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於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前,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惟若檢察官已著手對您聲請觀察勒戒,是否有請求之必要,您亦可加以考慮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Dear Maya,
依據律師倫理規則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律師為當事人承辦法律事務,應努力充實承辦該案所必要之法律知識,並作適當之準備。
律師應依據法令及正當程序,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對於受任事件之處理,不得無故延宕,並應及時告知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
第二十七條
律師對於受任事件,應將法律意見坦誠告知委任人,不得故意曲解法令或為欺罔之告知,致誤導委任人為不正確之期待或判斷。
另依律師法第25條:
除此之外,律師受您的委任,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其又係您的訴訟代理人,代理人不得違背委任人之意思而為行為,否則依不完全給付及委任關係(民法§544),您對於其處理之過程及結果應使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您好,想請教關於車禍後民事賠償問題,大致情況為2013年7月底發生的事件,當天直行南港成福路往福德街方向,同向前方有一輛台灣大車隊計程車,當前方紅綠燈號亮紅燈時我依序停紅燈於台灣大車隊計程車右後方距離2m位置,當時還在等紅燈時台灣大車隊司機見對向車道有人向他揮手叫車,該計程車司機為了急於載對向車道上的客人,也不顧雙黃線禁止迴轉,就打倒車檔,踩油門,直接撞上我,該計程車司機車倒車當時我有鳴按喇叭示警但還是撞上,撞上我後肇事者下車察看車子,他認為車子外觀看起來沒有問題,為了想要繼續載客,想簡單了事,我堅決報警處理,但肇事車主卻對我大發雷霆並咆哮還有罵髒話,說是小事為何要報警,我見狀安撫該肇事車主情緒,表示誰都不願意發生這種事,但我堅持報警,隨後派出所交通警察來處理時該肇事車主態度180度轉變,肇事車主一直表示台灣大車隊有保險一定會賠償我,並對承辦員警說是他的錯,所有肇責都是他,並對我及承辦員警承諾說台灣大車隊公司會協助處理後續事宜並賠償我車輛損失,結果做完筆錄後當天晚上肇事者手機停話,隔天我連續幾天致電台灣大車隊詢問肇事司機下落,該車隊值班主管推卸責任說找不到人,也不願意提供相關資料,並表明這是肇事司機個人行為,並說明台灣大車隊公司只有保”乘客險"並無對車隊車輛肇事加保或提供任何財損保險,並表示加害人不是正式聘僱員工屬靠行司機,故決定提告加害人,目前情況是已經跑完區公所調解庭及士林地方簡易庭的告訴流程,判決確定書也下來確認加害人須賠償我方被害人車損維修費用,同時我也到稅徵所完成了調閱加害人動產及不動產清查,發現加害人名下無任何財產,故無法假扣押及強制執行,調解庭及民事庭過程中對方皆無出席,法院寄通知書皆退件查無此人,現在找不到加害人,對方耍賴賴帳,蓄意逃避賠償,爾後此計程車司機是否遇到相同情況也會以相同方式對待下一名受害者,這樣民法根本無法保障人民財產安全,請問以貴司經驗是否有什麼方式可以解決此一情況,是否可以符合提告形式上的蓄意損毀或有其他更好的處理方案,感謝幫忙,謝謝。



律師您好
我在今年八月份溜狗時被對方拿鋤草用的長鐮刀(約一百二十公分左右)
揮砍因為我和對方目前正在互告傷害及恐嚇.目前正在等辯論庭開庭.
所以對方不讓我走他家巷口外的馬路.看到我母親則用掃把趕報警無證據紀錄
無用非常困擾.
這一次休假我溜狗 無意間被他撞見 他拿鐮刀出來和帶四條大狗驅趕做事揮砍 我就用手機紀錄手機也被對方用鐮刀打下鏡面壞掉.
我提告對方恐嚇 物品回損 和殺人未遂.結果現在對方反告我是先去他家恐嚇.
