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因為醫師誤診導致延誤治療,當然有醫療疏失的問題,您可對醫師提起業務過失致死罪告訴。據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醫療爭議事件於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因此您必須先提出調解,由法官與調解委員於法院調解其紛爭,若調解不成即可提起刑事訴訟,同時您必須蒐集證據(包括病歷資料、人證包括護理人員,如能在公開場合錄音或錄影的話,他日更可以存證。但錄音、錄影、照相都應注意,不可觸犯妨害秘密罪)。追訴期限分為(一)民事:病人和醫師間醫療行為是「侵權行為」,「侵權行為」的請求權自病人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 2 年,或自醫療行為造成損害起 10 年。 (二)刑事:醫療結果可分為「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致死」其追訴期為 20 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事由: 我剛到頭份住不到半年,聽鄰居說近16年都無淹水,卻於 5/15(四) 當天近傍晚的一場急雨,導致住家淹水。(客廳水高 40~42cm,室外: 60up cm)
原因: 差不多 四~五個月前完工的水閘門工程,這工程是在一個寬約 3M的灌溉渠上,是水利局和鎮公所一起主導的工程,功用說是要攔截及清運行經省道下的水道。當天下午卻 因為垃圾阻塞,導致水量無法宣洩,波及附近的住家,當天晚上,那個水閘門卻因不知是代表或是里長....誰的命令,或無命令,就被拆除了。
問題:
我想提國家賠償,但網路上找了些資料.....覺得不是很好提出...
在底下提三個個人想了解的問題,再麻煩您對後續可以採取的動作給個全面的建議。
謝謝!!
1. 遇上這種事,只能自己出錢請律師代上法庭去進去權益的維護嗎?
2. (自以為)既然行政有疏失,是否有途徑可以懲戒公家單位?
3. 和鄰居共同提出行政訴訟的國家賠償是否可行?




各位好
情況大概是我是直行車
對方是對向左轉車
有報警處理
當下都沒人受傷 警察拍完照紀錄之後
就直接到警察局做筆錄
但是我隔天因為絕的肚子不舒服 跟公司請假去醫院看診
對方的話 就不知道有沒有就醫了
而研判表因為警察疏失拖到最近才下來
那目前的情況是
研判表表示
我方是行駛時 未注意前方車況
我可以用這個跟他談嗎
而幾個月 都是我再主動連絡對方
對方從來不聞不問
發簡訊也不回
約好的時間一改在改
感覺是再拖時間
而一開始對方硬要說我是超速才會撞上
但是研判表沒有指出我超速
我可以用這點來反駁他嗎
但他沒來 找了他朋友代替
而他的車子當下好像沒什麼問題 拍完現場圖
就騎著一起到警察局了
而事發快一個月 有一天我跟他聯繫
他跟我表示他的機車還沒有去估價跟維修
所以如果他拖了一兩個月才去維修的話
很怕他獅子大開口
因為過那麼久了 怎麼會知道 他維修的東西是不是因為我車禍造成的
再麻煩律師們幫我分析一下 真的感恩不盡

???各位好
情況大概是 我是直行車
對方是對向左轉車
有報警處理
當下是都沒人受傷 就直接到警察局做筆錄
但是我隔天因為不肚子不舒服 跟公司請假去醫院看診
對方的話舊就不知道了
而研判表因為警察疏失到六月初才下來
那目前的情況是
研判表 表示
我方是 行駛時 未注意前方車況
我可以用這個去跟對方談嗎
而這段時間 都是我主動再連絡對方
對方從來沒有主動聯繫 也沒有主動約要談和解
不聞不問 發簡訊也都不回覆
約好的時間也反反覆覆的改時間
而一開始對方還硬要說 是我超速才會撞上
但是目前研判表沒有指出我超速 我可以用這點跟他反駁嗎
但他沒來 由他朋友代替 而我當時也把維修前的照片都拍下來
而整個維修好 是1萬二
而他的車子 當聽警察拍完照 他就騎著一起到警局
而我的因為已經無法發動 就放在現場附近
而車禍一個月後 我有跟他聯繫 那時候
他的機車好像也都還沒拿去估價跟維修
所以如果他之後才又拿去維修跟估價
我不隻到會不會被他獅子大開口
畢竟過這麼久了 我怎麼會知道 他維修的地方是不是因為我的車禍造成的
再麻煩律師們幫我分析一下真的很感激不禁

本人於兩個月前第一次致電遠傳客服詢問通話費率相關問題,當時詢問女友的三支門號(前四碼為0963、0978、0929),同一天的同一時段共詢問至少兩次,遠傳客服專員(簡稱專員)告知0963及0978兩支門號皆為網內互打免費,而0929門號為前三分鐘免費,我深感疑慮,並詢問第二次,得到的答案皆相同(0963及0978為網內互打免費)。之後收到繳費簡訊,5月份應繳金額為6430元,我當下無法接受結果,並於5/26再次致電遠傳客服,當時專員的答案是:0963及0978為網內前十分鐘免費,並非網內互打完全免費,我很驚訝也極為憤怒,向該專員敘述發生的情況(因第一次詢問的兩位專員皆為告知0963及0978為網內互打免費,完全無提及網內前十分鐘免費),該專員要我提供第一次致電詢問的日期及切確時間,我記得是那天是部隊收假時在火車上詢問,但實際日期不是很確定,但基於讓業者方便查詢,還是去找了假本仔細翻閱幾天收假日期,記錄下來並提供給專員;另外我還告知專員:我很確定第一次詢問時的那兩位專員給我的答案是錯誤訊息(實際上詢問結果大部分專員稱0963為網內互打前10分鐘免費,超出10分鐘額外收費;0978為網內互打免費),我一直誤以為是網內互打免費,才會很放心去使用,而導致今天費用暴增,若是第一次詢問的專員告知我正確訊息,我會將通話時間控制在10分鐘之內,也不會產生今天這樣的結果,如果您們可提供當時的錄音,也可以很清楚當時專員是如何與我應對。結果,該專員卻告訴我他們是隨機錄音,隨機錄音?那也就是說,所有遠傳用戶與專員談話的內容都不一定能錄到音,請問若是像今天這種狀況,專員交待費率問題有誤,造成費用暴增的問題,也沒有一個維護消費者的依據? 今天是專員疏失,要我來負擔這筆費用,我們的權益已經嚴重受損!感覺該專員並不是很積極解決我的問題,之後幾天我也打了幾通電話進去詢問,並浪費時間與精力去重複解釋著上述情況,但大部分的專員給我的感覺皆是站在該公司的立場來解決問題,而並非站在消費者的角度與立場,因為今天就是我們的權益受損了,但多數專員的態度極為消極,沒有誠意協助解決問題,雖然以禮貌的態度來與用戶應對,但實際上根本沒有解決到任何問題,而是以各種理由逃避及塘塞,結果卻是要因為先前第一次詢問的兩位專員的疏失,要我來負擔這麼大筆的金額,我覺得非常不合理,也很難以再信任該公司!這叫我該如何再安心地使用該公司的產品及服務?如何建構彼此的信任感?我非常不能諒解遠傳電信客服的處理方式和消極態度,因此提出申訴請求,希望能要求該公司將超出網外10分鐘的金額部分消除,以維護本人權益。
瀅禮 e-mail: yinglichang_jj@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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瀅禮 e-mail: yinglichang_jj@hotmail.com

