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好: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規定:「(第1項)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第2項)前項遺產,在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歸屬國庫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其依法令以保管款專戶暫為存儲者,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第3項)遺囑人以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遺贈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其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第4項)第一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但其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第5項)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三項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二、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不適用前項有 關繼承權利應折算為價額之規定。但不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三、前款繼承之不動產,如為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土地,準用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繼承發生後遺產會變成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若無遺產分割協議,無法擅自處分遺產,父親現任配偶為大陸地區人民,繼承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規定辦理,若無法聯絡到全體繼承人,可直接訴請分割遺產,或辦理繼承登記後訴請分割遺產,依照應繼分分配遺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繼承權人可先辦理繼承,就所有遺產公同共有,再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遺產分割,其餘人之請求,可完全無須理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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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特種贈與財產(即您娘家給您之房子)非婚後剩餘財產,不列入分配請求之標的,您與配偶合買之房子,為婚後財產,可列入分配請求之標的,再就雙方婚後財產之差額請求一半,故不一定為分配房子之一半,應降低您之婚後財產,方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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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刑事方面,如果A先生是故意的,可能涉犯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等或刑法第320條竊佔等罪。
二、民事部分,可主張民法767條拆屋還地,並且主張房子蓋在土地上的不當得利租金。
三、如果涉犯刑法,可以以刑逼民處理。
四、可以來電討論案情(0923-110785),只是費用必須了解案情及案件數量,才能明確報價。
以下附上相關法條,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
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簽訂借名登記契約,或就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擔保、請所有權人開立本票擔保等,亦可直接改為三人分別共有登記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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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盡快提出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配偶提出刑事妨害電腦使用及民事裁判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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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父有未離婚的妻兒,分居至少20年以上,幾乎沒連絡。伯父長期(約有8年)住在家裡,土地是外公生前就已過戶登記給父親了,土地是外公給的,但地上建物是父親大部份出資蓋的,外公當時有付一點點壁磚錢,在法律上目前父親是所有權人,不論地上建物或土地。伯父的基本吃、住、用都是父母親的,沒給過什麼家用費或補貼。伯父已賴定土地是外公的,他也有份,所以不用給什麼家用或補貼。如今他已年老,70出歲了,去年他因心臟有問題住進加護病房, 通知他的妻子,他們也不管他,也不出面,只告知你們處理就好。我們擔心將來他又因病住院,不知如何是好? 他的財產我們也不是法定處理人,根本就無法動用,而父母親也因他住家裡常爭執、吵架。
請問 1.未來他年老無意識時,通知他的家人,若他家人又不出面照顧或處理,我們可以提告他的家人遺棄嗎?
2.若他的家人不出面處理時,我們能如何動用他的財產支付他的醫療費及生後事?
3.道義上,外公土地他有份,法律上則無,我們該用什麼法來請他搬離家裡?避免因他長住的問題,造成家裡的爭吵。
煩請解惑,以便日後知道該怎麼處理這樣的事。謝謝~


律師們好:
請教幾個合夥問題
合夥人:甲(本人)、乙、丙(負責人)
案內相關人:丁(B企業社登記之負責人)、戊(C公司登記之負責人)
公司名稱:A咖啡廳(合夥時簽定公司名稱)、B企業社(合約簽訂地址所登記公司)、C公司(負責人說我們是合夥這間)
股份:甲20%、乙:20%、丙60%
合約上說明:
2.由丙擔任負責人,代表處理內外事務
3.負責人每三個月召開一次股東會議,會議提案須由股東三人同意視為通過
案情:
一、我於102年2月和朋友合夥(甲、乙、丙)頂別人咖啡廳,合約簽"A咖啡廳","丙"卻說我們合夥公司名稱為"C公司",我去查合約公司地址營業登記,卻是"B企業社"......請問這樣算不算"詐欺"。
二、合夥之後,"丙"未依合約每三個月召開股東會議,且未向股東報告頂店所含相關器具......請問這樣算不算"背信"(合約3)。
三、經營一年半後,"丙"用簡單名目(沒有細項)向股東報告這一年半營運虧損N萬元,並說虧損這段期間都是"丙"自己掏錢出來補虧損(在這之前均未提及公司虧損狀況)......請問這樣算"背信"?"詐欺"?還是???。
四、最近股東開會,決定將店盤出,"丙"卻要求股東先將公司之前虧損補足才能盤店.....請問這樣合法嗎?
五、股東會決定店若於Z時仍未盤出,則關店結束營業,"丙"要求若結束營業,則將店內器具作為營業期間虧損之補償.....請問這樣算合法嗎?
以上問題,麻煩各位給予解答

