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二房東或許有刑事背信罪之疑義,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其提出刑事告訴之;房東女兒部分,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限期搬離,若屆期置之不理,亦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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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與未滿16歲之人發生性行為,即使為合意,均有妨害性自主犯罪之問題,目前可爭執無發生性行為或認知對方為已滿16歲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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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緩刑成功,就可以不用關了,以下這則判決供你參考(這則判決又有性交又有猥褻,這樣兩種可能的量刑你都大概知道了):
月。又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猥褻之行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 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 小時之義務勞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侵訴字第69號)
三、律師費用有很多種算法,有單純現場諮詢的,有簽專案法律顧問的,有寫法律意見書的,有依審級委任的,費用都不一樣,可以跟律師討論一下再決定採那種方法處理。
四、如果真的需要律師陪同又付不出審級委任費用,那麼可以考慮找法扶協助或是與律師洽談分期。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將對方言論行為均錄音錄影蒐證之,再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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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由於調解並非法院程序
調解委員不具有認定事實之權利
而且工程案件通常涉及瑕疵、工期、是否施作、追加減的問題
恐怕不是在調解委員那邊能解決
都必須要鑑定勘驗才可以確認
到時對於對方主張口頭反駁即可
並且記住調解其實就是在談錢
不用跟對方糾纏在案件本身是非對錯
調解委員也不能認定事實
調解內容也不能拿來打官司
談不攏就請移送到法院即可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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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律師您好, 事情經過是這樣子的… 我4/15在網路上買書,賣家說4/16才會將物品寄出,但4/15晚上約8點就有人說有我的貨要簽收,我害怕是詐騙集團,便在電話中問對方是郵局還是哪一家快遞公司,(我電話有錄音存檔)但對方一直不肯說,使我不快,後來我便在拍賣網站私訊給賣家如下: 「明明你留言說4/16會寄出,剛才有個死活都不肯說自己是哪個單位的人,說有我的書,要我簽收,
晚上時間,現在詐騙手法又那麼多,防人之心不可無,我就跟他吵說,賣家說4/16才會寄出,現在這個不是我訂的書,對方又急,我看包裹上是你的名字和註明「xx小店」我才敢簽,我簽完後,他連簽收聯也沒給就急著走了,而且打電話給你要確認也不接。」 但賣家今天(4/16)卻回我說: 「針對昨天你留的這句話;剛才有個死活都不肯說自己是哪個單位的人;書店法務已經確認是妨害名譽,會依法對買家提出刑事告訴,再請留意傳票及筆錄通知!」 但我卻不知道我妨害了誰的名譽,請問我這樣會被提出刑事告訴嗎? 我無法請律師,又該如何應對呢? 這種案件,追訴期一樣是六個月嗎? 如果被提告,我該怎麼做才能保護自己呢? 謝謝。



房客已於104/3/30提前解除租賃契約也順利於該天交屋搬離(相關費用均已結清無誤),且房客也將所有鑰匙歸還,因他當天另開了貨車來載物品,導致無法立即遷移他的私人房車,故同意他暫停二天後遷走。(點交時均和氣結束)
事過10天還是未移車,已發送簡訊及Line,並電話告知限期於4/11前務必搬離,房客也口頭答應,可是卻又遲遲不願遷走,至現在4/15多次致電不接,或接聽後又掛線,看起來應該是故意拖時間。請問我該如何執行權利??報警有用嗎??若提告侵佔可成立嗎??法訴程序須費多久時間??(因為目前已委賣房子,擔心成交後該車又不移走)
附註:1.我現在也是好言要請他移走,可幫忙他的會儘量幫,但就是無法找到他(不接電話)。
2.停車位是我的產權所有。

