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因我家從很久曾祖母以前就住在水源保護區(當時應該還不是水源保護區),但我們一直認為家是建在叔公的土地上,當初叔公也是讓我們建的
,但並未申請合法建築,當時叔公有請地政來測量說我們家的確是在他們的土地上,直到三年前鄰地有買賣,後來的買主說我們與鄰居都有佔到他們的土地,鄰居與買主已到法院告三年,後來今年已拆,如今買主語帶威脅的語氣,要我們拆房子搬走,說他要申請建別墅可賣5.6百萬,我們有上國土測量網站查詢查到的是並未佔到他們的地,但他請人來測量的人卻說有,我於地政放在網路的囑託測量表上查詢也並未有他們那天來測量的紀錄,我想請問的是
(1)因為我們不是地主也無法申請地政來量,要怎樣知道我們有沒有佔到他的地呢?
(2)如果是他們的地,當時建的時候當時的地主也沒意見,如果經買賣現任的地主要我們拆必須要拆嗎?
(3)我們家在那裡非常久了,如果沒有申請合法建築,這樣會被拆嗎?有什麼方法挽救嗎?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我建議你們不用管他們
等他們來告以後就可請地政來鑑界
如果沒有占用到土地
他根本無權要你拆除
這與是否有使用執照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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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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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情是這樣的,
我阿嬤及小舅住在這塊土地及房屋都是祖先留下, 因此都超過 50 年以上了,
但沒有土地權狀, 土地是以前早期 24 分 (24個人名字) 的時候留下的,
但有房屋權狀
民國 88 年我大舅回來蓋房子, 拆掉了我阿嬤一邊的舊屋
當時並沒有申請建築使用執照就蓋了 3 層樓的鐵皮屋
去年 2014 年大舅買了土地權狀, 但重點是不知買在哪塊土地
也不是買在現在住的房屋底下的土地 (因為這村莊土地都是以前 24 分的時候所留下)
但因為我大舅跟他老婆長期 (10多年了) 用精神及行動不斷騷擾我小舅一家人及阿嬤
(包括破壞大門, 敲破車子前檔, 破壞監視器, 公用走道故意用空紙箱等雜物堆, 造成要過很困難, 幾乎要橫著走過, 公共大門門鎖被換掉, 小舅一家人很怕萬一火災時, 逃生會受到阻礙, 及做勢打人, 等等事情..)
因此我想請教各位專業的律師們幾件事:
1. 大舅的房屋民國 88 年沒申請建築使用執照 (沒房屋權狀, 土地為祖先留
下 24 分也沒權狀, 但去年大舅有買這村莊的土地權狀, 只是根本沒載明買
在哪塊地, 地號多少)
這樣的房屋是否構成違建? 提報違建後拆除或罰款機率高嗎?
若我們去提報違建是否會影響到我小舅一家人的房子 (小舅房子有權狀,
土地為祖先留下 24 分沒權狀)
2. 當初大舅回來蓋房子時, 有簽切結書, 內容有載明公共走道, 空間, 大門是
大家使用, 但如今大舅跟他老婆蓄意將公共走道占滿一堆空紙箱,
雜物, 廢棄的熱水器, 水桶, 空籃子, 掃把, 廢棄洗衣機等其雜物,
公共大門之門鎖故意換掉, 且不給小舅一家人及阿嬤鑰匙
這樣的話我們可以告他們什麼呢? 可以依據什麼法源來解決這件事呢?
謝謝各位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可以買賣,但應將瑕疵部分公開說明,以免日後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的問題描述有許多不明確的地方,例如指紋是在黃金上面? 那有找到黃金? 黃金在哪裡找到的?
如果黃金沒有找到,那指紋在那裏發現的? ......
