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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達 104-12-05 12:59

律師您好:

    我是安養機構掛名的負責人(沒有實際出資),掛名期間曾經在機構內任職,於今年五月份被機構院長也是實際出資者(也是我的父親),以亂罵護士為由,叫我不用來上班了,我目前的訴求是拿到合理的對價補償金後再要求更換負責人,請問我可以提出哪些法律保障?

PS.機構於95年立案,我是在99年至今年5月期間任職副院長,於借名登記前無訂下任何書面契約,只有口頭承諾每個月支付一萬五千元及每年機構營運紅利分紅給我做為補貼,但至今不曾支付過,目前依然是掛名負責人。

1.這樣的情況下我可否自行主張為該機構之合夥人?如果可以我的股權應該為多少%?是否需要書面告知機構我上述的主張合夥人?

2.如果我以存證信函告知機構不得未經本人同意使用機構大小章、身分證件、自然人憑證等,如因此造成機構無法發放員工薪資、廠商貨款及入住退住之契約簽訂等等問題,我可否在存證信函中提出由機構院長自行負責?

3.身為安養機構負責人,卻被機構院長資遣,我能否依循勞基法情求散費,

或是提出其它賠償呢?

4.就此情況希望律師給予意見。

您好:

1.  「借名登記」係屬雙方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實際上仍由對方管理、使用、處分,雙方在性質類似委任契約,您僅係掛名股東及掛名負責人,與合夥人不相同。只要對方能提出證據證明您僅僅是掛名,並未參與公司的治理,未履行過股東義務(對公司履行出資義務),您就無法享有股東的權利,當然也無法享有負責人的權利。

2.  若您擔任掛名負責人時,因為您的行為造成公司損失,公司係可向您求償

3.  若當時你與對方約定擔任掛名負責人時,對方必須支付支付一萬五千元及每年機構營運紅利分紅給您,雖然只是口頭約定,但仍有法律效力,只要您可提出對方承諾之相關證明,即可向對方求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阿達 104-12-05 14:06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我在掛名負責人期間有任職機構副院長一職,時間為99年至104年,這樣可否認定為有實際參與機構治理進而主張為合夥人呢? 再次感謝您的專業協助

沈恆 (沈律師) 104-12-05 17:36

您好!

合夥合夥人之間的契約關係,如果當初沒有約定,則無法事後憑空主張成為合夥人。但您仍可依約定請求每個月支付一萬五千元及每年機構營運紅利分紅做為補貼。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你好:

你只是借名登記契約的出名人,並非負責人,更無合夥關係存在。 你若違反借名登記契約,擅自以合夥人或負責人自居,造成借名人之損害,可能會構成刑法背信罪。 要判斷你的職務是否有勞基法之適用,或只是單純的委任契約。 若有勞基法之適用而資遣不合法,可以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若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資遣,必須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舊制)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新制)給付資遣費。你亦可依當初之借名登記契約請求支付報酬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2-05 22:44

 相信你的主要訴求並不是是否能擔任負責任或者是不是實際負責人,而是能否獲得每月15000元及分紅報酬。因此您應該開始蒐集對方允諾給你報酬證據,例如對話紀錄等,等證據蒐集完備,你可以委任律師發函給對方,催告對方依約給付所欠你的報酬。如需律師協助,歡迎聯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據您所述,若未出資,可先認定是否有委任關係,民法第528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且有口頭承諾給予每個月支付一萬五千元及每年機構營運紅利分紅給您做為補貼,依民法第547條規定,報酬縱未約定,如依習慣或依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得請求報酬,您為形式上負責人(開會紀錄或是宣傳單等尚有記載您為副院長),而您也實質在機構內任職,依法律規定採形式認定具有公示力,故您可主張委任關係,並依當時口頭承諾請求報酬,縱未約定,亦可依習慣或委任事務請求報酬報酬之內容包含,報酬、酬勞、酬金、薪水、津貼、事情況之車馬費、退職金、分紅等薪資報酬。故您可向該機構請求上述報酬

   3.若您為雇傭關係,才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若您為合夥人,實質上您亦為僱主,無勞動基準法上勞工可向僱主主張之資遣費。

欣庭 104-12-04 17:39

職業家管,前陣子因為想做點投資網路行銷,所以想借些錢用用,因為曾未有信用卡上的交易,認為直接跟銀行借錢應該都不會過,因而在網路上找到彰化某間代辦公司,我對貸款都不懂,向對方表明名下有房子但不想辦房貸,能有其他方式嗎?對方說可以辦"企業貸款",然後就跟我說明貸幾年一個月要付多少之類的...我也覺得OK同意,便和他簽下委任契約!簽完之後問題就來了.....只能說怪我自己太笨了,委任契約一簽完對方就說隔天會向我說明整個的貸款流程,他要我去申請"個人工作室"和"統編"下來給他,讓他可以跑過銀行流程,然後在三個月內再去撤銷個人工作室的申請就OK了,還說我們公司很多人都是這樣申請到錢的,我一聽傻眼,覺得不妥這樣不是對銀行詐欺的嫌疑嗎??? 以後銀行查到怎樣了,我不是會成為黑名單!! 而且沒有的東西我怎麼生出來! 所以當下便跟他說我不想辦了,我覺得我有被騙的感覺,對方就說要我付違約金12萬因為契約上有寫...最近有寄郵局存證信函...要我自重

問題一: 現在他一直堅持說,當初我都有跟你說清楚,所以我們才簽委任契約(明明就沒有),但也因為當初我信任他所以電話都沒有錄音(如果有錄音 絕對是我的鐵證...),請問在法院上我需要對這部分抗辯嗎? 因為我真的只能同意或者否定他的說法 無法提出證明...

問題二:我是高雄人,因為契約上有約定彰化地方法院,所以如果是支付命令,我可以在高雄地方法院提異議嗎?還是一定要到彰化地方法院?

問題三:我當初也沒有保護自己為自己影印留合約也沒有留下任何證據,自己也覺得要為自己的無知付點責任,如果走到法院,我唯一可以向法官主張的這點有勝算嗎?  以下是我現在擬定要對法官說的話...
[代辦公司對我說的事情某部分我同意某部分我否定,但否定的部分我因為信任他所以電話沒有錄音無法提出證明,所以我不會去針對代辦公司對我說的事情繼續糾結,但對於違約金的部分,代辦公司什麼事情都沒有做的情況下,就要我付12萬我覺得契約上在這點有失公平性,可以請他提出做事證明足以要我支付12萬給他嗎?但因為白紙黑字已簽我覺得我也應該負點責任,所以顧問費我願意給代辦公司,還請法官定奪,謝謝。]

對方現在以"法院見"威脅我要我給他12萬,不然妳就準備收到開庭通知吧,我也回說法院上談,所以想先知道後續處理方法也好應變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04 20: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目前手頭上有無契約?詳細的權利義務還是要回歸契約約定,倘若沒有可以請對方提供。

2、建議應該直接以存證信函要求解約,越快越好。

3、仍然屬於消費糾紛,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倘若對方提起訴訟,屆時再依據對方起訴的程序來提出答辯。

4、管轄約款的部分可以主張是定型化契約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04 22: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對您提告,但您亦可加以爭執之,目前對方寄發之存證信函,可無須理會之,若契約約定管轄法院為彰化,對方若提告,您就必須至彰化地院應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04 22: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對您提告,但您亦可加以爭執之,目前對方寄發之存證信函,可無須理會之,若契約約定管轄法院為彰化,對方若提告,您就必須至彰化地院應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王小姐 104-12-04 14:47

您好,

我們家是承租國有地在上面蓋房屋,大約民國4、50幾年就已住在這裡的矮平房,大約於民國84年重建,而我家後面的整排房子大約是70幾年就已興建完成(不確定但至少我有記憶以來就在了),在我家當時重建時有申請測量,興建時有內縮且後面也留排水溝和防火巷(當時後面房子的建商並沒有留)

多年前因土地東移重測後變成我家房子占到後面4間房子的地,當時我母親也不知道可以申請複測,雖然當時的村長有找各屋主出來商討侵占的部份,當時我母親有跟屋主說按市價購買,但屋主口頭說反正沒多少地不想管就讓我們使用,那時我母親就想說屋主都這樣說了,就以為處理好了,沒想到幾個月前收到其中2戶寄來的存證信函說要我們限期拆屋還地,我們主動聯絡屋主A及屋主B表示我們想購買侵占的部份,屋主A堅持不賣要我們拆,而屋主B則表示屋主A座落第一戶就算他賣了也我們也沒幫助(不懂這什麼概念?),而屋主C則無法聯絡到,最後談判不成屋主A堅持提告,下週要去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想請問

1. 我們家是國有地是否真的站不住腳?當時都是合法的興建,因這種奇怪因素造成現在狀況也非我們所願阿,我們的房子真的會被拆嗎?

