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朋友開貨車直行和一台沒戴安全帽的歐巴桑約60歲也沒駕照騎沒有煞車能力的80CC的摩托車從她家的門口的斜坡出來擦撞,因為同屬村里人,大家都有認識,沒報案處理,也有帶她去做檢查,但24H後腦部有瘀血昏倒送醫開刀處理,被通知傷者開刀後即報警處理有調閱路口監視器,朋友基於道德良心幫她付3萬多的醫藥費用,事後要合解,歐巴桑要求要20萬,朋友貨車右前燈下排檔有輕鬆凹傷,機車沒明顯外傷,請問朋友需付這20萬嗎?若在還沒合解前有其他新傷害造成死亡,朋友是否還要付全責呢?沒戴安全帽騎沒有煞車能力從她家的斜坡出來剛好貨車經過,貨車時數不超過20,但車有重物,朋友是否可提告她自殺行為,傷者已知沒煞車能力,還騎出來逛街,是否有要造成假車禍真榨財的疑點?


(1) 如果弟弟未成年尚未滿20歲,依照下列順序決定法定代理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若未符合上述條件,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至於在法院選定前,則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2) 如果弟弟已成年滿20歲,法院為監護(相當於以前的禁治產)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
(3) 監護人可以為受監護人進行法律行為,包含提起訴訟。惟顧及受監護人的權利,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則不受限制。
(4) 如果弟弟目前沒有祖父母或子女等直系血親,兄弟姊妹依民法應負扶養義務,弟弟之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應負扶養義務者請求給付扶養費用。又縱使應負扶養義務者未盡扶養義務,由於弟弟目前在病院受到他人照顧,基本上不會成立刑法遺棄罪。
(參照民法第1094、1101、1111、1114條;刑法第294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各位大大你們好~
我妹是一個輕度智能障礙的小孩,現在20歲,也領有殘障手冊。
前幾天才得知她懷孕三個多月了。
(以下是聽我妹及我媽媽口述的)
聽我妹妹說,他們是因為在男方家喝醉酒發生關係,因為她跟她男友住在一起,男方的家人都叫她把孩子生下來,她們說會養會負責。
只是她男友現在完全沒工作,根據我知道好像跟她差不多年齡,他媽媽跟他兄弟姊妹也都沒在上班,全家只靠爸爸在生活。
之前我妹的手因為感染整個腫起來,他們沒有錢可以給我妹看醫生,我妹的錢又放在公司,他們就連夜把我妹送回我家,叫我媽媽自己帶她去看醫生,醫生當時有說她的手在拖一天下去就要截肢了。
之後我又知道,那個男生因患有輕微的憂鬱症(是否為屬時我並不清楚),曾經抓我妹的頭髮去撞牆壁,是我妹之後跑到我媽公司跟我媽說我們才知道的。
因為我妹她現在的想法也很簡單,就說要跟他在一起,要把小孩生下來。
我也勸過她小孩生下來不是一件可行的事,這樣的小孩生下來,勢必會有些障礙。
目前這件事情只有我跟我媽知道,我們無法跟我爸爸還有我哥哥說。
我媽媽也為了這件事已經去籌錢出來要給她做引產手術。
而男方的家人雖然嘴巴上說會負責,但是現在她們都叫我妹回家住。
想要問一下這樣的狀況:
1.像我妹這種小孩的監護權目前還是在我媽媽身上嗎!?
2.我們有辦法去提告對方嘛!?
3.是否可以跟對方要手術費2萬5千元呢!?
4.如果我妹堅持不拿小孩,我後續有什麼可以解決的方法呢!?
5.我們家很健全,像這樣的事有辦法請社會局安置我妹妹嘛!?
麻煩各位大大幫我回答~謝謝