我在網路上販售一專業設備,與買家的聯絡方式使用通訊軟體 Line,對方收到後表示有瑕痴,我則表示願意因瑕疵減價,過幾天後又表示有新瑕疵,雖然我懷疑是操作不當,但我認為買賣要雙方開心,所以我表示全額退費。這中間 Line 的對話回應速度非常快且客氣。
我收到退件當天,發現少了原廠的電源線,因我有新買家洽詢中,情急下想嘗試自行添購替代用線,但是新買家認為專業音訊設備電源線有阻抗匹配的問題,請我試著跟原買家討回該原廠線,並願意等待。我與原買家反應後,對方表示是一時疏失,並會盡快寄回。 採取之寄送方式我三天內應會收到。
過了一個禮拜,我並未收到,於是我使用 Line 傳了 "一個禮拜也沒收到,請問寄了嗎",對方未讀。過了兩個禮拜後,我傳給原買家 "也太誇張了?兩個禮拜,只是一條線而已?"對方依然未讀。我的新買家表示不願意再等,已去另尋。
依我之前與對方交涉的回應的差距,我認為對方永遠不會再讀,也不會真的依諾言寄還。 因為一條電源線,卻讓我有損失與不愉快,我決定要提告。
請問:
1. 侵占罪有成立嗎?
2. 我應該做的步驟是先寄出存證信函嗎?

您好:
我在104年1月12日
交通大隊的初估分析研判表判定對方是肇事全責任。
原因是對方
【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跨越雙黃線),肇事致人受傷。依據處罰條例第60條2項3款及處罰條例第61條3項】
我這邊是寫【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對方無受傷
我坐上救護車到大同醫院急診
對方也能自己騎車到大同醫院
我的家人到場後,對方就離開。
從此不聞不問。
都是我們在打電話詢問對方現在要怎麼處理。
申請調解也已經三次
對方態度真的很不好。
一直說他並沒有全錯
如果沒有全錯
那交通大隊寫的是假象嗎?!
在警方請他到警做筆錄
說願意從原本要賠的2萬變成8萬
結果…到警局時…態度又不一樣了…
要我賠他修車的修理費用
所以我也有錯。
對方是從對面車道跨越雙黃線
撞上我。
真正碰撞到的地方是在【網狀線內】
現在他又說是我先撞上他的車
如果真的是我碰撞到他的車
那為什麼交通大隊會寫我無肇事責任
對方還說交通大隊開的初估研判表是民間說法
不能當作依據
問了交通大隊和警局
態度也是愛理不理的
今天我發生車禍已經很難過了
為什麼對方還叫人來跟蹤我到我上班的地方
還跟蹤我弟到家裡做生意的地方
找了警察要備案
警察也不受理
說對方並無傷害我們,
我是被撞的
怎麼現在看起來撞人的比被撞的還兇……
想請問現在我能怎麼做…
也要跟對方一樣申請【車禍鑒定】嗎?!
說坦白,和解那些金額大可以不要。
但是對方態度真的讓人很不悅……





因家裡糾紛,媽媽跟爸爸原本一起合開公司,媽媽在公司銀行貸款之下幫爸爸(公司負責人)代簽名為公司解決財務困難,那時父親人在大陸的公司,無法回台簽文件,所以幾次都是母親代簽名,那時已經是幾年前的事(大約2008年,且是夫妻關係),之後爸爸不滿媽媽提出家暴離婚(2012年事件)而對媽媽提告"偽造文書"的刑事等罪名,幾次開庭後,地方法院判媽媽 偽造文書罪名為:
母親對這次的提告並沒有聘請律師,只有請律師寫訴狀,每次都是自己出庭為自己辯護作證。
討論之下,決定要再上訴,請問
有必須要請律師作辯護嗎? 繼續上訴需要費用嗎? 該如何處理上訴? 此案件沒有證據證明偽造文書簽名屬誰,但在公司被父親霸佔之下,沒有人願意為媽媽作證人,家暴離婚後也沒有拿到任何撫養費及夫妻財產共有的財務,這些媽媽不予追究,只求這次案件能夠還公道,在此,想請各專業律師能夠誠心的給予有力的建議,替媽媽爭取僅有的權力。感激不盡!!





