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你好,想請問一下,我最近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正在打官司中,去年8月,某日早上10:30左右,我老婆的弟弟的女朋友正在房間睡覺,房門沒鎖,我本來打算進房叫他們起床一起去吃飯,結果看到女方沒穿內褲在那睡覺,我因一時衝動,我就上前用手撫摸了她的陰部但是並沒有插入,女方驚醒,我馬上停止,連忙跟她道歉,事後女方告知她男友事發經過,並於晚上至婦幼警察隊備案,然後去醫院驗傷,醫院告知女方隔日需再驗一次,但女方沒有去,事隔幾日後,我接到婦幼警察隊通知前往做筆錄,一五一十將當時情形都說出來,再隔些日子,我接到法院通知前往開庭,檢查官訊問後問我是否願意和對方和解,我馬上說好,隔了幾天,我與被害人前往調解委員會和解,和解內容是我必須支付10萬元賠償金額,當時我沒帶錢,但我保證會籌到這筆錢給她,因為曾經都是一家人,所以對方也同意了,然而我們就簽了和解書,雙方和解成立,我也於和解後兩日將10萬元支付給被害人,直到前些日子,法院再傳開庭,在庭上,檢察官跟我說,被害人說我當時有用手指插入她的陰部並前後抽動,雖然已經和解但是因為雙方口供不一致,所以要求我測謊,但是我真的沒有插入,開完庭後,我有請老婆的弟弟幫我問女方,女方說她有要求檢察官從輕量刑,但是我很擔心會不會因為緊張導致測謊沒過而影響判刑,請問我現在該怎麼辦?我沒有前科,現在女方也願意原諒我表示不會再追究,但是如果測謊沒過我是不是會變成乘機性交罪被起訴,是否還有緩刑的機會呢?不好意思,請律師幫我解答一下,非常感謝
我先生是外國人,日前我兩喝醉倒在住家樓下馬路旁,保全勸我們到路邊免得有危險,後來據管理員描述有一個女生回家,我先生衝向前,那名女生迅速關樓下大門,我先生有敲門,後來保全出現,他說我先生不分青紅皂白打了保全兩拳,保全應該有自衛還手,同時也有報警,但當天結束是警察叫我們趕快上樓回家。隔天保全去驗傷,兩天後保全看起來無明顯外傷也正常上班。我先生隔天起來發現前額,耳後,太陽穴都有擦傷,左鎖骨骨折須立即開刀治療。當天我先生很醉完全不記得發生什麼事,他連他有打人都不記得。隔天我們馬上去管理室想道歉,但那名保全請假,所以總幹事要我們等到他復工第一天就去想找他道歉,但他看到我們就說他不想聽,堅持提告。想請問各位律師,我先生是即將被告傷害?我們即將面臨的是什麼狀況?我現在該怎麼處理?請幫幫忙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先生可能涉犯傷害罪,您先生若也有被保全打,建議盡快驗傷,以利主張互毆,取得與對方和解之空間與籌碼。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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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妹妹應盡速前往醫院驗傷,若對方對您妹妹提出刑事傷害告訴,您妹妹亦可同時對對方提出刑事傷害告訴,已取得談判和解之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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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林先生參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
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如仍有疑問,歡迎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本所聯繫,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帶小孩至醫院驗傷,委任律師對對方提起刑事傷害告訴,同時至警局為小孩聲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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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聲抱歉,我是代我女友發問,她無照。
無照罰錢是天經地義,我沒有怨言;但被撞卻是另外一回事,不是每個無照駕駛都活該被撞吧?