本人於兩個月前第一次致電遠傳客服詢問通話費率相關問題,當時詢問女友的三支門號(前四碼為0963、0978、0929),同一天的同一時段共詢問至少兩次,遠傳客服專員(簡稱專員)告知0963及0978兩支門號皆為網內互打免費,而0929門號為前三分鐘免費,我深感疑慮,並詢問第二次,得到的答案皆相同(0963及0978為網內互打免費)。之後收到繳費簡訊,5月份應繳金額為6430元,我當下無法接受結果,並於5/26再次致電遠傳客服,當時專員的答案是:0963及0978為網內前十分鐘免費,並非網內互打完全免費,我很驚訝也極為憤怒,向該專員敘述發生的情況(因第一次詢問的兩位專員皆為告知0963及0978為網內互打免費,完全無提及網內前十分鐘免費),該專員要我提供第一次致電詢問的日期及切確時間,我記得是那天是部隊收假時在火車上詢問,但實際日期不是很確定,但基於讓業者方便查詢,還是去找了假本仔細翻閱幾天收假日期,記錄下來並提供給專員;另外我還告知專員:我很確定第一次詢問時的那兩位專員給我的答案是錯誤訊息(實際上詢問結果大部分專員稱0963為網內互打前10分鐘免費,超出10分鐘額外收費;0978為網內互打免費),我一直誤以為是網內互打免費,才會很放心去使用,而導致今天費用暴增,若是第一次詢問的專員告知我正確訊息,我會將通話時間控制在10分鐘之內,也不會產生今天這樣的結果,如果您們可提供當時的錄音,也可以很清楚當時專員是如何與我應對。結果,該專員卻告訴我他們是隨機錄音,隨機錄音?那也就是說,所有遠傳用戶與專員談話的內容都不一定能錄到音,請問若是像今天這種狀況,專員交待費率問題有誤,造成費用暴增的問題,也沒有一個維護消費者的依據? 今天是專員疏失,要我來負擔這筆費用,我們的權益已經嚴重受損!感覺該專員並不是很積極解決我的問題,之後幾天我也打了幾通電話進去詢問,並浪費時間與精力去重複解釋著上述情況,但大部分的專員給我的感覺皆是站在該公司的立場來解決問題,而並非站在消費者的角度與立場,因為今天就是我們的權益受損了,但多數專員的態度極為消極,沒有誠意協助解決問題,雖然以禮貌的態度來與用戶應對,但實際上根本沒有解決到任何問題,而是以各種理由逃避及塘塞,結果卻是要因為先前第一次詢問的兩位專員的疏失,要我來負擔這麼大筆的金額,我覺得非常不合理,也很難以再信任該公司!這叫我該如何再安心地使用該公司的產品及服務?如何建構彼此的信任感?我非常不能諒解遠傳電信客服的處理方式和消極態度,因此提出申訴請求,希望能要求該公司將超出網外10分鐘的金額部分消除,以維護本人權益。
瀅禮 e-mail: yinglichang_jj@hotmail.com


您好,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另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損害賠償之請求,應以書面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由請求權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提出於賠償義務機關。一、請求權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性別、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賠償之事實、理由及證據。四、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內容。五、賠償義務機關。六、年、月、日。損害賠償之請求,不合前項所定程式者,賠償義務機關應即通知請求權人或其代理人於相當期間內補正。」詳細申請流程,若您需要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發律師存證信函給管委會,請求管委會修補因其過失所造成之損失,若屆期管委會仍置之不理,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
因為我不太懂的所謂醫療疏失定義,想要諮詢,我的問題狀況是這樣的,我家寶寶因為出生的時候做了聽力篩檢未過,後來出生的醫院要我轉至大醫院做更詳細檢查,我住在花蓮,在花蓮只有兩家大醫院一家門諾醫院,一家慈濟醫院,我是在門諾生產的寶寶聽力初篩檢在門諾,由門諾醫院開轉診至慈濟!
所以我在寶寶兩個多月大到了花蓮慈濟醫院做聽力檢查(聽性腦幹反應 ABR,耳聲傳射OAE,自動聽性腦幹反應(aABR)做了這三項,當初只先做了2項,慈濟聽力師說不用在做第三項了,就請我等報告,後來門診醫生判讀報告說是聽力正常,我不疑有他就回去了,直到寶寶到5個多月大了,我們在家觀察寶寶對聲音的反應似乎沒有,於是我又回診一次問醫生我說我的寶寶現在我們這樣觀察覺得他對聽好像一樣沒反應,而且當時因為是用最新儀器我跟醫生說會不會是新儀器所以在操作上不熟悉所以檢查有異,醫生說我有疑慮那就在做一次,所以在寶寶五個月大又在做一次,這次3項都做了,結果報告出來醫生要判讀說聽力正常,但是日常生活觀察覺得小孩還是一樣我,決定不在到花蓮慈濟檢查,我到了台北馬偕找了針對寶寶聽力檢查權威醫生檢查,當時寶寶7個多月大了,這次檢查跟在慈濟檢查項目一樣,當天報告出來了,馬偕醫生說寶寶聽力全聾,我不信我還把慈濟的報告帶去給馬偕醫生看,醫生一看就有說,慈濟的報告裡就已經是聽力無反應了,怎麼他們會判讀說正常,他不能認同,我想說就憑一家醫院來斷定慈濟報告錯誤這樣太不理性,所以我又在找了這方面另個權威醫生做檢查,我又到了長庚醫院做檢查,寶寶當時9個多月大,也就在這五月7號做檢查的,結果報告出來跟馬偕一樣,而且我一樣把慈濟報告給聽力師看,長庚聽力師說慈濟的報告已經不對了,那根本聽力無反應,怎麼會說有反應很奇怪!
先說明聽力檢查相隔這麼久是因為不能連太近檢查(都需要灌鎮定劑藥物),在來排聽檢時間就是要這麼久!
並且我有E-MAIL給花蓮慈濟醫院,他們完全不理會我,沒一通電話!
我是覺得如果他們對這不專業就不該開這門診,不要去誤人子弟,假如我只聽信慈濟的報告我是不是要害了我的孩子一輩子讓他聽不見不能說話,當個瘖啞人
可以幫我看看這樣的醫療屬於那種情況,難道我是摸摸鼻子自認倒楣嗎?