您好 敝姓蔡
在今年104年一月三日時在騎車回家途中,在道路上因前方車子煞車,而右側有2台汽車前後並排停車,當時我車速約30~40,所以我有慢慢的煞車騎至另一車道。
在騎至另一車道時,後方有台汽車,撞到我的摩托車,導致我車子向前滑行撞到前方要煞車的車子,並倒下。然後撞到我的摩托車的那台汽車,就跑走了。
那裡距離紅綠燈尚有約20公尺距離。現場有一位先生有看到撞我的車子的車牌號碼。
而當場有報警,請警察來做紀錄。並留下我撞到的鄭姓車主和我的資料。而看到撞我車子的證人先生,有答應要幫我作證。
回到家時,又去了醫院作檢查,醫生有說是右腳有挫擦傷,並申請了診斷證明。
約在一月中時,警局負責此案的唐警員,有打電話通知說,找到撞到我的車主了,並叫我和鄭姓車主到派出所詢問相關事項。
可是那位黃姓車主說,他當時是把車子借給朋友陳先生。
於是唐警員,有另外再詢問黃姓車主,他那位朋友陳先生,當時陳先生說他會負責賠償。
一月中左右因家父過世,在處理喪事,所以沒和撞我的那位陳先生連絡。
二月時有聯絡到撞我的那位陳先生,他說他很忙要加班,沒有空。三月時找陳先生要處理此案時,也是說,他沒空。而一拖就拖到現在四月。
找了負責的唐警員,卻一直說要我們三方先去申請調解。當二次調解不成時,再提告。
負責的唐警員,叫我去申請『交通大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表』,然後到區公所申請和解。
交通大隊因為唐警員,還沒把當時肇事的黃姓車主的朋友,陳先生資料上交,所以在『交通大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表』有一欄是空白的。
導致一天的時間都在跑交通大隊 >> 交通分隊 >> 派出所,無限循環。
最後到區公所申請時,承辦的負責人員說無個人資料是無法申請調解的。
而聯絡撞我的陳先生,一樣是說是沒時間。
請問律師,遇到這個問題,請問我該怎麼解決呢。
謝謝您。

我於2/11與對方發生擦撞 ,到路口時,我為直行機車,對方開車(非車主)從我左後方右轉,導致我反應不及,發生擦撞。當下沒報警(這真錯誤是示範) 對方也載我去醫院急診就醫。
當天我就因X光片照出尾骨嚴重脫臼移位,但念在對方年輕,加上有誠意陪同就醫 打算和解。但約了兩次對方因故未到及遲到,本人就於2/14跟對方約交通組備案順便和解,才知道對方沒駕照。
和解金為補貼一年上下班需要坐車交通費(一天300,一個月約6千),但因念在對方年輕只跟對方要求補貼一半約36000 加上 醫療費2500即就和解
對方又因為年輕沒錢,要求分期 也應對方要求讓對方分期
兩個月過去了 對方一毛錢也沒付,期間也不聞不問,但簽了和解書只能認了,加上事後備案,更不用說肇事責任歸屬問題。直到匯款日對方依舊沒匯款,傳簡訊詢問(順便發牢騷)順便跟對方說 若再不匯款 和解書視同無效 定會提告 ,對方回訊 告我沒差。於4/13致交通組提告 過失傷害
想詢問律師意見,這樣提告 我是否有立場? 提告金額是否能更改?
因尾骨骨折 導致 無法久坐 正坐 (醫生建議一年內不要騎車 以免碰撞再度移位 但診斷證明醫生不願意寫明 只寫說需後續追蹤3個月)加上沒肇事責任鑑定
我是否可以連帶車主一起提告?(對方無照 加上車子非本人)
若有詞不達意 請各位見諒 (發生車禍已經很倒楣了,加上對方又無賴 真的無力又無心 而且尾骨骨折後遺症很多 心情覺得很鬱悶 希望律師能給予意見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過失,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車主部分,則因其非駕駛之人,故不得對其提告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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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傳給警察局的檢舉信
『我今天4/13在社區凌晨大概1:30~2:00(不太記得確切時間)
在社區走路 當時正要回家 然後有3位警察把我攔住 我知道凌晨警察會巡邏 這是為了安全 他們問我要去哪 我說我要回家 剛剛送完女朋友回家 現在要自己回家 然後他們問我有沒有帶身分證 我說沒帶 後來給他身份字號 他又問了我叫什麼名字 住哪 我也回答了 最後他們又問我要去哪 我說我要回家 他們就說為什麼要往那走 我就說我家在那啊(但事實上我怎麼走 不關警察的事吧)後來他們又問我有沒有帶違禁品 我說沒有 然後又問我口袋有什麼 我很大方的拿出來 我只帶手機 耳機 鑰匙 然後他們又問我有沒有前科(這也太沒禮貌了吧)最讓我驚訝的是 還想搜身 我就自己摸摸口袋讓他們知道我口袋沒東西 但其中一個警察還摸我口袋(沒伸進去) 最後我就走了
我想問 台灣不是沒有戒嚴嗎 為什麼我要被騷擾這麼久
還有不是要保護民眾 為什麼讓我拖那麼晚回家
為什麼警察表現得更流氓 我明明什麼都沒錯 卻被3個警察圍在一起問話
明明查了我的身分 為什麼要懷疑我有前科 當個好公民需要被懷疑 是不是太過份了
難道當警察就可以污辱完民眾也不道歉
我心裡現在有創傷了
以前覺得警察應該是有幫助人的樣子
現在看好像不是這麼回事
其實社區晚上有很多事情可以抓啊
像是改裝車 或有人會在路上亂叫
為什麼一定要找我的麻煩
最後我回家會經過警察局 我看到他們直接回警察局了 這樣行為會不會太誇張 隨便抓一個路人問話 這樣工作就完成了?』
請問
1.警察這樣的行為我可以提告嗎?
2.他們這樣過分行為會被給予應有逞處嗎?
感謝耐心讀完