第一次出庭時檢察官竟質問我當時錄影時揮砍我後 我追上去問對方拿刀出來是幹嘛 是要殺我嗎? 對方生氣再次揮砍 我說很好我有拍到 有種你真的砍我
這段話 是在釣魚. 這樣說法對嗎? 我該如何自保? 對方拿刀卻因為我說這句話身心為據說我恐嚇 我能告他誣告嗎!!
對方說我先拿逼逼槍 射附近的野狗.檢察官要我當庭保證永不再犯
我回說有證據嗎. 第一我家根本沒逼逼槍.
第二我家兩隻狗都是動物收容所領養. 第三我沒做 我要保證甚麼
檢察官卻要我保證 也記錄在筆錄中 對方說甚麼檢察官好像都相信的感覺
且開完庭後 檢察官獨留對方下來說話 這是正常程序嗎
我是冒著生命危險在錄影求證據 對方對我的母親用狗 追 掃把已是累犯
我隻到當下我生氣不該說出此段話
但請問我這次紀錄說這段話在法律上有不妥之處嗎?


B的行為:B方經過臉書私訊以一般大眾髒話字眼對A方及A方家人謾罵,私訊非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應非屬公然,謾罵內容如涉及侮辱,因非屬公然之方式,可能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A的行為:非公開的社團?仍屬非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應非屬公然。A方擷取對話內容為圖片,張貼在臉書非公開的社團,對話內容為"B方對A方及A方家人謾罵"之文字,則A方公開"B方對A方及A方家人謾罵"之文字,A方不構成犯罪;上述行為非B方所為,是B方亦不構成犯罪。
公然侮辱罪似乎是不構成,誹謗罪要看B方傳述之內容作認定。人格權受侵害,可主張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但訴訟緩不濟急。
被告雖目前不無法特定,但檢具可得特定被告之相關事證,提出告訴。但上述分析後,如構成犯罪可能性不高,似不宜貿然提出告訴。

也許洪律師不太清楚我的非公開社團的意思,我稍微解釋一下
在臉書社團內有分為公開社團跟非公開社團兩種
公開社團是內部資訊全部為公開狀態,簡單來說就是即使非社團人員也可觀看(路人甲)
而非公開社團的意思是,只有社團內部成員才能瀏覽
如果照這樣來看非公開社團屬於非不特定人共見共聞的話(順帶一提此社團人數為4000以上)
這樣是否只要在非公開社團內"公開"侮辱皆不構成公然侮辱罪呢?
---------------------------------------------------------------------
那再請教一下洪律師
基本上誹謗罪個人理解的定義是這樣,「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但就B方對A方謾罵之言語來說,B方使用的是大眾化的三字經以及低能等字眼(麻煩在想像更高等級的,因為我實在不太想說出來,有損口德)....
所以就以上案例來說,尋求法律途徑是無法解決的嗎?
這樣是否只要以私訊對任何人說出不雅語言,是不用負擔任何責任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您所述的情形,證據似尚非充足,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與此人分手一年多以來,
不定時用無號碼的方式打手機、住家及公司,
約半年前換了號碼後也一樣會接到電話,而且常常是在半夜!
另外他還在FB上建立數個假帳號企圖加入身邊家人好友的FB,
留言問我近況並附加一張交往時被他脅迫拍下的照片!
我不知道他手上還有多少照片!
也很害怕他會如何散播出去!
交往中得知他本身還有精神相關疾病,
且會對我施加暴力,
家人曾到他家與他父母交談過,
希望他別再這樣做出如此讓人不舒服的行為!
但他還是一樣,
且對方家長不只反駁還一昧地包庇,
近期還會不定時到我上班的地方讓我覺得非常害怕,
FB上還用假帳號加我朋友及現任男友為好友,
真的不知道他會做出什麼事情,
每次看到他的類似帳號出現就會想到他之前交往中對我做出的種種暴力行為,
都會非常難受大哭,
我真的不想再繼續這樣被他騷擾了,
不想讓他一直想盡辦法破壞我現在的生活及感情!
