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坦白說兩方合意性交就是你情我願,對方也確實已經變性成為女生了,即便隱瞞曾為男生的事實,基本上沒有侵害您人格權的問題,因此您提告的勝算應該不大,供您參考,謝謝。

您好:
請問一下
半年前3/20出車禍,腳踏車停在路口起步時,因為跟另一位腳踏車嘻嘻哈哈,起部晃動大,所以我當時直接從他旁邊往左切過去,因為對方晃動太大不穩,所以撞到壓倒我,當下我只覺得只有一些挫傷覺得沒問題直接走了,對方也是
但是隔天我有收到第三方休旅車的警方通知,也就是當時說在我左後方追撞到我的車輛,要求賠償他門車子損傷(有行車記錄器),當下我才知道原來我倒的時候,左後面有車子追撞到我。
對方請自己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來跟我要錢,因為車子沒有任意險
當時申請的初步分析研判表說
3.休旅車完全沒責任
今天9/24收到法院給的民事起訴狀,要我還錢開庭
請問
1.這個責任歸屬是我本人嗎?
2.如果民事起訴狀已經來,還可以私下和解嗎?還是一定得開庭?
3.私下和解的費用跟開庭的費用分別是多少?(因為後面有寫說要利息+訴訟費)
4.可以問我接下來該怎麼辦?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訂有明文。又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依民法第196條規定,應向被害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滅少之價額,而所謂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所以若對方是以維修費用據以請求賠償者,針對其材料費用部分可以主張折舊。另外,和解撤回起訴則原告可聲請退還三分之二之起訴裁判費,從而有可能敗訴之一方即可減省這部分之費用,畢竟判決後敗訴的一方應負擔一定之訴訟費用的,當然還有就是遲延利息百分之五的部分了,此部分您可一併列入考量。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6條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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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民事訴訟應按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徵裁判費。
計算裁判費的電腦程式可至司法院網頁下載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4.asp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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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請問一下
半年前3/20出車禍,腳踏車停在路口起步時,因為跟另一位腳踏車嘻嘻哈哈,起部晃動大,所以我當時直接從他旁邊往左切過去,因為對方晃動太大不穩,所以撞到壓倒我,當下我只覺得只有一些挫傷覺得沒問題直接走了,對方也是
但是隔天我有收到第三方休旅車的警方通知,也就是當時說在我左後方追撞到我的車輛,要求賠償他門車子損傷(有行車記錄器),當下我才知道原來我倒的時候,左後面有車子追撞到我。
對方請自己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來跟我要錢,因為車子沒有任意險
當時申請的初步分析研判表說
3.休旅車完全沒責任
今天9/24收到法院給的民事起訴狀,要我還錢開庭
請問
1.這個責任歸屬是我本人嗎?
2.如果民事起訴狀已經來,還可以私下和解嗎?還是一定得開庭?
3.私下和解的費用跟開庭的費用分別是多少?(因為後面有寫說要利息+訴訟費)
4.可以問我接下來該怎麼辦?

在上個禮拜我傳了fb訊息給一位女性
他要告我性騷擾
於是來這個版想請問律師們一些問題
前情提要
女A?我學長的前曖昧對象
後來學長跟她因為感情上的事情交惡
我們生活圈重疊
知道彼此是誰但不相識
進入正題
上個禮拜
系上認親完
我跟學長在結束後
來我租屋處喝了點小酌聊天
喝一喝就有點醉了
男生在一起就會問些有的沒的
我就問他說是不是處男
他說不是
我就問是誰
學長不說
後來想到有可能是女a
因為他們好像有過一段
可是實際情形我也不是很清楚
學長說不是
我就不信一直追問
後來問到最後因為喝醉一時衝動
就打了一段話給女A
"欸問你喔xx(學長)大嗎"
並威脅學長說
你再不承認我就傳囉
學長說"我沒有就是沒有 才不怕"
然後"學長"就按出傳送了
事情大概是這個樣子
學長傳出的瞬間我馬上封鎖
想說應該封鎖就看不到訊息了
可是沒用而且好像讓女a更不爽
後來我傳了訊息道歉
也透過朋友希望能當面表達歉意
甚至做出賠償
但女A一概不理堅持提告
前幾天我也去警局做了筆錄
我真的後悔自己一時的白目玩笑話
可是我真的不知道還能怎麼辦了
想請問熟知法律的各位
1.就憑這句話有可能被起訴並判有罪嗎?我去查了性騷擾防治法法條 好像找不到符合我的行為的條例
2.學長的責任比較大還是我的責任大?(我打的他傳的 是我的帳號)
3.如果他堅持告到底事情會變怎樣 我該如何處理
4.在做完筆錄後警察會如何處理?交給檢察官還是學校(我們都還是學生)
5.這整件事大概需要處理多久 我需要請律師嗎
6.成功和解的話 和解金大概會是多少
自
7.最後獲判不起訴或無罪的話會留案底嗎
以上 麻煩各位了