如果沒有說明清楚,律師如何判斷你是否會被判有罪? 猜的? 還是安慰你的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視契約就違約金部分如何約定,交屋款如何給付,建議應與建商協調,貿然提起訴訟,不見得有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只要租約到期你就可以請他離開
不需要給緩衝期
因為他自己也知道租約快到期
必須自己安排搬家處所
你也沒必要跟他續約
建議你可以於到期後直接發函請他搬走
不走就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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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要符合下列之條件,才能免徵奢侈稅: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特種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徵特種貨物及
勞務稅: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
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
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
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
合前款規定者。
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
令處分者。
十、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
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十二、確屬非短期投機經財政部核定者。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96號民事判決:「按現行勞動基準法就雇主與勞工間之勞動契約,雖未設有勞工最低服務期間之限制,或不得於契約訂定勞工最低服務期限暨其違約金之禁止約款,但為保障勞工離職之自由權,兼顧各行業特性之差異,並平衡雇主與勞工雙方之權益,對於是項約款之效力,自應依具體個案情形之不同而分別斷之,初不能全然否定其正當性。又最低服務年限約款適法性之判斷,應從該約款存在之「必要性」與「合理性」觀之。所謂「必要性」,係指雇主有以該約款保障其預期利益之必要性,如企業支出龐大費用培訓未來員工,或企業出資訓練勞工使其成為企業生產活動不可替代之關鍵人物等是。所謂「合理性」,係指約定之服務年限長短是否適當?諸如以勞工所受進修訓練以金錢計算之價值、雇主所負擔之訓練成本、進修訓練期間之長短及事先約定之服務期間長短等項為其審查適當與否基準之類。」 勞動契約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勞基法並未限制,但最低服務年限約款是否有效必須從必要性、合理性去判斷,基本上雇主原本就有提供教育訓練之義務,不能全部轉嫁給勞工負擔,只有像航空公司培訓機師,需費龐大(動輒百萬)之情形,才會認為最低服務年限有存在之必要性。 再者,雇主無權片面更動勞動契約之內容,薪資、工作條件等屬於最基本之勞動契約約款,雇主擅自變更會違反勞動契約,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建議先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你好: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父親將財產贈與給哥哥後除非有撤銷贈與之事由,否則財產屬於哥哥所有,哥哥死亡,繼承發生,嫂嫂是合法配偶可以繼承遺產,但嫂嫂與前夫所生之子女並非哥哥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又未經收養,無法繼承哥哥之遺產,嫂嫂必須與後順序繼承人一同繼承遺產,應繼分為二分之一。 至於是否可以繼承父親遺留之房產,要看父親、哥哥死亡時間先後而定,若哥哥早於父親死亡,無法繼承父親遺產,嫂嫂當然沒有權利,至於是否有代位繼承問題,尚不清楚,無法判斷;若父親早與哥哥死亡,哥哥依法可以繼承遺產,繼承後即為哥哥之財產,嫂嫂當然可以繼承。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對您提告詐欺,但您亦可爭取不起訴處分,您無須過度擔心,可考慮委任律師針對詐欺犯罪故意及詐欺犯罪行為部分加以爭執之,待取得一不起訴處分後,再考慮是否對其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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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是個死局
他可以拒絕移轉給你
你也可以基於契約關係拒絕搬走
兩個都是合法也都有權利
第三人就可以請求你搬走
建議你在房屋外面貼公告
表示此屋是你們合法購買
讓其他要取得該屋之人卻步
到時候打官司時你也可以舉證他人知悉
很難抗辯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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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繼續居住使用該土地,雖然您可能無法請求對方移轉登記,但對方亦不能提起訴訟對您請求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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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5我請家人向銀行申請舊屋修繕貸款.貸款180萬.申請人是姐姐.實際上是我跟家人借180萬.想去買房子當頭款.而還款是我每個月薪資帳戶匯給借款銀行
2014/6/1看房子
2014/6/15請設計師故價丈量也簽約了(簽約金3萬)
於是我2015/2/1取得不動產登記.(名下就一間房產)
2015/2/2辦理戶籍遷入及自用住宅.沒出租營業
2015/2/4簽委託仲介銷售.(單純想換房.因為蓋好後去看才後悔)
2015/2/28搬進去住也買了家具家電.簡單裝潢.邊住邊賣.不知道要賣多久?
2015/3/15找到買主簽正式買賣契約.但因為我需要時間找住的地方.
