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要能證明借名登記,但本案看起來比較像贈與,你可以帶你父親直接去塗銷即可,他們的訴訟就會被駁回,你們就不用負擔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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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由於是季節性關係所以多半都是有漁量就多沒漁就是要等的方式係下去維持買賣
,在前年底前公司由於季節性關係下半年到今年初都沒有進口這商品回台販售,個人沒漁貨賣我就一直領底薪過活家中也有妻小要養實在是環境所逼,老闆是沒侷限我能在外調東西買賣但必進才新手沒幾年能有多大能耐,所以今年初有朋友進口了我公司一樣的產品回台由於這漁貨產品還有分大規格跟規格這位朋友小規格的漁貨
銷售不佳於是來找我看我有沒有通路要不要買賣,當時我為了生活也是給這位朋友
調了幾十箱的漁貨現金買斷來賣給我自己的客戶,我知道我沒跟我老闆提有相同產品回台是我的過錯但為了生活沒辦法,之後水產圈很小陸續就有人亂傳我在外私自
進口買賣這項商品,我一個用2萬3進口這商品一櫃40尺貨櫃最少要300萬起跳!我
錢要從哪來?後續我老闆咬定我就是出賣公司在外說我不仁不義不忠把我辭掉,以
下是他傳手機訊息給我的話說是律師傳的↓
你好:本人代表某某貿易有限公司傳達此訴訟個案內容。
自民國九十一年起,許職員正式受僱為我司貿易部門之銷售業務,該職負責內銷客戶之買賣聯繫及業務接洽工作,因而知悉我司所有內銷之商品,報客單價及客戶聯繫方式,其任職其間所識客戶均屬公司客戶。
明知我司規定員工不得將業務上知悉事項洩露,經調查證實某某職員將我司內銷商品之單價及客戶名單暗中洩露於經營相同商品之公司,並謀取利潤,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被我司獲查實際證據,故我司斷然將許職員解僱。
此事件造成我司損失難以估算,經我方律師、會計師、勞保局顧問商討後,我司有十足的人證及物證對許職員提出洩露商業機密之告訴,該職員應連帶負民事上之賠償損失責任及刑事責任,我司念及過往情誼暫不提出告訴,如此後該職員向外毀謗我司及負責人名聲上損失,一但搜證,連帶毀謗一併提告,此案提告保留期限為十年。
許職員於任職期間向我司負責人預支現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整,任職期間經償還壹萬伍仟元後,尚餘壹拾?萬伍仟元整,扣除93年4月之薪資貳萬?仟元整,還必需償還我司壹拾壹萬貳仟元整,請將此借款盡快還歸於我司,以免造成更多不必要的紛爭,謝謝。
以上內容為我方律師所提之個案描述。
我在前任公司期間還有跟公司借款我有什錢去進口漁貨?
還有他上述講的91年至93年這期間我還在讀書且我當兵完後是100年退伍才進這間公司,請問這樣我在這間公司期間我什麼保密條款約聘書都沒有簽到任何白紙黑字規定我都沒有簽到這樣他上述這封簡訊是否對我有威脅性,且日期全部都錯?我在想這是一位專業律師會犯的錯誤嗎?有辦法對我起訴嗎?

