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男朋友是可能是因為貪心
去做了詐欺
之後前陣子被抓到
現行犯
我是不知道情形
但據我知道的
他是人頭戶
我所謂的人頭戶就是
他們應該是騙外地的
大陸那邊吧應該是
他的人頭戶就是那種房子阿車子阿
一些3c的東西是他的名子
他門所有的東西都有被查到一些詐騙手法的
還有一些教學書都有搜到
現在被當現行犯抓到了
再開庭的時候
可能他們有講好
出了甚麼事情全部由人頭戶承擔
所以第一次開庭的時候
大家都是說我男朋友
但我是聽到她們說檢查官好像不採信
因為主謀的有抓到 而且他才剛被交保出來
也是因為詐欺罪被判刑
現在他也被抓到
當大家一至講我男朋友的時候
可能我男友有承認吧
但檢查官好像不採信
叫他們一個一個分開作筆錄的樣子
之後她們就醫治講法是講主謀是那個人
但之後我男友就被送去看守所了
現在目前狀況我男友是有收到單子
告知他可能會羈押兩個月
我想知道的是
我現在是不是應該他跟他家人一起去請律師
還是應該怎麼做?
能這時候申請交保嗎
會過嗎?
他已經有把事情的頭尾都講出來了
她們應該不是做第一次了
所以他可能也有把之前的都坦白講出來
他告訴我現在檢察官要他等開庭
要他把事情交代清楚他才有機會交保
真的是這樣嗎?
可是這個詐騙的帳戶
並不是他的名子
其餘的幾乎都是他的名子
這該怎麼做?
我應該要從哪邊幫他
他判刑的機率大嗎?
他在法庭上是真的很誠心的告訴檢察官他的過錯
我去跟他面會的時候他也是淚流滿面告訴我他以後會好好腳踏實地做人
我看了真的很捨不得
他從來沒有做過這樣的工作
難道說他真心想悔改沒辦法原諒
只能接受判刑嗎??
告訴我該怎麼幫他的忙
我要跟他家裡的人討論
拜託各位大家了
拜託大家了!拜託!拜託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男朋友僅為提供帳戶,應為詐欺之幫助犯,目前因您男朋友承認所有犯罪,可能會被認為為詐欺正犯,故似應為您男友委任律師,至看守所律見與其討論訴訟辯護策略及方向。釐清犯罪行為應僅有出借帳戶,至於其他之詐欺犯行,並無參與或知悉,並願意配合檢方偵查,作為證人指認其他犯人,以利請求緩起訴或較輕之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我男朋友是可能是因為貪心
去做了詐欺
之後前陣子被抓到
現行犯
我是不知道情形
但據我知道的
他是人頭戶
我所謂的人頭戶就是
他們應該是騙外地的
大陸那邊吧應該是
他的人頭戶就是那種房子阿車子阿
一些3c的東西是他的名子
現在被當現行犯抓到了
再開庭的時候
可能他們有講好
出了甚麼事情全部由人頭戶承擔
所以第一次開庭的時候
大家都是說我男朋友
但我是聽到她們說檢查官好像不採信
因為主謀的有抓到 而且他才剛被交保出來
也是因為詐欺罪被判刑
現在他也被抓到
當大家一至講我男朋友的時候
可能我男友有承認吧
但檢查官好像不採信
叫他們一個一個分開作筆錄的樣子
之後她們就醫治講法是講主謀是那個人
但之後我男友就被送去看守所了
現在目前狀況我男友是有收到單子
告知他可能會羈押兩個月
我想知道的是
我現在是不是應該他跟他家人一起去請律師
還是應該怎麼做?
能這時候申請交保嗎
會過嗎?
他已經有把事情的頭尾都出來了
她們應該不是做第一次了
所以他可能也有把之前的都坦白講出來
他告訴我現在檢察官要他等開庭
要他把事情交代清楚他才有機會交保
真的是這樣嗎?
可是這個詐騙的帳戶
並不是他的名子
其餘的幾乎都是他的名子
這該怎麼做?
我應該要從哪邊幫他
他判刑的機率大嗎?
他在法庭上是真的很誠心的告訴檢察官他的過錯
我去跟他面會的時候他也是淚流滿面告訴我他以後會好好腳踏實地做人
我看了真的很捨不得
他從來沒有做過這樣的工作
難道說他真心想悔改沒辦法原諒
只能接受判刑嗎??
一定要兩個月這麼久嗎等開庭?
