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販賣三級毒品為五年以上之重罪,建議您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不要再自己亂說話,說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尚還不自覺,應將您於警詢筆錄中,警察之問題以及您自己之回答,撰寫下來,以利後續至地檢署之答辯,目前若有警察或檢察官傳訊您,應立刻委任律師,不要再沒有準備,自由發揮,會非常非常的危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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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販賣三級毒品為五年以上之重罪,代收毒品、代交毒品、代收金錢、代交金錢等行為,均為販賣毒品構成要件中之一環,可視為共同販賣毒品(販毒集團),建議您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不要再自己亂說話,說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尚還不自覺,應將您於警詢筆錄中,警察之問題以及您自己之回答,撰寫下來,以利後續至地檢署之答辯,目前若有警察或檢察官傳訊您,應立刻委任律師,不要再沒有準備,自由發揮,會非常非常的危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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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請閣下應特別注意目前法院對持有毒品的認定:按持有係將毒品據為己有,一般販賣前均有持有行為,故持有後另行販賣,則販賣行為可吸收先前之持有行為,不另論持有之罪,據此,閣下有可能會被認定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閣下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的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免費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3.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您所述的情形有可能會被論以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因此還是會被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刑責。 不過在個案情形,如果真的是只有幫助的事實或是主觀犯意的話,可能僅構成刑法第30條幫助犯,刑責可以予以減輕。 此部分屬重罪,請謹慎為之。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各位律師大家好想請教一下的問題給些意見! 日前有因為感情因素被人控到妨礙性自主,不知承辦員警是否對妨礙性自主原告女性有所偏袒,至趙派出所在做筆錄口供之前2位員警找我聊了一下說先聊聊再做筆錄吧!為了自保我手機錄下所有他們所謂找我聊聊的聊天內容,聊天內容錄音檔裡面能夠還原當時他們所對我所說所做的一切,裡面不但有髒話還有引導式問話已經明顯的先入為主表態,當下還伸手從我手上想拿走我手機, 企圖奪走我手機的支配權但是我並沒有讓他們得逞,還誣衊我及無證據非事實的指控! 雖然我已經有向相關機關督察申訴,但是他們所處理的所回覆的文都讓我感到官官相護,避重就輕,利用他們的專業合理化他們的行為。 想請問我還能怎麼做讓保護自己的權益?! 我是否能向承辦檢察官訴求情況?!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妨害性自主之部分,由於為重罪,建議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並針對檢察官之訊問,預先加以準備,避免自己講出對自己不力之證詞;另關於警察之不當行為,可撰擬函文至內政部警政署申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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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妨害性自主之部分,由於為重罪,建議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並針對檢察官之訊問,預先加以準備,避免自己講出對自己不力之證詞;另關於警察之不當行為,可撰擬函文至內政部警政署申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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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地檢署檢察官很有可能起訴您配偶妨害性自主,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閱卷後,為您配偶撰擬準備狀、答辯狀,並準備交互詰問,爭取有利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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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驗尿結果二級毒品呈陽性反應,應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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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閣下儘速遞狀請求檢察官准予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不然,等到傳你開庭時,可能機會就錯失了。