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Peter 104-05-27 22:16

承租關係:我方承租給家具行,家具行再承租部分給便利商店

近日便利商店將桌椅擺放至我方的停車格上面(停車格沒有出租),導致不能夠停車,屢次勸導無效,請問有什麼方式可以強制他們將桌椅移走???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試著主張對方將桌椅擺放至您的停車位上,屬無權佔用您的土地,訴請對方須將桌椅移除後

土地返還予您。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想學習 104-05-22 12:16

各位律師們 您們好:

有一個房客x小姐, 於下個月6月5日前租期將至,這途中她有兩個

紀錄兩個月沒繳房租,催繳她時她義正嚴詞的說有兩個月押金可扣抵,這個5月她又沒有繳房租了,經過兩天催繳,她答應至少會匯款兩個月租金,一個月是本期租金,另一個月是補已經沒有的押金。但是最後她只匯一個月租金而已,想請問律師們我該如何做能保障我得權益呢?有什麼法規是可以對承租方主張得?謝謝您們。

笑笑 104-05-13 09:54

案件簡述如下:

房東承租人有租屋糾紛房東試圖與承租人進行協調,但承租人一直避不見面,不接電話也不回簡訊,故房東拿女兒有通話錄音功能的手機撥打電話承租人,有成功接聽電話進行協調並在承租人不知情的狀況下做通話錄音,事後,承租人反悔不願履行協調之義務,房東遂以該錄音為證,要求承租人履行義務,承租委任律師以該錄音持有人(即房東女兒)涉及妨礙秘密罪揚言要提告,想請問:房東或其女兒之行為是否合乎刑法妨礙秘密之構成要件?該項罪名會成立嗎?

實務見解認為錄音者係通話或參與會議的一方,其錄音並與妨害秘密罪所稱的「無故」及「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要件不符,不至於構成該條犯罪。

不過,有些律師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不是很清楚,或者故意混淆視聽,以致於揚言要控告你,甚至還真的就為了一點金錢明知不會構成犯罪還提起訴訟。建議向對方即揚言控告律師說明相關法條不構成犯罪,你可以告訴對方及該律師,如果該律師明知不構成犯罪還慫恿他方真的提起訴訟,該律師的行為違反律師倫理,你會向該律師所屬公會提起申訴。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 asfreeagain.blogspot.tw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13 21:00

依據您所描述的情形,不會成立妨害秘密犯罪,不用太過擔心。

babyass 104-05-09 20:33

以下租屋問題勞請板上各位律師們協助解答,謝謝!

     家裡有一棟房屋出租契約簽訂租期為民國928~938月,租于詹女士一家,月租9000押金18000租約明訂電費及自來水費和瓦斯費由承租方自付,水、電、瓦斯皆年繳,由我母親先帳上扣款後年底在手抄應繳金額傳真向房客取;一年租約到期後基於對人性的信任,無簽約讓房客續租。

     其實頭幾年除房租皆正常繳納完畢外,水、電、瓦斯年底索取時房客便已有請求分期付款的情形發生,民國98年起更是完全沒有繳交水、電、瓦斯費,期間我母親陸陸續續有電話通知催繳,詹女士皆以兒子失業,手頭不便為由請求延滯,母親一時心軟不願咄咄逼人,到了民國100年初時詹女士聲稱兒子已找到工作,下個月便可將積欠的水、電、瓦斯費還清,當然最後也是不了了之,完全無下文,直至今年民國1044……

     民國10451當天,突如其來接到詹女士來電,表示他們一家已於430遷出,雖說已沒簽訂契約,搬離後才通知總感覺有失情理,但至少總該將積欠的水、電、瓦斯費繳清吧,以下便是問題所在:之候都是由詹女士之子與我們聯繫,由於他不願透漏姓名,以下皆以詹子代替,詹子希望我們若要向他催討自民國98年就積欠的水、電、瓦斯費,不應只憑母親每年的手抄名細為主,應向水、電、瓦斯公司申請名細證明,近日母親去申請證明,除瓦斯費可申請到完整名細之外,水費名細只能從民國1027月使申請,電費明細只能從民國10011月使申請,因此想請問:

一、另外能證明水電明細的僅剩母親存簿上每2個月的扣款,請問這是否有效?

     房屋承租期間,不知何時開始牆壁有滲水問題,那段時間水費較為異常,大約都千元以上,1007月經自來水公司檢查以及母親請人來做簡單修繕後,水費即降為正常值,皆為幾佰元,但是牆壁滲水問題依然未決,因為若要從根本修繕起為一大工程,約需花費十幾萬,因此想請問:

二、房客主張我們未盡修繕責任,直至他搬走前牆壁依然是容易滲水狀態,但我們是否可以主張因為早已沒有簽訂合約,因此無修繕責任?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09 22: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先向法院非訟中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若債務人於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均未提異議,該支付命令即為確定,您即可以該確定之支付命令向國稅局查閱債務人之財產清單,並進行強制執行之動作;然若對方有異議,法院會通知您繳納裁判費用後,轉入訴訟程序唷!

 

子平 104-05-08 09:29

您好,請問律師

我的問題是,我們將辦公室出租給某A公司, A公司承租二個單位,租賃期不一樣,A公司不久後便以各種理由拖欠房租未繳,在三個月後,我們寄了存證信函請他們五日內支付拖欠之房租,但他們又以更種理由拖延。最終我們發函給他請他限期點交搬遷。想請問的是,我們除了可以向A公司請求不當得利外,還可以怎麼做?另A公司又以另一家公司名義承租辦公室,這一間辦公室也是積欠二個月之租金,我們可以以惡意等行徑來提前終止契約嗎?

一、依法,扣除押租金後仍欠二期才能定期催告終止租約,再請求遷讓返還房屋

二、曾有未達前揭條件逕行發函遭認定不生終止效力而獲敗訴判決者,此不可不慎。

三、爾後簽約前於考量租稅規劃後,可考慮辦租約公證並於公證書載明逕受強制執行事項以省後續訴訟勞費。

四、我認為你需要簽常年法律顧問。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子平 104-05-08 10:41
回覆 子平 的發言內容:

您好,請問律師

我的問題是,我們將辦公室出租給某A公司, A公司承租二個單位 ... (恕刪)

承上,租金未繳以達法定規定以上,所以才會發函終止租賃契約。問題所在是以另名義承租之單位,方才二個月。可是負責人惡意之行為是否可以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子平 104-05-08 10:55
回覆 子平 的發言內容:
回覆 子平 的發言內容:
< ... (恕刪)

 承上,若之前「前份契約書有公證」,是否可以延用?謝謝

QQ 104-05-07 10:57

各位專業的律師你們好,我在仁武租了一間店面!合約也註明是1F店面。承租的時候本來是沒有要住在那邊 

 

 

!後來因為一些問題 

 

所以就在店面後方隔了一個房間住。 

 

但是我要隔間之前都有先明確的問過房東他們, 

 

他們也都說我承租了1F,所以1F要怎麼處理我可以做主。 

 

然後也就在那裡住了幾個月! 

 

直到最近停水,突然就翻盤了。 

 

說什麼我們租的時候並沒有說要住...一直找查!說要拆我隔間, 

 

我也受不了這樣被找麻煩(合約期限還有5個月),也沒辦法負擔另外租屋費用, 

 

就乾脆提出了請他退回押金部份,我搬走。他也說好,押金會退還! 

 

可是現在我已經搬的差不多了,一下又要我拆之前隔間(本來他要自己拆),又說牆壁釘的部份要補,就死不退我押金。現在還有店面裝潢的部份(原本說不用拆)很怕他又說要拆,他的要求都不一次說完,押金又不退。 

 

合約未到期被趕走可以要求賠償裝潢的所有損失嗎?還是我可以怎麼做?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07 13: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有關於隔間使用、裝潢等都必須經過出租人的同意,租約解消時,則必須回復原狀。

2、倘若雙方另有約定,則依據雙方約定為主,此部分應該有相關證據作為佐證,倘若擔心空口無憑,可以書立字據或是錄音錄影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楊蒨 104-05-06 20:07

尊敬的律師團你們好:
我第一次來此發問,因找不到其他管道可以提供我意見。
所以麻煩各位律師團們幫幫忙。
我去年8月自己創店,與房東租屋時,
因是親戚的親戚,所以一時粗心沒檢查租約內容。
當時被房東手寫附加一個條約
承租人如同租任而衍生之租任稅須由承租人完全負擔)
如今我們只好默認了,
但是他要我們繳房屋租任稅一年10800元
我問他如何計算,他告訴我,
房屋租任租金6%+二代健保2%+補貼房屋稅改用營業2%
這是合理的嘛?我們沒有二代健保,
更沒有所謂的家用改營業
當初租屋時,早已經是營業用的。
我想了解的是,房東如此要我們繳付那麼多稅
是合理的嘛?而且,費用正確嘛?
能否有何方法制止房東如此硬要雙贏之局面。
讓我好溝通,讓房東自動解除這些條約。
還有,我們合約簽訂兩年,目前快滿一年了,
當初只是口頭說第二年要漲房租1000元
是否有何方法,從新簽約時讓他不能有理的寫上那條約。
麻煩各位律師們,幫幫忙,我已經都上網查詢,問親朋友好友
還是沒什麼好方法。感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06 23:05