告訴我該怎麼幫他的忙
我要跟他家裡的人討論
拜託各位大家了!
我真的很擔心他
不知道那邊的環境好不好看守所
我一有時間我都會座車去看他
我很擔心他在裡面像電是說的那樣被欺負
拜託大家了!拜託!拜託

你好:小弟我之前有租賃合約但最近解約對方是二房東,我們在合約履行日前解約對方同意返還全部押金,但是從解約到現在對方一直不肯還押金!理由是因為屋主不給予房子因為二房東違約把房子全部租給我,他只同意部分轉租!房東會知道的原因是因為我在跟二房東簽約時候她跟仲介隱瞞了他是二房東的是最後被我查出來他是二房東,結果我我去找屋主;屋主才知道這件事!但二房東知道我急需這筆押金要求我配合他簽一張合約條款修改部分轉租跟全部這部分,還要我簽保密條款內容寫我個人因素造成他沒辦法交屋他可以不還我押金
我跟他早在履約前就解約他也同意返還押金都有簽名,所以我跟她合約早就無效!屋主現在堅持要二房東解約但二房東堅持要租這地方結果二房東把這問題丟給我說我造成她沒辦法拿房子所以不返還我押金!我該怎辦!!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解除契約可請求二房東回復原狀,返還您押租金,但依您提示情形,您又有簽一協議,二房東可不返還您押租金,除非您主張該協議為被強暴脅迫而無效,否則若您請求二房東返還押租金,二房東應會以該協議對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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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跟我老婆決定要租房子還要入戶口~後來房租原本是9000~因為入戶口後來變成1萬
原因是因為房東說入戶口這樣她要報稅所以加了1000~
再來是我跟我老婆同意房東太太 加1000變成10000房租
當我們簽完合約的時候 東x房x的綜介 卻跟房東收了5000服務費 後來轉頭跟我要5000服務費
我當場嚇傻了~因為我在外面租房子從沒經過房仲業者 都是直接對房東 打合約沒想到
還要多收5000
我當場就跟對方說 我要取消合約 不住了~我也有跟房仲業者道歉 也有跟房東太太道歉
是否可以取消合約?因為超出我預算
後來吵了很久 對方終於把 2個月押金 加1個月租金 交還給我 共30000元整
我是想問說~我是否可以取消合約?是否可全身而退?是否要負法律責任呢?
請大大多多給我意見 雖然我錢拿回來了 但我還是想把這件事情問清楚 當作學個經驗 麻煩了--------------------------------------------------------------------------------------------------------------------------------------------------------------------------------
我昨晚到家 後來點收現金 發現 還少了500元 沒想到 東x房x的 還真不老實 不過算了 500 當作繳學費吧
再來就是 入戶口報稅的問題 ~ 昨天晚上跟房東太太打合約的時候 有跟 她說要入戶口 她說他房子沒報稅~ 假如我要入戶口 她要報稅要多花錢 所以房租原本是12坪9000 變成 12坪10000
後來想說 差1000就算了 跟她簽了 沒想到合約打完 東x房x的綜介 跟房東太太 收5000 又跟我收 5000
因為一開始我們去看房子的時候 東x房x的綜介 她只有跟我說今天要先付訂金5000 之後晚上要跟房東太太打合約 然後要多付半個月的管理費 所以我沒想到 要付服務費5000 後來房仲還說5000太多那給3000 我當下就馬上拒絕繼續了
服務費問題~ 昨天晚上 房東太太也沒說~東x房x的綜介也沒說要服務費 她只說要收管理費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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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說 我後來回家點收現金 既然少了500...我還叫我老婆點收 但她不知道是不是眼花既然沒發現 不知道500是否要的回來?

今天晚上我跟我老婆決定要租房子還入戶口~後來房租原本是9000~因為入戶口後變成1萬
我跟我老婆想說多1000算了 就跟房東太太簽合約了 12坪1萬元也算ok
當我們簽完合約 東x房x的房仲業者跑來跟房東太太收了5000服務費
後來也跟我要服務費5000當下我就拒絕再繼續下去後來我問房東太太說
當初沒說到我還要多給5000服務費 那這樣我不租了是否可取消合約?
東x房x的房仲業者說服務費5000太多不然給3000就好?
後來我堅持不租了 東x房x的房仲業者 才把2個月押金1個月房租交還給我
共2萬9千元整
後來我回家了 發現 東x房x的房仲業者 只有給我2萬8千500元整 少了500元 是否可以在要回?
