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 此應分為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來看,以刑事責任而論,對方同時散步個人姓名及照片等,會涉及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刑事責任,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此罪屬告訴乃論之罪,可在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所定六個月內,擬具書狀敘述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提出刑事告訴。
- 關於民事責任,可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慰撫金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規定請求賠償,而為了免除法院裁判費用的負擔,在提出刑事告訴而經檢察官起訴之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我想確定幾件事:
這是在線上遊戲LOL發生的事,A:釣魚者 B:我 C:另一名隊友
首先遊戲內有稍分為線上對線(A和C,但在不同路)和叢林遊走(我)
A在遊戲中被敵方單殺幾次後,就開始用訊號圖示閃我問號,並用一些挑逗字眼,ex:B你在做甚麼?(連續的) (可能只有玩過的才知,遊戲中閃問號燈有2種情況,一種是告知隊友關於敵方英雄不見的情報,另一種是說明這玩家的玩法有問題(貶意居多)A的動作明顯是後者) 再被閃燈和騷擾幾次後,我因不堪其擾回了一句:你是在靠夭幾點,在那邊一直ping燈。A就開始揚言要提告,並且打字表明其實是要利用這種方法迫使我罵人並且提告從中獲利,之後就是狂ping燈,C和其他隊友看不下去後也跟著說了幾句,但A又說要連C一起告,這時我也只打了一句:別理他 低能一個,之後就沒再理過A。而A在接下來的遊戲中就是不斷的ping燈、挑釁和揚言提告。包含我、C和其他2位隊友也因此受不了A的言行舉止而不理她或是直接隱蔽其發言。
請問我只有打那2句話是否會構成所謂的公然侮辱,我們發話的頻道是隊伍頻道,只包含我、A、C和其他2位路人,C和我在打字時並沒有指名(包含遊戲內ID、走的路線代號跟英雄代稱),而且也很難看出我們在指A,加上遊戲對話明顯是A惡意挑釁後我和C才回嘴的(只是我沒有遊戲截圖,而A若真想釣魚應該會有截圖)。
而我是名即將升大二學生,家住彰化,學校在台東,請問這事若真的發生我可以聲請轉檢至台東嗎,還是只能轉到彰化?
我記得妨礙名譽裡有條出於自我防衛者可免責的,請問這適用嗎?我是不覺得這場官司真的打起來他會勝訴(機率應該不高)只是想問問看各位專家們的意見。假使真的判決判他勝訴,但拘役、罰金和得以易科罰金等應該都不會再前科(良民證)留下紀錄吧,雖然是會有案底但應該也不影響吧。
若綜觀上面,請問各位律師先生/女士還會建議我一開始就跟他和解嗎(我知道和解是最好,因為不用走司法程序而浪費一堆時間資源,但這種有心人士肯定會獅子大開口,因此我寧願繳公庫也不願給他任何一毛錢)所謂的和解金的行情一般都會比這條法規裡的罰金還高出不少吧。
因此若他存心對我敲詐,假設上面方法可行的通因該就能換我整他對吧(這種心態雖然不好,但我真的很討厭這種愛找別人麻煩的有心人士)只是不怕一萬只怕萬一,所以可以的話我還是想聽看看各位律師先生/女士的建議。謝謝。


有一天我跟我男友在我門口卿卿我我被隔壁鄰居(他稱他爸是我爸朋友的兒子)拍下我根男友照片,並藉由人情關係逼我就範,還用臉書來警惕我威脅我說他手上有我照片逼我跟他發生關係否則就公開,心底感到恐懼並且害怕尤其是鄰居,萬一被跟蹤被怎麼辦了,於是我跟他說我會報警,請他自重,不料他不怕還歡迎我去告,於是我請警察介入,我以恐嚇罪來告他,他接到警察通知做筆錄後,因為害怕又用臉書私密我,道歉以及求我撤回告訴,他希望我們和解因為他怕坐牢就沒前途的緣故才因此向我道歉,並不是他覺個他言語不當,所以我沒感受到他真心悔改,我不打算私下和解是因為他言語騷擾而且字帶有種不舒服字眼,以及住宅隱私,怕他認為我好說話之後又繼續言語騷擾,所以想請問接下來的步驟我該怎麼走呢?謝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此若未有「公然」之情形,完全不會有本罪成立的可能,故您以私訊罵對方「神經病」並不會有公然侮辱罪的問題。 至於對方的騷擾行為,視其具體內容有可能會涉及到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性騷擾防制法第20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等刑事及行政責任,甚至依個案情形構成民法第18條第2項人格權的侵害而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對方賠償慰撫金。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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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發生禮拜一,因為本人是學生,研究有關著作權的問題,因為作業的需要,必須要跟當事人取得一些資料及圖片,因為判決書有些沒有附圖片
於是早上11點多打了通電話,老實說我當下很緊張,本人跟對方互不認識,對方不接起來還好,對方接起來,發現對方還在睡覺.......,當下有問對方是否方便可以將電話,對方說可以,於是我介紹自己以及問題及目地,然後對方半睡半醒狀態說:當時候阿已經.............................,對方半睡半醒所以後面有點聽不懂她說什麼@@,我就說:您可能現在不是很方便,不然我晚點再撥電話給您好了,我就掛電話了。
那天下午2點有打一通,晚上7點有打一通,對方都沒有接,本人個性比較急,有傳了封簡訊跟對方說早上不好意思,不知道您在睡覺,後來有再打電話但您都沒有接,不知道您哪個時段比較方便我再撥電話給您,還是明天下午我再打給您?但到了作天對方還是沒有回覆
禮拜二約下午4點又打了一通,晚上約7點也打了一通
但是對方都沒接電話,只有第一通有接,所以本人放棄了,所以就不敢再打電話了
