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初時透過拍賣網站找到一家在嘉義的造型攤車工作坊
向對方訂做了一台木製造型攤車,並給付了70%的訂金及額外的帆布款項。
期間都是以電話及mail聯絡攤車製作細節
交貨前對方有將攤車的完成圖片mail給我,照片上看起來品質還ok
可是當我收到攤車時,目到實體才發現
不論是漆工、木工、及用料方面品質都非常差
漆工方面看起來就是半完成,只上了薄薄一層還會掉粉
木工方面很粗糙,組件邊緣都沒有磨平修飾,甚至抽屜沒有裝滑軌及把手...
貨運送到攤車當天,馬上以電話聯絡mail對方攤車有很多問題需要重新處理
對方不派員到高雄處理,同意我找當地木工油漆師父處理,費用他們負責
另外找來了專業師傅看過後,每個都說這台攤車的製作根本是不能交貨的
木工漆工暇疵問題太多,根本不合格,用料也是很差,似乎是用剩料拚湊出來的
請師父報價後,我回覆廠商那邊,但對方都不聞不問也不回覆報價
完全沒有售後服務,修繕費用及未交的帆布費用似乎就打算不處理了
現在攤車因為急需送交客戶營業用,所以我已經先將問題處理好了
但之前暇疵的地方我都有拍照存證
在對方的部落格有說明就算是網訂製作攤作也享有7天鑑賞期不滿意可以退貨
我們沒有要求退貨,只要求對方要負責修繕費用,對方也同意
請問現在對方電話不接,mail也不回,好像不打算負責
我可以有什麼法律管道去追回款項及責任??
我目前只有對方的電話、mail、工廠地址
還有另外一個聯絡人的電話、姓名及銀行帳號
對方的商標好像有註冊,是否可以利用這個途徑去找出廠商資料?
ps.當初製作時並沒有簽訂契約,但製作內容都有通過mail 雙方確認同意

夫欠銀行卡債,妻(本人)名下有一棟房子(尚在貸款當中),銀行已提出"夫妻財產分開制"之訴訟,也有開了"調解庭",目前續調中,但本人個人也有負債,因家庭因素向小叔(夫之弟弟)借了錢,就因銀行之前有對房內動產進行查封,所以小叔為了保障他的債權,要求本人要把房子做第三人設定即做了180萬之設定,但銀行方面即認為是銀行先提告對房內動產查封,而後才去做房屋設定,所以主張設定無效,當初小叔會借錢給本人,也是看在本人有一棟房子,若180萬被主張設定無效,本人拿甚麼還給小叔呢? 因本人自營小吃攤,也有積欠廠商貨款,但銀行也主張既然是貨款,目前還在營業那生財器具也要併入計算,所以貨款也不能成為"妻之負債",包括房子頭期款也是娘家父親向親友借給我買房的(有郵局轉帳證明),娘家姑姑轉帳到我的帳戶,想請問銀行主張的合理嗎? 我該怎麼做才能自保呢? 因夫長期也未對家庭付起責任,都是本人自己撐起家庭重擔,請各位律師幫幫忙好嗎?
為了保住自己的財產,銀行又一直提出對銀行有利的說法,有必要的話要委任律師出庭,請問就這個案件費用大概是多少?




如果洗衣機因排水管鬆脫瑕疵而導致漏水,提供洗衣機的房東應對漏水之損害,負租賃契約損害賠償責任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範圍為筆記型電腦及I-pod之財產損失。若排水管鬆脫是因自己或其他房客使用不當,而非排水管無法密接或是有漏洞等物品瑕疵時,則應該自行承擔財產損失。建議可先發存證信函處理,如果房東無回應,則可向租屋處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至於Apple公司的產品保固,依據Apple保固責任條款,就意外、濫用、不當使用、液體接觸、火災、地震或者其他外部原因所造成的損壞,不負保固責任。依您的敘述,產品是因外部浸水而損壞,因此無法請求保固維修。
(參照民法第184、227條第2項)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想請問一下,這種情況下,信用卡盜刷所面臨的相關刑責
小明到a旅館去消費,由某甲櫃台人員負責接待,小明用信用卡支付他所消費之款項
某甲在小明刷卡之後,將信用卡放在櫃台旁,沒有將小明之信用卡歸還給小明
某乙為於某甲之同事,在處理下一筆消費時,發現小明之信用卡
某乙看沒有人注意的情況下,將其信用卡收到口袋裡
等待下班後,便用小明之信用卡前往b商店消費
小明在離開之後,發現信用卡不見了,打電話去掛失時
小明發現有一筆不是小明自己所消費的款項,而確定信用卡遭到盜刷,並報警處理
請問:
一、某乙將面臨怎樣的刑責呢??
二、某甲在案件中,是否有責任呢??
三、a商店在案件中,是否有民事or刑事之責任呢??
四、小明可以主張那些權利呢???