我之前有個室友 當時因為他和他上一個室友鬧不愉快於是找我幫忙,我趕上臺北去和他合租有天他突然和我說他很急著要還他朋友錢而且對方一直催,所以先向我借了3000元去還他朋友,之後到了繳交房租9000$,他和我說他沒錢,先叫我幫他墊4500$我也幫他墊了,我們沒有文書上的借款 只有App軟體上借錢的證據,當初他自己也承諾過會環我7500$這雖然不是一筆很大的數目,但對於一個自己來臺北打拼的人來說算緊繃了而且還遇到這種事,重點他還在Facebook上面,把自己不合理的那份合理化並以未指明的方式毀謗我,之後我真的借完他錢後就沒錢了,想和他要回當初欠我的錢,而現在他覺得他根本沒有必要環錢,我們也沒簽借據,他一直強調等我拿存證信函來再說,但有聊天和語音的證據……我真的希望他可以環我錢,為什麼好心幫他之後還要這樣......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244條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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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欠款就告誰,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律師您好~
我因借友人金錢約16萬急用,當時說好三個月後她要歸還,但她延遲
後來她說半年後還款,目前剛好是半年,我詢問她可開始還款日
對方起先用自已最近收不不穩,及 好~她確認 (不正面回應)
逼的我要跟她討債確認她還款計劃,想請教
1.我們簽定借據法徑效應
2.萬一她哭窮 或說沒錢, 我以強制執行是否ok
3.對方已有閉不見面的狀況,萬一跑掉,對方沒有債務連代保證人
我能否有所保障,謝謝
-------------------------------------------------------------------
借據內容:
茲因債務人xxx(以下簡稱乙方)周轉需要,向債權人xxx(以下簡稱甲方)借款,經雙方同意訂立下列各項條款,以資遵守:
一、 甲方借給乙方共台幣壹拾伍萬伍仟元整,並已分別於以下日期轉入乙方銀行帳戶
於一○二年十一月九日已於轉帳匯款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整交乙方親自收訖無誤。乙方並於同日已收受給付之新台幣元並確認無誤。
於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已於轉帳匯款新台幣參萬伍仟元整交乙方親自收訖無誤。乙方並於同日已收受給付之新台幣並確認無誤。
二、借款期限:自民國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止,期限屆滿之日,應全數清償,甲方交還此書為據。
三、違約金將加收以日息0.1%。每日155元計算。
四、若乙方違約,甲方有權依支付命令立即強制執行扣押乙方薪資所得,並持續扣款至乙方債務清償完畢為止。
五、本約所載,若甲方無法執行本約第四條,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亦即乙方之繼承人)均願負連帶責任,即負單獨清償全部債務之責任,並願拋棄民法債篇第二十四節保證各法條內有關保證人之抗辯權及其他權利。
六、本契約與借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期間甲方所行使權利所生之一切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強制執行費等)一律由乙方支付。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您好,至多就是請求返還借款,建議你可以用錄音或簡訊的方式證明對方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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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去年年中結婚了,不過問題出在我前男友出現騷擾。
我結婚前有卡債,由於在談及結婚過程時,夫家還不知道我有卡債,於是我努力的尋求銀行...可惜銀行無法借貸...所以當初有和前男友借款(可是在12月有還清了)
結婚後(11月)前男友從澳洲回國,我礙於已有婚姻為由拒絕見面,可是他回說,主要目的是回南部見家人,順道會到北部找朋友,順便看我能不能出去吃個飯之類的...再加上,那時尚未還款,盧不過,所以答應出去...
這期間我一直在想要如何與他斷絕關係,因為先生不希望我與前男友有任何聯絡,1月~2月初,我們很少有聯絡,前男友有時都會傳訊息說他平日的生活近況,但我已讀無回。
在情人節過後,前男友不開心的要我說明一切,為什麼漠不關心?我說,真的沒什麼話好說...後來,前男友要求我歸還他贈送的物品,我同意了,不過我人在國外,要等回國才能寄還。當下,前男友也同意,並且提供他家住址,還說,東西歸還後,不再打擾我的生活。不過問題出在,前男友問為什麼不能與先生離婚,與他在一起。我說,我們沒有愛情了,而且我好像懷孕了。
前男友看到這句話,整個人都變了,批評我為什麼會懷孕?當初說的話也是騙人的?
