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滿十八歲並不違法
你岳父或小姨子無權跟你求償
但你老婆有權利告你通姦
倘若為強制性交那就不一樣了
三個人都能告你
所以你要收集證據
證明他是自願的
這案子建議你要謹慎處理
因為一不小心就會坐牢了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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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以上訴為先,再審或非常上訴均比上訴困難,且不影響確定判決之執行,所以應於期限內針對原判決之理由來上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Dear 小罐:
按照您的意思(由於您的描述比較簡略,可能還必須瞭解更多案件事實內容),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規定:「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而於判定監護權時,另依民法第1055-1條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實務上,法官會委託縣市政府社會局或社工進行訪視調查,對夫妻雙方的基本狀況(上述法條內容為主),提出訪視紀錄。
要言之,改定監護權人事件,法官會考量雙方提出的理由、證據,認定是否有改定子女監護權的必要,同時也會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紀錄及子女之意願(尤其在已滿7以上之未成年人的情形),斟酌一切情形做出判斷。這類書狀,需要您和您孩子實際狀況、以及真正的法律專業介入,才能做出對您最有利的表達。
時間上,可能需要半年到一年;而且,必須經過調解程序。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委任,歡迎您與我聯繫!(我的行動電話服務業者為中華電信)...謝謝!

前男友對我動手到現在已經過了一大段時間了,還需要聲請家暴保護令嗎?
男方到現在依舊沒有工作,也沒有固定的居住所,因為小孩子也快到就學年齡了,我一方面擔心前男友利用孩子的生父盡而查詢孩子的下落另一方面也擔心他來打擾我們母子目前平靜的生活,小孩目前都叫我現任男友爸爸也和我現任男友相處的很融洽,我們也有結婚的打算,但礙於孩子的監護權是我與前男友共有,導致我要辦理小孩的任何瑣事都很不方便,而且前男友從未對小孩子盡到應盡的責任,我認為他實在是不配持有小孩的監護權,小孩子生父子的印象就是停留在他曾對我們母子倆動手,前男友曾多次傳簡訊跟我要錢或是恐嚇我要對我和我家人不利,甚至坦誠他因為吸毒or嗑藥的關係導致神智不清才會對我和小孩動手動腳,想請求我的原諒



各位律師先進好,小弟一介清貧上班族,首次發生交通糾紛,有勞各位幫忙了!
一、車禍發生日期:104年8月4日 1940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方:左側肢體3處瘀青(皆約3*3)、額頭挫傷(約2*2)、左側脛骨挫傷(約1.5*1)
對方:沒事
五、初判表內容:
我方:涉嫌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做臨時停車之準備(自稱30~40公里/時間)
對方:1、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2、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受傷。
六、請益問題:
(一)對方保險公司開口就說涉嫌不代表我無責,開價他7我3,但問題是對方的車粗估要修10萬,而我的機車才修1萬5,加加減減我還得倒貼2萬多,請問這個比例我該怎麼跟他談回來?
(二)初判表述及"涉嫌"應該是不確定,保險公司以此為由說我有3成責任合不合理?
(三)我並不在乎對方能賠我多少, 我只希望生財工具能完好, 其他精神賠償醫療什麼的我自己可以吃下來, 請問我還有些什麼籌碼能拿來談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驗傷單及監視錄影器之證據,可對對方提出刑事傷害告訴,對方亦可對您提出傷害告訴,但亦須對方有證據,若對方無驗傷,即使提出,亦可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大約半年前我跟另一半分手了,主要是因為她一直掐我說我劈腿要一起死
後來是我踢開她所以她才放過我
(有證人看到,事後做筆錄有告她傷害,因為原本沒有要提告,只有去驗傷,但因為實在氣不過,結果警察堅持不用開三聯單,說上法庭再跟法官說,只有記錄在筆錄上)
不過交往期間彼此的金錢都是互相有牽扯
她因為不滿我要分手
所以把交往期間我幫她寫〔申辦手機貸款的申請書〕這件事拿去告我偽造文書,
但是所有資料都是留她的,銀行也是她親自親口核對資料的
保證人是她媽媽,不是我,所以銀行也有跟她媽媽核對確認
之後她說我拿她證件不還,所以告我妨礙自由,
但是我幫她辦完手機貸款就馬上還她了
(她應該沒有辦法舉證,我也沒辦法證明)
最棘手的是,她要求我幫她打客服開通網路銀行服務要轉帳
因為她上班沒有辦法接電話,結果隔天她轉了一萬塊給我,
她自己說她要還我錢,因為我幫她繳過信用卡債
結果隔兩天居然馬上告我竊盜 :(
四月份已經去警局做過筆錄了,前幾天收到法院的刑事傳票
我現在擔心的是,開庭時,我應該要承認嗎?
