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直接向台中地檢署服務台查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該簡訊確實可能會被認已承認有佣金之約定,現在所能抗辯者應是主張已給付,但需就此部分予以舉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先去查詢是否係合法立案之當鋪。 該當鋪可能會違反當鋪業法第16條規定,可報請主管機關依同法第30條規定處罰鍰。 儘速請求該當鋪返還金融卡、存摺,在這之前先變更密碼,或辦理掛失、備案。 準備好你的當票,以及與當鋪業者的相關往來資料,以備不時之需。







認識十幾年的朋友帳戶去年被為設警示帳戶
所以我不宜有他的借了
在5/14我有打x泰的客服專線.申辦帳戶遺失
結果5/15半夜去atm沒辦法領錢
本以為是卡片問題
今天中午跑去郵局申辦新卡,郵局行員才確實告訴我帳戶被凍結
是因為x泰的關係! 同時給了我 新裝中港派出所.要我主動聯繫
連繫只得到一個字...等--
後來我打給我朋友 他打死也不認帳說是他用成這樣的.甚至推托說 帳戶在他弟弟那...想請問這到警局有解嗎..如果雙方各說各話..也很尷尬吧?
1想請問筆錄內容有第三人看的到嗎? 因為我去.也是只能講實話.帳戶是借給我朋友
2本身有在工作.剛問了x泰客服轉帳明細方面相關問題.都是在我上班日
只是時間客服沒有給我 想請問這能為我加點分嗎?
3我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變這樣的.如果我帳戶真變人頭戶.而我完全沒分到半毛錢也完全不知情.是否有辦法完全沒事退場?
4到現在還沒收到半點警局的傳單要我做筆錄.能主動去新裝中港派出所備案嗎?
懇請大大幫幫忙.雖然講了挺多廢話.真的急到了.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偵查中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沒辦法閱卷,若員警或檢察官不提 ... (恕刪)
謝謝您細心的回答.在這麼晚的時刻裡.社會還是有暖的地方.
我朋友是在說謊我非常肯定.((我的戶頭沒有卡.沒辦法領錢.因為我當初沒有印鑑.是用直接簽名))
他一直說金融卡在1月多還給我.可是2月中3月初還有錢轉進我的戶頭.是他家人!! 4月則是他同事
而且他心理有鬼似的.回答的都很模糊.當然我也都是用套話的
從x泰得知誰匯款進來 (姓名.日期) 在問他哪時還我金融卡?
對了!我跟我朋友的通訊方式.都是用line或者電話.
在請問一下.
1 我到現在連帳戶為什麼變警示帳戶都不知道.如果是因為被告詐騙
去派出所能問員警是誰嗎??
2到派出所.能麻煩警察調查一下.轉錢那幾個人是不是他家人?同事之類的嗎?


前幾天接到派出所電話 說有事情找我 後來我去就銬上手銬 說有某某公司告我詐欺(手機門號是我的) 那門號是前年我辦的 但是去找朋友(藥頭)時候掉在他那邊 後來我朋友說先拿去用 我說先放在他那邊沒關悉 我後面去找他在跟他拿
之後在找這朋友完全找不到人 後來聽朋友說他被警察抓走 當下我也沒想到要掛遺失門號
一直到去年我才想到才打去掛遺失
我為了這案子壓力很大上班工作也因為想東想西 手還不小心被C型釘給釘到
檢察官開始問話就惡臉相向 說我在說謊 亂說一通 理由很爛可是我講的是事實 我本身也沒有前科 我也坦承以前是有在吸食毒品 錯信了不該信的人 我也很後悔 我也早就戒毒快兩年了 我也跟他說我可以驗尿什麼的 正當想人生要重來的時候
卻遇到這種事 真的睡也睡不好 手又受傷沒辦法上班
檢察官聽完 一直說我在亂掰 上網看什麼只要
真心認錯 司法都會給你機會
根本沒有用 要花錢請律師我家我爸媽都剛關出來 家裡本身就沒什麼錢
是知道有中低收入戶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可是我家我爸我弟我哥都有賺錢能力
這也不合標準 想問問我之後該怎麼去解釋 我那朋友我有提供姓名跟住址給檢察官 這對我有幫助嗎

我是國外代購網路賣家(小兼職)
上個月寄店到店給買家高單價商品(約5000$)
寄件前有跟買家說明:
p.s.運貨險買家自行承擔 全家/711寄丟賠償金1000$
寄了之後商品被全家遺失
