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將您想要方割的方案提供給法官參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對對方提出公然侮辱或誹謗之告訴,應蒐集對方辱罵您之錄音證據,再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超過二年的話的確是時效消滅。
二、時效消滅的話民法144條規定只是規定得拒絕清償而已,不是說對方不能請求。如果對方請求而你沒有為時效消滅的抗辯的話你還是會輸。
三、調解的時候可以去跟對方說時效消滅了你拒絕清償,也可以寫狀紙表示時效消滅了你拒絕清償。
四、後續進入訴訟的話還是要寫狀紙為時效消滅的抗辯,並且開庭跟法官說這個時效消滅了你要拒絕清償。這樣的話你就會打贏了。
五、有的人會去提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但我覺得這個案件的話對方都聲請調解了你沒有必要另起訴訟。
六、承前,你要確認你的戶籍地的公文你都收得到才行,或者是把戶籍遷到你目前住的地方,不然如果是同居人[家人]、受雇人[例如大廈管理委員] 幫你收公文,或是寄存在警局或是公示送達[登報當你收了],那麼會比較麻煩。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請問律師:
對方在網路上誹謗還有公然侮辱,已具狀向對方縣市的地檢署提出告訴
上個月警方的偵查佐,來電通知,案件從地檢署發回他那邊接手偵查
需要我北上親自做一趟筆錄。真是有夠遠的,高雄專程到台北做筆錄
還不知道能不能成案,光南北路程就累翻告訴人了,搞不好被告最後也沒事
(結果等於處罰到被害人...時間...交通費..)
是因為法律規定,狀紙要寄到對方那個縣市的地檢署才有管轄權
這幾天才知道,原來網路案件,發生地已經散布遍及全國各地,
每個地方的地檢署都可以提告....
請問 : 那我之後可以不用那麼累了嗎,不用特地再從高雄到台北開庭?
現在案件地檢署還沒有案號 (只有一個案號是暫時性的非偵字案號)
請問可以用上面那個案號遞狀聲請
把案件從台北地檢署移到高雄地檢署偵辦嗎?

一、管轄的部分,你說的情況的確曾有法院見解認為全省都有管轄權。
二、即使是如此,如果檢察官硬是不移轉管轄的話也沒辦法,因為就如同前面這一句,每個法院都有管轄權。刑事訴訟法是規定被告住所地、被告所在地及犯罪行為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相對的這三個地方的地檢署也會有管轄權,所以你叫被告住所地的地檢署移轉管轄的話其實他們是沒有立場移的。
三、話雖如此,我覺得地檢署其實是覺得想移就移,不想移就不移,所以如果你聲請而且他們移的話,也是有可能的,你可以試試看。就管轄這件事來說,他就是要管或是他就是不管你也不能強迫他呀,是不是.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聲字第51號、101年度台聲字第114號裁定意旨,誹謗言論藉由媒體或網路散布遍及全國各地,任一地均屬犯罪之結果地,自有管轄權,雖論理上有瑕疵,但很遺憾此已成為目前實務通說見解,我也曾在某些矚目案件中向法院據理力爭,仍遭駁回,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0、94、95號判決。 但檢察機關方面,依「審核移轉管轄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第3款規定:各檢察署對於有管轄權之案件,以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在他檢察署轄區內為由報請移轉管轄者,不予核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轄區內應查明之事項已調查完畢者,不在此限:(三)其他檢察署關於有管轄權之連繫因素較多、證據調查較為便捷,以移由該檢察署偵查為宜者。依據我的經驗,如果能夠找出一些案件聯繫因素,例如被告住所地、發表言論之節目攝影棚所在地等均在他檢察署轄區內時,是有機會以上開規定主張調查證據便利之需求,聲請檢察官移轉管轄。