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與太太結婚10年,目前正在談離婚的部分,在這10年內我的薪資全部都是由太太在掌握,因我有申請網路銀行,因此薪水進到戶頭後,她會自行使用網轉轉進她的戶頭。她本身在6-7年前有申請債務協商。因此當家裡經濟週轉不靈時,就以我的名義申請信貸,信貸的錢在留下足夠扣除信貸每月應繳納金額後,其餘部分也是轉到她的戶頭!到目前我身上仍有四筆信貸,離婚後是否這些負債仍是我自行背負。因此想請教您現在我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另外在婚前她名下有間房屋,目前仍在繳納房貸,太太說她去請教過,我只能要求這10年內以繳納房貸的一半,其餘增值部分不能要求。是否如太太所言?那我又該如何爭取呢?
一年前收到台新銀行信用卡繳費單,才知道太太拿到未開卡的信用卡後私下開卡並在卡後簽上我的名字,自行使用。我發現後立即請她停止使用,並已將卡費繳完。請問這點未來如果需要上法院判定離婚,是否對我有利?但是目前已更換新卡,舊卡太太始終未繳給我,在查詢上是否有困難呢?

事情是這樣的-約7.8年前了吧 ,當時因前男友個性偏激,會動手,所以和他分開,分開過程也不是很愉快,當時交往他自願付的錢,在分手時,他斤斤計較,我也已在當時,依男生約定金額,已匯款方式還清,而他卻仍自顧自的認為他沒同意就是沒有分開,後來只好避開他,而當時他一直歇斯底里,甚至會在我平時回家會路過的地方堵我,當時有報警,但是警察當時只是將他勸離,而他那時候也會在當時的網路社群(無名)將我說的很難聽,這些年我將電話以及網路資訊的資料換了又換,但他跟吃飽沒事一樣一直不斷的搜尋我、找我,甚至我有搬家、等,都知道,我為什麼會知道他知道,因為後來有了facebook社群,他不斷的變換不同的人名留言給我,我每封鎖一次,他沉寂一陣子,然後就換一個人名繼續騷擾我 。這個人的出現會令我害怕不安,雖然留言的內容總是一些他說他沒有惡意,沒有要煩我,只想好好的講開,但是他這樣就已經騷擾到我、也讓我心生恐懼了,後來因為他無法留言給我,便用假帳號加我朋友引用我的文章在他自已的部落格裡留話給我,甚至還找到我的朋友,留言給我朋友,一直請我朋友連絡我,這對我、對我朋友都是一種騷擾。當時已經分開,是他自顧自的覺得他沒有同意,然後我有了另一半後,他就說我是劈腿什麼的,他這樣一直存在著讓我覺得有人監視著我,也因為這樣我會擔心網路資訊的問題,嚴重影響到我個人的生活,讓我覺得很可怕。

事情是這樣的-約7.8年前了吧 ,當時因前男友個性偏激,會動手,所以和他分開,分開過程也不是很愉快,當時交往他自願付的錢,在分手時,他斤斤計較,我也已在當時,依男生約定金額,已匯款方式還清,而他卻仍自顧自的認為他沒同意就是沒有分開,後來只好避開他,而當時他一直歇斯底里,甚至會在我平時回家會路過的地方堵我,當時有報警,但是警察當時只是將他勸離,而他那時候也會在當時的網路社群(無名)將我說的很難聽,這些年我將電話以及網路資訊的資料換了又換,但他跟吃飽沒事一樣一直不斷的搜尋我、找我,甚至我有搬家、等,都知道,我為什麼會知道他知道,因為後來有了facebook社群,他不斷的變換不同的人名留言給我,我每封鎖一次,他沉寂一陣子,然後就換一個人名繼續騷擾我 。這個人的出現會令我害怕不安,雖然留言的內容總是一些他說他沒有惡意,沒有要煩我,只想好好的講開,但是他這樣就已經騷擾到我、也讓我心生恐懼了,後來因為他無法留言給我,便用假帳號加我朋友引用我的文章在他自已的部落格裡留話給我,甚至還找到我的朋友,留言給我朋友,一直請我朋友連絡我,這對我、對我朋友都是一種騷擾。當時已經分開,是他自顧自的覺得他沒有同意,然後我有了另一半後,他就說我是劈腿什麼的,他這樣一直存在著讓我覺得有人監視著我,也因為這樣我會擔心網路資訊的問題,嚴重影響到我個人的生活,讓我覺得很可怕。

你好:
若曾有同居關係就可以聲請保護令。 若無同居關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規定:「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本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恐怖情人條款自105年2月4日施行,目前還沒有辦法依該條文聲請保護令,在實施行前你可以報警處理。 對方若有公然侮辱、誹謗或妨害電腦使用之情形可以提出告訴。 要注意自身安全,避免對方有機可趁。

一、就閣下所述問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已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法定構成要件雖未變更,然其法定刑度已較修正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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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仍應蒐集證據,撰擬刑事告訴狀,將對方犯罪事實、所涉法條及證據,整理交代詳細,以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避免不清不楚,對方即有可能獲得一不起訴處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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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如下: 前幾天我在8591賣了一直帳號.然後我本來所開設的賣場.有註明2手帳號.然後官方帳密可以更改(沒官方帳密無法更改遊戲帳密).並且無給予切結書 後來在交易時我再轉交帳號資料給買方時才發現忘記了官方帳密.當下有跟買方通電話說過我找不到官方帳密.那買方就說要怎麼辦.後來決定是說沒官方帳密沒關西但是要給切結我答應了(在我刊登賣場上還是沒更改說可以給予切結但是我有給)但是切結書是用網路載下後以打字的方式填入姓名.身分證字號.連絡電話 然後傳至對方信箱(沒有給予本人身分證影本.也非本人簽名蓋章而是用打的無第3方有的話大概是8591官方)然後交易完沒幾天買方說她跟我購買的帳號有東西被竊盜.所以她說要對我提告.請問在這樣情形下警'方會讓她拿三聯單對我提告嗎 還是說警方不會受理 請幫我解迷津><苦惱很久 PS:買方事先知道.無法修改遊戲帳號.也無官方帳號 所以按下領收

你的網站合法嗎?
