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是在某家電信業者上班
有位客人問我的員工編號 我反問 為什麼要我的員工編號
客人開始咆哮不高興
罵我:操你媽的B 你等我
開始打客服罵人要客服查詢我這個人
我讓這位客人罵了很久 我半句話都沒說
我要離開 他不讓我離開
大聲斥:進去幹嘛?給我坐好
這位客人他說我沒有能力不適任就不要幹
說我魔有資格在這裡上班
他說我是花瓶 很愛秀 那為什麼不全身脫光衣服秀?
他說我身材好嗎?他說他在玩女人的時候我還沒出生
他講話 我沒看他 他命令我眼睛必須看他
他還罵我們都是廢物
還恐嚇我 他來這裡一次 就定我一次
這件事情讓我感到很害怕 有陰影
甚至讓我上班感到害怕 害怕去上班
晚上無法入眠 會一直醒來 已經對我身心與精神上造成了很大的傷害
請問 我可以對他提告哪些部分?
我們公司有全程錄影錄音



去年在新竹某診所進行乳房粗針穿刺檢查,經檢驗檢體,該診所告知本人為乳癌。
本人轉診至林口長庚,進行了全瘤的切除後,在全部的檢體內找不到任何的癌細胞。
所以長庚大膽的幫我進行DNA比對,從新竹該診所調來有癌細胞的檢體及本人血液做比對,發現有問題的檢體根本不是我本人的!!
跑了六個月的醫院,工作沒有了,割了部份的乳房(乳頭還在),差點進行不必要的化療及割除更多不必要的部位,我很火大!!
謝謝版上的各律師回覆,我已向衛生局申告,想知道是否可求償以下金額:
醫療費用 5 萬
不能工作損失- 往返醫院的6個月,約30萬,待業約3個月,約15萬
非必要割除手術部位-10萬
精神慰撫金 -20萬
感謝各位律師大德!!








歸仁區農會主張債務人於81年11月6日借貸1500萬元,於82年因未付利息農會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確定,而後於84年4 日另借一筆新債務還上一筆債務,又於86年未繳利息,農會為便宜行事,拿81年11月6日借貸1500萬元,於82年因未付利息農會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作為執行名義,於90年執行拍賣保證人財產,又於102年執行主債務人財產,辯稱屬於新債清償,而本件債務人稱81年向歸仁農會借款之債務,而後債務人已經清償該債務,因此農會才肯將該81年借據返還債務人(筆錄農會已經承認81年借據返還債務人),又稱84年間債務人另向農會借款一筆,該筆借款約定不同利率條件之借貸,已是另一筆借款並非新債清償,該借款而後又未如期還款,農會從未向債務人求償84年間所借債務,卻拿83年間確定前項已經清償的81年借款之支付命令作為執行名義,又歸仁鄉農會持該執行名義,曾於90年執字卷內聲請狀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本件債務未償利息之起算日為自86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可見債務人於86年2月21日之前並無積欠利息,而該案(90年執字)承辦未查,而在分配表中誤列利息之起算日自82年7月6日起算,以致該案中農會未受償金額平白多出許多,並發給債權憑證及分配不足之分配表,並影響日後一切執行案件及本案分配表沿用該錯誤之計算,而歸仁區農會明知有此情形,於日後之執行案件及本案亦從未吐實,而將錯就錯一直虛報利息債權自82年7月6日起算,請問現在承辦102年分配表異議的法官說他無法更正以前的債權憑證或分配表錯務,那麼我應怎麼請求更正以前的債權憑證或90年執字分配表錯誤。


