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身從事網拍,在去年因為週遭共同認識的好友得知,就一直來抄襲我的拍賣賣場種種商品、圖像、與活動,甚至蓄意檢舉我的賣場、惡意下標不取貨等等,實在忍無可忍之下與人在臉書私訊發生爭執,後來此人向警察提告我妨礙名譽。但是他所做筆錄明知實情卻將事實刻意不著邊際的說法、向警員說我在【臉書社團】罵她,後來員警也受理了,之後我被傳去做筆錄時員警詢問我是否有在臉書社團與她爭執罵她,我說有,沒錯。但是我是與她私下訊息內容,並非社團公開留言,員警表示很訝異,再次詢問沒有在她的個人臉書留言嗎? 我說沒有,也是事實,確實沒有。後來開庭檢察官也陳訴她的筆錄說到我在【臉書社團】罵她,都以為我是在公開場合,在我的說明跟提供截圖證據之後,他們才知道事實,請問他這樣子做是否構成誣告罪,此案我已經拿到不起訴處分書。後來她又再次告我毀棄損毀,沒有任何證據,單憑一個不需要有實名認證、只要填寫收件人姓名電話即可訂購(可隨意填寫)的購物平台,說我下標購買他的東西沒有取貨,告我毀棄損毀案,後來也是沒有證據,我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兩次惡意提告跟假證,可否成立誣告罪跟正明他的想要我得到刑事處分的意圖?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立第4條第3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另同法第17條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故如偵審中自白、甚至查獲其他共犯或正犯者,最多得減刑兩次,若有特殊個人情況,亦可爭取刑法第59條減刑,只要法院在減刑後各罪宣告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話,即有機會爭取依刑法第74條緩刑的可能,在法律實務上的確也有這樣的案例。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與未滿16歲之人合意性交,仍為妨害性自主之犯罪,若目前無證據,建議應加以否認之,爭取不起訴處分,避免不必要之麻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與未滿16歲之人合意性交,仍為妨害性自主之犯罪,若目前無證據,建議應加以否認之,爭取不起訴處分,避免不必要之麻煩,若接獲前往警局或地檢署製作筆錄之通知,可考慮委任律師,事前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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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您當時應已為21歲,此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無法撤回告訴而不起訴,但建議積極與對方家屬和解,並向法院爭取緩刑或是易科罰金機會。 此部分雖非重罪,但也請務必謹慎以對。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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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被告若於新北,將由新北地檢署管轄,無法再移回高雄,您可考慮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為您出庭處理訴訟事宜。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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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
事情緣由是:
我以個人名義在網路FB出售手機 網路上有提到手機充電有問題,可能是電池壞掉 低價售出,買家朋友告知買家要買手機,並取得LINE聯絡,隔天約在外面交易5500元,並且在告知一次充電有問題,可能是電池壞了。
事後過兩天,買家透過FB搜尋得知上班地點,跑來上班通訊行門市找我,說明手機拿給別家專門修手機通訊行檢測,說明是主機板壞掉,要退還手機。當下我覺得沒有任何單據,回絕買家。事後跑去警局說明要備案,警察請他再次來店協商,結果他手機在警局摔傷。第二次來協商,有直接說明手機有摔傷,說明手機他要留著,但是要補償他維修機版費用3500,但是手機有傷所以改為3000,當下我認為這樣不合理,表明我願意取消交易,取回手機。但是因為有傷,所以我只願意退還折讓4500。買家當下不願意做任何協調,說明賣家我本身是從事通訊行業,怎麼可能不知道手機問題,我則回答收售二手機,自己只做基本檢測,買家認為我欺騙他,就去警局備案,告我背信罪!
想請問一下 1.這樣事情緣由 我這樣罪很嚴重嗎?
4.以後如果和解 我還會有案底嗎?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由於您一開始就不是在為對方處理任何事務,根本不會有背信罪成立的空間。 相較之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才有探討的必要,「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您所述的事實要成立詐欺取財罪,必須要您打從一開始就有特別隱瞞手機的瑕疵,如果您就您所知的資訊已據實以告,主觀上就不會論以具有詐欺意圖,在客觀上也不應論以詐欺行為。 傳票或通知書上的記載不是絕對,不須特別在意;而若您也認為自身無罪的,在此案件建議不須要考慮和解,應全力捍衛自己的清白。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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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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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害性自主之犯罪,不論是強制性交或趁機性交,均為三年以上之重罪,建議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事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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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發現我上次酒駕根本記錯日期
我真正發生酒駕的期間是99年八月分期間,那時候警察筆錄我說我之前有酒駕過,那時候與人擦撞緩起訴一年,說我留有前科紀錄。
105.6.27
因情緒失控又再度與朋友飲酒酒駕,酒測0.43,依公共危險移送
檢察官並開頭提起無緩起訴,請問各位律師,我之前的肇事紀錄跟罰單都在20幾號剛好大掃除清掉了,我該如何證明自己不是五年內累犯???
