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判決除非有上訴,否則並不會改判,您可以打電話給書記官詢問原由為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名使用支票作為繳付房租的男子,近期因聯繫不上房東擔心支票被冒領,向銀行辦理遺失止付。沒想到,房東私下將支票轉讓給債主償還債務,導致債主存入支票後無法兌現。票據交換所獲報通知警方調查,發現開票男子不希望支票兌現,遂以遺失名義止付,但此舉已經涉及不實,開票男子調查後被依誣告罪嫌法辦。
高市一名黃姓男子(51歲)近6年來向李姓房東(53歲)租屋,雙方約定每年開立10張、每張金額15000元的支票繳納房租。今年9月中旬,黃男聯繫不上李男,擔心支票被冒領,上月1日向銀行辦理遺失止付。
沒想到,李男今年8月和9月初兌現2張支票後,因債務問題失聯。剩下的8張支票由李男請妻子廖女(53歲)轉交債主鍾姓婦人(61歲),以當作每月債務償清。
鍾婦9月底將支票存入屏東中小企銀大發分行,原以為10月5日能拿到欠款,沒料卻接到銀行通知「支票掛失無法兌現」,讓鍾婦以為拿到「芭樂票」。
台灣票據交換所屏東縣分所將鍾婦兌換掛失支票的訊息,發函警方調查。鍾婦到案表示,支票是債務人給自己作為債務償還,不知已掛失;而開票的黃男則說,若沒把錢存進支票存款導致跳票,恐要付法律責任,所以只好以遺失名義止付。
警方偵訊後確認,黃男開出的支票未遺失,也沒有被偷,只是不希望讓支票兌現,此舉已涉及不實,訊後依誣告罪嫌函送檢方調查。(楊適群╱高雄報導)
新聞出處: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1101/723542/
(一)刑法第171條定有:「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二)於實務上,票據辦理掛失止付時,金融機構會要求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等文件,並由台灣票據交換所將相關文件交予警方進行調查。但於檢警機關調查後,發現若該票據持有人,並非透過竊盜或侵占遺失物等方式取得該票據,而係合法地直接或間接自開立發票人處取得,則此時因該謊報票據遺失,已造成警方開始偵查,該謊報之人即有可能構成未指明犯人之誣告罪責。
(三)律師提醒:知悉票據去向,僅係因收受票據之人未履行債務或拒絕返還票據,擔心被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或票據權利應受限制之人獲得並遭提示之情形,可詢問一具有專業法律智識的律師,透過民事假處分手段以維護自身權益,不得便宜行事逕為掛失止付,否則民事糾紛未解,又將天外招來刑事責任,得不償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2015/12/25日我在社群網站收到一則私訊給我,他說你的言論已經符合恐嚇罪要件,我爸感受到威脅。準備提告 好自為之 刑法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我記得他在該社群網站某個粉絲專頁上留言說「國民黨三月大屠殺」,他指的是1947年的228事件,然後我回他說「那你爹怎麼沒有被殺,日本人殺了台灣五十萬人,台灣人還是懷念日本人,國民黨殺的不夠多。」請問這樣子有觸犯到恐嚇罪嗎?如果對方提告由於我跟他住不同的地方是否我要到該地地檢署或警察局到案說明?還是在我所住的縣市地檢署警局到案說明即可?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言論,可置之不理,完全不予理會,若對方真的對您提告,須至您戶籍地法院提告,待您收到警察局或地檢署之傳票,再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發生在今年2月,高雄監獄囚犯持搶挾持典獄長案,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今天偵結,認定典獄長「陳世志」及副典獄長「賴政榮」雖曾指示派車給嫌犯,但因為6嫌犯脫逃失敗,又《刑法》縱放人犯罪不處罰「未遂犯」,因此2人獲不起訴處分。此外,由於6嫌犯已經死亡,也不起訴。
新聞出處:
https://tw.news.yahoo.com/%E9%AB%98%E9%9B%84%E7%9B%A3%E7%8D%84%E6%8C%BE%E6%8C%81%E6%A1%88-6%E5%9B%9A%E8%B6%8A%E7%8D%84%E5%A4%B1%E6%95%97%E5%85%B8%E7%8D%84%E9%95%B7%E4%B8%8D%E8%B5%B7%E8%A8%B4-022409509.html
(一)刑法第163條定有:「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復定有:「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二)首應敘明並強調者係,本件『並非如』報載所謂「刑法縱放人犯罪不處罰未遂犯」,就故意縱放人犯罪刑法係定有處罰未遂之明文,報載所述顯與法律規定不符。
(三)本件實係因檢方調閱高雄監獄監視器畫面、傳訊在場目擊證人,並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勘查戒護科所在建築物外走道遮雨棚上之彈著點、現場遺留手槍彈殼得知,典獄長及副典獄長是因遭涉嫌人挾持下,始作出派車安排,進而認為難認其等有縱放職務上依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之犯意。且經調閱相關人員通聯紀錄及調取相關人員金融帳戶分析比對後,未發現監所人員與受刑人有聯繫或其等帳戶內資金有異常流通之情形,亦無證據可資證明其二人有事前謀議或在過程中參與,所以本案確無從認定陳世志、賴政榮有縱放或便利脫逃之犯行,而認其二人相關行為並非刑法所處罰者,始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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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可考慮跟對方和解,爭取緩起訴處分,除非證據不足,可嘗試爭取不起訴處分,若被起訴,目前您緩刑可能將被撤銷,故您可多加考量,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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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登入前女友臉書發現劈腿後被前女友告 妨害電腦使用 (只有看訊息,沒有動其他東西或更改)
也在筆錄和偵查庭承認了 現在收到 簡易判決處刑 上面有說我是 以 集合犯 論處 沒有特別說要請法官判什麼
只有附錄 刑法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 這個法條是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想請問我這樣是不是會被判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很害怕判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或有期徒刑的緩刑 (良民證會有紀錄)
或者有可能直接宣判緩刑而已 或者只有罰金嗎?
