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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law 103-02-24 11:17

您好

請問房屋租金甲方勝訴後要等確定書下來後才可強制執行嗎?確定書一般多久會下來?強制執行前甲方需要存證信函通知乙方嗎?訴訟標的低於10萬元, 約7萬元, 強制執行費是要多少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1: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待確定判決證明書下來後,方可強制執行。又強制執行前無須以存證信函通知對方,執行費用為千分之八。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依您所述情形,該案係為民事小額訴訟案件,依法法院應依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准予假執行,故於一審判決後即可持該一併宣告假執行之勝訴判決逕行聲請強制執行(無庸再為催告或通知)。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0: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強制執行,您無須再以存證信函通知對方。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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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ome 103-02-23 20:12

各位律師好:

 

這是一個車禍案件請教。日前我騎機車與一台正在執行業務的娃娃車發生車禍,當時我與該車同行前進,行經閃黃燈路口前我減速至40左右,但該娃娃車突然右轉,我則反應不急被該車撞上,我方多處挫傷,車體嚴重損毀,修理費用約3萬五,對方人無事,車輛輕微受損。目前有報案,但對方說是誰撞誰還不知道,所以拒絕後續處理,也不接電話調解,這幾天我查詢資料知道對方因執行業務,因此可能有業務過失傷害嫌疑,但我擔心對方可能脫產,我想請問我是否有任何自保的方法,若我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話我是否可以連同雇主也連同請求民事求償(同一刑事案件中,不另提民事訴訟民法188內有規定,但警察不確定是否可以這樣處理)。

 

謝謝各位律師

 

在請教各位律師

 

若我希望先對對方進行假扣押程序

那麼我應該要如何進行呢?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既然是在執行業務途中發生車禍,則您當然也可以對該?園兒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之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故本件若被告係因執行職務肇事致有過失傷害之情事者,您即可依民法第188條之規定於該刑事案件起訴後,一併對被告之雇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及請求範圍)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民法第188條(僱用人之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0: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對對方及雇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Miao 103-02-23 11:16

這是被詐過程及第一次不起訴書內容,聲請再議成功,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322067

但這次仍然是為不起訴處分,內容如下:

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發回行偵查終結,認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意旨略以:被告XXX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係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並無特別之窒礙,且可預見將自己使用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予他人,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詐欺而用以處理詐騙之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一時追查無門,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01年6月17日某時,在基隆市仁愛區仁一路279號附近之統一超商前,將其在臺北富邦銀行申請之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該成員取得上開之物後,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一)101年6月18日19時許,分別冒充拍賣網業者及郵局客服專員致電告訴人,向其謊稱其網購時操作錯誤以致每月將重複付款,需至提款機操作及購買「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以取消設定,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集團成員之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因為匯款新臺幣29123元至被告提供之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告訴人並另依該集團成員之指示,購買價值48000之「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將序號及使用密碼告知該集團成員,而由該集團成員取得遊戲點數。 (二)另一告訴人101年6月18日18時許,匯款14,694元至被告提供之前揭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幫助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幫助人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例如出賣、出租或借用帳戶等情形,或能推論其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反之,如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而交付,如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提供帳戶之人若不能預測交付之帳戶資料將被他人作為騙錢工具,亦非認識收取帳戶者將犯詐欺罪,則其失去帳戶資料時既無幫助意思,即不能成立幫助詐欺罪,合先敘明。

三、訊據被告XXX故坦承前揭帳戶為其所有,然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因想要再找一個兼職工作,於101年5月底在1111人力銀行開放覆歷,於101年6以17日伊接到電話,對方稱有司機職缺詢問伊是否要面試,另而和伊約在基隆市仁一路台北富邦銀行旁的統一超商前見面,伊依約前往後,對方要伊填基本資料,並要伊提供存摺、身分證駕照影本,並要伊當場去提款機把帳戶的錢領出來,說這樣以後匯薪水進來為較方便對帳等等,伊依對方指示把對全部領出來及影印前揭資料後,因對方一直催,就在超商外的椅子寫資料,提款卡放在椅子旁,寫完後伊收拾東西,發現好像沒收到提款卡,就問對方,對方說有看到伊把提款卡放進包包中,伊趕著上班就沒再確認,和對方說有消息請盡快通知伊就走了,隔兩天伊想看看上班薪水有無匯入要原提款機查時,才發現提款卡不見,當時馬上打去台北富邦銀行掛失並去忠二路派出所報警,才知道已被列為警示帳戶,無法掛失及報案,原偵查中伊擔心會被檢察官說伊賣人頭戶,才會自己又編了一套提款卡被拿走的說調,真實情況是如上述及警詢中所述,至提款卡遺失當日未領的3千多元是因伊提款卡是visa金融卡具刷卡功能,當時已有刷卡消費3千多元,已刷卡消費的部分會被圈存無法提領等語。經查:

(一)兩位告訴人於前揭時、地分將上開款項匯入被告之前揭該帳戶內等事實,此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分行存摺客戶內容查詢表、對帳單細項各1份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紙附卷可參,堪信為真實。

(二)稚被告確曾於101年3月間將其在1111人力銀行網站之兼職覆歷開啟,直至同年9月13日方關閉,此有經營該網站之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月23日全(總)字10214029002號含在卷可稽,被告辯稱系於開放網站尋找兼職工作方拉到電話誤以為有兼職可做,方與對方見面等情,並非無稽。

(三)又被告之前揭帳戶於被詐欺集團使用前,係作為被告另外兼職工作「華清環境清潔公司」之每月薪資匯入帳戶,被告本身亦於登機環境清潔公司任職,每月領有固定薪資,此亦分別有前揭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及勞工保險局102年9月6日保承資字xx號含在卷可參,而被告前揭帳戶之金融卡確具有visa晶片金融卡功能,可直接刷卡使用,惟會將所刷金額直接圈存使之無法提領,待商家請款時才於帳戶內直接扣款等情,亦有卷附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9月9日北富銀基隆字第xxx號可查,且與被告所辯相符,衡情而論,該帳戶既為被告薪資之匯入使用帳戶,且提卡尚具刷卡功能,本身又有正當工作而無資力窘迫之情形,其當無將仍正常使用之銀行帳戶visa提款卡出售或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之必要及可能性。

(四)末以詐騙集團成員持有他人帳戶之原因甚多,被告帳戶雖遭詐騙集團用作詐騙款項之帳戶,惟詐騙邁團取得他人帳戶方式不一,或購自贓物,或購自本人,若僅以被告帳戶遭人利用即遽認被告有出售或出借帳戶供詐騙集團詐財使用之犯行,恐嫌率斷。本件被告楊龍昌雖未善盡保管其提款卡及密碼之責而遭不法之徒竊取利用,然尚不得據此之疏忽,即謂被告對告訴人有幫助詐欺取財之行為。因之,本件之證據資料在證據法則上即可對被告為有利之存疑,而無法依客觀方法完全排除此項合理可疑,故本件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並可確信被告犯罪之真實程度,依罪疑惟輕之刑事訴訟法原則,自難徒以報告意旨及告訴人之指訴即遽認被告等涉有詐欺罪嫌,尚無以該等罪責相繩之餘地。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

我覺得被告的說法反覆,但我除了後來藉由公文才知被告是誰情況之外,其他情形一無所知,對法條也一知半解,也沒能力自己調查證據,只能附上三聯單及atm轉帳單,且檢察官偵察期間也從未傳喚過我,等到這個結果只好再依法聲請再議,可是我不知道該從哪些點切入被告說法反覆,他連提款卡密碼也交出去,虛擬故事也未可知,總覺得哪奇怪,但這種結果好像他這麼說我就得接受這個說法...

這筆錢對我來說不是小數目,家人也無法釋懷,從101年6月18到現在103年2月,足足快兩年了,當初是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我只想盡力做我能做的看能不能把錢要回來,但若他刑事無罪我怕我民事要不到錢~”~

遊戲點數部分,智冠有鎖住了,剩多少不知,但回覆我說得等調查結束後才能處理。

這樣若我要提民事部分是針對被告就可以嗎?3w元提民事需支付多少費用?得出庭嗎?那遊戲點數部分怎麼辦呢~"~

感謝幫看,一點小建議對我來說都彌足珍貴,很感激QQ~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09: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亦可對對方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之,訴訟費用約1000元。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1.刑事案件不起訴  你還是可以再行提出再議   2.你可以獨立提出民事訴訟   若標的金額3萬元  裁判費用約為1千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6 11: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對刑事不起訴處分不服,可委任律師於七日內為您撰寫刑事再議聲請狀提起再議。亦可同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之。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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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ao 103-02-23 11:03

這是被詐過程及第一份處分書內容,聲請再議成功,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322067

但這次仍是不起訴,內容如下:

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發回行偵查終結,認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意旨略以:被告XXX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係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並無特別之窒礙,且可預見將自己使用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予他人,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詐欺而用以處理詐騙之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一時追查無門,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01年6月17日某時,在基隆市仁愛區仁一路279號附近之統一超商前,將其在臺北富邦銀行申請之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該成員取得上開之物後,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一)101年6月18日19時許,分別冒充拍賣網業者及郵局客服專員致電告訴人,向其謊稱其網購時操作錯誤以致每月將重複付款,需至提款機操作及購買「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以取消設定,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集團成員之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因為匯款新臺幣29123元至被告提供之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告訴人並另依該集團成員之指示,購買價值48000之「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將序號及使用密碼告知該集團成員,而由該集團成員取得遊戲點數。 (二)另一告訴人101年6月18日18時許,匯款14,694元至被告提供之前揭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幫助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幫助人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例如出賣、出租或借用帳戶等情形,或能推論其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反之,如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而交付,如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提供帳戶之人若不能預測交付之帳戶資料將被他人作為騙錢工具,亦非認識收取帳戶者將犯詐欺罪,則其失去帳戶資料時既無幫助意思,即不能成立幫助詐欺罪,合先敘明。

