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15當天打工回家後,順路去買一些飯菜,我騎機車時速大約20,後來在黃網線被違規的轎車撞倒,左腳部分擦傷,大腿有個手掌大小的紫色瘀青(隔天換藥發現), 當下我馬上報警,對方堅持他有急事必須立刻離開,留給我一張名片後立即離去,警察在30分鐘後到現場,警察要我先去驗傷在來做筆錄,等連絡到對方or找到 對方在通知我。過了3天對方的「友人」打電話給我願意賠償我們的損失,大略算一下 (機車修理費20000 + 養傷期間未做的工資15天*1500 = 42500 ) 開出4萬,但對方不答應只願意賠償機車修理費,中間也在電話中談了不少次,最後一次談話對方的「友人」講話態度越趨......隨後我也火氣上升,現在是考慮 要向對方提告,【但不清楚要準備什麼東西、談話中的錄音可否作為證據、薪資部分當時去應徵是和我講1天1500,實際薪資不確定,可否以日薪1500計算?】
PS: 打工內容: 水電消防設備的維修、水管電線配線......等

請問各位律師
女友目前是在某大學就讀研究所的學生
與她同屆的一位碩士生經常在女友不在場的場合
造謠中傷她 時間已長達一年多 非常困擾
內容如
「她是個冷漠的人,經常別人叫她都不回應,態度有問題」
「她會對學長姐發脾氣,態度很糟」
「她是個自私的人,研究室有事需要幫忙時會拒絕」
等等諸如此類的話
1.想請教律師們這樣的談話內容是否涉及刑法第310條妨害名譽罪外
還想知道若有部分言論「屬實」,是否會因此而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而不罰
個人以為此應是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 但並不十分確定
2.有關證據是否齊全的部分也想一併請教
女友一直都沒有在場「親耳聽見」她們造謠的言論
都是事後由「親耳聽見」的其他同學出於好意當面或透過手機通訊軟體來告知她
不曉得這樣的證據力是否足夠?
以及屆時若提告是否會需勞煩當初告知女友的同學出庭作證?
個人目前仍是學生 對於法律問題有很多不懂的地方
希望有律師能夠加以協助
若敘述上有欠缺禮節的字句請多包涵 謝謝各位律師!



各位律師好 , 我的情況是這樣的
我有一間房子 , 父親委託一位房仲友人出租 , 僅口頭契約 , 但是後來那位房仲 , 卻叫自己的子女搬進去住 , 並無與子女簽訂書面租貸契約 , 居住約一年時間 , 由於我工作忙碌也未發現 , 每個月房仲並未將房租匯進我的戶頭 , 等我發現時 , 已經過了一年 , 之後我要求房仲子女搬離 , 但房仲子女表示無力償還債務 , 簽下承諾歸還房租的切結書以及壓扣身分證影本 , 但至今對方卻遲遲沒有歸還 , 也不知道現居住所 , 向戶籍地寄送存證信函和民事支付命令 , 皆拒收信件 , 我想要提問的問題如下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事部分,仲介或許有詐欺及背信犯罪之可能;仲介子女或許僅有民事不當得利之部分,除非有證據嘗試將子女與仲介以共同正犯處理之;惟仍建議您,若損失金額不大,是否花費民刑事訴訟時間及成本提告,亦須加以考量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很遺憾您碰到這種情況,您的問題,本所回覆如下:
一、你前女友未經同意輸入你的帳密,進入你的臉書系統,視證據情況,有可能違反刑法第358條妨害電腦使用罪,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散布對話記錄,暗喻你感情不忠的部分,要看對話內容與散布的方式為何,綜合證據情況判斷,有可能構成妨害名譽罪。
四、因僅能根據您的口頭描述分析,提醒您,為避免將來對方反提誣告之風險,建議提起告訴前尋求專業律師評估證據資料及諮商協助。
若需要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臉書網址:www.facebook.com/kowinlawyer
事務所網址:www.kowinlaw.com
電子郵件:kowinlaw888@gmail.com
電話:02-27068809/0920-917-920