因為我看到 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我看只有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簡易判決能不能判 拘役之有期徒刑或緩刑呢? 那如果真的判到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或者 有期徒刑的緩刑 我可以上訴嗎...... 上訴不是要讓自己變無罪 而是看看能不能變成 單純的罰金 或者是 拘役之易科罰金 之類的 (讓良民證不要有紀錄)

(中央社記者廖壬楷台中6日電)去年7月台鐵列車在台中龍井站撞死2名道班工,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的蕭姓司機員今天被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台鐵龍井道班技術領班黃閔星與道班工何諸聰,去年7月7日在龍井車站南側上軌道進行道岔巡查、螺栓整修,遭一列從高雄開往基隆112車次的自強號迎面撞上,2人當場身亡。
檢方認為,蕭姓司機員欲進入龍井站時,應注意注視進路上標誌,並於火車接近車站時,以行車調度無線電話與值班站長進行呼喚應答;遇有緊急事故時應鳴放汽笛,但蕭男竟疏未注意,未依規定貿然進站,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將蕭姓司機員起訴。
法官審理時認為,司機駕駛列車,並非瞭望路線上障礙,而是必須注視號誌運轉列車,即使蕭姓司機員未即時依規定鳴笛,也難認應對被害人死亡結果負業務過失致死罪責,因此判處蕭姓司機員無罪。
新聞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510060227-1.aspx
(一)刑法第276條定有:「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同法第14條則就過失有定義:「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二)本件檢察官與法官對蕭姓司機員有無過失見解不同,造成檢察官起訴蕭姓司機員,法官卻判蕭姓司機員無罪。事實上,起訴不代表有罪,法官判決一向比檢察官起訴嚴謹,檢察官起訴的門檻僅需有犯罪嫌疑,法官判決有罪卻需有被告犯罪之確信,然有些法官往往對檢察官起訴照單全收,令人失望。律師提醒被列為刑事被告實不容小覷,因刑事被告於程序上有諸多不便,需透過律師主張辯護,尤其是協助提出適當的證據調查方法,由實務經驗豐富且法學程度優良的律師幫忙辯護,往往才是沉冤得雪的關鍵,千萬別對法官抱著包青天式的美麗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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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 詢問各位律師
我在一個匿名聊天室與人發生爭執
對方與我是完全沒有特定ID的
跟對方是一對一聊天 不屬於開放式的
對方先對我說出 無聊 討拍 假掰
更說出 希望我趕快去死
我也忿而回應
雙方互有對罵三字經 或是 互相叫罵對罵去死
對方最後說要認識我 說要好好照顧我 也說要帶我認識一群人
說他事業做很大 之類的話
對我來說已經造成我身心害怕了
我想提出疑問的是
對方如果提出告訴
會找的到我的IP嗎?
因為我查資料有提到 要重刑案 3年以上 檢察官才能向法院提出調閱IP資料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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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取得網路上的IP位址,或者使用者資料等等的票。如果檢察官要偵辦案件,除非滿足兩個要件,才可以向法院聲請調取票。第一個要件,就是必須最重本刑是三年以上的重罪,第二個要件,就是這些通信紀錄與使用者資料與案件相關。第二個要件不難,但第一個要件非常困難,而且已經寫死。換句話說,如果是最重本刑在三年以下的「小案件」,根本就沒辦法向法院聲請調取票。不是法院是否准許的問題,而是根本就不可以聲請。
問題就來了,妨害名譽中的加重誹謗,最重本刑是兩年以下,公然侮辱更只有拘役。所以,如果有人匿名在網路上散佈不實訊息,詆毀他人名譽,或是公然侮辱其他人,即便檢察官想要調取資料,依法不能聲請法院調取,法院依法不能同意。所以,如果在網路上被匿名或是非真實姓名的人污辱、誹謗,一旦提告,檢察官也愛莫能助,因為依法要保障加害人的通訊隱私
--------------------------------------------------------------------------------------------
這應該是真的吧!?
而這種一對一的匿名聊天室 不公開的
我自己也有留證據 但是我沒有散布謠言
也不構成 毀謗罪吧!?