12/25晚上約七點多,我女友剛下班肚子很餓,就跟同事借了車要去買晚餐,在行經某一路口等了紅燈,綠燈時由於前面有車她就騎的很慢,結果被一輛右轉的計程車車頭撞上車側大約踩發的位子。
被撞之後因為她無照,也是第一次被撞,當時又非常塞車,一時緊張便立刻牽走車子,計程車司機見狀以為她想離開現場就下車拉住她破口大罵,後來是因為後面的騎士看不過去才幫忙報警。
警察到場做了基本的鑑定和拍照後便帶雙方回派出所作筆錄,但我女友一時糊塗,筆錄上寫兩車並行她卻簽了名,兩車並行又怎麼會車頭撞踩發呢?事後警方提到該路口有監視器,接著就一直詢問雙方要不要當場和解。
但對方居然說要和解要看誠意,我女友氣不過就直接問他要多少,他就說2000。而我女友她媽媽因為怕麻煩就答應了,對方甚至直接笑了出來,負責調解的小姐也許是因為我女友無照,沒有說什麼,反而還一直數落她。
後來因為需要我女友和她監護人還有車主的證件才能簽和解書,雙方留下聯絡方式之後就各自走人了。我到場後聽了我女友的敘述覺得不太對,怎麼被撞還要付對方和解金?聽起來像是吃定了我女友沒處理這種事故的經驗。
接著大約十點多的時候,對方打來催促說和解要在七天之內完成,要她趕快把該準備的文件準備好到派出所簽和解書。警方也打來說和解就不開無照罰單,要我們盡快完成和解,我問他是否可以調監視器畫面時,他口氣馬上變差的說要調可以先開一張無照。
以上是事情的經過,我想問幾個問題:
1 被撞還要付對方和解金這樣對嗎?雖然我女友無照是有錯在先,但被撞應該是另一回事才對,有辦法取消和解嗎?該怎麼做?其實並沒有想告對方的意思,只是覺得付他錢很不合理,有辦法大事化小小事化無讓對方明白自己才是肇事者,理虧不要錢和解嗎?
2 女友回家後發現身上有多處瘀青,是否該無論如何都去驗個傷,明天才去驗傷還來得及嗎?如果驗傷結果出來,是否可以扭轉現況讓對方明白錯的是他不用付他和解金,甚至要求對方賠償?
3 警方有口頭答應只要雙方和解就不開無照罰單,這種口頭承諾有用嗎?如果警方在和解後又開單該怎麼辦?
我認為警方事後還是會開單,所以一直勸我女友不要和解,無照被罰我沒有話說,被撞受傷還要付對方錢才能和解就不能接受。
女友很確定是對方車頭撞過來,警方也有說該路口有監視器,其實這種優勢下不應該是讓對方要求和解金吧?只能怪我女友當時不夠冷靜,也沒有經驗,才搞成現在這樣,這麼多問題。
麻煩各位律師大大們幫幫小弟我,先撇開無照的問題,這部分我們一定願意承擔,主要是被撞受傷還要付對方和解金的問題……希望你們有空的話可以回答的詳細一點,謝謝!
律師你好:
本人於103年10月29日和鄰居在公開場合起衝突,而毆打鄰居造成鄰居受傷,鄰居有去驗傷, 本人於10月31日夥同家人和請地方代表作證去鄰居家道歉並希望能和解,但鄰居正在氣頭上並不接受,所以本人向地方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在此期間調解兩 次,一次鄰居不願意到場,一次鄰居到場而本人也再度當面道歉並詢問鄰居有何具體賠償要求!但對方沒有提出要求,也不打算和解。
然而就在今天,鄰居到警察局提起傷害告訴,而本人也剛去做完筆錄回來,所以本人有幾個問題想請教一下:
1.本人有意和對方和解,鄰居不願意的話該怎麼辦?是繼續到鄰居家和解?還是繼續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還是就照程序等法院判決?
2.聽說鄰居 要求十萬,家人覺得鄰居獅子大開口,私下和解的話,本人打算負擔其醫藥費及1至2萬紅包壓驚(所以等法院判決的話會高於這個金額嗎?)。
PS:本人知道法官會審酌被告犯罪的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的刺激、犯罪之手段、犯人的生活狀況、犯人的品行、犯人的知識程度、犯人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就具體個案審酌,不一而足。
3.本人於警察局做筆錄時,看見筆錄上有條法規,可請警察調查對自己有利證據,這是要自己向警查局申請嗎?還是警查局會調查?
