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這個部分關於漏水的減少價金請求權部分,如果是進入訴訟,第一個是要看他提告的時間是不是從知悉後已經超過六個月,如果已經超過六個月除斥期間你可以拒絕給他錢。
二、第二個是如果訴訟的話關於減少多少價金也得看鑑價的結果。這個部分多查一些判決來參考你就會大概有一個底。
三、到底有沒有漏水還是要質疑一下,至少讓你找個師傅去確認一下。不要人家在牆壁上潑了一點水你就退他一成,這樣的話你就太善良了。
四、如果是真的有漏水的話,則建議以和為貴,可以考慮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沒有一定要訴訟。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今年年初(1/4),樓下鄰居突然上樓跟我們告知我們房屋漏水事宜,並且請抓漏師傅陪同進屋確認是否為我們漏水,確認問題之後母親就向師傅確認施工時間(1/6.1/7),請師傅盡快處理漏水事宜。
施工完畢後,鄰居的房屋剛裝潢完畢就碰到漏水,於是曾向同樓層的鄰居抱怨,並且希望要求我們可以賠償重新裝潢的金額。之後鄰居就請裝潢師傅到府估價,牆壁等復原的金額,師傅評估後說需要八萬元,於是要求我們賠償裝潢費用。但我認為今天漏水的事情都已經處理完畢,且我們並未放任漏水事宜不管,而鄰居卻繼續要求我們再支付八萬元費用,我覺得太超過。
隨後,鄰居就請律師寄發存證信函,要求我們支付價金,如果不願意就告上法院。母親找尋調解委員會,希望與鄰居達成和解,但鄰居不和解堅持提告,想詢問熱心的律師,此時除了找調解委員會之外,我們還能怎麼處理?非常感謝答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鄰居之請求可置之不理,待其對您提告,您再委任律師請求對方盡其舉證責任,證明為您家所造成之漏水損害及損害金額。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我是派遣勞工,我計畫匿名勞動檢查檢舉要派公司,以下列出我想檢舉的事項,請您判斷哪些事項能夠申請勞動檢查?謝謝
1.今年2016年,公司於2015/12/31公告無紀念日休假,以往2015、2014年皆有休假,雖然休假是以[增給特別休假]名義放假,且有些休假日期與紀念日期不同但接近,要派公司上班時間是一星期上五日,每日八小時
2014行事曆公告截圖: http://i.imgur.com/DJ9fbMR.jpg
2015行事曆公告截圖: http://i.imgur.com/dyVBRpM.jpg
2016行事曆公告截圖: http://i.imgur.com/iJeuCKB.jpg
工作規則目前最新版本是2014/7/17修改,
要派公司工作規則公告截圖: http://i.imgur.com/GUmeMmj.jpg
但工作規則第四十八條指出紀念日休假需經過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才能修改,
工作規則第四十八條截圖: http://i.imgur.com/phvhYea.jpg、http://i.imgur.com/wyMWRnS.jpg
而勞資會議未討論紀念日休假與否,
勞資會議截圖: http://i.imgur.com/zmanDyp.jpg、http://i.imgur.com/7XmWrfu.jpg
且工作規則尚未更動,因此我想藉由勞動檢查讓要派公司恢復那7日的紀念日休假,可行嗎?
2.此公司2008年成立,但從來沒開過勞資會議,第一屆勞資會議是2015/12/1召開及2015/12/4公告給同仁,而勞資會議的勞方代表未經過選舉產生,開始勞資會議時,有2位勞方代表因出差而缺席會議,導致實際開會為資方五人對勞方三人,有失公平,因此我想主張此勞資會議無效必須重開會議可行嗎?