相關經過
甲向乙方表示~他目前經營數家店面~且經營狀況良好
希望乙向甲方定貨進貨~雙方約定進貨期間為2年~並簽訂了契約
雙方約定乙需繳付保證金30萬予甲~甲需在2年內保證供貨
如甲方2年內依約供貨~則30萬不須退還予乙
如未依約供貨~甲方需支付違約金賠償200萬予乙
30萬其中9萬以現金給付予甲收受~21萬乙匯入甲方指定之
丙方帳戶
契約簽訂後其後~乙方多日連絡不上甲方~使知甲方已燒炭自殺~陷入重度昏迷
經乙方查訪~使知~甲方並無任何店面在其名下~且跟乙方簽約大致時間~
也向某方(此方也以提告詐欺)簽訂相關契約~多方吸金~且甲方經濟狀況極差
名下無任何財產~且已負債累累
目前乙方已向甲方丙方提出詐欺刑事告訴~但如先假定詐欺並不成立~乙方欲尋求
以下方式向丙討回30萬元~~請問是否可行?因甲不知會不會醒~而名下也沒任何財產
根本無法跟甲討回任何金錢
1.丙方目前在刑事偵查過程中~告知帳戶是丙方長期借予甲方使用~並不知
甲方使用方式~根本不知道甲方會這樣使用此帳戶~丙方表式他也是被害人
如此乙方是否可主張其匯入丙方帳戶的21萬元~為丙方的不當得利~而請求返還?
如可~~請求權要依據民法那一條呢?
2.如乙方想討回全部的30萬~可否依據甲方侵害乙方的債權~先依據侵權行為
向甲方提告~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這樣的請求權法院會準嗎?
如可行~民法侵權行為的哪一條做為請求權較為適當?
還是只能向甲方提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提出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會敗訴?
因為如可向甲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可成立~那麼可否依據民法185條II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因此丙的提供帳戶行為~成立過失幫助
而為甲的侵權行為的共同行為人~因此丙需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此可直接向丙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不知有甚麼問題~請教各位先進~~謝謝

相關經過
甲向乙方表示~他目前經營數家店面~且經營狀況良好
希望乙向甲方定貨進貨~雙方約定進貨期間為2年~並簽訂了契約
雙方約定乙需繳付保證金30萬予甲~甲需在2年內保證供貨
如甲方2年內依約供貨~則30萬不須退還予乙
如未依約供貨~甲方需支付違約金賠償200萬予乙
30萬其中9萬以現金給付予甲收受~21萬乙匯入甲方指定之
丙方帳戶
契約簽訂後其後~乙方多日連絡不上甲方~使知甲方已燒炭自殺~陷入重度昏迷
經乙方查訪~使知~甲方並無任何店面在其名下~且跟乙方簽約大致時間~
也向某方(此方也以提告詐欺)簽訂相關契約~多方吸金~且甲方經濟狀況極差
名下無任何財產~且已負債累累
目前乙方已向甲方丙方提出詐欺刑事告訴~但如先假定詐欺並不成立~乙方欲尋求
以下方式向丙討回30萬元~~請問是否可行?因甲不知會不會醒~而名下也沒任何財產
根本無法跟甲討回任何金錢
1.丙方目前在刑事偵查過程中~告知帳戶是丙方長期借予甲方使用~並不知
甲方使用方式~根本不知道甲方會這樣使用此帳戶~丙方表式他也是被害人
如此乙方是否可主張其匯入丙方帳戶的21萬元~為丙方的不當得利~而請求返還?
如可~~請求權要依據民法那一條呢?
2.如乙方想討回全部的30萬~可否依據甲方侵害乙方的債權~先依據侵權行為
向甲方提告~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這樣的請求權法院會準嗎?
如可行~民法侵權行為的哪一條做為請求權較為適當?
還是只能向甲方提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提出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會敗訴?
因為如可向甲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可成立~那麼可否依據民法185條II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因此丙的提供帳戶行為~成立過失幫助
而為甲的侵權行為的共同行為人~因此丙需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此可直接向丙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不知有甚麼問題~請教各位先進~~謝謝



因為帳冊出入而導致溢領薪資的情況,原則上溢領薪資者會構成民法不當得利,公司可以直接請求領取之員工返還溢領的薪資,這時候不可以跟您請求。但是如果責任是出在您就帳冊數量記載錯誤有所過失,而導致公司損失,這時公司要求您負損害賠償責任,也是合理的。但是據您說如果有總會計還要稽核的話,如果稽核沒發現而照樣發薪,這時您的責任可以主張減輕的。 如果您明知數量與事實不符,卻將不實內容登載在帳冊,可能會成立業務登載不實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若您以故意以登載不實的方式,將財產占為己有,可能構成業務侵占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上述犯罪的追訴期,均自犯罪行為後起算20年。至於貪污罪主要是處罰公務員,民間公司員工原則上不會成立貪污罪。 如果相關人員付錢和解,縱使對方提告,檢察官仍可能會因此緩起訴,或者是法官判緩刑。當緩起訴處分或緩刑期滿後,且未被撤銷,就不會留下前科。
(參照民法第179、227條;刑法第76、80、215、336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各位法律先進您們好:
小弟在1月份時進入某間公司,擔任維修工務員一職(主要工作內容是維修機器與送貨),在面試過程中才知道需駕駛公務車,且要手牌駕照,但面試過程中已經告知未有手牌駕照,只有自排駕照,當時主管也有告知小弟我儘速去補齊手牌駕照(上班時間真的都卡死,沒有空閒的時間去補)
但就在3月份的時候,因駕駛不慎,搶黃燈的關係,導致發生車禍撞了兩台車(車碰車),發生當下也請交通警察處理及製作筆錄,結束完後,也照往常一樣繼續上班,但事情發生了,
公司告知我兩件事情---
1.我必須賠償公司公務車車損部分,總計金額是21000元,公司允許分期付款,但要是中途離職必須全額賠償
2.因我無照駕駛關係(煩請說明無照駕駛與越級駕駛有何不同?)導致公司所保之保險公司不理賠(據主管所告知,公司無保丙式保險,只保個賠償價值的20萬金額保險),總計金額為189433元,我必須連帶全額賠償o
老實說,當下我也慌張了,只想把事情趕緊做個了斷,後來,我提出了辭呈,公司也批准(離職原因主要是我實在跟這間公司磁場不合,避免做的多賠得更多,乾脆辭職)因為離職的關係,我當月的薪資全額扣光,還因為不夠扣,再補了1500元,實在賠得亂七八糟o
後來離職後,公司的主管主動跟我商量保險事宜,主管提出了兩點---
1.公司主管因他認為他未善盡督導的責任,故與我各負擔保險不理賠金額之50%(在離職後的後一天,因要辦理交接手續,公司要我簽屬一份同意書,同意這筆18萬多之金額由我小弟與主管一同負責賠償)
2.公司主張要與保險公司提告,我們靜觀其變,會勝訴的機率會較大(主管認為保險公司不可能這麼硬)
但在前兩天卻接到公司來電,告知公司不與保險公司提告,希望我儘速繳納此款項,不然會準備對我提告,小弟想請問各位法律先進請教幾個問題---
1.小弟在當月離職後的薪資以全額被公司扣光,導致當月生活困苦,不知公司是否有違法?
2.公司要我儘速繳納保險理賠款項,但目前還找不到工作(已離職兩個月多)公司是否會採用強制執行法將我移送法辦?
3.小弟我目前只能用打零工的方式渡日子,實在無力償還該筆龐大金額費月,如要攤還,不知各位先進有無兩全之辦法提供建議與參考?
4.小弟我共計簽了兩份同意書,一份為公司車輛損壞賠償同意書(已還清),一份為保險償還同意書,這兩份同意書公司都未給我影本留底,試問~我是否該去公司索取這兩份同意書嗎?
5.如果小弟我要是付不出這筆錢來(大約是9萬多),會建議我走法院嗎?
感謝各位先進的回答