若無,則一般不會移轉案件。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在去年的11月16號晚上10點半左右,我騎摩托車要載女友回家,那天路況很差有下大雨加上沒路燈,我騎車便靠車道內,誰知道突然發現有個人影走在車道上,我緊急閃避,還是勾到了對方,對方是個老奶奶,事情伊發生我就請後方的機車騎士幫忙打個電話報警跟救護車,因為我手機當時沒帶,後來員警到來,奶奶也告訴她說她住旁邊而已,不用去醫院,是我跟女友堅持要去醫院檢查一下才安心,後來我父母當天也到場醫院關心,直到五月多的時候,對方突然提告了??(剛好在半年內 還是最後幾天)態度整個大轉變,一開始奶奶的女兒打電話到我家,要求5萬元,是我爸爸接的,我爸當時認為我已成年,應該由我自己決定,便跟對方女兒說,那我們就照正常流程先到調解會談談看,直到了調解當天,對方奶奶本人沒去,來的是奶奶的兒子、女兒、女婿,三個人一進去就直接說覺得我誠意不足???因為一開始沒有接受他們好心的五萬塊?所以要求賠償12萬???結果當然是談不攏,那個阿姨還跟我說就是要教訓我,要讓我留汙點甚麼之類的,後來到了監察官那邊,奶奶還想把筆錄寫錯的內容怪罪到我身上(說她的筆錄是我亂改的...扯),出來之後她女兒留了電話給我們,外加一句話,10萬,不然不要再打來了(真的就是這麼簡短),之後又陸續跑了兩次法院,今天是第二次,10月6號還要再去第三次,奶奶說她有左腰部鈍傷跟腦震盪,可是開個12萬,說怕對將來認知症的危險很大,在檢察官那邊做的筆錄,奶奶也親口承認知道有人行道,而且當時那段路並無路燈,只是她說人行道不好走,所以就可以走在車道???今天法官給我的感覺就是希望我上網自己查資料,她覺得我開的三萬塊太低,但我想問的就是,照這情況看來,對方精神賠償隨便喊個價我就得認了嗎?台灣的法律就是這樣嗎?奶奶承認知道有人行道卻故意不走?之後講的都是我全錯,還換算給我聽,說這個最高可判2個月,一天一千,所以是六萬,再加上他的醫療費用精神賠償,12萬不為過,真的就是這樣算了嗎?

一、有的人是賭一口氣,有的人是以和為貴的想法。
二、賭一口氣的會認為對方的傷只有一點點,與其把錢給國家也不要給她,所以就堅持讓法官判,刑事也讓法官判,民事也讓法官判。這樣刑事易科罰對是一筆錢,民事判決要賠也是一筆錢。賭一口氣的人會覺得就去鑑定看過失比例怎麼樣,完全照法律走該賠多少就賠多少,多一毛也不賠。民事部分可以答辯:無過失、退萬步言每個項目去答辯、與有過失的答辯[照過失比例砍錢],抵銷答辯[如果你有車損的話];刑事部分你只要承認有過失,不論過失比例如何就是有罪了,只是判得多判得少而已。
四、也可以爭一口氣,也可以以和為貴,這個要看你怎麼想。
五、可以查一些判決來以考,你就會大概知道刑事大概判多少,民事大概判多少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在去年的11月16號晚上10點半左右,我騎摩托車要載女友回家,那天路況很差有下大雨加上沒路燈,我騎車便靠車道內,誰知道突然發現有個人影走在車道上,我緊急閃避,還是勾到了對方,對方是個老奶奶,事情伊發生我就請後方的機車騎士幫忙打個電話報警跟救護車,因為我手機當時沒帶,後來員警到來,奶奶也告訴她說她住旁邊而已,不用去醫院,是我跟女友堅持要去醫院檢查一下才安心,後來我父母當天也到場醫院關心,直到五月多的時候,對方突然提告了??(剛好在半年內 還是最後幾天)態度整個大轉變,一開始奶奶的女兒打電話到我家,要求5萬元,是我爸爸接的,我爸當時認為我已成年,應該由我自己決定,便跟對方女兒說,那我們就照正常流程先到調解會談談看,直到了調解當天,對方奶奶本人沒去,來的是奶奶的兒子、女兒、女婿,三個人一進去就直接說覺得我誠意不足???因為一開始沒有接受他們好心的五萬塊?所以要求賠償12萬???結果當然是談不攏,那個阿姨還跟我說就是要教訓我,要讓我留汙點甚麼之類的,後來到了監察官那邊,奶奶還想把筆錄寫錯的內容怪罪到我身上(說她的筆錄是我亂改的...扯),出來之後她女兒留了電話給我們,外加一句話,10萬,不然不要再打來了(真的就是這麼簡短),之後又陸續跑了兩次法院,今天是第二次,10月6號還要再去第三次,奶奶說她有左腰部鈍傷跟腦震盪,可是開個12萬,說怕對將來認知症的危險很大,在檢察官那邊做的筆錄,奶奶也親口承認知道有人行道,而且當時那段路並無路燈,只是她說人行道不好走,所以就可以走在車道???