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其實不需要證人到場
因為如果雙方都有意願和解
談好金額即可
並且白紙黑字簽一簽即可
但如你所述的證人是要證明對方有做這樣的行為
那我看這談判大概也不會成
因為他如果沒有在你提及時就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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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想請問一下,89年我們以每坪30000元買了20坪山林地,建作我們家的祖墳。今年清明掃墓時,來了兩位自稱新地主的掮客,要求與我們協商我家祖墳的土地使用問題。
問題來了,當初只跟原地主只簽了一張\"永久讓渡書\",上面表示,甲方在某某地區的土地地號0000,其中20坪永久讓渡給乙方兄弟使用,該地作為乙方祖墳,且往後不收取任何費用,恐口無憑,特寫入永久讓渡書證明,上面有甲方簽名(手印) 乙方簽名(手印)見證人簽名(手印)在89年9月1日簽約。
對方掮客聲稱,原地主負債八千萬,已於八年前往生。要我家以每坪40000元買下祖墳土地所有權,並稱以後可取得土地所有權狀。 請問這張永久讓渡書的效力為何? 為什麼我們沒有任何訊息,土地就遭法拍,我們可否要求甲方賠償?應有甚麼談判步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讓渡書僅為您與讓渡人之債權契約關係,若無做如抵押權等之物權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您僅能對讓渡人之繼承人請求賠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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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案子你要仔細處理
首先這個土地掮客你不用理他
原地主欠錢與你們無關
但你們要注意的是
你們除了使用外
簡單來說就是登記給你們
要快的原因這有十五年時效限制
你們不知是否已經到期
所以要快點提出
你們合法取得所有權後
更不需要鳥土地掮客了
如果他們趕破壞你們就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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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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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74~78年爺爺無知當了姊夫的保人.奶奶也搞不清楚做了多少保.後來祖產被拍賣光.爺爺90年過世時有人說負債子還要拋棄繼承.所以當初子女有簽名.但搞不清楚內容.連會有副本收執聯也不知道.子女以為一切隨父的過世結束……
林爺爺90(2001)年12月21日過世(88年與妻離婚) (二代)林長子.林次子.林三子.林長女.林次女(經法院查詢有辦過拋棄繼承) (三代)爺爺過世前7名內外孫皆以出生.分別12歲6歲5歲2歲左右.當時並不知孫子有繼承順位.且皆未成年.亦無人告知應隨父拋棄繼承(孩子現年分別24歲18歲17歲) 104/3/18(14年後)左右小姑姑拿一張執行命令.受文者:林爺爺(一).林爺爺(戶籍檳榔村(路)爺爺過世至今14年受文者為何是他本人?
(三).兩代都沒人過世.孫子輩會是代位繼承嗎?該去哪裡查詢?
(四).孫子能主張回溯條款嗎?符合條件嗎?
(五). 我們沒收到過任何法院通知當年孫子要繼承.要不要拋棄的公文(法院的 人說我們自己要問要懂)
(六).84年林次子與次媳靠自己努力跑夜市(登記次媳名下)買下現在居住處.會受影響嗎?
(七). 看到戶籍謄本才知林次子三名子女的戶籍曾隨母被遷到綠島(80年).直到弟妹要讀書發現才遷回台東市現居住處
(八). 林爺爺過世時我們並無同居.根本沒有告知我們任何事過.或法院公文
(九). 只知爺爺死掉了.全都未成年哪懂繼承更別說拋棄複雜的法律.現在我24歲了才悉知我可能繼承了也應該能為自己拋棄吧!
(十).我們真的繼承了嗎?這樣還有未來嗎?


律師們好
請教一個問題, A誣指我(B)對其未成年的女兒C性侵,並到醫院兒童心理科看診.最近因案件所需向醫院調完整的病歷表, 我(B)發現一個重要跡證,
A帶C到醫院門診,A要求醫師D對C做心理衡鑑, D在C的病歷表的主訴(subjective)上記載:
mother(A) said the client(C) was sexual assault by B but the client(C) denied this event ...