您好,這上開答是錯誤的,基本上他的維修費用必須算折舊率,超過十年的車子會直接以維修耗材的十分之一計算價錢,工錢就不能折舊,這個你問保險公司就知道,他們也都是這樣算,法院也是這樣判決的。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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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http://www.attorneysu.com.tw/

律師您好:
本人於101年10月22日至某會計師事務所任職,與雇主簽有最低服務年限合約:若未滿兩年即離職須賠償六個月平均薪資之懲罰性違約金。102年1月25日時因健康檢查身體有恙,向雇主提出目前身體狀況無法負擔事務所之工作,家人擔心健康狀況嚴重惡化,是否可請長假或於102年2月8日離職(即做到過年)?雇主回應請家人至事務所協商去留及違約金問題,但因年關接近工作量大增,家人與雇主無法順利約定彼此都有空的時間。至102年2月8日時,同事皆表示已領到上個月薪資及年終獎金,我詢問雇主為何我沒有拿到薪水?雇主回應:「違約金都還沒談好領什麼薪水」於是家人憤而認為毋須再談,我便從此未再去上班。
過完年後2月18日仍未收到薪資,於是我發存證信函至事務所要求雇主給付薪資,雇主回應我無故曠職六天已違約,需賠償六個月薪資之違約金,若要領回薪水請至事務所洽談違約金再一併處理。我又回覆:我並非無故曠職,而是根據勞基法規定:『雇主未依勞動契約給付薪資,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合約』離職,且我事務繁忙不克前往,請按過去發放薪資之習慣匯入帳戶即可,否則將向勞工局檢舉積欠薪資。一周後我拿回薪水。
昨天接到法院的民事告訴書,雇主向我求償:六個月薪資之違約金132,000元、未辦理交接導致增加之人事成本34,260元、我任職期間業務疏失短漏報客戶營業稅之國稅局罰鍰7,100元、前述業務疏失造成之商譽損害賠償100,000元。
起訴狀上寫:「該等營業稅申報作業,乃係被告原本業務範疇內主要負責之工作項目,且非被告首次接觸之業務,故實不應發生此類短漏之情事,核被告之行為,顯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為此向被告請求 .... (略)」但當時事務所內皆為新進員工,大家都只是第二次申報營業稅,因此當時事務所作業流程是:員工做好的營業稅交付老闆娘檢查,檢查有誤退回修改,無誤才呈報給國稅局,流程並非我一人作業完成即呈報國稅局。
另起訴狀上又寫:「因被告一再表示『其父親會至事務所與原告就違約金部份進行協商』等示意離職之語,故暫未給付被告薪資,用意係出於希望被告能主動就去留問題明確告知。」
想請教律師:
1. 積欠薪資的事實,會因為對方這番解釋而變成合理合法、我需賠償違約金132,000元嗎?
2. 未辦理交接所增加之人事成本34,260是否該由我負擔?
4. 漏報營業稅之商譽損失100,000該由我賠償嗎? 應賠償之商譽損失金額如何認定?
感謝律師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有可能被僱主不當利用,並以此限制員工離職,像是最低年限過長或高額違約金,這樣的約款並不合理,特別是在僱傭契約是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的方式簽訂,受僱人無法修改的情況下,該條款可能會因為限制受僱人行使權利或對其有重大不利益,並有顯失公平的情況而無效,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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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本工作的地方是服飾店的加盟店,我朋友是正職,也可以算店長,我是工讀生
因為生意不好,老闆想收店
於4/11把經營權還給直營店
4/11當天直營店副理帶著業務+兩個店員到我們店裡進行最後盤點
當時他們只先盤現場總數量,共2266件商品
之後他們便跟我們報數量後說我跟我朋友可以先回去
我朋友說「那之後麻煩給我詳細的物品數量,衣服款式、size,跟我對盤」
副理那時說好
那這後面的詳細盤點就是給接手的那兩位店員
到18號的時候,朋友跟我說,她事前有跟兩位店員說她過兩天會去店裡,順便對盤
誰知道當天店員說已經把覆盤表送回公司
現在有少一些衣服,直營公司意思是要我們做出賠償
當然如果我們有找到這些不見的衣服,那就沒事了
我個人的問題是,你們兩個店員居然需要用到8天的時間來做盤點?
我們營業時間是早上11:00~晚上10:30,那兩天也夠了吧?
而在盤點期間,我跟朋友都不在場,那為什麼可以直接不跟我們對盤就把報表送出?
那我也可以懷疑,那些不見的衣服也許是你們的疏失導致被偷或者你們自己偷竊吧?
我跟朋友都不是很懂這方面的法律
問公司會計,她的說法是:「如果我們老闆不賠償直營的損失,就變成我跟我朋友承擔
畢竟4/11第一次盤點我們在現場,是我們沒對總數量的數字有所質問,當然他們可以說我們默認
那中間他們詳細盤點我們也不在現場,基本上如果有遺失我們的立場就是準備虧了」
想請問律師大大,我們是否真的要賠償直營店的損失?
有什麼辦法可以站得住腳?