2. 我們想購買,屋主A一直說我們家是國有地耶,但我們要買他的地跟國有地有什麼相關?

3. 其實當年後面地主要給建商建房子時,因土地有畸零地來找我外公商量把那畸零地分割賣給我外公,但我外公不識字,他只寫了字條說他的地有畸零地賣給我外公,但文中均未提及地號及坪數,這問這樣具有法律效力嗎?

你好:

當初是測量錯誤且合法申請建照、使照,並無竊占他人土地之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不會有刑法竊占罪的問題。 民法第796條:「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民法第796條之1:「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當初是因為測量錯誤,並非故意越界,可試著主張越界建築法律規定。 你購買對方的土地承租國有土地沒有衝突,只是租約到期後,要把土地返還給國有財產屬,保留後方土地並無任何實益。 有買賣契約可以請求賣方移轉所有權,但要注意請求權時效(15年),以及買賣契約無法拘束他人之問題。 至於土地法第68條規定之土地登記錯誤請求地政機關賠償之問題則要依照具體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ruby 104-12-04 14:13

於102年4月委託對方索討支票,當時有簽立合約1年並支付費用,也約定隨時需回報進度,但之後都是我主動是追蹤進度,期間只回報在嘉義找到當事人,之後就完全沒有進度,甚至一度找不到對方,在103年2月曾寄存證信函要求返還相關資料,但卻未果,於今年提告詐欺,因我懷疑對方已收款,出庭後,對方有提出失蹤理由及合約範本(空白),終判決不起訴

想請教在合約未到前我發覺不對要求返還資料,對方卻在出庭後告知都不見,本票期限為3年,到現在都在效期內,對方說合約有記載債權轉讓,但我不記得有這條,我們彼此的合約遺失,只剩部分通聯記錄,我要怎麼提出不服書狀?因檢方說此為民事,又民事我該如何處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04 17: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不起訴處分書應該提起再議,再議的內容必須依據不起訴處分書來判斷。

2、不過本文認為就您所述的狀況確實比較接近民事糾紛,應該中止委託關係要求對方返還票據,倘若對方拒絕再提起民事請求或是屆時再考慮提告侵占罪。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同曹大律師之意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純喫茶 104-12-03 17:01

我們是開設寵物美容服務的店家~由於鄰居在兩個月前飼養了一隻土狗~他們都已繩索栓住的飼養方式~甚至都不栓的方式飼養!導致他們家的狗兩個月以來常常破壞我們家得花草!甚至影響到我們帶客人的寵物出門!經過多番勸導~她們都屢次不聽!今天鄰居將狗送走給朋友飼養後!鄰居太太就公然說我們開設寵物店的卻沒愛心~罵他們家的狗~甚至說我們虐待動物~!我們門口都有裝設攝影機!而且我們更沒有這種行為!我可以寄存證信函限他們三日內跟我們道歉!如不道歉可以提起訴訟嗎? (我有截取攝影機 看到他們家的狗不綁而˙影響我們的畫面,這可以當證據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03 17: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已經涉嫌誹謗罪,可以報警或是提起刑事告訴,之後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求償

2、可以先核發存證信函之後在做後續法律追訴。

您好:

要看對方言論內容而定,可提出誹謗罪之告訴。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2-03 23:30

 公然侮辱辱罵型言詞為必要,你的敘述看起來比較像是傳述不實之事實,如有證據證明對方有向其他鄰居傳述你虐待動物等,則可以提起誹謗罪之告訴。

晴天 104-12-02 18:03

律師您好:我女兒的男友將我女兒照片擅自傳出(為內衣照),導致照片外流於其他人,請問擁有或看過照片的人是否有涉及妨礙秘密罪?(目前已知有兩人散播,外流人員約50人)若有可否請教您如何填寫存證信函,可到警局報案嗎?警局是否受理?                        煩請幫忙非常困惑的父親,十分感謝!!

註:女兒未成年未滿14

Break 104-12-02 11:53

今年十月透過房仲看到一間中意的房子,並透過支付斡旋金(10萬元整)之方式與屋主議價,屋主已同意以議定之金額成交,收下斡旋金也已在斡旋單簽名,但在正式簽約的前一天臨時反悔,並且拒付斡旋金一倍(10萬元整)之違約金。

目前我已經寄存證信函給屋主,屋主已經收到了,雖然說如果走訴訟程序我贏的機率很高,只不過很可能不是拿到10萬元全額,但我的問題是因為我人在台北,屋主及房屋在台中,如果要親自開庭的話我必須勞頓舟車前往台中,一次兩次還好,只怕屋主上訴或惡意拖延時間,這樣對我來說相當不方便。且屋主應該就是看準這點所以故意拒賠違約金。

所以想請問關於這樣的案件請律師處理通常是如何收費?且如果遇到屋主上訴或惡意拖延時間律師是否有對應的作法?

你好:

你請求的金額只有20萬元,如果委任律師出庭並不划算,頂多委請律師撰寫書狀,然後你自己去開庭,若對方上訴還會繼續拖延,約1到2年才會確定,確定後才有辦法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所得。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02 23: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依契約請求給付違約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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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02 23: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依契約請求給付違約金,至於對方是否拖延訴訟,應視法院是否接受;對方上訴與否,為對方之訴訟權利,您僅需依契約請求即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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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esa 104-12-02 11:03

去年長輩被騙印鑑和土地去當擔保人,總共三次借款共240萬,借款人繳了3期利息後就未再繳納,收到存證信函時已近5個月利息未繳,調閱登記資料時才知土地實際被設定480萬(因有懲罰性違約金條款即借款120萬本票簽2張,其中一張未押日期)此時,有回覆存證信函告知其中一筆債權非本人親簽,故實際債權實為160萬,近期收到對方本票裁定,想問針對擔保人其他名下財產是否可現在辦理轉移過戶?

每次借款都簽2張同等金額本票(1張未押日期),本票裁定上要求償還2張本票金額

本次抗告說明未押日期這張本票債權不成立可行嗎?

 

 

沈恆 (沈律師) 104-12-02 11:26

您好!

已經收到本票裁定將被強制執行,此時才要脫產,若有害債權實現,有可能被告刑事損害債權罪,債權人也可主張此為詐害債權行為,請求撤銷過戶登記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你好:

動產上已經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依民法第867條規定,動產雖然讓與他人還是不會影響抵押權之效力,所以債權債權已經有充分之保障,保證人就算處分動產,也不會有損害債權之情形。

您好:

您所述之被騙情形不知為何,若真有詐欺存在,可以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

Vito 104-12-02 10:37

11/20詢問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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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教有關於無薪假相關問題如下:

背景:
1.本人公司在2015/11/06宣布實施無薪假(有公告)
2.2015/11/06發放無薪假協議書(本人不同意並未簽署)
3.薪資發放日為每月11日

問題:
1.根據勞基法第14條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可主動提出終止契約,但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公司11/06公告,到12/06就滿30天,12/11才發薪水。期間詢問人資後續薪資計算方式皆未果,為了保障後續權益(是否被扣薪),是否應在12/06前先寄出存證信函?
2.承上,若寄存証信函內容該註明什麼?其他須注意事項?30天期限是指寄出郵戳上日期為主嗎?
3.若公司收到存證信函後將我資遣,是否會沒有資遣預付工資+謀職假?(因為是我主動寄出存證信函提出資遣要求)

以上,感謝您的寶貴時間與回覆,感恩!