參考法條:
刑法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構成刑法「傷害罪」的要件:
(一)就刑法所定之傷害罪,須被害人因加害人之行為,致身體或健康受有損害,亦即,加害人以有傷害人之意思,並發生傷害之結果者,始得成立。
(二)所謂傷害之結果,依目前實務及學說見解,均以須致被害人之生理機能發生障礙,或使健康狀態導致不良變更者,始足該當。因此,並非以被害人身體外部 有瘀血、腫脹為限,而是應應涵蓋身體內部組織器官機能及精神之健康受損在內。其手段不論為直接、間接,甚至以恐嚇、脅迫言語使人精神健康遭受重大打擊,皆 無不可。
(三)又傷害可區分為「重傷」與「普通傷害」。
1、所謂重傷,係指:
(1)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2)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3)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4)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5)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6)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參照94年2月2日修正通過刑法第10條第4項、其
生效日期95年7月1日)
2、鄰居非達於上述法定之重傷狀況之傷害,應屬於普通傷害之範疇。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去年11月之傷害行為,您已無法提出告訴,您可再蒐集您男友目前之傷害行為證據,對其提告;若您對去年11月之傷害行為,亦無意提告,僅希望軍隊知道您男友之作為,或許可考慮將相關照片證據彙整,委任律師撰寫律師函,發至您男友之部隊長官,向其說明去年11月您男友對您所為之傷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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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十二月十五日時有一轎車停在一個T型路口那是我家出去接出聯外道路(唯一一條聯外道路)因此我按了啦叭兩聲希望他可以讓我過,但他卻下車開我車門對我說要我從逆向過去我對他說聰那裏過去死角我會看不倒車子或是行人若是發生車禍誰要負責並要他離開,他就罵人我對他說在不離開我就要找警察處理他一聽到要找警察就開始要把我拖出去,我只能一隻手抓緊我的方向盤一手打電話報警處理他一直抓我衣服也將我外套拉鍊用壞此時我打給我們當地派出所報警用他另外一隻手打我臉,並同時間要搶奪我的手機及在打人過程中將我眼鏡打壞對他的行為我嚇壞了但是警察一直不到場我一直被對方打最後我用手機錄影起來他的行為,最後他將我手機搶奪過去不要我錄影和打電話再次報警,最後應該是他太太把手機搶回來拿給我(此行為算是搶奪ㄇ若是可以用搶奪罪告他ㄇ)最後她們離開現場(在離開之前對方用腳踹我兩腳)警方也沒到報警時間和她們離開時間過了5-6分鐘我在報一次警方要我跟他們走到哪裡我再報警所以我跟上了對方車輛在中途中看見警車所以按啦叭(一直按)及伸手出去讓警方看見在這裡,我再繼續跟對方車我超過對方面一小段路我停在停車格內此時對方經過也停在我前面停車格內我我ㄧ停就馬上報警說我在哪
裡請員警快過來此時對方又開走警方又要我在跟一直到對方要去的地方,對方又下車我馬在再打電話報警希望警方可以快速到現場(我在打電話時對方又開我車門又再打我警方也沒到現場最後是(我認為是他太太的人拉開)我又打電話給派出所員警何時會到才一講警車就到了我就要求到派出所說對方和他朋友不管警方在現場一直口罵三字經(我有錄下來)最後警方要我先去驗傷,我驗傷警方有到醫院現場找我說我和對方是互毆所以我將錄下影片給警方看我是受害者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其提起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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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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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您男友先動手,雙方可能都有構成傷害罪之疑義,您男友可先行驗傷,再考慮是否提出傷害告訴,告訴期間為六個月,若欲對對方提出傷害告訴,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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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有關於簡易判決問題想請教大家,幾月前家母在與小叔(家父的弟弟)及小姑家父共四人在咖啡廳談事情,途中小叔因不滿家母插嘴而動手毆打家母3拳且拳拳往頭上招呼,使家母跌落椅子摔在地上。
現場立即請店家協助報警,並至醫院驗傷準備提告,既是親戚我方當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殊不知事後施暴者態度惡劣且至今(2月有餘)皆未與家母聯繫或道歉,一句都沒有....
綜上所述,家母毅然決定提告。第一次是開偵查庭,在庭上時被告當庭承認犯行,家母也表示不願和解,所以偵查庭很快就開完了,11月21日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檢察官是起訴傷害罪及家暴,在概略了解簡易判決後,我們以為不須再開庭(不想見面),只需靜待法院判決書,哪知在12月初收到一張傳票,開頭是"刑事庭傳票",內文表格應到處所是"協商室",附記打"調解"。
請教各位專家:
1.家母已於偵查庭表示不願和解,那可得知這張是法院要我們調解還是被告提出要調解?(我方在簡易判決書收到後沒有做動作)
2.因陸續在與對方接觸時對方說話都帶有威脅用詞,且在開偵查庭完後還再庭外大呼小叫至引起旁邊警察注意,所以我方非常不願意再與對方見面,請問調解當日不到會受到處罰嗎?
3.調解不成立後是回到簡易判決還是一般訴訟程序,有哪幾種可能會需要再開庭?
4.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後,被告有辦法聲請調解嗎?應該只能請求法院開庭吧。這點我很疑惑,有沒有可能是被告比檢察官起訴還找申請調解就會造成此現象?
以上問題勞煩各位,文意有不清楚地方或有需要補充資料我盡快提供,謝謝各位!