說我從頭到尾都是在玩弄他,還說當初為了我搭9小時的飛機回國,沒多久,就說不要我歸還物品了,但是要我賠償他現金(機票錢+物品金額)不給,就要跟我先生說,我讓先生戴綠帽,並且說我尚有欠款未還,還要散播做愛照以及影片。再後來,意思是說,不管我有沒有跟先生說這件事,我都要給他他說的機票錢等等的"封口費"。
由於前男友說話越來越誇張不實,我精神情緒上支撐不了,於是將社群網站刪除,但前男友就直接傳訊息到手機,略帶威脅的說要告我。並且到我家附近散播我讓先生戴綠帽之類的事情。前男友也已經私訊我家人說這件事情。
以上是我目前事件的過程,我的家人,我的先生,我的夫家,我都已經說了整件事。但我有一些問題...
1.對方可以要求將物品換成現金嗎?
2.我應該要賠償他機票錢嗎?
3.前男友和我家人說,我婚後見面有與他做愛,他有照片,這算毀謗嗎?
4.他現在說要寄存證信函到我家,這樣他會發現我婚後住的地方嗎? (他只知道我娘家)
5.整件事情,他認為我欺騙他的感情,所以要付他所謂的封口費賠償,這樣對嗎?
整件事我承認我的作法有不對,我以為只是單純朋友見的借款與見面吃飯,怎麼知道會形成現在這個局面...雖然我的家人說,他已經失去理智,無理取鬧了,叫我別理,但是這如果傳到公公婆婆耳裡,我這輩子要怎麼面對?我先生出差到國外,打算年中回國先到警局備案,先生說相信我,沒有要離婚的意思,但是我現在很害怕出門,很怕他在社群網站的聊天對話中,發現我們對話中的地標,找到這邊來...這件事對我的未來很重要...希望可以得到解答。





您好,借款部分很難變成詐欺,建議你循民事途徑,也就是聯合其他債權人一起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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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債務遲延給付,債權人依民法第233條之規定得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另外,依票據法之規定,票據債務利率未經載明者,其法定利率則是按百分之六計算。
票據法第28條
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
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
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203條(法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233條(遲延利息)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前二項情形,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甲於10年前即因替人作保欠債(借款人無繳款),該台北不動產雖已法拍但仍不足清償,該筆保證債務現仍存在,A銀行仍可繼續催討,此筆欠款金額未知:
甲近期過世,生前因繼承配偶取得(桃園)房屋及土地1/8所有權,該屋尚有B銀行借款150萬,甲為此筆借款人:
1.現行法律為限定繼承,試問若甲名下僅此筆1/8資產,無其它財產時,若依房屋價值(房屋課程現值)+土地價值(公告現值)換算此1/8價值為100萬時,A銀行可繼續向繼承人追討甲遺留之保證債務嗎
2.?行限定繼承一定要公示催告才可對於將來忽然生出之銀行欠款提出異議嗎,還是若無辦理公示催告,於日後有銀行催討亦可主張以?承之?產負有限清償?任
3.因擔心若公示催告則原本正常繳款之B銀行借款會不會因此視同該筆借款到期須即刻清償
4.依?行評?甲負?(已知明確即有150萬)早已大於持有之1/8資產,若繼承子女準備將該桃園不動產出售,惟謄本竟有A銀行限制登記於上頭,因有限制登記無法售屋,此時可要求A銀行撤銷登記嗎(以?承之?產負有限清償?任)


我想請問
因為我(台灣公司)與對方 (越南人)有借貸 (越南人要跟台灣公司借款25萬台幣)
1--請問我們(台灣)要怎麼簽約擬合約才會真的有效用呢?
2--因為我們公司在越南沒有公司登記所以聽借方(越南人)說他們的政府不提供非在地公司的公證 (類似我們的代書)?! ...真的嗎?
3--我們公司詢問了越南仲介,他們說沒有第三方公證這樣的合約是不具效用的,如果未來真的有紛爭那麼我們台灣公司是無法爭取權益的!? ...真的嗎?