3.公司與加班有關的單據只有[假日加班申請單]、[換休單],當中:
(1) 假日加班申請單:居然以半日(四小時)為單位
假日加班申請單截圖: http://i.imgur.com/W758DOU.jpg、http://i.imgur.com/FTtWYsH.jpg
(2) 換休單: 居然以半日(四小時)為單位
換休單截圖: http://i.imgur.com/q15XANT.jpg、http://i.imgur.com/9KtDu1X.jpg
要派公司請假使用單據截圖: http://i.imgur.com/SmWq1mc.jpg
4.工作未提供職務說明書,每位員工權責劃分不清,因此工作內容相當不固定
這部分我沒有證據證明公司確實沒有提供,我本身剛進來確實未提供,唯有抽訪查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5.主管沒跟員工協議就叫員工換座位,這部分我沒有證據,但我本身有遇過此情形,唯有抽訪查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6.雖依工作規則四十六條未明確指出PM12:00至PM1:00為休息時間,但全體同仁確實在此時間點吃午餐、午休、自由活動,但還是有同仁在此時間點工作,且有時總經理、處長及其他主管還會叫同仁開會討論、指派工作
要派公司工作規則第四十六條截圖: http://i.imgur.com/oojvZln.jpg
這部分我沒有證據,唯有抽訪查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7.工作環境
(1)1010辦公室,雖有時安靜工作,但有一位女主管常常大小聲講話、吹口哨,不堪其擾,這部分我沒有證據,唯有抽訪查軟體部門的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2)1007辦公室在樓上施工時,會聞到濃濃的油漆味,空氣品質不佳,這部分我沒有證據,唯有抽訪查After Sales部門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3)1009辦公室最後一排員工燈光昏暗,嚴重影響視力,這點有同仁向公司總管理處反應,但得到的回覆是[沒辦法],就這樣不了了之,這部分我沒有證據,唯有抽訪查軟體部門與總管理處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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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行事曆公告截圖: http://i.imgur.com/DJ9fbMR.jpg
2015行事曆公告截圖: http://i.imgur.com/dyVBRpM.jpg
2016行事曆公告截圖: http://i.imgur.com/iJeuCKB.jpg
工作規則目前最新版本是2014/7/17修改,
要派公司工作規則公告截圖: http://i.imgur.com/GUmeMmj.jpg
但工作規則第四十八條指出紀念日休假需經過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才能修改,
工作規則第四十八條截圖: http://i.imgur.com/phvhYea.jpg、http://i.imgur.com/wyMWRnS.jpg
而勞資會議未討論紀念日休假與否,
勞資會議截圖: http://i.imgur.com/zmanDyp.jpg、http://i.imgur.com/7XmWrfu.jpg
且工作規則尚未更動,因此我想藉由勞動檢查讓要派公司恢復那7日的紀念日休假,可行嗎?
2.此公司2008年成立,但從來沒開過勞資會議,第一屆勞資會議是2015/12/1召開及2015/12/4公告給同仁,而勞資會議的勞方代表未經過選舉產生,開始勞資會議時,有2位勞方代表因出差而缺席會議,導致實際開會為資方五人對勞方三人,有失公平,因此我想主張此勞資會議無效必須重開會議可行嗎?