還有 東x房x的房仲業者 當時是跟我說 叫我先付訂金5000 後來我先給
5000訂金 之後晚上說要幫我約房東出來打合約說要多繳半個月服務費
當下我以為是大樓管理費不以為然 沒想到簽合約完 東x房x的房仲業者
卻跟我要5000服務費 這樣做 東x房x的房仲是否有錯? 房東有錯?
我是否能全身而退把錢都要回來呢?當下我還滿生氣的因為 東x房x的房仲業沒跟我沒告知服務費5000這種事情 再來是房東太太也沒說要給服務費5000
所以我當時就拒絕租屋了~這樣我有錯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與房仲業者若有簽屬相關委任租屋契約,您即須負擔仲介費用;或房東有告知您其委託仲介租屋,須收取仲介費用,若均無告知您須負擔仲介費用,關於仲介費用方有爭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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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可以再提供資訊嗎?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配偶與他人有發生性行為之證據,可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告訴,亦可提出民事裁判離婚訴訟,若您為無責配偶,亦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關於子女監護權,若您為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機率亦相對高,可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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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
我想詢問的問題事件如下
我們是一排屋齡約50年的透天厝老房,隔壁房子原本3樓半,轉手新屋主後,現在正在施工要加蓋到4樓半滿,(如果沒有去申請容積率等應當屬於違建),他們施工施從一樓吊沙包,不慎將許多沙掉落在我們家四樓屋頂上,我們沒有察覺,倒置前幾天連日大雨,排水孔堵住,雨水直接倒灌到我們三樓的室內排水孔,剛好又沒人在家,就這樣雨水又滲漏到二樓的天花板,前天半夜下大雨才發現,半夜起來舀水搬空東西,我已經有拍照跟錄影
請問遇到這樣子的狀況,
1.淹水的東西都是舊東西,我該如何求償
3.我該採取哪些動作?要有那些法律動作保護自己
畢竟淹水是乾了,但是日後多久有壁癌,還是又淹水真的很難處理
麻煩各位律師幫幫忙了,這種壓力跟煩躁讓一家人心情大受影響






依您所述情形,令尊恐有涉及業務侵占罪之嫌疑,則相關金錢流向是否涉及洗錢,並有洗錢防制法之適用,似應進一步釐清。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洗錢防制法第3條
本法所稱重大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之罪。
三、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三項、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
四、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百條第一項之罪。
五、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罪。六、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七、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之罪。
八、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違反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之罪。
九、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四項適用同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罪。
十、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十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後段、第四條、第六條之罪。
十二、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之罪。
十三、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之罪。
十四、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罪。
十五、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罪。
十六、信託業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罪。
十七、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三十八條之三第一項之罪。
十八、本法第十一條之罪。
下列各款之罪,其犯罪所得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亦屬重大犯罪:
一、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四條之罪。
二、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後段至第六項、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後段、第三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後段、第三項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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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想請問有關租屋之問題。
前幾天和朋友一同看房子,與一位在租屋網上寫高先生(屋主)的房東約看房子。當天也付了一萬元作定金,並請他在紙上簽名,證明他已收到定金。
雙方分開後不到五分鐘,因想起尚未提及曬衣服的場地問題,故立刻打電話詢問高先生,高先生表示僅能曬浴室中,而我們顧慮到浴室潮濕無法曬乾衣服,因此表示我們無法承租,請求高先生退回定金或是退回部分定金。當下高先生表示他還有事要忙,要我們一小時後再打電話給他。而一小時後他又說請用簡訊告知我們想說的話。
之後,高先生也從未回覆電話,每次撥打都說很忙有事情,認為我們打擾到他用餐或是聚會,且總是匆促要掛斷電話而不願意讓我們多說。
後來他詢問我們覺得要扣多少定金,要我們開個價格告訴他,而我們開了價他又不願意接受,所以我們請他直接告知希望能夠扣多少當作他的補償,他也不願意正面回應,並說要去聯絡當晚也要看房子的人,若他們願意承租,就願意退還全部定金。
而至今過了一個禮拜,他每次都以已經在處理且尚未聯繫到對方的理由而匆促掛上電話。我們表示希望可以直接告知願意退多少,能盡早且有效率的處理這件事(因為我們認為其他人接電話且願意再次去看房子的機率不大),但高先生不願意直接回應我們的問題,甚至是掛掉電話。
像這樣的問題,該如何處理呢? 雖然我們付定又反悔是我們未考慮周全的問題,但我們當下就決定不承租了,高先生的損失賠償是否不成立?