您好請問您網站http://www.playno1.com/你網上資料滿多的
傳自 Yahoo 電子信箱 Android 版
寄件者:"木村剛已" <bluedog5278@gmail.com>日期:2015 年 9 月 27 日 週日 時間: 上午 5:10
主旨:Re: 貴網站因為到處盜人賬號至社群
另外第一次調解庭 在雲林市公所 應該離許先生比較近 但調解庭檢方只採取形式上作為 因此僅需簽到 之後傳喚請往台北市地檢署
木村剛已 <bluedog5278@gmail.com> 於 2015年9月27日 上午4:56 寫道:
貴網站http://www.pulongon.info/ 因到處盜人賬號或使用臉書假賬號至社群病毒式張貼 因此逃過臉書隱藏避讀機制 各項貼文除向社團管理員檢舉外 各社團管理員也向匿名者反應不堪其擾
目前貴網站的廣告業主及貴網站位置也由匿名者著手處理,另外涉嫌報導不實雖網站聲明不負任何法律擔保責任 但應網站版面含子頁已超過4/1廣告適用於傳播類廣告法 因此於廣告法依然有違反訊息新聞傳遞法之罪嫌(民事 最高五十萬 最低五萬)也已提供相關證據截圖給台北市網路警察(信義分隊中央小組) 請自重 並於閱讀此郵件後十日內,關閉網站,並注意律師存證信函寄送時間(相關經營地址資料 ip位置及經營人與工程師實際地址資料含國內外為日本匿名者提供,因此本單位並無觸犯隱私即妨害秘密之嫌,若要追訴此項請聯絡日本匿名者 並書寫日文信函告知其法律責任)以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先將臉書網頁上的資料列印下來,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昨天收到一張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的公文,內容是在網路上賣紫草膏,疑涉藥事法,要寫自訴書寄回去,網路上的內容是這樣:
手工DIY手作萬用紫草膏 有分大人版跟小孩嬰兒版 婚禮小物 訂做 5g
紫草膏成分:紫草浸泡油、蜜蠟、甜杏仁油、乳油木果脂、香茅精油 (可多加薄荷腦、小孩嬰兒最好別用添加薄荷腦的)
使用期限:4-6個月
大量訂購步驟(15支以上):1.數量&日期 2.討論 3.圖案&外包裝 4.匯款後製作 5.指定日期前送達
買二十送一
並沒有說明用途、是否自己調製、如何製作,請問這樣會被罰緩嗎??
如果被罰緩有甚麼申訴辦法嗎??又該如何在申訴時有所說詞??
真的很不服,因為怎麼查都查不到紫草膏官方公布為藥品的資訊,拍賣網站禁賣的商品也沒含紫草膏,真的很莫名的就被開單了...



律師您好;
我從事網路拍賣,近日有一位買方購買商品,選擇了超商貨到付款,此買家不但沒有履行交易,沒去取貨也沒去付款,此筆交易未完成,導致我損失運費及時間,而且他還給我惡意的負面評價,影響到我賣場的信譽。
從9月初至今,有請拍賣客服移除了惡意評價,陸陸續續客服幫我移除了八次,他今天又給我第九次的惡意破壞評價,只要一移除,他隔天就馬上再給一次惡意評價,請問律師這樣我可以提告嗎?
後來我有觀察到,此買家應該為同業開設的人頭帳號,人頭帳號專門棄標後留下惡意破壞性負評,因為有發現到販售相關商品的好幾個同業賣場,也有被這位買方給予惡意負面評價,而且都使用同樣手法,給予的破壞負評內容也是大同小異。
因為網拍客服說無法禁止買方給予評價,但買方未履行交易,所以可以幫我移除他的惡意評價,只是一移除隔天馬又馬上給予同樣惡意破壞負評,陸陸續續,已經高達9次,我不想再寫什麼客服信申訴的,想直接走法律途徑,請問律師我可以採取法律途徑嗎? 謝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須提出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再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告,惟須考量您之所受損害及所需花費之訴訟成本,若損害金額低,不建議委任律師提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再麻煩各位不辭辛勞的看以下內容,感謝!