協議書
立書人李X潔(以下簡稱甲方)、李X原(以下簡稱乙方),監護權轉移協議內容如下:
一、雙方所生之未成年之子女李X勳<民國95年X月27日生,身分證字號:<F1322XXXXX>歸乙方監護扶養。甲方有永久探視權,再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下,得以下列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所生子女李X勳於每月第一、三、五週之星期五下午十八點時起,由甲方及甲方之母林X香至乙方住處攜出未成年子女進行探視及外宿,並於週日下午二十一時前,將未成年子女送回乙方住處。
二、寒假期間、暑假期間:寒假期間自學校放假開始後第一日算至第十五日止(共計15天),另增農曆初二起至初八止7日(不包含除夕掛、初一)。暑假期間自學校放假開始後第一日算至第三十日止(共計30天),子女於該
期間內隨同甲方,在甲方住處或其他甲方決定之住處生活。另增每年的農曆初二起至初八止7日夜,由甲方與子女共度。甲方得利用寒、暑假假期中,屬於其和子女共同生活之期間,攜子女共赴國外旅遊,乙方同意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三、雙方所生之未成年之子女李X瑀〈民國97年X月25日生,身分證字號:F2313XXXXX〉歸甲方監護扶養。乙方有永久探視權,再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下,得以下列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所生子女李X瑀於每月的第二週之星期六早上九點時起至當日晚上九點時止,由乙方於週六早上九時至甲方住處接李X瑀外出,至
當日下午九時前,再由乙方將李X瑀送回甲處方。甲方得利用寒、暑假假期中,屬於其和子女共同生活之期間,攜子女共赴國外旅遊,乙方同意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四、為求確實依上述約定探視子女,確保子女之最佳利益,雙方同意必須將實際住所工作場所之地址及聯絡電話告知對方,倘有變動時亦同。
五、乙方願自民國99年8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甲方新台幣五千元,直接匯入甲方之XX銀行XX分行,帳號:0015-XXX-XXXXXX號,作為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六、雙方於離婚生效日後,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及離婚後各自所有之債權債務,均由各自負擔,與對方無關。
七、本協議書共計壹式三份,除由雙方各執壹份維憑外,另壹份則由雙方持往戶政機關,據以辦理離婚、監護權轉移之登記手續。
八、「本協議書取代民國98年4月29日雙方所定之離婚協議書」
(立書人是甲方寫的內容都是對甲方有利的內容,可是我也簽字了我無話可說)
1.第一條甲方有永久探視權,再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下一.三.五週一個月內共有九天已影響到小朋友跟乙方的家庭生活作息了,因為甲方外婆也很疼小孩,導致過於溺愛,帶回來的子女很難教養導致乙方長期困擾,是否能˙減少甲方探視時間,以不會影響再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的困擾。
2.甲方長期把我女兒帶出國到澳洲去,是說要到那裡旅遊,但其實甲方是在那裡念書拿綠卡,未告知乙是出國念書而是國外旅遊(協議書上是這麼寫的),故意把我女兒藏在那裡,不讓我看,我長時間已經無法看到我女兒了,我也被剝奪了我該有的永久探視權力,法律上不是有寫到,有監護權的一方是不能拒絕另一方的探視,但現我女兒已不認得我是誰了,我女兒只會叫我Uncle,我真的很傷心,所以我想提高我探視我女兒的探視日,以維持父女關係的親情
。
ps:1)是否可以請問法官,有監讙權的對方不給我方探視子女時,可否向法院當庭申請起訴或是請求強制執行
2)法官因為我只有國小畢業,所以當時跟甲方所簽訂的(協議書)很多都看不懂,所以請求懇求法官能重 新在寫一份(協議書)
3.甲乙雙方應該共同負責教育子女,以及食衣住行育樂之教育費用,協議書上第五項有寫到,甲方要求乙方按於每月,給付甲方新台幣五千元,作為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但乙方也有養有一子,也是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所以甲方也要分擔乙方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這樣才有做到父母之該有的責任,我是真的很想付這五千元,但我的薪資所得太少了,我要撫養兒子的龐大教育學費,還要付前妻還有女兒的健保費,還有前妻會不定時會要求我寄給她跟我女兒所需要的生活用品,這條款我真的無力償還,可能會造成我以後的龐大負債,還有兒子的教育基金與生活品質。
4.甲方之母因長時間用電話甚至到乙方貴公司騷擾,已經妨礙到乙方工作正常運作,乙方已被公司警告,如有再次情況,乙方可能會被資遣,這樣也會影響到,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的食衣住行育樂以及教育費用。
5.我乙方李俊原留有當初跟甲方李弈潔電話內容之影音檔,是否就可在法庭上做為證據,我乙方李俊原想向法院申請永久保護令,因為甲方有在影音檔案中說到,要先殺小女兒在殺大兒子,最後是殺乙方李俊原,讓乙方李俊原身心感到極度恐慌及害怕,可是這個檔案是在98年錄製的,現在是101年ㄌ,請問這個檔案還有用嗎??
PS:律師你好,我只是想要知道我現在的情況該如何解決,該如何做,請給我個方向!!
內容有點多請律師幫幫小弟個忙謝謝律師^__^