4--請問像這樣的合約要怎麼訂對雙方都有保障呢?! (對方有提供一份土地權狀要作抵押,但名子不是她本人的.....且是一份農地(據當地越南人說是非常不值錢的,且這樣的土地權狀是可以以不見為由重複跟政府申請,若真的爭議我方還會變成侵佔? ...真的嗎?
5--台灣的律師公司有提供這樣的服務嗎(代書與翻譯)?! ...(網路找不到相關的文章)
麻煩您們了~~ 謝謝


在當初一開始時,借他15萬,有自願簽本票15萬及契約書(內容在最後面),然後之後還陸續的借他6萬、5萬,但這兩筆都只自願簽本票(無契約書)。
而我在去年跟他要錢時就一直在閃,閃到現在我自己本身也需要用錢了他還在閃,之前在跟他溝通時,也有告知說若不履行還債義務,將走法律途徑,他就馬上有說要還,但是時間到了又消失了,所以忍無可忍,便上來請教說我該如何處理這問題。
------------------------------------
茲因債務人xxx(以下簡稱乙方),向債權人ooo(以下簡稱甲方)借款,經雙方同意訂立下列各項條款,以資遵守:
1.甲方支給乙方新台幣 拾伍 萬元拯,當場交付乙方親自收訖無誤。
2.乙方開給甲方新台幣 壹拾伍 萬元整,之本票 乙 張,共計新臺幣 忘填 萬元整。
3.借款期限:自民國 x 年 x月 x 起,期限屆滿之日,應全數清償。
4.如需提前清償,甲方需提前兩個月告知。
5.本合約期限屆滿,乙方不為清償時,願徑受法苑強制執行。至於甲方所需費用及損失:利息、遲延利息、實行抵押費用(包括債權人聘請之律師費、訴訟費用、規費)及違約金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全部損害賠償,全歸由債務人負全責,絕無異議。
6.利息月利率為百分之 x 。利息於每個月 x 日支付(如遇假日或國定假日則順延)。
7.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所簽發之本票及借據若有一張不兌現,其餘本票及借據均視為全部到期,並同意自不兌現之日加算違約金、遲延利息。
8.本約所載,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均負連帶責任,即負單獨清償全部債務之責任,並願拋棄民法債篇第二十四節保證個法條內有關保證人之抗辯權及其他權利。
甲方
債權人:我簽名+手印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乙方
債務人:xxx簽名+手印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華民國 x 年 x 月 x 日 (手印)

家母在民國88底過世,家母過世前我的舅舅有拿房子貸二胎,找家母做保...
但實際借款年份我們不清楚,因為欠款未還清,導致現在人家找上我們要討回欠款
因家母當初做保時沒跟家父講,而我們那時也只有國中而已,根本不知道我母親有幫人做保,現在我母親已過世多年,我們也已經成年有工作了,但卻忽然接到一張資產公司的催告函...單上寫著家母的繼承人:家父.我.我弟,要我們盡速還款,不然會有相關的法律訴追程序
----------------------------------------------------------------
催告函內容下下
主旨: xxxx資本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對 台端之債權業已合法轉讓予xx資產管理公司,本公司將著手進行相關法律程序,請於文到五日內速與本公司聯絡清償事宜
說明: 緣借款人xxx/保證人xxx原向xx銀行申貸之貸款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墊付費用等,業已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及民法第297條之規定,由貸款銀行於94年7月7日合法轉讓與xx資融有限公司,並由xx資融有限公司於98年4月17日合法讓與xxxx資本有限公司,再由xxxx資本有限公司於99年7月26日合法讓與xx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亦依照相關法令寄發信函通司
自本公司依法通知後,如未蒙 台端回應,本公司即視為為有藏匿、逃避債務之行為,將著手進行相關法律訴追程序,請於文到日起訴與本公司人員進行聯絡協調還款事宜
