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將和解之範圍明確寫清楚,建議委任律師協助並於各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製作調解筆錄,確保您的權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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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盡速為您父親委任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父親於未準備之下,回答對自己不利之答案,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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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爭取不起訴處分,並於開庭前,事先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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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害家庭對方須提出證據證明雙方發生性器接合之性行為外,尚要證明雙方知悉已婚之狀態,若對方不知道您已婚,亦不會成立犯罪;您即使成立犯罪,亦有機會可請求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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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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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是住在社區大廈2樓,因樓下住戶天花板漏水,管委會查出是公用管道間公用管線漏水,但尚未查出漏水點,只確定是我們的樓層以上。
今因1樓住戶認為管委會處理太久(一年以上),導致1樓住戶的損失,因而提告管委會。管委會則因要安撫一樓住戶,答應以短期的對策進行暫時的防水工程,強制要求從我家的牆壁(公用管線藏在房間的牆內)敲一個大的維修口。我們認為實際漏水點並非我們家,為何要因為1樓住戶提告管委會,管委會就要求我們要配合敲我家的牆壁,並拿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說他們有權可以要求我們配合。目前管委會已發公文,並要求本周特定日期要施工,完全事先沒詢問施工配合時間,實在不尊重住戶,有失公允。
所以想請教法律專家,管委會有權要求我們為非我們造成的狀況,敲我們家的牆壁嗎? 我們可以怎麼回應管委會呢?(附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六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嘗試蒐集證據,再委任律師提出刑事告訴,避免證據不足,白忙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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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是在這篇回應發問...怕各大律師沒有看到..於是又新發一篇發問
請教各大律師..近日有許多朋友都收到違反著作權警察局的通知
收到通知就代表對方已經提告了嗎?朋友好多都有收到類似通知...
朋友打電話去警察局問..警察說是什麼用bt下載..
有些朋友連bt是什麼都不太知道..上網查知道大概是什麼意思
接到通知是去做筆錄的意思嘛~會不會說錯話反而更糟...
好像都是通知網路申請人(父母居多)去...可以他人去嗎?(如電腦擁有者..會家裡的晚輩)朋友都說如果父母去會不會越講越糟...
去的時候警察會不會問一些奇怪的問題...如何回答較好
看之前律師們的回覆都建議和解...
和解是請求一定請求對方取消告訴嗎?
如何確認和解的對象是正確的會不會和解完...同一事件...又被告
現在網路科技太可怕...朋友跟我說之後...詢問朋友有些都說沒使用電腦下載...
再詢問家中有使用網路的設備..唯一共通點都有用某品牌機上盒...
上網找一下資料才知道...電視機上盒看影片...好像也會侵權...
賣電視機上盒的人根本不會告知...太可怕了...有被通知的人已經好幾個...
沒被通知的也開始批批挫..我們認真看完各律師之前的回答
原來追溯期有半年..大家可能要等半年後才能安心...
麻煩各大律師解惑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收到通知,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辯護,避免自己將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覆水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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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錢是我但是我是貸款來的開怎麼辦....事情是從103年1月2日對方以投資目的要求要先開立本票,然後也有簽借貸契約書,但是借貸契約書上寫的並不清楚,只有寫到「乙方於103年3月15日為期兩年要付低額利息給我,如兩年到期,雙方可再協議之約定。」前面利息匯都是正常,但是後面就開始有一兩期沒匯等等一直推拖,直到半年前,對方要求出來談,說因為種種原因投資失利,所以利息錢沒辦法給我,那他就幫我繳我的信貸,但是也是常常拖推說沒時間等等,導致我的信貸常常延遲或事都不繳,這也攸關於我的信用的問題!現在也剛好是兩年過後了,我也無法接受對方常常推託不繳或遲繳,我每個月底都要打電話給對方催錢,真的很不好受,我該怎麼辦呢?是否可以提告?但是我並不知道對方名下有沒有財產,金額是20萬,如果對方名下有車子或是妻子有車子應該有是可行嗎?盼望能早日解決信貸這部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應蒐集對方與您電話錄音,製作錄音譯文,或蒐集通訊軟體line聊天紀錄等證據,再考慮委任律師撰擬書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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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家是透天厝,與鄰居是連棟,大家幾乎都是自住。遭祝融的樓層是既存違建。火警發生時,起火點屋主還對外稱起火點為他戶(我家因有申請消防局鑑定報告,故知道起火點是哪一戶)。
因我家經濟狀況不佳,故修繕時比價再三,也盡量選擇需要的部分才進行修繕,損壞的電器及用品則仍未重新購買。(修繕前我們也問過都發局,接電話的窗口口頭表示我們家的恢復修繕不會有問題)
簡易修繕完成後,因鄰居毫無表現負責態度,我們先透過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和解金額僅包含已付的修繕金額及待新購買的家電用品(總額未滿20萬)。最後調解後失敗。因鄰居覺得法官判定才有公信力,請我們直接提告,並且嗆我們搞清楚屋主是誰再告。(出席和解的是屋主兒子,與屋主同住)
目前此火警案件已移送地檢署,但因無人傷亡,我猜想應該不會有甚麼刑責。而起火點鄰居曾私下放話認識很厲害的律師,並告訴其他鄰居,燒到的地方是違建,我們告不贏;大部分鄰居也擔心提出告訴的話,違建的部分可能會被拆除。
想請問:
2. 鄰居的放話是否屬實?且若提出告訴,違建的部分就會被拆除?