原則上滿20歲成年人不需受監護人代為法律行為,但成年人因心智缺陷而無法辨識其意思表示或是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時,法院經當事人親屬之聲請,可以為監護或輔助之宣告,由監護人代為所有或是重大的法律行為。所以在未有法院之宣告或輔助宣告前,原則上媽媽並非監護人。 對方曾經抓妹妹的頭髮去撞牆壁,屬於故意傷害行為,可以提起傷害告訴,併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告訴要求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但是這要有驗傷單及於事發後六個月內為之,否則會逾越告訴期限。 懷孕是因男女雙方行為所致,既然要做引產手術,原則上男女雙方應該共同分擔手術費用。但對方已請妹妹回家住,與口頭聲明有所落差,依據一般社會觀念,從道德上而言,是可以向對方表示要求負擔全部的費用。 人工流產應經過懷孕婦女之同意才能進行,雖然目前妹妹仍有所堅持,還是可以透過家人親情勸說讓她接受。 基本上社會局安置的對象是受輔導或是無依的兒童少年老人。雖然妹妹有身心障礙,但原則上仍無法由政府進行安置。
(參照民法第15、15之1、15之2、18、184、193、195條;刑法第277條;優生保健法第9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我未成年
今年被一間剛成立的經紀藝能公司簽約 (尚未有營業證照)
我簽約事後才知道公司尚未成立無資本額設立
由於種種工作的安排皆不適合也毫無收穫
也因為家境關係我需要一份穩定的收入
這份工作讓我連我家的房貸都付不出來
最近跟經紀人協調解約事宜
但我疑慮整個程序上是否都正確無誤
他總共跟我簽了兩份合約
第一份是以他個人的名義,但只有我跟他簽名,並沒有法定代理人
因此是效力為定對吧
第二份合約簽署得時候經紀人有請我家人簽名
但由於我的家庭狀況比較特殊沒跟父母同住
簽名的人不是我的法定代理人
簽名的人不是簽我法定代理人的名字而是他自己的名字
我經紀人來我家的時候並未事先告知說要簽署第二份以"公司"名義簽的合約
忽然間來就忽然間說要簽
而我簽完之後他也是直接拿給我"叫我"奶奶簽
也沒特別說明要法定代理人簽名


事情是這樣的:
昨天晚上約八點 我回到家沒多久 我母親因旅遊剛回到家門口 按了兩聲喇叭通知我下來取東西
在我去樓下跟她拿東西後 隔壁住戶(當時已經呈現酒醉狀態)就出來一直瞪我們 我大概知道它在不高興我們按兩聲喇叭
所以我當下舉起手示意跟她道歉 過沒幾分鐘對方就說 逆勒誇殺小(你再看什麼)??按什麼喇叭
我就回說那你又在瞪什麼??
後來我跟她就開始爭執而對方一直推我 企圖挑釁我 並一直詢問我母親 我幾歲是什麼身份
然後數次詢問我母親 能打我嗎????
最後我跟她在互相怒罵情況之下 它動手打我了(而我有回擊) 而我被它用 側摔倒在地下
我母親跟對方老婆順勢把它拉離開我身邊 結果他氣憤對我母親過肩摔壓制在地 導致我母親不適
而我看到後馬上去阻止 它一看到我就又對我動手 而我也立刻反擊
最後在其他住戶阻止下 以及警察過來處理 而沒有任何爭執了!!
報警過程中 警方沒開立三聯單 也沒替對方酒測 而在我醫院驗傷過程中 有憲兵隊待著對方也來驗傷 並說 我去警察局報案作筆錄日後還是會轉到憲兵隊處理
而現在對方沒有任何表示要合解意願
那我該怎辦???提告須要準備什麼???