所以又跟買方修改了買賣契約時間於2015/4/15正式簽約. 2015/5/15賣出房子.賣房後的交易金額都在我的戶頭.而當初買房花446萬.沒有要賺錢投資的意思.所以賣468萬.給仲介服務費18.72萬 所以我實際一個人居住了1個月.也有水電瓦斯帳單(都超過900元).也有買家電.家具是2007年買的(但收據都丟了).有拍照留存.也請了社區管委會主委簽名留電話證明實際居住 請問:
1.我會被課到奢侈稅嗎?
2.國稅局會認定我有實際居住嗎?只住一個月
3.到目前我還沒收到國稅局寄發的文件要我去說明.假設我有問題.何時會收到國稅局寄發的文件呢?
4.國稅局會覺得我是人頭戶嗎?(我真的不是喔..) 謝謝您





1.最近先生無意間從媽媽的口中得知6年前公公過世還有一筆郵局存款.當時婆婆只給先生知道渣打銀行的存款120萬.所以渣打的存款我先生和其他弟妹都有簽名蓋章把錢領出來均分!
2.那郵局的部份婆婆不給先生知道偷偷把所有錢領光.現在我先生提告了.檢察官居然站在被告那方.只說渣打有分到.我先生要說的就不給我先生說明檢察官說:時間到了.連書記官也不打內容.這渣打和郵局是不同存款.為何檢查官居然不查郵局的存款.也不查誰違造文書簽名.使公務員記載不實.侵占.這三樣公訴罪都不辦.我先生該如何自救呢?
3.我已經網路寫信給檢察總長信了.這樣有用嗎?檢察總長會公平來偵辦嗎?
4.我先生要的是一個公道..因為我婆婆最近為了騙到我老公房子的繼承權了.現在也跟我嗆明反正財產現在都是他的.他要給誰就給誰?為了對付我先生.就拿我倆各國小的小孩開刀.跟我小孩收水電費.因為我們夫妻晚上我要上班.小孩沒飯吃.婆婆自己煮也不願給我小孩一口飯吃.跟我小孩說你們自己想辦法.後來我請隔壁鄰居每天煮晚餐給我小孩吃.現在更扯.連我買的洗衣機也叫我小孩不能用.去妳爸媽幫你們送洗.這樣的阿婆.自己的孫都可以這樣對待.目的就是把我們趕走.房子繼承權被她騙到了.現在唯一就是存款是她盜領的.我們唯一能討的也只有這各公道.
5.因為這公公的遺產.不是先生拿婆婆的財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補充理由狀,整理對方犯罪事實及輔佐證據,並出庭為您主張之,另關於向檢察長檢舉信函之部分,不建議,避免遭受更不利之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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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所謂的初步規劃書你有簽名嗎?
這一切都要回歸契約內容去主張權利
樓數這一開始一定會寫清楚
至於細部規劃那是建商的問題
依據合約走即可
樓中樓當然只能算一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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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請求建商依契約履行,初步規劃書裡之夾層非契約所約定,請求限期修正,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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敝人國中畢業後, 離開老家, 獨自北上在外求學, 工作, 現在已婚, 生子並定居於北部, 近一年才知道家母有債務問題, 這些年她一直隱瞞本身債務問題, 直到最近雪球越滾越大, 對方寄了支付命令給我, 內容描述民國90年我(大學一年級)借了100萬, 至今沒有償還, 電話詢問家母, 才知利息之高, 被利息壓垮, 問題才爆發, 有以下問題請教 Q1:媽媽與其朋友間的負債, 她每月負擔高額利息, 現已無法償還, 後續債務是否會影響到我? 我請她拿出借據, 卻聲稱遺失, 現在對方希望用媽媽住的房子(Q3)來抵押 Q2:若媽媽冒用我的名字跟朋友簽借據, 借款, 後續債務是否會影響到我?, 媽媽是否違法? Q3:當初房子民國80初年是媽媽所買, 她是房子所有權人, 後來因媽媽與朋友借貸問題, 於民國90年過戶給我, 我變成房子所有權人, 這些我事先皆不清楚, 媽媽名下已無任何資產, 房貸是媽媽向其工作的公司(某壽險公司), 用她的名字所貸(員工貸款), 我是保證人, 期間也有增貸, 目前每月房貸皆由媽媽繳, 若後續媽媽繳不出房貸, 是否會影響到我? 有想過狀況是, 我每月薪資收入的幾分之幾被判定拿去還債.. Q4:我與太太已在北部購屋, 北部房子所有權人為太太名字, 今年初發現媽媽有些財務異常, 因問她也不肯明確說明, 之後我們決定申請了夫妻財產分開制, 建立一道防火牆, 每月房貸由我繳款, 上述種種問題, 是否還會牽連到我太太或小孩? 目前已委託房仲出售/上網自售, 賣掉媽媽住的房子, 來償還房貸和債務, 雖然不夠, 但也只能這樣, 且為了避免以後被債務牽連, 甚至被討債, 已有跟我太太家商量到離婚這條路, 雖會對兩個年幼小孩造成傷害, 但這也是我為人父的萬般無奈與不願... 以上問題牽涉複雜, 無法清楚描述, 煩請各位不吝提供意見, 感謝!!