---------------------------------------------------------------------
家母遺產部分:
家母過世時名下有一部汽車及一台機車,汽車部分因當時要辦家母的後事,所以當時已由家父變賣換現金,機車部分因車禍時已撞得稀巴爛,所以好像也沒申請報廢
除此之外家父並無找到家母有任何一家銀行的存簿..等,所以並不知道家母有無其他遺產
但家母在生前有向多位朋友私下借錢,後來都是家父在家母過世時拿錢出來償還,名下的汽車也是家父買給家母的,所以家母應該也無留下任何遺產才對
另外在家母車禍意外過世時,有拿到強制險的理賠金及家父幫家母投保的保險理賠金(受益人是家父.我.我弟)
-----------------------------------------------------------------------有透過親戚找到當初借款的舅舅,但我舅舅卻說叫我們不要理會,債權公司找我們要不到錢就會找上我舅舅,但經瞭解,我舅舅名下無任何財產,好像怕債主找上門,所以早就把財產脫手了,他現在開的車是別人的名下,房子也是租的,且我舅舅舅是擺明了不想還錢的態度
-----------------------------------------------------------------------
因家母已過世多年,我們也不知道有這件事,所以當初家母過世時才未申請拋棄繼承,請問現在還有補救的方法以保障我們的自身??亦或是對方要不到錢會不會向法院申請凍結我們的動產.不動產或是強制扣薪??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主張限定繼承之,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清償債務。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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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你們好:
我簡述我問題如下:
我是a公司股東.負責人是我朋友
日前我收到法院民事通知.內容是有位左先生持a公司支票.向一位周先生聲稱這是客票.左先生在支票背書之後.進而向周先生借款120餘萬.這些票最後跳票了
我詢問了a公司負責人之後.一同前往銀行查詢.. 發現支票乃是左先生之妻楊女.持a公司印鑑與文件前往銀行冒領.冒用.
所以那些支票根本不是公司所開出
試問:
二.a公司負責人說他印鑑以遺失多年.所以是在不知情狀態之下.讓友人(楊女)拿去使用. 進而產生冒領.冒用支票之情事.. 如此那負責人需負擔何等責任? 該對楊女告以何種罪名?
三. 我與公司負責人需為周先生的債務負責嗎?
懇盼解惑 不勝感激


Vinny您好,
1. 您所述案例本所有處理過,後來獲致不起訴處分。
2. 您現在是被列為詐欺罪幫助犯,之後可能會收到法院傳票。答辯方式,可以由需錢孔急,一時不慎,與詐騙集團沒有聯繫開始主張。
3. 本案需小心處理,因若有受害者匯款到您的帳戶,法律上您可能會因為詐騙集團有得利,您也被推論有得利。
4. 若有為刑事選任辯護人,或代為撰寫答辯狀的需求,歡迎來電。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我的朋友在OO年OO月OO日跟我母親借了15萬,
當初口頭答應每個月定期會償還5千,但好幾次都找藉口說有事情,不然就是說轉帳有問題而一拖再拖,最後一次匯款離今天已經半年多了,一毛都沒有,我跟我父母中間也有試圖聯絡他,但是依然沒有理會我們,FB的聊天訊息有聊到關於此事,心想若真走法律途徑應該也比較有勝算,有一些照片與對話,可以證明找藉口的當月,說有事情無法償還,但是都買一些東西送女朋友,最近最扯..還買了一台重型機車,又帶女朋友遊山玩水,住高級酒店,我看了超級火大,所以決定要硬性請他盡速歸還。
相關證明如下:
存款簿匯款紀錄、FB訊息聊天記錄、FB照片(花錢買東西的日期)、手機簡訊,親眼目睹借款人加上我(父、母)共3人
希望能夠直接告訴我步驟,因為很急...
欠款人要從甲地搬移到乙地,如果再不有所動作,我怕找不到人。
謝謝,麻煩各位了!
如果是支付命令 自己該如何填寫及流程呢?!