三、訊據被告XXX故坦承前揭帳戶為其所有,然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因想要再找一個兼職工作,於101年5月底在1111人力銀行開放覆歷,於101年6以17日伊接到電話,對方稱有司機職缺詢問伊是否要面試,另而和伊約在基隆市仁一路台北富邦銀行旁的統一超商前見面,伊依約前往後,對方要伊填基本資料,並要伊提供存摺、身分證駕照影本,並要伊當場去提款機把帳戶的錢領出來,說這樣以後匯薪水進來為較方便對帳等等,伊依對方指示把對全部領出來及影印前揭資料後,因對方一直催,就在超商外的椅子寫資料,提款卡放在椅子旁,寫完後伊收拾東西,發現好像沒收到提款卡,就問對方,對方說有看到伊把提款卡放進包包中,伊趕著上班就沒再確認,和對方說有消息請盡快通知伊就走了,隔兩天伊想看看上班薪水有無匯入要原提款機查時,才發現提款卡不見,當時馬上打去台北富邦銀行掛失並去忠二路派出所報警,才知道已被列為警示帳戶,無法掛失及報案,原偵查中伊擔心會被檢察官說伊賣人頭戶,才會自己又編了一套提款卡被拿走的說調,真實情況是如上述及警詢中所述,至提款卡遺失當日未領的3千多元是因伊提款卡是visa金融卡具刷卡功能,當時已有刷卡消費3千多元,已刷卡消費的部分會被圈存無法提領等語。經查:

(一)兩位告訴人於前揭時、地分將上開款項匯入被告之前揭該帳戶內等事實,此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分行存摺客戶內容查詢表、對帳單細項各1份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紙附卷可參,堪信為真實。

(二)稚被告確曾於101年3月間將其在1111人力銀行網站之兼職覆歷開啟,直至同年9月13日方關閉,此有經營該網站之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月23日全(總)字10214029002號含在卷可稽,被告辯稱系於開放網站尋找兼職工作方拉到電話誤以為有兼職可做,方與對方見面等情,並非無稽。

(三)又被告之前揭帳戶於被詐欺集團使用前,係作為被告另外兼職工作「華清環境清潔公司」之每月薪資匯入帳戶,被告本身亦於登機環境清潔公司任職,每月領有固定薪資,此亦分別有前揭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及勞工保險局102年9月6日保承資字xx號含在卷可參,而被告前揭帳戶之金融卡確具有visa晶片金融卡功能,可直接刷卡使用,惟會將所刷金額直接圈存使之無法提領,待商家請款時才於帳戶內直接扣款等情,亦有卷附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9月9日北富銀基隆字第xxx號可查,且與被告所辯相符,衡情而論,該帳戶既為被告薪資之匯入使用帳戶,且提卡尚具刷卡功能,本身又有正當工作而無資力窘迫之情形,其當無將仍正常使用之銀行帳戶visa提款卡出售或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之必要及可能性。

(四)末以詐騙集團成員持有他人帳戶之原因甚多,被告帳戶雖遭詐騙集團用作詐騙款項之帳戶,惟詐騙邁團取得他人帳戶方式不一,或購自贓物,或購自本人,若僅以被告帳戶遭人利用即遽認被告有出售或出借帳戶供詐騙集團詐財使用之犯行,恐嫌率斷。本件被告楊龍昌雖未善盡保管其提款卡及密碼之責而遭不法之徒竊取利用,然尚不得據此之疏忽,即謂被告對告訴人有幫助詐欺取財之行為。因之,本件之證據資料在證據法則上即可對被告為有利之存疑,而無法依客觀方法完全排除此項合理可疑,故本件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並可確信被告犯罪之真實程度,依罪疑惟輕之刑事訴訟法原則,自難徒以報告意旨及告訴人之指訴即遽認被告等涉有詐欺罪嫌,尚無以該等罪責相繩之餘地。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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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被告的說法反覆,但我除了後來藉由公文才知被告是誰情況之外,其他情形一無所知,對法條也一知半解,也沒能力自己調查證據,只能附上三聯單及atm轉帳單,且檢察官偵察期間也從未傳喚過我,等到這個結果只好再依法聲請再議,可是我不知道該從哪些點切入被告說法反覆,他連提款卡密碼也交出去,虛擬故事也未可知,總覺得哪奇怪,但這種結果好像他這麼說我就得接受這個說法...

這筆錢對我來說不是小數目,家人也無法釋懷,從101年6月18到現在103年2月,足足快兩年了,當初是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我只想盡力做我能做的看能不能把錢要回來,但若他刑事無罪我怕我民事要不到錢~”~

遊戲點數部分,智冠有鎖住了,剩多少不知,但回覆我說得等調查結束後才能處理。

這樣若我要提民事部分是針對被告就可以嗎?3w元提民事需支付多少費用?得出庭嗎?那遊戲點數部分怎麼辦呢~"~

感謝幫看,一點小建議對我來說都彌足珍貴,很感激QQ~

 

 

 

IVLA 103-02-23 04:57

您好
當初和屋主簽約的時候是由屋主的委任人出面簽約,押金也當場給了,後續租金也繳交正常,之後屋主表示房子會轉手,但在近期租約快到了

要找房東要求退還押金時,有另一位先生打給我自稱是新屋主,問我們要不要續租之類的

我已經表示不在續租希望他退我押金就好,他卻表示我的約是跟舊屋主簽的,押金舊屋主也沒收給他

找到舊屋主談押金的事情,舊屋主卻各種推拖

已寄出存證信函,並在近期聲請支付命令,法院要求補正資料,調出戶口名簿後發現,舊屋主從一開始就是用假名,想請問這是否已達成詐欺或是其他刑事犯罪?

如果達成其他犯罪之條件,於補正資料時需要補充嗎?還是需要另外提出刑事訴訟嗎?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23 14:19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房東用假名子簽合約

涉及偽造私文書

您可以提告

但因為您提供的資訊有限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諮詢

 

IVLA 103-02-23 15:39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房東用假名子簽合約

涉及偽 ... (恕刪)

 

如果達成其他犯罪之條件,於補正資料時需要補充嗎?還是需要另外提出刑事訴訟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3 23: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Hao 103-02-22 02:09

小弟星期四開完偵查庭,檢察官說叫我們私下和解,請問這樣對肇事者提起的刑事訴訟就沒結果嗎?然後對方要分期付款,可是我們還沒寫和解書,想說還清後再簽,請問如果他中途一半就不付款,我們能對他再提告嗎?畢竟我們也沒有簽什麼合約,如果他跑路了對我們沒有保障。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要和解,建議請檢察官移付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成立後即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3 21: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無和解之誠意,您亦可不同意和解之。若調解成立,該調解筆錄於送法院認定後,即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屆時若對方違反和解之約定,似可請求強制執行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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鴨鴨 103-02-21 21:20

你好

如提  我碰上未成年少年集體詐騙想要討回金錢

詐騙金額雖不多 但我是學生 那一點金額也對我有所影響

 

未成年由他們的監護人出庭

出庭當日  他們的監護人卻沒有到 他們無法作主還錢還是?

他們也表示 他們還不起

 

 

如今要寫甚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  有人可以幫忙嗎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21 21:4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未成年侵權

由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您可以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3 20: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於檢察官起訴後,撰寫刑事附帶民事似送起訴狀對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起訴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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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21 16:05

前幾年房子法拍,現薪資已扣款1/3,剩下薪資生活有困難,朋友說可以辦理更生或直接跟銀行談,想說辦理更生,但是10多年前姐姐拿身分證盜辦信用卡還在訴訟中,這樣是等訴訟完再辦裡還是現在辦‧

公家機關掛號說文到10天回復,是指通知信寄到家還是郵局領到的日期,哪個為主?

謝謝!

1.訴訟文書原則上如有領取 以領取隔日起算 2.法院有刑事案件進行 應該跟你是否更生沒有直接關係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5 17: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即使目前有刑事案件進行,您仍可辦理更生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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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郭 103-02-21 10:56

2月中誤收隔壁公司的掛號信,後來不知怎地就弄丟了。

隔壁公司來問,原來是隔壁公司的員工私人買的網購禮券,對方也有提出他網購證明,價值約1萬元,現在弄丟了,要我們賠償。請問:

1. 可以置之不理嗎?

2. 可是我們也沒用到,直接賠償不甘心。但如果對方提告,除了賠償之外,還會有什麼問題? 如:罰款之外的刑責、留犯罪紀錄、加計利息訴訟費用...等?

林智群 (klaw) 103-02-22 16:56

 如果是你簽收的,你要負賠償責任, 除此之外沒有其他義務或責任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3 19: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您所簽收,您即應負相關損害賠償責任。若您置之不理,對方可能對您提出訴訟請求。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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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郭 103-02-24 10:47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那我可以等他來告再說嗎? 如果不會留下紀錄、也不用賠利息訴訟費用。反正最糟就是賠這1萬元嘛。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5 17: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等待對方向您起訴請求之,再考慮是否為抗辯。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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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nda 103-02-21 01:00

律師

去年我與一間原料供應商進貨 準備將飲品商品出口至香港

但過數月後 到香港公司反映飲品內的容量不符標示容量規格

導致對方公司拒收,使我一整票貨全部動彈不得

詢問供應商又遲遲未處理,態度表裡不一

當初沒有律師代書在廠簽訂合約 也無擬定合約雙方簽名

但我只有一張訂購單

訂購單上有明確的商品名稱 容量規格 訂購數量 單價

備註也有付款方式 交貨方式 交貨時間

及對方公司銀行帳號和對方公司用印蓋章,但無雙方簽名

請問憑我手上這張訂購單可對供應商提法律訴訟嗎??