但是我只有證人沒有證據,證人如果不想惹麻煩,也不一定會幫我
請問這樣會成立嗎?
我知道我有做這個行為,但我真的都是經過她授權的啊!
可是我拿不出證據來證明,我現在困惑的是,我應該主動找她和解嗎?
因為傳票上有註明「若有和解,請攜帶和解書」
如果沒有和解,會不會被當庭收押呢?
因為我從來沒碰過這種事情,真的很擔心
而且目前身上還有車禍民事糾紛和門號被盜辦所以電話費沒繳
這兩件事情在跑法院,不知道會不會影響判決結果

一、不要太過擔心,事情沒有你想像的那麼嚴重。
二、這世上並不是沒有人可以證明你的清白,有一個方式叫民間測謊。
三、在你的情況,是情人間的關係很容易就找不到證據,所以這個部分證據如果有窮盡的地方可能就要靠測謊了。測謊的部分有公家測謊也有民間測謊,公家測謊要檢察官或是法院願意送測謊才有的測,而且如果一緊張沒測過你就GG了,所以你可以考慮做民間測謊,因為是自己付費私下去測,所以比較不會有心理壓力,只是民間測謊在台中而且有測謊費用的問題[這個部分律師並沒有收介紹費,你自己跟民間測謊公司的人談吧]。
四、要和解也是可以考慮,但是用字遣詞要注意,並不是有做所以和解,而是為了息事寧人所以和解,這個很重要,有的人談和解談半天沒談成,然後寫的書面就被拿去當有罪的證據了,這不是很遺憾嗎?
五、如果有錢請律師就請個律師幫你吧,如果無資力請律師的話請認真考慮找法律扶助基金會找律師幫你。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直走靠左,你會先經過一個水果攤,綜合水果汁蠻好喝我喜歡;然後經過一家咖啡店,如果你喜歡喝咖啡可以去喝看看[不保證],然後會經過一家炸雞排[讚啦我只能這樣說] ,然後你會經過信義房屋[是間好仲介],然後你會經過一些銀行[記得先領錢再來找律師],如果你到了文具行那表示你走過頭了,再走到全家便利商店表示你走太遠了,進去買個礦泉水再來找律師吧[太多人買飲料了律師都快得糖尿病> <],我們大樓叫狀元吉第大樓,這個吉字我常打錯



請教律師,
今年四月已與前夫辦妥離婚手續,主因是婚後一個月他才坦承隱瞞經濟狀況,且利用我對他的信任讓我辦好留職停薪,在沒有經濟能力的狀況下也無法立即切割關係。這樣一拖就是快兩年,婚姻狀態中,他依然不斷說各式各樣的謊,不知道構成詐欺罪嗎?需要備妥那些相關證物才能提告?手邊有他道歉時的道歉信、道歉錄音,坦承他欺騙。離婚協議書中,他明列要支付每月四萬賠償金,但沒有到法院公證,不知道若止付是否可強制執行。離婚後,他仍宣稱想挽回我,希望我給他證明決心的機會而持續同居關係,但因為性格丕變,又面臨失業,對我動粗,手邊也有驗傷單。由於對方精神狀況有問題,擔心申請禁制令會引起瘋狂報復,畢竟他多次言語威脅也曾到工作地咆嘯翻桌。謝謝撥冗答覆。
總結疑問:
1.請問是否能構成傷害罪?因為是輕傷,是否只有民事部分,有可能讓對方留下案底嗎?
2.請問是否能構成詐欺罪?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您亦可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惟若對方無財產,您仍無法取得扶養費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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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早上出門上班時,我被同事騎乘機車載,因巷子狹小,遭到對向汽車擦撞導致褲子破掉,腳挫傷,當下因雙方趕時間而沒報案,只有互相留下聯絡方式,後續對方開車的人非常沒有誠意要和解的意思,所以我們也去派出所備案並申請車禍丈量,且重回事故現場做筆錄,在這中間警方一直誤導我同事,說是我們的錯,要求我們跟對方和解,重點車禍鑑定要大概一個月才知道對錯吧,再來就是我的同事被員警的話影響,認為是自己錯,所以我的同事簽下和解,但我並沒有簽名和解.
問題一:處理員警對此案件我們認為有處理瑕疵及誤導,可否對他提出申訴或告訴?