假執行是指起訴後判決確定前,得依據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主文所示,提存擔保金以後(又民事簡易或小額事件經法官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者,不須預供擔保。)聲請終局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或所得來源(存款、薪資、租金收入等),或拆屋還地或返還房屋,不像假扣押、假處分只執行查封而已。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二、(刪除)
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刪除)
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
計算前項第五款價額,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第一項第五款之金額或價額,準用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小額訴訟程序)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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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
個人日前行經一路段,與一部自路旁大樓停車場駛出車輛發生事故。該車輛自停車場出入口駛出後即跨越中線左轉,我是自其右方往左直行的車輛。
由於是上班交通尖峰時間,且該路段狹小僅雙向兩線道,且路邊紅線亦有車輛臨停,與我逆行方向車多壅塞。對方車輛駛出停車場後,先穿越其左方往右直行車輛前即越過中線左轉截入我直行車道。因該車右方尚有直行車輛慢行,因此該車自我左前方直接橫越逆行車道過中線截入我前方即煞停不及撞擊其車身右側,並推撞我車擦撞右側紅線臨停車輛。
因我車遭左方車輛衝撞與右車夾擊,無法立即下車檢視車輛狀況。左方駕駛於撞擊後即駛離至前方右側路旁停車,我亦隨即將車輛移行至右側臨停車前,並隨即下車撥打110請警方到場備案。唯當時自左方衝擊我車駕駛,已上班不及為由,不顧我要求待警方到場即留下其手機號碼及姓氏自行駛離現場。隨後警方到場,因為保留事故現場,且其一肇事車輛已駛離,警方即要求我與路旁臨停車駕駛直赴鄰近警局製作筆錄。然路旁臨停車輛駕駛,自行向警方表示其急赴職場開店營業,該事故致其車體僅些微受損,且與其無直接關係,不赴警局筆錄,當時警方無表示意見。(個人認為該車駕駛自知紅線臨停違法先行脫身)
後續僅我一人赴警局完成筆錄,警方依我留記該肇事車輛的車號查詢監理資料,發現與我所述車種車型不符。(當下即感覺對方急著駛離現場似乎有鬼)隨後警方以該駕駛所留手機號碼撥打,其向警方表示願與我私下和解。唯我接聽電話後,對方即指肇因於我,其所謂和解係要求我賠償。我立即表示雙方認知有差異,無法接受其所謂”和解”,請其赴警局協調。該駕駛竟稱肇因為何非警方所能評斷(意思是他說了算!?),不願赴警局和解(還是有案在身!?),即掛斷電話。隨後又來電表示會自行安排時間到案說明。警方亦表示會再與該駕駛聯繫,並調閱檢示鄰近路口監視器,要我離開等7日後警方初判。
至此。我的問題是,該駕駛於肇事後雖有留下聯繫電話,但未待警方到場即自行駛離事故現場。倘若後續警方仍未能聯繫該駕駛到案說明,或僅以電話自稱會與我私下和解,我能否改向警方控告其肇事逃逸?此外,因我製作筆錄當時,警方僅於我筆錄中註記我所提供該肇事車輛車號,並未註記我所表述車種車型車色。倘若其有自行到案,我能否向警方要求檢視其筆錄及車損照片?(強烈懷疑該車輛肇事時為懸掛他車車牌)並要求警方聯繫其與我當面協商對質。(也有可能無照駕駛由他人頂替到案)
以上,煩請解惑並提供建議。感謝!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之成立,應以駕駛人肇事致人死傷、肇事後逃逸為要件。
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因為沒有人員傷亡之情形而不符合觸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之要件,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駕駛人肇事而致其他車輛損壞而依規定處置逕行離去者,仍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之規定掣單處以行政罰。
刑法第185條之4
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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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急~~急~
我的男友最近因為業務侵占(初犯)被告而被判六個月有期徒刑可以易科罰金但是沒有緩刑~但我們對判決不服而提起了上訴~因為對方的證人做了偽證~但我們所提出的證人~檢察官和法官都沒有傳喚~對我們很不公平~所以我們這次判決出來決定上訴~但事發現上訴書對方也會收到繕本~內容有提及對方證人做偽證的事情~這樣子他們如果再下次開庭前又串證好了~我們又拿他們沒辦法~
請問告各位律師大人~我們該怎麼做才能讓他們無法再次串證呢?
另外對方一直是不願意和解的~我男友在庭上都完全遵照法官的意思~該還的錢都還了~為什麼還是爭取不到緩刑呢?如果對方還是一直都不願意和解~是不是緩刑都沒希望了呢??
請各位律師大人幫幫我們~