你好:
很感謝你之前的回答,謝謝你提供寶貴的專業意見,我知道可能需要請律師,不過我想先聽聽你的意見及訴訟的方向,能否仍勉為其難請你在百忙中抽空分析給予意見,無任感激,我的疑惑如下:我講得更詳細一點,可能看起來有點囉嗦複雜,但比較接近真實,請耐心看完分析,十分感謝,
農會主張債務人於81年11月6日借貸1500萬元(借款期間2年自81.11.6日至83.11.6日止),且有連帶保證人,並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1800萬,於82年因債務人未付利息農會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確定,而後於84年4月21
日另借一筆新債務(借款期間2年自84.4.21日至86.4.21日止,故二筆借款期間並不連續)還前一筆債務,又於86年未繳利息,農會為便宜行事,拿81年11月6日借貸1500萬元,於82年因未付利息農會不聲請拍賣抵押物,而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作為執行名義,於90年執行拍賣保證人財產,又於102年以上開支付命令去執行主債務人財產,我是102年該案的債權人,後來我提出分配表異議之訴閱卷才發現的,請問:
1.債務人於82年間未繳利息,則此時農會於82年申請的支付命令其內容記載於當時並無錯誤,這樣我們如何就支付命令有何錯誤而聲請再審理由?
2.我的疑問是:在支付命令確定後,民國83年間債務人向本人借600萬並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連同他自籌的金錢,於83年至84年間陸續清償農會81年舊借款(此部分有必要時本人可以做證),當時清償後尚欠本金餘額600萬
(但該清償明細債務人稱:無保留紀錄亦無保留存摺,而農會在庭上亦稱:當時無電腦,所有紀錄都因搬家已經找不到了故無保存能夠證明,又債務人主張第一次已經還清了,第二次借據雖然也是寫1500萬但沒借那麼多,農會也無法提出證明81、84年前後二次借款的資金往來紀錄),而於84年間債務人向農會另立借據1500萬(連帶保證人同81年借款的連帶保證人),清償前欠未償的600萬外沒有撥付任何資金,因此沒借那麼多而且81年借款還清了(此部分農會主張全部1500萬都是借新還舊,所以是新債清償),並且農會在102年的分配表異議之訴中庭訊時,承認81年舊借款已經本利都全部清償了,並且已經將81年的借據還給債務人了,而且前後利率約定不同,因此我們主張不是新債清償,法官問農會既然81年債務已經清償了,為何還拿來當執行名義時,農會主張全部1500萬都適用新債清償,因此他才沿用舊的支付命令執行新的債務,但農會在90年時聲請拍賣保證人財產時,請求的金額是:利息起算自86年間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計算,但當時法院拍賣後製作分配表時,誤按支付命令記載的:
利息起算自82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5%計算,單不討論執行名義是否合法,假設合法則該次受償金額400餘萬,分配不足部分連利息等為2000餘萬,但該分配不足餘額多了4年的利息及自始至終利率的差額,而102年農會拍賣主債務人財產的分配表製作,即本次分配表異議之訴,是沿用前90年分配不足2000餘萬來計算繼續分配的,所以也影響本次102年的分配表,我發現後在異議之訴庭訊中提出,但法官說他無法處理以前案件的錯誤,至於如何處理他無法在庭上教我,所以在此請教你的這些枝枝節節問題,如不討論執行名義是否合法,假設合法則如何更正前90年分配不足2000餘萬,多了4年的利息及自始至終利率的差額,是針對支付命令或分配表錯誤提起呢?理由依據為何?(註:當時是拍賣保證人財產,保證人因生重病不能視事後來就死了,繼承人也不清楚所以當時沒有提出異議),又農會自始至終都僅執行81年舊借款所做的支付命令,且有每四年更換債權憑證,但從未對84年新債務做任何法律動作,亦未作拍賣抵押物的裁定,如果推翻81年借款,又不符合新債清償時,其84年債務應已經超過時效(農會以81年借據聲請債權,而未對84年債務聲請,但抵押權還在應如何看待?)。又92年間保證人死亡,繼承人還要給付保證的借款期間以外及死亡後所生的利息違約金嗎?
3.我聽說再審成功率不高,而且本件訴訟費那麼多,如果我們先寫個狀紙,聲請更正90年分配表(於91年間分配距今不逾15年)明顯的法院利息及利率計算內容疏失錯誤(不按債權人聲請的執行內容分配),如我以利害關係人名義聲請更正可否?
(90年分配表債務人是保證人,我不是當事人,但該分配表影響102年分配表所以我是否能以利害關係人聲請?
)如不行我應再協調保證人的繼承人出面或主債務人也可以出面聲請?
4. 如不獲更正時則繳裁判費,並以確認債權不存在提告(包括利息利率多算及執行名義錯誤並已經清償),這樣提告的時效應還未過期(90年分配表於91年間分配距今不逾15年),還有我是否具備提告的資格?如不適格我要協調主債務人或保證人的繼承人出來提告?如獲勝訴是否102年分配表農會就不應受分配,連保證人前清償的分配款都可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5.農會主張新債清償,我應如何答辯?
6.如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債權人應先請求履行新債務,必須新債務未獲履行,始得請求履行舊債務,本件如主張對造人並未先請求履行新債務,應不得請求履行舊債務,是否可行?
7.如上揭法律關係不洽當時,應如何做比較可行?
相關文書證物如附件供參