本人不是故意一直打電話,因為作業需要,所以本人必須詢問,對方也沒有回覆這樣,我的問題是這樣前後總共打了5通電話,以時段及通數來說,是否會構成強制或騷擾或其他的刑責><""
這問題我從昨天想到現在了><,希望有律師可以幫忙回答><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提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由您單獨監護,並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並可蒐集對方酒後之言行舉止,聲請保護令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之處),我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便由我來進行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按照您所提供已知之資料(由於您的描述比較簡略,可能還必須瞭解更多案件事實內容),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規定:「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而於判定監護權時,另依民法第1055-1條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實務上,法官會委託縣市政府社會局或社工進行訪視調查,對夫妻雙方的基本狀況(上述法條內容為主),提出訪視紀錄。
要言之,改定監護權人事件,法官會考量雙方提出的理由、證據,認定是否有改定子女監護權的必要,同時也會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紀錄及子女之意願(尤其在已滿7以上之未成年人的情形),斟酌一切情形做出判斷。這類書狀,需要您和您孩子實際狀況、以及真正的法律專業介入,才能做出對您最有利的表達。
時間上,可能需要半年到一年;而且,必須經過調解程序。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民法第1106條之1第1項之,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得聲請法院改定監護人,因此若有如您所述「前夫會酗酒有家暴前科,且無工作,小孩子經社工訪查認定不適合與父親同住」之情形,得依該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而法院依法仍要判斷原監護人是否「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顯不適任之情事」。 至於若對方有任何不當行為,可以立即追究其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刑法之責任,以達到嚇阻作用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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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於對方之請求,您可置之不理,僅需蒐集對方騷擾您之證據,準備提出刑事告訴即可,您亦可提起訴訟請求對方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生活支出,支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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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上一篇打完送出的文章內容不見了,我再重打一次...
各位律師您好,小妹平時下班後都會玩一款名為天堂免費伺服器的遊戲,因昨日在遊戲內某玩家公然被侮辱說我是被他用過的女人,但該名玩家我現實生活中並不認識他(有聽說該玩家已是成年人),況且小妹自己有男朋友,根本跟他無所關聯,所有玩家包括我男朋友都有看到該玩家說出妨害我個人名譽的話語,當下我與男友直接第一反應就是直接拍照存證,因為實在太生氣,而且追朔至一年多前該玩家屢屢用APP通信軟體Line騷擾(Line訊息證據因為換手機而無法救回),天天催上線打王打架打活動,又要求看個人照片,並且多名同伺服器的女性玩家也被他騷擾過,不堪其擾,之前就被騷擾許久,屢屢在遊戲內公然侮辱妨害名譽,況且遊戲內也有認識的比較熟的玩家,個人清白瞬間被毀謗,請問如果有拍照存證再加上以往被他騷擾過玩家站出來提告是否可行?又或者我單方面提告也可?倘若提告是要寄存證信函給對方嗎?請各位律師麻煩解答,感激不盡,如果可以當面諮詢還請願意幫忙的律師給與協助,感激不盡!!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用寄存證信函給對方,只要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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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吳律師 的發言內容:
吳律師您好:
1.該玩家是在一般頻道說出這些言詞的,也就是不用加上任何代號就直接發送文字出現在對話欄,在場所有玩家都看得到,當時是在綠洲吃王,面對著我男友角色說:「XX,用我用過的女人」及其他挑釁言語「歡迎你來提告」以及提及個人隱私(如提及我前線上網公與前男友...等等)
2.該玩家在一年多前時是同盟盟友,並不是王族,且當時為顧及遊戲活動,該玩家時常發APP軟體Line頻繁催促打王打架打活動之類的訊息,甚至要求看個人照片,也有其他女玩家受到騷擾;隔沒半年因不高興某女玩家沒出來幫忙打活動鑰匙(底比),竟然在@血盟頻道毀謗該女玩家的虛擬物品是經由其他男玩家贈與或是其他緣由獲得,但該女玩家反駁並沒有這樣的事情;此外,又因活動緣故鬧得不愉快成敵對盟,越來越誇張的事情是接二連三...言語攻擊、毀謗個人清譽、揭玩家個人隱私、嗆玩家現實生活要怎麼樣約地方、甚至攻守城戰或線上打架補刀開廣罵我們是垃圾、廢物等等言語...