一、可能是傷害罪的共同正犯或是殺人未遂罪的共同正犯。肋骨的話比較可能是傷害罪。
二、雖然你只是約人出來,但是這個部分如果你知道約出來就是要打他還幫人約,這個部分還是會被認為是共同正犯。共同正犯一部行為全體負責。還好對方不是殺人,不然你很麻煩的。
三、所以重點是你知不知道把這個人約出來是要打他及證據上怎麼呈現。
四、打肋骨的話有看過打死人的,像是台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8號判決就是,傷害致死判了四年六個月。所以以後如果有人打電話叫你約個人出來打他千萬別幫他約。還有就是,如果是打的方式未必能控制,如果是往頭部打又死掉,就不是傷害致死了,可能會變成殺人罪的共同正犯。
五、肋骨骨折的傷害罪我幫你查了一件,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988號刑事判決,傷害,累犯[出獄後五年內再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判五個月得易科罰金。
六、被告不論是警局、地檢、法院任何一個程序中說的話都可以當不利被告之認定的證據。所以如果要找律師的話建議在警局或地檢署做筆錄之前就找律師先談過。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一、徐律師解得不錯。
二、關於外牆磁磚之修繕,未必會被認為簡易修繕,也有可能會被認為是改良行為。不過就算是改良行為,也還是有多數決的適用。多數決就是數人頭了。相關判決可參考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97號。
三、如果是要用多數決處理,建議還是要尊重少數,一般的做法是開個會表決一下,有時候只是一個尊重,也許對方就對答應了。有的人的作法是聲請調解,這個也可以考慮。
四、但還是要看一下這個外牆磁磚的狀況,如果對行人有立即性的危險,我想就不要拖時間了吧…同意的住戶快點簽個書面,超過多數決門檻的話就快點找師傅修…
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徐大律師所言,建議應以書面同意方式為之,以避免日後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想請問律師們:
今年1/18發生車禍,調解後不成立,所以在7/5號跟警察約做筆錄經由警察幫我們提告,向對方提出過失傷害連帶民事賠償。
我想請問刑事告訴是以半年為期限,本人從1/18發生車禍,所以刑事訴訟期限是到7/18號。
對方在7/21號,打給我說,看到我們對他們提過失傷害告訴連帶民事告訴。
車禍當時去驗傷,本人是騎機車,對方是開車,本人右大腿骨折加右鎖骨骨折。對方是沒事情的,在警方那邊的筆錄還有聯單也註明對方無受傷。
但是對方家長在2月還有4月的調解會上說對方有在國外做物理治療。對方在國外留學。
我們也不知道他們是說謊還是怎麼樣。