今年2016,我酒駕那時候在一家推廣公司上班,酒駕後我找了一間器材行當倉管,工作一年後才轉到千山淨水上班於101.6月開始領千山的薪水...,所以往前推我是100.5月開始在器材行上班,也就是發生酒駕事故後,其實是99年8月份期間,
而105.6.27,我酒駕了,可能被檢察官起訴,該如何是好...
怎麼證明我不是累犯啊...
請問我該怎麼辦= =?

大概3月中在網路看到比特幣投資我就參與可是沒有幾天就傳出倒閉消息
投資人有聯合自救會控告我自己是覺得損失不多我就沒加入並沒有提告也退出群組但在本周一收到桃園刑警大隊的證人通知書內容是
發文字號
住所
被通知人姓名
性別
手機號碼09XXXXX
應到時日 XX
應到處所XX
聯絡人XX
電話XX
注意1應到本通知書與身分證報到2到場時提供比特幣相關資料或付款憑證
3此通知書不收任何費用
問題
1請問我是否一定要去
3如果去了之後還會來相關通知嗎
4寄送地址是否可以變更(不想讓家人知道)
5.警察怎麼會有我的資料
6.一定要去的話要注意什麼
7是否會一直來傳喚 判決結果會寄給我嗎'
以上請各位回答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不前往警局製作筆錄,警察可能向檢察官聲請拘票,拘提您,建議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事前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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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請幫小弟解惑
101.6月 因酒駕與人在閃黃燈處擦撞,酒測0.31,因公共危險被移送法停辦理,獲得緩訴期一年,至今也沒有發生過其他事件,理論上應該沒有留下前科紀錄。
105.6.27 11.25因闖小巷口紅燈被攔下,酒測值0.43,也因公共危險被移送,警察筆錄時說我這樣有前科紀錄?是正確的嗎?
當下與警察申請想徵求做平衡測試,證明自己並非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警察回復那是肇事的時候才可以申請?是這樣嗎?
因為說我有前科及拒絕申請平衡測試都有錄製影片,可上網搜尋相關資訊卻應該是沒有前科紀錄,理論上也應該可以做平衡測試呀。
隔天移送土城法院,由檢察官單人製作筆錄,只詢問了認罪、跟你知道相關權利嗎?就放人了....沒有緩起訴也沒有詢問犯罪動機、也沒有其他的犯罪意圖,只有詢問酒駕時間、地點、跟在那裡喝酒、是否認罪...= =
另外想請問律師,既然我101年緩起訴期間一年已過,如今105年又犯了酒駕,在酒駕新法前後期間各一次,是否等同初犯呢?
很抱歉,酒駕還囉哩囉嗦的....
是我的錯,即使自己因女友到論及婚嫁的時候分手,即使情緒低落也不能喝酒騎車,而且還闖小巷口紅燈....
但仍請求各位律師能替我解惑,感激不盡。謝謝

我是一個英雄聯盟工作室的老闆
平常就是下廣告費 然後找客人
發客人的下標的內容(簡稱單) 給打手(打遊戲的玩家)
我們行內都有規定
約定時間內無法完成這張單
就是轉給其他人(無法拿錢跟賠錢)因為客人不滿 拖到時間
時間內沒辦法完成
因為當初約定多久就是多久 而且有多給時間了
我要轉單或者被被客訴退單(其實不需要經過他同意)
我是跟他說我被退單 (這次就不扣他錢)
然後轉給其他打手打
他要求看被退單的證據(我傳我匯款給朋友的紀錄給他看 2500-1500=1000 剛好扣他)
認為他打的部分要算給他
就算被退單也是一樣
雙方講的不合
我就說 爆單本來就是要賠錢
就直接把他剩餘的錢1000扣掉
因為我也不爽(一開始好好跟他講 沒時間打打不完就跟我講 我轉給其他人)
他承諾好會在時間內打完
也沒做到還要要求東要求西
客戶那邊抱怨也是我去安撫(也被要求換打手)
目的為了不想被退單(畢竟我下廣告費 被退單 我少賺)
結果現在那個打手說他問律師朋友
說可以告我詐欺兩年?!