3.公司與加班有關的單據只有[假日加班申請單]、[換休單],當中:
(1) 假日加班申請單:居然以半日(四小時)為單位
假日加班申請單截圖: http://i.imgur.com/W758DOU.jpg、http://i.imgur.com/FTtWYsH.jpg
(2) 換休單: 居然以半日(四小時)為單位
換休單截圖: http://i.imgur.com/q15XANT.jpg、http://i.imgur.com/9KtDu1X.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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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作未提供職務說明書,每位員工權責劃分不清,因此工作內容相當不固定
這部分我沒有證據證明公司確實沒有提供,我本身剛進來確實未提供,唯有抽訪查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5.主管沒跟員工協議就叫員工換座位,這部分我沒有證據,但我本身有遇過此情形,唯有抽訪查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6.雖依工作規則四十六條未明確指出PM12:00至PM1:00為休息時間,但全體同仁確實在此時間點吃午餐、午休、自由活動,但還是有同仁在此時間點工作,且有時總經理、處長及其他主管還會叫同仁開會討論、指派工作
要派公司工作規則第四十六條截圖: http://i.imgur.com/oojvZln.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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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作環境
(1)1010辦公室,雖有時安靜工作,但有一位女主管常常大小聲講話、吹口哨,不堪其擾,這部分我沒有證據,唯有抽訪查軟體部門的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2)1007辦公室在樓上施工時,會聞到濃濃的油漆味,空氣品質不佳,這部分我沒有證據,唯有抽訪查After Sales部門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3)1009辦公室最後一排員工燈光昏暗,嚴重影響視力,這點有同仁向公司總管理處反應,但得到的回覆是[沒辦法],就這樣不了了之,這部分我沒有證據,唯有抽訪查軟體部門與總管理處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未達影響結構安全重大瑕疵,無法請求解除契約,但可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建議嘗試與建商協調解決,若欲以訴訟處理,需耗費鉅額訴訟成本及時間,法院將要求原告委請土木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或結構技師公會鑑定,釐清梁柱之瑕疵,及減損之價值,若鑑定報告中未針對減損價值或維修費用進行評估,可能尚將要求原告委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鑑定,釐清減損之價值,再加上繳交法院之裁判費用及可能委任律師之委任費用,和訴訟可能需耗費之時間,可能歷時一年以上,均須加以考慮,是否以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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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在上個月底在路口與轉彎機車發生事故,我是直行機車,當發現會跟對方撞上我有減速,但對方機車直接騎過去,還是來不及我撞到他機車的排氣管,整個摔車,對方當時候有停下來,他人沒事,我整個人摔在路上,有打電話報警送醫,事後也都有做筆錄,一個月後申請鑑定結果是"依現有資料難判斷肇事因素"
然後我就不知道要怎麼跟對方談了
他人沒事 車子修個幾百元 換掉排氣管外殼就好了
直接申請調解?
之前我有看到他們會派人指揮交通 但那天沒有
https://c2.staticflickr.com/2/1546/24587570773_bbc52447dd_b.jpg
因為事故事在路口發生的
因為我看到前方再施工 我必須騎到對向車道 我要先注意對向來車
等到我騎出來 到路口 了 根本來不及反應跟判斷 有無轉彎車!!!!
當時也是綠燈 雙方都沒有闖紅燈的問題 那個路口轉彎車也不用兩段式左轉
對方轉彎車 也無法判斷是否有對向來車 應該是可以啦
但他也可能受到 施工視線的影響 無法判斷是否有來車 就左轉了
https://c2.staticflickr.com/2/1540/25121576931_b5b07a9078_b.jpg
*///////////謝謝律師的回答 謝謝///////////*




你好:
要瞭解紛爭之始末及看到完整和解契約才有辦法判斷。 台灣高等法院86年度上易字第5131號判決意旨,占用土地上方空間不會構成竊佔罪,但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規定請求返還、除去。 和解表示你們互相讓步終止紛爭,就和解之事項要受和解契約拘束,除非和解有無效獲得撤銷之事由,否則無法再主張和解前之法律關係,至於,和解後發生之紛爭並不在和解契約之範圍內,仍然可以主張權利。 本次退縮工事於法院公告後365日內完成施工係屬於履行期間之約定,若沒有法院公告履行期間就沒辦法開始計算,惟為何履行期間要經由法院公告才開始計算?係何種公告?你並未說明,然依民法第98條規定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真意,不得拘泥於文字,此部分要就訂定和解契約當時之狀況及和解契約全文才有辦法判斷。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和解契約有疑義,可攜帶契約給律師審閱,決定是否提訴訟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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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第1項)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第3項)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公寓大廈之外牆屬於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設置要符合建築法等相關建管法令外,必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報備,才可以設置。 若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未准許設置,樓下住戶並無權利占用外牆,除依上開規定請管委會出面處理外,住戶亦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821條規定,向法院起訴請求排除侵害之行為,拆除該遮雨棚。 若陽台壁癌之原因係樓下住戶設置遮雨棚所造成,另可以請求樓下住戶負擔修繕費用。

您好!