你好: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票據法第22條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對發票人之本票之票據權利請求權消滅時效為三年(自到期日起算,未載到期日視為間票即付,自發票日起算)。消費借貸借貸物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為15年、利息部分為5年。 員工81年至83年間之借款及利息,均已罹於時效,員工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又依民法第337條規定:「債之請求權雖經時效而消滅,如在時效未完成前,其債務已適於抵銷者,亦得為抵銷。」 104年退休金請求權才發生,斯時借款早已罹於時效,故無法主張抵銷。 公司仍然可以請求員工返還借款及利息,但員工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員工時效抗辯後公司堅持扣款,員工可以訴請給付退休金。










一、這個部分關於漏水的減少價金請求權部分,如果是進入訴訟,第一個是要看他提告的時間是不是從知悉後已經超過六個月,如果已經超過六個月除斥期間你可以拒絕給他錢。
二、第二個是如果訴訟的話關於減少多少價金也得看鑑價的結果。這個部分多查一些判決來參考你就會大概有一個底。
三、到底有沒有漏水還是要質疑一下,至少讓你找個師傅去確認一下。不要人家在牆壁上潑了一點水你就退他一成,這樣的話你就太善良了。
四、如果是真的有漏水的話,則建議以和為貴,可以考慮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沒有一定要訴訟。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本人於去年10月中旬騎機車(慢車道)行經十字路口直行與對方駕駛汽車右轉(右轉車道)發生擦撞,手與腳都擦挫傷。至到今天我已經申請兩次調解會,一次車禍鑑定委員會請對方出來談,但調解會的職員致電給對方時他都說沒有收到任何信件通知有事無法到場。我今天也再致電給他,問他還要不要談,他卻跟我說看我要再申請調解會還是上法院都隨我,我傻眼了我。
車禍鑑定報告:雙方號誌各至一詞故無法判定肇責。
對方有保強制險及險第三責任險,但理賠員卻告知我說發生車禍前對方已被吊銷駕照故不理賠要我自己找對方求償。
在此請教鑑定報告無法判別,我可以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嗎?
假設對方真的駕照被吊銷而肇事,我可以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嗎? 如果沒有被吊銷會不會反被告?




個人在去年12月因為對方突然開車門造成受傷
個人請了2個月的工傷假,右手小指因為肌腱斷了開刀,住院4天
1個月打鋼釘需要母親幫忙照顧,現在已拆鋼釘並回到工作崗位
但無法完全恢復,右手小指無法完全伸直或是完全彎曲,且靈活度也不如從前
多少影響我個人的生活和工作,對方一開始也報警並自首承認是她個人疏失
但她這樣造成本人永久性的傷害,雖右小指不是很常用,但依舊是身體一部分
且還是多少影響生活和未來,本人該向對方求償多少和解金才合理?
順便一提,本人月薪是36400元,2月升職是37900元,5月會變39400元
物損方面我自己額外斟酌加上外,大概應該要向對方求償多少才合理?
PS:本人尚未提告,知道有6個月追訴期,所以在3月底最後一次回診完向對方提出和解並索討和解金(扣除保險理賠部分),另外我只知道對方好像無業主婦且是有3個孩子的媽,30初頭小我一歲
另外和解金談不攏,假如真提告,最後判決金額是否除了賠給本人以外,是否也會有額外的賠償給法院或是公家單位?等於如果真走法院,判決下來她會損失更大?

你好:
詳細整理可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91145010 關於右手小指永久性的傷害可能會造成勞動力減損,此部分要由醫院鑑定及審酌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美國醫學會永久失能評估準則(簡稱AMA),並計算至65歲退休為止,依霍夫曼係數表扣除中間利息,若現在和解未考慮到勞動力減損,和解後要受到和解契約拘束,無法再請求,建議審慎考慮是否現在訂定和解契約。 若你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而對方不願跟你和解,檢察官起訴後法院通常會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度,將來被告只要繳納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即可,惟易科罰金與你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並無關聯性,你若要請求,要在檢察官起訴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回復損害,並請法院函詢醫療機構或送鑑定,釐清勞動力減損之情形。