---
發文的是我
內容是我女友的遭遇
目前採取的行動是FB拍照存證、並檢舉封鎖他的騷擾帳號
但不定時就會跑出新的陌生帳號出來實在防不勝防
且對方開始騷擾好友的FB
不確定他手中有多少所謂的照片
不知道此人會做出什麼事情
希望能夠有律師提供一些意見及對策進行蒐證
未來對方如有進一步行動
不排除走上提告這條路
謝謝各位!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以遏止其行為;亦可寄發律師函請對方停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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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詳細是這樣的,去年一月份的時侯發生車禍,當下受傷骨折,骨折部位在關節處,當下對方急於要跟我私下和解,但我不同意,且自行叫警察與救護車,當下對方也是知道我已經受傷住院,且在醫院做筆錄,期間六個月內對方都不聞不問,也沒有請強制險做理賠,所以決定提告,前提下交通初判表顯示我為主幹道,對方為小路,且未停車查看後再前行,我方為無肇事原因;但開庭後對方不認錯,反覆說詞,最後申請交通鑑定,結果也出爐了,我方還是無肇事原因;第二次出庭後決定進調節。
調解也調解三次,對方請律師(似乎是親戚或朋友),第一次我要求賠償30萬,其中十萬是精神賠償,其他工作損失賠償,但對方律師要求我提出工作證明、醫生證明等等它們要的資料才要賠(感覺又是把問題丟給我),第二次要開之前,因為本身是做網拍生意,所以短短一個禮拜內要準備好給他們時間上是不夠的。所以有簡訊給對方,因無時間,無法提供等等。對方回說他交給保險處理,詳細第二次再說;但第二次他完全處於裝傻狀態,一直要我們的資料,連員工資料他也要,兩個小時都在聽他說他沒錯等等,最後又說給保險處理;保險我電話催了好幾次,態度惡劣到第三次才回覆我初估賠多少,顯示根本沒處理,對方態度也是保險有賠就好他為何要陪。最後決定調解不成。
現在就是要面臨刑事開庭和民事求償。不知道會面臨什麼樣的問題,民事和刑事都需要請律師嗎?和民事求償需準備什麼資料。因為在車禍前是我預估要辦營登,但因為受傷無法前往,到傷好後才有辦理,此方面是我的薪資部分,但對方質疑為何我受傷還會有收入,根本不用賠。但是主要我的工作是和廠商聯絡,行銷方法等需要用腦的工作,並非出貨等等。可否用同期我現在的營業額和之前的營業額作為資料提供比較,但未營登是否得不到求償。對方律師在離開之前還說不要用刑事逼民事,但重點是對方連開口要殺價的意願都沒有,甚至還說「妳受傷是不會打電話給我跟我說嗎?而且要看不認識的人很奇怪吧?」絲毫沒有任何悔意,我從頭到尾都沒有惡言相向,但感覺就是被對方壓著打,事情都快一年了,每次都覺得很恐懼害怕。請問要怎麼處理比較好呢?謝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是您和解書之內容而定,若無撤回刑事告訴,即可繼續提告之,若有撤回刑事告訴,除非有和解無效之事由,否則似難以再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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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大大你好
是這樣的
跟男友交往以來一直都沒有告所我
他有官司纏身近兩年
直到最近才說他被判三年十月
眼看馬上就要去報到服刑了
他說很捨不得我
希望我跟他登記結婚這樣我才能去探望他
他告訴我的父母他因為工作上洩漏個人保護法而被告
並承諾說他出來一定會負擔婚宴所有費用
我父母才放心
結果在登記結婚之後
才告訴我他是因為妨害性自主入獄
兩年前跟未成年少女交往
還拍人家裸照
對方家長生氣提告
我有去司法院網站查判決書
但網站上寫"判定為依法不得公開之案件"
所以我也無法得知是什麼內容
而且他因為這些官司請律師費用早已花光存款
根本無法負擔婚禮費用
這些在我登記結婚之後才對我說
我父母知道真相之後大怒
我真覺得自己瞎了才信他一堆謊話
現在他已經去報到進去關了
他自己本身也同意離婚
但協議離婚要雙方本人在戶政事務所現場才能
如果我去法院直接寫狀紙說他在坐牢要求離婚
這樣算告他嗎?