後來幫買家跟全家申請賠了商品一半的金額 買家原本同意並且給我了存摺封面 請全家匯款入帳
但過了大概兩週後要求我賠償他剩下的一半金額
還有說我的備註,依照消保法為不利於消費者的定型化契約,對消費者不生拘束力,他是跟我商品,最後就是沒拿到商品,不全額退費或補同樣的一雙鞋子給他的話,就跟消保會申訴,同時走民事訴訟程序
但是我是依照他的選擇為他寄商品 有提供面交 但他選擇要店到店 是在他同意下使用的
後來我又打給全家要求全額賠償, 但可能是過太久被駁回, 客服說仍然只賠償一半金額
請問該如何處理?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首先,您所從事的代購業務,若不是單純偶而為之的行為,應認為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所定「企業經營者」。
2. 但您有向賣家說明「p.s.運貨險買家自行承擔 全家/711寄丟賠償金1000$」不必然就是定型化契約而可能是「個別磋商條款」,則對方的主張失其依據;況且,即便認為屬定型化契約,「p.s.運貨險買家自行承擔 全家/711寄丟賠償金1000$」還必須要在個案中判斷是否有違反誠信原則而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才有可能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被判定無效。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針對對方民事起訴狀,撰擬民事答辯狀加以回應答辯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律師您好
我是一位上班族,利用晚上及假日的時間到學校繼續進修
04月中旬學校期中考,白天工作排定休假,到學校的圖書館看書準備考試
當天大約11:20進入圖書館
圖書館的座位是兩人一張桌子,面前有大約50公分的木頭隔板
座位面前隔板的上方有像書架般的平台
我坐靠走道的座位,左手邊座位是一位女性,背後座位應該是兩位男性
大約12:45 ~ 13:00我下樓用餐(用餐時間大約20分鐘)
大約13:10 ~ 13:20我回到圖書館座位
左手邊的女性及背後的兩位男性皆離開(桌面及椅子上皆沒有物品)
我在左邊窗台上看見一個黑色皮夾
當下看了週邊的人都離去,不清楚是誰遺留或是放置在窗台
因為曾遺失過皮夾,知道掉東西的難過,證件補辦的麻煩等
有同理心且熱心的怕失主找不到皮夾
我拿起皮夾(短夾)打開第一面查看有沒有失主的証件
(這個動作的用意是如果待會失主來認領,可以與他確認身份)
因為皮夾(短夾)第一面沒有證件,所以我立即將皮夾合上(沒有翻閱)
放置在座位面前隔板的上方有像書架般的平台等侯失主來認領
拾獲大約10 ~ 15分鐘,心想不對:這個皮夾被放置在窗台上
(1) 是有人不小心遺留下來?
(2) 或是有人撿到別人皮夾,放置在這個窗台上?
如果是(2) 皮夾放在我桌子上方,失主會找不到
所以我立即原封不動的拿到圖書館一樓交給服務台人員
服務台人員問我在哪裡撿到,我回答在哪個樓層的哪個方向
服務台人員沒有請我留下資料或填寫什麼單據
大約13:30 ~ 13:40 我回到座位繼續看書
大約15:00多有三位年青的男性到我座位詢問我是否撿到皮夾
(心裡想應該是失主要來道謝的)
我回答有撿到皮夾且交給一樓服務台人員
年青的男性並沒有道謝,反而說皮夾裡的新台幣現金2,000多元不見了
我向其表示
(1) 我在窗台上撿到一個皮夾
(2) 我不清楚是誰放在窗台上的
(3) 我有打開皮夾第一面查看有沒有失主的証件
(4) 我沒有看皮夾裡是否有現金
(5) 我原封不動的交給一樓的服務台
年青的男性說
(2) 監視器有拍到我坐電梯去一樓服務台的畫面
(3) 他堅持皮夾裡有新台幣現金2,000多元
大約16:00多有兩位教官請我到一樓與年青的男性當面說一次事情的經過
上樓後,我坐在原來的座位看書到大約17:10 才離開讀書館
上週五教官通知我說年青的男性去警察局報案要告我拿走現金,需要去警局做筆錄
學校教官提供我們學校的顧問律師,我有去電說明事情的經過諮詢他
(1) 要求對方提出皮夾裡有現金的證據
(2) 要求對方提出我拿走他現金的證據
不好意思,之前熱心撿到物品,失主都是感激的表示謝謝
沒有遇過,撿到皮夾歸還,對方表示現金不見......
