中,建商曾拿我的合約去改,當時雖然是我父親將合約拿到售屋中心,但建商未經父親同意便自行畫掉合約上的”求償條款”。我在日發現,曾多次向建商反應,建商均置之不理。目前合約上所有簽名蓋章處均顯示公司章、本人章及父親章(代理人)三枚,唯被畫掉之求償條款僅蓋公司章及父親章,請問在這種情形下,這條求償條款是否依然有效?
謝謝您的答覆!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要看契約具體狀況才能夠判斷
因為沒有看到契約本身無法確定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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