關於您的問題,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既然一開始的契約已經簽了且有該條文,原則上多出來的稅費就需要由您承擔。但是也可以嘗試跟房東合約內容做修正(當然是要雙方同意,不可能強迫他)。

熊熊 104-05-05 21:07

昨天晚上回大樓地下3樓,要停機車,(跟大樓承租機車停車格,"必須"通過平面機械停車台的下方,)此時看到車道上有個人在收風管,他也有注意到我,我發現我機車位前方的機械停車設備,前一個使用者並沒有按復原按鈕,因此無通路過去停車,所以我確認了機械車位裡面沒有人之後,案了復原按鈕,之後發現某汽車上升狀態異常,好像卡到東西一樣,案了緊急暫停,發現這台車子,車門沒關,右後車門毀損,破璃破裂,我跑去問旁邊的人,這是你的車嗎,他說阿,門忘了關,於是他要了我的電話,他說要去查一下肇事責任,今天跟我聯絡,說我們各有錯,一人負擔一半,請問我應該負擔幾成責任呢?(平面機械車位可停三台車,           左上右上左下是車位,右下是復原後的通路,(旁邊還貼,車台下方禁止通過,但機車位也是大樓租給我的)我只是個剛出社會的年輕人,經濟狀況連自己生活都已經負擔不起了,別說幾千塊了,連幾百元要籌出來,都要跟朋友借,該怎麼辦才好。  大樓本來建照只有汽車位,後來私劃機車格,所以並無保險,大樓也完全不負責和理賠

熊熊 104-05-05 21:10

本大樓有些啟動器旁邊有貼 ,離開請復原,的紙張,但我這台沒有貼

 

一、金額不大,可以考慮調解和解

二、付不出來可以分期。

三、如果對方不同意分期,你讓他告,拖時間的同時慢慢的籌錢,訴訟過完你錢也籌到了。

四、車損的話可以先位抗辯無過失,退萬步言,備位抗辯折舊、與有過失等。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Mickey 104-05-03 18:42

律師您好:

我於目前的租屋處已承租兩年多,樓下是一間像私人開設的宮廟(堂)

每周六晚上固定都會有念經活動和幾乎每天都在焚燒金紙。

冬天還好都會關窗,但現在夏天了,吊掛在外面的衣服都會被燒金紙的味道燻到

室內空氣也不好,都要關著窗! 

有打電話去環保局檢舉,但六日他們又沒上班。加上他們晚上也在燒,根本檢舉不了

雖然我跟房東只簽一年約,現在是續約(沒重簽契約)

不想找過租屋的狀況下有辦法檢舉到他們不要再焚燒金紙嗎??? 

真的很困擾!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24 19:3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可以自行蒐證檢舉

2、倘若在您承租的時候樓下不是宮廟,是在租賃期間開始的,可以請房東協助改善。(如排風、隔音設費等)

執行者 104-05-26 15:28

我的建議是:搬家才是王道。 

豆豆 104-04-30 00:58

律師您好!我是學生,想請教有關〝合租一整棟房子,中途因個人因素而退租,租金.押金.違約金的問題〞。

學生我目前與其他同學共5個人在學校附近租了一棟房子一個月的租金共1萬多元,租金是1萬多元由5個人平分,一個人一個月的租金為3000多元,租約為一年,當初簽約時是5個人共同簽在一份約上,但我在租約的期間內因為個人的因素而無法繼續住了,當初合約上是寫如再租約期間不住需沒收押金.且要而外付多出一個月的租金,請問我需要多付一整棟的一個月租金1萬多元作為違約金,還是只需付我個人一個月的房租3000多元做違約金就好(合約共同簽訂責任可以分割平分嗎)?我該如何處理?

因為我的退租,勢必會影響到其他同學當初共同簽約的合租人,一個月的租金就變成了1萬多去4個人平分,因為當初我們是共同簽約,這樣他們依造法律可以要求我賠償嗎?或是到時除了繳違約金,押金也會被沒收,當時押金是1萬多元也是由5個人共同平分的,若被沒收,其他共同承租人可以向我要求賠償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30 10: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其他承租人願意就全部租金平均分攤,則沒有違約問題。

2、反之,則針對於違約責任,應該是可分的,所以應該是由您負責賠償房東您的部份的1個月房租押金,不過倘若契約另有約定,則必須依據契約約定為主。

 

CHANG 104-04-29 10:58

您好,

有一起網路臉書粉絲團經營權歸誰擁有的問題想請教律師

臉書粉絲團一開始由另外兩人於2011年建立,並配合實體店面經營,粉絲團人數兩千多人,之後敝人於去年入股店面經營權,股東含我共三人,同時我負擔起網路經營責任,粉絲團人數增加至八百多人,網路業績明顯成長70%,同時帶動店面業績.

如今,敝人於5/1起退出店面經營權,由A女單獨承租經營,請問這樣臉書粉絲團也是由A女單獨享有嗎? 若敝人也想爭取此粉絲團可以提出何者有效法律條例呢? 謝謝律師回答

註:店面名字未註冊商標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29 11: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此部分屬於民事合夥關係之約定,必須看雙方的約定內容為何來判斷,又有關於網頁經營的部分,有一點該可以判斷,倘若相關商品仍由實體店面負責出貨,相關帳冊均由實體店面處理,則本文認為兩者是一體的,在網路無法單獨經營的情況下,您已經退出實體店面的經營,網頁經營權也難以支撐。

CHANG 104-04-29 11:42

您好曹律師

謝謝您的親切回答!!

但是仍有一個問題想請教您,我們合夥前並無簽任何文字契約,是否就不成立了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合夥並不以訂定書面契約為要,但由於您們未訂有契約,所以將來可能會有舉證上之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饅頭 104-04-27 16:41

請問: 

1.存證信函已於4/17以限時掛號的方式寄出,雙掛號的回執是4/18簽收,7天過了一樣沒有改善,甚至還增加東西放在公共區域,惡作劇還是繼續上演,那我現在還要做什麼,這樣可以直接解約了嗎?還是還要上法院才可以?

2.有想過去調解委會,但如果他不出席也沒有用,還有什麼方法嗎?

3.因室友的東西擺放在公共區域,已經導致其他人無法使用甚至無法拿取自己的物品(因她的冰箱及3人的大籐椅就擺放在我的櫃子前),烘衣機也被她的東西檔住無法使用,因我跟她的合約還有8個月,上法院不知道要多久的時間才會結案,所以我一定要先移動她的東西,我們才能正常生活,移動她的東西我要注意什麼嗎?如先行拍照,不可損壞等,她應該也不能隨便就說我們用壞她的東西吧?

存證信函的內文如下:

敬啟者:台端於民國104年2月10日向本人分租台北市????????4樓之雅房,因需要時間及空間整理物品,同意讓台端暫時將私人物品暫放於飯廳及走道,希望給台端方便能趕快完成整理恢復正常,如今台端所占用的公共空間,已經影響到本人及其他房客在公共走道通行之權益,就連廚房通往後陽台的門都因台端堆放物品只能半開,佔用的空間也已經影響到消防安全逃生,其他公共空間也因台端堆放之物品導致其他兩位房客無法正常使用,經多次告知請台端自行移除前揭物品,亦未見任何善意回應,甚至惡言相向,限台端於函到七日內自行搬離占用公共通行走道空間之物品,若仍逾期不為,台端即有違法空間,本人將依民法第438條〔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對台端解除契約,以維權益。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27 20:3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解約。並且請求搬離。

倘若有押金,並且符合約定,可以拒絕返還押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饅頭 104-04-27 22:51

謝謝曹律師及謝律師的回覆

1.之前是寄限期改善的存證信函通知她,這樣就可以解約了,不用在寄一封解約存證信函給她嗎?

2.這次的房租付到5/4,在這之前我要注意什麼嗎?