丙方:小美,小黃的乘客
肇事情形:
老方因突發心律不整導致駕駛的小客車直撞剛過路口的安全島中央,突如其來的意外,導致後方小黃正在營業駕駛的計程車煞車不全,輕擦到前方由老方駕駛衝撞安全島反彈的車尾,想請問一下在計程車上的乘客小美,當時未繫安全帶加上下車後然然能夠平安自行上班數日,這樣小美在事後能夠對小黃提告嗎?
問題如下....
1.賠償乘客部分:小美在事後(非肇事當日)再去醫院驗傷,這樣的驗傷報能對小黃求償嗎?此外...若是因車禍導致輕微的膝蓋擦傷,可由保險公司理賠嗎?
2.和解書部分:如果小黃以簽訂和解書方式來與小美進行和解,避免日後的訴訟案或是民事賠償,和解書需要甲乙丙三方簽署?還是乙丙即可?和約書的內容有正式的法律效用嗎?
3.五天內部分:對於肇事案件理賠(對方或乘客),一般的強制險申請要在五天內提出提出,如果超過五天這樣還能申請到理賠嗎?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聲請火災鑑定報告,委任律師對叔叔及姪子提出民刑事告訴,請求損害賠償之,但若叔姪二人名下皆無財產亦無工作,即使勝訴,也有可能無法執行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你好:
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民法第1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民法第1161條定有明文。 若負債大於遺產,要依債權比例以遺產負清償責任,你先前全額清償61萬會造成後面之債權人可受清償之金額減少,此時繼承人之債權人會向你請求損害賠償(範圍就是原本可依比例受償,因你清償之前債權人而減少受償之部分),若項先前受清償之債權人請求返還多受領之部分。

事實:
我的朋友(下稱A)在103年5月份,自行騎機車要停在人行道上時(有畫機車停車格),因為機車都停得很密集,所以A在停機車時,旁邊的那台由於不穩影響到A,而在A不小心下,自己的機車往前滑行至馬路,撞到停在馬路旁緊臨人行道旁的某名牌汽車(該汽車是違規停在紅線上)。
當下有報警處理,也有做筆錄,但A沒有自己拍照,而今天(105年3月)A收到民事起訴書,及調解通知,原告是產物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求償共29,000多元(零件13,000多元及工資15,000)及自收到起訴狀繕本翌日起至清償日年利率5%利息。
ps:A之機車僅保強制險及傷害險,未保第三人責任險。而此事故目前皆無人員受傷,僅有車子損害。
以下想請問:
1.由於汽車駕駛人亦是違規停車,保險公司卻求償所有修車的費用,我方可否主張對方與有過失?比例又應該是多少?按此情形大約多少的賠償金是合理的呢?
3.由於起訴書裡已有筆錄,但照片全是對方汽車受損照片,完全沒有其他完全呈現現場車禍全景照片,目前可否再去向警察局要照片?調解時是否要提出?
4.要如何知道修車費用是否合理?有查詢合理價錢之處嗎?
5.起訴書所載之利息是否一定要付?因為在起訴狀收到至清償前,並非我方不願賠償,而是金額未講好,對方請求利息是否是不當得利?
7.如果對方汽車沒有停在那裡(因為對方所停的路算是車流量大之處,應該很容易會發生事故),A之機車即使沒有停好也不會發生事故,A可以請求對方負什麼責任嗎?
8.A之機車由於也有些損傷,對方汽車如有保第三人責任險,A可以向對方請求費用嗎?
謝謝!




您好
朋友2013年陸續向我借款,並將錢分批匯入她母親的戶口.一直催討直到2015年才開始以每月還款兩千,迄今還有47萬未還. 因為一直沒有簽借據,僅有當初的匯款單據和LINE資料,加上該朋友最近換姓名,為了避免以後求償無門,請問下方的借貸契約書還有什麼地方需要修改, 感謝
立借款契約書人 XXX(以下簡稱甲方)、XXX(舊姓名 XXX,以下簡稱乙方)茲因借款事宜,訂立本契約書,條款如后:
一、甲方於民國102年間陸續貸與乙方新台幣共xxx萬,匯款至乙方指定戶頭如下:
戶名: xxxx 戶名: xxx
至民國105年3月1日止尚有借款未歸還,共新台幣xx萬元整。
二、借貸期限為三年,即自105年 3月1日起至108年2月28日止。
三、乙方允諾每月十日還款至少新台幣二千元給甲方,不得拖欠。
四、如有違約未付之實,乙方不按期支付二期時,甲方得提前要求償還;另乙方於期限屆滿時應一次返還全部款項。
六、乙方應覓保證人壹名,確保本契約之履行。而願與乙方負連帶返還本利之責任,並拋棄抗辯權。
七、乙方及保證人不依約履行時,願逕受法院執行,不得異議,因此所發生之費用悉由乙方及保證人負擔。
甲方:xxx
戶籍地址:xxxx
乙 方:xxxx
身分證字號:xxxx
戶籍地址:xxxx
連帶保證人:xxxx
身分證字號:xxxx
戶籍地址:xxxx