上面病歷表的主訴(subjective)的這段話, 記載A已經問過C有關性侵乙事,C也否認了,但A還是提出告訴(並試圖誤導C日後作對B不力的陳述)
我的問題是說, 病例表是醫學的專業鑑定書 可以有證據能力, 但是病歷表上的主訴是醫師記載A的說法, 我可否以此病例上的記載當作A誣告我的證據?是否有證據能力?還是上段記載是屬於傳聞證據而要傳醫師D當證人?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提出誣告告訴,您應先爭取不起訴處分,再考慮是否提出誣告告訴,且誣告告訴門檻高,尚須提出對方為故意之證據,若對方有掌握部分證據,肆亦難以構成之;關於醫院之病歷,若有疑義,可聲請製作之醫師詰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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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雖為證人,但可能仍未脫離被告之身分,您與對方可能為共同被告又互相為對方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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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共有2種可能性,其一為您原本被認定為被告,但經檢方初步調查後,認為您無犯罪事實轉列證人,其二為您仍是原本案件之被告,但原本案件衍生其他犯罪事實而為他案,因此您可能因此先暫列他案之證人。
2.不論哪種情況,傳訊證人的目的只是在蒐集或者調查被告的犯罪證據,因此無法請律師陪同。然若訊問後認定您具有犯罪事實,而轉為被告的身分,您即有選任辯護人的權利,您可當庭要求選任辯護人。
3.因為您為證人身分,您可在開庭時,可請求檢方讓您與被告區隔,以免您於庭訊時受干擾。作證完畢,若檢方無再訊問或對質、詰問之必要者,您可請求檢方讓您先行退庭。若您有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偽證罪(具結偽證罪)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證人於地檢署或者是法院開庭時,對案件的重要事情為虛偽陳述且對所舉之證據具有相當認知上的確定為虛假情事,經舉發或經法官、檢察官查知其為虛假,則構成偽證罪。 建議閣下應委請辯護律師支援協助,請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有人未經我同意在窗外私自拍攝我房間給他人看。
事情是著樣的我當時有關窗戶,他們是次乘我要睡覺開燈拍攝我房間,我房間是關著燈的,對方那邊開燈。(不知道為什麼這樣拍的到...)
只有人證是否可行?
是親人可以嗎?
如其他人如果知道不願當證人可否情民間測謊。
他們是在一家雜貨店給其他人看照片。那家雜貨店外面又攝影機這樣能當證據嗎?
而當我家車子經過時他有用頭指者我家車輛這樣能證明他在說我嗎?
而也會謠傳無證據言論。這樣有犯法嗎?
也會說我的私德問題。查過法律不知道以下這段是否有用,與公共利益無關者或是與他人私德有關不在此現。
社區有監視器都有拍攝到他們會跟一群人在一起,也會在雜貨店外聚眾。他們這樣的行為是否造成恐嚇?
有時我過去他會暗示性的用頭指我或是用其他方式暗示。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目前已被起訴,可考慮委任律師閱卷,以了解檢察官起訴之證據資料為何及證人之指述內容,又您親友現羈押禁見,亦可考慮委任律師至看守所辦理律見,與其討論訴訟策略與辯護方向,針對卷內證據及證人如何加以攻擊防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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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閣下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本所當以歷年來辦理違反毒品案件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參酌。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事件梗概
1.103年11月初找朋友進行房屋防水及裝修工程,由於是認識的,因此只有口頭約定和估價單,沒有簽約,沒有施工圖說,工程預定於104年1月31日完工。
2.後來朋友拿來內政部裝修合約範本要來簽約,因對範本的部分內容有疑慮,因此始終沒有簽名。但廠商已施工,因此仍依契約之規範時間付款,工程款共130萬,目前已付款120萬。
3.至今3月底,廠商仍未完工,並主張多做很多,所以要求追加工程款。施工期間並未進行工程變更,且目前廠商施作內容並未超出當初約定內容,因此本人拒付廠商所謂追加工程款,廠商便開始停工至今。
4.3月初本人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廠商限期完工,但廠商仍未完工,且到府警告我們,不可動用現場餘留之施工材料,否則會入屋拆除。
5.目前本人聲請調解,希望能終止契約並退還部分工程款。但廠商態度強硬,調解恐怕不會成功。若調解不成,後續擬提告,因此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各位專業的律師:
Q1:調解不成後,擬寄發存證信函告知終止合約,並另找第三人施作,再提告求償。請問找第三人施作時,可以使用現場餘留之施工材料嗎?這些餘材的所有權歸何人?廠商還是業主?