如果算有其他方式能離婚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對您提告,但亦不一定會成立之,對方仍負有相當程度之舉證責任,您無須過度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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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日前於奇摩服務看到一部心儀的BMW Z4 Coupe出售,透過與賣方mail網路議定大約價格後於1/3前往花蓮看車,看車過程非常順利,也以議定價格簽約交易,付了五萬元訂金,並同意於1/9由台北再次前往花蓮完成過戶程序,但1/7號賣方卻以線上通訊軟體告知該車可能無法賣出,理由不詳,個人雖不滿但也只能接受,並希望賣方確定不賣後根據契約內容匯雙倍訂金於指定帳戶,過程中賣方一直不主動聯絡,並嫌違約價金太貴,僅匯6萬元至指定帳戶,不足的4萬元經討論後個人接受他改日再匯,但要求他必須傳送匯款日期金額給我以供依據,但又無下文,經我再三催促才不厭煩的說要分做四期補足金額,我要求於1234月30號前每月一萬元付清,該賣方卻又以2月沒有30號為由拒絕支付當月賠款,請問這樣的情形我該為了給他個教訓而提告嗎?謝謝回答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至法院對對方聲請支付命令,亦可直接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違約之損害賠償,惟須考量您之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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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2棟房屋之間的法定預留空地賣滷味,當初80年前我跟隔壁屋主協調,在2棟房子之前蓋鐵皮,防止下雨漏水濕答答,隔壁屋主同意,但是他不願花錢,願意將這通到使用權讓我們使用,之前我們只是放東西,99年左右因又露水進來,我們又開始整修,隔壁屋主照之前表態不願出錢,讓我們使用通道,其實隔壁屋主只擁有通道的10/1而已,當時從新整理花了不少錢,於是想利用通道乾脆賣些滷味供上班族午餐食用,當時隔壁屋主也同意,只是我們都是口頭說好就好,並沒有任何文書說明,直到100年底隔壁屋主突然暴斃,所有財產都由姐姐繼承,姐姐繼承財產後曾經來過現場看過,當時也沒說過什麼,直到今年12月突然提告我們侵占及不當得利,要求我們要拆除鐵皮不能靠他們的牆,繼然他姐姐是繼承他的財產不也要繼承他當時承諾?他姐姐是新屋主她說她主張她不願意我們靠她的牆,我們不拆就要告我們竊佔及不當得利,如果我們不想拆上了法院是否我們是否有勝算?



我是在2棟房屋之間的法定預留空地賣滷味,當初80年前我跟隔壁屋主協調,在2棟房子之前蓋鐵皮,防止下雨漏水濕答答,隔壁屋主同意,但是他不願花錢,願意將這通到使用權讓我們使用,之前我們只是放東西,99年左右因又露水進來,我們又開始整修,隔壁屋主照之前表態不願出錢,讓我們使用通道,其實隔壁屋主只擁有通道的10/1而已,當時從新整理花了不少錢,於是想利用通道乾脆賣些滷味供上班族午餐食用,當時隔壁屋主也同意,只是我們都是口頭說好就好,並沒有任何文書說明,直到100年底隔壁屋主突然暴斃,所有財產都由姐姐繼承,姐姐繼承財產後曾經來過現場看過,當時也沒說過什麼,直到今年12月突然提告我們侵占及不當得利,要求我們要拆除鐵皮不能靠他們的牆,繼然他姐姐是繼承他的財產不也要繼承他當時承諾?他姐姐是新屋主她說她主張她不願意我們靠她的牆,我們不拆就要告我們侵佔及不當得利,如果我們不想拆上了法院是否我們是否有勝算?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雖然跟前手有所約定(但仍應證明有此約定),但後手仍可以決定不繼續借用而追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若為告訴人,檢察官於偵查庭時會傳喚您出庭,若您不願出庭,可委任律師為告訴代理人,為您處理相關訴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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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在這邊想跟各位請教一個問題
我們買了一間興建中的房屋
在2014年8月時交屋
交屋之後發現許多瑕疵問題
例如:
房間牆壁有裂痕、大門更改未完成(要將原本的一體成型鐵捲門改為鐵捲門+小門,建商說要整個拆掉重換)、未安裝防盜鎖(合約上有寫)、鋁窗碰裝凹陷等等問題
從2014年8月開始就跟建商反應
直到2014年12月才改善完大部分
我們有寄存證信函給建商
內容是說明以上瑕疵情況
「林先生已經在裡面住了6個月(我們買的是社區型透天)並未發生任何偷竊行為,如果發生了也是你們個人因素,請不要惡意像我們索取賠償」
想請問一下,如果提告的話,我們有機會能勝訴嗎?