遲延部分按日依已繳房地價款萬分之五計算,建商不願支付就打官司,其餘買方該付的款項最好仍按時繳付,以免讓建商抓到把柄。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商有無違約及您有無違約,是分開來的,建商即使違約,也不代表您可以違約,建商違約,您可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若您亦違約,建商亦可對您提告,故建議您仍應先行履約,再委任律師依契約規定,發存證信函催告建商限期履約,若屆期建商置之不理,再依契約規定,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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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請問,因為朋友前年2014年幫人家裝潢,結果對方在裝潢期間一直修改,造成工期一直延後,對方又急著2015年過年前搬進去住,結果有些少部分未完成,後來過完年後,因為對方已經住進去了,所以有陸續進去完成,到目前已經完成99.9%了,而且對方也確認已完工,有簽名。另外因為當初有簽訂合約,說如果是人為破壞,過去維修時會視情況補貼費用,可是都沒有補貼,還一直怪我朋友說拖到他的工期,可是對方每次修改的紀錄,我朋友都有保留,也有當時在進行裝潢時的工作人員可以證明,連同對方自己找的工程人員也可以證明對方一直修改,而造成拖到工期。請問,1.如果對方堅持要提告的話,對方的修改紀錄,施工人員的證明等資料,可以當作證據嗎? 2.另外,對方一直說我朋友賺它很多錢,如果所有的帳務資料拿出來證明說都是實報實銷的話,這樣可以告對方毀謗嗎? 3.如果證據證明我朋友沒有錯,那是不是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所有修改費用?以及,所有過去維修的人事支出跟材料費用呢? 4.因為過去一年,我朋友都因為對方常常打電話要我朋友過去維修,而造成我朋友的工作受影響,一直無法將他的工作全部完成,而造成損失跟工程延期完工,還造成我朋友常常因為對方問題而失眠,請問這樣可以要求賠償嗎? 5. 對方常拿維修問題說,如果不幫他完成就要提告,請問這樣的言語,是算威脅恐嚇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朋友可待對方提告後,再撰擬答辯狀答辯之;若契約有約定,對方需補貼修復之費用,可蒐集修復之單據,對其請求之;若對方有散布對您朋友不實之言論,您朋友亦有蒐集到對方散布之證據,可對其提出刑事誹謗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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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話說我家是公寓無電梯大樓的3樓,因我家走道天花板上有裂縫(可能是地震造成的),幾個月前發現有漏水現象,水滴會定時在早上10點和晚上9點約隔20秒從裂縫處滴下來,為時約2-3個小時。因裂縫有擴大現象而且在同一天花板下的隔壁房間接縫處的油漆已有鼓起狀,和樓上4樓鄰居協調了個把個月(其間雙方曾有口角衝突並向派出所備案了一次),最後由4樓請師傅來查,發現是樓上浴室的地板可能有漏水,故由4樓雇請師傅(一般的水電工和合作的水泥工) 重做地板(敲到RC層做防水) 並重新接管。
可是好景不長,隔了19天之後同樣的漏水現象再度發生。這次4樓不再那麼好說話了,他們的理由是都照你們的要求施工了,再漏水不一定是他們的問題。我們也找師傅到隔壁的4樓和3樓(共用牆壁)都看過了,初步研判非這兩戶的問題同時也非幹管(公用管)的問題,不然漏水時間不會這麼固定,而且師傅也查過這兩戶的牆壁和天花板皆無漏水跡象。問題是…我家樓上的4樓這次卻不讓師傅進去勘驗。
前幾天4樓的戶長兇神惡煞似得跑到我家,按門鈴咆哮要我還他施工的費用,因為他們做好又再漏,那肯定不是他們的問題,那錢要還他! 我不想跟他吵,只說因為再漏水所以才要找師傅來查,但你們又不開門,結果他發瘋似得把我家門鈴的塑膠殼用手打破了,他太太死命拉他上去,但他還一直再大吼大叫。於是我只好向派出所備案請警察過來,以免受到暴力傷害。
聽很多師傅說抓漏十次有九次是失敗的…有的師傅直接建議去提告。真的只能法院見了嗎? 打這種被漏水的官司划算嗎? 穩贏嗎? 當然,預料要花的錢也會是一個大問題!