我父母原本已經協議好要離婚,男方要求女方擬離婚協議書,但是男方遲遲不肯答應,
說一定要有女方名下房子的一半才同意簽字離婚。
(1)因為先前女方發現男方消費能力驚人,便將男方提款卡及身分證代為保管,但是男方只要談到錢就會變臉,會辱罵及動手打人!女方說要告男方家暴,男方則回說沒在怕,他打人是正當防衛....
(2)女方是忍到現在,已經受不了男方長達三十年的辱罵(ex.畜生、去娘家就是去討客哥、娘家的人都死光光...)和家暴。
(3)最近在男方的手機也有看到和別的女人有互傳有點肉麻的line內容(ex.愛你不是謊言...)
(4)Line的內容和辱罵、家暴的影片和錄音檔案已經都有存檔備份。請問這樣可以訴請離婚嗎?這樣證據有齊全足夠嗎?(我們都沒驗傷, 只有拍照)
(5)女方要求的離婚條件只有:男方搬離,並每個月給予贍養費(作為精神補償),請問這樣可以訴請離婚嗎?
因為我們都不知道怎麼處理這個問題,所以想要來諮詢。
律師您好:我和前夫育有一女,小孩目前六個多月(全母乳寶寶)住在娘家,現在我請育嬰假在照顧,明年一月復職,上班期間由娘家媽媽帶,下班自己帶,先前因個性不合協議離婚,但因兩個人都想要小孩監護權,所以將進行監護權訴訟,之前他有提出會跟法官說我娘家環境不適合小孩生長,以下就是他要提的點:1.有養寵物(室內三隻貓咪、室外一隻狗+三隻蜜袋鼯+一隻鳥皆飼養在籠內)2.大姐離婚後,外甥住在娘家3.娘家附近有人得登革熱4.家裡有祀奉神明,每天都會點香,他說對小孩氣管不好。那我勝訴機會真的比較小嗎?前夫家住苗栗,在高雄租房子工作,就算贏官司,小孩還是帶回苗栗給前公婆顧,前婆婆是第二任,自己並未生小孩加上前公婆有糖尿病,那我可以提這些嗎?而且前夫情緒控管不好,生氣時曾踹我(有自己拍照但沒驗傷),也會亂摔東西(有拍照),也會開快車,如果沒證據,法官會相信我說的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監護權官司,法官會請社工人員進行家訪,所以社工人員的評估,是一個重要的參考依據,當然以小孩現階段而言,對母親的依賴性會比較重,所以您仍有蠻大機會可以爭取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大約兩周前,晚上帶著小孩(5歲弟弟)外出用餐,之後便到附近的台中市民廣場散散步聽聽歌(晚上常有街頭藝人演唱),當天廣場沒有活動,所以中間的草地略顯昏暗,我跟爸爸在旁邊一角聽歌,環顧了一下周遭環境並告誡小孩記得離草地上的狗狗遠一點,並讓他自己去跑跑活動一下,約略五分鐘過後小朋友回來,後頭追來一位男子,表示我兒子跳過他身體(該男子平躺在草地上)並壓到他的胸口很痛,當下我們就不斷跟男子道歉,男子給我們的感覺就是不是道歉就可以了事,並要求警員到場,當時有位大哥幫我們主動打了電話報警,這中間我們發現原來在草地上跑的狗是男子的(因為他後來才把他栓回他手上的狗繩),而後員警到了之後,中間我們也是靜待員警協助溝通處理並由員警問男子要求到底是甚麼?賠償?還是道歉?後來他支支嗚嗚很久,並說道歉,於是我們再一次道歉並結束了(其實這中間他不斷的跟員警表示想要告我們身為父母的而不是小孩,而員警抱著同理心,跟該男子說要告就要告小孩不是父母)。
我們以為該事件就此落幕了,熟知今天早上接到員警簡訊(因為星期天睡比較晚沒接到電話),說該男子到法院直接告,要我們去趟警局做筆錄,不過我們回撥之後,處理員警不在位子上,表示晚點回電給我們。
想請問我們一定要去做筆錄嗎? 有甚麼要注意的? 針對此男子我們該如何處理呢?