感謝謝各位閱文,希望你們幫助我們
但從買屋開始每次去看屋都被建商欺壓(說洗手台會漏水是正常的)
真的很希望能得到賠償
非常感謝各位

律師您好,麻煩您協助以下案件(有點冗長,麻煩您,謝謝)
我爸於2014/11月因酒駕與機車擦傷,傷者是34歲的女生,當晚有慎重向對方道歉,對方小腿縫4針,我們也表達車損及體傷都由我們負責,我們每隔2天電話慰問關心~對方有要求我爸到她家當所有人面前道歉,我爸媽前往時,對方讓我爸媽在門外站15分鐘才願意開門讓他們進去,道歉完當下要求先付機車修理費,我父母有提在警局當天是說好和解時一併給付,對方不高興的接受‧有一次慰問時我發有問會不會太頻繁打電話,對方有說我們問的有點頻繁~我媽問看對方傷勢穩定,詢問是否有易願前往警局和解,當天對方臨時反悔‧隔2天我們有再詢問對方傷勢,對方表示等拆線後跟我們連繫,約1周後對方說縫線的傷口因醫生清創問題導致蜂窩性組織炎,她住院三天,我們先詢問她的醫院後有建議她轉往台大認識的醫生,並關心他傷口狀況,但因家中長輩及爸爸出差外地工作無法到院慰問,可以探訪的時候對方說她已出院,我媽又跟對方道歉,對方說大家好聚好散,隔天接到警局說對方三天前已經提告傷害過失,要我爸去做筆錄,後來我們天去調解委員會調解,對方說我們毫無誠意且無慰問所以提告,出示清單如下
1.車損1,1000,車禍當時照片僅左側車殼擦傷,對方外殼全換、燈照後視鏡、中柱及側柱(對方車子當實是可以立著的)
2.安全帽1000
3.一共請19天無法工作工資,無請假證明,有醫生診斷書說宜在家休養
4.住院3天花2,0400
帳面費用57000
第一次對方開價30萬元整
第二次對方開 目前帳面費用加和解後,傷口後續醫療及中醫、醫美及精神賠償共20萬
第三次17萬
請問我們是否要上法院讓法官判呢?因為我爸3年前有酒駕自撞無人受傷,此次屬累犯,此次酒精為0.44mg/L,如果由法官判決有可能易科罰金嗎?我們這樣上法院法官如果判決可以易科罰金加上請律師及僅有能力賠償對方8~9萬元總金額,這樣金額會比17萬和解金低嗎?