前一陣子開車下班回家那時候再一個十字路口我等到綠燈時有先看前面機車先走之後再看左右有沒有車才往右邊轉彎當車身要完全轉正的時候我看到我左後方有一個老阿嬤騎電動四輪車向我的正駕駛車門這邊撞過來,當下我馬上停車,那時候我才開10~20,我已經停下來了!!我看他完全沒停的意思直接往我這邊撞,結果對方就倒地了,我馬上下車馬上打電話叫警察跟救護車過來,不過對方不肯上救護車那時候對方還可以講話有意識,之後等聯絡到他家人過了1~2個小時對方兒子來了才做警車去醫院擦藥,當時醫生有說要住院觀察一下有可能腦症盪,對方不肯,對方兒子也沒說什麼就載他回家,隔天我在聯絡對方的兒子,才說早上因為那位阿嬤不舒服送醫院檢查,結果是顱內出血下午就開完在加護病房,過一個多星期就轉到普通了,再普通住了一個多月出院,這中間我也常過去關心,出院後要跟對方談和解,對方那邊意思就是要我賠錢給他們!就是說我要負道義上的責任...
不過在這之前我有先去交通大隊那邊了解一下我的責任,在筆錄上看我好像是無肇事責任者,警官也說是對方違規,那我還需要賠錢嗎?
是否要去申請??
如果說我不用付什麼法律上的責任,我是否還要去擔心和解的問題??
因為這件是讓我很困惱!!
請各位法律大大幫我解答一下還有我該怎麼處理??






依您的敘述,乙方為連帶保證人,而非承租人,除非雙方另有合意成立租賃契約,原則上乙方和出租人應無租賃關係。 乙方連帶保證人所負之責任,係就承租人因租賃契約而未給付之債務,連帶負清償責任,例如未給付租金、損害賠償金或是違約金。但該連帶保證人是不得使用房屋的,所以如果對方使用房屋未支付對價,已屬民法不當得利,房屋所有人得向該保證人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並基於房屋所有權,要求返還房屋(與向承租人請求租金不同)。 承租人未給付房屋租金達2個月時,出租人可定期限催告承租人給付租金;如承租人未於期限內給付租金,出租人即可終止租約。如承租人未交還房屋,可訴訟請求返還。如係保證人占用,則亦須以訴訟請求排除占有。 若第三人替承租人給付租金,仍產生清償租金的效力,原則上租約即應該繼續。 當承租人在終止租約後屋內留下物品時,如承租人仍未履行租約之債務,出租人即可對屋內物品享有留置權,取得留置物之所有權,以作為受償。若對方已履行所有債務,卻留下物品而未取走,由於對方仍擁有物品之所有權,出租人不應直接丟棄。但終止租約後,在屋內留下物品,已侵害出租人之房屋使用權,故出租人可向承租人催告於期限內領取物品,否則將不負保管責任。
(參照民法第440、44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有一天晚上我看到一輛汽車突然靠右要停靠,而我覺得會撞上所以我煞車在我剎車同時前方車輛也煞車,當我們同時煞車時我卻被後方的直行機車撞上,我人,車都有受傷毀損,我馬上報警處裡,後方來車一直說是我突然煞車他才撞上一直說我錯,但警察有告知是她問題不是前方機車,而後對方一直打電話還傳簡訊(不管別人是否在工作..還半夜1點傳訊)我覺得備受騷擾,因為對方一直問多少錢我有告知請等我看完醫生跟修車費用都出來後我才知道(但對方還是騷擾我幾天才收手),過了3星期我告知對方金額對方卻不想賠償了,我就提告刑事傷人,對方也說要對我提告傷人...我不懂的是到底是對方錯還是我錯,他有立場告我傷人嗎?
在101/8/13有去調解會了,對方家人一看到調解先生就開始說我方錯又離譜要錢,我在後方進入時都聽得很清楚,調解員一看見我就問有人有車禍事故圖嗎?我就拿出事故圖,他一看就跟對方說後方撞人比較吃虧理虧在先但不是完全都是後方錯,前方也有錯所以雙方不要太硬
當天我還有看醫生有上藥,對方跟她媽看見沒先慰問反爾給予臉色相看,還說於青而已,調節員又問可有受傷證明,對方媽媽又插話說我們也有當天2方都是到同一家看的,之後開始插話中,我跟調解員說我疼痛超過1個月之久,膝蓋強力撞擊在地醫生說是軟骨受傷請不要久站蹲下,我看第2家醫生剛看但我有帶所有收據,對方還是不停插話說不可能等等..而後又說修車部分,對方又說是前方他急煞我們才撞到的是前面錯是人都會煞不住撞上的,氣到我回那我怎沒撞上前車反而是你撞我,對方就閉嘴,對方還說修車才2000多元我為何要6500費用,調解員問我有修車單據嗎?我拿出給對方看以及未修前照片對方還是有話說!!當天調解員一直在幫對方說話還一直點醒對方肇事責任,因我有告知對方騷擾行為我都有保留住(也一直對我說我也有錯,我很生氣)難道加害者大聲啷啷就變我錯嗎?我把後續醫療+修車及衣物破損+精神等開出3萬元,對方只想賠償1萬,還是調解員跟他說了30分才給的金額,調解員之後可能覺得我們沒什麼問題也理性回應,告知我們還是對他們提告,他們是不會給的....
我可以提出
1.對方再撞人隔日不分晝夜打電話,傳訊騷擾,電話中態度惡劣強迫我開價錢我有跟她說過無數次沒明細我不知掛上電話後在半夜又傳簡訊跟我說只給我5000元其他沒要告就去告,告了也是只有5000拉,一 直說告他也沒差(可告他騷擾.脅迫嗎?)
2.對方家人也有參與上面行為也可提告嗎?
補充當天我也有自錄音
那調解員是否也有疏失
調解員說才3萬告上法院是會被人笑話的也有告知可花3000元做鑑定但輸方是要付費的
我開出的賠償金額
1褲子破損1490(有跟店家要金額確認)
2修車6500
3工時1200
4醫療1700左右目前還在看醫生
5精神賠償20000萬
請問到法院這樣要求是在合法範圍嗎?