Thanks

供應商是臺灣的廠商? 可用瑕疵擔保的規定要求減少價金或解約,也可以用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賠償,但瑕疵擔保期限很短,通知瑕疵後6個月內要提告,要注意時間,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該訂購單之內容仍可以作為契約之內容,所以您方仍可以依訂購單之內容來向對方主張,由於雙方未有較明確之契約內容規範,所以在訴訟上需小心應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林智群 (klaw) 103-02-22 17:09

 如果供應商提供的貨物不符合你們當初約定,可以解約要求退款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22: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以您手上之訂購單,提起訴訟加以請求相關違約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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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mian00705 103-02-21 00:41

各位律師好,小弟日前因為賣二手PS3,遊戲硬碟內含盜版遊戲被釣魚

今天收到緩起訴處分書,所犯法條是商標法97條、著作權法91條

有跟廠商和解,查詢一下網路,看到下面那段,我的緩起訴書內也未提及查扣物品沒入,但是當時也沒有開一張查扣單給我,請問我該怎麼做才好,不想因為這樣怕自己的權益受損。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扣押物之發還) 
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
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不起訴處分對羈押之效力)
羈押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應將被告釋放,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但法律另有規定、再議期間內、聲請再議中或聲請法院交付審判中遇有必要情形,或應沒收或為偵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七條(判決後扣押物之處分) 
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

也有人說若緩起訴書內無提及沒入即可申請歸還,請問這種情形可以申請歸還嗎? 能否只查扣硬碟歸還主機? 感謝各位律師回答

林智群 (klaw) 103-02-22 17:10

 你這個物品應該會被法院沒收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22: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的物品應會被沒收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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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子 103-02-20 22:59

小弟在去年12月斡旋一間屋齡22年、總高八樓的一樓房子,含地下室,在斡旋期間發現主臥室及一樓與地下室間的公用排水管有漏水情形,當下有跟屋主及房仲反應,屋主也請了人去處理,因為看起來像處理完了,房子於今年1月31日完成交屋,但小弟於2月6日請人去進行油漆後立即發現除了原本兩處漏水地方沒用好外,另外還有兩處漏水,也立即向屋主及房仲反應,至今期間屋主及房仲說有請人去估價,但遲遲沒有施作,造成小弟無法使用那間房子,於是向房仲詢問是否有減少價金之可能性,而房仲說屋主有請人估價就算有作為,而且漏水問題不是不可修復,所以要求價金不太可能,即便提出訴訟也不會贏,想請問各位律師朋友是這樣嗎?那我買了一間房子因為漏水遲遲無法修復,或修復期間造成我無法使用房子或使用上不便利卻沒有任何補償是合理的嗎?

另外屋主說公用水管管路漏水和他沒有關係,要自行我找管委會是合理的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仍需負瑕疵擔保責任,您也可以先修復,再向對方請求修繕費用,另應先將瑕疵發函告知對方,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交屋前就會漏水,賣方當然要負瑕疵擔保責任,可請求減少價金,也可以選擇不完全給付規定請求賣方修復瑕疵,仲介不懂法律,不需要聽他的,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林智群 (klaw) 103-02-22 17:15

 如果你已經知悉相關瑕疵,且也接受,就不太能主張瑕疵擔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22: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請求賣方就該漏水部分為修補,並就該物之瑕疵請求減少價金及相關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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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陳 103-02-20 18:43

您好:

我於102年12月27日簽約購買房屋契約訂103年2月14日交屋,目前因賣方房屋營業登記問題,一直無法辦理過戶,大約要延遲一個月左右吧,所有購屋款項我都已經付清給仲介提供專戶,依照契約我可以向賣方提出求償,請問????:

一、我要等交屋後再向賣方提出賠償嗎?還是可以請仲介從履約專戶中扣除相關賠償費用退還給我?

二、仲介是否有義務協助處理求償問題

三、或是寫訴訟狀遞交法院辦理

謝謝您 請幫忙一下

可向對方要求遲延利息,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小陳 103-02-20 18:59

 我知道可以向賣方請求支付延遲交付利息

只是要如何做?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20 19:52

您好

可以先向對方發存證信函請求

若對方還是置之不理

則可以發支付命令請求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諮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審視買賣契約仲介契約,以釐清您可以請求之權利,仲介當然仍有協助處理之義務,而違約金之請求,也無需等到過戶後才能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21: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賣方有違約之情形,可對其提起訴訟請求相關違約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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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ow3838 103-02-20 17:09

哥哥欠銀行卡費,日前 A銀行要執行拍賣現在居住的房屋,但我們有向法院提出異議--房屋所有權人不是哥哥,是媽媽,目前正在訴訟中(預計103/3月會開庭,所以拍賣程序目前暫停),但年前哥哥已和A銀行取得協議,預計6期攤還欠款 ,
A銀行也承諾繳清欠款後,撤銷執行拍賣;但近日又收到通知B銀行也申請執行拍賣房屋,且已跟A銀行的併案,想請問雖與A銀行取得協議,但B銀行鐶款條件太嚴苛,目前尚無餘力還款,3月的開庭,是要繼續訴訟程序,還是當庭設銷房屋所有權人的訴訟會對我們比較有利,因如果當庭撤回告訴,是不是B銀行就可以開始拍賣程序了,如果沒撤告,繼續所有權人的訴訟,是不是暫時不會進行拍賣程序,可以有時間再跟B銀行協商?

1.如果還有其他債權銀行 建議還是一起協商 否則類似的訴訟案件應該會持續進行 2.如果有協商 應該可以暫時停止執行程序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5 17: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與債權人協商以延緩拍賣程序。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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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ow3838 103-02-20 17:09

哥哥欠銀行卡費,日前 A銀行要執行拍賣現在居住的房屋,但我們有向法院提出異議--房屋所有權人不是哥哥,是媽媽,目前正在訴訟中(預計103/3月會開庭,所以拍賣程序目前暫停),但年前哥哥已和A銀行取得協議,預計6期攤還欠款 ,
A銀行也承諾繳清欠款後,撤銷執行拍賣;但近日又收到通知B銀行也申請執行拍賣房屋,且已跟A銀行的併案,想請問雖與A銀行取得協議,但B銀行鐶款條件太嚴苛,目前尚無餘力還款,3月的開庭,是要繼續訴訟程序,還是當庭設銷房屋所有權人的訴訟會對我們比較有利,因如果當庭撤回告訴,是不是B銀行就可以開始拍賣程序了,如果沒撤告,繼續所有權人的訴訟,是不是暫時不會進行拍賣程序,可以有時間再跟B銀行協商?

1.如果還有其他債權銀行 建議還是一起協商 否則類似的訴訟案件應該會持續進行 2.如果有協商 應該可以暫時停止執行程序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5 17: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與債權人協商以延緩拍賣程序。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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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 103-02-20 14:46

我居住之大樓地下停車空間私自變更減少法定停車位,有的車位甚至設於通道,我向市府檢舉多年,市府與變更車位之建設公司關係密切,總是以各種不適用的內政部函釋或謊稱已改善來拖延不處罰,我又不斷透過各種管道檢舉,最近主委突然對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的態度向我道歉,且前任主委(現為隔壁大樓之主委,隔壁大樓地下停車空間與我居住大樓地下停車空間相通,隔壁大樓有甚多法定停車位設於我居住大樓地下停車空間,也有違法私自變更減少法定停車位之情形)也想找我談,說想了解我的想法但沒說明為了何事,最近又透過大樓管理員傳話說想跟我商量車位減少致少收之管理費要如何收回,我想跟我不斷檢舉違規者可能因申請變更使用無法合法被核准將來我再不斷檢舉可能被連續罰款有關,因為我為了此事曾花了不少訴訟費用與時間,無奈遇到將管理費收費方式顛倒亂計算、無視我的主張、所有住戶應分攤的全部管理費全算做我原告1人之訴訟利益、符合規約定義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認定非規約的素質不良法官,請問我可藉此向建設公司及違規者要求什麼以謀取最大的合法權益及補償嗎?且如何繼續藉此讓建設公司及其關係人掌控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敢再為所欲為只做對其有利的決定?尊重公平對待我們這些弱勢住戶的權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21: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彙整相關違法證據資料,向政府主關機關加以申訴檢舉之。若管委會有未盡其職責之處,亦有構成背信罪之可能。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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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森嵐熙 103-02-20 14:26

案由:確認債務存在

種類:調解

備註:本件適用於調解程序。起訴狀繕本一件。請於文到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到院,並以繕本逕送聲請人。如無法親自到場得填寫委任委任代理人到場。

民事起訴狀

訴之聲明:

確認原告對被告的七筆共同設定最高限額五十萬,於五十萬及民國88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遲延利息債權存在。

事實及理由:

1.程序部分: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此得提起之。又所謂及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系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司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得以對於被告知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上開要件,及得謂有及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本件原告以對於被告有五ˊ萬元抵押債權為由,聲請拍賣系爭土地,惟原告因借據遺失,無法提出擔保債權存在債權證明文件正本,以證明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

2.實體部分:

1.緣被告七人均為被繼承人xxx之繼承人,原告則為xxx之胞妹,民國86年間Xxx向原告借貸五十萬,為保障原告之權益,xxx並以七筆土地為共同擔保,余86年12月27日設定五十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原告,約定抵押權存續期限及清償日為88年12月21日,雙方並共同至區公所辦理抵押權登記

2.系爭借款於88年12月21日到期後,原告屢次向xxx催討,xxx皆藉詞推託不予償還分毫,嗣xxx於94年11月22日死亡,由被告繼承系爭抵押權,原告向被告表明欲拍賣系爭土地取償,並委託律師發函請被告出面協談,惟被告等雖默認有此債務存在卻消極不予處理,致原告之權益嚴重受損,原告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債權存在。

3.原告起訴確認債權存在顯有所據。

 

阿我想請問一下討債時間這樣算過了嗎?