問題二:我是否可以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肇事者,請他限期出面與我處理後續,否則將對他提出傷害(有驗傷單)及財損告訴?

各位好 以下是事件發生的緣由 昨天我跟一些朋友在公園打球 因為現場人數打球人數比較多 所以我們決定不在給別人報隊參加 但是有一位先生A 他表明沒有這種事情(他一定要打就對了) 然後就拿球在我們打球的地方鬧 後來想說算了退一步,就讓他們報隊
======以上我個人在現場,後來我有事先離開了======
依照現場的朋友轉述 因為打球肢體上的碰撞 這位A先生直接向我朋友揮拳並打到我朋友B B也有反擊一下 之後A就在場邊撿了安全帽揮擊B的頭部 B又反擊,造成A有流鼻血
(我們有朋友當人證,但其他民眾不願意幫忙,
有驗傷單,但是應該沒有影片)
===================================
這邊想請問幾件事情
1. 在不和解的前提互相提告且傷害罪成立的情形下,雙方都會留下案底嗎? 2. 如果要和解的話,我們需要找那些單位的幫忙?
3. 如果要提告的話,我們可以到哪些地方尋求免費或是付費的諮詢?
以上麻煩大家的解答
最重要的是,我朋友很怕留案底 我在上面爬文看起來好像會有案底,但是良民證不會有標示? 因為我不是念法律的,所以我也想知道 "到底在法律上的案底定義是?" 謝謝各位的幫忙,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整理證據資料,撰擬書狀,向法院說明家暴之情形,以立法院核發保護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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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保護令案件要不要開庭?(一)通常保護令:法院通常要開庭審理後才核發。(二)暫時保護令:如果聲請人能夠釋明有正當、合理的理由,讓法院相信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而被害人有繼續遭受家庭暴力的危險,或如果不核發暫時保護令,將導致無法回復的損害時,法院可以不通知相對人(加害人)或不經過開庭審理程序,直接核發。(三)緊急保護令:通常不用經過開庭審理程序。資料參考來源:http://www.judicial.gov.tw/ByLaw/law_ch_protect1.jsp?preltext=&page_str=4 書記官已表示相關資料開庭前帶來就好,您如果仍希望在開庭前事先提供給法院,應撰寫書狀及附件遞交法院,則依規定書記官就必須拿給法官過目。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請問:當初跟前夫離婚是因為他們家的人沒辦法接受我兒子,加上他用掃巴打了我10下,還是在兩個小孩面前,因為我不知道可以去驗傷,所以就沒有去醫院,寫離婚協議書那天,證人是我爸爸跟我妹妹,結果我妹妹在來的路上出車禍,所以證人的地方我妹妹就叫我自己寫,我前夫也同意,小孩的監護權他不肯給我只同意小學以前由我扶養,小學以後就要跟他,不然他不肯離婚,因為當時很怕他只想趕快離開,只好同意,有的時候因為小孩的事情跟他討論,他都會刁難我,也會用證人是我自己簽名這件事威脅我,帶小孩出去,不是去海邊曬傷,就是寒流的時候,帶小孩去冰宮,小孩回來襪子鞋子都是濕的,然後感冒了很久,小孩也表示不願意回去前夫家,因為從小就是我跟娘家爸爸在照顧,而且這裡有哥哥弟弟陪伴,我想請問的是,如果我去法院訴請離婚無效,在請法院重新判決離婚,跟小孩的監護權,我會有什麼罪名,會被關嗎,而且我也已經再婚了,那我先生會有罪嗎,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您聲請家暴令之部分,您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並撰擬書狀說明之;另針對您配偶聲請之部分,您亦應撰擬書狀回應吳如您配偶所述之行為,請求駁回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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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現場:在單一車道可以雙向行駛的永和大新街中,因為錢櫃就在對面,所以我方機車準備停車(載有一名乘客(我朋友)),就放慢速度的尋找停車位,看到左側有一個空停車格(也是大新街,不用90度左轉的),就是在街左旁,有打方向燈備靠左移動,正要看後視鏡時(因為要準備停車了時速15-20),後方突然一台機車撞了上來,雙方應聲倒地,第一時間報警處理,沒有移動現場,之後雙方到醫院做筆錄,驗傷(我方兩人挫傷,對方流血一般外傷,他坐救護車,我坐警車),分開做筆錄,最後警方給了對方的聯絡電話。
因為車禍當下,對方完全不理不睬也沒有一聲道歉,在醫院時,我好言好語的說:不好意思,請問後續我們雙方是要怎麼處理,對方依舊沒有反應,最後就給我一句:等我好一點再說為什麼要等他好一點),就走人了。三天過了依然沒有來電。完全不覺得自己有一絲絲的錯誤。
請問,這樣的情況下,我方有完全無肇事責任的機會嗎?