事實經過:
幾天前我和女友在捷運站附近路口吵架 結果有個看似喝醉 臉紅走路歪七扭八的中年男子
靠了過來 我說 不要看 後來他就越走越近推了我一把 說你現在是怎樣 罵了幾聲髒話
接著做勢要朝我女友方向攻擊 我馬上出手擋住
再來我就被他一路毆打在地一兩公尺的距離
中間我都格擋著 之後我跟他都被路人拉開 直到路人報警 警察來之後他不承認有動手
還反咬說我先動手還有還手 不過他身上根本沒有傷勢 除了他拳頭夯我手指破皮之外
我倒是右眼整個掛彩 全身多處破皮 眼睛血流如注 目前右眼難以對焦 眼角也縫了三針
後腦勺充血腫大
之後我去驗傷完 至該轄區派出所報案控告傷害 轄區員警說該地點無監視器
我說那你們有對那男子酒測嗎
員警回答我 他們到場時已經結束毆打 並非現行犯身分 無法實施酒測
筆錄整個做完下來 我唯一的證據就是我女友是證人身分也一同筆錄
事發地點無監視器可以證明我無還手
問題:
想請問這樣子我告贏他的機率大嗎
若之後偵查庭結束 起訴他之後 我刑附民要求賠償之後他不賠償 那能怎麼辦?
因為我的職業是網拍MODEL 這次破相大概好一陣子不能工作
但我都是到處接拍CASE 一個月4-6萬收入 拍完現收 並無薪資證明可供
是否要求求償可引用民法193條的第一項目?
精神損傷之類的我具體又該在何時如何提出求償?
然後事發時他也出言辱罵我 現在我想再告他公然汙辱是要再去警局做一次筆錄提告嗎 還是傷害罪開庭時可一併提出?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啦,律師是打字打太快打錯字而已。
二、對方如果未滿十六歲與你發生性行為的話你會比較麻煩。如果對方提告而且證據充足的話律師會建議你跟對方和解。
二之二,和解的案件,我幫你查了一件,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侵訴字第69號,這個案件是與滿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者性交,判四個月,因為有和解的四係所以緩刑三年。緩刑三年是三年內不用執行這個刑的意思,三年期滿緩刑未被撤銷的話刑的宣告失其效力。一般來說緩刑與否法官會問告訴人的意見,也就是說法官會問這個女生的意見。所以告不告由她,告進去之後要不要關她的意見也很重要。可以的話請儘量不要跟她翻臉。
二之三,但是怎麼說這個也算是小罪,以前曾有人為了這種罪去殺人的,律師真的建議不要這樣做。因為殺人的話是可能判死刑的,至少要關很久很久…
三、打巴掌跟前面這條比起來真的是比較小條的。
四、是否與她交往請再考慮,這是你的人生呀。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於對方未滿十六歲時,與對方發生性行為,可能有妨害性自主犯罪之疑慮,目前若對方證據不足,應否認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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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概述】
約在二年前,廖男在沒有告知房東的情況下,
「人搬離,私人物品全部仍放在租屋」,
本人今年5月初收到瓦斯催繳帳單後再進而追查水電費帳單才發現103年3月後廖男也都無繳費,才知廖男已不住在租屋(但物品仍在未搬走)。
廖男承諾會在「5月底、6月初」將物品搬走,歸還租屋,
但截至今日,廖男的物品依然「在沒付房租的情況下,堆放在屋內」。
本人多次與廖男溝通,未獲善意回應,
本人曾在未告知廖男的情形下,答應友人將戶籍寄放在租屋地址,
之後廖男提出異議,本人隨即道歉,
並於102年10月24日前往新店戶政事務所將友人戶籍遷至新店戶政事務所,而新店戶政事務所也正式於103年3月3日正式將友人戶口移出,目前友人戶口在新店戶政事務所.
但廖男現以下列理由刁難房東:
廖男聲稱受到追債信函與電鈴之騷擾,若房東不改善,將終止租約,
且要提告房東,要求精神賠償與追討102年11月份之後所有廖男支付的租金。
本人對廖男的說法無法苟同,原因如下:
(即使廖男現在不住,但物品在屋內,既沒歸還鑰匙,也未告知房東正式搬離終止契約點交房屋,形同繼續居住)既有居住事實,怎可不付房租?
所以廖男要追討102年11月份之後的所有租金,實屬不合理。
而其間廖男還曾告知房東有時會至國外出差故房租會無法準時匯出,故意讓房東以為其還住在租屋處,實際上卻人已搬離但所有物品仍全留在屋內.
再者,追債之騷擾行為,非本人所為,
廖男若要追究,應提出具體證據(例如受到威脅或恐嚇的錄音或錄影或是有鄰居舉證)證明確實人身安全上受到威脅再向執法單位控訴騷擾他的人。
水、電、瓦斯費
廖男自行搬離,並無告知房東,本人直到收到催繳帳單,
才知他積欠近兩年的水、電、瓦斯費,導致水錶、電錶被拆除!
遂於104年5月6日廖男才與房東結清103/1~ 104/3的水電瓦斯費用及104年1 ~ 5月的房租
目前廖男尚積欠104年6月的房租11000元及水電瓦斯費尚積欠584元 (7月份房租也尚未給付,但契約上是載明每月月底前須支付)
3.管理費
廖男積欠103年1月~104年7月的管理費,而房東為了避免損害其他住戶的權益及觸犯所謂”惡鄰條款”故房東已於104年7月10日將管理費共6960元(103/1 ~ 104/12)交予管委會
(經詢問後管理費是每半年收一次)
要特別說明的是:
所以簽約時,本人才會告知廖男「無管理費」。
所以本人對「管理費」一事毫無所悉,再且本人自93年購屋以來也未曾住過此處,完全不知後來的管理費何時開始產生. 基於當時租屋契約未載明管理費,本人願意退還廖男在承租期間已付的管理費,但廖男必須檢附繳費證明,否則本人無法確認要退還的金額。
檢附所有其支付的管理費憑證或單據予房東,房東才能根據實際發生的日期及費用將廖男所支付的管理費退還.
另外本人已在7/6寄發存證信函告知房屋將收回自用,請其8月8日下午2:00與本人進行房屋點交
我想問的是:
1. 如何做才能收回我的房子? 2. 如何做才能拿回房客積欠的費用? 3. 廖男所謂的「提告」是否成立?

今天早晨莫名的被鄰居吵醒了
"原因就是他自家的汽車停在門口被刮了"
我說有證據有拍到畫面嗎??
對方就跟鬼打牆一樣一口咬定說是我們弄得
而且說我隔著我家鐵門跟他說話就說我不禮貌
後來請警察來,到的時候對方直接大力拍我家門口
後來警察也只有出面作緩頰協調
也因為他常常這樣停車超過我家門口
導致我家門口出入不便
有請過警察來移開而爭吵
對方這樣停車的情況差不多有兩三年了
只是不想理會無理取鬧的人只好先忍著
想要問的是今天發生的事情
1.我隔著鐵門和他講話,不開門合理吧,對方硬要我開門
畢竟他站在是我家門口範圍,不算馬路,這點可以提告嗎??
2.他大力拍打我家的鐵門,這點我無法接受,雖然沒有損壞什麼的
但他這樣的舉動也可以提告嗎??
整件事都有錄影下來,一直說是我們刮傷他車子的這部分
會再另外提告,只是真的無可忍了這樣情況好久了
希望能提供一些意見和見解,謝謝~