曹尚仁律師回覆:
1、可以另外主張第5款之規定,所以不受30天之限制,不過建議還是早點提出會比較好。

2、可以核發存證信函要求公司持續給薪,或是終止契約而給予資遣費,倘若公司仍置之不理,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謝文明律師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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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詢問(12/2):

您好!

 感謝曹大律師 & 謝大律師熱心的回覆,另有2個問題想請教:

1.小民已決定先寄出存證信函,內容草稿如下,想請教有無不妥或是需要加強的地方?

敬啟者:本人○○○與貴公司於民國(下同)○○○年○○月○○日簽訂僱傭契約,貴公司於104年11月6日公告無薪假相關事宜,但本人並未簽署同意書。期間曾多次詢問人資部門後續薪資計算方式但並未得到明確回覆。故聲明主張貴公司在無薪假期間仍需支付原薪酬辦理,否則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訂各款之情形,本人可依法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請貴公司給付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予本人,以免訟累為荷。

2.原提問第三點相關答覆?
(Q3:若公司收到存證信函後將我資遣,是否會沒有資遣預付工資+謀職假?)

以上,感謝各位大律師的寶貴時間與回覆,感恩!

小曾 104-12-01 21:44

1.請問下,我有位大哥已結婚多年育有一女一子,於今年六月底去世,大嫂的媽媽,於過世幾天後來談及大哥的債務,說是大哥在結婚之前所積欠卡債,而親家母說當初因不忍心大哥為卡債所困擾,所以先幫忙大哥付清卡債,之後再慢慢按月還親家母的錢,如今,大哥已去世,而親家母主張要我父母代為償還大哥的剩餘債務,其理由是,大哥在結婚前隱瞞債務,沒有告知,有騙婚之虞,此時大哥去世,理當由父母代還,如此依法律觀點來看,我父母有償還之義務嗎?
2.當初親家母幫忙大哥償還債務,這件事情我們家人都不清楚相關情形,是在大哥去世後,開始有人在傳大哥欠債,之後沒幾天親家母就來說明債務狀況,所以當初他們怎麼處理,我們也都不知道,日前,有收到親家母寄來的,大哥所謂償還的證明影印本,一些匯款資料(不知道有無立借據證明),我們不於理會,之後,又告知我們如再不於理會,將寄(存證信函),並請調解委員會秉公處理,那請問我們需要去調解嗎?不去調解可以嗎?會有啥後果嗎?
這些如果是要"告"我們...依法有據嗎?以上,可能事情表達不好,如有需要更詳細說明,請告知,我會天天上來看的,感謝 

MinMin 104-12-01 19:28
律師,您好: 我是債權人,十多年前曾經與債務人在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留有資料, 確認債務關係,金額以及還款方式。 但是債務人多年來一直避而不見,在債務追溯到期前,於去年取得支付命令。 由於債務人在十多年前借貸時已經脫產,我了解這筆債務要追回很困難。 前一陣子我寄存證信函債務人,但是他拒收。 現在想要提出刑事訴訟,不知勝訴的機會大不大? 如果可以,是否以侵佔財產背信,或是其他名義提出? 請您告訴我應該怎麼做,不勝感激。

一、 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所以這個地方的話調解書可以當執行名義。

二、可以拿調解書去換債權憑證,每隔一陣子要記得換債權憑證,你要看債權是什麼,如果債權支票債權或是本票債權,則因中斷而重行起算的時效是五年,每五年就要換一個債權憑證。

三、你要多花點心思去查對方的財產,就民事來說重點是追財產不是追人。

四、大部分的人對於怎麼查財產只會想到國稅局,但實際上還有其他的管道,要去研究那些財產可能是執行的標的,有時候債務人自己有財產但是自己不知道的。

楊俊鑫律師,0228717475,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不知道 104-12-01 15:01

2015.3月我爸承包一間屋子修改土水.水電?後來2015.8月中完工屋主也驗屋把鑰時哪回去了.後續屋主要求修改一些水電問題沒在估價單上我們也免強做給他?事後:他家具都進去了.才要求尾款要過一年後才付款.我們不答應?房屋修繕問題?尾款未收。後續有存證信函給屋主..他也有找調解調解?重點今天去調解會他們認識早5~6個人一直幫她說話調解那個人也只看他們資料.我請看們看我這邊資料他跟我說看那個沒用?(變成對方一直說現在水電哪裡沒用好)或沒在估價單上的物品他要求免費用給他.他哪那個缺失拍照當佐證?事前只有估價單跟請款單都沒簽約?(因為第2次第3次)他錢都匯不夠他不肯再請款單簽名我們有停幾天後續他才肯請款單才有簽名?這個可以當證據嗎想請問:我如果去法院告他要哪些證據.或找誰去比較有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們直接向法院提告,您們應證明您們當時所約定之酬金為多少,此部分若有證人也可以聲請傳喚,另若有雙方的對話資料也可以提出,本件若一年後再請求,則會有時效之問題,不要落入對方的陷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01 21: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依契約向對方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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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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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01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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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自己無限潛力 104-12-01 14:07

您好:
昨天一位親戚和員工被通知資遣但兩位都是舊制的退休制度,一位明年滿五十五歲另一名兩年後滿五十五歲(之前因工作腰傷,還在治療中)
我們強烈懷疑公司為了不給退休金,而非法資遣
兩位的其中一位不懂資遣,已經簽名但發現公司勾選的條款不對,
是用第十四款第一條第五項,但非勞工主動申請要資遣
今天有去勞工局詢問勞工局的員工說,
他們這樣是合法資遣我們可能只能用職業傷害這條,希望恢復雇傭關係

目前我們採取的方式,是先寄存證信函,確立雇傭關係的存在並申請勞資調解申訴,但不清楚請問寄出存證信函期間是否要主動回去上班或是請假呢?但請假公司可能不準假請問我們還有什麼樣的方法爭取我們的權利呢?
另外是否可以由兩個人一起提出勞資調解申訴呢?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然公司已經認知是資遣,則可以先不用回去上班,若勞資申訴無結果,則應向法院請求確認僱佣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此段期間之薪資,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相信自己無限潛力 104-12-01 17:38

不好意思想再多請問,因為親戚不了解資遣是什麼,於是簽了非自願離職單,但發現公司勾選的條款有誤,變成是勞方主動要求資遣,那這樣去申請調解雇傭關係存在會成功嗎?

另外是否可以由兩個人一起提出勞資調解申訴呢 ?

沈恆 (沈律師) 104-12-01 18:50

如果自己不看清楚就隨便簽名,那就不容易補救了,要看實際內容有無瑕疵或有無證據證明被欺騙才有機會。

相信自己無限潛力 104-12-01 19:18

謝謝律師們的回答,真心感謝這樣的平台!!

公司給予的離職證明單勾選的是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

公司資遣的理由是不適任

但據了解上面那一條應該由勞工主動提出,我們沒有提出這樣的要求

所以覺得公司資遣有錯誤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01 21: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回去上班,直到提出申訴為止,否則日後公司會有一個抗辯,就是我方無故曠職

2、程序上應該直接提出申訴。

3、還是要處理自行勾選的部分,當初的過程為何?請詳述,倘若涉及舊制退休金,則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才能保障權益。

相信自己無限潛力 104-12-02 10:55

謝謝曹律師

關於第三點,我們沒有自行勾選,是公司要親戚簽名時,離職證明單上就已經勾選此項,

等親戚帶回來給我們看才發現此問題

你好: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283號判決:「勞工年滿六十歲者,雇主得強制其退休;勞工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或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得自請退休。勞基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未滿十五年者,雖不得自請退休,但勞工若已符合雇主得強制其退休情形,同時又有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六款所定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倘勞工強制退休之退休金給與規定,優於勞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資遣費給與規定,參酌勞基法在於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以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之立法目的,及勞工依上述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六款規定之可歸責於雇主事由,而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及雇主依同法第十一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契約之情形,雇主同應給付勞工資遣費之旨,則合於強制退休要件之勞工,依上開第十四條規定合法終止與雇主間之勞動契約時,應不得剝奪其本已達於強制退休年齡可獲得之權益,始符法律保障勞工權益之原意。」 舊制退休金跟資遣費有相當差距(參考勞基法第17、55條規定),若符合退休要件,就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勞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還是可依勞基法第55條規定請求退休金。 建議先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尋求勞工局補助律師酬金或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以訴訟方式解決。
hunter 104-12-01 12:41

100年出車禍 101年民事判決 本人必須擔負80%的肇事責任

因而需要給對方賠償金 當時是去法院的公證廳 交付賠償

卻在今年11月初 收到對方的存證信函 認為他當時的知識不足

而懷疑我當時有精神行為上的詐欺

前幾天又收到對方寄出的 支付命令 要求一百萬賠償金 而我在今天提出了民事異議狀

請問我還需要注意甚麼嗎?