苦惱的陳先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的訴訟實在不建議打,法院會要求原告委託土木技師公會鑑定,釐清是否為被告可歸責,土木技師公會之鑑定費用至少數十萬以上,若再加上法院裁判費用及律師委任費用,不見得比較划算,且訴訟亦有能耗時一年左右,耗費過多時間勞力費用及成本,不如多請幾家抓漏維修比較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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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們好,我於103年9月買了間屋齡20年12層電梯大樓的5樓,因考慮到屋齡,怕日後會有漏水的疑慮,所以有整修這個房子, 特別是浴室 整間打掉翻新,103年10/6開工,10/15浴室部份已進行到抹牆階段10/18浴室壁磚,地磚施工完成,後因故工程延誤停工約一個半月,104年1/12後才陸續完成收尾,2/8正式入住,沒過多久就發現浴室牆壁有水流下來的痕跡,3/10我告知6樓有漏水的情形, 對方有下樓來查看, 處理到好的時間大概是一個多月, 五月份的時候就沒有水滴下來了, 可是這時樓上卻要求我付修繕費用, 他們修繕的部分是熱水管壁跟排水孔邊防水層有裂痕, 他們說因為我之前裝潢有敲牆打地, 才造成他們家牆壁跟地板防水層有裂縫, 漏水原因在我所以要我負全責, 經管委會協調改為付一半費用…
我完全沒辦法接受! 雖然我裝潢有打牆敲地, 但是最原始的水泥天花板跟水泥牆壁我的部分是沒有裂痕,怎麼會跳過5樓的天花板跟牆壁,反到是6樓的地板跟牆壁有裂縫! 而且修繕的範圍是在他個人的私領域也就是浴室的牆壁跟地板而已,我才搬進去一個月他們住了19年卻要求我跟他們負擔一半的費用我真的覺得很不公平, 而且他們的主張我無法接受於是我拒絕負擔費用,有去調解委員會調解因雙方無共識而無解。
到去年104年12/17又發現有水從壁邊流下,再次跟樓上反應到現在還沒處理,今天管理員拿一張我之前裝潢的日期單為103年10/6~104年(單子上的日期我忘了)表示是6樓寫的,要求管委會蓋章,對於他們如此的舉動我要如何因應才能保障我的權益,若我不負擔一半的費用他們能不修嗎?
謝謝各位花時間看這冗長的過程…希望能夠讓我更有智慧的解決這件事!





請問各位律師:
事發經過:本人向OO建設公司購買一戶預售屋,目前施工中,離交屋還有約一年左右的時間。但是在前陣子,發生了工安意外,造成一名工人死亡。雖然死亡地點並不是在屋內,是在公設地點,但已經讓我心中有陰影。
我向OO建設訴請應有重新選擇是否購買之權利。畢竟當初選擇此建設公司也是信任它的品牌,想不到卻發生這種事情。但是OO建設根本不理會我的訴求,還回覆說這並沒有造成任何瑕疵,也沒有減損任何價值。 試問,如果兩個案子,一個工地曾經有工人死亡,一般人也會盡量避開吧? 我後續向OO市政府消費者保護提出申訴。預計將於二月初前往與消保官、OO建設面對面協商。
我的問題是:(1) 在申訴過程中,有一期的工程款需要繳納,但我認為應該要將此申訴做結案後,再看如何進行後續。但OO建設已經寄來通知信,告知:如不在期限內繳納,要照合約規定行使權力。 請問,我需要寫存證信函告知OO建設,款項應於雙方協商處理爭議後再處理嗎?
(2) 我看市政府的消保官信函中,有提到,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就再轉協調委員會或訴請法院消費爭議。這樣看來,是不是消費者保護會或是消保官對於此消費爭議也沒有判決能力呢? 最後是不是還是得走法院呢?