3.要給她一個月的時間找房子嗎?也就是承租至6/4

2.她如果拒絕搬離,後序的處理方式是如何(報警嗎),我該麼做 謝謝~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家家 104-04-25 09:39

我和哥哥有一塊分別共有農地,之前都是由母親處理。但去年媽媽往生後發現農地出租給人耕作,也發現農地有申請過休耕補助。但我們都沒收到補助款和租金,所以向哥哥詢問也請他提供承租人的聯絡資料。但他說錢都是媽媽領走申請的印章也是媽媽刻的,也不願告訴我承租人是誰。

因為農地在白河我在台中,並不好找承租人。而且媽媽不識字農地所有權人也不是她,詢問相關單位後說補助款只會

匯到所有權人的帳戶。請問各位律師這個我該如何處理呢?謝謝大家~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向收取租金者請求不當得利租金,即原本您應得之部分,而此農地若是繼承而來,您也可以主張分割,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25 22: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返還土地於全體共有人,必請求占有使用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若對方置之不理,再提起民刑事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25 23: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返還土地於全體共有人,必請求占有使用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若對方置之不理,再提起民刑事訴訟請求之。

黃先生 104-04-24 00:24

律師您好:

小弟有一間套房出租承租人約滿後續租,但由於小弟基於信任而沒簽約,致使定期租賃變成了不定期租賃了,現在小弟不願意繼續租給該承租人,於是發簡訊通知他請他另外找房子,他也發簡訊知會小弟,表明願意搬離,可是現在他卻以土地法第100條來跟小弟盧,說他不願意搬離,請問律師有沒有辦法請他搬離,是否得使用土地法第100條第一項所說的自住的理由來讓他搬離,亦或是有沒有辦法讓不定期租賃變成定期租賃呢?先感謝律師的解答

沈恆 (沈律師) 104-04-24 06:08

您好!

如果簡訊往來的內容有表示願意搬離的日期,也許有機會認定為已合意終止租約,這要依雙方具體用語而定。否則,可提供誘因讓對方願意另行簽訂租約而變成定期租約。若終究未能合意終止租約或改成定期租約,確實要依土地法第100條處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黃先生 104-04-27 21:41

律師您好:感謝您抽空回復小弟的留言,可否在請教一下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其中第五項所說的是否為租賃者與小弟所簽訂的契約內容呢?
像是契約內有約定租金繳納日期及水費電費繳納計算方式
,而租賃者屢次無法於約定日期繳納租金或是拒繳水電費用,
這樣是否構成第五點呢?
如果能購成第五點那是否會跟第三點衝突?(是以第三點或是第五點為優先?)
如果以繳納日期或是拒繳水電費能夠成第五點那是否每次租賃者無法履行都須寄存證信函?次數上需要多少才能要求終止不定期租賃呢?
感謝律師撥冗回答感謝

韓韓 104-04-22 23:13

請各位律師幫我解答一下~~ 真的非常擔心,謝謝

日前有間線上博彩公司以五天一萬,向我承租帳戶,但只說公司財務需要,並沒說要做違法事情,因此我並不知情

在他多日煽動,又考量到家裡經濟還有自己也想打工但無法肩顧課業的情況下,我寄存簿還有提款卡過去,事後隔了五天對方並無匯半毛錢給我,我實際上也沒拿到任何利益,主動去銀行查詢才發現帳戶已被列為"警示帳戶"還被拿去做違法詐欺

請問之後我要怎處理?? 要坐牢嗎?? 另外我還是學生,請問會影響我未來嗎??  如果上法院,我需要準備哪方面的證據才能有利於證明我是"受害者"並非"幫助犯"???

備註:我是學生,目前19歲並無任何前科

在此先非常感謝各位律師的協助。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22 23: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爭執沒有幫助詐欺之犯意及犯行。

1.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4-23 09:41

這種案例層出不窮,判有罪、判無罪的都有,除了強調您本身無犯意、無獲利外,也建議蒐集相關無罪判決去支持。

Danny 104-04-22 17:00

請教各位大律師:我的房地是某電梯商業大樓其中一層的持分1/6(另5/6的共有人是兄弟關係),因為其他5/6的共有人難以聯絡,所以我在今年初將本人所有持份1/6出租他人(租賃標的範圍也寫明是該樓層的1/6)。今天收到部分4/6共有人的律師函,提及我並未取得他們的同意,擅自將共有出租並供他人使用,顯屬無權處分行為,要求我終止合約並騰空返還房屋共有人全體。  (事後求證,承租人與另1/6也有簽訂租約(承租範圍是整層),但是這個人收了錢,並沒有把租金分配給其他4/6,人也找不到了)

 

問題:

1.他們五兄弟的事情太複雜,我不想管,難道不能只就1/6持份來簽約出租嗎?

2.經過這次事件不勝其擾,我可以申請"變價分割"嗎? 需時多久? 費用大約? 可有風險?

以上,感謝各大律師撥冗相助~

補充:因為標的是大樓的其中一整層,協議分割裁判分割的話,現況使用還是相當複雜。所以才想乾脆"變價分割"拿錢了事~ 

楊律師 104-04-22 17:11
沈恆 (沈律師) 104-04-22 17:45

您好!

您所述二人的出租方式並不合法;若無法協議分割,可提起分割訴訟,本件裁判結果很可能就會是變價分割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22 23: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即使您為共有人,持份六分之一,您仍無法將整層租賃之,亦無所謂租賃六分之一應有部分,即使您出租應有部分,承租人仍不可使用六分之一層,因應有部分乃抽象存在於共有物之全部,於未約定分管協議前,仍不得特定使用部分;您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分割方案為變價分割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22 23: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即使您為共有人,持份六分之一,您仍無法將整層租賃之,亦無所謂租賃六分之一應有部分,即使您出租應有部分,承租人仍不可使用六分之一層,因應有部分乃抽象存在於共有物之全部,於未約定分管協議前,仍不得特定使用部分;您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分割方案為變價分割之。

麥可 104-04-20 22:56

我的房客是一對夫妻,103年7月簽約時夫妻都在場,但僅以女方為承租人簽約,不過爾後的房租都是男方付。

自103年12月起男方開始不繳房租,104年2月夫妻吵架,不久後辦理離婚離婚前男方叫我幫他開門,我開門後即離開,事後老婆說家中財物失竊已報警,責怪我不該為男方開門,因簽約人是女方,她說我未經同意即為男方開門是入侵民宅,因此拒絕繳納房租,說要等法院審理。我不清楚在這件訴訟裡,我是被告還是關係人,因女方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她有報案,我等了5星期也沒有任何傳喚,不過基於簽約時對方兩人都在場,且房租都是男方在繳,女方也沒有通知我不得為男方開門三個理由,我不認為我入侵民宅會成立。

我於104年3月23日寄出存證信函租賃地與戶籍地給女方,要求其繳清積欠房租,並於4/10日前搬離,該租賃處將於4/11起斷水斷電進行整修。寄到戶籍地說查無此人,寄到租賃地的有取得回執聯,但女方仍擺明不搬離也不繳錢。因此,我於104年4月向板橋地院提出民事訴訟

 

現有問題如下:

1. 既已提民事告訴,是否仍可繼續催討房租?可被法律接受,不致變成騷擾的催討頻率是如何?

2. 每天早上7:30分按10分鐘的門鈴,但對方全無應答,可能在家也可能不在家,如此是否會被法律認為是一次催討?

3. 在門外貼一張A4紙張,上書”林小姐,妳已逾四個月未繳房租,請儘速繳納”如此的催討方式是否可被法律接受?若直接寫在大門旁的牆上呢?

4. 我可否如存證信函所聲明,對該址斷水斷電?若強制罪成立,一般法院判例是否會有罰鍰以外的處罰?若斷水斷電對方仍不搬,房租又該如何算?

5. 因女方自簽約起9個月來從未繳過任何一期的房租(都是男方繳),存證信函寄到身份證上的戶籍地也說查無此人,我是否可對女方提詐欺告訴?

6. 除了契約中載明4/11起的雙倍房租外,我也於狀紙中要求30000元的精神與時間賠償以及訴訟費由敗訴方負擔,請問還有哪些我可以主張的權利?例如5%的利息

7. 可否在提出民事告訴時,同時又申請支付命令

8. 一般民事案件首次傳喚時間是多久?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21 10: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催討,但是手段必須合法,頻率不可過高。

2、基本上算是一次。

3、可以,但是必須用詞中性無影射侵害名譽之虞。

4、要求遷讓房屋訴訟中,就可以要求對方返還仍占有房屋不當得利。至於斷水斷電的部分,不建議,倘若仍要為之,應該以存證信函簡訊、貼公告等盡量通知對方。

5、因為其前配偶有為其繳納,故而不會構成詐欺罪,建議不要任意提告

6、該案倘若未曾請律師協助,建議應該至少由律師協助撰擬狀紙。(此類訴訟沒有精神慰撫金)

7、同一案件不得重複聲請支付命令

8、大約一個月。

小雨 104-04-19 21:32

想請問,當情侶兩人分手後,同居地為另一人所承租,而承租方不願將其屋內屬於另一方之物品(例如衣物)讓另一方搬走(物品並無法認定為屬那一方),如此有涉及侵占他人財產嗎,謝謝!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4-19 21:53

1.不一定是侵占,有時也可能是妨害自由,仍應視個案情節而定

2.如尚有疑問,宜對律師詳談具體案例事實後分析會較正確

3.如欲提告訴,建議與律師詳談後具狀會較妥,以免有遭提告誣告之嫌(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小雨 104-04-19 21:59
回覆 阿彬律師 的發言內容:

1.不一定是侵占,有時也可能是妨害自由,仍應視個案情節而定

2.如尚有疑問,宜 ... (恕刪)

 但對方已離開同居地,何來妨害自由呢?請律師解惑,謝謝!