3.毀我個人清白的照片有拍了四、五張左右,實在氣不過,小妹還沒嫁人,也跟男友是穩定交往,當我男友的面前毀謗說我被他用過,實在無法接受這樣的羞辱,除了騷擾也就是Line的訊息因之前換手機無法留下當證據以外,其他照片大致上都有留底...已隱忍一年多,這次變本加厲羞辱我,忍無可忍,請吳律師給予協助幫忙,感激不盡...

各位律師,
小弟想請問:
我於今年遭受恐嚇取財,對方(男性)於網路聊天室取得我的私密照片(對方隱匿為女生,使我在不知情下自願給他的),並於之後持續騷擾我女友,並對我恐嚇取財六千五百元,我在交付金錢後,我向警方備案提告,目前已找到他的人。
對方於今天使用FB與我聯繫,聲明欲透過律師與我和解,賠償我兩倍的金額。
目前心中的問題為:
1. 刑事及民事皆為我提告,但是我女友受到的騷擾及不安更為嚴重(期間有恐嚇我交出女友的裸照,但我拒絕,最終以金錢交付)。因此,除了我所受民事賠償外,對方必須對我女友提出賠償,想請問是否該以她的身分提起告訴(性騷擾或是其他),或是一併私下和解即可?
和解金又該如何認定? 因為女友所受創甚嚴重,雖不致產生精神疾病,但情緒低落長達幾個星期,嚴重影響求學作息。我與她也花費十幾小時於警局間奔波,有一次甚至待至凌晨三點半,為了看監視器,想要及時找到對方而不安至此。
2. 因我暑假要出國旅遊,七月中直到九月初才回台灣,對方則是八月要前往國外念研究所,對方連絡我時提到,對方律師說檢察官應該會於七月中旬傳喚我,再來才是對方,若我已出國旅遊,而對方於國外就學,雙方交通費或是其他程序會如何進行? 可否請假 或是否會影響我的旅遊行程 及 對方的研究所就學?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相關證據後,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恐嚇危安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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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電信費目前法院判決實務是認為適用民法第127條第8款所定「2年」短期消滅時效的規定,因此只是過去積欠的電子費只要有2年沒有向您起求,您是可以拒絕給付的。 債權公司(應為資產管理公司)常見的做法是先寄送「支付命令」給您,這時您在收到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提出異議,否則支付命令產生確定效力後就可以直接強制執行。 資產管理公司也有可能直接提起民事訴訟,這時就必須在訴訟上提出答辯書狀主張時效抗辯。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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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去警局做筆錄. 原因是寫檢舉信被告妨害名譽
我寫的是事實,無法舉證卻太衝動(因為患有憂鬱症),寫了對方長期騷擾女性,甚至恐嚇被害人.
現在有點不知如何解救,可以給予幫助嗎?可以說是看到之臉書文章,我只是轉貼去檢舉嗎?反正我沒有寫出被害人是我.問題是我寫了兩次,怕檢察官不相信.
我很久前在BBS寫過他的壞話(立馬刪但google會備份),被他發現了,由於不小心留下信箱和姓名在網路上,所以他可以肉搜出我的真實身分.
問題是他同時告我寫檢舉信和告我寫黑特文,
(我猜他有先告我檢舉信,不過他未受到任何調查,卻順便告我誣告,他單位依照正常程序把信給警局).
