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好: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國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要旨:「公共設施,原則上需為供公共使用為目的之公物,始足當之,如性質上並非供公共使用之目的,而係供機關內部使用之設備、器具等公物,除非該公物具有對外之開放性,並有造成不特定之人民受到侵害之危險,已產生對外之公共性質,始例外認為亦屬公共設施以外,單純供機關內部使用之公物,自非屬於公有公共設施之範圍。」 宿舍非供公共使用,只是供機關內部使用之公物,不具有對外之開放性,非屬公有公共設施之範圍,但可依民法第191條工作物所有人責任規定向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基隆辦事處請求損害賠償,採推定過失責任,若無法舉證免則就可以請求。 另外,除非依大法官釋字第469號揭櫫之保護規範理論,認定公務員有怠於執行職務,才可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請求國賠。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維修金額不高,不建議花費訴訟時間成本,提起訴訟請求,再者,車子亦有折舊之問題,超過五年以上車子折舊殘值已近乎零,即使對方真的需負損害賠償責任,折舊後,賠償金額亦不會太高,不見得真的划算,應加以考慮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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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不動產物權採登記生效原則,依民法第758條規定,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首先先釐清就土地與房屋間存有何種關係(租賃?設定地上權?使用借貸?),B為何會保有A所有土地之所有權狀?借款的擔保?A有無將土地出賣給C之意思?買賣契約由何人簽名? 若買賣契約由A簽名或A授權B與C訂定,A必須受買賣契約拘束,無法向C請求返還占有,但不影響A仍為所有權人,此時C得請求A辦理所有權登記,但要注意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 若無任何關係存在,即便B將土地所有權狀轉讓給C、BC間有買賣契約等,均不影響A為所有權人及C無權占有土地所有權狀、土地之事實,A得向C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並以BC為被告訴請拆屋還地。 建議先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催告,再聲請調解,無效果再訴訟主張權利。

一、要先確定你是A方還是C方。
二、從描述上看來似乎你是C方,但因為每個人的描述方法不同,為了避免誤會你還是說一下你的立場是那邊吧。
三、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是要在研究過後的基礎上再決定發或不發,尤其是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就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讓對方拿著存證信函去找律師,後續對方律師如果建議對方堅壁清野,你要找證據會難如登天。
四、先確定你的立場是A或C,研究過手上的證據足還是不足,如果手上的證據不足,那麼發存證信函害死案件的話我是不建議了。如果是手上證據足而你打算做保全程序,那麼也是不建議先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而是在證據足的情況下先做保全程序,做完了要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再來發。
五、你講的情況如果你是C的立場,建議還是找個律師查些判決給你參考,沙盤推演後再決定怎麼處理比較好。不論你找那個律師,你都可以要求律師查一些判決來當依據,至少你在決定之前是有憑有據的。
六、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
依最高法院之見解,依交易上之慣例或特定人間之特別情事,在一般社會之通念,可認為有一定之意思表示者,即可被認為有默示之意思表示。
又公寓大廈等集合住宅之買賣,建商與各承購戶約定,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或其基地之空地由特定共有人使用者,除別有規定外,應認共有人間已合意成立分管契約。如果共有人已按分管契約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其中共有人嗣後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除有特別情事外,其受讓人對於分管契約之存在,通常即有可得而知之情形,而應受分管契約之拘束。
因此在本案中你的樓上鄰居買售房屋時,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該可得得知你旁邊的車庫是屬於你管理使用,自然不得在買售房屋後,又向你主張應為所有住戶共有。建議您可以委任律師發律師函給他,向他解釋說明並函知他不得再有妨礙您行使權利的行為。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本人及其他位8戶住戶向管委會提案請求許可申裝某家網路,卻在沒有合理理由之下遭到管委會否決.這等於是剝奪了住戶正常使用公共設施的法定權力,請問管委會這樣的決議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此外,電信法第三十八條之一
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或其他第三人受託代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或
維護用戶建築物電信設備,或負擔其設置、維護、使用之費用者,其約
定不得違反下列規定:
一、不得妨礙用戶選擇不同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之機會。
二、不得妨礙不同電信服務經營者爭取用戶之機會。
請問這裡提到的"其他第三人",可以指大樓管委會嗎?因為大樓管委會事實上就是受大樓所有人---全體住戶所託,維護用戶建築物電信設備的人.因此管委會的約定或決議亦不得妨礙用戶選擇不同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之機會。本社區管委會否決我們9戶自費申裝網路,是不是違法?
尤有甚者,本社區管委會使用社區基金租用中華電信光纖網路二條,並按月付費請另一家公司將網路分配給社區一百多戶使用,而這裡的"另一家公司"卻不具備第二類電信業執照,依法應如何處置?
懇請回覆釋疑.感謝.