對方A聲稱朋友B國外代購商品回來,有什麼需要的商品可幫忙買入。拿到商品後卻發現是仿冒品(購買證明來源是香港),向對方A詢問此事情對方A聲稱不知道,也向朋友B詢問過表示不能退貨。為了要求賠償,請對方A給我方他朋友B的聯絡方式,對方A聲稱朋友B只有微信(we chat)通訊軟體可連絡,而後他朋友B做的回應也是不能退貨,也表示貨源沒有問題。
後來我方懷疑對方A就是買進貨品然後賣給我方的賣家,再佯稱是朋友購回之商品,實則根本沒有朋友B此人存在,於是有向對方提出疑點,對方置之不理,也請我們走法律途徑。
疑點一:朋友B的微信(WE CHAT)所使用的大頭貼照片,與對方A日前在網路臉書(facebook)的個人動態之某張照片一模一樣無違和。
疑點二:辦新帳號剛啟用微信時,會與手機內通訊錄同步,微信會自動發訊息告知給目前手機通訊錄(有電話號碼)內有使用微信的朋友,例如(你通訊錄中的xxx已經在使用wechat,可以和他/她聊天。)對方A請我方給他微信ID,請朋友B加入微信好友來跟我們談,但卻發現朋友B加入我方ID後與我對談時,早就是我的通訊好友(在我方給對方微信ID之前微信就已顯示朋友B已是好友),當下與我方對談沒有察覺時間,後來查看時間點才覺得有事有溪蹺。
想請問以下問題:
1假設對方實為不知情,可對方販售於我方,是否也觸犯法律,可求處賠償?
2以上之疑點是否足以構成證據,若請警方查詢IP位址,可否可以確定犯罪事實,構成詐欺之罪?
3若要請警方處理,要向以下保安大隊、消保會、消基會、警察局、地檢署、165,哪一個單位申訴會比較正確呢?

煩請各位不辭其勞幫忙了謝謝
對方A聲稱朋友B國外代購商品回來,有什麼需要的商品可幫忙買入。拿到商品後卻發現是仿冒品(購買證明來源是香港),向對方A詢問此事情對方A聲稱不知道,也向朋友B詢問過表示不能退貨。為了要求賠償,請對方A給我方他朋友B的聯絡方式,對方A聲稱朋友B只有微信(we chat)通訊軟體可連絡,而後他朋友B做的回應也是不能退貨,也表示貨源沒有問題。
後來我方懷疑對方A就是買進貨品然後賣給我方的賣家,再佯稱是朋友購回之商品,實則根本沒有朋友B此人存在,於是有向對方提出疑點,對方置之不理,也請我們走法律途徑。
疑點一:朋友B的微信(WE CHAT)所使用的大頭貼照片,與對方A日前在網路臉書(facebook)的個人動態之某張照片一模一樣無違和。
疑點二:辦新帳號剛啟用微信時,會與手機內通訊錄同步,微信會自動發訊息告知給目前手機通訊錄(有電話號碼)內有使用微信的朋友,例如(你通訊錄中的xxx已經在使用wechat,可以和他/她聊天。)對方A請我方給他微信ID,請朋友B加入微信好友來跟我們談,但卻發現朋友B加入我方ID後與我對談時,早就是我的通訊好友(在我方給對方微信ID之前微信就已顯示朋友B已是好友),當下與我方對談沒有察覺時間,後來查看時間點才覺得事有溪蹺。
想請問:
1假設對方實為不知情,可對方販售於我方,是否也觸犯法律,可求處賠償?
2以上之疑點是否足以構成證據,若請警方查詢IP位址,可否可以確定犯罪事實,構成詐欺之罪?
3若要請警方處理,要向以下保安大隊、消保會、消基會、警察局、地檢署申訴,哪一個單位會比較正確呢?