3月31號早上7點35分騎車等紅燈,綠燈時往前前進,路口有停兩輛汽車,後面那一輛紅色廂型車突然切出,未禮讓我直行,我就停下來讓他過,等我完全靜止時,查覺後面被追撞,轉頭查看,後面一輛機車就倒在路旁。
對方肋骨斷,機車車頭裂,我方沒受傷,車尾小擦傷,也有去驗傷。
車禍後第一時間我方就聯絡保險公司,請保險公司跟對方聯絡理賠,相較對方,對我方不聞不問,也沒有保強制險,也不調解就提告
對方本來說有找到證人有行車紀錄器,但據警察說行車紀錄器已經沒有,但有證人來筆錄。因對方一直主張是我方突然轉向他才撞到
我的主張如下
主張:箱型車切出,前方有障礙物,我必須緊急回避,趕快停下來先讓他,否則我會撞上廂型車,對方也有看到有一輛廂型車切出,但未保持安全距離與未注意前方狀況,所以從後面追撞我
主張:我是完全靜止,雙腳已經站在地上,所以後方撞到我時,沒有跌倒。
如果我跟對方是平行前進後還在行進時,他撞到我跌倒我也會因為反作用力而跌倒,表示他是從後追撞我
主張:對方機車車頭前殼裂開,我機車後面車殼擦傷,表示他追撞我
問題:





因老家裝修糾紛,請協助解惑,謝謝!
1.104年1月28日請同事親戚進行裝修工程,由於過於信任,只有口頭約定,無契約。
2.104年3月27日對方說已完工,經驗收發現重大瑕疵部分(天花板漏水,天花板新做木做已裂開滲水,新做鞋櫃及置物櫃皆發霉,和室拉門破損,和室地板拼接縫隙過大並有破損,和室衣櫃破損及門片變形及五金外露,房間衣櫃門片變形及圖釘外露,木板受損及五金外露,房間門片破損,地板磁磚破損,洗衣間水管破裂滲水及牆壁磁磚破損),經催告,仍未完成修繕,並明示能力不足,無法修繕
3.工程款約定90萬元,已全付清,但對方主張自己工作時間過長要求追加工程款。
4.4月8日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完成修繕,否則依法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5.對方承認無水電執照卻欺騙我們,並施作水電工程(有錄音存證)。
Q1:無照欺騙是否構成背信或詐欺罪?
Q2:水電部分因漏水請第三人檢查,發現水管有破洞,此部分有拍照及保留證物,並已修繕,是否可以照片及第三人當證人請求賠償?
Q3:提告,是否可以背信或詐欺罪附帶民事請求?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詐欺之構成要件,為對方施用詐術,您陷入錯誤,並受有財產上損害,損害與詐欺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係,若欲成立詐欺,尚須證明您因對方欺騙您所受有之財產上損害,方有機會構成之;民事部分,可請求對方依契約約定之期限及施工品質、項目等履約,若對方有違約,可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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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應先確認是否有收到三聯單,另您也可以直接到地檢署提告,以免警方吃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去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雲林發生女兒燒冥信向死去母親告狀事件,該事件後來媒体報導曝光,請益事項如下:
(1).媒體有請律師說明:因為信未公開傳述,所以不夠成誹謗。(本來家族決議針對不實抹黑指控斷絕與這四位姑姑關係)
(2).後來這四位姑姑(寫信這位)變本加厲,直接上東森新聞公開抹黑,說是本人找同學到家中談事情,然後阿嬤就發生被撞車禍,沒有那樣巧。指控我們剛好。(阿嬤會被撞實際上是為了第四女兒參加民代選舉,拜託道親支持路途中被撞,有證人。)東森新聞不實指控部分已存證。
(3).之後四位姑姑回娘家興師問罪,選民代那位說他們所指控沒有亂說、全為事實,當場向家族成員公開指控。第三位姑姑丈夫,還加油添醋指控說我找同學撞死阿嬤後,縱放兇手。(對話過程全程錄音錄影存證)
想請教專業律師,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因為所剩時間不多,程序應該怎做?要求附民,對話錄音檔是否要翻成逐字稿,一併當附件提告。有沒有雲林區專業律師可協助。



結婚五年先生的心其實根本都不再我跟小孩身上、常常一出門就是三更半夜才回家、長期大女兒都是跟著我回娘家(大女兒出生都是娘家出錢在養育)、去年五月因為吵架而生氣離開先生家(已經是第二次離開先生家)其實長久以來就是常常在吵架、100年生下二女兒因為他的外遇而吵架了快一年(但確沒實際的證據可以提告、當時也心軟)、知道去年離開先生家突然在年底有個想法去開開他的臉書盡然讓我發現他與某位朋友的老婆在聯絡訊息內容也曖昧(以及有提到賓館休息)、跟他與通訊吵架要求他簽字離婚一直不肯答應、非要我把兩個小孩撫養權都給他才肯簽字離婚(重點是他根本沒在上班經濟都不穩還能怎麼帶小孩、小的在先生家也都是靠我公公婆婆照顧、他一出門就是把小孩丟在家)、請問我該用什麼理由讓他離婚
你先生與其他女性在facebook上面的對話,可以作為民事精神上損害賠償及離婚的理由,逕行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離婚及要求你先生、外遇對象賠償。
關於小孩監護的問題,法院於離婚訴訟中可以一併處理,現在法院對於小孩的監護會觀察原本小孩由誰撫養、請求擔任監護者的收入、家庭背景(有無備援的親屬,例如 娘家的父母、兄弟姐妹),最後如果小孩已經能夠辨識問題,還會詢問小孩的意願作為判斷由誰監護的基礎。所以,你如果離婚,取得監護權的機率未必小於你先生。
最後,不論是否取得小孩的監護權,父母應分擔小孩的扶養費用。亦即,假設你先生沒有取的監護權,仍應負擔小孩的扶養費用。
以上,如有需要協助的,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本所網址: asfreeagain.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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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況如下: 我開車在馬路停等紅燈,綠燈時左轉遭對向直行摩托車撞擊,現在警方出判表顯示肇因為我方轉彎車不理讓直行車並以紅單開罰900(轉彎車不理讓直行車造成對方受傷),初判表下來表示我為肇因,他無責任,我有馬上申請調解會,對方提出12萬的無理賠償(肇事當天醫院急診室表示對方僅有擦傷不需後續治療),12萬包含傷口除疤美容費、精神撫卹金等 並且無任何單據也沒有明細 僅口頭上說,我們覺得不合理並且有被勒索的感覺,醫生的診斷表示他只有擦傷挫傷,無需後續治療。我方只希望賠償有收據的醫療費用及機車修理費用,最後談判破裂對方執意提告。
也收到傳票,將在星期四開偵查庭。請問需要注意些什麼?
我願意賠償他,但畢竟我是學生 醫生也說他人沒大礙,所以我已經申請強制險會賠償他當天醫療檢查的費用,而他的摩托車我願意牽回來幫他復原,而我們被他撞壞的車,我們自己負責。(若如此他還是要趁火打劫的話,那我要求申請車禍鑑定,因為他有駕駛車輛未茶清前方路況導致車禍的疑慮。)
如果我和檢察官提出:我知道我是轉彎車該先禮讓直行車先行,但對方有機會煞車卻未煞車,因該也有責任,我要求申請車禍鑑定。畢竟我是被撞者,而不是撞人者。我覺得這起事故是有疑慮的。
這樣適當嗎? 拜託幫幫我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請求依過失比例賠償對方損失,若對方要求不合理,可提出反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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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建議您仍須謹慎面對!
實務有以下案例供參:
http://www.nownews.com/n/2009/02/15/963379
http://www.nownews.com/n/2010/01/27/758856