我想請問因為我在8591上賣掉一支帳號 但是由於配合買家 使用分期款制
買家付完頭期款後 原本定(10/5)付第二期款 但他違時 我只能透過LINE連絡 在10/4號通知他隔日繳費 他未讀 每天通知一次 但在10/6號以超過時間 我就以改帳號密碼以示提醒 並也在LINE上通知他這件事情 他也未讀 直到10/12日他卻以家裡因素為由要求我退款 並在10/12日說他未讀是因為他在10/4號手機不見 擁有12位朋友為證 但是我拒絕退款 因為我在8591單子上有以文字方式表示(買方若期款當中取消,須無條件歸還帳號之所有權,不得要求退款)為由跟他說明 但他卻說他當時購買時並不知情 並說這樣是妨礙電腦使用罪 打算報案 請問我該怎麼做

你好,94年因前姐夫她爸房地過戶我名下,原因是她爸有幫人做保怕避免法拍所以請我幫忙,事實卻過戶後希望我能用過戶房地銀行貸款,說了一堆好聽,保證的話,當下便答應,如何過戶,如何貸款,我印象去銀行一次簽名文件完錢已在帳戶裡,兩個月前前後後跟前姐夫拿了貸款的錢不到三萬而後又希望我二胎也因上北部工做沒有答應,直到去年103,12月因逾期繳款我被註名聯徵,我是到今年5月我申請信貸未過才知道我金榜提名,開始前姐夫就經常用下三濫手段來鬧叫我過戶債權轉給她,因無她父親的證明她有所有權,鬧到7月未得到善意回應我便拿他房地向民間借還銀行,她便叫代書寫協議書雙方同意,直到現在,要賣不賣,都在假日叫我簽授權書讓她自己找買家,協議書內所有內容他全違反,還驗傷,,到現在還想要房地要,錢也有,但別人的名,


律師您好
最近因為屢屢遭管委會開單,因此上網詢問
背景敘述: 我們社區為一未滿兩年的社區大樓,管委會成立當然未滿2年,去年初,管委會提出一條規約為「每個車位限停一車輛,不得超過1輛,若違規超過3次則拍照,並公告違規車位及住戶編號」,也有經過住戶大會投票通過(但大部分的住戶都沒有出席,委託代理人幾乎是同樣幾位,所以有人投票拿了10幾張投票單)
因為我家有2輛機車及一輛汽車,當初在購屋時,有購買停車位並贈送一個機車格,但因車位不敷使用,因此將一輛機車與汽車一併停放在汽車格中(當時想,車位為我們自己所有,應該有自己使用的權利,且未超出車格)。 但,規約頒布後,卻屢屢遭管委會開違規單,並拍照公告我們的住戶編號。
有上網看過許多條例及案例,有個網站載明表示 "「專有部份: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份,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且之前有個台北羅婦的判決案例,都有說明大樓住戶停車所有權,只要在「不阻礙交通路線、妨礙他人安全及不堆積雜物」的前提,應該都有自由使用的權利。
問題:
1.這樣我們算是違法嗎? 而管委會公布我們的住戶編號,是否影響我們權益?2.該法是否違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我們可以怎麼做?



母親在15年前在土銀使用房屋抵押借款50萬元,並且在還款期間,又在同一間銀行使用現金卡借款30萬元(單純信用借款,無使用物件抵押),後來因為經營失敗,導致只還了房屋抵押借款的那50萬元後,現金卡30萬元的部分一直都只繳最低應繳,可是房地所有權在還款完50萬元後,已經賣給親戚並且過戶完成,現在想問說,母親想要回那張房地產設定抵押權狀,但是銀行的回答卻是因為現金卡尚未全部還款,一直把那張扣著,中間因為現金卡有幾次沒錢繳款,銀行寄來信函說要把房子法拍,可是50萬元房屋抵押已經還款完成,而且房子也已經不是在我母親名下。
1.這樣銀行法拍房屋算成立嗎?
2.現金卡借款可以扣押權狀是合理的?
3.親戚買賣房子會有影響嗎?
4.有什麼方法從銀行把房地產設定抵押權狀拿回來嗎,如何處理?