再麻煩各位寶貴的意見了謝謝!感激不盡






您好
重點在你如何說服法院或檢察官 您是真的因求職而交付提款卡 而非詐騙集團的同夥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所謂「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最近有一件我辯護判無罪的,你拿去用看看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24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歆芸 選任辯護人 邵勇維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9669 號、104年度偵字第30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歆芸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歆芸明知社會上層出不窮之詐騙集團 或不法份子為掩飾不法行徑、隱匿不法所得、或逃避追查, 常蒐購並使用他人帳戶進行存提款與轉帳等行為,在客觀上 可以預見一般取得他人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行財產犯罪所 需有密切關聯,竟以縱使他人持其申設之金融帳戶做為詐騙 之工具,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3年9月26日 ,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以宅急便寄 送之方式,將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旗山郵局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自稱「陳先生」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自稱「陳 先生」之人及所屬詐騙集團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一)103年9月28日17時38分 許,撥打電話予林晉安,佯稱:係瘋狂麥克之賣家,因訂購 數量錯誤,需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林晉安陷於錯 誤,於同日依指示轉帳新臺幣(下同)2萬9985元、2萬9985 元、3080元,共計6萬3050元至前開旗山郵局帳戶內;(二)103 年9月28日18時20分許,撥打電話予柯昌裕,誆稱:123線上 購物,因作業疏失,誤設定12期扣款,需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取消云云,致柯昌裕陷於錯誤,於同日18時50分許,依指示 轉帳2萬9998元至上開郵局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一空,嗣經 林晉安、柯昌裕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 曾歆芸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 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 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 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 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 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又按刑事訴 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 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 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 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 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 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 、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曾歆芸涉犯前揭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供述、 被害人林晉安、柯昌裕之證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交 易明細紀錄列印畫面及上開郵局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等 ,為其主要論據。訊之被告坦認有提供上開帳戶金融卡及密 碼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先生」之男子,惟堅決否 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有正當工作,上開帳戶 是薪資轉帳帳戶,我要網路貸款,對方說要我的帳戶資料, 並為確認帳戶內剩多少錢而需提供提款卡及密碼,我因為相 信對方,就把提款卡寄給對方等語。辯護人則以被告是公務 員,有固定收入,不需要為了賣帳戶幾千元而被剝奪公務員 生涯,並無賣帳戶給詐騙集團之動機,且該帳戶是薪轉帳戶 ,亦有薪水被盜領之疑慮,係因被告要網路貸款,遭騙走上 開帳戶提款卡,並無幫助詐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等語,為被 告辯護。經查: (一)被告於109年9月26日將所申辦之前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提 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先生」之男子等事實, 為被告所自承(本院卷第30、51頁),並有宅急便收執聯 在卷可佐(警二卷第20頁)。告訴人林晉安、被害人柯昌 裕遭人以上揭所示方式詐欺,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各該金額等情,業經證人林晉安、柯昌裕於警詢時證述明 確(警一卷第5-8頁、警二卷第5-6頁),並有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交易明細紀錄列印畫面及上開郵局帳戶之客 戶歷史交易清單在卷可佐(警一卷第25-28頁),此部分 之事實,堪以認定。 (二)上開郵局帳戶雖遭詐騙集團利用而詐欺取財,攸關個人現 金管理及流動之重要金融帳戶、密碼等資料,遭不法之徒 無端用以實施犯罪,自難謂提供帳戶者無任何關連性。惟 現今詐騙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其大致犯罪結構及模式, 係由詐騙集團旗下成員,透過購買、詐取、承租等多重管 道蒐取人頭帳戶資料,詐騙被害人匯款入該人頭帳戶內, 旋以轉帳或金融卡提領等方式領取所詐得之款項。其等詐 取暴利,固成立詐欺正犯,但既隱而未現,著實難以追緝 ,反觀以販賣或出租等方式提供帳戶充當人頭者,雖可獲 取眼前小利,但東窗事發,依帳戶申辦資料,按圖索驥, 循線追查,終將無所遁逃,其應成立詐欺之幫助犯,將以 接受刑事懲罰為其代價。準此以言,若非眼前小利,有急 迫之需求或作用,例如毒癮難耐或債急未還等因素,所獲 利益與日後將受之刑罰,顯不可相提並論。因此提供帳戶 者通常為經濟窘困且屬欠缺家庭、社會支援者,始甘冒提 供帳戶予詐騙集團而遭犯罪追索之風險。 (三)而被告係國小工友,每月薪資3萬430元,實領2萬9357元 ,且另領取考績獎金、年終工作獎金、子女教育補助費, 此有員工證、在職證明書、個人薪資明細表、各項所得明 細表在卷可考(本院審易卷第27-30頁),可認被告有正 當工作及穩定收入。另被告名下有2筆田賦、2台車輛,且 除工友薪資外,102年尚有其他所得約17萬元,此有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98至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考(本院卷第17 -22頁),亦有一定之資產。被告雖有車貸月繳約1萬元、 學貸一期繳2000多元、有2個小孩要扶養,此經被告供述 在卷(本院卷第30-31、51背面-52頁),並有上開郵局客 戶歷史交易清單在卷可佐(警一卷第27-28頁)。被告生 活雖不寬裕,惟觀諸上開帳戶資料,並無遭扣薪之情事, 可認被告雖非富裕,然尚未至困頓窘迫之程度,且被告具 有固定工作,亦可向金融機構信用貸款或以資產擔保以借 款,參以被告在國小任職,若因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而東 窗事發,將可能遭受懲處、減薪甚失去工作之負面影響, 被告似無冒此明顯不利風險及因小失大之不利結果仍為之 ,可徵被告並無出售或提供帳戶以換取現金之動機。 (四)再者,該帳戶乃被告之薪資轉帳帳戶,有薪資、休假補助 、提款、存款等,金流頻繁,為被告常用及重要之金融帳 戶,此有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在卷可參(警一卷第27 -28頁),被告若提供給詐騙集團,東窗事發後帳戶將遭 凍結,被告若需出售或提供帳戶換取金錢,應可提供較不 常用或另行申辦新帳戶,並無提供生活常用之薪轉帳戶, 嗣遭凍結,增添領取薪資之困擾。參以被告每月薪資於每 月1日固定入帳,而被告係於9月26日提供帳戶資料,若被 告可預見對方係詐騙集團,在薪水將於數日後之10月1日 入帳之際,並無將之提供給詐騙集團恐遭盜領之理。又前 開帳戶每月雖僅剩幾百甚數十元,惟並無在提供之當日或 數日前突然領空或異常之情,與一般提供帳戶者,已預計 該帳戶將轉手,將內之金錢領走再提供之情事不同。 (五)公訴人雖認,被告供稱欲借貸金錢向對方週轉1、2萬元( 本院卷第51頁背面),然並未提及借款期限、利息及還款 方式,與一般常情有違。且依被告所述,對方要求提供帳 戶資料係要確認帳戶內剩多少錢(本院卷第53頁背面), 然欲確認財力,有被告所稱提供對方之薪資證明、勞保異 動明細及雙證件影本資料即可證明(警二卷第3頁);欲 知悉存款餘額亦僅需將存摺交易明細內頁影印提供即可, 並無提供提款卡及密碼予對方之理。況被告接洽貸款人自 稱姓陳,資融公司之網頁資料地址在台北市(警二卷第19 頁),惟收取寄送存摺及提款卡之人為「林俊男」、地址 為雲林縣(警二卷第20頁),已有可疑,被告為身心健全 之成年人,依其智識能力及社會生活經驗,於不知且無法 追蹤對方真實姓名等資訊之情況下,竟輕易交付帳戶,顯 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等語(見檢察官論告書,本院卷 第57-59頁)。惟邇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詐騙集團利用 人頭帳戶做為出入帳戶,屢經報章雜誌及新聞媒體披露, 而政府機關亦一再宣導,切勿任意交付金融帳戶存摺、提 款卡及密碼等個人資料,促請社會大眾注意,固屬實情。 惟縱令如此,社會上仍有不少人士,遭以經常宣導之行騙 手法詐騙得手,且其中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 相當教育之人。而被告辯稱欲網路借款,撥打電話向自稱 「陳先生」之人借款,對方要伊提供薪資證明、郵局存簿 封面、提款卡、雙證件影本、第一銀行存簿及提款卡、勞 保異動明細等資料給對方等語(警二卷第2-3頁),並提 出於9月25日、9月26日與自稱銀貸中心陳專員聯絡之行動 電話簡訊及通聯紀錄為佐(本院審易卷第24-26頁),可 證「陳先生」確實自稱銀行貸款中心專員,被告所辯因為 借款,遭對方騙走提款卡,並非無據,縱關於借貸過程有 如上公訴人所指之未符常情,惟不能排除被告係因急欲小 額借款1、2萬元,而不慎遭對方騙取帳戶提款卡及密碼, 被告所辯並非不能採信。則被告交付前開帳戶提款卡及密 碼之目的,既係因網路貸款遭騙而交付,自難認被告對於 前開帳戶遭詐騙集團用以詐欺被害人乙事,有預見其發生 而不違背本意之主觀犯意。 四、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並無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之動機及 不確定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並非無據,而可採信。檢察官 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揆諸 首揭法條、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不能證明 被告犯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雪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吳保任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低能廢物等言論可能構成公然侮辱,但問題在於是否有證據可證明為針對您所發表之言論,否則若您自行對號入座,似尚難僅以此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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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轄的話我查了一則判決給你參考:[ 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所規定。又無管轄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4條、第307條亦定有明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90號判決。