這樣可以懷疑對方非法取得我的信箱嗎? 檢舉信箱跟網路上公開信箱依樣,真的很笨
坦白說我不太相信檢舉單位是否真的會保密.


您好
以你們的狀況來說
如果你們是主要撫養者
且對方狀況不穩定
你們可以向法院提出停止親權
改由你們行使的訴訟
成功機會應該不小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請問我6/12與一名在聯誼時認識的男子約第一次見面出遊,結果在車上被他性騷擾,雖然我有一直阻止他但沒用,被他摸了大腿,背後,腰腹,手伸進去我衣服裡要摸,強要舌吻我但我手抵擋住所以只親到人中部分,還被他用手臂架住我的頭要我抱他,但我還是抵擋住不肯,他抓住我的手要我摸他下體,也被我抵擋住,回來被嚇壞了,沒想到第一時間去報案,由於情緒被影響太大,6/14晚上有打生命線去談經過,也記下專員編號,因為專員聽到我情緒起伏太大,建議我去身心科,所以當天也到身心科就診了,但因為都是兩人相處,沒有目擊者跟證據,目前有的證據只有對方事後跟我用LINE說對不起,我有試著套他話,把他當天對我做的事情都寫出來,請他要正式的道歉,對方有道歉,唯一的證據就是這些LINE對話紀錄,請問這樣有辦法告他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將對方與您之對話紀錄截圖蒐證,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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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若明知土地經界,卻故意越界興建違建,破壞你們的持有,可能 ... (恕刪)
若明知土地經界,卻故意越界興建違建,破壞你們的持有,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可以提出刑事告訴。
民事上屬於無權占有,可以請求拆屋還地。 敲毀牆壁要看該牆壁是否屬於建築物之重要部分,若否,僅構成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不會構成第353條之毀損建築物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要在知悉被告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民事上可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違建部分可以向建築主管機關檢舉,會依違建之正常程序處理。感謝徐律師的解答:
我家和鄰居都是獨立建物,因為是縣定歷史建築物的關係,靠近街道建築物的外貌不可變動,內部默許可以因年久失修而改建或鐵皮屋頂,但不可以增建到3樓(民國84年以前的建築物不在此限),我家是少數獨棟到3樓的住家,左右鄰居均為獨棟2樓住家,個人3樓建築物為獨立興建,若對方無越界興建,但使用我家的牆壁支撐興建鐵皮屋頂,在民事上是不是屬於無權占有,可以請求拆除?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若對方有占用您所有建物的外牆上,顯然對於所有權已造成妨害,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之規定,請求除去該妨害,必須要將附著於牆上之物予以拆除。 至於這一段期間無權占用牆壁的部分,也得以依照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要求對方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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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規定:「Ⅰ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Ⅱ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之性騷擾定義相當廣泛,不管是言語或行為導致你主觀上認為受到冒犯都有可能會構成性騷擾。若有性騷擾之情形,可以向雇主反應,雇主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可以請求雇主連帶賠償。若雇主置之不理,可以向主管機關檢舉,會依法課處罰鍰。

您好!
我從去年8月17知曉老公疑似有外遇,是他公司同事告訴我的
因為小三頻繁的自由進出公司找我老公
而我和老公分隔兩地,在娘家照顧當時才不到六個月的baby
老公一直不透露細節和實情,我連對方的姓名、背景一無所知
直到我看見他們在通訊軟體上的親密對話
才確認對方明知我老公已婚,仍然處心積慮倒貼我老公
小三甚至登堂入室直接住我家,睡我的床
但是在bee talk中,都是暱稱,我只知道小三的長相
加上老公也選擇自我保護,堅決不透露小三任何相關資訊
就這樣心裡痛苦煎熬了將近十個月
我心有不甘,一直不放棄查找,直到今年5/23我找到小三的臉書
也經由她臉書的公開資訊,得知她的姓名
我留訊息給她,告訴她,我是某某某的老婆,我要告她通姦罪
一個星期之後,我在手機裡發現老公的另一個臉書帳號的訊息
(因為我使用的是老公的舊手機,直接登入就看到他們的親密對話)
當中的內容有那女生的公司電話,我立即打電話給她
當她接起電話,我只說了我是某某某的老婆,她立即說,我不認識妳,然後掛掉電話
接著她馬上在訊息回覆我,說她要報警,說我違反個資,說我騷擾她,她很害怕
我跟她說明,我是行使配偶權而有她公司電話,上網搜尋直接跳出公司名稱和地址
我沒有要傷害她,我說我會有律師陪同去她公司找她
針對她不認識我這件事當面跟她說明,請她不必擔心
但是她在三天前,向分局備案,要告我恐嚇
所有的被告資訊,都是留我先生的姓名、電話、住址、還有任職單位的電話及住址
她根本沒有我的資料,卻透過先生來告我,警員打電話給先生,轉答請我製做筆錄
請問1.我不想理會她提告恐嚇罪,可以不去做筆錄嗎?