我前陣子騎機車等紅綠燈時,在靠近十字路口的地方違規迴轉,接著另一輛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的機車撞到我右後側機身,我左肩胛挫傷他膝關節骨折,當時有警察來做了紀錄(警察也說我們雙方都有錯),但事後初判表上卻說對方無肇責只有我有違規,已申請車禍事故鑑定覆議了但結果還沒下來,我認為對方也是有肇責的:
2.警方只看圖就說對方有路權我沒路權,距離十字路口不到1公尺的地方他撞到我,直行車才有路權,他違規轉彎我也違規迴轉(我都幾乎轉到正面了,否則他車頭怎會是撞到我右後側機身?),那憑什麼他有路權我沒路權?
3.對方說他當時車速只有20,怎麼可能? 我在幾乎沒車速的情況下迴轉,他撞上來,我們都沒倒地,如果他不是車速過快,怎麼可能撞到腳粉碎性骨折?
之後有陪對方到醫院,對方住院之後我也去探視一次,對方說原本的醫院不好轉診到大醫院,還私下找國術館喬骨頭.....一開始我們約出來談,對方要求15萬(我只有保強制險,機車強制險已理賠他8萬,15萬是他另外要求的),去到調解委員會對方帶了保險員,開口變成要求50幾萬,談不成的情況下我們兩邊互相提告,現在事情拖了好幾個月對方打來說沒耐心等,要求10萬私下和解,我該接受嗎? 我確認過了,強制險理賠還有12萬的額度但他們卻沒去申請,跑來向我要錢......這是不是表示他們的醫療單據有問題才會申請不到?目前車禍事故鑑定覆議還沒下來,也還沒收到開庭通知,我不確定10萬這個數字是否合理?萬一之後上法庭對方會不會又是精神賠償、工作損失的講一堆,是否到最後我要賠好幾十萬(對方信誓旦旦這樣講),實在不想一直承受這種精神壓力,但是10萬也不是小數目,是該靜候法院判定還是跟對方和解呢(當然會簽和解書)?謝謝>< PS 我是學生,對方是28歲的超商店員

小弟於上個月,行經國道,變換車道之後,見前方車速遞減停止,於是我也踩了剎車,放慢速度,就快剎停時速大約20以下,之後的1~3秒遭後方車追撞
到了國道警察做了筆錄時警察問我們雙方有無人員受傷, 皆答:無
30天後的國道公路警察局的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判後方"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
之後幾天,對方電話來要求我方和解,但和解的內容我方必須同意
我方的保險不要找他代位求償我的車輛維修費
又過了幾天,對方電話又要求我一次,然後直接講明,他不賠償, 若我不和解就上法院
事隔幾天後,我方保險理賠專員告訴我,對方要告我"過失傷害"說他有受傷
今天,我方保險理賠專員告訴我, 對方要求我賠償對方的車輛維修費用
請問,我被告過失傷害容易成立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您可主張依初判表分析為後方車輛之過失,非您過失所導致,且當場對方亦表示無受傷,故受傷與該車禍是否具有因果關係,亦可加以爭執之,故是否成立過失傷害,容有爭執之空間。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律師您好:我先生老家有一棟房子及土地,當初都是婆婆+大伯+我先生+小叔.每人各1/4,因為我大伯有卡債問題(很多家銀行),所以有將土地及房屋屬於我大伯各1/4的部份以"買賣"的方式移轉至我婆婆名下.現在國x銀行向法院告我們,我婆婆及我大伯的買賣不存在.也就是明知有債務問題惡意脫產:
若與國x銀行和解一次消償後,那別家銀行會不會以同樣情形(惡意脫產)的情形再次向法院執行。 若不與國泰和解.直接敗訴.土地及房屋全部歸為債務人所有(大伯)原所有,國x有權拍賣,據我所知.我婆婆+先生+小叔有優惠承購權(有沒有錯).承購金額是不是有可能就是所欠之金額.或者是更高或較低.??? 若以2.情形處理,別家銀行是不是就不會有追討的情形了(僅有的土地及房屋皆被國泰拍賣出售了)。非常感謝!