今天法官給我的感覺就是希望我上網自己查資料,她覺得我開的三萬塊太低,但我想問的就是,照這情況看來,對方精神賠償隨便喊個價我就得認了嗎?台灣的法律就是這樣嗎?奶奶承認知道有人行道卻故意不走?之後講的都是我全錯,還換算給我聽,說這個最高可判2個月,一天一千,所以是六萬,再加上他的醫療費用精神賠償,12萬不為過,真的就是這樣算了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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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害家庭罪之構成對方須證明您與對方配偶發生性交行為及知悉對方配偶已婚,證明程度不可謂不高,關於對方之任何問題,建議完全不要理會,避免幫助對方蒐集證據,所有電話、信件或訊息,均不要回應之,對方即使對您提告,亦須提出證據,不用過度擔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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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先否認,當然您也應先找出先前跟他確定是否已婚之事證,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B(朋友)有做手工文創產品,但目前僅為個人興趣並無任何對外販售之行為,日前被A(對方)告知B仿製A的產品,A要求登報道歉,B承認有參考其產品,故製作以做為個人欣賞用,B有道歉及接受A所提出之要求,但後來A堅持提告,其中A表明產品為仿製的,且B在自行仿製產品上也打上B自己的LOGO,前提是A本身產品也有A自己的品牌LOGO也已申請商標,所以A堅持提告,請問對B有何影響?B該如何應對及會有何判決?
朋友雖未使用他人商標,但對方認定其產品為仿製,且對方產品是有公開販售的!!因朋友已承認先行看過或接觸過對方產品故自己喜愛而仿製一樣的做為自行欣賞用,無公開販售,就此部份應如何應對呢?簡單說就是朋友承認仿製對方產品,而對方要求提告。

原委說明:厄長請見諒
重機新車貸款55萬
我有需要貸款而在網路上找上民間代辦公司,原本拿土地要申請貸款60萬,但代辦公司說土地不值錢,無法貸款那麼多,只值10幾萬,而後代辦公司說他們公司有個方案是買重機換現金,先向A銀行貸款買重機,然後在由代辦公司向B銀行申請代償,償還重機在A銀行的貸款,在申請代償時就可以還完,原在A銀行的車貸,且會協助申請多貸,而B銀行代償後,車子就沒車貸問題,而後在經由代辦公司宣稱有合作的買賣機車通路商,把車子交給通路商做買賣,所以我當下不假有他就簽了合約(委託辦理過戶、機車過戶無爭議、中古汽車買賣、委託友人讓渡機車等委託書),在簽名後,對方只給我影印的合約書,但都無對方的資料,合約書上只有我的簽名及手印,其於部分全未填寫,交車當天,就把重機交給代辦公司說的通路商賣車。
但之後機車買賣通路商就找一堆理由,說車子那裡有問題等等?都沒匯款給我,我想去通路商那裡了解,也順便看看車,但通路商卻說一大堆理由阻止去看,我認為有詐,所以想要回車,他們不想歸還,就說我違約,要我付40萬違約金,說都有合約,我故意同意付違約金,但是要當面點交,在這其間對方推、拖,而後卻演變找他們的員工出來說,我在上面那幾個合約書上是有簽”當票”的合約(當時對方未對我表明有當票),主張我沒影印到,現在說車子被員工買走,所以對我說不能提告,如果提告,他們就會拿出我親自簽名的合約書反告。
找代辦公司處理,對方卻說是我的問題,問他們合作的買賣通路商在哪裡,他們卻說不知道,我認為遇上集團似的詐騙。
問題:
1,我在消保官的建議下,到警局先報機車被侵占,而後到刑警時就在加詐欺的告訴,現在我只有對方的電話、line、機車車號。(警方有讓我指認,確實是交易的人)
2、如果警方找對方說明,對方拿出我的親筆簽名合約,請問我該如何自保。
3、我手上有的資料是,l
ine記錄,和他們的通話錄音(包含代辦公司、買賣通路商、自稱買主的員工)整整一個月的通話錄音,錄音當中,對方有說到“合約書上的資料都是他們後填的),請問這些資料對我有幫助嗎?