我們家是位於舊有社區內全新獨立的建照的房子, 社區管委會原以為只要在其社區範圍內的建物都自動屬於管委會管轄, 因此蓋房子前要我們繳交建築施工保證金$120000, 其後房子蓋好後該管委會陸續向我們要了$530000的管理費。
爾後經主管機關要求該管委會交付新加入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 才驚覺我們仍未簽署任何同意書要加入該社區管委會, 經協議後我們雖不同意加入管委會, 但是同意繳交每月$3000的管理費用(原管理費每月15200), 並要求該管委會儘速退回保證金與多繳交的管理費, 兩筆款項共計$483000。
未料協商經過8個多月後, 管委會不旦未退回當初的保證金與多繳交的管理費, 竟然發出存證信函要我們補繳這段期間未繳的費用(15200x12個月), 否則將發出請求支付, 請問法律上我們未簽署任何加入同意書的話, 我們是否有足夠的立場與權利要求該管委會退回多收的費用? 謝謝解答!!


一、要先研究你們之間的協議。如果你們的協議是有證據的,例如人證或是物證,那麼原則上是要依協議走的。
二、如果沒有任何書面的話,那麼當初的協議應該是個陷阱,讓你每個月繳三千元,然後說你同意加入管委會。
三、這邊有證據可以證明要儘量的證明;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而當初真的有協議的話可以考慮去台中做民間測謊。
四、測謊的費用基本上是一萬八千元,但是對方要請求的費用一個月就一萬多了,所以這個方法可以考慮一下。
五、第二個當然是你有沒有強制要加入的義務,只是我在想如果法律上要求你要強制加入,那幹嘛要你的同意書。所以我想主管機關的立場應該是認為你可以選擇吧…既然可以選擇加入也可以選擇不加入。這個你要想清楚。一個月一萬多的管理費是高了點…
六、可以就近找個律師查一些判決給你參考…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一、我明白你的擔心。
二、你是不是擔心商標法的問題呢,網路上的確是有人在討論這一塊,尤其在台灣有人靠著抓違反商標法來提告並賺錢。
三、會有人說賣了會被告,有人說賣了不會被告。假設賣了不成立犯罪是事實,但是賣了不表示你不會被告,只是被告之後成不成立犯罪而已。如果有人堅持提告,請問你要不要出庭?要不要找律師?
四、當然法律上會不會被告跟實際上他們考量商機要不要提告是兩件事。
五、最安全的當然是不要賣。
六、我剛剛以 贈品&不得轉售 當條件查了一下判決,沒有看到有罪的判決,還可以再查查看其他檢索條件。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
第1:本人突然於104年9/21號被公司告知資遣.
並承諾將於9/30號給予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及後續將給予遣散費等.
也與我約定於9/30號最後一日進行交接事宜.
本人於9/30號當天工作完畢後公司以忙碌推託.拒絕與我交接
非自願離職證明也於下班時突然告知無法給予
後續我將收到老闆的訊息 持續批判我工作效率以及工作態度等挑釁言語
以及要求我於10/5號必須回公司進行交接以及簽屬著作權所有權聲明 才給我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否則法院見.
試問我已不屬於公司勞工 有無義務回去簽屬任何文件以及交接義務
2.本人於任職期間 為公司代墊貨款 離職當天詢問何時可以將代墊貨款退還
公司回應另行通知. 請問有什麼管道可以請公司將貨款歸還





律師您好:
我在今年五月時被保智大隊來信告知,我在網站上銷售的商品,在紋路上有侵權,已至警局做過筆錄,我表示並不知該紋路有侵權,已經立即停止銷售,並將剩餘庫存丟棄,有詢員承辦員警原告是誰,員警表示沒有原告,是有人檢舉。
在9月收到法院傳票,前往出庭,只有被告我單方出庭,原告並沒有出庭,當場有詢問檢察官,商標所有權人是否有提起告訴,檢察官表示沒有,檢察官表示此為輕罪,可以給予緩起訴,但要上三小時法治課程,而最後檢察官表示希望我能儘量與商標所有權人達成和解。
我的問題是:
一、所有權人並沒有到庭,也沒有提訴告訴,請問我有主動提起和解的必要嗎?
二、我有沒有主動提起和解,檢察官如何知道?若沒有提起和解,我的緩起訴會被取消嗎?
再麻煩您協助解答,感謝!

