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請求對方提出證據,證明您有為相關恐嚇之言論,亦可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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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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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除非該議案有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方可停止社區游泳池,若您不服,亦可於下次區權人會議中提案開放,爭取區權人支持通過該議案,亦可將中秋烤肉活動提案廢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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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們好:我想請問在民國88年一月份我先生起了一個互助會,每月15日標會,每逢六月一日和十二月一日加標一次,直至91年4月15日止,連同會首共47名,我先生的嬸嬸和她的兒女也有跟,她們一共有六會全部寫我先生嬸嬸的名字,而我先生的嬸嬸卻在88年的10月份身亡,那時她的會全部都標完了,而她的女兒只有排行老二的承認也有繳她自己的一會,而排行老三的女兒在她媽媽身亡時就消失無蹤,其餘的都推說不知道,因為我嬸嬸那時也有起會,我們也跟了二會當時因為怕她倒所以我們二會都有標走,我們也有正常在繳,直到我先生的嬸嬸身亡,當時沒有料到她會身亡所以也沒有特別去記我們在她那裡是第幾會標走繳了多少,當時她身亡時有別人去查她房子登記在誰的名下,有人說好像幾年前就過戶在她唯一的兒子名下,加上我婆婆說親戚不好意思提告,就這樣我們辛苦了十幾年,也成了我們夫妻的芥蒂,而前二年婆婆也過世了,現在每次想到會的事還很生氣,憑什麼我們要辛苦這麼久而她的兒子因為繼承兩間房子,一間是一樓出租給別人每月還有租金可以收,一間是四樓自己住生活過的那麼輕鬆,而她的兒子每次遠遠的看到我們就逃走,我想問各位律師在民法中追訴期是幾年?我們過了追訴期嗎?可以提出告訴嗎?需要什麼樣的証據?請律師教教我們,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借款返還請求權之時效為15年,須提供當初嬸嬸標會標走及匯款之證據,而嬸嬸若均無還款,為其債務,可向繼承人請求之,惟年代久遠,繼承人可能主張時效抗辯或證據不足,可嘗試對其繼承人發支付命令請求之,若二十日內未異議確定,可強制執行之,若二十日內異議,即轉入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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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施用毒品並進行驗尿,您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就沒有機會了;施用毒品之案件為毒偵字案號,若為偵字案號,即代表欲偵辦您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幫助施用、轉讓、持有等相關毒品犯罪,若僅有偵字案號,但您仍有施用毒品及驗尿之狀況,仍有遭聲請觀察勒戒之可能,您可盡速委任律師撰寫相關書狀,為您辯護請求並與您討論相關訴訟策略與辯護方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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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關於停業之賠償,雖然被害人因車禍受傷無法工作之休養期間,可依法向您請求賠償,但通常需要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為據,如診斷證明書註記必須在家休養兩年,才可向您請求薪資損失兩年。此外,若被害人本身對車禍之發生也有過失,可以減輕被告民事賠償金額。因此您可盡量與對方協調和解金額。