阿你覺得這對我們被告有利還無利?

而且有抵押權設定契約卻沒借據這樣算是怎樣?(因為我們都不知xxx到底是否有借所以沒借據這樣算我們有利嘛?)

阿前面備註娜說五日內提說答辯狀到院那是要寫怎樣好?怎麼寫?

拜託幫看一下~謝謝

時效有沒有過要再研究,如果對方有作中斷時效的動作,就沒有過,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本件建議您先向法院聯繫閱卷了解對方主張之內容後再行回應為妥,原則上在調解階段未提出答辯狀尚不致產生逾時提出的失權效力問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21: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依對方之相關證據及主張,視是否得主張時效抗辯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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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ow3838 103-02-20 09:59

哥哥欠銀行卡費,日前 A銀行要執行拍賣現在居住的房屋,但我們有向法院提出異議--房屋所有權人不是哥哥,是媽媽,目前正在訴訟中(預計103/3月會開庭,所以拍賣程序目前暫停),但年前哥哥已和A銀行取得協議,預計6期攤還欠款 ,A銀行也承諾繳清欠款後,撤銷執行拍賣;但近日又收到通知B銀行也申請執行拍賣房屋,且已跟A銀行的併案,想請問雖與A銀行取得協議,但B銀行鐶款條件太嚴苛,目前尚無餘力還款,3月的開庭,是要繼續訴訟程序,還是當庭設銷房屋所有權人的訴訟會對我們比較有利,因如果當庭撤回告訴,是不是B銀行就可以開始拍賣程序了,如果沒撤告,繼續所有權人的訴訟,是不是暫時不會進行拍賣程序,可以有時間再跟B銀行協商?

,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17: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即使B銀行併案,亦可繼續訴訟程序就哥哥非房屋所有權人主張之,避免B銀行拍賣。這期間繼續與B協商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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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小姐 103-02-20 07:54

你好我又來問了

昨天收到平信寄來的電信費欠繳的訴訟前通知單

這個電信已經過了快3年了

請問我該理會嗎?

之前都好一陣子會寄來過了很久昨天又寄訴訟前通知

查封資產

請問我該理會嗎? 萬一走上不是有一年超過2年的時效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2-20 09: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電信費用時效,目前仍有爭議,法院有認為2年,也有認為15年者。

2、該通知究竟為法院所寄送或是電信業者寄送,內容為何?請詳述,以利回覆。

鄧小姐 103-02-20 11:37

為電信委託通知記得

案由訴訟前通知

寫到將依法進行訴訟

也寫到訴訟強制執行程序的相關法則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17: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似可主張時效抗辯,視法院能否接受。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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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 103-02-19 19:55

請問撰寫民事訴訟狀,要寫被告的資料但只知對方的姓以及電話,我該怎麼辦?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1 17: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寫對方之姓名及電話,請求法院查詢對方之住址及身分證字號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慢飛逝 103-02-18 17:29

父親駕車直行時,被右方起步進入主線的機車擦撞,父親無感繼續行駛後被路人告知並追回。

機車騎士摔倒重傷。並提出200萬賠償

檢察官發函兩次調解失敗。

偵查庭時對方提出附帶民事

事故鑑定委員會判定父親無肇責。

請問檢察官還會撤銷提告嗎?公共危險(肇事逃逸)還會成立嗎?

若案件成立我們將委請律師。請問訴訟費用會是多少呢?

 

 

慢飛逝您好,

1. 檢察官仍有可能繼續告訴,因其不受鑑定結果之拘束。這部分最好由律師在法庭上為您答辯會最有利。

2. 肇事逃逸罪部分,必須是「故意」致人死傷逃逸方會構成,故得以您的父親並無故意(是過失),以此方向出發答辯。

3. 肇事逃逸罪得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切勿輕忽。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您!

 

本件依您所述交通事故鑑定結果來攪,有關令尊之刑事責任部分,初步應不致構成過失傷害罪,但若雙方確有發生碰撞,而令尊卻未停留現場處理者,則恐有構成肇事逃逸罪之可能。
依一般刑事案件實務來看,在辯護協助部分,建議您應及早尋求律師協同您來作後續刑事責任之處理為妥,否則隨著程序之進展,能操作之空間只會更加壓縮而已,屆時辯護功能也會因此大大受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8 17: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檢察官仍有可能起訴,不過亦可爭執您父親無認識到有肇事,即無肇事逃逸之故意。若事故鑑定為無責任,則對方對您請求之損害賠償,亦可加以爭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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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依您提供之事實來看:若事故發生完全不知,自非該當刑法肇事逃逸罪。又事故鑑定委員會判定父親無肇責,並不等於對於肇事無認識,仍須有其他客觀證據支持父親當時難知悉事故發生。刑事訴訟採嚴格證明主義,倘犯罪事實有相關客觀證據支持,而您無適當之答辯,恐被認定犯罪,建議您仍須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釐清事實及出證,俾維您的權益。

林智群 (klaw) 103-02-18 23:36

 肇事主因不在你父親,只是賠償責任歸屬問題,不表示一定不會成立公共危險罪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4: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案您父親仍有機會為無罪答辯。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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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k 103-02-18 12:50

您好, 本人住新竹透天2年多, 因鄰戶蓄意噪音擾鄰, 將提民事訴訟.
2年期間多次當面/電話/簡訊(手機留底存證)和鄰戶溝通, 多半只有幾天的安寧, 之後依舊如故.
本人于 2013/6月底開始以高階錄音筆採全天候自動錄音存檔(檔案名稱即為開始錄音日期),
經由聲音分析軟体自動標記出可能噪音點, 再經撥放確認濾除非鄰戶噪音標記後存檔.
並以 Excel (一個月一頁籤)詳細記錄日期/檔案名稱/開始錄音時間/噪音期間/噪音次數/噪音種類/備註.
呈現的証據顯示, 鄰戶有蓄意噪音擾鄰之嚴重躁鬱症?向.
本人于 2013/11月底寄出存證信函要求鄰戶立即停止蓄意噪音擾鄰之行為, 依然如故.
迄今將滿 3 個月, 是該為自身的居住正義進行正當捍衛的動作.
懇請有噪音訴訟勝訴經驗的律師朋友發聲, 接受委任. Thks.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18 13:0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您可以蒐證後提起民事訴訟

請求對方停止噪音及損害賠償

因為我也是新竹律師公會會員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8 13: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民事起訴狀,提起民事訴訟,主張侵害居住安寧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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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侵害居住安寧全為由向對方起訴,請求停止行為及損害賠償(含人格權受侵害之精神賠償),但你自行蒐集的證據還是要再聽過才能確保於訴訟中可用,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依您提供之事實。
可請求禁止噪音,若有損害自有可請求損害賠償,建議您仍須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可攜帶資料來所討論,俾維您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4: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已蒐集相關證據,即可委任律師為您提起訴訟,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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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boll 103-02-18 08:01

一、事發時間:約民國88年至今

二、案件描述:
1.非第三者介入。
2.本人與妻子結婚約8年,因個性與看法諸多不合而分居(外租房屋)至今又過了14年頭。每每與她談及離婚事宜,無論口述爭吵或書面簡訊,她總是推託家族面子、長輩健康為由或推說「我不離,都是你自己有問題」,一拖再拖至今....而兩願離婚協議書也被撕毀...為顧全孩子成長與老家和諧,如此年復一年令我痛苦萬分..如今已知天命(50歲),育有一子業已成年,我不要再這樣走下去...
請協助我或有更好的意見? 依照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第2項請求判決離婚機率高嗎? 需要提供何種明確事證呢? 提起訴訟需花費多久時間 (上班族)?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18 08:4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若無法協議離婚

則可以訴請法院裁判離婚

因您提及已分居多年

可以先發函請求對方履行同居義務

若對方還是不履行

則可以對方惡意遺棄請求裁判離婚

由於您提供的資訊有限

為維護您的權益以及提供您更完整的建議

歡迎來電諮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您所述之情形,仍需有更多證據佐證才能提高勝訴機會,證人的部分也可以找,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8 09: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由於您分居14年,似有可能可主張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裁判離婚,但若有其他更多證據得加以補強補充之,似更有機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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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boll 103-02-18 12:05

委任律師(撰寫訴狀 + 開庭) 費用會在多少左右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8 13: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視各案情形,略有差異。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進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兩願離婚調解離婚在您身上似乎都不見效,勢必要走上裁判離婚一途。

就您所提狀況,結婚前八年有住在一起,後六年才分居,不曉得當初是何人先搬離住所,當時子女係由何人照顧?逢年過節、子女教育、求學問題係如何處理?子女對於這段婚姻的看法為何?此等情節均會影響法院的判斷。

雖說可先訴請履行同居義務,待配偶不依判決履行同居義務時,在另訴以遺棄為由訴請離婚,但依您所述,似乎當您提起履行同居之訴時,您的配偶亦會有所知覺,倘若真回來履行同居了,顯然無法根本解決問題。因此,若上述問題情節嚴重顯然影響婚姻生活時,基於破綻婚的立場,可直接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訴請離婚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依您提供之事實,夫妻長期分居,似可直接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判決離婚,惟亦應有其他資料加以佐證,建議您仍須攜帶相關資料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俾維您的權益。

beboll 103-02-19 08:14

先感謝您的回覆!

個人是長期分居結婚 8 年後分居分居迄今又過了 14 年...