你好:
不構成詐欺,頂多是未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之民事糾紛,可要求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依約定或決議執行。 未履行報告義務跟是否背信不能等同視之,背信有其構成要件,客觀上要為他人(合夥事業)處理事務,違背其任務,致生損害於合夥財產,主觀上要有背信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或損害合夥事業之利益之意圖,目前資訊不足看不出來丙是否有此情形,或單純未履行報告義務而已。 如上述,未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可以要求檢查合夥事務及財產狀況,並得查閱帳冊,先要求丙配合調查,看有無違法情形,才有辦法判斷。 要先釐清丙是否真的有代墊費用,若有,而真的有虧損情形,要依照出資額比例去分配損益(20%、20%、60%),丙要負擔60%之虧損。 若全體合夥人同意,可以解散合夥並進行清算,清算要先清償合夥債務,有剩餘才會返還合夥人,先釐清合夥財產、合夥債務之數額,才有辦法正確回答,若未查明前以口頭方式抵債,根本不清不楚。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須提出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可考慮對對方錄音蒐證,蒐集證據後,再考慮提出民事或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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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哥在94年就離出走,當時有欠卡債,我母親於99年往生,我們也在99年時去警察局報我大哥失蹤,我母親名下有棟房子,到104年我們兄都沒有辦繼承(因為大哥失蹤),104年有間資產管理公司,查到我母親過世,我們有棟房子,我大哥的戶籍也在這間房子,幫我們向法院申請了繼承,之後繳了罰款後,現在另一間銀行發現我大哥有不動產,向法院申請民事訴訟,法院有寄信給我們,要我們寫答辯狀,其內容為:(內容白話填寫)
1.我大哥有欠原告銀行金額xxxxxx元,有無爭執?
2.我們兄弟因繼承而取得並登記為共同有,有無爭執?
3.我大哥得依民法329,330條主張分割共有物以資換價清嘗欠銀行的錢,卻怠於行使其對被告之權利,原告自得代位行使,有無爭執?
4.原告主張房子共有人為三人,分配不易,應以變價分割適當,如部份分割有困難,得酌定我大哥應受補償金額,由原告受領之,有無爭執?
5.對原告如有爭執且拒絕時,請說明理由及依據。
因為我大哥失蹤,也已經報案了,這樣銀行還可以行使變價分割嗎?要補償金額,我們也拿不出來這麼多錢........
有關答辯狀,我們需要怎麼寫或是要怎麼處理才能保住房子,讓銀行等到我大哥找到後,再看我大哥要怎麼處理他的卡債,畢竟人還在,只是不見,不能這樣就把房子拍賣了。
麻煩各位律師幫幫忙了