教官與老師說世代在改變,熱心好心或許會增加自己的困擾
但我仍相信『人性本善』
請問我應該怎麼做呢?後續會有哪些法律流程呢?
不好意思麻煩律師協助!非常非常感謝幫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可以為無罪答辯,而A當時手拿的文件為何,也是日後主張的重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犯罪事實的存否,舉證責任不在您個人,提告者自己必須提供資料給檢察官說明竊盜行為,此罪要成立必須證明「A所持文件確實屬於遺失之文件」,若證據不足而無法證明竊盜行為,或者是有其他的誤會而無法證明主觀上有不法所有的意圖,則難以成罪。
2. 然既涉及刑事責任,屆時將面對警察詢問及檢察官訊問,也請務必謹慎以對。
3. 監視錄影帶中斷數分鐘,可以是一個有利的答辯方向。
4.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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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
想請問一下我的信用卡並沒有遺失,但卻無緣無故被刷了一筆3****元
銀行方面該做的程序都處理好了(包括停卡換發以及爭議款聲明書)
主要是想詢問銀行已經調出明細知道這筆消費是在某店家刷卡的,也查到這間店家的電話跟地址,但報案時(我還特地去了消費地管轄的警局)警方說一定要等銀行調出原始的刷卡單單據才可以受理報案,但我疑惑的是這應該是涉及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的刑事案件,警察是不是應該用公權力介入幫我去店家調閱刷卡單紀錄?我需要自己負舉證責任才能讓警方受理報案嗎?
另外就是我是否可自行到這間店家調閱刷卡單及訂購人資料?旅行社是否可用個資法的理由拒絕提供?若自行到店家調閱資料是否需要警方陪同證據才有正當性?
以上,謝謝各位律師的幫忙!



你好;
你們都是未成年人,契約行為要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才會發生效力,否則效力未定,且購買機車之行為是否屬於依你年齡、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各地不同。至於對方向你借用機車之債權行為在未得對方法定代理人同意前係效力未定,你要先問你的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以及催告對方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若法定代理人拒絕,就不生效力,若有移轉所有權就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若未移轉所有權就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對方給付之款項,也可依不當得利請求你返還。 若法定代理人都同意,而當初約定時有保留所有權約款,在對方付清款項前你還是所有權人,可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要求返還機車。 若已將所有權轉讓予對方,則要依你們的原因關係請求對方履行契約,返還所有款項。 由於你們之間有民事糾紛存在,所以並無你所述遺失之問題,若擅自報案,可能會構成誣告罪或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