2. 您所犯法條為刑法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若依對方必須在家休養兩年,顯示受傷程度大,若無法達成和解,爭取緩刑的機率較低,此外即使爭取緩刑,您不但在刑事追訴留下案底,亦要拿出給法院易科罰金的錢(每日新台幣$1,000元計算),因此達成和解,將款項用來賠給被害人較佳。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請問以下由本人所陳述之事由是否構成民事損害責任及刑事涉有背信、侵占竊取電腦檔案等等之責任,或是有其他罪項,還請 各大律師解惑。
本人於2014年5月份,經由104人力網求職投遞履歷,後由XX興業有限公司(以下統稱為資方)面試後錄取,當正式上班後勞資雙方並無簽訂任何勞工契約、員工守則以及公司規定等條例以及相關規定,也未給勞方投勞健保,僅以口頭告知勞方時薪為120元,發薪日為隔月5日,職稱為設計師一職,並於2014年5月20日起正式上班,由於公司設備老舊,於是我經由王姓總經理核准,攜帶個人電腦放置公司內,僅能本人使用。
公司僅有4位同事(王姓總經理、公關、業務甲、業務乙),廖姓負責人只是一位人頭,背後出資者為一位吳姓大哥,事後本人與其他廠商聊天後發現,王姓總經理已有過許多信用不良之紀錄。
5月份為第一個月,到了隔月6月5日發薪日時,資方並未按時給付薪資,當時業務甲、乙也因王姓總經理拖欠廠商貨款而互有摩擦,王姓總經理後續也未對此事積極處理,而導致業務甲之客戶不滿,業務甲也因此而離職,資方也未給予業務甲所應得之薪資,而此承接案之主辦單位也以合約內容之違約事項提出解約。
業務甲離職後與承接案之主辦單位協商過後另行簽訂合約並執行,由於本人與業務甲後續還有互相聯絡,業務甲在得知資方薪資拖欠許久後,幫忙介紹設計案給予本人利用下班時間賺取外快以幫忙維持本人生活所需。後續資方於6月中旬面試並且錄用了一位會計師以及設計師。
5、6月薪資經由多次與資方協調後才終於在7月中旬時以現金方式支付本人3萬元整,後改由月薪制(新台幣25,000元)。很快的8月5日發薪日到來,資方依然積欠薪水,會計師以及另一名設計師因此而同時請調離職。而背後出資者吳姓大哥,也因此主張不給予薪資,吳姓大哥也在公司內部提倡所謂的:「想來就來想走就走,自己離職就不要想領薪水」等訊息,導致本人擔心也會遭遇到相同情況,而不敢請辭,只好撐到8月底。本人這段時間內也有多次向資方提出協調,希望能夠拿到應得的薪水,而資方卻一再使用各種藉口拖遲、延宕,每每都以三天後就會發薪水為由,打發員工。本人只好於8月15日時以此為由向王姓總經理提出請辭,但資方卻以公司僅剩我一名設計師,所以不准我的請職,但卻又遲遲不發薪水。由於本人還有家中生計負擔必須,所以無法繼續等待下去,便於8月29日,也就是8月份的最後一個周末,告知王姓總經理及公關小姐,本人將要離職,要將自己的電腦攜回,並且將檔案備份至公司內部公用硬碟,而王姓總經理也同意我帶走。由於檔案為未完成品,我擔心薪資會不予支付,於是向資方提出:「支付本人應得知之7月份以及8月份薪資後,便如期完成檔案交付」為條件做談判籌碼。但資方卻始終不願意出面協商,並且提出:「因我不給予完整設計稿件,導致合約延期而產生之非必要成本及其他後果,必須由本人負擔」等主張。我也提出願意如期完成設計稿件,但前提是必須先將本人薪資支付完成之條件,但多次邀約調解也避不見面,吳姓大哥甚以電話告知本人:「錢是不會給你的,檔案不給大家來試看看」、「信不信我弄你」等言語威迫。可惜後續談判以破裂收場,資方就這樣沒有消息了一個月,而資方營業登記之地址也已經月餘沒有開門營業,一直是大門深鎖。而我就在10月10日收到一封律師事務所寄來的律師信,內容大致上與我所敘不同,不只隻字未提拖欠薪資等事,並且於律師信上提及:「因本人將原本資方已承接之案件資料與電腦檔案一併攜走,直接導致資方對於相關案件與合約之延誤與增加部必要之成本支出,例如以下等等…共計損失新台幣十萬餘元。資方將依法提出相關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與刑事涉有背信、侵占及竊取電腦資料等等之責任。」並檢附當時在職時本人的名片以及許多自行製作之「委外成本清單」及「變更合約內容協議書」等等,皆無勞務報酬以及扣繳憑單或是由承接案之主辦單位所認證之印鑑與簽章等等單據,以此求償十萬餘元。
請問如此事件小弟該如何處理,20出頭歲剛出社會,第一次遇見此事,有點力不從心,不知從何辦起,也不知該如何應對,所以還請 各大律師協助,謝謝!