3. 若要提出民事賠償請求,除修繕及損壞用品費用清單(皆有單據)外,是否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一般精神賠償是否有合理範圍?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若遇請求損害賠償,需先證明損害之金額,故無法證明之精神損害賠償,可提出,但金額不會太高,主要仍須提出損害金額之單據;另為違建與損害賠償為二事,法院不會判決要拆除違建之部分,但對方可至各縣市政府工務局檢局違建,請求拆除,與判決無涉;再者,請求損害賠償最困難之點,在於舉證損害與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以及雙方過失比例之分擔和折舊之問題,即使您證明具有因果關係,又證明損害金額,尚須再證明過失比例之分擔,最有問題的是折舊,折舊完,請求之金額,恐非常少,是否以訴訟解決,應加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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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若欲請求損害賠償,需先證明損害之金額,故無法證明之精神損害賠償,可提出,但金額不會太高,主要仍須提出損害金額之單據;另外違建與損害賠償為二事,法院不會判決要拆除違建之部分,但對方可至各縣市政府工務局檢舉違建,請求拆除,與判決無涉;再者,請求損害賠償最困難之點,在於舉證損害與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以及雙方過失比例之分擔和折舊之問題,即使您證明具有因果關係,又證明損害金額,尚須再證明過失比例之分擔,最有問題的是折舊,折舊完,請求之金額,恐非常少,是否以訴訟解決,應加以考慮,以和解之方式減少損失,可能為上策,考量訴訟時間、繳給法院之裁判費用及可能產生的律師委任費用,以及日後破裂之鄰居感情,對方可能會一直檢舉報拆,以上成本,均須詳加考慮。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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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偉人律師協助辯護,爭取不起訴處分,同時並提出證據,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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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3/4我男朋友和友人(以下簡稱A)出遊時發生車禍,A酒駕撞到騎機車的阿公,那個阿公本來要轉彎,後來又導回正向,所以才不小心撞到。當下A可能是太緊張了,所以叫我男朋友幫他擔,而我男朋友也真的擔了。當時有馬上打給警察,也有幫阿公付X光的費用還有冰敷袋等......
後來都是A再跟阿公聯絡溝通的,本來是預定20號要去找阿公談和解,但就在前天,那個阿公說要對我男友提告,之後我男友趕快跟阿公溝通,因為男友的爸爸癌症末期了,所以阿公就說算了撤告,但是男友昨天去警局又做了一次筆錄。
到了今天那個阿公都還沒撤告,阿公說等法院傳票到了再說,這樣真的來的及撤告嗎?現在警方一直想把監視器畫面調出來,這樣男友偽證的事情就會曝光了。
我想請問:
1.我男友如果自首的話,這樣還會被判很重嗎?是不是可以社會服務就好
2.如果自首的話,A的刑責會很重嗎?
3.該如何處理這件事把傷害降最低?



過去因為有提告監護人偽造文書,轉移過戶名下物件,長輩憤而說出並非親生子女。但戶籍當年是報親生,而且也有向戶政單位詢問,並申請索取當時繳付的出生證明。之前此事一爆發時,有位自稱當時接洽的長輩,也說明並且帶領去見過原先親生長輩們,當時卡在要離婚需要律師協助,那邊自稱是親生長輩有請律師協助處理好婚姻離婚結束。但此事後大家卻一邊推卸責任給對方。認為已經送出去的小孩,應該乖乖照目前的形態,聽從目前報親生的母親(但其實非親生),目前這位名義上的母親也認為,都已見過親生長輩,若有事情請麻煩找原先親生長輩。
目前本人只想靠自己把真實身份釐清,但不知道還有什麼方法可以證實,也讓他們雙方清楚應該面對的法律責任。因為他們都認為在民國78年時期,法律上沒有名聞規定不可以把非親生報戶籍假冒親生。只想釐清關係,不想被兩邊推卸責任。






您好:
事發經過:敝人在去年7月發生車禍,對方駕駛小貨車闖黃燈(此路口當下實測從黃燈轉紅燈僅2~3秒),我是綠燈直行機車,剛起步就被對方從車頭左側直接撞上,當時我人直接連車倒地有撞到頭,對方立即下車並報警。
調解過程:後續對方於2個月後提出調解,但當時我輕微腦震盪身體還是持續不適,於調解日前一個禮拜打電話至對方申請的調解委員會表示身體不適需延期,調解委員會承辦人員表示會向對方通知延期資訊。但調解當天該委員會致電給我問為何未到? 對方已經到場在等了,我立即向調解委員表示一個禮拜前已電話向調解委員會請假,對方表示未收到委員會通知延期訊息。
一個月後我使用市政府民政局線上調解聲請服務系統申請調解,系統自動分派調解,調解當天對方未出現,致電對方提醒今日為調解日期,對方表示未收到通知也無法出席,並要求將電話交給調解委員會人員接聽,電話中調解委員向對方確認下一次調解日期,對方也同意且不另寄書面通知,我當下也以簡訊提醒對方調解日期&時間。
到了調解當天,已過報到時間仍未見對方報到,致電也不接,請朋友幫忙致電對方就有接通,且對方態度惡劣...對方表示因本人申請的調解對方地址及生日有誤,前幾日已自行來區公所變更地址及申請取消調解,並另至其它區公所再次申請調解,調解日期就在6天後。(但我馬上去問調解委員會承辦人員,他們說對方哪有權限可以取消我申請的調解??)