請問我能採取什麼樣的動作?
請問通常這樣的情況,都是怎麼樣發展?
我方兩個人會比一個人有利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傷害告訴,待起訴後,再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若您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及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探視權行使之方案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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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盡速至醫院驗傷,提出刑事傷害告訴,並同時聲請家暴令,亦可考慮一併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之,若您朋友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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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下各位先進,本人於11天前被打有報案,提供行車記錄器及後方車輛的行車記錄器給警察,皆有紀錄施暴者的車牌及打人行為(不認識,單純行車糾紛,本人無還手),報案後驗傷並做完筆錄決定提告,取得報案三聯單(傷害罪)。
於數日前再度聯繫承辦員警辦案進度,警員說因為施暴者不是對方車主,所以需要請該車車主先到案製作筆錄,釐清案情,但因車子戶籍不在轄區,所以需要請其他轄區協助。
想請教一下,如果警察一直沒傳喚到車主說明或者連傳喚都沒傳換,且我又擔心之後會怕錯過六個月的提告時間,在只有車排及相關證據資料的情況下,【有辦法直接去法院提告嗎?】【檢察官會幫忙依車牌找出打人的人嗎?】因為擔心即使拿了三聯單說明要提告,警察怕沒動作而平白無故錯過六個月的期限,再煩請各位解答疑惑,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主張匯入款項為贈與,而暫時先不加以理會,針對傷害行為及言論,均可先錄音錄影蒐證之,在考慮是否一併提出刑事告訴,告訴期間為六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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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盡速為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傷害告訴,亦可考慮提起民事裁判離婚訴訟,若您為無責配偶,亦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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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何發條例第6條規定:「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就是俗稱的「良民證」,由於緩起訴期間經過後會發生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效力,且良民證上不會記載,爭取到緩起訴對你是最有利,其次是法院判處拘役。
若是宣告緩刑、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在緩刑期間、易科罰金後五年內還是會有紀錄,必須等到時間經過才可以申請到未註記之良明證。所以可以談就儘量談,以免遭受後續的不利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同時提告,與對方互告,於地檢署偵查庭時再表達有與對方協調之意願,請檢察官移送調解委員會,於調解委員會中與對方談判,將和解金額降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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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算他說你拉著不讓他走,他也不能打人,這個部分不算是正當防衛。
三、如果你也有打他,有可能會被認定是互毆,依目前實務見解,互毆是不能主張正當防衛的。
四、關於這點,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 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至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故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正當防衛,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040號判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28號判決參照。
五、要看具體的影帶才能做判斷,如果在監視器無法判斷的地方而有爭執的話可以考慮以測謊當證據,一般來說你說的地點要找目擊證人比較麻煩。測謊有二種,一種是公家測謊,要檢察官或法官同意才會進行;一種是民間測謊,要花錢。
六、下一個男人會更好,要好好愛自己。
楊俊鑫律師,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對方提出刑事傷害告訴,對方亦可對您提出刑事強制罪告訴,但亦不一定會成立之,您目前應先針對您提告之部分撰擬刑事告訴理由狀,整理對方之犯罪事實之證據,以利檢察官偵辦起訴之,待對方真的對您提出刑事告訴,再答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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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中旬發生車禍,我為支道車,對方為幹道車,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時,我有暫停讓右方幹道車先過,過了兩三台車後,再緩慢往前行駛,注意左方幹道來車,結果對方從右方幹道快速撞上來,我緊急煞車,但對方來不及煞車,機車倒了壓在腳踝上。(雙方皆騎乘機車)
想請問:
1.初判寫我方「行駛至交叉路口,遇有停字標線疑未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對方「行駛至無號誌交叉路口,疑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但員警有幫我找到監視器畫面,看得出來我當初有暫停讓幹道車先過,到時候鑑定報告是否還會說我違規?
2.車禍過兩天,我因手臂及右太腿骨疼痛,有去醫院請醫生開診斷證明,怕是車禍當時緊急用力煞車所導致的傷害,這樣我是否也能對其提告?是跟檢察官講嗎?
3.友人搜尋到對方車禍當天在臉書po驗傷單,並寫「五天第三起車禍......」,照常理是否可以推斷對方有製造假車禍之嫌?(友人有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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