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對總幹事提出刑事背信告訴;對主委及公司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律師你好,
前陣子因為朋友家裡因素在網路上跟我聯絡要借錢,當時想說就幫幫她好了,所以就先匯了3000給他,後面又一些理由又持續跟我借,所以又分別匯了5000跟5500共3筆,原本約好要出來見面說要還錢,結果見面對方又要在借一筆乾脆湊30000,所以最後一筆的16500是拿現金給他的,原本說每個禮拜都會匯5000到我的戶頭,不過到現在都沒有收到,打電話過去也都不會接,傳訊息給他也都不回,目前手上是有他最後親自寫的借據,上面也有它的親自簽名跟身分證字號,但是沒有地址,所以真的不知道該怎麼找到他
目前手上有的東西就只有借據,以及前面三筆匯款過去給他的紀錄,及一些FB跟LINE的談話內容,不知道這樣足夠嗎?還有最後一筆因為是拿現金給他,所以那筆會不會因為沒證據就無法被承認?
想說後面再不回應的話會來試著寄存證信函,但是因為不知道對方居住地址也不知道住在哪裡
所以想請問專業的律師們我到底應該要怎麼做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大會出席與否,是依照住戶的個人意願來決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未強制住戶非出席不可,其餘民、刑事法律亦無相關規定,故管委會日後也不會有任何理由可以提告。
2. 至於存證信函,當然也有拒收的權利,而且不會有直接的法律效果,況且該函內容只是涉及告知開會而言。
3. 至於管委會將拒收的存證信函公開貼到公告欄,如果涉及到公開個人資訊的話,有可能會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民事賠償責任及第41條刑事責任。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11/30 我有個朋友(a)說他朋友(b)開通訊行,a說他有在b那邊幫他找人辦門號洗手機賺錢,問我要不要幫他填資料+給他證件讓我也賺一點,因為當時有求於他,所以心裡覺得怪怪的還是給a了,但是有跟他說我要再想想,
叫他先不要幫我送件,他也說好。
12/3 看到有部落客寫的文章是關於洗手機詐騙的https://www.kocpc.com.tw/archives/13976
我就跟a說不管如何我都不要辦了,叫他跟b說不要送件,a也說會跟b說
12/30 我收到遠傳的帳單.. a說是他自己的疏忽要我過戶給他,但他門號滿了,要過一個月才能去辦辦看
1/2 a說他問b了,連台哥大也有辦..
之後就是給他期限處理2門門號,然後他不斷的延期,所以到今日還是沒處理掉... 他說一門他拿8000元,兩門我想應該是1萬6吧! 其實也不知道他有隱瞞嘛@@ 而我也完全拿他半毛錢,後來a希望給他6個月時間再去毀約,但是我看部落客的文中有提到6~8個月觀察期過後就不扣罰店家b,這樣我就求助無門拉... 所以我跟a說我不可能等到6個月後
原本a說要毀約的,但一直說沒錢,我也跟他說過戶也可以,只要盡快就行了,a也說他的門號全部都放到爛了,所以也沒辦法承接,會找其他人接手,但是也是一直拖
重點a之前12/3就跟我說不會送件的,我看台哥大是12/5開始計費的,而遠傳是12/11開始計費的,遠傳我是有寫代辦委託書,而台哥大沒寫代辦委託書,而且我和a當時是約在7-11寫的,根本不是在店家裡,所以這樣對我有利嗎?應該怎麼處理?是不是報警就一定要走法院?
順便問一下,如果我要寄存證信函,應該怎麼寫? 感謝



各位律師大大你們好 我經由設計師承包了一個防水工程.完工後設計師竟無故拒付工程尾款.對此我們已寄存證信函了.先說明一般承包工作.都會到現場看過後再行估價.因此在一開始時我有大致先傳了一張估價單給設計師參考.經由設計師看過後.也與我們多次討論和修改估價單的內容.於是在施工之前.當然我又重新擬定了一份估價單給設計師.並以最後的這份估價單為施工標準. 殊不知昨天在對方收到了存證信函後.用line傳了我原先給他的第一張的估價單.然後說估價單上所寫的施工內容.有好多處我們都沒施作.還說我們偷工減料.為此.他才無法支付尾款.明明那張估價單根本就不是我後來給他的那張啊.真是無言..名副其實的"設計師". 我想請問各位律師大大們像這種情形.我已寄出一張存證信函了.他如果就以這點反咬.混淆是非.那麼我是不是就沒辦法了?我只想拿回屬於我們該拿的錢.