對將來可能會出庭,會造成我任何的權益受到影響嗎?
我完全沒有犯意及確切的恐嚇行為,也謹慎的的使用文字留言給她
我說要告她通姦罪,是正當行使我的權利
只是她自己說她害怕,這樣會成立恐嚇罪嗎
2.先生為了保護我,願意公開他們之間的親密對話,及當我的證人,承認他們確實有
發生通姦行為,我要提告她妨礙家庭附帶民事賠償,是可成立的嗎
先生在事情發生後,已真心向我懺悔認錯,兩人共同為了家庭繼續努力
我是否可以只告小三妨礙家庭,抑或是告他們兩人,然後對先生撤告呢
拜託!
請幫幫我,我是受害者,但是小三太囂張,在證據不足下,我卻被堅持提告恐嚇罪
我該如何自保及反擊,保障我自身權益
謝謝!

您好:
我們學校的學生有時候看到我都會叫我香爐或是北港香爐,之前也會在網路上匿名罵我這兩個名稱,讓我害怕到不敢走出教室,有時候在外面經過也會說哎看是香爐誒,種種舉動讓我不敢走出教室也不喜歡去上學,曾經為此害怕到曠課了好多次。
請問律師這樣有構成公然侮辱或是毀謗罪嗎?或是請問這樣有構成性騷擾或性霸凌?還是這構成民事的精神賠償?
可以我也不知道要怎麼提告,他們我覺得整個學校都在罵我但是我都不認識,有些也是經過就罵無從拉人,有些罵我的甚至已經從學校畢業了,這樣還可以告嗎?
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每天都好怕去上學和別人擦肩而過也不敢看路過的人,我真的好痛苦但是不想給父母說怕他們擔心....
謝謝律師的幫忙


你好: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同法第20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若對方不清楚你的年籍資料會移送警察機關調查,警察機關可能會詢問APP軟體公司,請公司提供你的帳號資料,調查完畢後,再由縣市主管機關開罰。 若無法知悉你的年籍資料,理論上會通知被害人無法調查。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對您提告,但您亦可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目前您無須過度擔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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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於前往地檢署接受詢問前,可考慮事先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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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隔壁鄰居門相連成L型(鄰居是左邊直線,電梯在L的直線延伸方向,即鄰居出門之後左轉就到電梯),我們在我們家門口出來右手邊貼著牆壁放置鞋櫃及一張椅子,椅子下方或鞋櫃外面會放幾雙鞋子,未妨礙他們出入
最近鄰居一直在我們家貼紙條要我們不要把鞋子放在外面,說是會有臭味
昨天又貼一張,說 「大家說好兩戶家門口只能放鞋櫃,勿將鞋子放在外面以免影響到隔壁住戶的氣味,若大家沒有共識,只好報請工務局將大家門口鞋櫃全部清除,這樣雙方就不會有任何爭議。」
但其實以前他們搬來就一直吵,我們本來放了兩個鞋櫃(也沒有妨礙他們出入),已經應他們要求退讓撤掉一個鞋櫃,當初協調的結果無紀錄
請問 我們有什麼作法可以不要讓他再騷擾我們嗎?
又或是我們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嗎?
有查過法律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6條: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
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
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
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但是這好像很籠統不知是否適用或違法?
