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我目前與男友一起租屋,屋體為透天整棟分租,一樓為餐廳營業,其它樓層每層分為4戶共5層高,一開始看房子時,靠近馬路外牆為鐵皮加蓋,從二到四樓為一樓餐廳大型廣告帆布,進到屋內參觀時是沒有嚴重的雜聲,房東也特別保證房客是有特別挑選過的,素質都是很好的,基於環境還算不錯,我們當下就簽約了,租了二樓靠馬路的房間。【接洽者為男性,會計為女性,屬於家族企業】
事件一:但是入住約2個月後,房東把外牆廣告帆布移除,鐵皮大部分也被拆除,只剩支撐結構的鋼條,各樓層地面部分也被挖了大洞,除了我們二樓房間外的地面,因為下面是餐廳,自從拆了之後風聲很大,鐵皮也沒拆完整,故時常聽見鐵皮碰撞鋼條的聲音,因為只隔一牆所以聲音非常清楚,導致時常半夜被吵醒無法入睡。
事件二:當初未入住前有先詢問網速,因為包含在租金內,房東表示網速為60m,由於我們上網時常連網頁也開不了,於是反應給房東,房東表示會請電信公司處理,分配固定網速給各房間,但隔了一個月後,依然時常無法開網頁,詢問房東他請我們詢問會計,會計表示網速除了提升至100m,並也已經分配完成,但是我們至經依然時常無法開啟網頁。【電腦是新的】
事件三:其他房客部分,住我們正樓上的房客時常穿木屐走路,造成我們困擾,我男友有上樓請他小聲點,事後有改善但還是會有許多異聲。隔2間房客出入房間,門都是用甩的,也常半夜唱歌。昨日隔壁新入住一對年輕人,從晚上11點多搬家到凌晨2點多,我們被吵到無法入睡,致電給房東請他處理,房東說會打給隔壁房客,並說如果沒有改善再請我男友自行跟隔壁溝通,過了約莫半小時,雖然隔壁房客沒有再進出房門,卻開始敲打物品,我們覺得很不可思議,所以我男友至隔壁請他們小聲點。
之後我跟男友討論請房東退押金給我們,我們想搬走也不想爭執,畢竟房東很不積極處理問題,一再要我們自己跟房客溝通,但如果遇到比較特殊的人,我是很擔心人身安全,而房東不是應該是負責協調的角色嗎?
今天致電房東,表示以上所有事件,但房東說他們無法改變現狀,房東表式如果要搬走合約條款未滿半年需扣2個月押金,未滿一年需扣一個月押金,我們請他看能不能通融,他們態度很強硬堅持不讓,於是我舉例合約也說不能養寵物,但是隔壁新入住房客有養小狗,房東說因為隔壁房客說小狗不會叫,所以房東讓他們住進來,但還是堅持不退押金。
雖然我知道合約我簽名了,可能按理來說我是無法要求這樣的,但是房東都可以通融房客養寵物,沒有照合約走,這樣我真的不能接受。
請問~我有什麼辦法可以拿回押金呢?

您好!
請問關於鄰居長期製造噪音於103年10月至104年4月今天為止,每天於晚上9點或10點左右開始發出敲東西的聲音至凌晨2點或3點,聲音有連續和間斷的聲音,實在是被吵得夜夜不成眠,有時還會被突然的聲音嚇醒
剛開始聽到聲音的時候有在想是不是小偷之類的,後來很確定是隔壁鄰居發出的聲音,因為隔壁鄰居旁邊那間屋子沒有人居住,所以只有我們這家聽得很清楚,於 104年2月10日有詢問過隔壁鄰居,晚間是否有再敲東西,可是回答是沒有,因為那鄰居是租屋子的所以我們並不清楚它們的姓名,只知道地址
可是後來實在是被長期的噪音吵得受不了了,於是在104年3月14和15號有麻煩警察過來處理,可是警察詢問後的結果,也是說不是他們敲的,然後在警察離開沒多久後,又開始敲,變得白天敲晚上敲,有時候敲得很大聲我們隔壁2間的那間有聽到聲音。
實在是沒辦法才會提起告訴,在這段期間都一直有蒐證(錄音跟錄影),可以證明聲音是他們那邊發出來的,已經被吵到睡眠不足每天只睡3至4小時左右,白天全家人都還要上班,精神壓力變得很大,對聲音變得很敏感,全家人被吵到精神快崩潰了,實在是不想等到精神出問題才來提出告訴
想請問起訴書要如何撰寫較好,還有因為不清楚鄰居的資料可只以地址提出告訴嗎
我是否可以主張排除噪音侵入跟訴訟費用要被告連帶負擔和提出精神賠償(這費用要如何計算)
謝謝幫忙!



律師您好:
本人我在2015年的今天也就是4月16日收到了來自法院的簡易判決內容如下:
上列被告(本人我)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何XX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仟元折算壹日 !
事情的經過就是 , 我於2013年的4月向胡姓房東承租房子 , 然後分租給不認識的人 , 之後與分租人熟捻後將租金轉交由他們代繳 , 並連他們的部分一起 , 但之後卻時常收到來自房東的電話 , 說: 並無收到租金的款項 , 然後我將此事轉達給同分租人告知說必須盡快支付 , 但是否有後續下文我不得而知 , 爾後開始 , 時常房東斷水斷電 , 因不堪其擾 , 使而在未告知情況下搬走 , 而分租人乃有居住之實 , 但我並未告知房東說我已搬離該租屋處 ,而在我搬離沒多久 , 分租人也已搬走 , 在經過一年多後的2015年2月過完年後 , 才知我已被告 , 且因沒收到傳票所以已被通緝 , 理由是我皆未繳納租金 , 但因我無法證明 , 且因與同租人不熟 , 也無個人資料 , 所以無法請他們到場了解為何事情的經過是如此 , 以上 , 目前已開庭完畢結案 ,因承租人是我 , 所以我有義務解決此事也接受 ,而民事部分已和解 , 和解金為12萬元正 , 但因房東說我有毀損房內物品 , 但我都沒看到任何作為物證的照片(純粹抱怨為何要我賠償如此貴) , 經過這一番的廢話 , 其實我想問的是 , 因為我是累犯(傷害罪) , 我想請問我可以申請易科罰金分期嗎? 亦或者是我可以聲請勞動服務呢? 因為我有小孩 ,沒有家人可支援幫忙 , 所以我想聲請勞動服務是否可行? 該如何聲請? 如無法申請我是否可聲請易科罰金分期呢? 我實在沒什麼錢可以在賠給房東之後還有多餘的錢可以繳納罰金 , 且孩子需要我的陪伴 ! 希望法官能給於實質的建議 , 感恩 !