給了之後一直叫我們簽下不合理的切結書(例如不能追討相關法律應該資遣費,只願意給部分他自己亂算的遣散費)
不簽,然後遣散費跟預告工資就一直沒下文,快要到30日了,就寄出存證信函,對方收到之後一樣還是不給,開始說前幾個月有遲到早退所以要扣錢,跟我們追討薪水回來等。
今天一早備妥相關資料(已超過30日)提出檢舉(先前有先提出調解,資方不願意出席),也順便檢舉資方勞保報低的事情,下午資方就匯了一筆金額過來,少了5萬左右,原因是資方自己有員工手冊(從未看過也未公告)因為前幾個月有遲到早退扣掉了
後來打電話給桃園市勞動局相關承辦人員詢問,他說,他沒有不給你資遣費,所以不適用於勞基法第78條第一段罰30萬以上,只是少給,最多罰2萬。
想請教的是:
1.已經過了很久的遲到早退,不是應該當月結清?我們每個月都有薪資明細可以顯示未扣款,還有拿到績效獎金那些,也未收到相關逞處公告(其實我們是責任制,早到早走晚到晚走,他硬要凹部是他手冊裡面的上班時間)
2.這種亂給並且給這麼少的資遣費及預告工資,難道政府機關只能開罰小小的兩萬而不是78條的30萬以上嗎
3.承辦人員一直說一事不二罰,同樣事情不會再罰他,建議我們走調解或是向法院提出訴訟才可能拿的到錢(也就是 他們沒有強制力要求資方要給錢)我想問的是,難道沒有其他約束力或強制力嗎



感謝曹律師的回覆,但關於親屬會議的法條部分,我不是很清楚。
因此若問題敘述為:
奶奶共有7名子女(均在世),過去老么與之同住在古厝,因此過去比較多事情由其代勞。
過去數月主要照顧者變為大姊一家,但年後老么將大姊一家趕走。
後來因老么自覺無法妥善照顧,因此寄了存證信函要求大家回去協商。
............................................................................................................................
我不理解的是:
1. 在本例中親屬會議的邀約應如何為之(由誰發動)?
因為這裡是由老么訂定時間與日期就以存證信函要求大家為之。
2. 奶奶以90多歲高齡,因此同輩與長輩均已過世,
這樣在有7名子女的情形下,親屬會議的成員為何?
3. 若未達3成員出席,不得開親屬會議,那麼其主張未出席視為無意見,是否根本不具效力?
4. 若有人主張為什麼要聽老么的話而刻意不去參與,能否主張該親屬會議具有瑕疵?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與設計師簽訂契約,非與屋主簽訂契約,不得向屋主請求之,此乃契約債之關係相對性,不得拘束第三人,故應向設計師請求之;並於請求前,建議應先蒐集與設計師之電話錄音,並製作錄音譯文,同時蒐集通訊軟體line紀錄或簡訊、墊子郵件等證據,以利做為提起訴訟之證據使用,待證據齊全後,再委任律師提告之;另外提醒,存證信函不要亂發,避免變成對方抗辯之最佳證據,內容應仔細斟酌,建議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撰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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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律師您好,本人因與朋友合開營造公司,因帳都由對方會計掌管,後發現公司帳目短少300萬,憤而退股,但一毛錢也沒拿而離開,但對方不死心硬要我付45萬,說是公司初期裝潢,開辦...等費用,要平均分攤,之後對方寄存證信函及一些當初公司花費的單據,要我支付費用,之後進入了民事到協商,初步調解庭法官認為我可以不支付,但勸我後面還有一大堆時間要開庭,最後以15萬分期和解,花錢消災,但事後對方到處放話,我因沉不住氣而沒履約付錢,對方因而將債權轉給原來他請的律師開設的的管理顧問公司,我今天3/18收到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寄來的函,因我新竹有一塊地價值千萬元,他們用這為由拍賣我的土地,但我的土地上還有一間公司為抵押權人,但這公司已塗銷查封登記,但在謄本上,土地他項權利,有一項擔保債權總金額為540萬,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7月至民國108年7月,請問我應該如何處理才能讓土地不被拍賣或者是如何讓發函才能保留土地,拜託很急,
法院主旨:為核定債權人所有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請於7日內已書狀向法院陳述意見,作為法院核定底價參考,逾期本院即認為無意見
說明
一,本院105年度司執助字第24號債權人XX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與楊XX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業將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送請鑑價在案
二,依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70條第2項規定及34條第3項規辨理,
三,鑑定價格:如附表,
四,抵押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檢送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債權證明正本具向本院陳報抵押債權金額,並參與分配
五,假扣押債權人得提出本案執行名義具狀向本院參與分配或具狀聲請強制執行
收到這個只想人善被人欺,拜託各大律師解惑 感謝