也有查到一個案例
http://udn.com/news/story/7321/1623169-%E9%9E%8B%E6%AB%83%E9%9D%9E%E3%80%8C%E9%9B%9C%E7%89%A9%E3%80%8D-%E6%94%BE%E6%A8%93%E6%A2%AF%E9%96%93%E8%A3%81%E7%BD%B0%E6%92%A4%E9%8A%B7
拜託解答
謝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目前實務認為撥打騷擾電話仍不至於會有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的問題,除非對方有在電話中表示任何恐嚇的語言而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 然而實務上認為此般行為已對於精神上造成一定的侵害,故會成立民法第184條所定侵權行為賠償責任,並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精神慰撫金。 因此你們私下進行和解的動作在法律上不至於反而構成勒索或是恐嚇,畢竟在法律上來說你們本來就有請求賠償的權利。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該簡訊確實可能會被認已承認有佣金之約定,現在所能抗辯者應是主張已給付,但需就此部分予以舉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應先搞清楚,對方是否對您提出刑事告訴,若是刑事告訴,是否為妨害性自主之犯罪,若為妨害性自主之犯罪,建議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不要自己去警察局亂講,前往警局或地檢署前,均應做好完全之準備,哪些話可以說,那些話不能說,心裡都要有底,不要自己說的話,成為起訴自己之不利證據,於將來法院審判中,就會很難解釋自己之前說過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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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此部分屬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若不欲撤告,案件會經檢察官起訴給法院、再由法院論罪科刑。 另外,同法第9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這部分對方還可以再向您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雙方願意進行和解的話,應一併處理刑事責任撤回告訴及放棄其餘民事請求權,若無法和解,則不論民事和刑事責任則全歸由法院定奪。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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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嘗試與對和解,以利爭取撤告或緩起訴處分,但應先釐清,對方式提出性騷擾還是強制猥褻、趁機猥褻等防性自主之告訴,不太一樣,可以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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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律師您好
不好意思,因本人女朋友在2014年初時,交往一個男朋友,交往到後來才發現對方已婚,但2014年七月時,女友有跟他男方太太見面,女友也坦承錯誤,並且要離開他,當時有錄音存證,後來男方說被太太趕出家門後而他們又有藕斷絲連約三個月,在2015年年初時,女友也知道自己錯了,也表示要離開他,但卻在2015年中開始男方一直騷擾女友,並且用過去不雅性愛照片,威脅恐嚇女友,後來女友害怕,去警局報案,警方以恐嚇罪偵辦,但男方太太的知後,生氣,並用過去2014年七月前的性愛不雅照片,找律師提告,請問這樣是否告的成通姦罪,因當時對方太太有寬恕(當時有錄音),但現在確要用過去照片來提告,以上可否拜託各位大律師解惑,小弟感激不盡,謝謝,感謝(以上都有賴的對話過程)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害家庭之犯罪有二構成要件,一為發生性器接合之性交行為,二為發生性行為時知悉對方為已婚,可嘗試從此二構成要件著手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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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教召的最後一天,由於軍中幹部要召員幫忙擦槍,在這之前連上幹部將機槍上膛然後拆除槍管後忘了送回,便將機槍交給我保養,導致槍一分解,彈簧桿噴出擊中人中血不止,經過幾日的檢查,除人中傷口縫了4針,牙齒些許裂痕且有幾顆凹陷(牙齒部分醫生說經過太多天才檢查無法幫忙證實是因上述事件導致),這幾日中方面不斷來電騷擾並無經過同意下直接在門口堵人,一直說希望私下和解,事情不要鬧大
我想請問:
1.是否可以國賠?
2.由於顏面受創導致每日只能戴口罩才敢出門感到非常自卑,而且影響工作甚鉅,由於本身從事美容美體工作,門面 真的很重要...可否要求精神賠償?
3.由於對方是軍方,問過很多律師都不知道如何處理,所以我應該怎麼樣比較好?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並同時撰擬存證信函請求部隊調解,若部隊置之不理,再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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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謝謝大家能百般抽空來瀏覽或回答我的問題 謝謝
我是一位國中二年級的學生,我國一的時候,學姐是我的女朋友,後來因為吵架而分手了,最近我去Facebook上面跟他聊天,沒想到他卻突然說我之前瞪他男友,我覺得很奇怪 因為那個男生我也不認識、也不知道是誰,那個男生是一位學長,於是學長就來Facebook用私訊嗆我,後面我想說,或許我自己有疏忽,讓他覺得我瞪他,於是我就像學長對那件事道歉,在我追問是大概是什麼時間,地點,我那樣做的時候,學長卻一直提什麼我長相造成他的陰影,然後什麼說什麼犯人永遠不會承認自己做錯事,那時候我明明也已經為我可能有不小心看到他那件事做道歉了,但他還一直提,還提到說什麼,算了,他不想跟屁孩講話,說什麼我長相關係所以別人看到我都是我騷擾別人,然後我就說我朋友跟我玩跟我講話也沒有怎樣,學長就說,我朋友一定眼睛都麻了之類的,對於這件事,我真的感到很差,請問有什麼建議可以給我嗎?
PS:我目前是打算找學校的生活教育組組長幫我解決,但那要到星期一,所以希望有人能給我其他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