是否在原因欄中:
xx曾於民國(下同) ○○年○○月○○日向本人借款新台幣○○○元,約定於○○年○○月○○日(或○月內償還),孰料XX屆期並未償還,屢催不遂,毫無清償誠意,特此催告,並限XX於文到後○日內向本人清償完畢,否則依法訴究,不再寬貸,切勿自誤。
(這樣就可以了嗎?!)
還有網灀的資料該如何處理?!影印、放在信封中?

我的朋友在OO年OO月OO日跟我母親借了15萬,
當初口頭答應每個月定期會償還5千,但好幾次都找藉口說有事情,不然就是說轉帳有問題而一拖再拖,最後一次匯款離今天已經半年多了,一毛都沒有,我跟我父母中間也有試圖聯絡他,但是依然沒有理會我們,FB的聊天訊息有聊到關於此事,心想若真走法律途徑應該也比較有勝算,有一些照片與對話,可以證明找藉口的當月,說有事情無法償還,但是都買一些東西送女朋友,最近最扯..還買了一台重型機車,又帶女朋友遊山玩水,住高級酒店,我看了超級火大,所以決定要硬性請他盡速歸還,但是我知道格式去哪下載,但是不知道該如何書寫。
※相關證明如下:
存款簿匯款紀錄、FB訊息聊天記錄、FB照片(花錢買東西的日期)、手機簡訊
親眼目睹借款人加上我(父、母)共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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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要從甲地搬移到乙地,如果再不有所動作,我怕找不到人。
謝謝,麻煩各位了!
如果是支付命令 自己該如何填寫及流程呢?!
是否在原因欄中:
xx曾於民國(下同) ○○年○○月○○日向本人借款新台幣○○○元,約定於○○年○○月○○日(或○月內償還),孰料XX屆期並未償還,屢催不遂,毫無清償誠意,特此催告,並限XX於文到後○日內向本人清償完畢,否則依法訴究,不再寬貸,切勿自誤。
(這樣就可以了嗎?!)
還有網灀的資料該如何處理?!影印、放在信封中?

之前有名男性曾經追求我,其中送了許多禮物,但我很堅定跟對方說我們之間沒可能,於是他就託別人轉交一些禮物或直接放在我家門口。
幾年前我曾跟他借了一筆錢,但是之後匯款回他也將匯款單保留,後來我交了男友,他馬上改口說禮物是我跟他要求的,甚至到網路發放不利於我的發言,但是沒指名道姓,但是很明顯就是針對我,甚至有簡訊說要毀了我、破壞我名譽。
甚至一直打電話騷擾我家人,甚至打到公司,我們有發訊息很誠意請他到調解委員會解決,因為沒有第三方見證而退還那些禮物我不能保證我是否不會再遭受騷擾,但是他完全不受理。
而且在交談過程中,他曾說過禮物我不需要還他,他也會退出我的生活圈,但是到最後還是一直保持這些行為,這些行為持續了半年,無論我們怎麼溝通他就是堅持說我是詐欺他東西,堅持要回,無論收據還是資料他完全沒有,只能一直騷擾我們的生活,想請問各位律師,像這種情形我該怎麼用法律保障自己,而且那些東西我甚至可以主張贈與,有借款問題早已解決,我並無積欠他任何財務,除了調解,還有別的管道可以解決這些事嗎?