案情是我老婆他5.6年前交往一位男友,那位男友並提供我老婆一部機車代步使用,後來我老婆與他分手,並將機車停放中壢火車站停車場,並電話告知那位男友機車停在哪裡並去領取,那位男友也告訴我老婆說會去牽,事後幾個月我老婆還是有下去找那位前任男友見面及通電話,並從聽那位男友告知未去取車,直到5年後那位車主告我老婆侵占(車主係為前男友妹妹),我老婆也去警局作筆錄,做完筆錄並連絡那位好幾年前的男友問她沒領到車為何沒跟他說,他並告知我女友說她不知道這件事情,全部都推給我老婆,後續我跟我老婆有去中壢火車站停車場找那部機車,但是停車場業者說已換3位老闆經營了,以前的資料也不知道去哪,除非請警察去市政府調資料可能還會找到,為何剛開始不跟我老婆說,如今事隔5年前提告我老婆,我很擔心我老婆且家裡剛進來了一位新成員,是否有律師大哥、大姊可以給我們指點一下。


有關【侵占】的問題,普通侵占規定於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仟元以下罰金。相對於普通侵占罪,業務侵占和公務侵占均屬加重類型的犯罪態樣。業務侵占乃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或他人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仟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閣下如需專業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量拖延時間,告訴期限之計算,為對方知悉六個月後,故您應盡量拖過六個月之告訴期限,若無其他新犯罪行為,告訴權即逾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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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可參考以下民法規定
第 1117 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第 1118 條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 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第 1118-1 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 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 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 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不適用之。第 1119 條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 分定之。第 1120 條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 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第 1121 條
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
其他具體問題,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減輕扶養義務之,欲要全部免除,則似顯有所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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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通姦犯罪須掌握性器官接合與知悉已婚等二項證據,若均無該二項之證據,即使提出刑事告訴,仍可為無罪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故您配偶須擔任證人,協助指認,否則對方亦難以成立,您須對您配偶及第三者一併提告,再對您配偶撤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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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通姦犯罪須掌握性器官接合與知悉已婚等二項證據,若均無該二項之證據,即使提出刑事告訴,仍可為無罪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又關於是否符合裁判離婚之法定要件,仍須提出證據加以舉證說明,若無法舉證,亦無法請求裁判離婚;又關於裁判離婚之損害賠償,由無責配偶向有責配偶主張之;另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撫養費用,由生父生母共同負擔,每人每一個小孩約一萬至一萬五千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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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對方似不構成刑事犯罪行為,建議您應再多蒐集證據,避免貿然提告,亦有誣告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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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對方刪除您個人資料之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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