Q2:找第三人施作前,必須保留相關證據。本來要找里長和管區當公證人,錄影並拍照存證,但里長和管區都不願意攪和此事,我不想強人所難,所以想請問這種情況之下,是否可以聲請民事證據保全?
Q3:若現階段想要對廠商提告,可行嗎?可以依據什麼條文來提告呢?另外,由於當初和廠商洽談的都是我父親,但我父親年事已高,若要提告,可否由我擔任原告?
Q4:若找第三人施作後,可否依第三人廠商施工價格向原廠商提告求償?勝訴機率大嗎?勝訴後拿回賠償金的機會大嗎?
謝謝解惑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Q1:調解不成後,擬寄發存證信函告知終止合約,並另找第三人施作,再提告求償。請問找第三人施作時,可以使用現場餘留之施工材料嗎?這些餘材的所有權歸何人?廠商還是業主?
現場材料所有權仍為廠商所有。
Q2:找第三人施作前,必須保留相關證據。本來要找里長和管區當公證人,錄影並拍照存證,但里長和管區都不願意攪和此事,我不想強人所難,所以想請問這種情況之下,是否可以聲請民事證據保全?
您應先拍照及錄影存證之。
Q3:若現階段想要對廠商提告,可行嗎?可以依據什麼條文來提告呢?另外,由於當初和廠商洽談的都是我父親,但我父親年事已高,若要提告,可否由我擔任原告?
可請求廠商違約延期完工損害賠償,惟您必須證明雙方有合意之工期。
Q4:若找第三人施作後,可否依第三人廠商施工價格向原廠商提告求償?勝訴機率大嗎?勝訴後拿回賠償金的機會大嗎?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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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材料所有權仍為廠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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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應先拍照及錄影存證之。
Q3:若現階段想要對廠商提告,可行嗎?可以依據什麼條文來提告呢?另外,由於當初和廠商洽談的都是我父親,但我父親年事已高,若要提告,可否由我擔任原告?
可請求廠商違約延期完工損害賠償,惟您必須證明雙方有合意之工期。

3/22下午在民族東路一間車行,我跟老公和老公的朋友一行人去看車,因為老公朋友對於車子性能相當了解,所以也請他駕駛試車,當車子慢慢開出車場,車於白線內靜止狀態,等待路過的幾台機車騎士,眼看一台兩台三台都過去了,這時突然有一台雙載機車騎士撞上我們的車,他聲稱他完全沒看到我們就撞上來,之後請警察來處理,做筆錄也聲稱他完全不知情,責任全推給我們,當時那位機車騎士車速40,我方車速0,他直行,我方靜止打右轉燈狀態,導致這台未交車輕微擦傷,那位機車騎士身體有些小擦傷,嚴重的是斷兩顆牙齒,現在車行急著要交車也不跟他要求任何賠償,只希望他能簽和解書,包個紅包就了事,但他卻獅子大開口要我們賠他做牙齒的錢,兩顆8萬,而車行也拿不出監視錄影帶的證據,路上也沒有錄影機,我們該怎麼辦?難道就要這麼冤妄賠錢給他嗎?責任到底要歸咎給誰?我們的駕駛還是車行?車行應該要處理的還是當時坐在駕駛的人?車子都沒試到就被撞真的很倒楣...警察也是偏向肇事的受傷者,不是我們,一直說騎機車的比較大,除非我們能拿出證據能證明我們當時是靜止狀態,但就是拿不出來,想請問這類案件到底該怎麼辦?送調解委員會?勝算大嗎?當時車上三個人,旁邊兩個人,都親眼目睹事發經過,也不足以當證人目擊者嗎?拜託...8萬真的很扯~真的不甘心賠那些錢...如果我們有撞他那賠錢沒關係...但就是沒有...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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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建議走調解程序,至於車商是否負責,仍需視當時實際情況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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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夫與姐姐結婚後姐夫自家族分得一幢房產,近年兩人感情失和,姐夫離家居住外面超過一年,近期以金錢為誘因請姐姐擔任保證人後將房子貸款出來花用(姐姐應也有花用),姐姐的婆婆出錢將貸款還清同時取得房屋所有權。
近日姐姐的婆婆跟姐夫及大小姑會同里長及警察上門,給姐姐五萬塊要求姐姐搬離開自己租屋生活,因姐姐婚後就辭去工作已十多年沒有工作經驗,所以姐姐因擔心自己一人無法生活而拒絕搬離。
對方強制將姐姐物品搬下樓後,要求姐姐簽署一份限期搬離同意書。由於拉扯過程姐姐已經受傷,所以姐姐最後同意在文件上簽署。事後姐姐有到醫院驗傷並提出傷害告訴,但最後又撤告了。
我想請問:
1. 姐姐簽署了限期搬離,是否期限到了未搬離對方就可以強制驅離?我是指以那張同意書請警察把人趕出去,並且把屋內姐姐的物品丟掉。或是必須透過法律程序。
2. 姐夫有義務提供姐姐離婚後基本生活所需嗎?例如在姐姐找到工作前?或是其實丈夫沒有義務扶養未工作但未失能的另一半?