律師,您好,打擾了!事情是這樣的,我外公86歲,因沒人要扶養所以被丟至在安養院,每個月需要安養費用18000元,他有四個兒子,老大已經去世了,所以費用就剩下三個兒子平均分攤每人6000元,老二 .老三,老四當初有協議好每個月各自固定去繳費,唯獨老二自外公送去安養院之後就不聞不問,一開始前幾期都有在繳..然後無緣無故從103年09月起至104年11月這段期間費用都沒繳,自安養院通知積欠費用將近十萬元,期間我們有去找他(老二),但老二的回答是...目前外公有三個兒子二個女兒為什麼只有三個兒子在繳不公平..18000要分成5份..另外...外公本身有老人年金也要交出來支付他自己的安養費用..當初外公有房子賣掉分產的時候就說嫁出去的女兒沒得分..但今天要扶養時就說女兒要幫忙分攤..所以另兩個女兒當然不肯.之後老二都避不見面電話也不接,老二本身是警務人員退休..退休金是按月支付.而且認識警界人員廣泛我們拿他實在沒辦法,所以想請教律師,這算不算遺棄?我們要如何讓他支付欠費債務或者是有任何法律途徑可以尋求幫助?請律師煩心指導!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外公所有兒女(包括兒子或女兒)均須平均分擔外公之扶養費用,若有拖欠者,可由代墊者,提起訴訟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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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打擾了!事情是這樣的,我外公86歲,因沒人要扶養所以被丟至在安養院,每個月需要安養費用18000元,他有四個兒子,老大已經去世了,所以費用就剩下三個兒子平均分攤每人6000元,老二 .老三,老四當初有協議好每個月各自固定去繳費,唯獨老二自外公送去安養院之後就不聞不問,一開始前幾期都有在繳..然後無緣無故從103年09月起至104年11月這段期間費用都沒繳,自安養院通知積欠費用將近十萬元,期間我們有去找他(老二),但老二的回答是...目前外公有三個兒子二個女兒為什麼只有三個兒子在繳不公平..18000要分成5份..另外...外公本身有老人年金也要交出來支付他自己的安養費用..當初外公有房子賣掉分產的時候就說嫁出去的女兒沒得分..但今天要扶養時就說女兒要幫忙分攤..所以另兩個女兒當然不肯.之後老二都避不見面電話也不接,老二本身是警務人員退休..退休金是按月支付.而且認識警界人員廣泛我們拿他實在沒辦法,所以想請教律師,這算不算遺棄?我們要如何讓他支付欠費債務或者是有任何法律途徑可以尋求幫助?請律師煩心指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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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按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土地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因此已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之登記名義人依法享有該不動產之所有權利,地政機關無法直接受理因「借名登記返還」移轉登記者,依您所述,確實有借名登記之事實而擬為返還不動產所有權者,可直接向法院提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並提出借名登記的相關證據。
2. 您必須確認當初有無簽定借名登記契約,若僅有口頭約定,就必需提出有無證人在場見證,以及房屋相關費用均自您父親的帳戶轉帳支用,不動產所有權狀亦由您父親保管,以證明您父親才是實際所有權人。
3.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