若檢察官給你機會做替代療法或是戒癮治療之後,閣下就要到各縣市衛生局(毒品危害防制中心)配合的醫療院所做替代療法或是戒癮治療,並不定期的接受地檢署觀護人的採尿檢查。閣下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我的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關於身心障礙診斷證明書,這部分是看被告本人是想證明什麼事,例如是要證明自己在當時沒有判斷事理的能力?或是要承認犯罪而請求輕判?但不論何者,隨時都可以提出,而且可先於警詢時提出、後再分別於檢察署以及法院提出,這部分是沒問題的。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之1規定「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於滿十八歲後,始經報告、移送或請求少年法院之事件,仍由少年法院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四日修正生效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章之規定處理。但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少年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也就是當被告滿二十歲後,就會依照一般刑事訴訟程序去進行,不會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 若有事證能看出以前的被害人可能是同一被告所為,偵查機關當然有可能去進行偵查,但如果不能辨識出被害人是誰的話,由於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沒有經過被害人明確提告的話,檢察官對於這部分也不能提起公訴。 如果沒有被判決有罪確定,那麼當初被扣押的手機當然就不是供犯罪使用之物,不應該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予以沒收,所以在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可以拿回當初被扣押的手機。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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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刑法第185條之4所定肇事逃逸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始會被論以本罪,依您所述情況,您如果不知道有死傷的事實,繼續開車離開現場並不構成所謂的「逃逸」行為,這部分來說應難論以肇事逃逸罪。 至於是不是酒駕,也不是附檔名說的算,這部分來說應不會有任何證據能證明當初是否有酒後駕車的事實。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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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 你/妳好 : 本人去年在桃園被警方釣魚 抓到販賣3級毒品 k 他命被送到法院 後面開完庭結果是考量到我是初犯 沒有前科紀錄 所以判我1年10個月有期徒刑 可緩刑2年 但是後來我搬回來台中也2,3個月有了 到現在還沒通知要去報到 不知道是我沒收到件還是真的案子還沒送下來 打去地檢署 轉來轉去 說要我等通知書 後來有次我要用到錢 要請人匯錢給我 因為之前在桃園工作的時候有跟民間代書借款 卡片 存摺 印章都在他們那邊 我一共借了兩家代書 後面回來台中 要用到錢跟朋友週轉 去銀行補辦出來 錢也領了 之後因為工作是屬於 比較要在外面跑來跑去的 不是什麼能見光的工作 那時侯錢領到之後 開始忙工作的事情 也忘了說注意存摺那些東西要收好 後面事隔1個禮拜還是兩個禮拜吧 我因為要還錢給我朋友 才又開始在找我的提款卡 因為當初我是去補辦 提款卡跟存摺 還有存摺的套子 都裝一起 想說這樣比較不會弄丟 後來我找不到 跑去銀行要補辦 可是行員跟我說我的帳戶是顯示警示戶 問我有沒有把戶頭賣給別人 我說沒有 之後跟他們討論一陣子 他們叫我馬上去派出所報案 我也去了 但是派出所員警 說不是我說要報案就一定要受理 要我去負責的警察局做筆錄 我也問他說 那請問負責的警局在哪是哪一間 他說叫我回去等通知書來 再去 直到前兩個禮拜 收到警察局送來要我去做筆錄 的通知書 筆錄是還沒去做 20號剩下沒幾天了 可是我有大概上網查了一下 要是提不出對我有利證據 很有可能被判刑 我最主要擔心的是 1,帳戶我真的沒買賣我不想被冠一個莫須有的罪名 2, 我是緩刑期間的人 雖說我期間內 做的不是什麼正常工作 但是我不偷不搶不騙 對的起自己 我也很安分 很低調在過日子 假如這時候被撤銷緩刑 我真的之前的努力 全部都白費了 我很怕我會被撤銷緩刑 懇請在這方面有經驗有把握的律師 給我指點明燈 小弟當初真的也是嚇到有心懺悔 不想就這樣斷了我的後路



認識十幾年的朋友帳戶去年被為設警示帳戶
所以我不宜有他的借了
在5/14我有打x泰的客服專線.申辦帳戶遺失
結果5/15半夜去atm沒辦法領錢
本以為是卡片問題
今天中午跑去郵局申辦新卡,郵局行員才確實告訴我帳戶被凍結
是因為x泰的關係! 同時給了我 新裝中港派出所.要我主動聯繫
連繫只得到一個字...等--
後來我打給我朋友 他打死也不認帳說是他用成這樣的.甚至推托說 帳戶在他弟弟那...想請問這到警局有解嗎..如果雙方各說各話..也很尷尬吧?