PS 我們回家後不斷跟小朋友問了好幾次還原當時場景,弟弟表示當時男子躺在地上,當下他覺得有趣就跳過該男子,跳過後腳掃到被他放在右手邊包包的手提把,著地後腳後跟有稍稍碰到他右手,以上是小朋友所述,跟男子說壓到胸口實在有落差,再加上當下我們也希望他去驗傷(不曉得有沒有去)。
大約兩周前,晚上帶著小孩(5歲弟弟)外出用餐,之後便到附近的台中市民廣場散散步聽聽歌(晚上常有街頭藝人演唱),當天廣場沒有活動,所以中間的草地略顯昏暗,我跟爸爸在旁邊一角聽歌,環顧了一下周遭環境並告誡小孩記得離草地上的狗狗遠一點,並讓他自己去跑跑活動一下,約略五分鐘過後小朋友回來,後頭追來一位男子,表示我兒子跳過他身體(該男子平躺在草地上)並壓到他的胸口很痛,當下我們就不斷跟男子道歉,男子給我們的感覺就是不是道歉就可以了事,並要求警員到場,當時有位大哥幫我們主動打了電話報警,這中間我們發現原來在草地上跑的狗是男子的(因為他後來才把他栓回他手上的狗繩),而後員警到了之後,中間我們也是靜待員警協助溝通處理並由員警問男子要求到底是甚麼?賠償?還是道歉?後來他支支嗚嗚很久,並說道歉,於是我們再一次道歉並結束了(其實這中間他不斷的跟員警表示想要告我們身為父母的而不是小孩,而員警抱著同理心,跟該男子說要告就要告小孩不是父母)。
我們以為該事件就此落幕了,熟知今天早上接到員警簡訊(因為星期天睡比較晚沒接到電話),說該男子到法院直接告,要我們去趟警局做筆錄,不過我們回撥之後,處理員警不在位子上,表示晚點回電給我們。
想請問我們一定要去做筆錄嗎? 有甚麼要注意的? 針對此男子我們該如何處理呢?
PS 我們回家後不斷跟小朋友問了好幾次還原當時場景,弟弟表示當時男子躺在地上,當下他覺得有趣就跳過該男子,跳過後腳掃到被他放在右手邊包包的手提把,著地後腳後跟有稍稍碰到他右手,以上是小朋友所述,跟男子說壓到胸口實在有落差,再加上當下我們也希望他去驗傷(不曉得有沒有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將驗傷單彙整,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其提出刑事傷害告訴,並至警局提出家暴令之聲請,待法院開庭裁定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車禍發生日期:
103年8月31日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無人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做筆錄,有移車到路邊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對方全險,我只有強制險。對方有聯絡保險公司。
五、事實經過:
我在和平東路三段上,離安和路還有100公尺左右,前發生的。
想說等下要右轉先換到外車道。
結果,換過去後,發現前面有一台車,停在路邊把路擋住(紅線)
接著剛好變成紅燈,就停下來等紅綠燈。
因為前面被擋,所以,我就先把方向盤往左打好。
等紅綠燈剩下15~20秒時,我就打往左方向燈。
等到我旁邊的車往前開,開到我快可以切入時,我看了左邊照後鏡,
並沒有看到左邊後面那台車有動,我就切入。
切到我快完成變換車道後,就聽到擦撞聲。
我的左後方(傷痕範圍是左邊後面的燈到左邊後面車門一點點)
和
對方的右前面(範圍是右邊大燈的保桿到右邊輪胎前的側邊)
我後來事後心情比較平靜想一想,被撞到前,我已經準備往前方直開了。車子應該是完全進入要變換的車道,只是車身還是斜的,對方也有往左邊打。
如果對方一開始就有動,我硬切的話,應該是會撞到車子左邊前面或中間,而不應該是左後方,接進車尾。
我只有強制險、對方保丙式。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姐姐應於姊夫打她後,立刻至醫院驗傷,並隨身攜帶錄音筆,將姊夫辱罵之言論加以錄音,蒐集相當之錄音及驗傷單證據後,可對其提出刑事傷害告訴並一併聲請家暴,再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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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法院如判准離婚,就小孩監護權方面會審酌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所列之情況綜合判斷。