對方有可能得逞嗎?(當初法院的判決 使我與家人覺得有些許不公 如今他又來騷擾我們 對方有免費的律師可以諮詢 )

有反告對方的可能嗎?

小陳 104-12-06 21:12

你也可以到各縣的地方法院有免費的律師可以諮詢,你可以洽詢法院服務台問律師諮詢的時間,或鄉鎮公所也有律師可以諮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24 17: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詐欺是有要件的,對方必須提出相關事證證明,倘若是判決,要說是被詐欺,應該不容易,不過還是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至少提出答辯狀

2、程序上提出異議之後就會進入訴訟,屆時要提出答辯。

MinMin 104-11-30 17:07

律師, 您好:

我是債權人,  債務人在多年前已經脫產, 是否即使我取得支付命令以很難取回此債務 ? 我寄了存證信函給他, 希望給他機會出面解決, 但對方拒收.

我們曾經在地方調解委員會調解過,所以都留有記錄. 

我打算訴之刑法, 以毀損債權, 侵占背信請訴, 不知是否可行 ?

謝謝. 

 

你好:

你所述狀況並不清楚。 詐欺必須在借款時自始就無還款之意思,才有可能會構成,若嗣後資力變差或曾經還款不容易構成詐欺背信要受託處理他人事物,若只是借款不會構成。 損害債權罪,必須是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隱匿財產,若未取得執行名義,不會構成。 不管會不會構成犯罪,建議先取得支付命令或確定判決,先獲得法律上之保障為妥。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30 17:32

 您好,損害債權罪係指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支付命令只是執行名義的一種,需要妳拿確定的支付命令聲請執行時,對方脫產才該當此罪。

善良小市民 104-11-28 17:48

本人於今年104年8月15日購買超級圓頂代理的演唱會門票4張,因友人因事無法前去,故104年8月25日退票,退票時在郵局外以電話連絡客服人員詢問退票方式,但客服人員並未詳細告知退票張數與書寫方式且敷言了事,導致本人將演唱會門票全數寄出(事後查詢該網站退票規則限退3張),也未留下連絡電話(客服人員未告知;信封上也無電話格式)

至8月28號,因不知退票結果電聯客服人員,對方表示票務組人員不在,稍後回電,到9月1號無回應本人又再次電聯客服人員,對方表示票因違反規定早已寄回,並告知自行吸收票卷金額。

事後寄出存證信函 對方無回應
消基會提出第一次調解 對方表示沒注意
消基會提出第二次調解 對方依然不回應

絕得相當不合理

1.當初寄票時已電聯給客服人員留下姓名表示確定退票
2.退票程序交代不清不楚 敷言了事
3.退票前本人親自前往總公司提問 愛理不理 也不接受當場退票
4.存證信函 調解會 共3次希望出面解決完卻不回應,收了錢不認帳的態度令人生氣

 近期將要提告對方,麻煩各位律師解答我能以什麼樣的方式提告

 

 一、這個應該是民事糾葛而已。

二、演唱會退票的訴訟,例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03年度壢小字第181號(演唱會取消公告可退費但就不給退費案)。

三、我查了一個更接近你案件的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湖消小字第1號。這個是原告因故沒辦法去。事實的部分記載「嗣後原告因故無法如期欣賞演唱會,並發現文化部公布之「藝文展覽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系爭事項)就藝文展覽票券之定義及第6 條規定,認定上開門票得申請退票,且上開門票載有「10 /16(含)起不接受退換票,退換票酌收10% 手續費」之字樣,則上開門票應得退票,伊便於同年10月10日向被告申請退票事宜」。

四、該案法官的見解是這樣的: 

 (二)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 項及第2 項分別規定:「中央主
    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
    得記載之事項。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
    條款無效。」按文化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 項,於
    102 年公告「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項」。又依上開公告就藝文展覽票券之定義包括現場演出之
    音樂;應記載事項第6 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提供藝文表演票
    券退、換票機制並詳加說明;另不得記載事項第2 項規定不
    得預先免除企業經營者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所應負之賠償責任
    、第3 項規定不得記載消費者拋棄或限制依法享有之契約
    除權或終止權。經查被告雖抗辯系爭票券非其售出,然系爭
    紛絲頁係被告公司所設且係在2014年8 月19日設立,與被告
    所述不符;且該網頁載明為官方粉絲團且提到主辦單位、公
    開告知購買方式、VIP 匯款至指定帳號即是主辦單位公司帳
    號,另要求原告傳真匯款資料的電話號碼也是被告辦公室電
    話等,足認系爭票券係由被告所出售。是原告所購買之系爭
    演唱會票券既合於上述規定,原告自得行使退票之解除契約
    權利
五、以上供你參考。

六、若提訴訟後對方願意調解的話可以考慮。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培培 104-11-28 10:58

您好,事情是這樣

原先我與對方是情侶,在交往期間對方自願付款吃喝玩樂之消費,過程中我有向對方借錢,分手後對方向我討還她付款的所有金額,並在line上向我表示若不償還所有就將對話紀錄做為佐證寄存證信函,我已償還與對方借的金額,我們沒有簽任何借據,也沒有在紀錄上說到其他錢也是我借的,一切都是對方甘願付款

請問我是否可先寫存證信函表示我已償還並無其他任何欠款

若她往後再騷擾,或在line上表示要提告

我將採取法律途徑依法辦理?

此外,我能以什麼罪告她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28 12: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對方有寄發存證信函來,可以正式以存證信函簡單回覆沒有欠款即可。

2、倘若對方真的提告,還是必須依據相關事證判斷是否有理由,建議還是委請律師協助答辯。

3、至於提告對方的部分,單純向我方催告的行為不構成違法,倘若涉及騷擾強制恐嚇的話,可以蒐證之後提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同曹大律師之意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28 23:18

 您好,對方交往期間給您的贈與原則上已經無法撤銷,若他要主張借貸關係應由他自負舉證責任。您可以委託律師發函給他,告知您已經重視這件事情,敬告對方不得再為任何騷擾行為,否則將追訴對方法律責任

m 104-11-28 03:10

因跟同事有排班上的問題而起了爭執,三更半夜用line密我至我無法入睡,事後她便於Fb上大似漫罵,有說到自己有認識精神科醫師需不需要介紹給我/不要神經粗又白眼珠/還牽扯本人男友無能力配合我排休/說我超適合到柯P市政府上班,台下一條龍,台上葛屁蟲…之類的言語。中間也夾雜了一些髒話。

以上沒指名道姓,但明顯的是在攻擊我本人,覺得被受辱已經嚴重影響我的情緒了。這樣有構成嗎?存證信函有效力嗎?我要如何寄存證信函給對方?