情況如下:
我於2013年參與"愛合購"網頁twibbe主購開啟的合購,並於2013/5/1完成匯款,當時主購提供的內容如下:
一、聯絡方式:請以ihergo站內信件為主要聯絡方式!
請在合購下單的信件內提問~請勿到其他處寫信提問!
(請經常都要收信,以免遺漏重要訊息,有遺漏須自行負責)
請以真實姓名及可連絡電話下單!
二、運費分攤:依照店家免運規定.
三、付款方式:請依”付款說明”通知之時間內匯款(截團後2天內)以方便後續作業(超過期限尚未付款者........給小綠綠一枚)
四、預計到貨日:明年2014.03~04(一)或(二)
五、(成團後,請勿跑單,跑單者給........小綠綠一枚)
六、取貨時請勿要求在第一取貨時段pm:7:00以前取貨,因主購那個時段須收貨、點貨和理貨,謝謝合作!
七、在各個取貨點所定時間~未來取貨的!會去電提醒響聲後掛斷!請快快回電給主購!完全不理會主購的!就是自動放棄!不退款!
八、
請務必當天領回,未告知而未取貨視同放棄,由主購全權處理!送人吃不退款,有告知而未取貨的團友-也送人吃不退款。
九、有主購禮就笑納囉!謝謝!
以上是主購提供的說明,
也因為主購提供日期的方式,讓我一直認為是今年2014年3月4月之間都有可能,另外因"愛合購"是email註冊為會員,我也誤以為會有系統mail通知主購另行公告,所以至今年2014年4月4日,才登入網頁確認情況,
才發現主購於2月時公告取貨日期更改為2014/3/5,而沒取貨的人,主購僅電話響聲掛斷當作通知,仍未取貨者當然後續貨物就由主購處理了
我4月發現後,隨即於該網頁留言給主購並且手機簡訊詢問主購狀況,但主購沒有回覆,至隔日我直接電話聯絡主購,主購才告知我說他有在網頁上回覆我,叫我去看。回覆內容簡單而言就是重複貼上合購說明,再一次告知我,未取貨主購可自行處置。但因為付款到取貨將近有一年期間,未取貨主購也只願意電話響聲而不願意打通或語音或簡訊方式明確通知,詢問主購主購也回覆說我沒取貨也造成他很麻煩要幫我在冰箱找位置保存三個蛋糕放七天壞掉才處理掉,但是主購寧願麻煩的保管我的貨物,卻不願意真的通知我,讓我非常不能理解,且我2013年5月就完成匯款,難道只能默默認定是我自己疏失,賠了夫人又折兵嗎?

新換身分證時,因戶政事務所疏失,將雙胞胎A、B新換證件的大頭照片誤辦為同一人,換發新證件照片為相同一人B之照片,雙胞胎A、B未注意當時證件照片爾後也不以為意,過了幾年A依然使用錯誤的證件未去更改,但在去年2013年11月A申請護照時單位通知證見照片與雙胞胎B一模一樣。A、B及父親當時式至戶政事務所尋求解決辦法並換新證件,戶政事務所詢問警察單位後說需三人填寫說明當時換證時誤交照片,期間並無使用於違法犯罪之情形,納手印拍照存證並通知警察單位及全國戶政系統。A於2013.11.28日換發新證A、B詢問戶政事務所是否已解決可以離開,戶政事務所說警察事後會聯絡製作筆錄,只需留下聯絡方式待警察通知即可,後A、B及父親離開。但於昨日A、B各收到刑事傳票需至偵查庭/詢問室 務必到庭通知,A為被告 偽造文書 、B收到證人傳票。2013.11.28日換新證後至今為收到警察單位通知或戶政事務所單位的通知,卻於昨日錯愕收到傳票,煩請教各位專業,此事該如何處理?警察單位或戶政單位是否有疏失可以質問?此事件開庭後會如何判決是否有無罪還是需罰款?無罪或緩刑都會留下紀錄嗎?這事件突然演變成這種狀況不知道是不是警察因為績效而送到法院處理,非常錯愕無力,在下勞煩各位專業抽空解答,萬分感謝,感恩。