3. 姐姐若不離婚,姐夫一樣可以要求姐姐獨立生活嗎?或是在婚姻存續狀態,姐姐可以要求姐夫扶養她或替她租屋。
4. 姐姐的傷害告訴已經撤告,之後還可以重新提告嗎?
5. 對方或我姐姐的行為,有沒有瑕疵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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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若為拍攝成功,即不成立相關犯罪,若警察要求您提供手機,您不提供亦無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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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老公疑似有小三爭吵後硬逼我離婚,有一次被氣到簽字也辦好離婚,事後很後悔加上老公帶小孩搬出去租房子環境差也沒照顧好小孩,剛好當初證人是老公私下找同事簽名我根本不知道,於是我去訴請離婚無效判決確定恢復夫妻關係,可老公不接受判決也不搬回家,過了3.4個月他老是逃避我,於是跟小孩拿鑰匙複製,他在家我拿鑰匙進去他很生氣,第二次我去他人跑掉我很生氣發簡訊告訴他不搬回去我幫他搬,那次拿了幾件衣服跟鞋子,不知道是誰教他叫他報警告我偷竊又告我私闖民宅,提告時警察有告知應該沒辦法成立他堅持要告,竊盜案已不起訴結案後又收到他告我妨礙自由,問他是什麼他說他也不記得有這條,在問他就不高興的說我想知道去問檢察官阿,他為了逼我離婚不回家 連小孩我接回家照顧他也不給家用,我去他租屋處他就以房子是他私人租的報警叫警察請我走,故意找一些事就要告我,現在收到妨礙自由很莫名其妙,只不過去找他幾次我怎樣妨礙自由?連他告這條他都不記得,想請問我想制止他是否可以反告他誣告?他如果訴請離婚這些過程會有影響嗎?謝謝回答


一、訴訟並不能捥回男人的心,這個你要先知道。想要捥回男人的心要靠私下的努力。
二、如果這男人真的已經變心,怎麼捥回都沒有用,寧可離婚再找下一個男人,或是離婚後一個人過,一個人過未必比較差。
三、要愛自己。
四、所以說告誣告這類的事真的是不建議,你老公是希望跟你告來告去,然後法官會認為夫妻已彼此刑事爭訟,無夫妻情份,如果你告回去在離婚官司部分很容易變成夫妻已無情份的證據,故意告刑事惹對方告回來這個招式很常見的。
五、要多花一些時間研究如果用訴訟離婚的相關問題,例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小孩監護權及探視權,扶養費分擔等問題[如果小孩未成年的話]。
六、了解得越多,後悔得越少。很多婦女在離婚的時候說什麼都不要,然後離完婚後後悔。離完再後悔的很多都告不贏[當然協議離婚證人未親自見聞雙方有離婚協議的情況是例外]。所以在離婚之前一定要考慮清楚的呀。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若要現場諮詢的話要先電話預約,因為我很忙,常不在辦公室…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配偶無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似無法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您配偶針對您提告之行為,可能有構成誣告之可能,但您若亦對您配偶提起誣告告訴,是否有助於您維護配偶間之感情,可能須加以考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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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您好: 在請教一下,他租屋處租約到期聽小孩說好像找到房子過幾天要搬家,他當然不可能讓我知道租在哪,所以我就馬上把小孩帶去他那裡住,現在他問小孩說要不要回去南部,小孩不要他就故意說還是要回我這住,說他新租的地方比現在租的套房還要小,地方又遠要很早起床說那時候他還在睡覺,可能他們要坐公車還要走一段路,讓小孩很為難,本來住離公司很近現在租那麼遠要躲我也擺明要把小孩丟給我,房貸每個月我在繳也沒拿過生活費給我,租哪不讓我知道,就算知道他以私人租的不讓我進去不然就報警,像這種情形只能任猶他嗎?