你好:

對方所述內容可能會構成公然侮辱罪及加重誹謗罪,若能證明對方指述之人是你,就可以直接提出妨害名譽告訴,告訴期間為6個月。

m 104-11-28 13:00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對方所述內容可能會構成公然侮辱罪及加重誹謗罪,若能證明對方指述之人是你 ... (恕刪)

真心感謝您的回覆,對我很有幫助,謝謝^_^

CC 104-11-27 15:35
您好: 我想請問,我在今年7月中進入這家幼稚園服務,但於11月初自己覺得身體不適故11/17有向園長提出到11月底離職,但園長不顧員工身體狀況,已無法承受工作上的職務,仍要求要等到12月底或有新老師交接,才能走。 但17號晚間真的身體無法承受,故18號起便沒去上班?11/19有至園所提出書面辭呈,並歸還所有物品。 我承認自己這樣離職不好,但我和園方也無簽任何契約?且任職時園方也未給工作規章及說明?今收到園方寄的存證信函?因新老師已到職,要求我7日內做交接?這樣合理嗎?!我需要做什麼動作保障自己呢?因11月份薪資也還未拿到。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27 16: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建議去辦理交接,並且拿薪資

2、因為倘若沒有妥適辦理交接造成對方受有損害,對方可以向您求償

3、完成交接之後,對方仍拒絕給付薪資,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16條規定您應該要在10日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若您有事先預告提出離職,就算雇主不許可,亦不影響您離職,現今您未經預告期間就沒有去上班,在此部分雇主若有損害,有權向您求償

關於交接部分,勞基法雖未明文規定,離職交接為勞工的附隨義務,未避免日後爭議,建議前去辦理交接並請求11月份薪資,若雇主不給付,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曉諭 104-11-27 14:32

您好

我想諮詢相關欠錢追討事宜,於今年3月跟男友分手,與男友交往6年期間,

借了五萬多的費用,加上交往期間他使用我名義申辦手機號碼,因分手後在今年八月停止話機,手機的使用費用也沒有繳清,我電話訊息過去他都推託會匯款還錢,一直擺爛不理,打算用存正信函寄出,但是本人無相關法律知識,想請問:分手後我用line訊息請他還清欠款,另外手機電話告知繳清手機費用,目前到現在都完全不理會,加上我怕寄信函他目前住的房屋租賃,如果蓄意逃避,真的就不還,請問律師存證信函還有什麼樣方式請出本來還錢。

蕭小姐 104-11-26 10:56

感謝曹律師的回覆,想再提出問題(最下面有附上之前您針對我的問題回覆的資料)

現在客運公司已與我們洽談和解,

想請問父親因為照顧母親無法工作,

故父親和母親的工作損失是否可提出求償,

如可,需提出什麼證明?

再者,如對方拒絕賠償此部份,法律上是否有條例是有此部份規範的,謝謝!!

 

-------------------------------------------------------------------------

我第一次的發問--

你好,
母親9月初在公車內因公車司機緊急煞車跌倒膝蓋骨裂開,
目前醫生初步判斷若恢復良好,應可不用開刀,在家等復原未住院,
至今由父親照顧,2人皆無法工作,當然也沒收入,
醫生判斷約要再半年才能痊癒
事發當時司機態度不佳,由本人客訴才由稽查人員出面關心,

目前母親傷勢較為穩定,於11/13左右聯絡對方要求和解,

對方希望11/17回診後再聯絡後續事宜,

想請問如對方持續未再主動聯絡,我方可採取何種方式處理呢?

存證信函?走調解委員會?提告?

如要用以上3種方式處理,分別應怎麼做呢?謝謝!!

你的回覆--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程序上倘若雙方可以協商,可以簽立和解書,或是聲請鄉鎮市調解,倘若無法,應該於6個月內提起刑事告訴,並且提起民事訴訟

2、可以請領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及看護費,倘若本來就沒有工作,就無薪資損失。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才能保障權益,並且給對方應有的懲罰。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30 20:19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母親是工作損失,必須提出工作證明,如薪資條、由公司開立工作證明等。 2、父親的部分屬於看護費。(親人看護) 3、此部分屬於實務操作,沒有明確的條文。民法193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瑪司 104-11-25 22:43
弟弟夫妻向我借了五萬元,因夫妻失和,先前利用存證信函向弟媳討回25000元,她卻推卸債務說由我弟弟ㄧ人全數使用,拒絕還款,甚至說若再用存證信函或任何方式告知,則要用騷擾名義提出民事刑事告訴。 請問當初50000元由夫妻共同借貸,對方可推卸責任說是另一人使用的嗎?又利用正當程序討回債務,對方利用騷擾名義向我提出任何告訴嗎?現在還有什麼方式可以討回債務嗎?請提供建議,謝謝!

你好:

正常催討債務不會構成犯罪。 可以聲請支付命令或直接起訴請求清償債權,但要證明債務人是何人以及是何法律關係。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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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茶 104-11-25 12:38
8月底進入公司擔任夜班品保 薪資30000 九月25發現懷孕,主管去大陸出差,等主管回來已經10月 根主管告知懷孕要調早班品保卻沒辦法 因為早班品保職缺已滿 也因夜班工作造成初期胎像不穩出血,請了一個月的安胎假 10月中主管告知有早班工作是產線作業人員薪資23000 而不是早班品保薪資27000 暫時日班只調派這樣,11月我也出血只能繼續請安胎,安胎證明我都是2星期請一次 11/17正要拿去公司同時收到公司的存證信函內容是我無顧曠職被公司開除 我也去公司人諮詢問,原因是請安胎假太多為理由,隔天要我去辦離職手續 請問我去了公司 公司也要填寫離職證明 也說沒辦法開給我非自願離職,我該怎麼辦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25 15:07

 您好,依勞工請假規則,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也就是二年內合計請安胎假不得超過一年。且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因此您公司不得以曠職為由將您解雇。建議您可以委託律師發函給公司敬告不得將解雇,否則日後將向主管機關申訴並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損害賠償

小智 104-11-24 07:14

他造 租借我造物品 變賣

1、租我造物品變賣,這樣他要付什麼責任呢?詐欺嗎?侵占嗎?還是什麼呢?

2、後續我造 有寄存證信函終止租任契約並告知賠償金額,他造至今(8月底開始)有陸續匯錢(匯款約達賠償金額之一半),但始終沒有準時匯錢,我造該如何應對呢?

3、如果要他造簽署本票,那我造應注意哪些地方呢?

4、有沒其他注意事項?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24 13: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是涉犯侵占罪。

2、可以依據雙方的賠償協議提起民事訴訟

3、簽立本票的部份,只需要該簽的簽一簽,不要漏就可以了,必要的時候可以錄影。

4、因為對方後來同意賠償,並且有匯部分的款項,所以這樣要告刑事侵占罪恐有困難。

熊出末 104-11-22 20:07

各位專業律師們好,本人於今年3月買了一間華廈公寓6樓,簽約時前屋主並沒有說樓下會漏水,直到10月份樓下5樓上來向我的房客說會漏水,而且已漏到4樓去了,找仲介和前屋主協調未果,他只願負責3萬元修繕費,並要我先簽切結書,以後一切都與他無關,而4樓說要寄存證信函給我,主張他家漏水,真是蠟燭兩頭燒,請問這樣我能如何維護我的權益,而我也需對4樓負責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22 20:2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先釐清漏水的原因,倘若購買前就有的漏水瑕疵,則應該由前手負責。反之,則應該由我方負責。

2、不過縱使是購買前的漏水瑕疵,因為我方購買之後漏水所造成鄰損(如漏水造成家具損害等),則我方必須負責,倘若有此情形,就建議先修繕之後,再向前手屋主索賠。

您好:

建議先找專業人員到場做初步勘驗,確定漏水原因,若屬購屋前即存在之瑕疵,則可向賣家主張損害賠償或者解約,而就樓下漏水部分,建議可先為協商,再就賠償金額一併向賣家求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22 23:15

 4樓漏水原因有可能是因為5樓水管造成,對於5樓的簽切結書要求你可以不必理會。如果查出來漏水管線為你所有,則你對於4樓漏水責任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23 12: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簽任何切結書,萬一損害超過四萬元,您即須自行吸收,對您不利,您僅需將五樓及四樓之問題向前屋主反映,若五樓或四樓對您提告,您再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前屋主,請求其參加訴訟,五樓及四樓為原告,亦須證明漏水為您的問題,五樓四樓必須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確定漏水損害發生之原因,您均需通知前屋主,一同參與,若確為六樓瑕疵,前屋主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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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23 12: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簽任何切結書,萬一損害超過四萬元,您即須自行吸收,對您不利,您僅需將五樓及四樓之問題向前屋主反映,若五樓或四樓對您提告,您再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前屋主,請求其參加訴訟,五樓及四樓為原告,亦須證明漏水為您的問題,五樓四樓必須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確定漏水損害發生之原因,您均需通知前屋主,一同參與,若確為六樓瑕疵,前屋主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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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1.      建議在不知明的情況下,不要簽任何文書。