103年11月房客在看屋時表示自己是從事保險,其妻子目前請育嬰假,103年12月會回復上班,讓我們以為其經濟能力是許可,而將方屋出租給他。
豈料,104年2月份應繳交房屋時,房客多次表示要去匯款,卻沒有匯款,而後又表示要跟他朋友借款繳交房租,卻也沒有兌現,事後經該保險公司查證,房客的保險工作僅是兼職,而其妻的育嬰假又改成要等到6月份才會回復上班,在該租屋期間其實房客的經濟能力是不允許租單價較高的租屋,且之後合約上所留的行動電話號碼已成空號。
請問依照上述,是不是可以構成詐欺罪,因其不實資訊而誤導判斷,因而將房屋出租給他,以致財務上的損失?
104年3月份,應繳交3月份房租時,房客又表示將一次支付兩期租金,若沒有支付則接受建議搬遷,但直至3月中旬日左右仍然沒有下文,3月18日左右有發存證信函,要求立即支付房租,但房客不為所動。
3月25日又發一份存證信函,告知應其未依照合約繳交水電瓦斯費及房租,因此解除契約,請房客於文到後7日返還房屋。
3月27日與房客見面協商,房客表示已租到房屋,可以在3月31日返還房屋,但3月31日,房客又表示無法搬遷,又要另尋租屋處,已看好新的租屋處,4月4日可以返還租屋,因房客多次口頭承諾皆無兌現,因此請他於租約中備註搬遷日期並簽字確認。
豈料4月4日又表示無法搬遷,希望我們可以上樓協商,因房屋大門沒有監視器為免意外,以此沒有上樓協商。
因合約有經法院公證過,是否可以請求強制執行搬遷?還是要透過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房屋?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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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夫與姐姐結婚後姐夫自家族分得一幢房產,近年兩人感情失和,姐夫離家居住外面超過一年,近期以金錢為誘因請姐姐擔任保證人後將房子貸款出來花用(姐姐應也有花用),姐姐的婆婆出錢將貸款還清同時取得房屋所有權。
近日姐姐的婆婆跟姐夫及大小姑會同里長及警察上門,給姐姐五萬塊要求姐姐搬離開自己租屋生活,因姐姐婚後就辭去工作已十多年沒有工作經驗,所以姐姐因擔心自己一人無法生活而拒絕搬離。
對方強制將姐姐物品搬下樓後,要求姐姐簽署一份限期搬離同意書。由於拉扯過程姐姐已經受傷,所以姐姐最後同意在文件上簽署。事後姐姐有到醫院驗傷並提出傷害告訴,但最後又撤告了。
我想請問:
1. 姐姐簽署了限期搬離,是否期限到了未搬離對方就可以強制驅離?我是指以那張同意書請警察把人趕出去,並且把屋內姐姐的物品丟掉。或是必須透過法律程序。
2. 姐夫有義務提供姐姐離婚後基本生活所需嗎?例如在姐姐找到工作前?或是其實丈夫沒有義務扶養未工作但未失能的另一半?
3. 姐姐若不離婚,姐夫一樣可以要求姐姐獨立生活嗎?或是在婚姻存續狀態,姐姐可以要求姐夫扶養她或替她租屋。
4. 姐姐的傷害告訴已經撤告,之後還可以重新提告嗎?
5. 對方或我姐姐的行為,有沒有瑕疵的地方?

事情是,我男友在跟他前女友分開時,
前女友因一時無法釋懷,那陣子情緒都不穩
一下說要自殺,一下又說過去了,一下又說祝我男友幸福
一下又翻臉不認人,
到頭來:
女方懇求機車借給他方便他上下班,
女方又開口說沒有錢吃飯,又匯了2000元給他
(這筆錢是我男友說暫時先不用還)
當下男方想說,畢竟有段感情在,短時間幫他度過那時期
又買了5.6件衣服寄給他,(衣服的是給他的生日禮物)
剛開始女方原要把機車歸還,到頭來說詞反覆,又要繼續騎
因這陣子,我跟我男友上班時間不同,機車又只剩一台
所以男方開口請女方把機車歸還,
因我男友跟女方之前有一些債務問題,女方錢也沒有照時間歸還
所以line也不回,傳手機訊息他也不回,
到頭來男友有傳一封簡訊說:
不是說要匯錢給xxx麻?為什麼沒消沒息,有甚麼困難可以提出來
等等之類的話語,
女方還是沒有回應,過兩天後下午我男友又傳了一封簡訊:
第一先把機車歸還, 第二 說如在不回應,等我去找妳就好玩了
晚上那女方回應了,
開始牽拖他住院他拿小孩,沒有人管他之類等等話語
債務方面是說:當初在一起的時候,跟我男友睡一起,難道就不用錢嗎?
又說當初經濟拮据的時候,那女生去借的錢難道就有叫我男友歸還嗎 ?
又說甚麼如果要錢,叫流氓去討,我男友要顧慮到自己的安全,
所以不知該如何只能把那筆欠人的自己吞下來,
到後面跟他講到機車的事,
他只說:叫我男友把機車行的店名跟地址給他
他把機車寄到那,兩三天過去了,還是遲遲沒有回應
我男友今天有再傳一封簡訊說:
麻煩妳,如果機車已經寄了,請告知我一下
如果有甚麼問題還是在忙,請跟我說一下講個時間
甚麼時候方便寄
我男友也想幾個月過去了,
也有在工作了,也應該穩定下來了
一方面男方也需要交通工具上下班
又加上女方情緒時好時壞的情況下,
也會害怕,所以想早點把機車給牽回來,
我男友是想說:
其他的是都可以在溝通看怎麼解決
如在避不回應,就直接到家裡附近的警局告他侵占
請問一下這樣的方式可以嗎?
因:
第一:那女方家人不管他,之前女方家人有報失蹤
到後面警察打電話到他家裡,家人卻說不認識他
之前我男友有打給過給女方媽媽,女方媽媽是有叫她女兒回去找他
但後來沒下文
第二:
想說先寄存證信函給女方,告知女方依期限歸還機車.否則要告他侵占
但是我男友並不知道女方的戶籍地在哪,只知道本名
女方也沒有固定住所,所以不知道該如何!
第三:
對於上面那女生債務的問題,之前我男友還跟女方在一起時,
因要租屋的關西,我男友用他自己得名義跟朋友借了新台幣1萬元
到後來分手後,我男友有跟女方說這筆一萬元,
我們一人新台幣5000元,還給朋友
剛開始女方說:他下個月月初領錢再匯給借錢的那個人
當時間到時,我男友這邊就已經歸還5000元了
女方又說因工作時數未到達所以無法領錢
要在等到下個月月初才可匯,女方說自己會跟借錢的人講好
一樣時間到了,說下班趕不到跨行匯款,
我男友也請他朋友給女方郵局帳號,這樣他就不用趕了
到後面女方也沒有匯,人就消失了,直到我男友傳那兩封簡訊時
他當天晚上才回應,回的是說,他為什麼要還那筆錢
又說她生病他拿小孩等等之類的話語,又說要錢叫流氓去討
我男友因不在場所以並不知道他所說的是真是假
當下我男友也不敢拿女方的生命開玩笑,
所以自認倒楣把那筆錢給吞下來,
像這種事件的話,我男友還有機會請他歸還那筆錢嘛?
以上的問題,可以提供給我最好的解決方式嗎?
最終還是希望,能和平的解決這些事