您好!發現戶政誤辦後,應立即重辦,若已明知照片錯誤不重辦仍行使該證件,是有可能構成犯罪;本案既然已開始偵查,應謹慎以對。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法院會審理的部分是工資的部分,你只要能證明你有支付,法院就會駁回訴訟。至於勞健保是勞工局跟健保局要管的,與法院無關,且如果是五人以下公司,是不強制投保的,就是說沒投保也沒違法,但如果屬於強制納保的公司,上班第一天就要保了,否則會被罰錢。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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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問題如下:
2014/3/31 有買家打電話來,說要購買商品!
2014/3/31 11:15左右 以現金實機面交
2014/3/31 11:25左右 發現買家所給的現金多給了1000元
2014/3/31 12:20左右 主動以電話通知買家,並且跟他說,先生:您剛所購買的設備多了1000,因感覺對方好像在開會!當時也不便多談!
2014/3/31 15:30左右 買方註冊產品時發現找不到產品!此時在溝通註冊方式與流程有問題!
2014/3/31 15:40左右 我用買方的註冊發現也是不行!於是我用我平常註冊之郵件信箱!
是可以註冊的!其實我也看不太懂英文!
當時我心裡在想:剛是註冊還是原本就已經註冊過了!也因當下辦公室有點忙這部分我也沒多想!
反正可以就可以了!就將此設備可以登入的信箱異動成買家的!密碼也重新寄發至買家的信箱!
當買家收到新密碼時登入後!也就沒問題了!
2014/3/31 23:06 之後就如同簡訊上所敘述之對話!雖然中午才賣出去的東西!在此時買家來訊時我也發現!好像搞錯機器了!
那我也不在多做解釋與辯解!不斷的向買家道歉!並於隔天將東西取回!
也並全額退款!並無詐欺或中古機當新機的心態在賣!
如同簡訊紀錄的00:00時間點過後,因作業上的疏失導致已註冊過的商品錯標記成新品!
也並沒有像他簡訊所說的 "一直在玩他" 針對這一個部分,我也不多做解釋!
當時我腦袋所浮現的就只有一個動作:就是全額退!機器取回!
2014/4/1 6:20 買家PO了註冊之訊給我!並一直強調我一直在玩他!還在騙說是幫他註冊!
在昨日23:06時,他應該也明白此機已註冊給route70信箱!我自己也發覺搞錯機器了!
既然是作業疏失導致出錯機器,2014/3/31 23:06事發之後也一直向買家允諾全額退還並設備取回之承諾!
2014/3/31 23:22 與 23:25 買家說:密碼給他就好,其它就不再計較也不再追究!
我心裡想:他不是知道我是因為出錯機器導致這台已被註冊過了,這樣的商品買家不退貨?還要繼續使用?
通常我預設密碼都是Abc1234,但是信箱換成買家的重設密碼之信件也會發送至買家的信箱裡!不是可以變更密碼?
買家變更密碼之後,我怎會知道密碼!
於是我 23:30 又發了一封訊息給買家我唯一知道的密碼!
但我還是希望他不要再"是否被註冊過或註冊給誰"!我都已經出錯商品了!但他依然要繼續嘗試!也未向我要求退貨!
23:37 又說我在玩他!因為註冊日不是今天(2014/3/31)!我心想,都出錯機器了!註冊日當然不會是今天阿!
不然我何必要趕緊跟買家約時間將款項全數退還並將機器取回之承諾!
23:48 左右,買家又問:這東西到底是從哪來的!
我都已經允諾全額退款並將設備取回了,還需要管東西哪來的嗎?
2014/4/1 00:04 又說他最不悅的是因為我一直在騙,說Mail給我的信,都沒任何回覆!意思是說route70的信箱根本不是賣家的!
RE:這段時間我都一直在跟買家傳簡訊,哪會注意信箱是否有來信!
我也於 2014/4/1 00:09 以電子郵件之方式回信給賣家(附件E)
以示證明此商品來源可靠.並非贓品或非本人所有!
當我 00:09 回信之後,我發現買家根本不是有心想購買只是存心找麻煩!
都已經多次與買家聲明說要全額退款了並將機器取回!買家卻還一直在這些問題上打轉!
為了避免太多的問題產生,00:09之後我不斷地與買家約明日的面交,以利將款項退回及設備取回.
但買家遲遲卻不肯答覆我!
我心想!可能買家在睡覺!
06:20 早上,收到他傳來的"設備註冊資訊",又說我在玩他!
對他的敘述沒多做回應!只想將這次的交易盡早了結!既然是作業疏失!
我也誠心盼買家向我提出退貨需求,我這也能將款項全數歸還給買家!
07:27 傳了一封簡訊給買家!
08:49 打電話給買家,也沒有接!
09:03 我最後又傳了一封簡訊給他!再次的敘述著此作業疏失深感抱歉!也請買家跟我約個時間!
一直到現在 2014/4/2 2:14 我在電腦前敘述整件事情的經過的期間!他都沒有回覆我任何的簡訊及郵件!
對於買家遲遲不肯與我正面回應退貨這個問題!當購買商品直到發現不是新品也只不過短短12小時不到!
我對於這件事情的處理方面!也全權負責!但買家不回應我,我也有我生活上的事情要忙!
設備買家依然在使用,人家說商品有問題,七日內可退換貨!那對於這種遲遲不給我回應的買家!
我也只能靜靜的等待,如果真的等了七日過後,才發現他要退貨!我能否拒絕他?
雖然買家並沒有直接在我的商品頁面下標,只有在我的商品頁面發問問題,
就直接透過關於我的資訊以電話的方式與我購買.這樣子的交易算是成立嗎?

之後過了大概7分鐘後有一位自稱是郵局人員的男生打來,問我是不是要解除分期付款,我說是,然後他請我把所有的帳戶的帳號跟他說,我有就說了,不久他就跟我說要去最近的自動提款機操作解除分期付款,我就照著他的指示作,去解除分期付款,但操作到一半他說我操作錯誤,因為我的資料在網路上流通,所以要把帳戶裡面的錢領出來,我也領了,然後他說把全部的錢拿去買遊戲點數,因為他說他會在匯回來,我也就信了,我就把遊戲點數的帳號跟密碼跟他說。
然後他又叫我去自動提款機看一下我帳戶的餘額,然後我發現多了1萬元,他就跟我說他們操作失誤,要我再把那1萬元領出來買遊戲點數,我也照做了,然後也說了遊戲點數的帳號跟密碼,事情都作完了,他說要我等一下,就把電話掛了,過了一個小時後他又打來,說要我在等一下,等了20分鐘,他又掛我電話,然後我就打到郵局詢問剛剛的事,他們就說我被詐騙了,要我打165,隔天我去警察局作筆錄,發現我的郵局帳號變成警示帳號無法使用,原來我的郵局帳號變成人頭戶,而最後一次領出來的那一萬塊不是我的,是別的受害者的。
謝謝你看完這段,有幾個問題我想問
Q1:我想請問一下,如果像我這種情形有需要賠另一個受害者1萬元嗎?
Q2:我會有法律的刑責嘛?會被留案底麻?(我才19歲阿.....
Q3:我會變成無法求職嘛?
Q4:成為人頭帳是告訴乃論嘛?就算對方沒提告,還是會追究嘛?

您好:
我們買了一筆土地,過了一年左右突然收到地政的通知說當時(當初前地主辦理塗銷時地政人員勿將另一人一併刪除)的塗銷內容錯誤予以更正,問題來了,當時購買土地前都已調過相關資料,確定土地無人設定才決定購買,而此時卻收到因地政的錯誤而使我們土地無故多被一人設定(因以貸款購買,故已有讓農會設定,被更正後農會由第一變成第二),實感憤怒,故提起國家賠償,但法官表示找無相同前例故希望以無實質損害做結案,這時真的很慌完全不知該如何處理,在網路上找到有位蔡律師所寫的"地政機關土地登記錯誤,人民如何自救?"一文,內容提及若登記錯誤或遺漏、登記虛偽的處置方式【
塗銷登記: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第三人取得該土地權利之新登記前,登記機關得於報經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塗銷之:
一、登記證明文件經該主管機關認定係屬偽造。
二、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之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144條)】
故我們(現在的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可提出後來更正的設定無效???因為地政是在我們登記後的一年左右發現錯誤(那個設定人發現被塗銷後請人到地政處理)自行更正完後才通知我們,雖然收到地政通知時原要以此方式來做,但對方威脅要是這麼做將對我們提出假扣押,對方兒子又是律師...真的很無奈!但現在已經不知道該怎麼做了,才想問此方式是否可行?煩請回覆,萬分感謝!