1.  閣下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2.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楊律師 104-04-19 22:41

本件也可以考慮以民事請求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19 23: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似可考慮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返還屬於您之物品,若屆期對方仍置之不理,再考慮委任律師提起民刑事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19 23: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似可考慮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返還屬於您之物品,若屆期對方仍置之不理,再考慮委任律師提起民刑事訴訟請求之。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4-21 00:00

Dear 小雨,

若對方持有您的東西且是持有關係,那麼對方如果將您擁有所有權之物品加以拍賣則係「易持有為所有」為行為,構成侵占,惟本案仍須視證據而定,畢竟物品要證明是您擁有所有權或雙方共有仍然有爭執的必要性。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

LinLin 104-04-18 11:41

請教各位專家:

本人經辦一土地租賃案,契約出租人之立契約人為上級機關,代理機關為本單位,前已經兩次發函向承租人催繳租金,今欲發存證信函催告,依存證信函格式,寄件人應填上級機關或代理機關?或兩者均填列?(但格式上若無代理機關,可否於寄件人下增列?)

敬請回覆指教,不勝感激!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格式的部分您仍可以自行變更,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18 23: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寄件人可寫代理機關或原本機關均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饅頭 104-04-16 14:47

您好~

我是一個上班族在公司附近承租了一個公寓三房二廳,簽約時房東同意我可以轉租給其他人,於是我找了二位室友,當起二房東,在簽約時A室友說她有冰箱及籐椅會放在客廳,這是我有口頭答應她的,因搬家需要時間及空間整理,於是飯廳及走道先讓他暫放,過了半個月B室友搬進來了,B問A妳的東西還要多久的時間處理,因已經影響到我們的生活了(大吵從此不講話),結果他的東西放了就不動了,多了一個電腦桌、辨公桌及三層的廚架(90*90*45),因三層廚架就放在廚房的走道導致廚房通往後陽台的門只能開一半有逃生安全上的考量,活動空間也變很小,還有她的東西就直接放在我收納櫃的前面,讓我無法使用,因我是二房東必需處理,但口頭善意的溝通無效,A就跟妳說不行、沒辨法、我房間放不下(在溝通的過程中她有恐嚇我說:我一直在跟妳說我不是好惹的,法律是保護懂得法律的人,妳不懂法律很吃虧的,妳鬥不過我的,大家走的瞧,我是做業務的時間很彈性,妳們坐辨公室的跟我鬥到時候連工作都會沒有),因她會一直罵人,於是傳簡訊給她,請她限時改善,結果她生氣,開始不定期發出聲響嚇妳(前幾天半夜2點多 A發現我還沒睡特別走到我的窗前發出「賀」的聲音然後就回她房間了,我就傳簡訊給她說:夜深了要練功明天請早 晚安。馬上關燈睡覺),移動我們的東西甚至破壞(昨天擠沐浴乳之類的東西在我的牙刷上,還是用我自己的喔因為香味),太恐怖了。

1.我現在只想和她解約,我要如何做才可以保護自己,已經在準備存證信函了(有那個條文可以構成解約)。

2.還有她之前罵我的,我有人證可以當證據告她嗎?

3.我可以偷偷錄音收證保護自己嗎?

4.她隨意的移動我們的東西及惡作劇,我該怎麼做,又不是現行犯,但家裡就只有3個人

4.因她的東西放在我的收納櫃前面,為了要拿我的東西,我可以移動她的東西嗎?(沒有破壞性的)

租約是一般文具行買的,沒有特別註明公共空間的使用方法,但有規劃空間放置私人物品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16 16: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公共空間的使用縱使沒有約定,也不能無限期的用來堆置個人物品,否則就是違反約定的使用方法,此部份可以通知改善,仍不改善可以終止契約

2、辱罵的部份,倘若是在屋內,則恐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3、可以,且可以就相關物品的擺放等先行錄影蒐證

4、倘若有惡意移動物品、惡作劇等,仍然屬於違反使用約定的情況。

5、可以,但是應該歸於原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饅頭 104-04-27 15:13

請問:

1.存證信函已於4/17以限時掛號的方式寄出,雙掛號的回執是4/18簽收,7天過了一樣沒有改善,甚至還增加東西放在公共區域,惡作劇還是繼續上演,那我現在還要做什麼,可以直接解約了嗎?

存證信函的內文如下:

敬啟者:台端於民國104年2月10日向本人分租台北市????????4樓之雅房,因需要時間及空間整理物品,同意讓台端暫時將私人物品暫放於飯廳及走道,希望給台端方便能趕快完成整理恢復正常,如今台端所占用的公共空間,已經影響到本人及其他房客在公共走道通行之權益,就連廚房通往後陽台的門都因台端堆放物品只能半開,佔用的空間也已經影響到消防安全逃生,其他公共空間也因台端堆放之物品導致其他兩位房客無法正常使用,經多次告知請台端自行移除前揭物品,亦未見任何善意回應,甚至惡言相向,限台端於函到七日內自行搬離占用公共通行走道空間之物品,若仍逾期不為,台端即有違法空間,本人將依民法第438條〔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對台端解除契約,以維權益。

小君 104-04-16 13:09

律師您好:

本人我在2015年的今天也就是4月16日收到了來自法院的簡易判決內容如下:

上列被告(本人我)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何XX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仟元折算壹日 !

事情的經過就是 , 我於2013年的4月向胡姓房東承租房子 , 然後分租給不認識的人 , 之後與分租人熟捻後將租金轉交由他們代繳 , 並連他們的部分一起 , 但之後卻時常收到來自房東電話 , 說: 並無收到租金的款項 , 然後我將此事轉達給同分租人告知說必須盡快支付 , 但是否有後續下文我不得而知 , 爾後開始 , 時常房東斷水斷電 , 因不堪其擾 , 使而在未告知情況下搬走 , 而分租人乃有居住之實 , 但我並未告知房東說我已搬離該租屋處 ,而在我搬離沒多久 , 分租人也已搬走 , 在經過一年多後的2015年2月過完年後 , 才知我已被告 , 且因沒收到傳票所以已被通緝 , 理由是我皆未繳納租金 , 但因我無法證明 , 且因與同租人不熟 , 也無個人資料 , 所以無法請他們到場了解為何事情的經過是如此 , 以上 , 目前已開庭完畢結案 ,因承租人是我 , 所以我有義務解決此事也接受 ,而民事部分已和解 , 和解金為12萬元正 , 但因房東說我有毀損房內物品 , 但我都沒看到任何作為物證的照片(純粹抱怨為何要我賠償如此貴) , 經過這一番的廢話 , 其實我想問的是 , 因為我是累犯(傷害罪) , 我想請問我可以申請易科罰金分期嗎? 亦或者是我可以聲請勞動服務呢? 因為我有小孩 ,沒有家人可支援幫忙 , 所以我想聲請勞動服務是否可行?  該如何聲請? 如無法申請我是否可聲請易科罰金分期呢?  我實在沒什麼錢可以在賠給房東之後還有多餘的錢可以繳納罰金 , 且孩子需要我的陪伴 !  希望法官能給於實質的建議 , 感恩 !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16 16: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於易科罰金、分期、易服社會勞動,均於收到執行通知後,向指揮檢察官聲請即可。

一、曹律師所言甚是。

二、若案件尚能上訴可考慮上訴,就算失敗至少拖了一下時間籌錢…

三、確定後再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亦無 104-04-15 23:35
您好! 本人在學校附近店面下的騎樓擺設攤位! 我所承租的對象是三房東,三房東的店面是向二房東承租的! 當初在承租的時候,有簽訂簡單的租貸契約! 最近聽到騎樓下沒有在簽契約的! 而我的租金是直接給三房東的,幫三房東分攤店面租金! 但是一開始我聽到的是直接給大房東的,不是給三房東! 問題: 1. 我是否可以告他?用什麼理由? 2. 我是否可以要回租金(包含前幾個月的)?還有其他什麼權益? 3. 我是否承擔什麼違法事項?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16 14: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確實有使用該騎樓,則沒有損害,無法像其他人求償

2、倘若三房東沒有出租權,致令您無法使用該騎樓,則可以以三房東違約為由,請求賠償

 

 

leo 104-04-15 15:41

請問各位大大

若有公司要向我用顧問名義承租乙級就業輔導證照
除了罰款吊牌外,是否會有民事刑事上的責任呢?
請懂法律或有相關經驗的人協助回答
謝謝!

笑笑 104-04-06 14:21

想請問:

房客想要終止房屋租賃契約,但最後一個月的房租尚未繳清,目前僅以簡訊承諾會盡快處理。而契約上註明:房客搬離房屋時,須善盡清潔責任,將房屋內外清掃乾淨,並將一切損壞修繕完畢。但該房客並未露面,且始終不願接聽電話,僅以簡訊告知已完成交屋,並將鑰匙置於信箱。房東進入屋內查看,發現屋內髒亂不堪,且多處損壞,試圖再與該房客聯繫,電話卻一直無人接聽,此種情況,房東該如何救濟?