4、買車時需付頭期,但代辦公司說,頭期款費用買賣通路商會付,等到車賣了會從中在扣除,但中間出了狀況,我自己先付了2萬2頭期款,而後交車時,剩餘的5萬4,是由買賣通路商支付。
我家境雖普通,但有能力負擔貸款,也按時繳交貸款,沒惡意把車變成權力車,現在束手無策的我很急,希望律師們能提供我專業的意見。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據商標法第95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因此,對方可能提告是認為您違反商標法第95條第3款之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既遂罪嫌。建議您可就您商品之外觀種類與他方之商品作區隔並加以解釋,以避免糾紛。

台北市民生社區出現噴漆怪客,專對機車下手,警方逮到嫌犯,是住在附近的一個老先生,他說不滿這些機車停太久,害他沒位置停,所以噴漆教訓。
台北市民生社區最近半年來出現噴漆怪客,專對某幾台車下手,警方抓到人,發現是住在附近的陳姓老翁,他說這些車霸占停車位,一停就是一個禮拜,害他晚上下班回家,都沒位置停,結果被警方開單,才會噴漆教訓,陳姓老翁還振振有詞,說他不是隨便亂下手,會紀錄每台車停的時間,停超過一個禮拜才會下手。大半夜,陳姓老翁開車回家,發現又沒地方停,他氣壞了,拿著噴漆跑到別人車子旁邊,在監視器死角晃來晃去。
原來這時,他正在亂噴漆,不管是貨車,還是房車,車身鈑金,都被紅色噴漆攻擊,實際回到現場,這台MARCH,油箱蓋上面,還可以看出噴漆的痕跡,車牌上也有,這些車被破壞,原因竟然是在這裡停太久了,原來民生社區,車位本來就少,免錢的更稀有,住在附近的陳姓老翁,下班回家,常常找不到車位,亂停又被開單,陳姓老翁羞成怒,以為自己是正義使者,對這些停很久的車子亂噴漆,被逮了還振振有詞。
陳姓老翁半年來,已經亂噴漆好幾次,超過五部車受害,現在有三輛車車主提告,畢竟每次停車,都得提心吊膽,擔心隔天車子就被噴漆變成花臉,對這些車主來說,可是個精神煎熬。
新聞出處:http://news.cts.com.tw/cts/general/201508/201508241652026.html#.VeUVVsbovIU
華視 – 2015年8月24日 下午11:56
(一)刑法第354條定有:「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復定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0條第2款亦定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二、未經他人許可,張貼、塗抹或畫刻於他人之交通工具、圍牆、房屋或其他建築物者。」
(二)本件就報載之對他人車輛噴漆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上之毀損器物罪,於法院實務上有不同看法,有法官認為因噴漆對於車輛的主要功效即行駛控制並未造成影響而不構成毀損罪;有法官認為車輛美觀亦屬車輛本體之主要效用而認為構成毀損罪。另如果以噴漆書寫,而內容涉及恐嚇他人危安或妨害名譽情事,則亦有可能同時觸犯其他犯罪。另就民事責任而言,本件陳翁可能須擔負侵權行為責任;而於行政責任上,亦恐須負罰鍰等責任。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因為新交了男朋友一陣子,後來發現男朋友與我前男友正在臉書私訊;
突然間我前男友傳了一張『下體照』給我男友。
我立刻打電話給我前男友,問他傳這張照片是甚麼意思,我前男友表示,他沒有其他意思,單純是想跟我男友交流。
我男友也問前男友這張照片是哪來的? 前男友回答是網路上隨易抓取的,沒有別的意思,僅供參考而以。
(以上這些對話我們都有錄音存證)
之後我們就再也沒有跟前男友有任何連繫。