您好:老公疑似有小三爭吵後硬逼我離婚,有一次被氣到簽字也辦好離婚,事後很後悔加上老公帶小孩搬出去租房子環境差也沒照顧好小孩,剛好當初證人是老公私下找同事簽名我根本不知道,於是我去訴請離婚無效判決確定恢復夫妻關係,可老公不接受判決也不搬回家,過了3.4個月他老是逃避我,於是跟小孩拿鑰匙複製,他在家我拿鑰匙進去他很生氣,第二次我去他人跑掉我很生氣發簡訊告訴他不搬回去我幫他搬,那次拿了幾件衣服跟鞋子,不知道是誰教他叫他報警告我偷竊又告我私闖民宅,提告時警察有告知應該沒辦法成立他堅持要告,竊盜案已不起訴結案後又收到他告我妨礙自由,問他是什麼他說他也不記得有這條,在問他就不高興的說我想知道去問檢察官阿,他為了逼我離婚不回家 連小孩我接回家照顧他也不給家用,我去他租屋處他就以房子是他私人租的報警叫警察請我走,故意找一些事就要告我,現在收到妨礙自由很莫名其妙,只不過去找他幾次我怎樣妨礙自由?連他告這條他都不記得,想請問我想制止他是否可以反告他誣告?他如果訴請離婚這些過程會有影響嗎?謝謝回答


一、訴訟並不能捥回男人的心,這個你要先知道。想要捥回男人的心要靠私下的努力。
二、如果這男人真的已經變心,怎麼捥回都沒有用,寧可離婚再找下一個男人,或是離婚後一個人過,一個人過未必比較差。
三、要愛自己。
四、所以說告誣告這類的事真的是不建議,你老公是希望跟你告來告去,然後法官會認為夫妻已彼此刑事爭訟,無夫妻情份,如果你告回去在離婚官司部分很容易變成夫妻已無情份的證據,故意告刑事惹對方告回來這個招式很常見的。
五、要多花一些時間研究如果用訴訟離婚的相關問題,例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小孩監護權及探視權,扶養費分擔等問題[如果小孩未成年的話]。
六、了解得越多,後悔得越少。很多婦女在離婚的時候說什麼都不要,然後離完婚後後悔。離完再後悔的很多都告不贏[當然協議離婚證人未親自見聞雙方有離婚協議的情況是例外]。所以在離婚之前一定要考慮清楚的呀。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若要現場諮詢的話要先電話預約,因為我很忙,常不在辦公室…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配偶無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似無法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您配偶針對您提告之行為,可能有構成誣告之可能,但您若亦對您配偶提起誣告告訴,是否有助於您維護配偶間之感情,可能須加以考量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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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您好: 在請教一下,他租屋處租約到期聽小孩說好像找到房子過幾天要搬家,他當然不可能讓我知道租在哪,所以我就馬上把小孩帶去他那裡住,現在他問小孩說要不要回去南部,小孩不要他就故意說還是要回我這住,說他新租的地方比現在租的套房還要小,地方又遠要很早起床說那時候他還在睡覺,可能他們要坐公車還要走一段路,讓小孩很為難,本來住離公司很近現在租那麼遠要躲我也擺明要把小孩丟給我,房貸每個月我在繳也沒拿過生活費給我,租哪不讓我知道,就算知道他以私人租的不讓我進去不然就報警,像這種情形只能任猶他嗎?沒對離婚後該要如何安排小孩好好談,只會問小孩要住哪?連跟他談事情他都不願面對面只用LINE在打字,既然挽回不了就放手跟對方協議對自己有利的條件過新生活的道理我也懂,可是我先生沒財產我名下的房子每個月繳的房貸對我來說已經很重了,在加兩個小孩根本負擔不起,小孩給他更可憐他也說會讓他們回南部住,要讓南部80幾歲的爸爸跟有點智能不足的媽媽帶嗎?除了短時間發生這些事我還不能接受也不想沒努力就放棄,就算挽回不了也要他好好處理後續,我不能認同也不想讓小孩感覺不想負責任就用這些小手段,別人就會馬上跟你妥協了,法律能保障我們什麼?只有判離婚嗎?