我不想提出告訴 也不想被告 跑法院真的很麻煩又浪費時間= =
PS: 跟對方完全不認識 沒有ID 沒有代號 什麼都沒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簡易判決處刑刑度基本上不重,但若接獲判決,仍可以提起上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新北地方法院日前審理一起偽造文書案,為被告曾姓婦人辯護的黃姓律師在庭上大罵審判長「審判長很好當喔,都不看卷的」、「在筆錄上下其手」,曾婦也幫腔「與證人串通」;公訴檢察官當庭分案偵辦,今天依妨害公務、妨害法庭秩序等罪將2人起訴。
起訴書指出,59歲黃姓律師受64歲曾姓婦人委託,任辯護律師,2月間在新北地院開庭時;黃認為合議庭裁定有重大違誤,竟當庭咆哮:「請審判長不要打斷我講話」、「你刑事訴訟法怎麼修的啊」、「你審判長要認真,我剛講完你就忘了,你才幾歲啊」。
審判長為維持法庭秩序,多次制止黃姓律師發言,黃卻不理會,曾婦也在旁幫腔,嗆審判長「設陷阱什麼指揮權」,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因此分案追究犯行。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story/2/1162601
聯合報 記者袁志豪╱即時報導
(一)刑法第140條定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法院組織法第95條亦定有:「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則定有:「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二)本件曾婦及其辯護人因於法院審判長執行職務時,當庭侮辱審判長,且經制止後仍不予理會,即可能觸犯刑法妨害公務罪章及法院組織法所定之罪;又於開庭現場之公務員,亦須就此犯罪事實告發,再由檢察官另行分案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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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友晚安,小弟我朋友近日遇到一件我覺得很驚悚的性騷擾事件, 事情是這樣的:
我朋友(男生),在八月底到某間店應徵,應徵過程都相當的正常,沒有不妥之處, 原先講好的工作內容為助理,大致上有幫店內補貨以及結帳,還有到各校教學, 其餘內容跟一般PT基本相同(開店作業、打烊作業、店內餐點等等),
以下重點,
除了上述內容之外,因老闆(男性,後來經證實為同志)平時很喜歡看比賽, 當台灣各地有比賽時都會前往觀賽,而當去看比賽時就需要一名助理陪同前往, 這位老闆在一開始並沒有提到這件事情(出差觀賽), 除了當褓母之外還要幫忙記下一些店內資訊, 通常一去就是兩三天,想當然耳,晚上就是大被同床,噩夢從此展開,
老闆在首次出行(九月初)第一天提到了他有一個「習慣」, 就是晚上睡覺需要抱著「有溫度的東西」(人體、小狗之類的), 言下之意就是要我朋友當他抱枕,同時提到自己不是同志,不要誤會,(隱瞞同志身分) 以及店內幾位助理以及前助理也都是這樣的(晚上當抱枕,但事實上沒有),
起先我朋友非常不能接受這件事情,也有跟老闆討論過, 討論到最後的結論是, 這位老闆用高薪來聘請我朋友,且我朋友需要完全配合他的生活習慣, 包含騎車載著老闆時可以扶著我朋友的腰 (順帶一提,老闆在騎車剎車時會刻意將整個人往我朋友身上貼),以及晚上充當抱枕等,
此時有提到三不,不觸碰到敏感部位(包含鼠蹊部、大腿內側、臀部、胸部、脖子等), 不把人推下床,以及不完全(整個人)壓在他身上,老闆表示同意,
這間店沒有照正當規則走,員工沒有勞健保,也沒有聘用合約書, 所以所謂的高薪其實有點懸念,事情就這樣經過了一個多月, 其中也「出差觀賽」了幾次,
但在最近一次時這位老闆做了非常出格的事情, 在前幾次其實就有感覺到不舒服了,但我朋友認為只是壞習慣遂不以為意, 而且還有高薪領。
然而在這次的旅程中, 一日清晨,我朋友幾乎整夜未眠(幾乎每次出差都這樣), 這時老闆又開始他的抱枕大業,手上來了,腳也上來了, 但這次很誇張的是不曉得是刻意的還是無意的,(這次有偷偷錄影,看得出整個人壓著) 這位老闆將他整個身體正面朝我朋友正面壓下去, 並且將他勃起的生殖器,頂在我朋友身上,
而在前幾次晚上睡覺時, 同樣也不知道是刻意的還是無心的,這位老闆會將手擺在我朋友的生殖器及臀部, 撥開下一秒又放回來,相當令我朋友感到不舒服,
另外除了上述之事以外, 老闆還經常以輕浮的口吻問說:「我如果睡到一半射了,你會怎樣嗎?」 等等之類的話語
這次回來後在與其他資深員工學習及討論時聊到了這件事, 得知這位老闆曾有過大量向其他員工性騷擾的案例,不同手法但大同小異, 利用言語欺騙以及各式各樣方法來欺騙員工,其實是要滿足一己私慾,
知道這些事情之後我朋友發現自己其實是被欺騙了,而且變成他的性騷擾對象, 遂決定報案及提出訴訟,但因法律常識相當不足,還請各位版友能夠多多指教!
期間老闆提到,如果朋友不能配合他的要求,那就要扣薪水, 請問這是否違反了性騷擾防治法第二章第二條第一點: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 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在出差時我朋友幾乎無法睡眠,因此在觀賽時打盹,因此受到老闆斥責, 這是否違反了性騷擾防治法第二章第二條第二點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 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在性騷擾防治法第二章第九條中提到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 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我朋友因這件事情沒有辦法正常工作,也成為被大家所恥笑的對象,請問能否讓老闆以上述他所提到的高薪做出賠償呢?