您好:我的先生本來在在我哥哥的宅配公司上班,後來哥哥找他加入、口頭約定保證金,抽成及區域歸屬後,因另一合夥人業務有異動。叫他部份區域讓出來,我們心想’為了長遠少賺一點沒關係,於是答應,但是在一次被對方公司与誣賴遺失物品要賠償24000元,被哥哥要求說:因為他常犯錯又和對方人員有糾紛這樣會影響他的公司,所一以要求他休息或是離職,剩下來的工作他會繼續承擔下來,我得知後才了解類似情況不是第一次了,於是我介入處理這件事,將事件呈上對方總公司,主管為了擔心被更高層的知道,頻頻道歉收場,後來發現跟本沒有貨品遺失,接著又有物品損毀,客人抱怨等等,這3個多月來賠錢4萬元.為了工作要繼續,只能忍耐、結果4月1日我先生嚴重A型‘流感。’’突然急告假,我把他後續工作交給另一合夥人。我先生到了第6天去上班。仍體力不支折返,又3天後去上班.發現有另一組人在我先生的區域送貨'我哥哥說現在你們要怎麼做要說一說'被別人拿去送的確定是別人的了。於是我先生覺決定退出'但我哥哥不不承認合夥人關係'說他從外人得知是我們先背信他,只願意結算論件計酬的貨款'連我對有疑問的貨款部份.一律否認.但是我有書面資料可以說明其中,我想好好解決這個問題拿回該給我的錢。希望給我方向該怎麼做。謝謝。

我的車子遺失一年多,日前派出所突然於深夜通知已抓到竊賊,要我馬上去領車,我說不能明天再去嗎?警察說一定要馬上去,結果搞到半夜才領到車。
我花了好多錢去修車,然後去監理站驗車,以便重新領牌。結果監理站說我的車引擎號碼已被磨除,為何警方發給的尋獲單沒有註明,因為無法辨識,所以不能領牌。
我打去問承?員警,他說可以看得清楚號碼啊,不信你來派出所,我給你看相片。他又說,你可以叫監理站用「電解法」就可以知道引擎號碼了啊。
我寫信給市長,說承辦員警明知引擎號碼被磨除,卻不在公文書上書明,這是偽造公文。結果承辦員警又打來說,你把尋獲單拿來,我幫你註明引擎號碼被磨掉,這樣監理站就會發公文給原廠,原廠就會免費幫你打上引擎號碼。經查證,警察又再次騙我。
請問,警察這種行為算不算偽造公文?我可以告他偽造公文附帶國賠嗎?

家人之前收到通知單才知道被告肇事逃逸,發生過程是家人行駛的轎車在T字路口主幹道上的綠燈直行待左轉,當確認無來車時車子左轉前進已過行駛過分隔島,因前方路旁有一台貨車占用原本車道,於是家人減慢速度查看對向車道是否有來車,這時一台機車突然從主幹道衝出來失控自摔滑倒,當時家人並不清楚有發生碰撞,而是看到有其他住戶幫忙查看,家人就緩緩行駛離開,之後就收到通知單了。
之後作筆錄才知道對方原本說詞也是自己摔倒受傷,並不是我們撞他,而是其他證人說目睹是我家人開車撞他,但卻無任何監視器或證據,警方原本說有監視器畫面但卻遺失,所以檢察官一直叫我們認罪。但車子研判是說因果關係,因為對方的機車超速過快滑倒而擦撞我家人轎車車門下方,並不是我家人撞到對方。
後來對方也一再改供詞,說是我們撞到他的。後來家人有委任律師,連律師也說證人供詞對我家人很不利,要我們認罪協商跟對方和解,但對方卻開口要300萬,這讓我們很無言也不知如何解決。
希望大家可以幫幫我~~


你好:
不行。有,可參考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有詳細規定。 要等警示帳戶解除才可以領取款項。 解除警示帳戶程序可以參考http://www.tainan.gov.tw/tainan/dep_application.asp?id=%7B3A6A055E-63C7-4503-9F93-A9ABA79D7BEE%7D
我有查到這個 這是對的嗎?
六、金融機構總行於擷取或收到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警示帳戶」通報資 料後,應即時查證比對金融機構所有分支單位是否有「警示帳戶衍生 之管制帳戶」,若發現有此等帳戶應即予註記,限制存戶使用提款卡 、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之轉帳交易 (不含臨櫃交易及 自動扣款轉帳等情形) ,並循金融機構內部通報系統轉知所屬分支單 位。該「警示帳戶衍生之管制帳戶」雖非屬警示帳戶,但如屬「金融 同業間遭歹徒詐騙案件通報要點」所列之「歹徒詐騙案件」者,則仍 應依該要點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通報。
http://law.banking.gov.tw/Chi/FINT/FINTQRY04.asp?N2=&sdate=&e
date=&keyword=%C4%B5%A5%DC%B1b%A4%E1&datatype=etype&typeid=*&page=2&recordNo=14
要解除 要等收到法院通知嗎? 沒收到可以解嗎?