(3) 在這個爭議裡,我發現消費者似乎永遠都是弱勢的一方。一間房子動輒上千萬,也需要背負幾十年的房貸,如果就這樣買了一間讓心裡不舒服的房子,真的很不甘心。工安問題是建設公司的責任,為什麼出了事情卻是要我們消費者來承擔呢? 我還有什麼方法可以維護自己權利呢?
謝謝各位。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仍應先依契約規定給付價款,避免造成您違約之情形,而建商向您請求違約金;另關於工安意外,因工人非於您專有部分內死亡,恐不符合司法實務見解所謂之凶宅,應尚未達解除契約之事由,至多請求解少價金,且若無法提出證明貶損之價值,恐亦無法請求減價金損害賠償;若無法與建商協調,僅能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惟法院可能要求原告證明減少金額之依據,要求原告委託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鑑定,原告亦須先行墊付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鑑定之鑑定費用,尚有法院裁判費用,及若委任律師之委任費用,需耗費相當訴訟時間勞力費用及成本,是否以訴訟解決,需多加考量,不一定真的划算及符合您的期待。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仍應先依契約規定給付價款,避免造成您違約之情形,而建商向您請求違約金;另關於工安意外,因工人非於您專有部分內死亡,恐不符合司法實務見解所謂之凶宅,應尚未達解除契約之事由,至多請求解少價金,且若無法提出證明貶損之價值,恐亦無法請求減價金損害賠償;若無法與建商協調,僅能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惟法院可能要求原告證明減少金額之依據,要求原告委託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鑑定,原告亦須先行墊付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鑑定之鑑定費用,尚有法院裁判費用,及若委任律師之委任費用,需耗費相當訴訟時間勞力費用及成本,是否以訴訟解決,需多加考量,不一定真的划算及符合您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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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撰擬存證信函請求對方依合約履行,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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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XX建材行公司做浪板鋪設工作,一天施作舊屋頂翻修的拆除作業時因腳踩之鐵條斷裂,本人就由七公尺高之屋頂直接摔落地面,造成身上多處挫傷與右手粉碎性骨折,休養至今七個多月依然無法回工地工作.
從99年到104年在這間建材行公司做工
發生職業災害後老闆卻說本人與公司為承攬關係所以風險必須自行負擔
而公司說每件工程都看工程金額多少由我們做工的下去施工然後再去分配利潤,所以說我們是承攬關係,但實際經我手的僅有自己的日薪一天多少,而每天的日薪多少都是由公司所說的利潤分配下去計算.
我幾個問題想請教:
1.本人從來沒有經手過工程款,只知道公司每件工程的日薪都不一定相同,所領的日薪皆由公司決定,本人皆無法與公司協商,這樣是承攬嗎?
2.本人領薪水的時間,公司固定都5號與15號領取這樣還算承攬嗎?
3.工作時皆須聽從公司指揮監督,倘若施工地點附近有雜工也會命本人去執行工作報酬皆由公司獲得,本人依舊僅領日薪,這樣是承攬嗎?
5.公司將本人納入僅員工才能加保的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團體保險,這樣看來公司不就是承認本人為其員工嗎,這樣還算承攬嗎?