一、如果是真的都有出資的話一開始是朋友吧。
二、朋友的話沒有一定要告。
三、證據搜集齊全,讓他想賴也賴不掉,然後再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如果對方願意和解調解的話就和解調解就好了。
四、事情處理告一段落,建議就結束合夥。經營事業可以的話帳還是自己管比較好,靠自己的眼光、自己研究的東西賺錢才是自己的錢。要不然就不要跟別人合夥,自己獨資做生意,錢少一點的話生意可以做小一點。有一本書叫「這小子讓川普讚歎」,就寫說要從小生意開始做起。窮爸爸富爸爸也有寫到類似的觀念…猶太人傳統上也有類似的觀念,不會一天就成大海,要先從小河流開始…
五、先研究相關判決,再來搜集證據,這樣你的搜證才會有力道。證據搜集齊全後再處理,這樣你處理起來就會虎虎生風,進退有據。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我都是這樣處理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大家可以先協商,把條件約定下來,若協商不成,再視是否提起民刑事來追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應先蒐集證據,待證據齊全後,再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民刑事告訴,若無相關證據,即使提告,也只是枉然,先蒐集證據提告,取得商談和解之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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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為律師您好
先說明事情的來龍去脈
半年前與幾位友人合夥投資不動產,並約定我本人作為房產登記人,其他各股東依據出資比例以現金的方式將資金交付給我,我謹開立等額度的本票作為抵押,防止我私自處分不動產,並約定後續簽訂紙本合約作為合夥依據。
(本票上有載明,該本票僅作為OOO合夥投資使用,不得另做他用)
而後半年因為合約內容尚未確定,所以持續進行討論,並未簽署,僅每月皆提出財務報表並將每月分紅匯款至各股東帳戶。
對方用Line表示:合約他不簽了,該筆資金就當作與我個人間的私人借貸,會再另行與我簽訂借據。我當下立即拒絕,表明當初約定為投資入股,並非私人借貸。
目前我有兩個問題點在於
1. 該股東於半年間對於物件的處分與合約進行在Line都有高度表達意見,唯半年後因為房產前景不佳,計畫保本將可能的虧損轉嫁到我身上,在這點上想請問合夥口頭契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 當初所開立的本票,僅作為投資使用,且有人證可舉證該本票僅在於登記人我違約時可使用,若該股東企圖對本票進行裁決,我是否可以主張債權不存在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撰擬借名登記契約及設定抵押權登記和開立擔保本票,確保未登記所有權人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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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本件的合作方式一定要以白紙黑字,把各自的權益擬清楚,否則易生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最高法院 85 年台上字第 1655 號 民事判決:「依日據時期台灣民事習慣,養親以男子為原則,至日本昭和年代(民國十五年以後),始認為已成年之獨身婦女,得獨立收養子女。而收養子女依養子之生父與養父合意而成立,生母或養母不過問其事,收養人有配偶者,收養子女得不與其配偶共同為之,然收養之效力亦及於配偶。本件被上訴人於日據大正十二年(民國十二年)為謝○○之夫黃○○所收養,有日據時期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黃○○收養之效力,及於其妻謝○○,被上訴人與謝○○間發生養親養女關係,被上訴人自為謝○○之繼承人。且兩造於八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游興精代書事務所協商時,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為謝○○之養女,並未爭執,業據證人游興精結證屬實。又兩造在協議書上約定「共同繼承被繼承人謝○○所遺遺產」,表明雙方為謝○○之繼承人,並在謝○○繼承系統表上載明兩造同為謝○○與黃○○之養女,足見被上訴人為謝○○之養女,當然有權繼承謝○○遺產。雖被上訴人之戶籍資料,僅記載其為黃○○之養女,未記載其為謝○○之養女,因日據時期之收養,為諾成契約,祇須養子女之生父與養父意思表示相合致,收養關係即能成立,不以申報戶口為必要。」 日治時期收養為諾成契約,依你所述之情形,應係你爺爺收養你母親,從養父(爺爺)之姓。 是否能享有祭祀公業之派下權要看祭祀公業之規約而定,規約未規定則依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派下員:一、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二、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對於女性無派下權之差別待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28號解釋基於尊重司法自治,認為不違反性別平等之意旨,不構成財產權之侵害。 建議攜帶祭祀公業規約尋求正式諮詢為妥,以免權益受損。 目前政府正在清理祭祀公業名下土地,祭祀公業應該會密集招開派下員大會,要儘速與祭祀公業管理人聯絡。


您好
以理來說如果都是共有
那麼稅金平分並無不妥
但如果有簽立協議書
那麼就按照協議書內容處理
沒有寫稅金的話
就沒有理由由你均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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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日開車外出回家後接到父親來電,說警局打電話給他問說今天是否有駕駛車輛在行經某路段與人發生差撞,因為車子平常是本人在使用但登記在我媽媽名下,所以警察經查追查車牌打電到我老家,我接獲父親通知後也立即打電話給警局跟承辦警察說明,該承辦警察跟我述說,對方說在某路段我與他有差撞但我沒停下,對方記下我的車牌並報警,對方人沒怎麼樣但機車受損,警察請我到案說明,因為當時通電話時已下午四點多,我跟警察說我直接過去警局,警察說要下班了跟我約隔天下午三點,但我因工作關係無法配合所以麻煩警察改約別天,但警察說他要開始放年假,他說不然在等他電話通知,現在已經過五天警察還沒跟我聯絡
我於那天駕駛我真的一點也沒察覺我與人差撞,與我同車的友人也都沒有感覺到,並且我車上也沒有裝行車紀錄器
我會因為警察休假的關係被對方認為不處理提告嗎?
請問我這樣該如何處理?