你好我剛入社會的新鮮人,以為大品牌會有完整經營管理。
我進入ㄧ家某登山服飾做百貨業銷售。
一開始面試官,有說明幾點很重要的新人要盤點離職也要(為了釐清商品損失),第二是商品被偷要6折我們員工吸收。
之後去上班,我是在3/21上班發現賣場居然沒有監視器,每件衣服幾乎都上萬的沒有監視器(面試並沒有告知無監視器),因為面試官有說新人去就要盤點(我有問不是需要盤點嗎?),但他們用沒有盤點機器推脫,上次盤點時間是3/3號,3/4~3/20的庫存量我是完全不知道的,上班第二天跟我配班的小姐就從收銀機拿了1000元走,說有薪水在補進去。我整個傻眼。所以就覺得這工作不行,3/28就說離職的事情,在幫忙了一天3/29做完就離開了。但離職單是面試官說幫我代簽的,在離開前我完全沒有盤到點,在上班期間面試官有說4/1~4/5號來盤點。但我離職後都沒有消息,直到昨天過了快三個禮拜跟我說,5/2號來盤點,新人報到,要我過去釐清商品責任損失。 我問了如何釐清是在我上班時間不見商品的,負責人說如真有盤差需切割時間點,這需要確切資料出來她才能判斷..四月的貨物我不用負責的答案。沒有監視器如何知道貨物什麼時候遺失的,ㄧ開始沒有讓我盤點現在要我回去負責。時間也拉太長了。她們說是例行公事,我ㄧ定要去嗎 ?謝謝大家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的說法,並不合理,因為倘若沒有密碼或是同時有存簿及證件、印鑑,應該無法領取存款,這樣對於加害人來說應該是無利可圖。
2、本文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或是委請律師進行辯護才能保障權益。









本人於晚間23點左右從薑母鴨出發,騎到一半察覺東西遺失,往回騎乘欲返回薑母鴨尋找,不料準備右轉時,一名員警從後方追來,並吹哨子示意我停車,停好機車後,員警詢問為何看到臨檢就往回騎乘,我答:未曾看見有臨檢站,因我的東西遺失,準備要回去找東西,然後該名員警呼叫另一名員警到場支援,並轉向詢問我,說我的身上的酒味道很重,還是這是檳榔味?只問了剛剛去哪裡?我答:剛剛去吃薑母鴨,準備去附近找朋友,該名員警又說,酒味真的很重,這時另一名員警剛好到來,直接從機車內翻出酒測機器,有告知是新的吹管,然後就叫我往裡面吹氣,也沒在我面前操作,就自言自語的說我沒吹氣,機器沒測到數值,又突然說有了,我的酒測值達0.43(酒測時間23點21),之後就叫我交出證件及車鑰拾,這時原本攔我下來的員警,又呼叫他的同事,隔沒一分鐘警車到達,把我載回派出所。
我知道酒駕就是不對,




謝謝徐維宏律師的解答....
昨晚有找到使用人詢問 機車下落 結果去找到被使用人賣掉機車的機車行 詢問老闆後 說機車已經交由大賣場處理一直在等車主的雙證要做處理 可是使用人之前躲起來不接電話也不回應 從他15日離職後他就已經把車賣給車行跟車行告知會跟偶聯繫拿證件辦理過戶已過10天但沒有直到昨天我自行去找才知道有此狀況
當車行收車時也發現車主並非使用人 但使用人告知機車是他在使用他在繳款的 車行還把車收下並賣出給大賣場 若我沒去找沒去處理因我不知車已被賣出剩下的貸款也沒繳清過戶還在我名下 而我還收到此車的停車費催繳單這樣我是否可要求車行將車輛拉回或是要求車行賠償 因為造成我信用不好
該如何處理對偶比較好呢??