晚安~謝謝你很快速回覆…
已從地政調出所有權狀…
他媽媽8月初又設定抵押導致學障兒子變成第3順位…這算不算侵權?
所有權狀明白記載日期不算證物嗎?
我不想再協商…因為這次協商我律師..法官…書記官都說低收很可憐(他十幾年都沒工作還沒餓死表示實力很雄厚.…)
不准我提先付一半現金和剩下的分期付款…
誘導我簽下這不平等條約…
並告訴我9月若前夫沒辦理才可以辦理設定抵押,
現在已經離婚..他卻半毛不需還我代墊兒子的十幾年來的扶養費..
因為他和他媽已經把設定抵押最高額度且分30年還清…
那輪得到我學障的兒子…
法律都在保護壞人的權利欺侮弱勢的單親媽媽和需要幫忙的學障孩童嗎?
請問
如何才能取消他低收資格…現在他還接收納稅人的補助…合理嗎?
再次謝謝您的解說!

您好 各位大家好
我想請問一個問題....故事有點長 感謝不嫌麻煩的看完..
家中雙親因為母親出軌外遇,而家庭破裂..現在有家產分配之問題
事情經過如下:
那詢問之下,娘卻二話不說 直接刪除 包含通聯記錄...等所有相關紀錄
那沒多久,就離家出走..連帶的將夫妻經商的盈餘款也全數帶走..(因為盈餘款皆放在母親存摺裡)!
母親離家約1個星期後,我偕同父親至轄區派出所辦理失蹤人口登記!!
後來父親在尋人無度的情況下,求神拜佛..神明指示只要跟著某人(小王嫌疑人,以下稱嫌疑人)就可以找到了..
在有一次有所感的情況下,跟隨嫌疑人 然而嫌疑人進入便利商店買東西時,父親友人跟著進去看嫌疑人購買什麼..之後跟著 直到嫌疑人進入一棟學生公寓裏頭..
由於公寓有門禁 需要感應卡、或由宿舍打開才能進入,因此聯繫房東..
但由於租賃簽約人非母親,而是母親的大姊..因此在無法與房東達成共識的情況下..房東跑來宿舍門口..當時的父親已經有請警方偕同了...
可是進入房間後, 雖然沒有看到嫌疑人,但是嫌疑人所購買的咖啡..等飲品以及超商袋子皆在裏頭..但唯獨不見其人..!!!
那父親跟母親說,你好歹也回家吧~一個家沒有了女主人是能怎辦?
至少你的小孩目前事業正起步,你也無須將所有現金給帶走吧..
最後母親跟警方說:這個人想到拿走我所屬的存摺與印章 這樣可以嗎?
警方說不..那父親也做罷了...
最後抓姦無果的情況下,再加上警方的勸導,我們也準備要走了...
至時,母親的大姊(以下稱大姨)與侄子急忙趕到,打開車門第一件事情,
劈頭就對父親說:『 你XXX活到五十多歲,就是懶叫不行,你老婆才會跟XXX跑』
當下的我聽到這句話,那種氣憤感讓我往前一步想要理論!母親的姪子(以下稱表哥)以為我要攻擊他媽媽時也往前了一步,結果我以為他要攻擊我,就伸手捏著表哥的脖子!
然後大姨以為我要攻擊他兒子.. 在雙方拉扯的時候,父親與父親的友人一直拉著我,不要動手不要動手 最後我被表哥從頭部重擊一拳,眼鏡飛掉、夾腳拖壞掉 我起來想要反擊時,一腳踢過去卻沒踢到跌倒!爸爸以為我被表哥攻擊就過來掩護我!在掩護我的同時,被大姨拿著包包一直猛甩! 我就過去幫父親,結果不慎打到大姨的頭部,我的脖子被他的指甲抓了幾道很深的傷口,左手腕也是一個傷口!
最後在一陣混亂之中,我的腳有踹到軟軟的東西,我想那應該是大姨的肚子!後來林秀慧從樓上下來,見我要反擊時就跑過來阻擋著我說你不是很厲害,就打我呀!我很冷淡地跟她說『你是我媽 我不可以打你,請你閃開!謝謝』!
最後大姨母子就一直叫囂著說:『我一定會去提告的 你給我等著!不就很厲害,垃圾小孩』 我則回答:『要告就去,看法官是挺我們還是你們~破壞人家家庭還那麼理直氣壯,是不知道都勸和不勸離嗎?」
事情到了現在已經過了一個多月,最後連外婆過世..我們也無法參予
因為依照風俗,外婆過世,必須由舅舅或者娘家那方的人前來報喪
我們才可以前往奔喪..但卻沒有任何一人來告知..因此我們沒有參予到外婆的喪禮!!!
那母親竟然偕同大姨其表哥至附近派出所報案,表示我、父親、父親友人
圍毆其母子..作證者竟然是母親..
那在六月底我們出庭了偵查庭,庭上問我們願意和解嗎? 我們也回答願意..
直到前幾天我們收到法院的第二張傳票 開庭日期在中秋節前兩天..
又在隔天收到了一張家事訴狀書 裏頭主旨是母親訴請離婚,但裏頭說
我父親有語言暴力、精神暴力、長期施暴..等等、而且也要求父親名下的一棟房子必須分其一半..
可是 我們從小到大,看到的是父親極盡一切的愛著母親 雖然他有著海邊人的粗曠與大男人,可是就算兩方有所爭吵,也不會動手打母親,因為我很常聽到他再說:『男孩子力氣比較大,不可以在生氣下打女孩子,免得造成永久性傷害或者不可挽回的過錯!!』
而且家裡財政大權掌握在母親手上,母親買任何東西,父親從不過問、干涉
這是我們三個小孩從小到大所見所聞..
結果在狀書中,卻極盡一切的汙衊、造謠..與實情極度不符合
也在訴狀說,父親不願意去參加其岳母的喪禮 實為不孝等等..可是這卻不是事實阿~
可是母親名下卻有車子、貨車、保單、以及存摺現金60萬與之後外婆過世的50萬壽險、漁會直屬血親身故保險金6~9萬元!!
我請問一下,
那我們能取回家中車子的所有權嗎?
畢竟 我們還是要工作 要生存 家裡沒有多餘的現金可以專心地打官司..
想請問 如何爭得一線生機呢?