此案為本人發生,我是租屋客,原本以為是單純返還定金的案件,沒想到過了半年,案件仍無進展,甚至回到原點,因為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懇請各位協助,拜託。另為了簡化稱呼內容,故以甲~丁代表,案件敘述如下:
1.甲自稱房東代理人
2.乙自稱房東
3.丙為租屋客
4.丁為手機簡訊發送人
丙透過591租屋網得知租屋資訊(六樓),撥打資訊上的聯電(頁面上是寫"房東"而非代理人),表示有看屋意願,但至現場才得知接洽者與接聽電話者皆為甲,甲自稱為乙的朋友且為代理人,丙表示有租屋意願,甲表示由於求租者眾多,為保障雙方權益請丙先行支付定金予甲,並提供手寫定金單(單上有寫代理人甲的姓名聯電及ID、丙的姓名聯電及ID、承租地址、收受定金金額、何時簽訂租賃契約)單據予雙方,丙當晚第二次向甲表示有看屋需求(因為是丙的友人與丙一同承租此房屋),當時甲、乙、丙及丙的友人皆在場,乙告知丙及丙的友人已有收到定金,惟因需協助更換鎖頭及裝設冷氣及其他傢俱,故鑰匙需待簽訂租賃契約時,才可提供,並告知丙房子又不會跑掉且已有簽定金單,請丙不用擔心。(當天皆有看到甲出入5樓及6樓)及協助開樓下大門。
過一個禮拜收到丁傳簡訊通知內容為「丙先生,您好,您預定的房子因房東檢查線路發現工人未完成維修作業,需等大約至一個月完成,檢查報告上由於不完整無法租給租客。所以通知您預定金以繳交8500元整全數退回。請與甲(聯電)聯繫」
丙多日嘗試聯繫甲與乙,甲不是關機就是說晚點處理,乙電話有通但持續無人接聽,丁則表示僅能協助轉達,最後甲表示定金已收就不會退,不然去法院提告再來處理。
於是丙透過民事簡易庭提出對於甲的訴訟,案件牽扯至今半年多(從調解到辯論及再開辯論甲皆未到場),但今日卻從法官口中得知丙應向乙提出訴訟而非甲,請丙先去調房屋產權持有人的資料看是否為乙,再來變更被告聲請。
有鑑於此,故在此留言,並懇請各位協助解惑。
1.由於【定金單據】上沒有自稱房東的大名、ID,僅有聯繫電話,且撥打未有人接聽,開庭時懇請法官以民法248及249條來裁定,但法官表示不符合該條款,傾向應請租客告房東才適用此條款,但由於租客沒有房東的資料,單據上也只有自稱為代理人的資料,且定金也是代理人收取,故此案真的沒有辦法直接向代理人提出告訴嗎?或是請問該以哪一條的條款來請法官針對代理人提出告訴呢?
2.法官告知租客,先去調房屋產權持有人的資料看是否為「自稱房東者」或「自稱房東代理人者」,再來變更聲請。想請問,假設調閱出的資料,房屋產權持有人非上述兩位時,此案還有可能對上述兩位提出告訴嗎?
3.該有的物證(包括定金單正本,簡訊往來內容,當時拍攝房屋的照片)皆已提供給法院,但不曉得為什麼法院似乎不以此當依據,且法官也表示此情況非屬刑事詐欺,我已經摸不著頭緒該如何處理,法官只請租客若有訴訟疑問請撥打訴訟輔導科,但沒提供方向。
4.撥打訴訟輔導專線,僅得知請我先等資料調出來,我詢問接聽者表示假設當初自稱房東代理人及自稱房東的人都不是產權持有人,變更被告聲請,到時候屋主卻說從來沒有授權出租房屋,那該如何處理,接聽人員表示那只能改走刑事詐欺,可是這樣一來就與一開始法官所說的有所衝突,請問我到底該怎麼做呢?..





律師們 您好
學生遇到以下問題 敢煩解之 謝謝
事情是這樣的 我是學生 在學校附近租屋
該房屋是有5層樓 我是住在5樓的雅房
而衛浴設備是在4樓(公共)
由於有一位4樓住戶每天都超過晚上12點才去洗澡
每次洗完都已經超過1點
由於我的房間正下方即是衛浴設備間 所以洗澡的水聲非常明顯
以至於我每天1點20分前都是無法入眠
有一次我就在該同學洗完後 請求他在12點以前洗完可否
該學生以"這是他的習慣"為由 而不願改之
我已多個理由告知他請他改變
如:當你的習慣已經影響到其他住戶時 就要做調整....等
他竟以 我不能因為要睡覺而剝奪他洗澡的權利 他沒有義務聽我的要求
我有繳房租有洗澡權利.......等 理由 不願改變
最後請房東出面處理
而房東以"她聽她女兒說 沒聽過有租屋處規定12點以前不能洗澡的規定"
又說 要我播古典音樂來聽 就不會聽到洗澡聲.....等理由
總之房東就是採息事寧人的態度 一味要求我讓步 甚至跟我說"不然就出去再找其他房屋"
房東當下 讓我先去挑一間房間(要我換到隔壁棟)
當時我和房東的約定是 1.如果今後我覺得繼續住原本這間 沒有太大的問題時 就繼續住 2.我選了隔壁棟一間房間 是否要換房 最晚在2015年3月31日前給房東一個確定的答覆
之後我向父親尋求幫助(因為房東要我讓步 該同學依舊可以晚上晚晚洗澡)
父親以當時簽訂的契約中其中一條規定 若有製造噪音妨礙到其他住戶時
勸而不聽 就要搬出
當時房東依舊是息事寧人態度 說不然就只能請我搬出去了
我父親跟房東說 這樣的話就是房東違約了 我沒有做出任何違反契約上的事
於是房東才去跟該學生溝通此事
本來事情就解決了
沒想到不到1個禮拜的時間
今天2015 3 16 晚上19:40
我在房裡時 房東突然到來敲門
開門後 房東身後有兩名女學生
又跟我說"有關於隔壁棟先訂的那間房間 沒辦法租給我 因為有一群學生是租整棟的 所以我不能租"
再說"所以只好請你再去找房間了"
我表示 我並沒有說不續租此房間 且有關隔壁棟房間約定的事 怎麼就單方面爽約
房東表示:我和她的租賃契約到6月結束 而她有權利決定要不要和我訂契約
她決定不要 所以請我搬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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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律師們
房東沒有先過問房客是否續約 就與第三者訂定契約 是否有違反誠信原則
(我看民法法條上 似乎沒有提到不行如此)
又以上總總房東給的理由 雖她口頭上說不是要把我趕走
但實際上就是把我趕走 是否合理 我有什麼救濟手段
又撇開我是否有意願繼續租屋此事 房東那樣的行為(如:爽約.....等)
在法律上是否有不妥之處
敢煩律師們指教 謝謝