2.      因為是四、五樓主張漏水為您們六樓所致,他們需負舉證責任,證明漏水問題為您們所致,故等到他們提出證明文件,證明為您的問題,您們才須出面處理。

3.      若真證明為您的問題,您可找專業鑑定,若此漏水問題屬於常年問題(交付前即已存在)則賣方需負瑕疵擔保責任,若漏水問題為交付後才存在,您們則須自行吸收。

4.      若為交付前即已存在,您可於修繕後持單據,向賣方主張賠償

存證信函功能為傳達意思表示及保存證據,故不用過度擔心。

琳琳 104-11-21 00:49

小妹我曾在某間公司上班

因為離職的很突然   所以未做交接手續

公司打來說要把東西歸還  但我沒有在時間內歸還 

是我不對

數後,因為他急用,而我因忙碌關係 ,只能用超商宅配方式(物品未拍照)

隔1天  ,公司打來說缺少金費,而我跟他說我確實有放 ,他要我自己查

我去超商問 ,也打給宅配通!回應:說只負責寄。

給跟公司反應 ,公司要我賠償

但我沒理會 ,一直打到我家 ,寄存證信函 ,說要告我挪用公款

請問我該怎辦

一、不用太擔心。

二、可以搜證儘量搜證。

三、搜證如果有困難可以考慮做民間測謊,測過之後回個存證信函給公司。

四、刑案經測謊證明清白的案件,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摘要供你參考:

     「本件案發之後,檢察官被告黃○同意之狀況下(見他2

      卷第54頁),安排其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接
      受測謊(被告黃○○則未經檢察官安排接受測謊),而被
      告黃○於接受測謊時,就「(問:有關本案,你有沒有調
      換銀行保險箱的鑰匙?)沒有」此一陳述,經鑑認並無不
      實反應,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2 年9 月13日高市警鑑
      字第00000000000 號測謊鑑定書在卷足按(見審易1 卷第
      44至52頁)。則依上開測謊所得結果,益徵被告黃○並未
      參與竊取上開金牌、金章之犯行。
五、刑案公家測謊的部分就算你聲請檢察官或法官也未必會幫你送測謊,
民間測謊的部分如果通過至少是一個機會讓檢察官願意幫你送公家測謊。
六、如果什麼證據都沒有而且也不願意接受測謊也沒關係,制度設計上被告
    並無義務自證己罪,也就是舉證責任不在你。
六之一、還有就是公家測謊的部分你可以拒絕(這個最高法院的見解是這樣)
    如果你要接受公家測謊的話,通知單上記載的事項一定要遵守,一般是 會寫
    不要熬夜要保持充足睡眠,不要喝酒。還有就是如果你身體有病痛或是吃某些藥
    的話是不適合測謊,有吃什麼藥建議先確認適不適合測謊再測。
七、告訴人會協助檢察官去搜集不利於你的證據,最常見的是跟你套話,例如
     假意要跟你和解然後錄你音,所以與公司的應答要注意同語。
八、建議你找個律師現場談一談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
,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21 15: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公司可對您提告,但亦須提出證據,目前您可暫時不予理會,待公司提告,須至警察局或地檢署開庭時,再委任律師為您辯護,目前無需過度擔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21 16: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公司可對您提告,但亦須提出證據,目前您可暫時不予理會,待公司提告,須至警察局或地檢署開庭時,再委任律師為您辯護,目前無需過度擔心,若公司與您聯絡,可能會錄音蒐證,須注意您的回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21 23:39

 您好,您當初用超商寄應該會給你收據或者有電腦紀錄,您可以跟超商查詢寄貨序號或者跟配送業者追蹤貨物號碼。如果公司真的對你提起告訴再委任律師為您辯護即可

65x 104-11-20 18:23

請問一下~

房客曾經有說過會回南部一趟,但到現在打電話都不接不回,整個聯絡不到人,已經超過兩過月沒付房祖(當初有付押金2個月),請問該如何處理?

有聽說可以寄存證信函,可是她的戶籍就在這,如果真的都沒回家收不到要怎麼辦?

感謝...

你好:

若未約定以押金抵償租金,在積欠租金達二個月以上時可依土地法第100條規定終止租賃契約,若無法送達可以聲請公示送達。 終止契約後可以訴請遷讓房屋,無法送達也是以公示送達方式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發函終止契約,並從押租金扣抵房租,不足部分,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20 23:27

你好,用押租金沖抵後,如有再積欠達兩個月房租可以以公示送達存證信函方式終止租約。之後再提遷讓房屋之訴!

Vito 104-11-20 16:31

您好~想請教有關於無薪假相關問題如下:

背景:
1.本人公司在2015/11/06宣布實施無薪假(有公告)
2.2015/11/06發放無薪假協議書(本人不同意並未簽署)
3.薪資發放日為每月11日

問題:
1.根據勞基法第14條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可主動提出終止契約,但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公司11/06公告,到12/06就滿30天,12/11才發薪水。期間詢問人資後續薪資計算方式皆未果,為了保障後續權益(是否被扣薪),是否應在12/06前先寄出存證信函?

2.承上,若寄存証信函內容該註明什麼?其他須注意事項?30天期限是指寄出郵戳上日期為主嗎?

3.若公司收到存證信函後將我資遣,是否會沒有資遣預付工資+謀職假?(因為是我主動寄出存證信函提出資遣要求)

以上,感謝您的寶貴時間與回覆,感恩!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20 18: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另外主張第5款之規定,所以不受30天之限制,不過建議還是早點提出會比較好。

2、可以核發存證信函要求公司持續給薪,或是終止契約而給予資遣費,倘若公司仍置之不理,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Vito 104-12-01 10:04

 您好!

 感謝曹大律師 & 謝大律師熱心的回覆,另有2個問題想請教:

1.小民已決定先寄出存證信函,內容草稿如下,想請教有無不妥或是需要加強的地方?

敬啟者:本人○○○與貴公司於民國(下同)○○○年○○月○○日簽訂僱傭契約,貴公司於104年11月6日公告無薪假相關事宜,但本人並未簽署同意書。期間曾多次詢問人資部門後續薪資計算方式但並未得到明確回覆。故聲明主張貴公司在無薪假期間仍需支付原薪酬辦理,否則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訂各款之情形,本人可依法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請貴公司給付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予本人,以免訟累為荷。

2.原提問第三點相關答覆?
(Q3:若公司收到存證信函後將我資遣,是否會沒有資遣預付工資+謀職假?)

以上,感謝各位大律師的寶貴時間與回覆,感恩!

蕭小姐 104-11-20 11:04

你好,
母親9月初在公車內因公車司機緊急煞車跌倒膝蓋骨裂開,
目前醫生初步判斷若恢復良好,應可不用開刀,在家等復原未住院,
至今由父親照顧,2人皆無法工作,當然也沒收入,
醫生判斷約要再半年才能痊癒
事發當時司機態度不佳,由本人客訴才由稽查人員出面關心,

目前母親傷勢較為穩定,於11/13左右聯絡對方要求和解,

對方希望11/17回診後再聯絡後續事宜,

想請問如對方持續未再主動聯絡,我方可採取何種方式處理呢?

存證信函?走調解委員會?提告?

如要用以上3種方式處理,分別應怎麼做呢?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20 18: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程序上倘若雙方可以協商,可以簽立和解書,或是聲請鄉鎮市調解,倘若無法,應該於6個月內提起刑事告訴,並且提起民事訴訟

2、可以請領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及看護費,倘若本來就沒有工作,就無薪資損失。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才能保障權益,並且給對方應有的懲罰。

蕭小姐 104-11-23 11:39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程序上倘若雙方可以協商,可以簽立

 

 

感謝曹律師的回覆

現在客運公司已與我們洽談和解,

想請問父親因為照顧母親無法工作,

故父親和母親的工作損失是否可提出求償,

如可,需提出什麼證明?

再者,如對方拒絕賠償此部份,法律上是否有條例是有此部份規範的,謝謝!!