本人於105年2月3日晚上十點多酒駕紅燈違規右轉時被臨檢攔查(並無造成任何交通事故),當下酒精濃度為0.35。
後來被帶去派出所做筆錄,並且有開了兩張紅單為紅燈違規右轉以及酒駕罰單,當下警員有特別交代紅燈右轉的罰單得先繳納,酒駕罰單則看判決!!
於派出所做完筆錄後轉至分局內拍照及壓印指紋然後在拘留所過了一夜直至隔天105年2月4日被帶往地檢署開庭,由於當下處於睡眠不足已經驚恐的狀態下加上檢察官的聲音不是很清楚,所以沒有很仔細聽到判決內容,依稀記得比較清楚的只有問我對於筆錄內容是否有疑問以及承認之類的話語。
檢察官聽到沒有疑問也承認筆錄內容後本人未聽清楚檢察官說判決內容(而且說得很快)就直接被帶出去領取個人物品以及簽名後就跟我說可以離開了...
期間紅燈違規右轉的罰單有在7-11先行繳納,另有看到一筆22500的罰鍰但無法列印,回家上網爬文才大略知道規則是...等法院判決!!!!?
大約三月初收到地檢署寄來的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看內容大概解釋為當天的犯罪內容的事實還有移送時間、單位以及程序還有犯罪內容的刑法條則內容...最後則是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的說明書。
又於今日105年3月22日收到了地檢署寄來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書
大約內容也是犯罪事實以及情況還有刑法條則附加一張三月初曾經收到過的聲請簡易判決書。
重點來了!!
判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換算起來就是新台幣六萬...對於本人實在是有相當的困難並且也相當後悔做出此行為...所以來這不恥下問....望各位專業律師能替本人解惑!!!
請問一下:
3.此罰金新台幣六萬繳納後,警察開的紅燈兩萬兩千伍佰元的罰單是否還要繳納!?如不需交納就是去監理站辦理銷單即可?!
4. 根據網路大約爬文內容是需吊扣駕照一年,但是駕照不知何時遺失了...
5.簡易判決書內容第四點:如不服判決,應於判決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付繕本)括號內的意思是簡易判決書?
其實沒有想說要上訴,在網路爬文的情況下似乎這樣已經算是很輕的判決了
只是想知道說...
1.代表10日需繳納罰金完畢嗎?
2.10日內要提出申請分期繳納或是勞動服務嗎?
以上!!文章打得有點冗長,但本人希望可以盡量詳細說明當天以及本人的情況還有問題點。
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發律師函請求對方限期處理,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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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已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法定構成要件雖未變更,然其法定刑度已較修正前提高。
二、 為維護您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本所聯繫。
三、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律師您好
本人在交易平台上與被告約定交換物品,然收到被告物品後發現為仿冒品,而被告避不見面,所以報警提出告訴,目前檢察官以不起訴處份書通知本人,而本人目前正準備聲請再議,不知是否可請律師們幫忙看看這樣寫是否妥當,另外聲請再議書我要如何給原承辦檢察官呢,是否要連同不起訴處分書一起附上 ?
PS.被告海還謊稱年齡為36歲,並且已結婚,且有優渥經濟來取得本人信任,是否能以此內容說明被告是行使詐術?
總覺得此為小案,檢察官不想麻煩所以草草結案
以下文有點長,還請見諒 謝謝各位律師大人
1. 不起訴處份書理由第二項提到,援引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二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而非告訴人無證據,告訴人明確以實體手機上的LINE上與被告的對話紀錄作為證據,合理提出被告明確知情手機為仿冒品.其中以附件A為最關鍵(對話時間13:36~13:58)
a. 被告明確向告訴人說手機請神腦(電信用品保固商)刪除程式,試問既然是仿冒品,神腦會接受仿冒手機做修改?
b.交易後被告立即向告訴人解釋手機已刪除程式、怕占記憶體等內容,又請告訴人抓程式從金山助手或電腦抓即可,有用智慧手機的人都知道,抓app程式都是由手機上的PLAY商店(正品手機內建程式)程式下載即可,是否擔心告訴人察覺記憶體容量與正品不符與無法使用PLAY商店下載等事宜,而發現手機為仿冒品向被告追究?
c.被告既然會操作上述事項,證明對3C產品有一定程度了解,又會不知情此手機是仿冒品?