申請書
受文者:鄉公所
主旨:本段1305-1地號的土地並非政府因為公共政策需要而辦理徵收手續,也不是因為當地沒有道路供居民通行,無法對外聯絡,而是貴單位將道路舖柏油時「越界」佔用到私人土地,此即違法侵害他人所有權,核屬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不法侵權行為。請貴單位把佔用的柏油路面刨除,拆路還地,若不歸還土地,或置之不理,本將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請相關承辦單位公務人員自重以免爭訟。
說明:
一、復鄉公所1月28日函。
二、本於民國八十年十二月向洪先生購買段1305-1地號的土地,當時旁邊通行的小路,路寬約80公分左右,並非現今貴單位鋪設柏油的寬度。
三、此路從中間土地公廟開始直到最後盡頭死路不通,寬度都是小小的,有駁崁為界,為何到本土地,卻越界拓寬,貴單位此舉,未經地主同意,未經法定程序認定,擅自在私人土地鋪設柏油,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
四、此小路為地籍圖上所無,盡頭是死路,當時是只供陳姓住戶通行之產業道路,貴單位強佔民地,拓寬道路,此舉實有圖利他人之嫌疑,而貴單位任由當地違章建築叢生之情形,更是令人不解。
五、按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判字第二一O四號:「所謂既成為公眾通行之道路,係以道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即公眾通行,而有可認有公共地役關係存在者,方屬相當,若該道路只供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通行,則僅係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對之有無地役問題,應認不存在有公用地役權,亦不得遽謂該道路為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今貴單位未確實丈量,未經地主同意,越界佔用私人土地,還應拗說已舖柏油就是既成道路,簡直無法無天,本雖不知貴單位何時鋪設柏油,但用目測比較貴單位提出的八十年及九十年航照圖,明顯有佔用跡象,貴單位若不願承認疏失,請提出每隔五年的航照圖與地籍圖套繪證明,否則不知公信力何在!
六、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今貴單位若認為本對自己土地已無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財產之利益,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徵收或以他法補償,而非置之不理,強奪百姓財產。
七、請貴單位接到此信函七日內回覆,並將柏油路面拆除恢復農地原貌歸還私人土地。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鄉公所回復竟然否認他拓寬道路之事,要我舉證去司法機關告他。如此惡質的公務員,該如何處理,並主張我的權利?

您好,以下是我最近網拍遇到的糾紛,因為不知道該如何處理
所以勞煩各位律師幫忙解答了。(我是買方)
<1/23>
我在賣方的拍賣場上提問,想要訂做一雙鞋子,他的賣場上寫著+200元可排急單,於是我問他2/9之前能否收到商品,他回答我"應該能吧,如需要的話幫您另開賣場哦"。
<1/25>
保險起見,我"再次"跟他確認,確定2/9以前可以收到商品的話我才願意+200元做急單,若是我在2/9之後才收到商品,就要將加做急單所支付的200元退還給我,賣方也答應了。
<1/28>
因為他原本使用的帳號被停權了(詳細狀況不清楚),所以他使用另外一個新的帳號開新的賣場讓我下標。
在這期間我們仍有使用網拍上的訊息聯絡,並且我也再次重申,如果2/9之前沒有收到商品,能夠退還我200元,他也允諾了。
於是我放心的完成了匯款的動作。
<1/30>
對方說收到款項,且幫我預訂。
<2/10>
因超過約定的期限我仍未收到商品,於是我發了訊息給賣家,
詢問商品在哪裡,另外因為已經超過約定時間,應將200元退還給我。
賣方回覆,因為送貨員的疏失,所以商品無法準時送達,但仍可將200元退費給我。
<2/11>
賣方說約2/17,2/18可收到商品,並詢問我的退款帳戶。
<2/12>
我將帳戶資料給賣方。
<2/18>
我收到了商品,發了訊息給賣方,希望他將之前約定好的200元退還,好讓我能給他評價,完成此筆交易。
賣方回覆:明天(2/19)錢會入帳。
<2/20>
到2/20我查帳卻仍未收到款項,覺得對方是不是不想退款?
發了訊息給賣家,告訴他若是我在(2/21)還是沒有收到款項的話,
就不再等待,並只能給他普通評價。
<2/21>
他隨即回覆我,會親自跑一趟銀行,確定星期五會入帳。
當晚(11點接近12點),我使用網路查帳,卻仍未收到款項。
我詢問他戶名和帳號,但他遲遲未回覆。
(以上和賣方所有的訊息,都有截圖留底存證)
-------------------------------------------------------------
因為拍賣網站只是提供一個平台供我們買賣,
我想他們並不會處理買賣之間的糾紛,因此讓我很困擾。
想詢問各位律師,若他遲遲未退款給我,我該如何處理?
雖然200元是小金額,但是覺得很不甘心
不僅沒有在時間內收到商品,還多花了錢...
請問這樣算是詐騙嗎? 我能報案或是提告嗎? 或是該向什麼單位處理?
最後,感謝您看完問題。


律師您好,
是這樣, 去年年底, 我騎機車載老婆(以下稱簡稱我們)行經某處單行道, 在事發處的路口前約50~60公尺的路口有台轎車(以下簡稱他)右轉出來並靠右行走, 轉出後我便從他左方通過, 但因我跟他的車速都約40km/hr, 所以算是併行, 但到了事發路口前約10公尺, 他越來越靠近我, 到了事發路口沒打方向燈便馬上左轉, 就這樣我跟我老婆被撞倒在地...。 該單行道標線算清楚, 燈光明亮, 天氣陰沒下雨, 事發時間是傍晚。
當下找了警察來劃現場圖, 酒測雙方都0, 現場圖簽名, 也有找救護車來載我老婆去附近的醫院, 他說有事要先走, 所以沒跟我去醫院, 我則自行騎車到附近的醫院掛急診, 老婆傷勢:左右腳挫傷擦傷破皮, 我的傷勢:左右腳挫傷擦傷破皮流血, 下巴擦傷破皮流血, 右手擦傷破皮流血, 右胸背肩挫傷。
原想私下和解跟他要求3000元醫療費, 但他說要請保險公司處理, 還不承認他有撞我們, 說車沒有損傷, 認為是我們自己跌傷, 事後約3周對方不聞不問, 我們便去警察局作筆錄, 再隔1個月提告(對方一通慰問電話都沒有), 隔了2個月, 對方保險員有打來要資料, 說用line傳醫療花費給他, 保險員說有看到我的line, 但我卻沒有收到保險員的任何訊息, 後來也沒打來問...。 我們有監視畫面並提供給警察, 有初判表(我: 疑似於無號誌交叉路口未依規定減速。安#93-1-2; 他: 左轉疏忽)。
以下是我主張及自己看到的事實還有問題:
主張: 他沒有依規定於路口前30公尺打方向燈, 也未依規定於路口中心處轉彎, 再者要轉彎應該前後左右都要注意是否有來車才能轉彎
事實: 他靠近我們時我有發現, 但我們沒法直接判斷他要轉彎, 只能覺得可能會轉, 當下有按煞車要減速, 但以來不及, 他撞到我們後有停下, 我被撞倒後有過去要他下車負責, 但他開車門後我發現駕駛腿上有條白色小馬爾濟斯(或博美)...
問題:
Q1. 依初判表來看, 像是我們是主因, 但搜尋資料後看起來又不是, 究竟主因跟次因應該為何方? 就經驗上可能各佔多少比例?
Q2. 筆錄上有提到說我們有要煞車, 但已來不及, 但分析表把條文編號寫出來, 他卻沒寫,是否可以不用負擔3000元直接請求重新鑑定?
Q3. 從事發到目前為主, 都是我們主動通知跟蒐證(監視畫面是去跟住家求來的), 這部份可以主張嗎? 可以加入到精神賠償或其他損害部份嗎? 警察那邊是否有執行勤務上的疏失?
Q43. 白色小狗的部分在筆錄上有寫, 這個主張雖然沒有證據顯示, 但是否在調解或是法庭上強調呢?
Q5. 對方的態度是提告的主因, 這部份是否可以歸在精神賠償部分呢? 因為這樣讓我們很痛苦, 可是又沒有實質上的衡量計算標準...
Q6. 除了實際上的醫療支出外, 精神賠償約多少較為合理? (我跟老婆年薪各約50~60萬, 他是學生)