 

小怡 104-11-19 13:44

去年10月我在時代國際英文補習

那時我繳了3萬多元結果那時我未滿18歲而且有家長簽名

他們一個禮拜上一次要上3年多

但是選課系統上是一個禮拜上2堂

而且跟我說的跟上都不一樣我想說好吧

哪後以是今年3月辦理延客手續(剛滿18)

我不知道上面有寫不許退費跟延課

就簽名了就簽名了我實際上只有上9次的英文課程

卻都不能退費

哪後那些錢是我辛苦打工出來的

根據教育部規定

自開課日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退還學雜費、講義費及實習材料費的半數。
.在班期間逾三分之一者,學費不予退還。

他們說我已經超過3分之一延課日包含在裡面可是實際上根本就沒有

第二十五條    補習班應依學科性質及教材內容訂定每期修業期限及每週授課時數,並留班
              備查。
              前項修業期限每期超過六個月者,應分為上、下二學期招生、收費及授課;
他們說我的課程不算

最後還說有本事你來告我
我真的很需要這筆錢
拜託各位幫幫忙
有人說寄存證信函可是我不會寫
阿笙 104-11-18 14:32

如果說有收到存證信函之類的話還能出國嗎?

出國5天而已

沈恆 (沈律師) 104-11-18 14:49

您好!

只有國家有權的公權力機關才可以限制您出國,私人的存證信函並無法限制您出國。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mma 104-11-18 01:01

公公今年贈予我老公一塊地  但這塊地被我公公他爸爸的二房給用去還出租給別人   地價稅都我們付 租金他們收    我該如何討回這塊地  要寫存證信函嗎?? 我不知道對方地址  叫什麼名字    我要怎麼做呢??

您好:

建議先尋找出現是何人使用該地,並先與之協商返還,若無法和解,可以提拆屋還地訴訟

蘇淑珍 (蘇律師) 104-11-18 13:31

回覆 emma 的發言內容:

土地現在所有人登記為妳先生,那要請求對方將該土地返還則仍應視對方是否為無權占用該土地,因現在上面涉及到鐵平屋問題及第三人承租,故要以何人為被告(牽涉到被告須為有事實上處分權之人)以及判斷該第三人是否得基於連鎖占有合法利用,皆涉及較複雜之法律問題需要釐清,建議尋專業律師協助處理為當或請來電本所詢問。

 

emma 104-11-18 23:57

聽婆婆說現在是二房的兒子在收租金!!所以假如要寫存證信函是要寫他的名字嗎?  我的權狀上建物那邊是沒有登記的   要提告我們的勝算大嗎    在我公公那時候有要叫他們拆  但對方要我們拿錢出來才要拆 我公公不要所以導致對方使用我們土地有幾十年了

Sherry 104-11-17 19:53
律師您好 跟前男友在一起3年期間他都有陸陸續續剛我借款 由於同居所以沒有簽署任何借據,也沒有匯款資料 只有我電腦裡一直更新紀錄 後來分手沒有拿回來,因為還在學也無法還款,故就讓他先欠著, 直到完全學業當完兵後說好ㄧ個月還款10000(本金)+1000(月/利息)(有FB紀錄) 也就是去年6月結束,到年底只有還款33000(匯款), 說要付小孩保險費,我也讓他欠了 年底還完最後一次開始避不見面、不回訊息、不接電話 直到現在,問了他朋友似乎都被下封口令,什麼訊息都無法得知 現在聯絡不到他的人、電話有通卻不接、知道他前公司在哪 但是不知道他家地址 請問我有機會把錢要回來嗎? 沒他家地址我這樣能寄存證信函去他公司,再讓公司通知他去拿嗎? 我該如何尋求合法的途徑去討回錢? 麻煩律師了,謝謝您

你好:

可以將FB的對話紀錄、還款紀錄當作附件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訴請清償債務,並請法院協助查明對方之住址、年籍資料。 可以陳報對方收的到的地址,只要法院合法送達就沒有問題。

您好:

可以直接起訴請求返還,並請求法院查詢對方住所地,證據部分,可擷取FB之記錄作為對方承認債務證據

Sherry 104-11-17 22:23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可以將FB的對話紀錄、還款紀錄當作附件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 (恕刪)

 

謝謝律師,那如果被對方提出異議之後進入調解訴訟是否還需要填寫其他資料?

Sherry 104-11-17 22:26
回覆 周利皇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可以直接起訴請求返還,並請求法院查詢對方住所地,證據部分,可擷取FB之 ... (恕刪)

 

謝謝律師,如果直接提告起訴需要準備哪些資料?資料填寫完是否直接送達當地的地方法院即可?對方與我戶籍地不同,法院是否也能查詢到對方的資料?以便寄出開庭通知書?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17 23: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先向法院非訟中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若債務人於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均未提異議,該支付命令即為確定,您即可以該確定之支付命令向國稅局查閱債務人之財產清單,並進行強制執行之動作;然若對方有異議,法院會通知您繳納裁判費用後,轉入訴訟程序唷!
貝笛 104-11-17 13:50

我有兩個兄弟,而我因為某些原因所以選則拋棄繼承,目前所有拋棄繼承的文件都已經寄到法院,現在就等法院寄回函給我,而存證信函也都已經寄到我弟的手上了,我弟就拿著存證信函去辦理繼承,但他說辦不了還需要我再寄我的印章跟印鑑證明給他才可以,但我不想寄印章下去給他,想請問律師我是不是應該等法院的回函在複印一份給我弟讓他去辦理繼承,還是真的要寄印章跟印鑑證明給他他才能辦理繼承

沈恆 (沈律師) 104-11-17 14:03

您好!

拋棄繼承後您就不再是遺產的公同共有人,辦理遺產過戶都不需要您的印章,您只要提供法院的拋棄繼承核備函就可以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17 14: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並不需要提供您的印鑑證明。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除了分割遺產

其他繼承程序都不需要你的印章或身份證

所以應該有鬼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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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o 104-11-16 12:07

我媽媽於民國98年跟親戚合夥開餐廳 無任何白紙黑字 無任何談加盟權利金 有轉帳合夥金額紀錄 

有對方寄來的存證信函我媽媽有30趴股權!6年期間皆有薪水及分紅 但未返還當初投資金額!

目前到104年9月 對方口頭告知我媽媽不用來上班 也不返還當初投資金額 !

然後對方寄了存證信來要求他的加盟權利金跟授權金!這些當初都未談到的金額!

請問這樣需要理會他嗎? 當初98年做生意沒說到要甚麼加盟金 104年說要收 他有法源依據嗎? 還是上法院的話我們會輸

 

http://imgur.com/udFKpeu

你好:

當初是合夥關係就不會產生加盟契約加盟金或授權金,要先確定是合夥契約加盟契約,且契約在訂定當時已經確定,除非嗣後雙方同意修改,否則不會突然由合夥契約變為加盟契約,對方主張顯然無理由。 除非母親有聲明退夥或遭開除、合夥解散等情形,否則合夥關係仍然存在,不可能片面否認母親基於合夥關係之權利。 母親若退夥可請求結算退夥時合夥財產,並依合夥股份比例返還。
nomo 104-11-16 14:06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律師回覆

 

對方一下說我們是合夥 一下子說是加盟 要收權利金 搞得我好亂!!

律師的回答真是精闢~~~

 

謝謝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16 23:40

你好,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因此合夥人之一沒有理由向你媽再請求加盟金。況且,合夥之決議,應以合夥人全體之同意始得為之。

DDjojo 104-11-16 11:51

房客經常性積欠租金,10月中有寄存證信函,但因無人招領被退回,今想跟房客解約,請問該如何處理?