另外,此房屋租賃早先有到法院公證,但公證文件上的承租人和租賃契約上的承租人並非同一人(兩位承租人是姊妹關係),且租賃契約上並沒有留下承租人的聯絡地址與個人資訊,僅有公證文件上的通訊地址,如果寄發存證信函會有所作用嗎?對象該以哪位承租人為主呢?寄到公證文件上的聯絡地址即可嗎?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4-06 14:58

您好!

先將房屋現況拍照存證,然後可求償清潔費用修繕費用

為何有兩份租約您敘述不明,被告應該是實際承租人,最好先弄清楚,否則告錯人會白忙一場。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笑笑 104-04-06 15:01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先將房屋現況拍照存證,然後可求償清潔費用修繕費用

... (恕刪)

首先感謝沈律師的回覆!

會有兩份租約是因為一開始是兩位姊妹一同承租房屋經營補習班,由姐姐代表進行法院公證事宜,租賃後期,姐姐退出補習班經營,改由妹妹進行租賃契約的簽訂,實際承租人是妹妹,但目前有的通訊地址只有姐姐公證文件上的地址資訊。以目前的情況而言,拍照存證後會建議先採取何種救濟行動呢?是要先寄存證信函?還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萬分感謝

楊律師 104-04-06 18:10

可以從壓租金扣抵

笑笑 104-04-06 18:20
回覆 楊律師 的發言內容:

可以從壓租金扣抵

感謝楊律師的建議!

因為承租人尚需負責屋內牆壁的粉刷,故先前曾口頭約定油漆粉刷的費用押金扣抵,再加上水電費的結算,押金已無剩餘。但屋內毀損嚴重,且承租人一直躲避,態度惡劣,實在無法自行吸收修善及垃圾清運的費用

情深 104-04-04 23:07

很冒昧請教,小弟有一間房屋租人,但是1他在裡面養了二條狗,但是沒有住在裡面,每天會回來喂養一次狗,現在鄰居在抗議,狗在半夜會哀嚎,並且讓環境變得非常的髒亂;2已逾二個月房租未給(押金只有一個月);3承租期間我有幫他做排水的修復,修復完成後,我想了解修復後的結果,但他卻不理不回應;4他所留的戶籍地資料,我有去找過他,可是卻查無此人;5我這近三個禮拜有持續跟他聯絡,只有第一天,接過一次電話,之後打的約四、五十通都有響不接;6我有在門口留有告示,要求他在十五天以內改善環境並與本人聯絡,否則將以租約精神,終止租賃行為,並要求他在期限後不得任意進出房屋。      目前鄰居以通知環保局至現場履勘環境,環保局看過門口後要求擇日進入屋內檢查,請問我可以自行開門讓環保局進去嗎?????以合約精神我是否可以單方面終止租約嗎????他所留資料皆為假資料,我是否可告他偽造文書並終止租約?????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04 23: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依契約地址,寄發存證信函終止租賃契約,並請求限期清空;若要開門,可報警處理之,避免您亦涉犯侵入住居之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4-05 08:39

同上房大律師所述,欠租達2月可終止租約,以發存證信函為宜。又,留假資料但查證實際上根本不住那裏或是根本無此人,實務上是有判處偽造文書有罪的前例,可一併提告

 建議直接向法院提出遷讓房屋民事訴訟,並於起訴狀為相關之意思表示,這是取回房屋最有保障的作法。

104-04-01 11:39

律師您好,

我是承租人,有問題想請教一下,再過約一個星期(4月中旬),2年期的租約即將到期,而在2月時房東有在電話中詢問是否要 繼續租,我說要,房東也同意讓我們續租,但是他想調漲房租,我們也同意了,當下房東也明確表示過「我們要續租的話他就不租給別人了」,這樣應該就算有契約 約定了吧? 因當時2月逢年節,房東說他要出國,等他回來約3月後雙方再重新簽約,我們也同意了。

沒想到在3月下旬接到房東電話,不是通知簽約,而是告知他要賣房子,之後也提出要我們搬家的要求。

我現在的問題是,既然當初雙方都在電話中講好要續約,只差還沒簽紙本合約,口頭承諾是否就算契約成立? 那現在房東不願續租要趕我們走了,我們能主張什麼權益嗎?

當 時電話中已約定要讓我們續住,我們也就沒有預期會有額外一筆搬家費用要準備,搬家的花費不是一筆小數目,勞心勞力又傷財,看房子的話工作也要請假,不知道 要請幾次才能找到合適住處,這期間又會被扣多少錢,這都是無預警的。房東前幾天才忽然說要賣了叫我們搬走,一時間對我們造成不小的精神壓力及經濟壓力。

我們現在該怎麼做呢? 只能任由房東趕人嗎? 或者說我們可以要求什麼來維護我們自己的權益?

電話中口頭約續沒有提到租約期限,那我們這樣是會變成不定期契約嗎? 還是按照原本的合約2年,所以續約也是2年期?

另外一點,2月時裝在頂樓的加壓馬達壞了,請水電來看後說無法維修要整個換新總費用9000多元,房東表示「這是消耗品要我們自己負擔」。幾經商量下房東告知因為我們要續住所以收我們3000就好,其他的他出。

但我們還是覺得很奇怪,加壓馬達不算在房屋的一部份中嗎? 沒裝這個加壓馬達水壓不夠就沒水可用,這不是房東該去處理的嗎? 為什麼房客要負擔這個費用?

當時沒人可以咨詢,且有需要用水的急迫性(房東說我們想好要不要出再跟他說,他再叫人來修),加上已約定要續租怕(跟上面口頭約定續約的同一通電話),怕不付這筆錢會跟房東撕破臉所以我們也付了。

可是還是一個有個心結在,為什麼加壓馬達壞了要房客出錢? 沒這個東西水就無法順利使用, 這到底是該房客房東出錢?

當初房東的理由是我們要續住所以要我們分攤,現在他趕我們走了,我們是不是也可以要回這3000元呢?

以上二個問題請教,問題有點長,感謝各律師耐心看完。

王律師 (王律師) 104-04-01 12:25

1. 4月中租約到期前,房東已明確表示不願續租,這時就算你們私自將租金匯入,房東若表明不願收受,不定期租賃契約仍不會成立。所以就您的案例看來,成立不定期租賃的機會較低。(至於先前口頭答應你們要續租部分,固然租賃契約不以書面為限,但是訴訟上你們要舉證,困難度不低)

2.房東租賃期間有修繕出租房屋之義務,所以該筆3000元是有向房東索討之機會(又必竟你們合意出3000之前提是在續租,目前看起來房東並無續租之合意。)

3.以上,僅供參考。

104-04-01 12:34
回覆 王律師 的發言內容:

1. 4月中租約到期前,房東已明確表示不願續租,這時就算你們私自將租金匯入,房東若表明不願收受 ... (恕刪)

先謝謝律師回覆,您的回覆我還有些疑問想請教,再次感謝。

1.如果我們的案例,不算不定期契約,那應該算哪種契約?

最近也找過許多例子,似乎房東有允諾要讓我們續租,這個契約就已成立了,只是現在是房東悔約不續了。而且您說要舉證困難,因這個續約問題也有牽涉到馬達修理費用,當初既然房東也收下我們3000元要讓我們續住,這不能表明房東確實有答應續約嗎? 如果他不答應,又怎麼會收我們3000元因為我們要續住,而剩下的他出呢?

舉證或許不是那麼容易,但是後續房東的言行(收下商討過後的3000元),難道不能代表他確實有同意續約嗎? 且我們後來也有反應給房東(有簡訊存留),才答應要續約現在又反悔讓我們很困擾,房東表示是不得已急用錢需賣房子

有很多言行和簡訊應該都能證明當初電話中確實有口頭承諾要讓我們續約。

現在我比較不懂的是,如果不算不定期契約,那當初房東答應我們要續約,是屬於哪種合約呢?
而現在房東反悔趕人,房客難道無法做些什麼維護自己的權益嗎? 答應要讓人住又忽然趕人搬走,這樣是合法且合理的嗎? 房客就要乖乖馬上配合房東搬離嗎?

現在有點無助,還望律師給些建議,再次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4-01 17:41

您好!