←(道路行車方向)
●(行人介於此方向道路的一半路中)
→(道路行車方向)
您好!!我想請問有關車禍的問題:
原點為行人、三角形為我方
事發原由:行人處於往左行車方向中一半(路的二分之一)的道路上,我方而是往左方方向騎去遇到行人要過馬路,遇到行人時有減速慢行但因未見狀行人處於沒有要過馬路的意思又因不能從行人後方繞道而選擇往行人前讓繞過騎至對向道,但其至一半時行人卻撞上機車的右方導致我方機車倒地騎士及後方坐人機車倒地,而對方站立的跑去找他手中的狗,不顧我方及後方人的傷勢如何??對方找回狗後卻是呆呆的看著我方傻笑,事發後得知對方是精神方面有問題的無法判斷也無法表示(因事發地點於對方家裡的樓下)所以立即請對方認識的鄰居請他們家長出面,當下也請了附近的警察來處理,但警察卻告知我方說雙方說詞不一各說各話但對方當事人無法判斷怎麼可能各說各話,也做了酒測值為零也做備案了,但後來來了一個交警寫寫筆錄看看現場說了因為介於斑馬線一百公尺什麼話語的說我方的責任為重,我方傷是為膝蓋壓在機車下及腰部挫傷有就醫,對方說輕微擦傷並無就醫,事發至經過兩周我方打電話關切對方狀況如何想來談後續如何,但對方卻說他家樓下的目擊證人說詞我方有跳車才會造成此車禍,我方聽了之後覺得事發當時並無目擊者出來作證為何事後冒出目擊者的說詞,而若跳車也不合常理膝蓋壓傷腰部挫傷都是假的!事後要雙方出來洽談對方卻拒絕說行人無法溝通不能表達,想請問這時該怎麼辦?雙方要刑責如何該如何處置(應是第一次出車禍所以不知該如何處理想與對方溝通卻不見面,友人說可請調解委員來和解但..還是想知道該怎麼調解 是發地點又無監視器現在便各說各話)


告訴乃論案件,一審判決以後,上訴二審的簡上案件是無法撤回告訴,最多諭知緩刑而已。
所以告訴乃論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通常簡易庭的法官很多會開庭勸諭雙方和解,
因為一判下去,就沒有辦法撤回了。
我當檢察官的時候,雖然也有收到撤銷原判決,自為第一審判決的情形,
「末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 為應為無罪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 第452 條及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既認應為無罪之諭知,自應依上開法條規定,適用通常 程序審判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 第369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原判決撤銷,並依同法第45 2 條之規定,逕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
第238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452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 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451-1第四項第三款但書
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四百四十九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者。 二、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 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 。 三、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 。 四、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455-1第三項
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 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 院合議庭。369第一項前段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 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




今年3月底我因為開車違規雙黃線迴轉,使後方機車撞上我後車門,對方17歲女性無照騎機車,車禍造成他鼻樑骨折,鼻中隔彎曲變形,手術後臉部有輕微疤痕但不足8公分,車禍後對方家人因說因經濟問題要我先行支付醫藥費,前後我總共給對方16萬元醫藥費及修理機車費用,對方8月對方提出100多萬的和解金,本人保險公司核定只能賠償30萬,雙方和解失敗,上週對方又分別提出66萬及51萬,我依然無法接受,眼看6個月即將到期,對方打算提提告,想請教的是: 1,對方無照騎車,在法院上判決上是否為重要影響因素? 2,車禍肇因主要是我違規迴轉並未禮讓執行車輛,對方是否需要賠償我修車費用?因為修車費用6萬元全由我自己承擔。 3,對方告我過失傷害,我無前科及相關紀錄,拘役大約會是多久?會有前科嗎? 4,告完之後,我除了支付罰鍰,法院核定的賠償金是全由保險公司支付嗎?還是說我也承擔哪些部分? 5,我可以告對方損毀我的車輛嗎?追訴期為多久 最後是否可以對我提出幾點建議呢