主要訴求:1.登報澄清及道歉 2.索回該得年終獎金
事件概訴:本人為保母,受托一名幼童兩年多,托育時間8:30~16:00,由外婆帶回,一天突然提早接回,接回時間約14:00左右,到了晚上將近20:00家長來電詢問孩子當日情形,並說孩子膝蓋有傷,於是前往關心,隔日保母系統與社會局來我托育場所了解,保母系統社工老師平常就有家訪,所以了解我對孩子的關心,而且訪視後社會局也表是我的托育狀況並無不良,之後家長以照顧疏失為由停托,並將年終獎金扣除,還於臉書上散佈孩子的傷是保母造成之類的言論,甚至托育兒的外婆以言論向左鄰右舍宣傳,此行為已破壞個人聲譽
問題:
1.我是否可以加重毀謗控告家長?
2.年終獎金是合約上約定的,我要用什麼方式追討回這筆獎金?


我於5月進入旅行社上班,擔任票務專員一職,負責業務為同業旅行社機票報價,開票,辦理簽証,收款事宜。在職期間,8/30發生1家旅行社積欠款項約29萬(旅行社老闆捲款而逃),造成公司呆帳,而當時公司並沒有對員工做出處分
直到我於10初告知公司因懷孕身體不適提出離職之要求後,10/18公司發MAIL要求我們員工告知個人責任歸屬。然後10/25公司以我們事先沒有報備公司此家旅行社有拖款情形,以及既然知道此家旅行社有財務方面的疑慮還繼續跟此家旅行社來往為由,認為是我們4位的業務疏失,要求我們4位員工須按責任比例去分擔此款項。強調是不會扣我們的薪水但若離職公司會以個人業務疏失要求員工賠償。至於如何賠償按法津規定,一直到11/14公司都沒有告知個人須分擔的費用為何?
資深員工掛帳約7萬,我掛帳約11萬,簽証人員掛帳約1萬 再加上之前款項跳票約9萬
資深員工已於11/15離職,公司要求他須賠償3萬5的損失(金額算法未公開),資深員工以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跟公司達成協議簽下還款切結書後離開公司,對我即將於11/30離職需負責的款項隻字未提。只是淡淡的說公司會再找我談。
在這件事情中,我自認沒有所謂的業務疏失存在。公司在我任職時並未告知我收款流程規定,以及那家旅行社信用不好須特別注意的提醒都沒有。而且我是個新進人員,對於每家旅行社的習性也都不清楚,而且主管也未告知,而且此家旅行社在我還沒有進公司服務之前就有拖款的跡象,事後有詢問過資深同事,資深同事說之前也有報備主管,但主管並沒有指示是否再跟此家旅行社來往,所以資深員工也沒有告知我此家不能往來。而等到我8/15與此家旅行社找我開票後,款項於8/23要收款時已找不到此家老闆,而於8/30我們被通知此家老板已跑路,造成我有約11萬的未收款。而發生這件事後公司才發EMAIL通知員工公司的收款規定(這星期1-5的款需於下星期5前收回,最晚於下下星期再收回,若無收回,請停止往來),然後拿來套用在已發生的事實上,所以認定我新進員工無法在規定內收回款項,所以也要分擔未收款項。我也跟公司說明了我的立場,但公司還是認定我有疏失。
我想請問,我到底有何業務疏失,公司要以何種理由來告我?此家旅行社已跑路,公司不去用法律途徑要求對方賠償反而來告員工。因公司很強硬的跟我說如果我不賠錢就是要走法律途徑,如果我於11/29離職時,公司要求我簽切結書我該如何應對?
感謝您耐心的看完,希望能給我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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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部分依您所述既已經社會局提告而由檢察官偵辦中,則似無超逾告訴期間六個月之問題,不過建議您進一步確認為妥。
2.另民事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時效期間為二年,您可以獨立之民事訴訟(或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來請求,或於刑事案件起訴後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方式加以主張,不過應注意刑事偵查之進行並不生中斷時效之效果,若刑事案件一直未起訴的話,則務必還是得要在二年之期間內趕緊以提起民事訴訟來中斷時效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
我家人,張牡丹小姐於102年7月9日委託台灣房屋買台北市新義區吳興街600巷76弄一房,簽約當下即簽本票,成交價金為1060萬元,張小姐年逾60歲,本身經濟條件不好,不識字,同時患有重度憂鬱症,長期在精神科及神經內科就診,因張小姐精神狀況不好,導致交屋有延遲,因而我在銀行撥款後,被仲介通知被賣方向我求償延遲違約金,雖然仲介有居間協調賠償金額,但我認為這次的買賣仲介有明顯疏失,包含簽約流程,契約未有3日審閱期,以及買方要向我求償延遲金,是到要交屋前2天,我才被告知,仲介說他之前有提醒過我們,但是我聽到的只是買賣延遲的話對賣方權益守損等,並無提到延遲金的部分。以上,今日要交屋,付仲介費及延遲金,請問我要如何爭取權益,謝謝!
請問:
契約未有3日審閱期,且簽約人是寫張牡丹代,名沒有寫代誰,這份合約是否能成立。