沒對離婚後該要如何安排小孩好好談,只會問小孩要住哪?連跟他談事情他都不願面對面只用LINE在打字,既然挽回不了就放手跟對方協議對自己有利的條件過新生活的道理我也懂,可是我先生沒財產我名下的房子每個月繳的房貸對我來說已經很重了,在加兩個小孩根本負擔不起,小孩給他更可憐他也說會讓他們回南部住,要讓南部80幾歲的爸爸跟有點智能不足的媽媽帶嗎?除了短時間發生這些事我還不能接受也不想沒努力就放棄,就算挽回不了也要他好好處理後續,我不能認同也不想讓小孩感覺不想負責任就用這些小手段,別人就會馬上跟你妥協了,法律能保障我們什麼?只有判離婚嗎?


貴律師您好,請教一個保險保單和偽造私文書罪嫌。
事由:甲君是一位60餘歲之家庭主婦,因本身不識字故打電話向乙君詢問有無穩定配息之養老保險,乙君於通話中回答A保單之養老保險每月穩定配息1.50%至1.75%,甲君於通話中答應投保A保單,但乙君未將A保單要保書交付甲君親自署押指紋和印章於要保人、被保險人簽名處且於指紋旁之見證人簽名處偽造丙君(甲君之子)為見證人,但丙君於A保單投保當日是在國外出差不在臺灣。關於A保單對於甲君的實質利益損失源自丙君於A保單投保日之後一個月,返家詳閱保單條款與乙君向甲說明之內容存有不符,之後丙君邀請乙君當面再向甲君說明一次時,丙君已預先錄音存證,茲證明乙君說詞與保單條款不符。
疑問:
丙君能夠舉證A保單投保當日不在臺灣,不能親自簽名於見證人簽名處,如果甲君堅持提告乙君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0條),請問丙君不在場證明與錄音存證之證據能力是否充足?


感謝 曹律師的熱心答覆!
關於A保單要保書之見證人簽名是否為乙君親自偽造,保險公司已經提供經辦文件副本足資證明A保單要保書是乙君本人親自送件。
至於丙君之錄音存證內容,關鍵是乙君說”保證每月配息1.50%至1.75%”,但A保單條款載明”以保險公司每季公告之利率為準”,如果以此證明乙君有故意隱匿事實而恐危害甲君之利益,能否為背信罪之立罪要件(詳見以下判例)?若有描述不足,敬請指教。
*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715號判決要旨
背信罪以有取得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並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始足當之,故為結果犯。若無此項意圖,即屬欠缺主觀之意思要件,而無從成立該罪,雖有此項意圖,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若未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既無行為之結果,亦不成立本項之既遂罪。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為告訴代理人,為您撰擬告訴理由狀,整理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以利檢察官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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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