您好,本人於民國105年2月25日,下午2點左右,在潭子區復興路一段6號與大直路口車子靜止在內側車道停等紅綠燈(依規定在停止線後),結果被一民間工程車由綠燈行使道路右轉撞上本車左側,撞擊力之大,讓本車被往後推移半個車身之多,撞擊原因是對方工程車固定支柱未收好導致右轉時撞到我們車子的左側,當時本人在駕駛座,我妻子在副駕駛座,倆人均有繫安全帶,但撞擊力道之大,造成本人及妻子胸腔挫傷及部份體傷(本人妻子坐救護車至省立豐原醫院檢查治療,本人待警察筆錄完成後,自行前往檢查治療),我與妻子受到驚嚇,我妻子甚至現在有時會做惡夢造成她精神壓力很大,對與行車上或坐車會有恐懼,我們工作屬於按摩推拿,需要出力工作,現在稍微呼吸或出力都會有胸腔疼痛胸悶,這樣醫療費用、精神撫慰金或收入損失,我們可以求償嗎?(求償多少才合理?)對方駕駛是受顧者,表示他所屬公司老闆會與我連絡,但事後,其老闆才打一通電話表示車損部份會由保險公司處理,並未提及其他賠償事宜,我們該如何處理後續事宜呢?補充:當時警員有口頭告知我對方屬業務過失,我們零過失






您好~
過往我任職一家瓷器店:平面視覺美工人員,在今年初1/31被老闆e-mail通知職位不適任要調整我的職務內容,2/1起開始,起初我先回覆【:想了解職務內容及薪資狀況】,幾封信來回後,我是回覆【:不願意接受新職務的安排】,老闆未明講要解雇我只說要我把相關物品交接給其xxx職員,信件內我有提出要公司補我以往的薪資條,1/13歸還物品當天也有再向舊同事說我要薪資條,但他說老闆沒交代要給我薪資條(過程我有錄音)。
昨天我寫e-mail給前老闆要薪資條,她回我【:視覺品脫落驚嚇到客人,造成公司需重置耗材料及成本,導致業績下滑】、【未依規定於一星期前提出離職】、【交還物品時,至店內擾亂營業場所】還註明有監視器及錄音....等等內容,像我求償12萬。
這情況我算是非自願離職嗎?她要告我,我該如何應對這樣的情況?如有需要我能把信件及錄音轉寄給律師了解,還請律師進一步指教,謝謝~

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調職原則上必須符合調動五原則,才會合法,依你所述資訊尚無法判斷調動是否違反上開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雇主認定是你主動離職,惟你是否有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你並未說明,若無而沒有去上班,會被認定曠職,雇主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且無須給付資遣費。 若你的行為造成雇主之損害,雇主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詳細情況還是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建議先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火災鑑定報告及所受損失之相關單據,委任律師協助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律師你好:本人於101年10月至105/2加盟一間小吃餐飲至今.
當初簽約加盟.不收加盟金.只收權利金.但因本人不材導致生意一直沒好轉.總店也看到我們績效不好.索性不收權利金.但期間會用別的名目收取.加盟時合約也有簽妥原物料供應包括紙碗之類的..但期間加盟有開發出新的體系.連紙碗都不幫我們打LOGO.還口氣不好要我們自己開模做.這一點應該它們有錯吧?
第2點:當初簽約時.日期一開始就是錯誤.舉例:
加盟年限101/10/14~101/10/14..為期5年終止(這點他們也有錯吧)
但是現在總店.已不好配合之名義.要強制拆招牌.我可以以合約不成立終止跟總店的合約.或是跟它們求償嗎?
煩請律師回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