1.您講的都是間接證據,是否足夠證明合意續約,需要綜合所有資料才能論斷,且對方如何答辯也會有所影響。

2.如果能證明雙方已合意續約,且沒有約定續約期間,則會形成不定期租約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王律師 (王律師) 104-04-01 17:54

承沈大律師所言: 

1. 您所表示的簡訊內容要綜合判斷後,方得確定是否有續租之意,退萬步言,就算當下房東

    續租之意,並且雙方有談妥續租多久(此時方成立定期租賃),那麼在房東現在反悔,不願

    依約出租時,充其量也是債務不履行(也就是不履行跟您之前口頭承諾的續租),您至多可以請

    求因此不履行所造成之損害。(但這一切也是要成立在您提出的證據夠有力到令人相信雙方確

    時達成續租之合意)。

2.至於不定期租賃部分,發生時點為原租約屆滿,出租人沒有反對之意(例如收了您下一期房租)

   此時才有成立的可能,是就您所言,此案例恐不成立不定期租賃

3. 以上謹供參考。

依婷 104-04-01 10:10

承租時浴室的浴缸已經破了,因為我們家的習慣都是站在浴缸裡面洗澡,最近發現浴缸外面的地板的水像是從浴缸的細縫滲出來的,請房東來看他說他不修理請我們在隔壁間沒有浴缸的洗澡,另外要是樓下的住戶有反映他們家的裝潢滲水的情形是我們自己要負責只是丟一句使用者付費,要是樓下到時候要修理房客要自己負責

1我已經盡房客的義務告知房東了,他要是不修繕我能以民法430條(修善義務不履行之效力)調早解約嗎?另外要是樓下未來反映滲水責任歸屬應歸誰?

2想請問像這樣子,浴缸???掛蓋子那邊已經變成一個洞,我擔心會不會站在上面洗澡倒導致浴缸塌陷而割傷是否以民法?436條(權力瑕疵之效果)調早解約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01 11: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可以以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通知房東就浴缸、房屋漏水的部份進行修繕,否則可以自行修繕或是終止租約

2、漏水問題必須要回歸到漏水的原因為何來判斷,不過基本上除非是承租人使用不當,否則應該是由房東負責。

3、本案係租賃物瑕疵問題,沒有民法第436條權利瑕疵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HTY 104-03-29 23:30

律師您好,

 

本人於一年多前於中壢市向某位彭先生承租了一間店面營業, 為期兩年.

無奈兩個月前開始,

彭先生因私人財務因素,

積欠每月應向原屋主(即大房東)繳交之租賃費用,

更於上個月突然失去聯絡, 至今仍未出面與屋主及房客們協調....

針對二房東收取壓金及每月租金後卻突然失去聯絡一事,

本人已向律師詢問, 該情況可列為詐欺並向法院提告,

因此因著手進行.

但目前面對比較困擾的問題為,

屋主上個月初告知本人及其他租客,

因彭先生已違反租賃精神,

故已強制申請雙方合約無效,

故所有與彭先生相關的連帶契約,

也等於一並失效.

而就在房客們仍嘗試與屋主協調是否應該簽訂新契約的同時,

屋主私下與第三方人仕簽定新租賃契約,

告知將由此第三方人仕(盧先生)以新任二房東身分出面處理一切後續.

盧先生以成本考量為由,

提出新合約條例時將所有房客原本租金調漲為兩倍,

因此所有房客考量後均無法與對方簽定新合約,

而盧先生則主張如此所有房房客必須與確定不再續約當日開始算起, 15日內搬離, 否則屬非法佔有他人土地.

而本人在事後嘗試聯絡屋主,

希望對方能先提供有效證明,

已與原二房東彭先生解約相關證明,

但一直遭屋主拒絕,

並告知他從未與任何彭先生房客簽過任何契約,

故沒有義務出示任何證明,

只強調如將來須上法庭澄清時, 自然會出示.

 

所以, 本人與其他房客,

是由屋主口頭告知合約已失效,

而新任二房東則以天價合約要求續約,

否則屬非法佔用他人房地財產,

須立即於15天內搬離否則提告.

 

是否能請教您,

本人與其他房客是否就只能這樣任由屋主及新二房東要求搬遷,

而卻無法有任何自身權益可以捍衛?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30 21:34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您與房東租約,效力無法及於屋主,不過本案僅為民事糾紛,不會有刑事問題。 2、法理上,屋主必須與您的房東終止租約之後,才能向您及其他房客訴請遷離,屆時只能向您的房東請求賠償。 3、本文建議應該請屋主提出有效的終止契約證明,否則無須理會。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4-02 18:21

1.你應評估搬走或是繼續營業之利弊得失,再決定如何處理

2.如果決定搬走,當然,押租金只能從二房東那著手,損失只能找二房東討,且不見得能完整取回

3.如果決定繼續營業滿2年,那可能會有官司要處理,雖最後官司之結果仍很可能是要遷離,但訴訟進行期間,你仍有機會繼續營業,一般而言應該也無須負擔到每月2倍租金,但可能委任律師較有機會達成,且仍免不了判決結果可能會有一些損害賠償或是其他金額應負擔(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HTY 104-04-02 22:43
回覆 阿彬律師 的發言內容:

1.你應評估搬走或是繼續營業之利弊得失,再決定如何處理

2.如果決定搬走,當然 ... (恕刪)

阿彬律師您好,

很謝謝您的回覆,

請問在我決定留或走前, 應該先請屋主至少出面提出與二房東解約証明嗎?

如單純以口頭告知, 不是豈有屋主與二房東連手串供詐騙之可能性??

謝謝~

HTY 104-03-29 22:46

各位好,
本人於一年多前於中壢市向某位彭先生承租了一間店面營業,
當初簽約前有先向附近店家打聽過,
彭先生實為二房東身份,
於當地經營店面轉租多年,
故也直接順利與對方簽約, 為期兩年.
無奈兩個月前開始,
彭先生因私人財務因素,
積欠每月應向原屋主(即大房東)繳交之租賃費用,
更於上個月突然失去聯絡, 至今仍未出面與屋主及房客們協調....
針對二房東收取壓金及每月租金後卻突然失去聯絡一事,
本人已向律師詢問, 該情況可列為詐欺並向法院提告,
因此因著手進行.
但目前面對比較困擾的問題為,
屋主上個月初告知本人及其他租客,
因彭先生已違反租賃精神,
故已強制申請雙方合約無效,
故所有與彭先生相關的連帶契約,
也等於一並失效.
而就在房客們仍嘗試與屋主協調是否應該簽訂新契約的同時,
屋主私下與第三方人仕簽定新租賃契約,
告知將由此第三方人仕(盧先生)以新任二房東身分出面處理一切後續.
盧先生以成本考量為由,
提出新合約條例時將所有房客原本租金調漲為兩倍,
因此所有房客考量後均無法與對方簽定新合約,
而盧先生則主張如此所有房房客必須與確定不再續約當日開始算起, 15日內搬離, 否則屬非法佔有他人土地.
而本人在事後嘗試聯絡屋主,
希望對方能先提供有效證明,
已與原二房東彭先生解約相關證明,
但一直遭屋主拒絕,
並告知他從未與任何彭先生房客簽過任何契約,
故沒有義務出示任何證明, 
只強調如將來須上法庭澄清時, 自然會出示.

所以, 本人與其他房客,
是由屋主口頭告知合約已失效,
沒有權利繼續使用其房地財產,
而新任二房東則以天價合約要求續約,
否則屬非法佔用他人房地財產,
須立即於15天內搬離否則提告.

請問大家,
本人與其他房客是否就只能這樣任由屋主及新二房東要求搬遷,
而卻無法有任何自身權益可以捍衛?

龜龜 104-03-28 12:06
請問~因為公所來文說我家占有市有土地,要我們騰空地上建築後歸還,
自民國69年我爸媽就住在這裡了,當初有跟前屋主說好以一筆金額讓我們住(只有口頭,沒任何書面契約),我爸就蓋屋一直居住在此(前屋主跟我爸都已過世)一直到去年發文來,我們才知道這塊地是市有土地,而且是公墓地(這是公所人說的),我查詢地政說是屬於特定用地事業用地,附近的確有公墓一堆,我家旁邊就是個漁港,公所人員說因為去年廢港,他們才查到我們是佔用土地,他說有公告,但我們這邊住戶都不知,連附近負責海巡的單位也不知
後來與公所協調,他說再鬧下去會告我家無權占有,要拆屋還地,公所可以跟我們追討不當得利
想請問:
一.我家只有門牌有戶籍有繳水電費(從69年開始)
但沒建照使用執照也沒有繳過房屋稅,但從沒收到房屋稅,屋子是磚照鐵皮屋,後來還被檢舉違建,這樣我們有房屋所有權嗎?這樣若公所強拆,能要求公所賠償房屋嗎?
二.日前我陳情台南市市民服務,(因為公所說是市府在查,市府那邊來文,他們才會查到),目前還在跟公所協調,是否能延緩期限,讓我們能有足夠時間做安置,之前他們都沒任何動作,我們也不知道地是公所的,直到去年才發現,但若真的告我們要追討不當得利,這樣是要追討從69年到現在的嗎? 但公所自己都沒發現的,去年才發現的,過了30多年了,這樣算不算時效毀滅,這樣不是他們公所人員瀆職嗎?(之前未縣市合併前,土地是公所的)我們真的不知道地是市有的
三.公所說是屬於公墓地,不能私用,因此不讓我們承租,但若是公墓地,為何當初可以建漁港,這樣不是名目不合嗎?而且村裡老一輩的都說當初漁港是村民捐獻一部份出來的,但地籍圖上連整個漁港都畫進去了,我們屋子比較靠近漁港,我能去哪裡查詢當初怎麼劃分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是佔用市有土地,確實會面臨拆屋還地之問題,至於不當得利的部分,市政府可以回溯請求五年,另本件的土地種類,要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也有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國有財產局會以竊佔國土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占他人之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國有財產局會對閣下提起刑事告訴外並以民事「無權佔有、拆屋還地訴訟並追索五年不當得利、是目前國產局使用的法律方式。 閣下如需專業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yao 104-03-25 13:13

各位律師、先進大家好

因為我在家中載電影的關係(痞XX雄)

收到了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的通知書(著作權法案)

但是因為家中的網路是由母親的名字承租

所以收到的通知書上是要請母親到警察大隊報到

請問是否一定要由母親本人報到呢?(因為下載人不是他)

且母親現在白天要幫忙帶小孩,家裡住彰化,要撥出時間上台北實為困難

能否由兒子我代為處理呢?