又我們後來對於他在網路上稱高先生,實際簽下收據是簽其他姓氏而感到疑惑,若他所簽的名字非本名,這部分是否也不能算是契約成立?
謝謝您耐心看完此篇問題,希望能夠解惑....謝謝!!


您們好!
先把案件說明一下:
二舅用外婆的名義購入房產,現在外婆過世了,房子變成了遺產,大家都認為房子是二舅的,理應給二舅繼承。而二舅想把房子直接給他的大女兒繼承,免去以後還要有繼承或贈與的問題。因此,爺爺、兒子輩、孫子輩,除二舅的大女兒外,全部都拋棄繼承,目的就是把房產過繼給二舅大女兒。沒想到法院來函通知,二舅早年已經給其他親棄收養,沒有繼承權。所以他的女兒也沒有繼承權。現在只能由尚未拋棄繼承的曾孫輩來繼承,繼承後再把房產贈與給二舅的大女兒。目前有繼承權的曾孫共有七位,但其中五位不願意配合做這件事情,且拋棄繼承的期限也過了。
請問:
1. 我女兒是曾孫,若配合做繼承再贈與,有沒有什麼風險或未來的影響需要被考慮?
2. 其他曾孫都不願意配合的情況下,該怎麼處理?
3. 還有其他可以解決的辦法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曾孫不願意將繼承所得遺產贈與給二舅之女兒,亦無法強制對方為贈與,若您女兒願意贈與給二舅之女兒,可贈與之。若二舅得證明當初購買房子之金額,為其所出,親屬亦願意為證人,可對七位曾孫繼承人提起訴訟,主張借名登記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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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還是看你叔叔是否還在世 如果還在就是分成兩分 你們一家各分別平均一份 2.如果叔叔已經比奶奶早過世 那就是分成七分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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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弟弟無拋棄繼承,則弟弟仍為法定繼承人,弟弟該贈與行為可能遭銀行以詐害債權主張撤銷之,惟可嘗試主張時效抗辯之。民法第245條規定: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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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所述情形,令弟若未拋棄繼承,則依法即有按應繼分繼承遺產之權利,其因協議而??未受遺產分配,則銀行應該是依據民法第244條第1項主張撤銷遺產分配協議並請求回復登記。
民法第244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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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房屋仲介業者及賣方在銷售房屋的時候,故意不告知消費者有關房屋會漏水等訊息,就算是隱瞞重要資訊了。依民法第567條第1項前段就規定,居間人(房屋仲介業者)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也規定,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的相對人解說。經紀人員違反的話,依照同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會被申誡。此外,依民法第354條第1項本文規定,物的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的瑕疵,也沒有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的瑕疵。因此房屋仲介業者及賣方隱瞞重要資訊造成損害,買方可以依同法第359條規定,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為保障您的權益,因此為保障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依您所述情形,該執行標的物之不動產依法於被繼承人即令祖父死亡時即由其繼承人所繼承承受,惟因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故而在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完妥之前,是無法進行拍賣的,所以法院才會在債權人聲請執行時,先命債權人進行代辦繼承登記之程序,以利後續執行程序進行。