各位專業的律師你們好,我在這邊有一些妨礙名譽的疑問想要問問:
以前因為心情低落及誤交損友,進而接觸毒品,某次臨檢時被抓到,所以被判勒戒,結束勒戒後(高雄勒戒所執行)也過了很長的一段時間才找到工作,所以當初的勒戒費用沒有去執行繳款動作,一直到今年五月份收到高雄法院的繳款通知(該文表示要轉交彰化那邊辦理,當下有立即跟高雄的行政人員聯繫,並且跟我說把款項匯給她就好,她會再跟彰化市的方面聯繫)因為當時以有正常且穩定的工作,而且也不想讓公司同仁知道我有過毒品案件,所以在5/31時有去進行繳款動作,沒想到在八月份收到強制扣款的文(彰化發的),且當時因我我教招,等我回來時已經接近月底發薪日,還沒回神就已經扣款了,之後聯絡完,高雄方面坦誠作業疏失導致二次扣款,雖然後續有將多扣的金額退回,但是原本不想讓公司知道的事情變成知道了!雖然沒有在公開場合聽到什麼話,但是看我的眼神不再這麼簡單,讓我心理壓力倍增





起因 前雇主情緒常不穩公司行政相關事務常因為他的個人情緒而有異動
很多同事都吃了悶虧而自請離職,而我個人也得此教訓,所以只要他單獨找我對話面敘時我一定會側錄已保障自己的權益,終於他又爆發了,就在我快要服務滿一年的前幾天,找我面談工作內容不如他意的事情,還欲把我調職,我忍不住請益他到底要怎樣?他突然道出請我做到今天即可,並馬上發給我當月份薪資要我馬上走人,我氣不過.要求他支付資遣費.他堅持不肯.
事隔多日後,我莫名收到該司的支票,說明要發給我資遣費,但打了一張A4紙大小的紙說明要我跟律師聯絡,說我工作期間有妨害祕密 偷竊 侵佔等事情
我實在不懂,詢問目前在職的同事,聽說他被勞工局盯上了,懷疑是我去告密的,他要報復.而且有很多人密報該司違反勞基法多項.借問這樣的行為?我該怎麼嚇阻他不要騷擾呢?再或者就任他這樣發神經想告就告嗎?


起因:自家馬桶堵塞,請水電工處理後,發現堵塞處位於樓下的公共管線區域。通知樓下鄰居協助修繕卻遭拒絕,管委會出面也被打槍。已知對方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且態度惡劣,因此想訴諸法律。
問題:
一、管線堵塞最大受害者為自家,提告人應由我們家出面,還是要聯合共用管線的關係人和管委會?
二、雖由水電工鑑定為公共管線堵塞,但無實際照片佐證,是否會因證據不足無法提告?若無法提告,附上哪種證據較有力?
三、我們家拆除馬桶、檢測堵塞的費用,是否可依公寓大廈條例由相關住戶共同分攤,或者提告後由不配合修繕的鄰居支付?
四、由於樓下房屋為出租狀態,房客配合意願較高,能否先完成疏濬,再提告該房東支付費用?
以上問題煩請各位律師指教,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經鑑定結果為公用管線損壞,則為管委會之賠償責任;於維修時若對方拒絕入內維修,可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准予入內維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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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律師先生.小姐) [抱歉可能有點長....我要說明一下]
我爸(95年過世)有留下 房屋 跟 130萬多 (房屋3人共有 金錢我管理)
當時我才17歲學生 妹妹12歲學生 媽媽無業
(我媽是...人家說的敗家女...所以金錢才給我管理)
房屋當時是外奶奶幫出錢 才蓋好的 所以外奶奶跟我拿了60萬
說要幫我們存起來(無白紙黑字) 這件事3人都知道(沒打算跟他拿)
剩下70萬 分給媽媽20萬 妹妹10萬 剩下40萬只付生活用
我也開時打工 加上外面的幫助 養起這個家
可是媽媽太會花 連妹妹10萬也花掉了 現在媽也過世了(101年)
媽媽保險(都是外奶奶出錢付的所以沒打算跟外奶奶拿)
這件事(妹妹)也知道 算是無留金錢 房屋變2人共有(我 跟 妹妹)
-----------------------------------------------------------------
(家族遺產)這件事是爸爸過世後(阿伯=爸爸的哥哥)說我才知道
當時我想可能是 媽媽 太會花了 所以才這樣說 後來我繼承了
當然(阿伯)有說不能給其他人知道 所以我連 媽媽 妹妹 外家族人
都沒提過這件事 每當有土地田地賣出時都會有分到錢
再外面的幫助下這8年中家裡大大小小所有的開銷 都是我拿出來付
如(學費 水費 電費 電話費 健保費 房稅 地稅 XXX......)
-----------------------------------------------------------------
抱歉以上只是想說明給(律師先生.小姐)大改知道...我要問的問題!
{1} 這8年內 有外面的 幫助 加上 我有在上班 如上面說的130萬分給
媽媽 妹妹 中剩下的40萬到目前(103年)還有20萬 [我還要分給妹妹?]
{2} 今年103年10月有開(家族會議)
我是第1次去開會以前我太年輕人都請阿伯處裡
以前阿伯說只有男生才可繼承
我看了 名單 103年以前 有60位多 (全部都男生繼承)
所拿到的錢有50萬多[我要一定要分給妹妹?]