謝謝


這幾天收到一份法院寄來的信
收到這份公文的人是我母親的子女三人包刮我,內容則都一樣
現在收到這封公文也不知該怎麼處理,更不知道母親有欠債這回事
因母親身亡那年我才12歲,經過7年多了才收到這封信,目前19歲
那母親的債務我們子女要幫祂償還嗎? 因為是母親欠的可是人又已經身亡了
以下是公文內容,訴之聲明
一、被告等應在被繼承人xxx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 元整暨其中本金新臺幣~~~元部分,自103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xx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下稱約定條款)第26條約定,原被告雙方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民事訴訟法第18條第一項規定因自然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送者,得由該自然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故本件由 鈞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參證物一>
二、緣訴外人 即被繼承人xxx系於民國86年x月x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被告並應按月繳款<參證物一>,合先敘明
三、查訴外人於申請信用卡後即未依約正常繳納帳款,截至民國103年1月22日止,達新臺幣~~~元整(其中本金~~~元、利息~~~元及違約金-不求償)(詳見證物二)
四、詎訴外人xxx已民國96年x月x日死亡(詳見證物三),依民法繼承篇之相關規定居,其權力義務自應由繼承人繼受。經原告函查臺灣xx地方法院,獲知被告並位於法定期間內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故被告依民法第1148及1153條規定,應連帶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力與義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求償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爰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消費借貸繼承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依法應連帶清償原告如前開訴之聲明所戴金額,應屬有據。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維權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867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次依民法第244條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故即使房子過戶給您兒子,銀行之抵押權仍存在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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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96年的時候我哥跟銀行借款大約15萬
去年我父親過世的時候 我照父親的遺囑接下房子
父親過世前也有分財產給我姐100萬跟我哥150萬
銀行她們一直聯絡不到我哥要那筆錢
現在銀行委託的財務公司卻寄通知單來說
要我還我哥三分之一的房子所有權給我哥
因為她們一直聯絡不到我哥哥要那筆錢所以就寄這通知單來
因為我哥沒有放棄繼承權
所以她們要跟我討那三分之一的權利來變賣
但問題是借錢的不是我 且我們都連絡不到我哥
父親過世的時候已經有下遺囑交代房子是歸我所有
也有在父親過世後去地政事務所辦理 也有用印鑑證名來蓋分割繼承證明房子是我合法雍有的
我們都有按照合法程序走 只是我父親的遺囑並沒有律師或法院的證明 聽別人說這樣好像在開庭的時候法律上會不承認這個遺囑
現在已經開始要進入民事訴訟申請調解來調解我哥的權利 我想請問 我不是我哥借款的保證人
我該怎麼自保障自己的權益 不讓這些吸血鬼銀行來剝奪我的財產呢?
請知道的大大幫幫我
我家的成員最大是我姐 再來是我哥 再來是我
如果我要跟吸血鬼打民事訴訟 我該準備什麼資料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依您提示情形,可視您為何種遺囑形式,若符合法律規定,該遺囑有效,則該不動產即為您所有。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第1191條規定: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第1192條規定: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第1195條規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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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結婚七年,無小孩。近日男方疑似外遇,目前只有發票等間接證據,但小三疑似已有身孕,因此男方急於辦離婚。不過男方目前無存款,且多年來無帳面收入(跑單幫收現金),女方有穩定工作收入(年薪約70萬),且薪水全交由男方處理,男方不但將女方的薪水全花光,還用女方的名義借貸約280萬(因女方有工作較好申請貸款),總計雙方財產如下:
1. 男方家長"婚前"購買的房屋(男方名下,無貸款):市價約450萬
2. 雙方存款→幾乎為零 (全被男生拿去投資)
若依照法定財產制,目前狀況,女方是否無法請求任何賠償?現在男方還是堅持無小三,只是夫妻"協議"離婚,請問女方是否應該堅持不離婚,蒐集證據並提告?(拖到小三的小孩出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雙方似無婚後財產可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建議可拖至外遇生產,掌握確切之通姦證據,對您配偶及外遇對象依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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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待外遇生子,掌握確切通姦證據後,再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對您配偶及外遇對象提起刑事通姦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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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2月17日,開了第一次假執行的調解庭,法官是建議我們私下和解。
本票是民國90年12月26日,由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開立的,現在債權已經轉移到玉山銀行
所以有幾個問題想問:
1. 本票上的借款金額為35萬元,主債務人返還到本金剩25萬元左右,但銀行的起訴狀標的金額是53萬左右,就年利率10.5%來算,利息一次計算超過8年是否合理?