我媽媽在很小的時候 媽媽(外婆)和爸爸(外公)就離婚了
外婆在外另外共組家庭 離婚後就沒有往來了 也沒善盡扶養的責任
所以從小跟著外公生活
前幾年才得知外婆已經去世了 但是留下一棟房子200萬的貸款
要我媽媽付那200萬的債
但是得知這件事的時候已經過了拋棄繼承的時間了
已經沒辦法拋棄繼承了
對方的家庭也早去拋棄繼承了
現在我媽被設定成限定繼承了
國稅局寄通知單來說要從我媽薪水裡扣來還那200萬的債
房子連看都沒看過 也都是對方的家庭在住的(現在那間房子沒人住)
補充:
對不起剛剛有些問題我還沒有講到 補充一下
92年有寄一次房屋稅要繳2000多塊 但是我媽媽沒有去繳
因為連房子連看都沒看過 他們也都沒有來往
然後我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 阿祖(外婆的媽媽)有一些共有地
阿祖死了就變成外婆跟姨婆的
今天早上又接到稅捐處寄來的房屋稅繳款單(我媽給它拒收退回)
現在不曉得要怎辦才能自保 ?




各位律師先誠心的跟您們說聲謝謝,我敝姓許 我從事的行業稍微特別,是命理法術的工作,那麼我幫人服務的範圍絕大多數,都是幫客人親手開符咒,來幫客人,但是這是無形的產品,當客人使用有絕的有效 的,當然也有無效的,而我呢因為開的符咒有設立單價,一套符咒五張是兩千五,有些客人可能會因為自己所需要增加至4-5套的符咒,有時花到一兩萬,那想請 教各位律師們,如果當這個客人覺得,他花了一兩萬,也覺得無效,最後提告詐欺,或是其他的法律責任,那我該如何去面對呢?因為這個符咒當然有我們的專業, 且都是很認真的幫每位顧客處理,但在現今的社會上難免都會遇到這些問題,所以想請教各位律師,我該怎麼去處理或面對這些事情呢?謝謝各位律師先生的回答



協議書
立書人李X潔(以下簡稱甲方)、李X原(以下簡稱乙方),監護權轉移協議內容如下:
一、雙方所生之未成年之子女李X勳<民國95年X月27日生,身分證字號:<F1322XXXXX>歸乙方監護扶養。甲方有永久探視權,再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下,得以下列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所生子女李X勳於每月第一、三、五週之星期五下午十八點時起,由甲方及甲方之母林X香至乙方住處攜出未成年子女進行探視及外宿,並於週日下午二十一時前,將未成年子女送回乙方住處。
二、寒假期間、暑假期間:寒假期間自學校放假開始後第一日算至第十五日止(共計15天),另增農曆初二起至初八止7日(不包含除夕掛、初一)。暑假期間自學校放假開始後第一日算至第三十日止(共計30天),子女於該
期間內隨同甲方,在甲方住處或其他甲方決定之住處生活。另增每年的農曆初二起至初八止7日夜,由甲方與子女共度。甲方得利用寒、暑假假期中,屬於其和子女共同生活之期間,攜子女共赴國外旅遊,乙方同意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三、雙方所生之未成年之子女李X瑀〈民國97年X月25日生,身分證字號:F2313XXXXX〉歸甲方監護扶養。乙方有永久探視權,再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下,得以下列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所生子女李X瑀於每月的第二週之星期六早上九點時起至當日晚上九點時止,由乙方於週六早上九時至甲方住處接李X瑀外出,至
當日下午九時前,再由乙方將李X瑀送回甲處方。甲方得利用寒、暑假假期中,屬於其和子女共同生活之期間,攜子女共赴國外旅遊,乙方同意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四、為求確實依上述約定探視子女,確保子女之最佳利益,雙方同意必須將實際住所工作場所之地址及聯絡電話告知對方,倘有變動時亦同。
五、乙方願自民國99年8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甲方新台幣五千元,直接匯入甲方之XX銀行XX分行,帳號:0015-XXX-XXXXXX號,作為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六、雙方於離婚生效日後,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及離婚後各自所有之債權債務,均由各自負擔,與對方無關。
七、本協議書共計壹式三份,除由雙方各執壹份維憑外,另壹份則由雙方持往戶政機關,據以辦理離婚、監護權轉移之登記手續。
八、「本協議書取代民國98年4月29日雙方所定之離婚協議書」
(立書人是甲方寫的內容都是對甲方有利的內容,可是我也簽字了我無話可說)
1.第一條甲方有永久探視權,再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下一.三.五周一個月內共有九天已影響到小朋友跟乙方的家庭生活作息了,帶回來的子女都很難教養。
2.甲方長期把我女兒帶出國到澳洲去,是說要到那裡旅遊,但其實它是在那裡,故意在那裡念大學想拿綠卡,故意把我女兒藏在那裡,不讓我看,我長時間已經無法看到我女兒了,我也被剝奪了我該有的永久探視權力。
3.甲乙方家長應該共同負責教育子女,以及食衣住行育樂之教育費用,第五項條款,甲方要求乙方按於每月,給付甲方新台幣五千元,作為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但乙方也有養有一子,也適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所以甲方也要分擔乙方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這樣才有做到父母之該有的責任。
4.甲方之母應長時間用電話以及到乙方貴公司騷擾,已經妨礙到乙方工作正常運作,乙方已被公司警告,如有再之情況,乙方可能會被資遣,這樣也會影響到,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的,食衣住行育樂之教育費用。
PS:請各位大大幫幫我這隻小蝦米對抗大金魚,因為我真的沒什麼錢可以打官司,我只是要求甲方要探視小孩,請把我女兒帶過來給我探視我才給他看,.....甲方盡然要告我,因為甲方很有錢,我真的很害怕!!