性騷擾防治法第五章第二十一條提到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 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請問上述老闆是否正是以這種方式為性騷擾呢?
性騷擾防治法第五章第二十五條提到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 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文字說明為告訴乃論,但我朋友家境不太好,如果需要提出訴訟會是一筆相當大的負擔, 請問有什麼方法能幫助我朋友呢?
我朋友在與老闆首次討論時有錄下部分聲音片段,錄影可以看出老闆手部及身體的位置, 這位老闆還橋姿勢頂,相當之令人作嘔及感到不舒服, 希望各位版友能幫小弟我朋友一點小忙,大恩不言謝!
另外,近幾天又有幾場比賽,目前我朋友尚未與這位老闆攤牌,請問我朋友該怎麼辦呢 選擇去?或不去? 去的話可以繼續蒐證,但是否會有訴訟上的漏洞出現呢? 不去的話又不曉得如何面對此位老闆






在去年近年底的時候在人力資源網站投遞履歷,之後有一名自稱"金莎國際"的人聯絡我,他說他性夏,稱呼她夏哥就好,他說他們是模特兒公司,有個司機的工作,負責 載模特兒參加飯局或者是伴遊,說先準備履歷表.駕照影本.金融卡(先將錢提出),隔天,他與我聯絡,說要證明帳戶可正常使用無信用不良的情形,並與我說這一工作有機會接觸到客人必須有帳戶供他們將找模特兒參加飯局及伴遊的費用匯入,因不可現金交易會觸法,所以需要用我的帳戶來作為收取費用之用圖,因為他一開始說這一份司機的工作薪資相當優渥,我便不疑有他,後來他找了一名自稱也是從事這一份司機工作的人來與我面交,拿取我的存摺影本及提款卡後說在等等在與我聯絡確認上班時間之事宜,之後就在也連絡不上他,事隔兩天我所交付的提款卡銀行就打給我說我的帳戶已變警示帳戶,後來也被傳喚出庭,簡易判決日期是9/23號,結果是拘役30天,我在出庭時也將上述的情形轉述給法官聽,我並未從中獲利也沒有得到任何金錢,為何我還是要受到這樣的判決,甚至要被關?



您好
建議您應盡速聲明上訴
至少拼個緩刑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所謂「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陳律師 0972367907

我表哥為外國人, 於年初在家裡被查獲搖頭丸(淨重10.22公克) , 甲基安非他命 (淨重0.59公克 ) , 愷他命 (毛重6.94公克) , 當天在地檢處以三萬交保, 但禁止出境 , 一直收到於6/30 地檢處開庭通知 , 當天檢察官只用了不到10分鐘就開完 , 主要問是否自己持有及施用 , 並問最後一次用搖頭丸時間 , 與驗尿結果呈陽性吻合 , 因是初犯將會被安排勒戒 !(控告勒戒已被駁回 , 不得要求緩起訴戒癮治療) , 表哥在庭要求取消禁止出境令 !
到7 月中收到地檢處簡易判決書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其中有寫 :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很多人說 , 表哥是初犯 , 在香港台灣都沒前科 , 在庭上又認持有自用 , 加上是外國人, 這種案例通常都是罰金 , 對嗎 ? 可有查到條例施用二級毒品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另8 月底收到通知取消禁止出境令 , 表哥於8月底回去香港 , 直至上星期又收到地方法院刑事庭傳票10月底開庭 , 請問7 月己既然有簡易判決書 , 下一步不該就是判決書嗎 , 為何還要再開庭 ?
如果真的案條例罰三萬元以下罰錢 ,算是有期徒刑嗎 , 會留案底嗎 ? 這種案例有否判過罰錢 , 被送勒戒 , 但不留案底/媛吉起訴 ! 問過移民暑說判決書只要有寫有期徒刑 , 就會被遞解出境及5 年內不得入境 !
他現在不知道該會台灣與否 , 很怕回去會判有期徒刑要坐牢 ! 如果不回去開庭會怎樣 ? 會引渡回去嗎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應回台灣出庭,並求情請求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均有機會可易科罰金,不會有入監服刑之問題,若未出庭,可能有通緝之問題,更加麻煩,故應遵期回台灣開庭,較為妥善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我表哥為外國人, 於年初在家裡被查獲搖頭丸(淨重10.22公克) , 甲基安非他命 (淨重0.59公克 ) , 愷他命 (毛重6.94公克) , 當天在地檢處以三萬交保, 但禁止出境 , 一直收到於6/30 地檢處開庭通知 , 當天檢察官只用了不到10分鐘就開完 , 主要問是否自己持有及施用 , 並問最後一次用搖頭丸時間 , 與驗尿結果呈陽性吻合 , 因是初犯將會被安排勒戒 !(控告勒戒已被駁回)哥在庭要求取消禁止出境令 !
到7 月中收到地檢處簡易判決書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其中有寫 :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很多人說 , 表哥是初犯 , 在香港台灣都沒前科 , 在庭上又認持有自用 , 加上是外國人, 這種案例通常都是罰金 , 對嗎 ?