1想請問筆錄內容有第三人看的到嗎? 因為我去.也是只能講實話.帳戶是借給我朋友
2本身有在工作.剛問了x泰客服轉帳明細方面相關問題.都是在我上班日
只是時間客服沒有給我 想請問這能為我加點分嗎?
3我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變這樣的.如果我帳戶真變人頭戶.而我完全沒分到半毛錢也完全不知情.是否有辦法完全沒事退場?
4到現在還沒收到半點警局的傳單要我做筆錄.能主動去新裝中港派出所備案嗎?
懇請大大幫幫忙.雖然講了挺多廢話.真的急到了.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偵查中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沒辦法閱卷,若員警或檢察官不提 ... (恕刪)
謝謝您細心的回答.在這麼晚的時刻裡.社會還是有暖的地方.
我朋友是在說謊我非常肯定.((我的戶頭沒有卡.沒辦法領錢.因為我當初沒有印鑑.是用直接簽名))
他一直說金融卡在1月多還給我.可是2月中3月初還有錢轉進我的戶頭.是他家人!! 4月則是他同事
而且他心理有鬼似的.回答的都很模糊.當然我也都是用套話的
從x泰得知誰匯款進來 (姓名.日期) 在問他哪時還我金融卡?
對了!我跟我朋友的通訊方式.都是用line或者電話.
在請問一下.
1 我到現在連帳戶為什麼變警示帳戶都不知道.如果是因為被告詐騙
去派出所能問員警是誰嗎??
2到派出所.能麻煩警察調查一下.轉錢那幾個人是不是他家人?同事之類的嗎?

各位大律師好 我因為有跟一位朋友居住過一段時間 他有在賣毒品 我跟他有電話聯絡 可是因為他有毒品前科所以有被監聽 直到我們住的地方被警察搜索的時候我被偵訊的時候我才知道我也被監聽 但當時他已經因為毒品案件入監服刑 所以只有我和其他相關人等被帶去做筆錄 當時是我第一個做筆錄 因為當下害怕 警察在筆錄錄影之前又說不配和他們說的下去做筆錄不能離開 錄影前他們問我是不是有賣毒品給一個女生 我當下說有 警察有拿監聽譯文給我看 內容並沒有我跟那女生電話聯絡 只有我朋友跟他的對話 但其中有說到我那個朋友說他會叫我去找那女生 但事實那天我根本沒有跟那女生見面 可是我當下的情緒使然就說有去找她 還有因為我前段時間有因為持有二級毒品而被抓 那天正好要去酒店裡面玩 那時候我朋友還沒入獄 當時他打給那個女生朋友 因為他有認識我被抓的分局警察要請他幹嘛之類的 內容有用術語提到我因為什麼被抓了 而警察就用這點套說我是因為要去那酒店賣毒給那女生問我是不是有販賣給她 可是持有當天的時間跟他們電話聯絡的時間根本不是同一天 結果警察問我有沒有賣毒給她 我當下只想趕快離開 就自己瞎掰了時間跟地點賣了兩次一次有收錢一次沒收錢 但是這都是我瞎掰的沒有通聯的時間 結果一審時檢察官起訴我八個販賣 但都事證不明確 後來起訴那兩條我自白的部分 一審時我有翻供我說當時警詢筆錄內容是我瞎掰的 那女生當時做筆錄也是警察拿我做的筆錄給她看她照著說 一審時她也有出庭做證當時是警察要她看我筆錄做的也說她是做偽證 而被關的朋友因為我們是被起訴共同販賣 所以他也有出庭 轉為證人做證我並沒有去找那女生 也沒有販賣 法官認為我有 就判了五年四個月 後來我二審上訴 判無罪 被檢察官上訴發回二審 結果維持原判 原因就是因為我持有被抓了的時候他們的那通電話有說到我是因為毒品被補 所以法官認為這就是我犯罪的事實 然後我現在上訴三審被駁回 請問各位大律師 沒有事證也沒有物證(警察當時搜索家中並沒有毒品)只有監聽譯文已及自白 人證也翻供說我沒有 這樣還能判有罪嗎 還有 我三審被駁回 等於維持一審判決五年四個月 我還可以提出非常上訴或是上訴嗎 謝謝各位的回答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刑法第315條之1所定妨害秘密罪,依刑法第319條之規定,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若照片涉及的被害人不能確認,即難以追究這部分的刑事責任。 至於被害人能特定而且經提告的話,建議積極與對方洽談和解,若能和解並經撤回告訴的話,檢察官即會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予以不起訴,案件及不會送到法院論罪科刑。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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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門不慎讓狗脫逃往鄰居那追去,當下馬上追過去並叫住牠,鄰居很鎮定的告訴我"你的狗咬我,我要告你!"