二、除非你認為原來管轄錯誤的裁定是錯的,不然原則上不會再改,你對管轄錯誤裁定如果有意見的話,應該是要就管轄錯誤的裁定去抗告。例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上字第119號判決就是,摘要:[ 網路犯罪管轄權之問題,在學說上有廣義說、狹義說、折衷說及設網路管轄法院等說,若採廣義說,則單純在網路上設置網頁,提供資訊或廣告,只要某地藉由電腦連繫該網頁,該法院即取得管轄權,如此幾乎世界各地均有可能成為犯罪地,此已涉及各國司法審判權之問題,且對當事人及法院均有不便。狹義說,因強調行為人之住居所或網頁主機設置之位置等傳統管轄,過於僵化。我國至今尚未採專設網路管轄法院,故宜採折衷說,即在尊重刑事訴訟法管轄權之認定,避免當事人及法院之困擾外,尚應斟酌其他具體事件,如設置網頁、電子郵件主機所在地、傳輸資料主機放置地及其他有無實際交易地等相關情狀認定之] 。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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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薪資的部分問的大概就是「小康、勉持」之類的,所以不用太擔心。
二、被告的立場沒有義務自證己罪,所以被告就算說的不是實話也不會有問題。
三、如果還在偵查階段,基於偵查不公開的原因,對方是不會知道卷裡面有什麼東西,所以你不用擔心對方看到你的資力或薪水就獅子大開口。相信我,會大開口的就是會大開口,很多人只要看穿著及用字遣詞就會知道經濟狀況如何了根本不用問。
四、你可以查一些判決來參考,就知道這類案件刑事如果成罪的話量刑大概多少,民事大概要賠多少,然後你要調解或是和解才有一個底。
五、不用過於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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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家庭狀況回答免持即可,與警方表示有與對方和解之誠意,請求移付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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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在台南市的補習班上班
這家補習班在1111人力銀行刊登廣告上,是有寫說要幫員工勞健保的,而且我去面試時,老闆她也說有勞健保,但是這兩個月領薪水時發現老闆沒有幫我保勞保卻有扣我勞保的費用,剛開始談好的薪水事21000,後來第二個月老闆說我表現不錯要幫我調到23000,但是這兩個月我發現存摺上是顯示22292(我有用自然人憑證在網路上查到我健保費用她是幫我保21000的級距的,一個月是扣300多,可是他這兩個月來每一個月都扣我708)而且星期六辦試聽會,或是假日去發傳單也沒有給加班費(我上班時間是星期一,三,四,五的12:00-21:00,星期二是15:00-21:00)然後她八月底(8/27.28)有讓我們放假,但是七八月裡的星期二原本是下午三點才上班,有幾次都提早幾小時上班(她說為了抵那兩天放假的時數)我是從今年的2/26開始上班,她也沒給我2月那兩天上班的薪水,請問我該如何處理?能告她詐欺嗎?我們沒有簽契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先向勞工局進行申訴,以求快速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求職案件自白書
當事人:陳嘉政 稱呼阿月 <詐騙人員:(小順.志豪.建弘).(稱呼:順哥.豪哥.何經理)>
事發經過及狀況:
當初是在5月初房仲業剛離職.想說還是要賺錢可是身體狀況很差需要休息一個月
於是就開起網路1111 518 123 104..人力銀行等...找尋職缺開起網路履歷
也買報紙應徵等....半找工作半靜養的狀態一直至5月中旬接至一通電話自稱小順 電話內容請拉至最下方已用紅色字體
通話結束後日期5/21 下午4點10分加入我的賴密我要資料.土地銀行的以及履歷
於是我先拍照傳給小順之後,我還是覺得怪怪的好像在騙人
一直至5/25密我叫我到三民區寶楊東街162巷55號
收送文件至下午2點30分收到文件信封袋密封住,對方繳交文件給我時有問我做多久了
我回答剛做沒多久而已,然後順便問他認識小順很久了嗎?她會騙人嗎?
對方給我的回應是順哥人很好阿,認識他一陣子了
於是我也比較放心了,想說原來是自己多慮了
於是收到文件後小順叫我至火車站買個盒子例:禮物盒
把它裝起來然後到(火車站統聯客運旁的空軍一號)寄件,當時我問地址等資料
小順回覆我寄到
新竹
晶彩工作室
電話0973365221
這樣就好不用完整地址於是我就寄過去了外加計件費400元禮物盒100共500元左右
小順說OK會請會計匯款1千元給我
下午時候確實有收到1千元
然後想說既然不是騙人的,拿資料給我的那人也說他OK也有跟小順當場通電話過
也有匯錢,那我也應該要把資料繳交上去給他讓他審核了,我就跑去買盒子裝起來 把小順需要的資料裝進去給他只是提款卡密碼還沒給
隔天5/27小順也說要寄件
不過這次很奇怪 要我去超商買1塊香皂1撲克牌寄到
台北士林區大南路319號3樓
王晴慧0987352866
寄件人寫
鳳山區南進三街120號
趙明毅 0973852332
於是我就先付款寄件了
之後又有一個
潮州鎮北門路三號
曾昭順 0919171098
以上3個是寄件地址 姓名 電話 內容物 香皂1個 撲克牌1附都超商買得
到5/29日 也是一樣有收送文件然後至火車站送出文件
早上11點整小順用賴密我說要出差2個禮拜才會回來
這段時間有另外兩個經理會帶我
(一個叫志豪 自稱豪哥,另一個叫建弘 自稱何經理)
因為一直都有教我去收送文件因此我也沒起疑就當作是正常工作
之後我有收到小順把我的資料寄環給我,並由豪哥打電話來說審核通過了
(寄環資料)卡片*3張 <還未寄還資料>雙證件正反影印本,戶頭正本,履歷 (戶頭)華南.土地
然後到6/12號我有密小順問說薪水當初說20號發放,剛好假日所以會延遲到禮拜一還是提早發放,可是也是沒人回應我
一直到隔天6/17號<星期三>小順主動密我之後有電話聯繫,要我收送文件
到6/20卡到假日所以我想正常銀行沒開門鎖已延遲發薪
(6/22星期一)因為已經等到下午1點多還未有薪水入帳於是主動密小順問她薪水事情
我有問到薪水部分以及當初不是說送文件會有1千車馬費,可是怎麼都沒有匯款呢?