剛打去某間事務所免費諮詢
講個大概而已
律師說 這頂多告你民事糾紛 不可能是刑事 (假如他告不成 我會告他誣告)
畢竟我從台北要下新竹做筆錄之類
不過我當初貼給他的紀錄是匯給朋友的薪資
當作被退單塞他嘴而已
所以想請問一下 會有機會告到詐欺嗎?
頂多調解罰錢而已不用關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對您提出刑事詐欺告訴,您於前往警局、地檢署接受訊問前,可考慮事先委任律師,並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又若已知悉對方可能對您提告,應避免與對方有任何聯絡,避免讓對方製造蒐證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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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在上班途中,因該日為雨天視線不明,天雨路滑與一台機車發生碰撞,碰撞當時對方機車與人均未倒地,即揮手示意後便騎至機車等待區內等待紅燈,對方也無上前來示意路邊報警,即綠燈後就離去。
事後對方報警提告肇事逃逸,但該交通警員到現場,也說明車身無明顯擦撞傷痕,對方有到醫院就醫證明腳有輕微扭傷及擦傷。事後到警察局做筆錄時,對方稱沒收到信件而未到現場作筆錄,有意與對方和解有透過警察將我得手機留給對方,但對方無留他聯繫方式,所以至今都尚未與對方碰過面。
從做筆錄至今已過1個多月,都沒收到關於肇事逃逸相關傳票或開和解庭,至今就收到了過失傷害的傳票,想請問律師們
1.是對方無意和解,所以不開和解,所以跳開此步驟直接到偵查庭嗎?
3.過失傷害若要和解,和解金額是由對方提出,最後法官裁定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對判決不服,應盡速上訴,並盡速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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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陪同,並事前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答案,避免自己之回答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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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隔壁鄰居是社區的麻煩人物,7年前也是告鄰居小孩丟球丟到她,她要求索賠7萬..(蘋果日報有報導過,網路還有新聞)
在4/14號那天下雨天,她是騎腳踏出進社區,(有監視器影片),我們社區中庭地板是磁磚地板
說跌倒是我們家漏油害她跌倒~(她跌倒處是轉角處,離我們家後門有段距離)
我們社區管委會因為這件事件,她要求我們去開會討論事情的經過,4/26號開會,她卻不敢出席
(我有錄影開會過程)
因為這件事件,我們去裝監視器保護自己,就錄到她惡意丟垃圾在我們門口,(之前沒裝大約有2年時間都是她亂丟垃圾.吃不完的食物.)
今天6/26號,警察打給我,叫我明天去做筆錄,說對方已經告我們家了..
想請問各位律師,遇到這種惡鄰居,到處靠告人賺錢的..要怎麼處理~






你好,我 之前有開一間檳榔攤,客人都會來來去去的.去年有客人來買檳榔後在外面被抓到身上有k他命,警察當時有在附近錄影有錄到他們進出我的檳榔攤,其中有2個客人被抓到身上有毒品,他們的筆錄說是跟我買的,當天警察在外面抓到他們馬上就進來我店搜索結果也沒搜到任何的毒品,只有我要補貨的現金3萬多塊及一台電子的料理秤隨後我就被帶去警局了,後來我20萬交保,開庭時我完全的否認我有販賣毒品,當然確實我也沒在賣毒品,一審中我要求警察拿出搜索過程影帶結果警察說錄影機壞了所以影帶只有開始的幾分鐘跟我被帶去警察局前的幾分鐘,過程完全都沒有,後來我被判了五年十個月€,我當然不服所以上訴,到高等我被駁回後來在上訴到最高我也被駁回最高的公文是這2天收到的,在這過程律師費也花了不少了,所以經濟方面就有所困難,現在的我真的不知該如何是好,所以想問一下有沒有人能幫我!!謝謝


本人於民國105年3月13日駕駛自用小客車沿屏東縣高樹鄉光復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光復路與產業路交岔口時看左方車輛還有一段車距 慢慢駛出車道時聽到一段很長剎車聲就 與對方車輛發生交通事故 當下 我就判定對方超速 我也疏於注意對方車輛才會發生交通事故 當下兩人都有下車察看 我看對方外表也無受傷跡象 就與對方討論雙方都有過失 私下和解 不須報警 (因為我趕時間) 所以才提議 討論完對方答應 我就駛離現場 後方車輛 也就第三者發現我離開 以為我肇事逃逸就報警 事隔一小時警方來我家找我也坦承車輛是我開的 有發生交通事故 就被帶回做筆錄 一到警局 對方就去驗傷又提告傷害 做完筆錄 警方要我跟對方和解 還說我肇事逃逸 當下我也有提供行車紀錄器 警方也有第三方行車紀錄器 當時我人有下車 並沒有馬上離開為甚麼會構成肇事逃逸 對方也是事後到警局完隔一個多小時才去驗傷 我就想說 算了 大事化小 小事化無 跟對方和解也沒想那麼多隔一個月開庭 檢察官問我為什麼肇事逃逸 問我認不認罪 我不認罪 檢察官就拿當時在警局做筆錄的紀錄給我看 說我發生交通事故時 沒有停車 直接駛離 也不管對方有無受傷 我當下傻眼 我人有下車 還跟對方講話 為甚麼筆錄會變這樣 檢察官 還說我有壓指印 指印是我押得為甚麼會錯 事實我人在現場 我明明無罪 卻要說成自己有罪這根本不合乎常理 但我不承認我做筆錄時我有說過 我沒停車 直接駛離 我還跟檢察官說我有堤供行車紀錄器證明 第三方也有行車紀錄器可證明我人當時在場 檢察官還反問我行車紀錄器呢 我就回說 交給警方了 警方沒提供給你們嗎? 