是我搬離原住所,她不搬只好我搬。家中有雙親、兄嫂、姪子同住,育有ㄧ子(目前已成年),互為照顧。這麼多年分居,彼此可有可無,我要求離婚,她不要....我的底線到了,想訴請判決離婚,十多年了,親人看在眼裡,也無可奈何,是這樣嗎 ? 請指點...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9 09: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嘗試已長期分居請求裁判離婚,但若有其他證據加以補強,亦更佳。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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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博 103-02-18 00:08

我在ptt上的發言被告公然侮辱,已經收到法院通知,時間還沒到所以還沒去,

我想請問一下此狀況如果上法庭是否會敗訴。

 

下列OOO與XXX分別為兩名不同政黨的政治人物,A為原告,我是被告

半年前網友A在PTT上發文一篇標題為 { 天使處女OOO VS 地魔畜男XXX}之文章

內文為對OOO的大量讚美跟對XXX的大肆批評,除此標題之外並無再提到OOO是天使的字眼,我並無對A此文章有任何的回文,之後另一名網友B發了一篇文章,就是此篇的回文被A告,內文與本案無關就跳過,只打上我與A對於此文章的回覆。

 

我:這群人是腦袋有洞嗎?   (我是對於此文章內容的回覆,此句與A完全無任何關係)

A:你認為詐騙集團的鐵票部隊之689萬這群人腦袋有沒有洞?

我:把OOO看成天使的.腦袋一定有洞吧.宗教走火入魔?  (此句就是本次訴訟的重點句)

A:我把OOO看成天使也比把屠夫當成天神供奉在中正廟好太多

我:啥時代還有人腦補供奉中正廟耶.那只是吸引觀光客的時代遺產

 

 

由此四段回文,A因為認為有自己有發過標題為 { 天使處女OOO VS 地魔畜男XXX}之文章,所以就認為我在另一篇完全不相關文章的回文:把OOO看成天使的.腦袋一定有洞吧.宗教走火入魔? 這句話是公然侮辱他 [腦袋一定有洞],事後他還寄信給我說他告我,問我是否要跟他和解,請問這樣如果上法庭我會敗訴嗎?是要據理力爭還是尋求和解比較好? 麻煩各位給我個建議,謝謝。

 

附帶一提,他本要告我,ptt上我帳號資料都是我的真實資料無誤,但是因為家裡網路是由我父親申請的,所以大概藉由警方或法院查ip資料後得到的是我父親的訊息,而不是去ptt查詢我帳號的資料,所以他告公然侮辱的對象誤植為我父親,所以變成法院的通知是寄給我父親,想請問我這樣是否構成公然污辱的條件? 還有,由於他誤告成我父親,我們需要如何處理比較好?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18 01:29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由於您推文中並沒有指明姓針對何人做評論

您可以主張並沒有針對A為侮辱的評論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8 09: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您的言論不構成公然侮辱之犯罪構成要件,蓋言論似上不構成侮辱,或即使有可能構成,亦缺少人格特定性或可得特定。若能取得一不起訴處分,有可能再對對方提出誣告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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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博 103-02-18 12:14

 那如果上法庭我是要主張我所謂的"把OOO看成天使的"並沒有針對他嗎?  因為我也沒在他發的那篇文章回文,而是另外一篇他人文章A自己對號入座。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8 13: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主張該言論不構成侮辱,即使該言論有構成侮辱之可能,亦無針對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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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博 103-02-18 14:30

 謝謝兩位律師的好心回復,如果法庭上我大概使用以下論述否恰當? 可否麻煩各位善心大律師告知一下,謝謝。

 

1.凡是人的腦袋都有洞,我們的腦部是由一坨像豆腐一樣的東西組成的,旁邊有一堆液體來

減少身體運動對它的衝擊,而且大腦和脊髓間本來就有腦脊髓液在流動,試問沒有洞的話要

怎麼流動呢? 所以腦袋有洞並不構成侮辱的條件。

 

2.如果腦袋有洞認為是貶意,我也只有說那是把OOO看成宗教上的天使之人,並沒有特指某

對象,也無指名道姓,況且A所提出的那篇文章,也只有標題上提到天使處女OOO,眾所皆知

宗教上的天使為靈體性質,連性別都不確定有無了,根本無所謂處女的稱呼,而OOO是活生

生的政治人物,是有實體的一般人,所以與A所謂的天使處女OOO根本是兩回事,只是A擅自

認定兩者為相同。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8 15: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為如此抗辯,若有其他證據,再具狀抗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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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博 103-02-18 18:58

 謝謝律師的回覆,我下個月要第一次去法庭,由於對方一次大概告了上百人,所以我父親回來後告知檢察官建議先自行填寫答辯狀答辯狀的本文大致照以下撰寫請問可以嗎?是否有不妥之處,再次麻煩各位好心的律師看一下,給我個簡單的建議,謝謝。

 

 

原告認為被告所言"把OOO看成天使的,腦袋一定有洞吧.宗教走火入魔?"
此句是公然侮辱原告[腦袋一定有洞],被告答辯如下:

1.首先,凡是人的腦袋都有數個洞,人類的腦是由一坨像豆腐般的東西組成,旁邊有一

堆液體來減少身體運動對它的衝擊,而且大腦和脊髓間本就有腦脊髓液在流動,試問沒

有洞的話要怎麼來流動?況且,眼窩,鼻孔,耳洞也屬於腦袋上的洞,只要身體無殘缺的

人類應該都具備,所以腦袋有洞一詞只是人體構造的形容,並不是貶義詞,所以並不夠

公然侮辱的條件。


2.如果認為被告所言腦袋有洞是貶意詞,被告所言對象也是把OOO看成宗教上的天使之人

,並沒有指認特定對象,也無指名道姓,況且我是回另一名網友的文章,根本與原告無

關。

再者原告所提出認為被告是指針對他的文章,也只有標題上提到天使處女OOO,一般宗教

上天使一詞是靈體性質並無實體存在,連性別都不確定有無了,更無所謂處女的稱呼,

而OOO是活生生的政治人物,是一個有實體的一般人,所以被告所言的"把OOO看成天

使的,腦袋一定有洞吧"是指把OOO看成宗教上天使之人,但是原告所言的天使處女OOO,

依據文義是指像天使一般的處女OOO,被告與原告所言,前者是指宗教上的天使,

後者是指像天使一般的處女,兩者文義上有明顯不同,不可混為一談,所以被告所言根

本與原告無關,只是原告擅自認定兩者相同。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2: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為如此抗辯之,若有其他證據,再加以回應補充之。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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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lla 103-02-15 16:37
我姓王,名是曉慧 事 情是這樣的,由於11月進入大江公司有一個櫃位是"汎美整合行銷"的LAFE櫃位上班,因那裡櫃位地點良好在大江四樓電影院樓層,我在櫃公司11月份時候 業績有達到公司營運目標20萬元左右,由於我也很認真積極努力銷售又加上櫃位地點良好有此業績,但在12用中旬時候此公司陰位人力調動將我調至二樓子櫃 位,因櫃位地點在大江二樓顧客服務中心旁又是在停車場正門口,來百貨的人大多數都是停車完直接近去逛不然就是直接去開車,更大多數人都是來善用顧客服務中 心的嬰兒車以及輪椅借用,或尋人廣播以及換開發票等等服務. 過 年檔期因天氣良好,大多數顧客都出遊活動來百貨公司逛街人潮比公司預期的少,購買人氣也比預期的少很多,本人在一月中旬時因發燒身體不適看醫生得知是"流 行性感冒"醫生叮嚀要戴口罩因為會傳染.要多喝水以及多休息,而因為過於努力銷售導至喉嚨發炎而沒有聲音,二月二號有為顧客來櫃上看商品授客人之託也想替公司立場多些營收,因此才會協助客人因做帳而降低價錢購買貴司飾品,事後件事情造成公司的影響深感抱歉,並請主管協同補足差額且附上保證書給顧客,將此事件造成的傷害降到最低。  但是櫃公司對本人提出存證信函內容如下:
  本公司於中壢大江購物中心專櫃之員王曉慧於本年度二月二日,將產品售於顧客呂小姐,銷售本為正常行為因此筆交易王曉慧兩件產品應收三千九百元,只入帳 兩千一百九十六元,另一件收取限金並為上報公司,由王曉慧自行帶回,且入帳之產品的發票王曉慧並無給於客人也無提供保固卡,而自呂小姐口中得之,王曉慧是 以所謂的員工價售予他故才沒有發票的,但公司並無所謂的員工價且不需入發票的規定,並且此是如非呂小姐回櫃所取保固卡,時至二月七日公司完全不知情,而此 事也言重違反我公司與百貨公司的契約,在百貨公司上班許久的王曉慧不可能不知情,再者如以王曉慧所言,不入帳是為替呂小姐抓帳以方便降價,那麼入帳的第一 張發票為什麼不給於呂小姐,敝且二月號發生的事情為什麼隔這 麼久還不入帳,且公司根本不允許所為抓帳的事件發生,因此根據上述內容,公司認定王曉慧是偷竊公司之產品,在私下授於呂小姐以換取限金圖利.而呂小姐的部 分公司認定其在不知情情況下才會和王曉慧達成交易,顧不追究,但我公司與他的對話內容以全程錄音,而王曉慧不分雖公司認定其行為已明顯違反刑法第三百二十 條屬於公訴罪之竊盜罪,但唸及其年紀尚輕,暫時不語提起訴訟,否則對其日後人生不論就業或相關往來有及大隻影響,但公司仍保留一切事正,做為四後提起訴訟 之所需,而近日櫃位業績大幅下滑盤點損失,以及相關商譽損害之賠償,公司仍像王曉慧求償新台幣貳拾萬元整.傾王曉慧一週內與公司賠償金額達成共識,否則我 公司將提請律師提出訴訟.
 