今(104)年初,參加友人的晚宴,對方(簡稱A女)也與她的友人也有一起前往,因當天氣氛很好,結束後友人邀約去B先生家裡繼續喝酒,我乘坐B先生的車子前往,我到達後與友人在KTV室唱歌喝紅酒,後來對方與其他友人也到達,當晚大家都有唱歌及喝酒,互動很熱烈讓我覺得氣氛很好,後來友人陸續離開,A女卻並未隨其他友人離去,反而繼續留下來一起唱歌喝酒聊天,後來我想起我隔日有活動要辦理,我請B先生幫我叫1輛計程車,A女聽到時主動說要和我一起離開,我跟A女下樓等計程車時,印象中A女有摟著我的手,那時候的感覺跟平常工作上的互動很不一樣,感覺像情人,走到門口時,有好幾個朋友要送我們上計程車,我記得當時有摟著A女的肩,在朋友面前A女也都沒有拒絕,A女還很高興的與B先生聊天,讓我覺得A女好像也喜歡我,那種感覺真的就好像一對情人在向友人道別。
上計程車後我問A女要回公司宿舍嗎,她說不要,我問A女要不要另外找地方休息?A女說好,所以我請計程車司機載我們到市區的汽車旅館休息,到汽車旅館時我摟著A女下車,我記得好像找不到房間,旅館服務人員還主動幫忙找房間(警方說汽車旅館監視器影片看起來,我看起來很清醒,但是A女下計程車有一點站不穩,但是可以自己走進去,我跟A女找房間花了大概3分鐘左右,A女走到房間門口就不勝酒力倒臥在地上,我開了房間門,就一直在A女身旁照顧她,A女一下子趴著一下子躺著,我前後照顧了快8分鐘,等A女清醒一點才扶她進房間)進房間後我跟A女躺在床上休息一陣子,我看A女比較舒服,想進一步親A女,A女說有酒味要漱口,我拿水給A女漱口後開始親A女及撫摸A女,雙方有進一步的親密行為,過程中都是在很自然的情形下發生,後來A女說要上廁所,我躺在床上休息,A女叫我拿她的手機給她,我拿過去後回床上躺著休息,有印象A女跟別人講電話,A女講電話時我躺在床上睡著了,後來我聽到我的手機有聲響而驚醒起床,想起隔一天還有事情,我拿起手機要看的時候,A女問我為什麼要拍她照片,我回答A女我是手機響拿手機查看,沒有要拍她照片,同樣的問題A女又問了一次,我告訴A女我隔天還有事要忙,我穿好衣服後跟A女說我要先回家,妳自己在這裡休息,A女揮揮手後我就離開汽車旅館,後來隔天A女就去驗傷然後提告說懷疑我下藥性侵她。
A女的警訊筆錄說她在B先生家中喝了一杯我拿給她的冰水,她就整個人不醒人事,醒來就下半身全裸,上半身衣著完整,中間只有親熱過程她對於我親她及愛撫她有片斷印象。
我想請問:
1.如果計程車司機證明A女願意跟我去汽車旅館的話,我們算自然的發生關係是合意嗎?
2.我先離開,後來休息時間到了,汽車旅館服無人員有打電話問A女是否要延長休息時間,A女回答要延長2小時,但都沒有提到她被性侵,然後延長的時間快到了,A女有主動打電話給櫃檯請服務生進房間幫她找手機,但是A女作筆錄時卻說她拿到手機打電話請朋友來載她時,不知道自己身在何處?既然都可以打電話給櫃檯了,怎麼可能不知身在何處,這可以質疑她的筆錄供詞前後矛盾嗎?
3.我可以要求法院調A女的通聯記錄,請跟A女通話的人來做證,請證人說明A女通話時意識是否清醒?如果清醒是否就不能說她是酒醉無意識狀態呢?

請教各位法律人士
我昨天收到一封支付命令
裡面還有一張契約影本,
所以大家都以為又是新的詐騙方式,就沒理會
然後父親本人也跑路連絡不上了...
我有以下問題:
1.存證信函不是應該經過郵局存證才有效力嗎?之前有聽說沒寄出的存證信函就可以拿來聲請支付命令,請問他這樣是否會涉及偽造?
2.看到契約影本的時候,因為覺得很奇怪,我爸名字簽了兩次(其中一次簽名像翻印的),我自己的只有一次,所以才認為是騙人的
3.就以上疑問,我是否可以直接提出異議?請問提出異議後,會直接進入調解,還是我會被告,要走民事解決?
4.我昨天收到第一銀行貸款通知,發現我父親名下有房產,請問當鋪不是應該先去聲請扣押我父親財產,真的不行才找我嗎?還是他可以直接略過他來找我?
5.命令上當舖說父親101年以來都未清償任何債務,但這樣很不合理,他怎麼可能全無清償,一直到103年底才提出聲請?
6.若提出異議後,有關 1.2點疑問,我是否應該進行調解比較好,還是直接打民事訴訟會比較好?因為我父親跑路我也無法證明他是否有清償過債務,那我應該如何處理較好?