如我開出(30萬)加上(永久給妹妹)住這房屋 買他的(2分1房屋)
他差1歲滿20歲成年 如有權力了 他接受 請問 [再法律上能成立?]
------------------------------------------------------------------------
以上問題
{1}爸爸留下的金錢20萬 [一定要分?]
{2}(家族遺產)50萬 [一定要分?]
{3}房屋 [能 成 立?]
可以說這8年 辛辛苦苦 存下來的錢 算是我的把?
還要分給妹妹 如不想分他 [要如何處裡?]
房屋 我ㄧ定要用 我的名字 我妹妹他 我管不動他 說不聽 到現在 家裡開銷
都還是我拿出來付 一直不去上班 天天跟朋友混 還會借錢 早晚會出事
所以我ㄧ定要把房屋用我名字 [如不能成立要如何處裡?]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父親之遺產為您及媽媽妹妹公同共有,每個人之應繼份均為三分之一,不論動產或不動產,均為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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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自家馬桶堵塞,請水電工處理後,發現堵塞處位於樓下的公共管線區域。通知樓下鄰居協助修繕卻遭拒絕,管委會出面也被打槍。已知對方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且態度惡劣,因此想訴諸法律。
問題:
一、管線堵塞最大受害者為自家,提告人應由我們家出面,還是要聯合共用管線的關係人和管委會?
二、雖由水電工鑑定為公共管線堵塞,但無實際照片佐證,是否會因證據不足無法提告?若無法提告,附上哪種證據較有力?
三、我們家拆除馬桶、檢測堵塞的費用,是否可依公寓大廈條例由相關住戶共同分攤,或者提告後由不配合修繕的鄰居支付?
四、由於樓下房屋為出租狀態,房客配合意願較高,能否先完成疏濬,再提告該房東支付費用?
以上問題煩請各位律師指教,謝謝!

律師您好..
當時在警局做筆錄只做完三個人之後(實際上有八個)..
因為檢察官在催..所以警方跟我朋友說簡單處理就好..
就把我朋友移送地檢了..羈押了快兩個月..上個星期到地檢開庭..
檢察官卻跟我朋友說還有另外五個人的事(我朋友是這天才知道還有五個人)..
如果要交保也可以..但這五個人就會變成另一條販賣罪..
今天開了延押庭確定要延押..我真的看不懂這到底是什麼狀況..
朋友做錯事接受法律制裁是應該的..
但警方跟檢方的做法會不會太扯..
詢問檢方之後就以一句程序問題帶過..這是在欺負不懂法律的老百姓嗎?
那這兩個月是在羈押什麼..延押庭也開了..也不見有警方去把剩餘的筆錄做完
我們家屬真得很火大..但又不知道該這麼做
請律師幫幫忙告訴我們該這麼處理好嗎 ?






1、若令弟車禍發生時,滿20歲,依民法第12條規定,令尊無須為其負民事責任。倘其僅滿18歲,則依民法第187條,令尊尚須與令弟負連帶民事責任。
2、倘令弟在「執行職務時」發生車禍,則依民法第188條,他與公司負連帶責任;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公司有權利在賠償車主後,再向令弟求償。
民法第12條:滿20歲為成年。
民法第187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民法第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去年10月25日先是跟和潤汽車貸款中心貸款,但應沒駕照無法貸款過件,10月28日自稱安泰銀行的人打給我說可以幫我貸款,我問他為什麼隻到他說銀行間的機密,我記得貸款申請書下方友寫是否同意貸款資料給銀行知道,我因為這條才相信對方所以11月4日記提款卡給對方11月11日因帳戶被詐騙集團片去當人頭戶,今年5月去偵查庭檢察官問我錢是不是我領,是怎麼寄給對...之類的,後來檢察官說我就是被騙認不認罪,我一時慌張,就認罪了..但是我是原住民檢察官說要不要找律師,我的認知裡偵查庭只是偵訊調查,所以沒找律師!我有工作,有收入,只是為了家庭買一台車給家人方便看醫生,因父親雙眼失明從山區到市區看醫生不方便,檢察官沒合理的消除我犯罪的嫌疑,憑著被害人所提供的匯款單,和我的宅即便寄件單!但11月11日我有去警察局報案跟打165!我是打去銀行才知被騙了!辛苦工作養活自己跟家人,請問我還有機會嗎?,

不好意思這樣冒昧的打擾您,因為我們身邊沒有從事法律相關的朋友...碰到法律問題真的不知道該如何解決事情是我一個很好的朋友(已經徵求過她同意向你詢問問題)
在她的職場中受到了上司的言語性騷擾,這位上司已經結婚了,甚至他的老婆知道了這件事之後,還出面緩頰請我的朋友不要不理這位先生...