  為了提升業績我才不得以抓帳提升業績,因業績不好櫃點不好沒生意公司將請林經理與我懇談,因2月2號只入一筆帳其餘金額我是跟透明代和發票包裝 在一起,如有其他筆才能一起報帳,是本人忘記交接給配班,但公司業績下滑並不是我故意的,我也很努力銷售,但此公司像我求償20萬 ... 我根本沒能力付己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有疏失存在,建議您再與公司協商看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以便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1.如果沒有依照實際收入報給公司  可能會有侵占罪或是竊盜罪的相關問題   2.如果公司求償金額還屬合理  你可以先跟公司看是否可能達成和解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有構成刑事犯罪之風險,您應先試圖與公司達成和解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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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lla 103-02-17 14:01
回覆 高雄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並無故意不報帳,而是有一筆是另一天報(因為開市業績),事後以三千九百元的發票拿至給客人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9 14: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相關犯罪故意,似可提出加以爭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或台中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蛇 103-02-14 23:37

我因沒注意到存摺、卡片及密碼(寫在存摺後方面)沒注意到帶出門導致遺失,東西不見了也不以為意….

帳戶裡面有存放一些積蓄在,去年10月因為家裡人要求要將帳戶統一收好(那時有注意到存摺跟金融卡找不到 但當時一直以為因該還在房間某處 慢慢找就好好 可是遲遲找不到),就當我到銀行要報遺失時,才發現我的帳戶已被列為警示帳戶(被凍結了),當時就有警察局的警員帶我去警局,那時我才知道我的帳戶被犯罪集團拿當人頭帳戶,有一個被害人被詐騙了2筆合計5萬5千元的金額。現在全部帳戶都被凍結。也因此不能去面試找工作,因為無法提供薪轉的帳戶資料...

目前被當成詐欺幫助犯(我是被告),目前開過偵查庭訊問

1/12到地方法院偵查庭偵訊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法官不採信我的說詞,說這不合邏輯 ….. 我想也是(因為誰會把存摺跟金融卡放一起,然後一起遺失,因為密碼是我家人怕忘記抄在存摺後面(這點我家人有跟一開始偵辦的警員 跟偵查隊的警員強調....但這是事實,雖然正常人都不信…)

我有個問題(Q:) 也問過偵辦的警察 偵查隊的警員 檢察官 可是他們都回答我說 這不關我的事 我問這些有甚麼用

 

Q:當天晚上9點4x分匯款 晚上10點左右就向警察報案(這不會太怪怪的嗎 )偵辦的警察說這是犯罪集團常用手段 !!?? 不了解 ,再問你都這麼說了,為什麼還說我有罪? 可是在那之後,可是在那之後,可是警察卻很不耐煩的對我說:你有玩沒玩啊  能否安靜點 !!!

Q:被害人也有聲明,他在網路購買夾克(5萬多元的夾克)因為匯款方式有問題要求他要聽從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ATM)才能解除可是他在作筆錄時,就當他察覺 被詐騙時報警 可是他只提供當時ATM出來的收據就指名我騙他的錢,卻連賣場名稱、賣家資料、連絡方式都沒提供( 這不是更怪  我甚麼知道 偵辦的警察有給我看過被害人所做的筆錄,還問我有甚麼話要說,可是我說他卻不受理)   只說因為個資法的關係所以不能提供,甚麼都沒提供只單憑ATM收據就認定我騙他的錢 (也沒想到警察也受理 也沒有覺得很奇怪的地方)

我現在不知道該怎麼處理這件事,我只希望能盡早把此事,趕快找工作

可是跟一些懂法律的人談過,他們都說花錢了事,因為幾天後要跟被害人做調解,可是和解的話不就代表我認罪了嗎? 如果調解該怎麼談論比較好?


(文有)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處理
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
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請問這個案件是否可以再作做任何的上訴或其他辨解..(例:法律基礎應以無罪論,雖有被告說詞有違常理,但法官沒有證劇可以證明我幫助犯罪集團,這樣可以判刑嗎?)

 

 在此先感謝律師們的解惑,對於我們這些沒錢的小老百姓,真是很大的幫助呀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一審判決後,仍可以再提起上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以便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法律小學生 103-02-15 17:29

大大 你好 這種帳戶詐的案件 太常見了

本人身邊有許多朋友都有遇到 雖然有一部分也是被判幫助詐欺

但還是有不少成功處理的例子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相關經驗

 1.如果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你是否已經認罪  2.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表示還沒判決  相當於檢察官起訴而已  所以你需要確定是否已經判決  如果已經判決  才有上訴的問題  3因金額不大  是否願意跟被害人和解  換取緩刑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2: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不服判決,可加以上訴,提出您無幫助故意及幫助詐欺之故意,惟亦可考慮若金額不大,可和解之,節省訴訟成本。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阿凡達 103-02-14 18:41

    國中三年級時,曾經有過被告公然侮辱罪,因此上過少年法庭,最後被判家長保護管束(事後民事訴訟判賠兩萬元左右),我印象中法務人員,有跟我提及年過18歲後,在法律上將視為無犯罪。

    這幾個月要找工作了,但是履歷表要填寫,是否具有案底,想請問我應該到哪邊去查詢這方面的問題。或是我是否具有案底。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 規定

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轉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
少年法院於前項情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
前項紀錄及資料非為少年本人之利益或經少年本人同意,少年法院及其他任何機關不得提供。
因此,您的前科紀錄會被塗銷,亦即視為無前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以便提供您資詢管道,謝謝

阿凡達 103-02-14 22:22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想在請問一個問題:
因為當年流程錯誤的關係,我曾經先到警察局去做筆錄,我該如何向少年法院,以確實向警察局要求刪除相關資料,我擔心找工作時造成誤會,希望能自己做一個確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 規定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1: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似可至刑事警察局申請刑事犯罪紀錄,確認有無前科犯罪紀錄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HO 103-02-12 16:25

86年,前夫為他人擔任保人(由於詳細時間前夫他自己都不記得了!因此,我就假設當他是在86年時為他人作保)。

87年,前夫贈與公寓一間給我。

98年,前夫收到法院支付命令,是因為他在86年為別人作保,別人並未按時繳台新銀行本息。

101年,前夫與我離婚

103年,收到台新銀行對我提出民法第244條侵害到他的債權,直指87年前夫贈與係為脫產之嫌,意欲請求塗銷前夫贈與無效之訴訟。(在此之前我從未收到台新銀行任何通知)

請問~

1.這個擔保債務是不是應該為收到支付命令時,即是98年始產生?

2.和解庭就不要理他,等真正起訴時才答辯~  主張接受贈與行為在前,而夫在外衍生的負債行為在後?  或主張〝距離前夫贈與房子行為已逾15年〞主張時效已無效?


沈恆 (沈律師) 103-02-12 16:43

您好!依民法第245條規定,詐害債權行為之撤銷權最長10年,本件已贈與超過10年,撤銷權已經消滅。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主張贈與行為在前  債務發生在後   這樣沒有詐害債權之問題   2.另外詐害債權  行使撤銷權期間最長10年  這可一併注意   3.但對方應該會同時主張同謀虛偽意思表示  這部分屬於當然自始絕對無效   可能就沒有期間問題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3 10: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行主張無詐害債權之情事,蓋因債務發生於贈與之後,再主張時效抗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撤銷訴權是形成權而非請求權,故民法第245條所規定的是撤銷訴權的除斥期間,而不是消滅時效期間。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8 17: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嘗試主張該抗辯,再尋找其他抗辯理由。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ㄚ貞 103-02-12 00:43

公公今年71歲.跟外籍新娘結婚已6年.一年多前對方以回去探望病重媽媽為由.一去不回.期間公公也曾到大陸要帶她回來.可是她跟公公拿了錢騙公公先回.卻毫無音訊.去年5月公公突然腦中風現在無行為能力.聯繫對方卻是有條件才肯回來照顧他.所以向法院提出惡意遺棄離婚訴訟.

調解庭已開過.對方堅持不離婚也不肯同居.向法官表示要在外賺錢幫忙養公公.請問這樣合法嗎?法官請求公公到場說明堅持要離婚(調解庭公公因無行為能力.所以兒子代為出庭)

第2次開庭公公有到場.也說明了堅持離婚的立場.法官卻要求要對方不履行同居義務的證明.請問這要如何取得?

如果公公敗訴.對方要求贍養費(公公名下無財產.又無行為能力了)請問子女得代為支付嗎?

公公突然中風.因急需醫藥費.所以把唯一的老房子過戶給兒子去貸款.對方如果要求要分.兒子須拿出來嗎?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12 01:3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不履行同居義務的證明

可以附上之前要求對方履行同居義務的存證信函

另外房子如果是結婚前就已經有的財產

則女方無權利要求

由於您提供的資訊有限

為維護您的權益及提供您完整的建議

歡迎來電諮詢

 

對方若未提出離婚反訴,則本件即使原告敗訴,其最終結果亦僅是婚姻關係繼續存續,婚姻關係既然沒有解消,則尚不會產生贍養費之請求權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ㄚ貞 103-02-12 11:39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因為我們是直接到法院訴請惡意遺棄請求離婚.事前沒寄存證信函要求屢行同居義務.這樣不就沒辦法取得不履行同居義務的證明嗎?

第一次開庭是言詞辯論庭.第2次開庭法官要求我公公出面訴稱堅持離婚.我公公也出庭了.對方指稱我們罵他趕他.還要求證人出庭.可是我們只有人問他:(你回來幹嘛?)語氣是比較大聲.這樣算罵他趕他嗎?這跟以惡意遺棄訴請離婚有關嗎?

法院傳訊證人.證人可以不出庭嗎?

以惡意遺棄之訴請求離婚.是否都會拖得比較久.已經在訴訟了.有何方式可以加快速度?

對方有打電話給姐姐要求說他肯簽字離婚了.可是還是滿口要錢.這樣能向法官說明嗎?是否有利我們勝訴.