謹提供相關民法規定供您參考。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律師,你好:
我於10/28(二)2115,在北投區-學園路與中央北路四段交叉口,我停紅燈,綠燈亮起時,對方(甲)騎了約半個車身後,突然急煞。我撞到甲,我後面的摩托車撞到我。
我的車殼全壞,膝蓋及大腿有大片瘀青。甲車無損傷,甲承諾會賠償,但因有急事,所以留下電話,說請我先估價,會負責。於是,我們就沒報警處理。當天(10/28)把車估價,約10750元。
10/29(三)1500時,我去警局備案,警察說我沒有當下叫警察所以不能備案。警察說只能私下和解。
11/3(一)1900,我和爸爸與甲約北投警察分局,做第一次和解,但因甲未滿20歲,需監護人陪同,才能完成和解。甲家人在11/2(日)出國,於11/14(五)回台灣後才能和解。於是,我與甲約定於11/15(六)晚上,必須跟我約和解時間。(我爸爸有與甲寫答應11/15(六),會給我們答覆契約書)。
11/15(六),因甲未與我約和解時間,我打電話給甲6次,甲不是掛電話,就是關機,明顯無談和解意願。
PS:1.我受傷沒有驗傷。
2.我車還沒有修理。
我先生長期酗酒回家後總是情緒不穩定的亂罵,摔東西讓我每天總是膽顫心驚,結婚兩年他幾乎天天喝酒前一年兒子還沒出生我能跟在身邊還稍稍控制不過小孩生下後我不能一直跟著他控制他所以他酒喝到沒法子控制,曾經喝到兩個禮拜只回家兩天,每次喝完就找我吵架,吵要離婚,要把我跟小孩分開不讓我看小孩,我每天都害怕會跟小孩分開而忍氣吞聲,直到今年五月他喝醉回家動手打我,還說要把小孩砍成2半,我嚇到趁他下樓打電話向媽媽求救,媽媽也帶了警察過來,後來我申請了保護令也分居了,分居這段期間他一樣常常打電話恐嚇我要我出門小心,他朋友都知道我住哪裡,還有說要殺死我然後在自己自殺嚇的我根本不敢出門,10月我向法院提出離婚跟監護權訴訟,我提出的證據有他要殺我的錄音檔,驗傷單,保護令,還有一些恐嚇我喝酒後發瘋拉扯小孩的錄音以及他跟我媽媽對話跟我媽媽說他會讓我斷手斷腳的對話,根和他家親戚的對話,談的是他喝酒的近況跟以前他都打他女友,我現在雖然沒工作可是媽媽說要我安心在家帶小孩等小孩大一點再出去找工作,我媽媽自己有開店,而他雖然有在工作可是他的工作一年只有五個月有收入自己本身有負債欠多家銀行錢都無法歸還信用破產,他說要跟我爭取監護權,我想知道他爭取到的機會大嗎??小孩從由我照顧直到現在也都是我在照顧,分居這半年來他只來看小孩兩次,他說他請律師一定贏是真的嗎?
律師您好,2014年11月8日下午1600時左右,我騎乘機車直行,前方一機車騎士忽然偏左至雙黃線附近並減速(該路段僅一來一往二線到,對方未打方向燈),導致我急煞並差約10公分撞上對方,我經過對方時回頭講了一句台語「路是你們家開的嗎?」然後就打算離開,然而對方一路追我(約200公尺),在追上我後以三字經出言不遜,並左轉進入某巷口後停車轉頭不停以三字經向我叫囂,我便左轉跟進巷子內打算與對方理論,不料我剛停好機車(因為平常都是開車,不太會停機車,所以我便低頭尋找機車的駐車架,給了對方可趁之機),他便下車右手持機車大鎖一邊罵一邊向我衝來並且已經做出由下往上朝我揮擊的動作(此時我安全帽都來不及拿下,空著雙手),見狀當下我立即跳出機車(我放置在機車前置空間的背包還因為這樣被我不慎踢到約5公尺外,可見當時情況緊急)迎上對方,以左手抵擋對方的攻擊並趁勢抓住大鎖(導致左手挫傷,已驗傷),試圖將大鎖奪下,此時雙方出現拉扯,對方還將我的肩包扯斷(頸部擦傷,已驗傷),我為避免對方繼續以大鎖攻擊我,就拉扯對方手中的大鎖將其拖倒在地(此時大鎖仍在我與對方手中),對方卻又藉我拉扯大鎖的力量爬起來並從我的背後將我抱住,以膝蓋及腿繼續攻擊我的臀、大腿部,我很生氣,非常大聲的喝令對方放手,但仍然沒有以可以行動的手肘及腳攻擊對方(我是榮民,在軍中服役時曾擔任徒手格鬥教官),也並沒有利用地形地物攻擊對方(因為周圍都是柏油路面及水泥建物,擔心對方受重傷),只是直接發力將對方大鎖奪走並掙開對方(此時對方的大鎖在我手中,我順勢將對方推開保持距離),然後轉身將大鎖遠遠丟開,同時喝止對方不要再靠近,然後我立即打電話報警(天幸剛好那個巷口有社區監視錄影器,警方已拷貝),然而驗傷完畢到了警察局,進行筆錄時,我卻變成傷害被告?