你好: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易字第8號判決:「按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而稱承攬者,則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條及第49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參酌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勞動契約,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可知,僱傭契約乃當事人以勞務之給付為目的,受僱人於一定期間內,應依照僱用人之指示,從事一定種類之工作,且受僱人提供勞務,具有繼續性及從屬性之關係。而承攬契約之當事人則以勞務所完成之結果為目的,承攬人只須於約定之時間完成一個或數個特定之工作,與定作人間無從屬關係,可同時與數位定作人成立數個不同之承攬契約,二者性質並不相同(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73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所謂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如薪金、計時或計件之經常性給與(包括現金或實物)之工資者而言,勞基法第2條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又按勞基法所規定之勞動契約,係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就其內涵言,勞工與雇主間之從屬性,通常具有:1.人格上從屬性,即受僱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2.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3.經濟上從屬性,即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4.組織上從屬性,即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等項特徵,初與委任契約之受委任人,以處理一定目的之事務,具有獨立之裁量權者迥然不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判決、81年度台上字第347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是否具備使用從屬關係,則須以提供勞務時有無時間、場所之拘束性,以及對勞務給付方法之規制程度,雇主有無一般指揮監督權等為中心,再參酌勞務提供有無代替性,報酬對勞動本身是否具對價性等因素,作一綜合判斷(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908號裁定、92年度台上字第236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勞動契約之勞工與雇主間具有使用從屬及指揮監督之關係,勞動契約非僅限於僱傭契約,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其具有從屬性勞動性質者,縱兼有承攬、委任等性質,亦應屬勞動契約(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一般就勞動契約關係之成立,均從寬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應成立(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47號判決意旨參照)。」 勞動契約與僱傭契約主要的區別在於從屬性之有無(如上開判決所述),依你所述雇主對你具有指揮監督權,可認定屬於勞動契約。 若雇主有為你投保勞保,可依勞工保險條例請領傷病給付、醫療給付、失能給付等(請洽勞保局),再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請求職災補償;若未投勞保,可依勞保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以及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請求職業災害補償。 職災部分還是可依職災勞工保護法第9條(未投保)申請補助,可參考http://www.bli.gov.tw/sub.aspx?a=%2Fu44jTHsTLE%3D 建議先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向勞工局、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以訴訟方式請求。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與承包商有糾紛,應盡量多錄音,以利提告時,有證據能將承包商一併提告之,若有契約糾紛,應考慮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通知承包商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置之不理,再撰擬存證信函終止契約,並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若有錄音證據證明對方為實際負責人,可一併提告之,故若有與對方談話之機會,應錄音蒐證之,或利用line、簡訊及電子郵件等方式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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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與承包商有糾紛,應盡量多錄音,以利提告時,有證據能將承包商一併提告之,若有契約糾紛,應考慮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通知承包商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置之不理,再撰擬存證信函終止契約,並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若有錄音證據證明對方為實際負責人,可一併提告之,故若有與對方談話之機會,應錄音蒐證之,或利用line、簡訊及電子郵件等方式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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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小弟最近 因為 LINE 大頭照片遭人盜用
由朋友轉述得知 有人使用我的大頭照在LINE群組跟人聊天
對方取的姓名也跟我的外號一樣 在群組內跟人聊天 聊天內容跟我工作有相關的事情
也取用我本身自己拍的完成品照片
這還是不打緊 他也取用別間汽車美容的照片
由於照片流傳很快 我所說的別間汽車美容 他們也發現施工圖遭盜用
但那個盜用者所用的大頭照是使用我的照片
我有跟那個盜用者取得聯繫 他也將照片去除 並跟我道歉