是一個公共工程的案子
甲營造.乙發包商.丙施工廠商純勞務代工(三方都有公司行號)
於2個月後丙方已請領過2次款
2個月後發現被動手腳.所以丙方3-4天未進場
1.乙方與丙方的合約(聯頁部份)雙方都未加蓋封印章.
每張都無蓋丙方大小章.丙方可否主張該份合約無效
2.由於合約未加蓋封印及大小章.丙方要帶走時被乙方動手腳搪塞了數張紙
裡面有罰三倍工資扣款條款.及一堆其他不利於丙方之條款與罰則.
有發文給乙方.乙方置之不理該怎麼後續處裡.
例如:
純勞務代工的丙方需承擔現場施工材料浪費.遺失.損壞之責任.
丙方需負擔乙方罰款等等相關連帶責任.
3.現場有重大缺失.(管道間被縮減約40百分比)導致丙方施工困難
發文給乙方乙方不簽收也不回覆丙方.

定了以下條款要我們簽名並且要保人
有兩張要簽名的~還要保人也簽名
(公司也要求我們一個禮拜交出簽名這張)
第一張
人事保證書
立保證書人【保證人簽名】金保證【本人】在貴公司工作,倘有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貴公司負損害賠賞時,保證人願依下列條款之約定,代負賠償責任:
一:本保證書之保證期間,自簽署之日起算三年
二:如發生損害時,保證人願就公司所受實際損害之額度,負完全之賠償責,不受民法第756條之2第2項之規定之限制
三:保證人在貴公司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為限,負保證責任
四:被保證人在服務期間,無論是職務調整、任職時間、地點之變更,均無須通知保證人,且保證人之保證責任亦不因此而免除
五:因保證書發生訴訟時,保證人同意以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此致
我比較沒辦法認同的是第二張的第五條款
員工誓約書
一:今荷蒙公司任用,自當尊遵守貴公司規定,並忠實服務克盡職責
二:貴公司所有關於業務經營上之秘密事情,保證決不對外洩漏,且關於經營事務上所屬一切事情,決不外揚之
三:在職務中萬一有所失宜,致使貴公司遭受損時,當迅速足數賠償,尚有不足賠償,應由保證人負責賠償,不敢絲毫使公司受損害
四:因貴公司事情或自己服務上有所失宜,不論在何時遭受解雇,當即服從不敢異議之
五:在公司離職後,自離職當天起,三年內不可從事和公司相同或類似相關行業,如有違約願付違約金新台幣壹百萬元整,並放棄先訴抗辯權,絕無異議,本人並確認在任職期間所收取之薪資,已經有加計日後離職之競業禁止之補償金
此致
請懂法律的人救救我們!我們又不是年薪百萬的人~
我們也是靠獎金生活的業務員~因為有碰錢的關係~今年要求我們簽這兩張
我們平均年薪所得也才60多萬元!!為何要簽這個呢?
如果有更好的可以更改裡面的條款請告訴我~~謝謝!!
感覺這兩張是對公司的自保~~我們員工一點保障都沒有!!
哪怕哪天老闆叫你走人你也不得異議~~
老闆也說:我們也可以立一張對我們員工有保證的條款
但要我們自己列= =(我們又不是律師)~哪懂這個!!

人事保證書屬於無償之單務契約,對保證人相當不利。但這份人事保證書基本上並無違反民法強制規定之處,若公司強烈要求簽署人事保證書,原則上受僱人可斟酌退讓。另外人事保證書,是就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而由保證人代負賠償責任;故若受僱人循規蹈矩,基本上並不會對公司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員工誓約書中較有爭議的是第4條及第5條。
(1) 第4條關於「不論在何時遭受解雇,當即服從不敢異議之」已違反勞動基準法關於終止勞動契約之強制規定,蓋雇主僅得於第12條第1項的6款事由成立時,始可不經預告直接解雇勞工;否則仍需依第16條之預告期間規定,提前預告終止契約。員工誓約書稱:「因貴公司事情或自己服務上有所失宜」為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亦違反第12條強制規定而無效。另外縱使有「不敢異議」的規定,原則上受僱人並不因此失去訴訟權;如有爭議,仍可提起訴訟等救濟程序。
(2) 第5條屬於「員工競業禁止條款」,如果本條不合理限制員工離職後的工作權,可能會無效而不拘束員工。公司若基於保護營業秘密、防止客戶與交易對象遭移轉之目的,且給予一定財產作為對價,仍可簽訂成立員工競業禁止條款。但顯然在此除約定3年期間以及違約金100萬元外,並無任何合理補償之約定,除數額顯已超過合理標準,亦不符合競業的補償要件,而會被認為無效。又「放棄先訴抗辯權」如同第4條「不敢異議」的規定,原則上受僱人並不因此失去訴訟權,仍可向法院主張員工競業禁止條款無效或是酌減違約金。
(參照民法第252、756條之1至第759條之9;勞動基準法第1、11、12、16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1.