在警方拷貝回來的監視錄影器畫面(警方有給雙方觀看)中可以明顯看得見對方下車時手持黑色機車大鎖向我揮擊,而雙方拉扯時也明顯看出我是一直拉住對方手中的機車大鎖,在過程中對方被我拉倒在地後,我也沒有任何的出拳出腳等攻擊行為(對方倒地後馬上借我拉扯大鎖的力量起身並從背後將我抱住),甚至在我奪下對方大鎖後,也沒有以大鎖攻擊對方而是將其遠遠丟開,我實在是想不明白這樣的忍耐為何會成為傷害罪被告,之後在警察局內雙方看完現場監視錄影帶後,我一直期待正義可以被伸張,但警方沒有給我答案,只約我跟對方到樓梯口旁的逃生門外抽菸,並暗示這類型的案件都是和解,如果雙方不和解,到了法院法官可能各打50大板判決雙方傷害罪成立,這樣會有前科(我沒有任何前科記錄,對方我不清楚),但我堅信法律是公正的,所以堅持提告,對方亦堅持提告,而後在筆錄時,警方有告訴我說對方筆錄稱拿大鎖只是自衛壯膽(我身高188公分,體重100公斤),並沒有要攻擊我(對方在筆錄中承認有拿大鎖下車,並宣稱不是要攻擊我,難道在那種情形下對方是要鎖車?況且對方確實攻擊了我,若不是我以左手擋住,會打在哪裡?以上我都有將對方控告我的事項逐條反駁,並記述在報案筆錄中),且對方還說是我先動手的(再次感謝那個巷口有社區監視錄影),請教律師:1、監視器有拍到對方手持大鎖下車並向我揮擊、雙方拉扯對方倒地、我被對方從身後抱住以及我奪下對方大鎖並掙脫對方後,將大鎖遠遠拋開並與對方保持距離、我打電話報警等等的畫面,請問我的反應是否構成正當防衛?2、對方控告我傷害,我也控告對方傷害,這樣上法庭法官會如何判決?(該不會真的像警方所說的為了省事各打50大板了事?)3、作完筆錄後,那位警官沒有給我報案三聯單,我是否應該要再去索取?4、打字的當下我真的有點後悔,當時應該給對方一個適當的「記憶」,請問我如果再碰到類似的案件,在對方手持具有殺傷力的物品先行發動攻擊並擊中我,而我空手的情形下,給對方適當的「記憶」是否會觸犯相關法律?感謝律師百忙中撥兀回復,誠摯感謝。
●我方
手開刀花了八萬
車子損毀:修七千五
□對方
車子損毀=>有點小凹洞
一、車禍發生日期:
2014/8/8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沒事
我方:手開刀自費花了八萬五萬,身上有其他擦傷
有報警、做筆錄
我機車車未動
對方有移動車子
五、事實經過:
道路非路口,我倆都直行車,做筆錄時車速說40初但上面寫40~50當下也沒想太多就簽名了(均未超速)
我在慢車道右線上,看到右側有車要出來,於是往左邊偏些後煞車,與後方車撞上,接觸位置是我左側龍頭與對方右後車身,他說他完全沒看到我,談論賠償金,他直接說沒錢,估計他想法是只想陪第三責任險保險公司發的錢。也沒打過一通電話給我。如果對方還是這樣態度的話勢必走上法庭。
初判表
對方:未保持行車距離
我方:未保持行車距離
六、問題:
1.想請問約估肇事責任?
2.因為對方有保險公司會教她說話,會不會最後被成是我自己往左偏移,全因在我?該如何跟對方談判,才不會說錯話?
4.我目前就讀研究所沒有收入證明,如果萬一打官司的話可以要求基本工資嗎?
5.目前已經有申請上研發替代役月薪43K,對打官司有幫助嗎?
非常感謝您花時間與精神來審閱,對沒經濟能力請律師的學生的我幫助很大
發生當時:
當天晚上9點多 我(19歲)要左轉 過半了 有打方向燈
對方(22歲)直行騎很快(沒限速) 有載女朋友
我們是小路 中間是黃虛線
撞擊點我的腳踏板 他的車空中翻3圈(真的 有看監視器)
我時速10~20 對方我不太知道 他也沒說
對方報警 警察馬上來 問要不要救護車 雙方說不用 問有沒有傷 雙方都說小擦傷後
做完筆錄 大家都先回現場
開始看車況 對方的車 彪虎 市價82000 說是新車 我方的車 很老 丟路邊也沒人要
對方說他龍頭不能轉了 很嚴重 說要去他認識的車行修 他說專門修那種車 我們說不要 希望找別人看 他堅持要去他那家車行 我們說給我們鑰匙轉一下龍頭 對方很不爽不給 用力搖給我們看 這時我們有點不爽 不過我們沒硬要搖看看 就算了
後來對方一直說他們專門修的 叫我們給他認識的車行看很便宜
我們想說好 一起去 說要載車時 我們也要在場 對方說好 就回去了
----------------------------過了三天 ----------------------------------
我回家時 發現 他的車不見了 我們很生氣問 為甚麼載車時不說?