雖然這張照片沒有和文字描述,也沒有說是誰的下體照,但是我覺得跟我本身下體照極度類似(因為右大腿上有一顆痣),因此我就跑去警局報案。
我覺得他是針對我男友而故意散布而這張照片的。
我跟前男友的確有在雙方同意下拍攝過親密影片,但報案當下我一時心急,提告了『妨礙秘密』與『散佈猥褻』。不知道這樣我是否在妨礙秘密的部分會變成誣告?(親密影片前男友還留著)
然後雖然前男友宣稱是網路上抓的一張圖片,但我確認為是我個人的下體照,也可能是從我們親密影片中抓截出來的,雖然沒有其他特徵,但是右大腿側有一個痣,整個跟我幾乎一模一樣,我不知道這樣提告是否會成立我前男友有散布猥褻的事實行為。因為現在網路上A片那麼多,隨便都可以抓到一張右太腿內側有痣的相似圖片,我不知道我單純指認一顆痣是否可以證明為自己的下體照。
目前我知道的是,前男友也只有針對我男友發出這張照片,並沒有在其他地方有散佈;
但是我覺得前男友這樣做,實在很過分,因此我才去報案,並指認該張照片屬於我的下體照。
請問大律師們,關於妨礙秘密=偷拍,雖然我跟我前男友的確有拍攝親密影片,我這樣提告妥當嗎? 另外就是關於 散佈猥褻=他私訊傳了一張我的下體照給我現任男友,這樣可以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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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下個禮拜就要上區公所調解了
事情是本人在一間手機維修部門工作,關於老闆近期看了監視器
問題1.
看見我拿自己所持有的零件(並非公司財產所進貨的零件)向客人維修手機
問題2.
有朋友來找我維修手機,是用公司財產的零件去維修,但老闆總覺得維修費用莫名短缺,與我同公司上班的兩位同事也是說沒拿公司費用,但實際上以上這些問題,所有的費用都是放入櫃台的收銀台裡監視器是拍得到的,還有監視器也沒拍到我有把這些費用入我自己得口袋,就算是用我自己所屬的零件維修也是從我自己的抽屜拿出來維修監視器也是可見,現在老闆覺得我的行為他認為影響了他公司的收入,說要上調解委員會控訴我業務侵占,也當天也臨時叫我隔天不用再上班(是否這樣他是有權力叫我不用去上班?這方面我有什麼是我可以拿回的保障嗎?我當月的薪水是否他還是必須支付給我呢?),跟我們約談時老闆好像有用手機放在桌上看似是在錄音也沒告知我們(雖然他是放在桌上但未告知的情況下錄音,內容是否是不能構成任何証明?),想諮詢以上這些問題點,有構成他所謂的業務侵占,或者這些問題我還會被能提告其他項目嗎?
再麻煩律師回覆,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老闆對您提告,必須有證據證明您有違相關犯罪行為,若證據不足,您仍可爭取不起訴處分之,至於薪資,老闆仍須給付您工作薪資,若惡意剋扣,可至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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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本人對於法律的部分不是非常清楚如有不足的部分我再補上
我在最近發現我與弟弟妹妹被保了保險,但那份保險並不是我們保的,經過查詢發現是我的奶奶投保的,她與在保險公司上班的伯母在我們不知情的情況下幫我們投保,可是我的父母還有我們本人都不知道有這三份保險。
據了解在我們剛出生沒多久就已經被投保,我今年剛滿18、弟弟(15)、妹妹(16)弟妹都未成年,這次碰巧發現的保險已經不知道是第幾份了,且我的妹妹因領有重度身障手冊識字都是問題更不要說簽名,這過程中也都不是監護人代為簽名,好像都是由我奶奶與伯母去操作的,且我奶奶說因為錢是她繳的她只是拿我們的人頭去擔保所以所有的錢都是由她領回我們一毛錢都不能動,想請問他們這樣有涉及甚麼法律的問題?算詐欺還有偽造文書嗎?我妹妹這樣一般保險公司都不太讓她投保他們卻有辦法這樣操作 這點也能提告嗎?