就刑事責任部分,只要您涉有過失,則不論受傷之對方是否涉有過失,都不影響過失傷害罪責之成立,至於民事賠償責任部分,若受傷之對方同樣涉有過失,得請求法院按雙方過失比例減輕賠償金額。
一般而言,車禍過失傷害案件,若無法達成和解,檢察官應該不太可能會以緩起訴處分來偵結,因此刑案部分最終還是起訴交由法院進行審理判刑,判決有罪後當然就會有刑事紀錄(前科)存在。
至於刑度部分,應視對方有無構成刑法之重傷而有極有的差異,若對方傷勢並未達到刑法第10條第4項所定之重傷之情況者,為過失傷害罪,法官只能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至於判刑之輕重應視其傷勢之嚴重程度、被告犯後態度等來決定。被告無前科而因車禍案件遭判六個以下有期徒刑者,原則上依法可按刑法第 41 條聲請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科罰金之標準究竟是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須以法官有罪判決之主文為準,另外應注意的是刑事部分和民事賠償部分都是被告應負擔之責任,不是判了刑就不用賠償。
綜上,考量過失傷害為告訴乃論之罪,有關易科罰金之數額部分,建議納入和解賠償之金額一併考量,若能以達成和解撤回告訴而一併了結民刑事責任,若金額合理的話,應算是可以接受之理想狀況。
目前風險 = 易科罰金(判刑1天=1000~3000元)+ 對方實支實付有單據的費用支出 + 精神賠償(非財產損害,法官酌定)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0條第4項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刑法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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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底我因為開車違規雙黃線迴轉,使後方機車撞上我後車門,對方17歲女性無照騎機車,車禍造成他鼻樑骨折,鼻中隔彎曲變形,手術後臉部有輕微疤痕但不足8公分,車禍後對方家人因說因經濟問題要我先行支付醫藥費,前後我總共給對方16萬元醫藥費及修理機車費用,對方8月對方提出100多萬的和解金,本人保險公司核定只能賠償30萬,雙方和解失敗,上週對方又分別提出66萬及51萬,我依然無法接受,眼看6個月即將到期,對方打算提提告,想請教的是: 1,對方無照騎車,在法院上判決上是否為重要影響因素? 2,車禍肇因主要是我違規迴轉並未禮讓執行車輛,對方是否需要賠償我修車費用?因為修車費用6萬元全由我自己承擔。 3,對方告我過失傷害,我無前科及相關紀錄,拘役大約會是多久?會有前科嗎? 4,告完之後,我除了支付罰鍰,法院核定的賠償金是全由保險公司支付嗎?還是說我也承擔哪些部分? 5,我可以告對方損壞我的車輛嗎?追訴期為多久 最後是否可以對我提出幾點建議呢



律師你好!
我想請問該如何處理這件車禍事故~
事故經過:第一台(A車)
我 -第二台(B車)
第三台(C車)
第四台(D車)
A車跟B車踩煞車靜止狀態在等紅綠燈,C車未踩煞車加速先追撞至B車,B車在推撞至A車!
D車在從後方追撞前面三台車,等於B車被連撞兩次,車損最嚴重,當時C車要求不要報警,要私下和解,叫我們先去估價修理,但價錢要合理,可是我還是堅持要報警!(幸虧當時有報警)…
一個禮拜過了對方(C車)完全不聞不問,一通電話也沒有!打電話也不接,有時過好久才回,幾乎很難找到人,就算通上電話也是一面講好聽話!只是一直叫我們去估價,他會負責!我們找了原廠跟一般修理2間價格差不多都在10萬!打電話告知C車車主,他卻覺得我們太離普!感覺不願意賠償!一直要我們給他2天時間跟(D車)喬,2天一到又打電話來一直藉口說身體不適,發高燒,有糖尿病高血壓腎臟發炎要住院,要住院一個禮拜,要我們在給他一個禮拜的時間!可是我感覺他好像在故意推拖!因為一開始他就隱瞞他無保險的事情…
拜託教教我~

Hello,
我們在上個月開著車行租來的車子,在太平山上被撞了。因為是對方車(下坡)直接衝到我們這邊的車道(上坡)來撞我們,責任在對方這一點沒有爭議。
目前車子已經修好,由於是對方的責任,對方保險公司願賠全額修車費,這部分也沒問題。
但對於營損和折舊的部分,租車行要求五萬多,保險公司只願賠兩萬,
雙方有3萬元的落差。
租車行表示,保險公司說只要租車行簽和解書,就能領回修好的車子和兩萬營損。但車行接下來就會跟我們追討那3萬多的差額(因我們跟車行的制式合約上有寫明計算方式)
原本以為,租車行簽了和解書,只是租車行不能再跟對方求償,一旦車行跟我們討那3萬差額,我們仍然可以去跟對方車主要求這筆錢,但車行說保險公司表示簽了和解書,等於案件的責任已結束,連我們也不能再跟保險公司或是對方車主要錢了。(但是租車公司仍然可以跟我們要錢?)
是這樣嗎?可是和解書並不是我簽的啊?
請教這種狀況該如何處理?謝謝!