我朋友103年4月1日就在這公司上班 我5月1日因她介紹也進入這間公司上班「我單親媽媽 小女兒目前一歲六個月大 跟我同住」
我們6月中就進入公司宿舍住 該繳交的錢我們也都有正常繳納
但上星期一經理突然叫我們兩天要搬離宿舍!
為什麼我們都還在職耶!
隔天經理又把我們叫去辦公室 他問我明日是否能點交宿舍
我回 沒辦法兩天時間太緊迫了 房子不太好找 一星期好嗎?
經理說好 下星期一可以吧!
我回說好 我盡量趕
我租屋那還沒打掃好 宿舍也都還沒整理好
經理昨晚請副主任問我們星期一能點交了沒
我回 能再給我兩天時間 星期三一定點交給他
經理說不行!就星期一「今天」
怎麼辦 我到底該怎麼辦
而且我們都還在職餒 他怎麼可以這樣咧
從經理叫我們搬離宿舍 我心理就莫名感到緊張 害怕房子沒找到的話該怎麼辦
現在跟他要求再延個兩天也不准
我都快暈了 拜託 我體力有限耶

不好意思 我想詢問一些事項本身是家庭的事宜,我父親長期有酗酒的行為 會對我母親濫罵並有藏刀的動作於年底發生他持刀要傷害我哥哥的動作當下報警也將他送至嘉南療養院(因他起初有被診斷為憂鬱症)但後來醫師判定是無精神方面的疾患我們已有申請保護令並已開庭問訊 但通常保護令一直無下文再來為了避免我父親出院後返家傷害家人,我們是暫時皆搬出來租屋目前我父親人是回鄉下居住 但是卻不是長久的想詢問該如何協助我母親申請離婚手續?? 再來是否還有什麼管道及方法能讓我們與他明確的劃分?並非不撫養,而是無法一起生活,我們依舊會給予固定生活費但我們需要法律或是公信力來制約他的行為,各自皆能好好生活不再來騷擾。請問我可以怎麼做??若走調解委員會可行嗎

我是房客,去年3.4月份的時候,因為我的朋友無法繼續租屋,可是合約還沒到期,他不想押金被房東拿走,故我繼續承租。
說樓梯髒污是我用的,要我去清去掃。
我有欠房東租金,但每個月都會多少給他一些,他每個月都傳簡訊威脅恐嚇我,說如果我這個月不一次繳清,就只能租到這個月,不然就是說我如果再不清掃樓梯的髒汙,只能租到這個月,諸如此類的...
請問這有違反法律條例嗎?
我未成年,他將房子租給我,也沒有經過我家長同意,請問他有違法嗎?
我很受不了房東長期以來一直威脅我恐嚇我,我也很怕沒房子可以住露宿街頭,他這樣子的行為讓我無法專心工作,無法安心睡覺,都將責任推卸到我頭上來!每次拿錢給他,就一次恐嚇,每次到了月初,又恐嚇,我飽受威脅,他說要我不要傳LINE威脅他兒子,但是我沒有,他兒子自己也知道,我也一直跟他兒子強調我沒有要針對他,可是在房東看來我在恐嚇他
請問我能走法律途徑嗎?