當下我以為狗真的咬他了,向他表示歉意並詢問傷勢想查看一下,他不給看..
接著我說"要不要我送你到醫院?"他說他自己會去,再次表示他要告我
接著警察來了,原本他也不讓警察查看傷勢,但警察說要拍照採證他才捲起褲管,當下連警察五人完全看不出有任和紅腫等傷痕更別提咬痕,警察還提醒他"如果狗沒咬你,對方是可以告你誣告"當下鄰居向警察說"我就是有辦法拿驗傷單來告"留下雙方資料後警察就走了,接下來我就接到警察要我到警局作筆錄的電話
而驗傷單的內容是"挫傷",警察也好心的提醒我監視器有拍到狗衝向他,接下來我就衝出來抱住狗。
不久後有動保處的人到家裡去拜訪,但我們已回台北工作並不住在家裡,動保處又說要我寫事情的經過並且簽名蓋章後寄回去給他們。
請問接下來我該怎麼做??







交通事故初判表上列
第一關係人:涉嫌機車駕駛人所戴安全帽未扣繫扣環或未扣緊帽帶,致安全帽掉落路面導致車輛通行安全。
帶二關係人:涉及駕駛失控
第三關係人:涉及駕駛失控(本人)
事由簡述:第一關係人行駛時安全帽掉落,第三關係人發現物品後緊急剎車避免撞上,第二關係人同時也因緊急剎車後自摔從後方撞擊第三關係人導致骨折等傷害。
後來因焦慮症問題不想繼續拖下去了,就經由警方提出傷害告訴,針對第一關係人部分,另外警方詢問相關事故發生經過後詢問是否要對第二關係人一併提出傷害告訴,畢竟你也不知道他害來是怎麼撞上來的,所以就對兩人皆提出傷害告訴部分。
今天進行調解時,第二關係人告知她有去警局作筆錄,但警方跟他說現場的狀況已被破壞,無法研判事發經過等問題,對於我方提出傷害告訴部分有誣告的問題?
想請問各位律師~這部分是否有涉及到誣告的部分? 如果有該如何處理?
目前尚未開檢調庭,三人皆完成筆錄。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於驗傷後,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傷害告訴,以利取得商談和解之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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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的朋友發生車禍並且與對造皆受傷,但我方主張因對方之過失而受害,並且當時有目擊證人之目睹,且與我方見解一致;
有以下幾個問題請教:
1. 請問我們有何權利主張邀同證人一同出席做筆錄呢?(較保險)承辦員警有提到要我們不要私下聯絡證人(有法源依據嗎?),但我覺得不合理,這是爭取保護我們的權益,怎麼會輪到員警來限制呢? 請問關於這部份我們該如何應對員警?有沒有法源依據?
2.我以親友的身分陪同我朋友做筆錄,是不是我們能合理主張的權利呢?有沒有法源依據?
3.我在旁陪同時有沒有權利發言以確保我柔弱的朋友權益不受損呢?(他不是很清楚自己該有、該主張的權利,像是員警必須忠實紀錄他所陳述的內容等等)有沒有法源依據?