雖然不是我們繳錢 可是這樣人頭被拿去保險我們卻渾然不知令我害怕
父親在最近知情後是比較袒護奶奶那邊的,他與奶奶都說因為都是一家人所以不犯法,我無從求助 懇求各位幫忙!感恩

您好!
要保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需有保險利益,保險契約才有效,而共同居住的家屬間就人身保險有保險利益。但就死亡保險契約,若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則保險契約無效。 因此,若奶奶長期與您共同居住,則因家屬關係而有保險利益,應可以要保人身分為您投保。但還是應先釐清所投保人身保險的種類為何,若為死亡保險,除了保險利益外,仍需您書面同意,否則應無法順利投保。 本件依您所述保險契約已經成立,若非屬死亡保險契約,應無問題;但若屬死亡保險契約,則可能有人偽造您的書面同意,如此該保險契約無效,且偽造同意書之人應負偽造私文書罪責。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補充說明:如果不是共同居住的親人,可能就不會被認定為家屬,因而欠缺保險利益,該保險契約就無效。另外,需要您本人簽名的地方,若被擅自冒簽,就是偽造私文書,該簽名無效,但目前法律上只有死亡保險要求被保險人書面簽名同意,故會因假冒簽名而無效的應該只有死亡保險契約。


律師你好,我在8591遊戲平臺 開設幫人代打遊戲英雄聯盟積分,買家花5000要求我金牌3打到鑽石5,但是時間過很久沒有完成,只有打到白金3,買家要求退費,但是我們已經打一些,經過協調買家要求退3000,不過因為誰先付款問題產生糾紛,對方承諾我們只要先領收完成退費3000,他保證會領收完成5000的交易,但是我看了他的保證,我沒有即時回覆,而買家看到我有看,但是卻不做出回應,就說沒關係 你不用領收了,我隔天回覆說那我們先領收完成退費3000,但是買家卻回覆說已經向我們提告了, 但是我們3000給他,他現在只差對我的評價之後就可以拿到錢,可是5000元他並沒有領收,所以我沒辦法拿到錢,而英雄聯盟是不允許代打被發現是鎖帳號,我因為怕被鎖帳號,所以跟買家說: 如果你鬧法院,那就一起被鎖帳號,我意思是告到法院被遊戲發現會被鎖帳號,他卻認為我是在恐嚇他,請問這樣他可以告我嗎? 或是告我其他的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前妻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告訴,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或許可考慮另行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可提出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裁判離婚事由,再輔以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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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可以在二審提離婚反訴,依據是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572條、現行家事事件法第56條,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676號判決可資參照。 分居五年可嘗試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2項請求裁判離婚,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96 年家上字第 1 號 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婚字第 435 號 民事判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88 年婚字第 26 號 民事判決等案例可資參考。 二審若有本、反訴,審理時間會較一審更久,勝算高低則視舉證程度而定。 因第二審反訴會損及審級利益,結論上仍建議另訴請求,訴訟時間視法官風格及舉證內容而定。 民國97年5月22日以前結婚只要有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證人,無違反相關規定,即使未辦理結婚登記,在法律上結婚已生效力。但如欲協議離婚,仍應先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後,接續辦理離婚登記,資料參考:http://www.hdali.taichung.gov.tw/template.asp?theme=95。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我今年4月時買了一個包包,售價38300
背到今年6月多..慢慢賣,九月初才賣掉由於這幾個月來有些磨損,
我開價22000有位小姐開口就喊18000,我急著用錢就賣她了
我們沒有透過交易平台來交易,是加賴私下交易的(她匯款我寄貨)
LINE對話裡面,他有跟我要照片,我都傳給她了
但是她之後自己拍照給我看,卻說跟我拍的四角磨損有落差我真的很冤枉,
每張照片可能會因為光線跟不同顯示器所顯示出來的造成落差
因為我有其中一角磨損非常嚴重,其他三角超輕微小磨傷
但我明明都有傳圖給他看,她說只看出有一角有傷!!!!!!