您好:
依我國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此,我國原則上以登記名義人為所有權人, 您借用兒子「人頭」來登記的房產,便是房產的所有權人。 若欲取回所有權,就必須先通知名義所有權人終止委任關係,並協同辦理不動產的所有權移轉登記,若對方不願意,就必須由實際所有權人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有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存在,包括其他家人作為人證,或是資金來源或當初借名時簽訂的契約或協議等證明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存在之後,再終止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然後再向地方法院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訴訟,請他返還不動產。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1.買賣時仲介說已有告知6個月內發現有房屋漏水可給予賠償.但事隔一年後發現 是否已無效?
2.請管理委員協助處理漏水一事.告知由管理委員大會決議頂樓漏水.需住戶與管委會各出一半費用.但就我所知法律有規定頂樓為所有住戶所有權.應該由全體住戶出錢.我該如何處理此問題?或是我本應該遵守委員會決議一人出一半?
3.主委只請一家廠商估價(此廠商已在我隔壁頂樓在今年有施工過).我個人也請三家廠商估價.並也請這三家廠商評估我隔壁(主委找的廠商)的施工品質.結果三家對於此家施工品質皆以負評並現場勘查看到有些剝落等情況.故讓我深覺施工品質要再三評估.並於開會時我提出此問題.並也提出我找的廠商報價.有一家我覺得施工品較優.且保估五年.其他主委只提議要以品質為優先考量.並無決議依定要哪家廠商施工.但主委提議-因為當初各家頂樓各自處理.所以施工品質不一.且全體會議決議由管委找廠商發包.以統一頂樓施工品質一致性為由.且他認為每家廠商施工方式都差不多.很難說我找的就比較優.他並說明會再跟他那家廠商要求保估五年.
經過一星期(8月中)電話確認他跟那家廠商決議可以保固五年.但施工方式還是以他方式為主.與我本意相違與我找的廠商施工方式有異(PU材質).結果與他無共識.目前停工.主委說他無法決議此事.要等全體委員大會時再決議.這可得等到11月份.要等到3個月後.故我為求盡快圓滿處理此事.我跟管理公司主任請他幫忙協調.但他表示叫我還是由主委決議不要去承擔此責任.但他找的廠商施工品質真的很糟糕.讓我無法放心.所以最後我決議願意全額付款處理.由我決定我自己找的廠商施工.並轉告主委.他回覆需要開會決議且要簽切結書.表明施工時不可影響其他建築物等問題.此會議他決議10月要召開.從七月請廠商估價至今又要等到10月開會已等3個月之久.此事已讓我們深受其害.卻無法盡快解決.此段時間的損失他們並無法感同身受.若我要自付處理此事.請問簽切結書是否我要一定要一他們所提承擔所有施工後果.有什麼我可以自我保護的方式?再者主委一定要由他選的廠商施工.我可有權推翻此決議.或有何規章可遵行.他所說的以施工一致性為由可以以此為理由嗎?我就該尊手主委決議而我沒有任何決定權嗎?
再者若他主委都無法決議此事只能等全體大會開會決議.主委以當任多年.住戶已對他信任有佳.我以寡敵眾誰又能認同我一位新住戶的說詞.
目前我只能等主委決議開會時間.來決議此緊急事情嗎?