我們有誠意去解決,但對方在調解時一直說因為酒駕,所以我們要全部負責,還不願意讓我們分期,感覺誠意是由金額高低來看..讓想讓事情和平落幕的我們很無力,麻煩律師協助分析,謝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易科罰金之部分為交給國家的,您仍須賠償被害人之損害,可與被害人嘗試達成和解後,再向法院請求較輕之判決;除非對方和解條件不合理,刑事部分向法院說明對方不合理之處,非無誠意和解;民事部分,針對雙方過失比例分配損害賠償之責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本人在2014年7月24號在家樂福被A方(美容院)美容顧問推銷體驗按摩(200元),去的時候他們問說要一個月花多少錢來按摩?(最後協定1個月3334元-從8月開始計算),我只填寫基本資料跟簽名還有B方(遠信)的帳單的資料,我以為帳單是B方一個月一個月寄信給我繳費。
去第二~三次按摩時,是C方(何潤)一次寄了3年份的帳單來我嚇了一跳,根本不知道要這麼多錢(3334X36期=120,024元)。
我繳款了8.9.10月的帳單(月費3334元X3期=10,002元),一個月平均只去2~3次覺得不划算加上工作忙,也排不到位,11月沒有去按摩,所以沒去繳錢。前提是,在7月20號時已詢問過A方區長,他也說這個月不用繳下個月再繳即可。(結果12月23號又說還是要繳)
我問了C方說解約的事,他們說只負責代收繳費,有問題要找B方。
過不久,現在B方打來催繳11月的帳單,要不然就要提告。
11月初的時候我有跟新的按摩師說我不去了(解約-我以為就這樣結束?因為都沒回覆),結果拖到12月23號區長說不給解除契約,說產品已經開封不給退(身體根本沒有直接接觸,是按摩師接觸),問題是事前都沒有說是一先買產品後服務這項事,是12月26號才跟我說。竟然說我已經簽名,但是我只簽基本資料而已,是A方事後補上產品跟價錢還有繳款項目3334元X36期=120,024元這條,還是我自己發現的(背面會簽名來的次數,我有翻回正面看),A方偷補上去也沒有跟我說。還說產品已經簽我的名字,但我要簽的時候,是原先按摩師說這樣才不會跟其他客人搞混,拿產品時也比較好辨識我才簽名。
我在12月26號寄了存證信函(也有寄消基會),A方主任約我們30號去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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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之後A方回說我沒去按摩錢還是要照月繳(當初根本沒這樣說),然後現在就是硬坳說你簽了那張資料跟繳費資料就是先買產品後服務的意思,說如果解約要賠償產品折扣後的錢(約5萬多-叫我把產品買回去),但我根本沒有那麼多錢,後來他用單次算法-臉2500元X1次,身體2500元X1次,總共4萬,我覺得好誇張需要這麼貴,8~10月我已經繳了1萬,再扣掉沒有開封的產品我還需付2萬塊,付完這2萬塊就算解約。
我說我要聽到當初內容確定是真的有說3334元X36期=120,024元我在繳費,然後A方請B方把通話內容調出來給我聽,(A方說如果有疑問或什麼問題我就不需要繳費+全額退),B方也說好(12月30號),,結果今天(2015年01月07號)B方卻打來說再不繳11~12月就要訴訟,我說我要聽到才要繳,他還疑問說什麼通話內容,我覺得他們在拖時間,後來才又說已經在處理,結果我今天下班又繳了11-12月的錢(66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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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B方也有可能有說到36期12萬這件事?當時我沒有想太多,想說每個月都來我可以接受(但他寄來帳單時我真的嚇一跳),後來才發現根本排不到位,因為當時按摩師只有1個,然後A方又只說按摩師只負責按摩,有問題還是要找他們,現在推說到現在才把事情說出來,講到最後就是什麼問題都要怪到我身上,我覺得我應該不需要繳到2萬塊?