我唯一有一處沒拍到就是背帶有個地方黑色的,
她說有脫線,她拍得很仔細,還真的有輕微的脫線
這部分我真的沒拍到照,因為太不明顯了
他主張我要退她錢她要把包包還我
她說這是”瑕疵包”我應該回收,但這本來就有瑕疵阿..
而且讓她買便宜成這樣
同款在奇摩拍賣上有人背袋都要斷掉了四五年以上的包都還要賣16000
他竟然說要我退他八千元,或是整個包退回二選一
我感覺真的很差,我有打去諮詢過律師說我們屬私下交易,不適用於七天鑑賞
但買家說我賣他東西我要”擔保瑕疵問題”
我想詢問律師大人:1.解除交易是不是要重大損害才有辦法解除呢?
2.她說要告我詐欺,嚇到我了,應該告不成吧?
3.我在民事上會有責任嗎?(我少拍了那張背帶小脫膠的地方,因為實在太不明顯)
4.她說我圖文不符,可是LINE對話哩,他跟我要照片,我給她直接看圖,我根本沒有跟她描述包況,請她自己看,她說我刻意隱瞞,我好冤枉...請她看圖片比我費口舌要來的快吧...
5.我仔細看我拍的四角磨損圖,真的有一點點的反光,但真的98成像,我會因為這一點點的反光被她告嗎?
6.我私下賣她二手品,還有什麼擔保瑕疵的責任嗎?
7.她如果提告,我該準備什麼呢?真的很抱歉,沒有錢讓你們賺,還要回答這麼多問題,真的拜託你們了...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1. 並非所有商品的買賣都有七天的鑑賞期,該商品買賣必須符合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的「特種買賣」,即「通訊交易」與「訪問交易」,而且該賣家必須為「企業經營者」,一般網路上二手的私人買賣並無法適用該規定。
2.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民法第354條至第358 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為保護買受人之利益,買受人固得退還原物而解除買賣契約,亦得受領其物而請求減少價金。惟依買賣之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為兼顧出賣人之利益,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以免出賣人因此受有重大損失。所謂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約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有瑕疵。
3. 依您所述情形,包包邊角磨損部份事前已有照片傳送,是否足使買受人清楚了解瑕疵情形,乃雙方認知程度差異問題,另背帶僅輕微脫線,您未能事先查知,均不涉刑事詐欺手段,本件應僅屬民事債務糾葛,不至於成立刑事詐欺罪名,但您確實須負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責任,但瑕疵尚屬輕微,以減少價金處理即可,解約恐顯失公平。
4. 您要準備的就是line所有對話及傳送照片紀錄(先另行翻拍保存),及思考民事部份合理之賠償金額(減價部份),以利和解。
5.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各位好 以下是事件發生的緣由 昨天我跟一些朋友在公園打球 因為現場人數打球人數比較多 所以我們決定不在給別人報隊參加 但是有一位先生A 他表明沒有這種事情(他一定要打就對了) 然後就拿球在我們打球的地方鬧 後來想說算了退一步,就讓他們報隊
======以上我個人在現場,後來我有事先離開了======
依照現場的朋友轉述 因為打球肢體上的碰撞 這位A先生直接向我朋友揮拳並打到我朋友B B也有反擊一下 之後A就在場邊撿了安全帽揮擊B的頭部 B又反擊,造成A有流鼻血
(我們有朋友當人證,但其他民眾不願意幫忙,
有驗傷單,但是應該沒有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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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想請問幾件事情
1. 在不和解的前提互相提告且傷害罪成立的情形下,雙方都會留下案底嗎? 2. 如果要和解的話,我們需要找那些單位的幫忙?
3. 如果要提告的話,我們可以到哪些地方尋求免費或是付費的諮詢?
以上麻煩大家的解答
最重要的是,我朋友很怕留案底 我在上面爬文看起來好像會有案底,但是良民證不會有標示? 因為我不是念法律的,所以我也想知道 "到底在法律上的案底定義是?" 謝謝各位的幫忙,感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