小順回應我說因為我5/25開始做有多做5~10天,所以他跟會計說直接統一正常發薪日5號,會發35~40天的薪水給我然後車馬費跟薪水一起給(預計3~4萬左右) 我想說身上還有錢於是跟小順說ok沒問題,我知道了
之後小順打給我跟我聊天聊到後面跟我說,我工作表現很好,交代的事情也有案時完成.因為我是外部助理想把我拉近內部做總務
於是我問小順總務工作內容是捨麼
小順:我們總務就是半管理半會計
阿月:當事者 小順:詐欺人員
阿月:不懂
小順:我們在高雄也有其他助理,也有很多客人,那我們都會固定可能在哪間飯店開2大間房間
1間是給總務休息待命用的,另一間是給客人的,裡面類似遊藝場那樣,那有客人贏錢的話現場工作人員會用耳麥連絡總務,總務在跟工作人員核對資料確定之後再去提款領現金給客人
(客人玩的時候都是使用代幣)
阿月:可是這樣合法嗎?
小順:因為是使用代幣玩而不是現金所以是合法的,而且國外已經有這樣合法的了
阿月:是喔.因為以前到現在都沒聽過
小順:那我問你你跟朋友打麻將打牌有完錢紀錄在紙張上結束才算錢當場給這樣有犯法嗎
阿月:沒阿
小順:那就對拉,不是都一樣嗎
阿月:好像是喔....好那我知道了
小順:可是因為要升遷總務我悶還是要例行公事要你的個人資料以及2萬元保證金
阿月:這次要捨麼個人資料?而且銀行本子還沒還我,還有未捨麼要2萬捨麼保證金阿
小順:這次一樣需要提款卡還有身分證的影印本就好提款卡要密碼喔然後本子今天會寄回去環給你,審核通過公司會在你每個戶頭固定匯款10萬1千元讓你提款的,那2萬保證金是以防你人如果跑了呢,那我們要去哪找人?
阿月:未捨麼還要提款卡而且還要密碼?
小順:因為我們要審核你有沒有信用借貸的問題阿萬一你有欠錢,還把錢匯給你那我們怎麼辦?
阿月:好吧我知道了,可是2萬我目前沒有要跟朋友借
小順:OK這關西到你以後可不可以賺更多的錢喔所以要趕快借到
阿月:好我知道了!所以到時候我借到我要跟卡片一起裝到盒子裡面然後寄上去嗎?
小順:是的
阿月:那如果不見了怎麼辦呢?
小順:不會不見,因為他是私人開車在載人跟寄包裹的
阿月:好我知道了
之後收到小順寄環給我的銀行本子
我已把卡片及密碼以及跟朋友借的新台幣2萬元整寄上去給小順
小順有說收到.
還在然後說會在(7/6星期一)開車下來高雄到我家,把我的薪資以及卡片還給我,然後帶我去工作地方看,說最晚下午5點前會到
7/6我在家跟朋友聊天至中午我去煮飯時候我朋友幫我接到一通電話,時間大約下午1~3點左右 說電話那頭有人一直說我詐騙集團等等...
於是我看了一下時間,然後馬上打電話給小順,可是都沒人接,於是開始緊張,驚覺不對勁,馬上回房間上網找國泰.華南.土地三間銀行電話
馬上打電話過去辦理卡片遺失,銀行人員幫我查說7/3日有最後一筆匯款進出帳的是不是我本人用的
我回答沒有然後3間銀行都幫我辦理遺失之後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 之後朋友以及銀行都叫我打反詐騙電話詢問 於是我打電話去之後她們轉接給警方
然後那位警察先生有說要幫我查帳號.給他查完之後說有人檢舉我現在我已經變成警示戶了
然後有說如果是詐騙不是你本人所為趕快去警察局報案
於是我跑去三民分局後我要把來龍去脈交代清楚. 可是只講到一些
那位警察先生也說要幫我查帳號 我把簿子給他查完之後也說有人檢舉我現在我已變成警示戶了
我有說到我打反詐騙的警察有叫我來報案然後至2樓的好像是偵查組去跟它們說
可是
當場的警察人員沒人想理會我該怎辦,之後有一位警察就叫我去二樓徵查組,我上去後也沒警察理會我,其中一位警察人員跟我講解說 我現在是警示戶就是嫌疑詐欺人士也就代表我現在被通緝 不能報案 也不能自己提前到案說明
不符合程序
叫我回家等候法院寄來的通知跟傳票
等到至今7/26日還未有任何訊息 消息 也無法找工作上班只能被動等待
只能找臨時工
今日8月2x才收到警察送來的單子
電話內容如下:
小順:你好,請問是陳嘉政先生媽
我:恩對 請問你是?
小順:恩你好,我們是在1111人力銀行看到您的資料,請問還在找工作嗎?
我:恩,是的 方便問一下工作性質嗎?
小順:收送文件已及寄文件等方面 如果有送文件跑1件1千元車馬費
我:捨麼意思車馬費?
小順:有文件需要你去收然後寄件會請你去買個盒子把文件裝起來然後到高雄火車站的空軍一號寄件,這些費用以及摩托車騎乘的油錢大約600多所以公司補貼車馬費1千元
我:恩了解 是捨麼文件呢
小順:文件就是公司內部的人士資料不可偷開不然會侵犯個人隱私,還有你也需要準備一下個人資料喔!
我:了解 捨麼個人資料?