另8 月底收到通知取消禁止出境令 , 表哥於8月底回去香港 , 直至上星期又收到地方法院刑事庭傳票10月底開庭 , 請問7 月己既然有簡易判決書 , 下一步不該就是判決書嗎 , 為何還要再開庭 ?
如果真的案條例罰三萬元以下罰錢 ,算是有期徒刑嗎 , 會留案底嗎 ? 這種案例有否判過罰錢 , 被送勒戒 , 但不留案底/媛吉起訴 ! 過移民暑判決書只要有寫有期徒刑 , 就會被遞解出境及5 年內不得入境 !
他現在不知道該會台灣與否 , 很怕回去會判有期徒刑要坐牢 ! 如果不回去開庭會怎樣 ? 會引渡回去嗎 ?
我表哥為外國人, 於年初在家裡被查獲搖頭丸(淨重10.22公克) , 甲基安非他命 (淨重0.59公克 ) , 愷他命 (毛重6.94公克) , 當天在地檢處以三萬交保, 但禁止出境 , 一直收到於6/30 地檢處開庭通知 , 當天檢察官只用了不到10分鐘就開完 , 主要問是否自己持有及施用 , 並問最後一次用搖頭丸時間 , 與驗尿結果呈陽性吻合 , 因是初犯將會被安排勒戒 !(控告勒戒已被駁回)哥在庭要求取消禁止出境令 !
到7 月中收到地檢處簡易判決書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其中有寫 :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很多人說 , 表哥是初犯 , 在香港台灣都沒前科 , 在庭上又認持有自用 , 加上是外國人, 這種案例通常都是罰金 , 對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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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7 月中收到地檢處簡易判決書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其中有寫 :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很多人說 , 表哥是初犯 , 在香港台灣都沒前科 , 在庭上又認持有自用 , 加上是外國人, 這種案例通常都是罰金 , 對嗎 ?
另8 月底收到通知取消禁止出境令 , 表哥於8月底回去香港 , 直至上星期又收到地方法院刑事庭傳票10月底開庭 , 請問7 月己既然有簡易判決書 , 下一步不該就是判決書嗎 , 為何還要再開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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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哥為外國人, 於年初在家裡被查獲搖頭丸(淨重10.22公克) , 甲基安非他命 (淨重0.59公克 ) , 愷他命 (毛重6.94公克) , 當天在地檢處以三萬交保, 但禁止出境 , 一直收到於6/30 地檢處開庭通知 , 當天檢察官只用了不到10分鐘就開完 , 主要問是否自己持有及施用 , 並問最後一次用搖頭丸時間 , 與驗尿結果呈陽性吻合 , 因是初犯將會被安排勒戒 !(控告勒戒已被駁回)哥在庭要求取消禁止出境令 !
到7 月中收到地檢處簡易判決書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其中有寫 :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很多人說 , 表哥是初犯 , 在香港台灣都沒前科 , 在庭上又認持有自用 , 加上是外國人, 這種案例通常都是罰金 , 對嗎 ?
另8 月底收到通知取消禁止出境令 , 表哥於8月底回去香港 , 直至上星期又收到地方法院刑事庭傳票10月底開庭 , 請問7 月己既然有簡易判決書 , 下一步不該就是判決書嗎 , 為何還要再開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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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7 月中收到地檢處簡易判決書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其中有寫 :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很多人說 , 表哥是初犯 , 在香港台灣都沒前科 , 在庭上又認持有自用 , 加上是外國人, 這種案例通常都是罰金 , 對嗎 ?
另8 月底收到通知取消禁止出境令 , 表哥於8月底回去香港 , 直至上星期又收到地方法院刑事庭傳票10月底開庭 , 請問7 月己既然有簡易判決書 , 下一步不該就是判決書嗎 , 為何還要再開庭 ?
如果真的案條例罰三萬元以下罰錢 ,算是有期徒刑嗎 , 會留案底嗎 ? 這種案例有否判過罰錢 , 被送勒戒 , 但不留案底/媛吉起訴 ! 過移民暑判決書只要有寫有期徒刑 , 就會被遞解出境及5 年內不得入境 !
他現在不知道該會台灣與否 , 很怕回去會判有期徒刑要坐牢 ! 如果不回去開庭會怎樣 ? 會引渡回去嗎 ?
我表哥為外國人, 於年初在家裡被查獲搖頭丸(淨重10.22公克) , 甲基安非他命 (淨重0.59公克 ) , 愷他命 (毛重6.94公克) , 當天在地檢處以三萬交保, 但禁止出境 , 一直收到於6/30 地檢處開庭通知 , 當天檢察官只用了不到10分鐘就開完 , 主要問是否自己持有及施用 , 並問最後一次用搖頭丸時間 , 與驗尿結果呈陽性吻合 , 因是初犯將會被安排勒戒 !(控告勒戒已被駁回)哥在庭要求取消禁止出境令 !
到7 月中收到地檢處簡易判決書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其中有寫 :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很多人說 , 表哥是初犯 , 在香港台灣都沒前科 , 在庭上又認持有自用 , 加上是外國人, 這種案例通常都是罰金 , 對嗎 ? 可我查到施用二級毒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另8 月底收到通知取消禁止出境令 , 表哥於8月底回去香港 , 直至上星期又收到地方法院刑事庭傳票10月底開庭 , 請問7 月己既然有簡易判決書 , 下一步不該就是判決書嗎 , 為何還要再開庭 ?