一天我在我ㄉ料廠.我因為有事約人.請我ㄉ朋友代為打電話給伊ㄍ以前我工作過ㄉ人.問他是不是需要這批貨物.後來我因約人在外面等人.後來這ㄍ人開車來共3人.他看依下貨物後就說這批貨物是它ㄉ我ㄉ員工打電話給我說這ㄍ人說貨物是它ㄉ.我趕回去後他當時還在講電話我上前質問他.你憑神ㄇ說貨是你ㄉ他還在講電話往後退.自己絆倒.因工廠很多空瓶罐.跌倒後還在講電話我當時認為他在耍花樣.後退要離開點.轉身看到他帶來2人衝過來攻擊我攻擊我頭部以致我眼鏡.掉落.毀損.然後一人以右手鉤住我頭部.一人從背後架住我.我ㄉ工人見狀說用講ㄉ就好.幾次他們才放手.那人依然躺在地上.我認為他是裝ㄉ後來救護車帶走她.我ㄉ貨物也被扣住.我要代保管.我那些貨是我從一ㄍ古物商手中買來ㄉ以高出廢鐵價錢2分ㄓㄧ收購有來源.我後來問過那老闆.也確定步是那ㄍ人ㄉ.那ㄍ人來買東西明知或不是它ㄉ故意要敲詐我.我以前在那ㄍ人那裡工作過之確定他那東西部是它ㄉ.他自己也知道卻故意報警扣我ㄉ東西.我在警局提告告那人意圖詐欺.意圖以他法騙取本人財物.另告兩人傷害.妨礙自由.0這樣可以告他們意圖搶奪嗎.3人為詐欺共犯結構.強奪結構.還可以告他們神ㄇ.毀損財物.[我ㄉ眼鏡]怎樣附帶民事賠償



您好,也就是說,法拍的過程我完全不需要去參與,也不需要跑法院看公告。只要靜待法院通知"有人出價購買",我再以此價格承購即可。是嗎?法院一定是以掛號方式通知對吧?有沒有可能遺漏了法院"有人出價"之通知,而喪失優先購買之權力。



回覆 許隨譯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今天我主動與銀行溝通尋求庭外和解之可能。但銀行告訴我一些很奇怪的事,對與否?在此向您請教。我姊共積欠A、B二家銀行之貸款,另曾經替我前姊夫申辨C、D、E三家信用卡時之保證人,但信用卡已刷爆。
首先、A銀行(目前唯一提告者)對我說,如果我與他們達成庭外和解,他們會對我撤告,並給我一份清償證明。如此一來,日後如果BCDE也對我提告的話,我可以拿這一張清償證明,強化我是以金錢"購買"我姊的1/6房屋持分,BCDE依法對我莫可奈何。是這樣嗎?
其二、我向我二姊購買1/6持分,完成過戶的時間已有二年之久,即使BCDE他日想對我提起"毀損債權"之刑、民訴之訴訟,依法已超過追溯期限,所以我只要與A銀行他們達成和解,日後便可高枕無憂,BCDE無權再對我求償。是這樣嗎?
其三、A銀行告訴我,我姊只是我前姊夫申辦信用卡時之保證人,並不是實際刷爆信用卡之消費者,所以依法CDE三家銀行對我姊或對我都沒有追討卡債之法源依據。是這樣嗎?
最後,我姊12年前因支付不出A銀行購屋房貸,房屋也已遭A銀行回收、法拍,只是拍賣後仍不足以清償貸款金額。今日我去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竟然我姊沒有任何不良欠款記錄!?為什麼呢?如果沒有任何欠款,為什麼A銀行可以在12年後的今天對我姊及我提告呢?