律師你好:
104年11月因為通報家報案,所以透過家暴中心社工的幫忙我和孩子搬到外面租屋並於104年12 月拿到我和孩子的暫時保護令,先生因此非常氣憤我和孩子.105年1月寄了存證信函要我將房產和股票過戶,不然要告我侵占.房子和股票都是我們婚後的所購,當初是他說要給我的晚年保障,現在因為保護令案和我保護孩子不讓他帶回家對我懷恨在心,開始說要把他個人資產(房子和股票)管理所以要我歸還,105年3月17日要遞狀上法院,關於房子當初有簽了一個第三人名義登記的契約書,所以先生以第三人名義登記契約書要求我歸還房子,請問這成立嗎?
我婚後一直都在協助先生公司的經營,家中經濟都是先生在掌握,所以自然房貸也是由他名下帳戶扣款繳交,他也認為都是他賺的錢,我該在法院審理時如何說明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先生已對您提告,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避免自己講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讓事情更難處理;可嘗試主張為贈與,再視先生提出之證據加以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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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律師們~你們好
我在於購買中古車上出現一些問題如何處置
我是第一次買中古車~所以並不了解中古車的買賣問題很多
本身住台南~
於昨天至台中某家中古車行購車
原本想購買一台福斯GTI店家出價81萬
但因本人條件不佳~所以對方告知我沒辦法貸到那麼高的購車款
後來該店家推薦改買福特FOCUS柴油車店家出價51萬5
我試開之後是覺得可以
填妥合約 並留下訂金3萬與雙證件
回家之後當晚在於網路上搜尋對於該車之資料
發現其他店家對於比這台FOCUS較新年份的售價也沒有這麼貴
於是我開始懷疑了起來~並至我購車之店家的網站觀看
結果發現他們在網路上賣的這台FOCUS就是我試開的這一台
網路上的車體照片有些地方特殊的特徵是一樣的~
但他們網路上該車的售價僅24萬8
同一台車竟賣我在網路上售價的X2以上
於是我想退除契約
我也於LINE中告知該店家
請將證件與訂金退還
但對方好像不願做退約動作
希望我能再北上至該店詳談
可是因價格上的落差問題~我已對該店家沒有信心與不信任
我想問律師~
我有在鑑賞期內~想拿回證件或訂金
但我已不願再北上處理
我是否可以用存證信函什麼的來告知對方必須歸還
而我這邊該注意些什麼
如是存證信函該怎麼撰寫(我沒寫過^^")









你好:
會依你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訴訟涉及之法律關係去決定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你所主張修復漏水或損害賠償金額在50萬元以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10萬元以下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修復漏水要撰寫起訴狀,內容要記載你請求之依據。可以附鑑定書,但若對方爭執鑑定效力時,法院可能會再送鑑定,訴訟外之鑑定法院不見得會採信,鑑定費用也不見得會採認為訴訟費用,訴訟中之鑑定,聲請人會先負擔鑑定費用,將來才由敗訴之一方負擔。 噪音部分可請求排除侵害,並以侵害居住安寧為由請求精神慰撫金,但金額不會太高,可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856604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盡速維修即可,若欲提起訴訟,法院可能要求原告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漏水原因及維修金額,鑑定費用可能高達數十萬元,再加上法院裁判費用,委任律師費用,真的不見得比較划算,應詳加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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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民法第442條規定:「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 租賃契約若是定期契約,無法請求調整租金,只能在租賃期間期滿後續約時,雙方再就租金磋商。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09號民事判決:「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固得依民法第 442 條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原約定之租金額在未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以前,並不因租賃不動產價值之昇降,而失其拘束雙方當事人之效力。是承租人於出租人起訴請求調整租金前,已依原租約給付租金時,出租人就其已給付之部分,即不得請求調整租金。」 就算要調整,在調整前按原來約定給付租金即可。 依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若積欠租金達2個月以上,出租人可以終止租賃契約,請求遷讓房屋。 建議還是要按原來約定給付租金,以免出租人依土地法規定終止契約。 凍結帳戶有可能是房東去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可要求限期起訴,或按原定租金給付房東即可。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維修費用不高,建議您可考慮盡速修繕,避免損害擴大,若對方願意多少補貼您一些,減少您的損失,其實可以考慮,若欲以訴訟解決,需先考量訴訟成本,法院將要求原告委任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施工鑑定漏水原因,確定對方可歸責,以及維修費用金額,鑑定費用可能高達數十萬元,且訴訟時間可能須歷時一年以上,又您亦需繳納裁判費與法院且可能產生之律師委任費用,不見得比較划算,應全方位多加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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