如果真的案條例罰三萬元以下罰錢 ,算是有期徒刑嗎 , 會留案底嗎 ? 這種案例有否判過罰錢 , 被送勒戒 , 但不留案底/媛吉起訴 ! 過移民暑判決書只要有寫有期徒刑 , 就會被遞解出境及5 年內不得入境 !
他現在不知道該會台灣與否 , 很怕回去會判有期徒刑要坐牢 ! 如果不回去開庭會怎樣 ? 會引渡回去嗎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應返回台灣開庭,避免遭通緝,又關於持有毒品之犯罪,均有機會可求情請求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故不至於入監服刑,無須過度擔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建議在可能範圍內,盡量與告訴人和解為宜。
二、刑法第 310 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至於法官宣告之刑度輕重則由法官依個案具體狀況斟酌定之。
三、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因此,僅易科罰金不會留下前科紀錄。
以上敬供參考,如尚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



您好:
1. 刑事訴訟易科罰金的部分係繳納給公署,在執行書下來後,就可拿執行書和錢到法院找書記官辦理繳費動作,若對方有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您才會依民事訴訟判決金額賠償給對方。
2. 因對方有喝酒才導致您過失撞傷對方,依最高法院八四年台上字第五三六0號判例:「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之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若您在過程中都遵守交通規則,是因為對方喝酒來不及避免,您是可主張信賴原則而免去過失責任,因此可以提起上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我表哥為香港人 , 於去年三月份按移民法 , 定存500萬新台幣於台灣銀行 , 按計劃今年三月便可辦理居留證 , 但他於今年一月被控持有及施用二級毒品冰 1公克 , 第三毒品 K 0.6 公克 , 搖頭丸13 公克 ! 並於6/30 於地檢處開庭 , 檢察官提及驗尿呈陽性反應 , 必需被送勒戒 ,其後收到地檢處簡易判決書寫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 ,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 ,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 , 或新臺幣3 萬以下罰金 !本人查詢移民暑說如被判勒戒等同有服刑 , 算是有期徒刑 , 5年之內不得入台灣境 , 請問勒戒會定為有期徒刑嗎 ? 如果最終判決書只罰錢/緩起訴 加 勒戒 , 這樣是否有算有期徒刑 , 還可能申請辦理移民嗎 ?

我表哥為香港人 , 於去年三月份按移民法 , 定存500萬新台幣於台灣銀行 , 按計劃今年三月便可辦理居留證 , 但他於今年一月被控持有及施用二級毒品冰 1公克 , 第三毒品 K 0.6 公克 , 搖頭丸13 公克 ! 並於6/30 於地檢處開庭 , 檢察官提及驗尿呈陽性反應 , 必需被送勒戒 ,其後收到地檢處簡易判決書寫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 ,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 ,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 , 或新臺幣3 萬以下罰金 !本人查詢移民暑說如被判勒戒等同有服刑 , 算是有期徒刑 , 5年之內不得入台灣境 , 請問勒戒會定為有期徒刑嗎 ? 如果最終判決書只罰錢/緩起訴 加 勒戒 , 這樣是否有算有期徒刑 , 還可能申請辦理移民嗎 ?

您好
本人去年四月份發生一個被後方車輛高速追撞的車禍並且肇事逃逸,
但對方遲遲都沒到案所以被通緝,
有一天遇到臨檢剛好被盤查抓到案了(他表示願意和解)
後來法院開調解庭,對方卻又沒來...審判長提出拘提,
一直到前天偵查終結最後一次在法院開庭然後調解,
因為對方是被上銬過來的,我開出的條件真的非常低...
只有單純交通工具跟醫療費用而已,調解委員說我很有誠意沒有獅子大開口,
希望雙方和解,對方表示願意分期償還,調解委員也說和解書會送法院,
如果對方沒按和解書的約定日期匯款給我我可以到法院,對方逃不掉!
因為這樣我就同意和解,
可是當天回家的路上越想越覺得好像不太對,
原本拘役50天要繳的5萬元也會因為撤告和解不用繳給國庫...
如果那個人賴帳不賠的話是不是反而是他賺到了...
請問還有什麼補救方法嗎??昨天查詢好像一旦簽名就不能後悔了...
因為這個車禍後續處理要花的錢是借來的,對我真的很重要......