各位律師好
起因:
小弟透過代銷買了一間房子 房仲費18萬,結果蓋起來和合約書所簽訂的坪數不同,最後發現是因為有二次施工被檢舉所以二工的地方被報拆,所以103年9月和建商解約。
2.施工圖原本應該是二工的部分也沒有用虛線表示全是用實線畫好
3.沒有簽屬任何的二工同意書
4.手上有一份解約後建商給小弟的房仲物件調查表,可以確定房仲代銷知道有二工的問題
5.當初在簽約時房仲代銷也沒有提供任何的屋況說明書(不動產調查書)給小弟看和簽名
小弟和代銷在北市消保官調解房屋瑕疵請求返還仲介費,最後調解失敗需要上法院訴訟。
小弟房屋是在101年7月和代銷購買預售屋,103年9月因有瑕疵所以在消保官提起調解,104年1月調解失敗。
請問
1.小弟要依民法第359條提起因物有瑕疵所以請求仲介費減少價金可行嗎?仲介費要的回來嗎?
2.依民法第365條,照前面所敘述的時間點,請問有超過請求時效6個月嗎?
謝謝各位律師







您好:請問我朋友現在已經被告出庭,已出庭兩次,對方告他防害性自主,對方已成年,以她身體為由,幫她經絡按摩,灌氣,能讓她避免出意外,她用朋友誘導讓她害怕進而發生關係為由告他,和對方發生五六次關係都經過對方同意,事隔數月卻反毀提告,對方把之前line對話跟通話有留下,但只針對對她有利的,其他刪除,朋友被他騙說要line一起刪除結果朋友無line證據,因為和對方是同事,發生關係後她在公司也是主動找我朋友多次,如今卻跟公司投訴使朋友被解雇 ,有其他同事可作證她是主動來找我朋友,神情正常且愉悅,何來強迫、害怕讓她跟朋友發生關係,之後還請朋友載她去買避孕藥,現在檢察官也已詐術防害性自主向朋友偵訓,目前也未傳換朋友證人出庭作證,請問我朋友該怎麼做,才能不被冤枉呢,謝謝!




您好:
妨害性自主罪的成立必須以違背意願為要件,從這個前提為出發點,有幾個著手答辯的方向:
對方主張您朋友是怎麼誘導、怎麼讓她覺得害怕而發生關係的情節,是否依常理判斷,一般有正常智識的人也會被誘導、會害怕?白話一點講,就是對方主張的情節,換成在其他人身上是否也很可能會發生?如果不是,那麼對方是否真的有向她主張的傻傻被騙,就有疑問了。 依您提到的情況,您朋友和對方不只發生一次關係,而是五、六次,而且多次到公司主動找您朋友,神情都正常且愉悅,除了您朋友的公司同事外,還有沒有其他雙方共同的朋友可以證明?如果對方是遭您朋友性侵,卻未曾向其他朋友反映、求助,還繼續與您朋友往來,發生好幾次性關係,都與常理不符。另外向檢察官聲請傳訊證人時,要將證人姓名、年籍資料、送達地址、待證事實等敘明清楚,以便檢察官傳訊。 對方節錄提出的Line對話紀錄,內容對您朋友不利的程度到哪裡?如果完整的Line對話紀錄可明確證明對方是自願發生關係,還是建議特定日期或期間,並敘明調閱的必要性,聲請檢察官發函去向Line公司調閱,雖然目前司法機關與Line公司還沒有達成正式協議可調取相關紀錄,但是不聲請就沒有取得的機會了,不妨一試。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丙若為保證人,於債務人無法清償時,需代為清償,再向債務人請求償還之,除非本票或保證有無效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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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內容有點長,抱歉
小妹在103/11月進入XX保全工作,大夜班
至今3個月多,每天工作都不快樂
主要是老鳥會一直針對新手,並常常言語上態度上攻擊新手。
造成我工作以來,常常失眠和睡眠障礙,並常做惡夢,夢見工作上遇到麻煩之類。
在104/2/20早上下班後,我終於受不了了,向主管反應,並提出離職。
主管當下只表示是我想太多,不要跟小孩子計較(老鳥平均只有25~27歲上下)
要我回家好好休息考慮一下,或是等到他徵到新人為止。
因為目前是過年期間,辦公室沒人上班,所以我當上並沒答應主管也沒寫離職報告書。
而2/20晚上我是放假的
隔天,2/21早上,我收到消息,說昨晚2/20晚上,幹部不知道為何知道我和主管相談內容,
並不知道如何轉答的告之另一名老手(我離職的主要原因人)
另一名老手非常生氣的大聲咆哮要找我算帳
而其他老手表示要一起制裁我,還要幫她一起打我
知道這種這情況了,我更不可能去上班了,只怕會出事,不只人身安全和工作上也不安全。
我們的工作是要點錢的,有差異是要自已賠的,就怕老手會挖洞給我跳...