他也有跟另一間汽車美容業者道歉 但對方不接受
所以一點資料都沒有 我有去找過電話 等等資料可是都是空白
等於這個帳號根本是虛設的 重點都是簡體字
像這種國外的帳號 又是虛創的有可能追查的到嗎
對方可能知道出問題了 直接連帳號都刪了
留爛攤子給我
目前我本身以向當地警察機關備案
請問我還能做什麼自保
請問像這種情況有辦法將盜用者找出來嗎 不然我沒辦法證明我的清白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僅須對七樓住戶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共有物於全體共有人即可,無須提告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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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維修費用若不會太高,不建議以訴訟解決,若前屋主願意多少補貼費用,減少您的損失,也可以接受,您需考量提起訴訟,需先繳納法院裁判費用、律師委任費用及法院要求原告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之鑑定費用,鑑定費用可能數十萬元,固可考慮委請律師發存證信函給賣方,通知瑕疵,請求限期處理,若可雙方協調,最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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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親戚至某社區進行裝潢,施工前在電梯四周安裝保護並繳交保證金,完工後也按規定申請驗退並拆除電梯保護,卻於事後接獲來電說電梯損壞,親戚多次與社區商討,也請社區提供證據,若確為親戚弄壞,會負責修理,但社區卻一直不提供,不斷說是親戚弄壞的,要他修好才會返還保證金,因此親戚寄了存證信函給社區要求返還保證金,而社區也回寄存證信函說親戚弄壞電梯,要修好才會退,如果不來修,社區自行找廠商修理,費用直接從保證金扣除,目前親威是打算再寄存證信函,要求社區提出是親戚弄壞的證明,否則應退回保證金。如果社區提不出證明,也不願意退保證金,後續應如何處理?另社區僅以口頭說是親戚弄壞要負責,這樣合理嗎?必竟電梯是大家共用,請律師幫忙回答要如何處理,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若損害金額不高,需考量法院可能要求原告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被告是否具有可歸責事由,鑑定費用可能達數十萬,亦須給付法院裁判費用,若有委任律師,尚有律師委任費用,其實不見得划算,可考慮與對方協調處理,若對方置之不理,亦可自行修復,避免耗費鉅額訴訟時間費用勞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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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字數較多但請幫忙看完,感激不盡。
我是住頂樓的住戶,因頂樓漏水請管委會修繕,前後修過2次,但越修漏越大,範圍也從手掌般變成1~2坪大小,再詢問過蠻多廠商後得到答案是需要整層防水重做才可以,經與管委會協調,管委會也找了廠商詢問估價,最後要求我需出2.5萬才有辦法施作,我也答允,施工前也再問廠商,廠商告知若要防水撐久一點,可以在加做一道防水,這筆錢我也自己出了,我總共支出5萬多,?施工期間因廠商有用強力水柱沖洗頂樓,家裡就有漏水現象,我也有告知施工承包商林先生,廠商說這是正常現象,隔2天後看到氣象預報會下雨,施工廠商說用帆布覆蓋即可,於是管委委員與主任有上去覆蓋,10/8當天晚上即降下大雨,家裡(包含客廳、3個房間、廚房、2間廁所、陽台無一倖免)也下大雨,當時有打電話詢問包商,包商說就只能接水雨勢太大他也沒辦法,他明天會過來,所以家裡3個人整晚忙接水,一直到隔天雨勢雖然有小一點仍持續漏水,10/9下午包商過來先做原先防水的底漆說可能可以抵擋一些水,施作後又說頂樓RC結構裂縫太多施工是白做了,所以一直到10/11都有零星下雨,家裡也一直漏水,後來天氣好轉,廠商才繼續施作防水,目前防水工程已經結束。但是家裡在10/9號之後一直有霉味,且裝潢已經明顯變形,遂找當初裝潢商”歐德”前來協助復原,整個維修工程已經是只維修很嚴重損壞的部分,就大約20萬左右。管委會目前是扣著施工尾款要與施工廠商討論,但是管委會告知是要我自行與包商談判,因修繕已經結束,管委會只是義務協助,想請教這事件中我需與誰求償,又如何求償,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撰擬存證信函與管委會,限期請求與您協調修繕之事宜,若屆期管委會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若修繕費用不高,管委會益願意補貼部分費用,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應將以考量,貿然提起訴訟,法院可能要求原告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損害責任歸屬,及修繕費用多寡,鑑定費用可能數十萬元,再加上法院裁判費用及律師委任費用,可能遠遠超過您的修繕費用,且與管委會關係搞得很糟糕,均須加以考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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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要看規約如何規定修繕事項之權限範圍,若是管委會之職權,前一屆管委會已依照規約規定辦理,新任管委會無正當理由(例如違反規約、區權人會議決議等)不可能推翻先前管委會之決議。 若管委會無權進行重大修繕或超出授權範圍(視規約規定而定),就必須取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只給住戶簽同意書不符合要件。 建議請管委會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在會議內討論相關事宜。 若無法召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修繕係管委會職責,並應由公基金負擔修繕費用,共用部分漏水導致你的專有部分受有損害,你可發函要求管委會賠償,若你自費修繕可以轉向管委會求償,並敘明侵害之狀況,讓管委會明白不進行修繕會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要求或主張,您可置之不理,對方若對您提起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必須提出證據證明其主張,法院亦可能要求對方委任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做鑑定,釐清損害發生原因,目前您可單純否認之,待對方提起訴訟,再對其主張一一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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