這兩天因為這兩個簽名讓我都睡不著覺,謝謝看完...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僅有三級毒品反應,則會有罰鍰及上毒品講習之處罰,惟若您驗出二級毒品反應,則可能有觀察勒戒之問題,您應盡速委任律師撰擬緩起訴聲請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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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02年11月我與對方發生車禍事故,對方是行人,我騎車,對方腳踝開放性骨折有打鋼板,我方單純瘀青沒有醫生證明,機車有估價單。對方主因-涉嫌在劃設分向限制路段穿越道路,我方次因-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陸續調解幾次不成,(因她要求費用六十幾萬),所以上了法院,法官判我過失傷害-二十日拘役可易科罰金(於今年五月已解決)。近日我收到法院的民事通知書,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告訴狀上寫要求十八萬多(醫藥費用,上班費用,護具費用,精神撫慰金20萬,看護是家人照顧-請求12萬,扣掉機車強制險13萬多及對方負擔60%我負擔40%,所以是18萬多,只是我不懂這個肇事比例哪來的)。現在我不知道該怎麼做....事情發生後我態度都很好,已有去醫院看過他,帶營養品給他,簡訊電話我都有問候,他卻認為我置之不理、態度惡劣 .....現在我也才20歲而已 ... 我真的很苦惱 ... 請各位能給我一點方向,感激不盡。


台北市民生社區出現噴漆怪客,專對機車下手,警方逮到嫌犯,是住在附近的一個老先生,他說不滿這些機車停太久,害他沒位置停,所以噴漆教訓。
台北市民生社區最近半年來出現噴漆怪客,專對某幾台車下手,警方抓到人,發現是住在附近的陳姓老翁,他說這些車霸占停車位,一停就是一個禮拜,害他晚上下班回家,都沒位置停,結果被警方開單,才會噴漆教訓,陳姓老翁還振振有詞,說他不是隨便亂下手,會紀錄每台車停的時間,停超過一個禮拜才會下手。大半夜,陳姓老翁開車回家,發現又沒地方停,他氣壞了,拿著噴漆跑到別人車子旁邊,在監視器死角晃來晃去。
原來這時,他正在亂噴漆,不管是貨車,還是房車,車身鈑金,都被紅色噴漆攻擊,實際回到現場,這台MARCH,油箱蓋上面,還可以看出噴漆的痕跡,車牌上也有,這些車被破壞,原因竟然是在這裡停太久了,原來民生社區,車位本來就少,免錢的更稀有,住在附近的陳姓老翁,下班回家,常常找不到車位,亂停又被開單,陳姓老翁羞成怒,以為自己是正義使者,對這些停很久的車子亂噴漆,被逮了還振振有詞。
陳姓老翁半年來,已經亂噴漆好幾次,超過五部車受害,現在有三輛車車主提告,畢竟每次停車,都得提心吊膽,擔心隔天車子就被噴漆變成花臉,對這些車主來說,可是個精神煎熬。
新聞出處:http://news.cts.com.tw/cts/general/201508/201508241652026.html#.VeUVVsbovIU
華視 – 2015年8月24日 下午11:56
(一)刑法第354條定有:「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復定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0條第2款亦定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二、未經他人許可,張貼、塗抹或畫刻於他人之交通工具、圍牆、房屋或其他建築物者。」
(二)本件就報載之對他人車輛噴漆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上之毀損器物罪,於法院實務上有不同看法,有法官認為因噴漆對於車輛的主要功效即行駛控制並未造成影響而不構成毀損罪;有法官認為車輛美觀亦屬車輛本體之主要效用而認為構成毀損罪。另如果以噴漆書寫,而內容涉及恐嚇他人危安或妨害名譽情事,則亦有可能同時觸犯其他犯罪。另就民事責任而言,本件陳翁可能須擔負侵權行為責任;而於行政責任上,亦恐須負罰鍰等責任。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前金:63歲陳姓婦人不滿小她3歲張姓女遊民,長期霸占人行道製造髒亂,報警要求將張女趕走,但在警方到達前竟搶走張女用來乞錢、內裝有255元硬幣的紙碗,事後被依搶奪罪送辦;高雄地院審理認定,陳婦沒搶錢犯意,是制止張女行乞,改依強制罪判拘役50天,得以5萬元易科罰金,緩刑2年。
(一)刑法第325條第1項定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304條第1項復定有:「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所設搶奪罪構成要件,須符合基於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並進而於乘人不備時,以不法腕力將該動產自財物持有人支配範圍內,移轉於自己所持始足當之。而本件依報載事實,陳姓婦人應係出於制止張女繼續行乞之目的將紙碗取走,目的不在把錢占為己有,所以不是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目的,依法僅成立強制罪責而不是搶奪。
新聞出處: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826000799-260107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8月26日 上午5:50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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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7057238

(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20日電)有錢也買不到自由。台東黃姓男子因賄選案翻供,檢察官依偽證上訴,被判6個月徒刑,因法定刑7年以下,不得易科罰金。
去年五合一選舉,黃男涉嫌幫現任大武鄉代表鄭義成遷入幽靈人口和收取賄款,經台東調查站移送偵辦。
檢調偵辦時,黃男坦承罪刑,鄭義成則因妨害選舉被起訴,且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台東地方法院審理當選無效時,黃男忽然自白,坦承在檢調偵辦時做偽證,鄭義成因尚有其他人坦承幽靈人口和收賄,一審被判當選無效。
因黃男翻供,檢察官依偽證罪將黃男起訴,台東地方法院認為黃男符合「自首」偽證,給予量刑6個月,但因偽證罪的法定刑為7年以下,不得易科罰金,但還可上訴。