小順:因為你還是應徵近來的,還是要把資料交給公司審核通過才可以喔!
我:恩了解 請問需要哪些資料呢?
小順:身分證正反面*1 履歷表*1 銀行戶頭影印*1 提款卡*1
(補充:小順說:我們只有合作<土地銀行,第一銀行,台灣企銀>)
我:對了方便問一下.薪水.放假.等方面嗎?還有職稱是?
小順:恩可以 我們這裡 一個月2.8k,無放假,上班時間早10至18點,無勞健保,職稱文書
我:是喔 那不就很累而且沒放假不是超人
小順:陳先生你誤會了平常是沒文件就是自己的時間,意思就是早上10~晚上18點這段時間都是待命隨傳隨到,有文件就去收送
我:了解.那請問我去上班之後公司在?
小順:公司在台北,是我請助理的,因為我高雄也有很多客戶沒辦法常常跑高雄所以才需要一個助理在高雄
我:了解那請問捨麼時候可以開始上班?
小順:你的賴給我我家你之後跟你說
我:好的 帳號e3480314
小順:恩等等密你
通話結束................
以上是未顯示號碼的通話內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是聯絡過我的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1.0970607148 台灣大哥大
2.0983344863 台灣大哥大
3.02-7706-4035 skype
4.02-7706-4036 skype
5.02-7731-4096 skype
6.02-7706-4038 skype
7.02-7731-4099 skype
8.02-7706-4034 skype
9.02-7706-4031 skype
目前現有證據
1.LINE 對話紀錄 (小順)
2.台灣大哥大通聯紀錄
3.銀行轉出轉入帳紀錄
4.寄件收據
5.案件自白書
目前處境不知怎辦.希望律師可以提供協助幫幫忙幫助我謝謝拜託了.....

一、我確定你是無辜的。
二、但這件事建議你跟被害人和解或調解,主張你有過失沒故意,請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這個方式比較複雜。爭無罪要花點時間,可能是要二年多,還有未必爭得到。
三、另一個方式是雖然沒做但認罪和解聲請檢察官緩起訴,但你之前有犯過罪嗎?如果沒有的話檢察官我可能就緩起訴了。我知道這不是正義但很快就結束了。
四、如果被冤枉的話有看過三個月易科罰金的,有看過四個月易科罰金的。三個月是九萬,四個月是十二萬…判決確定的話可聲請檢察官分期繳納或易服社會勞動。
五、這類案件定罪率偏高,這不公平,但目前是這樣,建議你就近找律師協助,如請不起律師就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幫你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
重點在你如何說服法院或檢察官 您是真的是因求職而交付帳戶 而非詐騙集團的同夥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所謂「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我在今年8月10號時收到銀行通知說我的帳戶被設為警示帳戶
說被害人匯錢到我帳戶然後馬上被人領光
現在那個被害人要告我詐欺
可是我完全根本不知情
我收到通知之後才發現我銀行存摺印章提款卡都不見了
這本帳戶是今年6月多的時候辦的
因為今年5月多的時候有再跟朋友討論說接觸外匯這方面的投資
它們稱外匯操盤手 要自己下載程式然後自己去操作
可是要先匯錢到一間國外的外匯經貿商的公司
稱為入金 入金完才能用那個程式操作
所以我才辦了一個網路銀行帳戶
可是因為我平常工作繁忙一直沒有仔細去了解外匯的操作
只有用一個模擬外匯的程式操作 結果操到後來全都輸光了
所以想說等之後有時間了再來慢慢了解外匯的東西
於是就沒有真正去入金投資 怕賠光
然後我自己在想說帳戶不見應該是在7月30號的時候
因為那天晚上搬家我把我房間的東西因為沒紙箱所以都用垃圾袋裝起來一包一包的這樣 然後請我們店的店長跟同事開車來幫我載東西
那個時候我有丟掉一包垃圾 因為打開只有看到一堆紙張跟繳費收據甚麼的東西 想說是垃圾就把那包丟掉了
事後來被通知後才回想起來可能是那時候丟錯了才被有心人撿去賣詐騙集團
由於我辦完帳戶的時候 回家上網更改網路銀行帳密的時候 有把提款卡密碼跟網路帳戶的帳號密碼寫在密碼函上 一起放在一起
所以不見後才導致被別人盜用
被害人是在8月5號被騙也是當天報警的
我收到通知是10號了
我有去詢問警察先生 他認為我因為缺錢跑去賣帳戶
可是我平常都有穩定的工作跟收入
以及我郵局也有我從16歲出去打工一點一滴慢慢存錢
存到10幾萬快20萬的存款
根本不需要為了錢賣帳戶冒這個風險
啊我也有那時候跟朋友說要投資外匯這方面的聊天紀錄
現在我9月23號要到警局到案說明
我才20歲也沒前科也是第一次經歷這種事 也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網路看了很多文章都是關於人頭戶的
判刑的機會好像很大
我這種狀況到底該怎麼辦呢???


重點在你如何說服法院或檢察官 您是真的遺失存摺 而非詐騙集團的同夥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所謂「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