我2/21中午後,馬上傳簡訊給主管,說明不知為何幹部知道並轉答給其他同事,造成現場沸沸騰騰的
這樣我如何能去上班?所以這幾天我請假,開工那天我會去辦離職
而主管的簡訊並沒直接回應,只說不能曠職
一直想息事寧人,說什麼動手的話公司會處分...可能在帳務上工作上挖洞給我跳...是我想太多之類的
但實際上我工作以來,常常挖洞給我跳...
但事情變成這樣,明知去上班會是一場腥風血雨,本來打算上班的我更不可能去上班了
2/21當晚,現場另一名幹部打電話說我沒上班計曠職,但我說有跟主管說要請假了。
幹部說主管表示只要我沒去就計我曠職...
所以我想請問
1.我準備在開工時去辦離職手續
那從2/16~2/19這4天的薪水+18/19二天有過年的津貼約2000多
加起來大約5~6000左右,公司會扣我的薪水嗎?
2.而主管在事情常未清楚解決時,就告知第3人或是更多人....造成工作場所沸沸揚揚的
造成我害怕去上班,並且不讓我請假,讓我變成曠職,這樣處理方式沒問題嗎?
3.我精神上受到影響,可否去看精神科拿證明表示受到創傷嗎?
但沒辦法因私人原因調監視器來證明老鳥打壓新人...其他同事也不可能跳出來當證人...因為他們也是一同的加害人
實際上連外面運鈔員都知道內部現場流動率大的原因...
從那人5月進來我11月到職,中間半年來沒一個新人留住,我之後2個新手快滿2個月,也都快要離職還在苦撐等過完年...
這樣老鳥欺負新人的情形一看就很嚴重了...但沒人正視
麻煩請給我一點建議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直接向勞工局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目前被收押禁見,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前往律見,與其討論辯護方向與策略,避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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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ABCD四人之證詞,應盡量吻合避免矛盾,將傷害降低,以免四人均有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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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用過於擔心。這個頂多只是社會秩序維護法而已,不會有刑事的問題。除非你公開場合罵他,或是放話要傷害他等。有很多的案件後續是因為口角引起的,可以的話儘量不要跟對方談太多。
二、真的不用太擔心,這貼一個裁定給你看好了,這個裁定最後是你的立場的人贏。
「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規定:「有左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共 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 者。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警號者。三、製造噪 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是依條第3款之規定 ,必是:「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致妨害「公眾」安 寧,始應受罰。雖妨害安寧通常都為鄰居報警,惟必須以處 理警員身歷其境瞭解,噪音確實傳於戶外,又經鄰居證實, 難以忍受者,始可認其妨害公眾安寧。經查,本件僅有檢舉 人及其同住人之筆錄,尚無法證明所檢舉之聲響程度。且依 處分機關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所載「於屋內聽得聲音無法 明確辨認是何處以及何物造成」,已難遽認檢舉人與其同住 人所為異議人製造噪音之檢舉為真,亦難認定本件同時有於 檢舉人屋外之公眾場所可同時聽得感知之噪音,而符合裁罰 之條件。況依異議人所提之鑑定報告,亦無檢舉人所陳情事 。此外,又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異議人有處分書所載之事實 。綜上,原處分機關依該條款裁處異議人罰鍰,難謂有理。 異議人請求撤銷該處分,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並由 本院另為裁定不罰。至原處分機關裁處所憑之另案裁定,與 本件檢舉人無法舉證噪音為異議人所為之事實不同,不得比 附援引,應併敘明。」
三、以上,希望有幫到你,並祝你新年快樂。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