我對對方為何堅持一定要在該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認為有疑慮(此區公所既不是事發地也不是雙方戶籍地),隨即前往該調解委員會表示對方申請的日期我公司無法請假,屆時不會出席調解,請承辦人員當我的面致電給對方告知此訊息並告知本人即將提告過失傷害,對方也在電話中向承辦人員表示將索取本人當日調解未到之證明。
向法院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後,第一次開庭對方就在庭上說謊,說他因為看到已轉黃燈所以加速通過,是我自己從他車尾右後方撞上,他認為自己有盡到注意車前狀況之責任,且對賠償有異議。
當下檢察官就有針對警察拍的現場照片及繪製的圖片說對方陳述的過程與照片不符,照片裡對方車損明明就是右前車頭。
他就又馬上改口說他因為緊張所以忘記事發經過,後來檢察官也認為我雖是綠燈直行車但未注意左右來車是否已消化完畢認為我有疏失,並建議我賠償金額需自行負擔四成,問我願不願意和解,我有同意,就在明天...
以下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各位:
2.庭上同意調解後我有向檢察官陳述對方一直以來都堅持在某調解委員會,我認為對我有疑慮,檢察官徵求雙方同意後就安排第三地調解委員會,我想請問若到時對方仍持續態度惡劣且繼續說是我撞她的我可以直接說不和解嗎?因開庭時檢察官有說這次調解不成功就要直接起訴他,我該如何順帶提出民事賠償呢?
3.事發到現在已8個月了還是對騎車有恐懼,且後遺症頭暈延續到現在仍未改善時常影響工作,尚在複診中。對方不聞不問就算了,車禍至今我才跟他通過電話2次,對方每次態度都很惡劣,可以向對方提出精神賠償嗎?請問大約多少合理呢? (目前醫療+車損+工作損失大約8萬)
不好意思...陳述很多,感謝各位撥冗閱讀…
請協助解惑,感恩~



我是在某家電信業者上班
有位客人問我的員工編號 我反問 為什麼要我的員工編號
客人開始咆哮不高興
罵我:操你媽的B 你等我
開始打客服罵人要客服查詢我這個人
我讓這位客人罵了很久 我半句話都沒說
我要離開 他不讓我離開
大聲斥:進去幹嘛?給我坐好
這位客人他說我沒有能力不適任就不要幹
說我魔有資格在這裡上班
他說我是花瓶 很愛秀 那為什麼不全身脫光衣服秀?
他說我身材好嗎?他說他在玩女人的時候我還沒出生
他講話 我沒看他 他命令我眼睛必須看他
他還罵我們都是廢物
還恐嚇我 他來這裡一次 就定我一次
這件事情讓我感到很害怕 有陰影
甚至讓我上班感到害怕 害怕去上班
晚上無法入眠 會一直醒來 已經對我身心與精神上造成了很大的傷害
請問 我可以對他提告哪些部分?
我們公司有全程錄影錄音

您好:
說明:
我任職公司疑似想讓我離職,將我轉調到本來就對我有意見的主管下。 在未調職前該主管就已經非常喜歡打聽我的私生活(下班後),即便我的臉書封鎖他,他還是會透過其他管道了解;或是透過連絡雙方相識的人打聽我的動態。(調職時,曾經發生他拿我臉書文章要另一位主管對我提告知事情,已獲判不起訴處分) 我喜歡跟同業互動,偶爾會飲酒,該主管酒量不行也不愛參與此類活動,因此對飲酒型的聚會很反感。
去年9月我與同業於非工作時間(下班後)應酬,他就以維護公司形象為由要我減少相關活動;本月又發生相同事情,該主管並告知同行業者不要在此行為發生。
我認為該主管行為已打擾下班後的私生活,這樣是否有任何法律(刑事或民事)方式讓該主管不在「關心」下班後的生活。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