 1.訴請離婚主張惡意遺棄 如果對方陳述這樣 其實已經有一定程度證明沒有履行同居 但可能還是要看情節 你至少先主張對方回大陸時間  調閱出入境證明資料 2.如果公公生病沒有意識  你將房產轉賣  這可能會有違法問題  可能要小心處理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2 18: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未履行同居義務之證明,若您無發存證信函請求履行同居義務,似可從出入境證明主張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ㄚ貞 103-02-13 01:13
回覆 高雄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公公腦中風影響的是行為能力.並非意識不清.過戶是合法請代書過戶的.他也親身到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當場也有說明申請印鑑證明之用途.絕無非法的過戶

ㄚ貞 103-02-13 17:36
回覆 高雄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今天到移民署申請對方的出入境證明.但移民署表示這事關個資法.所以我們無法代為申請.要我們向法官說明.請求法院去函移民署調閱對方的出入境證明.請問這樣下次開庭時可以向法官要求調閱.以當不履行同居義務的證明嗎?

因為對方有要求我家鄰居證人出庭作證.指控我家人有罵他.趕他.請問這樣我可以順便在法庭上.要求證人順便證明對方已離開許久未回來居住已當成不履行同居義務的證明嗎?

現在已經在訴訟惡意遺棄.請求離婚中了.請問還能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履行同居義務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8 15: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具狀請求法院去函移民署調查相關出入境資料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03-02-11 22:29

律師好:我想請教一個問題,我因為在差不多兩個禮拜要進去勒戒執行,但是我是有婚姻的人,我先生對我跟小孩現在已經將快一年沒有生活在一起了,所有的生活物資他也完全不理會,口頭說要負責會處理結果完全都沒有,加上要跟他連絡非常的難找,我想要在進去勒戒執行前結束掉這一段婚姻,並且我還要爭取小孩的監護權,爭取這過程中我必須什麼條件下我才能爭取有利的方式,ps:如果要用訴訟方式我沒有多餘的金錢可以去打官司,麻煩律師看見可以指點我該如何處理方式,謝謝等待你的回覆~辛苦了

 

有經濟困難,可找法扶幫忙,通過審核就免費,訴訟很專業,不建議自己作

1.準備要勒戒  代表有施用毒品  要爭取監護權  可能就有難度了  2.短時間內法院不可能判決離婚下來  所以除非是雙方協議離婚  你再另行爭取子女監護權  請求法院裁定由你行使監護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103-02-11 22:45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有經濟困難,可找法扶幫忙,通過審核就免費,訴訟很專業,不建議自己作

但是我今天有請教過法服~不過他們今天說要雙方調解~但是對方要出面調解應該是不會出面~是不是還有其他管道呢?

 

103-02-11 22:46

 那麼我可以在請教~如果我勒藉執行出來是不是還有機會爭取到小孩的監護權呢~如果可以那麼我該用什麼管道~在爭取小孩的監護權是要有啥條件才能爭取到呢

那就跟法扶表明申請派律師給你作訴訟律師有認真幫你的話,成功率比較高,監護的爭取,會看雙方的經濟,工作,小孩意願等因素

103-02-11 22:53

 謝謝律師的回覆~但是在經濟上我是一定輸給他~因為金錢條件比我好~在這快一年之中~他從沒有拿過錢養過小孩~小孩現在也還沒有兩歲可以表達的立場~至於這一年之前都是我跟我媽媽辛苦養小孩過日子~我媽媽薪水一個月一萬元而我四處打臨工~兩人加起來也才兩萬多~這樣的條件下我是不是就不能爭取對小孩監護權以及離婚

爭取子女監護權  至少要有監護能力  例如親職能力  擔任好父母腳色能力  經濟能力  其他就如親屬系統支持  對子女教育方向  對探視權態度  居家環境  及未成年子女意願  都可能影響法院判斷  

如果對方不願意調解  法院會將案件分給法官  法官依法傳喚  對方如果都不到  會對你為有利認定  

經濟能力並非轉錢多的人一定適合照護子女  因為小孩目前都是你在照顧 這就是對你有利事證  只要你能給子女基本生活  法院就可能將子女判由你監護

103-02-11 23:00

 那麼如果到時候傳喚他有到場調解~他如果跟法官說我要勒戒或是有勒戒過不適合養小孩~那麼是不是會判決對於我不利呢

 1.調解庭不會有法官在場  只有調解委員  2.但你有施用毒品的事實  確實對你是不利的 

103-02-11 23:05

 那麼有毒品前科是事實了~我該如何爭取到對我有利的方式呢~謝謝你以上的回覆辛苦你了

主要還是子女由你負責照顧  如果變動照顧之人對子女是否適合  先朝這方向主張

103-02-11 23:12

律師意思是說如果未來我走法律管道就是以小孩居住環境為方向當主題攻嗎

生活環境是另一件事  主要是因為子女跟你親情聯繫較緊密  年紀這麼小  暫時不適合變動照護者  

103-02-11 23:21

 恩~了解~謝謝你~辛苦了^^

不會  如果有問題可再行發問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2 18: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法院不樂意變動小孩之生活照顧模式,若目前您為小孩之主要照顧者,您似有機會爭取小孩之監護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諾小威 103-02-11 13:18

各位律師好,我在昨天2014/02/10 收到一張中壢地方法院寄來的掛號

裡面附了一張民事訴訟單,我在2012/01/10時

在一條單行道路口,跟左轉相撞,事件發生前我是逆向行駛,

但是事件發生當時,我是靜止狀態(我在等紅燈),一台左轉車,

迎面撞上我,我被撞倒在地後,他並沒有馬上停車

致使我的左腳腳掌被他的左前輪壓住,他下車後才發現車輪還在我腳上,

隨後回車上倒車,之後他報警處理,警察與救護車一起到達,之後我就在醫

院了,那個駕駛說他會請他的保險公司處理,因為當時我還是學生,我也不

知道要和解什麼等等等...然警察也未對我做筆錄,只在醫院詢問我是否知道

那條路是單行道,我答 我知道,之後去找處理的員警 問他是否一定要作筆錄

(因為我當時要上課又要打工),警員說可以不用做,我們私下和解就好,

我也就沒有做筆錄了,而撞我的駕駛也說會給保險公司處理,我以為他保險

公司賠他前這樣這樣,結果現在他的保險公司來跟我全額求償民事訴訟

上只有附該駕駛的修車價錢單以及車子毀損照片,並沒有交通事件裁決所的

報告書也沒有案發當時的照片之類的...

我的問題是如果到時要上民事法庭我可以有什麼主張嘛 ?

因為我是被撞的雖然我違規在先,可是我的車跟我的人也都有受傷,

我記得車禍會有肇責的比率,我認為不該由我負擔全部責任...

謝謝各大律師 !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2-11 17:0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雙方當初沒有報案,則不會有事故出判表(也就是肇責判斷報告)

2、倘若您要主張對方也有過失,您必須提出相關的證據證明對方過彎的時候沒有注意路況,法院才會採信。

諾小威 103-02-11 17:39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雙方當初沒有報案,則不會有事故出判表(也 ... (恕刪

謝謝律師,我剛剛有去派出所,當時有給我三聯單,只是兩年前,可能弄丟了。

有一個報案編號,好像可以查到。

關於我如果要求償醫療的部分,是否已經過了追溯期?? 是兩年嘛 ???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2-11 17: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確實有報案,還是可以嘗試請承辦員警調閱相關資料。您可以自請申請,或是請求法院調閱

2、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是兩年,原則上除非對方曾經事後承認或承諾,否則對方可以提出時效抗辯。

諾小威 103-02-12 11:26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確實有報案,還是可以嘗試請承辦員警...

 

哦...請問時效抗辯的意思 ? 因為他現在寄來也已經超過2年 可是員警是說

有可能他在期限前就已經送出去申請了,只是寄到我們手上已經又一個多月後,

那這樣對我們很不公平阿,現在等於他已經做好準備,而我們收到這個的時候已經

過了追溯期...他這中間通通沒有聯絡我耶...也沒有寄什麼相關的東西...

謝謝律師的回答,只是我現在還是不知道怎麼辦,賠錢是小事,只是只因為保險公司比較懂

也許就特別在追溯期之前弄這招,感覺很像他們要刻意搞我,因為當時我跟當時人是沒有和

解沒有錯,問題是我跟他都有損失,想說就摸摸鼻子算了,他時我受傷他也就來醫院看我一下之後就完全沒聯絡了...,現在又在搞這齣,很無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2 16: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就您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似已超過。對方之時效雖未超過,仍得主張,但您亦得爭執過失比例之分擔,而減少您的賠償額度。若對肇事責任歸屬有疑義,可聲請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肇事責任分析,以釐清肇事責任分擔,確定損害賠償數額。以上供您酌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諾小威 103-02-13 09:10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就您的損害

 

 

請問我3/4調解如果不成,保險公司是否可向我提告? 追溯期兩年??

是否如果他向我提告,我也有權利提告 ? 不然他過了追溯期可以告,而我則不行 ?

怪怪 @@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2-13 11: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時效的部分,這個是你的權利也是義務,因為您沒有主張,在法律上就是需要負不利益,本文甚感遺憾。

2、保險公司理賠完之後,確實可能會行使代位求償。本文建議您於3/4日開庭前還是尋求正式的諮詢較佳。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8 12: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於開庭前,委任律師律師討論訴訟策略。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小游 103-02-11 12:28

本人為解決與人合作投資房產糾紛,而委託律師訴訟,以律師之戶頭及其助理名字繳交裁判費及提存金及擔保金,現已和解。請問如何退裁判費及提存金及假處分假扣押之擔保金?時間要多久?若要自己查或申請退款手續為何?謝謝!

polo 103-02-11 02:24

律師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

我取得一家公司的債權並申請強制執行查封設備,但有該公司大股出面主張設備已轉賣給他來異議,對抗強制執行.....後來我提   買賣契約不成立   民事訴訟....經法院判決確定  買賣行為不生法律效力.....但該股東不服提起上訴...