民法第759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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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生從一月份開始沒有工作(從事業務),私下貸款10萬元(貸下來才告知我)+信用卡欠了約20萬元左右+車貸約2年多要繳(一期約1萬2),一月份沒工作時跟我說他想自己接單拼看看所以要我給他三個月的時間拼,我也想說好,就讓他拼一下如果三個月時間到拼不出成績他就會另外找工作了,我們是在外頭租房子因為我婆婆從我未懷孕前對我說話就是用三字經,我懷孕時對我更是不客氣,那時我先生自己說要載我上下班(並非我要求的)三不五時就打電話盧小小還有一次打到公司來,還曾經打電話給我先生的前女友,他前女友還傳簡訊說我先生為什麼要斬斷他跟我婆婆的親情,反正就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鬧的那種,到我快生產時還對我說要生時不可以打電話給我先生,要生自己去生,出生後小孩是我娘家帶的到四個多月時我先生要求要給婆家帶,我也想說之前的事我也不想計較畢竟那是孫子,從我婆婆開始帶小孩至今(小孩目前10各月了)期間發生過坐螃蟹車坐到屁股紅紅兩片(兩三天才消失)我也想說不想計較只是自己非常離過自責,而前些日子我還常常下班會去聽到她跟我先生說我怎樣又怎樣的(因為他沒發現我回家了)反正就是挑撥離間,然而家裡的開銷從我懷孕到目前都是我,現在因為我先生要求得期限已經過了(原本是三各月我給了他四各月的時間)我要求他換工作把車賣掉償清一些費用至少也比輕鬆,可是他跟我說他目前的工作(一樣跑業務同樣的工作只是換給人請而已)一各月3萬元,他也不願把車賣掉常清債務,這樣的一各沒有責任心的人所以我想離婚但我想要小孩得監護權我這樣的勝算有多少?小孩很黏我跟我娘家的人小孩得副食品也都是我放假時親自熬煮的,他們帶小孩時加熱就好了,晚上照顧小孩也都是我,我也有小存款(因為之前貼太多了)薪水3萬多,有一台汽車,如果我先生不願離婚,打離婚官司取的監護權能有多少勝算呢?因為也非常不想讓我先生家人探視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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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若您有法定離婚事由,可提起裁判離婚訴訟,子女若您為主要照顧者,亦有較大之機會取得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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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發生是從去年5月份我爸意外撞到頭昏迷至今 演變的
家裡面只有奶奶跟爸爸住 < 我自己在前幾年買了房子自己住>
大約6月時 姑姑就把奶奶接到台南一起住
母女因為嫌隙太多 在今年的 除夕夜當天就把奶奶帶回高雄住了
到前天 我才仔細的看過奶奶的存摺簿發現 三信的那本簿子,姑姑匯款1250000<她們母女有金錢借貸往來> 然後裡面被提領的金額是1715000,如果我沒加錯的話,
而且 每個月都固定提領1..........5萬 大多數都是提領50000
一個老人家為何每個月都需要用那麼多錢?
然後郵局那本簿子更令人吃驚,奶奶平日的生活費都是靠機車行的租金過生活,都是由我爸去機車行給老闆拿,直到我爸出事後 租金才讓機車行直接匯到奶奶的帳戶
前天跟奶奶她聊了很多話,我才仔細的看奶奶的存款簿的
她說住姑姑家時 姑姑曾經去郵局給她領了3000<3000是老人年金>說是叫她留在身邊零用,她自己也曾經領過一次,不過是很久以前,前後只領過這2次 最誇張的是,連這本郵局存摺 也是每個月定期在領款 ,最痛心的是 就在姑姑決定要在除夕早上要把奶奶帶回高雄 姑姑連一月份機車行匯的組金也提領出來了
請問 我改怎麼做 該提出甚麼證據 這件事能圓滿解決 請律師也在所不辭
以法律來說 這屬於侵占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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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18歲,我先生快20歲,我們已有滿九個月的孩子
我先生太愛玩,我不希望他做的事,他偏要做
我們每天都吵架,我已經受不了了,我朋友說是因為我年紀還太小沒辦法忍受這些壓力
我有幾個想法
第一
我想帶小孩離家出走,在外租房子,我要去酒店上班,晚上小孩找夜間保姆帶,早上我在去接
如果我真的這樣做,我婆婆報失蹤人口我被找到後,他們有權奪走小孩嗎?我要付贍養費嗎?
他們家比我家有錢,這樣我能要我的小孩嗎?
第二
我自己離家出走,小孩就在先生家,如果他們報失蹤人口而找到我了
小孩還能是我的嗎?
第三
我先生說如果離婚 我要拿50萬給他這樣對嗎?