各位律師您好:
承蒙兩位律師的回應,十分感謝!
但有些細節想再請教,不好意思。
目前狀況是我們挨撞,對方承認過失,
對方保險公司願賠修車費全額12萬以及營損2萬。
租車行要求修車費以及營損+折舊5萬。
雙方3萬差額,都不肯退讓。車也還在車廠。
保險公司表示,他們只對車主(也就是租車行)負責,只要租車行簽和解書,
就可以把車領回去。
租車行仍然表示剩下的差額3萬要找我們負責。
租車行的依據是當初租車時的制式合約,裡面提到
"本車輛若產生擦撞,毀損或竊盜之情事,若因乙方責任所產生之拖車費,修理費用,修理期間之租金及折舊應由乙方負責"
下一條則提到折舊以修車費20%計算,以及期間租金的計算方式
(前10天70%,11~15天60%,16~20天50%,以20天為上限)
想請教的是,
今天即使是我們被撞,租車行與對方和解之後,是否確實可以上述的合約向我們追討剩下差額?
或是如沈律師所說,我們可以主張車行其餘的請求權已形同拋棄,不能再向我請求差額?
另外,
假設車行簽了和解書,又跟我要差額,
我是否可以去找對方肇事車主要求付這筆錢?(保險公司說不行,因為我們不是車主不適格,是這樣嗎?)
以上請教,
感激不盡!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是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傳票,為偵查庭;若是地方法院刑事庭之傳票,即代表您已被起訴。若為地檢署之偵查庭傳票,可委任律師與您一同前往,為您辯護;若為法院之傳票,應先委任律師為您閱卷,以了解目前檢察官起訴您之證據資料,以利撰寫準備狀及答辯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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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市1名57歲林姓男子:今早九時許騎車從重慶市場要往南濱路垃圾場丟垃圾,行經南濱路時遭1名鍾姓退休警員開車撞上,林男被撞飛3米跌落路邊陷入昏迷,不料鍾男卻開車加速逃逸,還好有眼尖民眾記住車牌,鍾男被逮時推說:「原要投案,但腦筋一片空白,只想跑去躲起來」林姓傷者送醫後因顱內出血,拖了7小時後不治。 退休3年的鍾姓男子警訊時表示,只是輕微碰撞,沒料到撞得這麼嚴重,行車時遭汽車A柱阻擋,沒看到從左方叉路衝出的機車,撞上時腦筋一片空白,還曾停在派出所前考慮是否要投案,但實在太過害怕,嚇得躲到教會一直禱告。鍾男酒測值0毫克,訊後依過失致死罪嫌函送法辦。(王文傑/花蓮報導) 你好,死者是我的舅舅,目前肇事對方,並無誠意在民事賠償金上與我們和解,當初私下調解是以600萬賠償金協調,也有錄影存證,但至調解委員會時,卻突然後悔說沒辦法,對方又為退休的警察公務人員,身體有中風症狀,為何可以駕使一般駕使人車輛,而不是身心障礙車,車主又為肇事者的兒子,後方行車記錄器只有跟拍肇事車輛車牌號碼及肇逃路線,並無當下駕駛人的影像,又問處理的派出所,肇逃路線的監視器是否可以提供,警方卻說,那幾天監視系統都壞掉了無法提供,我們嚴重懷疑有頂罪的嫌疑,因為肇事者有停車在花蓮市軒轅派出所前方,派出所的監視器應該可以照到駕駛人。目前,正在協調中,肇事對方,毫無悔意,試問該如何處置……以上 感恩