小時候爸媽離婚,我歸屬於爸爸,住在鄉下,屬於大家族一起住,那時我有特殊身分所以每個月政府會補助三千塊,也是爸爸領的。
每天放學回家都是由其他親戚煮晚餐,到了小六,爸爸就從外面找了一位阿姨進來,那時還發生了一些家庭大吵,後來因為親戚都不喜歡那位阿姨所以我爸就決定要搬出來住,那時剛好要升國中。
我跟阿姨已經不睦已久,他就是爸爸的情人,把爸爸占為己有,後來直到高中,因為我是讀類似建教班,還沒進學校的公司前,我爸每天固定會給我一百塊,但是有時候晚起來,那一百塊就被我阿姨拿走,那時我只能翻翻冰箱看有沒又東西可以吃,好像讀高中的時候有一期學費是跟我伯父拿的,其餘的也是我自己工作付掉的。
開始進入學校跟公司合作的公司後,每個月會拿錢給家裡,但有時他們不夠還會多給,後來我待了一年半就離職跑去附近的加油站工作,因為學費關係所以我就沒給家裡錢,那時的高中我每個月除了房租水電費都是爸爸出以外其餘吃的穿的學費都是自己處理,那時政府補助依然是爸爸拿,直到大學我還是一樣半工半讀的撐過四年,爸爸也從來不問學校過得怎樣,他也不清楚我讀什麼科系,對我的事也很少過問。
直到我去年畢業找到第一份工作,每到五號我爸對我說的第一句:錢呢?去領錢了嗎?大學最後一年我已經把政府補助的拿回來了,但是出了社會我還是一樣每個月給他三千五百塊。
有時不管發生什麼事情,我爸不會問我有沒有什麼之類的,第一句就開始狂罵狂念,在他心中那位阿姨講的永遠都是對的,而且那個阿姨永遠就是住在同一屋簷下的陌生人,認識到現在除了吵架以外,從來沒講過話。
我想請問各位大大,
1.我雖然上網查了一下,但是法律無法斷絕父子關係,除了死亡或者其他的條件,那我想說可不可以轉移監護權給伯父,或者是請伯父領養呢?這樣一來是否可以脫離父子關係?就算脫離父子關係我還是要養他嗎?
2.我本來想告那位阿姨家庭妨礙,但是我爸本身有負債所以,租屋的名子都是那位阿姨的,所以我也沒資個說什麼
3.如果我搬出去我每個月都要拿給我爸,如果沒給他是否能告我棄養? 說他沒養也不是,有養也不是,有養可以算小時候到國中結束,沒養應該算高中到大學出社會。
4.有沒有辦法可以不用每個月給我爸錢,到時他也無法告我棄養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可證明父親均無撫養您,您可提起訴訟主張減輕撫養義務,免除撫養義務之部分,似有所困難之,至於請伯父收養之部分,亦必須您父親同意及法院認可,均有難度,您可待父親對您提告再為抗辯或亦可主動提起訴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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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身分,是已經退租完成的前房客.
在租屋期間,房東已經多次因為神來一筆而對我進行精神上莫名的騷擾.
由於不堪其擾,所以在租約到期後退租並在交還屋子時,依契約內的附加規定,做好了房屋修繕及飼養寵物的消毒清潔清掃.也在租約到期隔天將鑰匙交回給房東.
但房東先以修繕問題,讓新房客對房屋做了第一次的修繕,且將這費用扣在尚未歸還給我的押金內,只有口頭及手機訊息告知,並無提供任何與此支出的相關收費依據.
在交回鑰匙後的一周,我拿回了我的押金.(已被扣修繕款卻沒有任何收據的兩個月押金)
現在,房東又因為新房客認為水管管線不通(因為30年屋齡,管線老舊所以水管排水較慢,而被說成阻塞不通)而要求已退租完成的我支付通水管的費用.
在第一時間得到這通知時,我有事著跟房東溝通管線的問題,因為這在我居住時就有了,但因為老房子偶有這樣的問題,只是排水速度慢而非阻塞,所以我沒有特別在意.也請房東轉告新房客處理方式,但新任房客要求房東需做這方面的保養,而房東因我不願意支付費用,而開始對我的人格及飼養寵物的方式開始進行"自我想像性的"語言攻擊及騷擾.(我有潔癖,也養貓,所以簽約時有請房東在租約上備註這點自保.房東也同意備註並限制飼養的貓口數)
由於先前在鑰匙已歸還但押金未退回時,我已經被扣了一筆修繕費用.而且沒有收據.現在房客在我退租歸還鑰匙後次日簽約入住,算起來也已超過一周以上,房東依然有權利要求前房客的我支付新房客要求的任何租屋修繕費用嗎??(目前狀況押金已退還,租約103年1月23日~104年1月23日也到期中止了,雙方並無簽訂任何退租後我方需修繕的賠償契約.)
我明白已退租完成後,房東是沒權利要求前房客做任何事.只是房東是個思維邏輯較反覆無常且情緒化之人,又會把任何須修繕的過錯推到我所飼養的寵物身上.已經多次被騷擾,包括租屋期間內.但這次又被要求要支付莫名款項,已經造成精神上的迫害了,每每收到神來一筆的訊息,我都會不自覺的焦慮,無法吃飯更無法安眠...有時嚴重時會情緒恐慌個好幾天...所以想請問專業的律師大德,在租賃契約的法規上,有沒有相關的條款可以限制房東對我做這樣的要求.且在無任何但書下.
謝謝善心的律師大德回覆.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 ... (恕刪)
謝謝楊大律師的回覆,但有幾點我也些困惑...
一、房東傳簡訊給你無非就是要搜證,看你會不會承認這些東西是你或是你的寵物造成的。
=>我已經多次闡述自己租屋期間對於屋況的愛惜,但房東依然避重就輕(應該說是充耳不聞)的傳訊息來要求我支付款項.且口氣時好時差.(差的時候就是直接攻擊人格).因為我已經在退租時為了好聚好散,無條件賠償過一次了,現在又被要求這樣,我應該要一值回應嗎?能不能就不予回應呢??(明明已經說得非常清楚了,但卻得不停的鬼打牆重複一樣的話給房東...)
三、除非房東舉證證明[一]租賃標的物及所附設備有損害。[二]這些損害是你造成的而有因果關係。否則你不用擔心太多。
=>"這次"房東要求的是賠償通水管管線的費用,但我已經在訊息中講明管線在我使用時的狀況,該管線不是因為阻塞完全不通,而是因為屋況老舊陳年的汙垢所造成的排水較緩慢,只是新房客執意要通水管,也從管線中取出"超微量"的毛髮,堅持就是我的寵物毛髮所造成阻塞.(照片為佐,從直徑約3~4公分的塑膠水管中,所取出的寵物毛髮量擰乾後完全不足直徑0.5公分的圓形體積)我只在那邊住一年,該排水孔也只作為洗衣機排水用途.並不是主要日常高頻率的清潔排水孔洞,有跟房東說明在我居住時排水孔就是這樣在排水了,不會完全不通,只是要多花幾分鐘排乾積水而已.這跟新房客給的照片加上敘述,依常理推斷根本不可能阻塞.所以如果以楊大律師您說除非房東舉證證明"租賃標的物及所附設備有損害",我上述這些,有可能將房東的指控成立嗎?
我不是很清楚所謂"這些損害是你造成的而有因果關係"這句話.因為在我入住時這狀況就在了,我只是認為水管是"能用"的,並沒有"損壞到完全無法使用"所以沒有特別跟房東說...
剛剛,房東又傳圖片來了,我被騷擾的身心俱疲...請問我該訴諸法律行動嗎?還是置之不理即可??
況且房東是檢查完屋況後才將房屋出租,出租後隔了兩周才告知我這件事,難道這中間使用重疊的部分現任房客沒有責任嗎??(超誠心發問)
排水管線若是因為經年累月的使用,必須定期修護保養,這並非全權是前房客的責任.我很執意這一點,因為屋齡老舊勢必會有這樣的問題存在,怎能全怪罪到選擇對老房子包容的前房客身上??


一、如果租約尚未到期,房東以承租人或其家人懷孕為由要求搬家,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沒有一個法官會支持這樣的房東。
二、就算契約有寫承租期間不能懷孕,也會因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三、房東下次再這樣說的話記得要錄音搜證,不然後續如果房東拗一些其他理由,會比較不容易處理。
四、我可以了解承租人人在屋簷下的心情,房東其實也是怕事而已,所以搜證後如果房東堅持要你們搬走,由於不是你們的錯[這應該算是房東的錯,因為他沒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除非你們承租期間有破壞租賃物,不然房東是不能扣押金的。
五、以和為貴,因為你不知道房東人品如何,還是讓小寶寶可以順產才是重點,如果有糾紛,孕婦不宜參與處理糾紛過程。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0228717475