對於法律這一塊真的很陌生

先謝謝各位律師、先進的幫忙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25 13: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下載之人可能涉嫌違反著作權法關於重製之問題,您母親可能為被告,應前往接受警詢之,避免不必要之麻煩,您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您母親前往,並於事前討論回答之方向與策略。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3-25 14:55

您好

           建議您委請律師陪同您母親應訊!

           其他相關具體問題,歡迎來電討論!

 

                                         陳律師0972367907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25 16: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所涉犯法條可能為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又該二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為告訴乃論罪,是此,可藉由與對方談和解,換得對方撤回告訴之機會。

另外,若母親僅為屋主,但根本沒有下載及同時上傳痞子英慈之電影,或可爭執不具有侵害著作權之犯意及犯行。

然,若警察局通知不到警察可能會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故建議您母親還是專程上來台北一趟做筆錄,並且委任律師陪同,較可確保母親之權利。

如有【違反著作權法第3條】所列之法律規定即會受著作權法第第七章罰則論罪科刑處罰,建議您屆時應委請專業律師陪同赴警察局製作筆錄較為妥適, 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為告訴乃論之罪,建議應以和解方式來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erry 104-03-25 09:06

律師您好:我購置一棟公寓的4樓,購置後發現1樓有部分違建(雨棚及鐵門)占用了公寓的法定空地,經向1樓屋主確認,1樓屋主說該既有違建是之前他的(79年)承租人自行設置,該承租人搬遷後,違建就棄置於空地上,他並沒有占有及管理,所以也沒有鑰匙,而後續1樓之承租人於承租後因未占用既有違建及其內內法定空地使用,所以我也未再繼續追究。最近1樓屋主再將1樓出租,但現在的承租承租後,卻自行更換既有違建鐵門之門鎖,並在既有違建範圍內之法定空地上設置他營業用設備。請問律師,對於既有違建的所有人,因搬遷後未再繼續占有,因該違建並無登記,對於該違建無人受讓及占有,其所有權歸屬為何?而現在1樓承租人於承租1樓後,自行更換違建鐵門門鎖,是否已有侵害該法定空地其他所有全人之權益?可否追究不當得利?如可以,追究對象是1樓的屋主?還是1樓的承租人?煩請律師回應給予解答,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25 09: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法理上,倘偌沒有另行約定,則該違建的所有人就是出資起造人。

2、建議可以直接就屋主及房客一起提告,再由法院認定,實際上應該拆遷者即可。(此部分涉及相關事證的認定,屬於訴訟策略問題)

 

1. JERRY 閣下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nn 104-03-25 02:14

承租的店面,日前發生火災,共燒及三間店面,火災發生時,人員均不在現場,鑑定人員初步判定是我承租的店面二樓電線走火,房東為同一人,店面老舊,且二樓為木造隔間,我與其中一家租戶,二樓從未使用,我們二間二樓全部燒毀,另一有使用二樓租戶在一樓及二樓部分燒毀,因為我們三戶生財設備均在一樓,所以財損部分並不嚴重;房屋部分房東已打算自行重新裝修供我們租用,希望我們各家自行吸收自己店的損失,然後和解,唯其中一戶並未同意。如果鑑定報告出爐,真的是我們店二樓電線走火,請問我們是否對其他店家有賠償責任? 賠償責任會因為我們並未使用二樓而有所不同嗎?房東是否有責任賠償店家?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25 09: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火災原因就是電線問題,則您必須就火災受害者,包含房東及其他承租戶所受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至多就是該處所倘若沒有符合法令的消防安檢設備,房東亦必須連帶負責。

2、建議可以先與沒有爭議者簽立和解書,至於有爭議的部份,可以透過法院訴訟解決爭端。

 

 

104-03-25 00:18

您好

契約承租者是兩人的名字乙方1.2,押金租金各付各的,如果合租室友提前解約契約沒說要另一個人負責,只有一條生活公約寫*違約者恕不退押金,找到人頂替退2/3押金房東同意是室友違約,也扣了他的押金,這樣還可以要求我付全部房租? 如果我付了全部房租房東還可以拿走室友付的押金嗎? 此為學生租賃房租一次付清一學期。租屋糾紛我可以找誰幫助?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25 08: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押金的部份必須依據雙方約定。

2、有關於租金的部份,倘偌合約沒有約定必須負擔全部,且沒有使用該部分的空間,則我方無需給付房租

3、此部份可以請校方協助,亦可以請消保官協助。

 

 

vic 104-03-19 21:33

律師們您好

  前幾天租車,因為第一台要右轉,卻因不明原因急煞,本人為第二台車,有緊急煞住,但後方遊覽車沒煞住撞上來了,本人的車是向租車公司租的,還車時他向我說明維修後,所產生的營業損失及折舊會由我支付,等30天後肇事責任出來後再去向對方要,但因為車是租車公司的,若他們雙方保險公司談好車損維修就和解了,這樣我還有權力向對方要這筆錢嗎?是否有法律保護我(承租人)和對方要這筆錢? 因為基本上若責任不屬於我,租車公司應該要向對方要這筆額外損失,但租車公司卻要我先支付,再自己去向肇事者要,我怕到時候對方會說他的保險公司已經和我的租車公司談好和解了,我就沒辦法找他要這筆錢了,請問我該怎麼辦,承租人有什麼樣的權益嗎?謝謝你們辛苦了。

車子的損害部分,租車行可以依照契約向你請求賠償,而你則可以向肇事者請求損害賠償。如果租車行直接向肇事者請求賠償,且表示免除向你請求賠償你也同意了,可視為該車輛損害部分的損害請求權直接移轉由車行行使。

另外,你的身體如果有受到傷害,這部分你可以向肇事者另外請求損害賠償,這部分車行沒有理由向肇事者請求,你應該獨自計算損害的金額,向肇事者要求賠償

vic 104-03-19 21:57

律師您好

所以我有權利向承租人要損害賠償? 因為車是車行的,我以為我沒有立場可以向他索賠,因為後方車的保險公司是說他只賠車體的費用營業損失他不賠,那我應該要去現在去看醫生,用受傷的名義要這筆錢還是就變成要叫對方駕駛出這筆錢?   謝謝你的回覆!!!

vic 104-03-19 22:11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車子的損害部分,租車行可以依照契約向你請求賠償,而你則可以向肇事者請求損害賠償。如果租車行直接 ... (恕刪)

律師您好

所以我有權利向承租人要損害賠償? 因為車是車行的,我以為我沒有立場可以向他索賠,因為後方車的保險公司是說他只賠車體的費用營業損失他不賠,那我應該要去現在去看醫生,用受傷的名義要這筆錢還是就變成要叫對方駕駛出這筆錢?   謝謝你的回覆!!!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3-20 09:46

1. 車體部分,若您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租車公司應頂多只能向肇事者裝侵權損賠。

2. 車子不是您的,您無法就車體毀損部分向肇事者求償

3. 但若您個人身體有受傷或個人物品有毀損,此部份則可直接向肇事者求償

請參酌。

迷途羔羊 104-03-19 14:13

此案為本人發生,我是租屋客,原本以為是單純返還定金的案件,沒想到過了半年,案件仍無進展,甚至回到原點,因為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懇請各位協助,拜託。另為了簡化稱呼內容,故以甲~丁代表,案件敘述如下:
1.甲自稱房東代理
2.乙自稱房東
3.丙為租屋
4.丁為手機簡訊發送人

丙透過591租屋網得知租屋資訊(六樓),撥打資訊上的聯電(頁面上是寫"房東"而非代理人),表示有看屋意願,但至現場才得知接洽者與接聽電話者皆為甲,甲自稱為乙的朋友且為代理人,丙表示有租屋意願,甲表示由於求租者眾多,為保障雙方權益請丙先行支付定金予甲,並提供手寫定金單(單上有寫代理人甲的姓名聯電及ID、丙的姓名聯電及ID、承租地址、收受定金金額、何時簽訂租賃契約)單據予雙方,丙當晚第二次向甲表示有看屋需求(因為是丙的友人與丙一同承租房屋),當時甲、乙、丙及丙的友人皆在場,乙告知丙及丙的友人已有收到定金,惟因需協助更換鎖頭及裝設冷氣及其他傢俱,故鑰匙需待簽訂租賃契約時,才可提供,並告知丙房子又不會跑掉且已有簽定金單,請丙不用擔心。(當天皆有看到甲出入5樓及6樓)及協助開樓下大門。