我想請問我要怎麼解決這問題?我已經煩惱好久了,只能自認倒楣嗎

本人在2014年7月24號在家樂福被A方(美容院)美容顧問推銷體驗按摩(200元),去的時候他們問說要一個月花多少錢來按摩?(最後協定1個月3334元-從8月開始計算),我只填寫基本資料跟簽名還有B方(遠信)的帳單的資料,我以為帳單是B方一個月一個月寄信給我繳費。
去第二~三次按摩時,是C方(何潤)一次寄了3年份的帳單來我嚇了一跳,根本不知道要這麼多錢(3334X36期=120,024元)。
我繳款了8.9.10月的帳單(月費3334元X3期=10,002元),一個月平均只去2~3次覺得不划算加上工作忙,也排不到位,11月沒有去按摩,所以沒去繳錢。前提是,在7月20號時已詢問過A方區長,他也說這個月不用繳下個月再繳即可。(結果12月23號又說還是要繳)
我問了C方說解約的事,他們說只負責代收繳費,有問題要找B方。
過不久,現在B方打來催繳11月的帳單,要不然就要提告。
11月初的時候我有跟新的按摩師說我不去了(解約-我以為就這樣結束?因為都沒回覆),結果拖到12月23號區長說不給解除契約,說產品已經開封不給退(身體根本沒有直接接觸,是按摩師接觸),問題是事前都沒有說是一先買產品後服務這項事,是12月26號才跟我說。竟然說我已經簽名,但是我只簽基本資料而已,是A方事後補上產品跟價錢還有繳款項目3334元X36期=120,024元這條,還是我自己發現的(背面會簽名來的次數,我有翻回正面看),A方偷補上去也沒有跟我說。還說產品已經簽我的名字,但我要簽的時候,是原先按摩師說這樣才不會跟其他客人搞混,拿產品時也比較好辨識我才簽名。
我在12月26號寄了存證信函(也有寄消基會),A方主任約我們30號去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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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之後A方回說我沒去按摩錢還是要照月繳(當初根本沒這樣說),然後現在就是硬坳說你簽了那張資料跟繳費資料就是先買產品後服務的意思,說如果解約要賠償產品折扣後的錢(約5萬多-叫我把產品買回去),但我根本沒有那麼多錢,後來他用單次算法-臉2500元X1次,身體2500元X1次,總共4萬,我覺得好誇張需要這麼貴,8~10月我已經繳了1萬,再扣掉沒有開封的產品我還需付2萬塊,付完這2萬塊就算解約。
我說我要聽到當初內容確定是真的有說3334元X36期=120,024元我在繳費,然後A方請B方把通話內容調出來給我聽,(A方說如果有疑問或什麼問題我就不需要繳費+全額退),B方也說好(12月30號),,結果今天(2015年01月07號)B方卻打來說再不繳11~12月就要訴訟,我說我要聽到才要繳,他還疑問說什麼通話內容,我覺得他們在拖時間,後來才又說已經在處理,結果我今天下班又繳了11-12月的錢(66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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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B方也有可能有說到36期12萬這件事?當時我沒有想太多,想說每個月都來我可以接受(但他寄來帳單時我真的嚇一跳),後來才發現根本排不到位,因為當時按摩師只有1個,然後A方又只說按摩師只負責按摩,有問題還是要找他們,現在推說到現在才把事情說出來,講到最後就是什麼問題都要怪到我身上,我覺得我應該不需要繳到2萬塊?
我想請問我要怎麼解決這問題?我已經煩惱好久了,只能自認倒楣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嘗試與對方溝通協調,若對方均無法於您協調處理,可考慮委任律師對對方提起訴訟請求之,惟須考量相關訴訟成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拖到今天我直接打電話去問B方,是催繳部門D女接的,我說我要聽通話內容,A方說已經調出來了,結果他說通話內容是公司隱私不給聽,如果要聽需要向法院申請文件之類的,然後說他聽到說A方把產品還給我了,我根本沒拿到阿,我問了A方說他們只跟B方專員說,並沒有跟他們公司的人說,然後又說等等會有專員會放內容給我聽,是不是很矛盾??那我是不是可以告A方呢?如果這事情如果是真的,我可以告A方哪一條?? (12月底時跟他們說要退回產品公司的明細也還沒給我)D女說他只是催繳部門的,是誰處理這案子也不知道,我覺得很誇張。
剛剛專員打電話給我,是有聽說月繳3334元,36期,沒有說到12萬這件事,所以當時沒有想太多,如果當時他有說12萬我應該就拒絕了,唉。