請問一下 我因為犯了件竊盜罪 現在已經開過庭 因為竊取對方車牌 而變成加重竊盜罪 法院要我賠償被害人 可是開庭法院傳被害人 被害人都沒到場 我去找當初受理偵辦此案件的員警 告知我誠心誠意想和解 希望被害人能給我個機會 但是員警也找不到人 當初被害人來報案的電話都是空號 然後用車牌查車主的聯絡電話 也都是空號 那這樣該怎麼辦 地方法院判我7個月 現在上訴 高院的法官 說只要我賠償被害人 就能少判一個月 真的很誠心誠意 也知道錯了 但就是找不到被害人了 那這樣不就沒有可能判輕點嗎? (於警察局時 坦承犯案 承認罪刑 地檢跟法院開庭 我也坦承犯案 也有悔意 但還是判我7個月) 犯罪本來就是要付出代價的 但是因為現在單親要扶養小孩子 父母親沒工作 家裡的經濟都是我在負責 再麻煩懂得人 知道的人教教我該怎麼做 或是開庭開怎跟法官講 才比較有機會改判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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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的姐姐大約在7年前在桃園出了一場車禍,在停紅綠燈的時候被一個酒駕的箱型車撞到,7年前是重度身心障礙者,目前是中度身心障礙者
當時有出庭,最後結果是和解,民事和解後剩餘100萬賠償費用,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每月支付一萬元
但肇事者只付了2個月,接下來就沒再匯款,並且電話換了,也搬家找不到人(已經過了5年都沒消息)
今天我遇到一個身心障礙協會的人,她跟我說可以使用花費1000元的方式去法院申請支付命令,若法院寄三次信函都沒收到,會給我們一個債權憑證,可以去戶政事務所調肇事者現在的居住地點,提供給法院讓法院去寄支付命令的信函,讓肇事者還錢,並可因他的行為告他詐欺罪




律師 您好
請教家母交通事故一案2014年7月2日在鎮上北興路左轉待轉,唯處於雙黃線系違規待轉,由路口監視器和車上行車計錄器可看到約兩秒鐘過去後方大卡車根本未有提前剎車而直接撞上家母所開之小客車,導致撞到對向來車。造成家母的車及對向之小客車毀損~其駕駛及乘客三人亦受輕重傷。而家母亦因安全帶瞬間左右拉扯造成左手手骨折開刀(2014/7/12)、臂神經叢四條神經受損,目前需每日復健將來尚有殘廢之慮,且將于十月中回臺北長庚評估是否開刀。對向之小客車並無保險,家母及大卡車皆有保險,兩星期前開過調解委員會但調解未果。于日前對家母及大卡車駕駛提告過失傷害,而我們也對大卡車提出過失傷害,估計是對向小客車駕駛想以刑逼民。
家母及大卡車駕駛兩家保險公司之前共識肇責比例是3:7(是否有機會為無責),家母之保險足夠賠償對向車三人醫療及車損部分,只要對方提出合理價格的話。這樣的案子要花多少時間才能辦妥?處理步驟及採取的法律手段會有那些?像這樣的案子,除了律師費外,總共要花多少錢?有沒有其他的費用支出?律師費用將會如何計算?總共大約的律師費用在多少範圍內?需要準備多少,是否有可能不需請律師就能三方和解?若訴訟,想請教有無可能家母能訴訟無罪?


大家好:
雙親於87年間經營便當店,後來於91年因經營困難將店門轉讓,轉讓前的同時已將負責人姓名由父親改為母親,根據母親描述,當時父親的信用有問題,為了方便頂讓故將其改之,頂讓後,有幾個月積欠廠商的貨款用轉讓的所得款項與各家廠商依比例調解、和解(和解書還留著),只有一家廠商不願調整,同年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雙親當時有提出異議狀,也有開簡易庭調解,但據雙親述,債權人並未到院調解,之後就不了了之。
今年7月,母親收到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是前述債權人所請求,母親有遞交異議狀,之後也有遞交答辯狀、調解未果(債權人堅持全額9萬7千多,但因經濟問題無法負擔),之後再昨天(9/12)收到法院寄來的傳票,債權人控告雙親詐欺。
想請問
2.債權人控告雙親的詐欺,是否有嫌疑呢?而當初叫貨的有出貨單並無簽立契約,叫貨內容主要是米、油、鹽、便當盒、免洗餐具…等。
煩請不吝告知…在這先謝謝大家…


我跟我朋友(簡稱甲女)在全家上班,有一天有個男客人(由於他是熟客)我們都認識他但是不熟
他進來買東西,然後結帳時現場有我、甲女跟店長,他說:欸 店長為甚麼你們這個店員(甲女)都一副死人臉?
店長沒聽清楚還追出去問所以那個客人總共說了三次同樣的話
又有一天,甲女自己一個人上班,甲女在玩手機同個罵人的客人又進來了,客人又說:欸死人臉給我一包菸,於是甲女就拿給他準備結帳,拿完菸在等客人的當下,客人又說:看你這死人臉就不想買了,所以甲女就把菸放回去,那個客人還站在門口等甲女回頭,甲女回頭了那個客人就說:欸死人臉你家是死人喔?
今天那個客人又來,還帶了個朋友,我幫他結帳的(因為甲女在忙),可是當甲女忙完要回櫃檯了,客人又"指著"甲女跟他朋友說:以後看到她(甲女)不要來買!她(甲女)碰過的東西我都不要。
連續兩次罵甲女死人臉,一次指著甲女
我們店長也跟那位客人說過:說不要做人身攻擊,客人不聽勸反而變本加厲的說那是她(甲女)爸媽沒教好她,你把他辭掉我再幫你介紹人來上班。
甲女這三次都沒出聲回嘴甚麼,準備提告
請問需要甚麼證物證人的嗎?
由於還是學生,告人有甚麼補助或是義務律師之類的幫助我們學生沒錢告他卻想讓他得到教訓的嗎?
為了這件事甲女願意辭職,不願意和解,就是想讓客人得到教訓