您好:
1. 因為車禍導致人有受重傷或輕傷,對方即涉及過失傷害刑事責任,因為刑事過失傷害是屬告訴乃論,因此你必須要提告,檢警才能繼續偵辦,因此建議您在車禍發生六個月內,委任律師向提起刑事告訴附帶民事賠償,以免繳納民事訴訟案件所需之裁判費。
2. 對方因為車禍導致受傷,重點是賠償金額應如何計算,大略包含醫療費用、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失以及精神慰撫金等,因此您必須準備相關單據,如往返醫院的交通費、醫療費用、每日薪資額度等。
3. 若您擔心對方在發生車禍後脫產,可以利用善用民事訴訟程序中的保全程序,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對方的財產。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如已經申請本票裁定了,但是對方名下無財產也無工作薪資可執行,但是卻有合法繼承遺產的部份,據說被家人拿走了,他口頭答應會索回支付卻拖延不行動,我可以申請債權人代位去處理此事嗎?該如何申請?此事我有以債權人身份與他家人傳訊和通過話,但是我感覺他和家人是故意不處理拖延的,車子他撞壞後說會修理至今沒修理停著,我車貸卻持續繳到我目前無力繳款,他家人也知悉卻仍是不出面調解此事,這真的使我蒙受極大的損害,目前我又於監理站發現車子撞壞後卻莫名奇妙的在台中停車停了五處地方,而且未繳停車費被罰款,由於這台車子當時是他未經我同意擅自開走說要修理的,我才沒追究此事,而且我目的只是希望車子修理賠償我就好,又知道他有遺產可以繼承賠償修理費,誰知道事情變成他家人拿走不歸還!若是提告頂多他進去關,我車子前面繳的幾十萬和剩下的二十多萬就能索討回來嗎?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您前半段說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後半段說債務人有 ... (恕刪) 因為他名下目前確實無任何資產,而他阿公過世後他代位繼承他父親的部分,所以是合法繼承人之一,但是他伯父(也是繼承人之一)在完全隱匿的情況下賣掉房子後,錢沒給他,我就要求他去處理此事,也親耳聽見他伯母說錢平均三家分,但是拿給他媽媽了,可是他媽不給他,我就跟他說這件事應該就誰拿出這錢的誰負責才對,反正他去索討後突然又多出一張自書遺囑,而且還有錯字等很多疑點,反正我不管這些,那還是有特留份不是嗎?但是人家就是不給,而他就是拖著沒去處理!我就說可是我親耳聽見他伯母說錢是三家平分,當時還吞吞吐吐不說房子賣掉的總價,還是我以債權人身份逼他去查才知道買四百多萬,反正整件事情就是他好像無力處理他家人就是不給就對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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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位家人,於四月初買了一台二手機車。
牽回來沒幾天就出現發不動 等一堆問題。
老闆說保固一年所以有幫我們修。
但還是一堆問題 直到快一個月了 我看不下去 我直接打電話說。
你怎麼賣車的 這樣以後誰敢跟你買車,還跟我說可能哪裡有問題,在賣之前 沒有檢查好還敢賣。
罵完一頓就真的修的比較好了。
但五月底 在路上給警察開單說噪音分貝過大。(賣給我們的匙後排氣管好像有改過一樣 ,因為有比較大聲。)
結果說要複檢,六月初我們就牽去給店家,店家說好幫我們牽去複檢。
沒幾天叫我們去牽車,說複檢通過了。
直到今天7/22收到環保局的罰款,1800元。
為何現在會寄罰款單來?
我說 我們買三個多月 不是壞掉 就是開罰單是怎樣?
這樣我們買這台車 怎麼划算?
請問遇到這種 沒良心得店家要怎麼處理?
可以叫店家退錢嗎?
還是可以對店家作一個提告動作?