有個人真實照片,稱號則是用暱稱,暱稱中有個人姓氏,
檔案中也有居住地及學校,也就是說有意就能找到我的意思。
前兩天,突然來了不認識的人,
在日記區的留言區(公開,無論是否會員皆可看到),
重複洗版了以下言論六七次:
"大家注意喔~ 這個女的在暗黑三騙裝備的 還有在8591利用假資料買裝備 然後收了台幣價值6000多元的武器不給錢 目前正被人肉搜索中 特此來公布此人惡行^^"
並且在發完此言論後,到我的私密留言板(只有雙方能見到)打上:
"讓你身敗名裂 爽唷^^ 掰囉38歲老太婆 啾咪 啾啾 啵啵^_~
爽唷 窩呵呵^^ 騙裝妹^^"
也就是說,他不是單純惡作劇,他是想讓我"身敗名裂"的打算,
我沒有騙錢,目前22,當然在這?這兩點沒人清楚是真假。
我不打算就私密留言的部份告他,打算告他日記公開頁的部份。
今天去報警時,警方告訴我他這樣沒有直指姓名或現實真人比較難告
或是也沒有涉及侮辱言詞 等等。
但還是可以告,請問
(1)是否我加上他在私密留言區打算讓我"身敗名裂"這點去提出告訴,
送審成功的機會變大?
(2)警方請我想好要以觸犯什麼法條來送出資料,否則會變誣告。
請問"妨礙名譽","公然侮辱","誹謗",這三點有哪點適合?
或是有其他更適合的法條?
請有經驗的人能務必幫助我,
我還有些存款能請律師,只是現在我要知道怎樣才能成功告他。
這不是太大的事,去警察局他們處理的態度也是隨便回回,但我絕不放過這個人,
他已經換過好幾個暱稱帳號和約其他朋友來搗亂過了,
這次直接在公開留言區造謠是最嚴重的一次,
所以我希望能告他成功,無論要付出多少代價(金額),
這樣才能達到殺雞儆猴的功效, 至少他們不會每隔一陣子就來擾人,久了我覺得累又怕。
我不是法律科系的,有些事情所知不多,請回答我以上兩個問題,
另外,不少人說網路上用暱稱就算被侮辱了也是提告不成,
我已經有真實照片,我告他的決心沒有變,
否則難道就放任這類人隨便造謠都不會受到教訓嗎?
如果有必要,我願意把我的暱稱改成真名。
請告訴我有效的方法。萬分感謝。





如果您沒有任何前科,同時犯後態度良好,不是沒有獲得緩刑的機會。
第74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1)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上訴後,裁判即告確定,原則上不得再行上訴或是抗告。
(2)由於最高行政法院屬於法律審,原則上僅審查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是否有違背法令,而不再對新的事實證據進行調查。但您仍可提起再審之訴,提出再審的理由可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14款,主張發現新事證或是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未就重要證物進行斟酌。聲明再審狀與上訴狀仍有些差異,因為提起再審必須要有「再審事由」,在狀內要詳述闡釋為何原判決有不妥之處,而能推翻其既判力,之後法院才有可能再開審判程序。
(3) 由於再審之訴專屬於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依您的敘述,基本上是向原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
(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42、243、273、275、276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本人父親與友人聚會後乘坐計程車回工務所,途中行經十字路口,遭一自小客車由左後方之側面強烈撞擊,造成計程車司機及本人父親重傷,事後對方僅來醫院探視一次,且態度極為不佳,僅說一句:找我保險公司,毫無悔意(以上為大致情形)
根據事故鑑定報告指出,計程車是在主要幹道上(三線道不含機車道),閃黃燈,而賓士(對方自小客車)是位於支線且雙閃紅燈,闖越三線道及中央分隔島後,衝撞計程車,計程車遭強烈撞擊,偏離一車道後失控衝撞中央分隔島,計程車司機肋骨斷三根且插進心臟,雙腳骨折及韌帶斷裂,本人父親右手肱骨及肱關節粉碎開放性骨折,雙腳及臉部有撕裂傷,眼鏡碎裂,右眼球也有外傷
問題
一'根據事故鑑定報告,對方根本沒踩煞車,直接衝撞計程車,且事後態度惡劣,毫無悔意,所以能否除傷害罪外,也以殺人未遂提告?
二'因賓士車之駕駛非車主,且為十九歲之女性,十九歲為民法上限制行為能力之人,所以民事部分能否向其監護人和賓士車主及計程車司機請求連帶賠償?
三'能否提供民事及刑事對於此案件的相關法條?我們打算自擬狀紙
希望各位律師大人們能不吝指教