各位律師先誠心的跟您們說聲謝謝,我敝姓許 我從事的行業稍微特別,是命理法術的工作,那麼我幫人服務的範圍絕大多數,都是幫客人親手開符咒,來幫客人,但是這是無形的產品,當客人使用有絕的有效的,當然也有無效的,而我呢因為開的符咒有設立單價,一套符咒五張是兩千五,有些客人可能會因為自己所需要增加至4-5套的符咒,有時花到一兩萬,那想請教各位律師們,如果當這個客人覺得,他花了一兩萬,也覺得無效,最後提告詐欺,或是其他的法律責任,那我該如何去面對呢?因為這個符咒當然有我們的專業,且都是很認真的幫每位顧客處理,但在現今的社會上難免都會遇到這些問題,所以想請教各位律師,我該怎麼去處理或面對這些事情呢?謝謝各位律師先生的回答

A是朋友的朋友,我們才認識不到一天,所以我們其他人都不知道他無照駕駛,
發生車禍後一問才知道他無照,A說不能讓他的家人知道,
所以B就請對方車主不要報警,說我們沒事,
但因為對方車子損壞須理賠,所以互留資料時先留了B的資料,
如果A不理賠對方或對方提告,B有責任嗎? 當時A衝的很快,B是載我的人,那時我們幾乎連A的尾燈都看不到,所以看到A他們時已經摔在地上了,我們並沒有看到車禍現場。 對方知道B並不是肇事者,在車禍現場及聯繫時跟對方說過我們是幫助A處理事情,並不是當事人,當時對方是說如果他提告我們還是會有連帶責任。在車禍現場的其他朋友可以幫B做證人嗎?證明B不是肇事者。

之前我男朋友與其他四人因喝酒被鬧,不開心回頭找對方 結果找錯人 打錯人
對方告上法院
法院判決五人共要賠償對方80萬
一個人要付16萬
一個月要給一萬塊
如果有其中一人未付 就要連帶責任五個人都要被關
但是現在已經付了13萬了
今天收到法院的傳票,,,,
27號要開庭 要被關五個多月
但是我男朋友跟他哥哥每個月都有按時給對方錢
也都有匯款紀錄
但是現在被告要關五個月?
打電話給對方 對方卻說 因為其他三人沒有把錢按時匯給他
但是,,,,我們都快付完了 現在又要被關
很納悶,,,,
問對方開庭時 是否會幫有給錢的人說話
他卻說 那是你們的事情 我不會幫你們說話
可是今天我們就是知道錯了知道部對了
也都乖乖按時每個月匯錢給他 是其他三個人沒有匯錢
現在卻因為連帶責任關西 他們也要一起被關?
我們該怎麼辦
難道之前所付的13萬都白給了嗎
我們真的不知該如何是好.............................
剩下三萬 這件事情就結束了
前幾個月問對方其他人ˋ是否有按時給他
他卻說之前沒給的人都補齊了
那為何現在又.............
我們按時乖乖給錢的人到底該怎麼辦