然原承辦檢察官只憑被告辯稱請神腦刪除等對話(附件A對話時間13:36~13:58),也是轉述0979賣家所言,就忽略告訴人提的證據,無調察被告說詞真實性,然而此對話真實性為最直接且為關鍵之證據.實非告訴人並無積極證據,而是原承辦檢察官無積極調察。
2. 不起訴處分書上第三項所述「為審酌卷附被告所提出其與網路店家購買本件之手機之LINE對話紀錄可知,被告系向門號0979753812購買本件手機,0979使用者於LINE對話中確實向被告陳稱本件手機之來源是續約取得的等情,故被告辯稱本件手機是續約的,所以只是單純轉達這個資訊給告訴人等語,尚非臨訟杜撰. 」
a. 當天偵查庭被告提供的LINE對話紀錄僅是紙本列印,告訴人當庭有提出抗議,要求被告提出原始手機對話紀錄,只因這樣的證據非常容易造假,告訴人只要隨便找個人對話後再裁切列印出或繪圖軟體修改列印即可.
b. 為何被告不提供與0979賣家完整對話內容?被告所提供的對話內容為分段無連貫性,是否刻意隱瞞對被告不利事證?檢察官無要求被告提出與0979賣家完整交易對話內容.既然如此,告訴人是否也能懷疑被告是在向0979賣家購買仿冒手機來充當正品手機藉此轉賣詐騙.
c. 被告提出的LINE紙本對話紀錄,刻意將對話紀錄上的人名裁切掉,意圖又為何?
然而檢察官單憑被告辯稱手機已遺失,無請被告再提出可讓人信服之證據,即以紙本內容判定被告說詞為真,此種辦案法如何讓告訴人信服?
3. 不起訴處分書上第三項末段所述,檢察官用其他買家與0979賣家的狀況來「核與被告陳稱向0979使用者購買本件之手機大致相符,益證被告辯稱本件手機是在網路上購買,其無從辨別本件手機是否為仿冒品等語,堪予採信.既然尚查無事證足認定被告於交付本件手機與告訴人前,已知悉本件手機係仿冒品,自無從以刑法詐欺罪責對被告相繩 .」
a. 被告既然辯稱手機是在網路上購買,卻向告訴人稱手機為電信商續約.而被告當庭推責只是轉述0979賣家所言,但為何不在與被告交易時說明,是否刻意隱瞞而使被告相信手機為正品.
b. 被告推責附件A(對話時間13:36~13:58)的對話內容也是0979賣家向被告述說而向告訴人轉述而已.既然被告有0979賣家的對話內容,請被告提出證據(因對話內容合理判斷被告明確知情手機實際狀況,參考第一項a.b.c.)證明確實為被告與0979賣家的對話內容.


大家好
目前家中因為有一位外籍新娘常常因為各種原因跟家人處得不好,已持續20幾年,又因為有長輩奶奶在所以我們在客廳及其他公共空間(如吃飯桌子)裝設監視器(非針孔)
因自己住外面,前些日子我回家中吃飯一打開飯鍋就聞到很濃的怪怪的香味但沒想太多後來吃了一口非常確定有洗衣粉的味道才詢問,奶奶跟一位叔叔比較沒注意,只有另一位小孩有提過,但他們不以為意直到我提出來他們才相信真有此事。
因為這件事情才讓我決定要裝監視器,但現在有幾個問題
1.有拍到那個人有移動監視器、拿掃把拍打監視器、拿不明噴霧噴監視器,這種意圖想要破壞的行為能有什麼後續處理嗎
2.如果在她移動、破壞監視器後,家中物品遭損壞、遺失但沒有拍到過程畫面,可以用什麼方式處理嗎
3.也有拍到她把家中頭髮灰塵掃到叔叔房門口,這個也拿他沒辦法嗎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