我是一名醫師,為了門診請假之事與本科主任有些嫌隙。近日他將一
些資料送給 "醫師資格審議委員會" 意圖將我革職。我的問題有幾個部
分:
第一部分: 科主任
1. 科主任所送的資料全是事實,但是有所偏頗,營造出我工作不力,故
意不配合的形象,來誤導委員會中的其他主任醫師。但其實我仍然負擔
許多其他事務。
2. 他曾在我所送的一些申請上,留下如: "不應逃避門診的責任,與該
負責的行政業務。請對提出申請一事務必三思,考慮清楚其中是非與得
失" 的字眼。讓我深感遭受污辱與受到威脅。
所以他所送的資料大概分成兩種:
1. 部分事實,但會誤導他人
2. 模糊的字眼,但是暗含抹黑之意。
在法律上,我有任何可以保護自己的辦法嗎?
第二部分: 醫師資格審議委員會前
1. 委員會一開始僅給我開會通知,經我要求之後,也只肯給我一個精簡
版的描述。
2. 直到正式會議時,我才被允許閱看全文。但是佐證用的附件,也沒有
提供。
我覺得我並沒有受到公正的對待。若是將來委員會做出對我不利的判
決,我是否可以經由法院提出申訴或是糾正?
第三部分: 醫師資格審議委員會後
1. 我在委員會解釋科主任抹黑我之手法,但這部分似乎未獲認同。會後
委員會未下任何指示或說明即請我離去。
2. 會後我由某些委員口中得知,委員會當日無法投票決定我是否有疏失
,會去調查我停診是否符合院方規定。
3. 我自行調查之後,發現確實有瑕疵。院內規定停診需付上請假單,但
我發現我的停診規定送出之時,秘書未將請假單一併送出,而且管理部
門也核許了。聽說委員會想要依此辦我曠職,以將我革職。
想請問的是,委員會逕行修改調查方向,且未將此對我進行任何告知
,若是將來委員會做出對我不利的判決,我是否可以經由法院提出申訴
或是糾正? 請假部分的瑕疵,秘書與管理部門也難辭其咎,若是只處罰
我,或是只對我重罰,不符比例原則,是否可以經由法院提出申訴或是
糾正?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變更確實可能會有疑義,但您們當然可以主張可歸責於保險公司,且本件變更期間有多久,也可能會影響到本件的效力,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都要求至少要有一項的東西可以證明有發生過這件事
現在也不可能請交通警察在重新審理了吧
因為雙方的車也都已經送修完畢了,唯一剩的證物只剩下路口監視器而已
我實在不知道該怎麼辦請各位律師幫幫小弟的忙



大家好,小弟志願役一枚,現在在外單位受訓
最近幾天我們輔導長因為小弟車子沒車證的事與我起了爭執,
但當天就澄清是輔導長個人作業疏失造成小弟沒有車證
原以為事情已結束
但後來陸續接到原單位的關切電話(真的關心那種)問小弟發生什麼是了
我才知道他傳了一封檢訊給某個他以前同學現在在我們單位的,簡訊內容不清楚(但可要
到)有提到小弟不服管教
我想這已經造成我的困擾,這幾天也無法致力於受訓的學業,精神也沒辦法集中,我很擔
心決定要去看精神科並開證明,
此外我想在有精神診斷證明和那封簡訊情況下,是否可以對他提出告訴及求償。以上是大意
以下是問題
1.我只有診斷證明,簡訊是否一定要拿到
2.我該尋求(法律途徑)哪邊資源幫我打官司(我預算只有20萬)
3.我現在真的很害怕

各位好
前些日子晚上友人因騎車在路上,快到十字路口時已經是黃燈,便鬆開油門減速(行駛可能有稍微超速,但減速後和碰撞前在速限內了。但筆錄提供的口供是六十,已經超速了),不料對方(騎士)為了搶黃燈尾(對方超越停止線也紅燈了)超了對向漸漸停下的轎車,但另一個路口的車子已經開動了,對方為了閃避因此滑倒摔車,並向友人滑過來(馬路中間無畫線,最後警方找不到撞擊點只以漏油處作為撞擊點,但有點偏離真正的撞擊點,應在友人車道,警方的看法是偏向正中間),友人在行駛中閃避不及便被對方撞到了。當下有路人協助報警了,但因傷勢先去看醫生,友人有稍微的腦震盪,對方的四肢、下巴外傷很明顯地看得出來。至於車子的部分,友人的車子損傷蠻嚴重的(但大都是外表刮傷,其餘小零件可能需要更換),對方的車頭都毀壞了,其餘細節不太清楚。事後有向對方車主關心傷勢,和詢問賠償事項,畢竟友人在自己路權上被撞覺得不是應該的,但對方母親似乎想以己方傷勢較重而推託賠償友人(各賠各的),甚至掛斷電話不予理會,並不是咄咄逼人或是硬要錢,只是突如其來的意外和損失的財產與時間並不是自己造成的,而是對方的疏失。
已經事先做過許多功課了,但因為沒什麼經驗,存有疑問所以特地來這邊想請教各位律師先生和網路上的朋友們幾個問題:
這樣的情況友人與對方的肇事主次因會是如何、若以客觀來看比率又大概會是多少呢?
因上課需用到車,不維修的話怕行車危險,是否可以以估價單或收據請求賠償呢? 擔心因價格問題只有我方知道,對方又有藉口不願給付。現在也無事故初步研判表,不想走向刑事,想申請調解是否會太早了呢?
另外上網查了一下賠償原則的方法有點搞混,找到的文章也是兩三年前的,想知道賠償的方法到底是雙方損失總金額乘以肇事比例來分配嗎? 還是說各自的損失乘以比例在互相賠償?因為友人大概有涉嫌超速的違規事項,若到調解委員會一定會有肇事比率的,應該會變成雙方互相賠償。但如果對方的損失金額過大,若是採用第二種算法會變成友人要負起的金額比較多,甚至要多給錢給對方,那這該怎麼辦呢。還是有更新更明確的賠償原則,希望各位能不吝指教,萬分感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