檢察官回說 沒有 他們會查 就結束了 事隔一個半月 法院來信說傷害部分和解 對方撤告 肇事逃逸方面 罪證不足 不起訴 我隔天就拿罰單到監理站去銷罰單 監理站就回說要寫陳情異議書跟法院不起訴單據要寄回原單位開單警局銷單 事隔一個月 監理站回信說要我繳交罰款7800元 吊銷駕駛執照3年同時製開道安講習通知單 我的疑問是 法院都判我無罪了 為什麼我還要繳罰款 吊銷駕照3年 這問題是錯在哪???我很疑惑 我低收入戶工作需要駕照 被吊銷了我怎麼工作 妻小怎麼生活 煩請律師們幫我解疑惑 謝謝

你好: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第4項規定:「(第3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87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第1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第2項)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刑罰與行政罰競合時,刑罰優先,但處罰目的不相同之行政罰仍然可以裁處。不起訴處分後,裁處機關仍然可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裁處。 若不服裁決之罰鍰及吊銷駕照之裁罰性不利處分,應於收受裁決書翌日起30日內向所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基本上是可能如此認定,本件建議仍以和解為之,以免事端擴大,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被告已滿18歲,故無兩小無猜條款之適用,亦非告訴乃論之罪。 若被告完反被害人意願而性交會構成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和解或調解後,法官可能會減輕,但還是要執行有期徒刑。 若未違反被害人意願,因被告人只有12歲,無性自主決定權,會構成刑法第227條第1項準強制性交罪,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達成和解、調解,法官可能會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並宣告緩刑,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和解、調解金額並無制式規定,只要雙方法定代理人同意都可以,若無法談而由法院判決,要看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情形、被害人之父母身分法益所受之侵害情形而定,實務判決之案例,強制性交罪被害人部分通常可請求40萬至100萬元之間,父母可請求部分則減半;準強制性交罪通常在10至20萬元之間,父母請求部分則減半。
您好,
一、不知道您所謂的性侵害,是強制性交,還是合意性交,但只是年紀過輕,此部分在和解金賠償部分有別,我將法條列出,希望能讓您理解:
(一)強制性交: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合意性交: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和解金、時間並無特定,對方既然有誠意要談,當然可以談,只是因為雙方屬於對立衝突的關係,建議雙方都應委任律師進行調解,和解金則無固定,可視雙方社會地位及經濟水平來決定,一般法院判決則是20萬至100萬不等,但若是和解,對方刑責必然減輕,應可以比判決稍高。
三、本所先前處理過一件類似案件和解,若欲了解詳情,請來電討論。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承認犯罪,請求緩起訴處分,須先與對方和解,支付和解金額,建議可先表示希望移送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先談談看和解金額,再決定是否承認犯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於觀察勒戒裁定前,盡速委任律師撰擬緩起訴聲請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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