各位好:小弟因上個月買中古屋(現況交屋),要裝修時發現賣方配電有瑕疪( 目前是繼電器50A配8平方絞線<-這是不對的配法),因而向賣方請求改善,結果賣方有意處理但是用消極態度想要解決此事(直接換30A配8平方絞線),針對賣方的消極處理之態度,因而想提告,以下是小弟寫的存證函,是否正確。
敬啟者:
本人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間,透過XX仲介公司向台端購買座落於新北市XX區XX路XX號XX樓房屋,台端出售該房屋予本人時,台端與XX仲介公司未向本人告知該房屋有配電不良等相關重大瑕疵之情形。按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等相關規定,本人可行使相關請求權向台端要求負責該瑕疵之義務,該函到台端仍不為完全處理,本人將依法進行相關民、刑事訴訟,希勿自誤為禱!
附錄:
一、賣方對其所售出之房屋,負有擔保其權利及屋況無瑕疵及缺失之責任。
二、不論是預售屋、成屋或中古屋,賣方都應負瑕疵擔保之責任,不應因中古屋或
其它相關事由而不負相關擔保之責。
三、依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之規定:若賣方有預先告知屋況瑕疵,買方可於交屋後
六個月內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若有未告知房屋之瑕疵者,買方可於五年
內要求賣方負瑕疵擔保責任。
四、對於瑕疵,因對人身之生命、健康皆有相當的侵害時,若賣方不依民法第三百
五十九之條之規定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其價金時,可依民法第三百六十條之規
定向賣方主張損害賠償,則求償期間不受瑕疵擔保六個月的限制,則請求追溯
時效為簽約起十五年內。
五、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
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
六、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七、依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之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
金。






律師你好: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原則上不會開庭且程序也會進行的比較快,可能過不久您就會收到判決書,原則上等判決書即可.......................那一般判決書多久之內就會下來呢?
二.民事求償的部分要另外提告,而本件您可以附帶民事損害賠償,可免繳裁判費,但動作要快,不然法院的刑事判決很快就會下來,當然若要和解最好簽具和解書,建議在調解委員會或進行法院程序和解,對您較有保障....................民事求償要如何另外求償呢?當初報警時有請警察另加附帶要求民事賠償,若判決書下來了對方也沒有來要求和解那這樣我還能要求民事賠償嗎?一般公然污辱罪和恐嚇危害罪和毀謗罪是處有期徒刑拘役較多還是都罰罰金呢?

我有位朋友是成年了,與未成年少女發生關係,對方今年要年滿15,
但他本身有酒駕前科....目前是不是在緩刑中我不確定。
對方其實是個滿嚴重的精神病病患...
但兩人算是出於你情我願的~
事情剛開始對方母親早就知道了,
大約是去年九月是第一次,對方母親只有反彈,並無威脅提告與取財,
但男生懷疑其實對方的母親"可能"也有精神疾病問題
外加身體似乎有傳染病(愛滋),然後她母親的男友也有黑道背景....
大概是今年三月多吧,因為我跟男生有過節,爆料給女生知道說,他與她發生關係,
有刑責問題,接著對方開始揚言要提告、
(手機這件事情是成了,有對方媽媽的簽名與他的簽名)
然後也是大概三月多四月左右
畢竟這件事情到了六月了,女方沒有拿出任何證據,
女方家長不與女生同住歐!!!然後大概五月初有社工出現,
是女方母親找來的,似乎還對於他的所作所為有所添加誇大~
由於女生是慣性自殘的精神病病患,之前就有這樣了,
情緒起伏很大,所以好像有什麼不如意
他就會挺喜歡拿美工刀劃自己,連帶男生要阻止,也被他傷害到
法律上有遺棄罪,所以如果男方對於女生棄之於不顧,好像也是有罪...
但也如此,所以無法脫離,也因為這樣不堪其擾...
這件事情沒有直接證據,只有單憑女孩子那邊的所有說詞,算可以定死證據嗎?
而且網路上他們有聊天錄音等等有談到發生關係,那這能算證據嗎?
而且他們三月多再度發生關係的時候,女生方面確確實實知道說,
與男方發生關係,男方會有刑責問題~所以這到底怎解決呢~?
女方方面是可以完完全全坦護男方,但由於情緒的問題,
不知道如果上了法庭之前發生什麼小事,影響她的情緒,會不會讓女生改口供~不袒護他
另外對方母親是有對他提告另外一件事情,就是對於女生的妹妹有性騷擾,就是妨礙性自主,發生時間約莫是四、五月中旬~,六月提告作筆錄,但目前還沒上法庭傳喚
總整理:
問題一:請問法律上女方的精神病史這樣,算不算情緒行為反覆,在法庭上的說詞認可的可能性低?
問題二:我"懷疑"對方取財來意非常明顯~所以對方父母這樣子,算不算利用未成年子女取財,我記得是有這一條罪的吧?
問題三:女生方面我想我確定沒有任何那男生的相關證據,了不起就是通聯紀綠、
網路上的談話之類等等~
問題四:怎樣子對男方有利呢?要蒐集怎樣的證據,才可以讓男生無罪或是不要到
坐牢~
問題五:女方後續知道這是有罪的....會不會變成刻意引誘犯罪?~或是能夠證明些什麼呢?