你好:
民法第1017條第1項前段:「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民法第1018條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民法第1023條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現行民法的法定財產制,夫妻間的財產各自所有,債務也是各自清償,除非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否則你父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沒有辦法向母親請求。 婚姻關係解消後(離婚或死亡),婚後財產少的人,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向多的人請求分配差額的一半,但可以依同條第2項規定調整或免除。」
一、每個問題都有它的根在。父親不工作的根在那裡要想辦法找出來…
二、最近我看楚漢帝國,劉邦的話好多人願意為他而死,為什麼呢?他也不過就是講講話而已。我在想如果光是會講話就有人要為他而死,讓人去工作又有什麼難的呢?項羽就不一樣了,韓信原來是楚營的人;陳平原來也是楚營的人,全都跑去找劉邦了。還有幾幕是漢將寧願受烹也不願意降項羽。你父親不工作的根我其實並不知道,你可以去了解一下他。
三、不離婚的話除非辦分別財產制,不然是不會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就算是合意辦分別財產制,或是以訴訟的方式訴請改用分別財產制,後續你媽還是可以主張你爸奢侈浪費對婚後財產的增加無貢獻,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數額。如果你爸十年前開始不工作,那表示他也工作過…所以要完全免除空間比較小。
四、你父親如果找了個律師討論才會知道這些,問題是你父親有錢可以找律師談嗎?
五、人是需要鼓勵的,而我們台灣的社會並不鼓勵人。比較常見的希望別人工作的方式是罵他、羞辱他、指摘他、看不起他。律師有看過因為被羞辱指責而殺人的,沒看過因為鼓勵人而被殺的。有一天我看了卡內基的書,寫到要談對方有興趣的事情,於是我做了兩個實驗,第一個是在路上跟一個老先生談論他的臘腸狗,說他養得很好,講完老先生欲罷不能,差點跟我回家,然後他老婆就說,老耶呀,不是這邊啦…所以這個是真的有用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如果您父母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之種類,則無論是91年以前之聯合財產制,或修法後之法定財產制,原則上如果現在婚姻關係未解消,不動產是看登記名義,換言之,房子是您母親一人單獨所有。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夫妻離婚、一方死亡或者夫妻約定改用其他財產制),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換言之,如果法定財產制關係未消滅前,是沒有所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 退而言之,就算您父親是財產較少之一方,但法院仍可斟酌個案情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031號民事判決:夫妻之一方如有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等情事,於財產之累積或增加並無貢獻或協力,欠缺參與分配剩餘財產之正當基礎時,自不能使之坐享其成,獲得非分之利益,於此情形,若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始得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以期公允。】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102/10月因為一場車禍阿公昏迷,當時候家人都很緊張,因為還有一些土地還沒辦理過戶,也還沒立遺囑,但是過了三個月的搶救,阿公恢復清醒,但是意識不清楚,變得健忘,有點老人痴呆。
在一次放假,阿嬤找我跟小姑及阿公去地政士代書那辦理A土地過戶,(ps:在阿公還沒出車禍之前,每個家人都知道,A土地是阿公說要留給長孫(我)的,但是阿嬤比較偏疼愛小姑,所以帶我們去地政士那辦理A土地過戶一半給我一半給小姑,當時我有愣住,因為這塊A土地是阿公出事前說好要給我的,現在因為阿公意識不清楚下,阿嬤偷偷的帶我們去過戶一半給了小姑,但是由於現場都是我的長輩,我一時之間還沒有提問出來到現在!再有一次單獨只剩我跟我阿公在家,我偷偷問阿公A土地是要給誰,阿公也當下說當然是要給你的,我試探了一下說可是阿嬤過戶一半給小姑姑了捏,阿公當下非常生氣說怎麼會這樣,叫妳阿嬤出來,可是一下子就忘記了(車禍後變得健忘),但是實情是阿公還不知道已經被我阿嬤強迫過戶一半給小姑了,我當下真的很生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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