1. 看看當初買車時,中古車商是否有保證其中古車的品質如何(如泡水、事故、里程數等),若有保證其品質而不符合者,那就有瑕疵擔保的問題。
2. 不過一般來說,如果不是刻意隱瞞而賣泡水車、事故車或里程表亂調等重大違失,且價格上也沒有特別異常的話,萬一不幸真的買到,在實務上很可能會被認定是購買中古車所存在的風險而要由購買人承擔,若是如此,要對中古車商主張,即有困難。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只要契約記載清楚管理的權利義務
這些都沒有問題
當然如果違反管理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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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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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年11月底發生車禍,直到七月初才申請調解。因本身工作繁忙,對方及保險公司的推托,導致延誤調解時間。第一次申請調解,對方沒出現;第二次賠償金額談不攏,第三次今天07/22,時間已超過六個月,是否能夠向對方提告?
初步分析已研判,車禍肇事主因為對方全盤違規導致,我方則無任何肇事因素。車禍時手臂直接被客車車輪輾過,工作須搬重,導致工作已休假長達5個月;月薪三萬五,加上機車修理費用兩萬五千多。
總共加起來也達十餘萬,但對方保險公司卻說最多只能五萬..............
連調解的委員在旁邊都聽不下去叫我直接告,收據/證明,這些都有了;可對方遲遲不肯讓步。
我希望能夠知道我該如何捍衛自己的權益,可以提告哪些?可以提出哪些賠償等等
如有經驗或是了解的律師大哥大姊,請告訴我給我建議,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有得到您同意之部分,不構成刑事偽造文書,僅為民事糾紛;若未得到您同意,即有刑事偽造文書犯罪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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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風參加公司特惠專案健檢,其拍攝的X光片上有肉眼即可發現的異常陰影,但健檢醫師卻未發現異狀,而告知曉風健檢正常,六個月後曉風咳嗽不止,赴醫院檢查,發現罹患肺癌第4期,醫生告知若先前健檢時有檢出異常而馬上治療的話,存活率有67%,現在只有5%,,曉風悲傷之餘,決定對健檢診所提告,請求賠償。
因誤診而致存活機會的降低或喪失應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美國法認為存活機會喪失法則須以病患最終死亡始有適用,即病患因誤診喪失存活機會而最終死亡後,醫院及醫師始有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我國最高法院,亦有接受存活機會喪失理論之判決,且不限病患是否已死亡,只要誤診確實導致病患存活機率降低或喪失,醫院及醫師就有損害賠償責任。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號11樓
電話:02-23888302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3888307

請問這禮拜要開庭了,對方在偵查庭時供稱房屋已不堪使用,所以他拆掉,但是我們有以前居住的舊家具跟農具放在裡頭,房屋沒有傾倒或破洞,還有我們99年左右才剛修理好漏水部份,而且一再強調我們只有八分之一,私底下更威脅我媽說照比例賠償按照比例他只要賠2000塊(稅捐機關核定房屋現值只有三萬多塊)。這禮拜如果他一再堅持上訴他認為有利於他的證詞時,我該如何為自己反駁他,因為房子拆掉後他和嬸嬸馬上就把土地過戶賣出,我也無法舉證有關房屋現及裡面的東西,甚至連嬸嬸那邊明知他們是早就商量好這麼做,但是確沒有可以提告嬸嬸的有利證據,(提告表哥是根據他拆完房屋後向稅捐機關提出註銷稅籍)。這樣的案例,法官會不會給他緩刑或是讓我沒有求償空間的判決,到現在三個多月,對方也使終沒有跟我談過任何賠償事宜,請教各位先進我該如何在法庭上與對方辯論。謝謝


我與表哥及嬸嬸共有一間50年以上的平房,土地是嬸嬸個人所有,房屋則是共有,今年四月間,表哥私自顧工將房屋拆除移為平地(約30坪),後來檢查官起訴對方是毀壞建築物罪,毀損罪。
請問這禮拜要開庭了,對方在偵查庭時供稱房屋已不堪使用,所以他拆掉,但是我們有以前居住的舊家具跟農具放在裡頭,房屋沒有傾倒或破洞,還有我們99年左右才剛修理好漏水部份,而且一再強調我們只有八分之一,私底下更威脅我媽說照比例賠償按照比例他只要賠2000塊(稅捐機關核定房屋現值只有三萬多塊)。這禮拜如果他一再堅持上訴他認為有利於他的證詞時,我該如何為自己反駁他,因為房子拆掉後他和嬸嬸馬上就把土地過戶賣出,我也無法舉證有關房屋現及裡面的東西,甚至連嬸嬸那邊明知他們是早就商量好這麼做,但是確沒有可以提告嬸嬸的有利證據,(提告表哥是根據他拆完房屋後向稅捐機關提出註銷稅籍)。這樣的案例,法官會不會給他緩刑或是讓我沒有求償空間的判決,到現在三個多月,對方也使終沒有跟我談過任何賠償事宜,請教各位先進我該如何在法庭上與對方辯論。謝謝