您好,我本身在經營網路拍賣販售觀賞用植物,近日有一位買家,在奇摩拍賣跟我下標了數項商品後,選擇超商取貨付款,結果卻惡意不去領取,長達一週的時間中(超商取貨一週的時間可領取,一週過後未領取會退回),我打了將近十通的電話給他,他一開始說工作忙會去拿,後來幾通卻越來越敷衍,到後面甚至直接掛我電話,或是拒接轉語音。一開始寄出時,因適逢元旦連假,我還特地打電話問他要不要上班日再幫他寄,怕他出去玩沒辦法領取,他還跟我說他會去拿,結果去依然隨意棄標。
期間我電話告知,植物不是硬體,是會死亡的,如果你臨時不想要也沒關係,先幫我去取件回來,我請黑貓過去收,運費我自己吸收也沒關係,因為那個是生命,我不是在乎那一些些運費。可是即使這樣,他還是惡意不去領取,結果回來植物都死亡了,我也沒辦法繼續賣給下一個消費者,運費和植物損失了好幾百元。只是重點不是在金額多寡,是他的態度真的惡劣到不行,我想請問一下,他這樣的行為,是否適用《刑法》第355條詐術損害財產罪。
這跟新聞偶爾有報的,有人惡作劇訂購大量披薩或便當,卻不付錢的意思是否一樣?我是否可以去警察局提告呢?感謝律師的回答。
附註:通聯紀錄我都有拍照留存,植物死亡的照片也有保留,拍賣上面也有他的棄標和超商未取貨的紀錄證明。

本人於保全業擔任管理幕僚工作,需經手每月員工出勤時數給予人事部核發薪資,因於九月份當時個人財務發生狀況,卻利用職務之便擅自修改同仁出勤時數,取得數仟元之加班費用,過了二個多月後,總公司接獲同仁申訴短少加班費用而進行追查,此事件才東窗事發;但當時我也跟公司坦白,且簽下自白書及將當時的款項歸還公司在轉交給當事人,但是當時主管跟我說事情會幫我處理,希望我再好好工作不要再犯即可,當時也未對我進行懲處,但是過了一個多月,才又跟我說總公司對我犯的事無法諒解,要我自己離職;我也自覺理虧就簽立離職單呈出,但是我在簽了離職單後卻收到總公司的主管跟我聯絡,說我的事件懲處即可?何要離職呢?我說我的主管告知是總公司的決定,但是總公司的主管卻跟我說,當天會議有討論此事但並沒說要我離職只須懲處,須由部門主管承擔責任; 對此事件我才清楚知道我被矇騙了,因我在這家公司也快10年,且部門主管跟我說離職的時間已接近農曆過年時間,這時段非常難找工作,我也空閒了快ㄧ個月,對於部門主管用這種矇騙的方式讓我寫了離職單,這部份我能至勞工局申訴嗎?另對於勞保投保未依全額投保(投保20100,實際每月3萬7的薪資)及加班費未實際核發(稱責任制,每日都有打卡)等部份可以追逤嗎?如果我進行申訴的話,總公司對我當初所犯之事會提告嗎(業務侵占)?畢竟在年節之前辭了工作,家人必定追問其原因,但是我又不敢直接跟家人說我違反規定,致使有了把柄於他人之手,或許這只是部門辭退我的一個理由吧,可以省了年終及紅利部份,在此懇請律師大人給點指導,我是否該聽從家人的意見提出申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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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Miss/Mr. Chang,您詢問的問題應該是若對於大樓所有權人提起告訴,請求權基礎為何以及勝算如何?根據中華民國的法律,身體健康權屬於民法第18條人格權以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重要人格權之保護客體,本題之回答關鍵應在於該大樓的管理SOP流程致您受到嚴重受傷是否為「不法」行為?簡短的回覆為「是」,理由為當日為跨年夜,在晚上十點以後若缺乏照明,則您的受傷與其管理上的過失是有因果關係的。過失的定義為應注意能注意卻疏於注意,在101附近的建築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所以被告可能不只一個)應能預見跨年夜遊客增多,並能預見該建物是通往目的地之動線之一,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有提供安全維護的注意義務,但它們的不作為已違反注意義務,是以構成不法。至於您可以求償的範圍有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您所承受的精神上痛苦),以及財產上的損害賠償(看護費用、治療費用以及若有因此而請假所損失的薪資等),當然在現階段,建議您先做保全證據,將所有與本案相關發生的單據皆保留起來,做為您日後請求的計算依據。若您身體不方便,我可以至您住處或距離您較近的地方討論案情,將先就證據蒐集的部分提供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