你好:

如果積欠租金達2個月以上,可依土地法第100條規定終止租約,若租約公證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遷讓房屋。 若未經公證,則要向法院訴請遷讓房屋
DDjojo 104-11-16 16:43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你好:

1.目前房客積欠租金是9、10、11共三個月份。

2.當初簽約時沒有留下對方個資(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

是否能請法院查調資料?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16 23:41

 如果要提起遷讓房屋之訴,只知道姓名不知道對方住所,可以聲請法院調查證據

JH 104-11-14 13:08

您好,我的房子承包給設計工作室施作裝潢工程。因為合約上的完工日己經到期,但承包商要求多給他們一週的時間即可完工。但一週後仍然東缺西漏 機乎都是半成品狀態(有些連影子都沒看到),且一些項目沒有依照合約上明訂的規格施作,這樣的狀況下,對方仍然要求我要驗收付驗收款 ,而且聲稱 ”驗收標準是他們訂的” (有通訊軟體 Line 對話為證)。因此我就讓他們把東西撤走,房屋鑰匙歸還給我,後發存證信函確立告知解除合約。請問: 1,此作法於法律上是否合理? 是否會有其他爭議?(自已單方面解約??) 2. 雙方當時簽訂的合約中,有一項載明”乙方(承包商)若無依約履行義務,甲方(我)可要求賠償其損失” 並得隨時解除契約。我是否可以以第三方廠商對未做完項目的估價單,款項由 剩餘未給的工程款 項扣除? (法律上是否有這樣明定的賠償方式?)。又針對承包商已有部份施作的地方,我需要賠償承包商嗎? 如何認定賠償多少? 3. 承包商在施工期間,沒有對我原來的裝潢(木地板)作保護,就直接施工,而且在施工中還有不小心把木地板一小塊區堿弄破兩個小洞。此情形我可以如何求償?(只能求償得到 洞補起來的錢?) 4. 承包項目中有一項是木地板。承包商在簽約前,用通訊軟體Line告知說他們的木地板用的工法,並有傳施工的工法圖片給我 (圖片上有他們公司的名稱及LOGO)。但簽約後(該份工法的圖片沒有在合約書裡),實際施工的結果,卻沒有依照當初提供的工法圖片施作(本來該有4層的料,實際只有2層)。 此情形我可以要求賠償嗎? 對方此舉是否有觸法(詐欺?)? 5, 承包商所施作的抽屜,側邊兩邊沒有貼皮,我要求承包商要貼皮,他們卻說這部份是”要再加錢自費”的……事後看合約,上面有一條有載明”本公司給客戶挑選之櫃體材質/色系為面板,內部色系由本公司施工人員決定”。請問這樣我是否 拿他們沒辦法,只能自已認賠嗎? 對方此款是否有觸法(消保法??) 6. 合約上有一條款是 ”本公司不予壓驗收尾款 ,但必定負起驗收修改責任,若無負起 願賠償損失”,就是說驗收時,無論如何都要給工程款,不管驗收結果是不是有要修改的…(而承包商又聲稱”驗收標準是他們訂的)。請問對方此舉 或 此條款 是否觸法? 7.在這些情形下,如果我對對方 最後施作程度 的現場都有採證了,是否可以找別家繼續施工? 還是非得等到訴頌爭議結束才能動? 以上求解,感謝耐心讀取與回覆。 備註:簽約裝潢金額40萬 已付款32萬 剩下尾款發8萬未付( 驗收完成後付款)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14 15: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延期完工,我方可以終止契約並結清已經完工並且對我方有用的部分。

2、因為施工不善、未設置保護措施等造成的損害,均可以向對方求償

3、至於是否要直接請下個廠商進場,倘若不急的話,建議先不要,因為此類事件大多必須經過鑑定,倘若已經請其他廠商進場,則事後難免發生爭議。

4、建議應該備妥相關事證尋求正式諮詢,或是由律師確認我方可請求金額、事證是否足夠等,這樣比較能夠保障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14 16: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違約之情形,應依契約規定發存證信函定期催告履約,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依契約規定,發存證信函解除契約請求損害賠償,惟若金額不大,不建議以訴訟解決,於訴訟進行中,亦不建議另請廠商施工,須保持原狀,法院可能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損害額度,鑑定費用相當昂貴,亦須考量律師委任費用、法院裁判費用訴訟時間成本等,不見得真的划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14 16: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違約之情形,應依契約規定發存證信函定期催告履約,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依契約規定,發存證信函解除契約請求損害賠償,惟若金額不大,不建議以訴訟解決,於訴訟進行中,亦不建議另請廠商施工,須保持原狀,法院可能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損害額度,鑑定費用相當昂貴,亦須考量律師委任費用、法院裁判費用訴訟時間成本等,不見得真的划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漢克 104-11-14 00:46

各位大大您們好,目前我遇到一個法務上的問題敘述如下,本人在今年的年中離職,之後卻接到前公司的財務部門電話,告知我有合約未滿需要賠錢的事務,因此我就仔細核對這份限制型股票合約,下面我把當初所簽的合約大致內容列出,合約部份分為2份,A合約寫到本合約為期3年(102年1月1日~104年12月31日),股票分2次發放,既得數量:50%可在103年12月31日自由處分,另外50%可在104年12月31日自由處分。B合約又寫到雙方約定於乙方領取甲方發放之股票紅利後,應持續於甲方服務至104年12月31日,視為服務期滿。

但小弟本人的問題是在A合約已經明定自由處分日期,因此103年12月31日的50%股票數,不是就已經滿足合約需求屬於我自己的資產,但是前公司卻說違反B合約!,所以要求我以受領股票日的收盤價賠償給公司,然而我的疑問是在A合約多次出現股票受領與自由處分日期,因此是否可視為主約,而現在卻用B合約要求賠償,並且寄出存證信函,我應該如何呢?煩請各位律師朋友們協助解答,謝謝您。

沈恆 (沈律師) 104-11-14 06:10

您好!

1.   股票自發放日就已屬於您所有,A合約僅是限制您處分自己股票的時間。
2.   既然以領取股票分紅作為服務年限要求的補償,B合約就更具合理性,違反B合約的效果則應先依契約約定,通常是金錢賠償,此部分您並未敘述,若契約約定的違約效果不合理,則您仍有爭執空間。
3.   以上僅依您所述進行說明,但合約不能僅憑部分條款作字義解釋,否則很可能誤判,若有疑問宜攜帶完整合約律師當面諮詢。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14 16: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針對公司存證信函契約內容加以攻擊,可考慮消極不回應,待公司提起訴訟後,再撰擬民事答辯狀回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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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14 16: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針對公司存證信函契約內容加以攻擊,可考慮消極不回應,待公司提起訴訟後,再撰擬民事答辯狀回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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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誌 104-11-13 08:39

律師好:

本人以房地產設定抵押向代書借款,逾今已達三個月未繳交利息,以收到存證信函,我的疑問是倘若利息繳不出來,經法院查封及拍賣程序作業後,開始強制執行時,本金利息是否會繼續產生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13 09: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要本金有持續清償,就會產生遲延利息

2、聲請強制執行之後,還必須另外負擔執行費用,如法官的規費、鑑定。 

沈恆 (沈律師) 104-11-13 09:06

您好!

設定抵押權債務未遵期還款,抵押權人可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拍賣期間本金不會再增加,但利息仍會依借款契約約定方式累積計算,此外還可能有違約金、執行費用等需負擔。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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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極熊 104-11-12 17:08

您好~ 有個問題想要請教. 個人在零售業服務販售商品給予顧客,彼此合做久了之後後續顧客有各種原因希望個人代墊貨款支付結帳他再轉帳於我帳戶償還.時間久後累積金額龐大他個人也無法準時匯入及負擔進而選擇逃避面對.之後家人出面協調,家人告知其有精神方面疾病(躁鬱症或憂鬱症)會大量購物及不知自己購物行為,故不承認其購物行為要求我回收貨品. 個人也願意回收承擔損失部分,僅希望他將已出貨的貨款償清,經協調後無論是其家人或是他個人都避而不見或是不接電約莫半年.最近後續連絡上希望他可以好好處理讓其有個結果不要持續拖延下去,但當事人要求處理窗口改為他個人,他家人無法代表其處理,他個人也有開店且持續營業中(困惑的部分是~有精神疾病卻可以開店且他的客人沒有任何發覺). 目前於今年5月有簽訂一份和解書(內容為~雙分協定債務清償方式及同意於貨款歸零互不追究).但於2014七月其家人代為出面協調至2015簽訂和解至11月多次口頭承諾匯入貨款都未如預期匯入,追究原因僅說工作繁忙無法至銀行.個人目前想要寄出存證信函不知是否合宜?或是有更好的處理方式讓其願意面對?

目前個人擁有的有-雙方交易的往反簡訊,結帳發票,和解書,每月匯款對帳確認單等,代為出面協調之

                         妹妹聯絡方式,以及當時協調的主管聯絡方式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13 17:2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直接核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清償,倘若仍置之不理,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