請撥冗賜教,感謝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先盡速前往醫院進行驗傷,並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以利取得談判和解之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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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提存法第6條規定:「提存物以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動產為限。提存物不適於提存,或有毀損滅失之虞,或提存需費過鉅者,提存所得不准許其提存。」、第7條規定:「提存之金錢、有價證券,應交由法院或其分院所在地代理國庫之銀行保管之。前項有價證券以登記形式或帳簿劃撥方式保管、登錄者,其提存程序由司法院定之。第一項以外之提存物,法院得指定商會、銀行、倉庫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保管之。」 可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對方受理給付,並以存證信函或對話紀錄等證明債權人拒絕受領而陷於受領遲延,再以上開證據辦理清償提存,詳細程序可以參考http://pcd.judicial.gov.tw/indexen.asp?struID=3&cid=53 清償提存後,再持提存書、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






於105年5月9號在台北市龍江路21巷口與箱型車發生車禍。 因本身工作性質為快遞需長時間騎車對路況有一定的熟悉度。 本人於105年5月9日下午14:25分左右發生車禍,因為本人騎車跟在一輛貨車後面準備回公司交文件,當下每輛平均車速為60公里左右,突然我前方活貨車按喇叭後迅速靠右邊行駛,因前方八德路口紅燈,貨車停駛擋住右邊車道剛好在我面前的是因為要左轉進龍江路21巷而緊急煞車的箱型車,當下因查覺有可能追撞而開始按喇叭,下一秒因為煞車不急又有點小飄雨而撞上箱型車左後車門跟油箱蓋附近當下箱型車無當下立即停止行駛而還往前開了一點點剛好左後輪壓過我右腳,箱型車駕駛人下車後就說我為什麼要走快車道的一堆問題(龍江路21號巷口往八德路方向無畫快慢車道標示線),而當下我人已經躺在地板很痛說不出話,後來察覺路人要移車本想阻止,(本人機車剛加滿的汽油約5公升全部因為倒車全部流了出來) 後面因為路人說怕有人滑倒而原地扶起車,後面因該是路人看我痛的無法坐起身來而打電話叫救護車,也有熱心的路人打電話報警,隨後救護車到時我才能慢慢起身,後面因為救護人員大概看了一下傷口說要送醫院,隨後就往臺安醫院急診,醫生診斷過後為右腳腳趾骨裂開需上石膏跟雙腳挫傷,在打石膏途中警察有進來詢問筆錄跟酒測警員要走前跟我說等等箱型車的人會來看我他們到後就跟我說他們是什麼流浪狗還是什麼動物醫院的東西我完全聽不懂,我只聽到他們在(趕時間)這三個子。 之後因為要離開醫院我不方便行動於是請他推輪椅到領藥處領藥,身上因不夠200元他們說他們出我就也沒說話了時候因為說要送我回去我說不用他們堅持說要送我回去後門跟他們說那不然送我到我公司就行了他們也同意了一座上車發覺他開車不專心還要我提醒他綠燈了後面開始問我我車修費起來大概多少我說不確定因為原廠車出廠為水冷車不像一般的摩托車便宜因為不清楚有無傷到水冷系統所以沒辦法給你大概價錢,後面他跟我說他車是跟別人借的修理汽油桶不知道大概多少錢應該也不便宜我回你們這種車的汽油桶通常靠後車廂底部而且初步看來只有汽油箱開掉了因為他車本來就很多凹痕.. 想問這樣的流程跟責任歸誰還有賠償。