對方回我
多謝閣下選用本公司的網站!!
閣下於(2016-02-14 16:12:27)加入為收費會員閣下使用的系統為【 Linux; U; Android 4.2.1; zh-tw; U-TA HD4 Build】
根據記錄閣下在上述時間曾透過本會流程登記成為會員,定額費用在登錄完成後立即生效。會員費用包括120天無限觀看本公司網站上的成人影片。會員付款確認後,會員確認的提示畫面便會消失
如閣下在瀏覽網站時沒有詳細閱讀本網站的合約條款及注意事項而成為會員,乃屬閣下確認之不足,故會員需履行責任。
我又問說沒辦法取消嗎
對方回: 本公司的會員制度為120天,120天後會員ID便會自動刪除。并不會自動續約。
會員費用生效之畫面在確認會員費用後會取消同時會員可享120天無限觀看
對方問我幾歲,我騙他說16
對方回:
法例規定,未滿18歲人士不可使用或觀看色情刊物或影片。如是未成年人士使用,請父母和孩子一同致電聯絡我們,本公司將會作出處理。
請注意:如有不實情報提供或利用小孩,本公司不會再作出任何客務並定必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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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站是提供成人影片的網站,請了解利用目的跟年齡限制等相關事項。
請問我該如何處理這件事情,會不會有法律責任,對方會不會找上門來
真的是不小心按到的,可以不理他嗎
謝謝各位律師耐心的看完我的問題


你好:
稅捐可以約定由他方負擔,若原本係贈與人或出買人需要負擔稅捐,可以約定由受贈人或買受人負擔,只要稅捐有人繳納,稅捐稽徵機關不會介入私法關係之約定。 土地部分直接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過戶即可。 房子若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判斷所有權歸屬係以興建房屋之人將房屋興建至足避風雨而達一定經濟效用時就會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權,由於違章建築未經保存登記,無法以登記方式轉讓所有權,所以房子所有權人仍然係你父親。至於叔叔繳納房屋稅並無法證明其係所有權人,而你父親並未轉讓事實上處分權給叔叔,叔叔占有房屋之權源可能是使用借貸、租賃等等,但無法對抗所有權人,可請父親出面終止契約並要求叔叔遷讓房屋,但要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 可請父親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給叔叔(有部分實務見解認為事實上處分權人無法主張物上請求權,所以由你父親發函比較不會有爭議),要求終止契約及遷讓房屋,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詳細狀況仍不明確,建議尋求正式諮詢為妥。
您好
這問題比較複雜
這沒有什麼合不合理
這是ㄧ筆爛帳了
而稅單不等於所有權
是以原始出資建築者認定建物所有權
所以你要去找當初興建的資料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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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大年初一那天我行走桃園市中正路往南崁的方向 路經桃園觀光夜市北埔路口(我的右手邊是桃園夜市左手邊是全家便利商店) 此時我是綠燈 我要左轉 要轉時我就看到一台125重型機車違規逆向停在我要轉進去的車道 我窗戶有拉下來示意要他讓我過 他有往旁邊挪一點 但是他還是在逆向車道 此時我左轉 因為我內輪差的關係 他又在逆向車道 我左右輪的圓弧內板金就擦撞到他的機車 我有打警示燈停下來並且下車跟他說我要叫警察 第一次他不予以理會 我再跟他說一次他就闖紅燈逃逸 因為我這台車是租賃車 所以沒有附行車紀錄器 因為當時車流量很大 我有挪動車輛 並且報警 警察得知我有挪動車輛後就請我直接到警局作筆錄 並且開了一張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給我 還有跟我約時間要我去警局調肇事逃逸的人的地址資料好讓我寫存證信函寄給他 可是因為我跟車上的朋友都沒有受傷 只能用民事賠償來走 我已經賠車行5000元了 車行也有開收據給我好讓我準備跟對方求償 小弟請求各位前輩 先知 大師 教教小弟我該怎麼做 該怎麼寫存證信函 如何到法院控告他





你好: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專有部分要與共用部分一併移轉。法拍取得專有部分,共用部分就會隨同移轉,而前住戶依共用部分全體共有人同意訂定之分管契約也會由你繼受,你可以合法使用停車位。 雖然鄰居曾經向前住戶購買該停車位或購買使用權,但此部分屬於鄰居與前住戶之買賣契約,屬於債權契約,你並非契約之相對人,依債之相對性無法對抗、拘束你,你既經拍賣取得所有權,若拍賣公告上有點交之記載,可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聲請民事執行處辦理點交,解除鄰居之占有,並將停車位點交給你。 若拍賣公告記載未點交,則要提起返還停車位訴訟。 若鄰居持續占有,可一併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建議先請管委會協調,並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催告對方,無效果再以訴訟方式主張權利。 通知後若對方持續占有可能會有竊佔罪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