這些對話都是用line傳的全部都有留下證據
因為這樣言語騷擾的關係導致我朋友現在壓力很大...因為男方有時候會有些動作比如等她下班之類的...我朋友很害怕男生會不會突然有失去理智的動作
我想請問律師的是,這種情形除了我朋友去向她的更高層的上司反應之外(今天反應的結果,本人要求調部門但主管說不要太衝動...給他時間處理
但朋友的感覺像是公司沒有打算要處理的樣子?!只能先觀察後續)
能不能報警備案?如果什麼事都沒發生,警察會願意受理嗎?在法律上...我們能不能有任何自保的動作?或是更有法律效益的動作
謝謝你花時間閱讀這篇訊息


律師(先生或女士) 你好:
我太太被樓上患有精神分裂鄰居無預警攻擊,有提起訴訟向對方提告。但是對方大哥出示,鄰居患有精神分裂證明,,表示她有精神病,使得法官無法對她判刑或是懲處,現況對方大哥詢問我們是否有意和解,考量該鄰居和其二哥同住,該二哥本身中風不良於行也有溝通障礙,因此我方希望對方能找一位身心健全的人照顧病患,但是對方大哥不理會並且表示其妹無法定監護人也有精神病證明
上法院最後也是無罪,也表明他自己有家庭,不會接其妹同住,他妹妹只能住在這裡拿政府補助,考量社區小朋友很多(大多2-6歲)也無請保全。如果放任其妹在社區內發病則易造成極大傷害,故請問
精神病患為何能免設監護人? 沒監護人之病患是否能以正常人看待並受法律規範? 家人無法妥善照顧精神病患者,是否能停止申請政府補助由政府代為照顧? 我方只想該病患有人妥善照顧並免於居住上之恐懼,能否告知,如何做較有效用?以上問題,是否有能人者代為解答,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的朋友可驗傷及蒐集相關證據,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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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由:家母(62歲)於10/12日下午約略5:30至傳統市場買菜,在其中一攤商購買香蕉且付款後又想買同一攤商的葡萄,因此又挑選葡萄並付款,但家母走約幾步路後被叫回說葡萄沒付錢,但家母確認已經付過錢且老闆有找零錢,經爭執不下,攤商報警處理,當下警方檢視攤販管委會的監視器並無法照到攤商,且畫面均為黑白,當下母親被依現行犯帶回派出所製作筆錄且還銬上手鐐腳鐐,由於當晚已來不及移送檢察署,因此家母生平第一次就這樣在分局被關了一夜.隔天早上移送至檢察署後僅問了三句就說可以回家等通知了......
以上想請問各位律師:
1.單憑老闆說沒付錢就可以讓消費者被移送法辦嗎?
2.如何證明自己付過錢?
3.我可以做什麼?
4.我們可以反控攤商嗎?
5.這種案件需要請律師辯護嗎?
6.警方是否有執法過當之責(在派出所內將家母上手銬及腳鐐)?侵害人權?
7.等通知是指開偵查庭?
小弟第一次對台灣司法有這麼強烈的反感,看來以後家母上市場買菜要裝紀錄器了~....
以上還請各位律師撥空回覆~萬般感謝!


您好:
1. 單憑店家的供詞證據力並不夠,法官不可能僅憑店家一面之辭即予以審判,除調閱附近錄影帶外,亦會詢問在場其他人有無付錢。
2. 除其他在場客人可以做為人證外,若您母親有付錢,應可記得物品的金額,必須詳密回想物品金額、付給老闆的金額及老闆找錢的金額作為證據。
3.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您處理,後續檢方應會再傳喚您母親,建議由律師陪同在場,以避免做出不利之供詞。
4. 若最後經過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判決,您可對對方提出誣告罪。
5. 警方雖依現行犯逮捕,但若您母親並未有抗拒、攻擊警察、毀損物品,或有自殺、自傷舉動,警方對您母親使用警銬等戒具,超出使用的適當性與必要性。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