我有位朋友,與未成年少女發生關係,對方今年要年滿15,
但有酒駕前科....目前是不是在緩刑中我不確定。
對方其實是個滿嚴重的精神病病患...
但兩人算是出於你情我願的~
事情剛開始對方母親早就知道了,
大約是去年九月是第一次,對方母親只有反彈,並無威脅提告與取財,
但男生懷疑其實對方的母親"可能"也有精神疾病問題
外加身體似乎有傳染病(愛滋),然後她母親的男友也有黑道背景....
大概是今年三月多吧,因為我跟男生有過節,爆料給女生知道說,他與她發生關
係,有刑責問題,接著對方開始揚言要提告、
而且陸陸續續的開始取財,像是替女孩子辦手機、要證件之類~
(手機這件事情是成了)
然後也是大概三月多四月左右
畢竟這件事情到了六月了,女方沒有拿出任何證據,
女方家長不與女生同住歐!!!然後大概五月初有社工出現,
是女方母親找來的,似乎還對於他的所作所為有所添加誇大~
像是說,男生還有與另外很多未成年少女發生關係等等之類的,
由於女生是慣性自殘的精神病病患,情緒起伏很大,所以好像有什麼不如意
他就會挺喜歡拿美工刀劃自己,連帶男生要阻止,也被他傷害到
法律上有遺棄罪,所以如果男方對於女生棄之於不顧,好像也是有罪...
所以才會到至今,沒有辦法脫離~所以我想問~~~
這件事情沒有直接證據,只有單憑女孩子那邊的所有說詞,算可以定死證據嗎?
而且網路上他們有聊天錄音等等有談到發生關係,那這能算證據嗎?
而且他們三月多再度發生關係的時候,女生方面確確實實知道說,
與男方發生關係,男方會有刑責問題~所以這到底怎解決呢~?
女方方面是可以完完全全坦護男方,但由於情緒的問題,
我也不知道如果上了法庭之前發生什麼小事,會不會讓女生改口供~
另外對方母親是有對她提告另外一件事情,就是對於女生的妹妹有性騷擾,
就是妨礙性自主,這件事情已經作筆錄了,但目前我記得是沒有上法庭傳喚,
發生時間約莫是六月中旬~
請各位律師或是有法律工作經驗者,請回答~~
總整理:
問題一:請問法律上女方的精神病史這樣,算不算情緒行為反覆,在法庭上的說詞認可的可能性低?
問題二:我"懷疑"對方取財來意非常明顯~所以對方父母這樣子,算不算利用未成年子女取財,我記得是有這一條罪的吧?
問題三:女生方面我想我確定沒有任何那男生的相關證據,了不起就是通聯紀綠、
網路上的談話之類等等~
問題四:怎樣子對男方有利呢?要蒐集怎樣的證據,才可以讓男生無罪或是不要到
坐牢~
問題五:女方後續知道這是有罪的....會不會變成刻意引誘犯罪?~或是能夠證明些什麼呢?