2. 本票上簽了3個發票人,除了其中一個為主債務人外,其餘2人就是連帶保證人了嗎?還是單純的一般保證人呢?
3. 本票上只有一個借款期間,自民國90年12月26日起至93年12月26日止,沒有到期日,是指要保證一輩子嗎?
4. 此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並免除票據法第八十九條之通知義務,所以若銀行一直不主動通知保證人,主債務人沒有還錢,保證人要無限期的償還利息?


案由:確認債務存在
種類:調解
備註:本件適用於調解程序。起訴狀繕本一件。請於文到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到院,並以繕本逕送聲請人。如無法親自到場得填寫委任狀委任代理人到場。
民事起訴狀
訴之聲明:
確認原告對被告的七筆共同設定最高限額五十萬,於五十萬及民國88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遲延利息之債權存在。
事實及理由:
1.程序部分: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此得提起之。又所謂及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系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司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得以對於被告知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上開要件,及得謂有及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本件原告以對於被告有五ˊ萬元抵押債權為由,聲請拍賣系爭土地,惟原告因借據遺失,無法提出擔保債權存在債權證明文件正本,以證明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
2.實體部分:
1.緣被告七人均為被繼承人xxx之繼承人,原告則為xxx之胞妹,民國86年間Xxx向原告借貸五十萬,為保障原告之權益,xxx並以七筆土地為共同擔保,余86年12月27日設定五十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原告,約定抵押權存續期限及清償日為88年12月21日,雙方並共同至區公所辦理抵押權登記。
2.系爭借款於88年12月21日到期後,原告屢次向xxx催討,xxx皆藉詞推託不予償還分毫,嗣xxx於94年11月22日死亡,由被告等繼承系爭抵押權,原告向被告表明欲拍賣系爭土地取償,並委託律師發函請被告出面協談,惟被告等雖默認有此債務存在卻消極不予處理,致原告之權益嚴重受損,原告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債權存在。
3.原告起訴確認債權存在顯有所據。
阿我想請問一下討債時間這樣算過了嗎?
阿你覺得這對我們被告有利還無利?
而且有抵押權設定契約卻沒借據這樣算是怎樣?(因為我們都不知xxx到底是否有借所以沒借據這樣算我們有利嘛?)
阿前面備註娜說五日內提說答辯狀到院那是要寫怎樣好?怎麼寫?
拜託幫看一下~謝謝





前夫跟當鋪借錢沒還,我是保人,但前夫有簽本票給我,若當鋪已經向我催討了,我可以拿他簽給我的本票去聲請支付嗎?但他又避不見面,電話也不接,先前他有向法院申請消債更生,當鋪有收到公文,前夫說他去申請就代表他要負責,保人就失效,當鋪不能找我要錢,是真的嗎?
他還有請我朋友用朋友的車向另一間當鋪借了11萬,也有簽11萬的本票給我們,但他還是沒去付利息,從頭到尾,借款過程都沒他的名字,這樣我們可以拿他的本票去聲請支付嗎?當鋪業務是知情的,也知道錢是前夫用的,而非我朋友,借錢的那台汽車,也是前夫在開,朋友只是掛名車主而已,車子衍生很多費用,稅金罰款都沒去繳,都是我們去付的,這些費用都有收據,可以要的回來嗎?我可以舉證車子都是前夫在使用,後來車子賣了,他自己也說賣掉不夠還銀行貸款的差額他會負責,也有簽5萬本票給我們,我們的對話都有拍照存證,連他向我借門號打的電話費也遲遲不付,都不接電話,只會傳訊息,也避不見面,他說我拿他簽給我的本票告不成他,我如果去告他,他要告我誣告,我這裡和他要錢的訊息都有保留,內容也透露他有欠錢的事實,他現在都推的一乾二淨,我有什麼方法可以請他出來處理這些債務呢?
麻煩解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