對方說他也不知道 車行自己載走的 說怕的話 可以去車行看車況 有人會講解
我們當下就不太想賠償了
隔天就去看了 說甚麼三角被撞歪了 還有甚麼車貼 魚眼燈 都要換新的
-----------------------------過了五天 ---------------------------------
報價單出來了 5萬多 8萬的車 修要5萬
(對面認識的車行又說車隊 載了又不說)
後來說要私下談看看賠償 對面說5萬5 修車+財務損失 我們拒絕
最後就準備要開調解會了
----------------------------調解會當天--------------------------------
到了會議室 調解員是個阿嬤 我方 我和我媽 對方 他一個
開始談了
我們希望可以壓低
對方堅持要求5萬5 的賠償
我們說沒辦法
調解員說甚麼車要修5萬5 修太貴了
對方說這是新車 當然這麼貴
調解員說來這就是希望我們好好談
對方還是堅持要求5萬5
調解員問他 做什麼工作 我才知道他做保險
後來
對面拿出驗傷單 我生氣了 我說當天一起說沒事 出驗傷單是甚麼意思
對方沒說話(看起來不爽)
又拿出車禍鑑定表 上面寫對方未讓直行車 搶道
說這張拿出來我最少就有80%的責任
這時我們說了 我過半了 也有打方向燈 也說了 對方騎很快
這時對方說沒限速 我們也沒說甚麼
當天調解沒成功 對方說要告我民事賠償
---------------------到了今天-----------------------------------------
信來了 上面寫民事賠償 金額5萬5
這時 我不知道開庭時 要說甚麼 請問我要說甚麼 對方才可以壓低價錢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
民法第1055條第1、2項:「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第1055-1條:「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依你所述,您所期望的應是能在離婚後保有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監護權。監護權可在離婚時由夫妻雙方協議由一方行使,然該協議如不利於子女時,法院仍可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至於法院審酌應由夫妻何方行使監護權時,即應依民法第1005-1條之事項為考慮,另依您所所述,您丈夫似有家暴行為,則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可能被推定由其行使監護權為不利該子女。
您所指之放棄扶養同意書之內容應是放棄監護權,而不是扶養義務,蓋扶養為一義務而非權利,不能由義務人單方為放棄。而您應該也不希望離婚後,您現在的丈夫不需再支付小孩的生活費用。而此放棄同意書在訴訟中亦可用於佐證由其行使監護權可能不利該子女。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蒐集您先生暴力行為及言語之證據,如錄音及驗傷單,以利您提出裁判離婚訴訟,若您為無責配偶,亦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就未成年子女監護權部分,對方之暴力行為,亦可為不適任監護權人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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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強制猥褻,依刑法第224、224-1條之規定,基本行期是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起跳,而由您的敘述,您或有被起訴之可能,建議您儘快找律師正式諮詢,並委任律師,以調查對您有利證據。
刑法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4-1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一、除律師外,不宜與其他人討論案件。有些人是故意來套你話錄音要做為不利於你的認定。而且流言流來流去最後會失去你原來說話的原意。
二、由於此類案件搜證不易,你搜證不易檢警也搜證不易,所以檢警的重點會擺在你事後的處理方式上,例如:如果你沒有做但卻不斷發簡訊向對方道歉,那麼這個道歉的簡訊就會變成不利你的證據。
三、正因為此類案件搜證不易,所以你這邊的重點也在對方事後的處理方式及事後的態度,或是事前與你相處模式上,例如:如果對方曾寫情書給你之類的,或是之後他寫信跟你道歉之類的。
四、可以搜集證據,例如錄音,但這是一刀二刃,如果你沒錄好或是反過來你錄的內容讓人誤會,那就麻煩了。錄音前可以與律師討論,錄音後一定要先跟律師討論。
五、找個律師聊一聊吧,請律師查一些無罪判決給你看,也查一些有罪判決給你看。看無罪判決可以增加你的信心,也了解有沒有其他的搜證方向;查有罪判決,你可以知道法條要件,也可以避免因為對詢問者問題不懂而致生誤會,進而誤為不利自己之陳述,也可以就最壞的狀況進行沙盤推演,才不會懸著一顆心睡不著覺。
六、以上,希望有幫到你。加油!!加油!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至醫院驗傷,並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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