因為跟婆婆不合發生爭吵,婆婆在家中用難聽的字眼不斷辱罵我,也想動手打我,但因為老公擋著,沒打到,有錄音,但因念在老公情份沒有提告,事發至今快一年了,請問現在還能提告嗎,可以用什麼名義告呢?可以對婆婆申請保護令嗎
搬出來後老公要求把家裡共同開銷的生活費都要放他身上,買東西都要跟他請款
但又不斷找我碴,以維護家庭經濟為由一直唸我要省錢,不然就是要把孩子交給他媽帶
常常因為些事我們夫妻爭吵,我不堪其擾,想請他出去讓我待在房間也不肯
這樣算精神虐待,可以申請保護令嗎,我也有錄音,是我幾次跟他爭吵的內容,可以當申請保護令的證據嗎?
搬出來不到一年,婆婆又要求老公搬回去跟她住,在line裡面我們有長談,我說我不會跟他回去
我會跟小孩住外面,他沒有贊成,但他叫我把小孩照顧好,會來看我們之類的,也有提到小孩的負擔費用, 我先帶小孩回娘家,我有跟他說我跟小孩住娘家,之後老公又反悔,說他不跟婆婆住要跟我們住,一直把責任推到我身上,說是我自已要搬出去的,並威脅我要我把小孩帶回租屋處否則會產生法律責任。
我被老公反反覆覆弄的不堪其擾,自覺婚姻即使持續也有名無實,想跟老公離婚但他不肯,他也說他要小孩。我想打離婚跟監護權官司,但不曉得自已有沒有勝算,也不曉得可以用什麼樣的理由訴請離婚
老公是警察,上班時間不穩定,婆婆沒工作,所以老公一定會把小孩給婆婆帶
我有工作(人民團體),上班時間穩定,但收入只有老公的一半,也請的起保母
小孩必需喝母乳(喝奶粉會吐不停),平常也都是我在顧小孩
以我的狀況法官會判準離婚嗎,監護權會判給我嗎…婆婆辱罵我的錄音可以讓小孩判給我的機率大些嗎,老公說我有法律責任,我到底會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因為跟婆婆不合發生爭吵,婆婆在家中用難聽的字眼不斷辱罵我,也想動手打我,但因為老公擋著,沒打到,有錄音,但因念在老公情份沒有提告,事發至今快一年了,請問現在還能提告嗎,可以用什麼名義告呢?可以對婆婆申請保護令嗎
搬出來後老公要求把家裡共同開銷的生活費都要放他身上,買東西都要跟他請款
但又不斷找我碴,以維護家庭經濟為由一直唸我要省錢,不然就是要把孩子交給他媽帶
常常因為些事我們夫妻爭吵,我不堪其擾,想請他出去讓我待在房間也不肯
這樣算精神虐待,可以申請保護令嗎,我也有錄音,是我幾次跟他爭吵的內容,可以當申請保護令的證據嗎?
搬出來不到一年,婆婆又要求老公搬回去跟她住,在line裡面我們有長談,我說我不會跟他回去
我會跟小孩住外面,他沒有贊成,但他叫我把小孩照顧好,會來看我們之類的,也有提到小孩的負擔費用, 我先帶小孩回娘家,我有跟他說我跟小孩住娘家,之後老公又反悔,說他不跟婆婆住要跟我們住,一直把責任推到我身上,說是我自已要搬出去的,並威脅我要我把小孩帶回租屋處否則會產生法律責任。
我被老公反反覆覆弄的不堪其擾,自覺婚姻即使持續也有名無實,想跟老公離婚但他不肯,他也說他要小孩。我想打離婚跟監護權官司,但不曉得自已有沒有勝算,也不曉得可以用什麼樣的理由訴請離婚
老公是警察,上班時間不穩定,婆婆沒工作,所以老公一定會把小孩給婆婆帶
我有工作(人民團體),上班時間穩定,但收入只有老公的一半,也請的起保母
小孩必需喝母乳(喝奶粉會吐不停),平常也都是我在顧小孩
以我的狀況法官會判準離婚嗎,監護權會判給我嗎…婆婆辱罵我的錄音可以讓小孩判給我的機率大些嗎,老公說我有法律責任,我到底會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法定裁判離婚之證據,如您婆婆辱罵您之錄音,以利您日後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及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時使用之,於判斷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標準,法院將委託社工人員進行家庭訪視,或許您經濟能力不如先生,但若您為小孩之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率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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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租了一間套房在學校附近,是在某社區的頂樓,是房東自行加蓋的
本有兩間,但她因被投訴拆了另一間只剩下我的,他說隔壁房是違建,我的是不違法的 有這種事嗎? 如果我要詢問是否我的也是違建該找誰?
1.廁所與房內水氣太重,使天花板與牆壁兩角都是濕的導致我的衣物發霉,他看過之後說是因為我通風不良使他的房毀損,要我處理好,要求我應要打開大門與廁所門保持通風才可,問題是我每天都將廁所窗打開,房外有需多蟲子,光打開窗就使我房跑進許多蟲,怎麼可能還打開大門,另外廁所與臥室相連,將廁所門打開太髒了,並且她的廁所僅有一個小窗並沒加裝任何抽吸器 先前已發生過櫃子發霉,已經換掉了,因為發霉處都是同一個地方,所以我認為是他的設計有問題及位於頂樓水氣太重,另外我告訴他我可能會不繼續續住,他才這樣刁難
2.我的床架有一塊木頭掉落,一開始我並沒有理會,但久了之後,有天發現有些許破損,便叫他來查看,但她拖了幾天看了一眼就走,再也沒消息,直到我說要搬走,他來看 說床是因為過度躺下或坐下導致,要求我修好,他第一時間未幫我修理,多天後已慢慢更加嚴重,又說是我造成? 我現還在租屋內 我該如何處理?
3.我們簽約一年,暑假及寒假我會回到澳門,當初簽約他答應在寒暑假收我租金3000,如果我要提早解約需補除一個月房價5500 ,但我是因為他的房有問題才想搬走,但他把一切推到我身上,說我未盡善良管理人要求我修東西用房屋,請問我是否要證明是房屋問題? 該尋求哪裡的協助?