過一個禮拜收到丁傳簡訊通知內容為「丙先生,您好,您預定的房子房東檢查線路發現工人未完成維修作業,需等大約至一個月完成,檢查報告上由於不完整無法租給租客。所以通知您預定金以繳交8500元整全數退回。請與甲(聯電)聯繫」

丙多日嘗試聯繫甲與乙,甲不是關機就是說晚點處理,乙電話有通但持續無人接聽,丁則表示僅能協助轉達,最後甲表示定金已收就不會退,不然去法院提告再來處理。

於是丙透過民事簡易庭提出對於甲的訴訟,案件牽扯至今半年多(從調解到辯論及再開辯論甲皆未到場),但今日卻從法官口中得知丙應向乙提出訴訟而非甲,請丙先去調房屋產權持有人的資料看是否為乙,再來變更被告聲請

有鑑於此,故在此留言,並懇請各位協助解惑。

1.由於【定金單據】上沒有自稱房東的大名、ID,僅有聯繫電話,且撥打未有人接聽,開庭時懇請法官以民法248及249條來裁定,但法官表示不符合該條款,傾向應請租客告房東才適用此條款,但由於租客沒有房東的資料,單據上也只有自稱為代理人的資料,且定金也是代理人收取,故此案真的沒有辦法直接向代理人提出告訴嗎?或是請問該以哪一條的條款來請法官針對代理人提出告訴呢?

2.法官告知租客,先去調房屋產權持有人的資料看是否為「自稱房東者」或「自稱房東代理人者」,再來變更聲請。想請問,假設調閱出的資料,房屋產權持有人非上述兩位時,此案還有可能對上述兩位提出告訴嗎?

3.該有的物證(包括定金單正本,簡訊往來內容,當時拍攝房屋的照片)皆已提供給法院,但不曉得為什麼法院似乎不以此當依據,且法官也表示此情況非屬刑事詐欺,我已經摸不著頭緒該如何處理,法官只請租客若有訴訟疑問請撥打訴訟輔導科,但沒提供方向。

4.撥打訴訟輔導專線,僅得知請我先等資料調出來,我詢問接聽者表示假設當初自稱房東代理人及自稱房東的人都不是產權持有人,變更被告聲請,到時候屋主卻說從來沒有授權出租房屋,那該如何處理,接聽人員表示那只能改走刑事詐欺,可是這樣一來就與一開始法官所說的有所衝突,請問我到底該怎麼做呢?..

陳先生 104-03-19 00:05

律師您好

我是佃農承租人之一方(共兩位承租人),出租人為祭祀公業,此為承租人間之爭議,日前透過法院和解承租土地劃分界線區分清楚,對方以在承租土地上不得隨意蓋東西且非土地所有人為由拒絕辦理,請問只在承租土地上以鐵絲網或圍籬區隔開來的界線是違法的嗎? 出租人會因此可認為非法使用就有權力收回承租土地嗎?

如無違法,或出租人無權因此收回,是否直接申請強制執行即可?

謝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19 09: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程序上只要對方拒絕履行,我方都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倘若對方有異議,再由對方提起救濟程序。

2、至於精確的分析,必須有和解筆錄的內容才有辦法判斷。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先生 104-03-19 17:14

謝謝曹大律師

請問只在承租土地上以鐵絲網或圍籬區隔開來的界線,有違反三七五減租條例嗎?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19 21: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耕地租約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一、承租死亡而無繼承人時。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三、地租積欠達2年之總額時。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1年不為耕作時。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蓁 104-03-16 06:39

我朋友103年4月1日就在這公司上班 我5月1日因她介紹也進入這間公司上班「我單親媽媽 小女兒目前一歲六個月大 跟我同住」

我們6月中就進入公司宿舍住 該繳交的錢我們也都有正常繳納

但上星期一經理突然叫我們兩天要搬離宿舍!

為什麼我們都還在職耶!

隔天經理又把我們叫去辦公室 他問我明日是否能點交宿舍

我回 沒辦法兩天時間太緊迫了 房子不太好找 一星期好嗎?

經理說好 下星期一可以吧! 

我回說好 我盡量趕

我下班還帶小孩 房子13號找到了 15號跟房東合約承租

租屋那還沒打掃好 宿舍也都還沒整理好

 

經理昨晚請副主任問我們星期一能點交了沒

我回 能再給我兩天時間 星期三一定點交給他

經理說不行!就星期一「今天」

怎麼辦 我到底該怎麼辦

而且我們都還在職餒 他怎麼可以這樣咧

從經理叫我們搬離宿舍 我心理就莫名感到緊張 害怕房子沒找到的話該怎麼辦

現在跟他要求再延個兩天也不准

我都快暈了 拜託 我體力有限耶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16 14: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法理上相關的權利義務必需依據雙方約定的為主。

2、至於實際上,則可以以拍照、錄影等方式蒐證,避免自己的物品遭對方破壞或是清除,但是還是應該盡速依約搬離。

 

 

nina 104-03-15 02:21

社區有一個承租承租5年了,去年將房子買下變成區權人,他要申請管委會歷年會議記錄,於法有據嗎?管委會可以拒絕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15 16: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住戶於必要情形可以要求區分所有權人及管委會的會議紀錄,倘若無故拒絕,住戶可以向主管機關檢舉,並且向法院聲請調閱

2、社區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倘若有需要,可以來電洽商。

楊律師 104-03-15 21:32

就您所提出的問題  看法如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5 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

、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

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理論上他可以要求閱覽

管委會不得無故拒絕

KELLY 104-03-08 00:47

你好,我們的房東分別把1樓跟2樓租給兩個店家,1樓是賣衣服的,我是在2樓開店的,我們的樓梯並沒有共用,1樓店家旁邊有隔間一條通道,客人是可直接通往2樓,現在遇到一個問題,因為1樓的店家是以前就承租,所以1樓的騎樓,包括我通道前的空地都被他佔去使用了,我也不去計較,在ㄧ樓騎樓內左右邊的橫梁柱都掛了他自己的招牌,我只要求其中一邊的橫樑柱掛我的招牌,方便讓在騎樓下行走的客人看到我的店在2樓,但他卻以他是先來承租的理由不讓我裝,我們的房東說他都沒有意見,一二樓都不想得罪, 請問1樓店家這樣有違法嗎?請問有什麼法律條例是可以去要求限制ㄧ樓店家的呢?謝謝!

律師~你好!是的!這是新竹市馬路店面(ㄧ般住宅透天),整棟都是房東的!因我己簽約二年,原先一樓房客口頭答應可讓我在他橫樑柱招牌下,並排 裝我的招牌,所以我也花錢訂作了,現在一樓房客又反悔了!!房東說他當時跟ㄧ樓簽合約時並未提到招牌樑柱歸屬,只是一樓為先承租者,所以倚老賣老的態度,,但若有法條是可以制定他的,我不排除走法律途徑!只怕說並無這樣的法條了,謝謝!

楊律師 104-03-08 01:46

 

您好

 

可以查查看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看一下對方有無申請之類的

若沒可以向各縣市工務局檢舉

一、以和為貴,理由很簡單,他在一樓,如果每天有人來的時候他都跟別人說二樓沒有開你要怎麼做生意…

二、可以試著聲請調解

三、如果真的沒有辦法的話寧可另擇地點開店…

四、開店之初不要失了人和…你檢舉他他也會想辦法整你,這樣還要不要賺錢。可以提出兩邊都開心的方案…儘量協調…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如要現場談請先電話預約

KELLY 104-03-09 11:08
回覆 楊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可以查查看< ... (恕刪)

律師~你好!是的!這是新竹市馬路店面(ㄧ般住宅透天),整棟都是房東的!因我己簽約二年,原先一樓房客口頭答應可讓我在他橫樑柱招牌下,並排 裝我的招牌,所以我也花錢訂作了,現在一樓房客又反悔了!!房東說他當時跟ㄧ樓簽合約時並未提到招牌樑柱歸屬,只是一樓為先承租者,所以倚老賣老的態度,,但若有法條是可以制定他的,我不排除走法律途徑!只怕說並無這樣的法條了,謝謝!

 

KELLY 104-03-09 14:57

律師~你好!是的!這是新竹市馬路店面(ㄧ般住宅透天),整棟都是房東的!因我己簽約二年,原先一樓房客口頭答應可讓我在他橫樑柱招牌下,並排 裝我的招牌,所以我也花錢訂作了,現在一樓房客又反悔了!!房東說他當時跟ㄧ樓簽合約時並未提到招牌樑柱歸屬,只是一樓為先承租者,所以倚老賣老的態度,,但若有法條是可以制定他的,我不排除走法律途徑!只怕說並無這樣的法條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