回覆 *雙娃娃* 的發言內容:
基本上那個人應該就是你吧 我是覺得 犯錯了就該面對 不管今天是否你情我願 因為對方未滿十八歲還好有滿十四歲不然罪更重 但是我認為若是可以盡快和解的話 快一點吧 不然就沒有機會了唷最少三年以上還要強制工作 PS 真是不是你本人犯的話 那麼你也很重視朋友幫助朋友阿 因為沒有你的事情你義務幫忙處理 真是好朋友唷 哈哈哈 !!!!!!!!!!!!疑點問號 最後希望快點處理此事情吧 快找律師吧 或是親自到對方的家裡談和解吧 最好有第三者ㄚ這樣子可以保護你 你也可以錄音起來談論過程中 確保你自己的利益 不管是否你情我願的 就算強上 也要快去談 一但到法院的話 就沒有救了 基本上你有聽過男生告女生強姦的嗎 哈哈哈









Q1男女方都未滿16 請問如果女方家屬要提告男方 是否構成犯罪?(是你情我願的情況下)
Q2女方家屬給男方兩個選擇 第一是私下和解一百萬元 第二是交給司法處理 他還說如果司法判決就不只一百萬了 請問和解金這樣合理嗎?或是交給司法處理較妥呢? (男方為單親家庭且經濟收入低廉)
Q3當初確實是男女你情我願 但後來女方卻向家屬辯稱 非你情我願而是是強制的 請問如果男方被告 這些話是否會對男方不利呢?
Q4如果真的要以司法解決 只有男方會有刑責嗎? 那女方呢?
Q5男方本身有保護管束及緩刑正在執行 請問如果上了法庭是否會被撤銷 直接去關呢?(保護管束三年2011年7月執行 緩刑三年2012年7月執行)

??????律師 您好:
我想請問 我朋友之前跟房東簽訂租賃合約 其合約一條內容說若有外人借宿 事先告知收費300元 若未告知被發現收費600元 三個月前有朋友借宿事後被她房東發現 她朋友也繳了罰款1800, 之後履行合約沒有再來借宿 一個月前房東口頭上允諾將歸還之前的罰款 但前幾天我朋友跟房東說想結束合約 並拿回之前的罰款 房東卻翻臉說之前想歸還罰款 是以為我朋友想要繼續住 現在要結束租約 罰款無法歸還給她 並且還說之前外人借宿已構成﹝刑法的私入民宅﹞說如果堅持要拿回罰款 就要提告並且揚言現在就要把他們趕出去。(其租約內容有說若不繼續租約請提早2個月跟房東說 我朋友是9月要才不住在的 他是昨天跟房東說想結束合約) 想請問房東真的可以這樣提告刑法、收取罰款和趕她出去嗎?


(1)外人借宿的行為原則上不構成侵入住居罪,因為外人已獲得承租人的允許借住,並非「無故」侵入;縱使未得到出租人的同意借住,基本上有得到現居住人的同意即得阻卻違法,所以不會成立犯罪。
(2)既然雙方在租賃契約中約定不得讓外人借住,基本上出租人是有理由按照契約收取違約罰款的,但是如果罰款真的不合理,法律規定是可以聲請酌減的。
(3) 如果租賃契約未定期限,出租人是可以提前告知承租人終止契約的。如果租賃契約有定期限,也約定可以提前終止契約的話,出租人也是應該要提前預告終止契約的,而不能立刻終止契約請出租人離開。如果要承租人馬上離開,除非租賃契約上訂有立刻終止契約的事由。所以要看您朋友符合何種狀況而定。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