律師你好
我有一個案子就是兩年前跟朋友口頭上合夥一起做案子,有接了案子,這個案子是我朋友去接的,在和業主簽約的時候我們兩個都有簽上名字。後來因為我忙,朋友他那邊剛好又跟他朋友合開營造公司,後來我朋友就用我名義和他合開的營造公司朋友(兼老闆)簽轉包合約,於是就開始蓋這棟房子,過程中依照合約期別表,業主他會按每層樓匯錢到我這邊,然後我再依照我跟朋友的那間營造公司的付款期別表付給他。在結構體最後一層樓完成的時候,我突然收到存證信函,內容寫我沒有依照其別表付款給轉包的那間營造公司,於是我就跟我那個口頭合夥的朋友說,每期不是都你把現金拿給你那邊公司!? 怎麼這次你沒有拿??還寄存證信函給我?!後來我那個朋友就跟我說沒事,他會處理,接著就去搞一張我和營造老闆的和解書,上面寫說營造只負責水電到二次結構體完成就好,其他我不再追究,上面還有我的便印和營造老闆的印章(因為我和我朋友跟業主的合約也只是結構體二次完成而已),結果過沒多久第二張存證信函又來,這下我發現不對勁!!我就覺得奇怪,為什麼他都不讓營造老闆跟我碰面!?我開始回想!!當時簽約也是他從中拿來拿去,就說交給他準沒問題大家都那麼熟!後來我終於問到了那個營造老闆電話,他(營造老闆)跟我說,我朋友都不給他我的電話,也不讓他找我,他本來很相信他,後來才發現有問題,也沒收到款項,所以他為了逼我出來,只好用合約上的地址寄給我,我和營造老闆見了面才發現,其中款項被我朋友從中拿走。我和營造老闆都很生氣,而我那個朋友"見笑轉生氣" 就說,以後我和你沒有合夥關西,就到此為止,後來也跑去跟他那邊營造公司的老闆說,他要退出股東。就這樣這個工地也拿到使用執照了,再交給業主使用執照前,營造老闆要求把之前水電修改的和他已經替業主付出去的自來水及電費規費那些都付款+使用執照這期工程款付款完,他才要給我使用執照拿給業主,業主他也照期別表付款給我,然後我也照期別表付給他(營造老闆),但就是少了自來水和電費的款項未支付,營造老闆說了,付完才要給,我就把電話給業主讓他們兩個談,業主答應了付款之後,營造老闆相信我,就把使照給了我,我就馬上拿去給業主,結果業主反悔,他沒有匯款給營造老闆,營造老闆現在就很氣要找業主出來說,要去現場談,因為跟一開始簽約的時候改太多,但因有後續工程未施作,業主剛好收到損害鄰房的發文,還有附照片,說我們沒做好鄰房防護,那是在施工過程中拍的,業主很生氣地要我和營造廠負責任,我就說那也要找出當時跟你接洽的那個人,他最清楚來龍去脈,尤其是現場修改最多他最清楚,因為我只是負責收款付款。以上這些問題,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處理,業主說他不會再給我做(我也沒做...是我朋友他去找他談他接下來去做...然後搞到這樣,我後來有跟業主說我會幫他蓋好,可是現在都變了樣),他(業主)不再信任我和營造廠老闆,他說他會找別人做,但是鄰房的問題因為是在營造過程中的問題他希望我們處理並且是否能退些款項給他,而營造廠老闆則是要跟他討自來水和電的規費以及水電大修改的費用,現在僵持不下,營造老闆是說,照道理這筆費用是要我付給他,不是業主,因為我和他簽約,而業主說這筆費用就當作我退給他,他不想付這筆款項! 現在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處理,跑的那個人屁股拍拍沒事就走,也不聯絡,也不怕存證信函,他都說他早脫產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