今日上訴法院法官問我  請求權基礎是什麼?我答不出來

請問  買賣契約不成立   跟    買賣行為不生法律效力

兩者之間是否有法律關連

我請求權基礎是要以那個法條來做基礎?

 

感謝回答

卓米米 103-02-11 00:58

你好:我在101年1月左右,因為在不知道有擦撞發生的情況下,發生事故後離開現場,並在當天由警察通知到案說明,之後經過了協調會以及法院訴訟的程序,被以公共危險罪起訴,在同年法院以不起訴來結案‧

想要請問...判決書上面寫不起訴...這樣是代表公共危險罪成不成立嗎?在交通裁決所那邊,我們又應該如何處理後續的問題?(目前有肇事逃逸的罰單以及註銷駕照的問題)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2-11 14: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依據目前的行政罰法規定,您取得不起訴處分之後,倘若有違反行政義務,仍然可以裁處。倘若您認為不符合裁罰規定,您可以提起申訴。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2 15: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隨然您獲得一刑事不起訴處分,惟若您仍有違反行政罰則部分,仍應執行行政裁罰。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大熊 103-02-10 17:54
現在車禍判定已出來
對方:變換車道不注意來往車輛 肇事致人受傷
我方: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因為我有跟對方調解不合
有開調解委員會
機車受損26750
工作損失1萬2
手錶8400(要送修才能開收據)
手機8000(要送修才能開收據)
醫療國術館3500(沒健保沒收據)
衣物損失3000
因為對方沒保第3責任險 所以很難談...
對方汽車
這樣調解會要怎麼講比較談
聽說我可以提起刑事民事訴訟
這樣如果雙方無法和解成功
到法院會怎樣的後續
有經驗的可以指教一下嗎?

目前對方只說賠一萬 態度有放點爛
當初我說過肇事鑑定未出來時 我想盡快息事寧人 說車修好就好
他堅持等肇事鑑定出來 
鑑定出來 又說警察亂鑑定 我覺得我沒必要讓出那麼大得一步了

如果無法調解成功 上法院大概法院會如何判?

您好:據您所述的內容,因為您有受傷,建議您自事故發生時起6個月內提出過失傷害(6個月是告訴期間,一旦逾期您就喪失告訴權),至於賠償金額的協議,您們就再談看看,只是如果金額有談妥的話,對方通常會要求您放棄您刑事民事上之權利。那麼,到時您再撤回過失傷害的告訴即可。 

初步研判表出來表示車禍至少已經發生一個月了,就過失傷害案件來說,自車禍發生時起,六個月內應提起告訴,超過六個月就無法提告,切記!

 另有關損害賠償數額,醫療、修車、交通等費用都需要收據,因此您提到國術館的部分,也請國術館開收據吧!否則顯難請求。除上開得請求的項目外,您尚可向對方請求精神慰撫金。對於您所提手錶、手機、衣服等物品,必須提出您的購買證明,才有助於您向對方請求,除此之外,您還必須證明前開物品的毀損是該次車禍所造成,如果進入法庭求償,您有舉證之義務。在此建議,先提起刑事告訴,待檢察官起訴後,再利用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際您向對方請求民事賠償時,就無須另行支付裁判費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1 12: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過失傷害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或台中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大熊 103-02-11 17:27
回覆 李佩珊律師(李律) 的發言內容:

初步研判表出來表示車禍至少已經發生一個月了,就過失傷害案件來說,自車禍發生時起,六個月內應提起 ... (恕刪)

請問手錶 衣物 手機 這些買的時間過了快一年 購買證明如何舉證

手錶 手機有保固書

大熊 103-02-11 17:29
回覆 李佩珊律師(李律) 的發言內容:

初步研判表出來表示車禍至少已經發生一個月了,就過失傷害案件來說,自車禍發生時起,六個月內應提起 ... (恕刪)

請問手錶 衣物 手機 這些買的時間過了快一年 購買證明如何舉證

手錶 手機有保固書 如果這些物品我先自行修理 我怕對方不付帳

手機 手錶都需要先修理 才能報價單  所以有甚麼好辦法可以解決

如果以刑事民事和解是否比較好?

1.  對方就車禍發生應該是有過失  這部分你可以考慮先行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   2.民事賠償部分可以等附帶民事程序再行提出  原則上除了精神慰撫金  都需要提出相關單據或憑據說明  車子維修  衣物等  應該都會考慮是否有折舊等問題  以上提供參考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0: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提起刑事過失傷害告訴,讓對方與您和解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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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智 103-02-10 14:06

律師先生您好,前陣子我在歐克團購網上買東西,之後遭詐騙集團騙錢了!前幾天蘋果日報才在報那間團網有把消費者的資料賣給別人,蘋果日報說要找收害者一起集體訴訟,請問一下我要怎樣才可以找到跟我一樣受害的人集體向團購網求償呢?程序管道我都不了解! 煩請律師先生解答tks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2-10 17:57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可以尋求消保官或是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協助,應可發現同類案件。 2、又或是倘若蘋果日報知悉,也可以透過該報協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1 12: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詢問各縣市消保官消基會或頻果日報。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這部分可以考慮跟消保團體或是消保官申訴 並詢問類似案件  應該可以蒐集到相關資訊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1: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消保官申訴業者之違法行為。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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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E 103-02-10 13:42

各位律師您好~
本人手機遺失被對方拾獲不還,這部分我已提出侵占告訴。

此外他更將我LINE的帳戶、工作檔案照片刪除,導致我的聯絡人及重要文件通通都遺失了,這部分是否有條文可訴訟
另外我有查過刑法359, 360條,但這個原本是規定"電腦"的犯罪,所以不知道在手機上能不能成罪? 

BUE 103-02-10 14:10

另外剛剛看到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42條,不曉得能不能適用。因為個資主要保護"得以識別個人"的資訊,然後列舉的東西不確定有沒有涵蓋到通訊軟體帳號@@?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2-10 14: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妨礙電腦使用罪章部分,不是以電腦為限,但是有關於相關設備是否包含手機,則仍有爭議,本文建議您可以告知承辦檢察官,希望其就這部份追訴對方。

2、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部份,則不會構成,蓋該條主要是確保資料的正確性,就您所述的狀況,似難構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1 12: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法第358,359條規定,於手機亦有構成之可能。您可一併提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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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了提告刑事侵占罪告訴外  另外可以提告無故取得  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  這部分只要屬於電磁紀錄就是屬於保護客體  應該不限於電腦上的紀錄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1: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對方刪除您資料之的部分,可一併提出告訴之。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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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仔 103-02-09 20:32

英明睿智的律師們好

 敝人所居華夏之電梯已故障多日,因無管委會,經敝人多次主動調解及溝通均無人願意修繕,我想要先行維修電梯後訴訟追討其他人應負費用,請問訴訟時程會很多次嗎?訴訟費用會很貴嗎?謝謝解惑!

可先聲請支付命令,如果對方異議會轉成訴訟,之後會先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再進入訴訟,這樣的案子通常不會很久,訴訟費用要看你請求金額多少按比例徵收,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09 21:04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您可以先發存證信函告知

若對方後續無動作

可以發支付命令請求

這種案件通常不會拖太久

訴訟費用則視金額按比例計算

若還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諮詢

 1.民事案件訴訟程序 可能平均至少要8個月以上至一年4個月的時間  可能因為雙方訴訟主張 調查證據情況不同  會影響法院訴訟程序進行    2.至於裁判費用  原則上看你請求金額多少  約為百分之一  如果請求100萬  裁判費用約為1萬元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0 22: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訴訟時程視法官開庭進度所決定,沒有一定。至於訴訟費用則視您請求之金額決定,大約百分之一左右。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游 103-02-09 09:36
本人為解決與人合作投資房產糾紛,而委託律師訴訟,以律師之戶頭及其助理名字繳交裁判費及提存金及擔保金,現已和解。請問如何退裁判費及提存金及假處分假扣押之擔保金?時間要多久?若要自己查或申請退款手續為何?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9 16:29

您好,若您已委任律師,您可請該律師為您辦理好。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然先以律師之帳戶繳納,則退還仍應以律師之帳戶名義為之,法院對於退還款項,會比較謹慎,所以時間上可能不會那麼快,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3: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委任律師為您辦妥之。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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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的味道 103-02-09 09:17

有一筆小坪數土地,甲、乙、丙三人分別持分1/3,該筆農地因加入農村自辦重劃,將可配回持分建地。先前因有建商收購甲、乙兩人土地,但丙不願賣,現況為建商持分2/3,丙持分1/3。

 

最近重劃會通知因建商欲將該筆持分2/3的土地與其他地號合併分配,結果將造成丙所持分的1/3土地面積不足,不能參與分配土地僅能領取土地徵收的補償金,補償金與配地價值差了一半。

 

請教因甲、乙出售土地時無通知丙,違反了持分土地出售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的規定

,導致共有人丙的損失,請問本案是否可透過訴訟土地買回或向甲、乙提損失補償?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09 10:0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規定

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僅有債權效力

所以丙不得再請求買回土地

但可以再訴訟請求賠償

因為您提供的訊息有限

再加上土地案件很複雜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及給您完整的建議

歡迎攜帶資料到所咨詢或來電咨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9 16: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因甲、乙出售土地時無通知丙,違反了持分土地出售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的規定,導致共有人丙的損失,請問本案是否可透過訴訟土地買回或向甲、乙提損失補償?

分析如下:

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購權僅具有債權效力,若甲乙違反,您似無法爭執建商購買無效,而主張買回,但可就相關損失,向甲乙提出訴訟加以主張請求之。除非您具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第107條規定或耕地375減租條例第15條規定或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第一項規定之優先購買權,方具有物權效力,可將該土地買回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您所述情形,要請求損害賠償似有疑義,仍應先釐清整個案件事實,才能研議應如何進行下一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3: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無通知您行使優先購買權,您似得對其主張相關損害賠償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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