法院判被告5人連帶賠償被害人80萬元,應該是緩刑的條件,即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如果未履行條件,法院就會撤銷緩刑,進而執行原本的刑罰。雖然連帶賠償責任是五人共同平均分擔80萬元,一個人的分擔額是16萬元,但被害人沒有受償完全部80萬元時,被害人仍然可以對任何一個加害人要求賠償至80萬元整,所以五人連帶賠償80萬元與一人單獨賠償16萬元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法院應該是基於被害人未受領80萬元的理由而撤銷緩刑,但撤銷緩刑的要件是「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所以您男朋友仍可主張自己有遵照緩刑條件,就個人分擔額按時進行賠償,並無違反負擔情節重大的狀況,提出抗告,請求法院維持緩刑之宣告。但如果法院不恢復緩刑,也只能申請易科罰金了。
(參照刑法第74條、75條之1;民法第185、273、280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問題是這樣的
房屋所有權人是 三兄弟
出面簽約的是我們的媽媽
前年100年7月10號~所簽的約
今年101年7月10號才發現問題
我家樓下店面第一次出租給別人,因為當初承租人想要租我們家的店面
有幫我們整理家裡(打掃清垃圾),
後來老闆娘來找我叫我跟我媽媽說租金可以租1萬8嗎?
(看再它們很努力的幫我們整理家的份上 我媽媽答應 第一年先租一萬8)
老闆娘 重頭到尾都沒有說 約期五年.....
可是事隔一年後 媽媽再次拿起租任契約書 才發現媽媽當初所簽的約的
是五年約期 ,這時租約就"發生爭議"了,當初說好的,第一年先租一萬8
變成五年都租1萬8 事後我們三個兄弟+我們的媽媽 一起下樓找承租人
協調可是老闆娘 態度很硬 就說 簽約5年就是5年 要按照租任契約書走
過來協調不成 就去區公所 申請調解2次 承租人都不出面調解,
區公所也開調解不成立單子給我們了,再區公所回家時 就看到老闆娘的店長在樓下
問它們為什麼不出面調解,它們說它們有權不去調解
(這點我也知道沒有法律約束)
最另我生氣的事,那一位店長竟然跟我媽說去法院說辣
(我的媽媽已經63歲了還這樣嚇我的媽媽)
事隔一天 我知道媽媽被恐嚇 有下樓理論 店長口氣非常不好
隔天它們馬上裝了 行車記錄器 (拿來當監視器~怕有事發生吧!!)
房東的 權利 我看了又看 這幾天一直再找相關文章
才知道原來房東的權利 真的少之又少
它們都有正常再繳租金 房東跟承租人的關係都稿成這樣了
1※請問我們現在該怎麼做?
因為簽約的是自己的媽媽 也有問過很多有再跑法院的人(朋友)
甚至網路法律諮詢(有提到叫我們告我媽媽 偽造文書讓合約不成立)
可是偽造文書(是公訴罪)ps:哪有自己家的小孩告媽媽的阿
另外還怕他們會告我的媽媽(詐欺罪)畢竟媽媽年紀也不小了
討論之後 "房東要提前終止合約" (要先前告知)PS:也要承租人同意吧
我們打算要給承租人一至二個月的時間 找點
最後一個月不收租金作為違約金1萬8 跟退還當初承租人所繳的保證金3萬6
至於賠償金(又怕承租人獅子大開口)因為是店面 有招牌
跟大型冰箱的搬遷費延伸出來的費用。
2※這樣的存證信函 要怎麼寫? (對方拒收又該如何處理)?
3※事後的程序該怎麼做?
有打※就是問題處
契約書內容如下
房屋租賃契約書 (小北百貨買的)
立房屋租賃契約出租人 xxx (以下簡稱為甲方)
承租人 xxx (以下簡稱為乙方)
乙方連帶保證人 (以下簡稱為丙方)茲經雙方協議訂立房屋租賃契約條件列明於左:
(此行劃掉)
第一條﹕甲方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xx市xx區xx路xxx號
第二條:租賃期限經甲乙方雙方洽訂為﹕共 \ 年 \ 月。
自民國 100年7 月15日至民國 105 年 7 月 15日止。
第三條:租金每個月新台幣 18000 元整﹐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繳水費、電費、瓦斯費、 電話費、大樓管理費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四條:租金應於每月 15 日以前繳納﹐每次應繳 \ 年 1 個月份。
第五條﹕乙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 3 萬 6 仟元作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 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
第六條:乙方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 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交還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絕無異議。
第七條: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
第八條: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將賃房屋權利全部或一部份出借、轉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第九條:房屋有改裝施設之必要時﹐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乙方於交還房屋時自應負責回復原狀。
第十條: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第十一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
第十二條: 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至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損害賠償,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 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或損害租賃房屋等情事時丙方應連帶負賠償損害責任並願拋棄先訴抗辯權。
第十四條: 甲乙丙各方遵守本契約各條項之規定,如有違背任何條件時,甲方得隨時解約收回房
屋,因此乙方所受之損失甲方蓋不負責。
第十五條:印花稅各自負責﹐房屋之捐稅由甲方負擔﹐乙方水電費及營業上必須繳納之捐稅自行負擔。
第十六條: 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之前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絕不異議。(此行被劃掉)
第十七條:租賃期滿遷出時﹐乙方所有任何傢俬雜物等﹐若有留置不搬者﹐應視作廢物論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
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只執行之事項: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2.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絕不異議。
第十九條:本租金憑單扣繳由乙/甲方負責向稅捐稽徵機關負責繳納。
以上就是租賃契約書的內容
※租賃契約書是房客提供 連內容也是房客寫的 我媽媽只有簽名(蓋手印)
還有一張 區公所的 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申請人: 甲方
對造人: 乙方
(當事人不到場)
上當事人因 房屋租賃 事件 於101年 7月31日 在本會進行調解結果 調解不成立 特此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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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是:被告(我)應於被繼承人xxx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台幣xxxxxx元(債務金額),及自民國xx年清償日止,按利息(省略).......。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xxxx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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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內容部分,有提到應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也有提到我得到的遺產是兩輛車子十幾年了,市場交易價值不高(一台送人當農用車)
問題:
1.主文的部分意思是甚麼?是指我可以在遺產範圍內清償,還是後面出現的債務金額就是我要還的金 額?
2.訴訟費我要去哪邊繳?
3.如果是,就我得到的遺產為限還錢,請問我該怎麼還?車子是要拖去給銀行?還是估價還現金?是要找銀行對口還是去找法院問?
4.假執行的部分是指他現在可以扣我的薪水嗎?還是就我得到的遺產範圍內去扣薪水? 謝謝


另外請教,就是就遺留的遺產範圍有些爭議,想請教律師,財產的部分是兩部車子年限至今19,21年,在我爸過世也就是繼承時,是10年12年的年限,一開始查我爸的遺產還沒有查到這兩部車,到後來才在國稅局的遺產免稅證明書中查到這兩部車子,且車子是過戶到我母親的名下,這個案子的被告也僅是我們三個子女,我母親並沒有被列入被告,1台是送人當農用車,另一台在98年的時候我母親因為2、3年沒有繳交燃料等稅車子被吊銷牌照,我男友因需要車輛代步所以就去清完款項在重新掛牌(變成我男友名下),後來我大哥得知之後才又把車子討回去(變成大哥名下),請問這樣子這兩部車子算是我爸遺留的財產範圍內嗎?(因為一開始繼承,並不是繼承在3個被告名下,雖然最後是到我大哥名下,但是也是經過轉手後)因為有朋友說那不算,因為不是我們被告繼承的,所以想來請教專業的律師大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