於105年5月9號在台北市龍江路21巷口與箱型車發生車禍。 因本身工作性質為快遞需長時間騎車對路況有一定的熟悉度。 本人於105年5月9日下午14:25分左右發生車禍,因為本人騎車跟在一輛貨車後面準備回公司交文件,當下每輛平均車速為60公里左右,突然我前方活貨車按喇叭後迅速靠右邊行駛,因前方八德路口紅燈,貨車停駛擋住右邊車道剛好在我面前的是因為要左轉進龍江路21巷而緊急煞車的箱型車,當下因查覺有可能追撞而開始按喇叭,下一秒因為煞車不急又有點小飄雨而撞上箱型車左後車門跟油箱蓋附近當下箱型車無當下立即停止行駛而還往前開了一點點剛好左後輪壓過我右腳,箱型車駕駛人下車後就說我為什麼要走快車道的一堆問題(龍江路21號巷口往八德路方向無畫快慢車道標示線),而當下我人已經躺在地板很痛說不出話,後來察覺路人要移車本想阻止,(本人機車剛加滿的汽油約5公升全部因為倒車全部流了出來) 後面因為路人說怕有人滑倒而原地扶起車,後面因該是路人看我痛的無法坐起身來而打電話叫救護車,也有熱心的路人打電話報警,隨後救護車到時我才能慢慢起身,後面因為救護人員大概看了一下傷口說要送醫院,隨後就往臺安醫院急診,醫生診斷過後為右腳腳趾骨裂開需上石膏跟雙腳挫傷,在打石膏途中警察有進來詢問筆錄跟酒測警員要走前跟我說等等箱型車的人會來看我他們到後就跟我說他們是什麼流浪狗還是什麼動物醫院的東西我完全聽不懂,我只聽到他們在(趕時間)這三個子。 之後因為要離開醫院我不方便行動於是請他推輪椅到領藥處領藥,身上因不夠200元他們說他們出我就也沒說話了時候因為說要送我回去我說不用他們堅持說要送我回去後門跟他們說那不然送我到我公司就行了他們也同意了一座上車發覺他開車不專心還要我提醒他綠燈了後面開始問我我車修費起來大概多少我說不確定因為原廠車出廠為水冷車不像一般的摩托車便宜因為不清楚有無傷到水冷系統所以沒辦法給你大概價錢,後面他跟我說他車是跟別人借的修理汽油桶不知道大概多少錢應該也不便宜我回你們這種車的汽油桶通常靠後車廂底部而且初步看來只有汽油箱開掉了因為他車本來就很多凹痕.. 想問這樣的流程跟責任歸誰還有賠償。

各位律師們好
本人於今日接近中午接到派出所電話,問我在我名下的機車現在是誰在使用,希望我能到案說明,由於在兩三個禮拜至一個月(切確時間已經忘了)把機車借給一位我想追的外勞,由於在之前與該外勞都是以電話聯絡,我並不知她的住所,所以我在中午休息時間趕緊打電話給她了解狀況,她才說她拿了銀樓店家的金戒指,所以應該是在離開的時候被攝影機拍到她騎我的機車,當下我下午馬上請假,跟她約地方拿了戒指之後馬上單獨到店家歸還,在歸還並跟店家道歉的過程中再次接到派出所電話,要我帶著戒指到派出所,我便請店家跟我一同前往,在我做筆錄時,或許是由於我無法提供該外勞的去向,因為我根本不知道她住哪,只能提供平常約見面的地方,我便從關係人變成嫌疑犯,原本做筆錄的地點從開放的桌子變成嫌犯的位子,也就是我後面的椅子是可以銬手銬把人銬在牆上的地方,做完筆錄之後就讓我離開了,做筆錄的過程中有問到我是否可以跟店家和解,但員警跟我說戒指又不是我偷的,我沒辦法跟店家和解,目前該外勞我已聯絡不上,她只傳了封簡訊跟我說把我的機車放在哪,請問我之後會被判竊盜罪嗎?目前我能想到的補救辦法就是明天再去跟店家道歉,希望可以得到他們的諒解。謝謝。