「有錢也買不到自由」,台東地檢署提起上訴,主任檢察官柯怡如表示,一般民眾都不知道偽證罪不得易科罰金,根據刑法41條,法定刑最重7年以下,不得易科罰金。
「希望他能說實話」,柯怡如說,黃男在當選無效之訴時翻供,也無助於鄭義成的官司,鄭義成還是因其他證據被判當選無效,接下來鄭義成還有刑事的賄選和幽靈官司,「我們很好奇,黃男是否還會翻供」?檢方上訴,是希望他誠實,不要妨害司法公正。
新聞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508200069-1.aspx
中央社 – 2015年8月20日 上午10:15
(一)刑法第168條定有:「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41條第1項復定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黃男因涉犯者為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而被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惟因本罪法定刑係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以不符合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而不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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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不知道該說他太傻,還是有義氣,高雄市發生一起追撞車禍,一名劉姓男子聲稱自己肇事駕駛,不過有目擊者指稱肇事駕駛另有其人,警方追問了一個多鐘頭,這名男子才坦誠是為友頂包,朋友護送女友先閃,放他一個人頂罪,員警說他朋友沒義氣,重色輕友,沒想到這名男子還替朋友辯解,直說沒關係,不過肇事頂包,將讓劉姓男子吃上偽造文書,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男子蹲在地上小聲的啜泣,因為他怎麼也沒想到事情變大條了,現在後悔也來不及了,幾分鐘前,他還很有氣魄。原來這個現場是車禍,一輛轎車就撞上了停在私人停車格的休旅車,然後再波及旁邊的另一部轎車,休旅車被撞到輪胎都歪了,明顯鈑金都ㄠ了進去,但這還不足以形容當時撞擊力道,透過電腦圖卡來呈現,原本這台休旅車是停在停車格中方方正正的,但是這一撞,整台車都偏了,大約有30度到45度,才波及旁邊的車。
這名男子留在現場,宣稱自己是肇事駕駛,一口氣擔了所有的罪,還被測出0.2的酒精反應,不過目擊者說肇事者應該不是他,警方在他的同意下搜查車輛,除了發現駕駛座旁有放球棒,車內還疑似有毒品粉末反應,懷疑真正的肇事駕駛,不但有酒駕的可能,還有可能是毒駕,透過管道希望他能自動到案說明。
不過這名頂包的男子,員警說真的很古意,也很重義氣,但是挺朋友頂包肇事責任,將害自己吃上偽造文書相關罪責,面臨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員警私下問為了這款重色輕友的人,這樣挺值得嗎?
新聞出處:http://news.ebc.net.tw/apps/newsList.aspx?id=1439639342
東森新聞 – 2015年8月15日 下午7:49
(一)刑法第164條定有:「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同法第214條復定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217條第1項亦定有:「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件依報載,劉姓男子係以頂替之手段,以實現其基於供給場所或其他方法讓犯人躲藏之主觀犯意,並使搜查或逮捕任務之公務員不能發見或難以發見,是以可能成立頂替之罪,且本件應無刑法第167條之減輕事由;另若劉男於相關文書上偽有他人署押,或使公務員於執掌公文書因之載有不實事項,則亦可能涉及偽造文書罪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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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很夯的連鎖赤鬼牛排店,主打平價美味想用餐可得排隊,也因為人多近幾個月常常有顧客上門,趁亂吃霸王餐,趁著店員結帳不注意混在人群裡,沒有付錢就走人,甚至還有女子一副貴婦打扮,竟然也吃霸王餐,還貪心點了加大的菲力牛排,過去業者多半認賠了事,但實在頻繁有的店平均一個月超過5件,業者決定採強硬態度,只要發現霸王客一律報警抓人。
吃飯時間餐廳門庭若市,一名婦人站在櫃台前左顧右盼,等著店員帶位,終於輪到她了,點了一份價值350元的加大沙朗牛排,結果卻沒付錢吃霸王餐。
牛排店店長:「有一個穿著高檔的婦人,她趁著我們現場人員在忙,還有櫃台大家在忙著結帳的情況下,快速的偷溜出去沒有做結帳。」
仔細看這名婦人的裝扮,梳一個優雅的包頭,華麗的連身洋裝,腳踩高跟鞋,看起來十足貴婦樣,不像沒錢的人,結果卻趁亂開溜,而且手法相當老練,當時她看著原本在門口的店員為新客人帶位,身體微側加快腳步往大門走,當時櫃台人員忙著結帳,另外一邊又是排隊人潮,她就趁亂混在結帳的人群中離開牛排店。
牛排店店長:「應該是熟客,因為應該了解說,現場的動線的狀況。」
事後店家發現婦人吃霸王餐,調閱監視器要大家看清楚,希望員工有所防備。牛排店店員:「加大沙朗7分熟。」
這間赤鬼牛排店主打平價美味,看這個比臉還大的牛排,牛肉紮實再加上麵條和蔬菜,份量足夠深受民眾喜愛,想要吃上一頓得排隊,可能就是人多場面容易混亂,變成有心人的目標,光是7月台中公益店至少有2件霸王客用餐,高雄店平均一個月也5件以上,真的超誇張這讓業者決定要轉趨強硬,只要發現有人吃霸王餐一律報警絕不寬待。
新聞出處:http://news.tvbs.com.tw/local/news-612697/
作者周俐萱 TVBS – 2015年8月15日 下午6:19
(一)刑法第339條定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依報載情形,若行為人本即無消費之真意,卻仍為特定行為,諸如請求店家提供餐飲、勞務等,讓店家誤認其有消費意思並提供餐飲勞務相關利益,則此時即有可能涉犯刑法詐欺得利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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