他家很有錢,就是因為太有錢把我先生寵壞
還一再的叫我忍耐
我每天都在哭,都在煩,我已經受不了了
請律師嗎…幫我回答以上的問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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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先生8月23日,因肝癌晚期去世,原本擁有的一間房子,在先生過世夠一個月,公公到處跟人家說,幸虧把房子過戶到婆婆名下,告訴我會幫我撫養我兩個小孩,直到現在我女兒已經10個月大,公婆沒有在經濟上幫助我一分錢,而且先生走後一直問我要我先生老退金津貼,我現在靠著每個月政府補助和老退金,在外面租房子,撫養兩個小孩,平時他們放假我都會帶小孩回去,我公公不時在我兒子面前說要把房子賣掉,後來我打電話給我大伯,也證實他們想要賣掉,而且告知房子與我無關。原本房子先生生前說要留給我撫養我們剛出生女兒,和8歲兒子,因為我不懂法律,以為先生走後房子就是這樣過戶給他家人,現在我去查看戶政資料,8月8號房子做印監證明過戶,我先生8月12日住進長庚醫院,病人嚴重是C級,而且我還記得8月份時候我老公已經,整個人經常性神經錯亂,我老公怎會把房子過戶到我婆婆這,走的時候剩下兩萬多給我,撫養我的小孩,請各位律師能否告知我還可以把房子要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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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您可發存證信函限期請求房東修繕之,若屆期房東仍置之不理,依民法第430條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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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你好:
爸爸在99年11月因都更一事,把古厝賣給建商,當時會賣的原因是肩客騙這裡的年長者說,我們這邊都是屬於山林地,沒有價值等等,一直慫恿大家要快點賣一賣,危言聳聽之下,其間陸續有人賤價賣出....因當時也急需用錢,所以家人勸說之下就用當時建商開的便宜價格賣出。
爾後得知因為在很早之前地政士登記錯誤,爸爸的朋友地產權其實在我們這,我們的在爸爸朋友那,所以那位朋友目前跟建商還在協商條件未賣出,因他們還未談妥,所以要求我們東西先別搬走幫他顧房子,以免無良建商三不五時跑來破壞古厝、要我們搬離。
但後來肩客一直電話騷擾威脅我們,最近無良建商更提告我爸刑事侵占及民事返還,所以前陣子爸爸跟那位朋友在商討時,拿出買賣契約書給朋友查看之下,朋友發覺我們坪數被建商給A去了,(因此地所有權本為爸爸及叔叔,還有兩位表叔)四人均分之下,一人有12.5坪(契約書最末頁有記載,但第一頁實賣只有10.99坪,爸爸跟叔叔提及當初就有因為此原由有詢問建商,但建商當時騙說為畸零地無法蓋房子所以沒用,爸爸他們什麼也不懂,所以就簽了;接著,爸爸的朋友更說出,據他所了解我那兩位表叔卻賣出實際坪數12.5坪,但爸爸跟叔叔兩人都只實拿到10.99坪的錢,他們都只任建商宰割,嘴裡說算了,簽都簽了還能如何?但心裡著實很氣憤,氣自己為何當初不再多想想...
看爸爸這樣子無助,我想請教各位大律師,就此部份我們有能力主張此買賣契約書無效嗎?若不能,那能提告建商詐欺還是請求民事求償之類的嗎?請幫忙回覆給個方向好嗎?感激不盡!

您好,這部分可能要詳細看契約才能判斷有無機會翻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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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我當兵前約19歲開始,母親為了打工認識了路邊攤賣烤玉米的老闆,也因為她必需要收完攤才能回家就開始了她漂撇這13年的起點。剛開始都會因為有時生意太好2~3點才回家,沒多久1~2個月後卻會因為生意太忙而選擇收攤後在不到2坪的鐵皮屋內休息等隔日開工,妹告訴我才知道的,我也曾直接到店家找尋,但跟本沒人,當兵後我也沒辦法管,父親也沒管,因此日子久了從一星期1天,2天,3天,不在家慢慢的循序漸進,1個月,2個月,3個月,不在家~後來半年,1年回家次數剩1~2次時我們家的人就已經習慣了母親把家當旅館,過年會回來等兒子給紅包,跟自己的丈夫要些索費,跟女兒聚餐,然後再度消失在這個她不想待的範圍,連父親在前幾年中風,加護病房的病危通知我必須簽,加護轉普通病房還要因為請不起看護而讓我老婆辭掉工作照顧父親些日子才得已出院,恢復正常上班
,父親中風前期,母親回家次數有多1~2次了,但是父親的3餐依舊是由我跟2弟在發落,只有妹妹回家時母親願意下廚父親才有機會吃到她老婆親手煮的菜,(母親回家都會跟妹連絡要她回家一趟,妹現居男友家,跟母親一樣一年總會回家幾次,現居板橋),父親中風後期又多了帕金森氏症,焦慮等,母親回家次數才多達4~6次且天數也會從2~3天增加至一星期左右,但是煮飯這黨事~偶爾,前面我只是序述我們家的故事,後面我想問的是 母親不在家超過12年,並無屢行夫妻義務照顧中風父親,棄家庭不顧,但礙於父親買房時登記的是母親名字,所以我們拿母親沒輒,在我有正當理由懷疑母親的時候,請問這棟房子我們保的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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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分居十二年你可以打離婚官司,但房子的部分要保住有點難度,要先佈局訴訟策略,才有可能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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