二、有爭議的時候才有訴訟的必要。
三、改姓部分,第一個方法是依民法第1059條第2項以書面協議後至戶政事務所登記;第二個方法是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請求法院裁定改姓。
四、以下這則裁定摘要供你參考:
「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
,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 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 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 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 項有明文規定。姓 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 ,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 徵,故賦予父母之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倘有事實足認 變更子女之姓氏對其有利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 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五、以上,希望有幫到你,並祝你新年快樂。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如題,
簡述情況如下,
男女結婚至離婚約15年,
女今年34歲,
男今年40歲,
女方於2014年10/2與男方離婚,
男方要求贍養費每個月兩萬,
給付十年,
育有一子(13歲)一女(15歲),
弟弟監護權給男方,
姊姊監護權給女方,
男方雖聲稱有欠債,
但實際名下有房產(約值1300萬),
以及一部車(約值250萬),
女方離婚時無任何財產,
由於女方之前工作十幾年的收入都存在男方帳戶(至少有400萬以上),
因此離婚時完全沒有任何財產,
卻由於經驗不足就草率簽了離婚協議書,
目前女方工作收入約一個月3萬,
前一個月因為收入不足因此跟男方討論能否少給一點到12000元,
男方並未表態,
而女方視同默認,
因而有匯款12000至男方帳戶,
兩小孩目前仍與男方同住,
女方搬出後自己在外租屋。
離婚時男方甚至要回了女方的很多東西,
例如手機、包包、衣服等的東西,
女方也都默默配合。
男方經營一家餐廳八年,
約三年前開始女方辭去原有工作,
在男方經營的餐廳上班,
沒多久男方就幾乎不會在店裡幫忙,
也不會做家事,
整天在家玩電腦也不顧小孩,
而女方一週至少有六天半都在店內忙碌,
一天從早上八點工作到晚上十一點半,
回家後還要洗衣打掃等的家務事都是女方在做,
女方越來越疲憊且壓力大增,
最後在朋友鼓勵與陪伴之下談成離婚。
目前日子就是過的不好,
也完全沒有任何存款,
想請問已經簽離婚協議書的情況之下,
是否能夠去法院申請離婚後的財產分配呢 ?
如果能,
是否有機會分得不動產?
我是女方的現任男友,
男方於2014年9/25還曾為了這件事情用電話恐嚇過我,
有被我錄音下來,
事後去警局詢問,
承辦員警表示這樣的言語已經觸犯恐嚇罪,
告訴我半年內想提告都可以,
我是否能用這件刑案作為籌碼與男方談更改離婚協議書 ?
會不會有觸法的疑慮 ?
之前問過一些自稱專業的人士(例如律師或高中老師、大學教授),
但是得到的答案都不太一樣,
有的說已經簽離婚協議就無法申請財產分配,
也有的說可以,
請問這有什麼依據 ?
另外如果可以談財產分配的話,
官司的部分是否一定要請律師 ?
如果是,
又大概需準備多少錢請律師 ?
希望各位協助了 !
或是能提供現在怎麼做是最好的方法呢 ?
房產是兩人婚後共同增加的財產,
這樣也沒辦法申請分配嗎 ?
-----
因目前還是學生,
不知道請律師的額度需要多少,
或是自己能夠負擔多少,
流程是如何又從哪裡開始呢 ?
我想試試自己著手完成這件事情
也先謝謝各位願意回覆我的律師們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向對方提請訴訟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就雙方婚後財產之差額,向對方主張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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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你好!
我7月在露天購買的3C產品,賣方聲稱他是6月於日本帶回,買之前有詢問是否有保固,賣方表示:除了原有的保固外,他個人額外保固6個月。 然而,我的貨品於11月發生會自動關閉的情況,我沒有去摔到或浸到水。 向賣方尋求協助,一開始也表示,維修的過程費用他會負責,但到了12月初向賣方詢問維修狀況,他表示想平分維修費用,賣方認知是網路拍賣本來就有風險且他並非一家廠商,產品也已經比市面便宜了2.3百,但我的認知是我當初有詢問是否有保固,確認有之後我才下單,以及產品在保固期應由賣方負責,他聽到我這一番話後,情緒開始失控,在電話內一直不斷重複說:你不把我當人,談話期間他也有說我大可不必幫你處理這件事,直接退你當初的價錢就好,我回答說:也是可以,他卻更生氣表示:我今天真的是遇到鬼了,我本人也覺得莫名其妙! 談話最後,他有表示過:那我就給他修個一年、兩年看妳怎麼辦,我好聲好氣跟他講後,他改口說要我等到2月,因為他是將產品委託女友在日本的遠房親戚處理,他們2月過年才會回台。但我三月初要準備出國一趟,短期不會回台,也蠻害怕他就這樣不了了之,請問這樣該如何解決?
p.s.與賣方交涉過程,都有電話錄音,因為以前有租屋吃過虧,覺得這種不確定的事都得留紀錄

我有官司問題纏身,簡單來說我租人家房子卻無意中發現有女生穿著暴露門沒關一時興起犯下強制罪遭房東提告,第一審我跟法官告狀卻以另案為由搪塞,後我去派出所提告卻被恥笑不受理,而找另一個員警提告房東侵佔,勉強受理,而分局偵察佐對我咆哮叫我釐清案情,讓我懷疑有意推拖,現在呢就等第一審法官判決書...過程如上簡述
我想要說的是事情發生時,強制叫我搬離租屋處,沒有讓我有多的空間及時間,沒錯啦是為了安全起 見叫我搬離沒錯,可是照理說房東沒主動還我押金我就不能搬,對不對,房東根本就藉此扣押我的押金,還有員警有失公允,只顧為對方怎麼不問我們之間有沒有租賃關係,所以我被房東扣押押金員警要負連帶責任,而我跟法官告狀是我舉證困難,既沒對方姓名也找不到契約,另外去提告一定踢到鐵板,就像我去派出所提告就一定得講述我犯此罪,增添我的困擾,再說如前所述,房東藉我犯罪的機會趁火打劫,法官難辭其咎,不能置身事外,反正我的論點是對方提告法官就辨我,我跟法官告狀就可以不聞不問,豈有天理,一樣都是納稅人,怎麼大小心差這麼多,心都偏向原告了我還能說什麼,讓我心理覺得房東存心a我錢,法官又不管,提告又不順利,大家都可以油條我為何這麼老實,第一審有反駁但話少,可能在法庭?步了吧,等判決書下來上訴到二審時,我不會客氣了,要把我惹急到第三審來個大翻供,好呀不管我的權益,我就推翻我的供詞,反正就順法官意思,我的權益另案處理,我就跟法官講我的案子,就說當時我沒進去只是看了一眼,我會承認是因為我有偷看犯了佛戒再加上我跟家人吵架才說出對自已不利的供詞,所以要判我刑期請拿出對我不利的證据,不管是原告還是檢方都無法以我的自白把我抓去關,因為我翻供又沒實質的證据又不是現形犯,大家不能以聽到聲音或是懷疑就草率判我有罪
其中不乏有去監察院陳情沒用,而偵察佐情事有請警攻署介入,好不容易公文送到地檢署偵辨,像我說的論點第一審法官會不會構成濫權.瀆職,要不構成還有天理嗎,台灣到處講人權根本就屁話,都不把我的權益作為考量了還講人權個屁,難道我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眉嗎,我不甘心?$@%##$^@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