之前我在網路上認識一名男性友人,他說他的公司有一筆薪水要寄給他,可是他的戶頭不能使用問我的提款卡是否可以借他,並且把本子拍給他,那時他還跟我說他會寄還給我,我就傻傻的相信他,把提款卡跟密碼寄給他,連簿子也拍給他,可是他後來發現提款卡不行空運,改叫我用快遞的方式寄到他同事那裡,在由他同事轉交給他,後來我就去7-11用快遞的方式,寄到他同事那裡,結果事隔三四個禮拜,我就接到銀行寄的警示帳戶的單子,現在要等警局寄做筆錄的單子來,我真的很後悔,所以我想請問各位律師我有當初他叫我寄卡跟密碼的地址,以及拍簿子的訊息,還有他叫我用快遞寄到他同事那的快遞單是否可算證據?這樣我會不會被判刑及有前科?因為我不小心把對方的line封鎖刪掉了,是否可以請警察幫我調閱之前的聊天紀錄?拜託各位律師請你們幫幫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爭取緩起訴或緩刑之機會,可能必須與被害人和解,賠償被害人之損失。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這兩天我接到一通電話說是高雄保安大隊的人說我在露天拍賣賣了一個靴下貓的仿冒品
詢問了之後他說是去年6月賣出的
我是從淘寶買來轉賣的
雖然我不太記得到底有沒有賣到這樣商品…
現在他叫我說要去他們高雄那邊做筆錄
因為我在彰化我跟他說我平日要上班真的不方便下去
他也說他可以上來彰化我這邊附近的警局做筆錄
他說跟上面的人請示後到時候再約時間
也問了他說是不是要罰款什麼的
他說電話不好告知要當面跟我說明…?
然後我今天5/5收到郵局的領公文的單子
明天會去領
想請問我該注意些什麼?
還是我該做什麼事?
我本身也有債務在身如果罰款很高的話我真的付不起的話只能被抓去關了嗎??????
債務是學代還沒還完
另外那麼久以前的資料真的查的到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並預先模擬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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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推斷您的狀況可能涉及商標法第82條所定明知為仿冒品而予以販賣,其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但本條罪責以主觀「故意」為必要,若當時販賣並不知道該商品是仿冒品的話,有機會無罪。
2. 若當時是知道該商品是仿冒品的話,雖有本罪成立的空間,但由於本罪並非屬重罪,而且是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予以緩起訴,故答辯重點可以為爭取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我於3月27日與朋友開車去宜蘭五結傳藝中心對面釣蝦,於晚上7點時結束回台北,當車輛行進約一公里時在傳藝大橋下坡路段,車輛故障電腦警示燈亮起,於是我們趕快找一個路燈最亮的路邊停下,打開故障燈,將車輛熄火重新發動,再讓電腦檢測一次看看車輛是否有問題。再次發動後發現車輛沒問題,放開手煞車準備前進時,有一個機車騎士,在完全沒有煞車的狀況下,撞到車輛左後方轉角處,導致車禍發生。
當時我們立即報案,並呼叫救護車,放置事故警示牌,並現場指揮交通保護受傷當事人,直至警方及救護車到達,並將傷者送醫後,由交通警察現場丈量紀錄,並至派出所製作筆錄完成,當時經方告知對方左腳韌帶斷裂。
於製作筆錄時,警員告知我們橋上最外側我們停車的地方是機車優先道,可是被撞的左後角確是在慢車道上,原因是機車優先道就像一個窄窄的路肩,比一台車輛還窄,車輛停在路邊左側已超過機車優先道在屬於慢車道部分。
前天與對方約定前往宜蘭協調,對方父親強調受傷的兒子是在他公司當水泥工,一個收入4.5萬,現在要休息好幾個月,加上住院開刀花費兩萬多,修理機車兩萬多等等,當下我們很有誠意自己開口包個六萬紅包給對方,希望將此事了結,但是對方覺得不夠,於是我們只好同意到調解委員會調解。
可以請教此次事件事故責任歸屬,以及最佳的解決方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